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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拍卖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0-14 21:03:48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唯一住房证明

唯一住房证明唯一住房证明

自从2010年9月29日国家房地产二次调控“新国五条”出台,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出台后,购房户提出的相关问题就层出不穷。合肥市财政局在新契税标准和内容公布后,时至今日电话仍然不断,其中最集中的咨询是关于“家庭唯一住房”如何认定的,毕竟“各家情况千差万别”,市财政局今天上午专门详解唯一住房界定标准,并委托本报独家发布最新整理的1997年以来合肥市历次住房契税政策调整情况表,以便购房户们对照看明白对于人们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省财政厅契税新政细则明确规定,继续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也就是面积在90-144平方米的,减半征收契税;而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交纳契税时税率降为按1%计算。由于和购房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十分受关注,那么到底“家庭唯一住房”该如何界定和实施?对此,合肥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上午表示,主要看房产证上户主的家庭是否拥有超过1套的住房,而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按安徽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操作办法,“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由家庭所在市或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而这已经不是第一次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早在一次房地产调控中二套房贷款细则出台后,合肥市民如果需要按首套房政策办理贷款,就需要由房管局出具首套房证明;而契税税率调整后,“家庭唯一住房”的判定权再一次交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来执行。但目前合肥市房产信息网络并未与外地联网,如果有外地人在外地买了房,再到合肥来买房,按说不应算唯一住房,但合肥房产网络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存在“家庭唯一住房”认定的漏洞。据介绍,为避免买房人钻政策空子,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唯一住房书面保证,这样立即可以按家庭唯一住房交契税。我2008年上半年卖出了厂里的房改房旧房子,且已过户。今年10月2日购买一套115平米的满5年的二手房,现要交契税,请问现在这套房子办契税能算家庭唯一住房吗?”对购房户而言,有的担心自己曾先后买过两套房,但卖掉其中的一套,现在住的就是家庭唯一住房,但在自己契税记录上是有两套房的,岂不是就享受不了优惠吗?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通过写书面诚信保证书为自己“证明”。 在查不到纳税人的契税记录,或者对契税记录有疑义的,可以结合房产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家中有没有房一查便知。但如果暂时不具备查询条件,如有些外地人,在合肥买了一套房,在合肥属于“家庭唯一住房”,但由于房产部门之间信息不能方便有效沟通,工作人员就不能清楚了解其与其家庭成员在外地是否另有房产。因此,需要购房户先提交保证书。等到条件允许,合肥房产机关再向其户口所在地房产部门进行函调和核查其房产资料。

推荐第2篇:家庭唯一住房保证书

2016家庭唯一住房保证书

家庭唯一住房保证书

购买人□转让人□ 房屋共有人 房屋共有人 本人家庭状况:未婚□ 已婚□ 配偶姓名份证号码:;

未成年子女姓名身份证号码:;

未成年子女姓名身份证号码: ; 未成年子女姓名身份证号码:; 未成年子女姓名身份证号码:;

本人购买、□转让、□置换、□普通住房、□90平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具体地址位于 ,该住房属于本人所属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转让)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现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本人对上述保证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本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保证人: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购买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 地方税务局:

本人现购买的住房,是我家庭(包括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唯一”或“非唯一”)住房。我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供的附件保证是真实、准确的,如有虚假,我愿意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购买住房人签名(手印): 年 月 日

家庭拥有唯一住房需填写下列内容: 附复印件 张 注:未成年子女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提供附件包括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结(离)婚证等复印件(效验原件) 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

本人所购买 区(县) 路 号 室房屋,该房屋系本人家庭唯一住房,如有虚假,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本人如实填写家庭成员基本资料:

姓名 性别 证件类别 证件号码 购房人

配偶 未成年子女 未成年子女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 __________地方税务局:

本人作出如下诚信保证:本人现购住房为家庭(包括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

如果本人上述保证不实,愿意接受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

关规定给予的处罚。 本人姓名 __________地方税务局:

本人作出如下诚信保证:本人现购住房为家庭(包括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

如果本人上述保证不实,愿意接受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

关规定给予的处罚。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配偶姓名: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子女姓名: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家庭唯一住房保证书

根据诚实守信原则,本人 (身份证号: )保证: 此次购买的座落于 市 县(区) 路 小区 幢 室的住房,为本人家庭(包括本人及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唯一住房。

本人对上述保证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本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具保证书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推荐第3篇:唯一生活住房诚信保证书

市地税局 (征收机关):

