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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的起诉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2-23 21:02:58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浙江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文 号:检刑审字(2010)第 号 案件来源:XX区公安分局 收案时间:2010年3月27日 案 由:故意伤害 犯罪嫌疑人:

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以嘉秀公诉字(2010)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 涉嫌 一案,我院于2010年 月 日收到案件材料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第36条、第40条第1款、第137条、第139条规定,于2005年 月 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0年 月 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办本案检察人员于2010年 月 日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提请延长审限 次(提请时间,批准期限)。经上述工作,本案已审查终结,现报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1、犯罪嫌疑人 (曾用名 ,别名 ,化名 ,绰号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 族, 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居住(户籍)地为 。前科劣迹情况。

因涉嫌犯 罪,于2010年 月 日被 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2010年 月 日经本院批准被 公安机关依法逮捕,现押于XX市看守所(或取保候审在家中)(或在审查起诉阶段强制措施的改变情况)。

证明上述事实的身份证明及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有 (1)户籍证明及前科 (侦查卷 P ) (2)拘留决定书 (侦查卷 P )

(3)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侦查卷 P )

2、辩护人基本情况及所属律师事务所。

3、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4、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侦破简要过程

三、工作情况

审阅全部案件材料后,承办本案检察人员于:

1、2010年 月 日在XX市看守所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 ,其供述与预审阶段供述一致。

2010年 月 日在 依法询问了证人 ,其陈述与预审阶段陈述一致。

2、依法听取了犯罪嫌疑人 委托的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3、自行补充侦查中,调查取证工作及收集的证据情况

4、其他情况。

四、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五、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犯罪嫌疑人 供述

犯罪嫌疑人 于2010年 月 日依法所做供述(时间、地点、讯问人、记录人、翻译人、摘自侦查卷 P )

(供述重点摘录) 该供述证实: 存在问题: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 于2010年 月 日依法所做陈述(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翻译人、摘自侦查卷 P )

(陈述重点摘录) 证明:

存在的问题:

3、证人证言

2 证人 (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的证言

证人 于2010年 月 日依法所做证言(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翻译人、摘自侦查卷 P )

(证言重点摘录) 证明:

存在问题:

4、鉴定结论(鉴定时间、单位、鉴定人、摘自侦查卷 P ) (摘录) 证明:

存在问题:

5、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时间、单位、勘验人、检查人、见证人、摘自侦查卷 P )

(笔录重点内容摘录) 证明:

存在问题:

6、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来源、特征、提取和保存方式、摘自侦查卷 P )

(主要内容摘录等) 证明:

存在问题:

7、其他证明材料

六、对证据的分析论证

七、需要说明的问题

八、办案纪律:

1、没有私自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及其他有关人员。

2、没有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请吃送礼、出席娱乐活动。

3、没有利用承办案件的条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以及挪用、调换或变价处理赃物和扣押物品。

4、没有向与案件无关或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人员泄露案情,在公共场所谈论案情。

5、没有刑讯逼供。

3

6、没有为犯罪嫌疑人减轻、开脱罪责,隐瞒、伪造证据、私自制作、修改法律文书,改变案情及案件性质。

九、处理意见 (1)、承办人认为,犯罪嫌疑人 ,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第 款之规定,构成 罪,应依法提起公诉,适用普通刑事程序(或简易程序)。

(2) 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 的行为应当在 年至 年之间量刑,鉴于其(针对本案的事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动机、手段、主观恶性、作用与地位、危害结果、到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 年。

附件: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承办人:

2010年 月 日

推荐第2篇: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南海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LLL84MMM12JJJ27

南检刑审字(2001)1号

案件来源:南海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性质:贪污 犯罪嫌疑人:王涛

收案时间:2001年

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南海市检察院检察院李敏、严东、陈兵、吕晨

强制措施:逮捕。

南海市检察院反贪局以南检反贪移诉【2001】1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王涛挪用公款一案,在收到案件材料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已告知犯罪嫌疑人王涛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人依法讯问了王涛,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经上述工作,本案已审查终结,现报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王涛,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南海市乌龙口镇王寨村人,大学本科文化,系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住南海市通达街77号楼5单元601室。2001年7月24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南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南海市看守所。

二、案件侦破简要过程

2001年7月23日南海市检察院根据举报和王涛的供述,同日立案侦查。

三、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及意见

1999年1月5日和5月20日,犯罪嫌疑人王涛利用其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和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设计研究试验所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先后从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拿出700万元和500万元共计1200万元,分别给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设计研究试验所和其本人使用。 犯罪嫌疑人王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将公款归本人使用和其他单位进行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王涛构成挪用公款罪。

四、工作情况

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并提审了犯罪嫌疑人。

五、依法审查后人定的事实 经工作,现查明:

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宝光公司)系由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和南海市耀华水泥厂(以下简称耀华水泥厂)于1992年8月共同投资成立的国家、集体联营的企业。犯罪嫌疑人王涛受冶金公司的委派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1993年9月,由王涛提议并经南海市建材局决定,宝光公司出资100万元成立了属于集体企业所有制的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设计研究试验所(以下简称试验所),试验所挂靠在宝光公司,1996年1月试验所与宝光公司脱离挂靠关系,由集体所有制转为股份制企业,其中王涛投资7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七十,由王涛担任经理,负责经营,1999年王涛出资买下了其他人的股份,至此,试验所实际变成了王涛个人拥有的公司。 1999年间,王涛分别指使本公司同时兼任试验所会计宋宗永,采取从宝光公司抽出财务凭证做入试验所账目和篡改宝光公司账目的方法,将宝光公司的款项转移至试验所的帐上,或者用以冲抵试验所应当付给宝光公司的欠款,三笔共计1400万元。其中:

(一)1998年年末,宝光公司从江苏省五冶金有限公司、南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南海市国际建设有限公司收回了1500万元的货款销售款,会计宋宗永将此款入账。1999年1月15日,宋宗永根据王涛的意图,将宝光公司的700万元转至试验所,采取虚设科目的方法篡改了宝光公司的财务帐,并将700万元的收款凭证抽出落入试验所的帐上。致使宝光公司减少应收款700万元。此700万元被试验所非法占有。

(二)1997年试验所向宝光公司借款200万元,1999年1月15日,在王涛的授意下,宋宗永将此款以虚列支出的手段、将宝光公司的账目结平,致使宝光公司减少应收账款200万元。

(三)1999年初,宝光公司为更新设备,开出500万元支票给南海科教进出口公司,用于购买十台搅拌车的预付款,此后,宋宗永又让宋宗永在试验所开出了50万元的支票用于购买搅拌车,南海科教进出口公司开出的售货发现给宝光公司,5月20日,王涛将南海、科教进出口公司开出的售货发票及550万元支票存根交给宋宗永,让其记入试验所的预付款账户,并将宝光公司的帐以虚列支出的手段结平,至1999年年末,将十台搅拌车落入试验所的名下,并以固定资产落入试验所的账目。案发后,检察机关依法扣押了人民币500万元、搅拌车10台。

六、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一)关于宝光公司成立及犯罪嫌疑人王涛主体身份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2001年7月23日在南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敏、严东,记录员:黄云,摘自卷宗P5—8)供述:我是一九九二年七八月份的时候,被任命为宝光公司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九三年的九月份的时候任试验所的法定代表人。

并供述: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是九二年七八月份成立的,是由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和南海市耀华水泥厂两家共同出资开始组建的宝光建材工业公司,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联营企业,十三冶金公司和耀华水泥厂是组建后的宝光公司的主管单位性质的公司,对宝光公司实施宏观管理,主要是业务经营的指导,我被十三冶金公司委派到宝光公司任的董事长,在九七年前后,市工商局对我公司进行核定时,在营业执照上改为股份制的。

2、证人证言

(1)证人赵海(男,南海市十三冶金公司的经理)于2001年7月24日在南海市检察院(检察员:陈兵、吕晨,记录员:曾君,摘自卷宗P23—24)证实:王涛到宝光公司任董事长,是我们公司决定的,我们公司的投资每年从宝光公司收回二十万元,对宝光公司的经营,涉及到大额经营项目,应当上报我公司备案。

其证实了宝光公司成立的过程,王涛任董事长系十三冶金公司委派的事实。 (2 )证人王益明

此份证言证实董事长由十三冶金公司委派的事实,与赵海的证言相佐证。 (3)证人赵勇 (4)证人隋如好

(5)证人杜得林

(6)证人柳江

其证言证实的情节与隋如好的证实相一致。

(7)证人李鹤年

3书证

(1)有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2001年9月4日出具的《关于王涛人事组织关系的证明》证实,王涛在1992年8月被任命为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 (2)有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2001年9月4日出具的《关于王涛主体身份的证明》证实,王涛在任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之前,其系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干部。

(3)有南海市建材局2001年9月4日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是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南海市耀华水泥厂在九七年前是集体企业,在九七年之后为有限责任公司。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是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和南海市耀华水泥厂共同投资成立的。

(4)十三冶金公司与耀华水泥厂1992年7月5日签订的《联营协议》证实,成立宝光公司双方的投资额、董事长的任命几宝光公司与投资双方的关系。

(5)有1992年8月8日《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任命名单》证实,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长王涛。 (6)有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会南建董(1992)12号文件证实,王涛被任命为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

(7)有在市工商局依法提取的营业执照证实,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企业性质是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耀华水泥厂是有限公司。

(8)有王涛1991年9月9日填写的《干部履历表》证实,王涛在被委派到宝光公司之前系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关于试验所成立、性质、改制及其与宝光公司关系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王涛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1)

(2)

(3)

(4)

(5)

3、书证

(有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纪要证实,1993年8月4日经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会研究,拟成立试验所。

(2)有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1993年8月15日向建材局请示成立试验所在卷。

(12)有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1996那边2月10日的撤销投资函在卷证实,在试验所成立后撤回宝光公司的投资100万元。

(三)关于王涛占有宝光公司700万元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

(1)证人宋宗永()于2001年7月26日在南海市检察院()证实:

在九八年的时候,宝光公司收回来的1500万元销售款都入宝光公司的帐了,在入账后,王涛让我提出来700万元交给他,他把这钱给试验所用了,我向王涛提出过账目无法处理,王涛当时很不高兴,让我想办法处理,我先后问过他几次,他就说宝光公司和试验所是一家,让我想办法处理好账目,别出什么问题。我看他的意思挺明确的,没有办法,我只好抽出已经计入宝光公司账中的这700万元参悟凭证,另造了“铁五科目”入的帐,同时将宝光公司700万元的财务凭证转入试验所的长期借款账户,在九九年底,我又向王涛请示怎么办,王涛没有吱声,回来我改的宝光公司的帐,做的假账目,编了一个假的用途,这样算平帐了。 试验所从来未在宝光公司分红,这700万元不存在顶宝光公司给试验所的研究费用的事,这些钱被是试验所都用了,到现在也没有归还。 (2)证人证言柳江 1500万元销售货款的事 我们宝光公司和试验所是两个独立的互不相隶属的公司。 (3)证人李鹤年证言证实

有关1500万元销售货款的事,听说有这回事,听宋宗永说被王涛取走了。

3、书证

(1)公司账目1500万元中的700万元的事

(2)试验所账目:其他应收款中有收到销售款700万元,附有伪造的购货凭证。(宝光公司在试验所购货) (3)试验所其他凭证,700万元的去向使用方向

(四)关于王涛占有200万元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2、书证

(1)宝光公司其他应收款账目,试验所的借的200万元作为宝光公司的购货款由试验所代为交付供货方,与上一笔700万元为同意供货单位。

(2)试验所的其他应付款账目,代宝光公司支付200万元的供货款,附有相关假凭证。

(五)关于王涛占有宝光公司500万元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

(1)证人宋宗永(男,宝光公司和试验所的会计)于2001年7月26日在南海市检察院(检察员:陈兵、吕晨,记录员:曾军,摘自卷宗P40—43)证实:

(99年)宝光公司决定买十台搅拌车来更新设备,王涛让我提出伍佰万元的支票给南海科教进出口公司,在把支票交给南海市科教进出口公司后,有一段时间科教进出口公司没有货,宝光公司没有提回来车,过了一段时间,王涛又让我在试验所提出50万元的支票,也说是买车,我问王涛,不是宝光公司买车吗,是试验所也要买车吗?王涛说,别问那么多,让你开支票你就开你的支票。这事过去有一个月左右,王涛拿回来550万元的支票根和科教公司开的收据交给我了,我发现有500万元是我开给宝光公司的500万元的支票的存根,;另外50万云支票存根是试验所的,我问王涛这些票据拿到试验所来怎么处理,王涛让我设了一个预付款账户,再用科教进出口公司的发票结平预付款账户,后来在2000年的时候,这十台车计入了试验所的固定资产账。 后来,在宝光公司的已付款账目中,用损耗费用的票据结平了。

