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赔偿协议
受害人:女,身份证号:(以下简称甲方) 致害人:男,身份证号:(以下简称已方) 委托代理人:曹玉丽,女,身份证号:
2011年3月2日,中午受害人侯继红在新蔡县顿岗乡卫生院黄岩推倒在楼梯口,导致股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黄岩涉嫌故意伤害罪。考虑甲、乙双方均系顿岗卫生院职工,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因受伤导致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等乙方愿意全额赔付,经协商一次性赔付人民币陆万元,并当面向甲方赔情道歉。
二、乙方应支付甲方赔偿款由乙方代理人一次性交付并出具收条,。甲方所有治疗票据交由调解单位存档保存。
三、甲方收到乙方赔偿款后,对乙方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黄岩的刑事责任,并向公安机关交递谅解撤诉申请书1份,以示诚意。
四、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各自按协议履行,永不纠缠。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或代理人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当事人:调解人:
调解单位:
2011年月日
《民事赔偿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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