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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

发布时间:2020-03-02 18:21: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起诉书

原告:姓名:潘宏奇、民族、性别、出生日期、省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详细住址(无工作者写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

被告:姓名、民族、性别、出生日期、省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详细住址(无工作者写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

起诉请求:请求通过法律途径,

1、要求被告人XXX归还向原告XXX三次所借的人民币玖拾贰万元整(920000.00元)。

2、要求被告人XXX支付原告XXX约定的借款利息。

3、要求被告人XXX承担本次诉讼形成的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扼要写明时间、地点、当事人、案情经过、结果、主张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如:

被告人xxx于20xx年xx月xx日,以急需付购房款为由,向原告xxx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原告xxx收到被告人xxx亲笔所写借条一份。

被告人xxx又于20xx年xx月xx日,以急需周转资金配货为由,向原告xxx借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原告xxx收到被告人xxx亲笔所写借条一份。

被告人xxx又于20xx年xx月xx日,以急需周转资金付会为由,向原告xxx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原告xxx收到被告人xxx亲笔所写借条一份。

因被告人xxx的丈夫xxx与原告xxx既是老亲、又是多年的朋友,所以原告xxx对于被告人xxx的借款行为和信誉深信不疑。三次累计借款给被告人xxx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

原告xxx与被告人xxx在借款时口头约定,当原告xxx急需要钱的时候,提前十五天告知被告人xxx,被告人xxx将按时归还所借的钱款。

原告xxx因经营资金紧张及归还他人借款的需要,于20xx年xx月xx日向被告人xxx提出归还所借的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原告xxx与被告人xxx双方约定20xx年xx月xx日归还。

到期后,原告xxx多次要求被告人xxx按时归还借款。被告人xxx均以过几天就还甚至说没钱为由,不予归还。严重违背了诚实守信的为人原则。

原告xxx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为盼!

证据和证据来源:

1、被告人xxx亲笔所写的借条三张。

此致

XXX人民法院

附: 1.本诉状副本×份;

2.被告人xxx亲笔所写的借条八张; 3.还款告知书三份;

4.证人:姓名、民族、性别、出生日期、省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详细住址(无工作者写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

起诉人: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如果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到期、对方没有还款的,可以起诉;如果未到约定的还款期限,尚不能起诉。

2、如果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自债权人催要、并给予债务人合理期限偿还后,超过确定的偿还期后可以起诉,诉讼时效是2年。

3、起诉时,可以写好起诉状、带上身份证上、相关证据,到被告户口所在地(常住超过一年的常住地)基层法院的立案庭请求立案。一般来说,金钱之债的诉讼时效为2年,也就是说从还款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人民法院就不予保护了,但如果债务人出庭应诉未提出时效抗辩的,此时不受2年时效的限制。

4,.至于起诉,一般是在被告方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你所说的被告户籍不在本市,而非本市居住、生活,如过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就可以在本市起诉了.

5,.需提交两份诉状,填写案件当事人通讯表、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交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借条复印件,不要提交原件留着有用;有的法院还需原告提交被告的户籍证明。其次材料全部A4纸.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杨XX,女,汉族,1978年04月6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XX镇XX路XX号XX栋2单元3楼2号,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XXX,手机:139872XXXXX。

被申请人:李XX,男,白族,1975年09月7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手机:139872XXXXX。 请求事项: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查询及保全:

1、定期存单:账户39500XXXXXXXXXX,存款500000.00 (五十万),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2009.6.3存入;

2、活期账户:建行大理xx分行开户,存款不详, 卡号6227XXXXXXXXXX,账号39500XXXXXXX;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离婚纠纷,已向贵院提起诉讼,现因家庭共同存款控制在被申请人的上述两个账户内,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特向贵院申请保全。 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家庭共有的房产一套。坐落于大理市XX路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2005XXXXX,建筑面积105.32平方米,市场价值在60万左右。 特此申请。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二0 年 月 日

相关知识: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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