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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起诉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0-24 21:04:16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民事起诉书

民事起诉书

原告:关XX,男,汉族,60岁,原为XX市工商局干部, 为XX市人,现居住在XXX市 街 路 号。曾为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xxx,系山西XXXXXXXXXX所律师 。

被告:XXXXXX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XXX,市长。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XX市人民政府支付节能太阳能路灯欠款累计人民币247万元;支付七年时间延期付款的利息259万元;支付七年来为了索要欠款支付的各种差旅费12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年底,了解到XX市的城建系统要更换大街路灯,并且以节能环保灯具为主,我们便通过贵州一家公司在上海罗浩丝公司订购了太阳能路灯,准备安装在XX市的XXX路南段。为了对路灯的性能负责,我们还专门到上海生产公司进行了全面的参观,当时和我一同前往的还有综治协会的会长、原XXXX市委常委、XXXXX书记XXXX等三人。考察之后觉得性能可靠,技术先进,节约能源,是个可以推广的节能先进产品。为此,回来之后,我给当时的市长XXXXX进行了汇报,并对产品进行了介绍和演示,他觉得产品不错,可以先就样品进行照明试验,于是,我们将太阳能的样品灯安装在XXXXX大酒店大厅试验了一个星期,市长XXXXX看过后,当时就明确表示可以在城市实际使用了,并且指示就安装在市区的XXXX路南段,共计52盏。当年春节前,我们按照城建部门每二十米的布局进行了安装与调试。经过半个月的更换安装,XXXX路南段基本上都由新式太阳能灯具覆盖。按照太阳能路灯的技术要求,下面的蓄电池必须要在三五年时间内更换一次,以保护太阳能发光板的使用寿命,同时每年都要对发光板进行清洁处理和擦拭。

到目前为止,太阳能路灯安装使用已经超过了七年时间。下面的蓄电池始终没有更换过,上面的发光板也没有做过任何形式的清理和擦拭。但是,太阳能灯仍然在照明着,连续七年时间没有熄灭的时候。仅电费一项就为政府节省费用一百多万元。但是对太阳能路灯的付款却不再提起。

太阳能路灯安装好后不久,市长荣调离开,走之前,将此事安顿了继任者市长。我便找XXXX市长要钱,X的意思是:不是她手经管,需要了解之后再给答复。由于城建部门不予就路灯的安装进行合同的完善,此事就一直拖了下来。尽管我无数次找市委和政府领导,他们都以种种理由推脱支付。之后不久,书记、市长又相继调离,我的事情暂时无人过问。新书记到任后,曾询问当时的城建局长、现任副市长的答复是,书记离开前曾近说过解决此遗留问题,但是也未能做出明确的答复。这是我的欠款已经超过了六年。2013年年底,在我的一再催促下,市政府听说做了一个政府的会议纪要,纪要中表明,同意将路灯款支付给我,总款项控制在150万元之内,时间分三年付完。但是这个东西我也没有看到。我不知道,债务人自己擅自决定债权人的全部债务,并依此履行的法律依据何在?即使确定偿还是不是也应该通知债权人参加核实情况才是。因此,对政府的单方决定我无法接受。

罗浩丝节能太阳能路灯,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每盏为360瓦特,每瓦特128元,成本价每盏46080元,还有运费费用13000元,安装费用70000元,全部货款加运费、安装费总计为2479160万元。当时的约定是,路灯在试用二个月时间后就支付全部的货款。因为之前样品灯在大酒店的大厅试验半月,当时的市长表示可以安装了。但费用都由提供方支付。事过七年,不仅对利息不予考虑,就连货款也少了90余万元。政府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是显而易见的。政府不能无偿违法占有我247万元的资金达七年之久而分文不付利息。如果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的话,除了本金24万元,七年时间的银行利息为259万元,共计为518万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一级政府,对已经投入使用、并长期占有的产品应当支付全部费用,但是,被告却以领导更换频繁、旧账不好处理为由,拒绝支付,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致使原告不得长期躲在外面逃债,而且卖掉了很多东西来还债。但是,被告方却擅自改变产品的价格,单方确定债务的数字,这是我无法接受的。为此,特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全部货款和延期支付的银行利息。

此 致

XXXXXXX人民法院

原告:xxx

推荐第2篇:民事起诉书

民事起诉书

原告:王姗姗女32岁湖北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讲师

地址:家住武汉市洪山区青菱小区一栋337号 电话:13646587749 原告代理人:万敏 贾明 任晓榕 湖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同仁医院

被告代表人:潘丽芳 袁圣旺 湖北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我医药费5862元,交通费126元,住院费3000元,误工费2250元,营养费5000元,陪护费1200元,医疗服务服务鉴定费25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合计119938元

2.由被告承担此次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穆秀丽于2011年12月9日在湖北省同仁医院待产,产前检查显示各项生理指标正常。次日下午14时被包医生安排进产房,在分娩过程中我感到耻骨处剧烈疼痛,难以忍受,多次跟医生说明,并强烈要求剖腹产,医生没有检查,也没有剖腹产,而是给我注射了缩宫素,并准备侧切,15时40分,孩子降生,时平产,未实行侧切,产后我双腿疼痛难忍,医生说是正常,让我回家休息,但到了11日,我仍不能下床活动,经医学影像诊断耻骨联合分离约36毫米,我的家人要求做手术用钢板固定,但包医生只是让我回家休养并办理了出院手续。2012年1月18日我到湖北省同仁医院骨科就诊,顾客医学影像检查显示骨盆损伤大于40毫米,必须手术治疗,于是我于1月24日入住湖北省同仁医院继续治疗。

证据证人 :

1穆秀丽在湖北申通任医院病历资料,平常证明,出院证明,手术记录单机临时医嘱

2.2011年12月11日于湖北于同仁医院的医学影像诊断

3 2011年1月18日湖北省同仁医院的骨科医学影像检查

4武汉医学会伤残鉴定结论

5现代医学杂志2011年第一期

6 玉莲菲当局,住院费的收据,陪护请假条,工资条,交通费凭据,住院伙食费,营养费凭据。

7证人陈剑华,40水湖北省人民医院骨科主任医师,家住晒湖小区

此 致 湖北省人民法院原告人:穆秀丽(盖章)法定代表人:万敏 贾明(签章)

2014年5月8日

推荐第3篇:民事起诉书

民事起诉书

原告:张永强,男,1973年4月27日生于河北省玉田县。身份

证号:130229197304275818,汉族,就职于河南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现住白沙镇大雍庄村。联系电话:13633866772。

被告:周长坤,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驾驶证号:

42010719880129151X,住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钢城二街坊70门2号。联系电话:1808690200

被告:朱婕,女,住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35街66门

4号。联系电话:18086690200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车保险服务中心。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58号。联系电话:027---8677071

1承保车厂牌型号:雪佛兰SGM7209ATA轿车,车牌号码:鄂AA0273,车辆识别代码:LSGGG54Y9DS108672 诉讼请求: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下费用:

1、

2、

3、

4、医疗费用5439.30元人民币 车辆损失费1100元 提车费100元 交通费103元

5、

6、

7、

8、误工费5220元(两个人) 护理费1000元 营养补助费2000元 后续治疗费1000元

以上赔付扣除先前支付的医疗费(2400元),余额共计13562.3元

二、由被告人支付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1月5日下午在中州大道与郑汴路交叉口路西我骑电动车向西行驶时,这时周长坤驾驶鄂AA0273号车由北向南急速行驶撞上我的电动车,造成我本人头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时至今日右肘关节仍有痛感,活动受限,不灵活,不能正常弯曲。电动车也严重损坏。

出警事故认定车辆驾驶者周长坤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22条第一款,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后得知鄂AA0273号车车主为朱婕,且该车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全险。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致

谢谢

原告:张永强

2014年3月3日

附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

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各一份 医疗单据一份(8张)

误工证明两份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书一份 车辆保险单一份

交通发票一份

医院陪护证明一份

推荐第4篇:民事起诉书

民事起诉书

原告:

名称: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

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注: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

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②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

③本诉状适用于被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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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 告:北京xxxxxxxx公司 地 址:北京市大兴区xx庄

邮 编:102000

电子信箱:xxxxxxxx@163.com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

电话: 委托代理人:xxx 工作单位:北京市xxxx有限公司

职务:职员

电话: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 职务:律师 电话:xxxxxxxxxxx

被 告:北京xxxxxxxx公司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xx路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 电话:xxxxxxxxxxx