本人出售的(房屋地址)住房,在此声明如下:此次出售的住房是属于我本人及家庭(成员范围包括售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唯一住房,本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屋交易、户籍、家庭成员等证明材料,并承诺所填写的下列内容以及提交的相关材料均属真实、有效、合法,如有隐瞒或虚构,愿意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的处理。

售房人:(签章、手印)

年 月 日

推荐第4篇:个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书

个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购买人在购买普通住房时,所购住房确为其家庭唯一住房的,应填写本承诺书并自负法律责任。承诺人(签章):

年月日

申明书

本人已知悉:“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的契税政策,本次购买住房不是本人家庭唯一住房,不适用以上政策,特此申明。

申明人(签章):

(中介公司盖章)

年月日

推荐第5篇:90平方米以下唯一住房退税

90平方米以下唯一住房退税

办理所需资料

1.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退税审批表

3.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

4.无房证明或者是有房记录(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5.非长望浏宁户口需提供买房网签之前长沙市连续一年以上的社保 注:(凡是缴纳省社保需提供单位证明,证明本人在长沙市内工作,出示单位地址盖单位公章)

6.户口本(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长沙银行存折(卡不行)原件及复印两份

凡是户口本上婚姻状况显示空格或离异、丧偶需提供未婚证明或未再婚证明

7、特殊情况时需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推荐第6篇:唯一生活住房诚信保证书

唯一生活住房诚信保证书

市地税局 (征收机关):

本人出售的(房屋地

址)住房,在此声明如下:此次出售的住房是属于我本人及家庭(成员范围包括售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唯一住房,本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屋交易、户籍、家庭成员等证明材料,并承诺所填写的下列内容以及提交的相关材料均属真实、有效、合法,如有隐瞒或虚构,愿意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的处理。

售房人:(签章、手印) 年 月 日

推荐第7篇: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承诺书

示范文本仅供参考

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承诺书

本人姓名(购房人): 身份证号码: 现所购房屋具体地址: ,

是本人家庭唯一住房。

家庭其他成员情况:

1、姓名:与购房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

2、姓名:与购房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

3、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本人承诺属实,如承不实,愿意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签章:

年 月 日

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荐第8篇: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

唯一住房承诺书

购买人□转让人□房屋共有人房屋共有人本人家庭状况:未婚□已婚□

配偶姓名份证号码:;

未成年子女姓名身份证号码:;

未成年子女姓名身份证号码:;

未成年子女姓名身份证号码:;

未成年子女姓名身份证号码:;

本人购买、□转让、□置换、□普通住房、□90平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具体地址位于,该住房属于本人所属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转让)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现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本人对上述保证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本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保证人:

年月日

联系电话:

推荐第9篇: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

2016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

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

购买人□转让人□ 房屋共有人 房屋共有人 本人家庭状况:未婚□ 已婚□ 配偶姓名份证号码:;

未成年子女姓名身份证号码:;

未成年子女姓名身份证号码: ; 未成年子女姓名身份证号码:; 未成年子女姓名身份证号码:;

本人购买、□转让、□置换、□普通住房、□90平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具体地址位于 ,该住房属于本人所属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转让)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现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本人对上述保证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本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保证人: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推荐第10篇:唯一住房 承 诺 书

承 诺 书

本人自愿将本人名下位于 ___

_________的房屋产权(房产证编号:__________)抵押给

,作为

债务人

放款银行

银行借款担保的反担保措施(反担保抵押合同编号:__________)。

为了

更清楚的了解本人的资产状况,本人在此披露本人拥有以下房屋所有权:

1、

2、

3、

本人在此承诺在反担保合同的有效期内,未经

同意,将不对上述房屋做任何可能影响自有居住权的处分行为。若确需处分上述房屋,本人将书面通知,并根据的要求,就资产处置对价以保证金的形式提存至账户或直接用来归还本承诺所提及的银行借款。本人充分理解违反本承诺的行为将构成反担保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权单方终止合作,本人自愿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附:本承诺所提及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承诺人(签字): 日期:

配偶(如有,签字): 日期:

其他产权共有人(如有,签字) 日期:

第11篇: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

__________地方税务局:

本人作出如下诚信保证:本人现购住房为家庭(包括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

如果本人上述保证不实,愿意接受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

关规定给予的处罚。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配偶姓名: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子女姓名: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责任编辑:xiexiebang.com)