(2)证人证言李鹤年 有关十台搅拌车的事

3、书证

(1)宝光公司预付款账目500万元用来购车的款预付款被损耗单据结平。

(2)试验所预付款账目500万元,体现有宝光公司的支票存根,试验所50万元支票存根,固定资产账目 (3)搅拌车档案户籍 (4)扣押清单

(六)关于试验所实际是王涛个人公司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1)宋宗永:(1999年的时候,王涛在700万元的那笔事实中)支出50万元给他的亲属,还拿走30万元说是他有用,回来又告诉我说这公司现在完全是他的了,我问他怎么了,他把别人的股份全都买下来了,公司的资金资产都是他的了,还说让我跟着他干,还答应以后给我买房子。 (2)证人王海(男,王涛父亲) 王涛借其前进过,其不是公司股东 (3)证人王丰姿(女,王涛妻子)

七、需要说明的问题

1、对200万元的问题应当找宋宗永复核、固定证据;

2、对王涛买下其他股份的问题应当对卖股份的人进行取证。

八、对证据的分析

(一)卷内证据有王涛的供述几赵勇赵海、王益明、隋如好、杜得林、李鹤年、柳江的证言证实,并有宝光公司、十三冶金公司、耀华水泥厂的营业执照证实,宝光公司系国有的十三冶金公司和他、集体性质的耀华水泥厂共同出资组建的联营企业。

(二)有十三冶金公司的(人事关系证明)、《身份证明》、建材局出具的证明材料、批复证实王涛在被派往任宝光公司之前系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有《联营协议》、十三冶金公司的任命名单、宝光公司董事会会议纪要证实。王涛系受十三冶金公司的委派到宝光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四)有王涛的供述,证人宋宗永的证言证实并有依法从宝光公司和试验所提取的账目等书证证实了试验所占有将1400万元的事实、柳江证言证实了1200万元被试验所占有的事实。

(五)有王涛的供述、证人宋宗永、赵海、隋如好、杜得林、李鹤年、柳江几宝光公司的会议纪要,宝光公司的请示、建材局的批复、转让协议书证实,试验所成立时挂靠在宝光公司的名下;有王涛的供述,证人宋宗永利、李鹤年、柳江、王海、王丰姿等人的证言证实,在九九年时试验所变成王涛个人的公司。

九、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一)审查结论

王涛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1400万元,具体理由如下:

1、王涛的主体身份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王涛在担任宝光公司经理之前,是国有的十三冶金公司的公会主席。是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组建宝光公司后,其是受十三冶金公司委派管理国有财产,依据最高法的解释,可以认定王涛受委派到国有控股的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王涛任宝光公司的经理同时任试验所的法定代表人,其存在职务上便利。

3、试验所虽有营业执照,但在宝光公司抽回投资,王涛买下其他持股人的股份后,试验所就变成了王涛个人的公司了。

4、王涛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篡改账目等方法,将国有控股公司的财产转到试验所的行为,结合试验所是其个人所有这一回事,可以表明此种行为不属于单位之间的资金拆借,二是王涛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支配下,将 宝光公司的款项据为己有。

5、贪污的数额应认定1400万元,虽然有200万元缺少对宋宗永的核实,但在宋宗永的笔录中已经证实王涛让其将账目“处理一下”,王涛的供述与侦查部门依法提取的宋宗永篡改的账目能够相互印证,故此200万元应认定为贪污的数额。

(二)处理意见

1、犯罪嫌疑人王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同时在案发后检察机关扣押了搅拌车十台,人民币500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王涛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在十年以上量刑。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附件:出庭举证质证提纲,答辩提纲

人:

推荐第3篇: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用)

【标题】 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用)

【分类】 刑事裁决文书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1××××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

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

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事

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

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

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

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

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

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

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

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

写为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表述为:

“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推荐第4篇: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1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表述为:

“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推荐第5篇: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质疑

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质疑

王友明 杨新京

摘 要:公诉案件撤回起诉是庭审过程中的一种诉讼行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将其废除,说明其已无存在的诉讼价值,同时法律亦不再赋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权。但是,两高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撤回起诉重新纳入刑事诉讼轨道,给司法实践带来弊端。诉讼实践证明“, 有法必依”的司法原则不可动摇。如果认为撤回起诉有存在的必要就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加以明确规定。

关键词: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司法解释;法律冲突

一、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法律依据

1979 年《刑事诉讼法》第108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 ⋯⋯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由于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曾引起强烈的争议。如:哪些案件不需要判刑? 人民检察院有无撤诉决定权? 人民法院要求撤诉的时间是在开庭前还是开庭后? 如果人民检察院不撤诉怎么办? 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是否侵犯检察权? 撤回起诉后人民检察院是否还能重新起诉等等。[ 1 ]1996 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废除了原《刑事诉讼法》第108 条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规定,仅保留了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撤诉权,这是我国庭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为统一执法观念,强化有法可依,1998 年1 月19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共同制定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该《规定》中也没有认可撤回起诉制度,可见,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已经失去了刑事诉讼中的价值和法律上的依据。但是,1998 年6 月9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 解释》第177 条规定“: 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1999 年1 月1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 规则》第351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由此可见,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的依据仅来自两高的司法解释。

我国正在逐步走向法制国家“,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已成为我国的法制原则。作为诉讼意义上的刑事程序规则,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基本法律即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司法机关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以任何形式包括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改变诉讼制度。1996 年《刑事诉讼法》废除了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并不是立法上的疏忽,而是其已没有存在的价值。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08 条、第109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既包括程序性审查,也包括实体性审查。但法院实际上是将主要精力放在庭外调查和庭前审查上,开庭审理只不过是把在庭前已经得出的结论合法化,使庭审成为过场。为防止法官先入为主,避免庭审流于形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庭前审查限定为程序性审查,使符合开庭审判形式要件的案件都能进入法庭审理,并在庭审中解决案件实体问题。这更符合控审分离原则的要求,同时也为彻底废止“先定后审”创造了条件。我国将庭前审查限定为程序性审查,是一种顺应世界庭前审查制度改革趋势的立法选择。[2 ]有学者为了论证撤回起诉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合法地位,列举了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如日本、德国、我国的台湾地区等,都对撤回起诉的范围、条件、时间作出界定。可他们却忽视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刑事诉讼法》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立法机关将撤回起诉制度予以废除,说明撤回起诉已不再适应新的诉讼活动。另外,我国的诉讼制度与国外一些国家的诉讼制度也有很大的差异,我们不能以国外立法例作为我国撤回起诉存在的理由。这就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废除撤回起诉的立法原意。

事实上,两高的司法解释已经超越了立法规定,将立法机关废除的制度用司法解释的形式重新纳入刑事诉讼轨道,有违刑事诉讼法“程序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基于程序法定原则,基于保障人权的要求,凡是涉及国家司法机关的职权配置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大权益保障的事项,都应当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以其他任何形式作出规定。公诉案件撤回起诉涉及到代表国家行使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的权力配置,根据程序法定原则的要求,应当由作为基本法的刑事诉讼法加以规定。既然刑事诉讼法并未就撤回起诉作出明确规定,表明立法机关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这一权力。而两高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撤回起诉的程序作出规定,这是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僭越,这种司法立法的现象是违背程序法定原则的要求的。[3 ]目前司法解释违背立法原意、任意扩大解释的情况较为突出,这也是理论界对司法解释批评较多的原因。

二、撤回起诉的性质

研究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法律性质,首先应当探讨公诉权的概念及其权能,在此基础上才能充分认识撤回起诉的性质。

公诉权是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主动追诉犯罪,请求审判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定罪并处以刑罚的一种权力。其实质是在特定的犯罪案件中,国家垄断行使对犯罪行为的控告权[4 ] 。其性质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 ①公诉权是一项司法请求权,包含审判启动请求权和有罪判决请求权两项内容。②公诉权是一项犯罪追诉权。③公诉权是一项具有专属性的法定职权。[5 ] (p290~294) 由此看出,公诉权的核心就是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为达此目的,刑事诉讼法设置了一系列的诉讼程序,使公诉机关按照这些步骤来追究犯罪。有学者又将这些具体程序称为公诉权的四项基本权能:公诉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变更(包括公诉的改变、撤回和追加)、上诉(抗诉) 。[ 5 ] (p295~300) 无论是提起公诉、支持公诉、提起抗诉还是变更、追加起诉,都是公诉机关请求(要求) 审判机关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实现公诉的最终目的。而撤回起诉是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发现本不应该起诉或不必要起诉时,撤回已经提起的控诉。[3 ]由此引起审判的原因业已消失,无须再行裁判。[6 ]即:要求法院将判罪的被告人撤回来,进行无罪处理。显然,撤回起诉的实质内容与公诉权的内涵是相悖的。撤回起诉与追加起诉、变更起诉也有质的区别。追加起诉是指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后,发现遗漏了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于是在旧诉的基础上追加提起新诉,将遗漏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纳入旧诉的范围,从而扩张旧诉范围的一种诉讼活动。诉讼理论认为,一个独立完整的诉,由人的要素(被告人) 和物的要素(犯罪事实) 两部分构成。追加起诉的实质是通过在旧诉的基础上追加提起新诉来扩张旧诉的要素的范围:或通过“被告人之追加”以扩张旧诉的人的要素的范围;或通过“犯罪事实之追加”以扩张旧诉的物的要素的范围;或通过“案件之追加”,同时扩张旧诉的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的范围。变更起诉的实质是以新的人的要素去更换旧诉的人的要素,即“被告人之变更”:或是用新的物的要素去更换旧诉的物的要素,即“犯罪事实之变更”。无论是“被告人之变更”还是“犯罪事实之变更”,在新的要素进入起诉范围的同时,相应旧诉的要素退出起诉范围,因而,变更起诉的法律效果并不会导致旧诉的起诉的扩张。[7 ]但无论是追加起诉还是变更起诉,都是人民检察院要求人民法院对变化后的被告人或犯罪事实继续依法审理,作出有罪判决的诉讼请求,都是公诉权能的组成部分。而撤回起诉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发现被指控的被告人具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的行为;撤回公诉,是将本来要求人民法院对所指控的被告人判处刑罚,而现在又请求审判机关不仅不能对其判刑,还要主动撤回指控,自己做无罪处理的一种诉讼行为。它与追加起诉、变更起诉不仅诉讼目的相悖,而且诉讼方向相反。因此,笔者认为,撤回起诉并不是公诉的一种权能,而是一种滥用的诉权。

我国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条件是法定的。《刑事诉讼法》第141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这条规定提起公诉必须达到法定的标准或法定条件:即实体性诉讼条件和程序性诉讼条件。实体性诉讼条件,是指关于实体法律关系(刑法) 方面的事项满足了进行实体性审判的要求,主要是由一定证据支撑的犯罪事实。即已获得的证据证实拟起诉的对象有较大的犯罪嫌疑,同时基本排除其阻却违法和阻却受罚的因素。程序性诉讼条件,是指符合起诉的程序性要求,如管辖、时效、被告人在案等。[ 5 ] (p297~298) 具体而言,提起公诉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第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第二,证据必须确实、充分;第三,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8 ]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规定撤回起诉的三种情形(或称三个条件) :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

三、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不存在犯罪事实”,是指根本没有发生指控的犯罪行为或者虽有行为存在但并不构成犯罪;“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是指有犯罪事实存在,但并非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所为;“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主要是指被告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 条规定的情形[9 ] 。既然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不是被告人所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为什么当初还要决定起诉? 为什么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还要经过开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后,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才撤回起诉? 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可以或者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律上既然允许检察机关可以或者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也自然应当允许检察机关享有撤回起诉的权力[10 ] 。笔者认为,修改后的不起诉制度,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诉讼资源,减少诉讼时间和环节,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撤回起诉,是将本不应该起诉的案件提起公诉后,发现不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宣告判决前撤回错误起诉的诉讼行为,它与不起诉在程序上有着实质性的区别。因此,无论是程序性诉讼条件不具备还是实体性诉讼条件不具备,公诉机关都无权对案件起诉,否则就是滥用公诉权。然而,一旦具备程序性诉讼条件和实体性诉讼条件并排除适用起诉便宜主义的情__况,检察机关就必须提起公诉,否则就属玩忽职守[5 ] (p299~300) 。

三、撤回起诉的程序

《规则》第351 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解释》第177 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两高作出的上述司法解释,其性质属于司法机关协调案件的规定,但缺乏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也无法统一,使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受到折损,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一) 撤回起诉决定与裁定的关系

刑事诉讼中的决定,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就有关问题作出的一种处理意见。对人民检察院来说,既可用于解决实体问题,又可用于解决程序问题。决定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切实执行[11 ] 。人民检察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提起公诉后,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起诉。如果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撤回起诉的理由不成立,裁定不准许撤回起诉,检察院如何处理,法律上找不到依据。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是“因事实、证据有变化”,[12 ]事实、证据是否有变化,要经法院审查,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事实、证据没有变化,经法庭查实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相同,只是不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裁定不准许撤回起诉,判决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的做法无疑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为防止无罪的人因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而继续关押,体现了互相制约的原则。此时,人民检察院是对宣判无罪的实体判决抗诉还是对不准许撤回起诉的程序裁定抗诉呢? 如果不提起抗诉,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权威性将如何看待呢? (二) 撤回起诉决定与上诉的关系

