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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3 23:53: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 有限公司采购合同

买方:######有限公司

地址:电话:联络人:

卖方:

地址:电话:法人: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采购合同。并且,买方在本采购合同有效期限内,将根据生产需要不时地给卖方发出订单,卖方根据买方发出的每一订单的要求书面确认后,该订单将被视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适用本合同的约定,除非双方在订单中明确约定相反的内容。

合同内容

二、买方有权就所采购物料的规格、数量、质量要求随时作出修改,卖方应立即遵照该修改。买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卖方取消任何订单。但在前述修改或取消前,卖方已经按照买方先前的指示完成的工作,在经买方确认后,卖方可获得合理赔偿(利润等间接损失除外)。

第四条、供应商审核

买方会根据实际情况随时通知卖方对其进行工厂现场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了解生产具体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员工保障制度等等。在买方需要进行审核的情况下,卖方保证允许买方审核所有与之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且保证所有与生产买方订单有关的卖方供应商也会同样接受买方的上述现场审核。

第五条、侵害第三方权利

卖方保证为买方所提供的设计或设计、制造的产品及所使用的设计方案、外观、技术等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实体或个人的知识产权或其它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一旦有如上侵权行为发生,不管是故意或过失行为,卖方必须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同时赔偿买方因此遭受到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召回、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查费用等等;并且买方有权取消所有订单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送货数量

卖方必须按照订单注明的数量、时间来安排送货至买方指定的地点,送货数量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关订单注明的数量。如果送货数量有不符合订单数量,买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通知卖方如数补回。如卖方未能按约定的数量送货,或者未按照买方要求的期限及时补货,则买方有权在相关订单货款总额中扣除 20%作为违约金。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为了方便运输需要安排整货柜或整箱包装因此可能需要对送货数量作出调整,但卖方必须事先征得买方的书面同意,严格以买方更新的书面订单数量为准对送货数量作出调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拒付超过订单数量的货物价格。 并对实际送货数量少于订单数量的货物,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七条、交货及所有权的转移

一、卖方必须将合同产品交付给买方并同时转移合同产品的所有权。

1、交货方式:卖方将货物至买方指定的地点。

2、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交付前由出卖方承担,交付后由买受方承担。本合同中货物交付是指出卖方将货物运至买受方指定的地点并经买受方验收合格后,对验收合格的货物视为已交付。

3、因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方可拒绝接受货物或解除合同。买受方拒绝接受货物或解除合同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方承担。

4、货物风险转移,不影响违约责任和产品 侵权责任的主张。

二、不论买方是否付款,还是货物的所有权转移到了买方,都不能等同于买方已经认可了货物的质量、数量或服务,也不表示买方对根据本合同及附件所享有的任何形式的权利的放弃。

三、卖方必须使用恰当的包装方式避免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因包装的原因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由卖方承担赔款责任。如买方在订单中对包装方式或包装标识有要求的,卖方必须遵照订单中的要求。

第八条 对货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买受人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数量等不合规定,应在30天内向出卖人提出异议;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书面异议后,应在6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九条、延迟交货

一、如果卖方因其单方面原因无法按时交付订单货物,卖方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买方会根据其实际生产情况评估是否可能给予卖方延长交货期限。如果买方能延长交货期限则会给予卖方书面回复即更新相关订单的交货日期,即卖方必须要以收到买方更新的订单为准。但买方不保证每次均可延长交货期限,必须要视乎实际的生产情况而定。

二、除买方书面回复同意更新相关订单的交货日期外,卖方无法按时交付订单货物,则卖方必须按照每延迟一天交货支付相关订单货物总金额 1%的违约金给买方,以此类推。另外,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其因上述延迟交货而遭受的其它一切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空运费用,保险费用,仓储费用、对客户的违约赔偿等。

三、卖方逾期交货超过 10 天,视为不能交货,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退回已收到买方支付的定金或预付款,并向买方支付该相关订单总金额 30 %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买方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空运费用,保险费用,仓储费用、对客户的违约赔偿等。

第十条、其它义务

一、卖方同意始终遵守合同产品的约定规格与质量,并且在未经买方事先书面批准前提下,不得更改合同产品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其它特性。

二.、买方无需事先通知即有权检查如下:

1) 生产合同产品或其任何部分的卖方或卖方供应商的场所;

2) 与合同产品及其所有零部件的制造、存储或交付有关的所有其它卖方或卖方供应商的设施、设备和文档;

3) 合同产品(在其运往买方之前或期间)

三、买方可聘请由其自行选择的某独立服务机构实施上述任何此类检查。但无论买方是否派遣人员或委托第三方到卖方进行检验或验货,卖方必须严格控制其产品质量,并对其产品质量问题实行全面负责。即使卖方的产品通过买方质检人员或由买方指定第三方的质量检查,在相关产品交付给买方后两年时间内卖方仍需对其产品质量及由任何潜在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任何损害负全面责任。