第12篇:如何处理唯一住房的执行

如何处理唯一住房的执行

“唯一住房”是现实中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客观表现,简单地认定“唯一住房”就为“生活必需”,既不符合适度执行原则的本意,也易使被执行人滋生博弈、对抗的侥幸心理。对于符合执行条件的唯一住房,执行法院应果断采取拍卖等直接执行措施,打破其博弈防线。笔者在此略抒己见。

一、明确“面积为主价值为辅”的可执行判断标准

目前,国家在住房方面提供的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是廉租住房。执行实践中可首先以唯一住房是否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作为判断是否超过生活必需的标准。对此,各地方政府多有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规定,而且多数是以人均房屋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计算。据此,实践中可掌握为按唯一住房的建筑面积计算其实用居住面积,再除以该住房内居住人数,计算出的人均面积超出当地廉租房保障标准面积的应当视为超过生活必需。具体操作时应注意:一是计算实用居住面积时宜委托相关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确定;二是计算人均住房面积时应以实际居住且被执行人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家属人数为基数。此外,处于好地段、高品质的住房即使面积在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内,其市场价值可能远远超过债权额。个案中还应辅以价值判断,如唯一住房面积虽在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内,但其市场价值在清偿债权及执行费用后,余额足以按当地平均市场价格购置一套廉租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住房的,也应视为超过生活所必需。

二、明确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居住房屋的保障责任限度与执行方式

拟处分住房的评估价在扣除需清偿的债权及执行费用后,余款足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购买廉租住房保障标准面积房屋的,应视为被执行人有能力自行解决居住问题。满足这一条件的,执行法院应责令限期自行解决居住。逾期不迁出且现住房已拍卖、变卖成交的,执行法院应裁定强制迁出。被执行人仍不迁出且导致现住房难以交付买受人或承受人的,执行法院可予以罚款、拘留,并依照民事诉讼法实施意见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按现住房所在区域的市场租金的双倍,裁定被执行人按月给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可从现住房变现余款中直接抵扣。拟处分住房的评估价在扣除需清偿债权、执行费用后,余款不够按当地市场平均价购买廉租住房保障标准面积房屋的,应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辅助保障责任。遇有此类情形的,执行法院应告知申请执行人,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采取如下方式执行:

一是降低债权受偿额后执行。即申请执行人同意为被执行人保留购买廉租住房保障标准面积房屋所需的价款,其债权暂时部分受偿。执行法院为被执行人保留必需的购房款的,应当由被执行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二是提供实物住房后执行。在符合如下四项原则的基础上可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实物住房满足保障条件:首先,确保被执行人对该住房有使用权。虽然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住房由被执行人取得所有权是最佳的选择,但在欠缺被执行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理论上无法直接过户至被执行人名下。因此,只要申请执行人提供住房供被执行人租赁或无偿使用即可。其次,申请执行人对该住房享有所有权。应该说,申请执行人从第三人处租赁房屋后再交被执行人居住也是可以的,但此种方式容易引发第三人与被执行人间就租赁关系产生争议。再次,使用期限可不固定但应限制任意解除。对于使用期限原则上由双方当事人商定,商定不成的,执行法院可确定为不定期并明确申请执行人不得任意解除。最后,申请执行人提供房屋的品质、地段等不宜明显造成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在工作、就学、就医等方面的困难。

三是强制降低债权受偿数额或作无益拍卖处理。如申请执行人拒绝为被执行人保留必需的购房费用或拒绝提供实物住房的,执行法院可强制降低其债权受偿额,如债权受清偿比例极低,执行法院可按无益拍卖处理。

第13篇:个人购买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

个人购买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

我叫,配偶叫,今购买金海居小区号楼单元室住房一套,由于以前家庭困难,无力购买住房,现在购买的住房是当前的家庭唯一住房。

以上所述内容属实,如有不诚信的行为,本人愿承担由于虚假纳税申报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此保证书由蔚县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签署。

保证人:

配偶:

年月日

第14篇: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1

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

根据诚实守信原则,本人

(身份证号:

)保证:

此次购买的座落于商洛市 商州区 东店子 嘉园国际社区

室(面积:

)的住房,为本人家庭(包括本人及本人配偶

和未成年子女

)的首次购房且属唯一住房。

本人对上述保证的真实性责任,如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本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具保证书人签字:

签署日期:

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15篇: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1

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

根据诚实守信原则,本人(身份证

号:)保证:

此次购买的座落于商洛市 商州区 东店子 嘉园国际社区号幢室(面积:)的住房,为本人家庭(包括本人及本人

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首次购房且属唯一住

房。

本人对上述保证的真实性责任,如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本人自

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具保证书人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16篇:唯一住房执行中的两个问题