案由:债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206975.39元人民币 2.支付原告逾期贷款利息(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8年被告与我双方进行了多次业务往来,我方已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xx板都按时交货与被告。被告虽然向我方支付了货款支票,仍有货款¥:206975.39元到期未付(空头支票),已构成违约。

本着诚信合作的原则,我方多次前去催款,并特发催款函,敦促被告能在2009年5月底尽快支付剩余货款,到期不还,并约定被告支付从收到货物之日起至今支付原告逾期贷款利息(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可被告均臵之不理,在

做出多方努力毫无见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敬请贵院依法裁决。

此致

北京市通州人民法院

具状人:北京xxxxxxxx公司

2011年 10月 16 日

附:证明材料

1.原告的发货清单,出库单(被告方签收)复印件2.被告方所付的空头支票复印件 13.原告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4.原告单位的法人证明 15.催款单复印件和邮寄单 16.原告法人代表证明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份 份 份 份 份

1

推荐第6篇:物业费民事起诉书

民 事 起 诉 状

原 告:济南福瑞海派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所住地:济南槐荫区匡山小区4号楼2-403室 法定代表人:石莲凤 联系电话: 13688630059 委托代理人:高建 男 济南福瑞海派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职工 联系电话: 13708927911 被告: 性别:

住址 :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37-1号戎秀苑小区 号楼 单元

联系电话:

诉 讼 请 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人民币 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 实 和 理 由

2013年 7 月原告与戎秀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双方签订了《济南戎秀苑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受益人为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受益人按房屋建筑面积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被告系市中区卧龙路37-1号戎秀苑小区 号楼 单元 室第 1 页 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按合同约定应当向原告缴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但被告一直拒绝缴费。

合同履行至今,原告按合同约定,依约履行了义务,为被告所在的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却拒不履行自己的缴费义务,违犯《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原告多次催缴,未有效果。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律、法规作出判决,维护原告企业的合法权益。

此 致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济南福瑞海派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5年4月 日

第 2 页

推荐第7篇:离婚民事起诉书

离婚民事起诉书

原告:王**,女,42岁,汉族,现住**市新城区毫沁营镇**村。

被告:王**红,男,41岁,汉族,现在**第四监狱服刑。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事实婚姻关系。

2、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女儿由原告扶养,被告支付扶养费用。

三、请求依法判令原告的耕种地归原告支配权利。

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且双方于1993年12月12日在呼市代州营村举行结婚典礼,并进行婚姻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所以在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原告发现与被告的性格差异较大,故双方经常因为琐碎的事情发生争执,双方的夫妻感情一般。双方有一婚生女儿王凯欣,出生1995年10月26日。孩子出生后,双方夫妻矛盾与日增加,但是原告认为既然双方已经有了孩子,就应该给孩子创造良好及完整的成长环境,就应该尽量与被告维系夫妻感情。但是被告却根本完全不能体谅原告的良苦用心,在最近几年开始贩毒,被告曾于2006年8月左右因为贩毒被羁押看守所近半年,出来后原告仍然一心一意希望与被告维系求夫妻感情。但是被告却不思悔改,最终于2009年七月十五再一次因贩毒被依法逮捕,2010年四月被关押于**第四监狱服刑。

至此,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起诉至贵院,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年三月七日

拓展阅读:离婚起诉书模板

原 告:**,女,**年**月**日生,汉族,待业,家庭住址是**.被 告:**,男,**年**月**日生,汉族,待业,家庭住址是**.家庭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儿子由原告抚养,女儿由被告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

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结婚(因为原告当时未满20周岁,于 2009年3月11日补办结婚证)。育有一子一女,儿子**,今年4岁,女儿**,今年3岁。被告无业、基本无收入,无法承担应负的家庭义务,对原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并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1、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经常性对原告进行虐待,时常为了向原告要钱而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每次打工返乡都会被被告打。2009年9月的一次家庭暴力被告甚至于意图拿刀伤害原告。

2、被告长期吸食毒品(海洛因),为筹措毒资,被告经常盗取家庭财产变卖,并吸食一空,原告多次因规劝被告不要吸毒而被打,2006年原告因阻止被告吸毒,险些被被告驾驶摩托车撞伤。被告长期吸毒,屡教不改,2008年11月被**派出所抓获,被强制戒毒6个月,2010年3月又因吸毒被**逮捕,现被判刑2年,无法履行对家庭的责任。

3、被告长期不承担家庭责任,2009年儿子生病,被告不仅不支付医药费更向原告伸手要钱,并因原告无钱可给而对原告实施暴力。

4、小孩经常受到被告不良行为的消极影响,对小孩的身心发育极为不利。

基于上述原因,为保证我的生命安全,以使我和小孩能正常生活,确保小孩能接收正常的教育,我恳请法院解除我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递交诉状法院:**

原告:**

起诉的日期:**年**月**日

1、被告吸毒证明事件:

被告曾因吸毒于**年被**抓获,并强制戒毒6个月。

被告因吸毒**年被**逮捕,判刑2年。

2、实施家庭暴力证明人:

证明人

1、姓名:** 与原告关系:**

证明人

2、姓名:** 与原告关系:**

证明人

3、姓名:** 与原告关系:**

推荐第8篇:民事起诉书工伤

民事起诉书

原告:。

被告:、。

请求事项

1、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2、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及交通费等费用,总计元(详见赔偿清单)。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月,原告进去被告厂内从事冲床工作,工资计件,平均月,原、被告双方未订书面合同,被告也未替原告缴纳社会工伤保险。年月日,原告在被告厂内操作冲床机过程中,造成其左手部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xxxx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左食指中指毁损伤。经过xxx天治疗后,原告出院,xxx人民医院出具医疗证明书建议原告继续治疗一个月,休息两个月。 年月日,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 xxx号认定工伤的决定。后经xxx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

在此期间,被告除了支付原告xxx元的医疗费外,其他的如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等共计xxxx元费用,被告一概不予支付。原、被告就有关工伤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2008年10月8

日,原告依法向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2008年10月23日,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xxx号仲裁决定书,以被告于2008年10月14日已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认定被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了原告的申诉请求。

以上事实由门诊病历、号工伤认定表、号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仲裁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原告在被告处因工致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足额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但至今被告未承担其责任。故此,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原告特诉请贵院,请判准如诉请求。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0八年十月三十日

赔偿清单

1、一次性工伤补助金:8×1500=12000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39×4=7356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39×4=7356元;

4、护理费:70×36=2520元;

5、伙食补助费:20×36=720元;

6、医疗费(已付):6000元;

7、交通费:300元;

8、鉴定费:300元

总计:元(不包括已付的医疗费)

证据清单

提供人邓家芬

二00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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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带 民 事 诉 讼 起 诉 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男,31岁,汉族,锦州市*******司机,现住**市****开发区教师楼,系被害人张***的父亲。联系电话*********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女,*年*月*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男,36岁,**市***有限公司职工。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省**市**区*里*号。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男,*岁,司机,住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住*省*市*区凌西大街20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

二、请求判令三被告给付人身损害赔偿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71673.7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08年9月1日16时许,被告人李**驾驶辽G085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渤海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疏港公路交叉口左转弯,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人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人李**受伤,原告人之子张**死亡的严重后果。肇事者没有及时组织抢救,耽误了抢救的最佳时机。

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负全部责任,原告人李**及其子张**无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属重大交通事故。因此,请求依法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四被告人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共计应赔偿1171673.7万元。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维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锦州市xxx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张** 李**

2009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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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一) 写作概述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如何提起?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认为,人民法院有告知义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4条第1款)。这是法律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而作出的原则规定。

有关提起附事民事诉讼的问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起诉要符合起诉条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4项,即:原告人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告人(以全部或部分刑事被告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有请求的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9条)。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未得到被偿。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在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前,犯罪分子负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这就是说,如果被告人有个人财产,在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前,被告人已经以自己的财产对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进行了足够赔偿的话,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就不能因同一事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这一赔偿,也包括被告人的亲属代为赔偿的部分。只有在被害人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得到的赔偿仍不能弥补损失时,才可以就不足部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6条)。

