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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企业采购合同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2-30 15:05:12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连锁企业加盟合同

贡印红特产休闲食品连锁

甲方: 北京贡印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金街支行

账号: 0200 0007 0906 7188 60

1乙方:

开户行:

账号:

北京贡印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诚实、信任、互利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就乙方加入甲方\"贡印休闲食品专卖店连锁组织\",建立贡印食品专卖店,开展红特产的销售与服务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授权加盟的涵义

1、贡印食品专卖店连锁组织是甲方建设和管理的全国性休闲食品产品销售与服务组织。该组织及其成员—休闲食品专卖店的一切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均由甲方制定。\"贡印休闲食品\"、\"贡印红特产\"的商号、商标及其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均为甲方所有,受法律保护。未经甲方授权认可,其它一切单位、个人均不得使用。

2、本协议所指授权加盟的涵义为:

在乙方认同并接受甲方一切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基础上,甲方授权乙方作为\"贡印食品专卖连锁组织\"的加盟成员 ,在省市使用\" 贡印休闲食品 \"(以下称专卖店)的商号及甲方之 商标,开展贡印食品产品的销售与服务活动。

乙方店面具体地址为乙方经营店址在甲方备案后方可享受甲方的区域保护政策,如签约时未能确定店址的,待确定后应及时报甲方备案,如因乙方未向甲方备案的,将不享受甲方区域保护。具体乙方所在区域店址报备详情见附件。

3、甲、乙双方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相互之间无产权及归属关系。乙方接受甲方授权后,其建立的专卖店按甲方贡印食品销售连锁组织确认的统一规范和模式进行管理,享受甲方的专业服务,接受甲方监督。

4、本协议所指授权范围指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地点建立一家专卖店。乙方如需增加专卖店的数量,须与甲方另签协议,获得新的授权。如因不可抗力影响致使乙方不能在现有地址继续经营,乙方可另行选址,并经甲方认可后享受本协议的授权。

二、合作的目标

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团结,共存共荣\"的合作信念,以不断完善的销售与服务模式,为客户提供休闲食品及相关服务,提高贡印食品销售连锁组织以及专卖店的社会地位,促进中国休闲食品产业的繁荣与发展。

三、费用

1、乙方须向甲方交纳的合作费用为:

品牌使用费元,品牌管理费元,加盟保证金元,首批进货款元。

2、收费办法

乙方向甲方取得加盟的的授权, 须自本协议签订之日五日内向甲方交纳以上所述费用,迟延付款的,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金额未付部分1%的违约金。

3、合同到期且乙方不再续签,合同终止且无违约,品牌保证金将无息返还给乙方。如果乙方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及其它有关规定而被甲方终止授权,或乙方提出终止授权,或乙方自动退出贡印食品专卖连锁组织时,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品牌使用费和品牌管理费为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的费用,在任何情况下不予退还。

四、产品服务

1、供货渠道 甲方为乙方专卖店的唯一产品供应商,乙方不得从甲方以外的其它渠道自行引进贡印食品连锁组织经营的产品用于销售。

2、价格甲方对组织上市的产品统一确定零售价和与乙方的结算价,并随同上市商品清单提供给乙方。乙方根据本地市场情况,在遵守甲方或厂商的价格政策的前提下,对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有最终决定权。

五、结算

乙方要求出货与追加,必须款到发货,由甲方协助代为发货。甲方有权不接受电话等其他形式的口头追加或不符合要求的追加单。本合同有效期内,所有进货运输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六、知识产权保护

1、甲、乙双方须共同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永不侵权。

2、对甲方组织销售的商品,甲、乙双方均有保护其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的权利与义务。

3、如发现乙方有侵权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同时追究法律责任。

4、乙方有权监督甲方商品的知识产权是否合法。

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①对\"贡印休闲食品\"、\"贡印食品连锁组织\"、\"贡印食品专卖店\"等商号、商标及其一切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等商业秘密拥有专有权;

②对专卖店的设计、布局有建议权,对专卖店的经营管理有监督权,以确保其按甲方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运行;

③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专卖店的客户情况及其它市场信息;

④有权按规定向乙方收取\"贡印休闲食品\"的品牌使用费以及其它相关费用;

⑤当甲方的商号、商标及其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等专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完成法律或其它形式的救济的协助;

⑥甲方有权在乙方所在城市或地区发展其它专卖店。在发展其它专卖店时,如乙方具备投资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并经甲方认可,甲方愿意优先与乙方合作;

⑦如乙方未按本协议和专卖店经营管理规范运作,侵犯甲方的合法权益,破坏连锁体系的正常运作,损害甲方的声誉或对专卖店经营不善,不能达到甲方的考核标准,甲方有权收回授权,终止合作,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甲方的义务

①提供\"贡印休闲食品\"的商号、商标及其贡印食品设计形象和整套经营管理规范给乙方专卖店使用,协助完成专卖店建设,并向乙方专卖店从业人员提供完备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训练; ②向乙方专卖店提供享有合法知识产权、商品化程度高、市场潜力大的休闲食品产品。 ③以富有竞争力的价格与乙方结算;

④向乙方提供持续的商品和市场宣传、广告支持;

⑤向乙方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经营管理指导与咨询;

⑥以不断完善和先进的资讯手段为乙方提供信息服务;

⑦为提高乙方专卖店在休闲食品市场的竞争能力,最大限度地向乙方提供一切可能的其它扶持和服务,确保专卖店与甲方共同发展。

3、乙方的权利

①获得\"贡印食品\" 的商号、商标及其专卖店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的使用权;

②获得甲方资讯系统的终端使用权;

③获得甲方在商品行销及市场、宣传广告上的支持;

④获得甲方在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专业服务;

⑤在严格执行甲方关于专卖店经营管理制度、规范的基础上,对专卖店拥有经营管理权;⑥对甲方有关的经营管理制度、规范有调整建议权,但在甲方未作统一调整之前不得擅自更改。

4、乙方的义务

①在甲方协助下,完成贡印食品专卖店开业所需的有关法律手续;

②遵守甲方有关专卖店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接受甲方的监督;

③确保专卖店经营场地、人员及其资金等经营条件的稳定与持续;

④保护甲方的商号、商标及其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不受侵犯。在发生此类现象和行为时,协助甲方完成法律和其它形式的救济;

⑤未经许可,不得将甲方的商号、商标及其经营管理规范,用于除专卖店以外的其它任何场所、行业或提供给第三方;

⑥完成甲方确认的经营指标;

⑦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支付品牌使用费以及其它相关费用;

⑧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甲方提供商品的销售周报及其它市场信息,协助甲方完成各项市场调查工作;

⑨专卖店不得从事销售贡印食品连锁组织经营范畴以外的商品。乙方不得参加与甲方相同或类似的组织,以及开展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八、合作期限

1、甲、乙双方的合作自日正式开始,至年日止,为期五年。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将依照有关规定对乙方的经营业绩和执行本协议及其它规定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时,甲方有权提前终止与乙方的合作。

3、五年合作期满后,甲、乙双方如愿继续合作,可延长合作期,由甲乙双方另签协议确定。

九、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时应以协商形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采取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仲裁或诉讼地点在甲方所在地。

十、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如有本协议未尽事项或需要调整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以书面协议形式对本协议进行补充或调整,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遇有下列情形,则本协议终止:

①合作期满,甲、乙双方决定不延长合作期;

②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主体消亡;

③由于国家政策和法律影响致使合作无法继续;

④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另一方有权终止并要求赔偿;

⑤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并经甲方同意;

⑥由于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合作无法继续。

3、乙方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自行决定终止本协议:

①乙方股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甲方认为新的控股方不符合甲方制定的投资人标准时; ②乙方因债务或其它原因已经被第三方控制而丧失实际经营权时;

③乙方私自将甲方对乙方的授权转让给第三方时;

④乙方不按规定交纳品牌使用费及相关费用时;

⑤严重违反贡印食品连锁组织的其它有关规定时。

4、单方终止本协议时,如一方有异议,应在收到终止本协议的通知或者应当知道本协议被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仲裁,逾期视为放弃异议权。

5、本协议终止时,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及有关附件的规定依法清理债权债务。甲、乙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不随本协议终止而消灭,一方仍然有权向对方追索欠款,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6、本协议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使用\"贡印休闲食品\"名义开展经营,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十一、其它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下列附件作为本协议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约代表:身份证号:

时间:联系电话:

法定地址:北京朝阳区八里庄西里61号楼远洋商务大厦2401-2402室

推荐第2篇:连锁加盟企业区域代理合同

纽约客咖啡加盟区域代理合同

甲 方: 福州弘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建发大厦3层

电 话:

以下称“特许人”

乙 方:

地 址:

电 话:

以下称“受许人”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许人授权受许人在指定区域进行“纽约客现磨咖啡”加盟代理和推广,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第1条 宗旨

1.1特许人依法拥有“纽约客现磨咖啡”系列产品和品牌的知识产权,受许人只有经过特许人的允许,才可以使用“” 的名称、商标、图案、色彩等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以下统称名称和商标)。

1.2 受许人愿意通过使用特许人的运营体系和操作系统,在接受根据合同条款和在本合同所规定的区域特许开设、推广“纽约客现磨咖啡”加盟连锁门店,销售特许人相关指定产品。

第2条 受许人的法律地位

2.1 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独立的经营者进行其活动。因此,受许人须接受对所有经营者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者,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中获利。

2.2 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

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第3条 授予的各项权利

为了使受许人正常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

3.1使用“纽约客现磨咖啡”名称和商标的权利;

3.2在引进以及经营过程中从特许人处获得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等方面指导的权利;

3.3在经过核准区域和核准建筑物内,按本合同产品专利费及价格体系的约定,经营“纽约客现磨咖啡”专卖店相关指定产品的权利;

3.4享有本合同约定区域的独家加盟代理权的权利;

3.5享有核准区域内所开设/开拓门店特许使用费(含商标使用费、广告费)分成的权利。

第4条 区域

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 福建 省 福州 市(按合同生效日时的政府行政划分为界定区域)作为“纽约客现磨咖啡”加盟连锁经营的代理商,享有“纽约客现磨咖啡”专卖店加盟代理权,向以上地域内推广、销售、配送“纽约客现磨咖啡”相关指定产品;

4.1受许人在合同期内,自 2011 年 10月至2012 年 9月开设或发展不少于 2 间“纽约客现磨咖啡”专卖店;

在上述规定的任一年度内未完成开店数量的,特许人有权于次年度始在上述区域内引入具有与受许人相同权利的第三方经营、开设、推广“纽约客现磨咖啡”加盟连锁专卖店,或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取消受许人该合同剩余时间的代理权。

在本合同期间,根据市场变化,双方可协商制定新的门店发展目标或规划,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后按新的发展目标或规划执行。

4.2 受许人不得变更或超越授权经营的区域,如违反规定,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受许人该合同剩余时间的代理权。

第5条 授权期限

5.1授权特许经营代理推广期限为:2011 年 10 月 1 日至2013年 9 月 30 日。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5.2 合约期满,特许人将根据受许人的表现,决定是否续约;受许人必须于本同期限届满前至少3个月通知特许人是否续约,双方不发出续约通知将终止本合同。通知需用挂号信或任何其他书面传递手段,可借以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该日期可用以计算通知期间)。

第6条 装修及设备要求

6.1 建筑物装饰

特许人不与受许人所代理区域内的加盟店签订装修协议,由加盟店直接按照统一设计与装饰公司签订门店装修合同。

6.2 受许人在本合同核准地域开设的门店实用面积不得少于 20平方米,且店址均须获得甲方书面同意。

6.3门店设备由受许人按清单报与特许人,由公司总部统一配送安装。

第7条品牌形象与管理

7.1 店铺的形象

受许人须按照“纽约客现磨咖啡设计图纸”和运营手册中所描述的标准来监督、维护所辖区域内各“纽约客现磨咖啡”门店的装饰、设备以及外观;当其不符合要求时,受许人有义务督促各门店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对店铺进行重新调整和装修,包括更新老化的设备。

7.2受许人及其雇员要对客户及所辖区域内门店提供及时、礼貌、友好、有效的服务。并对顾客以及公众保持最大程度的诚实、公平以及遵守道德上的准则。受许人同意执行和监督符合本合同第6.1条所述开设的门店符合特许人在运营手册中所设立的以下条款:

A) 正确的采购、陈列、储存、销售商品的方法和程序;

B) 店铺的安全、维护、清洁、运行和外观;

C) 受许人及其雇员统一形象及外表;

D) 对所有名称与标志的使用;

E) 运营时间的保证及对运营资金的保持;

F) 对于标牌、商标、海报、陈列、标准配置以即相关产品的使用;

G) 作为特许人认可的受许人以及受其管理下店主证明的使用;

H) 受许人选择投放广告的内容、风格以及媒体的审批;

I) 店内陈列或出售商品的来源、种类和牌子的标注与陈列;

J) 受许人所保持的最低限量的库存保证;

K) 特许人许可的礼物、赠券或者当地的促销活动的开展;

L) 保证最佳数量的受训员工;

7.3 监督

受许人应严格执行特许人的关于“纽约客现磨咖啡”门店和推广的各项规章制度与政策,承担其所代理区域内各“纽约客现磨咖啡”门店的经营、卫生等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监督其所授权区域内各“纽约客现磨咖啡”门店的经营、装修、名称和商标标识的使用、营业人员的管理、培训、服务规范均要符合特许人的要求,对门店的违规行为及时通知纠正或向特许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8条人员培训和聘用

8.1 特许人应保证受许人的初始的和后续的培训:

A) 在任何活动开始前,受许人及其职工必须接受特许人的相关培训或指导,受许人应熟悉各种条款以及技术、商务和管理程序。同时受许人有义务将上述内容及方法传授给所辖区域内各门店中的有关人员。

B) 在本特许有效期间,由受许人安排其雇员和所辖区域内各门店中的有关人员参加。日期和地点由受许人决定。

8.2 如果特许人决定改变某些实施的方法,他必须立即书面通知受许人。

第9条 食品卫生安全

9.1 受许人有义务监督其遵守本合同规定开设或发展的门店,在门店签约后的90日内必须自费申领由当地政府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营运门店店必备的证照。

9.2 受许人对食品、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食品调配设备发现有异常情况或者存在疑虑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特许人,经特许人确认或处理后,恢复正常或消除疑虑后,方可正常使用,否则,因此造成相关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受许人承担所有损失与法律责任,且特许人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9.3 不管任何原因致使受许人管辖区域内各门店发生相关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受许人必须在事件发生30分钟内通报(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特许人,且受许人必须立即妥善安置涉及人员,否则造成特许人名誉和相关经济损失的,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作为违约金受许人所缴纳的所有费用不予退回,且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9.4所有产品必须在保质期限内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产品受许人必须销毁处理,如受许人因销售过期产品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作为违约金受许人所缴纳的所有费用不予退回,受许人承担所有损失与法律责任,且特许人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10条 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10.1 受许人符合本合同所述开设的门店(包括但不限于受许人直属店),开业前必须与特许人另行签署《“纽约客现磨咖啡”加盟合同》,且特许人每店收取特许使用费人民币20000元整/3年(该特许使用费其中人民币10000元整为受许人分成款,剩余人民币10000元整由特许人收取),如发生受许人多收、瞒收、上报虚假金额等行为,特许人有权拒绝承认门店的合法地位,且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取消受许人代理资格,特许人方有权重新选择该地区的代理商,并保留追究受许人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上述门店,如为受许人开设的直营店,受许人开设每间直营店须支付给特许人特许使用费现金人民币20000元整。

上述特许使用费(即人民币20000元/店),汇入特许人指定账号。款到特许人帐号的 二 个工作日内,特许人在该加盟合同书上加盖公章。

10.2 受许人支付给特许人的以上费用,受许人必须以转帐或现金的形式向特许人缴纳,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帐号:6222801823961001583 ;

10.3 受许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上述费用。

10.4 根据市场和发展的需要,特许人有调整收取门店特许使用费、履约保证金、管理费、商标使用费、广告促销费的权利。

第11条 特许人的权利和义务

特许人保证:

11.1是名称与商标持有人;因而有资格授予受许人使用的权利。 受许人对这些权利的使用并不妨碍任何第三方在按本合同规定的地区内的权利。

11.2特许人同意在任何特许经营开始之前向受许人提供下列服务:

向受许人提供包括场地装修和产品展示标准在内的说明;发展业务所需准备的清单;向受许人提供示范的装修条款和有关受许人许可范围内进行改制的建议; 就受许人开展特许经营而进行的任何广告宣传活动提出建议。

11.3 向受许人提供优质的产品方案,并对产品的品质负责。在销售、储存过程中,若因受许人原因导致产品质量责任,应受许人方承担。

第12条 受许人的权利和义务

12.1 特许人按本合同所述授予受许人以使用名称与商标的权利[非独家权利],但此种使用权限于合同所规定的对产品(服务) 之销售。

12.2 受许人应进一步发展他按本合同规定从特许人那里获得的专有技术。

12.3 受许人及其员工应参加按本合同组织的必要的初始训练班。

12.4 受许人应向特许人提供一切能改善网络的建议和他在经营特许活动中获得的经验。 12.5 受许人不得向特许人核准区域外的特许人的第三方供货,否则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受许人代理的资格,受许人已缴纳的所有费用不退回,并且特许人有权重新选择该地区的代理商。

12.6 “纽约客现磨咖啡”门店使用的所有纸杯、塑料袋、工衣等用品。门店必须配备的全部用品及设备必须从特许人处购买。否则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取消受许人代理资格,受许人已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加盟费不退回,并且特许人有权重新选择该地区的代理商。 12.7 受许人有义务监督所代理区域内所有“纽约客现磨咖啡”门店不得销售特许人指定商品以外的一切其他产品(特许人书面同意的除外),按照特许人提供的配方进行产品配制,从特许人或特许人书面指定的厂商处购买原材料。受许人对加盟店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纠正或向特许人提出处理意见。

12.8 受许人一旦发现侵犯或滥用特许人商标,商业名称或者其他简称以及任何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情况的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特许人。

12.9 受许人应就法律程序向特许人提供必要的帮助,以便在诉讼中成功地得出结论。此项帮助引起的费用应由特许人及受许人共同负担。

在事前书面通知后,受许人如果在法律上能这样做时,应进入任何有用的法律程序,以便特许人的权利得到确认。

第13条续约

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受许人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享有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的权利:

13.1 较好地履行了本合同的义务,没有发生过比较重大的违约行为;

13.2 已经向特许人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项。

13.3 提前六个月书面提出续约申请。

13.4 如受许人于本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约或合同期限内放弃履行本协议,须在本合同到期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受许人在收到特许人的回复后的一个月内,将区域内所有“纽约客现磨咖啡”门店的相关资料移交给特许人。

13.5如受许人于本合同期满前六个月不就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提出书面要求,特许人有权视受许人自己放弃优先续约的权利,特许人有权选择另一方替代受许人为该区域的代理商,且受许人在收到特许人的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必须将该区域内所有“纽约客现磨咖啡”门店的相关资料移交给特许人;受许人必须于本合同期满前的一个月内将原代理区域所有的“纽约客现磨咖啡”专卖店移交给特许人授权的另一方管理,需无条件配合特许人、特许人授权的另一方办理、完成移交(原受许人代理区域内所有“纽约客现磨咖啡”)所需的一切相关的法律程序、文件。

甲方(特许人):福州弘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合同签署人:

签约时间:年月日

(盖章)合同签署人:签约时间:年月(受许人):日乙方

推荐第3篇:连锁超市采购架构

连锁超市物流系统是连锁超市经营体系中物流活动所涉及的各个要素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由物流作业系统、物流信息系统和组织管理系统三个子系统构成,涵盖了从商品采购到将商品销售给消费者的整个物流过程,具体包括商品采购、进货运输、商品储存、加工配送、门店物流以及为各环节提供配套服务的信息系统等。构建适应于电子商务环境的物流系统,是连锁超市企业打造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关键。

连锁超市电子商务运行模式在连锁超市中,电子商务开展的第一个层次是超市内部的电子商务活动,主要发生在各连锁店与总部之间;第二层次是超市的外部电子商务活动,主要发生在采购及销售环节。

内部电子商务

连锁超市企业的内部电子商务是指在超市内部通过网络实现交易的数字化。连锁超市企业有许多经营网点,利用电子定货系统【EOS)、销售时点系统【POS)等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各连锁店的内部订货以及配送业务进行数字化管理,是连锁超市企业内部电子商务的主要内容。连锁超市内部电子商务的开展一方面可以提高企业内部的运营效率,另一方面也是外部电子商务开展的基础。采购电子商务连锁超市企业的采购电子商务是指超市面向供应商进行采购的电子商务活动。连锁超市的采购一般由超市总部统一进行,总部将各连锁店的订单汇总之后,通过互联网广泛的选择合适的供应商下单,并进行网上结算。另外,总部还要保持与供应商的紧密联系,一方面对供应商的商品种类、库存情况以及生产能力等进行在线监控,保证订单的按时履行;另一方面也将所有货品的销售信息放在网上,方便相关供应商安排生产和备货。

销售电子商务

连锁超市企业的销售电子商务是指超市通过在Internet网络基础上建立电子商务网站,面向客户进行销售的电子商务活动。销售电子商务要求连锁超市企业的商务网站提供商品浏览与搜索功能、购物车功能、下单及订单的查询和取消功能、在线支付功能等。连锁超市企业在消费者下单订购并完结支付之后,通知配送中心对顾客进行直接送货。另外,连锁超市企业也可以进行网络营销,以此来促进网上销售。

电子商务下连锁超市物流系统的特点

物流系统信息化程度提高物流信息化是电子商务的必然要求。连锁超市物流信息化表现为超市物流信息收集的数据库化和代码化、超市物流信息处理的电子化和计算机化、超市物流信息传递的标准化和适时化、超市物流信息存储的数字化等。因此,条码技术、数据库技术、电子定货系统、门店分销物流系统、电子数据交换等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连锁超市物流系统中,使交易各方的时空距离几乎为零,促进了信息流、商流、资金流的结合,极大的提高了连锁超市物流系统的信息化程度。物流系统的可控性增强电子商务环境下,借助于Internet和增殖网(VAN),在物流系统信息化的基础上。连锁超市企业建立起了物流配送系统的计算机通讯网络,包括超市总部、物流配送中心与供应商或制造商的通讯网络,超市内部的通讯网络,以及与下游客户之间的通讯网络。这样,超市可以适时的获得供应商的信息,保证采购订单的按时完成,也可以适时的查询库存情况、在线订购的订单执行情况以及各连锁店的销售情况等。

另外,连锁超市企业采用在线货运信息系统、卫星跟踪系统等先进的技术手段。还可以实现对货物的实时跟踪。总之,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连锁超市企业对物流配送的实时控制代替了传统的物流配送管理程序,实现了整个过程的实时监控和

实时决策,使物流系统的可控性增强。

物流系统的运作速度加快

快速反应(Quick Response)已经成为电子商务环境下连锁超市企业竞争的主要手段,而物流配送是决定反应速度的关键因素,因此,要提升超市企业的竞争力。势必要求加快超市物流系统的运作速度。

在传统的物流配送管理中,由于信息交流、物流设施等的限制,完成一个配送过程的时间比较长,但这个时间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会变得越来越短。首先,任何有关配送的信息和资源都会通过网络管理在几秒钟内传到有关环节,计算机系统管理使整个物流配送管理过程变得简单和容易;其次。自动分拣系统、自动存取系统、自动导向车等物流设施的使用,可以扩大物流作业能力、提高劳动生产力、减少物流作业的差锚另外,围绕电子商务的开展对物流系统进行优化,通过减少物流环节、简化物流过程,

也会提高物流系统的快速反应性能。物流配送的服务半径放大传统的连锁超市的各门店都有固定的商圈,业务的增长主要凭借开设新门店,相应的仓储中心或物流配送中心便直接为这些门店服务。因此,传统的连锁超市的物流配送的服务半径有限,一般在几十公里以内。但由于电子商务具有跨区域的特性,故其物流活动也具有跨区域的特征,这就要求超市物流系统将散置在各地的分属不同所有者的仓库通过网络系统连接起来,使之成为“虚拟仓库”,进行统一管理和调配使用,因而电子商务环境下连锁超市企业的物流配送服务半径货物集散空间都放大了。

电子商务下连锁超市物流系统的建设思路

电子商务环境下,商品与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以空前的速度自由流动,要求超市企业物流系统的运作效率不断提高。当前,电子信息技术已经被我国连锁超市企业广泛的应用,但受人才、传统观念等一些方面的制约,整体的物流技术从软硬两方面来讲都还比较落后,尤其是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并未真正的建立起来并发挥其作用。另外,我国很多连锁超市各有各的供应商和物流渠道,采购批量/J、,采购成本高,这种分散、低效、高耗的物流组织形式,也是制约我国超市企业发展的原因。适应于广泛开展电子商务的时代要求,我国超市企业必须从战略高度关注物流系统的建设,在不断提高物流技术的同时,真正把握供应链管理的精髓,并结合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适当选择第三方物流或组建战略联盟。 实施供应链管理

供应链管理(SCM)是一种集成的管理思想和方法,它以信息流和物流为纽带,将该网络上的所有节点企业整合在一起进行管理。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市场竞争已不再是单个企业之间的竞争,而是供应链之间的竞争,连锁超市企业作为物流的执行者和管理者,供应链思想的树立对其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全球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市场高度分割、产品生命周期大幅缩短、顾客期望值不断攀升。随着经营规模与范围的不断扩大,进行科学的经营决策和合理的资源调度、实现销售产品与消费者需求的匹配以及对消费者的快速响应、处理与代理商和供应商等贸易伙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重要,这就要求连锁超市企业将供应链管理、物流一体化思想贯穿于整个超市的运作过程,实现供应链管理,促使超市企业与上下游供应商之间能最便捷、最快速的进行订单处理、单证交换、销售和库存等业务数据的共享等,进而帮助超市企业随时掌握各经营网点的销售情况,充分了解顾客需求,合理规划安全库存的最佳水平,合理调整企业的广告策略和价格策略,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强超市企业的盈利能力。

有效客户反应(ECR)是实现供应链管理的有效途径,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连锁超市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推动式或拉动式的供应链管理市场策略,但都必须以客户为核心,以电子数据交换(EDI)和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为基础,与贸易伙伴密切合作、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借助第三方物流TPL(Third party logistics)物流代理关系是建立在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平均利润原则基础上的一种新型工商关系,TPL物流代理的定义为:“物流渠道中的专业化物流中间人,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在一定期间内,为其他公司提供的所有或某些方面的物流业务服务。”第三方物流企业有良好的专业知识与经验,以及现代化的物流技术与储运设施等,能够提供安全管理、技术指导和信息反馈等多项物流系统服务。对于大型连锁超市而言,通常物流业务量巨大,建有较为完善的物流系统和配送体系,但在某些业务方面仍然需要与第三方物流公司产生业务合作,尤其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物流半径的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在长途运输、区域仓库等方面的业务,外包的优势较为明显,故可以进行部分外包。对于中小型连锁超市企业而言,由于规模小导致物流业务量相对较小,资金有限,不适于自己建设如配送中心等一些项目投资大,回收期长的服务性工程,更需要充分利用第三方物流,完成物流配送任务。从发展的战略考虑,连锁超市企业在使用第三方物流服务时,除了能获得专业服务能力、技术和成本优势外,还可以获得战略层面的好处。首先,可以将有限的资源配置到自己的核心业务上,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其次,可以减少投资,降低风险。现代物流领域的设施、设备、信息系统等的投入是相当大的,而且由于物流需求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导致投资存在巨大的风险。而采用第三方物流,却避免这些风险。因此,随着社会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实行物流外包将是今后连锁经营发展的趋势。虽然我国第三方物流行业的规模和服务水平还有待提高,但随着越来越多的超市企业采用第三方物流,两者之间将不断的相互促进,从而走上一条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组建横向物流联盟物流联盟(Logistics alliance)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组织为实现特定的物流目标而采取的长期联合与合作。其目的是实现联盟参与方的“共赢”。连锁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长期合作会形成一种战略性的纵向物流联盟关系,这在上部分已有阐述,这部分我们主要论述连锁超市企业问横向物流联盟的组建。以交易费用理论分析,物流联盟的建立减少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和市场的多变性,有助于物流合作伙伴之间在交易过程中减少相关交易费用。从组织角度分析,联盟企业双方在相互合作组织协调交易的同时,仍保持各自的相对独性,组织成员间仍存在着竞争,可以维持较高的市场效率,是有效利用组织和市场双重优势的一种组织创新。连锁超市企业可以灵活的采用物流共同化的联盟方式,包括即通过建立企业问的结合共同组建物流体系,来处理企业营运中有关物品流动的相关作业,解决单一企业对物流系统投资的不经济或低效率等问题。物流共同化具体包括物流资源利用共同化、物流设施与设备利用共同化以及物流管理共同化。物流资源是指人、财、物、时间和信息;物流的设施及设备包括运输车辆、装卸机械、搬运设备、托盘和集装箱、仓储设备及场地等物流管理是指商品管理、在库管理、配送管理、作业管理、成本管理等。共同化的物流联盟方式可以使连锁超市企业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资源、降低风险和运营成本,通过共同采购或配送货物以获取规模效益,并尽快实现物流管理现代化。因此,组建物流联盟是连锁超市物流系统建设的一个突破13。

1.刘联辉.超市物流【M】.北京: 中国

物资出版社.200

32.黄福华.现代商业企业物流运作管

理【M】、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

33、黄敏学、电子商务【M】.北京:高等 教育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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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连锁加盟合同

连锁加盟合同模板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住所地:

乙方申请加盟甲方所经营“XXXX”,甲方承认其加盟,双方在公平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加盟事项缔结如下合同:

第一条组织

1、甲方为“XXXX”经营总部,并独立拥有“XXXX”商标权。

2、甲方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区总部”( 以下称“支部”)。

3、甲方在没有设地区总部的地区,可将总部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者,并称作委托业务的“分部”(以下称“支部”)。

4、乙方作为“XXXX”的加盟者,是总部的一个分部,接受总部和支部的指导和监督,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若乙方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需要在此明确)

第二条加盟

1、加盟金。每个店铺为时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加盟金不返还。

2、乙方是位于 “XXXX”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遵守本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

(1)依照甲方的标准化计划,保持商店的结构和经营模式;(2)维持不接受第三方制约的独立经营体制;(3)加盟者具有独立的经营能力,并具有统一的连锁意识。

第三条加盟特权

乙方加盟后可从甲方获得的权利:(1)使用“XXXX”商标进行营业;(2)从甲方或甲方指定渠道进货,并与本地区其他支部享受同等价格;(3)在商店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店面统一化;(4)涉及许可经营的,接受甲方帮助办理相关手续;(5)乙方及其雇员可从甲方接受教育培训;(6)可参加总部(支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

第四条登记商标的使用

1、甲方允许加盟者使用”XXXX”的商标,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XXXX”商标及商标;

2、有关”XXXX”商标及商标的使用有如下规定:

(1)在加盟店的店面及其他地方使用商标,仅限于由甲方提供或指定的商标,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总部(支部)的指定进行。

(2)带有商标商品及商标的物品类,均由甲方进货。若在加盟店制作、使用或揭示时,事先必须征得甲方的承认。

(3)欲做有关”XXXX”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甲方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甲方的指定进行。

第五条进货商品

1、加盟店按照甲方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商品结构。加盟店经营的商品,原则上由总部(支部)进货。

2、加盟店在经营前款以外的商品时,要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

3、依据本条款进货的商品所有权在总部(支部),当加盟店结算完货款(即有关票据、支票结算完了)时,转为加盟店所有。(以代销方式加盟的当另行约定)

第六条加盟金(包括但不限于本条所列范围)

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经理业务手续费(或有项目)

其规定如下:

(1)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月额为元;延迟呈报营业日报的违约金:每天为元。

(2)经理业务手续费(包括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个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结算处理费每件为元;法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元。 (货币支付应当约定具体付款金额、时间及逾期付款责任,下同)

第七条情报管理

加盟店为了连锁的利益,在将总部(支部)分析加工的单品及不同部门销售数据灵活用于其他方面时,必须事先得到总部(支部)许可。

第八条技术指导费

作为对总部(支部)的技术指导费,加盟者向总部(支部)交付每月(或者季度)总销售额的%(比率)。

第九条商品手续费(或有项目)

有关总部(支部)进货的特定商品,乙方向总部(支部)交付相应商品每月(或者季度)总销售额的%(比率)。

第十条共同宣传费

对总部(支部)开展的共同宣传费用,乙方必须负担每月总销售额的%。

第十一条联机系统机器的设置及其费用负担作为加盟店与总部(支部)之间的订发货及其他信息传递手段,在设置由甲方指定的连接计算机终转机的同时,乙方必须负担相应使用费。(具体金额可在此明确)

第十二条特别配送费(或有项目)

总部(支部)在原则上,是将其所在地区作为单位,对所有加盟店以同等的条件进货商品。但是,当对因距离远、金额少(或数量少)等进货增大了总部(支部)的负担时,乙方必须以额外用途为由,负担特别配送费。

第十三条负担特别费用(或有项目)

总部(支部)为了某个或者某地区加盟店而开展共同活动,或进行指导援助时,乙方要负担相应费用或手续费。

第十四条债务保证(保证金)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债务保证金(可在此明确)。

第十五条合同结束后的债务处理

当本合同结束时,加盟者对一切债务已失去期限权益,必须立即结算。

第十六条保密义务

乙方不得随意将有关甲方连锁的计划及运营活动等内容向第三者泄漏。尤其对以下事项要作为重要的机密加以保守,若有违反,并给总部(支部)以及有关者造成损害时,必须根据其要求予以赔偿。

(1)有关交易商品及物品类的品种、价格、条件以及进货对象的事项;(2)有关加盟店经营的计划以及实际业绩和进货、销售、盈亏、资金等的具体计算及内容;(3)其他由总部(支部)指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禁止事项

乙方不得有以下行为。若认为有必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

(1)向其他业者转让或提供经营的商品及物品类;(2)向他人转让或转用配发的物品、文件以及情报等,或复制复印;(3)不管以本人名义还是以他人名义,加入实质性的同业种的其他连锁,或有连锁关系;(4)向他人转让或担保抵押只有缔结本合同才享有权利及加盟店的营业权、租借权和与营业有关系的动产、不动产或债权等;(5)其他由总部(支部)等禁止的事项。 第十八条更改劝告

当乙方没有充分实行本合同的条文及总部(支部)的指示,或缺少诚意时,或者因乙方自身经营管理不妥,或被认为不热心时,总部(支部)要以书面形式劝告更改。乙方对此劝告必须予以确实的答复并加以实行。

第十九条不可抗力的免责

在由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结束后,双方仍在合同期内的,继续履行合同,若已过合同期限,则本合同自动终止,是否续约,双方另行约定。 第二十条加盟者的解除权

乙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况下,应在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总部(支部)提出预告。但在已向总部(支部)交付了个月的技术指导费时,可将预告期缩短为日。 若甲方有以下状况之一时,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全额退还保证金:(1)对乙方进行不公正待遇,使乙方从甲方进货高于同地区其他分部;(2)对乙方供货明显高于同地区同样产品市场价格;(3)对乙方供货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乙方重大损失;(4)对乙方供货延迟或后勤服务不畅导致乙方重大损失;(5)甲方丧失商业信誉,被有关部门停业整顿;(6)涉及许可经营的,甲方被撤销相关许可。

第二十一条总部的解除权

1、当乙方有以下状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缺少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加盟条件时,或者对本合同、运营规章因故意或过失而出现重大违反;(2)不向总部(支部)集中进货,在规定外进货,或者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指导与其他业者进行连续性的交易时;(3)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更改劝告,或不予以确实的答复时;(4)滞付商品货款、技术指导费、手续费、负担金以及其他债务返还超过5)乙方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6)乙方违法经营被政府相关部门查处;(7)乙方自行废止营业时;

(8)乙方延迟呈报营业日报、或总部(支部)指定的财务资料等超过不能掌握经营状况时。

2、当乙方具有前款第(4)项或第(8)项时,甲方不须预告就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合同终结事宜

1、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必须履行以下事项:(1)立即停止使用”XXXX”的商标以及相应宣传资料;(2)立即撤掉或取消甲方指定的商店的内外装修、招牌标志、广告牌等,返还甲方提供或

许可的商标、标志等,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3)立即返还订货簿、商品目录、价格表,以及其他由总部(支部)配备的文件及一切物品类等;(4)返还接受总部(支部)指定的商标商品等,其交换价格由总部(支部)审定;(5)立即清算对总部(支部)及其他关系者的债务。

2、若乙方未撤掉、取消”XXXX”商标及标志等,甲方可自行执行,在此情况下,撤掉、取消这些所需要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另外,对建筑物等损伤补修等由乙方进行并负担费用。

3、解除合同以后,乙方仍然必须遵守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的条款。

第二十三条乙方和其雇员形成的劳动关系

乙方雇员由乙方支付劳动报酬。若其雇员与乙方发生劳动争议,由乙方进行解决。若乙方雇员因劳动争议要求甲方赔偿,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若乙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则略去此条) 第二十四条合同时间

本合同的期限为缔结之日起的

第二十五条管辖法院

双方争议未能协商解决,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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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加盟合同

(一)

特许加盟总部:____________(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许加盟店:_______________(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同意签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指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______产业经营及______用品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经营技术,是总部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技术、营运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有关营运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公司商标”:是指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的一切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 独立的当事者

1、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或为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加盟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行为。

第三条 加盟店的资格

1、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成为公司连锁加盟店。

A、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

B、受过总部规定的训练,并按要求完成训练内容,被总部认可的合格者。

C、经与总部协商,被认定可以经营公司加盟店的特定店铺经营者。

2、如加盟店是法人组织,则前项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项对象是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

第四条 特许的给予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总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规定的地区开设、经营公司加盟店的权力。

第五条 商标的使用承诺

1、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2、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加盟店以外使用本合同中总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

3、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

第六条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

2、加盟店使用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A、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B、除为加盟店经营而向加盟店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C、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七条 店址的选择

1、加盟店店铺设在乙方处。

2、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性商业结构状况,在所设加盟店地区另设加盟店时,保证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

第八条 店址的变更

1、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他原因,加盟店希望变更规定区域内的店铺时,可以向总部提出变更申请。

2、总部认为变更要求的理由可以成立,应即刻作出答复,并须对选择新店址进行调查等必要的帮助。

3、加盟店应支付总部进行上述所列调查等的费用。

第九条 追加建店

1、加盟店除了开设的第一家店铺外,还可另新建加盟店,必须与总部另签订该增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