唯一住房执行中的两个问题

------------- - -当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除唯一住房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很难在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遵守民诉法执行豁免规定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三者之间找到平衡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这为唯一住房的执行提供了法定依据,但并没有明确限定“生活所必需居住房屋”的具体标准和如何保障“最低生活标准的居住房屋”的操作模式,实践中做法不一。笔者对此略述己见。

一、被执行人住房超过生活所必需的认定

(一)被执行人住房超过生活所必需的认定标准。

笔者认为,不能单纯以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数量为标准,应结合被执行人的居住情况、房屋面积、房屋价格等多种因素予以认定。

1.被执行人享有其他固定的租赁房屋。实践中经常存在这样的

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住房,同时因从事生产经营又从第三人处租赁房屋,并且长期固定在租赁房屋内从事日常生产生活;或者被执行人在城镇购置了商品房,同时又在农村承包集体土地从事畜牧养殖或经济作物种植,为了生产便利和生活需要,在承包土地上修建房屋或临时建筑长期居住。《规定》第七条并未规定被执行人对住房享有所有权,因此笔者认为,只要被执行人享有稳定的居住权,即使该第二处住房并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也可以认定被执行人的住房已经超过了生活所必需的标准。

2.被执行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名下有其他房产。尽管被执行人除唯一住房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与被执行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名下有其他房产。如果被执行人长期居住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并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出租给第三人用于收益。笔者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具有相对稳定的其他住所,符合《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因此此种情况下可以认定被执行人的住房已经超过了生活所必需的标准。

3.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面积过大。对于被执行人的房屋面积明显超过生活所必需的认定标准,可以参照当地建设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最低住房标准建筑面积,以及建设部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三条第二款,“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

60%”的规定。

4.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价格过高。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对于认定被执行人住房是否超过生活所必需的另一标准就是价格判断原则,法院可以依照被执行人住房在当地的市场价格作为参考标准。因为在经济发达地区或者大城市,不同地段的房屋价格差异很大,当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因所处的位置、地段、结构或用途等条件使其实际价值较大,评估变现后即使安置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后仍有足额房产变价款实现债权,则法院可以认定被执行人的住房已经超过生活所必需的标准。

(二)被执行人住房超过生活所必需的认定程序。

对于执行超过生活所必需的唯一住房时,法院必须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只有公平、公正、透明地进行认定,合理地保障被执行人的异议权、复议权,才会有较强的说服力和实践操作性。

1.以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为前提。目前对被执行人住房超过生活所必需的认定程序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由法院依职权启动认定程序,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以启动认定程序。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有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法定义务。第二,《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才能对被执行人超过生活所必需的房屋予以执行。第三,如果法院未经申请而是依职权予以执行的,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时,很难得到申请执行人的配合和协助。

2.由被执行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当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书和材料后,应当严格按照上述四项标准,及时地对被执行人住房是否属于生活所必需进行审查。法院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的住房超过生活所必需的范围,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对该住房予以查封,但暂不采取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措施。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证据以证明该房屋属于生活所必需的。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期间提出异议申请的,应视为被执行人放弃了申请异议的权利。

3.组成合议庭举行听证会。当被执行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时,法院应当在十日内组成合议庭,通过举行听证会的形式进行审查,并通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参与听证会。如果被执行人的异议理由成立,法院裁定撤销或者改正。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法院裁定驳回异议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被执行人对驳回异议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对被执行人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居住房屋的保障

法院对被执行人超过生活所必需的唯一住房予以强制执行后,如何保障被执行人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居住房屋就成为关键。笔者认为,建立“周转房”机制可作为应对和解决唯一住房执行问题的新途径。此处的“周转房”是指功能齐全、面积较小、能够满足一个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廉价租赁房,租赁方能及时提供充足的房源。具体而言,“周转房”机制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由政府提供公租房、廉租房作为“周转房”。

供房主体应当具有及时提供房源、随时订立租赁合同的资格,有人主张由申请执行人来寻找和确定供房主体。但是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很少配合,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自己非但没有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益,还得先行为对方当事人解决问题,这让申请执行人普遍难以接受。笔者认为最适合的供房主体为政府,由政府长期提供一定数量的公租房、廉租房作为“周转房”,而公租房、廉租房与商品房相比的最大特点就是价格低廉且稳定,不会出现因房租上涨而预留租金不足的情形。

