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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18:33:40 来源:应急预案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南河中学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为了贯彻落实县局安全工作意见,及时、妥善地处置学校突发安全事故,我校决定进一步完善“信息畅通、反应快捷、处置有方、责任明确”的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机制,保障师生生命与财产安全,建设和谐校园,保障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坚持师生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原则,务本求实,明确责任。同时,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方针,尽一切努力杜绝校园内消防、饮食、治安等方面突发事件的发生,以创建和谐校园为宗旨,建立学校安全应急处理机制,迅速、及时、积极地开展各项处置工作,切实维护教育稳定和校园安定。

一、工作目标:

1.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自我防护能力。 2.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做到早防范、早处置。

3.建立快速应急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有效和果断的措施,确保校园正常秩序。

二、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学校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形成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重大事件,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处置果断,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2、以人为本,师生安全第一。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依靠广大教师、学生,不断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作用,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3、预防为主,及时控制。立足于防范,抓早、抓小、抓苗头,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做好信息收集和深层次研究,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把突发公共事件控制在基层,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避免造成社会秩序失控和混乱。

4、部门联动,协同应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各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按照学校领导小组的要求,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形成部门联动、协同应对的处置工作格局。

三、应急指挥机构设置与职责

(一)应急指挥部

学校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作为我校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议事、决策、协调、处置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有关学校突发安全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的汇报,分析有关突发安全事件的重要信息;

2、审议、决定突发安全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和协调学校各部门对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制订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4、督促检查各部门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汇总有关突发安全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并且统一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5、对师生加强安全常识、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组织安全演练;

6、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明确指挥部人员在处置突发安全事件工作中的职责;

7、在校内及校外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组织学校在突发安全事件发生后迅速开展抢险工作,力争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8、配合政府、教育局及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二)应急指挥部人员 总 指 挥:张耀佳

副总指挥: 张克生 单飞年 李学伦 刘志国

成 员: 化奎浪 王华 赵宏臣 吴 强 程春雷 张树磊 徐宏斌 秦宝明

王万超 王通成 周祖金 王礼良 沈劲松 李玉强 李永平姜志兵 张尊芳 陈红芹 高红梅

(三)应急指挥工作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医疗救护协调组、物资供应保障组、事故灾难善后处理组。 医 疗 救 护 组:张尊芳 陈红芹 兰九红 高红梅 物资供应保障组:李玉强 李永平姜志兵

事故灾难善后处理组:张克生 单飞年 李学伦 刘志国 宣 传 报 道 组:周祖金 徐宏斌 顾士国

教育教学秩序维护组: 单飞年 秦宝明 孟洋明 吴强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校各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灾害事故类突发事件、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

五、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通讯联络 值班电话:051586721021

(二)、事故报告

1、在第一时间将所发生突发安全事件的情况,报告县教育局安全科

2、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区教育局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3、突发安全事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A、事件发生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

B、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C、事发学校、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已采取的措施; D、学校内外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反应; E、事态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 F、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三)、突发安全事件发生后,学校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严格保护现场,主动争取外单位力量的支持,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六、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划定

突发公共事件按照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可能蔓延发展的趋势等由高到低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

六、几种典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教学活动安全应急预案

1.教学活动期间发生各种危害学生群体或个人的险情时,责任人要在进行必要紧急处置的同时,在第一时间将险情、问题和困难迅速报告学校领导,学校要及时上报相关领导。

2.平时要加强校园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宣传,要制定学生逃生的疏散路线,每学年要演习一次以上。做到师生都要熟悉紧急疏散路线,险情发生时有组织、有秩序的做好紧急疏散。

3.相关责任人要熟悉教学安全的防范措施和安全器材放置位置及使用方法。 4.相关责任人要及时发现和排除责任区内的安全隐患。险情发生时做好切断电源等工作。

5.险情发生时,主要责任人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出险地点,亲临处置和指挥。

(二)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1.体育老师要牢固确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把学生上课活动安全放在首要位置。每学年开始,体育老师要结合《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会同卫生室老师一同排摸学生体质健康情况,掌握全校患有心源性、脑源性等疾病学生情况,对自己所教班级的这类学生情况,要了如指掌,做到心中有数,确保运动安全。体育老师要在备课时,针对每堂课内容,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体育课上遇有学生发生晕倒、抽搐等症状,以及发生四肢无力、面色苍白等症状时,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通知校医务室和分管主任到场救治。严重者由学校卫生老师陪同立刻送往医院,并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

3、体育课上发生运动性伤害事故时,任课教师要沉着冷静,立即通知校医务室老师和分管主任到场,在第一时间对事故做出判断,及时处理解决问题,严重者要马上报告学校主要负责人,并由学校卫生室老师陪同立刻送往医院,不得拖延。

4.发生运动性严重伤害事故,学校要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上报相关领导;尽早向知情者、见证人调查事故起因,掌握好事故的第一手资料。通过证据材料的分析,做出对事故性质的认定和结论,分清责任,控制现场,维护秩序,劝无关人员离开现场,防止发生混乱局面;接待好家长,做好解释说明及思想工作,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

(三)处置突发卫生安全事件注意事项

1、学校及时组织人员护送或联系急救中心,对食物(饮用水)中毒的学生全力以赴进行就近抢救,跟踪了解中毒原因,迅速通知相关学生家长;

2、保护现场以及48小时留样食品;

3、学校负责人在2小时内分别向区教育局、区卫生监督所报告,如疑似人为投毒,应在区教育局的指导下及时向区公安部门报案;

4、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

5、做好学校师生和家长的稳定工作,妥善处理媒体报道,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控制事态发展,积极做好善后工作;

(四)学校火场疏散注意事项

1、学校应由专人制订出火场疏散计划,画出学校平面图,制订出有效的疏散路线,防止发生火灾时人员疏散混乱,造成人员伤亡;

