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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优先权声明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0-17 15:00:42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股东放弃优先权声明

九、(目标公司)股东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鉴于:公司(目标公司中的弃权股东)股东会形成决议,同意公司(股权转让方)向公司(股权受让方)转让其在公司(目标公司)的股权。

公司(目标公司中的弃权股东)在此声明:

1.本公司无条件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目标公司)章程》对出让股权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2.本公司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是无条件的和不会撤销的,并承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反悔。

公司(目标公司中的弃权股东):(盖章)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推荐第2篇:优先权

(多选)美国F公司于1997年5月21日在中国提出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997年12月21就相同主题又向我国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要求优先权。关于此事,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对后一申请的创造性判断,以1997年12月21日为时间标准;B.自1997年12月21日起,在先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视为撤回; C.如果在 1997年5月 21日至 1997年 12月 21日之间有相同的技术内容在出版物上发表过,在后的发明丧失新颖性;D.如果在后申请的发明专利与在先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是两个不同的技术方案,申请人不能享有优先权答案:BD依据:专利法29条、《专利法细则》12条

讲评:本题考国内优先权的概念。类似考点的试题考试出现过,有一定的难度,正确率很低。对优先权的基本概念一般考生可能已没有问题,但是对国内优先权与国际优先权的区别,许多人并未掌握或者掌握不到位。国内优先权是同一申请人在中国就相同主题先后两次提出申请时享有的优先的权利。由于后申请与先申请为同一主题又是在同一国家提出的,因而后申请不仅可以利用先申请的日期,视为第一次申请之日提出的。而且,先申请也会因为后申请的提出而被取代,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基于上述理由,应当选择B。如果同一申请人先后提出的申请是两个不同的技术方案,则与优先权要求的“相同主题”不符,不能享有优先权。两个技术方案可分别申请两项专利,它们的申请日也是独立的,正如D项所表述的那样。故应当选择D。本题也可以运用排除法找出正确答案。AC两项之所以错误,因其与优先权的基本含义不符。

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的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其在先申请的日期称为优先权日。优先权为两种:即国际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

所谓国际优先权,即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即有权以其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后来提出申请的申请日。这样,他不仅可以排斥在其第一次申请以后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的其他人,而且判断其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标准也应以第一次申请的时间为准。

所谓国内优先权,即在国内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对于国内优先权的理解,应当掌握以下内容:

(1)本国优先权仅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2)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3)提交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第一,已经要求过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第二,已经被批准授予专利权的;

第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4)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被视为撤回。

无论是国际优先权还是国内优先权,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申请时提交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出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算

推荐第3篇:关于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要求

关于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要求

要求优先权,是指申请人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向专利局要求以其在先提出的专利申请为基础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

(一) 要求外国优先权

1.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

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一件专利申请并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审查员应当审查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是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提出的,或者是对该成员国有效的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对于来自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的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应当审查该国是否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还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是否有权享受巴黎公约给予的权利,即申请人是否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居民,或者申请人是否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的国民或居民。

审查员还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是否在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 的;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在先申请有两项以上的,其期限从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算,对于超过十二个月的,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那项超出优先权期限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通知。

初步审查中,对于在先申请是否是巴黎公约定义的第一次申请以及在先申请和后一申请的主题的实质内容是否相同均不予审查,除非第一次申请明显不符合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或者在先申请与后一申请的主题明显不同。

在先申请可以是巴黎公约第四条第A款定义的要求发明人证书的申请。

2.要求优先权声明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提出书面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书面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未写明或错写在先申请日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的,视为未提出声明,并以未提出书面声明为理由视为未要

求优先权。

要求多项优先权而在书面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部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国家或组织的,视为未要求该项优先权。优先权声明中未写明或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的,而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审查员应当作出补正通知;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3.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由受理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的主管部门出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惯例,至少应当指明受理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申请人、申请日、申请号;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期满未答复或补正不合格的,视为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并以此为理由,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通知。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应当提供全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并以此为理由,发出视为未要求所缺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该项优先权的通知。

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在提出后一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已向专利局提交过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需要再次提交的,可以使用复印件,但应当注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所在申请案的申请号。

4.后一申请的申请人

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之一。

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后一申请的申请人的,必须在后一申请提出的同时或最迟至三个月内提交在后一申请日前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在先申请具有多个申请人,且后一申请具有多个不同的申请人的,可出具在后一申请日前由在先申请的所有申请人签章的共同转让给后一申请的所有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或者出具在后一申请日前由在先申请的多个申请人分别签章部分转让给后一申请的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一般应当在提出后一申请之前签署,除非该证明文件中另有规定。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明文件或者提供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优先

权的通知。

5.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优先权要求。申请人要求多项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全部优先权要求,也可以撤回其中某一项或者某几项优先权要求。

申请人要求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应当书面提出。

优先权要求撤回后,导致该专利申请的最早优先权日变更时,自该优先权日起算的各种期限尚未届满的,该期限应当自变更后的最早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起算,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之后到达专利局的,则后一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按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

