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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建议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1-04 06:09:36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司法建议书

司法建议书

(文本下载)

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本院在审判一案中,发现。为此,

特建议: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年月日

(院印)

抄送:

推荐第2篇:司法建议书

__________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本院在审判_________一案中,发现____________.为此,

特建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年月日

(院印)

抄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推荐第3篇:司法建议书

X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2006)X刑终建字第2号

X镇初级中学:

本院在审理被告人X等人故意伤害一案中发现:被告人X曾系你校学生,X利用对学校环境熟悉的便利条件,为报复他人到校对你校学生X进行伤害。在殴打过程中,你校学生完全有能力保护自己,但由于对X等人的惧怕,不敢反抗,致使X被打成重伤,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使你校学生及家长产生校内无安全感的心理。为此,特建议:

一、教育学生学会保护自己,以积极、有效而妥当的方式、方法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学校每天都应有保卫人员值班巡逻 。对严重的治安案件要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同时,为使值班人员负起责任,确保学生以后不再受到犯罪行为的伤害,建议对门岗值班的人员予行政处理。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推荐第4篇:司法建议书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2010)沿行初建字第5号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本院在审理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甘溪乡毛田村场上二组(以下简称“场上二组”)诉你土地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中发现:原告场上二组对我国与土地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理解上存在偏差,误认为第三人杨胜舟系非农业人口,不是场上二组的农村居民,无权享有场上二组属集体土地的宅基地。为此,特建议:

一、加强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宣传工作,尤其是土地方面的。面对我县经济的发展现状,土地的潜在价值逐年上升,导致土地征收和确权等过程中的土地纠纷日益增多。为确保不再发生普通民众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理解存在偏差,建议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做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释明工作,让普通民众能够知法、懂法、守法。

二、进一步施行行政公开,打造阳光政府。紧紧围绕人民利益为中心的根本出发点,将政务信息适时公开,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知晓政府工作中的“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

三、从源头上重视信访接待工作。土地是民众的安身立命之所,关乎土地利益的案件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因此信访接待中应注意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做到层层抓落实、件件有回音。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二 O一O年五月五日 2

推荐第5篇:司法建议书格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0 年第31 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为充分发挥全省法院司法能动作用,积极延伸司法审判职能,有效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通知》精神,结合全省法院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法院司法建议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的重要意义

1、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工作是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的重要举措。

能动司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属性,是转型时期中国司法发展的必然选择。全省各级法院在认真履行司法审判职责的同时,密切关注各类可能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政策风险,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是依法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方式和有效举措。

2、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工作是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式。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发展变化的必然要求。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既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人民法院承担的一项重要责任。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有关单位和部门在执法程序、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指出并提出对策建议,是人民法院以柔性司法方式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形式。

3、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工作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途径。司法建议工作开展的水平和成效是检验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重要标尺。通过进一步规范司法建议制作、加强学习培训、完善考核奖惩等措施,全面提高司法建议质量,有助于增强全省法院广大干警认识大局、把握大局的能力,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工作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表现出来的信服和信赖,其最主要是靠公正廉洁的司法活动来实现。与此同时,人民法院通过开展司法建议工作,延伸司法审判职能,积极负责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建言献策,是优化司法环境、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方式。

二、司法建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5、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始终坚持能动司法、主动服务,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大力加强和规范司法

建议工作,提高司法建议工作水平。

6、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目标任务是:紧密结合司法实践,密切关注司法审判领域中所反映出的有关管理体制、公共政策、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找出症结,探索规律,预测趋势,提出建议,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司法建议的提出

7、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和办理涉诉信访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司法建议:(1)对可能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某一类倾向性问题,需要积极加以应对的;(2)存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需要做好处置预案的;(3)对涉及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等民生问题保护不力,需要有关单位和部门强化措施,加以改进的;(4)发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工作方法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或者存在重大漏洞的;(5)存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调查、执行等行为或《行政诉讼法》

规定的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需要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

(6)发现涉嫌违法或犯罪的行为而没有被查处的;(7)诉讼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尚未彻底解决,需要有关部门继续处理的;(8)其他有必要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

8、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必须及时、准确、合法、慎重。司法建议一律以法院的名义发送,任何内设机构和个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发送司法建议。

9、司法建议的事项要具体、明确、有针对性。提出司法建议时,既可以针对个案中存在的问题采取一案一建议或一案多建议,也可以针对某类案件反映出的共性问题采取多案一建议,还可以就某一个阶段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宏观性司法建议。

10、司法建议一般应由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或法院有关职能部门提出院、庭长在履行审判监督指导职责时,审判管理部门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等活动时,发现有漏发司法建议的情况,可以建议补发。

11、拟向上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的,应逐级提请同级的上级人民法院发送。

四、司法建议书的制作

12、个案、类案司法建议书一般由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或所在的审判业务庭(局)负责起草,宏观司法建议书一般由有关综合性部门负责起草,经由司法建议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院长或者分管副院长签发。

13、司法建议书制作前,应当开展细致扎实、全面深入地调查研究工作。制作时应做到格式规范,文字精炼,表述准确,措词得当,分析问题条理清楚,所提建议依据充分,在实践中易于操作,切实可行。

14、司法建议书的格式一般包括法院名称、司法建议书名称、司法建议书编号、主送单位(被建议单位)名称、司法建议书正文、回复要求、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院印和日期;如需抄送主送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的,需列明抄送单位全称。

15、司法建议书正文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1)案件或调研情况简介;

(2)发现的问题;

(3)原因分析;

(4)具体建议及依据;

(5)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16、司法建议书的尾部可提出希望被建议单位引起重视、加强整改的要求,并告知书面反馈期限,反馈期限一般可确定为一至三个月。

17、司法建议书应参照送达法院诉讼文书的方式及时向被建

议单位送达,并记录送达情况。

五、司法建议落实情况的反馈跟踪和立卷归档

18、全省各级法院应抓好司法建议落实情况的反馈跟踪工作。司法建议书回复期限届满后未收到反馈意见的,相关承办部门应主动向被建议单位进行询问、提醒或回访,也可以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意见。

19、司法建议书承办部门应及时将司法建议书及相关材料整理立卷,移送司法建议工作日常办事机构集中归档。针对个案发出的司法建议书,还应将其正本归入该案卷宗副卷。

六、切实加强对司法建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20、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工作。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司法建议工作作为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法院的整体工作部署。党组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司法建议工作汇报,专题研究部署司法建议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上级法院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使

司法建议工作不断规范,取得实效。

21、设立司法建议工作日常办事机构。全省各级法院研究室(办公室)作为开展司法建议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本院司法建议书编号、审核、归档工作;

(2)定期开展司法建议工作情况通报,牵头组织司法建议经验总结活动;

(3)负责司法建议管理、考评等工作。

22、加强法官司法建议制作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司法建议制

作专项培训,增强法官司法建议制作能力,提升司法建议制作水平。

23、构建司法建议工作交流平台。建立全省法院司法建议信息库,及时将司法建议及其反馈情况、领导批示等录入信息库,并设置检索查询功能,以避免重复、低水平建议;采取信息简报、专题宣传等形式,加强对优秀司法建议的总结推广。

24、建立专项考评机制。将司法建议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司法建议被有关单位或组织采纳并向法院反馈意见或被领导批示的,作为考核的加分项及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之一。

25、开展优秀司法建议评选。全省各级法院可以根据司法建议的内容和效果定期评选优秀司法建议,并适当给予表彰奖励。

26、努力优化司法建议工作环境。全省各级法院应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对司法建议工作的支持,加强与新闻媒体等社会机构的合作,努力赢得社会各界对司法建议工作的理解和尊重。

附件一:个案司法建议书格式

附件二:类案司法建议书格式

附件三:宏观司法建议书格式

附件一:个案司法建议书格式

× × ×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建 议 书

(20××)×法建第××号

××××(主送单位名称):

本院在审理(执行)„„„„(写明当事人或控辩双方名称

或姓名、案由和案号)一案中,发现„„„„(写明发现有关单

位存在的重要问题和提出建议的理由)。为此,特建议:

„„„„„(写明建议的具体事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请将处理结果于收到本建议书之日

起×个月内函告本院。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年×× 月××日

(院印)

抄送:××××(抄送机关名称)

- 10 -

附件二:类案司法建议书格式

× × ×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建 议 书

(20××)×法建第××号

××××(主送单位名称):

近期,本院在审理(执行)×件„„„„(写明类案案由) 案件中,发现„„„„(写明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的重要问题和提 出建议的理由)。为此,特建议:

„„„„„(写明建议的具体事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请将处理结果于收到本建议书之日 起×个月内函告本院。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年×× 月××日

(院印)

抄送:××××(抄送机关名称)

- 11 -

附件三:宏观司法建议书格式

× × ×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建 议 书

(20××)×法建第××号

××××(主送单位名称):

近期,本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写明特 定时期审判执行工作中所反映出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突 出问题和提出建议的理由)。为此,特建议:

„„„„„(写明建议的具体事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 年×× 月××日

(院印)

抄送:××××(抄送机关名称)

推荐第6篇:司法建议书答复

关于对xxx法院司法建议书的复函

北京市xxx人民法院:

贵院(2011)xx建字第2号司法建议书我委已收悉。首先感谢贵院对建委裁决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对于贵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我委领导十分重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加强审查力度,提高办事效率 我委在审查申请人资格及材料时应严格把关,对于申请人申请书上标明的日期与实际提出申请的日期不符的情况一定要求申请人予以更正,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避免给诉讼带来不必要的障碍。

二、加强裁决程序规范

在拆迁过程中,因被拆迁人拒收相关拆迁材料,所以会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将相关材料交给被拆迁人,针对贵院加强裁决规范的司法建议,我委完全接受,将按照建议内容严格完善裁决的程序规范,督促我委工作人员、拆迁人或评估机构完备相应的送达手续,确保程序无瑕疵。