2、如总部认为增加店要求符合经济、人才条件,也符合公司连锁总体利益,总部就必须同意,但总部不承认8家以上的追加建店。

3、加盟店在签订了以该追加建店为对象的公司特许合同后,应即刻向总部支付加盟金。

第十条 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

1、加盟店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只属于总部的具有特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

2、加盟店承认公司商标为公司连锁统一的营业象征,属总部所有。

3、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地研究、完善和积累。

第十一条 经营指导及帮助

1、为使加盟店能维持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2、加盟店开业前必须派遣店主和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员工参加总部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店铺必需的知识和技术,加盟店承担培训所需的一切费用。

3、开业后,如总部有研修指示,加盟店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遣人员参加总部规定的进修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费用由加盟店自己承担。

4、加盟店必须参加一年一至二次的定期总会和一些临时经营者会议。总部应提前三周通知开会时间。

5、除经营者会议外,总部定期或不定期向加盟店派遣营运部人员进行指导。

6、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经经营者或店长同意,允许总部派遣的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情况。

7、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允许总部的代理人及总部人员检查与加盟店的商品库存、店铺经营、现金流量、原始票据等有关的各种资料。公司总部将加盟店经营情况作绝密资料保存,不得向外泄漏。

8、总部根据教育计划,随时培训、教育加盟店的店长和员工。

第十二条 店铺开发相关事项

1、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的店铺结构、内外装饰要符合总部规定的标准。

2、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铺的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的规格符合总部规定的样式。

3、对于营运必需的辅助材料、发票、提货袋、标签、收据及其他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同意使用指定的产品,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买。

4、确认本条所列各项的购买资金全部由加盟店负担。

第十三条 促销

1、总部要计划和实施,以维护公司连锁全体利益为目的的宣传、广告等促销活动。

2、各加盟店所产生的各项活动费用,由各加盟店独立承担。

第十四条 协助销售

1、总部对加盟店的销售进行以下帮助:

A、推荐进货渠道。

B、推荐进货品种、品目。

C、对设定标准零售价格提出建议。

D、从总部配送的商品,保障供货,保证供货质量。

E、提供总部和进货单位收集的有关销售情报。

F、提供有关促销的各种资料。

2、加盟店通过总部推荐的进货渠道自行自主进货外,同意保证______%以上的商品由总部配送。由总部配送的商品可实行换货,供、换货的具体办法为:

A、有保质期的产品,乙方保证换货商品保质有效期在______个月以上,并保证所有的产品包装、外观完好无损。

B、服饰类商品,从进货之日起,不能超过______天。

C、换货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D、加盟店需供货的货量应提前______天通知总部,并附上需货确认清单。

第十五条 进销价格的设定

1、加盟店要努力做到按总部推荐的商品进货,按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销售。

2、如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与本地区实际不符,加盟店要向总部告明情况。总部应根据公司形象的统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向加盟店提出与其实际相符的价格建议。

第十六条 特许金

1、加盟店于签订合同的同时向总部支付加盟金:

2、规定的接受教育、研修的费用为____________,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接受总部经营技术资产、商标使用权等特许连锁费价格及支付总部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进行的调查、开业指导的费用。

3、不论是本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他理由,都不归还以上两项费用。

第十七条 保证金

1、作为合同签订后总部与加盟店之间发生债务及加盟店之间地执行合同的担保,加盟店须在本合同签约时向总部预交保证金。

2、总部可以用此保证金的全部或一部份,充抵加盟店拖欠的债务。加盟店在接到总部的充抵通知后,须马上向总部支付与被充抵数额相同的现金,补充保证金。

3、保证金不计息,具体金额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4、除用于充抵总部债务外,加盟店不得对保证金作其他任何处理。

5、不论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无解约权、解除权,如果其退出合同等行为,而导致事实上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及因加盟店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而被解约时,总部具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力,可以没收加盟店______%的保证金充抵违约金。余下的______%的保证金,按第十七条第6款执行。

6、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在加盟店撤除公司的全部招牌、工作物品等其他营业象征两个月后,总部归还加盟店应有该退还的保证金。

第十八条 特许金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作为使用公司商标、经营技术资产和接受总部帮助、指导的价格,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每天______元人民币的特许金,支付方式为每一个合同年度开始的第一天一次性付清一年。其中开始加盟的第一个年度免收特许金额。

第十九条 拖欠损失金

加盟店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总部规定的加盟金、加盟保证金、特许金等债务时,按每超过一天加付10%的比例向总部支付拖欠损失金,直至付清为止。

第二十条 商品、服务的质量管理

1、维护加盟店售出商品质量和服务的均一性,提高公司形象,加盟店的营业方法必须遵守总部提供的经营手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2、总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以书面和其他方法帮助加盟店进行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识、卫生管理、职工管理、会计处理、店铺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指导,提供有关信息,帮助加盟店实施标准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账簿等的制作

1、为使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准确的把握加盟店的经营情况,加盟店要按总部指定的格式制作和保留以下文本:

A、传票(或进货的原始票据)。

B、营业报告书(每天制作)。

C、客户资料表和会员资料表(每天制作)。

2、加盟店每月向总部递交一次当月的营业报告书和当月的客户资料、会员资料表,递交的时间为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二十三条 专心营业义务

1、加盟店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必须全力以赴提高该店的营业成绩。

2、除非得到总部书面同意,加盟店不得从事其它营业。

第二十四条 守密义务

1、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总部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加盟店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损于加盟店利益的情报。

2、加盟店不得向第三者泄漏总部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损总部利益的情报。

3、加盟店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前项秘密。

4、加盟店的守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十二个月内仍然有效。

5、总部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文件归总部所有,出借给加盟店,加盟店须负责保存,合同终止后即刻归还总部。且均不得保留复印件。

6、加盟店对守密义务有违约行为,同意按照侵犯总部知识产权论处。

第二十五条 禁止毁誉义务

加盟店不得损害总部和公司其他连锁店的声誉、信誉,不得妨碍总部和其他加盟的业务。

第二十六条 纠纷报告义务

1、加盟店营运中发生诉讼、争执或其他纠纷,须及时报告总部。

2、如加盟店营运中发生纠纷,总部以维护公司事业为目的,可随时指示加盟店付诸法院,或采取其他措施。加盟店应遵从总部决定。

第二十七条 合同期限

1、本合同的期限从_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_止。

2、合同期满前2个月,经总部同加盟店双方同意,可以更新合同。

3、前款的合同更新,在本合同期满前经总部和加盟店同意,签订总部规定的特许连锁合同后成立。更新合同为本合同期满终止后接续成立的新合同。但加盟店无需支付特许连锁合同书规定的加盟金,本合同的保证金可充作更新合同的保证金。此种情况下,加盟店不得要求总部归还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解除

1、加盟店发生如下各项中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以对加盟店规定期限,以书面形式劝告加盟店终止或改正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无改善,总部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A、加盟店没有忠实地实施总部为改善营业而提出的劝告指导。

B、加盟店按本合同规定向总部递交的营业报告书以及总部要求的其他报告书等不真实。

C、加盟店拖欠需交总部的特许金和预付金及其他债务。

D、加盟店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其他违约行为。

2、加盟店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不作预告而解除合同。

A、加盟店受到临时查封、临时处分、拍卖处分、滞纳税处分、破产、审查等处分,使接受合同更新申请的总部同提出申请的加盟店之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或加盟店自己宣布破产、协议出卖或整顿店铺、特别清算与申请新的其他行业的营业店铺。

B、债权者开始收理资产、负债的全面管理和整顿。

C、加盟店未得到总部的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营业权。

D、加盟店未得到总部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设立担保权或对店铺进行其他处置。

E、加盟店向其他人泄漏公司的经营秘密,或让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提供信息手册资料。

F、加盟店损害了总部、公司连锁店的名誉、信誉,妨碍了总部或其他加盟店的业务。

G、发生加盟店店主死亡、店铺解散、营业终止、与他人合并或其他对营业权产生影响的情况变动等,而使加盟店同总部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

H、向债权人出让全部或重要的部分财产,或把店铺财产用作让渡担保。

I、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被宣告为禁业者或准禁业者。

J、加盟店退出公司事业者或将其营业委托他人,从全部经营或实际重要部分退出或放弃店铺经营超过10天以上。

K、加盟店店铺建筑丧失。

L、加盟店店铺使用权丧失。

M、执法机关政令要求加盟店终止营业。

N、加盟店在签订本合同______天以后仍未开业。

3、发生如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加盟店可不作预告单方面终止合同。

A、总部申请破产、特别清算、清算,或法院宣布破产、特别清算和清算。

B、总部损害了加盟店名誉、信誉,或防碍了加盟店的事业开展。

C、总部退出公司特许连锁事业的地位,或放弃该事业。

D、总部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规定的义务。

E、法令、政令规定总部废止连锁事业。

F、加盟店店铺建筑丧失。

G、加盟店店铺使用权丧失。

H、执法机关政令规定加盟店终止营业。

第二十九条 协商解约、中途解约

1、只要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可随时终止本合同。此时总部收取一半的保证金,剩余一半在加盟店撤除所有表示公司的招牌、物品和其他营业象征两个月后归还。

2、加盟店提前2个月通知总部解约,并同时付清了一切债务,明确放弃归还保证金的要求时,本合同在加盟店预告期满后便告终止。这里加盟店不能用保证金充抵代由总部负担的债务。

3、有第二十八条第

1、2款中的任何一款事由的加盟店,不能行使前项解约权。

第三十条 招牌、商标等的撤除

1、不论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本合同一旦终止,加盟店就失去了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使用权。

2、本合同解除后,加盟店必须自行撤除公司招牌,从建筑物和其他设备、用品上消除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和特定名称等一切营业象征。

3、如加盟店不主动撤除,总部或总部代理人可以自行进行撤除作业,并要求加盟店负担为之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三十一条 禁止竞争

1、加盟店保证,如遇前条第一款情况,不再使用相同的或类似的,或容易引起混同的商标、服务标识、特定名称等营业象征和公司技术资产,不发生有损于公司其他加盟店利益及会造成营业混乱给总部带来麻烦的行为。

2、当总部发现并通知了加盟店有前项所列的违约行为时,加盟店须立即终止该行为。

第三十二条 物件的归还和债务清算

1、不论任何理由,本合同终止时,加盟店均须放弃使用总部授予的物品使用权,并及时将物品归还总部。

2、本合同终止时,除本合同特别规定者外,当事者双方均须及时结清所欠对方的一切债务。

第三十三条 营业的让渡和承继

1、加盟店未事先征得总部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店铺营业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此用作担保和其他处置。

2、如加盟店认为已不能再继续营业,或因明显的困难而有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时,为保持加盟店的运营,加盟店经总部同意后,可以将加盟店转让给第三者,此时总部有优先接受的权力。

第三十四条 名义责任

1、加盟店使用公司的商号、商标、服务标识,因自己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加盟店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总部不承担名义责任。

2、总部因加盟店的行为而被索赔责任时,总部被追索的赔偿金必需由加盟店承担。

第三十五条 遇不可抗力的免责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向对方承诺因罢工等其他劳资纠纷和暴d、天灾人祸、行政机关的措施及其他超越合理控制限度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负担。

第三十六条 损害赔偿

1、总部违约给加盟店造成损害时,不论本合同存在与否,须向加盟店赔偿损失。

2、加盟店违约,总部因此而解除合同时,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特许金额两倍的损失赔偿金。

3、加盟店违反合同给总部造成损害而总部不解除合同的场合,加盟店亦须向总部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 合同的变更

经双方当事者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

第三十八条 确认事项

在签订本合同前,总部要向加盟店详细说明加盟店开展经营事业成功的可能性及合同内容,要获得加盟店的充分理解。

加盟店应理解和同意以下事实:在总部说明中所展示的各种资料只是说明成功的可能性,并不是对加盟店经营事业的获利承诺。

第三十九条 协商

对本合同规定的及未规定的事项如有疑问,由当事者双方本着发展事业的愿望,坦诚地协商解决。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 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严守本合同条款之内容是双方的承诺;任何一方向外泄露本合同之内容,均属于违约行为。如有违约,按国家有关法律程序执行,仲裁和诉讼地点为总部所在地法院。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及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一式二份,均为正本,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

合同签定日期:________

连锁加盟合同

(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乙方申请,甲方审核批准同意,就乙方以连锁经营形式加盟“_________”专卖店/柜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甲方开发、完善成型,用于“_________”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的经营技术,是甲方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与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管理方式、商品陈列设备设施、商品陈列技术、会计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有关营运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指使用属于甲方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专卖店/柜。

“公司商标”:指称为甲方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甲方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乙方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 独立的当事者

1、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2、乙方不具有代行甲方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乙方员工不是甲方的员工,也不是甲方的代理人。甲方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经营由加盟连锁专卖店/柜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连锁专卖店/柜自行判断,自主运作的行为。

第三条 授权

1、甲方书面授权乙方,在 ________省________ 市(县)_____________街/路______________商场________层以“________” 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形式进行经营。

2、本合同授权使用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四条 商标的使用与承诺

1、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可以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招牌。

2、甲方商标:_________,具体设计见附图样。

3、乙方不得在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场所使用甲方商号、商标、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等,同时严禁使用与甲方商标相同或相似的作为乙方公司名的全部或一部分,或作其它用途。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甲方商标、标志、样式、招牌等。

第五条 使用范围和使用要求

1、乙方只能按甲方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甲方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按甲方统一形象经营加盟连锁专卖店/柜。

2、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有以下行为:

(1) 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

(2) 除为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所经营而向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及甲方有书面指示外,不得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加盟连锁专卖店/柜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六条 店面形象要求

1、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标准进行装修和经营。

2、设备、设施由甲方统一策划、统一提供。甲方有各种店面设备、设施标准效果图及预算可供乙方选择。

3、标准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设备、设施,甲方按实际成本价_________折收取费用,名称、报价见合同附件一,超出标准的设备按实际成本价收费。

4、统一服装:必须使用“_________”导购服,特殊原因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征得甲方同意后可以使用商场规定的服装。

第七条 供货方式及要求

1、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经营产品和其他物品必须由甲方提供、配备。

2、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每次订货,应以书面形式发出订货清单,并列明所订货品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运输方式及收货地址、收货人、联系电话等。

3、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根据甲方销售合同的金额将款汇至甲方指定账号。

4、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后七日内发货。

5、甲方代办托运,甲方办理完托运手续即视为交货,运费及保险费用由乙方负责。如在运输过程发生货损时,由乙方接货时向承运人索赔。

第八条 甲方责任

1、提供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经营的相关资料。

2、免费提供加盟连锁专卖店/柜面形象设计,装修方案。

3、派员指导乙方开业。

4、培训相关销售人员及销售技巧,传授经营理念、管理理念,提供市场信息等。

5、为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提供充足合格的货品,如遇部分品种短缺,为乙方推荐其它对路适销的产品。

6、负责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第一次开业的货品配备。

7、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对在第一次配备的货品中,不适销对路的货品,乙方要求换货时,在包装完好、保质期不低于六个月且不影响销售的原则下,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调换其它品种,所发生的运费双方各负担_________%。

8、甲方原因造成货品有质量问题,乙方在收到货物_________日之内,书面提出退换要求,方可退换,运费由甲方负责。

9、免费提供有关的促销方案及资料。

第九条 乙方责任

1、必须经营甲方所提供的货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经营非甲方货品。

2、因经营环境变化及其他原因,乙方希望变更本合同第三条的第1条授权的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经营地点及位置时,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

3、除第三条的第1条授权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外,乙方另新增开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时,必须与甲方另签订加盟连锁合同书后方可经营。

4、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必须每月______日前按时向甲方递交上月营业报告书,并保证所递交营业报告书情况属实。

5、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认可,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加盟连锁专卖店/柜营业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予第三者。

6、乙方在经营期间因自己的经营、管理等问题损害了他人利益时,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因乙方行为造成甲方被索赔责任时,乙方负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

8、乙方在经营期间,如因不可抗拒的困难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或不能再继续营业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协商。

9、乙方无论在何情况下不想再继续经营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时,甲方拥有第一接任者的权利,同时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做好相关转接工作。

10、合同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终止,乙方必须立即自行拆除公司招牌,并从设备、设施、用品等上消除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和特定名称等一切营业象征。如乙方不主动拆除,甲方可以自行拆除作业,乙方必须负担为之产生的一切费用。

11、乙方必须保证,在遇前第9项情况时,不再使用相同的或类似的,或容易引起混淆的商标、服务标志、特定名称等营业象征和甲方经营技术资产,不发生有损于甲方名誉、信誉、妨碍甲方和甲方其他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业务。

12、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甲方按合同规定提供的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损甲方利益的情报,并有责任保证其员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及传递,此项在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13、乙方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必须全力以赴提高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营业成绩。

14、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特许经营授权牌、报价单、培训资料等相关文件在合同终止之日,乙方必须全部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 开业指导收费标准(免收收全)

1、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开业时,甲方派员指导,乙方负责甲方指导开业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及相关生活费等。其它收费标准为:

(1)经理级人员按______元/天计收;

(2)其他人员按______元/天计收;

(3)时间______至______天,最长不超过______天,费用结算时间按出发日到返回日计算。

2、乙方须在指导人员返回日结清费用,由指导人员带回公司。

第十一条 保证金和风险金

1、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乙方须向甲方交纳每一家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捌仟元保证金,作为乙方忠实执行合同的担保,从第四家(含第四家)加盟专卖店/柜开始,甲方不再收取加盟连锁专卖店/柜保证金,已收取的三家加盟连锁专卖店/柜保证金作为乙方在加盟期内的所有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保证金。

2、乙方用甲方公司名义或甲方增值税发票与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所在的经营场所的单位签订合同和财务结算,须交纳 的风险金,作为乙方在本合同期内信用的保证。

3、如乙方需甲方开出增值税发票与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所在的经营场所的单位进行销售货款的结算,则乙方需支付增值税发票总额_____%的税项,即增值税发票税额_____%中,甲方负责_____%,乙方负责_____%。增值税发票总额_____%的税项在甲方给乙方开税票时支付,否则不予开具。

4、乙方必须保证将所开税票款及时返回甲方账户,如未及时返款到甲方账户,甲方停止提供税票给乙方。

5、甲方在收到乙方返款后,一部分作为预留进货款,一部分_____日内将款返给乙方。

6、保证金、风险金不计息。

7、乙方未按合同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九条中的

1、

2、3项规定执行的,甲方扣除乙方保证金充抵违约金。

8、除前第7条和第十二条的第

1、

2、3项解约外,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在乙方撤除公司的全部招牌、标志等其他营业象征后且无其他纠纷,甲方于三个月后返还保证金。风险金在所开税票全款到帐三月后返还。

第十二条 加盟费

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一次性加盟费:

(1)单店:________万元(________万元);

(2)市级:________万元(________万元);

(3)省级:________万元(________万元);

第十三条 合同续签

本合同距到期日______天时,由乙方书面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续签或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内,加盟连锁专卖店/柜连续______天未从甲方进货,或加盟连锁专卖店/柜购货款(以销售单为准且购货款到账)连续______天累计不足______万元,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2、本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形象、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标准的,甲方要求乙方限期进行整改,如乙方仍未达到要求标准,本合同自动终止。

3、本合同期内终止或期满不再续签,乙方均须提前______天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违约。

4、本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时,乙方在甲方办理好一切相关手续,______个月后由甲方返还风险金、保证金(凭原始收据)。

