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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案例分析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2-27 09:09:30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法律案例分析

1.王某和李某夫妻育有一子一女。长子王甲在公安局工作,娶妻刘某,生育儿子王进;次女王乙是银行职员,嫁夫徐某,收养一女徐丽。王甲于2000年因公牺牲,其妻刘某与儿子王进和王某、李某共同生活,刘某对公婆尽到了赡养义务。2003年王某立下自书遗嘱一份:死后给孙子王进遗产20万元。2005年7月王某突发脑溢血死亡。经查:王某与李某共同生活数十年,共有存款40万元,房屋、家具等财产折合人民币80万元。请问:王某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答案:本案中王某的继承人有妻子李某、孙子王进(代位继承人)、刘某(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孙子王进(代位继承人)和女儿王乙。王某的遗产60万给孙子王进20万,剩下的40万由4人平分,每人10万元。

王某与李某共同生活数十年,共有存款40万元,房屋、家具等财产折合人民币80万元。总计40万+80万=120万,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王某和李某各一半,王某的遗产也即120万的一半60万。

2.张某,女,1991年5月出生。张某2007年7月初中毕业后到一家商店工作,月收入950元。2008年6月张某自作主张花2000元为自己买了一条金项链。张某的父母得知此事后,以张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购买项链未经其父母同意为由,找到商场要求退货。请问:商场是否有权拒绝张某父母的这一要求?

案例分析解答:2008年6月,公民张某已经满17周岁,在一家商店工作,能以自己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金项链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商场有权拒绝张某父母的要求。

3.农民张某在自己承包的责任田里耕地时,挖出了一坛子银元,坛内有一字条:“民国三十年张三元埋”。问:该坛银元应归谁所有?

案例分析答案:案例中由于坛内字条已注明所有人,因此不应属于无主财产,不能归国家所有,只能归张三元的继承人所有(张三元认定已死亡)。

4.甲15周岁,为一痴呆人,一日,甲父外出办事,匆忙之中忘了将甲托人照管,结果甲私自玩打火机将邻居家的房屋点燃后烧毁。问:邻居家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

案例分析答案 :监护案件,由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也要适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故意引诱、教唆被监护人所引起的,则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甲15周岁,为一痴呆人,甲父是法律规定的监护人,他外出办事忘了将甲托人照管,具有过失。对方当事人没有过错,邻居家的损失应当由甲父负责赔偿。

5刘迪,女6周岁,在某幼儿园学习绘画数年,2003年某机构组织儿童绘画展,刘迪的画被选中参展并获一等奖,得奖金5000元。此时刘迪父母已离异,其母张某为刘迪的监护人,刘迪之父每月给刘迪300元抚养费。请问:该奖金应归谁所有?

案例分析答案:本案奖金5000元是纯获利益的行为,应归刘迪所有。因刘迪属于未成年人,由她的监护人张某代其管理。

6.张家、李家、王家相毗邻,并连成一线,某日张家发生火灾,火势十分凶猛,为了阻止火势蔓延,救火人员将李家的房子推倒一间。请问从民法角度分析救火人员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该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答案:这种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应当由引起险情的张家负责赔偿。

7.甲和男友是大学同学,1995年毕业之后他们就住到了一起,平时也象夫妻一样生活,到今天已经三年了。可前不久男友向甲提出了分手,因为他与公司的一个女同事产生了感情。甲想告男友重婚,你认为可以吗?

案例分析答案:甲不能告男友重婚,因为甲与男友属于同居关系,而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相反男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8.甲欲毒害乙,将剧毒农药投入乙的食物内,乙刚吃下少量有毒食物,甲猛然悔悟,立即将乙送往医院,经医生全力抢救,乙没有死亡。请问:甲是否构成犯罪?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答案:甲的行为已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属于犯罪。但本案中甲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案中甲对乙已造成一定损害,属于应当减轻处罚。

9.李某将他人的一台彩电偷回家中,经其父、兄规劝,李某悔悟。在被盗者未发觉的情况下,又偷偷地把这台彩电送回原处。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答案:李某的行为已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属于犯罪。但本案中李某能够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案中李某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予处罚,不作为犯罪处理。

推荐第2篇:法律案例分析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案例:

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他的妻子和儿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 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我的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的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3.如果经过警方侦查也无法确定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这个案件就极类似于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在重庆法院判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高层建筑上有人抛掷一个烟灰缸,造成过路人伤害,无法确定究竟是该建筑物的哪一个人所为,因此,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确定由该建筑物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是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规则。尽管有很多人反对这个案件确立的规则,但是,法理认为这样的规则是合理的,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上说是公平的。当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规定这个规则,因为存在很大的争议。如果无法查清致害的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点,就是乌龟必然是魏某楼上2至7楼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到实现,也就是依据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则,可以参照物件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规则,确定由2至7楼的6户居民对魏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养过乌龟,也就是不可能实施这样的管理不当的行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结论

可见,这个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复杂程度,没有现成的规则可以适用。因此,要经过以上这些复杂的过程才能够确定。至于其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倒是简单,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确定即可,没有特殊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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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背景下的情与法

姓名

学号

学院

专业

班级

手机号码

x年x月

故事背景

该事件中的女主人公叫吕盼盼,是南京某医院的护士,男主人公叫做俞坤良,是南京远洋运输公司的海员。他们中专毕业后相恋了。吕盼盼告知了自己父母他们的恋情,但是父亲坚决不同意,但后来在男方的努力之下,双方父母最终同意,并领取了结婚证。

2010年11月9日,二副俞坤良在一次执行任务时,在日本的冲绳附近的海域沉船,搜救无果,从此便下落不明。后来吕盼盼在焦急的等待中也没能等到一丝曙光,于是便选择了去追寻俞坤良,选择了自杀,后因发现及时,又经过医院及时抢救活了过来。在2010年12月1日,吕盼盼与公公婆婆与丈夫所在公司进行协商后达成协议,赔偿五十七万余元,如果将来俞坤良奇迹生还,应如数退还该款。

后来,吕盼盼又回到了自己与俞坤良的新房里,有自己的父母和公婆前后看护与照顾。她表现得一切很正常。但是白天的一切只是表象,每到晚上,她就开始在电子日志中诉说着一切。就这样,在俞坤良离开的一个月晚上,也就是2010年12月9日,她从十四楼跳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陪着丈夫而去。幸福的一家也因儿女的相继去世而悲痛欲绝,可是在女儿去世后的第三天这对亲家就反目成仇,因遗产分配问题打起了官司。

案例介绍

吕盼盼的妈妈一想到女儿的死,以及在女儿安葬问题上与亲家发生的一些不愉快,就十分生气,并且认为应该从俞坤良的57万元赔偿款中拿出一部分来作为女儿的死亡赔偿。于是便咨询了律师,一纸诉状将亲家告上了法庭。但是俞坤良的父母认为自己的儿子是失踪,不是死亡,因此没有理由分给他们。况且在儿媳的遗嘱中提到将她自己的17.3万元留给自己的父母,房产归自己的公婆。但是由于遗嘱格式不正确,法院认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吕盼盼的父母坚持认为那17.3万元是女儿的赠与,与赔款毫不相干,要求获得赔款的三分之一,共计19万多。双方父母争执不下,互不妥协。两次庭审,双方情绪激烈,加上本案特殊,南京市六合区法院程桥法庭的法官为避免因诉讼给双方再次造成伤害,决定通过调节来达成此案。

协议结果

达成协议的内容是由被告方一次性给予原告方17.5万元,同时原告方放弃他女儿在购买房屋中应享有的相关权利。

案例分析

一.从法律层面分析

该事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有:

㈠ 宣告失踪死亡

㈡ 工伤赔偿金

㈢ 工伤赔偿金的性质

㈣ 遗产分配

㈤ 遗嘱格式

㈠.《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在本案中,从法律角度讲,俞坤良下落不明还不到一年,虽然生存的机遇很是渺茫,但是其利害关系人父母也不能到法院申请死亡,在目前的法律中只能定性为失踪。而吕盼盼确已死亡,并且她的死在法律层面上来讲是死于俞坤良之前的,所以当吕盼盼的父母在要求获取57万元中的一部分时,俞坤良的父母明确表示儿子现在只是失踪,不能定性为死亡,而且在当时与俞坤良公司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也表示,如果俞坤良生还,应该将赔偿款如数退还,因此对赔偿款不予分配是合理的。

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案中俞坤良因为在工作中不辛遇难,遭致下落不明,甚至死亡。该公司应该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双方协商后,达成协议。赔偿57万多,双方无任何异议。

㈢.关于工伤赔偿金的问题。在我国也是存在不同的歧义的,有些人认为赔偿金是对死者如果不死应得收入的补给,具有财产性质,按继承法规定由继承人继承。但是这种认定具有很大的瑕疵。

有人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一次性支付给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补助金。因此,供养亲属抚恤金是仅仅是对工亡职工生前供养亲属的物质补偿,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更是对其失去亲人的一种精神抚慰,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毕竟丧失亲人对于近亲属来说,在精神上的痛苦都是一样的。

在我看来案中公司对俞坤良的赔偿是对吕盼盼及父母家属的物质补偿以及精神安慰,但是物质补偿的结果带来的是更大的伤害与悲痛。

㈣.《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当俞坤良因下落不明获得57万多赔偿时,由于其没有子女,父母健在,所以该款项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吕盼盼以及其父母继承。他们拥有对赔偿款的支配权。在吕盼盼决定去世之前向公公索取10万元作为自己对父母的补偿充分体现了自己对赔偿款的支配权。而在吕盼盼死后,其父母作为第一继承人继承其女儿为其留下的17.3万元。后又通过法律手段,由被告方给予其17.5万元作为对女儿死亡的赔偿。

㈤.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要有立遗嘱人的签名和日期,而在本案中,吕盼盼所立遗嘱在落款处名字不全,只写了盼盼字样,同时并没有标明日期,因此该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该法院也就不会采纳该遗嘱。

二.从情感方面分析

在故事背景中可以看出,故事中的男女主人公的爱情是多么的伟大,吕盼盼为了追随自己心爱的人,毅然决然的从十四楼纵身而下,踏上了爱的征程。有古诗云“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又云“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是的这种爱很珍贵,也很梦幻,可是就种爱就这样在吕盼盼和俞坤良的身上上演了。在当今物欲横流的社会,我们看到更多地是夫妻感情不和,频频出现老公有外遇,小三等背叛爱情的行为,吕盼盼的电子日志写到“女儿这辈子最大的幸运就是遇到俞坤良,他给了我从未有过的幸福和安全感!如果可以,我愿意先走的人是我”这是多么幸福的语言啊,字里行间都流露着幸福的感觉。

其实有时候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我们又可以得到不同的情感。

在关注到吕盼盼与俞坤良的爱情故事后,吕盼盼为了追随死去的丈夫的脚步而选择自杀,去另一个世界去寻找真爱,而放弃现实生活中的众多亲朋好友,这充分体现了与坤良给她的爱无人可以替代,给她的爱已满满的。有人这时就说了,这就是比较,人世间谁对你付出的多,谁对你的爱最多,那么你就是他的,生要在一起,死也要在一起,生生世世在一起,永不分离。