(二)法院不作为租赁合同的当事人。

法院与政府签订的只是供房意向书,双方约定由政府长期提供一定数量的公租房、廉租房给法院,以作为“周转房”用于安置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当实际发生租赁关系时,并不由法院与政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是由政府和被执行人直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执行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决定是否签订租赁合同。

(三)法院从房产变价款中先行扣除20年公租房、廉租房标准的租金。

由法院从房产变价款中先行扣除2年公租房、廉租房的租金交给政府,预留18年公租房、廉租房的租金交给被执行人。当2年租赁期满后,被执行人不愿搬出“周转房”且仍符合公租房、廉租房条件的可申请续签合同,被执行人自愿搬出“周转房”的则自行安排住房。如果被执行人不愿居住公租房、廉租房,未与政府签订租赁合同的,法院可以参照公租房、廉租房的租金标准,从房产变价款中先行扣除20年的租金交给被执行人,由被执行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第17篇: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被执行后的安置

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被执行后的安置

——“换房执行”的实际操作初探

钱兴忠沈巍

在执行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一套住房的执行问题。实践中,如果被执行人的房屋属于抵押物,那么在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后,以予强制腾房,但被执行人属于低保户的除外。如果被执行人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但在“近房换远房”、“新房换旧房”或“大房换小房”等措施后,仍有一定价值空间执行的,也可以执行,即被执行人所有的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范畴。对被执行人属于低保户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抵押房屋,以及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唯一居住的无抵押房屋则只可查封,不可拍卖、变卖或抵债。

上述做法的法律依据,主要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

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第六条“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的规定。

从理论上讲,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基本的居住条件应当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属政府职责范围,不少国家也是这样做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的居住房屋无论是否设定抵押都是可以执行的,无需考虑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居住问题。但是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有效建立,社会保障的范围和程度还很不足,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不得不考虑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居住问题。因此无论是抵押房屋的执行还是“换房执行”,均涉及被执行人及其必要家属的安置问题。对于抵押房屋执行的临时性安置问题,《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已有规定,此不赘述。而对于“换房执行”的安置问题,则是法律未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操作也比较混乱的一个难题。

“换房执行”因为涉及房屋的购买,所以需要被执行人的配合,因为从购房合同的签订、到房屋所有权证书、契税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办理,都需要被执行人的亲力亲为,法院不可能越俎代庖,浪费司法资源。而执行现状往往是被执行人因为涉及腾房而极不配合或者是下落不明。所以如果要以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安置小房为先,再进行被执行人原来房屋的拍卖、变卖,则会使执行工作陷入僵局。相反,如果先由被执行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或由申请执行人

提供临时性房屋(一般为3个月),再进入评估拍卖,然后按照一定的标准(由安置人口、最低住房保障和房屋单价三个方面的因素确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进行货币安置,最后由被执行人自行选择房屋买卖中介机构,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居间合同后,由执行法院直接将安置款汇入房屋中介公司账户,并发协助执行通知书给房屋中介公司,明确专款专用。

上述做法的意义首先是将货币安置落到实处,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居住权利,避免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不利后果;其次,避免社会保障资源被滥用,如果被执行人得到了安置款而不去购房,反而去申请廉租房或者经济适用房,则重复占用了社会福利保障资源;再次,货币安置款的专款专用,更加有利于保护所有未完全受偿的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仍可对被执行人的安置房屋进行查封。

(作者单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第18篇: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可享优惠政策

○● 首次购房认定标准更加严格

昨日,记者致电郑州市契税征收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最近中心也接到了不少市民打来的咨询税率的电话,但中心还未收到《通知》,因此目前契税征收仍然按照老政策。

至于认定住房是不是家庭唯一住房,我省契税管理部门也有一套严格的办法。首先,征收机关会查询纳税人的纳税记录,看是否存在问题。其次,房地产主管部门也会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址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果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纳税人还要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提供虚假保证者将按照税收征管法来处理。

我省契税管理部门提醒市民,尽管新政在郑州还未开始执行,但《通知》中要求新政开始实施的时间是今年10月1日,因此只要你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时间是在10月1日之后,就得按照新政走。只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时间是在10月1日之前,才能继续享受之前的优惠政策。

房地产契税新政今起执行 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您解读

更新时间:2010-10-25 8:36:49 信息来源:焦作日报

财政部、国税总局和住建部9月29日联合发出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引起全市人民的广泛关注。昨日,记者从市契税征收管理所了解到,我市今日起开始执行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新政——