5、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第

四、

六、九条和第十二条的第

1、

2、3项的均视为违约,违约造成的合同终止时须付壹万元违约金,用保证金、风险金的款项充抵。

第十五条 其它

1、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用甲方名义开设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并进行相关财务结算,应提交经营场所签订合同的正本,经甲方审定同意盖章后方可实施;所签署的合同正本须存放于甲方。

2、乙方以个人名义加盟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以公司名义加盟的,需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等)给甲方作为本合同之附件。

3、加盟连锁专卖店/柜销售单作为购货凭证,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4、相关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协商及受理法院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当事者双方本着发展事业的愿望,坦诚地协商解决。本合同发生纠纷交付法律审理时,甲方所在地法院为专属受理法院。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章): 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章): 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连锁加盟合同

(三)

第一条 ××连锁机构(以下简称甲方,即连锁权授予者)与简称乙方,即连锁权授受者)之间为共存共荣,为保持良好的关系起见,特缔结本合约。

第二条 乙方经甲方授权自合约生效日起 ,得以\"××连锁店\"的商标公开营业。

第三条 乙方为保证成功起见 ,应接受甲方组织章程规定事项,及全力配合甲方授权经营管理人员的执行事项。

第四条 本合约缔结同时 ,乙方应交附给甲方商标授权权利金人民币×××万元(一概不退还)。

第五条 乙方于签约后 ,应接受甲方(企业统一形象)的计划建议,进行店内布置或改装工程,其费用均由乙方自理。如乙方配合不周以致影响全体或本身(有形或无形)利益时,乙方应负完全责任。

第六条 乙方有按季向甲方缴付基金服务费的义务 ,该费用自合约生效日起每六个月(半年)一次付清。由甲方通知乙方于期限内缴付。其金额依\"××连锁店组织管理章程第××条)办理。

第七条 甲方应遵守的约束事项如下 :

1、甲方对于乙方所属的编制区域内,未经乙方同意下,不得再授予他人同样的权利。

2、甲方定期提供免费研习机会给乙方。如有必要收费,应先经乙方同意。

3、甲方对于乙方的经营,应聘请专家做评鉴及建议工作,致力提高乙方的效益。

4、甲方应制造或开发采购商品及营业相关物品提供乙方,其售价应合理且在市价以内。

5、甲方应聘请专家策划所有连锁店的统一广告宣传活动。

第八条 乙方应遵守约定事项 :

1、应遵重甲方指定的\"经营决策委员会\"一切决议事项。

2、每月至少应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费用与甲方授权的连锁店共作广告, 此项活动并应交由甲方执行的。

3、每月至少应向甲方申购商品、物品人民币1万元以上。

4、应遵守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款项给甲方。

5、自行从事广告活动时,应向甲方报备,以不破坏整体企业形象为原则。

6、不得私下转让或转借甲方授予的一切权利。乙方营业地点变更,代表人变更等事项均应经过甲方同意,否则以违约论。

第九条 本合约解除依 \"××连锁店组织管理章程\"第×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合约基于甲、乙双方相互信赖与理解的原则下订的 ,对于本合约所订事项亦应以善意方式予以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经营决策委员会\"及甲方研订。

第十一条 以上本合约诸条款 ,应相互确认而不能有所指责或不履行。本合约由甲乙双方签约盖章之日起生效,同时甲方发给乙方下列资料,乙方应妥善保管及遵守。

1、××连锁机构组织章程。

2、经营决策委员会办事章程及议事规程。

3、××连锁店组织管理章程。

本约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乙份为凭。

(甲方)连锁权授予者:××企业公司所属××连锁机构

代 表 人 :

住 址 :

身份证编号 :

(乙方)连锁权授受者:

代 表 人 :

住 址 :

身份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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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东远吞拿餐饮有限公司加盟连锁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为“青岛东远吞拿餐饮有限公司”即连锁权授予者,乙方为加盟者即连锁权被授予者。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密切合作、共同发展,保持良好关系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特缔结本合约:

一、自本合约生效之日起,乙方经甲方授予商标使用权后,可以经当 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作为加盟连锁店使用“青岛东远吞餐 饮有限公司”的商标公开营业,期限为三年。否则乙方不准以任何方使 用“青岛东远吞拿餐饮有限公司” 的商标。

二、本合约缔结同时,乙方应一次性付给甲方三年商标授权权利金人民币壹拾捌万元(不再退还),及履约保证金陆万元(如合同缔结之后无任何纠纷甲方归还乙方保证金),甲方授予乙方加盟“青岛东远吞拿餐饮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证。另外自第一次授权以后,如因国家规定对餐饮连锁店收取有关管理费等费用时,该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签约后 ,乙方应受甲方企业统一形象的设计和规划,并委托甲方 进行该加盟店的设计、装修、设备器材布置和改装工程,其费用均由 乙方支付。乙方应积极配合,并可提出建议方案,供甲方参考。甲乙 双方对设计装修工程等事项另签协议。

四、乙方在开业前,负责招聘加盟店的外场、厨房、吧台等有关人员, 并组织前往甲方指定场所接受甲方进行的上岗前的业务培训。乙方负

责培训人员的来往交通、住宿费用和在青岛以外的城市培训的甲方教 师的交通、食宿、等费用。

五、乙方开业后1至3个月期间,由甲方派出外场、吧台、厨房等 业务骨干进行有偿业务支持。乙方负责支付甲方人员的每月业务服务 费和食宿、来往交通费用。若之后乙方需要甲方人员留下继续支持 经营指导,其指导服务费双方需协商一致后可继续支持.

六、“青岛东远吞拿餐饮有限公司”商标授权 3 年期满以后,双方每 二年续签一次授权协议 ,同时乙方支付给甲方 2年的商标授权使用 费,其金额为 : 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下 2万元,300平方米— 500平方米3万元,500平方米以上 4 万元。

七、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根据当地市场、商圈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的规划在所属\"青岛东远吞拿餐饮有限公司\"店的编制布局区域内 , 原则上以方圆路程3公里左右为最短距离 。一般情况下 在乙方 3公里路程以内 ,甲方不再自行开设或者授权他人同样的权力开设“青岛东远吞拿餐饮有限公司”店 。

2、甲方对乙方拟租用房屋的环境、结构等情况 , 可提出指导和 建议。乙方应提供相关图纸、资料。

3、甲方对乙方营业所需用的设备器材和有关物品原料应提供清单 ,并及时供货。其售价为全国“青岛东远吞拿餐饮有限公司 ”统一价 格。详见明细表.4、甲方负责策划所有连锁店的统一广告宣传活动,但需收取一定成 本费用。

5、甲方负责提供全国通用的“青岛东远吞拿餐饮有限公司 ”贵宾 并收取成本费。

八、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接受、尊重甲方派往的经营管理业务指导人员,并支协 同其工作。在经营管理中乙方不得损毁“青岛东远吞拿餐饮有限公司”的形象和利益,不准将甲方的内部文件和情报信息擅自提供 他人。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2、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不准擅自扩大或缩小本店的营业面积 不 准擅自扩大或改变本店营销的品种范围,应保障“青岛东远吞拿 餐饮有限公司 ”品牌形象。

3、乙方对甲方规定提供的主要物品原料和器材不得自行购买 , 自行购买出现问题,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5、如果乙方以“青岛东远吞拿餐饮有限公司 ”名义自行自费从事 广告宣传活动和印制各种消费券、打折券等,均应事先将其内容、方式告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实施 。应以不损害“青岛东远吞拿餐饮有限公司”企业整体形象和经营管理为原则。

5、乙方不得擅自转让、转借、租卖、甲方授予的一切权利。乙方 营业地点变更和签约代表人变更等重要事项 ,均应事前经过甲方同意 。否则以乙方违约论处 ,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6 万元。

6、乙方应接受使用由甲方提供的全国通用的“青岛东远吞拿餐饮有 限公司 ”贵宾卡,并不得私自制作自己的贵宾卡、优惠卡。因为贵宾卡属于全国通用。

7、乙方负责加盟店的房屋租赁和向有关部门办理 装修工程的申报 验收以及开业经营所需的全部手续、费用及相关事宜。出现任何问题甲方不负担任何。

九、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解除本加盟合同。乙方经营严重亏损 , 虽经甲方支持协调仍无法改善经营状况,或者申请停业破产、或强制执行、或执行保全处分、或拒绝与甲方来往时。拖欠甲方债务或严重损坏甲方利益 ,以劝告仍不履行责任义务时。

十一、甲、乙双方均遵循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原则。对于本合同所订事项甲乙双方均应以善意方式认真负责的实施 ,尽事 宜 ,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十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年月日

推荐第7篇: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

1、采购物品名称:

2、供方单位名称:

3、采购物品数量:

4、采购物品质量技术指标:

5、采购物品价格:

6、采购物品交付方式:

供方:采购方:

推荐第8篇:采购合同

采 购 合 同

合同号NO:

需方:

(以下简称需方) 供方:

(以下简称供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供、需双方本着平等、互惠互利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供货方式:

1、由需方以《物料订购单》方式向供方下达采购订单,供方须按照订单要求提供产品。

2、供方在收到《物料订购单》后应回传确认函,如有任何问题必须在一个工作日(8小时)内书面通知需方,否则视为默认。

3、需方有权根据生产计划的变更以及供方产品的供货质量、采购订单的执行情况、售后服务质量等条件对供方的供货品质及数量进行及时调整,供方有义务积极配合。

4、为保证产品数量的准确性,供方须免费提供1-3%的易损耗件。

二、产品的质量要求:

1、供方应按需方认可的产品供货,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对产品本身和生产场地有任何改变。

2、供方需严格按照经需方认可的质量和技术规格要求生产和供应产品。

3、供方应保证所生产或供应的产品均符合有关环保法规要求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三、品质保证:

1、供方应保证所使用的原材料符合需方要求,对未曾使用过的原辅材料的变更,必须提前书面报需方确认。

2、供方应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以满足需方要求,需方有权随时对此进行检查考核。

3、对需方提出的质量问题和要求整改意见,供方必须及时解决和整改,若在规定期限内未得到解决和整改,需方有权停止供方供货。

4、供方必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你、产品质量合格证(酒水类还需提供酒水随附单)。

四、包装要求:

供方须按需方要求定量包装,并在外包装上标识制造批号、物料名称、材质、型号、规格、颜色、数量等,包装物应适应*车装卸、长途运输,符合防潮、防震、防尘要求,因包装、运输不当引起的锈蚀、损伤等由供方负责。

五、交货地点及运输、装卸费用承担:

1、交货地点:需方工厂仓库或指定地点

2、运输、装卸费用:由供方承担。

六、价格及付款方式:

1、供、需双方均应不断改进,通过提高质量与效率来降低成本及价格,需方可根据实际市场价格随时要求供方调整产品的价格。

2、付款条件:结算日期以供方产品入库后,需方在每月

日前与财务进行前一月的进货数量进行对账,并在

日前收到供方提供的正本发票开始计算(收到发票日期以签收单为准)。

七、交货及验收:

1、供方须按需方要求定量包装,并按订单要求的交货时间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并附上《送货清单》及供方的出货自检报告或证明(必要时需提供第三方检测的材料性能测试报告)供需方备查。《送货清单》须列明需方订购单号及物料信息(制造批号、物料名称、材质、规格、颜色、数量等)。

2、需方依据双方约定的品质标准、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案,并参照原封样件的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是否合格。

3、需方检测不合格应及时通知供方,供方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应及时向需方提出书面申请意见复检,否则视同接受。

4、虽已检验合格入库,但在需方装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供方仍应承担质量责任,并及时配合需方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以满足需方正常生产的需要。

5、需方对供方产品所行使的检验,并不能免除供方对产品质量的责任。

八、供方违约责任:

1、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10%-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而给需方造成的损失费用。

2、供方交付的产品品种、型号、规格、颜色等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供方负责挑选、返修或退换,所发生的费用由供方负责;如使用紧急需挑选、返修时,则供方应立即组织挑选、返修或需方直接组织挑选、返修,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人工费:50元/小时•人);供方不能返修或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供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供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需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供方应当偿付需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丢失的,供方应当负责赔偿。

4、供方逾期交货的,供方必须事先与需方联系,说明原因和解决方案,并获得需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供方还须赔偿因逾期供货而给需方造成损失的费用。

5、供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颜色等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需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供方承担;供方提前交货,需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需方可拒绝提前提货。

6、因供方产品不合格进行挑选、返修或退换,而造成需方生产停工待料时,需方有权视情况严重程度进行罚款,每延误一个工作日处以至少壹仟元罚款,延误需方出货期而需空运或遭到需方客户延误交期索赔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7、因供方提供需方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需方客户投诉,造成需方损失的,需方对其有形损失(费用、索赔)及无形损失(公司信誉)进行核算后,以书面通知供方,经供方对质量问题确认后从供方货款中扣除,如供方对质量问题有异议,可提交合同签订地所在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质量鉴定。

九、需方违约责任:

需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付款期支付供方货款,须事先与供方联系,说明原因及解决方案,获得供方同意后,并向供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付款金额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十、保密条款:

在未取得双方事先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向第三方公开或泄露。 十

一、合同解除:

1.供方有以下任何事项时,需方不需要任何通知,可马上解除本合同: A.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行为或事实时;

B.在供应期间内,不能满足需方数量及品质要求无能力供应时; C.被政府机关停止或取消营业资格给予处分时。

2.协议一旦解除,供方接到需方通知后,应立即归还需方所提供的模具、图纸、技术文件等,并偿还一切债务。

3.因违反合同条款造成需方损失的,需方有权要求供方赔偿损失。

二、合同纠纷解决:

供、需双方之间产生有关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当事人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

三、合同期限: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即刻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期限为:

日至

鉴于供、需双方合作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在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如合同一方提出需延长合同的有效期,经另一方确认后可延长合同期限。

十四、合同所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为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税号:

税号: 邮编:

邮编:

推荐第9篇:采购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对于卖方来说风险最大同时利益也是最大的。

固定价合同的特点:供应商承担很大的成本风险,在范围未明确定义的情况下,双方都有很大的风险,因此供应商最关心项目的范围。成本保销合同的特点:买方根据卖方的成本实际使用情况,支付费用,因此买方关注卖方的成本是否真实,所以卖方的成本需要经常被审计。单价合同又名时间-成本合同,根据项目范围的变化,非常灵活,最为科学被国际采用。如咨询服务。尤其当范围不能确定的时候。(卖人月的方式是此合同方式)

成本加成本百分比合同的特点:买方拥有最大的范围控制权,卖方不担心范围问题,因为干得活越多,收入就越多。固定总价是最担心范围的

实际计算的一共5种需要算的

1. PTA的计算,PTA是一个临界值,PTA=(封顶价—目标价)/买方承担比例+目标成本;

2. 总价加激励费用合同FPIF,这个主要计算两种情况,一种是你帮客户节约成本了,一种是你超出目标

成本了,一般会问乙方盈利多少。

节约的情况:总价等于=实际成本+固定酬金+乙方分担的比例x(预算的总价-实际成本),这会乙方的盈利就等于总价减去实际的成本。

超支的情况:首先得看题目是否限定了最高价,如果实际成本加固定酬金超出了最高价,超过多少就是乙方的损失,甲方最多只需要支付最高价。计算方式和节约的一样,不过得注意因为超支所以乙方分担的部分会为负数。

3. 成本加激励费用合同CPIF,同样是上述两种情况

节约了:总价等于=实际成本+固定酬金+乙方分担的比例x(预算的总价-实际成本),乙方的盈利就等于总价减去实际的成本。

超支了:计算方式一样,乙方分担部分同样为负数。

所有乙方的利润都是用计算出来的总价减去乙方自己发生的成本来算的。

成本加成本百分比,所说的百分比的基础是拿实际发生的成本来作为基数计算,如:实际成本12万,百分比是10%,那么乙方的利润为1.2万。

推荐第10篇:采购合同

甲方(采购单位): ,电话:

乙方(供货单位): ,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年 月 日****政府采购中心第号采购项目招标结果及相关招投标文件,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采购的物品内容和成交价格:(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物品名称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数量成交价格(元)

合计(大写)¥

免费配送物品:

甲方不再另付任何费用。

第二条物品的质量技术标准、乙方售后服务及损害赔偿

1、物品的质量技术标准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招标文件和乙方投标文件所要求的技术标准执行。

2、乙方应按生产厂家的保修规定和投标文件说明的服务承诺做好保修等免费服务。但属于正常合理的损耗应由甲方承担。

3、乙方售后服务响应时间: 。否则,甲方可自行组织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货款和其他应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4、如因乙方物品质量原因,导致甲方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三条交付和验收

1、交付时间: ;交付地点: 。

2、乙方负责物品的运送、安装、调试,负责基本操作培训等工作,直至该物品可以正常使用为止;负责提供物品的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3、验收时间:甲方必须于乙方提出验收申请后 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甲方验收合格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

4、验收标准:

1)单证齐全:应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使用说明、保修证明、发票和其它应具有的单证;

2)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

第四条货款的结算

1、结算依据:采购合同、乙方销售发票、甲方出具的验收报告

2、结算方式:

第五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甲方不向乙方付款。乙方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1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物品品种、数量、规格、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或退货,并承担由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第六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法律及有关规章规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双方无条件服从该鉴定的结论;

2、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监督和管理

1、合

同订立后,双方经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先征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并送其备案。

2、甲乙双方均应自觉配合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否则,将对有关单位、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无效合同

甲乙双方如因违反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宣告合同无效的,一切责任概由过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附则

1、*****政府采购中心第 号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乙方投标文件及澄清说明文件都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甲、乙双方必须全面遵守,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政府采购中心各执一份。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4、附件:

采购单位(甲方): 供货单位(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签约地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第11篇:采购合同

通信地址

联系人

电话、传真

E-Mail1.3合同目的

提示:说明甲方向乙方采购何种物品,经双方协商后确定本采购合同。

2.术语、关键词解释

术语、关键词

解释

物品

系指供应商按合同要求,需向采购方提供的一切软件、硬件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服务

系指根据合

同,供应商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

3.采购物品说明

3.1采购物品及说明

3.2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

4.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

4.1本合同总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4.2预付款。甲方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在15日内,将合同总成交价的20,即人民币(元),作为预付款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以传真向甲方确认。如甲方不按上述规定准时支付预付款,则交货期作相应的顺延.4.3发货款。乙方按合同规定在发货时,将有关运输提单或自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和质量证书,以可靠方式寄递给甲方。甲方收到以上单据的次日起15日内,将合同总成交价的40,即人民币(元),作为发货款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以传真向甲方确认。

4.4验收款。在采购物品通过甲方的验收之后,甲方在15日内,将合同总成交价的40,即人民币(元),作为验收款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以传真向甲方确认。

4.5甲方和乙方应以书面方式相互通知各方的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如有变更,变更一方应在合同规定的相关付款期限前二十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如未按时通知或通知有误而影响结算者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5.交货与交货方式

5.1乙方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在30日内,将甲方采购的物品全部送达指定地点。

交货地点:

5.2乙方应在交货前7日内,以电话或传真向甲方提供交货计划(内容包括合同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和体积的约数、交货时间、地点、运输安排)。甲方应及时作好准备,办妥一切接货手续,在货物到达后四十八小时内提运完毕。

5.3甲方对乙方交付的物品,均应妥善接收并按设备储存的环境条件规定保管。对于因乙方误发、多发或少发的物品,甲方应负责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乙方查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5.4本合同所有物品运抵甲方现场后,双方代表共同参加开箱检验。如设备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设备发现短缺或损伤,应由乙方负责补足或修理,其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6.安装、调试与验收

