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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优先权制度的对比

发布时间:2020-03-02 02:33: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专利国际优先权制度的差异

我国的专利国际优先权制度: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B款的规定,在A国最先提出的专利一年内再向B国申请时,从专利优先权来说,以A国申请日为标准,在优先权期限内,即使有第三人就相同的明创造提出申请或者已实施了该发明创造,申请人仍因享有优先权而获得专利权。 我国是按照《巴黎公约》的约定对本国申请人和外国申请人执行同等的专利优先权制度。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1条相关规定,外国申请人要享有中国的专利优先权,提出首次申请的国家应当是同中国签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的国家。

美国的专利国际优先权制度:美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之一,但同时美国保留了一项称为“Hilmer doctrine”的判例原则。根据该原则,如果B国是美国,优先权标准则是以在美国的申请日为准。因此,向A国提出申请后再向美国申请时,假设在此期间别人已向美国申请了同样的专利,那么已经向A国申请的专利人就不能在美国主张专利的优先权。如要主张优先权,根据先发明原则,就必须按照法律程序提供先发明的证据。

临时专利制度的差异

美国国会提出一个修正案允许发明人提交一份临时申请,以相对于正式申请较低的申请费,相对简单的手续,为12个月内将提出的正式申请提前建立一个申请日的优先权,这种临时申请案是一种建立“美国专利申请日”的纪录文件,有效期为12个月。在提出暂时申请案之后,申请一方必须要在12个月内提出正式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外观设计无临时申请),才能主张变“暂时申请案的申请日”为“美国专利申请日”。如果没有在期限内及时提出正式专利申请,申请人将不能以临时专利申请日作为正式专利申请日的优先权日。但是美国《专利法》中没有清楚的规定临时专利申请日是否在《巴黎公约》的其他公约成员国提出常规专利申请的时候能够作为优先权日,这个问题还期待于各成员国之间的协商。我国目前尚无临时专利制度,只有在本质上与美国临时专利申请制度相似的国内优先权。我国《专利法》中对“本国优先权”规定是申请人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该优先权应是首次使用而且只能适用一次。

这两种规定的相同之处在于,首先对有效期的规定都是12个月,如果12个月内没有提出第二次申请,无论“临时申请”还是“在先申请”自动失效;其次,优先权的客体都被严格限制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包括外观设计。二者不同之处在于,首先美国临时专利申请在递交申请时只需满足最低的形式要求,审批较简单,而且其申请费用也比正式专利申请低的多,而我国的“在先申请”虽然比后一次申请的手续也相对简单,费用也相对低廉,但比起美国临时专利申请的规定来还是较复杂;其次美国《专利法》规定临时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不计入专利权期限,保护期限从正规专利申请递交之日起算,因此其专利保护期限实际是21年,而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因此专利保护期限只有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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