可见,在吕盼盼的身上可以看出,她父母给她的爱远远比不上与坤良给她的爱。她父母只是农民,也许父母很爱她,但是一般农民对自己的子女的爱都很含蓄,手段也很冷,那种爱看起来不会特别温暖感,但那的确也是一种爱的方式,而吕盼盼却始终没有感觉到,或者说她想要的只是很温馨的爱,而对于父母的爱始终是深深的隐藏在自己的心里最深处,不愿意去触及。结果就造成了她选择了最爱自己的人,选择了去追随自己的爱,而放弃了父母的爱。

也有人说,吕盼盼能宁可选择自杀而不选择忘记这段曾经的爱与悲伤,其实也很明显。吕盼盼有一个弟弟,在有些农村,重男轻女的思想很严重,自己又是老大,所以她父母给她的爱很少,她在自己父母身边始终感觉不到爱的温暖,而当那个她遇到俞坤良后,在与他相处的那段时间里,她获得了人世间或一生中从未有过的爱与温暖,从此她便深深的爱上了他,他便成为她人生中不可或缺的全部。而当他走后,她再也感受不到曾经的温暖,总感觉这世界太冰凉,可是她渴望温暖,她对他的牵挂从未停止。

故事的背后,有很多的温暖,也有很多的心酸。

但是在温暖悲伤过后,我们应该思考些什么,我们又能在付出血的代价之后得到些什么,不是去为了争夺财产而反目成仇,无所事事的去为物质而争吵,而是应该去思索些深层次的情感问题。当今社会,在农村是不是还存在着极其严重的重男轻女的思想,父母与子女之间为什么总是存在鸿沟,我们为什么不能跨越那道沟,建立起爱的桥梁,父母能不能多留出一些时间去陪陪自己的子女,能够心贴心的与自己的子女交流。其实这种问题在当今社会越来越明显,父母为了能拥有一个较好的物质环境,而把大把的时间用在挣钱上,却忽视了与子女情感的交流,造成了父母与子女之间没有太多的爱,也许存在的只有那么一丝血缘关系和和父母之间的生活教育上的物质关系,也造成了很多的自闭症,抑郁症等情感问题。

当然,在此,我们也看到了很多的感动,看到了爱的伟大,看到了情为何物。因此,在当今社会我们也应该在牺牲最小利益的前提下去勇敢的追求自己的爱,让整个社会变得更温馨。

三.从道德角度分析

道德一词很深奥,但却很大众,很普通。吕盼盼殉情一事以及后来产生的经济纠纷直引我们用道德的角度去观察思考问题。吕盼盼的死是对还是错,还是中立?吕盼盼死后她的父母说要将自己女儿的骨灰放到新房几天而为何俞坤良的父母不让,他们这样做究竟是对是错,这样做是否符合道义?为什么吕盼盼的父母在得到女儿的17.3万元的遗赠后还要继续所要对俞坤良的赔款的一部分,他们这样做是否太过分?总之,一系列的道德层次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我们答案或许不一,褒贬也不一。可是每个人的道德水准以及人生观价值观都是不一样的,下面我所说到的只是我的个人观点以及部分人的评价。

其实,吕盼盼为追随自己丈夫而选择自杀这件事在很多人眼里褒多贬少,尤其是现代的年轻人对爱情一直有一种陌生感,但又渴望爱情 ,他们眼里的爱情很唯美,很虚幻。所以每当自己身边发生了像吕盼盼和俞坤良这样的爱情故事,他们就认为这就是爱,是真真的爱,是古人诗中的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可是这种爱只是一种意境,年轻人所追寻的梦境。“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生死相许?”“醉过知酒浓,爱过知情重!”当您不曾体会爱情的刻骨铭心,请不要指责吕盼盼轻贱生命!因为吕盼盼知道,自己的这一生,离开了俞坤良,即便活在这世间上,灵魂亦早已去追随自己深爱的爱人。在年轻人眼里,只要是相爱的就应该为对方牺牲一切,只有这样才可以对得起彼此,才能获得社会的认可,才是符合道德的标准。

也许吕盼盼的殉情在某些人眼里是不可取的,应该遭到道德的谴责。吕盼盼为了自己的爱而不顾父母及亲朋好友的感受,抛下他们选择自杀来泯灭自己的痛,殊不知这只是懦弱的一种表现。有人认为她的这种做法只会误导当代的年轻人。天堂?为何物,谁又能见过,千生万世谁有能碰到?人是怎么来的,是父母染色体的结合,而不是前世投胎转来的。而选择自杀就是选择了懦弱,选择了向生命低头。在这里,我们应清醒的认识到,我们的命是父母给的,我们没有权利去结束自己的生命,如果我们选择了自杀,那么我们就太自私了,于情于理都对不起自己的父母。我们的身体里都流淌着的是父母的血,亲情是超越一切的,吕盼盼的丈夫虽然已离去,但是你们毕竟没有血缘关系啊。她的父母便道出了这一心声“盼盼太傻,太自私了,选择对得起死去的人,而不去选择对得起活着的人,二十几年白养了”。

神圣的爱情背后总是伴随着点点滴滴的伤痛,只是,亲情大于爱情、活着的人大于死去的人、较少的牺牲大于较大的牺牲,这些公式在纷繁的现实世界中,真的就一定成立吗?吕妈妈不知道,太深的爱情本身就是一个悲剧,尊重她、原谅她吧,她可以活着,但不可能幸福了。

在吕盼盼死后,两家没有和和气气的一起度过悲伤,而是为了抚恤金的问题走上了法庭。这在道德层面上应该是大多数人所争议批判的,难道精神上的寄托失去了,就只能去争取所能争取的物质上的财富吗,这种举动应该遭到道德的批判。财,为何物,生不带来死不带去,吕家就在自己的儿女尸骨未寒之际提出替自己的女儿索取赔偿款,根本不顾及死去的女儿的感受,俞家也为自己尽可能得多争取物质上的财富,他们忘了当自己为了争夺财产而反目成仇时他们的儿女正在看着他们,那是一种多么落魄的场面啊。这就引我们深思,在当代,究竟是物质重要还是精神重要,答案是肯定的,精神财富要远远大于物质财富。

四.对老师课程的评价(好评) 注:这可是老师评分的关键,即使老师没让你写这一点也必须得写,多写点夸老师与课程以及自己从该课程受益的感受,一般能多拿分,要知道现在的老师是很经不起夸的。

推荐第4篇:经典法律案例分析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

专业:

班级: 姓名: 学号:

房屋买卖合同

一、

查证

1.最主要的应该看两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一定要看原件。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商品房预售,开放经营企业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必须要求承诺办理产权证的时间。明确房产证办理的具体时间以及无房产证、迟办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出卖人应当协助买受人于房屋交付之日起或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一阶段,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第二阶段的30日里,由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3.应注意新建商品房应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无《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二、房屋面积的条款

1.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使用面积和公摊的面积(自己分摊的公用面积)及其测量方法要明晰。具体做法:

a,应在条款中写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中含公用面积的组成部分及具体平米数、使用面积平米数、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例。

b,公摊面积: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

c,其他:所购楼房的楼号、房号、单元在整幢楼中的位置示意图、单元的平面图也应在合同中写明或作为附件。另外房子宏观规划(主要是外部环境)要详细约定。 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一种是双方自行约定,约定使用面积不能大于1%,或者0.5%;另一种,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开发商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允许购房者退房。某些开发企业将这一条规定在合同中直接格式化为“多退少补、据实结算”,此点必须注意不接受,约定清楚 2.房屋质量的条款

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同时,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质期等。(下水道堵塞、墙面渗水、屋顶漏雨、墙体起鼓等等问题) 注意:涉及装饰、设备标准承诺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时,合同要求双方对有关承诺的违约责任作出处理约定。避免笼统地写上“由出卖人继续完善”或是“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或干脆空白不填。另外要注意楼盘小区内的规划及配套是否与广告说明相符。如户型、绿化、相关配套设施、开发商对小区的承诺等,可以以“附页”或“附条件合同”的形式签订。

下列情况,购房人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注意查看交付标准:多数开发企业选择的是第一种交付标准,即“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已明确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进行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应当分期验收,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三、交房时间和预期交房条件

在预售合同中应予明确交付时间。比如交房装饰标准、物业的服务项目、收费等,同时明确违约责任。注意开发商利用“合理顺延”权利过长延迟交楼时间。对于一些不合理的、缺少依据的收费,如发展商聘请律师的费用、委托中介费、银行手续费等,拒付。 注意:如要购买地下车库应注明地下车位的范围、车位号、预售面积、预售价款,维修费、物管费等等。

房子的保修期限和范围。对维修期限、条件作出约定。

明确按揭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现在买房通常需要按揭,确实有的情况下按揭没有办下来,没有办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综合的。要明确,如果按揭办不下来,双方各自的责任是什么。

注意:一些比例数字。比如说违约金是千分之几还是万分之几,还是百分之几。

四、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应该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说地震、发洪水等等,

一般开发商通常把不可抗力的范围扩展了,比如说施工中如果遇到异常困难或者重大的事故问题不能解决,比如说契约协定后政府颁布的法规和原来不同,比如说施工配套的批准和安装的延误,都认定为不可抗力。建议一定要仅仅把握住三个条件,就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下,约定在最小的范围内,不要扩展,扩展以后,延期交房的时候,他都可以说我免责。

五、补充条款

签合同要注意的事项:一 查证。

由于补充协议大多含有建筑、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术语,一般购房人很难完全搞懂。因此,购房人不要急于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先将补充协议拿回来,找专家进行咨询,将补充协议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来,并对其进行修改。同时由于补充协议是由开发商拟定的,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很少,因此,应在专家的指导下,在补充协议中增加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如果开发商不能满足购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购房人最好不要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

六、退房条件

如果出现以下八种情况,购房人可提出退房。 1.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2.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即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日期。3.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 4.开发商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的(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除外)。

5.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6.不能或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过户的。

7.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的。8.合同中约定的其它退房条件出现时。 9.延迟办理产权证构成违约,应予以赔偿。

七、其他注意事项

在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在所有空白处划线;双方另有约定的,在每句话末了盖章或者划线。

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后,最好对该合同进行复印备份,并由房地产公司销售负责人签名确认,直至该合同由房地产公司到房管部门备案,以便日后出现纠纷时作为证据。

房产合同编号只能在房管部门内部的联网中才能查到,即只有内部工作人员才能查到。一般的房产网是查不到的,只能查房屋代码。问一下。

八、注意不平等条约

有的开发企业竟单方在合同中这样规定,“出卖人逾期交房9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逾期付款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逾期交房的付3%违约金,买受人逾期付款的付5%违约金”。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的严重程度可见一斑。