四、如买卖双方对产品质量问题存在争议,可通过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作出评判,但对该第三方机构的选择最终决定权在买方。

五、在每批产品装运交付买方之日起至少为期 1年的期间内,卖方同意保存合同产品的制造、存储、装运及销售的完整记录,并根据买方的请求将这些记录供买方按需查阅。

第十一条、不符订单合同的产品

合同产品在设计、原料及/或制造工艺中有错误或瑕疵及/或与本合同或相关订单中所约定的内容有所不同,或在缺乏约定的规格之时合同产品不适合预期用途,合同产品即被视为不符合本合同及订单要求。此外,如果合同产品在任何方面违反中国的以及合同产品将被用于的国家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行业的标准和规范,该合同产品即被视为不符合本合同。

第十二条、交付不符合同产品的后果、

一、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如果买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买受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由出卖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造成逾期的,按逾期交货处理。出卖方逾期天未能修理或者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二、当在某一单独的产品批次中发现不符的合同产品时,买方可认为包括来自于该批次的进入买方分销系统(包括任何分销商及授权经销商)的所有产品在内的整批产品均有瑕疵,并可分别提出赔偿要求。但在此之前,应给予卖方对有瑕疵的批次进行检查的权利。如经检查后证实相关批次的产品中确实存在瑕疵与合同要求不符,则卖方必须自行承担为实现上述产品检查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人工费、货物进出口费用、报关费用等等),并赔偿买方一切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以及处置不符合同产品所需花费的成本或人工费等等。至于已经留在分销系统中的产品,双方应对损害风险进行谨慎的分析并随后决定是否召回这些产品,如根据任何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定需要召回时,应予以召回。

第十二条、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在两年期满前 30 日内,任何一方没有向另一方提出不再延长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则本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以后依此类推。

二、但根据本合同订立的其它相关合同或协议在本合同终止时将继续有效,除非双方对此有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合同解除

一、卖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卖方或迟延交付超10天的,或者经买方催告后五日内仍不能履行订单之规定的义务;

2、累计两次交付产品不符合约定质量的;

3、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之权利义务;

4、致使甲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二、在解除合同或完成订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卖方应免费将尚存留于卖方的与买方有关的技术资料、图纸、样品、模具、半成品、残次品、废品或其他物品交回买方。在未经得买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不得留存以上物品或以上物品的复制品,绝不允许上述物品流入市场或被第三人获取,并且卖方自愿放弃以任何理由对以上资料和物品行使留置权。

第十四条、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或功能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不论该质量及功能瑕疵发现于甲方制造其成品过程中,还是于甲方将成品售出或最终用户使用后,乙方均有义务进行维修或更换以致赔偿甲方的损失。如该瑕疵导致甲方就其成品对第三方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该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在不影响连续使用法定权利的前提下,任何一方如果由于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其义务,该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主要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无法避免以及无法预防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卖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并且卖方仍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快交货。不可抗力情况持续 10日以上,任何一方可以解除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订单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关于销毁的有关规定

一、对有关产品或物料的销毁,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取消订单的库存产品、半成品、物料、以及次品等等。

二、只有在收到买方的书面确认才能对产品或物料进行销毁,其销毁程序应严格按照买方的规定进行,同时必须满足所有的环保要求。并且确保在销毁进行时有买方的人员在场,并向买方提供相关的销毁证据以作记录留存。

三、在次品被销毁之前,卖方必须确保隔离存放次品,做好相应标识和封存,并且要做好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次品被当成合格品或混淆在合格品中进行出货。

四、如果买方认为次品将会对其业务会造成巨大的威胁,买方有权立即要求卖方将次品运送到买方指定的场所进行存放,所涉及的运输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由直接造成次品产生的过失方来承担。

五、如被买方确定为次品并已被分开存放的货物在卖方场所范围内丢失,则会被买方视为该货物在没有得到买方的允许下被运送出货。由于卖方对次品的疏忽管理,卖方必须承担因此造成的质量问题和其它后果以及赔偿买方因此在业务上受到的影响和损失的利润。

第十七条、付款方式

卖方的收款银行:帐号:

开户名:

第十八条、其它

一、如果本合同或其附件中的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效,剩余条款将继续适用。双方必须通过一份尽可能接近于无效条款或条款无效部分的商业意图及目的的合法有效的协定来更换无效条款或条款的无效部分。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买卖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所有附件以及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取代在此以前双方就有关采购合作事宜签署的合同、协议等。本合同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如双方因本合同的执行而产生纠纷或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进行协调解决,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任何一方均可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禁止以任何方式向买方任何人员进行行贿,如有发生买方将有权对卖方处以交易总额的罚款并从卖方货款中扣除,情节严重者将送于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保密事项

一、另签《保密协议》

乙方第一联络人: 姓名:电话:手机:

乙方第二联络人: 姓名:电话:手机:

乙方:甲方:#######有限公司

签字(盖骑缝章):签字(盖章):

职务:职务:日期:日期:

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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