有学者指出,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客观公正行使撤回起诉的权力,加强对撤回起诉的监督与制约,应当从制度上完善相应的制约机制,建议撤回起诉决定书生效后,应当送达被告人,使之了解检察院起诉已被撤销,使其不再处于被刑事追究的状态。[ 10 ]笔者认为,这就涉及两个必须要回答的问题。

第一,撤回起诉决定书生效的时间,是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办案人员制作好《撤回起诉决定书》为生效时间,还是至人民法院作出准许的裁定为生效时间? 如果指制作《撤回起诉决定书》的时间为生效时间,那么应该由检察院送达被告人,被告人对检察院的决定只有申诉权,没有上诉权,应无条件的执行,检察院也应立即释放被告人。但检察院送达后,如果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回起诉怎么办? 笔者理解,撤回起诉决定书生效的时间应以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回起诉时间为生效时间。检察院《撤回起诉决定书》送到法院后,法院经审查如果裁定不准许撤回起诉,应按照一审程序正常进行;如果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制作裁定书,送达被告人,这又涉及下一个要回答的问题。

第二,被告人的上诉权问题。有人认为,被告人对人民法院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裁定,一律不享有上诉权。[10 ]笔者认为,对人民法院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裁定,被告人应当享有上诉权。按照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被害人除外) 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裁判,依法提起上诉的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第180 条第1 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第3 款又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这是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基本规定。“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并没有将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裁定排除在外。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是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至于上诉的理由,法律亦没有具体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被告人不服第一审的裁判、裁定,只要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上诉即可成立。被告人认为第一审法院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者准许撤回起诉将会对其产生不利后果,如丧失可能被宣判无罪的时机等,都有理由提出上诉,引起二审重新审理的法定程序。

(三) 撤回起诉决定与复议复核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或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但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撤回起诉决定书是否送达公安机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作出规定。有学者从撤回起诉与不起诉的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比较分析,认为二者的条件和效力是相同的,具有相同的终止诉讼的效力。因此,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将撤回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撤回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10 ]从互相制约的诉讼原则出发,笔者同意这种观点。

但在司法实践中就有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复议意见没有被同级人民检察院接受,但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却接受了公安机关的复核意见,按照检察一体和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上级检察院有权撤销下级检察院撤回起诉决定,一旦撤销,作出撤回起诉决定的检察院必须执行,但与此同时,与作出撤回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又作出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定;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不采纳公安机关的复核意见,同意撤回起诉,而同级的人民法院又作出不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定。前者,检察院执行上级决定重新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后者执行上级决定,可人民法院又不准许撤回。此时,诉与撤,均无法可循;撤与诉,又均有司法解释的精神,使作出撤回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处于两难境地。 (四) 撤回起诉决定与申诉的关系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一大特点,加强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充分保障被害人的申诉权和起诉权,同时也是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一种监督。由于撤回起诉与不起诉在实质要件上相同,都是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此,也应该赋予撤回起诉案件中被害人的申诉权和起诉权,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同时,也是对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严格执法的一种制约。对于有被害人申诉的撤回起诉案件,也会出现与上述公安机关提请复核程序中一些情形,在此不再重复。

对被害人不服撤回起诉决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却又出现一些复杂、无效的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审查后,裁定准许撤回起诉,这是一种被认为通说的公诉程序,说明人民法院也认同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而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自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 条、《解释》第186 条和2000 年7 月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正确理解刑事诉讼法第170 条第(3) 项规定的案件范围的答复》精神,又符合受理的条件,因此只得受理,检察机关也应将案件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从程序上看,因为这些案件原本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却作出了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将这类公诉案件特别规定为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就是为保护群众告状无门,防止放纵犯罪,保证案件及时得到处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14 ]于是,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裁定是人民法院作出的,认为不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同案被害人的起诉又受理了,认为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究竟采取什么程序审理成为一道难题。要么自诉案件程序走过场,要么裁定撤诉是错误的,判处被告人有罪。但无论哪种方式,都一定会得出不能自圆其说的法律后果。

当代中国着力倡扬“法治”的精神和价值,已将“依法治国”提升为治国的基本方略。作为一项系统工程“, 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必须依赖于立法、司法、守法等诸多环节的完善。在立法环节上,一定要做到“有法可依”。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的现实状况,如果认为公诉案件的撤回起诉实有必要,就应在修改《刑事诉讼法》中作出明确规定,并授权司法机关制定便于操作的诉讼规程,以解决司法实践中无法排除的诉讼死结。如果认为公诉案件的撤回起诉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已无存在的价值和必要,就应按照“有法必依”的法治原则,以立法解释的形式制止于法无据且实难操作的司法解释,减少诉讼环节和节省司法资源,消除司法与立法冲突且得不到制止的不良现象,使司法机关在健康的司法环境中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

参考文献: [1 ] 张风阁,江礼华.中国检察官出庭全书[M] .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4.1150~1152.[2 ] 陈光中法学文集[ Z]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552.[3 ] 谢佑平,万毅.刑事公诉变更制度论纲[J ]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37.[4 ] 徐鹤喃.公诉权的理论解构[J ] .政法论坛,2002 , (3) .[5 ] 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6 ] 姜 伟.论公诉的程序意义[J ] .人民检察,2002 , (2) .[7 ] 万 毅.谈谈刑事诉讼中的变更起诉[J ] .安徽法学,1999 , (6) .[8 ]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新编) [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28.[9 ] 李忠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释义与法律文书适用指南[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525.[10 ] 常 艳.试析公诉案件的撤回起诉[J ] .人民检察,1999 , (4) .[11 ] 甘明秀.刑事诉讼实用大全[ Z] .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295~296.[12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检察法律文书制作与适用[ Z]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510.[13 ] 赵 军,王良华.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刑事裁定———被告人不应享有上诉权[N ] .人民法院报,2002 - 07- 29 (03) .[14 ] 熊选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释疑[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41~142.作者简介:王友明,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新京,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 文章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1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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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通知书(公诉案件用)

刑事起诉书(公诉案件用)

1.格式刑事起诉书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字第号

第一部分: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化程度、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来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

第四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长(员):×××

×年×月×日

附:(略)

2.说明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因为它是以公诉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诉书。起诉书为打印文件。除首尾部分外,主要是三大部分,其中“犯罪事实和证据”一般是起诉书的主体。对不同性质案件要写出法律规定的犯罪特征;有关犯罪事实必须写清时间、地点、手段、目的(动机)、经过、后果等要素。要注意前后事实、时间之间的一致性,注意保护被害人名誉。叙述犯罪事实,要针对案件特点,详细得当,主次分明。

起诉书“附”项根据案件情况填写,包括被告人羁押场所,卷宗册数,赃物证物等。起诉书以案件为单位拟稿打印,一式多份。其中主送人民法院一份抄送公安机关一份;通过法院送达各被告人每人一份,辩护人每人一份;附入检察卷宗一份,附入检察院内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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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部门简易程序案件出庭指引

(草案修改版)

第一条【目的】 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为保障检察人员出庭公诉的依法、公正、便捷、高效,根据相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该出庭指引。

第二条【开庭前的准备】 承办人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统一出庭的,案件承办人应提前将案件材料移交出庭的公诉人,公诉人应当及时熟悉案情并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公诉人应当结合被告人的成长经历、身心特征以及品格调查情况等,为法庭教育做好准备。

第三条【法庭讯问】

(一)法庭调查开始后,公诉人应当宣读起诉书。

(二)经审判员讯(询)问,被告人(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的,公诉人可以不进行法庭讯问并简要说明:『“审判员,鉴于被告人XXX对本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公诉人暂时没有问题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三)经审判员讯(询)问,被告人(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但对涉及犯罪形态,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提出异议的,公诉人可以不进行法庭讯问并简要说明:『“审判员,鉴于被告人XXX对本院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无异议,公诉人暂时没有问题向被告人发问,对于被告人提出的XXX,公诉人将在举证(或辩论)阶段予以答辩”。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经审判员讯(询)问,被告人(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但对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认定提出异议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若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的,公诉人可暂不进行法庭讯问并说明。

2、若被告人的辩解理由无法核实的,公诉人可以分别对各个被告人进行讯问,讯问内容可限于被告人或辩护人辩解的内容,必要时可以要求各被告人当庭对质。

(五)经审判员讯(询)问,被告人(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提出异议的,公诉人应当仔细听取其辩解意见,并区别对待:

1、被告人虽有异议但仍然表示认罪的,公诉人可以向法庭申请对被告人进行讯问,针对其辩解意见简单讯问后,公诉人应当及时调整举证和答辩提纲。

2、被告人明确表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提出无罪意见的,若审判员未及时变更程序,公诉人可以及时建议法庭:『“审判员,鉴于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提出异议(或被告人明确表示不认罪、或辩护人明确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公诉人建议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第四条【法庭举证、质证】

(一)公诉人在举、示证时,一般采取概括方式,但同时需结合庭审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1、被告人或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罪名没有异议的,公诉人在举证时,只需向法庭说明证据名称和证明事项而无需宣读具体内容。『建议可表述为:“审判员,公诉人将出示X组证据,第一组证据共X份,该组证据主要证实了……其中第X份证据是XXX,证明了XXX事实(对现勘、尸检等重点证据可特别指出,其余证据说明名称即可)……”。』

2、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自首、立功等影响量刑的事实,经查证后不能成立的,公诉人在举证时可予以说明并简要宣读与其辩解意见有关的证据内容,即只宣读相关段落或者语句,其他证据仍采取概括方式进行举证。

3、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自首、立功等影响量刑的事实,起诉书或量刑建议已经认定的,公诉人在举证时仍采取概括方式进行举证,并进行简要说明。

4、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自首、立功等影响量刑的事实,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时,公诉人应当向法庭说明:『“审判员,对被告人(辩护人)刚才提出的XX事实,公诉人在休庭后将进行核实,建议法庭继续审理”』。

休庭后,公诉人应当及时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联系,要求其在案件审限届满前完成查证工作,并及时提交法庭;不能完成的,公诉人应当及时与审判人员联系并建议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

理。

(二)被告人或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交与量刑有关的证据的,公诉人应当按照证据“三性”原则进行质证,并简要发表质证意见。

(三)被告人或辩护人在质证过程中仅对量刑证据及部分不影响主要犯罪事实认定的证据提出异议的,公诉人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简要答辩。

(四)被告人或辩护人在质证过程中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提出异议的,或者发现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的,公诉人应当建议休庭并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第五条【法庭辩论】

(一)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不用详细宣读出庭依据,但应当表明法律监督职责。『建议可表述为:

“审判员,今天我(们)受某某检察院指派,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结合刚才法庭调查的情况,公诉人将发表如下X点公诉意见:

1、(罪名)本院起诉书认定被告人XXX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某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量刑)被告人XXX具有如下量刑情节:(累犯、自首、被害人谅解等),建议判处(刑种和刑期);

3、(法庭教育)对一些特殊案件(如醉驾、交通肇事等),可根据庭审情况(特别是被告人悔罪态度等),结合案情简要揭露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进行法庭教育。

(二)被告人或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没有异议,但对适用罪名或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若审判员要求,公诉人应当进行简要答辩。

(三)被告人或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提出无罪意见时,若审判员未决定变更程序并要求公诉人答辩,公诉人应当讯问被告人是否认罪并告知法律规定。若被告人表示愿意认罪,公诉人应当建议法庭继续审理。若被告人明确表示不认罪,公诉人可以向法庭建议:『“审判员,鉴于刚才被告人明确表示不认罪(或辩护人明确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建议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第六条【违法情形的处理】

(一)审判过程中出现一些轻微违法行为,比如审判员未告知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未解除未成年被告人的戒具等,公诉人应当及时提醒审判员,并记录在卷。

(二)审判过程中出现其他违反程序和侵犯被告人(辩护人) 诉讼权利的行为,公诉人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2012年2月2日

推荐第8篇: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用)

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用)

______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 刑初字第 号

公诉机关______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审理了本案。______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______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______及其辩护人______、证人______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______„„(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表述为:

“被告人______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______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______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___份。

审判长: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

推荐第9篇: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制作格式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制作要求

一、一审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制作要求

本报告分 4 部分 : 首部、正文、尾部和附件。 ( 一 ) 审查报告首部

1、文件名称 : “XXX 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2、文号 : “( 院简称 ) 检刑审字 ( 年度全称 )X 号”;

3、案件来源 ;4、案由 ;

5、犯罪嫌疑人 ;6、收案时间 ;7、侦查机关及承办人 ;8、强制措施。

以上 3-8 项内容可具体表述为 : “案件来源 :XXX 公安局或 XXX 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审查 起诉或不起诉。 案由 : 侦查机关 ( 部门 ) 认定的案件性质。 犯罪嫌疑人 : 按照罪行由重至轻顺序写清姓名。 收案时间 : 年 月 日