(3)有权提起附事民事诉讼的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时间限制。根据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以后就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所作的时间限制。如果第一判决宣告以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过后被害人又想向被告人索取赔偿的话,应该怎么办呢?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但书为此规定了一个被救方法,即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可以在第一审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受前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间的限制。

(4)在刑事诉讼中,常有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的。对此,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规定了处理方法,即: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但是应该知道,一般说来,该条规定主要是基于当事人的诉权而作出,并不意味着此附带民事诉讼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所以,如无其他足以表明被害人应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事由,则被害人最好不要起诉。

在刑事公诉案件中,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5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6年在检察院刑事诉讼文书格式中专门规定了在此情况下使用的诉状格式,名称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般制作6份,每增加一名被告及辩护人增加2份,有关单位1份;送达人民法院2份,被告、辩护人各1份,有关单位1份,归检察卷1份,检察内卷1份。除前述被害人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已经提出赔偿要求并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二) 写作方法

附带民事起诉状虽然因使用者不同而有两种格式,但两种格式的诉状的用法和使用目的基本上还是相同的。其主要的相同点在于:(1)都适用于刑事公诉案件;(2)在使用附带民事起诉状之前都有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3)诉状的使用目的都是为了使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获得赔偿。因此,两种格式的附带民事起诉状的写作方法也是基本相同的,只是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格式不要求文书正文标题居中。

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格式将其内容分为三个部分:

1.首部

(1)标题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标题可称作“附带民事起诉状”或“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人民检察院作为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起诉的,标题写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2)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确定根据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依据比较容易确定,共有4类:被害人,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被害人死亡时,其继承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项目按格式要求写。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确定需要注意的是,附带民事诉讼虽然从属于刑事诉讼,但负有赔偿责任的被告人并不受限于刑事被告人,即在多人共同作案的情况下,可能有一些人会因未被提起公诉而不能成为刑事被告人,这并不意味着其应负的民事责任也同时消灭。负有赔偿责任的下列当事人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对刑事被告人的行为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如在刑事被告人为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情况下,其监护人可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其他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即在刑事诉讼中未被起诉的其他同案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项目与起诉书相同。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事民事起诉状中,起诉人写作“原告:×××人民检察院(本院)”,另起两行分别写“所在地址:(本院地址)/代表人:(姓名),职务(本院检察员)。”被起诉人就写作“被告人”,项目与起诉书相同。

(2)诉讼请求

刑法第36第1款条是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提出的实体法律依据。该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在被害人获得司法救济的可能性上,法律也给予了特别的重视。刑法第36条第2款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

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诉讼法第77条则是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提出的程序法律依据。根据上述法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被告人赔偿的损失有明确的范围,即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刑法规定),或者物质损失(刑事诉讼法和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不包括精神损害。就经济损失而言,应该包括已经发生的经济损失,也包括将来必然要发生的经济损失,即直接经济损失,但将来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或可预期的经济利益的损失不在其中。比如人身伤害赔偿,诉讼请求部分应该包括医疗救治费、药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被助费、续医费、被害人本应承担的赡养费、抚养费等费用。在司法实践中,营养费被认为是一项合理的费用,但鉴于营养费不易确定,通常被纳入精神抚慰金或直接以精神抚慰金的名义出现。但精神抚慰金具有明显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而这一赔偿范围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均无确切的依据。作为一种广为人知且获得相当的社会承认的赔偿项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附带民事起诉状中提出是可以理解的。除此之外,诉讼请求的写作要求与民事起诉状中诉讼请求的写作要求是一致的。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止一人时,诉讼请求部分应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

(3)事实与理由

与民事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的写作结构一样,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在结构上也分成两部分,先写案件事实,后写证据诉讼请求的理由。

事实部分的写作有其特殊性。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人民检察院追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只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民事侵权部分提出索赔请求,包括当人民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也是如此。按理说,在这种情况下,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事实部分就只需要写出被告人的民事侵权行为的发生、侵权过程以及侵权结果,而不需要写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但附带民事诉讼有其特殊性,即虽然被告人的刑事犯罪事实在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要作为指控事实提出,但刑事犯罪事实仍然不能不出现在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因为刑事犯罪事实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两者的联系在法律上十分紧密;这就象虽然刑事被告人的民事侵权结果不是人民检察院刑事指控的主要内容,却可以作为一个酌定量刑情节写入起诉书中一样。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行为,实际上也就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民事侵权行为,只是刑事犯罪行为的情节或给被害人造成的人身损害结果与被告人的民事侵权行为及该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才对案件的不同性质产生决定性作用。因此,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事实部分仍然应从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行为入手,写被告人实施刑事犯罪行为(实际上也就是实施民事侵权行为)的开始、过程和结果。这一事实的写作,因有起诉书指控在先,可以依起诉书的指控事实来写,而把重点放在对于后果的写作上,且无论是什么样的后果,最后都要归结到经济损失上来。如果原告人所认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不一致,附带民事起诉状事实部分的写作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原告人所认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基本内容上没有出入,只是细节不同,则原告人在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写作事实最好不要反映这一差异,因为表明这一差异对于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什么帮助,却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带来新的举证责任。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认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根本性的差异,即在诸如影响案件定性、量刑和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等问题上有出入,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方面应该将自己对案件的不同认识向人民检察院反映,要求人民检察院重新调查或者提供足以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改变认识的证据,一方面将自己的案件事实的认识作为案件事实写入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同时提供能够证明这一事实的确实充分的证据。人民检察院的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可以作为有别于当事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起诉的一个例外,在事实部分的写作方法上较为简单,可以全部但略为简要地将起诉书的事实部分全部搬入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而将本应作为该文书事实部分重点内容的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害后果作为叙述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自然延伸。这主要是因为同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起诉,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不存在差异。附带民事起诉状的理由部分的写作方面与民事起诉状有相同之处,也是应该先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民事侵权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认定,对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总结,仍然从法律上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赔偿责任加以证明。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理由部分应该对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害结果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加以证明,这是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第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需要对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加以证明;第三,如果民事侵权行为人不止一个,可以不具体划分每一个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大小,但应该要求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法律依据上,应该既引用刑法第36条第1款(实体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

1、2款(程序法依据),以及民法通则有关条款(实体法依据)。

(4)证据部分

附带民事诉讼从本质上说,属于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因此,在写完理由部分后,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应该写上证据部分,方法亦应采用目录式,即只需要列举出证据名称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而不需要写出证据的具体内容,不需要对证据进行分析,而且,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目的不在于追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诉讼请求部分也只是民事赔偿,所以只需要列举有关能证明民事损害后果的证据就可以了。刑事犯罪事实不需要在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加以证明。

(三)范本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起 诉 状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刘某,男,33岁,汉族,原个体运输户,住*市*区鱼*路*号。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 长某,男,1971年5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市*区*路*号。

诉讼请求

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64 154.40元。

事实和理由

1998年6月13日晨,原告人从宝岭驾车去明光,途中王光驾驶的农用车多次故意挡住前方去路,原告人多次鸣笛示意让路,王光均置之不理。双方遂发生纠纷。王光邀约被告人长某,共同殴打原告人,其中,长某用扁担砍中原告人头部,致原告人硬脑膜外出血,颅骨骨折。经某市法医学会鉴定,伤害程度为重伤。某市法医验伤所鉴定伤残等级为6级。原告人住院抢救16天,出院休息3个月,花去医疗费111 74.40元,差旅费500元。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行为已由某市*区人民检察院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原告人认为,被告人长某故意伤害原告人,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原告人医疗费11 174.40元,差旅费500元,护理费1 220元,营养费1 060元,误工费10 600元(含

停止运营的损失费),伤残补助费39 000元,鉴定费600元,共计64 154.40元。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和来源

1.医疗费单据35份;

2.差旅费单据21份;

3. 鉴定费单据2份;

4. 证人名单(已提交*区人民检察院)。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1份,另交检察院1份;

(2)赔偿费用计算方法及结果清单1份。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

年月日

第11篇:民事起诉书怎么写

民事起诉书怎么写

民事起诉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名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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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书的格式、项目和应具备的内容由四部分组成: 1.首部

(1)标题写明民事起诉书。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分别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果同案原告为二人以上,应一一写明。如果同案被告有二人以上,应按责任大小的顺序写明。如果原告或被告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及其与原告或被告的关系。如果被告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果有第三人,应写明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等。如果第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果原告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或其法定代理人项后写明代理律师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案由。