当涉及屋面使用权、外墙使用权约定时,少数企业将其约定为“归出卖人”是完全不合理的。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理论,建筑屋面之所有权、外墙之所有权均应当归房屋买卖双方共同所有,房地产开发商在物业售完后依然无偿、无限期保留该物业屋面使用权和外墙使用权,明显有悖公正。开发商的补充条款只表明了开发商的态度,如不接受可以不签合同,或者就这些条款增加自己的限制条件。

消费者发觉自己签订了“不平等条约”,也不要自认倒霉,可与经销商或开发商协商,找消费者协会协调,到工商和建设主管部门申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购买中遇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格式合同中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无效。因此,购房者可以在行为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撤销该合同或合同中显失公平的条款

若开发商约定你超过30天未付清房款可以解约的,对预期交房的解约期限也只能定30天,这两条应该对应,应该是平等的。

1、关于交房时间:

合同中要明确交房时间以及相关的逾期违约责任,重点是要在合同中约定相关的违约责任。

2、关于小区规划:

房子宏观规划(主要是外部环境)要详细约定。如户型、绿化、相关配套设施、开发商对小区的承诺等,可以以“附页”或“附条件合同”的形式签订。

有关规划设计变更条款,这一方面,因为我们购买的是期房,在商品房施工的过程中,有可能某些方面,开发商认为需要做规划的变更,设计的变更,应该在收到有关部门批准变更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购房人,购房人有权选择退房。

3、关于装修标准:

开发商承诺的装修标准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对于装修时所使用的所有材质(指包括公共部分装修时使用的工程材料)和型号(指装修时使用的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等),必须进行明示;请开发商注明精装修的保修年限是多久。

4、关于物业管理费及违约责任: 物业收取的费用,服务的内容必须作为合同的必要组成要件以书面形式进行,入住后一年内,所有业主有权对物业公司进行评估,如果认为物业公司不能胜任小区的物业工作,有权进行解聘和新物业公司的聘用。

5、入住条件:

入住条件必须达到八通,即通水、通电、通天然气、通暖、通邮,通电话、通有线电视、通宽带。

有些地方规定入住率达到多少才可以开通煤气,实际上跟开发商跟燃气公司的工作协调都是有关系的,应该跟开发商进行约定,以免影响您的正常生活。

第四部分:付款方式与期限:

一次性付款可以跟开发商协商,是不是可以留5%左右的房款,在正式交房之后给予付款,银行贷款应该在约定的时间里款没有到开发商的帐上,按照合同,你要支付相应数量的违约金,所以应该把时间约定的更加充裕一些。

第五部分:房产证的办理

明确房产证办理的具体时间以及无房产证、迟办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按照现行商品房销售规定,在60天内,开发商应将登记资料提供给产权办理部门备案。如果因为开发商的责任,没有及时把所有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使购买人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证的,可以约定一个处理方式,可以退房,对于违约金,一般是合同金额的1%-5%之间,也是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选择。

也可以选择不退房,如果选择退房,操作起来有一定困难,比如说你已经入住了,因为办理产权,是在入住之后的二三个月进行,如果这时你因为产权证的原因要退房,可能会不太利,建议大家在确认这个项目是一个合法的项目之后,那么办理产权只是开发商工作的一个程序问题,以及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问题,并不是说没有办理产权证,是因为这个项目的本身合法性有问题,在这个情况下建议你选择不退房,让开发商按照一定的比例来支付违约金。 第五部分:房子的保修期限和范围

依据国家规定的质量问题判断标准,确定是否出现质量问题,并对维修期限、条件做出约定。

第六部分:其它

比如说这个合同有多少页、有多少份等,商品房买卖标准合同应该有四份,其中二份是正本,二份是副本。现在房管局在做备案的时候,房管局会备一份,购房人应该有一个合同的正本,如果是申请银行按揭的话,合同正本应该交银行来收押。在整个的合同最后一条,是做预售登记备案的一个条款,一般情况下在合同签订30日之内,开发商应该向房产所在区的房产管理局和房管局做登记。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买方应对所购买的房产进行产权调查,以确定出售房产是否产权人本人。买卖双方商谈的房价、付款方式、买方交付立约定金等都应签订书面协议,避免一方事后反悔,口说无凭。买卖双方应事先了解此次交易时所涉及到的各项税费,尽量避免实际发生的交易费用与自己的经济预算产生冲突。买卖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注意约定以下条款:具体办理权利转移登记的时间;买方支付每一笔购房款的数额、期限及方式;办理房屋交接的条件及时间;房屋剩余维修资金的归属,有线电视、煤气等附属设施的初装费承担问题;若有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装饰的,应列明清单;卖方户口迁出时间以及卖方未按时迁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若卖方原已将房屋出租,租赁关系的转移问题;卖方原先有银行贷款的,应约定提前偿还银行贷款及办理房地产抵押注销手续的时间;买方如需申请公积金、商业贷款的,应约定申请贷款的额度及期限。

交房时,应结清水、电、煤气、物业管理、通讯费、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并办理水、电、煤气的更名手续。此外,如果是通过房产中介公司成交的,建议选择信誉优良、口碑好的品牌中介公司。虽然一些小中介常常使用“折佣”来吸引客户,小心因费用缩水而使服务质量大打折扣。

推荐第5篇:法律案例分析论文

谈社会保险投缴不公引发的法律问题

马伟

12112103115 【案情详细】

王某某等143人于1997年3月底到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某某外商投资公司为他们:(1)补投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储蓄金;(2)发放因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3)补偿因未实现同工同酬在工资、福利、煤火费等方面的差额。某某外商投资公司接到申诉书副本后,马上提出反诉,称王某某等143人于1997年3月25日突然提出辞职并离岗,给公司造成了6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要求王某某等143人:(1)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代替通知金;(2)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据调查:王某某等143人是本市非城镇户籍人员,于1990年前后进入某某外商投资公司,当时是作为临时工对待,1993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开始实施,某某外商投资公司认为该规定不包括农民工,于是未给王某某等人投缴社会保险。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开始施行,从制度上取消了临时工,某某外商投资公司于是按当时的最低下限基数250元为公司的农民工投缴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项社会保险,1996年基数调整为350元;关于住房储蓄金,公司只为城镇职工投缴,所有农民工都未缴纳;至于工资,王某某等人1990年的工资平均为300元左右,每年都有较大辐度的提高,到1996年,王某某等人的工资基本都在2000元以上,不存在不平等待遇;煤火费,公司只发给人事关系转入的职工,福利费公司每月发给农民工50元。1997年3月16日,王某某等委托代表去公司人事部询问是否为他们上社会保险,人事部负责人未作出答复,于是王某某等100多人于3月20日集体脱岗,造成公司停产一天,此后公司一直未能正常生产,3月25日,王某某等人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不平等待遇为由,集体突然辞职并马上离岗,公司希望工人们能复工,结果除15名工人返回公司继续工作外,王某某等143人均未回公司上班,此次集体辞职事件给某某外商投资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经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997年3月-6月份由于未完成计划产量,产品销售利润的影响为-1,831,952.69元,其中产量因素影响为-1,472,994.85元,价格因素影响为-357,957.84元。 【处理结果】:

裁决某某外商投资公司为王某某等人补投社会保险70余万元;王某某等人各支付某某外商投资公司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通知金,并赔偿某某外商投资公司经济损失费共7万元。 【案例评析】:

用人单位理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农民工也不例外,某某外商投资公司未为王某某等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应从1993年1月1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之日起开始投缴,从1995年开始,尽管某某外商投资公司为王某某的等人投缴了社会保险,但是未以实得工资为基数缴纳,因此,应补足其差额部分;至于住房储蓄金的设立,是针对城镇职工而言的,王某某等人不具有城镇户籍,不属于此范围;关于工资、福利、煤火费的发放,应由企业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行确定,某某外商投资公司的做法并未违反规定;关于辞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否则,应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替通知金,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本案在处理的时候,尽管案由同一,但因人数较多,各自具体情况以及想法不一致,仲裁委员会采取了一人一案,合并审理、分开裁决的做法,目的在于保障仲裁的效力以及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此为针对社会保险投缴不公这一社会现象所引发的法律问题的一个案例,同时通过这一案例也让我学到了很多,身为一个大学生要懂法、守法,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推荐第6篇:法律案例分析(政治)

法律案例分析(政治)

一:居民建筑影响教室采光怎么办?

案例:1993年,某校周围居民动迁,动迁后某房地产公司在该校教学楼南面建起一座8层楼,该楼距学校39米,影响教学楼正常采光。该校校长为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首先找到了有关部门人员,弄清楚了有关房屋建筑间距规定要求,确认房地产公司设计不合理,按居民建筑条件计算建筑间距是不允许的,该建筑实属违章建筑。1990年11月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通过的《辽宁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第12条规定,\"学校教室附近,不得建设影响教室采光的建筑物\",第30条第7款明文规定:\"违反第20条规定,除限其退还或拆除外,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损失,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况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校依据法律将违法行为向市人大、市建委、市城建局、市规划局和区级机关、主管教育的单位分别投诉,得到了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使得房地产公司不得不承认确实违法,并答应赔偿。在赔偿时该校和开发公司算了一笔帐,自然光线不足,主要用灯光补,这样一个教室每月电费多支出20元,14个教室挡光,一个月是280元,一年10个月是2800元,教学楼使用年限100年就是28万元。随着电费的上涨,就不止28万元了。另外阳光无价,阳光的作用不只是照明,少了阳光会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该校校长不客气地说:\"也许我们这些少年儿童是未来中央领导人的材料,若因阳光的缺少未能成才,谁能承担起这个责任呢?\"经过多方努力,最后学校和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房地产公司赔偿20万元,另外拆除已盖好的楼房一个开间以减轻对学校教学楼的挡光程度。

案例分析: 在本案例中,房地产公司并没有直接侵害学校的财产所有权,但由于二者相邻并之在采光方面产生了相邻关系,房地产公司给作为相邻方的学校在采光方面造成妨碍,依法律规定,房地产公司应排除妨碍,依法律规定,房地产公司应排除妨碍或赔偿因此而给学校带来的损失。相邻权变称相邻关系,是指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对各自所有的或占有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树或占有权时,因相邻各方相互间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相邻关系的客体并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相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使其所有权或占有权过程中所体现的利益。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既有利于合理利用财产使之充分发挥效益,也有利于社会安定。相邻关系有多种,如相邻土地通行、使用关系,相邻流水、排水关系,相邻管线安设关系,相邻通讯、采光关系,相邻环境保护关系等。如何处理好这些关系呢?《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该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各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二:继承纠纷案件

案例:这是一起很简单的继承纠纷案件,但却是目前社会一个典型的缩影。提起诉讼的是三个女儿,被告是母亲及儿子。2005年3月6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调解审结了此案。