撤回优先权后,要求优先权的相关要求和处分不再成立。

6.优先权要求费

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已缴纳的优先权要求费不予退回。

(二) 要求本国优先权

要求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就相同主题又向专利局提出后一申请并要求享有优先权。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1.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先申请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不应当是分案申请;

(2) 在先申请的主题没有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

(3) 该在先申请的主题,尚未授予专利权,即尚未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

(4) 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是在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

审查上述第(3)项时,以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也就是说,在该申请日,专利局尚未对该在先申请的主题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审查上述第(4)项时,遇有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以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即要求优先权的

后一申请的申请日是在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

在先申请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审查员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或视为未要求不符合规定的那项在先申请的优先权通知。

审查优先权时,如果发现专利局已经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但该通知的发文日是在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优先权的要求符合规定,应当尽快通知申请人退回已发出的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专利局收到退回的通知书后应当将申请人已缴纳的有关费用退回。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只审查后一申请与在先申请的主题是否明显不同,不审查后一申请与在先申请的实质内容是否一致。当其申请的主题明显不同时,审查员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通知。

2.要求优先权声明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提出要求优先权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在要求优先权的声明中,申请人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名称(即中国);声明中未写明或错写上述各项之一的,视为未提出声明,并以未提出书面声明为理由视为未要求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而在书面声明中未写明或错写部分在先申请的有关事项的,视为未要求该项优先权。

3.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由专利局根据规定制作,并装入后一申请的申请案卷中,条件是申请人已经缴纳规定的优先权要求费。

4.后一申请的申请人

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后一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后一申请的同时,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与后一申请同时提交有困难的,应当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三个月内补交,并说明理由。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应当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名,该文件应当在提出后一申请之前签署,除非该证明文件中另有规定。后一申请的申请人未提交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并通知申请人。

5.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依照本章第3.2.1.5节的规定审查。但已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而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因优先权要求的撤回而请求恢复。

6.优先权要求费

依照上面的的规定审查。

7.视为撤回在先申请的程序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申请人提出的本国优先权要求,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对在先申请作出视为撤回的通知,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要求两项以上本国优先权,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对相应的在先申请作出视为撤回的通知,并通知申请人。

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请求恢复。

推荐第4篇:国际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又称“外国优先权”,其内容是: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就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中国应当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为申请日,该申请日即为优先权日。

(1) 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2) 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天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3) 对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并制作《商标异议裁定书》通知异议双方。

(4) 在《商标异议裁定书》中,商标局应阐述异议成立或者不成立的事实和理由。商标局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撤销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不予注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补充:异议人或者被异议人需要在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答辩 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独占许可,是指许可权人(专利权人或商标权人)的一种许可权利,即只有被许可人可以使用许可人的专利或商标,其他人包括许可人本人均不得使用该专利或商标。

排他许可:除了许可人本人,只有被许可人可以使用许可人的商标。

普通许可:就是指受让人在规定范围内享有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同时让与人不仅保留着在该范围内对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而且还保留着在该范围内将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出让给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分许许可:许可方同意在合同上明文规定被许可方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区实施其专利、商标、著作权或者专有技术等的同时,被许可方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再许可第三方使用该专利、商标、著作权或者专有技术等。被许可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许可就是分许可[1]。

交叉许可:指交易各方将各自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权相互许可使用,互为技术供方和受方。

推荐第5篇:商标优先权

第二十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商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就是说,不能享受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待遇的申请人以及一些国际区域性组织,其所属国或组织同我国签有互惠协议,或者按对等原则享有优先权。如某涉外商标事务所代理爱尔兰比奥蒂维斯尔有限公司“BIODIVUSIO”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一案,申请件递交商标局以后,我们以初次申请地欧共体不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为由拒绝给予优先权,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就此事提出不同意见,经多次协商,商标局认为按对等原则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同样我国申请人到欧共体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也应当享有优先权。

尽管我国目前不受理申请权的转让,但按照某巴黎公约成员国的法规实施了的商标申请权的转让,受让人也应当享有优先权,这是符合《巴黎公约》“权利继承人”条件的

推荐第6篇:续约优先权

【案情】

原告:福州唯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仓山镇万里村万升小区西区10号楼605单元。

法定代表人:孙先健,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星,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江夏学院,住所地闽侯县上街镇溪源宫路2号。

法定代表人:胡晓莺,职务福建江夏学院校长。

委托代理人:陈恭健,被告法律顾问。

闽侯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0日,被告江夏学院二层餐厅经公开招标和综合考评,原告取得经营权,双方签订《江夏学院二层餐厅托管经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学生二层餐厅、二层包间(教工餐厅)和厨房设施托管给原告经营管理,期限为2007年10月8日至2010年7月20日止,原告每年向被告缴纳财产折旧费210000元,水电费按实际使用量计缴,逾期交纳按总额5%0计算滞纳金,超过一个月未交,算原告违约。原告在合同期满后,所有投资的设备应向被告现场移交,如被告需要按3-5折回购,如被告不需要由原告收回自行处置。三年合同期满后,如果师生满意度达到80%以上,同等条件下原告享有“优先续约权”。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经营,在经营期间,未按时交足财产折旧费,至合同期满原、被告未签订续约合同。