三、提交证据尽量规范

我委会尽快针对行政案件的性质,按照贵院的司法建议,制定详细的提交证据规范,完善证据目录,在日后行政案件中,不出现遗漏见证人身份证明的情况,确保相关证据

经得起法律的审查。

四、严格在职权范围内加强对实体的审查。

在郝君案件中,在我委裁决的过程中郝君经合法通知,无故未按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接受调查和调解,其他所谓权利人亦未就此在我委裁决过程中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因此我委无法在裁决程序中得知还有其他权利人的存在及具体权益状态。同时,我委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政机关,由于职权及能力所限,无法对所涉房屋继承问题内部纠纷进行认定。尤其是在农村宅基地拆迁过程中,因农村未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登记,通常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以宅基地使用权人作为被拆迁人,我委只能依据当事人陈述、当地派出所及镇政府、村委会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确定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进行裁决,而对其家庭内部的继承等民事纠纷不应在我委裁决的范围内,我委无权亦无力就此进行认定和处理。如在裁决中通知所有继承人参加,一则我委无法认定全部继承人的范围、基本情况也不一定能够准确和全面,如果只通知了部分继承人反而容易造成混乱;二则基于上述被拆迁人的确定原则,如通知所有继承人参加裁决程序,则其他继承人参加裁决程序的身份如何界定?是被申请人还是第三人?依据何在?因此我委认为通知所有继承人参加裁决程序,实际操作比较困难,我委可建议主张权利人申请法院财产保全对由争议的补偿款进行保全。贵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实

体审查的强度司法建议,我委愿意在职权范围内尽最大努力保证实体的审查,避免出现遗漏当事人的情形,并严格审查拆迁补偿的各项内容,确保裁决的合法性。

今后,我委将针对贵院的司法建议,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相关制度,避免在行政行为中出现瑕疵。

现特此回复。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篇2:司法建议书及回复

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2012)×刑初建字第5号

×××畜牧局:

近期,我院审结两起涉及食品安全职务犯罪案件,针对此种情形,为更好地保障我区人民的利益,维护我区经济的良好行象,为此,特建议:

一、制定完善检疫员检疫制度,规范检疫员检疫行为。面对我区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八部委关于对生猪集中宰杀、统一检疫的规定,从而确保我区动物检疫制品安全。

二、加强宣传力度,及时处罚违规违法现象。要紧紧围绕我区食品安全的现状,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对我区从事畜牧产业的农户定期集中进行宣传,对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惩处。

三、建议其对我区的生猪屠宰事项进行专项治理,并加强对稽查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的培训。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二0一二年八月十二日

×××

××畜牧局

关于对××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的复函

××人民法院:

贵院(2012)×刑建字第5号司法建议书我局已收悉。首先感谢贵院对我局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对于贵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我局十分重视,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全面规范检疫员检疫行为。从制度入手,建立和完善检疫员检疫制度,认真落实八部委关于对生猪集中宰杀、统一检疫的规定,全面保障我区动物检疫制品安全。

二、开展专题宣传活动。针对我区畜牧食品工作的现状,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努力提高我区从事畜牧产业的农户的法制意识。

三、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治理活动。在全区深入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生猪生猪屠宰专项治理,有效制止违法违法现象的发生。

特此回复

二0一二年十月十九日篇3:关于对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的回复

关于对***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整改建议采纳情况的回复 ***人民检察院:

收到贵院《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检预防建议[2012]05号)后,我局高度重视,专门组织召开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会议就检察整改建议进行讨论研究,及时分析研究存在问题、制定整改落实方案。经会议研究,现就检察建议采纳情况及整改情况回复如下:

你院提出的第一项“完善征迁相关规定”中第一条和第二条的建议内容,我局将予以采纳。

整改情况:在今后征迁项目中,我局将会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相关征迁文件及征迁项目内容,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可操作性强的征迁方案,明确界定公共利益范围,让被征迁群众明白征迁项目的意义及征迁项目的利益构成,降低被征迁群众的抵触情况,减少暴力拆迁的发生,最大限度提高政府公信力度。

你院提出的第二项“健全征迁工作机制”中第一条和第二条的建议内容,我局将予以采纳。

整改情况:在目前征迁办公室职能机构的基础上,优化职能设置,完善规章制度,对各项目拆迁负责人及拆迁人员明确

分工,责任到人。谁实施的拆迁项目,谁长期负责;谁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谁负责到底;并将此项内容纳入干部职工评优晋职考核内容,切实保证各项征迁基本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你院提出的第三项“建立预防工作机制”的建议内容,我局将予以采纳。

整改情况:一是进一步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和警示教育,提高干部法制意识,并督促全体干部职工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坚决杜绝贪污等违法行为。二是规范权力运行,建立惩防保障机制,严格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做到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有效预防。并开展征地补偿款发放情况隐患排查,及时排除违纪违规风险点。三是严厉惩处违法行为,增强法纪威慑力。完善信访综合协调机制,畅通举报渠道,探索信访监督新途径,使群众积极参与民主监督,震慑违法违纪人员;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大力查处有影响的违纪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增强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对涉嫌犯罪者,依法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在此,感谢贵院在建议书中提出的良好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在现有相关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完善;并在检查机关的监督、指导下通过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力度,努

力杜绝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篇4:关于____来信的答复函——(司法行政- 司法鉴定文书) 关于____来信的答复函 :

你投诉 的来信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不属于我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建议你向上述机构主管部门或鉴定委托部门反映有关情况。(据了解, 司法局已向你出具了答复意见。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我厅不再受理。同时,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不属于投诉受理范围。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或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等方式解决,司法行政机关无权撤销鉴定意见书。如认为 司法鉴定所(中心)在鉴定中侵害你的民事权益,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 司法局在处理本案中存在不作为、投诉处理不公正等情形的,可向 市人民政府或省司法厅提起行政复议,或向 司法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司法厅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格式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格式

一、文本格式

(一)标题:关于×××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

(二)正文:

第一部分:信访人反映的具体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包括: (1)收到信访事项的日期。如果是由其他机关转送、交办的,要写明转送、交办机关和本单位收到日期。(2)受理的信访事项。如受理多个信访事项,应逐一写明。

第二部分: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及处理意见。包括:(1)对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的认定。(2)作出处理意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3)处理意见。对多个信访事项要逐一答复。

第三部分:告知对答复意见不服的救济途径。告知信访人如对答复意见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

(三)落款:包括作出答复意见的单位名称及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有关要求

(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必须由有权处理机关作出,不能

以机关内设机构或信访职能处室的名义答复信访人。答复意见书加盖单位公章,不能盖单位内设处室章。

(二)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要有针对性。对信访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避而不答,多个信访事项要逐一进行答复,答复意见要明确具体。

(三)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要有准确性。用词造句通俗易懂,表述准确,简明扼要,不使信访人在理解上产生歧义。

(四)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形成要有严格的报批审查程序。一般信访事项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发,重大信访事项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五)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使用a4纸。

(六)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须在法定期限内送达信访人,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挂号邮寄送达等。答复意见书抄报上一级机关和同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上级机关或同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的,要向交办机关报送办理情况报告;其他机关转送的,要向转送机关通报办理情况。

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格式

一、文本格式

(一)标题:关于×××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报告

(二)正文:

第一部分: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包括:(1)收到信访事项交办函的日期、交办机关的名称及交办编号。(2)交办信访事项的具体内容。(3)向信访人送达受理告知单的时间和方式。

第二部分:信访人基本情况及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基本过程。包括:(1)信访人基本情况。(2)调查核实、会议研究、领导审批、确定处理意见等工作过程。

第三部分:对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结论及处理意见。包括:

(1)经核实认定的主要事实。(2)作出处理意见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3)处理意见。多个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要逐一写明。

第四部分: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向信访人进行答复的情况。包括:(1)书面答复意见的送达方式及日期。(2)信访人对书面答复意见的态度。

二、有关要求

(一)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用词恰当、言简意赅。

(二)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须经信访事项承办单位的分管领导审核签发,重大信访事项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

发,并在文头标明。

(三)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使用a4纸,文头纸使用单位文件纸。落款加盖单位公章,不能盖单位内设处室章。

(四)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作为办结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交办机关。

(五)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抄送同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样本〗

××市××区××镇人民政府

×××〔2006〕×号

关于张××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

张××:

你于2006年5月20日向×××写信(或到××部门上访)反映的信访事项,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已于2006年6月16日交由我镇调查处理。根据你信访反映的问题和上级交办意见,我镇人民政府受理的信访事项有:1.××××××××××××。2.××××××××××××。(该部分写明受理的信访事项)

镇政府对你提出的信访事项十分重视,经调查研究,确定了处理意见。现答复如下: 1.关于××××××××××××的问题。经查,你反映的情况属实,符合×××××××文件规定,镇政府同意××××××××××××。你可于×月×日到镇政府经管办办理相关手续。 2.关于××××××××××××问题,根据××市××区《关于×××××××的规定》,你本人不属于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待遇的对象,镇××站作出的××××××决定是恰当的。你提出的××××要求不予支持。 (以上

1、2部分写对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结论及作出处理结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如对本答复意见不服,你可自收到本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查。

推荐第7篇:司法建议书及回复

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2012)×刑初建字第5号

×××畜牧局:

近期,我院审结两起涉及食品安全职务犯罪案件,针对此种情形,为更好地保障我区人民的利益,维护我区经济的良好行象,为此,特建议:

一、制定完善检疫员检疫制度,规范检疫员检疫行为。面对我区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八部委关于对生猪集中宰杀、统一检疫的规定,从而确保我区动物检疫制品安全。

二、加强宣传力度,及时处罚违规违法现象。要紧紧围绕我区食品安全的现状,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对我区从事畜牧产业的农户定期集中进行宣传,对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惩处。

三、建议其对我区的生猪屠宰事项进行专项治理,并加强对稽查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的培训。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二0一二年八月十二日

×××

××畜牧局

关于对××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的复函

××人民法院:

贵院(2012)×刑建字第5号司法建议书我局已收悉。首先感谢贵院对我局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对于贵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我局十分重视,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全面规范检疫员检疫行为。从制度入手,建立和完善检疫员检疫制度,认真落实八部委关于对生猪集中宰杀、统一检疫的规定,全面保障我区动物检疫制品安全。

二、开展专题宣传活动。针对我区畜牧食品工作的现状,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努力提高我区从事畜牧产业的农户的法制意识。

三、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治理活动。在全区深入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生猪生猪屠宰专项治理,有效制止违法违法现象的发生。

特此回复

二0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推荐第8篇:民事司法文书课程设计报告

民事司法文书课程设计报告

一、设计目的

本课程是以人民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制作的解决诉讼和与诉讼有密切联系的非讼案件的文书的写作为课程设计内容。它不仅要求学习者具有系统的法律知识,而且还要求必须具有扎实的文字功底,具备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开设本课程,旨在通过传授国家司法机关、律师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为解决法律事务而制作的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知识,使学生达到能用会写各种法律文书的目的。本课程设计的目的如下:

1.使学生掌握民事司法文书一般的写作规律,灵活运用实体法与程序法,又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对文书写作的特定要求进行写作。