不是家庭唯一住房的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不再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恢复执行4%的税率;凡在2010年9月30日前购买的住房,新政执行时间延长至11月1日„„哪些是你最关心的问题?有关政策你是否了解?请看市契税征收管理所负责人王成旺的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新政解读。

●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可享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国税总局和住建部的通知要求,下列购买普通住房情形可享受优惠政策。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据了解,以前的政策只按面积区分契税征收标准,没有区分唯一住房,无论个人或者家庭,只要是首次购房,均可享受优惠政策。而新政策则强调了住房的唯一性,只要不是家庭唯一住房,就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何为家庭唯一住房?王成旺介绍说,家庭唯一住房以户口簿注明的家庭关系为单位,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前,家庭成员名下都没有住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拆迁安置房和继承、赠予房屋等)即为唯一住房。

● 首次购房认定标准更加严格

至于是否家庭唯一住房,契税管理部门将如何认定?王成旺说,契税征收管理部门有一套严格的办法:首先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的纳税记录;其次,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可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址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取消二套房契税优惠政策

据了解,新政出台之前,我市执行的契税政策是:购买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住房,按4%税率征收契税;购买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按2%税率征收契税;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如果是首次购房,按1%税率征收契税。新政出台后,河南省取消了二套房契税优惠政策,我市也按要求执行新政:不是家庭唯一住房的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一律不再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恢复执行4%的税率。

王成旺介绍,新政与老政策最大的不同在于:新政规定,只有首次购房才能享受契税优惠政策,以前,不管你是不是二次购房,只要你的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我市都按照2%的税率征收契税。新政颁布后,凡是二次购房的居民,不论住房面积大小,契税税率一律按照4%征收。

王成旺说,这次国家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的,主要是限制购买多套住房,支持没有住房人购买小户型房。新政中“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限制炒房者。

●9月30日之前购买的住房,执行时间延长至11月1日

据了解,由于“非家庭唯一住房”契税新政从国家下达到地方,在落实和推行上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同时为让群众能够充分享受优惠政策,我市规定,凡在2010年9月30日之前购买的住房,新政执行时间延长至11月1日。

王成旺说,对于购房人在9月30日前已完成房产交易但还没有缴纳契税的,如果在10月1日至31日间能够积极缴纳契税者,仍继续享受之前的优惠政策,即购买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住宅,按2%税率征收契税;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如果是首次购房,按1%税率征收契税,新政执行时间延长至11月1日。如有过期不缴者,非唯一性住房将按新政缴纳契税,同时按照规定缴纳契税滞纳金。10月1日以后购买的住房则按新政缴纳契税,日期以房产交易有效合同签订日期和购房发票为准。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税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13.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什么条件下可以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1)2010年10月1日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2)2010年10月1日后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14.个人购买住房办理契税时需要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交什么资料?

(1)不享受契税优惠政策者: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等上述申报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享受契税优惠政策者: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等上述申报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5.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若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应如何办理?

(1)需要向契税征收机关领取的资料:河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诚信保证书、房屋查询证明书、婚姻状况查询证明书(申请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未婚成年纳税人领取并填写)。

(2)契税优惠办税流程:纳税人携带需个人提交的申报资料到契税征收窗口进行初审并领取有关资料→按要求填写有关资料→到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房地产主管部门填写查询结果并加盖公章)、到民政部门查询(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填写查询结果并加盖公章)→到契税征收窗口合并提交申报资料→工作人员审核资料→符合条件的按优惠税率缴纳契税。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010-10-8 豫财税政[2010]59号 [打印] 添加到我的收藏

各省辖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地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文件精神,提高认识,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和配合,切实做到信息共享。

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以及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认定办法: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的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可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址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转发的通知》(豫财税政字[1999]27号)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转发的通知》(豫财税政字[2000]1号)第三条同时废止,之前下发的有关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契税纳税申报中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相关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 2010-10-25 ] [字号:大、中、小] [关闭窗口]

根据苏财税[2010]33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个人购买的属于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南京市从2010年10月21日开始,对纳税人需享受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优惠政策的,应在纳税申报时提供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1、哪些购房人需要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根据苏财税[2010]33号文件的规定,对个人购买144平方米(含)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可以享受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优惠政策,应按规定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对个人购买的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照3%税率征收契税,不需要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2、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在哪个部门、哪个环节开具?