当事人如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应写明它们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请求事项 请求事项

这一部分主要写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问题。如要求损害赔偿、债务偿还、履行合同、产权归还以及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被告付给赡养费、抚养费,要求继承遗产等。写这一部分的要求是:

第一,目的要明确、具体。例如,请求保持所有权,应写清楚是请求确认所有权,还是请求返还原物、原产业或赔偿损失等; 第二,请求事项应合法、合情、合理,切实可行。例如: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应考虑自己的经济收入和对方的负担能力,提出合理的数额。

3.事实和理由,这是主要部分。

事实部分主要是写明了被告人侵权行为的具体事实或当事人双方权益争执(或纠纷)具体内容,以及被告一方所应承担的责任。要注意把双方发生权益争执的时间、地点、原因、情节、事实经过,以及其他能说明问题的东西具体说明。尤其要着重把被告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当事人双方争执焦点和分歧写清楚,如果原告在纠纷中有一定过错而应负一定责任。也应实事求是地写明,以便法院全面了解事态、分清是非。事实写清楚后,还要提供能证明所控事实的各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证据的来源和交验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理由部分,主要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写明认定被告人侵犯行为或违法行为的性质、所造成的后果以及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并说明理由。然后还要写明所提

请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这部分写完,正方即结束。接着可行文如下:“据上所述要求请依法判决。

此致×××人民法院”。右下方是具状人签名盖章,注明具状年月日。 4.附项。

这部分写明下列事项: 1.本状副本×份; 2.物证×件; 3.书证×件。

附于民事起诉书正本的依据,如用抄件或复制件,应注明:“经查对,抄件与原件无异,正本在开庭时递交”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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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书格式及范本汇总

■格式

民事起诉书是民事案件的原告,为了维护其民事权益,就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追究被告民事责任的一种书状。民事起诉书是依法维护民事原告合法权益的重要诉讼文书。

民事起诉书的作用在于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必须通过起诉书,把案件的事实记叙清楚,把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讲得明白,把起诉的目的和请求告诉人民法院,让法院了解原告对案件的看法、意见和要求,以便对案件进行审理。正因如此,民事起诉书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或调解的依据和基础,写好民事起诉书对法院了解情况和正确处理案件是十分重要的。

民事起诉书的内容和结构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此外,还有“附项”。

一、首部。

1、标题文书上部正中写“民事起诉书”。

2、当事人基本情况。在原告和被告栏目内,分别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和住址。当事人的书写程序是:(1)原告,有几个依次写几个。原告如有代理人,就写在哪个原告的下一行。(2)后写被告,有几个依次写几个。(3)再写第三人,有几个依次写几个。原被告如果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时,就在原、被告栏内写明单位名称、地址,再写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注明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和职务。

二、正文。正文是民事起诉书的主要部分,包括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1、请求事项。即诉讼请求。要简明扼要地写出请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的争议问题,也就是案由。即请求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事项。如请求赔偿,偿还债务,履行合同等。

2、事实。即双方争议的具体问题,要把争议的起因、经过、现状、特别是争议的焦点,具体地写清楚。叙述案情时,必须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案件事实,叙事要明确,与争议事实有直接关系的事实,要详细叙述明白,与案件事实关系不大的,但又必须交待清楚的,可以简要概括。

3、理由。即诉讼请求的根据,主要是列举证据,说明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同时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分析论证。

总之,写正文部分时要注意以下问题:a、请求目的必须明确具体。b、提出的要求合情、合理、合法。c、写事实和理由时,着重写争议的焦点和实质性重点,阐明因果关系,写过程尽量概括,力避拖沓,空洞;分析必须有根据,引用法律必须准确。

3、尾部。在正文之后,另起一行写明致送机关,而后在其右下方,由具状人签名或盖章,注明具状的年月日。

4、附项。这是民事起诉书的附加部分。应具体写明民事起诉书副本的份数和证据的种类、名称、数量以及证人的姓名、住址等。

■范本

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案由:交通事故赔偿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1.

2.

„„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或盖章)

__年__月___日

附:

一、本诉状副本 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 份;

三、其他材料 份。

■写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诉讼俗称 “打官司”,一个诉讼程序的第一步就是起诉,也就是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而老百姓往往将这一程序称为 “写状子”、“递状纸”。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在城市里 “口头起诉”的情况极其少见。

民事起诉书,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的书面诉讼请求。

诉讼带有很强的专业性,牵涉诸多实体和程序问题,委托律师办理自然是最好。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许多案件老百姓还是选择亲力亲为,此时他们碰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起诉书该怎么写?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要点一 明确为什么起诉

老百姓打官司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为什么要起诉?即起诉的原因是什么?是因为感情不合准备离婚,还是别人欠债不还要求债务人还款,或是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要求法院给个公道。从法律上说,就是当事人因何种民事权益被侵害,或因何种事实发生民事争议而向法院起诉。

起诉的原因直接决定了案件类型,明确为什么要起诉,才能明确起诉的目的和所要达到的诉讼结果。

要点二 掌握相关法律规定

人们常说,要用 “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打官司要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所提到的 “法律”,既包括如 《民法通则》这样的实体法,也包括 《民事诉讼法》这样的程序法。所以,在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写民事起诉状时,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我国 《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受理的主要规定是:

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110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108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以上是 《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受理的三条主要规定,掌握和领会这三条法律规定,对于如何写好民事起诉状是十分重要的。

要点三 巧妙提出诉讼请求

整个民事起诉状的要点在于如何提出 “诉讼请求”,诉讼请求的内容是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

诉讼请求的提出要与诉状中 “事实和理由”部分相一致。事实,是你的民事权益被侵害或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客观事实;理由,是事实基础上按照相关实体法的规定当事人拥有相关权利的依据。

所谓 “巧妙”,就是提出诉讼请求时的用词一定要严谨、精练、准确,既要把请求表达清楚,又要 “惜墨如金”。请求的内容要有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支持,诉讼请求是在分析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经过高度概括提出的。

诉讼请求是否适当,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结果,很多案件都是因为诉讼请求不当导致败诉,或者没能更大程度地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

另外,诉讼请求的确立原则是要追求诉讼利益的最大化,有些案件虽然通过诉讼胜诉了,但因为诉讼请求没有实现利益最大化,会给以后带来很多麻烦或不利。

【案例】

诉请不当 利益受损

李女士经人介绍与张先生相识,不久两人结婚,婚后居住在张先生婚前分得的单位公产房 (三居室)。后张先生另有新欢,并长期与新欢同居, 2004年3月李女士提出离婚。

张先生虽然同意离婚,但关于3岁孩子的抚养问题及财产分割问题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无奈,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孩子较小,且自己收入有限,无能力另行租房,在起诉状中诉讼请求为:一,孩子归自己抚养,由张先生承担抚养费 (每月800元);二,要求继续居住张先生婚前分得的公产房。

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并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其中判决 “三居室”的一居由李女士继续居住使用。

后张先生与其单位 “恶意串通”向单位退回公产房,李女士再次提起诉讼,主张承租权,但因各种原因经过两审没能胜诉,在申诉过程中该房拆迁,李女士被迫又卷入拆迁诉讼之中,最后只为自己争得了一点利益。

评析:民事审判的原则是,当事人提出什么请求,就审理什么请求,即 “不诉不理”。本案中,因李女士在起诉状中对公产房的诉讼请求是只“继续居住”,从法律意义上只是 “使用权”,而不是 “承租权”,李女士最大的失误就在于离婚诉讼时起诉状中诉讼请求选择不当,如果对公产房主张 “承租权”,不仅能使自己财产权益最大化,避免事后的诉讼之累,在日后的拆迁补偿中也能得到更大的权益,可见诉讼请求的选择和确定是多么重要。

提示:

常见问题和误区

1、纸张、笔、墨要求。诉状用纸型号,现在普遍要求的是A4纸,同时,因为法院审理的案件材料最后需要装卷归档,并长期保存,所以,诉状最好是用黑色字打印,也可用碳素笔、黑色签字笔、黑色或篮黑色钢笔或毛笔书写。但不能用打印后复印件、或铅笔、红色笔书写,以便法院长期保存。不符合上述要求,法院是不会接受并立案的。