2、学校应联合公安消防部门对师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教育,开展消防演习,教会学生在校舍事故发生后的逃生技能;

3、学校的安全通道出口要保持敞开,以免疏散时安全出口不畅通的问题出现;

4、发生火灾时立即拨打火警报警电话119;

5、火灾发生时,在校园内要有专人利用广播等工具进行呼喊,学校领导、班主任统一指挥师生有秩序的疏散;

6、当学生疏散到指定的安全地点时,班主任应当及时稳定学生情绪清点学生人数,如发现学生没有及时逃离火场的,学校要确定学生的班级,在第一时间内告之消防队。

(五)处置突发治安、刑事案件注意事项

1、当加强门卫的规范化建设,完善门卫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校外人员来访及学生进出严格按学校规定执行;

2、建立专兼职安全保卫队伍,加强值班,特别是要做好课间、午间辅导、晚间的安全保卫工作;运用好学校红外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

3、当发现有不法人员冲击校园时或发现不法人员在校内有违法苗头时,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及时予以制服,交由公安机关处置;

4、当无法制服时,应及时拨打报警电话110,保护师生安全;

5、做好学校师生和家长的稳定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做好善后工作。

(六)处置校舍突发安全事件注意事项

1、平时加强对校舍的管理与维修,对照国家有关建筑物安全的规定,由专人有计划地定期对校舍检查检修,对检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排除,一时不能排除的要停止使用,避免恶性事故的发生,如遇灾害性天气或紧急情况等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人员伤亡;

2、联合有关部门对师生开展形式多样的逃生教育,教会学生在校舍事故发生后的逃生技能;

3、编制并悬挂学校平面示意图,标明教室、图书馆、活动室、食堂、走廊以及所有的门、出口、厕所等的位置;

4、预设建筑物内疏散通道,并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在安全出口处应有明显标志;

5、指定户外开阔的场地为疏散集中区;

6、一旦发生校舍安全事故,应该稳定师生情绪,统一指挥师生有秩序的疏散至安全地带,避免人员拥堵疏散通道造成疏散不畅或发生踩踏事故。

(七)处置交通安全突发安全事件注意事项

1、通过多种渠道和方法分层次、有计划、有重点的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2、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不准驶入校园,经批准驶入校园的车辆不得在学生下课休息时段进入校园,学校自备车辆在校园内应慢速行使,注意观察,停放在校园指定位置;

3、组织学生外出进行实践活动,应当得到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制订出详细的安全预案,需要乘坐交通工具的应当租用证照齐全、车况性能良好的车辆,驾驶员要有相关合法资质;

4、外出途中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向当地交警部门报案,在第一时间内做好伤员的抢救工作,及时向区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事故善后问题。

(八)处置突发自然灾害注意事项

1.灾情发生时,相关责任人要立即组织以相关工作人员和班主任,以班级为单位,按照疏散路线迅速地将师生撤出危害地带。

2.如灾害发生在夜间或节假日,学校值班人员要马上告知学校领导,校级领导获悉后要立即赶到现场,启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内将自然灾害的情况上报。组织教职工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保护国家资产。

3.根据气象预报和上级相关部门的通知,当强暴雨、台风、地震、大雪和气温超高或超低等自然灾害发生时,学校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家校联系及在校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财产的防汛、防霉、防潮、防冻、防晒等工作,避免或降低灾害事故带来的损失。

4.当发生强大暴雨、台风、地震、大雪,造成学生上学、放学路上有危险时,学校领导应及时上报主管局请示停课或其他解决办法。如果发生师生因自然灾害受伤等意外情况时,要立即上报。在气温超高或超低等特殊气候期间,严格控制学生的室外活动,避免发生人员伤害事故。

(九)处置防盗窃工作注意事项

1.接到盗窃案报案后,相关责任人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调查,视情况对案件进行定性,对当事人进行问话,做好笔录,查明失盗物品,并进行登记,如有必要,可以报公安部门或110协助调查,尽可能追回失盗物品。

2.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配合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勘察,对所获得的材料、物证进行具体分析,研究,分析做案线索,对案件进行定性,尽最大的努力追回失窃物品。

3.案件发生后,要对案件进行认真分析,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及保卫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同时要做好善后工作,并对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调查经过以及对案件发生的责任者的处理意见进行书面总结,呈报上级主管部门。

(十)晚上突遇停电应急预案

1.过道、楼梯口的应急灯自动开启,电工和值班门卫开启学校备用其它照明用具。

2.参加晚修的学生必须在课堂的原来座位,不得喧哗、起哄或走动。值班教师负责组织、管理好本班学生。

3.值班人员迅速组织相关人员查明停电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4.若停电未能恢复正常供电,则晚自修暂停,值班人员负责指挥学生顺序进行疏散,值班老师关好教室电源。

5.如正值下课、就寝前,学生在走廊、楼梯、浴室、厕所等,则要求学生在原地站立,等自己的眼睛适应黑暗时,再慢慢回教室或寝室,坚决阻止学生在此时抢跑,追逐,推搡。

6.电工做好供电设备的检修,将情况向学校汇报。

2013.9

推荐第2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五顷塬回族乡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五顷塬回族乡人民政府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相衔接。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指突发公共事件是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影响社会危害,危害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

2 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类:I 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乡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切实履行镇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共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以防为主。把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监测网络,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3)统一领导。在乡党委、乡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结合、属地管理、专业处置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协同处置。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各村、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

1.6 应急预案体系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乡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有乡政府负责制定并公布实施。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在总体应急预案的指导下,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办公室职责的应急预案,有乡政府有关办公室牵头制定和修订,报乡政府批准后实施。

(3)重大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庆典、节日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应急预和部门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乡党委领导下,乡政府是全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成立乡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全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乡应急委员会主任由乡长担任,分管副乡长按照业务分工和

4 在乡内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乡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乡政府办公室协助乡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2.2 工作机构

乡政府有关办公室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型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乡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乡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调各村委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3 运行机制