原告福州唯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9月10日,原告经被告公开招标和综合考评,取得被告学生二层餐厅、教师餐厅经营权,双方签有《江夏学院二层餐厅托管经营合同》一份。原告依合同履行其权利义务,并取得了师生好评。但被告未尽管理义务,并于2009年10月擅自停止原告“托管”的教师餐厅经营权,造成原告亏损150000元;且被告违反教育部2007年8月27日教发【2007】17号《关于应对副食品价格上涨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规定,每月在原告营业款中扣划“财产设备折旧费”23000元,共计483049.82元,依教育部规定应全部返还,尚余的91950.18元亦应免交;合同期满,被告未依合同约定对原告予以考评,并将原告添置的财产、设备(约41500元)封存占为己有,严重违约。故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赔偿因其违约收回教师餐厅造成原告损失150000元;

2、被告依教育部“零租赁”规定,应返还收取的财产设备折旧费483049.82元,未收取部分亦应免交;

3、被告应返还原告其占有的财产设备(约41500元),丢失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4、原告依合同约定亨有“优先续约权”继续经营原餐厅。

被告福建江夏学院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江夏学院二层餐厅托管经营合同”系关于学生第二层餐厅的三年期经营权,双方并无一个教工餐厅托管的合同关系。学院教工使用的一卡通在学院的任何一个餐厅都可以就餐,并未指定在二层餐厅就餐,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收回教师餐厅的问题,原告所谓损失150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 ,所谓的“零租赁”,是教育行政部门对各高校办好学生食堂提出的一项要求,原告经营的二层学生餐厅系由院方负责装修并添置厨具设备,共投资人民币1857302元,通过招投标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在三年经营期内,每年向院方交纳210000元折旧费,并且这些折旧费用也主要用于餐厅及设备的维护和更新。第三,合同期满后,院方曾多次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通知原告配合院方办理财产移交手续,但原告不予理睬。至2010年7月30日,院方为了保证按时开学,组织资产办、总务处、财务办和纪检部门参加,进行财产清点,将原告自行添置的财产存放在仓库,根本不存在原告财产设备被“强制占有”问题。第四,关于“优先续约权”问题。院方与原告签定的二楼学生餐厅托管经营合同中确有“优先续约权”的说法,但原告在履行合同期间,已多次拖欠折旧费、水电费,至今仍拖欠折旧费117317.18元,水电费49604.10元,根据合同的相应约定,被告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场所。被告保留要求原告承担因其违约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审判】

闽侯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江夏学院二层餐厅托管经营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原告在经营期间未按时交足财产折旧费,已构成违约,被告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场所,现双方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已满,且原、被告亦无续签合同。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因其违约收回教师餐厅造成原告损失150000元,及返还收取的财产设备折旧费483049.82元,请求免交未收取部分折旧费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返还原告其占有的财产设备(约41500元),丢失损坏的应照价赔偿,因原告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经现场勘验确认原告在经营期间投资购买的设备(原告购买设备的品名及数量、规格以双方确认的现场勘验清单为准),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予以返还。原告诉请依合同约定亨有“优先续约权”继续经营原餐厅,因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福建江夏学院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福州唯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电捞锅、气灶、升降机、绞肉机、大桌面各一个,密胺餐盒14箱(其中一箱不满),密胺汤罐七箱(以双方确认的现场勘验清单为准)。

2、驳回原告福州唯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1465元,原告负担10565元,被告负担900元,该费原告已垫付,被告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焦点问题在于优先续约权。优先续约权这一概念,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并没有作出明文的规定,其权利来源仅仅是缔约双方订立的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优先续约权并不仅仅对缔约双方产生约束,还对第三人产生巨大的影响。笔者试作分析如下:

1.优先续约权是形成权 优先续约权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原合同相对人在合同到期要求续签合同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原合同标的物拥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类似于现行法律中所规定的优先购买权。优先续约权人得以一方之意思,形成与义务人出卖于第三人同样条件为内容之契约,无须义务人承诺。形成权为“某个特定主体所有的权利,该主体可以通过单方的形成行为,通常为需要接受的意思表示,来实现、改变、撤销他和另一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享有形成权,意味着主体享有法律赋予的一种单方面的法律之力,法律关系的变动不再需要他人意思的参与,相对人必须接受他人做出的决定。所以优先续约权是一种形成权,它是一种这样的权利:优先续约权人得以一方之意思,形成与义务人出卖于第三人同样条件为内容之契约,无须义务人承诺。

2.优先续约权的效率价值

优先续约权能够对合同履行起到激励作用,例如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优先续约权,在租赁合同期间,承租人必定会对租赁物尽谨慎注意和维护的义务,力争最大限度的维持、增加房屋的使用价值,因为在承租人不作出有损于房屋价值的行为时,就存在其继续承租房屋进行使用的预期,他们就是潜在的房屋利用者,先前的妥善使用和谨慎维护行为不仅是对房屋所有人的诚信,更是对自己切身利益的关切。这正是房屋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制度的激励作用的体现。通过这种激励机制,就可以真正做到物尽其用,充分挖掘出房屋的经济价值。 3.优先续约权的成本价值