2、“当事人”栏。均应写明姓名 (包括曾用名)、现用名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样的,以身份证上的姓名为准;因某些案件与当事人具体年龄有关,所以最好写明具体的出生年月日,对被告或第三人的出生年月日确实不知的,可写明其年龄或大致年龄;要写明具体单位及住址或办公地址,以便于人民法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尽量写明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便于人民法院电话通知开庭等相关诉讼事宜。

3、未成年人诉讼问题。如果原告是未成人,法律规定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这种情况下,父母不是原告,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所以,写起诉状时不要把父母写成原告。同理,如果侵权人是未成年的案件,也只以侵权的未成年人为被告,并写明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

4、“诉讼请求”栏。应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充分体现法律规定的 “具体”要求,否则起诉立案时,法院会要求重新制作起诉状。如:只写 “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而没有写明具体请求数额等,法院是不会立案的。如果有多项诉讼请求,也应分别具体写明。

5、案由问题。案由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定》结合诉讼请求决定适用,不属当事人起诉确定的内容。

法院判决书是必须写明案由的,但起诉状并不要求必须写明具体案由,而且案由的规定也在不断地充实和补充,目前民事案件就有几百个案由,专业的法官或律师往往也很难把握准确,如果案由错误可能直接导致案件败诉,实践中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所以,案由可交给法官来决定。

6、事实与理由。该部分是诉状的主要内容,应紧紧围绕诉讼请求,一般包括六个要素,即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结果和证据等。因为该部分的每一句话,都是为了证明原告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或者证明对方行为的违法性和违约性质,书写时应以陈述事实和理由为主,详略得当,切不可长篇大论像写报告一样;同时,不可用过激或侮辱性的语言。尽量简单地做到 “事实清楚”, “理由充分”即可,因为现在法官工作量都比较大,如果起诉状写得过长,主次不分,道德感情成份过浓等,不仅会引起法官的反感,也显示起诉者素质 “欠佳”,也很难做到重点突出,这样对自己是很不利的。要善于把复杂的事情简单化,这种简单是智慧总结的过程,是对一件复杂事情的提炼。

7、证据问题。有人主张有保留地向法院提交证据,目的是不想让对方全部了解,以便开庭时给对方来个“突然袭击”,让对方 “措手不及”,这是律师有时候会采用的一种技巧性做法。

最高院的证据规则实施后,要求在举证期间向法院提交证据,超过举证期限,等开庭时再提交的证据,可能不被允许质证,更不可能被法院所采纳。所以,有保留地向法院提交证据对普通人来说并不明智。

因现在一般都实行庭前交换证据,所以,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一般不具体写在诉状里,只是在诉状后 “附:起诉状副本×份”后简要提到 “相关证据复印件×份”如果证据较多,最好另行按一定顺序制作证据清单 (表格),并简要说明每份证据说明的主要问题,做到条理清楚、一目了然。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最好是复印件,如果有的法院要求提交原件,要注意要求法院出具收到具体证据的 “收条”,以防万一主客观原因的 “丢失”。

8、确定管辖法院。应该符合法律规定的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属于仲裁 (包括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刑事自诉的,不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即使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状也应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一般以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等确定管辖法院。

此外根据案件性质、大小等,还存在级别管辖的问题,选择对自己比较便利的法院也是一种技巧。

9、起诉人部分。自然人起诉的,应该由本人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盖章单位的公章。不可盖财务章或合同章。

10、所附诉状副本份数。副本的份数应该与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人数一致,立案时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交,需要强调的是起诉人自己别忘了保留一份。

●民事起诉书能否手写?

律师你好,我想问一下,民事起诉书能不能手写?

中顾网律师解答:

去法院的咨询台咨询一下

一般说来,可以只要格式内容正确

但最好别手写起诉状

给法官第一印象

手写的会有些受影响,给法官造成的印象不太好»全文

■相关范本:

●民事起诉书

原告: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全文

●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第一、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时,可不写案件事实,直接写为\"本院认为:„„(另起一段,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原审裁判在运用证据、适用法律及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指出原裁判的错误之处)\";»全文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张绪武,男,汉族,1944年6月16日出生于陕西白河县,初中文化,2001年退休于安康宏远公司。现住汉滨区金川西街115号。身份证号:612421440616033。»全文

●法人民事起诉书范文

原告名称: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姓名:_____ 职务:_______

电话:______

企业性质:____ 工商登记核准号:_________»全文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书的格式

原告:张×,女,汉族,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原在××有限公司工作

住址:××路××花苑41号101室,电话:×××××»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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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住址: 邮编:

工作单位: 电话:»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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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原告邹XX与李X(邹小X养母)经人介绍于1985年结婚。李X由于身患疾病不能生育。1988年2月13日,李X私下从医院抱回一个女婴抚养,故办完一切手续,造成既成事实后才告诉我,无奈我只能默认。但父女感情一直不好。»全文

●房屋租赁纠纷民事起诉书

原告XXX男xxx 电话

被告XXX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现住北京市亚运村慧忠里小区403号楼463 电话

诉讼请求

1、请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房押金人民币壹仟八百元整

2、请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二十五元、诉讼期间原告往返法庭的交通费五十元、原告误工费三百元及合同违约赔偿金壹仟零捌拾元、原告未退押金在被告持有期产生的定期存款利息

3、请判令被告当庭向原告做书面和口头道歉»全文

●商标侵权民事起诉书范例

原告:新西兰THEATRELIGHT LTD.

地址:6 ROWE STREET,P.O.BOX 13-159 ONEHUNGA AUCKLAND NEWZELAND»全文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起诉书

原告:xxx,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25日,重庆市XX县人,住XX县X场乡江云村xx组41号。身份证号:51352119xxx5253xx。联系电话:13xxx2701555。»全文

●抵押物拆迁补偿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xx县宝x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人民西路与为民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赵xx,主任。

被告xx县医院公司。住所地:宝丰县兴宝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第12篇:增加赡养费 民事起诉书

民事起诉书

原告: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现住址:XX市XX区XX号XX号XXX户。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生母):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现住址:XX市XX区XX号XX号XXX户。

被告(系原告生父):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现住址:XX市XX区XX号XX号XXX户。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亲生女儿。2006年4月6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在XX市XX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2006青南离字XXX号),协议中述明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50元。该抚养费在当时也仅够维持原告的基本生活、学习所需。

但随着近年来物价的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650元的抚养费早已不够。而原告生母的收入有限。其再婚后,原告的继父仍要每月向其亲子承担每月1200的抚养费。他们二人再承担原告目前的抚养费用有些困难。被告虽有较高的经济收入,但基于与生母的关系恶化,拒不增加抚养费用。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恳求法院判如所请!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人:年月日

第13篇:民事起诉书范本1

民事起诉状范本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与原告关系(如果委托律师代理 诉讼,不需写律师基本情况,只写:“委托代理人:姓名,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有共同原告的,按照权利大小接着排列,所列项目同前)。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与原告的关系。被告:……(有共同被告的,按照义务大小接着排列,所列项目同前)。

第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诉讼请求:____事实和理由___

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 此致

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

(签名或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1.本诉状副本______份;2.证物____(名称)____件; 3.书证____(名称)____件。

第一审民事调解书:×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1998】×民初字第6号

原告 被告 案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

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

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有

法律效力。

1998年1月19审判员徐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元异

书记员王××

第二审民事调解书”写作实例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1993】京中经终字第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案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

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

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审 判 员 战×× 代理审判员 付××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周××

民事起诉状范本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与原告关系(如果委托律师代理 诉讼,不需写律师基本情况,只写:“委托代理人:姓名,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有共同原告的,按照权利大小接着排列,所列项目同前)。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与原告的关系。被告:……(有共同被告的,按照义务大小接着排列,所列项目同前)。

第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诉讼请求:____事实和理由___

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 此致

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

(签名或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1.本诉状副本______份;2.证物____(名称)____件; 3.书证____(名称)____件。

第一审民事调解书:×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1998】×民初字第6号

原告 被告 案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

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

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有

法律效力。

1998年1月19审判员徐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元异

书记员王××

第二审民事调解书”写作实例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1993】京中经终字第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案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

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

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审 判 员 战×× 代理审判员 付××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周×× 民事起诉状范本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与原告关系(如果委托律师代理 诉讼,不需写律师基本情况,只写:“委托代理人:姓名,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有共同原告的,按照权利大小接着排列,所列项目同前)。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与原告的关系。被告:……(有共同被告的,按照义务大小接着排列,所列项目同前)。