各村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林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

本预案的启动条件和程序:乡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信息监测办公室或事发地的紧急通报进行分析评估,当确认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时,报请乡应急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确定事件级别,制定应急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发布启动命令,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1 预测与预警

乡应急委员会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不断完善预测

5 预警机制,科学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信息监测:

由各村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或本行业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管理工作;掌握本行政辖区和本行业重大危险源数量、重大隐患分布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及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做好信息收集和风险分析工作。

3.2 应急处置

信息报告

(1)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应急管理办公室、要按照《分级标准》立即如实向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由乡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上报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

(2)乡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突发公共事件重要信息报告后,研究判断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及时提出紧急处置建议,向乡应急委员会报告,并将乡应急委员会领导同志批示或指示传达给事发地应急管理办公室,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各村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掌握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

6 限制。

先期处置: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应急管理办公室要立即做出响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2)乡应急委员会在向县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应急响应:

(1)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乡应急委员会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乡应急委员会适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事发地应急管理办公室一旦发现事态危害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立即向上级应急委员会发出请求,由上级应急委员会协调其他应急力量予以增援。

(3)如果预测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将会进一步扩大,本镇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由乡政府主要领导以乡政府的名义上报县政府给予支持,并按程序办理。

指挥与协调:

(1)I 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乡应急管理办公室报请镇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乡长和分管副乡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各专项指挥部。其中,乡长任总指挥,负责组织制

7 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专项指挥部具体负责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2)II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乡应急管理办公室报请乡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分管副乡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各专项指挥部。其中,分管副乡长任总指挥,负责组织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专项指挥部具体负责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3)III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应急办公室专项指挥部负责启动应急预案,乡相关专项指挥部给予相应支援,必要时,由分管副乡长到达现场,负责组织制定方案,并协调开展工作。

(4)IV级突发公共事件(一般):由事发地应急办公室指挥部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由乡政府专项指挥部领导负责指挥。整个事件由乡政府全权负责处理。

社会动员:

(1)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确定不同程度、不同范围的社会动员。在启动相应应急处置预案时,发布社会动员令,向社会和公众发布事件信息,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

(2)全乡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乡政府报请县政府批准。乡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全乡社会动员工作,制定社会动员方案。

应急结束:

(1)县应急委员会、各专项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

8 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结束,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按程序及时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2)专项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需将处置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乡应急委员会,经乡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做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

(3)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乡应急委员会或乡专项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应急办公室或其专项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结束情况要及时通知到参与事件处置的所有部门和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3.3 恢复重建

善后处置:

(1)乡应急委员会会同事发地应急办公室,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理事故现场,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3)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及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社会救助:

(1)民政部门会同乡政府要迅速调拨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

(2)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积极倡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参与社会救助。同时,司法部门要积极做好司法救助工作。

(3)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协助乡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

保险及理赔:

保险公司应发挥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各类危害事件的特点,逐步扩展保险种类,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理陪。

调查与评估:

(1)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要适时成立调查小组,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在宣布应急结束后的10日内向县政府应急委员会提交公共事件调查报告。

(2)乡应急管理办公室在宣传应急结束后,组织工作人员成立突法公共事件调查小组,对事件危害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在20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乡应急委员会。

恢复重建:

具体负责恢复与重建工作,需要县政府给予援助的,由乡政府提出请求援助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

3.4 信息发布

(1)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10 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的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乡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负责对现场媒体活动的管理、协调和知指导,并使用统一的规范化格式文本。

(3)乡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撰写新闻稿、灾情报告,报乡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4)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必须遵守纪律,严格把关,尤其是涉外、涉及港澳台侨和民族、宗教等重大问题的新闻报道,必须按有关

4 应急保障

根据事件危害程度,乡应急办公室和企业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预案要求,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财力、物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的急需和灾区群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1)乡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同各专项指挥部组织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结合实际设定演练中的应急事件、区域、规模,明确演练实施的方法、程序、评估等内容。乡应急管理办公室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2)预案演练从类别上分为自然灾害应急演练、事故灾害应急演练、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演练;预案演练从形式分为实地仿真演练、机关作业演练和网络模拟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1)乡应急管理办公室编发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常识手册。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减灾常识。

(2)乡政府要在小学普遍开展紧急避险、防灾宣传教育,并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急救援进农户活动,增强公众安全防范意识。

(3)乡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内容(涉密内容除外)、预警方式和报警电话。

(4)乡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乡应急委员会组织各村和企业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每年一次;乡应急委员会组织村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年至少一次。

5.3 责任与奖惩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乡应急委员会对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运用紧急权利,采取应急、措施依法实施监督。

(2)乡应急委员会负责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3)乡政府对不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人给予行政处分;构

12 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所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五顷塬回族乡人民政府制定,乡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与实施,并上报县政府备案。乡有关机关和乡政府按照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具体制定相应的预案。五顷塬回族乡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推荐第3篇:学校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东兴小学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本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维护我校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本学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学校突发群体性事件。包括学校师生和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以及集体罢课、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各种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事件、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等可能会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学校内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校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学校所在地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事故灾害事件。包括学校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蹋等重大事故,校园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大型群体活动公共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后勤供水供电等事故,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它突发事故等。

4、自然灾害事件。包括洪水、地质滑坡、地震灾害以及由地震洪水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等。

5、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它突发公共事件。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及时控制。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立足于防范,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安全隐患、矛盾纠纷排查整改和调处机制,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研判,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把突发公共事件控制在基层,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造成校园秩序失控和混乱。

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学校要在上级有关领导部门统一领导下,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校长是维护本校安全稳定的“第一责任人”。

3、系统联动,群防群控。发生公共事件后,我校领导班子要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形成系统联动,群防群控的处置工作格局。

4、区分性质,依法处置。坚持从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综合运用政策、法律、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不同性质的矛盾,引导师生和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5、加强保障,重在建设。从制度上、组织上、物质上全面加强保障措施。在经费保障、力量部署等方面加强硬件与软件建设,增强工作实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应急小组及职责。