2.学习本课程,不仅要求学生熟悉并掌握法律文书的各种写作知识,而且要求学生不断提高其实际操作的技能:在掌握了文书写作知识的基础上,进一步作到能用会写。因此,在该课程的学习过程中,应配合必要的写作演练,以有效提高学生写作法律文书的实际能力。在课程考核中,也应把实际写作能力的高低作为考核学生的主要内容。

3.通过课程设计,使学生加深对所学专业课程的理解,增强学生对民事司法文书的写作能力,使学生的理论知识能够与司法实践全面有机地结合起来,并通过课程设计使理论知识得以进一步巩固、充实和提高。

二、设计思路

主要内容

1.指导教师讲授民事起诉书、答辩状、判决书写作要领。 2.训练学生写作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

3.综合运用各种民事法律文书处理一个案件,形成一个卷宗。 集体辅导与个别辅导相结合。

1.指导教师应下达任务书,内容包括题目和论文的基本要求,并对学生应阅读的有关论著提出要求。

2.课程设计过程中,教师必须按照要求进行讲授,加强指导和检查,以便及时纠正原则性的错误。

3.指导老师应每天与指导的学生进行联系,记录学生出勤情况,全面掌握学生课程设计的进度和质量。

4.严格管理,学生无违纪现象

5.检查学生是否按设计任务要求完成全部工作。

三、基本原理与依据 民事司法文书课程设计的基本原理:民事案件中常用的几种司法文书写作规范,将司法文书的写作与相关法律结合处理案件实际问题。

开展的方法:本课程设计是与《民法学》、《民事诉讼法》、等课程配套的实践环节之一,是我校法学本科的必修课程。课程的开展方式如下:

安排一天时间由指导教师讲授民事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的写作 用2天时间让学生练习民事判决书、答辩状、判决书写作。 用2天时间让学生根据一个案件形成一个民事案件司法文书卷宗

四、设计过程与步骤

(1)指导小组组长安排课程设计的基本内容与时间进度;

(2)各位指导教师按照承担的指导任务分别讲授自己应该承担的授课内容; (3)指导学生进行民事司法文书写作的实训; (4)撰写课程设计报告。

五、设计总结

实习很快结束了,虽然很短,但是我们都利用这次弥足珍贵的机会学到了许多东西,也复习了课堂上学习的理论知识,巩固了两年来法学专业的理论知识,尤其是以民诉诉讼法及其相关程序法、实体法内容为主的课程。让我们更好的巩固了专业思想,对于本专业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同时,多多少少我们也总结了一些实习经验,为以后从事法律实务、适应社会达下了一定的基矗当然我们也从实习当中发现了自己的一些不足,并在以后的学习中及时改正,以利于在今后的工作更好的行动。在这段时间的实习中我们严格地服从朱律师安排,并认真、及时地完成课程实习大纲和指导书的任务。实习期间我认真地书写了实习日记,把自己的心得体会通过文字记录下来,并告戒自己实习结束之后一定要认真的总结,把学到了的知识好好地掌握下来。短暂的实习虽然结束了,但我们却依然记忆犹新,相信通过本次实习使每一位同学都收获很大,我们也真正的在实习中得到了锻炼,学到了知识,获得了进步。

六、小组分工情况说明

本次课程设计指导教师共5人,李静任组长。组长负责学生的具体分组、任务安排、成绩登统与上交等工作。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的日常管理与指导,并对所指导学生的课程设计报告进行批改,批改后的课程设计报告与成绩单一并交课程设计指导小组组长。

推荐第9篇:X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X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2006)X刑终建字第2号

X镇初级中学:

本院在审理被告人X等人故意伤害一案中发现:被告人X曾系你校学生,X利用对学校环境熟悉的便利条件,为报复他人到校对你校学生X进行伤害。在殴打过程中,你校学生完全有能力保护自己,但由于对X等人的惧怕,不敢反抗,致使X被打成重伤,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使你校学生及家长产生校内无安全感的心理。为此,特建议:

一、教育学生学会保护自己,以积极、有效而妥当的方式、方法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学校每天都应有保卫人员值班巡逻 。对严重的治安案件要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同时,为使值班人员负起责任,确保学生以后不再受到犯罪行为的伤害,建议对门岗值班的人员予行政处理。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文 章来源 莲

山 课 件 w w w.司法建议书格式

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县教育局:

最近,本院在审理、执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含各乡镇信用社)为债权人的案件中,发现教师作为担保人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在这些案件中,主要存在如下共同特点:

一、多数教师对担保人的法律责任认识不足,或碍于情面签字,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需要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后悔莫及。

二、担保教师接到法院开庭传票、执行通知书或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民事裁定书后,思想压力大,不安心工作,影响了学校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

三、多数教师在做担保人时没有征得配偶同意,一旦发生纠纷,或案件进入诉讼、执行程序,易引发家庭矛盾,影响家庭团结和睦。

四、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担保人又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下,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一定困难。若采取强制措施(如扣押家庭财产、拘留被执行人等)势必影响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同时也给学校教书育人的环境带来负面影响。若不采取强制措施,易使案件久执不结,造成申请人缠诉、上访,同时,也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损法律尊严。

鉴于上述情形,特建议:

一、贵局向全县广大教师深入宣传担保的法律责任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做到谨慎担保,

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县教育局:

最近,本院在审理、执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含各乡镇信用社)为债权人的案件中,发现教师作为担保人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在这些案件中,主要存在如下共同特点:

一、多数教师对担保人的法律责任认识不足,或碍于情面签字,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需要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后悔莫及。

二、担保教师接到法院开庭传票、执行通知书或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民事裁定书后,思想压力大,不安心工作,影响了学校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

三、多数教师在做担保人时没有征得配偶同意,一旦发生纠纷,或案件进入诉讼、执行程序,易引发家庭矛盾,影响家庭团结和睦。

四、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担保人又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下,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一定困难。若采取强制措施(如扣押家庭财产、拘留被执行人等)势必影响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同时也给学校教书育人的环境带来负面影响。若不采取强制措施,易使案件久执不结,造成申请人缠诉、上访,同时,也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损法律尊严。

鉴于上述情形,特建议:

一、贵局向全县广大教师深入宣传担保的法律责任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做到谨慎担保,防范于未然。

二、已经成为担保人的教师,要积极寻找并催促借款人如期偿付借款,只有借款人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才能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人民法院

年月日

推荐第10篇: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司法建议书

县信用联社:

最近,我们对今年以来信用社起诉的借款合同案件特别是信用社败诉的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目的是从审理案件角度,找出你社在签订、履行合同以及诉讼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并向你社提出一点建议,这些建议如能被采纳并能收到一点效果,我们将不胜欣慰。

一、借款人、保证人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合同主体存在缺陷是导致合同无效,甚至信用社败诉的最常见原因。从今年以来审理的案件来看,合同主体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非自然人的法人、组织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签订合同时未提供营业执照。无营业执照的“法人”、组织(如乡镇财政所、农经站、未申领营业执照的煤矿等)无资格从事民事活动,其签订的合同无法律约束力。实践中一旦出现这种合同,往往难以确定责任主体,且证明难度大。

建议:严格审查借款人、担保人的资格,除自然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身份证明外,法人、组织签订合同必须提供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

2、合同载明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自然人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上。如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写的地址是杨庄镇某村的,但在诉讼中却发现该人实际是石桥镇某村的,或者是鲁山的。查明当事人身份是诉讼的前提,上例中从法律上应认为二者不是同一人,严格来讲属被告不明确,以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后果是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建议:提高信贷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签订合同时查明对方身份。

3、合同当事人既未亲自签订合同,亦无委托书。诉讼中借款人或担保人不承认借款或担保的现象屡见不鲜,比如某社诉许某、赵某一案,可能是担保人赵某自己拿着许某的身份证办理的借款手续,诉讼中许某不承认自己签合同,由于赵某下落不明,信用社因无法证明谁是行为人而败诉。

建议:加强对信贷员的责任心教育,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让借款人或担保人亲自在合同上签字,无法亲自在合同上签字的,应有有效的委托书,避免留下类似的后遗症。

二、时效、期间方面存在的问题

超诉讼时效案件依然存在,因超诉讼时效、担保人脱保,在立案、审理时请求“通融”的现象并不罕见。这是一个老问题了,其成因、危害和后果无须再谈。

建议: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制约机制,加强内部监督。二是信贷员、基层社不要回避问题,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争取主动。三是摒弃拖拉工作作风。

三、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

个别案件,信用社履行合同的手续不完善、还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常见的是借款人是甲,而误将款交付给乙;

款未直接交付借款人,受借款人委托处分借款但无委托手续。如翟xx借款一案,借款人是翟xx,担保人是牛xx,合同的签订没有任何问题,只是最后该社在履行合同时,认为翟xx与牛xx是夫妻,所以没有把款交付翟xx,而是把款交付给了牛xx,诉讼中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贷款时双方就已离婚,引起了不必要的纠纷。

建议:真正树立严格依法履行意识,摒弃按“理”办事的习惯。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严格依法放贷,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

四、诉讼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个别代理人有时出庭不及时。

2、格式化诉状的使用太机械。格式化诉状的使用给工作人员带来了一定的方便,减轻了劳动强度,但是个别社在使用中太机械、太死板,没有考虑格式诉状所未能涵盖的内容,这样既不严肃,又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建议:单笔无其他特别情况的贷款,起诉时可以使用格式化诉状;二笔以上贷款合并起诉或有其它特别情况时,不宜使用格式化诉状。

3、随意变更诉讼请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该规定施行前,法律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变更诉讼请求是没有限制的,该规定施行后当事人增加、变更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诉讼中还有随意变更诉讼请求的现象,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建议:转变诉讼观念,起诉时弄准被告和诉讼请求。

第11篇:司法建议书(行政赔偿用)

司法建议书sO100

(行政赔偿用)

xx(主送单位名称):

本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名称)赔偿一案中,发现……(写明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提出建议的理由)。为此,特建议:

……(写明建议的主要事项)。

xx年xx月xx日

(院印)

抄送:xx(抄送单位名称)

第12篇:房地产中介协会司法建议书

可供大家了解下这类方面的知识哦

司法建议书

厦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近年来,我院在审理存量房(即下述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中介机构提供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系造成二手房纠纷案件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为规范二手房交易、减少二手房买卖纠纷,我院对两年来受理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调研,就中介机构提供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汇总分析,针对签约主体、不同类型房产的交易以及合同范本中有关户口迁移、中介费承担、合同解除权等约定的规范提出法律对策,以期通过行业规范减少纠纷的产生。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司法建议:

一、签约主体的规范

1、关于夫妻共有房产的出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婚姻法》亦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非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否则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现实中,夫妻购置房产后将产权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现象极为普遍,由于上述两部法律规定的冲突,导致审判实践中存在大量因夫妻一方出售共有房产而引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之争,对此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也很大。为减少纠纷,建议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如出卖人已婚,应要求其配偶共同到场签属合同或出具同意交易的书面声明。调研中还发现伪造配偶授权委托书及签字出卖夫妻共有房产的案件,建

议对配偶的身份尽最大努力审慎审查,如配偶本人无法到场的,应要求配偶出具经过公证的文书。

2、关于代理人签约。房屋权属人无法到场而由代理人代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建议应审慎审查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及委托权限,特别是产权人系未成年人的,应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角度出发,房产确需出售的,应要求其父母共同到场签署合同或一方签署另一方出具同意交易的书面声明。

二、按揭贷款房产的交易规范

1、交易价格的规范

审判实践中,交易价格构成约定不明主要发生在交易房产为已设定按揭贷款的房屋,因房屋总价的具体构成与贷款余额的偿还、每月供贷的偿还紧密关联,由于约定不明导致双方对已付购房款及尚欠购房款的金额产生争议。为此,建议在确定有按揭贷款房产的交易价格时,应明确两项内容:一是尚欠银行的按揭款(包括本金及利息)是否计入总房价;二是按揭贷款的偿还是否计入已付购房款。

2、付款方式的规范

(1)在需按月偿付银行按揭款的情况下,应明确约定是由出卖人还是买受人每月负责偿付按揭款。在出卖人已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房屋尚未解押,买受人也缺乏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能力的情况下,应明确约定已办理的银行按揭贷款是由出卖人继续偿付,还是转由买受人负责偿付,如转由买受人偿付应同时明确承担义务的时间起算点。

(2)在需先行解押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应明确约定承担解押款支付义务的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支付的时间和方式。如诉争房屋与其它房屋存在“捆绑抵押”,为避免争议,还应明确解押款的偿付人及偿付范围,即支付的解押款是仅限于诉争房屋,还是须为“捆绑抵押”所涉房屋提供全部的解押款。

三、尚未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的交易规范

买卖尚未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屋,买卖双方系依据出卖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房产情况进行交易,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履行潜在一些不确定因素,如预售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符涉及面积差价款的多退少补以及该面积变化对二手房交易价格是否产生影响,开发商逾期交房涉及逾期交房违约金利益的归属等。为确保交易双方的利益、避免纠纷产生,建议买卖尚未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应就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中潜在的可能影响二手房交易的情况作出明确约定。

四、带租户房屋的交易规范

对带有租户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承租人的介入,使法律关系愈加复杂。买卖双方不仅应就房屋交付方式是实物交付还是租约权交付作出明确约定,还应处理好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相关事宜。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这不仅是对承租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出卖人对买受人自由选择权的一种限制。因此,带租户的房屋买卖合同,要认真审查房屋租赁合同。首先,出卖人要将房屋出卖的信息依照约定或法定的期间提前告知承租人,出卖人也要将房屋出租的信息在签约前告知买受人。其次,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应提供书面承诺;在租赁房屋存在合法转租的情况下,次承租人亦享有优先购买权,且基于次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实际占有和依赖关系,其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故亦应征询其意见。承租人或合法的实际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合同附件、补充合同的形式予以载明。

五、户口迁移约定的规范

房屋买卖合同对出卖人户口迁移时间没有约定或有约定迁移义务但未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导致争议处理时缺乏合同依据,无法保护守约方的利益。为此,建议:首先,户口迁移问题应列入买卖合同的主文,避免口头承诺。其次,对办理户口迁移的时间及相关义务的承

担应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第三,对违约责任的承担需明确约定,避免因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导致索赔缺乏直接依据。

六、中介费承担约定的规范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中介费在居间成功时由委托人支付,在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时,则不能认定居间成功。在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则不影响中介费的收取。房屋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买卖协议签订后,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若发生违约行为,中介费全额由违约方支付给中介公司。此处的违约行为,究竟系指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才由违约方承担中介费,还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只要有违约行为就由违约方承担中介费,守约方和违约方往往各持己见,引发争议。为此,建议买卖合同约定由违约方承担中介费时,应当对何为“违约”作出明确约定,即“违约”是仅指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还是也包括合同履行项下的一般违约行为。

七、合同解除权约定的规范

房屋买卖合同一般约定:“若卖方悔约,应书面通知买方,并自悔约之日起三日内退还买方所支付的购房款,同时向买方支付相当于双倍定金的违约金;若买方中途悔约,卖方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卖方应退还买方所支付的购房款”。该条款的表述导致双方对合同是否赋予当事人任意解除权产生争议:有的认为该约定即表示合同可以任意解除,只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即可;有的认为该约定并非任意解除权的约定,合同能否解除仍应遵循双方就解除权行使的约定或法定解除的情形。为此,建议:房屋买卖合同应明确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就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条件作详细列举,在合同中增加解除权行使条件的约定,并规范合同用语,取消“悔约”这一表述。因“悔约”并非清晰的法律术语,容易引起争议,房屋买卖合同应避免使用。同时,合同还应就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承担进行明确约定,按照解除责

任的归责确定相应法律后果的承担,包括双方对解除均有责任的情形下就已投入的房屋装修如何处置的问题。

八、需要规范的其它事项

1、房产权属状况的明确

买卖双方包括中介机构应对交易房产在交易当时的权属是否清晰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诸如房产是否有被查封、设定抵押等情形,并在合同中载明,避免交易失败、权利受损。

2、同时履行约定的规范

房屋买卖合同一般约定应于送件交易当日支付款项,但对于付款行为在先还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行为在先未作出明确约定,而事实上两个行为不可能在同一时间点完成,由于交易双方诚信的缺失,导致买卖双方均要求对方先予履行,引发争议。为此,建议:对于买卖双方约定在同一天支付购房款并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就付款行为与过户行为何者在先、何者在后作出明确约定,避免争议产生。在买受人需办理抵押贷款以偿付购房款的情况下,由于出卖人是在未收到全额房款的情况下将产权先行过户给买受人,故应就产权先行过户的相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包括出卖人在未收取全部购房款的情况下即转移所有权所面临的风险保护、买受人未能办理抵押贷款或未能足额取得贷款的情况下房款如何支付等。

3、前后约定矛盾的规范

有关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时间约定,合同一般约定:双方保证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往市土房局签订正式的《厦门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否则视为违约,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上述购房款的0.05%作为违约金。若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因一方原因仍无法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则另一方有权要求终止协议,同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条款存在二个问题:(1)签约时买卖双方往往将上述有底线的时间统一起来,如2009年12月31日,结果一方违约,那

么究竟是适用由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的约定还是适用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的约定,双方存在争议;(2)守约方终止协议同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相应违约责任”约定不明,对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承担亦存在争议。为此,建议:就买卖双方有关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间的约定,应选择具体的年月日,杜绝使用不确定的带有歧义的时间点,实践中发现有使用“两年后”这种容易引起争议的表述。就违约责任的承担约定,建议违约金承担方式的时间点与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时间点应有个先后顺序,不宜约定在同一天,从而明确不同的违约情形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请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我院民五庭,联系人:刘宁,联系电话:5306786;联系人:冯元元,联系电话:5306961。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日

第13篇:民事司法公信力最后着力点—执行力

民事司法公信力最后着力点-—执行力

—— 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植艳萍

当契约精神的缺失无法再维持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公信力成了最后一道防护墙,而最后寄托于执行效果上。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法院2008年至2012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不到30%。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文件,以改善“执行难”。笔者将会对上述三项相关规定的施行进行简要介绍与分析: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在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0月15日,在广州白云机场欲乘机前往济南的“影视大鳄”邓建国被请下了飞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其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以及违反《限制高消费令》乘坐飞机头等舱等多项违反执行法律法规的事实为据,对其拘留15天。邓案的执行,俨然成了《限制高消费令》的出色演出,

但深究其文,存在以下问题:

1、该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说得直接一点,该规定将举报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担子”落在了申请执行人身上,但实际操作中申请执行人难以搜集证据。另一方面,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高令和拘留决定书,在相关部门协助下才能执行,实务操作难度大、成本高。

2、信息共享渠道不畅通。该《规定》在2010年10月1日实施,但涉及多个部门且该部门系统未与法院联网,法院之间的信息也未完全共享,法院实施限高令的被执行人信息无法与有关部门实现共享。再者,即便由申请执行人提供举报信息,也需要法院与相关部门进行再调查才能确保执行的准确性,这就难以保证行动的及时性。

二、《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该《规定》的亮点:

1、在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方面,鼓励法院探索以财产调查令或委托调查函等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

2、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给予了新的关注。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

3、建立健全征信体系。法院建立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将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的相关信息录入信用平台或者信息数据库,直接有效地解决了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举报难问题。

4、对在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担保人、协助义务人、到期债务第三人加强了责任,除了有可能被处以罚款、拘留外,还面临着刑事责任的追究。另外,重申了对于通过恶意诉讼取得的生效裁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再审。该《规定》对于我国民事判决的执行无疑是打了一支强心针,从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制度着手,对于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的救济,从过去的“空手呐喊”到运用增加规避执行行为的违法成本进行反规避执行,从过去的法院“单枪匹马”到强调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助执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2013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有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典型案例,失信被执行人被公布后“穷途末路”的窘境,被执行人被迫主动申请法院配合执行的显著成果,彰显了司法公信力。

此外,笔者认为,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仍需要注重解决以下问题:

1、增强“硬件”配置。2013年7月,新华网公布我国法官人数为19.6万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显示,2008年至2012年,地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突破5600万件;2013年两会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称,5年来广东全省各级法院调离或辞职法官人数超过1600名。法官人数严重不足,系我国司法体制的“硬伤”,人手不足问题解决不了,最终也只会让“执行难”陷入“恶循环”。

2、尽管强调了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之间须协助执行,但三者之间如何实际操作并没有再加以明确,人民法院发函请求给予协助,公安、检察机关对于法院的协助函经办时间限制、工作如何对接开展应该进行明确以保障效率。我们代理执行的案件,在联系法官时总免不了被告知正在联合其他机构协助调查,可往往得不到具体的答复时间,而这些协办时间也多不计算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让申请执行人的等待陷入遥遥无期。