侦查机关承办人 :XXX 公安局侦查员 XXX 或 XXX 检察院检察员 XXX 。 强制措施 : 逮捕 (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 9、案件受理及告知事项

具体表述为 :“ ...( 侦查机关名称 ) 以 ...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涉嫌 ...一案 ( 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应当将改变管辖原因、批准单位、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 我院于 ...年 ...月 ...日收到案件材料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 2 款、第 36 条、第 40 条第 1 款、第 137 条、第 139 条规定,于 ...年 ...月 ...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 人 ;..年 ...月 ...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办本案检察人员于 ...年 ...月 ...日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 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 ) 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 ...次 ( 退补时间,补回时间 ); 提请延长审限 ...次 ( 提请时间、批准 期限 ) 。经上述工作,本案已审查终结, 现报告如下 :” ( 二 ) 审查报告正文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1)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包括 :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过的行政、刑事处罚、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现在何处。

注 : 一是犯罪嫌疑人自报姓名又无法查实的,应当注明系自报 ; 外国人涉嫌犯罪的,应注明国籍 ; 单位涉嫌犯罪的,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职务 ; 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 直接责任人 \", 应按上述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书写。二是如果有可能系未成年人犯罪,但又无法查证的,应当注明骨龄鉴定的年龄。三是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还应当写明其何时何单位任何职务。四是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时,应当注明户籍地。五是行政处罚仅限于与定罪有关的情况。刑事处罚应写明释放的时间。六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依法改变强制措施情况的,应在此部分体现,并写明改变强制措施的时间、内容和理由。 具体表述为 : “犯罪嫌疑人 ...( 曾用名 ..., 别名 ..., 化名 ..., 绰号 ...),男 ( 女), ...岁 (...年 ...月 ...日出生 ), 身份证号码 ,...族 ,..人 ,...文化程度,职业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户籍地为 , 暂住地为 ...。前科劣迹情况。因涉嫌 ...罪,于 ...年 ...月 ...日被刑事 拘留 ,...年 ...月 ...日经 ...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 ...市 ...看守所 ( 或取保候审在 ...) 。赃物 ...于 ...年 ...月 ...日移送至我院。 \" (2) 被害人 (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诉讼代表人 ) 的基本情况

被害人的写法与起诉书写法相同。对于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诉讼代表人,写清姓名、年龄、身份即可。 (3) 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写清姓名、单位。

(4) 辩护人基本情况及所属律师事务所 2、案件侦破简要过程

根据案件材料记载,简要说明案发时间、地点、报案、立案、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

3、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及意见

简要叙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及意见。 具体表述为 : “...( 概括摘录 ) 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第 ...款之规定 ,构成 ...罪。” 4、审查复核证据、退查、自行补充证据过程

(1) 审查复核证据经过 ( 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指明证据与事实中存在的问题 ) (2) 退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经过

应写明退查或自行补充侦查的时间、事项、理由、结果及未能查证事项的理由。在审查中经自行侦查或补充侦查已经解决的,应当写明如何解决的,目的是反映审查中的工作量和审查水平,同时对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工作存在问题的注意,有利于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的准确性。经补查仍存在问题,无法排除、解决的,分为两种情形 : 一是这些问题的存在,办案人认为不影响对本案定罪量刑的 ; 二是这些问题的存在,可能会影响对本案定罪量刑的,都要简要说明。 具体表述为 : \" ①第一次退查或自行补充侦查

对证据审查复核后,于 ...年„月 ...日返回 ...公安局 ( 自行 补充侦查 ), 补充如下证据 :1、...( 补查事项、原因 ),2、...,3、...。现已补证完毕,结果如下 : ...。第 2 条因 ...未能查证 ,办案人认为虽然存在 ...问题,但因 ...并不影响对本案的定罪量刑 ; 第 3 条因 ...未能查证, 办案人认为存在 ...问题,可能会影响到对本案 ...的认定。 ②第二次退查或自行补充侦查 ..( 同上 )” 5、工作情况

简要叙述提审犯罪嫌疑人、证据开示、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的意见、询问证人等事项。如果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改变供述和陈述的情况,应写清。 具体表述为 : \" 审阅全部案件材料后,承办本案检察人员于 : (1)...年 ...月 ...日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 ..., 其供述与预 审阶段供述一致 { 如果出现翻供、辩解等现象,简要说明情况及 理由 ) 。 (2)...年 ...月 ...日依法询问了被害人 ..., 其陈述与预审阶段所做陈述一致 ( 如果发生变化,简要说明情况及理由 ), 听取 了被害人 ...及其委托的人 ( 注明身份 ) 的意见 ( 对意见进行简 要说明 ) 。

(3)...年 ...月 ...日依法询问了证人 ..., 其证言与预审阶段所做证言一致 ( 如果发生变化,简要说明情况及理由 ) 。

(4)...年 ...月 ...日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 ...委托的人 ( 注 明身份 ), 听取了意见 ( 简要说明情况及理由,如有庭前证据交换等情况,简要说明过程与结果 ) 。

(5) 其他工作 ( 补充鉴定、复验复查等情况,应简要说明 ) 。 \" 6、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

办案人应当在阅卷、审查证据、提审犯罪嫌疑人及调查的 基础上,写明审查认定的事实。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情节、数额、危害结果,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表现等有关罪与非罪、罪行轻重、有无坦白、自首、立功、累犯等事实和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以及其他情节要素、犯罪构成要件材料。 ( 一案有多项事实的应当依照时间顺序或由重至轻的顺序逐一分段写明 ) 。 具体表述为 : \" 经工作,现查明 : 7、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对每一份证据主要阐明此证据的证明点、与其他证据的吻合点和矛盾点,摘抄卷宗内容 ,要求简明扼要,突出该证据的特点。使所列证据清晰、明确、客观、真实。排列证据一般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以及其他证明材料按照庭审举证、质证的顺序排列。每份证据应先表明证据特征,每写完一份证据应另起一行,概括说明该证据证明了什么、与其他证据的吻合和矛盾之处,是否还存在其他问题 ; 每份证据后应用括号注明卷号及页号。对同类证据且证明内容相同的证据可组合阐明 ; 对于一人多起多罪、多人多起多罪等案件,写证据时,可以采取案件事实与证据相对应的复合结构形式写法进行排列。具体要求如下 : (1)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应当写明供述的时间或者辩解的时间和理由等情况,供述的主要内容。 具体表述为 : “犯罪嫌疑人 „„供述

犯罪嫌疑人 ...于 ...年 ...月 ...日依法所做供述 ( 时间、地点、讯问人、记录人、翻译人、摘自预审卷 „P„) ..( 供述重点摘录 ) 该供述证实 :.存在问题 :...”

(2) 被害人陈述,应当写明被害人基本情况、陈述时间和陈述的主要内容 ; 若有被害人辨认笔录的,应当作为下一份证据,写明辨认的时间、地点、方法及结论。

具体表述为 : “被害人 ...( 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 的陈述 被害人 ...于 ...年 ...月 ...日依法所做陈述 ( 时间、地点、询 问人、记录人、翻译人、摘自预审卷„P„ ...( 陈述重点摘录 ) 证明 :..存在问题 :...”

(3) 证人证言,应当写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与案件的当事 人有何利害关系、作证时间、所证事实。 具体表述为 : :“证人 „( 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 的证言

证人 ...于 ...年 ...月 ...日依法所做证言 ( 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翻译人、摘自预审卷„P„) ..( 证言重点摘录 ) 证明 :„ 存在问题 :„”

(4) 鉴定结论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注意庭审质证的关键之处,应写明鉴定或勘验的时间、单位、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见证人及所证明的事项。 具体表述为 : “ 鉴定结论 ( 鉴定时间、单位、鉴定人、摘自预审卷„P„.) ...( 摘录 ) 证明 :...存在问题 :...”

勘验、检查笔录 ( 勘验时间、单位、勘验人、检查人、见证人、摘自预审卷 ...P...) ...( 笔录重点内容摘录 ) 证明 :...存在问题 :..(5)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写明来源、特征、提取和保存的方式、证实的内容等。具体表述为 :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 来源、特征、提取和保存方式 , 摘自预审卷...P....) ...( 主要内容摘录等 ) 证明 :...存在问题 :..(6) 其他证明材料,每份证据均应注明出证单位、个人等情况、注明在预审卷的位置、证明事项,证据的主要内容摘录和 存在的问题等。 8、对证据的分析论证

此部分写法因人因案而异,要求办案人在认定证据的基础上,结合存在的问题,对本案所有证据的证明力、客观性、合法性以及证据间的关联性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从而得出所建立的证据体系是否完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结论。 (1) 对犯罪事实的分析论证 ( 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37 条规定的事项已经查清。 二是与案件事实有关并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枝节事实 ( 作案 工具、赃款去向不明,言词证据间存在矛盾) 虽未查清,但案件的其他证据确实充分,案件基本事实已经查清,足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分析论证。

三是其他罪行虽然无法查清,但是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完全符合起诉条件的分析论证。

注意 : 这是基本标准,要结合每个案件具体犯罪事实进行分析论证,绝不能只重复这几句话。

(2) 对证据确实充分的分析论证 ( 应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分析 ) 一是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经过查证,合法、属实。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与被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

三是审查起诉中认定的每一起犯罪事实和情节,均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四是各个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五是据以定案的证据体系足以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六是针对辩解作出说明。 注意 : 这是基本要求,实际办案中,不能只引用这几个条目,要结合案件证据进行具体分析论证。 9、需要说明的问题

该部分的写法因人因案不同,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1) 案件非主要事实及证据不够清楚与充分,证据间存在的矛盾,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等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办法。 (2) 案件定性争议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办法。 (3) 案件管辖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办法。 (4) 追诉漏罪、漏犯的情况。

(5) 侦查活动违法情况以及纠正情况。

(6) 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违法活动情况以及解决方案。 (7) 赃款、赃物的追缴、保管、移送、处理情况。

(8) 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及其亲属、人民群众对案件的处理情况是否有上访及其他不同反应,应采取的 措施和处理方式。

(9) 需要改变定性的或需要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写明事由、证据和法律依据。 (10) 办案人认为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10、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1) 审查结论

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与证据,按照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全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 (2) 处理意见

一是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 办案人应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简要阐明适用的法条,确定构成何罪,确定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 ; 提出是否起诉 ( 认定不能定罪起诉的,明确提出不起明、返回补充侦查、建议撤销案件、给予其他处分等意见 )、适用何种审判程序的意见 ( 包括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程序 ) 。同时对是否需追漏罪、漏犯或附带民事诉讼等提出意见。 具体表述为 : “综上,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 构成...罪,应依法提起公诉,适用普通刑事程序 ( 或简易程序 ...)\" 二是量均建议 : 针对本案的事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动机、手段、王观恶性、作用与地位、危害结果、到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提出对本案的量刑意见。 具体表述为 : “犯罪嫌疑人 ...的行为依法已构成 ...罪,应当在 ...年至„之间量刑,鉴于其 ( 针对本案的事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动机、手段、主观恶性、作用与地位、危害结果、到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结合法定电酌定的量刑情节 ), 故建议对其判处... ( 三 ) 审查报告尾部

要在正文左下方写明 \"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 主诉检察官可根据授权情况确定是否注明此项 ), 承办人落款及结案日期 ( 汉字书写 ) 写在右下方。 ( 四 ) 附件

附件为《出庭预案》,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则不必写这部分。如果适用简化审理,要按照两高一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 试行 ) 》规定,做适当调整,充分体现简化审理的要意。此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 1、讯问提纲 : 应当突出重点,紧紧围绕与案件有关的主要犯罪事实设计。 2、询问提纲 : 应当简明扼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被害人、证人所了解的案件主要事实设计。

3、举证、质证提纲 : 举证要讲求技巧,结合案件特点选择科学的举证方式,在出示每份证据前应概括说明证据特征、获取情况、卷宗位置,重点说明该证据证明的内容。质证主要是针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进行答辩,要简明扼要,对证据的关联性的分析应主要放在辩论阶段。

4、公诉意见 : 具体要求详见市院公诉处下发的公诉意见书 制作要求及样本。

5、答辩提纲 : 要求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充分预测被告人、辩护人可能提出的辩解和辩护观点,结合事实、证据、法律规定有理有据的写出答辩意见。

二、上诉审、审判监督案件、请示案件审查报告制作要求

此类案件审查报告写法上与一审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有所区别,此种写法得到省院检察委员会的认可,各院可根据样本 ,对本地运用的审查报告格式进行适当更改。本报告分三部分 : 首部、正文和尾部。 ( 一 ) 审查报告首部 i

1、文书名称 : “X XX 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 2、文号 :“( 院简称 ) 检刑审字 ( 年度全称 )X 号 ”

3、案件来源 ;4、案由 ;

5、原审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 ;6、收案时间。 以上写法与一审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一致。 ( 二 ) 审查报告正文