1、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小组成人员 组长:顾校长

副组长:张永稳、魏怀升。

员:刘志红、张 调、景 梅、高生华、张爱琴、张映娥、雒雅丽、吴正松,崔巧芳

许存月 姚改玲

2、学校应急小组的主要职责

学校要在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下,通过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学校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在预测学校将要发生和已经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学校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理工作;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协调与其它部门关系,当突发事件超过教育系统处置权限和能力时,依程序向乡教管中心、县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相关部门支持、配合;部署和总结学校年度应急管理工作。

我校成立了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机构,明确相应工作职责。

四、预防与预警机制

1、预防预警信息

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① 信息报送原则

迅速:发现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和教管中心报告或县局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

准确:信息内容客观详实。不主观臆断,不漏报、瞒报、谎报。 ② 应急信息的主要内容:

a、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 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情况;

b、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c、事发时学校、当地政府已采取的措施; d、校内外公众等各方面的反应; e、事态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 f、需要报送的其它事项。

2、预防预警行动

① 在学校应急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学校结合工作职责,落实人员, 明确责任,把各项工作和要求落到实处。

② 学校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定期对各种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预 警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及时上报乡教管中心。

五、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相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事发学校要做好应急处置的总结工作。

六、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1、宣传教育

学校充分利用校园广播、宣传栏、黑板报等形式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自护等应急知识的宣传,做到安全教育进课堂,增强师生的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2、培训

学校开展面向教师和学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知识的培训。将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作为重要内容,以增强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演练

学校有计划地开展了应急处置工作队伍的技能培训,每学期进行1—2

次应急模拟演练,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七、附则

1、本预案由东兴小学制定,并负责实施。

2、学校教师应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制定各班的应急预案。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推荐第4篇:乡镇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乡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统

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预防控制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1.2编制依据本预案以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为依据,并与《贡山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1.3事件分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以及对我县历史资料和危害现状的科学分析,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14分类30种。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1.4事件分级本预案所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1.4.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1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本乡甚至全县、全州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乡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乡各方面资源和力量紧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1.4.2重大突发公共事件(2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乡政府调度各个方面的资源和力量联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1.4.3较大突发公共事件(3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乡政府调度多个部门甚至全乡的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1.4.4一般突发公共事件(4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需要乡政府调度个别部门的资源和力量进行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1.5适用范围本预案指导全乡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并有效与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对接。1.6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监测网络,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3)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4)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在乡委、乡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专业处置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5)坚持协同处置的原则。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企事业单位、村、村民小组、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6)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实现人力、物资、设备、技术和信息的有机配置,形成全方位的协调联动机制,做到统一调度和资源共享。(7)坚持科学应对的原则。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1.7应急预案体系普拉底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个)。总体应急预案是全乡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乡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乡政府负责制定,经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实施。(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33个)。专项应急预案是乡直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的预案。由牵头部门与支持部门共同制定,经乡政府批准后由牵头部门组织实施,并报乡政府备案。(3)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预案(6个)。应急保障预案是乡直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的预案。包括自然灾害救助、治安维护、医疗救护、应急通

信、交通运输和气象应急保障预案,由牵头部门与支持部门共同制定,经乡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乡政府备案。(4)村、村民小组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应急预案(9个)。各村、小组要在乡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制定,并报乡政府备案。乡直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对专项应急预案中没有涉及到的灾害灾种和应急保障预案中