三个女儿诉称:父母有两处商品房及五间店面房,父亲去世后,房产被母亲和兄弟居住和出租收益,我们要求对房产依法进行分割,并要求分割母亲所得的租金。 母亲辩称:丈夫生病期间,女儿没有尽到责任。房产是我和丈夫多年奋斗的共有财产,子女没有份额.儿子辩称:我同意母亲的意见,我确实居住了其中一套住房,但房子不是我的。法院经审理查明:三原告的父母共生有三女一男,现均已成年,独立生活,1991年三原告的父亲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镇上建了五间店面房,1995年因旧城改造,政府将位于县城内的两套商品房安置给原告父母。后原告父亲生病住院,母亲与女儿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04年7月原告的父亲去世后,原告的母亲及弟弟各居住于其中的一套商品房内,五间店面房由原告母亲以其名义出租,租金亦由其母亲收取。2004年底,女儿提出要求分割房产,母亲不同意。大女儿、二女儿遂向法院起诉,三女儿既不申请参加诉讼,又不放弃权利,法院遂追加三女儿为共同原告。后经承办法官召集双方多次调解,最终达成了调解意见:

1、五间店面房中的三间归母亲所有,三个女儿和儿子各分得其余两间中的半间,由双方各自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2、母亲和儿子各分得一套住房,儿子一次性补贴三个女儿每人8000元。

3、母亲返还给四个子女每人2500元的租金。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本案中三个女儿均有权继承其父亲的遗产,且其父亲生前未立下遗嘱对财产进行处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完全享有上述财产,故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处理。从法理上讲,继承权是指公民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彻底否定了剥夺妇女继承权的封建继承制度,这对保护妇女继承权、协调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良好的作用。男女平等,是确保男女有独立的人格权,使男女能在社会政治、经济和家庭生活中平等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履行义务。

三:赡养费问题

案例:方成、方莹系兄妹。在方成14岁、方莹11岁时,母亲不幸去世。父亲为了再娶,视他俩为包袱,经常打骂,不让回家。兄妹俩有家不能归,无奈之下便离家出走,以乞讨和捡破烂为生。现在,方成兄妹已长大成人,他们靠劳动致富,不仅盖上了新房,而且还买了高档家电和家具,日子过得很富裕。这时,父亲年纪已大,看到子女日子过得挺红火,就要求方成兄妹俩每月付给150元赡养费,否则便去法院告他们虐待老人。

案例分析: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抚助的义务。”我国宪法和婚姻法等有关条文,都明确地规定了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是正确处理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本指导原则。方成的父亲在子女幼小、需要抚养教育(而他又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本应依法履行抚养义务,但方父为了自己再娶,不让兄妹俩回家,这种行为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且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方父有抚养子女的能力,而故意不履行抚养子女的法律义务,却要求子女付给他赡养费,这种要求不符合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也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因而他的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产品质量纠纷

案例:1994年,一户赵姓人家在为家中老人祝寿时,高压锅突然爆炸,儿媳妇被锅盖击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据负责高压锅质理检测的专家鉴定,高压锅爆炸的直接原因是高压锅的设计有问题,导致锅盖上的排气孔堵塞。由于高压锅的生产厂家距离遥远,赵家要求出售此高压锅的商场承担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但商场声称缺陷不是由自己造成的,而且商场在出售这种高压锅(尚处于试销期)的时候已与买方签订有一份合同,约定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商场负责退货,并双倍返还货款,因而商场只承担双倍返还货款的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

1、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与生产厂家应当对此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赔偿之后,销售者可以找厂家承担最终的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本案是请求权竞合,建议选择侵权责任:可以在侵权行为结果地诉讼,也就是可以选择原告所在地;侵权责任可以有精神损害赔偿,而违约之诉没有精神损害赔偿。

五:酒店纠纷

案例:张某原就职于某大酒店,后辞职应聘于另外一家公司,恰巧这家公司的办公地点就在张某原就职的大酒店内,酒店不予以进入,其理由为,该酒店在员工手册第九条中规定:“辞职、辞退员工,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本酒店。”而张某就职的公司要求他在规定期限内上班,否则将不予录用

案例分析:酒店的员工手册第九条属于无效条款,没有法律效力。对于人身自由的限制性规定只能是有权的国家机关来规定,目前只有法律能够规定,酒店没有权利。所以该规定违反法律属于无效。他无权阻拦包括张某在内的任何离职员工。侵犯了张某的人身自由权,只要张某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侵犯他人及酒店的利益,有权自由出入酒店,同时酒店的规定也侵犯了张某的人格尊严。再次,酒店侵犯了张某的工作权利,侵犯其再就业的权利,由于张某的新工作单位在酒店里面,酒店理所当然的成为张某的工作场所,他有权自由出入进行工作,酒店的规定对张某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侵犯了张某的工作权,对此造成的损失应当有酒店赔偿.

推荐第7篇:法律案例分析练习

法律案例分析练习(附解析) 案例分析题(在下列选项中选择最恰当的一项,并用2B铅笔在答题卡相应题号下涂黑所选答案项的信息点,在试卷上作答一律无效,每一题1分,共5分)

1986年10月8日出生的王某,在2000年10月1日前共盗窃、抢夺各类财物总计价值约8 000元人民币。2000年10月8日,王某在饭店过完生日后,于2000年10月9日零时30分返家。途中见到一人拎包从身边经过,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拎包人刺伤后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2 000元。2000年10月25日,王某在一小区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桑塔纳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当日下午,王某即以4万元的价格将轿车卖出。2000年12月20日,王某被抓获。

46.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

A.年满14周岁B.年满16周岁

C.年满18周岁D.年满20周岁

47.王某2000年10月1日前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B.构成故意伤害罪

C.构成抢夺罪D.构成盗窃罪与抢夺罪

48.王某2000年10月9日前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B.构成故意伤害罪

C.构成抢夺罪D.构成抢劫罪

49.王某2000年10月9日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

A.财产权B.人身权

C.社会管理秩序D.财产权和人身权

50.王某2000年10月25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B.构成盗窃罪

C.构成销赃罪D.构成盗窃机动车辆罪

参考答案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提供)

案例分析题

46.B《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当选B。

47.A 2000年10月1日前,王某不满14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故选A。

48.D 2000年10月9日,王某已满14岁,但不到16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当选D。

49.D抢劫罪的客体较复杂,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王某刺伤拎包人并抢走其包的行为侵犯了财产权和人身权。当选D。

50.B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结合王某2000年10月25日之行为,当选B。

推荐第8篇:公务员法律案例分析

公务员法律案例分析

1.王某和张某是合法夫妻,王某于2004年7月因飞机失事去世,其妻张某于同年12月带着与王某所生的儿子与赵某登记结婚,此后与王某的父亲无来往。2007年2月王某的父亲死亡,留下价值五万元的遗产。王某有一同胞弟弟,王某还有一个姑姑尚健在。

问:(1)张某对王某父亲的遗产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2)王某的姑姑可否继承遗产?为什么?

(3)王某父亲的遗产如何分割,由谁继承?为什么?

2.某县县委向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发出免去一位同志的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和任命另一位同志担任该职务的通知。在县人大常委会还没有讨论这两位同志的任免事项时,县政府就发出了任命拟免去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的同志为县农委委员的通知,县委一位负责同志也找拟任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的同志谈话,让他离职就任。对于这种不按法定程序任命干部的作法,县人大常委会及时向县委提出了意见。县委常委会专门召开会议,进行讨论。随后,县委与县政府分别撤销了原来发出的通知。

问:县委和县政府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的哪些有关规定?

参考答案: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daodoc.com/)提醒您,先做试题后参考答案。

1.【答案要点】

(1)没有继承权。张某因在王某去世后,未对公公尽主要赡养义务。

(2)王某的姑姑是王某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之一,但属于第二顺序,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王某的弟弟尚在,未放弃和被剥夺继承权,所以王某的姑姑不能继承。

(3)王某的遗产应平均分为两份,王某弟弟继承一份,另一份应给王某,但因他先于被继承人死去,王某的儿子代位继承本应由他继承的那一份遗产。

2.【答案要点】

我国《宪法》有关条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对县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的任免应由县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手续。县委和县政府违反了上述宪法规定,因而是非法的、无效的任免,应予撤销。

推荐第9篇: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

案例:

19岁的大学生张某多次趁室友王某不注意时,使用对方的小灵通拨打电话。王某察觉话费异常后,打算查询话费清单。张某当心事情败露,于~年~月~日,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尼龙绳,菜刀,水果刀,将王某骗至其居住寝室的楼顶,趁其不备持菜刀朝王某的头,颈,肩部,双手等部位连砍数十刀,直到自己认为已将王某砍死后才逃离现场。事后,倒在血泊中的王某被同学发现后送到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王某已构成重伤并6级伤残。

分析:

一、

二、

启示:

张某作为一名大学生却做出如此莽撞,冲动的行为,是一种法律意识不够强的表现。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不高,可能有如下几个原因:

1、学校关于法律教育的课程明显是很少的,除了法学专业的学生,大部分学生只是

学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大学生学习已经不是以学习知识为目的,而是为了不挂科。导致学生只是在考前

一两个星期苦读,而平时没有注重。应付考试之后又把只是抛到九霄云外。

3、大学生对于法律的了解普遍停留在皮毛的状态,就算知道,也不太重视。主要指

非法律专业的学生。

4、高校对于学生法律教育相对较少。比较注重本专业学习的督促。有关法律知识的

活动几乎为零,没有很好的让学生明白法律的重要性。

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增加法律教育的课程,较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增加他们的法律知识。

2、开展更多关于法律知识的活动,可以举行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带学生旁听审判等

等。

3、大学生要树立以学习知识为目的的良好心态,不单是为了应试,还要为了提高自己的文

化素养,法律知识。

4、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多浏览关于法律的书籍,观看法制节目,增强法制观念。

案例中张某已经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刑法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并且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行为引起的被害人损失,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可没有正当防卫等违法阻却事由,故构成故意杀人罪。 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推荐第10篇:法律案例分析(材料)

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

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2001年)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年)

第二条 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

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第11篇:法律案例分析论文格式

论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如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法律案例分析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作用。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篇【一】

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

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2001年)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年)

第二条 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

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篇【二】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跟随律师及相关案件进行了实习并且承担了一部分工作,现选择其中一个案件进行一部分改编并且结合一些热点法律问题与争议完成案例分析报告。

一、案情概要

在一个夜黑风高的夜晚,北京时间凌晨1点28分,司机陈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在一个V字型路口进行调头,由于路口转弯角度较大,加之是夜晚,视线不明确,司机陈某没有看到调头路口处有一个醉汉被害人王某躺在马路口,汽车碾压王某于车下,之后陈某下车查看并看见王某躺在汽车底下,随后司机陈某慢慢挪动汽车并且驾车逃逸。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经法医专业鉴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车碾压后造成内出血从而引发创伤性失血导致休克,最终死亡。交警部门时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相关的勘察,认定被害人王某处于V字型路口偏左侧的地方,交警大队进行实物实验,利用一辆汽车进行现成模拟发现王某所处的位置在汽车调头时是无法被发现的,即处于一个视野盲点,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无法再及时的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一周后,司机王某被有关部门逮捕归案,并且交代了相关案件情况,其中包括被告人陈某说他当时以为被害人王某已经死亡的主观意志,其他情况与交警部门所认定的结果一致。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司机陈某对于撞人这个行为的定性,即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第二个是陈某之后的逃逸行为如果来界定。