常有人质疑法律不可能公平、公正、正义。应该看到的是,我国司法系统正不断完善自身,体制在进步,司法的力量在凝聚。对于这样的质疑,可以回答的是:“须知,坚信也是一种力量。”

第14篇:强化民事调解 促进司法和谐

强化民事调解 促进司法和谐

最高人民法院xx院长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司法和谐”的理念,给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创造和谐的诉讼秩序,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也就成为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

司法和谐与法院“定纷止争”的基本工作任务相一致,要建立安定有序,和谐的司法环境,就必须及时疏导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苗头性、顾向性矛盾,减少和降低民事纠纷的对抗性。因此,要求我们的民事审判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如何做好调解来开展工作。

民事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实践证明,它也是化解矛盾,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促进社会稳定的最有效途径。民事调解机制发挥的优劣,关系到矛盾是否从根本上得以化解,当事人是否真正罢访息诉。调解工作做到位了,各方面关系协调了,社会不稳因素相应减少,人民法院的办案效果就体现出来了,司法和谐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笔者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探索出一套基层人民法庭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法,在此,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健全制度 促调解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我作为一名基层法庭庭长, 把提升全庭干警素质作为增强司法能力的重要举措,以团结、务实、高效、创新、廉洁的工作作风作为首要任务,以“五条禁令”和法官法为准则,制订干警廉洁自律制度、上下班制度、作风规范制度等,以便带动全庭干警奋发向上、扎实工作,全心全意为辖区群众服务。

针对群众打官司普遍存在的怕打不起、怕拖不起、怕打不赢的三怕心里,积极开展“假如我是一个当事人”的换位思考活动,在辖区进行法制宣传。如虎某与闵某、周党初级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虎某、闵某均为初级中学三年级学生,XX年4月,虎某在下早自习期间,因为与闵某语言不投机发生争执,闵用板凳猛砸虎的头部,致其脑部受伤,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案件立案审查时,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困难后,经向院领导汇报,缓交了诉讼费,并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当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建立调解制度,化解矛盾纠纷

在实践中,我们注重以调解、和解的方式处理民商事、执行案件,并加大对民调工作的指导力度,不断探索推出了《规范化调解方法》的规定,使调解工作走上了规范化管理模式。

规范调解方法在具体操作上包括:一是采集调解信息,从立案到审判全过程随时收集有关案件的各种信息,为调解 准备材料。二是按个案信息分流案件,确定出适宜于庭前调解的案件或应当经过庭审调解的案件和不适宜调解的案件,分别处理。三是推行双向选择,准许当事人选择最信赖的法官,法院可邀请当地有威望、有影响的有关人员参与调解,从而提高调解成功率。四是实行调审分离,建立庭前调解组,将可直接调解的案件由庭前调解组先行调解,限期调解不成立的再进入开庭审判程序。五是抓住时机,促成案件在庭上调解。六是庭后补救调解,对疑难复杂案件、有激化苗头、影响社会稳定的及有望调解的案件,在宣判前进行补救调解。通过规范调解模式,坚持讲求调解艺术,使大量纠纷和矛盾被化解。

在不断加强和规范诉讼调解的同时,我们积极探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及时衔接。针对农村工作实际情况,充分发挥调解组织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熟悉民情的优势,加大对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力度、熟悉民情的优势,加大对指导人民调解的力度,把纠纷化解到最基层。如龙山乡沈畈村胡秀珍诉孙传刚赡养纠纷一案,胡有三个儿子,其二儿子认为母亲对其不公,拒不履行自行达成的民间赡养协议,经过乡、村的调解委会调解均未成功。案件经审理判决后,孙老二的态度有所缓和,并主动请求民调组织协调,我们抓住这一时机,及时邀请村民调人员参加调解,通过多次沟通、说理、学法,终于消除了对抗情绪,主动履行赡养义务,一起 即将被强制执行书,案件得以和解。

三是实行调解个人责任制

案件调解率是否上升,关键是审判人员要形成合力,为适应全过程的调解需要,在进一步强化案件承办法官第一责任的同时,我们将调解责任分解到案件处理的每一个人,做到审判人员、书记员、庭长人人有责任,有任务。审判人员调解案件,书记员和庭内其他人员要积极配合,疑难复杂、处理难度大的案件,还邀请主管领导帮助调解,如肖延周与孔珍离婚纠纷案,肖是个体工商户曾被判刑,因涉及到财产和共同债务难以查清,主管副院长多次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中,通过对双方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数量的分析比较计算,最终促使双方就该项主张达成协议。

四、建立信访工作机制,为化解矛盾纠纷畅通诉求渠道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群众的主渠道,也是掌握社情民意、解决矛盾纠纷的“窗口”。我们以信访工作经常化、信访机制规范化、信访渠道畅通化、信访调解和谐化建设为目标,重点建立了全程控制、上下联动、左右协调、运转高效、综合施治的机制,即健全了统一领导、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了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办法相结合的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建立了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使群众的困难和问题能够便捷 畅通的反映,群体性事件和群访信息能够及时得到反馈和处置,使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消除在基层。

通过采取多种形式的调解方式,要达到基层人民法庭民事调解最佳效果,还要处理好几种关系:

一是要树立服务大局的意识

人民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要牢固树立依法审判与服务大局相统一,依法裁判与化解矛盾相统一的理念,通过诉讼活动中的理性调节,引导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关心案件其他人员对事实和法律的理性认识和纷争是非的正确判断,及时顺利地完成诉讼,在依法平等保护各方权益的基础上,平息纷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如果没有牢固的大局意识,也就不可能耐心的进行调解工作,只求一判了之,不求案结事了,因此,也就抓不住调解的时机,也就不可能取得好的社会效果。

二是要强化司法为民的服务意识

“群众利益无小事,涉诉案件无小案”是我们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的具体要求。人民法官应当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在思想上爱民,行动上亲民,方法上便民。最终取位于民,努力创造良好的和谐氛围。

三是人民法官要注重培养,妥善调解疏导的能力,掌握讲法说理的技巧,让当事人感受到我们法官的亲和力,学会感受、倾听、沟通,寻找情、理、法最佳切入点,不断提高 调解水平。

四是做到按规范的司法程序处理案件,“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公开公正的司法程序无关重要。从接待当事人来访和受理起诉,到按时送达各种文书,告知当事人举证及按规定时间开庭、规范庭审纪律等,都要严格按法律规定办,有了一系列符合法定的程序,调解也就有了坚实的基础。当事人也不会因程序问题,而产生不必要的误解。

强化调解制度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司法机制,我们要增强责任心,从源头上积极消化矛盾,钝化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努力提高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同时还要切记审判工作中,“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指导方针,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创造和谐司法秩序,真正实现司法和谐。

第15篇:论民事司法中的“执行难”

论民事司法中的“执行难”

内容提要:多年来,民事、经济案件中 “执行难”问题成为一个老大难问题,“执行难”是社会政治、经济、体制和机制问题的综合体现,需要运用现代司法理念,来正确认识和看待“执行难”。本文通过分析“执行难”问题的发展过程、形成的原因、难以执行的案件类型,来澄清对“执行难”的一些模糊认识,形成一个客观、全面的“执行难”问题的景象,找到治理“执行难”的方法。

关键词:执行难 司法地方化 司法权威 法律缺陷

多年来,民事、经济案件中 “执行难”问题成为执行机关工作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给执行机关造成很大的压力。随着我国法制建设步伐的推进,执行机关的执行案件数量激增,这对原本就已堆积的大量的得不到实际执行的执行案件来说,无异是雪上加霜。执行是指执行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给付内容的一种司法行为。“执行难”是指由于多种原因的影响,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内容,致使执行不能,权利人合法权益不能实现、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遭到破坏、国家法律和人民执行机关的权威遭到践踏的情况。

我国“执行难”问题的发展阶段

在我国,“执行难”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比较突出地显现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执行机关执行工作中,十多年来,大体经历了“无序执行期”、“粗放执行期”和“理性执行期”三个阶段。

“无序执行期”。“无序执行期”突出发生在90年代中期之前,最典型的行为是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抓人促执行”,即用违法拘留被执行人的办法来逼迫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这里,首先应当明确,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是《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执行机关的权利,是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已执行的必要手段和保障措施,必须依法坚决实施,并且要用足、用好。但,采取强制措施的前提是必须依法,被执行人得有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应受制裁的行为,而不能违法采取。由于大量案件积压,社会反响强烈,执行机关压力很大,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左右,曾有一段时间,有的执行机关为提高执行率,采取过违反法律规定的“以抓人促执行”的办法。相信这里许多人也许还记得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曝过光的某省的一位基层执行机关院长,这个执行机关为执行案件竞为被执行人办“培训班”,把不执行执行机关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传唤到执行机关“集中办班学习培训”,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讲什么“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这种办法对于执行案件确实收到过一些实际效果,但却是无序执行的作法,是违法的,以至造成了无序执行局面。

“粗放执行期”。9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一些地方保护主义无所不用其及,常将一些企业列为重点保护对象,出台一套土政策,限制执行机关执行,规定什么“执行机关执行案件首先得报告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经允许后才能执行”,引起一些执行机关特别是外地执行机关的的粗放对抗。有的执行机关为回避当地党政机关,在执行案件时,采取异地查封扣押的办法,常在半路查封车辆或拘留被执行人,而当地领导就派公安围追堵截,有的甚至按“抢劫”立案,公法两家常常上演“全武行”,一方“粗放执行”,一方“粗暴保护”。为此事,有的执行机关执行人员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某省有的法官就被推下了黄河。

“理智执行期”。针对”执行难”及其相应带来的无序执行、粗暴执行的严峻情况,最高执行机关向党中央专题报告了”执行难”的问题,中央政治局专门听取了汇报,引起党中央高度重视。1999年7月,党中央下发了11号文件,明确提出必须反对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严肃批抨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法制观念淡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职权干预执行机关执行工作的错误作法,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高度,支持执行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依法治理和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央文件下发以后,形势迅速改观。执行工作从此进入“理性执行状态”,有力地推动了“执行难”和无序执行、粗暴执行问题的解决。

“执行难”的案件类型

(一)农村经济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和被执行主体被撤销的案件“执行难”。主要原因是由于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履行能力。这方面特别表现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城市中被执行人财产枯竭的企业。很多刑事犯罪者本身就没有什么财产,为财产而犯罪,判处罚金或判决赔偿,往往等于空判。某地有一起爆炸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涉及七八个人,宣判后,被告在监狱,家里没有什么财产,媳妇、孩子跟人走了,不知道在哪儿,根本没法执行。可以说,经济困难,没有执行能力,是造成“执行难”的根本原因。