没有涉及到的应急保障事宜,结合实际制定部门应急预案,并报乡政府备案;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并报乡政府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2.1.1设普拉底乡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乡政府应急委员会),作为非常设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乡政府应急委员会主任:丰文波、钱文义乡政府应急委员会副主任:副乡长、乡政府办公室主任、各牵头部门行政一把手。乡政府应急委员会成员:乡长助理,乡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乡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乡武装部、乡派出所主要负责人。乡政府应急委员会在主任的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各类较大以上级别的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副主任和成员按照业务分工和在乡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指挥部(以下简称各专项指挥部)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乡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乡政府应急委员会主任、其他副主任处理有关工作。2.1.2乡政府应急委员会职责:(1)研究确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2)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共公共事件的组织和指挥;(3)负责审定乡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4)负责抓好全乡性应急重大项目建设,并检查落实情况;(5)当突发公共事件超出本乡处置能力时,依据程序及时上报并请求上级支援;(6)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协调与上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关系;(7)部署和总结全乡年度应急工作。2.2办事机构2.2.1乡政府应急委员会下设乡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乡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政府办主任兼任,并设一名秘书负责日常事务工作。为方便工作,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乡司法所,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乡政府应急委员会的指挥平台。2.2.2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责:(1)贯彻执行乡政府应急委员会的决定,负责全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等工作;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所涉及的全乡性重大工作事项提出建议,并报乡政府应急委员会。(2)负责全乡重大应急救援问题的调查研究、承办会议、起草地方性应急法规和规章草案、重要文件等;依据乡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全乡应急救援系统建设的措施和规划。(3)负责《普拉底乡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组织、指导和检查乡直有关部门做好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修订和评估工作。(4)负责全乡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可动员力量的培训指导工作;督促落实和检查指导乡直各单位、组织实施的预案演练工作。(5)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紧急预警发布和相关新闻报道的审核以及各新闻媒体的协调、接待等相关事宜;负责全乡紧急救援、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6)负责指导和检查全乡应急救援物资基地建设及物资储备工作;督办和协调应急救援所需资金、设备、物资的调拨、运输工作。(7)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建立覆盖全乡的应急信息系统和指挥平台,收集应急信息,并对重要信息提出处置建议报乡政府应急委员会。(8)负责接收和办理上级领导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或需向上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督促落实乡政府领导和乡政府应急委员会领导有关决定事项和指示、批示精神,适时做好与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的信息沟通工作。(9)负责与县政府应急委员会专家组成员的联络。(10)负责与县有关部门的业务联系;负责与毗邻乡镇在信息沟通、应急支援等方面的联系和协调工作。(11)承办乡政府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2.2.3专家组乡政府应急委员会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为制定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与强化危机管理提供决策性意见和建议;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灾害评估、灾情分析和应急科学研究等工作;必要时,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2.3应急联动机制各专项指挥部的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在乡政府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按职责与分工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3.运行机制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我乡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矿区、林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本预案的启动条件和程序: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信息监测部门或事发地的紧急通报进行分析评估,当确认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时,报请乡政府应急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确定事件级别,制定应急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发布启动命令,开展应急救援工作。3.1预测与预警乡政府应急委员会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不断完善预测预警机制,科学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3.1.1信息监测(1)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网络,在现有气象监测、汛情监测、地震监测、交通安全监测和森林防火监测等手段的基础上,拓宽信息渠道,扩大监测能力。(2)政府和相关行业部门要负责本乡镇或本行业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管理工作;掌握本乡镇和本行业重大危险源数量、重大隐患分布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做好信息收集和风险分析工作。3.2应急处置3.2.1信息报告(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村委会、村小组要立即如实向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由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2)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各相关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重要信息报告后,研究判断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及时提出紧急处置建议,向乡政府应急委员会报告,并将乡政府应急委员会领导同志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村委会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3)各村、及村民小组和相关部门要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要高度重视,严密监视事态发展,及时上报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时,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汇总有关情况,向上级汇报。(4)突发公共事件中出现港澳台侨和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情况时,由乡政府或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并按规定通报、沟通和协商。3.2.2先期处置(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要立即做出响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2)乡政府应急委员会在向县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3.2.3应急响应一旦发现事态危害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立即向上级政府应急委员发出请求,由上级政府应急委员会协调其他应急力量予以增援。3.2.4指挥与协调(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1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2级):由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请乡政府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乡长或分管副乡长等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村委会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同时,立即上报上级政府,请求支援。(2)较大突发公共事件(3级):乡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及时上报上级政府请求支援。(3)一般突发性公共事件(4级):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或乡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政府领导和相关专项指挥部领导负责指挥。必要时,上报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请求支援。3.2.5社会动员(1)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确保不同程度、不同范围的社会动员。在启动各级相应应急处置预案时,发布社会动员令,向社会和公众发布事件信息,实施现场动员和提供有关保障,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根据需要,动员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所有可以动员的一切力量,有组织地参与应急救援工作。(2)全乡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乡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全乡社会动员工作,会同宣传部门和公共媒体搞好动员教育,制定社会动员方案,协调乡直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并报乡政府应急委员会备案。3.2.7应急结束(1)乡政府应急委员会、各专项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结束,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按程序及时结束应急处置工作。(2)专项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需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乡政府应急委员会,经乡政府或上级政府应急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3)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省政府应急委员会或省专项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县政府应急委员会或其专项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结束情况要及时通知到参与事件处置的所有部门和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3.3恢复重建3.3.1善后处置(1)乡政府应急委员会会同事发地村委会,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理事故现场,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恢复正常社会秩序。(3)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3.3.2社会救助(1)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迅速调拨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2)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参与社会救助。同时,司法部门要积极做好司法救助工作。(3)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在各自工作的范围内,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3.3.3保险与理赔保险公司要发挥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各类危害事件的特点,逐步扩展保险种类,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理赔。3.3.4调查与评估(1)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要适时成立调查小组,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在宣布应急结束后的5日内,向乡政府应急委员会提交突发公共事件调查报告。由乡应急委员会负责向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2)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在宣布应急结束后,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核查小组,对事件危害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在10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乡政府应急委员会。由乡应急委员会负责向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3.3.5恢复重建乡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村委会具体负责恢复与重建工作。需要上级政府给予援助的,由乡政府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请求。3.4信息发布(1)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2)乡政府应急委员会或者其授权机构负责统一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3)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必须遵守纪律,严格把关,尤其是涉外、涉及港澳台侨和民族、宗教等重大问题的新闻报道,必须按有关政策和法律执行。4.应急保障根据事件危害程度,乡直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预案要求,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财力、物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的急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必要时,由乡政府负责向上级政府请求援助。4.1人力保障(1)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地震救援、防洪抢险、森林消防、矿山救护、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2)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是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社会力量的应急能力建设,使其掌握一定的救援知识和技能。(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乡政府按照预案分工调用应急队伍和社会力量进行处置。必要时,要及时向上级政府请求援助。4.2财力保障(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必要时,请求上级财政部门的支持。(2)财政部门负责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的管理,重大资金的动用必须由县政府应急委员会审批。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审计。4.3物资保障(1)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储备、调拨方案,明确储备地点、储存方式、储存物资种类、储藏数量和调拨程序等,应急储备物资调用由乡政府应急委员会统一协调。(2)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起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中心。4.4基本生活保障乡民政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4.5医疗卫生保障(1)乡卫生院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加强公共卫生体系的应急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应急处理机制、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信息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2)建立覆盖全乡的动态数据库,做好应急医疗救护队伍、疾病控制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等资源的调度工作。(3)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需要,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应当采取公众自救、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4.6治安维护(1)乡武装部、派出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并会同县武警大队制定治安维护应急保障预案,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应做的各项工作。(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并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示标志;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灾民和伤亡人员,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要设施和重要物资,特别是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警卫及防范保护;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3)事发地乡镇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5.监督管理5.1预案演练(1)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结合本乡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2)参加预案演练的队伍主要包括公安(消防)、医疗救护、地震救援、水上搜救、防洪抢险、森林消防、矿山救护、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以及水、电、油、气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行业单位。(3)预案演练从类别上分为自然灾害应急演练、事故灾难应急演练、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演练;预案演练从形式分为实地仿真演练、机关作业演练和网络模拟演练。(4)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通过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指挥的综合能力。5.2宣传教育(1)要通过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常识。(2)各有关部门要在中、小学普遍开展紧急避险、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在村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进社区活动,增强公众安全防范意识。(3)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内容(涉密内容除外)、预警方式和报警电话。5.3应急培训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年至少1次。5.4责任与奖惩(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乡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运用紧急权力,采取应急措施依法实施监督。(2)乡应急委员会负责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3)乡政府对不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6.1预案管理本预案由贡山县普拉底乡人民政府制定,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与实施,并上报县政府备案。乡直有关部门和各村委会按照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具体制定相应的预案。6.2预案实施本预案经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6.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普拉底乡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200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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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建立统