对需要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的购房人,应到所购房屋所在地区的房产登记机构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其中,江南八区、沿江开发区、浦口区、六合区应在购房人领取房屋产权证前开具;对于实行先到契税所缴纳契税再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的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应在购房人缴纳契税前开具。

3、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对购房人申请开具家庭唯一住房的,应提供本次购买房屋办理房产登记的收件收据(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应提供本次购买房屋签订的合同),购房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件,结婚证,户口本;如单身,应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有效单身证明。

4、对不同家庭共同购买同一套住房,应如何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对不同家庭共同购买同一套住房,按照不同家庭分别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分别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契税,分别开具完税证。

5、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家庭唯一住房证明仅用于契税缴纳,自查询之日起二日内(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有效,逾期无效。缴纳契税后不再补发。

11月15日,合肥市财政局下发《关于缴纳房产契税通知》,公布新契税标准和内容。其中规定:“凡在2010年10月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购买家庭非唯一普通住房并已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购房人,请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到财政部门设在各房产办证中心的契税征收窗口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通知中,提及家庭非唯一普通住房,因此“家庭唯一住房”如何认定这一问题,受到广大购房者的热切关注,毕竟“各家情况千差万别”。 12月12日上午,市财政局专门详解唯一住房界定标准,以便购房者充分了解。

“家庭唯一住房”堵认定漏洞

对于人们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省财政厅契税新政细则明确规定,继续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也就是面积在90-144平方米的,减半征收契税;而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交纳契税时税率降为按1%计算。由于和购房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十分受关注,那么到底“家庭唯一住房”该如何界定和实施?对此,合肥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上午表示,主要看房产证上户主的家庭是否拥有超过1套的住房,而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按安徽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操作办法,“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由家庭所在市或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而这已经不是第一次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早在一次房地产调控中二套房贷款细则出台后,合肥市民如果需要按首套房政策办理贷款,就需要由房管局出具首套房证明;而契税税率调整后,“家庭唯一住房”的判定权再一次交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来执行。但目前合肥市房产信息网络并未与外地联网,如果有外地人在外地买了房,再到合肥来买房,按说不应算唯一住房,但合肥房产网络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存在“家庭唯一住房”认定的漏洞。据介绍,为避免买房人钻政策空子,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唯一住房书面保证,这样立即可以按家庭唯一住房交契税。

区分首套房和家庭唯一住房

如有购房户问,我2009年(婚前)在江苏镇海买过一套单身公寓,今年国庆前卖掉了(婚后),现在重新买新房子,这样以我丈夫名义能算首套房吗?我们这样情况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吗?很多人分不清首套房和家庭唯一住房的区别,以此案例来说,新购住房可以作为家庭唯一住房来认定。首套房是商业银行放贷时用到的概念,商业银行是认房又认贷,也就是说只要你之前贷款买过房,不管现在那套房子是否出售,去银行贷款都算二套房。新政提出的是“家庭唯一住房”的概念,是“以目前所拥有的住房来判断”。两者有部分重合,即首套房是家庭唯一住房,而家庭唯一住房不一定是首套房。

为子女买房能否算唯一住房

按照新政,对于子女有房的情况,要根据孩子年龄,区别对待看是否是唯一住房。而“家庭唯一住房”中的家庭是指家中的未成年子女,即未满18周岁。如果孩子是已满18岁、未到法定婚龄的成年人(男22周岁,女20周岁),那么孩子本人可以单独看成一户,他还是可以直接享受一次“唯一住房”的优惠契税政策;到了法定婚龄的成年人则必须提供未婚证明,才可以享有该政策。

多种情况必要时写诚信保证

“我2008年上半年卖出了厂里的房改房旧房子,且已过户。今年10月2日购买一套115平米的满5年的二手房,现要交契税,请问现在这套房子办契税能算家庭唯一住房吗?”对购房户而言,有的担心自己曾先后买过两套房,但卖掉其中的一套,现在住的就是家庭唯一住房,但在自己契税记录上是有两套房的,岂不是就享受不了优惠吗?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通过写书面诚信保证书为自己“证明”。

在查不到纳税人的契税记录,或者对契税记录有疑义的,可以结合房产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家中有没有房一查便知。但如果暂时不具备查询条件,如有些外地人,在合肥买了一套房,在合肥属于“家庭唯一住房”,但由于房产部门之间信息不能方便有效沟通,工作人员就不能清楚了解其与其家庭成员在外地是否另有房产。因此,需要购房户先提交保证书。等到条件允许,合肥房产机关再向其户口所在地房产部门进行函调和核查其房产资料。市民如果向征收机关提交虚假的诚信保证书,有关部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唯一住房”认定