(二)涉及劳保职工的案件上访多、难执行,形成原因多是计划经济遗留问题。目前,涉及企业劳保职工的执行案件较多,劳保职工往往聚众上访,使案件难以执行,起因多是计划经济遗留问题。某一大型企业在计划经济时期受政府指令上马了农药“8.5”项目,由政府协调向银行贷款500万元,政府对所生产的农药包销,企业享受政府补贴。经济体制改革之后,企业的效益下降,而银行也因走向市场,追求效益,向企业追收贷款本息,不得不提起诉讼,判决后即申请执行,当执行机关执行人员到该企业执行时,执行机关一执行,该厂工人便到执行机关集体上访,至今尚未执行。类似这种情况的执行案件占整个执行案件相当大的幅度,计划经济遗留问题,是造成“执行难”的历史原因。

(三)涉及企业改制的案件“执行难”,造成这方面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有些是钻政策空子。前些年,为搞活企业,有的地方提出了所谓“大船搁浅,舢板逃生”的政策,在企业转制中,搞“假破产,真逃债”、“假分立,真逃债”、“假租赁,真逃债”。某企业欠下巨额债务,但亦有财产,就采取先分立的措施,将有效资产变价等投资到新厂,却将老债留在所谓的“留守处”,不予偿还。这样的情况在一些地方甚至可以说较为严重。而由于中间有政府部门行为,并有行政领导参与、干预,执行机关执行中困难重重,致使有些案子久执不果,旷日持久。

(四)涉及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案件“执行难”,深层原因是由于司法权力地方化。从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上看,执行机关受各级地方党委领导,由同级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人、财、物权全在地方,上下级执行机关之间仅为审判监督关系,相当一部分案件由于受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的影响,应依法及时执行,执行机关及办案法官却不能及时有效的执行。司法权力地方化,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症结所在。

(五)涉及维护社会稳定的案件“执行难”,形成原因包含不能依法辩证处理和解决维护稳定与严肃执法的关系。如上所述,一些案件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机关申请执行其固定资产如厂房、土地等财产时,被执行人往往聚集职工上访 或直接对抗,一些领导干部和执行机关以及办案法官,对此不能辩证分析,依法处理,不愿碰硬,而是以扶持企业,维护稳定为由,置申请人合法权益而不顾,顺水推舟,简单地不予执行,致使案件不能执行。不善于依法辩证处理和解决维护稳定与严肃执法的关系,不敢碰硬,是造成“执行难”工作方面的原因。

(六)被执行人故意欠债不还、转移隐匿财产甚至暴力抗法的案件难执行,形成原因是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泊。由于各种原因影响,目前,许多人的法律意识不强,法治观念淡薄,不执行审判机关判决,转移隐匿财产,因此而引发的暴力抗拒执行事件也时有发生。当事人法律意识淡泊,隐匿财产甚至暴力抗法,是造成“执行难”法律意识方面的原因。

“执行难”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 现行法律的缺陷。社会处于转轨时期所呈现的法律空白与无序状态,造成了许多当事人在经济大潮之后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履行能力。当社会处于轨转或变革时期,由于旧的章程、制度、法律被淘汰或否定,新的章程、制度、法律却未建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及人们的经济活动往往是听命于上层的指示、领导人的讲话及政党或国家政策的引导与左右。于是,无章可循、无法可依、政策迭出、行为超前、法律滞后就成为了转轨时期社会状态的显著特征。由于缺乏法律来约束、调整,因此,人们的经济行为不仅是超前的,而且在经济与金钱利益的驱动下,包括公民、法人在内的很多人不计社会后果与法律责任铤而走险、投机钻营,唯利是图。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社会状态就明显地出现了这种法律空白和人们的经济行为无序的混乱情形。出现了银行到期收不回贷款;工厂、企业、效益低下,三角债、连环债层层丛生;皮包公司应运而起,许多人钻政策和法律的空子,侵吞国有财产,肆意挥霍、挥空公款等不正常现象。当其债权人、请求人诉诸于执行机关,求助以司法手段收回贷款,理顺各自的债权债务关系时,那些业已破产倒闭或资不抵债,瘫痪关门或挥霍公款一空的当事人自然就没有任何偿还能力了。如民事诉讼法对权利人申请执行规定的期限较短,短的六个月,长的也只有一年。因此,当事人为避免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即使明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也不得不向执行机关申请执行。

(二)执行机关独立执行的法律问题未解决,执行工作受到各种非法干扰。我国宪法规定,执行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但对于执行机关的执行工作,是否也应独立执行一一包括执行法官的独立执行?对于这个问题,宪法和法律似乎都没有正面与直接的回答。致使司法实践中,独立审判做到了,可是执行工作却受到各种非法干扰,执行机关独立执行的法律问题远未解决。执行工作作为司法权行使的最关键环节,如果它是不独立行使的话,则审判机关依法独立作出的生效的判决、裁定就会在执行阶段因受到各种非法干扰或左右而发生变形变质,从而最终导致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宪法原则受到损害。目前执行机关的执行工作缺少一部统一的强有力的执行法律来规范及操作。现行的有关执行工作方面的法律规定,既笼统、抽象、不够具体与不易掌握,又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系统性,如执行工作的地位、责职、程序、救济、责任等等,法律均未有明确与具体的规定,执行立法滞后。

(三)司法权威不够,司法价值在社会中不占主导地位。司法权威是国家的基本权威之一,它是以宪法确立的原则为基本,专门以执行与适用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法规所确立的意志与规范为内容的权力行使形式。在现代国家,司法权威是不依赖于任何行政权威而出的并为行政权尊重与服从的一种规范性的国家权威。司法权威在现代国家政治生活中应是一种绝对和不可替代的权威。然而,在我们的社会实践中,司法权威不受尊重和被渎犯的情况却普遍存在与出现。这些现象的出现有深刻的社会与历史根源的,几千年来的封建专制统治,中国人服从和崇尚的都是人治权威和价值,人们习惯的是政府的号令、政策、领导者个人的指示、指令等,产生了只直接听命于强人指令才能服从与奏效的直悟性的民族心理;另外,几千年来中国,司法权素来都是从属和依附于行政权,人们对司法权的价值知之甚少。于是,人们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认为领导者个人的权威高于一切。在这种小农心理的影响下,就产生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心理即人们惧权而不惧法,畏长官命令而不畏国家法律。

(四) .现行执行机关管理体制不完善。首先,执行机关的人、财、物等权力基本上掌握在地方手里,有的地方政府为保护当地经济发展或其他原因,利用职权干预执行机关执法,甚至在严肃的执法活动中弥散着庸俗的社会关系学味道,致使执行机关难以真正地独立行使执行权。现行的地方执行机关管理体制造成了地方各级执行机关服从与听命于地方权力的管理与指挥,地方利益与地方执行机关利益的一致性,造成了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不利于国家法制的统一与贯彻。某些经济主体对于同来自外地方的公司、企业或公民个人发生纠纷而被诉之于执行机关时,在利益的驱动下,往往利用自己同本地方党委、政,府存在的固有关系,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或说情或指示或施压,影响、干扰执行机关的审理和执行工作;而某些地方党委、政府从本飞财政收入和地方利益出发,置国家法律不顾,阻碍执行机关依法办案。这种现象在地方实行财政包干、企业、公司利润同地方税收等利益关系重大或密切时,来自地方党委、政府的非法于扰更为突出。其次,民事执行之所以难,其根子并不在“难执行”,而在于“审执不分”。民事强制执行的体制障碍在于,执行权在本质上属于行政权,而司法权的核心在乎中立的裁判。司法权以消极为美德,对于当事人的纷争依“不告不理”的原则不主动介入,对于已作出的裁判亦多交由行政机关执行,执行机关也不应多加干涉。

(五)、市场主体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的缺失。这一点很突出地表现在我国传统的“赖帐逃债”不良文化上,例如,“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欠债的是爷爷,讨债的是孙子”等民间俗语。同时,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还不够健全,对经济交往中的种种欺诈行为制裁不力,对欠债不还者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种种失衡观念和行为的滋长、蔓延。比如,对欠债不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欠债企业破产关闭后,对企业经营者没有实行相应的“行业禁入”和“信用死亡”规则,使之有机会另辟财路。这种观念上的落后和制度上的不健全,是:执行难”得以孳长的肥沃土壤。

(六)执行机关执行力量不足,执行人员素质不高,执行装备落后等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因素。我国自从经济体制改革开始以来,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生活空前活跃,经济关系日益复杂,经济纠纷日益增多。这样,执行案件的数量、类型和难度也就相应的增加和提高,导致执行工作难度增大。

正确认识和对待“执行难”

“执行难”是社会政治、经济、体制和机制问题的综合体现,需要运用现代司法理念,来正确认识和看待“执行难”。

(一)执行风险是交易风险的继续,也是交易成本的扩大。无论在中国还是外国,都不例外。在国外,商事案件判决后执行不了是正常的,能够执行也是少数。有纠纷才有诉讼,而产生了纠纷说明双方在经济往来或者经营活动中有了失误或是其他不正常的情况,执行机关应一方的请求,受理案件并依法采取措施补救,这样的法律补救是事后行为,其效果总有限度的。债权人就是参与经营的人,他们必须承担自己经营上的失败,这是商人经营风险的一部分。他们不应将自己经营上的失败怪罪到执行机关头上,而执行机关也承担不了这种执行不了的指责。执行机关的执行不以执结率来衡量工作业绩,而是以其承担多少案件的执行任务来考察工作。至于案件最终能否执行得了或是最终能执行多少,受商人自己此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影响,与执行机关和执行官没有关系。因经营风险而形成的案件,执行不了是正常的,能够顺利执行的是少数。这是个非常重要的观念问题。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如何,并不完全取决于执行机关的执行力度,而是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债权人的取证情况等多种因素,申请执行不一定能使执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这种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并不是由于执行机关的民事强制执行行为所导致的,它是当事人在进行商业交易时,自然存在的一种风险,是交易风险的继续。

(二)执行工作是一种公力救济手段,不能包打天下。就象再高明的医生也不能把死人治活一样,对一些“杀无血、刮无油”的被执行人,执行机关有天大的能力也不能将案件执行。执行机关执行工作作为一种有限的司法救济手段,不是万能的,不是说“我的官司打赢了,执行机关就要给我执行到位”,案件能不能执行,关键还是要看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济困难,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是再高明的法官也无法解决的现实,“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呀。

