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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4:03: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甘肃省省养公路水毁防治管理办法

(甘公省养[2004]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搞好我省省养公路水毁防治管理工作,避免或减少水毁造成的公路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毁,是指由自然因素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路基塌陷、防护、桥涵构造物冲毁等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路水毁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先保通、后抢修的原则。 第四条 公路水毁按照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五个等级: (一)特大型水毁: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水毁: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三)中型水毁: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四)小型水毁: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五)一般水毁: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 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水毁防治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公路总段(分局)负责辖区内公路水毁防治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水毁发生后,各单位要立即组织人员、机械,边抢修、边上报(附照片或光盘),克服等、靠、要思想:

(一)大型及特大型水毁由总段组织; (二)中、小型水毁由公路段(养护处)组织; (三)一般水毁由养管站组织。

第七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大型及特大型水毁,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及时给当地政府汇报,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八条 水毁中断交通时间,要求国道不超过24小时,省道不超过48小时,中断交通时,要及时上报公路局。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省养公路,其它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公路水毁预防

第十条 公路水毁预防的目的:改善与提高其抗灾能力,消除水毁隐患,为公路运输提供良好的通行条件。在加强全面养护的同时,对所辖路线的路基、防护、纵向排水、桥涵等设施经常进行检查维修,保持完好,对不符合要求和存在水毁隐患的路段,有计划地分期进行改造,使其逐步提高路况质量与抗灾能力。

第十一条 水毁预防的工作内容: (一)掌握了解历史上本地区、本单位的气象及水文资料,收集分析水害规律及所辖不同路线、不同路段、不同设施对水害的一般承受能力和最大承受能力,为水毁预防积累有用的情报资料,建立必要的水毁技术档案。

(二)对公路水毁要做到全面预防、重点治理。每年汛前进行水毁预防的技术性检查,重点是:

1.河流上游堆积物、漂浮物的情况;

2.桥梁墩台、调治构造物、涵洞、引道、驳岸等防护建筑物的基础有否冲空或损坏; 3.桥下有无杂草、石块、泥沙堆积淤塞河道,主河床有无变迁;

4.路基纵向及横向排水系统,包括边沟、盲沟、跌水、急流槽等有无断裂或淤塞;涵洞流水是否通畅;

5.临河路基的河床冲刷情况以及傍河路段急流冲刷处有无淘空或下沉; 6.高填、深挖路段或地质不良路段的路基是否稳定,有无松裂、滑移或穿洞; 7.泥石流沟槽的分布与生成状态;

8.养管站房的基础有无淘空,墙体有无破裂倾斜,屋顶有无漏水。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应认真的搜集积累当地水文水情和河床变形、地质及工程破坏资料。水毁多发处设立水尺,调查观测历年洪水位、冲刷深度等资料,为水毁防治和防护工程设计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十三条 我省汛期时间一般为5月初至9月底。各养护单位要统筹安排,集中精力认真组织开展汛前大检查,做到“五查”即查责任落实、查方案制度、查物资储备、查通讯保障、查隐患消除。

水毁预防的关键是消除隐患,疏通并完善排水系统,提高公路和构造物的抗洪能力。雨季前要全面疏通边沟,清除桥涵淤积。对于构造物,尤其是驳岸、护坡的损坏要全部修补、加固和防护。对于河床冲刷,应本着需要和可能的原则选择最佳方案进行防护。防护工程原则上采用临时性防护,对能提高公路抗灾能力的防护工程,也可以和根治相结合,在资金可能的情况下,采用永久性防护。同时还要加强路政管理,避免人为性水毁的发生。

第十四条 各养护单位应建立雨中查路记录,认真落实雨中巡路防毁工作。发现路基穿孔、缺口、坍方、排水不畅等水毁隐患应及时排除,堵小洞防大害,并及时设立明显标志。

第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落实行政一把手负责的水毁防汛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公路水毁防治管理岗位办法,成立防汛领导小组,建立防汛值班制度和制定紧急抢险预案,坚持24小时均有人值班。

第三章 公路水毁抢修

第十六条 水毁发生后,各公路总段(分局)立即启动预案,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修。 第十七条 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组织领导和机构,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抢险应急人员的组织和应急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三)公路水毁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度; (四)发生自然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第十八条 特大水毁发生后,各单位防汛领导小组领导在20分钟内要进入指挥位置,根据上级救灾指挥部的汛情通报和命令,接受抢险任务,具体部署道路、桥梁的抢险、抢修工作,并立即启动抢修应急预案。

第四章 公路水毁治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组织实施时要做好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

(一)水毁工程设计由公路总段(分局)组织进行,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与公路大中修工程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二)公路总段(分局)应依据《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和《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招投标,确定工程施工单位。

(三)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和《桥涵构造物施工技术规范》等要求施工。

(四)工程监理应当执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工程监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水毁抢修措施:

(一)组织人员调查落实水毁发生的时间、地点、路线、桩号及工程名称,水毁的工程数量及直接经济损失,车辆通阻情况及抢修期限,重大灾情同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汇报。

(二)在水毁路段两头设立警告、禁令、指示或指路标志,并在主标志下附设必要的辅助标志,说明前方被毁地点,工程及通阻情况。必要时,设立便道,便道的宽度不能低于四级公路标准,路基要稳定坚实,其上应铺设厚度不小于10厘米的砂砾或其它粒料改善土路面。

(三)根据水毁大小及性质,调集人员和物资、器材进行抢修。一方面加固设防,另一方面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采取措施,以减轻水害,防止水毁扩大,路政管理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调查路产的损失,负责维持车辆通行。

第二十一条 公路水毁抢修费,各单位应合理地安排和使用,本着“专款专用,保主保重”的原则,直接用于公路受灾的抢修,严禁挪用、挤占。

第二十二条 日常预防性养护和一般水毁费用由定额养护材料费中支出,省公路局原则上不予补助。

第五章 奖罚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路总段(分局)依据签订的合同或有关规定可对施工单位、工程监理、设计单位予以奖罚。

第二十四条 对水毁抢修工程进度快、质量好的公路总段(分局),省公路局将在全省通报表扬并在年终检查综合评比时给以加分。

第二十五条 因施工原因发生工程质量,出现不合格工程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返工补救,返工费用自负,追究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的责任,并对施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进行扣罚(扣罚金额为该工程损失费的1-3%)。

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量出现降等者,扣罚施工单位该项目10%的费用,并酌情扣罚施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200-2000元。

第二十七条 因擅自削减工程量,未完成计划任务时扣罚未完成数量的全部工程费。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工作失职,导致隐患不处理或抢险不力而给国家造成损失者,除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根据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外,并按损失的0.1%扣罚工资。

第二十九条 因一般水毁未及时处治或日常养护不到位造成特大水毁损失的,省局不予补助费用,还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执行。

公路水毁

公路水毁修复合同书

公路水毁的成因

公路水毁的情况说明

水毁修复工程公路施工总结

水毁工程

水毁工作简报

水毁总结

交通运输局水毁

水毁演练总结

公路水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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