第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诉讼请求:____事实和理由___

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 此致

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

(签名或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1.本诉状副本______份;2.证物____(名称)____件; 3.书证____(名称)____件。

第一审民事调解书:×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1998】×民初字第6号

原告 被告 案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

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

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有

法律效力。

1998年1月19审判员徐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元异

书记员王××

第二审民事调解书”写作实例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1993】京中经终字第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案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

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

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审 判 员 战×× 代理审判员 付××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周××

民事起诉状范本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与原告关系(如果委托律师代理 诉讼,不需写律师基本情况,只写:“委托代理人:姓名,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有共同原告的,按照权利大小接着排列,所列项目同前)。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与原告的关系。被告:……(有共同被告的,按照义务大小接着排列,所列项目同前)。

第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诉讼请求:____事实和理由___

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 此致

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

(签名或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1.本诉状副本______份;2.证物____(名称)____件; 3.书证____(名称)____件。

第一审民事调解书:×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1998】×民初字第6号

原告 被告 案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

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

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有

法律效力。

1998年1月19审判员徐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元异

书记员王××

第二审民事调解书”写作实例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1993】京中经终字第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案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

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

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审 判 员 战×× 代理审判员 付××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周×× 民事起诉状范本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与原告关系(如果委托律师代理 诉讼,不需写律师基本情况,只写:“委托代理人:姓名,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有共同原告的,按照权利大小接着排列,所列项目同前)。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与原告的关系。被告:……(有共同被告的,按照义务大小接着排列,所列项目同前)。

第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诉讼请求:____事实和理由___

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 此致

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

(签名或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1.本诉状副本______份;2.证物____(名称)____件; 3.书证____(名称)____件。

第一审民事调解书:×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1998】×民初字第6号

原告 被告 案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

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

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有

法律效力。

1998年1月19审判员徐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元异

书记员王××

第二审民事调解书”写作实例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1993】京中经终字第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案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

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

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审 判 员 战×× 代理审判员 付××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周××

民事起诉状范本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与原告关系(如果委托律师代理 诉讼,不需写律师基本情况,只写:“委托代理人:姓名,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有共同原告的,按照权利大小接着排列,所列项目同前)。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与原告的关系。被告:……(有共同被告的,按照义务大小接着排列,所列项目同前)。

第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诉讼请求:____事实和理由___

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 此致

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

(签名或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1.本诉状副本______份;2.证物____(名称)____件; 3.书证____(名称)____件。

第一审民事调解书:×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1998】×民初字第6号

原告 被告 案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

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

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有

法律效力。

1998年1月19审判员徐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元异

书记员王××

第二审民事调解书”写作实例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1993】京中经终字第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案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

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

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审 判 员 战×× 代理审判员 付××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周×× 民事起诉状范本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与原告关系(如果委托律师代理 诉讼,不需写律师基本情况,只写:“委托代理人:姓名,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有共同原告的,按照权利大小接着排列,所列项目同前)。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与原告的关系。被告:……(有共同被告的,按照义务大小接着排列,所列项目同前)。

第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诉讼请求:____事实和理由___

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 此致

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

(签名或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1.本诉状副本______份;2.证物____(名称)____件; 3.书证____(名称)____件。

第一审民事调解书:×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1998】×民初字第6号

原告 被告 案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

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

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有

法律效力。

1998年1月19审判员徐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元异

书记员王××

第二审民事调解书”写作实例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1993】京中经终字第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案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

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

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审 判 员 战×× 代理审判员 付××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周××

民事起诉状范本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与原告关系(如果委托律师代理 诉讼,不需写律师基本情况,只写:“委托代理人:姓名,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有共同原告的,按照权利大小接着排列,所列项目同前)。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与原告的关系。被告:……(有共同被告的,按照义务大小接着排列,所列项目同前)。

第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诉讼请求:____事实和理由___

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 此致

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

(签名或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1.本诉状副本______份;2.证物____(名称)____件; 3.书证____(名称)____件。

第一审民事调解书:×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1998】×民初字第6号

原告 被告 案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

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

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有

法律效力。

1998年1月19审判员徐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元异

书记员王××

第二审民事调解书”写作实例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1993】京中经终字第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案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

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

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审 判 员 战×× 代理审判员 付××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周××

第14篇: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自诉人:赵女,女,28岁,汉族,四川达州通川区人,初中文化,XX公司职工,住达州市通川区某街某号。

自诉人:张某(系赵女之夫),男,32岁,汉族,四川达州通川区人,高中文化,XX公司职工,住达州市通川区某街某号。

被告人:吴某(系赵女之继母),女,52岁,汉族,四川达州通川区人,农民,住达州市通川区某街某号。

被告人:赵男(系赵女同父异母的兄弟,吴某的亲生子),男,22岁,汉族,四川达州通川区人,高中文化,XX公司职工,住达州市通川区某街某号。

案由:故意伤害罪

诉讼请求:

1、吴某、赵男承担刑事责任

2、赔偿自诉人8700元人民币。

3、诉讼费用有被告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赵女由外祖母养大,与吴某关系不和,来往稀少,吴某平时对赵女存有怀恨之心,经常到赵女家门口借故谩骂、挑衅。2006年底,赵父去世,赵女因此分得一笔遗产,吴某因此更加恨赵女。2007年2月26日上午,吴某见赵女没有去给赵父上坟,以赵女没有良心为由两次到赵女家闹事,撕毁春联,揪掉了赵女的头发,挖破赵女的脸皮,使赵女疼痛难忍。在呼救中,过路群众徐某赶去拉开。吴某扔不罢休。当晚十点左右,吴某又与其子赵男领着孙某、宋某等十多人,砸坏赵家房门插销,闯进屋内。用砖头和穿着大皮鞋的脚踢赵女和她的丈夫张某,直打得两人伤痕累累,当时在场的有胡某、李某作证。

经达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张某头部及腰部挫伤,赵女左臂及下肢六处挫伤、右耳处挫伤、皮下有淤血。造成夫妻两人二十多天不能上班,停发工资2200元人民币,并花去医疗费6500元人民币。

综上所诉,被告人吴某、赵男,无视他人的生命健康,带人殴打自诉人赵女、张某,造成赵女、张某受伤,已经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自诉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此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赵女张某2007年7月13日 附件:

1、《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副本三份;

2、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费用清单;

3、XX公司停发张某工资2200元人民币证明材料;

3、证人胡某、李某的身份证明材料;

4、胡某、李某的证言。

第15篇:民事赔偿协议

民事赔偿协议

甲方:刘特林

乙方:彭中强 欧阳盛 黄伟强 王旭

乙方彭中强等四人于2009年11月6日夜宵时,因与甲方发生争执,将甲方刘特林伤害至轻伤。甲方在综合考虑了乙方的悔改态度、家庭情况后,与乙方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乙方在第一次与同案其他人赔偿甲方两万元的基础上,此次再共同赔偿甲方捌千元;

二、甲方同意谅解乙方等四人,表示同意放弃要求乙方进行民事赔偿的权利,不就上述伤害再提出索赔或诉讼。

甲方:乙方: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我是被告欧阳盛的辩护人,对于检方指控被告欧阳盛犯寻衅滋事罪,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辩护人认为,欧阳盛的犯罪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而非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体现为寻衅方寻隙挑衅,无中生有,小题大做,而被挑衅的一方通常没有过错。从本案的证据来看,首先,在主观方面,被告并没有明显的挑衅意图。被告因为在漫酒摊上喝漫酒时,嫌邻桌的刘特林、肖春光等人声音过大,从而走到邻桌提出意见:“你们声音小点。”尽管他的态度不好,或者声音很大,但这和我们通常意识中的“妈的,你们敢在老子面前吵。”或者:“吵什么,再吵老子打死你们。”等明显挑衅的语言有本质上区别,挑衅意图不明显。事实上,起诉书上载明的是“欧阳盛嫌邻桌声音太吵,从而上前质问。”用的是“上前质问”而非“上前挑衅”一词。可见,检方也认为欧阳盛所说的话还没有达到挑衅的严重程度。其次,在客观方面,欧阳盛等人表现为非法损害了被害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不是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不属于无端滋事,无事生非。而是有明确的起因,只不过是以恶制恶,采取了违法的方式,实施犯罪行为时对象清楚,目标明确。第三,在侵害客体上,不论是开始时用拳头攻击肖春光,还是后来转而使用剪刀、勺子等攻击刘特林,目的都非常明确,就是伤害肖、刘两人的身体,正是在