(一)、陈某撞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刑法》第 16 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意外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其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行为人无罪过且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虽然从法医的鉴定结论中可以认定,被害人王某的死亡和司机陈某的撞人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试验的报告材料里可认定,陈某撞人的主观状态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因为路段本身的构造和事故发生时天黑的客观原因以及被害人王某醉酒的主观过失造成的。这个有一个质疑,作为一个的司机,在调头行驶的时候肯定应当要减缓速度,注意安全,若是司机尽到这个注意义务,那么即使撞人了,被害人王某也不至于由于内出血,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是不是陈某主观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呢? 被害人王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深夜醉酒倒在危险的地方。一般正常的人都不会选择在转弯路口的位置躺着,那里是属于较为危险的地段。司机以自己的惯常思维,也无法能预料到掉头转弯处偏右位置会躺着一个人,尤其还是在深夜。法医的鉴定报告中说明了被害人王某

并没有当场死亡。即使司机减缓速度(深夜,如果周围不安全,司机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给被害人李某造成严重伤势的后果。是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的遗弃和逃逸行为给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几率。而且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实际情况中没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没有断定被告人陈某造成损害的结果是故意或过失的证据,应当作出对被告人陈某有利的裁定和判决,不应当定陈某在撞人行为上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

(二)、丁某逃逸行为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首先,基于第一点的判断,由于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和客观方面是否违法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观上有过失,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行为人没有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不能认定为犯罪。《刑法》第 133 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 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法条及相关的分析,被告人陈某逃逸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次,被告人丁某的逃逸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则行为人犯的是是间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杀人罪中的行为人在认识意识上是明知危害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发生,意志因素是主观上对危害行为持放任态度,结果当事人因该危害行为而死亡。结合案件来说,被告人陈某发现有一人被其撞伤后,慢慢挪动汽车驾车逃离现场。 被告人陈某将被害人王某丢弃在路边是一种怎样的心理状态呢?很明显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王某的死亡而不顾,然后驾车逃逸。被告人丁某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王某是具有救助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 76 条

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陈某却不对王某进行作为义务,对王某的现状听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陈某主观上认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离,但是,没有对王某判断是生是死而大意逃离仍然是被告人陈某的过错,即使王某死亡,陈某仍然不应当丢弃被害人王某,应当由医生对王某的生死进行评断。所以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在这不应当得到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含义是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张明楷教授认为此原则有以下几种 适用界限: (1)只有对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才能适用该原则; (2)对法律存在疑问时,应根据解释目标与规则进行解释,不能适用该原则;(3)在立法上就某种情形设置有利于被告的规定时,对被告人的有利程度,应当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根据;(4)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进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5)虽然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为,但能够确信被告人肯定实施了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应择一认定为轻罪,而不得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对当事人的听之任之的主观心理的推断是合理的,不论被告人陈某是认为王某已死还是未死,对与王某来说,最坏的结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陈某却放弃了给王某一丝生存的机会,选择了最坏的结果,那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也必须合理公正。综上所诉,被告人丁某的逃离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三、基本结论或观点

综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属于意外事件,但是随后其驾车逃逸的行为却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等待陈某的将是法律合理公正的裁判。

第12篇:法律公司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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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分析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 1966年4月,某市经济协作发公司与长征汽车集团公司(私营)等3家公司订立了以募集方式设立某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募集设立。同年5月6日,省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组建该公司。3家发起人公司按协议制定章程,认购部分股份,起草招股说明书,签订股票承销协议、代收股款协议,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向社会公开募股。由于该汽车配件公司发展前景光明,所以股份募集顺利,发行股份股款缴足后经约定的验资机构验资证明后,发起人认为已完成任务,迟迟不召开创立大会,经股民强列要求才在2个月后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为图省事,只通积了代表股份总数的1/3以上的认股人出席,会议决定了一些法定事项。 [问题]

1.汽车配件公司的募集设立存在什么问题? 2.本案中召开创立大会的程序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分析] 1.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仩灶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5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本案中,不属于国企改建的形式 ,发起人只有3家公司,不符合法定条件。 2.关于创立大会,我国《公司法》有下述有关规定:发起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本案中,汽车配件公司的发起人在股款缴足并验资后不及时召开创立大会,拖延两个月,损害了股东与公司的利益。同时,创立大会的股东人数低于法定比例,创立大会的组成不合法。

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发行与新股发行 [案情] 宏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IT业的著名企业,发起设立注册资本4000万元。公司开业1年来经营业绩节节攀升,为抓住机遇,扩大公司规模,实现公司的大发燕尾服,公司董事会决定,向国务院授权部门及证券管理部门申请公司上市发行新股,拟发行新股总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每股面额2元。为吸引投资,其中2000万元股份为优先股,优先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优先股股东可以用8.5折购买股票。(2)预先确定优先股股利11%,且不论盈亏保证支付。()优先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享有表决权。其余4000万股份为普通股,溢价发行,并将股票发行溢价收入列入公司利润中。 [问题] 1.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上市级发行新股,能否获得批准,为什么?

2.宏达公司对优先股的规定合法吗?

3.新股发行方案中还存在什么问题? [分析] 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从本案来看,宏达公司申请公司上市,第一,注册资本4000万元,低于公司法要求的5000万元人民币;第二,该公司系发起设立,不具备股票可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条件;第三,宏达公司开业不足3年,也不符合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的规定,所以申请公司上市不会被批准。

宏达公司开业不足3年,不具备最近3年盈利的条件而发行的新股的申请不会被批准。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发行新股有下旬条件限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存款利率。

2.优先股是指与普通股相比,在分配收益及分配剩余资产方面比普通股股东享有优先权的股份。但优先股事先确定的红利率能否实现有赖于公司能否有盈利及盈利是否足以保证优先股红利获取,盈利不足或无盈利时优先股是无法保证的。宏达公司向优先股股东承诺不论公司是否盈利,都按固定利率支付股利,这违背了法律规定。此外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股东会的表决权,宏达公司承诺优先股股东享有表决权也是错误的。《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越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宏达股份公司的优先股股东以8.5折购买股份,违反了上述规定。

3.《公司法》规定,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的股票所得溢价款应列入资本公积金。宏达公司将溢价发行的普通股的溢价收入款列入公司当年利润,显然是错误的。

股份有限公司经理与公司的交易 [案情] 赵某某系天恒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总结理,1995年3月,赵某某向专利局申请一项非职务发明专利并获批准。第二年,赵某某与天恒电子股份公司的股东们协商后,决定将该专利在某地区的独占实施权转让给本公司。赵某某与天恒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某在合同上签了字,李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合同约定,在某地区由天恒公司单独使用本项专利技术,赵某某不得再向该地区的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让本项技术,赵某某本人也不得再使用该项专利技术,在该地区以外赵某某有权自己使用或再行向他人转让。赵某某负责解释本专利实施中所有的技术问题,包括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本专利技术形成产品,取得效益后,公司每年从产品总销售额中提取5%的现金支付给赵某某,专利实施期间的专利维持年费由公司负责按期缴纳。如赵某某在其他地区再许可他方实施时,年费由各家负担,双方还约定了其他必要事项。公司在实施该专利形成产品后,产品投入市场销量很好,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天恒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赵某某支付了专簢实施许可费。不久,天恒公司临事会提出异议,认为赵某某这种行为属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是违法的,因此要求赵某某返还许可费。 [问题] 根据你所学的《公司法》知识,分析案情,判断这笔许可费应归何方。

[分析] 各国公司法在原则上均禁止公司董事、经理与公司进行交易,同时又从实际出发,认可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而为的交易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向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也符合世界惯例。 本案中,赵某某与天恒公司签订合同是有效的,理由如下:(1)赵某某与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与公司股东协商后才签订的,经得了股东同意。(2)赵某某在签订合同时,一方为赵某某,另一方由公司副总李某某代表公司签约。(3)从实际情况来看,该合同内容公平、合理,合同履行后公司获利。因而可以说,赵某某与天恒公司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法有效,该笔专利许可费应归赵某某所有。

临时股东大会 [案情] 某市侨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1/4,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1998年4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董事长李某在1998年4月1日发出召开1998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10万股(含10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1)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2)改选公司监事二人。出席会议的有90名股东。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表决结果,80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3/5,同意解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会后某小股东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中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合法吗?程序有什么问题? 2.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存在什么问题?

3.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合法吗?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有效吗? 4.该小股东的什么权益受到了侵害?

[分析] 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本案中,公司亏损占股本总额的1/4,未到法定未弥补亏损占股本总额1/3的下限。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系董事长李某的决定而非董事会决议。在临时股东会的召开上不符合法定条件。 2.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本案中,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时间不符合法定条件,通知发出人应为董事会而非董事长李某。尤为严重的是,该通知违反了股东平等的原则,不允话小股东参加临时股东大会,严重损害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本案中,通知中是讨论解决公司目前亏损问题,而会议议程又增加了讨论改选公司监事2人的任务,与通知规定不符。 3.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计算表决权应依照持有股份,不应依人数。本案中解散公司决议未得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多数同意,因而是无效的。此外,公司的解散应由股东大会产议,而不能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本案的公司解散由董事会决议,因而也是错误的。 4.该小股东被侵害的权益有股东的平等权和股东的知情权、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等。

第13篇:英语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Facts:

Last December Trevor decided to buy a second-hand car.He looked at a number of cars which his friend Joe, a car mechanic, checked for him before Trevor made his final choice.In order to buy the car Trevor borrowed £12,000 from his stepfather Damien.They agreed an annual rate of interest of 5% and that Trevor would repay the loan over three years by equal monthly installments of capital and interest, payment to be on the first day of each month.In January, Trevor lost his job and could not afford the full monthly repayments on the loan.Damien, mindful of the fact that it would be better for him to get some money rather than none, agreed to forego the interest.Trevor has continued to repay the capital.At the beginning of March, Trevor managed to get some well-paid employment.He did not tell Damien.When Damien eventually found out about the new job last week he immediately telephoned Trevor and said that, as from the end of June, Trevor would have to resume paying interest, including the arrears from 1st February.A few weeks ago Trevor telephoned Joe and told him that the car was running really well and that he had always meant to give him something for all of his help.Trevor said he would give Joe £100 when he next saw him.Joe said that he was not expecting any payment but that the money would certainly come in handy.Trevor does not think he should have to pay the increased monthly payments to Damien or the arrears of interest.He is also having second thoughts about paying £100 to Joe and wonders whether he is bound to do so.Advise Trevor 要求:

请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答题语言为英文。字数不少于 800 字,不能照抄法条,注意内在逻辑关系。