一、快速、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以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具体划分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确定。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市内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4.2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市人民政府依照本预案组织、管理全市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1.5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坚持以下原则:

——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依法规范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分级负责的原则。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制定和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指挥权限。

——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平战结合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

——广泛动员的原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以地方政府为主,充分发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和志愿者队伍参与,充分依靠军队、武警和民兵。

——依靠科技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1.6应急预案体系

1.6.1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五个层次构成:

(1)市级总体应急预案。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规定了市政府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原则、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用于指导各县区政府和各部门有效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2)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此类预案主要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级专项应急预案见附件7.1n

(3)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此类预案是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政府备案。

(4)县区应急预案。此类预案是各

县区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为应对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而编制的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县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基层政权组织应急预案。县区应急预案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

案。此类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需要,及时制定相应的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成立**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作为我市常设的协调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委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军分区司令员担任,委员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级有关部门、武警**支队、消防支队和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市应急委组成人员见附件7.3。

市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市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措施和指导意见,统一领导各县区、各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宣布启动和停止实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控制、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和省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2办事机构

市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承担。

市应急办主任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秘书长兼任。

市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修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制定、完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预测预警系统,发布预警信息和重要新闻,建立全市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协调全市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区)、各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承担省、市应急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工作机构

市应急委统一领导市级各专项指挥部、领导小组和委员会开展应急指挥工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等作为市应急委处置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门应急工作机构,对专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和协调。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协调,由市应急委和相关部门负责。

各专门应急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应急领导机构的决定,负责全市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及时向市应急委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负责启动和停止实施专项应急预案,组织指挥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向市应急委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情况,承担处置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工作,指导和协助各县区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地方机构

各县区、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行政区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2.5专家组

市人民政府和各专门应急工作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市级各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工作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快速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按事件的类型,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分别由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震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置;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分别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经委、市煤炭工业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环保局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置;公共卫生事件类突发公共事件分别由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类突发公共事件分别由市公安局、市外侨办、武警**支队、市国土资源局、市移民局、市粮食局、市商务局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部门,要配合牵头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分别由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任务承担。一旦宣布启动本预案或有关专项预案,各相关部门在预案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也随之自动生效。上一级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也随之启动。

市应急办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与中央、省属驻昭单位和**军分区、武警**支队等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3.1预测与预警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信息监测与预警系统,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日常监测和初步研判,及时、客观预测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分析内容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发生的时间、地点,所处的气候条件,周边的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况,以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等;事件的危害程度,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事件可能达到的等级,以及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预测信息确定后,应按照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应急办在接到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后,应立即予以复查、核实,对可能发生较大(111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的,立即向市应急委报告,同时提交专家组进行研判。

3.1.1预测预警系统

依托110系统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讯中心,改造、整合现有

110、120、1

22、1

19、防洪、防震以及水、电、气等公共事业接处警指挥调度系统,建立全市统一指挥协调的应急处置平台。110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主要报警电话。

依照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发生地域的不同,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和事件涉及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为预警的第一响应队伍。各响应部门、单位应将预警基本情况、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可能达到的等级以及需采取的措施等信息迅速上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并提供持续信息支持和保障,做好接警、处警各项准备工作。

3.1.2预警级别和发布

各级政府根据专业监测机构、下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报告,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和危害程度,经报请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级别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l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1)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并实地了解情况后,经市人民政府报请省应急办同意后,发布蓝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

(2)市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后,报请省应急办同意后,发布黄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

(3)市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后,对可能发生重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的,由市应急委向省应急办报告,经省应急委同意后,由省级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和省应急办发布橙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重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

(4)市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后,对可能发生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的,由市应急委向省应急办报告,经省应急委报请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批准机关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势态,预警信息需要调整和解除的,由原同意发布预警信息的机关批准。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讯、网络、防空警报、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新闻、通讯、人防等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有义务按照市应急委或市应急办要求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以政务值班系统为主渠道。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工作机构、各有关部门的监测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

各级政务值班部门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执行。

(1)发生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县(区)人民政府,由县(区)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向市应急办和市级有关部门报告。根据工作需要,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同时直接向市应急办报告。

(2)发生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报市应急办和市级有关部门,市应急办和市级有关部门视突发公共事件轻重程度将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级有关部门。

(3)发生重大(Il级)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办接到报告后,根据本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在l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应急委,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事件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时抄报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4)发生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办在30分钟内提出启动本预案和相关预案的意见,报市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省人民政府,抄送省级有关部门,并向市委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存在的隐患、采取的措施和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信息报告分为基本情况报告和后续情况报告。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期间,应坚持重大信息即发即报制度,并可视情况或按上级要求执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

市应急办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有关领导同志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相关县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的限制。

各县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共享机制,在可能发生或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除另有保密要求规定的以外,要及时互通情况,通报所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突发公共事件中有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同胞伤亡、失踪、被困的,由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外事部门报告。

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2分级负责

市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按照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处理。

(1)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理,市级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事件发生范围跨县(区)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级有关部门启动市级相关专项预案或部门预案进行处置。

(2)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市应急委启动本预案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指导。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事件发生范围跨市(州)的,在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由市应急委迅速向省应急委报告,请求省级有关部门援助、支持。