1、原审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l) 原审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包括 :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过的行政、刑事处罚、因本案 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现在何处。 (2) 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 写法与一审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一致 ) 2、案件侦破及诉讼过程

( 写法与一审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一致 ) 3、原审法院、提出 ( 提请 ) 抗诉的检察院 ( 或提出请示的检察院 ) 认定的事实及意见

(1) 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意见 ( 或提出请示的检察院认定的事实及意见 ) ( 注 : 原审法院包括一审、二审法院,若意见一致可简写 ,若意见不一致则分别写明 ) (2) 提出 ( 提请 ) 抗诉的检察院认定的事实或意见 4、工作情况

主要是提审和复核证据情况。 5、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

( 注 :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如果与原审法院或原审检察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则直接表明认定的事实一致,不必再重复叙写。 ) 6、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 写法与一审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一致 ) 7、对证据的分析论证

对证据的分析论证要求办案人在认定证据的基础上,结合

抗诉或请示的焦点或核心问题,对本案所有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从总体上说明本案指控的每一起事实和情节,都有那些证据予以证实,证明到什么程度,各个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这种矛盾能否得到合理排除,根据证据体系能否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 8、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1) 办案人审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2) 公诉处 ( 科 ) 讨论意见 处 ( 科 ) 长同意„„种意见。 ( 三 ) 尾部 写明办案人姓名和结案时间 ( 汉字书写 ) 。

推荐第10篇:虐待儿童属于公诉案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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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虐待儿童的,属于犯罪,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是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案件。那么,虐待儿童属于公诉案件吗?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虐待儿童属于公诉案件吗

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需要被害人提起自诉。

哪些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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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才处理,指针对某些犯罪行为须由被害人向法院告诉,法院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告诉才处理的罪具体有: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

自诉案件的程序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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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在庭外自行和解,允许被害人撤诉和被告人反诉。如还有争议,法院将依法判决。另外,自诉案件有其法定的追诉时效,超过追诉时效的,被害人将丧失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权利。具体时效规定因罪名不同而有所区别,必要时还是要由专业律师来指导,这样才会完全了解自己在诉讼程序中可以得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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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需要被害人提起自诉。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自诉状,写明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赢了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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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公诉转自诉案件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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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转自诉案件的条件

在我国,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收集犯罪证据,决定是否起诉。被害人只能向公安机关提供犯罪证据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案,没有资格自己去法院起诉。但是,某些案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自诉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公诉转自诉案件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侵犯人身或者财产权利的犯罪

《刑法》规定了四百多个罪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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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四十多个。绝大部分犯罪只有检察院才能起诉,公民个人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二、必须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未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不认为是犯罪,精神病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

如两个小学生打闹,一学生眼部受伤眼球摘除,学生家长去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伤人者不满14岁,检察院不能起诉,其家长没有教育好孩子,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无法立案。受伤学生家长去法院要求自诉,法院仍不予立案,理由是无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三、起诉的人必须是被害人

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可以是被害人,也可以是其他知情人。

法院不 接待报案人、举报人,只接待被害人。被害人不起诉,其他人要求起诉的法院不受理。

如父亲认为女儿被强奸怀孕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对其女儿进行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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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女儿一言不发。公安局不予立案。父亲到法院起诉,法院称只有被害人本人才能起诉。

必须有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

三、被告人的信息必须准确

有人到法院起诉,称"我被抢劫了","我被强奸了","我被打伤了",公安局不给立案,要求法院立案。法院会问你被告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一样说不上来法院就不能立案。法院没有义务帮你查找罪犯、抓捕罪犯。就是自诉人准确说出被告人的住址和身份证号,法院发出传票无人接收,法院也会让自诉人撤诉,法院不能发通缉令。

五、被告人的犯罪证据必须确实充分

公安局不立案、检察院不起诉,往往是担心犯罪证据不确凿充分,法院会做无罪判决。被害人不可能收集到比公安局、检察院更多的证据,被害人的法律水平和出庭经验也不可能和辩护律师相比。被害人自诉的案件胜诉率很小。

六、被害人自诉必须证明公安局不予立案,检察院不予起诉。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证明是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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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院不予起诉的证明是检察院出具的《不予起诉决定书》。

《不予立案通知书》

公安部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而《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不予立案,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没有规定书面通知。实践中,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后并不通知控告人,控告人找去问,才口头通知“那个事没有立案”。向公安机关索要《不予立案通知书》是很难的。而且《不予立案通知书》只能给“控告人”,控告人不一定是被害人,被害人拿不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就不能到法院提出自诉。

《不予起诉决定书》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事先都要找被害人谈话,做被害人的工作,动员被害人同意不起诉。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会把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说的很清楚,让被害人觉得此案不起诉是对的。所以,很少有拿着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到法院提出自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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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公诉案件被害人提出自诉几乎是不可能的,《刑事诉讼法》为什么还要写入这项制度呢?

这项制度是约束公安局、检察院的。使公安局不敢对该立案的案子不立案,检察院不敢对该起诉的案子不起诉。公安局决定不予立案,控告人找到公安局领导索要《不予立案通知书》,得到的往往不是《不予立案通知书》,而是“公安局领导决定予以立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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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制作经验交流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制作经验交流

交流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刘选如何撰写好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2002 年 10 月,高检院公诉厅下发了《关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制作说明》和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对于规范审查报告的制作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北京地区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水平, 提升案件审查质量, 北京市院也出台了《关于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意见(试行)》。2007 年和 2008 年,北京市院连续两年对全市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进评查,带动了公诉部门 执法水平和案件质量的提高,取得了很多有益的经验。下面,我按照高检院《制 作说明》和《样本》的大致顺序,简要介绍一下北京市公诉部门制作公诉案件审 查报告的不成熟做法,与同仁们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一、案件审查经过部分 此部分主要包括收案、告权和案件退补及延长审限几项内容。设置这部分的 意义在于防止案件审查过程中出现程序性错误,这部分内容的撰写质量,能反映 承办人办案的责任心。 撰写这部分内容是,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对告知权利义务要写 清楚,说明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告权。(2)对审查报告模板的内容要与本案进行 比对,不要照搬。比如,有的案件根本没有被害人,不存在被害人告权问题,但 在审查报告中却叙明对被害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告知; 盗窃案等不存在提起附带 民事诉讼问题, 审查报告却叙明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已告知 有关权利。(3)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要对退补侦查是否超期予以说明。

二、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诉讼过程部分 此部分的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前科劣迹、案件侦破过程、犯罪 嫌疑人涉嫌罪名、强制措施情况及赃证物移送情况。设置此部分的意义在于,对 案件的程序性问题进行监督,考察承办人对于程序性法律规定的理解、掌握和运 用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部件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不能只叙明犯罪嫌疑人案发时的身份,还要注意叙明其身份变化情况。 对职务犯罪尤其如此。有的承办人只是根据预审卷宗中的户籍证明进行描述,实 际上这种方式是很不全面。犯罪嫌疑人和身份情况,特别是职业情况经常发生变 化,有些身份对定罪量刑会或多或少地产生影响。职务犯罪中,不少犯罪嫌疑人 案发时的职务与作案时的身份并不一致,而有的承办人只叙明其案发时的职务, 没有说明其实施犯罪时的职务, 往往会让阅读者根据案发时职务对案件性质和量 刑情节作出判断,极易产生歧义。

(2)要把通过讯问、调查获得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与预审卷宗记载的 身份信息进行比对,不能照搬预审卷中的身份信息。特别是 14 周岁、16 周岁、18 周岁等对定罪量刑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临界年龄时,更不能掉以轻心。

(3)要对犯罪嫌疑人合理排序。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对于多名犯罪 嫌疑人参与的案件,都进行了排序。承办人对案件审查之后,应当对各犯罪嫌疑 人所实施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各种影响量刑的情节以及应当承担 的责任等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判断,应当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排序,不能照搬侦 查机关的排序。审查起诉阶段排序原则一般是:按照主从关系,主犯在前,从犯在后;按照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由重至轻排列;涉及多个罪名时,先重罪名 后轻罪名;涉及单位犯罪时,按照先单位犯罪嫌疑人后自然人犯罪嫌疑人的顺序 排列。

(二)前科劣迹。前科劣迹一般包括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两种。对于刑事处罚,应叙明受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构成累犯的,还要叙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赦免的时间。 对于行政处罚,应注明受到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被处罚个人或单位;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说明影响。例如, 根据刑法修正案

(七) 的规定,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 补缴应纳税款, 缴纳滞纳金,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 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遇到这种情况,必 须叙明。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并存时,应按照先行政后刑事的顺序叙写。

(三)案件侦破的简要过程。此部分通过对案件侦破过程的简要描述,重点 解决以下三个主要问题:

(1)叙明侦查机关的侦查期限是否合法。 (2)侦查过程中采取的留置盘查、传唤、拘传等措施的时间、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 (3)为审查法院的判决裁定,核对刑期提供帮助。因为刑期的计算是从被 告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一些承办人认为,审查报告的证据摘 录部分有归案经过的内容,没有必要单独设置案件侦破简要经过部分。实际上这 是个认识上的误区,承办人正是通过对案件侦破过程的审查,发现侦查机关侦查 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落实诉讼监督。

(四) 强制措施部分。这一部分通过对强制措施的描述, 重点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强制措施是否正确。 比如被采用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不适合羁押的 情形,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等。二是所采取的强制措 施是否超期。比如批准或决定逮捕后是否在 24 小时内宣布逮捕,对于逮捕后超 过两个月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是否办理过延期等。因此,在撰写这一部分内容时 要认真核对,注意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

(五)赃证物的随案移送情况。在案件审查报告的分析意见、处理情况及需 要说明的问题部分,也有对赃证物处理的说明,审查报告所以把赃证物问题单列 出来,不仅反映出赃证物的移送、处理对案件处理有重要影响,也有助于发现赃 证物灭失、损毁、甚至被挪用,失去证明价值,同时在审查报告的结构上可以前 后呼应,互为提示。

三、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与意见部分 实际工作中,一些承办人撰写这部分内容时,往往照抄起诉意见书的内容, 不注意对起诉意见书表述的内容进行加工和二次创作,或造成过于简略,或拖塌 冗长,缺少概括与凝练。尤其是一些大案,所涉及的犯罪事实往往十几起甚至几 十起,如果完全照搬起诉意见书的内容,会占用大量篇幅,也反映出承办人工作 责任心不强。正确的撰写方式是,承办人应对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事 实作概括性摘录。

四、经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部分 这一部分的写作质量,反映承办人对于案件证据的掌握程度和逻辑严密程度。一般情况下,承办人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应当根据已经采信的证据 材料,对整个案件事实经过进行客观、全面、准确地表述,力求做到完整、准确、严谨、清晰。北京市院公诉处关于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意见,对于此部分的撰写提出了明确要求: 即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中应包括犯罪嫌疑人实施行为的时 间、地点、动机、目的、行为过程(具体手段)、犯罪情节、数额、危害后果、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表现等有关罪与非罪、罪行轻重、从重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事实,以及其他情节要素、犯罪构成条件。例如一起两人共同盗窃仓库电缆的案件,应该这样表述:犯罪嫌疑人张

三、李四系某省来京务工人员。某年某月某日上午,在本市某区某村张三暂住地,张三因在京未找到工作,遂提出当晚前往某仓库盗窃电缆线,李四表示同意。当日中午二人前往某五金店购买钢锯两把。次日凌晨2 时许,二犯罪嫌疑人携带钢锯两把、手电一支,骑三轮车一辆前往某仓 库。趁库房管理人员熟睡之机,二人翻墙进入仓库院中,由张三望风,李四用钢锯锯断存放电缆的库房的门锁,二人进入库房内盗割某型号电缆线 20 米,价值人民币 1100 元。二人携带赃物翻墙出院,将所盗电缆线装车后,欲进行销赃。行至某路口处,与某派出所联防巡逻队相遇,联防队员对二人进行盘查,二人弃 车逃跑,联防队员将张三当场抓获。后在审查中张三交待其伙同李四共同盗窃的 犯罪事实,并于某年某月某日 13 时许带领民警前往本市某区某村李四暂住地将 犯罪嫌疑人李四抓获归案。被盗电缆线均已起获发还被害单位,作案工具钢锯两把、手电一支、三轮车一辆均扣押在案。这样表述,可以清晰地看出案件的全部过程,包括了犯罪预谋、犯罪实施过 程、归案情况、赃证物的处理情况。这才符合我们对于认定事实部分的要求。上面我们讲的是单一事实的撰写要求,对于多起事实的案件,对于每一起事实的撰 写与单一事实案件的要求是一样的。同时可根据案件不同情况,按照先单位犯罪 后自然人犯罪、先共同犯罪后单独犯罪、先重罪后轻罪或犯罪行为发生时间的先 后等合理顺序进行表述,做到层次清晰,突出逻辑性。 撰写经审查认定事实,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认定事实不能过于笼统简略。一些院,特别是基层院的审查报告中, 经审查后依法认定的事实与起诉书中对对犯罪事实的表述非常接近, 甚至完全一 致,往往对案件的发生、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被害人 情况、归案情况没有全面反映,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显得十分笼统简略,让阅读 者弄不清案件发生的来龙去脉。常见情况主要有: (1)在故意伤害案中,对双方发生争执、互殴的原因仅表述为因琐事发生 争执,至于为何发生争执、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没有表述。 (2)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预谋的情节仅表述为犯罪嫌疑人经预谋,至于 谁先提起犯意、如何预谋、如何分工等问题没有表述。 (3)在财产型犯罪中,没有表述赃物、赃款损失情况。 (4)在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案件中,没有叙明其自首归案以及立功的详 细情况。 司法实务中,有些案件的案情确实很简单,审查报告中的认定事实与起诉书 描述的事实虽然是同一事实,但制作要求不一样,审查报告认定的事实比起诉书 描述的事实更具体、细致,所以,必须按照要求撰写,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 第二,注重与在案证据材料的结合。审查起诉工作的根本原则就是重证据, 所以,审查报告中认定的每个事实,同一事实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据 予以支持,不能根据个人理解甚至杜撰来认定。一些案件审查报告中,承办人认 定的事实, 缺乏证据支持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对案件证据没有全面把握, 凭着自己的感觉撰写认定的事实,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二是对证据的判断出现错误,没有对在案的证据材料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根据自己不正确、不准确的 判断认定事实。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相当一部分承办人是在摘录证据之后,开始撰写案件事 实,其实这样做是不妥当的。按照办案和思维规律,只有在排除非法证据,采信 合法证据, 完成证据分析之后, 才能对案件事实有一个全面、综合的认识和判断, 完成一个完整的认识过程, 这时才能撰写审查后认定的事实。 也只有在此基础上, 才能还原案件的真实过程,才能撰写出客观、完整准确的案件事实。