广州市地税契税咨询人士透露,“唯一住房”征信以家庭为单位,家庭内各人若无持有房产的记录,即可视为购买唯一住房。曾有房产记录,但已经出售转移,目前所有家庭成员名下无房产登记,再新购房屋的,符合家庭“唯一住房”的要求,仍按1.5%征收契税。

,“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由家庭所在市或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主要看房产证上户主的家庭是否拥有超过1套的住房,而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第19篇:唯一

唯一

人生有多少东西多少人是唯一的呢?我觉得除了父母和孩子,没有任何人任何物可以称作是唯一!也许会有好多的唯一但是唯一不能丢掉和舍去就是孩子和父母!

当我还是孩童时,总是盼着自己快点长大,那样就不会有父母和老师的管教和束缚,什么事情就可以自己做主自己说了算了,可当我第一次离开家去外面上学的时候,当自己第一次睡在宿舍的时候,晚上睡觉居然想家自己偷偷的哭了,好不容易熬了一周,到了周日仅有的半天假我不管老师允不允许都一如反顾的回了家!后来时间慢慢过去,我也渐渐的适应了集体的生活,就不再像以前那样想家了。上了大学,每当到了暑假该回家的时候,往往都不愿意回去了,觉得回家有什么意思呀!但毕竟离开家半年了,不回肯定不行。回去以后往往刚过了几天就开始盼望着开学了!

时间就是这样的快,转眼我都是孩子的妈妈了。当我第一次看到自己的孩子出生,一种莫有的成就感和使命感也都随之而来。第一次觉得妈妈原来是这么的伟大和辛苦。以后我就在这种辛苦和伟大中生活着,累并快乐着!现在每年的暑假都是我盼望回家的时候,回家看看自己的爸爸妈妈,就那样看着老去的他们,多长时间也觉得是那样的短暂!希望永远的陪着他们!

今年孩子十岁了,我每天重复的生活着,越发的觉得父母的不易。我开始一点点的懂得了孝顺。其实自己一直都是个自私的人,因为是家里的老小,所以觉得大家对我好是应该的,所以也慢慢适应这种好,当随着年龄的增长,随着事物的变迁,我才知道无论是朋友,亲人或是父母他们对你好是对你的爱,而我在享受这种爱的同时却忘记了回报,因为每个人都会因为这种爱而感动,幸福!那么我也应该让爱我的人而有这种感动和幸福的滋味,不是吗?

而就当自己觉悟自己应该多关心家人的时候,再次看到听到那种不孝的行为时,突然觉得那简直不是人应该做的事,真是深恶痛绝!每个人只有一个父母,他们是人世间的唯一,他们把你带到这个世界上来,无论你是怎么样的一个人都是不能够不去关爱你的父母,甚至丢弃他们!朋友对你不好你可以丢弃,爱人对你不好你可以放弃,你心爱的东西你都可以不要,哪怕他们身价不菲,你都可以丢弃。只有父母孩子是一辈子不能丢弃的!因为他们是你的唯一!

当你还是小孩,父母把最好的留给你了,当父母老的时候,你是不是能把最好的都留给他们呢?想想他们一天一天的老去,和你在一起的时间可能越来越少,你是不是可以考虑一下让他们能像他们爱我们那样的爱他们一回呢?

去爱他们吧,去珍惜他们吧,不要让那些不孝的行为每天都发生在我们的身边!因为当你老去的一天,你也是每天都盼着自己孩子会孝顺自己,不是吗?如果你希望当你老去的时候有爱你的孩子陪在你的身边,那现在就去爱你的父母包括他她的父母!让我们唯一的父母和孩子都能幸福!行动起来吧,用你的行动和你的语言!

第20篇:民事裁定书(拍卖)

民事裁定书(拍卖)

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执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______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被执行人____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____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________所有的____________。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___________ 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

附: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4.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

1.写明执行依据。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________”之后的空白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

2.写明执行通知的履行情况。表述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被执行人____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____________,但被执行人____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执行通知书的制作日期,指定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和期间,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

3.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拍卖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适用法律时应加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0条第2款。

(2)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股票拍卖,适用法律时应加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

(3)拍卖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适用法律时应加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第2款。

(4)拍卖被执行人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适用法律时应加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

4.裁定内容。表述为:“拍卖被执行人____所有的”。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被拍卖财产的名称、数量等内容。

5.裁定的法律效力。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尾部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

唯一住房拍卖范文
《唯一住房拍卖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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