优先续约权的行使能够节约成本,通过实现优先续约可以减少以下几项费用:

1、寻找的成本,即合同相对人寻找缔约对象的费用。这一点显而易见,在同等条件下如果原合同相对人愿意继续签约,相对人就完全没有必要再支出成本去寻找其他的缔约对象。

2、谈判的成本。协议的过程就是合同双方讨价还价,就标的物的价值、数量、质量等进行反复磋商的过程,这个过程越是冗长,交易成本就越大,相反,当事人之间如果能在很短的时间内达成共识,交易成本就越小。正是基于这一点,商家们总是倾向于结交老主顾,愿意看到回头客。优先续约权人通过对合同标的的使用已经对标的物的性质、状况、价值等有了足够的了解,可以缩短协商的时间,防止交易结果出现反复或发生纠纷,从而大大降低了交易的成本。

3、履行的成本,同样是租赁合同,优先续约权人实现了优先续约后,完全可以就以前租赁的目的继续使用房屋,而不改变房屋的用途对其重新进行投入,从而避免了对房屋重新规划的麻烦,节省了成本,又如劳务合同中,用人单位行使优先续约权后,节省了工作交接、劳务培训的成本。 4.优先续约权条款的性质

合同当事人优先续约权权利产生的前提是缔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有双方约定了优先续约条款,才有优先续约权,有约定则有权利,约定无效则无权利。同时,权利人行使优先续约权的时间是自原合同期满后下一个合同的签订阶段,所以在很多情况下,权利人行使优先续约权时,原合同已终止,故优先续约条款应当属于清理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5.违约方能否主张优先续约权

如前所述,优先续约条款为合同终止后依然有效的清理条款,在本案中,被告因原告违约提前单方终止合同,原告能否主张优先续约?缔约双方签订优先续约条款其本质在于信任基础,正是基于对对方的信任以及由此产生的继续合作的期待,双方才能达成合意,签订优先续约条款。所以违约方能否主张优先续约权,在于其违约是否为根本违约(根本违约,又称为重大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那么自然不可能存在继续签订合同的可能性,也可以说违约方的根本违约也造成了“优先续约条款”这一合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若仅仅一般违约,虽然违约行为会破坏双方的信任关系,但是这种影响一般来说不足以压倒优先续约权行使带来的价值效益,所以只有当违约方的行为严重到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其才丧失优先续约权。

回到本案中来,若原告仅仅是迟延交付折旧费、水电费,不影响实现合同目的,则可以继续主张优先续约权。但原告多次拖欠折旧费、水电费,至起诉时仍拖欠折旧费117317.18元,水电费49604.10元,其行为明确表示不愿意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构成了重大违约,自然丧失了优先续约权。本案主审人正是基于此,作出了驳回原告对优先续约权的主张。

推荐第7篇:优先权转让证明

优先权转让证明

本人于

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申请号为

的发明专利申请,现将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优先权转让给

。此转让自

年 月 日开始生效。

转让人:

受让人:

转让日期:

身份证号:

统一代码:

推荐第8篇:放弃租赁优先权承诺书

放弃租赁优先权承诺书

(示范格式,适用于房屋抵押)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人对出租方_________ 以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产证号:_______,面积_____平方米;土地证号:_____面积:_____平方米)的房地产向贵行抵押贷款一事已充分知晓且无任何异议,并作如下承诺:

1、本人与出租方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如贵行按编号为_________的抵押(借款)合同行使抵押权及处置抵押物时,本《房屋租赁合同》将自动解除,不再对贵行或新的房产受让人产生约束力,本人将放弃优先购买权和继续承租权;在收到贵行通知后___ 日内将房屋腾空,同时多交的租金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本人向出租方追索,与贵行或新的房产受让人无关;

2、《房屋租赁合同》在本承诺书出具之前未作任何修改或补充,以后也将在征得贵行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方才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并确认存放于贵行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若有该租赁事项的其他条款或版本,则以存放于贵行内的版本文件为准。

承租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出租方意见:

本人对上述承诺书内容已通读且无任何异议,并愿意遵守上述内容。

出租方(签章):

日期:

推荐第9篇:放弃租赁优先权承诺书

放弃租赁优先权承诺书

XX公司:

本人对出租方

以位于

(房产证号:

,面积

)的房产为贵司与

签订的编号为

《抵押合同》提供抵押担保一事已充分知晓且无任何异议,并作如下承诺:

1、本人与出租方于

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如贵司按编号为

的抵押合同行使抵押权及处置抵押物时,本《房屋租赁合同》将自动解除,不再对贵司或新的房产受让人产生约束力,本人将放弃优先购买权和继续承租权;在收到贵司通知后于 日内将房屋腾空,同时多交的租金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本人向出租方追索,与贵司或新的房产受让人无关;