本案中,Trevor的朋友Joe帮助Trevor在购买汽车时把关的行为,由于Joe没有向Trevor收取任何费用,也没有签订任何相关合同,属于我国民法上的好意帮助行为,事后,由于Joe帮助把关购买的汽车状况良好,Trevor为了感谢Joe提出给予Joe100英镑的行为属于我国民法上的赠与行为,双方之间形成赠与合同法律关系。

赠与合同只需要赠与人有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给受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受赠与人表示接受即可成立。案例中Trevor通过电话向Joe做出了明确的意思表示,Joe也表示接受,因此他们之间的赠与合同法律关系已经成立,后来Trevor考虑到他每个月要支付更多的钱以及之前所欠的利息给Damien时,Trevor想要不给Joe支付这100英镑报酬的行为,是一种撤销赠与合同的行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显然,Trevor对Joe的赠与合同并不属于法律明确禁止撤销情形中的任何一种,Trevor可以在交付这100英镑之前撤销赠与合同。因此,Trevor没有义务必须给Joe100英镑。

案例中,由于Trevor在一月失业后无法向Damien足额偿还借款额度,Damien向Trevor表示同意放弃利息,是Damien放弃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变更合同的行为,Damien变更合同的行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并且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合同可以进行变更,因此,免除利息的变更属于有效的合同变更行为。六月份当Damien得知三月初Trevor重新找到了一份高薪工作后,要求Trevor重新偿还自2月以来的利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因为Damien已经同意放弃2月份以后的利息。虽然3月Trevor重新找到了高薪工作,情况发生了变化,继续履行放弃利息的合同对Damien不公平,但是,这种变化并不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或者不可抗力在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而是一个可以预见的正常变化。因此Damien不能要求Trevor支付2月份以来的利息,Trevor也没有义务支付2月以来的利息。

第14篇:英语案例分析

高一英语教学案例分析

教学年级:高一年级

课题名称:Sandstorm in Asia 教材版本:外研版高中英语必修三 授课时间:40分钟

一.学情分析

教学对象为高一新生,进入高中学习已有一个学期之久。我所教授的是B层次的学生。全班大部分学生的英语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较弱,对英语学习没有太大的兴趣。因此,在英语课堂上学生会出现因不自信而不敢张嘴的情况。根据这一情况,我在课件中加入了漂亮的风景图片来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设计了比较简单的阅读后的问题来帮学生增加学习英语的自信心。 二.教材分析

这一课是选自外研版高中英语必修三 Module Four 的一篇阅读文章。文章讲述沙城暴的形成的原因,影响和采取的治理及预防措施。在备课时,我发现课本上的warming-up 会花费较长的时间,于是我没有采用,而是自己设计了另一种导入(用图片直接导入)。 三.教学目标

Language aims: 1.To learn some useful words and expreions.2.To learn some information about the sandstorms.Ability aims: 1.To grasp some useful reading stills, such as scanning, skimming and summarizing.2.To learn how to protect the environment.Emotional aims: 1.To stimulate students’ interest in protecting the environment.2.To stimulate students’ love for nature.3.To develop students’ team-work spirit.四.教学重点、难点

Teaching important points 1.To learn some useful words and expreions .2.To learn different reading skills.3.To learn how to make a plan for the trip.Teaching difficult points To learn different reading skills.五.教法

Task-based method Discuion Cooperative learning methods 六.教学辅助手段

Multimedia and other normal teaching tools.七.教学过程设计

Step 1.Lead-in 1.Show some beautiful pictures and have students enjoy the beautiful scenery.2.Then I will show the pictures where the lands were misused by human beings.

3.From the pictures, we draw the conclusion the misuse of land will result in sandstorm.

Step 2.Fast reading Ask students to get the general idea of each paragraph and match the correct answer.

Step 3.Careful reading 1.I divided the paage into four parts and design some questions to help them have a good understanding of the paage.2.Ask students use the reading skills, like scanning and skimming.Step 4 .Summary Summarize the main idea of the paage by filling in the blanks, which will help students learn some important language points appeared in the text. Step 5.Discuing and Speaking

1.Show some pictures about smog in Beijing to arise students’ awaren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2.Remind students of the coming of the World Earth Day.3.Ask students to work in groups to discu how to protect the environment.Step 6.Homework: 1.Write the composition down

2.Design a poster that encourages people to protect the earth.八.教学反思

这是本单元的第一篇reading,我在设计的时候进行了新的尝试。在上课开始展示地球的整体照片,然后向学生展示了美丽的风景图片。多媒体课件中展示的图片让学生有了直观的感受,激发了学生对自然美景的由衷热爱。之后再给学生展示由于人类破坏环境后的照片。通过前后的对比,更加激发学生环保意识。接着,根据学生的基础设计不同形式的问题,指导学生采用精读和泛读的方法理解课文。之后借助地球日的来临,让学生考虑如何保护环境。最后,布置了家庭作业:写关于保护地球的文章,之后设计一张关于环保的图片。

但在教学的实际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1.学生还不太适应全英课堂;2.个人口语水平有限,不能很好地引导学生;3.每一个环节的过渡不够自然;4.精读部分练习设计的太少,学生并没有完全了解课文的内容。

在以后的教学中要注意的是,在尝试新想法的同时不能丢了最根本的一些教学方法。

第15篇:常用法律案例分析感受

常用法律案例分析感受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仅提高了,而且对物质和精神的需求都有了更高的标准。但是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是不是都能够准确及时的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呢? 通过学习常用法律案例分析,我懂得了许多法律常识,也明白了许多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立刻采取的措施。下面让我谈谈涉及到《侵权责任法》和《物权法》的案例的感受。

生了病,自然要到医院,这个时候医生就是最值得信任的人。下面看一下《谁切了我的脾脏》这个案例。某市民庞女士的母亲患了胃癌,在医生的建议下,她接受了手术。庞女士说母亲是中午12点被送进手术室的,经历了4个多小时的等待,16点50分主治医生出来了,他把切开的胃拿出来看,手术圆满成功。可是一家人没高兴了多久,庞女士的母亲就出现了异常反应,她出了很多血整个引流袋里全满了,医生表示要再做一次探查手术。第二次手术从下午5点一直持续到晚上9点才结束,但这次带来的消息却让庞女士以及家人大惊失色。医生说手术过程中出现了小问题,不太顺利,发现胃和脾脏粘的挺重,然后分离过程中脾有一点点的被撕脱。胃切除后没想到受损的脾脏在手术后会出现大出血,所以第二次才不得不切除了庞女士母亲的脾脏。为此庞女士一家向医院提出了15万元的索赔要求。

对于这个案例,法律界人士指出,这是一个典型的医患纠纷,医院侵犯的是病人家属的知情权和知情同意权。在没有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随意处置病人,是不合法的。《侵权责任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我觉得这个法律案例医院是应该赔偿的,医生在做手术的过程中已经发现问题却没有经过家属的同意私自切除了患者的脾脏,这是侵犯家属的知情权的,并且医院的态度是不跟他们协商,从而导致上诉到法庭。其实都说医患纠纷是不好处理的,只要是强势的医院能主动承担自己该承担的责任,相信很多事情都会顺利解决的。

接下来再看一下有关《物权法》的案例。某天王小姐在停车场停车后下了车不小心丢失了一枚价值4万多元的钻戒,之后她就去警局看看当时自己车附近的监视录像,果然发现有人刚好路过,不知道捡起了什么。经过录像的查看警察找到了捡东西的张先生,张先生说他确实捡到了一枚戒指,不过看起来像是假的就随手扔了,好像是扔到哪个草丛里了,也没有找到。王小姐知道是张先生后,心里想不知道是扔了还是自己私藏起来了,就将其告上法院,法院判决张先生赔偿王小姐4万多元。

对于这个案例我开始认为张先生不应该赔偿王小姐,是张先生自己承认的捡到了戒指,如果不是他真的扔了也不会主动承认,并且谁会想到捡到的是真钻戒的呢?可是法院判决的结果也是有道理的,毕竟通过张先生的口述已经核实了确实是王小姐丢的钻戒。《物权法》也有规定:“所有权利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利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通过这个案例也让我懂得了: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同时也明白了: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中时时刻刻都发生着这样或者那样的事情,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一定要采取适当的手段通过法律来维护,尤其是我们当代大学生。众所周知,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大学生亟需在学校的正确教育和引导下,不断学习,努力提高和完善自己。加强大学生的道德修养和法律素养,是社会主义高等教育方针的基本要求,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需求,也是大学生自身成才的迫切需要。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法律观点偏差,法制观念淡薄 。所以我们要真正做到懂法、守法、护法、用法,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把自己培养成为新时代的“四有新人”, 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才能自觉地遵守法律,运用法律调整和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才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做出应有的贡献。同时大学生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需要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努力,这样才能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得到很大的提高。

第16篇:法律诊所典型案例分析

法律诊所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李某(男,34岁)与吴某(女,32岁)系夫妻,2002年结婚至今无子女。自2010年起,李某经商失败,无业在家。吴某也下岗在家,每月仅有少量的低保收入。日久,李某觉得生活无聊对吴某心生厌倦,多次提出离婚未果,时常,酗酒,赌博并对吴某实施家暴。吴某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多次找到李某父母朋友,社区领导协调夫妻之间的关系。李某认为吴某让自己颜面尽失,故对魏某变本加厉。 2012年4月,吴某找到我们要求给予帮助。现已得知夫妻二人表面上的财产有如下:

1、50平米住房一套

2、房内各自的生活用品若干

3、房内的家电若干5银行存款2万元

6、2002年李某与吴某结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一辆车。

二、争议焦点:

李某与吴某之间的财产分割以及基于李某对吴某的家暴情况是否应予以赔偿。

三、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第三款: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以上两条强调法律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2《民法总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一条】第一款: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上为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以上是代理活动的法律依据) 【第一百零四条】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以上是对妇女弱势地位与法律特别保护的强调)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 (以上强调对被代理人造成的伤害应当补偿)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以上为索赔的法律依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关于民事赔偿的具体标准的相关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第二款: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 (以上是对妇女特殊保护地位的确认) 【第十七条】(关于共同财产的认定) 【第二十条】(夫妻抚养义务) 第四章 中关于离婚章节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五条】对于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清酒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上是关于家暴、赔偿的相关条款,特别强调)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范围) 【第二十七条】(对于“一方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 【第

二十八条】(“损害赔偿”的范围)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一条】(共同财产的认定) 【第二十八条】(保全措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 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上为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第一条】(关于人格权受损害的精神赔偿) 【第十条】(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 (以上是关于赔偿细则的法律依据)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援引以上法 律规范意在使诉讼过程的合法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我们找到的与案件相关的法条和司法解释,大家认为,首先吴女士为离婚案件的受害一方,理应获得应有的赔偿、。但这需要有专业的认定或是证人的配合。