(3)重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市应急委启动本预案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指导,同时报请省应急委启动省级预案进行处置。

重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范围涉及与我市毗邻的其他省的县(市)的,在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市人民政府迅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由省人民政府报告国务院进行处置。

(4)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市应急委启动本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市应急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动用全市力量,采取应急措施,全力处置,同时迅速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启动上级预案,加强处置力度。

3.2.3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得到确认后,在尚未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之前,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本级相关预案,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武警、民兵、医疗救护等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在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下列必要的应对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

(5)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或预警信息;

(6)向可能波及或受到影响的其他县(区)通报情况;

(7)迅速向市应急办、市级专项应急工作机构报告。对无力处置或需要上一级政府支持、帮助的,同时提出明确的建议。

(8)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基础上,达到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市级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进行指导和协助。

3.2.4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较大(III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市级有关部门的建议,市应急办提出处置建议向市应急委报告,市应急委视情况,由市应急委副主任宣布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或由市应急委主任宣布启动本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抽调人员到市应急办集中办公。

(2)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

(3)对事发地人民政府作出具体指示,责成市政府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成立现场指挥部。

(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驻昭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6)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发展势态,市应急委副主任赶赴事发地现场指挥。必要时,市应急委主任到现场指挥。

(7)向市委和省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给予援助、支持,向周边市、县、区通报情况。

(8)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领导指示,及时将有关领导指示传达到事发地各级政府和市级有关专项应急工作机构。

(9)保持与事发地的联系,跟踪了解事件发展动态,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基础上,根据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报告的情况,达到重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市应急委启动本预案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同时向省人民政府请求援助、支持或报请省应急委启动省级预案进行处置。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基础上,根据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报告的情况,达到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市应急委启动本预案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市应急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调集全市力量,采取应急措施,全力处置。同时,迅速报请上级应急机构启动上级预案,加强处置力度。

本预案或市级有关专项预案启动后,市应急办和市级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立即组织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预案要求研究部署有关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工作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组织指挥机构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本预案或市级有关专项预案启动后,市应急委和市级专项指挥机构负责人到达事发地后,要认真了解先期处置的情况,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方案,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组织指挥人群疏散安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保障和支援。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对现场情况进行统计、综合、传递和上报,协助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公安、国土、交通、供电、水利、煤炭工业、地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农业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4)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运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5)治安警戒组:由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教育、人防、建设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可采取强制疏散安置措施,领取和发放生活必需品,保证被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

(7)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粮食、供销等部门组成,负责应急工作经费,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

(8)应急通讯组:由信息产业、人防部门和电信、移动、联通等公司组成,负责保障现场应急通信畅通。

(9)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0)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和组织组成,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1)调查与评估组:由安监、公安、监察、民政、地震、保险等部门组成,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评估,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原因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12)新闻报道组:由报社、电台、电视台等单位组成,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请政府新闻发言人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情况和处置情况,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13)涉外工作组:由市外侨办等部门组成,负责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的有关事宜,接待外国及港澳台新闻媒体的采访。

各工作组之间既有分工又有配合,其协作关系如下:

抢险救援组——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

交通管制组——安警戒组人员疏散和安置组——活保障组

物资和经费保障组——活保障组应急通信组——合协调组

社会动员组——闻报道组新闻报道组——涉外工作组

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各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工作中要做到互相联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在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现场成立的专家组要迅速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市应急委、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

3.2.5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根据市应急委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提出,经市应急办审核后,报市应急委或者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按上级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办理。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信息。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中伤亡人员、紧急调集或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相应的抚恤、补助或补偿,敞好救援物资的保管、登记、发放、使用等工作。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受灾人员安置及转移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饮水、食品、衣物的调集和发放工作,保障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对事件发生现场及时进行清理,防止发生次生事故,积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保险公司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做好理赔工作。对拒不履行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义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3.2调查与评估

市级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突发公共事件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明事件性质、事件原因和责任,提出防范和改进的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工作结束后,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要及时将应急工作的全过程记录整理后,形成系统的书面材料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应急办,为今后的应急处置工作积累经验。

市应急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3.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恢复重建经费由事发地县(区)级财政安排,市财政视情况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省和中央财政补助。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鼓励并支持社会公益组织、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社会救助活动,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救助捐赠工作机构、工作网点和仓储设施,接受各种社会捐赠。

3.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较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根据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在省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各级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或损失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救援进展情况,存在的困难以及下步工作打算等。

新闻报道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各新闻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新闻纪律,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严格把关,不炒作,不扩大,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正面引导作用。

4.保障措施

4.1通信与信息保障

由市信息广、业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网络系统,维护管理好通信设备和线路,制定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信保障方案。

4.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调查、掌握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现状,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确定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执行应急任务时,必须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

4.3应急队伍保障

由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工业局、市供电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部门依各自职责分别牵头做好应急队伍保障工作,高危行业、企业组建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负责配合。充分依靠军队、武警和民兵,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建立各类专业应急队伍,并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制定保持应急能力的措施。

4.4交通运输保障

由市交通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动态数据库,确定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建立应急期间调用或征用交通运输工具等制度,制定交通管制和线路规划、道路设施受损的抢修保通等保障措施。应急期间,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器材和人员能按时输送到指定位置。

4.5医疗卫生保障

由市卫生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的优势,根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建立动态数据库,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动等方案,认真研究、整合院前急救网络,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

4.6治安保障

由市公安局牵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值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加强社会面控制,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周围区域开展治安巡逻控制。对重要场所、设施和目标采取严密的警卫措施,严防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乘机捣乱和破坏,及时打击现行违法犯罪活动。

4.7物资保障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要做好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制定物资调拨、紧急配送和组织生产方案、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方案,建立市和县(区)物资储备库,加强物资储备,确保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4.8经费保障

由市财政局牵头,确定应急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以及日常经费保障措施,相关部门根据职责积极配合。