6.1乙方派遣技术人员按合同规定的日程完成“采购物品”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并对甲方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保证使“采购物品”达到预定的性能指标。

6.2在安装调试过程中,甲方应提供各种配合条件和所需称职的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在乙方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配合乙方进行安装、调试和其他辅助工作。

6.3乙方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组织人员对采购物品进行验收测试,将验收测试情况记录在《采购物品验收报告》中。如果甲方发现采购物品中存在缺陷,双方应当视问题的严重性给出合适的处理措施。(1)如果采购物品存在严重的缺陷,则退回给乙方。乙方应当给出纠正缺陷,双方协商第二次验收的时间。乙方应当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2)如果采购物品存在一些轻微的缺陷,则乙方应当给出纠正缺陷的措施,双方协商是否需要第二次验收。

6.3当所有的采购物品都通过甲方的验收后,双方责任人签字认可,采购物品正式交付给甲方。之后,甲方将验收款(见合同条款4.3)支付给乙方。

7.品质保证与维护

7.1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采购物品”是全新的、技术是先进的、质量是良好的、性能是稳定可靠的、数量是完整无缺的。

7.2乙方承诺质量保证期:采购物品通过验收之日起,系统软硬件保修六个月。本保证不包含由于甲方不当的操作或修理造成的后果。

7.3在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硬件设备、软件和系统进行维护或维修,不收取任何费用。保修期结束后乙方依然负责对所售设备进行维护或维修,其间产生的材料费用由甲方承担。在设备保修期结束后一旦甲方要求进行升级和改造,乙方保证提供相应的服务,此项费用由甲方承担。

7.4如果采购物品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收到甲方维护要求后,在24小时内作出响应;遇有严重技术问题,重大故障,需要现场维护,乙方应在24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在交通允许的情况下)。

8.违约与赔偿

8.1甲方违约处理:

(1)如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准时支付款项时,应从最迟付款日的次日起,每日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部分总值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此项违约金额以逾期付款部分总值的百分之五为限度。

第12篇:采购合同

主要合同条款

甲方: 乙方:

根据甲方委托 (代理机构名称)实施的 项目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购买服务的内容及期限

1、甲方以

采购乙方提供的以下服务: 。内容包括:。

2、本合同项目下的服务期限为:

自______年___月日至______年___月日止,共计 天。

3、服务地点:。

第二条

合同金额

本合同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

服务质量标准为:

第四条

验收方及验收标准 第五条

服务受益方评价标准及方法

第六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付款方式

注:根据服务类型选择以下任一种付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

乙方履约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

2、分期支付:

(1) 按年/按季度/按月支付等额的服务费;

(2)合同签订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元(或服务费总额的 %);在交付服务成果后 日内,支付服务费总额的 %。

(3) 按进度支付服务费:

1)服务人员到达服务地并提交服务实施方案后__天内,甲方应将总服务费的__%付给乙方。

2)第二次付款为总服务费的__%,甲方应在乙方已经准备好,并递交了服务报告及其它相关文件,而这些报告和文件符合合同附件的要求并被甲方验收后付给乙方。

3)最后一次付款额应为总服务费的__%,甲方应在乙方递交了服务总结报告和说明并完全履行合同完毕日内付给乙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报价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__%的违约金。

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时间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__%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半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将该服务转包第三方完成。如私自转包,则处本合同总价__%的违约金。

4、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服务,到期拒付服务款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价的__%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则每日按逾期金额的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5、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第九条

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条

保密条款

1、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项目无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2、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知识产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工程咨询单位交付的成果文件、资料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处理。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

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十四条

税费

此项目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十五条

其它

1、本合同所有附件及政府采购文件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补充条款

1、谅解与备忘条款:

2、双方不可撤销的责任与义务:

3、双方约定以下补充条款: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 日

2、本合同订立地点:。

3、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代理机构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合同附件(签定具体合同时,若有附件应注明,并注明附件名称。)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开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第13篇: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时间/地点:

买方:

卖方:

地址:

联系人:

开户行:

账号:

税务登记号: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买卖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产品及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1. 标的、数量、质量、价款

1.1 具体的货物明细及报价详见本合同附件之“合同产品配置清单”。

1.2 卖方应就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产品进行配置检查,以保证买方采购产品的准确性、完整性,并能

满足买方的技术要求。如因产品不齐全或配置有问题,导致无法正常使用,为弥补上述问题所必须提供的产品都应由卖方免费提供。

2.交货期限、地点

2.1交货期限:日之前

2.2交货地点:买方指定地点,即:

3、运输、保险及包装

卖方自付费用负责交货前货物的运输及保险。卖方保证用最快捷与安全可靠的方式进行运输。

产品的包装应适合长途运输。

卖方在交货时应提交送货清单并在外包装及机壳上加注标志。标志应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及型号、数量、交货日期。

4.验收

卖方应在货到时提前

4.1 到货验收(交货地点进行):产品到达交货地点后,买方代表和卖方代表根据产品清单共同清点

产品箱数及外包装情况,根据外箱标识的产品名称开箱清点产品数量,验收结果双方代表签字认可。

4.2产品开箱安装加电调试验收(产品安装地点进行):到货验收后,买方应通知卖方及时到达产

品安装地点进行安装加电调试验收。验收结果双方代表签字认可。

4.2 (终验:产品安装加电调试验收合格后运行个月,如果运行正常,将视为验收结束。如果

运行1个月内出现故障,而此故障是因卖方所提供的产品硬件、软件或配置本身的原因所产生的,卖方自付费用负责在 3 天内更换或补充为合格产品,卖方对此承担迟延交货责任。最终验收结束后,双方代表在终验报告上签字认可。

5.支付

5.1本合同总价为。合同总价是固定的,未经买卖双方

书面同意,不得调整。除合同总价外,其他费用全部由卖方承担。

5.2 买方预付合同总价的%,元(人民币大写:元整),作为预付款。

5.2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到达本合同指定的交货地点并经安装加电调试验收合格后凭卖方开具的合同总额的17%税率增值税发票原件向卖方支付合同余款,即元(人民币大写:元整)。

6.保修和服务

6.1买方所购产品享有卖方或原厂商提供的年的免费保修服务。

6.2保修期自产品安装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保修期内本合同产品出现的任何非人为故障卖方免费为买

方现场解决(包括更换零备件)。保修期之后,卖方应以优惠价格向买方提供维修服务和维修条件。

6.3在售后服务过程中,卖方有责任指派有经验、合格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支持和服务,保修

和技术支持响应时间不超过8个小时。

6.4买方所购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卖方应在小时内解决故障,否则提供备用机替换,以保

证买方正常使用。

7.保证

7.1卖方保证所供产品由原厂商生产且全新未曾用过,并完全符合原厂出厂标准规定的质量、规格、

性能的要求及国家有关现行标准,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因卖方提供的产品故障而损坏买方的负载产品,否则买方有权拒绝收货或付款,并向卖方索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2卖方应保证对其所交产品拥有合法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及其它任何权益。如果卖方所交产品包含

任何知识产权,卖方应保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对卖方所交产品引起的任何所有权、知识产权或其它权益纠纷,卖方应在收到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以自己的费用解决,同时卖方应负责赔偿买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用、法院诉讼的费用、合理的律师酬金和费用、损害赔偿费用、罚款以及其它所有的损失或损害等等)。

8.不可抗力

若发生不可抗力,则须由受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14天内,取得公证机关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确认。双方同意,可凭此免除全部或部分相关责任。

9.违约责任

9.1如买方迟于合同规定时间付款,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自超过付款期限之日起,每周买方应付给卖

方未付款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总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

9.2如卖方迟于合同规定时间交货或不能按合同规定提供相应的保修及服务,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自

迟延之日起,每周卖方应付给买方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可由买方在付款时直接予以扣除,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因卖方原因造成的验收延期,卖方应按迟延交货承担违约责任。

9.3若卖方不能全部交货或全部交货时间超过15天,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而卖方仍需立即给付买方

合同金额100%违约金;此外,卖方还应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9.4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若在对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必须征得对方的书面同

意,否则需向对方支付本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

9.5 如卖方不能完成本合同第1.2款的约定,卖方需对产品加以调整,以满足买方的需求。否则所

产生的后果由卖方负责,同时买方有权退货。

10.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则申请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买卖双方均受其约束。仲裁费用由败方承担。在仲裁过程中,除提交仲裁的那部分合同外,合同继续履行。

11.其他

11.1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内容。

11.2本合同一式四份,买方卖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复印件有效。

买方:卖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日期:

第14篇:采购合同

第四章 合同条款

一、合同协议书格式

合同协议书

采购人(全称):

供货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双方就 (整体工程名称) 建设所需的 (货物名称) 采购事项达成一致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整体工程概况

整体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资金来源:

二、供货范围

三、签约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 小写:元

四、供货周期

供货周期:日历天 计划开始日期:年月日 计划到货日期:年月日

五、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本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6.投标报价表;

7、技术响应资料;8.技术标准和要求; 9.其他合同文件。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七、供货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供货并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供货物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八、采购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供货人支付合同价款。

九、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份,其中,采购人份,供货人份。

十、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本合同自生效,双方各自履行完成合同义务后自动失效。

采购人:(盖单位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货人:(盖单位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签字地点:

年月日

二、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1.一般规定

1.1 词语定义

除非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本合同中下列措词及用语应当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与货物

1.1.1.1整体工程:指合同协议书载明的,采购人采购并由供货人提供货物用于其建设并构成其组成部分的建设工程。

1.1.1.2采购项目:指采购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建设工程货物的采购事项。1.1.1.3货物:指供货人按照供货合同约定向采购人提供的,构成整体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整体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工程设备、材料。

1.1.1.4服务:指供货合同约定供货人应当承担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等与供货有关的辅助工作。

1.1.1.5供货地点:指由采购人指定的其所购买的货物运达的场所或者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其他场所。

1.1.1.6供货周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供货人完成采购项目的期限。1.1.1.7质量保证期:指供货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供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货物质量保证的期限。

1.1.2合同

1.1.2.1供货合同:指采购人和供货人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文件。

1.1.2.2合同文件:指合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构成供货合同的所有文件。1.1.2.3合同协议书:指由采购人和供货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

1.1.2.4中标通知书:指采购人通知供货人中标的函件。

1.1.2.5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供货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2.6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2.7合同条款通用部分: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活动,明确合同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的文件。

1.1.2.8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指构合同当事人根据供货合同实际需要对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相关内容的具体约定、补充和修订。

1.1.2.9投标报价表: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供货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投标报价表。

1.1.2.10技术响应资料: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供货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的技术响应资料。

1.1.2.11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根据采购项目的的实际情况,用以明确采购内容及范围、技术标准、技术要求、服务要求、相关图纸等内容的文件。

1.1.2.12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3合同当事人

1.1.3.1采购人:指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具有采购约定货物及服务的主体资格,并具有支付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2供货人:指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具有提供约定货物及服务的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4其他

1.1.4.1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2签约合同价款:指采购人和供货人在本供货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款,

1.1.4.3合同价款:指采购人用以支付供货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完成采购范围内全部工作并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款项,包括签约合同价款以及根据合同文件约定对其进行的调整。

1.1.4.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1.1.4.5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1.5本合同涉及的其他词语定义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2解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语,均指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即采购人和供货人。

本供货合同条款及其他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当考虑。

除非有特别指明是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凡合同文件中对合同条款编号的引用,无论是否已指明是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均是指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包括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对其的补充和修订。

1.3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手写、打字或印刷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上述第1.1.2.2目所包含合同文件均应当是书面形式,合同文件中的任何条款所述及的由任何人所发出或颁发的任何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当是书面形式。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当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并不应当被无故扣押或拖延。

此类书面表达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的送达地址等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4语言和文字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供货合同的所有合同文件的制订、解释和说明,均应当使用中文。如果合同文件中使用了非中文的文本,提供该合同文件的一方应当同时提供中文的翻译文本,并应当按照翻译文本对该合同文件进行理解、解释和执行。

1.5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构成本供货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当能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其附录; (4)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5)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6) 投标报价表; (7) 技术响应资料; (8) 技术标准和要求;

(9) 其他合同文件,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规定。

双方在本供货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供货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

1.6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供货合同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市地方法规。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国家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供货合同。

1.7技术标准和要求

供货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执行。除已在技术响应资料中明示并取得采购人认可的偏差外,供货人如果更改本采购项目“技术标准和要求”,应当事先获得采购人书面形式认可。

如果“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出现国外规范或标准,采购人应当向供货人提供中文译本,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与此有关的购买和翻译等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如果“技术标准和要求”各条款相互之间存在矛盾,供货人应当遵循较严格的规定,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1.8图纸

1.8.1图纸

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向供货人提供图纸,提供图纸的日期及图纸套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采购人所提供的图纸套数无法满足需要时,由供货人自费复制。

如果购买或复制标准图纸,购买或复制标准图纸的责任及费用由供货人承担。 1.8.2图纸误期和误期的费用

由于采购人未能按时向供货人提供图纸,已经或将要对供货周期造成影响时,供货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说明所缺图纸的具体细节、对供货周期的影响以及提供图纸的最晚时间。采购人仍然未能向供货人提供所需图纸,应当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延长供货周期并为供货人追加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

1.8.3其他规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采购人义务

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其义务包括: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供货人免于承担因采购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3)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回复、审批或确认供货人提出的任何询问或申请。未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回复、审批或确认的,应当视为已获得采购人批准。

(4)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向供货人提供图纸。 (5)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供货人义务

供货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其义务包括: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文件约定供货及提供相关服务。

(3)应当对本采购项目货物的质量负全面责任,但属于非供货人原因造成的本采购项目的缺陷和质量事故的责任除外。

(4)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工作内容和供货周期要求,编制采购项目供货计划。 (5)采购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所发出的所有指令,供货人应当予以执行。

(6)采购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指令。采购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的指令,供货人有权拒绝执行,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负责本采购项目与其他项目技术支持、试验测试、设计联络、协调管理、调试、图纸资料、技术文件管理方面的工作。

(8)合同文件约定需采购人审批、认可的货物(包括样本、文件或工作),供货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提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及时向供货人出具相关审批意见。审批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未以书面形式发出审批意见或超过合同文件约定时间的,以供货人发出的文件为准。采购人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议皆不会减轻或免除供货人按照合同文件而承担的责任。

(9)应当审阅所有合同文件。发现合同文件有歧义或需要补齐、补正有关内容的,应当及时告知采购人。

(10)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采购项目供货计划 4.1供货计划的提交

4.1.1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供货人应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采购人同意的格式和详细程度,提交供货计划,并获得采购人批准。该供货计划不得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采购项目供货计划相应内容做出实质性变动。

4.1.2供货计划提交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4.2供货计划的修订

当实际供货进度与已批准的供货计划存在偏差时,或当供货人发现其本身货物供应存在延误可能时,供货人应当对供货计划进行修订,并将修订后的供货计划报采购人批准,采购人的批准不会减轻或免除供货人的责任。 4.3进度计划的保证

供货人应当按照经采购人批准的供货计划(包括修订)供货,并承担相应费用。

5.供货周期

具体供货周期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6.供货周期延误 6.1非供货人造成的延误

6.1.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本项下述原因导致属于可证明的供货周期延误时,应当延长供货周期,但供货人应当通过调整工作安排尽量减少损失。

(1) 本供货合同约定的变更事项; (2) 不可抗力;

(3) 无法合理事先预见的现场自然条件或环境; (4) 由采购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干扰或阻碍; (5) 在事前无法合理预见,并且按照合同约定不应当由供货人代其承担责任的第三方造成的延误、干扰或阻碍;

(6) 其他允许延长供货周期的情况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6.1.2供货人为了获准上述延长的供货周期,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否则采购人可不必就延长供货周期事宜做出任何决定。提交书面报告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6.2供货人造成的供货周期延误

供货人原因造成的供货周期延误,均由供货人承担相关责任,供货周期不予顺延。 6.3供货周期延误的违约处理

6.3.1如果供货人未能在供货周期内或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延长了的时间内完成本供货合同,供货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向采购人支付误期违约金,误期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文件约定的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本供货合同约定的误期违约金及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6.3.2误期违约金将从按照合同应当支付或将会支付给供货人的款项中扣除,或要求供货人偿还。

6.3.3如果采购人提供切实证据,证明供货人按照本条支付给采购人的误期违约金总额不足以弥补因误期供货给采购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并且该损失是供货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供货人应当另行向采购人支付赔偿金。

7.包装

7.1供货人提供的货物包装应符合本合同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约定,并承担相应费用,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7.2包装应足以承受转运过程中的野蛮装卸,暴露于恶劣气温,盐分大和降雨环境,以及露天存放。包装箱的尺寸及重量应考虑货物最终目的地的远近程度以及在所有转运地点缺乏重型装卸设施的情况。

7.3供货人应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文件约定的供货地点。供货人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7.4其他包装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8.服务 8.1技术服务

供货人提供的技术服务应符合本合同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约定,并承担相应费用,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8.2运输

供货人提供的货物的运输应符合本合同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约定,并承担相应费用,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8.3售后服务

供货人提供的售后服务应符合本合同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约定,并承担相应费用,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8.4其他约定

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9.备品备件、易损件/消耗性材料

9.1供货人提供的备品备件、易损件/消耗性材料(含与备品备件、易损件/消耗性材料有关的材料和资料)应符合本合同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约定,并承担相应费用,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9.2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0.检验和测试

10.1采购人有权检验和测试本供货合同约定货物,以确认符合合同文件的要求,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0.2检验和测试的方法及标准应符合本合同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约定,检验和测试时间、地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0.3如果任何被检验和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技术要求的,采购人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供货人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技术要求。

10.4发货前,供货人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文件约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要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供货人检验的结果和详细要求应在质量证书中加以说明,并由采购人予以确认。 10.5采购人在货物到达合同文件约定的供货地点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经检验合格并获得采购人批准后,方可用于永久工程。

10.6采购人在货物到达合同文件约定的供货地点后,对货物进行检验的权利不会因为在启运前通过了采购人检验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10.7其他检验和测试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样品 11.1样品费用

样品的提供应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约定,并承担相应费用,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1.2样品报送

11.2.1对于在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所有需要报送样品的货物,供货人应按照“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约定的时间提交,向采购人提交样品并附上必要的说明书、证书、出厂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供检验。

11.2.2应当按照采购人要求报送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供货人在报送样品时应当按照采购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采购人应当及时签收样品。 11.3样品批复

11.3.1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货人报送的样品后,经采购人批准后,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通知供货人对此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令。供货人应当根据采购人的书面批复和指令进行下一步工作。

11.3.2如果采购人未能在收到样品后给出书面批复或指令,供货人应当就此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尽快批复。如果采购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时间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采购人已批准。

12.合同价款 12.1计价和支付货币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供货合同下的计价、支付和结算均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 12.2合同价款

本供货合同采用的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2.3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款在下述因素影响下可按照下述规定予以调整: (1) 本供货合同签订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且这种变化对合同价款具有强制性调整作用时,合同价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调整;

(2) 发生变更时,按照第13条和14条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3) 其他调整因素及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3变更 13.1变更

如果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对本采购项目做出变更,则采购人有权发出指令要求供货人进行下述工作,供货人应当遵照执行:

(1) (2) (3) (4) (5) (6) 增加或减少本供货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货物的数量;

改变本供货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货物的性质、质量、规格或类型; 改变本供货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货物的供货地点;

改变本供货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货物的供货周期及供货计划; 改变本供货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货物的服务; 其他指令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3.2变更的影响