2、《房屋租赁合同》在本承诺书出具之前未作任何修改或补充,以后也将在征得贵司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方才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并确认存放于贵司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若有该租赁事项的其他条款或版本,则以存放于贵司内的版本文件为准。

承租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推荐第10篇: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

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含地区号):_____________

传真(含地区号):_____________

代理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

商标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

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章戳(签字):_________

代理组织章戳: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附:

1﹑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2﹑收费标准:出具商标证明费100元。

3﹑共有商标申请证明,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并视为已经得到其他共有人的授权。

第11篇: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传真(含地区号):中国

代理组织名称:

商标注册号:

类别:

申请日期:

申请号:

申请人章戳(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

注:

1、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2、收费标准:出具商标证明费100元。

3、共有商标申请证明,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并视为已经得到其他共有人授权。

第12篇:探矿权人的优先权

探矿权转采矿权价款处置问题

矿产资源法规定,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更明确规定,探矿权人行使这种权利应是在探矿权有效期和保留期内,并进一步规定,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作业区内采矿权的,矿业权可不评估,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价款。实践中,人们把探矿权人通过这种方式获取采矿权的过程叫做“探转采”。

由于这种方式具有不用参与市场竞争、手续简便、成本低廉,尤其是无需作矿业权评估,不用交纳采矿权价款的特点,因而受到了非国有资本投资者的青睐和追捧,极大地激发了他们投资找矿采矿的热情,矿产资源投资领域多元化的格局几年来得以迅速形成,这是探转采制度积极的一面。但实践证明,探转采的不利之处也是十分明显的。

1、不利于矿业权市场的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矿产资源配置市场化,而市场化的核心在于公平竞争。只有通过市场化的公平竞争,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才能达到最优化。当前,探转采这一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市场化配置矿产资源的本质要求。且不说采矿权因探矿权人具有优先取得的权利,已经排除了这一类采矿权进入市场参与竞争配置的可能性,就是它的前提——探矿权,也因申请在先和招拍挂出让的双轨制并存,再加上绝大多数矿种的探矿权登记发证权在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不利于采取市场化方法操作,导致探矿权多数为申请取得,同样未能采用市场化配置。因而,矿业权市场的建设因缺乏必要的要素而难以推进。

2、不利于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非国有资本大量进入地勘领域的真正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尽快找到矿,把它开采出来,投放市场,或将矿业权转让,获取利润,而非是探明资源,储备起来,有计划地去开采。这样一来,优势矿种便成了他们投资的热点,比如近年来的铁、煤等。投资者通过申请探矿权,进而获得采矿权,占有储量,迅速开采。一些矿产资源集中的地方,短时期内大量开采资源,采富弃贫,大矿小开,造成资源不合理利用,浪费了大量的矿产资源,给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3、不利于体现国家享有对矿产资源所有的经济权利。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是矿产资源的唯一主体,这并不是一个空洞的概念,而是具有实在内容的。作为矿产资源的唯一主体,国家不仅享有对矿产资源的处置权,更享有对矿产资源的收益权。当前,虽然矿产资源法律规定,国家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但目前按平方公里计收的使用费似乎仅仅具有象征性意义。由于探矿权价款性质所决定,探矿权取得的成本也是很小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须评估作价,探矿权人缴纳价款,但这同时也意味着探矿权人地勘投入的降低),探矿权人通过申请取得采矿权,占有储量,则无需缴纳采矿权价款。探转采投资者实际上以极小的价款对矿产资源实行占有,进而开采获利,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却未能获得应有的经济回报,国家对矿产资源享有所有权的经济权利并为得到很好的体现。矿产资源带来的超额利润短时间内造就了大小不等的超级富翁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4、不利于遏制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腐败行为。由于探矿权取得是采矿权获得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投资者把能否申请获得探矿权看作是决定取得采矿权的关键一环,那些有权批准申请的部门和个人便成了这些投资者公关的对象,因而成了最容易滋生腐败的地方。不断披露出来的商业贿赂和官员入股办矿的案件对此作出了很好的注脚。

立法上规定探转采这一制度是为了鼓励投资多元化,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利益,应当说,为促进地质勘查找矿、充分利用零星矿产资源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但实践中这一制度暴露出来的上述问题不能不促使人们重新思考,怎样使这一制度扬长避短,使之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笔者对此提出如下建议,供矿产资源法律修改时参考。

以招拍挂为原则,申请批准为例外,最大限度地通过市场来配置探矿权、采矿权。为保护非国有资本投资者的热情和获得投资收益,探矿权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获得自己所在勘查作业区内的采矿权。如探矿权人没能获得自己所在勘查作业区内的采矿权,则享有从该宗采矿权价款收益中获得收回投资及收益补偿的权利,不足部分,国家不予补偿。如果探矿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了自己所在作业区内的采矿权,则探矿阶段的投入本息应抵扣应交纳的采矿权价款,超出采矿权价款的本息,国家不予补偿。如此,探矿权人的成果无需设立保留期。重新定义矿业权价款的概念,用矿业权价款代替矿业权使用费,使之符合矿业权有偿取得的内涵,真正体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唯一主体所享有的收益权,以消除目前矿业权价款实际使用上的混乱及造成的投资者之间事实上存在的不公平竞争。当然,这样的建议不适用边探边采和临时采矿行为。国家应严格控制这两种行为。 作这样变化的好处是能较好地克服现行探转采制度的不足。把绝大多数的矿业权运用市场配置,使国家能够做到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按照矿产资源的规划有秩序地供给,以促进矿业权市场的建设,保证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国家对矿产资源在利用中所产生的超额利润拥有收益权,同时也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利,更是能有效地遏制矿产资源领域内腐败的发生。