第三,加强叙述的逻辑性和严谨性。对于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的表述不仅要 客观、真实,还要具有逻辑性和严谨性。所谓严谨性,就是对于认定的事实应表 述清晰、准确、完整,用语严谨,不能使审阅者产生歧义或不解。在一些较为复 杂的案件中,在叙述案件事实时,对于一些重要背景与环节应当进行必要的说明 和交代。例如,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经常涉及到多家单位,而且它们之间往往存 在比较复杂的经济关系,有控股、参股、折抵、委派等,这就要求必须将这些单 位之间的关系予以说明,才能把认定的事实表述清楚,否则,审阅者无法理清它 们之间盘根错节的关系,也无法弄明白认定的事实。所谓逻辑性,就是对案件事 实的表述要条理清晰,环环相扣,符合逻辑规律的认识规律。叙写经审查认定的 事实时,一般应当按照事实发生的先后顺序撰写,不提倡采用倒叙、插叙、夹叙 夹议等修辞方式。 撰写这部分内容时,经常出现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对认定的多起犯罪事 实没有按照逻辑顺序予以表述。例如,对于同一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同一类犯罪没 有按照时间顺序表述,甚至在第一起事实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那一起,这种 表述方式颠倒了逻辑关系,明显不妥。二是对同一事实中,对事实的发生、发展 过程表述混乱。这往往是对案件阅卷不细致所造成的。 第四,加强用语的规范性。案件审查报告虽然不是对外的法律文书,但是在 撰写过程中仍应使用法言法语,力求用语规范。有的审查报告中用语过于随便, 口语化现象明显,例如:把被害人称为事主、把特情人员称为点子、线人等。另 外,有的承办人为了把案件事实叙写的更加完美,大量使用文学化、新闻化的文 字。 但是审查报告毕竟不是文学作品或者新闻报道, 所以要避免此类语言的出现。 第五,叙写事实要有确定性。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是承办人通过对全案证据 材料进行梳理、甄别、判断后所作出的总结性概括,其所列明的应该是通过证据 证实的、客观上存在的事实。但对于一些疑难复杂、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承办 人对于案件事实往往没有明确的认定, 而是将有利于和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均一一罗列出来,实际上没有认定的事实。诚然,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尤其是 证据不扎实, 存在疑问的案件, 很难对事实作出准确认定, 对案件性质作出结论。 但是,对于认定事实的表述与证据罗列不能混为一谈,对于证据的分析、判断以 及是否采信等问题应在审查分析意见部分证据分析一节予以论述, 而在审查后认 定的事实部分应当采用客观表述的方法来认定事实,将客观存在的事实、结果表 明。

五、证据摘录部分 这一部分要求案件承办人对于在案证据材料进行实体性和程序性的审查并 进行摘录,为证据分析奠定基础,考察的是承办人对证据的审查能力和逻辑性。 要完成好这部分的写作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注重证据材料的完整性。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证据,因此摘录 证据时应遵循全面、完整、真实的原则。目前一部分案件中存在着证据摘录不完 整的情况,主要有两方面的问题,即结构性不完整和局部性不完整。 所谓局部性不完整,是指除了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摘录之外,没有对案件 中必要的相关情况予以记载,包括案件起因、赃款、赃物及作案工具的下落等。 例如某一故意伤害案中,证据摘抄全部集中在犯罪嫌疑人殴打被害人的过程,而 在犯罪嫌疑人供述中没有说明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为何殴打被害人、作案凶器 的下落,被害人陈述中亦没有双方产生矛盾的陈述,仅有一名证人证言反映犯罪 嫌疑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前一天曾产生矛盾。如果仅靠审查报告中所摘录的证据, 很难准确认定此案为故意伤害案件还是寻衅滋事案件。又如某盗窃案中,在犯罪 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部分,仅摘录犯罪嫌疑人承认盗窃的情况,对于盗窃数额和赃 款下落没有任何摘录。盗窃数额是认定盗窃罪的关键,证、供是否吻合是认定数 额的重要组成部分,供述中必须要包含此项内容。 所谓结构性不完整,是指摘录证据时,对于涉及到事实认定及定性的关键证 据未进行摘录。 一些审查报告中, 仅对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进行摘录, 而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不进行摘录,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无罪或罪轻的辩 解、证人证言发生变化等问题,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摘录证据时应遵循全面、完 整、真实的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准确认定事实,正确论证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 罪。 第二,注重证据材料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据摘录部分与证据分析 部分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证据摘录部分中,在每一项证据之后除说明证据的来 源等事项外,都要说明此项证据是否存在问题,确定所摘录的证据是否有效,即 对此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说明,为证据分析奠定基础。这里需 要注意: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特殊关系的应予以注明。司法实践中,对 证据进行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证据是否真实可信。言辞证据,尤其是与犯罪 嫌疑人、被害人有特殊关系的证人证言,因存在着利害关系,或多或少带有一定 的倾向性,影响其真实性。例如,故意伤害案件中双方亲友的证言,多是有利于 本方。因此在摘抄此类证人证言时,应在证人身份中注明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害 人的关系,以利于我们在证据分析部分正确评价证人证言的可采信度。 第三,注重摘录证据材料的逻辑性。案件审查报告中证据摘录部分体现的是 承办人对在案证据材料的审查、梳理、甄别的过程,逻辑性是十分重要的,摘录 的原则是清晰明了。 摘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同一类型的证据要按照证明力,由强到弱或者按照时间的先后排列。 经始终有一个清晰的脉络,各个证据之间层层递进,相互印证,形成证据体系。 (2)对于多起事实的要分事实摘录,要按照一事一证的要求进行摘录。当 前庭审过程中对举证的要求是一事一证,对案件审查也要树立这种意识。在多起 犯罪事实的案件中,每一起事实实质上是一个单独的案件,按照一事一证的摘录 方式,有利于对每一起犯罪事实的审查,能够清晰地体现出认定该起事实所必需 的各项证据材料是否具备,每项证据是否达到提起公诉的要求。 (3)对于同一起事实的多种证据,一般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的 排列顺序进行摘录。 第四,在摘录要繁简得当。摘录是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浓缩提炼的过程,将 卷宗中的证据反映在案件审查报告中必须进行必要的取舍。 一些审查报告繁简不 当,有些证据尤其是言辞证据的摘录过于细碎,大量的全文摘抄,甚至把笔录中一问一答式的内容直接粘贴到审查报告中,缺少必要的总结,关键证据不突出。 另一方面,有的审查报告过于简单。特别是对书证、鉴定类证据的摘录,仅摘录 结论部分,对其它部分不予摘录。例如,摘录诊断证明时,没有摘录出具该证明 的医院、诊断时间;伤情鉴定中只有轻伤或重伤,但没有具体伤情等。 规范性的方法是,对于言辞证据,在真实反映其原意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凝 练和概括,对于书证、物证的摘录应写明书证、物证的来源,对于鉴定结论要写 明出具单位、时间、文书编号、鉴定人员,以利于审查。

六、分析意见、处理情况及需要说明的问题部分 对案件的定性分析、证据分析、量刑情节分析是案件审查报告的精华和核心, 这一部分的质量如何, 能反映承办人对于案件证据、法律规定、立法精神的理解、掌握和运用的能力与水平。不少承办人反映,这一部分的撰写较为困难,根据北 京市的经验,应当着重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在证据分析方面,要从证据的来源合 法性、内容真实性、相互关联性入手,排除非法证据,找出证据之间的矛盾点, 说明采信证据的依据。进一步确定是否有犯罪行为发生,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为。二是在定性分析方面,要紧密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结合在案证据材料,从法理和证据两方面,充分论证犯罪嫌疑人主体是否符合要求,主观故意是否明确,客观行为是否达到犯罪标准,所侵害的客体是否准确,进而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三是在量刑分析方面,要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全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事实、行为的性质、各种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等,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包括刑种、刑幅、数额等。四是在其他需要 说明的问题方面,主要是围绕着法律监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问题撰写。 在撰写这一部分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定性分析与证据分析并重。部分承办人十分重视案件定性,在制作案 件审查报告时侧重于对案件定性,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论证,而对证据的 分析较为薄弱。正确定性固然是审查起诉工作的核心,但是正确定性的前提,是 证据材料真实有效,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对证据的分析、审查、确认是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 只有在对在案证据进行充分分析, 排除了非法证据、确定证据能否被采信、所采信的证据对于所证明事项的证明程度之后,方可进行 定性分析。重定性分析轻证据分析,甚至只有定性分析,没有证据分析的现象应当杜绝。

(二)论述犯罪构成既要全面,又要有所侧重。在对案件定性分析时,不少 承办人对犯罪构成的论述存在两种问题。一是面面俱到,不分主次轻重,把握不 住重点;二是不全面,把主要的笔墨集中在论述犯罪构成的个别要件上,对其它 要件的论述很少甚至没有。对此,要抓住案件的重点、难点,对犯罪构成要件的 论述既要全面,又要有所侧重。例如,对职务犯罪,要侧重论证主体;对诈骗类 犯罪,要侧重犯罪的故意;对未成年人犯罪要注意法定责任年龄等。

(三)法律规定与分析论述并重。目前,承办人的法律素养一般比较高,对 法律、司法解释进行了深入的学习,熟知相关规定,在报告中能准确引用了有关 条文和规定。但更为重要的是把法律规定运用到所办理的案件中,对法律法规对 案件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论述,而不是将法律条文规定进行罗列,形成一种法律规 定和案件证据两张皮,让审阅人自行判断的印象。

(四)分析意见要明确、适当。案件分析意见是承办人通过对案件的审查, 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罚等 作出的结论性意见。所谓明确,就是承办人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要在充分的分析后提出明确的意见。对于有争议的案件,要将产生争议 的原因、不同观点的法定理由和依据予以说明,并提出个人的倾向性意见。所谓 适当, 就是审查报中的分析意见, 应围绕案件中的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问题要集中、系统,表述要清晰,论述要完整,既不能过于简单,把应当分析的 问题忽略了,也不能过于复杂,引经据典,把分析意见做成学术论文。

(五)分析意见用语要严谨、规范。对案件的分析是一个主观判断的过程, 审查报告作为司法工作文书应体现出中立的态度, 根据证据、法律规定论述案件, 不能把承办人个人的情绪或者倾向体现在文书中。不能使用煽情的语言。

(六)量刑情节不遗漏。遗漏量刑情节,主要是遗漏酌定量刑情节。量刑情 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对于酌定情节如赃款已退赔、初犯、被害人是否存 在过错、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等问题绝大多数案件审查报告均没有涉及。另外对 于共同犯罪中主、从犯问题也较多被遗漏。一定要注意。

七、审查结论部分 此部分出现的问题较少,不展开论述。 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交流二:李勇(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审查报告制作之技巧

【内容摘要】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是公诉工作的载体,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工作文书。实践中,对于审查报告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制作中还存在一些有待提高的地方。一份优秀的审查报告,关键在于证据列举详略得当、符合逻辑;证据分析深刻;犯罪事实概括精准明确。

