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 告:济南福瑞海派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所住地:济南槐荫区匡山小区4号楼2-403室 法定代表人:石莲凤 联系电话: 13688630059 委托代理人:高建 男 济南福瑞海派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职工 联系电话: 13708927911 被告: 性别:
住址 :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37-1号戎秀苑小区 号楼 单元
室
联系电话:
诉 讼 请 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人民币 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 实 和 理 由
2013年 7 月原告与戎秀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双方签订了《济南戎秀苑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受益人为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受益人按房屋建筑面积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被告系市中区卧龙路37-1号戎秀苑小区 号楼 单元 室第 1 页 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按合同约定应当向原告缴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但被告一直拒绝缴费。
合同履行至今,原告按合同约定,依约履行了义务,为被告所在的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却拒不履行自己的缴费义务,违犯《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原告多次催缴,未有效果。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律、法规作出判决,维护原告企业的合法权益。
此 致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济南福瑞海派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5年4月 日
第 2 页
《物业费民事起诉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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