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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05:41: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潼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潼南县检刑诉(2009)第x号

被告人张文龙,男,52岁,群众,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市潼南县人,生于1957年2月7日,住潼南县柏梓镇梅家村2组108号,因犯贪污罪,现拘押于潼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仁友,男,38岁,党员,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潼南县人,生于1971年7月17日,潼南县柏梓镇梅家村村支书,住潼南县柏梓镇梅家村2组113号,因犯贪污罪,现拘押于潼南县看守所。

潼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7年4月至2008年9月,被告人张文龙,在得知国家粮食补贴的事情后,主动联系农业局局长黄天银,要求其帮助虚报种粮大户的情况,意图骗取国家粮食补贴,于是鼓动村支书张仁友一起策划骗取粮食补贴,在山边村村支书付建权,山边村6社社长付世前,8社社长郑德吉的帮助下,非法取得承包土地意向协议,虚假获得土地260亩的土地面积,并在梅家村虚假申报粮食面积45亩,共非法获得粮食补贴45140元。 2 ,2007年初到2008年9月,被告人张仁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梅家村村支书职务,伙同张文龙,在山边村村支书付建权和农业局局长黄天银的帮助下,虚报种地面积274亩,并帮助陶醉虚假申报143亩种粮面积,非法获得国家粮食补贴40552元,陶醉非法获得粮食补贴2万多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三款之规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国家公共财物的,二者构成贪污罪共犯。本案中,被告人张仁友利用其村支书的职位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文龙,采用虚假手段,虚报粮食种植面积,非法获取国家粮食补贴的行为,根据被告人张仁友,张文龙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及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XX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检查员XX

2009年X月X日

附:1,被告人张文龙,被告人张仁友,先拘押于潼南县看守所。

2,《潼南县2007年度种粮大户直补资金申请书》2份。

3,《承包土地的意见性协议》。

4,信用社出具的张文龙和张仁友的储蓄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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