(三)程序公正是执行工作追求的终极目的,只要执行机关穷尽了一切司法手段,还不能执行,也应视为公正的执行。司法制度的中立性、被动性,决定了执行机关执行工作的司法价值取向应当是“程序公正在先,债权实现列后。”当事人到执行机关申请执行,要看执行效果,但更重要是要看执行程序,看法官是不是穷尽了一切司法手段来执行债权,如果没有穷尽,就中止执行或不予执行,那是司法不公,如果穷尽一切法律手段还执行不了,则要全面分析原因。

(四)执行工作的成果是当事人的积极性行为和执行机关职权行为结合的结果。过去采取的执行模式是职权主义模式,在整个执行过程中都由执行机关依职权完成,由执行机关调查取证,执行机关寻找被执行人,寻找被执行财产,委托评估拍卖,然后将钱或财物交给申请执行人,整个过程忽视了当事人的参与权利和参与职责,要解决这些问题,提高执行公正性和效率,应采取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执行模式。启动执行程序要由当事人申请,执行中要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当事人要积极承担举证责任。申请执行人应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应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经营情况及负债情况。当事人承担自己的责任,参与到执行程序中,积极发挥作用,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降低诉讼资源和成本。

(五)合法性是民事强制执行工作的思维基点。执行是一种公共决策,对于执行机关的行为社会有不同的评价,评价一件案件,有各种各样的标准。具体说来,党委、政府领导可能从政治思维的角度进行利与弊的权衡,一般学者可能从理论学术思维的角度进行是与非的分析,当事人可能从经济思维的角度进行成本和收益的评断,社会舆论可能从道德思维的角度进行善与恶的比较,但作为法律工作者必须从合法性的角度评判,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来进行评判。思考焦点是判断这种行为、利益、主张、期待是不是合法。合法的给予肯定,不合法的给予否定。在一个法治社会处理事情,必须以法律思维作为基础,其它的思维方式都应当纳入法律思维的轨道。我们经常提四个效果的统一:即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但真正的效果统一是在合法的自由裁量的范围内考虑政治因素、经济因素、道德因素,不能超过法律的临界点,超过了临界点就不是几个效果的统一,而是违法办案。

(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问题。一个地区要实现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必须要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经济发展软环境。但什么是良好的软环境呢?对被确立为\"重点保护\"的企业,别人欠它的钱,司法机关要帮助给追回来,而它欠别人的钱,却不让执行,这是良好的软环境吗?这样做,开始企业可能受益,但久而久之,它就可能成为长不大的孩子。真正的经济发展良好软环境应该是“宽松、平等、有序、安全”,是让大家公平竞争,健康发展。具体讲,“宽松”是指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鼓励自由竞争,充分搞活经济;“平等”,就指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国有的,还是民营的,无论是国外的、还是国内的,都要依法平等保护,当前更要注意依法保护私有财产和民营经济;“有序”,是指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其中关键是有法必依;“安全”,包括政治安全、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等。

治理“执行难”问题的对策。

“执行难”的形成多因一果,有内因也有外因,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

(一)发展经济,富省裕民,是解决“执行难”的根本措施。说一千道一万,贫穷落后是解决不了执行难问题,只会加剧执行难。吉林省白山有一个基层审判机关今年上半年收执行案件159件,总标的额仅115万元,平均不到一万元,最小的案件是20元;但却为了这20元我们的执行法官跑了

4、5趟,每次行车往返40多公里。辽源市东辽县未结案件到2003年4月末结的471件案件中,申请执行标的额小于1000元的就有34件,有的人连几百元的欠债都履行不能。执行标的额是一个地区经济发达程度的分水岭、睛雨表。只有经济发展了,人民富裕了,执行难的解决才有了物质基础。所以发展经济,建设和谐社会,是解决“执行难”的根本。

(二)还执行权的本来面目。执行权不是审判权的延伸或组成部分,而是行政权的组成部分,把对判决的执行从审判机关中分离出去,划归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性质就是法律执行机关)。执行案件由审判机关审查后,向行政机关发出执行指令,行政机关按照指令执行。目前世界上法治较发达的国家实行的就是这样的体制,比如美国。这样做的好处是维护了司法权威,使得审判机关能够集中精力判案;同时又能有效地利用行政机关在人力和物力上的优势,不再关注审判结果的合法性只关注于执行,避免了案件的扯皮和反复。这样就加大了执行力度和提高了执行效率。

(三)增强公民的司法权威意识。不知法、不懂法、不畏法、不敬法等现象或多或少存在于我国公民之中,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的权威不高。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的最高权威是通过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实践而得到全面体现,然而在一些偏远的地区有人抗法却已成风。在推行普法教育的实践中,必须转变思想,更新观念,抛弃那种法律工具主义的人治思想,弘扬平等、公平和正义的法治思想,将这种全新的思想灌输到民众意识中,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走一条上下结合的道路来推进法治的进程。从而使全民普遍养成法治观念和守法习惯,理所当然地服从审判机关的裁判,认识到抗拒审判机关的有效判决是不可接受的行为。要强化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从而使公众的社会心理有更强的承受能力,能够接受在诉讼机制的规律性和科学性指引下所能够得到的结果。“执行难”的顽症才可能真正、有效、彻底地消除。

(四)推进执行工作改革。要做好执行工作,提高执行效率,出路在改革。具体措施:(1)深化执行管理体制改革。这是执行工作改革的核心任务。在高级执行机关辖区内建立统一管理和协调的新体制,上级执行机关对下级执行机关的执行工作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动、统一协调、统一管理。(2)推进执行机构改革。为了适应执行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理顺上下级执行机关执行工作的监督和领导关系,要有一个便于实施行政领导和司法监督权的机构载体。(3)加强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建立执行权运行中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具体措施是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应分离,分别由执行员和执行法官来行使,建成裁判人员与执行人员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4)探索执行方式改革。这是提高执行结案率的有力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利益分配呈多元化发展的趋势,执行工作应适应这一变化,不断探索新的执行方式,确保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兑现。同时,要摒弃计划经济时期的执行思维,将债权的实现从现金的支付,所有权的变更扩展至经营权、使用权的转移,债权转股权,返租经营等方面,使执行机关的执行工作有更大的空间和广度。

(五)破除“司法地方化”体制。我国的司法体制是一个地方化的司法体制,这是现实的体制,也是法律规定的,执行机关院长由当地人大选举任命,执行机关的人、财、物都受制于地方,以权压法的现象难以避免,这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因素。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进行司法体制改革,解决司法权地方化和“人缘”、“地缘”关系问题,切断执行机关、执行人员和社会之间非必要的联系,在二者之间建立一定的“屏障”,形成必要的距离。

(六)加快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步伐。我国还没有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其他法律有关执行的规定不够详细,使被执行人有不少漏洞可钻。在执行手段上,法律应赋予执行机关更强有力的手段。要制定易科执行制度,比如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改为人身执行并强制劳动,通过劳动收入来偿还债务,直至还清为止(事实上改为人身执行后不久,大多数案件能够得到顺利执行)。执行工作必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针对“执行难”的状况,制订独立、系统、完整的强制执行法成为了势在必行的任务。

(七)提高执行人员自身素质。执行是一门艺术,是群众工作和技巧工作相结合的专门工作,而当前执行队伍素质和执行水平不高却限制执行工作进一步开展,建设一支坚强有力的执行队伍是搞好执行工作的人力保证。执行机关自身要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较高,具有一定组织、指挥、协调、判断和独立工作能力且身体素质较为良好的执行人员,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第16篇: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各类案件用)

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各类案件用)

×××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各类案件用)

(××××)×刑××字第××号

××××(主送单位名称):

本院在审判„„(写明控辩双方名称或者姓名和案由)一案中,发现„„(写明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的重要问题和提出建议的理由)。为此,特建议:

„„(写明建议的具体事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院印)

××××年××月××日

抄送:×××(抄送机关名称)

样式110的说明

一、本样式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重要问题,向该单位或者其上级领导机关提出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书面建议时使用。

二、“存在的重要问题”要书写清楚;“提出建议的理由”要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建议的事项要具体、明确,切实可行。特别是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要有确凿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依据。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第17篇: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格式

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

民字第号

被罚款人XX详细资料。法定代表人XXX。

本院在审判执行一案中,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条第

款第()项和第条第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XX罚款万元,限在年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院印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民法院

定委托书

()

刑字第号

(受委托单位名称):

我院审理……(被告人姓名和案由)一案,因有……(写明需

要鉴定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

特委托你单位予以鉴定。现将有关材料送去,请指派有专门知识

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在鉴

定书上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

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

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请将鉴定书寄送我院。

我院送去的有关材料,请一并退还我院。

附件:院印)

××× 年××

月××日

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格式

()

刑字第号

(主送单位名称):

本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写明特定时期审判执行工作中所反映出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突出问题和提出建议的理由)。为此,特建议:

(写明建议的具体事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抄送:××××(抄送机关名称)

年××(院印) ×× ×× 月××日

第18篇: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格式

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

)

字第

被罚款人XX详细资料。法定代表人XXX。

本院在审判执行一案中,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条第款第()项和第条第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XX罚款万元,限在年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院印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人民法院

鉴定委托书

(

)

字第

(受委托单位名称):

我院审理……(被告人姓名和案由)一案,因有……(写明需要鉴定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特委托你单位予以鉴定。现将有关材料送去,请指派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请将鉴定书寄送我院。

我院送去的有关材料,请一并退还我院。

附件:

院印)

××× 年××

月××日 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格式

(

)

字第

(主送单位名称):

本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写明特定时期审判执行工作中所反映出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突出问题和提出建议的理由)。为此,特建议:

(写明建议的具体事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抄送:××××(抄送机关名称)

年××(

院印) ××

×× 月××日

第19篇:浅淡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浅淡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司法制度。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于调解民事纠纷化解矛盾,提高效率,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是行之有效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种民间纠纷大量上升,人民调解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比较突出的是,调解协议达成后因无法律约束力和司法保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随意反悔或不履行,调解组织无能为力,社会矛盾和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影响了社会安定,审判实践中,法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在正式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法院不以原调解协议为判决依据,而是按法律的规定对该案件作实体判决,这就造成调解工作与审判工作的重复劳动。因此,笔者认为,传统的调解缺乏有力的司法保护,难以调处新形势下大量的民事纠纷和民事案件。有效的办法是,实行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保护制度。

一、民事调解协议司法保护的含义和作用

1、司法救济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对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该协议双方自愿,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或显失公平的,