【关键词】审查报告 证据分析 犯罪事实

刑法学是最精确的法学?,因为刑法直接涉及犯罪人的自由、甚至生命,它像一把精确的尺子,用来厘定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的界限,精确的刑法学以及由此产生的精确的刑法规定就是为社会成员划定精确的自由度。公诉工作在本质上是适用和执行刑法的过程,因此,公诉工作无疑是最精确的司法工作之一,而公诉工作的全部结晶就在审查报告上。很难想象,一个不严谨、不精确的思维方式能够产生和支持一份精确的审查报告。实践中,审查报告的制作呈现证据摘录混乱、分析说理不透、事实表述不规范等不良倾向。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何摘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指高检院公诉厅下发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格式中的第七项1[①],主要内容是证据摘录,它是一篇公诉审查报告的基础性内容,是认定犯罪事实、证据分析、得出审查结论的基础。

(一)证据摘录的基本要求

证据摘录的基本要求是:准确、客观、全面、详略得当?准确?就是要求摘录忠于侦查卷宗的真实记载,不得带有承办人个人的主观倾向和先入为主的判断;客观?就是基于中立的立场,既要摘录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摘录对其有利的证据,这也是检察官客观义务的题中之义。全面?就是不能遗漏影响定罪量刑或对案件有重要影响的证据材料,如实践中容易忽略自首、累犯、主从犯等细节证据的摘录。下面重点谈谈如何做到?详略得当。 详略得当需要分以下情况区别对待:(1)对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且证据清楚稳定的案件,证据摘录要简略,不必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按照原话一问一答式摘录,也无需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多次供述一一摘录。只要首先列明犯罪嫌疑人有几次供述,分别注明供述的时间、地点及讯问人、侦查卷宗页码,然后概括其供述的主要内容。对于多次供述中对案件事实有重要影响的不一致、有矛盾的细节,可以放在证据列完后?存在的问题?中记明,并就如何解决这一矛盾进行简单的分析。列举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时,如果与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内容可以简略写成:?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然后对不一致的地方单独摘录。(2)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特别是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翻供或口供反复的案件,证据摘录要尽可能详细,甚至有些表面上看来与案件无关的细节也可能对案件有重要影响。比如有的犯罪嫌疑人翻供称遭到诱供,但是有些细节是其他一般人不可能了解的,而其他证人的供述在犯罪人供述之后,侦查人员对这些细节不可能事先知道,这样就可以排除侦查机关的诱供。对于有些重要情节,还可以采用问答式原话摘录。比如王某贪污案件中,王某否认自己有贪污的故意,供述中有一段话?问:你为什么要指使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分钱?答:我就是想带他们‘混’点钱。问:混钱什么意思?答:就是拆迁时搞点拆迁款。?这样问答式摘录,具有很强的说服力,说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共同非法占有拆迁款的目的。 书证、物证摘录相对简单,但有一点需要强调:物证鉴定的摘录,原则上只摘录结论部分(并不意味着审查证据时只审查结论而不审查过程),比如价格鉴定,但对于伤情鉴定、死亡鉴定中的受伤部位、伤口形状(如钝器还是锐器)、受伤和死亡原因也要进行摘录,这往往对于证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

(二)证据列举的方法

符合逻辑的、条例清晰的证据分类,使人一目了然,有利于案件的审查,也有利于汇报案件和领导审阅。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证据列举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按法定的证据种类列举。这是最基本的证据列举形式,具体如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这种方式主要针对单一罪名且犯罪事实较少的案件,比如,三笔以下的盗窃、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案件。

(2)按照一罪一证列举。这主要针对多罪名案件,比如一个案件中既有盗窃、又有抢劫、抢夺,列举证据就可以列成?

(一)盗窃、

(二)抢劫、

(三)抢夺,然后在每一个罪名下再按法定证据种类进行列举。

(3)通过表格列举。这主要针对一人多事、多人多事的案件,比如一人盗窃15笔,就可以列表格:每一笔犯罪事实对应相应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这样看起来一目了然,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与分析。

(4)按照犯罪构成列举。这主要针对职务犯罪案件或犯罪嫌疑人针对某一犯罪构成要件否认或翻供的案件。比如受贿罪可以分为?主体身份、职务便利、基本事实(客观事实、主观方面)?。再比如,犯罪嫌疑人否认主观上具有故意,可以将证明主观故意的证据单独进行列举,这样有利于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同时为出庭辩论打下基础。

(5)按照定罪与量刑列举。主要针对自首或立功等量刑情节存在较大争议 的案件,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将量刑情节独立出来进行证据列举,有利于从证据的角度判明该量刑情节能否成立。

二、对证据的分析与论证如何分析

对证据的分析与论证?是高检院公诉厅下发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格式中的第八项,并将其分成两块内容:一是对案件事实的分析论证、二是对证据确实充分的分析论证。笔者认为,这种分法并不科学,其实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是建立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的;反之,证据的确实充分又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依据。概言之,证据分析就是排除矛盾与合理怀疑,论证一个案件的证据体系是如何建立起来的。

(一)证据分析标准与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因此,确实充分是证据分析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和要求。有学者指出这?只是一个一般性、总体性的、政策性的要求,而不是具有规范意义的,具有操作性的法律要求。没有其他辅助标准或具体指标,难免造成这种标准既大且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无法进行证据审查和判断。根据经验性法则,实践中形成较为一致的标准:证据确实充分包括对证据质的要求和量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4)得出的结论具有惟一性和排他性。 证据分析的要求就是对每一个证据都要进行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分析。客观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证据形成的原因;(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的证明对象有关,证据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和价值。合法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案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的手段调查收集,二是定案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

(二)证据分析的方法

对证据的分析论证,本质上是一种审查判断证据的思维过程。如果说前面的证据摘录是对证据的粗加工,属于感性认识;那么证据分析与论证就是运用概念、判断和推理等思维形式来进行的理性认识。笔者根据实践经验,总结出证据分析的?三步法则?:

第一步:分解验证法。分解验证是指对单个证据进行?三性?(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下同)分析,验证其是否具有证据资格,从而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在每一单个证据验证分析时,还可以进一步分解。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可以从供述的时间、地点、有无逼供诱供等方面验证;证人证言,可以从证人的辨别能力、与案件的利害关系等方面进行验证;鉴定结论可以从鉴定人的资质、检验材料的原始性等方面验证。实践中,往往对鉴定结论过于信赖而缺乏必要的分析,其实技术性鉴定结论也有错误的时候。比如精神病司法鉴定主观性较大、强奸案中精斑鉴定检验材料被污染而使鉴定丧失真实性,甚至价格鉴定也会出现问题,如尹某盗窃案,被盗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是依据被害人提供的销售发票进行鉴定的,但经审查发现该销售发票是中国联通话费充值发票,充值话费时赠送的手机,但发票上既没有记载赠送手机,更没有记载手机的型号,因此该价格鉴定不能采信。 第二步:双向对比法。对比即对案件中证明同一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据材料进行比较和对照,审查其所印证的内容是否一致,以确定案件事实能否认定。所谓双向比对是指纵向对比和横向对比,纵向对比主要针对言辞证据而言,即对同一案件事实做过的多次陈述或供述进行对比,辨明其前后内容有无矛盾之处以及如何排除和解决矛盾;横向对比是指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不同种类的证据进行比对。对比法是证据审查最基本、最直接的方法,因为证据是否能够相互印证,主要依赖于对比方法,?印证?即不同证据在信息内容上的相互支持所形成的稳定的证明结构,是确定证据确实充分最重要的因素。 第三步:整体综合法。 整体综合法是指在运用证据的思维过程中,将经过分解验证、双向对比审查的证据材料,有机地合成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察的逻辑方法。综合分析不是将所有的证据材料的各个方面和要素简单地罗列在一起,而是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思维中将经过分解验证和比对分析后的各个证据材料,按照法律规律有机地结合成一个证据体系,从而达到对案件事实的完整、准确的认定。在此过程中,需要综合运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理论,要有理有据,说理深刻。

三、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如何提炼

高检院公诉厅下发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格式将?审查后认定的事实?放在证据摘录之前的第六项,尽管在形式上排在前面,但实际上是在证据摘录、证据分析之后,再提炼出犯罪事实。在提炼?审查后认定的事实?时,切忌养成照抄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的习惯。提炼?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无一字无证据:既然是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必然是有合法证据支撑的,要求每一个字都要有两个以上的证据证实。比如案发时间,被害人证明案发时间是12点30分,而犯罪嫌疑人供述是12时,又没有其他证据来印证案发时间,那么表述事实时宜表述为?12时许?,这样无论是12点30分还是12点,就都可以涵盖,就比较准确;而不宜表述为?12时30分?。

2、法言法语:使用法律用语,不要随意使用俗语或简称,比如?投锁入室?(指用钥匙逐个试开房门)、?活闹鬼?(南京方言,指流氓地痞)之类的俗语不要使用;不要随意用简称,比如XX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和中共XX市委XX区委员会XX街道工作委员会,不要随意简称为?XX街道?。当然有些约定俗称的简称是可以使用的,比如中共(中国共产党)、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还要杜绝感情色彩渲染,比如?窜?、?穷凶极恶?等带有明显感情色彩的字眼。

3、简洁明确:简洁就是要具有一定概括性,切忌记流水账。比如宦某诈骗案,有人这样表述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宦某2005年底从部队转业后,被安臵到龙潭监狱工作,但其对外声称自己在江苏省建设厅工作。2008年4月中旬,受害人陈某为其朋友的孩子能进建设厅工作一事委托宦某帮忙办理,宦称没有问题。同月下旬,宦某以疏通关系为名,向陈某索要人民币两万元,后将骗取的钱用于还债。在此期间宦某对陈某慌称事情正在办理之中还需花点钱,于7月份的一天从陈某处再次骗得人民币两万元,又用作个人消费。?这里的很多内容属于记流水帐,可以做如下简洁表述:?2008年4月至7月份,犯罪嫌疑人宦某谎称自己在江苏省建设厅工作,以帮忙安排工作为由,先后骗取陈某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另外还要切忌同义反复,如?用拳头打了腰部一拳?,既然是打一拳,肯定是用拳头,可直接表述为?打了腰部一拳?;?用脚踢了对方一脚?直接表述为?踢了对方一脚?。明确就是案件事实的基本要素要具备,不能简洁得让人看不到基本事实经过。比如故意伤害案,表述为?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方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因琐事殴打,将被害人打成轻伤?,这显然过于简单,缺乏事情的起因、经过、手段、伤害的部位等要素,让人看不到案件的基本事实,这就缺乏明确性。

第13篇:起诉书

民事起诉书

原告:贾保胜,男 ,1963年4月30日出生 ,汉族,平谷区金海湖镇

洙水村农民,住该村东环路127号电话:13552762350

被告:贾保旺,男,195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门头沟区居民,住

门头沟区安全下街20号电话:13716970530

被告:贾保增,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平谷区金海湖镇洙

水村农民,住洙水村东路66号电话:6999508

2被告:贾国富,男,28岁,汉族,门头沟区居民,住门头沟区安全下街

20号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赔偿我医疗费5745.48元

2、责令被告赔偿我40天的误工费4800元 (120*40=4800元)

3、责令被告赔偿我22天的陪护费2640元(120*22=2640)

4、责令被告赔偿我12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50*12=600元)

5、责令被告赔偿我12天的营养费240元(20*12=240元)

6、责令被告赔偿我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元

7、责令被告赔偿我交通费200元

8、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2011年3月4日8点半左右,我和我儿子到洙水村村委会找村会计

要我父亲贾林平坟款被贾保增领走的证明。会计室没有人,我和我儿子

又到别的屋子找。我听到洙水村治保主任办公室有说话声,就决定去找治保主任王保珍询问村会计的去向。一进屋里,我就看见王保珍、王小海、贾保旺、贾保增、贾国富以及我母亲杜怀珍都在屋里。当时我母亲坐在王保珍对面,精神很好,不用轮椅不用拐杖也不用人扶。在法院杜怀珍坐轮椅都坐不稳,说生活不能自理,是欺骗法官的。我让我儿子赶紧把杜怀珍身体挺好的镜头照下来,以作为证据。因为我儿子用手机给我母亲拍照,三被告便蜂拥而上一起追打我儿子。为了保护我儿子,我不由上前阻拦三被告对我儿子的追打。为此,三被告恼羞成怒,遂对我大打出手。三被告先是有的人抓住我的头发猛拽,有的人抱住我使我不能动弹,有的用拳头打我;后来三被告又有人按住我头部多次撞击办公室的沙发,直把我打的头昏眼花,喘不上来气。事发当天上午,我便住进了平谷区医院。对此,平谷区医院诊断为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左眼顿挫伤、颈部不适。三被告对我的殴打,不仅给我肉体上造成疼痛,经济上造成损失,更重要的是给我精神上带来了极大伤害。为赔偿事宜,我多次请金海湖派出所与三被告协商,至今未果。

综上所述,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判决并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平谷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第14篇:起诉书