以下是我们帮吴女士对证据进行的搜集:(1)财产类 a银行存款的相关证明(向银行申请查阅): 证明存款数额及根据时间确定其婚内共同财产的性质。 b别克车及相关动产的相关购买凭证:其购买时间与付款方式证明其婚内共同财产的性质 c房屋产权证:证明不动产归属、证明婚内共同财产的性质及防止男方转移财产 (2)痕迹类 a要求被代理人对所受身体伤害到权威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并取得鉴定书:证明伤害存在及程度 b被代理人相关医疗单据的搜集:证明伤害存在及程度 c被代理人受伤敏感部位的照片搜集:证明伤害存在及程度 (3)证人证言类 a被代理人本人对其夫家暴叙述:证明家暴存在于夫妻感情破裂 b其子女关于其夫家庭暴力的证言:直接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c其街坊、同事及朋友对其夫妻感情不和的证言: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4)法律类 相关法律规范的搜集整理 (5)其它类 a被代理人原单位的辞退证明:证明被代理人的财产状况,说明其弱势地位(利于离婚财产的分割) b其子女的被抚养意向(对判决内子女抚养项产生有利影响) (6)附: 证据的搜集主要采取本人亲自搜集为主

四、案件结果:

以下是我们帮助吴女士进行的诉讼要点的总结:

1.明确的离婚请求,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坚定地提出离婚请求,不做含糊拖延。

2.对被代理人所受精神肉体伤害予以强调,同时强调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事实

3.国家相关法律对已婚妇女权益的保护规定,突出被代理人的弱势地位

4.被代理人财产现状与窘困生活的强调,力争合理的财产分割

5强调男方家暴事实与过错、被代理人的无辜与弱势,力争财产分割上的优势

由于不是专业的律师,我们组的同学们对于不能帮助吴女士正式代理案件表示惋惜,但我们以帮助她联系到专业的律师继续争取自己应得的权利。

第17篇:常用法律案例分析论文

法理易懂,情理难言

——《被考验的亲情》观后感 一.案情

这起悲剧的背景是一次愉快的全家出游。一行12人在扬州游玩了一天,返程途中发生车祸,造成了5死7伤的惨剧。据警方调查,此次车祸系车轮爆胎的意外事故,当事人马菲菲的父亲马亨伟作为驾驶员并无过错。但出于此次游玩的组织者是父母的考虑,马菲菲及其丈夫在事故判决下达前主动拿出20多万用于伤员抢救,然而同行的亲戚就后期医疗费用与马菲菲夫妇产生极大矛盾,他们以马菲菲父母为此次出游组织者且乘坐的车由马亨伟驾驶为由索要200万的赔偿。 二.法律分析

此次案件伤亡十分惨重,司机马亨伟组织亲戚们本着好意免费带大家出去旅游,结果发生了一家人5死7伤的悲剧,但此次引起社会如此热议案件从法理角度分析并不困难。

首先,车祸是由汽车轮胎突然爆炸所致,爆胎后车辆失控,与前方行驶的货车发生剐蹭,冲出了高速护栏,跌至旁边水渠上。所以汽车驾驶员马亨伟不必对此次车祸负任何责任,再者,车祸既然为意外事故,此次出游活动是自愿的,且全部费用都是马菲菲父母全权负责,每人应对未系安全带承担自己的责任。但是出于情理的考虑,最终法院本着公正原则进行了判决:与依维柯发生剐蹭的货车司机付10%的责任,马亨伟付20%的责任(由马菲菲从父母的遗产中补偿亲戚们40余万元),其余70%的责任由原告承担。

法院运用了《民法通则》以及《侵权法》的相关规定,就是采用行为人和受害人适当分担车祸损失,不让损失由哪一方承担,并且判决的结果为补偿,就是由被告(马菲菲)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补偿原告。补偿不等于赔偿,补偿和赔偿的区别还在于补偿一般是无过错的,非过错行为,而赔偿一般是依照过错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体会

1.司法公正是对每个当事人最好的保护。

本案中采取的补偿方式是目前最公平的判决方式,保护了马菲菲夫妇的基本权利,因为单从事件结果分析,马菲菲一家何尝不是最痛苦的受害者,本是出于好意和凝聚家庭的想法,每逢过年组织一家人出游,这飞来横祸使马菲菲遭受了失去父母和女儿的三位至亲的离世之痛,承受身体上的伤痛,更令人心寒的是同行一起受伤的亲戚的冰冷无情的索取。面对姨妈们对父母遗产的觊觎和失去父母依靠的外甥女的无助,法律的判决使马菲菲的不再身陷被争夺至亲遗产的痛苦,使每个人被赋予应得的责任,阻止了姨妈们自私的责任推卸和过分索取行为。 2.悲剧中每个人都是受害者,理性分析人的动机。

过度的指责和同情悲剧的主角们是无用的,因此要深入分析每个当事人的言行动机是对预防此类事件再度发生的良策,亲情的破裂固然有自私的因素,但是人的本性都是自私的,不要将关系的破裂归咎于一次事件的引爆。唐贞观初年,有人上奏清除朝中的奸臣。太宗说:“怎样才能区分忠奸呢?”上奏者说:“请陛下假装发怒去试验群臣,如果能够不畏陛下盛怒,仍敢直言进谏的就是正直的人,而顺从陛下的喜怒,曲意迎合的人就是奸臣。”太宗说:“君臣之间应当光明正大,不能用欺诈的方式考验臣下。”还有一则事件,同样说明了这个道理,丹麦著名医学家、诺贝尔得主芬森晚年想培养一个接班人,在众多候选者中,芬森选中了一个叫哈里的年轻医生。但芬森担心这个年轻人不能在十分枯燥的医学研究中坚守。芬森的助理乔治提出建议:让芬森的一个朋友假意出高薪聘请哈里,看他会不会动心。

然而,芬森却拒绝了乔治的建议。他说:“不要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俯瞰别人,也永远别去考验人性。哈里出身于贫民窟,怎么会不对金钱有所渴望。如果我们一定要设置难题考验他,一方面要给他一个轻松的高薪工作,另一方面希望他选择拒绝,这就要求他必须是一个圣人„„”最终,哈里成了芬森的弟子。

若干年后,哈里成为丹麦医学家,当他听说了芬森当年拒绝考验自己人性的事,老泪纵横地说:“假如当年恩师用巨大的利益做诱饵,来评估我的人格,我肯定会掉进那个陷阱。因为当时我母亲患病在床需要医治,而我的弟妹们也等着我供他们上学,如果那样,我就没有现在的成就了„„”

这个历史轶闻体现的就是,不要轻易的评定人性吗,因为人性是会随环境改变的人性是经不起考验和推敲的——善与恶都是。或者解释得更清楚一点,就是说,人性中善的体现,同样是需要有让能够它生存的“土壤”的,对于不同的人,可能对“土壤”质地的要求不同,所以在非极限条件下,我们可以区别出不同人“善”的程度。所以,我们需要思考其实并不是“人性能不能经得住考验”的问题,而是如何修缮、维护或建立更多适合人性之“善”生存的土壤,去覆盖人性之“恶”的土壤,是怎样保护善意人性广泛而深入存在的问题。 3.权益的维护需要社会,但更需要提高自身意识。

此次车祸中,驾驶员马亨伟和货车无责,他们只需按照交强险中的条款规定进行赔偿,不需要为车上的其他乘客赔偿,因此遵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款》第八条第

(四)款: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00元)。根据这几条法律规定,每个人都需要为自己没有系安全带而买单,酿成本次悲剧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车里12个人都没有系安全带,如果他们遵守行车安全的规则,也许就不会有这么多人离世。说明一家人的安全意识单薄,不然车祸的惨烈也不至于此。 4.本案双方的症结在与钱与情的纠葛。

车祸发生前的一家人的生活可以说是十分幸福的,马菲菲父母因自己较为富裕,经常组织其弟弟妹妹旅游,不仅不盈利,而且是免费,一切皆因血浓于水的亲情。而这份亲情却在他们离世后不复存在了。正是因为人们越来越追名逐利,自私自利,才让亲情在事故面前显得那么微不足道,亲戚们都是工薪阶层,而马菲菲的父母是商人,相对的比较富裕,所以亲戚们才能向马菲菲索要父母的遗产,如果亲戚们都有资产能够负担起这次事故带来的损失,他们也就不会向马菲菲索要父母的遗产,归根结底还是由于逐渐的利益化社会,一句粗俗却在理的话,“一切事情在和钱搅和上,关系都得靠边站”,原本很简单就可以解决的,就因为钱的混入,也会错乱不堪。人也许真的是自私的,也许这就是现实,面对我们血脉相传的亲情在金钱面前变得如此脆弱,我们的幸福感,安全感又从何谈起。就这个案子来说,其实没有谁对谁错,毕竟大家都是亲戚。彼此还有血缘关系的纽带,更应该好好相处,合理解决问题。事故最终是发生了,失去的也都找不回来了,何不更加珍惜现在的亲情。“四书五经”里《大学》告诫世人:天下平,必先国治,国治必先家齐,家齐必先身修,即是世界和谐、社会和谐、家庭和谐、身心和谐。中国传统文化只有你力行了,你才明白其中的深意,经典里所记载的绝不是我们古人发明创造的,而是自然如此,人人皆当遵循的规律,这也就是中华文明万世不竭,万古长存,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奥秘所在。

许多人被各种欲望享受迷障了双眼和心智,拜金主义、仇富心理抬头,盲目崇拜西方的价值观,对自由的追求导致家庭伦理关系的淡漠,孝的精神也逐渐淡漠了,对中华民族古圣先贤的教导,因为不了解而完全丧失了信心,直止抛弃,在生活中深陷迷茫和痛苦,无以自拔,没有方向,迷失了人类天然纯善的本性,丧失了自然之道,这不仅是传统文化的重大损失,也是个人品德修养的重大缺陷。

但美好的品质,坚固的情谊不是一朝一夕就形成的,我们应该要有效的提升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政府也要不断的完善法律制度,做好法制工作,做好道德宣传的工作,和谐社会构建需要我们团结协作,共同进步。

第18篇:会计与法律案例分析

会计案例分析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会计工作在大众看来,它是一个很好挣钱的行业,那些所谓的中饱私囊,贪污腐败等等一系列的现象很多都是由于会计法律制度的不健全而导致的问题,下面我就对会计与法律的问题作具体的阐述:

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购置多媒体投影仪事件(一采购商为了获得丰厚的利润,利用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出售投影仪而从中得到回扣,但是由于回扣在会计作帐中不能直接列出,其公司就通过乱作会计帐而私贪利润),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医院事件(其财大校医院为了能够顺利在学校营业,院长利用会计与法律的知识,想出利用自己的身份证来办张银行卡,其银行卡由会计保管,密码由出纳掌管的方法来分配利润),这两个事件我总结出了会计在其运用和实施当中存在三个问题:一是会计工作秩序混乱,假帐、假数字严重。目前,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编造虚假会计信息、做假帐、帐外设帐等问题比较普遍和相当突出,已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助长腐败行为。二是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薄弱,内部会计监督不得力。三是外部监督弱化,对违法行为处理不严。外部监督包括政府部门监督和社 会审计监督。政府监督存在监督职责划分不清、重复进行,对单位负责人从轻处理甚至不处理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会计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社会监督还存在执业环境不太规范,有不正当的业务竞争,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力度不够强等问题。