应确认其效力,判决支持有效的协议内容。对调解协议实行司法保护的法律依据和理由: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对调解协议司法保护虽无法律规定,但纠纷当事人是平等主体,在调解组织主持调解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并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民事调解协议符合合同的特征,应该享有合同的效力,把调解协议视作合同来保护,符合立法精神的。

2、实行民事调解协议司法保护的意义在于:

(1)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一起民间纠纷经过调解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但一方反悔或不履行,纠纷仍没有解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按程序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该纠纷解决时间长,投入人力、物力多,不符合现代高效率、低成本的司法原则。如果该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法官仅审查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即自愿、协议内容不违反法

律或不显失公平的,确认其效力,直接按协议内容判决,大大缩短审判工作程序。

(2)减少诉讼或上诉、申诉率。调解达成的协议,一般当事人能自觉履行,少数不“诚信”的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无正当理由,即判决支持原协议内容,当事人自愿理亏,多数当事人能自觉履行协议、不诉至法院。就是进入诉讼程序的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也很少上诉或申诉。

(3)维护权威,解决纠纷。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得不到司法支持,维护调解组织的威信,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化解大量民间矛盾。

(4)提倡诚信,弘扬正气。协议一旦达成,双方 均应严格遵守。但少数当事人不守信用,出尔反尔,钻法律空子的法院判决不仅不予支持,而且要承担诉讼费用增加其经济负担,起到教育人们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的社会效果。

二、民事调解的类型

根据审判实践,民事调解主要分为三类:

1、法院诉讼调解。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诉讼调解贯串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可以庭前调解,可以庭审中调解,可以在一审程序中

调解,也可以在二审程序中调解、再审程序中调解。

2、公安行政调解。公安机关在履行治安管理和交通管理职责过程中,当事人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造成民事争执部分,当事人因交通肇事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处罚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主持的调解活动。

3、地区民间调解。乡镇、村委会、街道及其所属的居委会的调解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在辖区范围内,依据自愿原则,对当事人之间的民间纠纷进行的调解活动。

三、司法审查

民事调解协议的审查应按照《民诉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

1、诉讼调解协议。在诉讼中,法官主持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俗称草签协议,要有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主持调解法官、书记员签字;在正式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审查其反悔理由是否成立。如协议系自愿达成,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或显失公平的,确认其有效。

2、公安行政和地区民间调解协议。这类民事调解协议的审查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协议规范。调解协议应是书面的,纠纷事实基本清楚,履行内容明确,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调解组织和主持调解人盖章、签名。主体合格。纠纷当事人是承担权利义务的当事者,达成协

议要当事人亲自到场签字,如因生病等客观原因不能到场的,可委托其代理人,代理人要经当事人书面授权,并写明委托事项、权限。口头委托的要有书面记录。双方自愿。调解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不得进行调解,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内容合法。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不显失公平;双方为解决纠纷,一方或双方作出适当或较大的让步,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是允许的,如果当事人对让步大不提出异议,法院不主动审查;对“显失公平”度的把握要从宽。协议履行。协议履行审查主要是为法院是否受理或受理后裁判作辅垫的。协议是全部履行还是部分履行要有书面记录或其他证据证实或双方认可。

四、司法保护

经司法审查与确认,根据调解协议合法性和履行程度,法院作出相应的裁定或判决。

1、诉讼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的,判决维持原协议。对调解协议有效的,一方反悔或达成协议后已履行部分或已履行完毕的,一方或双方反悔的,法院应原协议内容判决。

2、公安行政和地区民间调解协议的保护,应分不同情形处理:

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的,应予支持。在判决书事实部分

对调解协议的形成进行叙述;本院说理部分应从法理、情理有针对性加以全面阐述;判决主文中把协议主要内容写明确,不受协议条文和文字的影响。

部分有效的,支持有效部分。对部分协议有效的,判决予以支持,但对部分无效的处理应按法律规定予以判决,在判决书中事实部分和说理部分分别叙述和阐述,判决主文部分也要体现协议有效部分的内容。

协议分部履行部分未履行的,未履行部分法院按有效协议作出实体判决,已履行的法院不作处理。

协议已履行的,法院不予受理。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当事人纠纷已解决,之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反悔诉至法院,告知其不予受理,如坚持要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20篇:强化民事调解 促进司法和谐

最高人民法院xx院长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司法和谐”的理念,给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创造和谐的诉讼秩序,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也就成为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

司法和谐与法院“定纷止争”的基本工作任务相一致,要建立安定有序,和谐的司法环境,就必须及时疏导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苗

头性、顾向性矛盾,减少和降低民事纠纷的对抗性。因此,要求我们的民事审判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如何做好调解来开展工作。

民事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实践证明,它也是化解矛盾,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促进社会稳定的最有效途径。民事调解机制发挥的优劣,关系到矛盾是否从根本上得以化解,当事人是否真正罢访息诉。调解工作做到位了,各方面关系协调了,社会不稳因素相应减少,人民法院的办案效果就体现出来了,司法和谐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笔者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探索出一套基层人民法庭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法,在此,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健全制度 促调解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我作为一名基层法庭庭长,把提升全庭干警素质作为增强司法能力的重要举措,以团结、务实、高效、创新、廉洁的工作作风作为首要任务,以“五条禁令”和法官法为准则,制订干警廉洁自律制度、上下班制度、作风规范制度等,以便带动全庭干警奋发向上、扎实工作,全心全意为辖区群众服务。

针对群众打官司普遍存在的怕打不起、怕拖不起、怕打不赢的三怕心里,积极开展“假如我是一个当事人”的换位思考活动,在辖区进行法制宣传。如虎某与闵某、周党初级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虎某、闵某均为初级中学三年级学生,2006年4月,虎某在下早自习期间,因为与闵某语言不投机发生争执,闵用板凳猛砸虎的头部,致其脑部受伤,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案件立案审查时,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困难后,经向院领导汇报,缓交了诉讼费,并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当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建立调解制度,化解矛盾纠纷

在实践中,我们注重以调解、和解的方式处理民商事、执行案件,并加大对民调工作的指导力度,不断探索推出了《规范化调解方法》的规定,使调解工作走上了规范化管理模式。

规范调解方法在具体操作上包括:一是采集调解信息,从立案到审判全过程随时收集有关案件的各种信息,为调解准备材料。二是按个案信息分流案件,确定出适宜于庭前调解的案件或应当经过庭审调解的案件和不适宜调解的案件,分别处理。三是推行双向选择,准许当事人选择最信赖的法官,法院可邀请当地有威望、有影响的有关人员参与调解,从而提高调解成功率。四是实行调审分离,建立庭前调解组,将可直接调解的案件由庭前调解组先行调解,限期调解不成立的再进入开庭审判程序。五是抓住时机,促成案件在庭上调解。六是庭后补救调解,对疑难复杂案件、有激化苗头、影响社会稳定的及有望调解的案件,在宣判前进行补救调解。通过规范调解模式,坚持讲求调解艺术,使大量纠纷和矛盾被化解。

在不断加强和规范诉讼调解的同时,我们积极探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及时衔接。针对农村工作实际情况,充分发挥调解组织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熟悉民情的优势,加大对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力度、熟悉民情的优势,加大对指导人民调解的力度,把纠纷化解到最基层。如龙山乡沈畈村胡秀珍诉孙传刚赡养纠纷一案,胡有三个儿子,其二儿子认为母亲对其不公,拒不履行自行达成的民间赡养协议,经过乡、村的调解委会调解均未成功。案件经审理判决后,孙老二的态度有所缓和,并主动请求民调组织协调,我们抓住这一时机,及时邀请村民调人员参加调解,通过多次沟通、说理、学法,终于消除了对抗情绪,主动履行赡养义务,一起即将被强制执行书,案件得以和解。

三是实行调解个人责任制

案件调解率是否上升,关键是审判人员要形成合力,为适应全过程的调解需要,在进一步强化案件承办法官第一责任的同时,我们将调解责任分解到案件处理的每一个人,做到审判人员、书记员、庭长人人有责任,有任务。审判人员调解案件,书记员和庭内其他人员要积极配合,疑难复杂、处理难度大的案件,还邀请主管领导帮助调解,如肖延周与孔珍离婚纠纷案,肖是个体工商户曾被判刑,因涉及到财产和共同债务难以查清,主管副院长多次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中,通过对双方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数量的分析比较计算,最终促使双方就该项主张达成协议。

四、建立信访工作机制,为化解矛盾纠纷畅通诉求渠道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群众的主渠道,也是掌握社情民意、解决矛盾纠纷的“窗口”。我们以信访工作经常化、信访机制规范化、信访渠道畅通化、信访调解和谐化建设为目标,重点

建立了全程控制、上下联动、左右协调、运转高效、综合施治的机制,即健全了统一领导、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了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办法相结合的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建立了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使群众的困难和问题能够便捷畅通的反映,群体性事件和群访信息能

够及时得到反馈和处置,使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消除在基层。

通过采取多种形式的调解方式,要达到基层人民法庭民事调解最佳效果,还要处理好几种关系:

一是要树立服务大局的意识

人民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要牢固树立依法审判与服务大局相统一,依法裁判与化解矛盾相统一的理念,通过诉讼活动中的理性调节,引导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关心案件其他人员对事实和法律的理性认识和纷争是非的正确判断,及时顺利地完成诉讼,在依法平等保护各方权益的基础上,平息纷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如果没有牢固的大局意识,也就不可能耐心的进行调解工作,只求一判了之,不求案结事了,因此,也就抓不住调解的时机,也就不可能取得好的社会效果。

二是要强化司法为民的服务意识

“群众利益无小事,涉诉案件无小案”是我们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的具体要求。人民法官应当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在思想上爱民,行动上亲民,方法上便民。最终取位于民,努力创造良好的和谐氛围。

三是人民法官要注重培养,妥善调解疏导的能力,掌握讲法说理的技巧,让当事人感受到我们法官的亲和力,学会感受、倾听、沟通,寻找情、理、法最佳切入点,不断提高调解水平。

四是做到按规范的司法程序处理案件,“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公开公正的司法程序无关重要。从接待当事人来访和受理起诉,到按时送达各种文书,告知当事人举证及按规定时间开庭、规范庭审纪律等,都要严格按法律规定办,有了一系列符合法定的程序,调解也就有了坚实的基础。当事人也不会因程序问题,而产生不必要的误解。

强化调解制度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司法机制,我们要增强责任心,从源头上积极消化矛盾,钝化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努力提高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同时还要切记审判工作中,“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指导方针,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创造和谐司法秩序,真正实现司法和谐。

民事司法建议书范文
《民事司法建议书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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