从1986年《矿产资源法》禁止矿业权的流转,到 1996年修正《矿产资源法》确立矿业权有偿取得和依法流转;从相继出台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到更具标志性意义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颁布,以竞争方式处置矿业权的市场运作得到大力推行。由此,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模板,各省通过制定实施办法、条例和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市场化运作方式。尽管以市场为主体配置资源有着良好的初衷,如调动社会闲散资金促进资源的勘查、开发;实现国家收益最大化;促进节约资源,防止采富弃贫等,但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难题。

由于探矿是高风险、高技术要求的活动,在探明之前,矿区内矿产资源的储量、品位并不确定,矿区价值的不可估计决定了探矿权的取得无法简单地适用集中竞价的市场运作方式,否则将会陷入两种困境:一是国家在出让探矿权过程中遭遇风险。投资者基于对政府信用的依赖,存在拍卖、招标中的盲目性。由于矿产品价格高涨导致人们非理性投资,当投资者以高额的投入取得探矿权时,发现矿产品的储量和品位并未达到预想的标准,再加之他们欠缺探矿风险意识,遂对所造成的损失要求国家赔偿。而国家出让探矿权时对矿区矿产品储量的掌握以及基础地质工作所达到程度的了解,基本上通过汇交的地质资料获取,而地质资料本身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却存在过多的无法为国家控制的人为因素。投资人赔偿诉求使得国家处于被动和尴尬的境地。

实践中,有些地区针对这类问题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例如,在推行探矿权竞价出让制度时,四川省攀枝花市规定:探矿不达到一定的程度不予出让;对开采后又收回的矿权,将探矿权、采矿权捆绑拍卖;引入风险提示,通过公告、新闻发布会、说明会,甚至在资料准备、合同中进行风险提示;聘请法律顾问并咨询相关专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二是探矿权竞价拍卖抬高了探矿权取得的资金门槛,而忽略了资质要求。竞价出让中出价最高者往往成为探矿权人。这种最高价标准突出了资源配置中的市场作用,但忽略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大量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地勘单位虽然具有专业、技术、人员等方面的竞争优势,但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在资金竞争上不敌,在拍卖中难以获胜。而实践中,部分竞价最高者的目的是通过转让、投机获利,因此对矿区经营和矿山环境保护都不利。

对此,在推行探矿权竞价出让制度中,宜确立探矿权取得资质优先原则,降低资金门槛,提高资质要求,对探矿权申请人进行资质审查,并要求探矿权的最低投入。基于此,在三种市场竞争方式中,招标是最适宜的选择。

同时,《矿产资源法》明确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旨在确保探矿权人权益的实现,避免因高风险和高投入所造成的探矿滞后。由于立法与实践中问题的存在,这种优先权有名无实。

首先,对优先的理解存在歧义。由于立法对优先权概念界定缺漏,在实践中所理解的优先,是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指的是

价格条件。在有偿出让中,当探矿权人报价不能最高时,探矿权人取得采矿权之优先权被剥夺。

其次,优先权概念的提出是有历史原因的。在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一度由国家投资进行,地勘单位、国有企业国家所有的性质更意味着矿业权人享有矿业权等同于国家所有。在这种背景下,赋予探矿权人优先取得采矿权,可激励探矿权人探矿的投入。然而当探矿权由行政审批转为有偿取得,以竞价出让取得探矿权后,探矿权人在探明矿产品储量后取得采矿权是其探矿权权利的应有之意,不存在优先与否的问题。

因此,笔者建议,在推行探矿权竞价出让制度中,保障探矿权人的权益,需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形:若是国家投入勘探的矿区,尽管地勘单位进行了探矿,探矿权人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运作方式取得采矿权;若地勘单位本身就是探矿的投资主体,探矿权人探明矿产资源后可以自主取得采矿权,国家重要规划区内的探矿权除外。因此,只要是探矿权人自己投资探明的矿区,探矿权人既可以自己登记取得采矿权,也可以将探矿权在二级市场中 自由转让。

第13篇:如何申请优先权证明文件

如何申请优先权证明文件

一、简要说明

申请人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6个月内,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要求优先权的,应向商标局提出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

二、办理途径

申请优先权证明文件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供的申请书件

1、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书件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应在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上加盖其印章。

五、规费的缴纳

每件优先权申请应缴纳规费1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六、《优先权证明文件》的领取

申请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优先权证明文件》。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优先权证明文件》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七、注意事项