鉴于以上的会计及其对应的法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查阅资料,得出其以下解决方案:

一是加强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考核监督。明确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抓住问题的关键,使单位负责人法制观念得到加强,从根本上解决假帐屡禁不止、会计信息失真这一顽疾,有效促进会计工作健康运行,更好地发挥会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职能作用。

二是进一步完善会计记帐规则。健全和完善记帐规则,是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保证。通过完善记帐规则,明确会计核算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对造假帐等问题必将起到防范、警示作用,也为依法惩治造假帐者提供了法津依据。

三是强化会计监督制度,建立检举制度。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和负责处理的部门必须为检举人保密,保护好检举人,使其不受打击报复。建立并严格执行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对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会计监督、强化经营管理、控制经营风险、防止舞弊行为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四是实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参加财政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五是加大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原则,对违法单位处以通报、罚款,对违法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对提供虚假或者隐慝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犯罪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条款。

六是增强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协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会计资料已成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在

国际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要充分借鉴和吸收市场经济国家的会计法律制度。

第19篇:道德与法律案例分析

道德与法律案例分析

本人原创

【案例回顾】拾荒老人讨要赡养费,遭儿子暴打至爬回家中

2010-12-14 08:38:16 来源: 南方都市报网络版

昨日早上,在公明塘家村,张泽林回忆起当时大儿子打他的情况,不禁泪流满面。

68岁的张泽林一会儿捂着裆部,一会儿指着背和腿不停喊痛。其称被打是因为向二儿子讨要赡养费,惹急了对方。昨日,二儿子张显余接受记者采访先称“随便动了他一下”,但随后否认打过老爸。当地相关部门获悉此情况后称将介入协调和调查。

【妻子】老伴被打 还不给饭吃

事发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塘家社区。张泽林和66岁的妻子住在一月租50元的客家老屋内。其门前摆放着废弃铁丝、报纸等拾荒品。从床上缓慢起身的张泽林回忆那晚在二儿子张显余家中的情景,流出泪水。“他用碗接了自来水倒进米饭锅里,不让我吃饭!”张泽林说,今年9月20日张显余只给了他1000元赡养费,本月8日晚再到张显余住处讨要赡养费,没想惹恼了二儿子,不仅不让他吃饭,还用脚踢他腿部、裆部、背部等。

“他忍痛爬回家的!”老伴莫冬晚拿出张泽林当晚穿的上衣和裤子,指着两处开缝的地方说是被二儿子殴打时造成的。两老人称缺乏生活费用,只得靠拾荒维持生活。老人的三儿子张显明说,他和二哥来深圳4年,去年两人商量,因大姐已嫁人,张显余负责养老爸,张显明负责养老妈,方法是每月出200元赡养费或让老人到自己家里吃饭。随后两兄弟把父母从湖南永州老家接过来。张显明那晚听到老妈说老爸被二哥打后,马上报案,民警进行了协调。

【儿子】他太吵 我随便动一下

昨日11时30分许,张显余住处大门紧闭,周边居民说他是做扫把生意的。对于张泽林称8日晚被张显余殴打,周边居民说未留意。“我哪里打过他!”昨日,张显余在电话中先说老爸“吵得我生意都做不好,随便动了他一下”,但随后改口说是自己的脚无意和老爸的脚“挂(碰)在一起”。老爸衣服怎么裂开缝了?张显余称是让老爸出去而扯坏的。张显余说,今年本来要给老爸2000元赡养费的,已给1000元,另1000元让舅舅的儿子拿去了。

采访最后,张显余并不愿意承认对待老爸的方式有错,只是希望他能早点回湖南,减少房租等生活负担,为此他愿意提前支付明年的2000元赡养费。昨日公明街道办获悉此事后

1 称将介入协调。当地警方称如果张泽林指认儿子打人并要求处理,会根据其证据及伤情介入调查。

梗概:在多个子女的家庭中子女已经协调好如何赡养老人,而拾荒老人讨要赡养费遭儿子暴打,爬回家中,事后儿子还不愿承认自己对待父亲的方式有错。

法律上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第1款规定:“赡养老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由此可见,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了的,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同样,在赡养老年人这个问题上也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

打人致伤至少要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还需司法鉴定 道德上

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案例中的儿子在经济上并没有困难,而老人却要靠拾荒和讨要生活费来维持生活,本是应该颐养天年,却还要艰苦维持生计。儿子的冷漠与偏执让人心寒,老人的眼泪让人心酸。 不论是从道德的意义上,还是法律的意义上,这些不赡养老人的不孝子女都应受到谴责和惩罚。

分析:这样的事例虽然个别,但不尽赡养老人义务的事在我国特别是农村还是相当普遍,尤其是那些有多个子女的家庭,他们对赡养老人,相互推诿,相互指责,却谁也不愿承担自己的那份义务。老人尽管儿孙满堂,却过着形单影只、无依无靠的生活。老人或是秉承\"家丑不可外扬\"的古训,不愿诉诸舆论和法律,或是不知道通过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或是有病在身无处诉说自己的痛苦,或是怕遭到子女的报复,担心进一步恶化和子女的关系,因此苦水往肚里咽。

敬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的法律也明确规定,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

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道德和法律两种手段缺一不可、相辅相成。不孝顺老人,既要受到社会舆论的批评谴责,更要通过这种批评谴责,唤起子女良心的觉醒,使之亲情和人性复归。如果道德的力量不足以感化这些不孝子女,就要采取法律的手段,强制其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但法律的力量在老人赡养问题上是有限的,如赡养的执行问题就很困难,因为老人赡养并非一笔\"交易\",它是长期的,延续的,法院执行的往往只能是物质方面,它无法解决亲情抚慰、关心爱护等精神方面。它能解决看得见的,却解决不了看不见的,如老人的孤独问题、子女的探问看护问题。

说到底,养老问题是个社会问题,家庭、社区、政府、法院等都应关心。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通过道德教育、法制宣传,使尊老、爱老蔚然成风,使中华民族的这种优良传统代代相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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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案例分析

实训三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案例分析

学号:126204050110姓名:杜其芬班级:12电商

1实训目标:通过实验,了解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有哪些,并能够通过具体的案例,来分析该案例适用哪个安全法律,从而让学生知道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及预防不经意的网络犯罪。

实训要求:

1、了解电子商务安全法律。

2、能够掌握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分析。

3、参照课本的电子商务法律内容,选择至少3个方面的法律问题来进行案例分析,选择的案例必须是2010年(含)以后的。

实训内容:

一、虚拟财产在何种情形下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问题。

1、案例:李某为某网络游戏的玩家,一日发现自己ID内所有的虚拟装备丢失,包括生化装备10件、毒药2个、生命水2份、战神甲1件等。李某与网络游戏运营商联系,该运营商仅能查询装备的流向:寄给玩家某某。李某向运营商索要玩家某某的详细资料,运营商以玩家资料属于个人隐私为由而拒绝提供。于是李某将该运营商告到法院,要求运营商赔偿其丢失的装备。该运营商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装备等财产只是游戏中的信息,实质上只是一组电脑数据,本身并不以“物”的形式存在,运营商不能为不存在的东西负责。

2、适用的法律及条款:《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安全法》

3、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由于玩家在网络游戏预先设定的环境下进行活动,活动的自主性受环境设定的限制,而运营商掌握服务器的运行,并可控制服务器数据,因此要对玩家承担更严格的保障义务。法院认定运营商应对李某虚拟物品的丢失承担保障不利的责任,判决运营商通过技术手段将查实丢失的李某虚拟装备予以恢复。

4、案例分析及个人感想:网络游戏中形成的虚拟财产具备许多与现实财产相同的属性,拟财产可以用来交换,具有交换价值,从法律视野来看,虚拟财产同样可以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因此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所以,本案法官认为“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这是一个十分正确的判断。

二、由网上交易引起的法律问题。

1、案例:二OO四年十月,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贤士湖住宅区54栋3单元601室的毛源宏在新浪“一拍网”注册,并在网上拍下商品编号为5596482的二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格为3350元,卖家为湖南省长沙市建设北路华天商城枫祥科技,联系人是李凤。十一月一日,毛源宏按照网上资料向枫祥科技的个人(财务人员杨永花)帐户汇款3400元,但没有收到电脑。此后,联系人李凤手机关机。经向湖南省长沙市工商管理局查询,发现长沙市并无建设北路,也没有华天商城,设在华天商城的枫祥科技更属子虚乌有。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毛源宏向南昌市东湖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新浪“一拍网”的所有人和经营者北京阳光山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34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含旅差费)。

2、适用的法律及条款:《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3、法院判决:经东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新浪“一拍网”提供双方买卖这一平台,负有对卖家起码的审查义务。但“一拍网”向网民提供完全虚假的交易信息,而原告完全是基于对“一拍网”此知名网站的信任,与虚假的枫祥科技进行交易,造成的损失“一拍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4、案例分析及个人感想:网上交易的出现与发展是时代的需要,它必将促使传统相关业务的转型,并对未来社会产生深远影响,一拍网作为网上购物交易网站,就必须要对消费者的交易安全作出保证,必须要证明网络交易卖家的信息真实可靠,一拍网提供双方交易这个平台,负有对卖家的审查义务,然而买家基于对其网站的信任,而与虚假的枫祥科技进行交易造成的损失,一拍网负有很大的责任。

虽然目前我国已相继颁布了各种网上交易安全的法规规章,这些为我国网上交易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和支持。但同时,随着我国信息基础建设的规范和完善,实施网上交易的条件已经逐渐成熟且发展潜力巨大,而相关法律支持与其发展规模的差距还很大。我国目前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也基本呈空白状态,行业间的监管对于网上交易毫无力度且法律上对行规以难以认同,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有效的市场信用体系极不完善,严重影响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也为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其中有相当多的法律问题是不容回避且又亟需解决的。

三、电子签名法律问题。

1、案例: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ⅹⅹⅹⅹ”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2006年7,8月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2、适用的法律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3、法院判决:杨先生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法院对杨先生要求韩女士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4、案例分析及个人感想: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第8条的规定,经法院对杨先生提供的移动电话短信息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可以认定该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录音录像及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数据电文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还应有其它书面证据相佐证。杨先生提供的通过韩女士使用的号码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载明款项往来金额、时间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体现的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的金额、时间相符,且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亦载明了韩女士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两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认定韩女士向杨先生借款的事实。

在平常的生活中可能时时都存在着犯罪的现象,特别是借钱的问题,我们需要时时提高警惕,保留必要的证据,在需要的场合才能有事实证明。

法律英语案例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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