起 诉 书

原告:戴启良,男,现年45岁,住弦山中路西侧。手机:13839711656 被告:邹昊,男,现年20多岁,个体经商。手机:15837638000

被告:吕继清,女,现年40多岁,在光山县农村信用社工作(与邹昊母女

关系)。手机:13723124006

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给付工程款310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2年4月5日,我与被告邹昊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约定我给被告在光山县城美林公馆的房屋铝合金窗户安装工程,还约定了工程进度、价款与付款方式。铝合金框安装完毕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付款。邹昊母亲吕继清于2012年8月10日写一证明,证明内容为:铝合金窗户工程总价款42000.00元,付款方式确定为铝合金框装了付16000.00元,玻璃装了付16000.00元,下欠10000.00元工程款验收付清;假如两个月还没验收,装了玻璃开始算两个月付清。吕继清写完证明后,于2012年8月10日付10000.00元,我给吕继清写一收条。第二天,于2012年8月11日,吕继清提出多算错1000.00元,叫我给她写一张收条,金额为1000.00元,从最后一批工程款中减除。写完证明后,我于2012年9月17日、9月28日、10月8日发货对铝合金玻璃安装,2012年11月初安装完毕后,两被告既不验收,也不付款。根据吕继清的证明,下欠款31000.00元应于玻璃安装完毕后的两个月,即2013年1月初付齐,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起诉人:戴启良

2013年1月7日

第15篇:起诉书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刑诉〔2008〕108号

被告人李超,男,27岁,汉族,大学本科在读,河北省迁安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安县迁安镇小寨村448号。2004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并列为网上逃犯予以追捕。2008年3月28日,被告前来自首,被我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超故意伤人一案,经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08年4月16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2003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李超因其前女友石永慧和邬孝杰交往而心生怨恨,遂与邬孝杰相约当晚在浙江科技学院操场见面理论清楚。当晚21时许,两人见面后相互指责,并发生殴斗,被告人李超用自己携带的水果刀刺中被害人邬孝杰的左下腹部,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后李超于2003年10月11日下午在浙江科技学院保卫处同志的带领下前往我区公安局投案自首。由于当时被害人的伤势尚未鉴定且系在校学生,就由学校出面调解解决,但调解期间被告人李超潜逃,翠苑派出所于2003年11月3日将其立为刑事侦查案件开始侦查。2004年3月15日被告人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并列为网上逃犯予以追捕。

2008年3月28日下午,被告人李超在其姐夫等人的陪同下前往翠苑派出所投案自首,随即西湖区公安分局向其宣布刑事拘留,并关押于西湖区看守所。2008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李超缴纳保证金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邹孝杰的陈述

2、被告人李超的供述

3、证人石永慧,白帆,赵娥的证言

4、物证水果刀一把

5、书证:被告人李超投案自首的情况说明、被害人邹孝杰与被告人李超之间达成的赔偿协议书、被害人邹孝杰收到二万元赔偿款的收条

6、杭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伤检(2003)1029号《损伤检验报告》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超持刀伤人,造成被害人邬孝杰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人李超主动联系受害人邬孝杰赔偿全部损失并有明显悔罪表现,且受害人邬孝杰书面申请要求对其宽大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着情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三

二OO八年四月二十日(院印)

附:

1、被告人李超现被取保候审于杭州市西湖区xx社区5栋104室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2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三册

第16篇:起诉书

起 诉 书

×检刑诉[××××]×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

×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本院自侦案件表述为:) 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说明:单位犯罪的,改为:

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

被告人……(写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起诉书由七部分组成:

第一,首部

1.人民检察院的名称:除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各地方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

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对涉外案件提起公诉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2.文号:由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案件性质(即“刑诉”)、起诉年度(须写4位数)、案件顺序号组成。文号写在该行的最右端,上下各空一行。

第二,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

1.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当按顺序写。

2.被告人如有与案情有关的别名、化名或者绰号的,应当在其姓名后面用括号注明;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当在其中文译名后面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

3.被告人的出生日期一般应以公历为准。除未成年人外,如果确实查不出出生日期的,也可以注明年龄。

4.对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应当注明。

5.被告人的住址应当写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但当其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须在其后用括号注明户籍所在地。

6.被告人是外国人时,应注明国籍、护照号码、国外居所。

7.被告人曾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其中,行政处罚限于与定罪有关的情况。一般应先写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再写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写行政处罚时,应注明处罚的时间、种类、处罚单位;写刑事处罚时,应注明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

8.写强制措施,须注明原因、种类、批准或决定的机关和时间、执行的机关和时间。如果强制措施有过多种,则应按执行时间的先后分别写。

9.同案被告人有二人以上的,按照主从关系安排顺序。

第三,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格式的要求写。涉及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应注明日期和原由。

第四,案件事实

这部分是起诉书的重点,应当注意:

1.对起诉书所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无论是一人一罪、多人一罪,还是一人多罪、多人多罪,都必须逐一列举。

2.叙述顺序合理,一般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一人多罪的,应当按照先重罪(主罪),后轻罪(次罪)的顺序;多人多罪的,应当按照主犯、从犯或者重罪、轻罪的顺序叙述,突出从犯、重罪。

3.详略得当,层次分明。

对重大案件、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直接受立案侦查的案件,都必须详写具体犯罪事实的时间、地点、实施行为的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和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及认罪态度等内容,特别要将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列为重点。既要避免发生遗漏,也要避免将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及与定罪量刑无关的事项写入起诉书,做到层次清楚,重点突出。对一般刑事案件,也应详细写明案件事实,但对其中作案多起而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相同的案件事实,可以先概述相同的情节,再逐一列举出每起事

实的具体时间、结果等情况,而不必详述每一起犯罪事实的过程。

对于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属于多次犯罪的,应逐一列举其犯罪事实;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应按主次顺序分类列举。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述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4.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应在其后写明“另案处理”字样。

第五,证据

要求在起诉书中指明主要证据的名称、种类,但不必对证据与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其中的主要证据是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第283条所规定的证据:

人民检察院针对具体案件移送起诉时,“主要证据”的范围由办案人员根据本条规定的范围和各个证据在具体案件中的实际证明作用加以确定。

主要证据是对认定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起主要作用,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证据。

主要证据包括:(1)起诉书中涉及的各种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2)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

对于主要证据为书证、证人证言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笔录或者勘验、检查笔录的,可以只复印其中与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有关的部分,鉴定书可以只复印鉴定结论部分。

在陈述证据时,一般应当采取“一事一证”的方式,即在每一起案件事实后,写明据以认定的主要证据。对于作案多起的一般案件刑事案件,概述案件事实时,也可以采取“一事一证”的方式,即在该种犯罪后概括写明主要证据的种类,而不再指出认定每一起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六,起诉的要求和根据

1.对行为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要结合犯罪的各构成要件概括地表述,突出本罪的特征,语言要精炼、准确。

2.对法律条文的引用,要准确、完整、具体,写明条、款、项。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于量刑情节的认定,应当遵循如下原则:(1)对于具备轻重不同的法定量刑情节的,应当在起诉书中作出认定。(2)对于酌定量刑情节,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出庭支持公诉的角度出发,决定是否在起诉书中作出认定。

4.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对于涉及量刑情节的事实,可在案件事实之后作客观表述。

第七,尾部

1.起诉书应署具体承办案件公诉人的法律职务和姓名。

2.起诉书的年月日,为签发起诉书的日期。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的格式: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址、是否是刑事案件被告人等)

(对于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是否是刑事案件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被害单位……(写明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请求:(以下略)。

第17篇:起诉书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起诉状 京门检刑诉(2012)第154号

被告人:任某,男, 1979年10月12日生,身份证号码:350402197910120035,汉族,任北京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司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12幢102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任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月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任某酒后驾驶一辆红色奥拓牌小客车(车牌号:京N012345)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石门营环岛北侧路东时被设卡盘查的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任某血液检材中酒精含量为83.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任某的供述,证人梁某琦的证言,酒精检验报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查询、车辆违法信息查询、北京祥龙公交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其行为触犯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查员:代理检查员:

2012年月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的讯问笔录

2.证人梁某琦的讯问笔录

3.被告人任某酒精检验报告

第18篇:起诉书

潼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潼南县检刑诉(2009)第x号

被告人张文龙,男,52岁,群众,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市潼南县人,生于1957年2月7日,住潼南县柏梓镇梅家村2组108号,因犯贪污罪,现拘押于潼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仁友,男,38岁,党员,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潼南县人,生于1971年7月17日,潼南县柏梓镇梅家村村支书,住潼南县柏梓镇梅家村2组113号,因犯贪污罪,现拘押于潼南县看守所。

潼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7年4月至2008年9月,被告人张文龙,在得知国家粮食补贴的事情后,主动联系农业局局长黄天银,要求其帮助虚报种粮大户的情况,意图骗取国家粮食补贴,于是鼓动村支书张仁友一起策划骗取粮食补贴,在山边村村支书付建权,山边村6社社长付世前,8社社长郑德吉的帮助下,非法取得承包土地意向协议,虚假获得土地260亩的土地面积,并在梅家村虚假申报粮食面积45亩,共非法获得粮食补贴45140元。 2 ,2007年初到2008年9月,被告人张仁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梅家村村支书职务,伙同张文龙,在山边村村支书付建权和农业局局长黄天银的帮助下,虚报种地面积274亩,并帮助陶醉虚假申报143亩种粮面积,非法获得国家粮食补贴40552元,陶醉非法获得粮食补贴2万多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三款之规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国家公共财物的,二者构成贪污罪共犯。本案中,被告人张仁友利用其村支书的职位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文龙,采用虚假手段,虚报粮食种植面积,非法获取国家粮食补贴的行为,根据被告人张仁友,张文龙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及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XX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检查员XX

2009年X月X日

附:1,被告人张文龙,被告人张仁友,先拘押于潼南县看守所。

2,《潼南县2007年度种粮大户直补资金申请书》2份。

3,《承包土地的意见性协议》。

4,信用社出具的张文龙和张仁友的储蓄对账单。

第19篇:起诉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检海刑不诉【2007】103号

被不起诉人黄静,女,生于1984年5月3号,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大学本科在读,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x区,2006年3月7日,黄静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海淀区检察院批捕,现羁押于海淀区看守所。

本案由海淀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静涉嫌敲诈勒索罪为由,于2007年3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海淀区公安分局经侦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黄静向华硕公司索赔500万美元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淀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二00七年十一月九日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刑诉(2003)219号

被告人姜俊武,男,25岁,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大专文化,身份证号码:430302197801221577,湘潭市国税局雨湖区分局管理三科副科长,住湘潭市国税局宿舍新楼四栋一单元二楼,因涉嫌强奸(未遂)于2003年6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湘潭市公安局依法逮捕。本案经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姜俊武涉嫌强奸(中止)罪于2003年8月1日移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已于同年8月4日告之被告人姜俊武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之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代理人,该院经审查后于同年8月19日至9月8日及9月30日至10月17日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后,于同年1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5月,经人介绍,被告人姜俊武与湘潭市临丰学校女音乐教师黄静认识,俩人在随后的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2003年2月24日凌晨3点左右,姜俊武在临丰学校黄静的宿舍内与黄同睡一床,姜俊武提出与黄静发生性关系,黄不同意,但是姜俊武还是强行与黄静发生关系。当日早晨,黄静被发现已死亡,尸体上有多处淤痕。

经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双下肢腘窝处有小片状椭圆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姜俊武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3、书证;

4、鉴定结论;

5、现场勘查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俊武与被害人黄静虽系恋爱关系,但违背黄静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黄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犯

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姜俊武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俊武在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条之规定。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附:

1、被告人姜俊武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附后;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检 察 员:xxx代理检察员:xxx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20篇:起诉书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刑诉(2003)219号

被告人姜俊武,男,25岁,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大专文化,身份证号码:430302197801221577,湘潭市国税局雨湖区分局管理三科副科长,住湘潭市国税局宿舍新楼四栋一单元二楼,因涉嫌强奸(未遂)于2003年6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湘潭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经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姜俊武涉嫌强奸(中止)罪于2003年8月1日移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已于同年8月4日告之被告人姜俊武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之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代理人,该院经审查后于同年8月19日至9月8日及9月30日至10月17日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后,于同年1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5月,经人介绍,被告人姜俊武与湘潭市临丰学校女音乐教师黄静认识,俩人在随后的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2003年2月24日凌晨3点左右,姜俊武在临丰学校黄静的宿舍内与黄同睡一床,姜俊武提出与黄静发生性关系,黄不同意。姜俊武强行要与黄性交,黄静夹紧双腿反抗,姜俊武用双手扳黄的双下肢腘窝,企图扳开黄的双腿,黄仍不从,被告人姜俊武便放弃奸淫。当日早晨,黄静因病死亡。

经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双下肢腘窝处有小片状椭圆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姜俊武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3、书证;

4、鉴定结论;

5、现场勘查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俊武与被害人黄静虽系恋爱关系,但违背黄静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黄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姜俊武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俊武在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条之规定。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邓春岳

代理检察员:邹利民 2003年12月22日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章) 附:

1、被告人姜俊武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附后;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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