1、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以便于联系。

2、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类别、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等原申请资料应当准确无误。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商标局一般自申请人提交申请后4周内,按照申请书所填写的联系地址向申请人邮寄《优先权证明文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优先权证明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八、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第14篇: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代理组织名称:

商标注册号:

类别:

申请日期:

申请号:

申请人章戳(签字):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

注:

1、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2、收费标准:出具商标证明费100元。

3、共有商标申请证明,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并视为已经得到其他共有人授权。

第15篇:优先权及预期转让协议书

协议书

(成为股东优先权及股权预期转让)

甲方:

乙方(XX企业全体合伙人):

丙方:

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自愿就乙方给予丙方优先权成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的相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共同遵守:

一、属于XX企业名下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土地证号:X国有(20XX)字第XXXX号,土地使用权面积XXXX㎡;房产证号:XX房权证XX字第XXXX号,房产建筑面积XXX㎡,以下简称该宗地产),各方不以实际价值或评估价值为准,合意协商一致确认该宗地产价值大写人民币万元(小写¥元)。

二、鉴于XX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并进入清算注销程序,而乙方作为企业出资人对企业清算后剩余资产有分配权利,故乙方承诺无论该宗地产最终归属于乙方哪位出资人所有,获得该宗地产的出资人均保证将该宗地产作为出资成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乙方给予丙方优先成为房产公司股东的权利,但丙方应当以现金对房产公司出资。

三、乙方获得该宗地产的出资人与丙方另行协商以该宗地产及丙方现金出资成立房产公司的方式和操作方案、具体内容。

四、甲方向乙丙方保证:

1、在清算期内,不对外转让该宗地产,并促成XX企业债务债权清算完毕后,该宗地产成为XX企业剩余资产供乙方共有。

2、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XX企业的注销清算,清算程序符合法律条件,债权债务处置干净,在年月日前获得工商机关出具的注销许可行政文书。

五、为保证丙方成为房产公司股东的优先权,约定由丙方向乙方支付优先权定金人民币大写万元(¥元)。该笔诚意金分两期付清,首期支付人民币大写万元(¥元)在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转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户名:,账号:),二期人民币大写万元(¥元)在工商机关受理注销XX企业申请后付清。

若XX企业清算完毕该宗地产由乙方共有,乙方不以该宗地产出资与丙方共

同成立房产公司的,则乙方应依法适用有关定金的规定对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乙丙方约定:

1、房产公司登记注册成立后,由丙方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方应当及时将用于出资的该宗地产过户至房产公司名下,以便公司尽快开发;

2、当乙方用于出资的该宗地产过户至房产公司名下后,乙方应将名下持有的房产公司股权向丙方转让,转让价为大写人民币万元(小写¥元);股权转让款分两期支付,首期在约定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大写人民币万元(小写¥元,其中包含按本协议第五条支付的优先权定金大写万元),二期在约定的18个月内付清余下大写万元(¥元),具体内容由双方在股权转让时订立另行股权转让协议。

3、上述股权转让的税费由丙方承担。

七、未经对方同意,任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八、由于甲方转让该宗地产给第三方或用该宗地产抵偿债务,导致丙方优先权无法实现的,由甲乙方赔偿丙方损失;

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行订立补充条款。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丙方各执一份,乙方执两份,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20年月日

第16篇:中美优先权制度的对比

专利国际优先权制度的差异

我国的专利国际优先权制度: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B款的规定,在A国最先提出的专利一年内再向B国申请时,从专利优先权来说,以A国申请日为标准,在优先权期限内,即使有第三人就相同的明创造提出申请或者已实施了该发明创造,申请人仍因享有优先权而获得专利权。 我国是按照《巴黎公约》的约定对本国申请人和外国申请人执行同等的专利优先权制度。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1条相关规定,外国申请人要享有中国的专利优先权,提出首次申请的国家应当是同中国签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的国家。

美国的专利国际优先权制度:美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之一,但同时美国保留了一项称为“Hilmer doctrine”的判例原则。根据该原则,如果B国是美国,优先权标准则是以在美国的申请日为准。因此,向A国提出申请后再向美国申请时,假设在此期间别人已向美国申请了同样的专利,那么已经向A国申请的专利人就不能在美国主张专利的优先权。如要主张优先权,根据先发明原则,就必须按照法律程序提供先发明的证据。

临时专利制度的差异

美国国会提出一个修正案允许发明人提交一份临时申请,以相对于正式申请较低的申请费,相对简单的手续,为12个月内将提出的正式申请提前建立一个申请日的优先权,这种临时申请案是一种建立“美国专利申请日”的纪录文件,有效期为12个月。在提出暂时申请案之后,申请一方必须要在12个月内提出正式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外观设计无临时申请),才能主张变“暂时申请案的申请日”为“美国专利申请日”。如果没有在期限内及时提出正式专利申请,申请人将不能以临时专利申请日作为正式专利申请日的优先权日。但是美国《专利法》中没有清楚的规定临时专利申请日是否在《巴黎公约》的其他公约成员国提出常规专利申请的时候能够作为优先权日,这个问题还期待于各成员国之间的协商。我国目前尚无临时专利制度,只有在本质上与美国临时专利申请制度相似的国内优先权。我国《专利法》中对“本国优先权”规定是申请人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该优先权应是首次使用而且只能适用一次。