1-2分钟的集中攻击中,刘特林受轻伤、肖春光受轻微伤,侵犯了他们的健康权利,直接导致了欧阳盛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综上,辩护人认为,欧阳盛等人的作案动机是区分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关键,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寻衅滋事罪。

2、被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本案中,被告人的供述和在场唯一证人曾志军的证言,都证明刘特林在挨打之前,手里拿着酒瓶。当时的情形是,已经有几个被告在围打肖春光,还有两个被告准备提着啤酒瓶过来帮忙,在这种一触即发的情况下,刘特林确手提啤酒瓶迎上两个被告,让人有充足的理由认定他是准备上前参与打架。如果说肖春光挨打的理由不足(被告及证人都认为他在被欧阳盛质问后,起身打电话喊人帮忙打架),那刘特林的行为无疑火上浇油,因此所有被告都放弃追打肖春光,转而围打刘特林。如果不是刘特林行为不当,进一步激化了矛盾,也不会促成这起案件的发生。这同时也就解释了为什么这个案件的引发者,最先挨打的肖春光只是受了轻微伤,而后来只是拿了个啤酒瓶的刘特林反而受了轻伤的真正原因。

3、被告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欧阳盛等四人在对被害人刘特林进行了充分赔偿后,获得了刘特林的谅解。取得了刘特林的刑事谅解书,并与刘特林的特别代理人签订了《民事赔偿协议》,刘特林承诺不再就民事部分追究欧阳盛等四人的责任。

4、欧阳盛有自首情节。在2010年2月9日,欧阳盛自动到朝阳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形成了询问笔录。询问笔录中有干警问欧阳盛:“你来派出所做什么?”欧阳盛回答:“我来

主动反映问题的。”的内容和他如实交代2009年11月6日晚故意伤害肖春光、刘特林等事实的内容。至于后来他没有如期到案,是因为他误认为自己已经交代清楚,且他的女儿刚刚出生,他一直在家照顾女儿,并没有逃脱追捕的意图。因此,欧阳盛的行为应该认定为自首。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被告欧阳盛在犯故意伤害罪之后,有悔罪表现和自首等从轻情节,且获得了被害人谅解。请法庭念在他年少气盛,一时冲动,属初犯和偶犯;充分考虑他妻子没有工作,女儿未满周岁,父亲年老多病,全家人需要他抚养等客观情况,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他从轻处罚。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

赫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欧阳胜的辩护人周继军在贵院刑庭于2010年5月31日一审开庭审理欧阳胜等人寻衅滋事一案时,除认为本案实际上是一起故意伤害事件外,还当庭提出对益阳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益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标注日期为2009年11月17日,编号为公(益)鉴(法)字[2009]1318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提出质疑。并以鉴定书的检验内容与伤检照片内容不相符,照片中反映的被害人刘特林伤口单个长度未达到10厘米,总长度未达到15厘米,不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为由,提出了刘特林不构成轻伤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周继军认为:鉴于被害人刘特林的伤情等级是本案的关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对被害人伤情重新做法医学鉴定的申请。

望批准为盼。

辩护人:

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

第16篇:民事赔偿 民事补偿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民法学对“适当赔偿”及“适当补偿”均未作详细的解释,而在审判实践中,却常遇到这两类案件,笔者浅谈对这两种民事责任的理解。

一、首先对概念的理解

1、适当赔偿,《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51条规定:“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应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所缴”、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是《民法通则》及《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仅有的两处出现“适当赔偿”的字样,从这两段文字来理解“适当赔偿”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指对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数额无法具体确定,但确有侵权行为的发生,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数额无法具体确定,但确有侵权行为的发生,行为人因侵权而获利,故应当予以适当赔偿。第二种情况是指有监护义务的单位对监护的人在学习、生活或住院治疗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或致他人损害,而单位有过错的,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适当补偿是赔偿的一种补充表现形式,它包含在广义的赔偿范畴之中,具有中国法律制度的特色,是在侵害事实发生过程中的受益人虽然在行为上无过错,但基于与致害人的特定法律关系,根据公平原则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适当赔偿”及“适当补偿”两者的区别

1、适用原则不同,前者适用的是过错原则,后者适用的是公平原则。

2、适用的范围不同,前者适用于侵权或基于民事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后者仅适用于受益人因特定的法律关系而引起的纠纷。

3、承担方式不同,前者是按照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民事责任,即错责相等。后者则是按照受益人的受益程序及经济状况等因素而决定,即无错而责。

4、性质不同,前者具有惩罚性,后者具有公平性。

5、社会效果不同,前者体现了过错责任人应受到相应法律的惩罚,目的是维护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及民事活动有的有秩进行,因“制”而“序”,是增强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后者则体现了公正公平原则,是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法律武器,是鼓励人们敢于见义勇为的有力保障。

综上所述,“适当赔偿”及“适当补偿”都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前者具有普通性,后者具有特殊性,两者相辅相承,以互补的形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赔偿制度。

三、对适用“适当赔偿”及“适当补偿”的几类案件的理解

1、适用“适当赔偿”的案件:(1)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应当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学校内致他人损害或受到伤害,学校有过错的该校应适当赔偿;(3)精神病人在院治疗期间致他人损害或受到伤害,医院有过错的,该院应予适当赔偿。

2、适用“适当补偿”的案件:

(1)雇佣人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因自己无过错或有部分过错而受到损害,雇主应当予以适当补偿;(2)合伙人在从事合伙活动过程,因自己无过错或有部分过错,而受到的损害,其他合伙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3)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予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4)一方必须经相邻一方所使用的土上通行的应当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5)义务帮工在从事帮工中受到的损害,当事人无过错的,被帮工人应予适当补偿;(6)堆放物品倒塌造成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堆放人应予以适当补偿。(7)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在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的受益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如紧急避险,见义勇为、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等。

四、“适当赔偿”及“适当补偿”在审判实践中的把握

因“适当”两字,法律就此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审判实践中决不能在裁量上具有随意性,必须严把“适当”关,结合具体案情,充分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过错情节、损失大小或受益人的收益情况、当地人均生活水平、当事人的收入状况、当事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审判,使“适当”恰到好处,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及严肃性。

在民事活动中,对为避免他人损害而使自己遭受损害的受害人,由受益人所给予的补偿。民事补偿与民事赔偿的不同之处在于:民事补偿不是违反民事义务的结果,而民事赔偿则是违反民事义务的结果;民事补偿的义务人是无过错的,而民事赔偿的义务人一般是有过错的;民事补偿的义务人一般为受益人,而民事赔偿的义务人一般是实施损害行为的行为人。中国《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了受益人对受害人的补偿义务,第129条规定了受益人对紧急避险致害的补偿责任。

就在去中专报到的前两天,15岁的勤艺(化名)仍然走进网吧“畅游”。谁也没有料到,这次网游,竟成了他短暂人生的终点。勤艺猝死后,其父母将网吧老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今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定网吧老板担责20%,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6293万元。

勤艺父母诉称,15岁学生勤艺于2006年8月30日到一网吧上网打游戏,由于连续两天通宵达旦上网,过度兴奋、紧张、疲劳引起剧烈头痛。8月31日凌晨4时多,在网吧服务生的指点下,勤艺外出购买止痛药,结果走到网吧大门口就昏迷跌倒路边,后被警方“110”送往医院抢救,最终因脑室出血死亡。勤艺父母认为,网吧老板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判令赔偿各类损失共计30.2万元。

网吧老板辩称,勤艺的死亡原因是脑出血,主要原因系血液病或血管畴形等因素造成,与其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故不同意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网吧老板应该明知网吧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所以勤艺进入网吧长时间上网游戏的原因当由网吧老板管理不当造成。虽然勤艺的死因是“脑出血”,属自身病理性变化,上网游戏也不一定必然导致“脑出血”症状,但根据一般医学常识,当常人处于高度紧张激烈的情况下,人的血液循环会加快,神经系统紧张,心跳加速,生理机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勤艺长时间的静坐上网游戏,大脑和神经系统始终处于高度紧张状态,持续时间又较长,所以并不能完全排除其死亡与进入网吧长时间游戏间存在某种诱因的可能性。