变更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使合同失效,但所有变更对工程合同价款的影响应当按照本供货合同约定进行变更计价。如果采购人发出指令进行供货变更完全是因为:

(1) (2) (3) 供货人的违约或毁约; 供货人自身的方便; 供货人其他的原因。

则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变更的费用应当由供货人承担。 13.3变更的指令

13.3.1无采购人发出的书面指令,供货人不得做出任何供货变更。因供货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采购人的直接损失,由供货人承担,延误的供货周期不予顺延。

13.3.2如果工作内容的增加或减少不是由于变更造成,而是由于工作内容与招标时存在差异,则采购人不必为此发出增加或减少工作内容的指令,该情况不属于本条所指的变更。13.4供货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13.4.1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供货人可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合理化建议。采购人发出的对供货人的合理化建议的批准或认可,并不表示供货人的合理化建议构成本供货合同下所指的变更,也不表明采购人将承担任何责任。只有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供货人的合理化建议才能构成本条所指的变更:

(1) 供货人的合理化建议被证明是出于有利于采购人实现其本供货合同的目的和利益,或者是由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及相关设计图纸等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中错误或明显不合理或明显不可行;

(2) 供货人的合理化建议所涉及的工作并非供货人自身的质量缺陷、材料采购不力、技术力量不足、或供货周期延误等原因。

按照上述规定,由采购人发出的书面形式确认为变更的合理化建议将构成合同条款约定的变更,其计价应当按照第14条的有关约定执行。

13.4.2在供货人的合理化建议为采购人带来额外经济效益的情况下,此类经济效益应当由采购人和供货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比例进行分享,约定的比例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3.5其他要求

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4.变更的计价 14.1变更的计价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上述的所有变更需要按照本条要求予以确定其价格的追加或扣减项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计价:

(1) 对合同中已有适用项目的,按合同已列明的单价计算调整合同价格; (2) 对与合同中已有类似项目的,参照已有项目在合同中列明的单价确定单价; (3) 合同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合同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单价; (4) 其他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4.2变更计价的程序

14.2.1在变更工作确定后,供货人认为变更工作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时间内,向采购人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文件。采购人收到该申请后,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该变更合同价款申请已被确认。

14.2.2变更工作确定后,若供货人未在第14.2.1项约定的时间内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申请,则采购人可根据自己所掌握资料和信息自行确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14.2.3确认的变更价款按照第15.2.3项规定随货款一并支付。

14.2.4按照指令完成变更及调整合同价款不得影响工程的连续供货。在合同价款结算时双方仍有争议,则按照第22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14.2.5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供货人不得以采购人和供货人之间未能就变更工作的计价达成一致而拒绝实施变更工作。14.3其他要求

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5.支付 15.1预付款

15.1.1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采购人应当在本供货合同签订后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由采购人向供货人以无息的方式预付合同文件约定的预付款,预付额度和支付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5.1.2预付款的抵扣起始时间和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5.2货款

15.2.1货款的付款周期、条件和金额

货款的付款周期、条件和金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5.2.2货款申请

供货人应根据15.2.1项规定的付款周期和条件,按照采购人同意的格式,向采购人提交货款申请,说明供货人认为其有权得到的款额,同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

15.2.3货款支付

采购人在收到供货人按照15.2.2项提交的货款申请后,采购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并采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方式,按照其审核确认的应付货款和应当抵扣的货款(如有)向供货人进行支付。 15.3质量保证金

15.3.1在按照本供货合同约定做合同价款结算支付时,采购人将从结算尾款中扣留出一笔金额作为整体工程的“质量保证金”。

15.3.2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5.4延期支付 15.4.1采购人未按照第15.1款的约定支付预付款,供货人应当及时向采购人发出书面催款通知,采购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照要求预付,经供货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但应当与供货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协议应当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应付之日起向供货人支付应当付款的利息(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如果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供货无法进行,供货人可按照第17.1.1项约定执行。

15.4.2采购人未按照第15.2款的约定支付货款,供货人应当及时向采购人发出书面催款通知,采购人收到供货人书面形式通知后仍不能按照要求付款,经供货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但应当与供货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协议应当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应付之日起向供货人支付应当付款的利息(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如果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供货无法进行,供货人可按照第17.1.1项约定执行。

15.4.3采购人未按照第15.3款的约定支付质量保证金,供货人应当及时向采购人发出书面催款通知,采购人收到供货人书面形式通知后仍不能按照要求付款,经供货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但应当与供货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协议应当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应付之日起向供货人支付应当付款的利息(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16.质量保证 16.1正常质量保证期

16.1.1正常质量保证期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6.1.2在正常质量保证期内,供货人应对在正常质量保证期内出现或产生的缺陷,根据本供货合同第17.2.1项的规定向采购人承担责任,并满足采购人的要求,除非该缺陷是由于采购人不遵守供货人的说明而操作及保养货物造成的。

16.1.3若部分货物在保证期内需要更换、重新设计、修改或更新,这部分货物的保证期自双方确认的修复完成日起重新计算。16.2质量保证延长期

除依照本供货合同第16.1款规定的正常保证期责任外,供货人应对主要部件在其相应的质量保证延长期内提供延长质量保证,并对之承担责任。具体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6.3供货人收到通知后应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使系统、设备和材料的相应部分恢复到合同文件约定的状态和规格。被修理或更换的货物或部件从出厂地至最终目的地的运保费由供货人承担。供货人收到通知后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的时间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6.4如果供货人收到通知后应按照第16.3款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采购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货人承担,采购人根据合同文件的约定对供货人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6.5如果任何缺损部分供货人不能按照第16.3款规定的期限或双方商定的合理期限内修补,则采购人可在通知供货人后自行修补缺损,其费用和风险由供货人承担,但不影响合同文件约定的供货人责任;经供货人认可,采购人可对细小缺陷进行修理或调整,但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供货人承担。

16.6供货人保证在现场现有条件下,合同项下的货物在正常操作情况下不会因供货人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的缺陷、错误或材料选用及制造工艺上的缺陷而产生故障。若由于货物在设计制造工艺上的缺陷(包括潜在缺陷)而导致安全事故,给采购人造成所有的损失应由供货人赔偿。

16.7供货人还应保证合同项下所提供的服务,应按合同文件约定进行并保证不存在因供货人的过失、错误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16.8供货人所供的货物必须已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授予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的许可,否则,一切责任由供货人负责。

17.违约 17.1采购人违约

17.1.1供货人有权暂停供货

17.1.1.1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如果采购人未能按第15条约定向供货人支付按照本供货合同应当支付的款项,供货人可向采购人发出催款通知,并有权在通知发出后暂停本采购项目或减缓供货,由此而发生的全部增加费用,均由采购人承担,供货周期相应顺延。

17.1.1.2如果采购人在收到供货人发出的催款通知后,随后即支付包括约定利息在内的应当支付的款项,而供货人尚未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则供货人依据第17.1.2项所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即告失效,供货人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货。

17.1.1.3本款的约定并不影响供货人依据第17.1.2项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17.1.1.4采购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供货人有权暂停本采购项目或减缓供货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7.1.2供货人有权解除合同 17.1.2.1如果采购人发生下述情况之一,供货人可向采购人发出拟解除合同的书面形式通知。如果采购人在收到供货人发出的上述通知后,按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仍然持续该等过失,则供货人有权解除本供货合同:

(1) 在收到供货人按照第17.1.1项发出的催款通知后,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仍未能向供货人支付本供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款项,供货人有权解除本供货合同。

(2) 采购人采购的货物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供货人无法供货,且在催告后仍未履行相应义务。

(3) 采购人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发生非重组、重建或合并时,则供货人有权立即解除本供货合同。

17.1.3合同解除后的支付

根据第17.1.2项合同解除后,采购人应当退还履约保函,并支付给供货人按照第15条应当支付的所有款项,及由于合同解除而使供货人蒙受的任何损失。 17.2供货人违约

17.2.1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供货人发生下述情况之一,采购人可向供货人发出拟解除合同的书面形式通知。如果在供货人收到采购人发出的上述通知后,按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仍然持续该等过失,则采购人有权解除本供货合同:

(1) 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又不遵照采购人的要求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改正此类过失或违约行为;

(2) 将本供货合同进行转包、分包的; (3) 已供货物的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如果供货人破产、无力偿还债务、发生非重组重建或合并时、失去政府所颁发的实施本供货合同工作所必须的资质或资格,则采购人有权立即解除本供货合同。

17.2.2合同解除后的支付

采购人根据第17.2.1项解除合同后,应与供货人协商确定:

(1) 在上述解除合同时,供货人就其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实际供货货值,已合理得到或理应得到的款额;

(2) 供货人应当赔偿采购人因终止合同所导致的任何直接损失;

当上述供货人合理得到或理应得到款额扣除其应赔偿采购人的直接损失后的金额超过了采购人已经向供货人累计支付的全部款额时,超出部分金额成为供货人归还给采购人的债权;未超出时,不足部分金额成为采购人应当补充支付给供货人的款项。

采购人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并不影响其拥有的其他权利或补偿。

18.索赔 18.1供货人索赔

18.1.1如果采购人未能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或如果采购人履行的义务存在错误给供货人造成损失,供货人可按照以下约定向采购人提出索赔。

18.1.2供货人索赔的提出:

(1) 供货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按照合同文件时间约定的时间内,向采购人提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当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供货周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供货人向采购人提交索赔报告的时间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供货人应当按照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报告,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供货周期延长天数;

(3)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按照合同文件时间约定的时间内,供货人应当向采购人提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供货周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供货人向采购人提交最终索赔报告的时间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8.1.3供货人索赔的处理:

(1) 采购人收到供货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供货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采购人可要求供货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复印件。

(2) 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对供货人提出的追加付款和(或)延长供货周期的要求进行审核和确认,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按照合同文件时间约定的时间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供货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时间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 如果采购人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按照第18.2.3(2)目约定的时间内未答复供货人处理结果的,则视同采购人接受了供货人的索赔要求。

(4) 供货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18.1.5项完成赔付。供货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2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18.1.4供货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1) 如果供货人未按照第18.1.2项的时间要求提出索赔,视为供货人已放弃了对相关事件的索赔。

(2) 如果供货人以书面形式确认了采购人审定的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后,应当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合同价款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3) 供货人提交的最终合同价款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供货人书面形式确认了采购人审定的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办理完合同价款最终结清手续之日止。

18.1.5供货人的索赔要求被批准后,其应当获得的索赔款由采购人随货款支付。18.2采购人的索赔

18.2.1如果供货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供货人所履行的义务存在错误给采购人造成损失,采购人可按照以下约定向供货人提出索赔。

18.2.2采购人索赔的提出:

(1) 采购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按照合同文件时间约定的时间内,向供货人提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当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采购人向供货人提交索赔报告的时间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合理时间间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报告,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索赔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延长天数; (3)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按照合同文件时间约定的时间内,采购人应当向供货人提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金额和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采购人向供货人提交最终索赔报告的时间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8.2.3采购人索赔的处理:

(1) 供货人收到采购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采购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供货人可要求采购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 供货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对采购人提出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的缺陷责任期的要求进行审核和确认,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按照合同文件时间约定的时间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采购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时间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 如果供货人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按照第18.2.3(2)目约定的时间内未答复采购人处理结果的,则视同供货人接受了采购人的索赔要求。 (4) 采购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18.2.5项的约定完成赔付,采购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2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18.2.4采购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1) 如果采购人未按照第18.2.2项的时间要求提出索赔,视为采购人已放弃了对相关事件的索赔。

(2) 当采购人开具了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后,应当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合同价款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3) 采购人在开具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后,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只限于开具合同价款结算报告至办理合同价款最终结清手续期间所发生的索赔事件。提出索赔的期限至办理完合同价款最终结清手续之日止。

18.2.5供货人应当付给采购人的索赔金额可从采购人拟支付给供货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供货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采购人。当拟支付给供货人的合同价款已不足以满足索赔金额时,供货人应当在接受索赔处理结果后,按照合同文件时间约定的时间内,将其差额赔偿给采购人。差额赔偿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8.3非索赔事项

以下事项按照相关条款处理,并不视作本条款所述之索赔: (1) 变更对合同价款的增减按照第13条和第14条的约定办理; (2) 保险事宜索赔按照保险条款处理。

19.保险

19.1人身财产损伤和采购人的保障

供货人应当对与本采购项目实施期间发生的因本供货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导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承担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应当保障采购人免于承担该等责任,除非有关伤亡是采购人或其应当负责人士所导致。 19.2运输险及存仓保险

供货人应当负责其供应的货物在运送途中直至运抵现场的安全;如果认为有需要,供货人应当自行购买有关保险。 19.3第三者责任险

19.3.1采购人负责办理第三者责任险,并将一份保险单复印件转交供货人,但供货人按照本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及责任并不会因采购人办理保险及供货人是否已阅读及了解保单内容而受到影响。

19.3.2供货人应当自行决定采购人提供保单之保险范围、赔额、类别等是否能满足供货人的要求,如果供货人认为不足保障其风险,供货人应当自费补充投保。如果供货人另外增加保险,供货人应当将生效后的投保保险单和收据的复印件立即交给采购人备案。

19.3.3供货人被视为已清楚明确保险单内的一切条款,并会积极遵循保险条款和承保人关于解决索赔、追讨损失和防止意外的一切合理要求,和自费负责因其未能遵循所导致的后果。供货人应当尊重保险索赔的结果,并放弃对采购人因处理保险事宜所引起的一切赔偿及责任的追讨。

19.3.4保险期如果因供货人的过失而需延长,由此而增加的保险费均由供货人负担。19.3.5如果本采购项目或与本采购项目有关的人员或第三者受到损伤或发生事故,供货人应当立即通知采购人,并以书面形式详述经过。 19.4其他商业保险

供货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为了分散或降低风险,供货人可办理其他商业保险,其费用由供货人自行负担。

19.5保险事故发生时,供货人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和蔓延,并应第一时间内通知采购人及投保的保险公司,积极配合采购人办理相关保险索赔事宜。19.6保险事故发生时,供货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受损的货物。如因供货人保管不善造成受损的货物缺失或加剧损坏,从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减少赔付时,供货人应向采购人赔偿该拒赔或减赔部分的财产损失。 19.7关于保险的其他要求

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保证担保 20.1预付款保证担保

20.1.1如果合同文件约定,采购人向供货人支付预付款时,供货人应当向采购人提交同等金额的预付款保证担保,供货人应当在采购人支付预付款的同时向采购人提交预付款保证担保。供货人办理预付款保证担保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采购人是否要求供货人提交预付款保证担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1.2供货人不能按照合同文件约定使用预付款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20.1.3预付款保证担保的有效期截至预付款全额返还或抵扣完之日。 20.2履约保证担保

20.2.1如果合同文件约定,供货人应当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担保,供货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担保。供货人办理履约保证担保的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款内。采购人是否要求供货人提交履约保证担保及其额度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2.2履约保证担保有效期应当截止至本合同文件约定的截止日期内。即便本采购项目的供货周期延长,供货人也应当延长担保有效期,但采购人应当承担增加了的担保费用。履约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2.3供货人不能按照合同文件履行其义务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采购人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供货人,说明其违约情况。如果采购人索赔的理由是因货物质量问题,采购人还应当同时提交供货人出具的确认货物质量问题的证明文件,或者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20.2.4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0.3支付保证担保

20.3.1采购人要求供货人提交履约保证担保的,采购人应当同时向供货人提交与履约保证担保等额的货款支付保证担保。

20.3.2货款支付保证担保有效期至采购人根据本供货合同约定完成了除货物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合同价款支付完毕之日起至本合同文件约定的截止日期内。货款支付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3.3供货人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交采购人未按照本供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证明。

20.3.4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0.4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

20.4.1如果合同文件约定,采购人要求供货人向采购人出具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的方式来取代在合同价款结算付款中扣留一定比例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供货人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为供货人开具的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采购人是否要求供货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及其保证担保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4.2供货人不履行质量保证责任时,采购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质量保证担保责任。20.5相关约定

20.5.1保证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专业担保公司。20.5.2货款支付保证担保和履约保证担保、货款支付保证担保和预付款保证担保不得为同一保证人。

20.5.3保证担保均以保函的形式出具。保证人应当在保函中明确赔付方及期限。 20.5.4保证担保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条件为有条件担保。

20.5.5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本供货合同中止执行、解除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20.5.6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已届满,或保函约定的担保金额已被债权人全部索赔,但债务人尚未实际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重新提交保函。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

21.1.1不可抗力一般包括以下的情况: (1) (2) (3) (4) (5) (6) 国家权威部门发布且被界定为灾害的瘟疫、地震、洪水、风灾、雪灾等; 战争;

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飞行器坠落; *、*、骚乱或混乱,但完全局限在采购人及其供货人内部的事件除外; 因适用法律的变更或任何适用的后继法律的颁布所导致本供货合同的履行不再合法。

21.1.1如果在合同生效日期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从而阻止合同义务的履行,在该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采购人和供货人均不应当被认为违约或毁约。但如果采购人或供货人延迟履行其合同义务以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责任。 21.2采购人和供货人的义务

21.2.1如果采购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供货人,并且只要合理可行,应当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采购人还应当将他的建议通知供货人,目的在于完成供货以及减少采购人和供货人任何损失。

21.2.2如果供货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采购人,并且只要合理可行,应当尽力继续履行其供货合同中的义务。供货人还应当将他的建议通知采购人,包括任何合理的履约替代方法。但未经采购人的同意,供货人不得实施此类建议。 21.3不可抗力发生情况下的付款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造成整体工程的损失和损害,供货人有权要求采购人将该事件发生前按照合同所完成的货款及时支付给供货人。 21.4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划分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供货周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照以下原则承担:

(1) 已运至供货场地的货物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采购人承担; (2) (3) 采购人和供货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供货人的停工损失由供货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供货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4) 不能按期供货的,应当合理延长供货周期,供货人不需支付逾期违约金。采购人要求提前供货的,供货人应当采取提前供货措施,提前供货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21.5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采购人和供货人均应当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21.6.1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时间持续超过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则尽管批准了供货周期延长,合同双方仍均可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在该通知送达对方时,本供货合同自动解除。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持续超过时间的具体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1.6.2合同解除后,供货人应对已供货的货物由供货人负责退货或解除供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供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供货人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采购人应当退还履约保函,并支付给供货人按照第 25条应当支付的所有款项。

22.争议

22.1争议解决方式

如果采购人和供货人由于本供货合同的履行而发生任何争议时,双方可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者邀请第三方调解此类争议。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或通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可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 (2)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的解决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2.2发生争议时合同的履行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采购人和供货人都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1) (2) (3) (4) (5)

23.专利权

23.1供货人应保证其拥有货物及服务的知识产权,并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货物及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任何专利、注册的设计、版权、商标或商品名称或其他知识产权及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及索赔。但如果此种侵犯是由于遵照采购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引起者除外

23.2合同价已包括所有应支付的,对专利权、版权、使用权、设计或其他知识产权而需要向其他方支付的版税等费用。

23.3应供货人要求并在由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采购人应当协助供货人对任何上述索赔和诉讼进行争辩,供货人应当偿付给采购人由此而导致的全部合理的开支。

24.严禁贿赂

如果采购人或供货人、代理人或服务人员给予或提出给予任何人以任何贿赂、礼品、小费或佣金作为引诱或报酬,以达到下列目的或企图:

(1) (2) 使该人员采取或不采取与该合同有关的任何行动; 使该人员对与该合同有关的任何人员表示赞同或不赞同。 单方违约导致本供货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供货; 不可抗力导致本供货合同无法履行; 调解要求停止供货,且为双方接受;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供货; 法院要求停止供货。

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供货人或采购人可在向对方发出通知后14天内终止合同。终止合同的决定并不影响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按照合同所拥有的所有其他权益。

25.保密 合同双方都应当履行对本供货合同的保密义务,未征得对方事先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在任何经营活动中、技术文献或其他地方发表或披露本供货合同或其任何细节。更不得把全部或部分的与本供货合同有关的资料翻印外传。

26.合同文件的修改

即使由于任何原因使得本供货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或约定无效或无法履行,这种情况也不应当影响到本供货合同中其他条款或约定的有效性,也不应当在任何方面使得本供货合同完全失效。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且合同双方均认为有必要对已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或约定进行修改时,双方均应当本着不改变本供货合同的最终目的,并最大限度地保证本供货合同的最终目的不受影响的原则,完成相关条款的修订。任何情况下,双方修订合同时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本供货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7.文件版权

采购人颁发给供货人的图纸、技术规范和反映采购人关于本供货合同的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版权属于采购人拥有,供货人可因实施本供货合同的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供货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在征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前,供货人不得为了实施其他目的而复制、使用采购人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供货人为实施整体工程所编制的供货文件的版权属于供货人所拥有,采购人可因实施整体工程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其他无关的事项。在征得供货人书面同意前,采购人不得为了实施其他目的而复制、使用供货人的此类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8.合同效力及份数

本供货合同自采购人和供货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获授权代表于合同协议书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生效条件或期限见合同协议书相关约定。双方各自履行完合同义务后自动失效。

合同正本贰份,采购人和供货人各执一份;副本份数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三、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一般规定 1.1.5其他词语定义

1.3书面形式

1.3.4采购人书面形式接收地址、传真号码、邮寄地址和电子传送地址:

(1) 传真号码:邮政编码: (2) 邮寄地址: (3) 送达地址: (4) 电子邮箱地址:

供货人书面形式接收地址、传真号码、邮寄地址和电子传送地址: (1) 传真号码:邮政编码: (2) 邮寄地址: (3) 送达地址: (4) 电子邮箱地址: 1.5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9)其他合同文件: 1.8图纸 1.8.1图纸

采购人应当向供货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及图纸套数: (1) 提供时间: (2) 提供套数: 1.8.3其他规定:

2.采购人义务 2.(5)其他义务:

3.供货人义务 3.(10)其他义务:

4.采购项目供货计划 4.1.2供货计划提交时间

5.供货周期 具体供货周期

6.供货周期延误 6.1非供货人造成的延误

6.1.1(6)其他允许延长供货周期的情况: 6.1.2提交书面报告的时间: 6.3 供货周期延误的违约处理

6.3.1误期违约金及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7.包装

7.4其他包装约定 8.服务 8.4其他约定

9.备品备件、易损件/消耗性材料 9.2其他约定

10.检验和测试

10.2检验和测试时间和地点

检验和测试时间: 检验和测试地点:

10.7其他检验和测试约定

12.合同价款 12.2合同价款

本供货合同采用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为: 12.3合同价款的调整 (3)其他调整因素及方法:

13.变更 13.1变更

(6) 其他指令要求:

13.4供货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13.4.2约定的比例: 13.5其他要求

14.变更的计价 14.1变更的计价

(4) 其他要求:

14.2变更计价的程序

14.2.1供货人提出调整合同价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 采购人针对调整合同价款申请进行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的时间:_________ 14.3其他要求

15.支付 15.1预付款

15.1.1预付款预付额度及支付时间: 15.1.2预付款抵扣起始时间和抵扣方式:

15.2货款

15.2.1货款的付款周期、条件和金额: 15.2.3货款的支付:

(1) 货款支付时限: (2) 货款支付方式: 15.3质量保证金 15.3.2质量保证金:

(1) 质量保证金的额度: (2) 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时间: (3) 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方式:

16.质量保证 16.1正常质量保证期

16.1.1正常质量保证期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2质量保证延长期

具体要求:

16.3 供货人收到通知后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的时间:

17.违约 17.1采购人违约

17.1.1.4采购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供货人有权暂停本供应项目或减缓供货的时限: 17.1.2供货人有权解除合同

(1) 采购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供货人有权解除本供应项目的时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索赔 18.1供货人索赔

18.1.2供货人索赔的提出:

(1)供货人向采购人提交索赔报告的时间: (3)供货人向采购人提交最终索赔报告的时间:

18.1.3供货人索赔的处理:

(2)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时间:

18.2.2采购人索赔的提出

(1)采购人向供货人提交索赔报告的时间: (3)采购人向供货人提交最终索赔报告的时间:

18.2.3采购人索赔的处理:

(2)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时间:

18.2.5差额赔偿时间: 19.保险

19.7关于保险的其他要求

20.保证担保 20.1预付款保证担保

20.1.1采购人向供货人支付预付款时,采购人(要求/不要求)供货人同时提交预付款保证担保。

20.2履约保证担保

20.2.1采购人______________(要求/不要求)供货人提交履约保证担保,要求供货人提交履约保证担保时,履约保证担保的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2履约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4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3货款支付保证担保

20.3.2货款支付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3.4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4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

20.4.1采购人(要求/不要求)供货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要求供货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时,保证金保证担保的期限: 21.不可抗力

21.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21.6.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持续超过时间的具体约定: 22.争议

22.1争议解决方式

本供货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约定采用如下第( )种方式:

(1) (2) (3)

28.合同效力及份数 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起诉。

副本份。 补充条款

第15篇:采购合同

采 购 合 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供、需双方本着平等、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采购、乙方向甲方供应附件一中所列产品签订本合同。

一、供货方式:

1.由甲方以《采购订单》方式向乙方下达采购订单,乙方须按照订单要求提供产品。

2.乙方在收到《采购订单》后应回传确认函,如有任何问题必须在一个工作日(8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默认。

3.甲方有权根据生产计划的变更以及乙方产品的供货质量、采购订单的执行情况、售后服务质量等条件对乙方的供货品质及数量进行及时调整,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

4.为保证产品数量的准确性,乙方须免费提供1-3%的易损耗件随送货订单数送交甲方。

二、产品的质量要求:

1.乙方应按甲方认可的产品供货,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对产品本身和生产场地有任何改变。

2.乙方需严格按照经甲方认可的质量和技术规格要求生产和供应产品,如需任何改变,乙方需正式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方可变更。

3,甲方负责知会乙方更新有关图纸或样板等,乙方积极跟进相关的变化。

4.乙方应保证所生产或供应的产品均符合有关环保法规要求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三、品质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使用的原材料符合甲方要求,对未曾使用过的原辅材料的变更,必须提前书面报甲方确认。

2.乙方应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以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随时对此进行检查考核。

3.乙方供货前应严格按要求自检,其检测项目不得少于甲方标准和图纸所规定的进货检测项目,并有书面记录。

4.对甲方提出的质量问题和要求整改意见,乙方必须及时解决和整改,若在规定期限内未得到解决和整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供货。

四、包装要求: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定量包装,并在外包装上标识制造批号、物料名称、物料编号、材质、型号、规格、颜色、数量等,包装物应适应*车装卸、长途运输,符合防潮、防震、防尘要求,因包装、运输不当引起的锈蚀、损伤等由乙方负责。

五、交货地点及运输、装卸费用承担:

1.交货地点:甲方工厂仓库或指定地点。

2.运输、装卸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价格及付款方式:

1.供、需双方均应不断改进,通过提高质量与效率来降低成本及价格,并让利给最终客户,双方确认努力保持这种降低成本的趋势,每年至少检讨一次价格。

2.乙方报价中含有模具费的产品,在甲方购满规定数量后,乙方应自动下调采购价格。

3.供、需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明确的交货条件及付款条件下,共同遵守经买方批准的价格。

4.付款条件:月结天,结算日期以乙方产品入库后,甲方在每月日前收到乙方提供的正本发票开始计算(收到发票日期以签收单为准)。

七、交货及验收:

1.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定量包装,并按订单要求的交货时间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并附上《送货清单》及乙方的出货自检报告或证明(必要时需提供第三方检测的材料性能测试报告)供甲方备查。《送货清单》须列明甲方订购单号及物料信息(制造批号、物料名称、、物料编号、材质、规格、颜色、数量等)。

2.甲方依据双方约定的品质标准、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案,并参照原封样件的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是否合格。

3甲方检测不合格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应及时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意见复检,否则视同接受。

4.虽已检验合格入库,但在甲方装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乙方仍应承担质量责任,并及时配合甲方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以满足甲方正常生产的需要。

5.甲方对乙方产品所行使的检验,并不能免除乙方对产品质量的责任。

八、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标准件、通用件产品的幅度为3-5%,非标准件、专用件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费用。

2.乙方交付的产品品种、型号、规格、颜色等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挑选、返修或退换,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如使用紧急需挑选、返修时,则乙方应立即组织挑选、返修或甲方直接组

织挑选、返修,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人工费:元/小时•人);乙方不能返修或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丢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必须事先与甲方联系,说明原因和解决方案,并获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乙方还须赔偿因逾期供货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颜色等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乙方提前交货,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前提货。

6.因乙方产品不合格进行挑选、返修或退换,而造成甲方生产停工待料时,甲方有权视情况严重程度进行罚款,每延误一个工作日处以至少壹仟元罚款,延误甲方出货期而需空运或遭到甲方客户延误交期索赔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因乙方提供甲方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甲方客户投诉,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对其有形损失(费用、索赔)及无形损失(公司信誉)进行核算后,以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对质量问题确认后从乙方货款中扣除,如乙方对质量问题有异议,可提交合同签订地所在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质量鉴定。

九、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付款期支付乙方货款,须事先与乙方联系,说明原因及解决方案,获得乙方同意后,并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付款金额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十、保密条款:

1.在未取得双方事先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向第三方公开或泄露。

2.乙方从甲方得到的图纸、规格书、技术文件、模具和样品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者转让、公开、泄露或被使用。

3.乙方绝不允许把甲方提供的图纸、技术文件和模具转让给第三方加工、制作产品出售,其所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4.本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十一、合同解除:

1.乙方有以下任何事项时,甲方不需要任何通知,可马上解除本合同:

A.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行为或事实时;

B.在供应期间内,不能满足甲方数量及品质要求无能力供应时;

C.被政府机关停止或取消营业资格给予处分时。

2.协议一旦解除,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立即归还甲方所提供的模具、图纸、技术文件等,并偿还一切债务。

3.因违反合同条款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十二、合同纠纷解决:

供、需双方之间产生有关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当事人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三、合同期限: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即刻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鉴于供、需双方合作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在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如合同一方提出需延长合同的有效期,经另一方确认后可延长合同期限。

十四、合同所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为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公司名称: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税号:税号:

邮编:邮编:

第16篇:采购合同

买卖合同

(一般货物)

合同编号: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1名称、品种、规格:_详见《货物清单》(后附)_。

1.2质量,按照_国家_标准执行,并且要完全与所提供样品一致。

第二条 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2.1数量:_详见《货物清单_》

2.2计量单位和方法:详见_《货物清单》_。

2.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控制在±2%。

2.4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符合国家空运/海运标准,有向上、轻放标识,按甲方要求粘贴麦头,防震动可进行多次倒运确保货物完好无损。包装材料由乙方提供,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至质保期结束。 第四条 运输方式和交货地点:

4.1交货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4.2交货地点:以甲方通知为准_。运输费用及风险由乙方承担。 4.3运输方式: 汽车。卸货由买方负责,卸货费用由_买_方承担。 4.4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__乙方随货发给甲方_。 4.5货物交付前,货物的灭失、毁损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验收:

5.1验收时间:货物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后,双方在72小时内对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进行验收;如品种、型号、规格、数量不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甲方在验收完毕后的2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对货物质量的异议不受时间限制,随时发现可以随时提

1 / 6

出异议。乙方在收到甲方异议后,应在2日内负责处理;如果乙方逾期不予处理或收到异议通知后置之不理的,视为同意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甲方有权将收到的货物自行处理,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2验收方式:_国内港口初验,国外项目部终验__。

5.3验收如发生争议,由_省级及以上_检验机构按_国家相关_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4甲方安排专人(以送货通知为准)负责货物的验收、签认。甲方指定的上述人员是甲方唯一的收货代表,其在乙方送货清单上签字,作为乙方货物已到现场的证明,指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的验收、签认,对另一方不发生效力。一方指定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产生效力。送货清单(或相应票据)中事先印刷的相关备注文字(双方验收人员签署的备注内容除外)内容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甲方对货物的验收,并不视为免除乙方对产品质量和技术应负的责任。

5.5本合同约定货物的质保期为 12个月,自终验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乙方对货物有另外承诺的质保期且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双方同意以期限较长的为准。 第六条 价格与货款支付:

6.1本合同固定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此固定总价包含了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全部费用(乙方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包含乙方成本、运输、装卸、检测、售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及承担的风险)

6.2结算时根据甲方检验合格及双方共同签认的凭证计算实际收货数量,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支付依据。

6.3双方特别约定:合同签定后开始备货,货物到指定港口验收报关并开具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 %;货物由国内验收发运,经所属项目部最终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的 %,剩余 %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 1 个月内无息支付,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质量保证金支付不免除乙方对交付货物质量保证责任。

6.4货款支付方式: 银行转帐 。

乙方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 6.5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 3 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 第七条 双方权利义务

7.1 甲方的权利义务

7.1.1甲方负责提供供货计划和准确的交货地点。7.1.2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7.1.3甲方不得无故拒绝接收供货计划范围内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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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按合同约定对货物进行检验和验收。7.1.5接受乙方提供的培训和保修服务。 7.2乙方的权利义务

7.2.1按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供应货物;同时乙方应考虑甲方的施工特点,精心组织、配备足够的运输能力和必要的储存场地以保证甲方需要。

7.2.2及时向甲方提供货物合格证书及甲方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

7.2.3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经济往来和债务纠纷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保证货物无权属上的瑕疵、无知识产权争议,如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2.4乙方对甲方相关人员提供免费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货物安装、调试、操作、维护保养、故障处理等。

7.2.5本合同质保期 个月,自项目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为在质保期内,因货物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影响到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15 日内进行维相关反馈,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质保期满后,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 30 日内进行后续服务,乙方应对甲方合理收费。

7.2.6 乙方积极协助甲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甲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乙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该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如因乙方拒绝履行配合义务,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

7.2.7在涉及到货物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乙方应当履行相关协助义务。

7.2.8在本合同发生变更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时,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乙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乙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甲方负责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乙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 甲方违约责任:

8.1乙方按甲方的供货计划供货并已实际交付甲方后,如甲方违反合同中途退货的,应对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8.2甲方无故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9.1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__2_%的违约金。

9.2乙方所交货物种类、型号、规格、花色、包装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使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同意使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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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合同总金额_1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向第三人采购同种类货物,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逾期超过_15_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同时,甲方有权向第三人采购同种类货物,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4乙方提前交付货物的,甲方无需提前付款,如因乙方提前交付货物导致甲方增加费用的,该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5乙方不能随车提供货物合格证书或其他单证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9.6在质保期内,乙方未按要求进行维修或更换的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交由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亦由乙方承担。

9.7乙方未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且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9.8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提供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及时,造成甲方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税款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9.9乙方应提供真实、有效、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提供虚假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有权拒收或退回,乙方应负责无偿更换,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甲方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税款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48 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__15__日将有权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提交对方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济南铁路运输 法院进行诉讼。

第十二条 其它事项:

12.1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均不得转让,也不得用于担保。

12.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任何一方发生税务登记、公司名称等重大信息的变更事项,应在重大信息变更后的 7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12.3双方确定双方所预留的以下地址为双方送达通知等文件的有效地址,任一方按照该地址向对方送达的通知、纪要等文件均为有效送达。任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必须在变更地址之日起三日内向对方书面通知,否则不发生送达地址变更的法律效力,对方按原地址送达仍然为有效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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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送达地址: 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8号楼15楼工程管理部 。 乙方送达地址: 。 12.4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协议。

12.5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5_份(甲方3份,乙方2份)。 (以下无合同正文)

买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订时间:

卖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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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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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

供方/乙方:

需方/甲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友好合作、协商一致、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采购办公用品及耗材事宜达成协议,自愿签定本合同且共同遵守。

一、合作方式

甲方向乙方购买办公用品及耗材,甲方可以任意选择订单或传真订购方式,乙方应向甲方免费提供产品的送货及售后退换等服务。

二、价格条款

1、乙方应根据报价单(标书)价格提供产品给甲方,按照报价单中所提出的达到一定采购量后享受优惠价格执行。

2、每个月结束前个工作日内,乙方可对采购清单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一次价格更新,个别产品价格调整浮动时即可进行更新(包括误报的错误价格)以书面方式通知,预期通知将计为下一个月(个别产品除外)

3、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价格调整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最终确认(以书面确认单为准),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到确认单将视为已确认,更新价格确认即日起执行新的价格。

4、本合同货款单价已包括货物移交至甲方所需的一切税费。

三 支付方式

1、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甲、乙双方共同进行验收,每个月结束前 五个工作日内,乙方需提供甲方本月所需产品对帐清单及发票,经甲方核实后,按实际货款付清。

2、甲方可选择用现金、支票或转帐的方式来支付乙方的货款,乙方结算人员需持加盖乙方公章的结算委托书进行结算,甲方在未确认上门收款人员身份之前可拒绝付款。

四、交货方式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般送货时间为两个工作日或以订单甲方要求时间为准,如遇采购方有急用商品订单,则当日以最短时间针对甲方所订货物送到指定地点(特殊商品除外)

2、货到甲方后,甲方按送货单内容收货,确认产品符合要求后甲方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月末结款时以验收单上产品数量价格为准,对于更换的产品需在验收单上注明,对于增加产品或价格有变动的产品,需另外填写验收单。

3、乙方应保证所提供产品为报价单中所规定之原厂产品,质量要符合报价单中规定的标准,如甲方发现乙方所售产品存在任何瑕疵,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换货。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且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每延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总货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但总计不超过总价的百分之五。

3、乙方未规定送货,甲方有权退货。

六、合同附则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只有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未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单方无权变更合同内容。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到期后若双方未书面提出终止则合同顺延,继续生效。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调解决,甲、乙双方如有任何争议,应由双方自愿提交法律仲裁委员会给予解决。

甲方公司名称: 乙方公司名称: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第18篇:采购合同

######## 有限公司采购合同

买方:######有限公司

地址:电话:联络人:

卖方:

地址:电话:法人: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采购合同。并且,买方在本采购合同有效期限内,将根据生产需要不时地给卖方发出订单,卖方根据买方发出的每一订单的要求书面确认后,该订单将被视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适用本合同的约定,除非双方在订单中明确约定相反的内容。

合同内容

二、买方有权就所采购物料的规格、数量、质量要求随时作出修改,卖方应立即遵照该修改。买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卖方取消任何订单。但在前述修改或取消前,卖方已经按照买方先前的指示完成的工作,在经买方确认后,卖方可获得合理赔偿(利润等间接损失除外)。

第四条、供应商审核

买方会根据实际情况随时通知卖方对其进行工厂现场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了解生产具体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员工保障制度等等。在买方需要进行审核的情况下,卖方保证允许买方审核所有与之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且保证所有与生产买方订单有关的卖方供应商也会同样接受买方的上述现场审核。