这两种规定的相同之处在于,首先对有效期的规定都是12个月,如果12个月内没有提出第二次申请,无论“临时申请”还是“在先申请”自动失效;其次,优先权的客体都被严格限制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包括外观设计。二者不同之处在于,首先美国临时专利申请在递交申请时只需满足最低的形式要求,审批较简单,而且其申请费用也比正式专利申请低的多,而我国的“在先申请”虽然比后一次申请的手续也相对简单,费用也相对低廉,但比起美国临时专利申请的规定来还是较复杂;其次美国《专利法》规定临时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不计入专利权期限,保护期限从正规专利申请递交之日起算,因此其专利保护期限实际是21年,而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因此专利保护期限只有20年。

第17篇:最高人民法院工程款优先权的批复

2002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以下简称《批复》)规定

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问题,应该说为施工企业收回

建设单位拖欠的工程款提供了新的法律途径。最高院的《批复》

第1条,却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

案件中,”应当依法认定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16号司

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的批复》(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

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

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

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

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

成的损失。

第18篇:注册商标如何申请主张优先权

申请人主张优先权的应当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书面声明,并且务必写明首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申请号以及登记国家,并且提交首次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上述证明文件可以在商标申请日之后的三个月内进行补交。

优先权手续的办理

申请人申请专利要求优先权,首先应当办理优先权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就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之内提交第一次所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没有提出书面声明或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则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手续,应当在书面声明当中就写明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也就是专利在先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申请的国家;书面声明中没有写明在先申请日及受理该申请的国家的则会视为未提出声明。

汉唐知识产权:如果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经原受理机关证明,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在先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不一致的,还应当要提交优先权转让的证明材料。

汉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汉唐”)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批准设立,具有商标和专利代理资质的综合型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代码:44399)。公司成立15年,总部位于深圳,截止到目前已在广州、无锡、泉州、厦门、成都、西安、银川、佛山、内蒙古等地设立了分公司,营销和服务网络遍布全国,公司聚集多位商标、专利、版权、项目申报方面的顶级专家和外籍顾问,并拥有一支由百余名高级顾问、律师,以及商标和专利代理人为中坚力量的专业团队。合作伙伴遍布欧洲、美洲、亚洲等多个国家和地区。以“专业创造可能,沟通成就品质”为宗旨的知识产权综合法律服务体系。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加快捷、专业的服务,助力客户利用知识产权工具获得更大的商业成功。公司主营业务: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专利开发

我们提供一站式一对一专利申请服务

联系人:姜学敏 手机:13848719113(微信同号)

第19篇:最新 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

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代理机构名称:

商标申请号:

申请人章戳(签字):

注:请 按 说 明 填 写 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

填写说明

1.办理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适用本书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申请人名称”栏: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栏: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栏:此栏供国内申请人和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填写其在中国的联系方式。

5.“代理机构名称”栏:申请人委托已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此栏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申请人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不需填写此栏。

6.“商标申请号”栏:应当填写要求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的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号。

7.“申请人章戳”栏: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所盖章戳或者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8.“代理机构章戳”栏: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在此栏加盖公章,并由代理人签字。

9.共有商标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的,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并视为已经得到其他共有人的授权。

10.收费标准: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出具商标证明费100元人民币。

11.申请事宜并请详细阅读“商标申请指南”()。

第20篇:免责声明

资源更新服务免责协议

一、定义:本协议为武汉盛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使用易游资源更新服务的网吧或用户之间的免责协议,网吧或用户可以不使用易游资源更新服务,但是网吧或用户一旦从易游资源更新服务平台上下载(包括手动下载或者设置为自动下载)资源内容,则视为该网吧或用户已经认同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和内容;

二、有限服务免责:由武汉盛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支撑易游资源更新服务的服务器群组采用了冗余备份设计,并托管在符合国际标准的互联网数据机房,但既便如此,武汉盛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亦无法保证因网络营运商进行网络调整、服务器群组遭遇病毒袭击、服务器群组端遭受黑客攻击等情况下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下保持正常服务,使用易游资源更新服务的网吧或用户对此表示理解;

三、版权保护免责:易游资源更新服务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方便用户的在线游戏(网络游戏)客户端的更新,该类游戏的客户端均容许在不经授权的情况下安装与复制、分发,盛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由于易游资源更新服务是一个P2P的传输系统,在资源更新过程中,系统从网络中收集到了部分非在线游戏内容或者有部分用户共享提供了非在线游戏内容,我们不支持这些内容的传输,如果网吧或用户下载这些内容,则自行对其版权负责;

四、第三方提示:武汉盛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意侵犯他人利益,如有第三方自感自身的利益在易游资源更新服务的运营过程中受到了侵犯,请及时与武汉盛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取得联系,我们将尽快妥善处理。

要求优先权声明范文
《要求优先权声明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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