鉴于此,法院确定网吧老板应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勤艺父母疏于监护,自行承担80%的民事责任。

记者昨从婺城区法院获悉,经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去年2月发生在市区某网吧内一男猝死案告一段落,死者家属将获赔近19万元。

这名猝死的男子姓周,是婺城区乾西乡人,现年28岁。去年2月23日晚9时许,周某到市区环城北路道院塘一家网吧上网。网吧的监控录像显示,次日下午1时30分左右,他进入网吧的厕所。下午1时53分,在网吧上网的顾客郑某发现倒在厕所中的周某。下午2时46分,经医生检查,周某已死亡。

周某的母亲在悲痛之余,状告该网吧经营者,提出了总计622181.30元的赔偿要求。她认为,网吧应为消费者提供消费时间等方面的提醒服务,也应为消费者出现的一些突发性事故提供服务,比如送医抢救、报警急救等。她儿子在网吧里意外死亡,网吧经营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外,她儿子在网吧发生意外被人发现后,网吧值班人员并未当即采取急救等相关措施,也未及时报案,而是先打电话给另一已下班的网管,再由该网管从江南赶至事发地,再由其报警,从而耽搁了宝贵的抢救时间。

在庭审中,网吧经营者称,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会承担赔偿责任。但从现场来看,厕所中无水,地砖是防滑砖,周某并非滑倒。周某被人发现时已死亡,不存在抢救不及时的说法。

经法院调查,在周某上网期间,网吧安装的监管软件能正常发出温馨提示,内容称:“您已连续上机超过3小时,为了您的健康,适当休息一下吧!”经两家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在短时间内死亡,临床医学上和法医学上称猝死。根据既往史、现场情况、死亡征象、尸检情况,判断周某在上厕所过程中癫痫发作,向后跌倒致头部损伤,从而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癫痫引发猝死)。

法院认为,周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知自身的健康状况是否适宜长期通宵达旦地持续上网,但其未能自控,并最终导致死亡。因此,事故发生主要原因在周某自身。

网吧方对超时上网人员虽有建议休息的温馨提示,但对周某超时上网没有采取其他措施予以制止;在发现周某倒在厕所内后未及时报警抢救,因此对周某的死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酌定由网吧承担合理损失赔偿中30%的次要责任,计186182.14元,驳回周某母亲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网吧经营者金某不服,向市中级法院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10月13日凌晨2时许,文某及其朋友在万盛一网吧二楼上网时因调换座位与未成年人邵某发生不愉快,邵某遂打电话联系周某。不久周某抵达网吧门口与邵某会合后来到该网吧二楼,言语冲突中周某摸出东洋刀刺向文某,文某亦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反击,二人扭打在一起,双方均身中数刀。之后,周某准备逃跑,文某踢了周某一脚,周某便摔倒在楼梯转角处,文某持刀追去坐在周某身上欲继续刺周某,后被人拖开。事发当时网吧由两名工作人员负责照看,在二楼发生械斗时一工作人员即通过监控视频发现状况并准备上楼查看,但走到楼梯口处因文某与周某打得很凶便心生畏惧退到网吧门口,待文某与周某、邵某等均离开后才上楼检查电脑、清理现场。另一工作人员正在看上网人员打游戏,在斗殴者均离开网吧后才得知发生了打架并报警。文某经住院治疗后即起诉周某、邵某及网吧。

【审判】

万盛法院一审认为,被告邵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周某受被告邵某邀约帮助其实施对原告文某的殴打,并将原告文某致伤,应当依法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被告周某与被告邵某属共同侵权人,被告邵某的监护人即本案法定代理人对被告周某的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文某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被告周某、邵某的民事责任。而被告网吧对上网人员未核实过年龄等身份情况,仅凭目测其个子高矮来判断是否属未成年人,且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遂判决原告文某的医疗费等94140.33元,由被告周某赔偿50%即47070.17元、被告邵某的监护人赔偿20%即18828.07元,被告网吧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网吧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被告网吧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在审理过程中,对网吧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形成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若网吧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本案的纠纷将不会发生,故网吧应对邵某、周某赔偿文某的全部金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网吧既为补充责任,就不能对邵、周二人所赔偿额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是:首先,被告网吧违法容纳心智尚未成熟、尚不能完全判断自己行为将导致何种后果的未成年人上网,而该未成年人即被告邵某又系纠纷发生的邀约人;其次,被告网吧的工作人员在械斗发生时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在伤害结果造成后亦未采取合理的救助行为。若被告网吧尽到了上述两点安全保障义务,本案的械斗、原告文某的人身伤害将不会发生。因此,被告网吧应当对被告周某、邵某应赔偿原告文某的全部金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虽早在2002年11月15日便颁布施行,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但至今仍有部分网吧违法容纳未成年人上网,其原因无非在于一个“利”字。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较成年人更易沉迷网络、付费购买网络增值服务,网吧从中获取的利益自然也较成年人更为可观。但是,未成年人遇事冲动不计后果的特点也给网吧管理带来了隐患,一旦发生纠纷造成人身损害,网吧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希望存在侥幸心理的网吧管理者及早警醒,在衡量利弊得失之后作出正确的抉择。

第17篇:民事赔偿协议书

民事赔偿协议书

(参考格式)

协议双方:

甲方: , ,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编号: 。

乙方: , ,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编号: 。

, ,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编号: 。

乙方系×××的妻儿。×××(系甲方雇工)于 年 月 日在为甲方(系

×××生前雇主)劳动时,因电击死亡。为解决因×××死亡的善后赔偿事宜,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因×××家属来沪料理×××后事的车旅费、住宿费以及在处理死者火

化前的生活费,由甲方承担。

二、发生在上海期间的×××的丧葬费由甲方承担。

三、以上第

一、二条款项由甲方按乙方提供的支付凭证,按实结算。

四、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因×××死亡的赔偿金,计人民币×××万元。

五、以上第四条款的赔偿金,由甲方最迟于 年 月 日存于 在

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内。在甲方向 名下存款帐户存人该赔偿款时,乙方应

向甲方出具收款收据。

六、双方约定,在甲方履行了上述全部款项赔付义务后,乙方不再以其他任

何理由向甲方再行赔偿和补偿要求。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上海市 公证处备查一份。本

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

八、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发生争议,自行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上海市

民法院管辖。

协议人: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第18篇:民事赔偿协议.

民事赔偿协议

受害人:女,身份证号:(以下简称甲方) 致害人:男,身份证号:(以下简称已方) 委托代理人:曹玉丽,女,身份证号:

2011年3月2日,中午受害人侯继红在新蔡县顿岗乡卫生院黄岩推倒在楼梯口,导致股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黄岩涉嫌故意伤害罪。考虑甲、乙双方均系顿岗卫生院职工,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因受伤导致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等乙方愿意全额赔付,经协商一次性赔付人民币陆万元,并当面向甲方赔情道歉。

二、乙方应支付甲方赔偿款由乙方代理人一次性交付并出具收条,。甲方所有治疗票据交由调解单位存档保存。

三、甲方收到乙方赔偿款后,对乙方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黄岩的刑事责任,并向公安机关交递谅解撤诉申请书1份,以示诚意。

四、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各自按协议履行,永不纠缠。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或代理人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当事人:调解人:

调解单位:

2011年月日

第19篇:民事赔偿协议书

民事赔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与(乙方)就此交通事故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元。

二、付款时间及办法: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内部自行安排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或者补偿费用要求。

五、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不再有任何权利和义务。以后因此次赔偿事故的结果和因此事衍生的结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以次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以任何理由纠缠,如违约的,除违约方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外,还应承担违约金元。

七、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且公平合理。

八、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法律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算完全满意。

九、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一、协议附件

甲方:乙方:

见证人:

年月日

第20篇:民事赔偿协议书

民事赔偿协议书

甲方(赔偿人姓名):乙方(受偿人姓名):

身份证编号:身份证编号:

甲乙双方就年月日,发生在的,甲方高空落物砸伤乙方一事,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就此事,甲方向乙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元(大写)。

二、以上赔偿,定于年月日,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三、甲方付清以上赔偿款项后,乙方不再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立即生效。

五、本协议书一项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民事赔偿起诉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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