第五条、侵害第三方权利

卖方保证为买方所提供的设计或设计、制造的产品及所使用的设计方案、外观、技术等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实体或个人的知识产权或其它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一旦有如上侵权行为发生,不管是故意或过失行为,卖方必须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同时赔偿买方因此遭受到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召回、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查费用等等;并且买方有权取消所有订单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送货数量

卖方必须按照订单注明的数量、时间来安排送货至买方指定的地点,送货数量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关订单注明的数量。如果送货数量有不符合订单数量,买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通知卖方如数补回。如卖方未能按约定的数量送货,或者未按照买方要求的期限及时补货,则买方有权在相关订单货款总额中扣除 20%作为违约金。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为了方便运输需要安排整货柜或整箱包装因此可能需要对送货数量作出调整,但卖方必须事先征得买方的书面同意,严格以买方更新的书面订单数量为准对送货数量作出调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拒付超过订单数量的货物价格。 并对实际送货数量少于订单数量的货物,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七条、交货及所有权的转移

一、卖方必须将合同产品交付给买方并同时转移合同产品的所有权。

1、交货方式:卖方将货物至买方指定的地点。

2、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交付前由出卖方承担,交付后由买受方承担。本合同中货物交付是指出卖方将货物运至买受方指定的地点并经买受方验收合格后,对验收合格的货物视为已交付。

3、因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方可拒绝接受货物或解除合同。买受方拒绝接受货物或解除合同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方承担。

4、货物风险转移,不影响违约责任和产品 侵权责任的主张。

二、不论买方是否付款,还是货物的所有权转移到了买方,都不能等同于买方已经认可了货物的质量、数量或服务,也不表示买方对根据本合同及附件所享有的任何形式的权利的放弃。

三、卖方必须使用恰当的包装方式避免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因包装的原因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由卖方承担赔款责任。如买方在订单中对包装方式或包装标识有要求的,卖方必须遵照订单中的要求。

第八条 对货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买受人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数量等不合规定,应在30天内向出卖人提出异议;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书面异议后,应在6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九条、延迟交货

一、如果卖方因其单方面原因无法按时交付订单货物,卖方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买方会根据其实际生产情况评估是否可能给予卖方延长交货期限。如果买方能延长交货期限则会给予卖方书面回复即更新相关订单的交货日期,即卖方必须要以收到买方更新的订单为准。但买方不保证每次均可延长交货期限,必须要视乎实际的生产情况而定。

二、除买方书面回复同意更新相关订单的交货日期外,卖方无法按时交付订单货物,则卖方必须按照每延迟一天交货支付相关订单货物总金额 1%的违约金给买方,以此类推。另外,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其因上述延迟交货而遭受的其它一切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空运费用,保险费用,仓储费用、对客户的违约赔偿等。

三、卖方逾期交货超过 10 天,视为不能交货,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退回已收到买方支付的定金或预付款,并向买方支付该相关订单总金额 30 %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买方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空运费用,保险费用,仓储费用、对客户的违约赔偿等。

第十条、其它义务

一、卖方同意始终遵守合同产品的约定规格与质量,并且在未经买方事先书面批准前提下,不得更改合同产品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其它特性。

二.、买方无需事先通知即有权检查如下:

1) 生产合同产品或其任何部分的卖方或卖方供应商的场所;

2) 与合同产品及其所有零部件的制造、存储或交付有关的所有其它卖方或卖方供应商的设施、设备和文档;

3) 合同产品(在其运往买方之前或期间)

三、买方可聘请由其自行选择的某独立服务机构实施上述任何此类检查。但无论买方是否派遣人员或委托第三方到卖方进行检验或验货,卖方必须严格控制其产品质量,并对其产品质量问题实行全面负责。即使卖方的产品通过买方质检人员或由买方指定第三方的质量检查,在相关产品交付给买方后两年时间内卖方仍需对其产品质量及由任何潜在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任何损害负全面责任。

四、如买卖双方对产品质量问题存在争议,可通过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作出评判,但对该第三方机构的选择最终决定权在买方。

五、在每批产品装运交付买方之日起至少为期 1年的期间内,卖方同意保存合同产品的制造、存储、装运及销售的完整记录,并根据买方的请求将这些记录供买方按需查阅。

第十一条、不符订单合同的产品

合同产品在设计、原料及/或制造工艺中有错误或瑕疵及/或与本合同或相关订单中所约定的内容有所不同,或在缺乏约定的规格之时合同产品不适合预期用途,合同产品即被视为不符合本合同及订单要求。此外,如果合同产品在任何方面违反中国的以及合同产品将被用于的国家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行业的标准和规范,该合同产品即被视为不符合本合同。

第十二条、交付不符合同产品的后果、

一、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如果买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买受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由出卖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造成逾期的,按逾期交货处理。出卖方逾期天未能修理或者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二、当在某一单独的产品批次中发现不符的合同产品时,买方可认为包括来自于该批次的进入买方分销系统(包括任何分销商及授权经销商)的所有产品在内的整批产品均有瑕疵,并可分别提出赔偿要求。但在此之前,应给予卖方对有瑕疵的批次进行检查的权利。如经检查后证实相关批次的产品中确实存在瑕疵与合同要求不符,则卖方必须自行承担为实现上述产品检查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人工费、货物进出口费用、报关费用等等),并赔偿买方一切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以及处置不符合同产品所需花费的成本或人工费等等。至于已经留在分销系统中的产品,双方应对损害风险进行谨慎的分析并随后决定是否召回这些产品,如根据任何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定需要召回时,应予以召回。

第十二条、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在两年期满前 30 日内,任何一方没有向另一方提出不再延长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则本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以后依此类推。

二、但根据本合同订立的其它相关合同或协议在本合同终止时将继续有效,除非双方对此有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合同解除

一、卖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卖方或迟延交付超10天的,或者经买方催告后五日内仍不能履行订单之规定的义务;

2、累计两次交付产品不符合约定质量的;

3、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之权利义务;

4、致使甲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二、在解除合同或完成订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卖方应免费将尚存留于卖方的与买方有关的技术资料、图纸、样品、模具、半成品、残次品、废品或其他物品交回买方。在未经得买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不得留存以上物品或以上物品的复制品,绝不允许上述物品流入市场或被第三人获取,并且卖方自愿放弃以任何理由对以上资料和物品行使留置权。

第十四条、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或功能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不论该质量及功能瑕疵发现于甲方制造其成品过程中,还是于甲方将成品售出或最终用户使用后,乙方均有义务进行维修或更换以致赔偿甲方的损失。如该瑕疵导致甲方就其成品对第三方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该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在不影响连续使用法定权利的前提下,任何一方如果由于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其义务,该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主要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无法避免以及无法预防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卖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并且卖方仍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快交货。不可抗力情况持续 10日以上,任何一方可以解除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订单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关于销毁的有关规定

一、对有关产品或物料的销毁,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取消订单的库存产品、半成品、物料、以及次品等等。

二、只有在收到买方的书面确认才能对产品或物料进行销毁,其销毁程序应严格按照买方的规定进行,同时必须满足所有的环保要求。并且确保在销毁进行时有买方的人员在场,并向买方提供相关的销毁证据以作记录留存。

三、在次品被销毁之前,卖方必须确保隔离存放次品,做好相应标识和封存,并且要做好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次品被当成合格品或混淆在合格品中进行出货。

四、如果买方认为次品将会对其业务会造成巨大的威胁,买方有权立即要求卖方将次品运送到买方指定的场所进行存放,所涉及的运输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由直接造成次品产生的过失方来承担。

五、如被买方确定为次品并已被分开存放的货物在卖方场所范围内丢失,则会被买方视为该货物在没有得到买方的允许下被运送出货。由于卖方对次品的疏忽管理,卖方必须承担因此造成的质量问题和其它后果以及赔偿买方因此在业务上受到的影响和损失的利润。

第十七条、付款方式

卖方的收款银行:帐号:

开户名:

第十八条、其它

一、如果本合同或其附件中的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效,剩余条款将继续适用。双方必须通过一份尽可能接近于无效条款或条款无效部分的商业意图及目的的合法有效的协定来更换无效条款或条款的无效部分。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买卖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所有附件以及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取代在此以前双方就有关采购合作事宜签署的合同、协议等。本合同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如双方因本合同的执行而产生纠纷或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进行协调解决,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任何一方均可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禁止以任何方式向买方任何人员进行行贿,如有发生买方将有权对卖方处以交易总额的罚款并从卖方货款中扣除,情节严重者将送于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保密事项

一、另签《保密协议》

乙方第一联络人: 姓名:电话:手机:

乙方第二联络人: 姓名:电话:手机:

乙方:甲方:#######有限公司

签字(盖骑缝章):签字(盖章):

职务:职务:日期:日期:

第19篇:采购合同

小卖部饮料类采购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为防止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流入学校小卖部,规范学校小卖部食品原料进货采购工作,提高食品采购卫生质量,确保学生小卖部安全高效运行。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文件,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原则,经相互协商,签订本合同并遵守以下条款:

1、甲方向乙方采购学校小卖部生产用货物,货物品牌:单价:。

2、供货方式为乙方送货上门,每批小卖部货物采购时,甲方提前1-2天通知乙方,乙方须近期按质按量供应。

3、乙方所供货物须向甲方提供有关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税务登记证等各类证件以及复印件,同时要提供该批次的检验报告单,并承诺向甲方供应的货物不过期、不变质、不变味、无杂质、无毒无害,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4、结算方式:结算方式为月结,即一月结算一次。乙方于 当月供货期满后一个星期内开出发票,并于次月5-10日到甲方报账结算。

5、违约责任:(1)供应商送交的货物必须是定量包装,要求称量必须与包装袋上标明的重量一致,甲方验收时抽样5%过秤,如发现有不足秤的(偏差3‰视为正常误差),则当批货物按抽样平均重量计算,如果计出现三次不足秤的,按该批货不足额的2倍扣除。(2)乙方未能近期按质按量送交货物或所送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3)由于乙方所拱货物的质量问题导致相关部门的处罚或者导致甲方师生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其结果一律由乙方承担,除赔偿甲方损失外,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且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6、争端的解决:(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若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可向县仲裁申请仲裁,也可向县法院提起诉讼。(2)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它事项和条款仍应继续履行。

甲 方: 乙 方: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20篇:采购合同

采 购 合 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制定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定义条款,对下列名词进行定义

1、寿康电商公司:甲方及其下属的各分公司、甲方控股、甲方经营管理或甲方经营承包的关联公司所新开设的商店。

2、商品交付:乙方将商品送至甲方所指定地点并由甲方指定的部门/人员签收。

3、新商品:尚未在甲方店内销售过的商品。

4、临近失效期:指乙方向甲方交付有保质期限之商品时,此商品的剩余保质期不低于该商品总保质期的70%,生鲜商品依该商品之特性而定。

5、委托配送商品:乙方须与第三方物流公司签定《委托配送协议》。

6、直送商品:乙方根据甲方订单要求的数量和送货时间将商品送到甲方各门店。

二、本合同之适用范围

甲乙双方(包括甲方子公司)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相关合作事宜,均适用本合同,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商品品类、品牌及门店

1、甲方允许乙方在甲方经营 类商品,品牌为 ,共计单品 个。具体单品见合同附件商品价格单。

2、甲方同意乙方商品在下列类别门店销售(在□前打“√”):

□十堰电商公司 □神农架电商公司 □ 农村电商平台 □所有店

四、供应商性质及合作方式(在□前打“√”)

1、供应商性质

□生产厂家 □代理商(□省级代理□市级代理□县级代理) □分销商 □贸易公司 □个体户

2、合作方式

□购销 □代销 □联营 □加盟

五、送货方式(在□前打“√”)

乙方选择以下方式进行送货:

□全部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配送 □全部直送

六、商品质量

1、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确保商品质量,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商品(赠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地方法规、行政命令、各行业规范等的规定,否则,乙方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2、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商品为新商品的,需经过三个月的试销。试销结束后经考核,商品的销售贡献达到该品类商品类单品平均销售贡献的80%以上,可转为正常商品销售。否则,视为试销不合格,甲方将于以淘汰,因试销未达要求而终止合作关系或清退试销不合格商品,乙方所缴纳的相关费用不与退还。

3、乙方应对其提供的商品质量全面负责,不得提供假冒伪劣、临期、过期等不合格商品。(且对临期商品进行定义)或已临近失效期(或保鲜期)及超过保质期、保鲜期的商品给甲方。甲方在验收和经营过程中若发现乙方所提供的商品存在:

(1)商品过期、涂改生产日期、超前日期,甲方有权拒收或要求乙方将不合格商品撤柜,如乙方不及时撤回商品处以商品总价值2-5倍金额处罚(具体金额以甲乙双方确定为准,但不得超出本范围);

(2)商品失效、变质、内有异物、无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标识不全的,甲方验收时有权拒收或要求乙方将不合格商品撤柜或调换;

(3)假冒伪劣、冒用品牌、无市场准入许可、抽检不合格、违法使用或添加不合格产品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甲方有权拒收或要求乙方将不合格商品撤柜或调换;

(4)借用编码、冒用QS等相关标识、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识与实物不一致、计量不足,甲方有权拒收或要求乙方将不合格商品撤柜,同时对于乙方处以罚款(具体金额以甲乙双方确定为准,但不得超出商品2倍范围);

4、乙方所提供销售的商品因质量问题,造成顾客食物中毒、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的或者政府职能部门抽检所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包括对消费者或者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行政罚款或解决纠纷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等);因此导致甲方收到行政处罚或媒体曝光而造成甲方信誉而给甲方造成额外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乙方同意甲方在其乙方的保证金或未结货款中直接扣除损失金额,损失未足额弥补的,甲方有向乙方追索的权利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七、交货地点及验收

1、订单及商品数量

(1)甲方根据经营需要向乙方发出订单。订单注明商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条形码、有效期等信息。

(2)甲方可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或传真形式来更改订单,如乙方在收到该更改通知后 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则视为其同意按更改后的订单交货。订单的更改导致成本或交货日期的增减,双方应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处理;

2、交货地点

(1)乙方收到甲方订单后,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由甲方指定部门/人员签收。

3、交货标准

(1)乙方需持有效商品订单、送货单,特殊商品需提供有关卫生检验证书批次检验报告,甲方方予收货。

(2)甲方按实际数量验收,原包装短少、残损的甲方有权拒收不合格产品;

4、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拒绝收货, (1)商品无条形码或条形码不能扫描的(甲方需求产品除外);

(2)商品表面损伤、包装陈旧、浸染、标识不清、不易辨认等影响二次销售的;

(3)商品生产日期不符合要求的(无生产日期、日期不清、早产期、涂改日期、保质期已过甲方收货要求、过期、变质等);

(4)所供进口商品无中文说明、生产日期、分装日期、厂名、厂址和保质期的;

(5)所供商品包装不一致,外箱标准规格和内装实物不符或不是甲方订单所需的商品。

八、退换货

1、破损商品乙方无条件承担退换货,在接到甲方各门店或采购通知日期内办理完毕。

2、商品有质量问题甲方可随时退货不受时间限制。

3、所有退货商品或退场商品,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全部退完。

九、保证金

1、为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品牌形象,本合同签定时,乙方须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 万元质量保证金;同时,为稳定商品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乙方须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 万元价格保证金。

2、乙方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3日内如未向甲方缴纳上述保证金,视为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权将本合同内的经营场地和经营权另外安排。

3、乙方清场1个月后,若没有任何纠纷,甲方将以不计息方式退还乙方保证金。

十、付款约定

1、甲方向乙方的付款条件为: □月结__日 □其他 。

2、付款方式(在□前打“√”):

□现金 □电汇 □转帐 □网汇

3、经协商,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销售达到一定额度,乙方同意给予甲方以下返利,返利额从乙方结算销售货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目标返利:

(1)季度销售额达到 元,按销售额的 返利 (2)季度销售额达到 元,按销售额的 返利 (3)季度销售额达到 元,按销售额的 返利

(4)季度销售返利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十一、发票提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甲乙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对清楚帐务并加以确认,乙方按确认后金额,在规定时间内开具发票。乙方无法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扣除货款的税额部分后给予结算,且以后不予退回所扣税额部分,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发票为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发票。

十二、反商业贿赂协议

1、甲方人员指在甲方所属之总公司或子公司任职的人员。

2、乙方不得在与甲方的日常交易活动中,为获得交易机会给予甲方任何工作人员(包括甲方人员之家属、朋友)或通过与甲方人员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其他人士提供任何金钱方式及实物方式的贿赂。

3、甲方人员不得出于个人利益从乙方收受本条第2款所列的任何馈赠或利益。

4、甲方人员对乙方应持尊重、公平和诚恳的态度,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借故刁难。

5、如甲方员工违反本条款,乙方有权将相关情况告知甲方稽核部,并由甲方进行内部处理;涉嫌犯罪的,由甲方决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7、因违反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若甲方任何人员要求乙方给予任何形式的不当利益,乙方有义务积极地向甲方举报,甲方将保护乙方的利益,查实后公正处理,并为乙方保密。

地 址:十堰市老虎沟路8号湖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稽核部 邮 编:442000 邮箱地址:

检举电话:0719—8669902 十

三、合同变更与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合同。

2、因发生不可抗力(非人力因素)事件,致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可以变更、解除本合同。

3、合同未到期如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须提前30日向甲方书面提出,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解除。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乙方在未征得甲方同意情况下,须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即为违约。

4、乙方应于合同到期前30日书面提出不续签合同申请,否则,视同乙方愿意继续合作,不得停止供货,并在合同到期前办理完续签手续。合同到期超过30日未续签的,乙方除按原合同和相关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外,另按未续签期间实际销售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甲方有权根据销量对乙方所提供产品进行合理汰换。

6、因甲方商城整体调整需终止本合同的,甲方按实际合作期限计算乙方费用,多交的费用在办理退场结算时无息退回乙方。

十四、合同附件

1、本合同规定的订货单、报价单(加盖公司公章的含税到店价)等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3、甲方按本合同中指定的收款单位、开户行、账号或乙方书面通知的开户资料支付乙方款项。

4、乙方负责人、业务联系人、全称、开户资料等发生变更,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本合同附件:

(1)乙方签约代表、日常业务联系人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乙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乙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乙方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5)乙方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商品报价单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7)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8)产品商标证、产品国际条形码证、产品专利证复印件。

如果乙方提供的上述证件等资料与本合同或乙方的商品不符的,甲方有权随时与乙方解除本合同,对于无法按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照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扣缴乙方应承担的税、费,将乙方清场。

十五、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在乙方提供证据的前提下,由甲方按逾期金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承担逾期付款的损失。

2、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中止向乙方支付的全部货款,直到双方就解决乙方违约一事达成协议或由法院判决后,甲方再按协议或判决恢复支付货款,但甲方无需就中止支付货款而付利息或承担任何违约金。

3、乙方除对有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的按约定数额支付违约金外,对没有明确约定数额的,按合作期间销售额的 %支付违约金;若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须向守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支付的费用及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未结货款、保证金中扣除。

六、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其它约定

十八、合同期限与生效

1、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行政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甲 方:湖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乙 方: 地 址:十堰市老虎沟路8号 地 址: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市分行五堰分理处 开 户 行: 银行帐号: 17244901040003431 银行帐号: 税 号: 420303726139503 税 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华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业务联系人: 业务联系人: 电 话:0719-8665979 电 话: 传 真:0719-8665734 传 真: 日 期: 日 期:

连锁企业采购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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