4.9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要发挥政府的组织优势,形成强大的社会动员体系。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社会动员的范围、程序,制定相关的保障制度。

4.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由市建设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规划和建设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紧急避难场所,城市可将场所的建设与公园、广场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农村可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4.11其他保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特点,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理的实际需要,认真研究,积极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演习并及时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完善和修订相关专项预案和应急处理措施。演习场所、范围、要求、组织等内容应在演习前30天报市应急办(市政府办总值班室)备案。

5.2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普及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的危机意识和防范、自救、互救能力。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进行常规性培训,并将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课程列为行政干部培训内容。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信息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周密、处置有力、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凄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7、附件

7.1**市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构成及指挥部指挥长

7.2**市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组织体系

7·3**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市长

副主任:副市长,**军分区司令员,市政府秘书长

委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市发改委主任、市经委主任、市教育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市监察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市司法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建设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农业局局长、市林业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商务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外侨办主任、市药监局局长、市防空办主任、渔洞水库管理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市地震局局长、市民宗局局长、市广电局局长、市粮食局局长、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市移民局局长、市供销社主任、市信访局局长、市信息产业办主任、市交警支队队长、市公安消防支队队长、武警**市支队支队长。

推荐第6篇:乡镇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乡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统

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预防控制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1.2编制依据本预案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并与《贡山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1.3事件分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以及对我县历史资料和危害现状的科学分析,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14分类30种。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1.4事件分级本预案所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1.4.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1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本乡甚至全县、全州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乡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乡各方面资源和力量紧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1.4.2重大突发公共事件(2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乡政府调度各个方面的资源和力量联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1.4.3较大突发公共事件(3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乡政府调度多个部门甚至全乡的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1.4.4一般突发公共事件(4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需要乡政府调度个别部门的资源和力量进行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1.5适用范围本预案指导全乡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并有效与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对接。1.6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监测网络,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3)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4)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在乡委、乡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专业处置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5)坚持协同处置的原则。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企事业单位、村、村民小组、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6)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实现人力、物资、设备、技术和信息的有机配置,形成全方位的协调联动机制,做到统一调度和资源共享。(7)坚持科学应对的原则。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1.7应急预案体系普拉底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个)。总体应急预案是全乡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乡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乡政府负责制定,经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实施。(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33个)。专项应急预案是乡直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的预案。由牵头部门与支持部门共同制定,经乡政府批准后由牵头部门组织实施,并报乡政府备案。(3)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预案(6个)。应急保障预案是乡直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的预案。包括自然灾害救助、治安维护、医疗救护、应急通信、交通运输和气象应急保障预案,由牵头部门与支持部门共同制定,经乡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乡政府备案。(4)村、村民小组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应急预案(9个)。各村、小组要在乡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制定,并报乡政府备案。乡直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对专项应急预案中没有涉及到的灾害灾种和应急保障预案中没有涉及到的应急保障事宜,结合实际制定部门应急预案,并报乡政府备案;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并报乡政府备案。部门应

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2)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是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社会力量的应急能力建设,使其掌握一定的救援知识和技能。(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乡政府按照预案分工调用应急队伍和社会力量进行处置。必要时,要及时向上级政府请求援助。4.2财力保障(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必要时,请求上级财政部门的支持。(2)财政部门负责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的管理,重大资金的动用必须由县政府应急委员会审批。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审计。4.3物资保障(1)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储备、调拨方案,明确储备地点、储存方式、储存物资种类、储藏数量和调拨程序等,应急储备物资调用由乡政府应急委员会统一协调。(2)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起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中心。4.4基本生活保障乡民政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4.5医疗卫生保障(1)乡卫生院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加强公共卫生体系的应急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应急处理机制、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信息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2)建立覆盖全乡的动态数据库,做好应急医疗救护队伍、疾病控制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等资源的调度工作。(3)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需要,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应当采取公众自救、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4.6治安维护(1)乡武装部、派出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并会同县武警大队制定治安维护应急保障预案,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应做的各项工作。(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并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示标志;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灾民和伤亡人员,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要设施和重要物资,特别是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警卫及防范保护;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3)事发地乡镇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5.监督管理5.1预案演练(1)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结合本乡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2)参加预案演练的队伍主要包括公安(消防)、医疗救护、地震救援、水上搜救、防洪抢险、森林消防、矿山救护、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以及水、电、油、气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行业单位。(3)预案演练从类别上分为自然灾害应急演练、事故灾难应急演练、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演练;预案演练从形式分为实地仿真演练、机关作业演练和网络模拟演练。(4)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通过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指挥的综合能力。5.2宣传教育(1)要通过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常识。(2)各有关部门要在中、小学普遍开展紧急避险、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在村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进社区活动,增强公众安全防范意识。(3)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内容(涉密内容除外)、预警方式和报警电话。5.3应急培训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年至少1次。5.4责任与奖惩(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乡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运用紧急权力,采取应急措施依法实施监督。(2)乡应急委员会负责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3)乡政府对不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6.1预案管理本预案由贡山县普拉底乡人民政府制定,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与实施,并上报县政府备案。乡直有关部门和各村委会按照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具体制定相应的预案。6.2预案实施本预案经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6.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普拉底乡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200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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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统

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预防控制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1.2编制依据本预案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并与《贡山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1.3事件分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以及对我县历史资料和危害现状的科学分析,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14分类30种。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1.4事件分级本预案所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1.4.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本乡甚至全县、全州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乡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乡各方面资源和力量紧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1.4.2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乡政府调度各个方面的资源和力量联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1.4.3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3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乡政府调度多个部门甚至全乡的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1.4.4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4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需要乡政府调度个别部门的资源和力量进行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1.5适用范围本预案指导全乡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并有效与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对接。1.6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监测网络,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3)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在乡委、乡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专业处置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5)坚持协同处置的原则。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企事业单位、村、村民小组、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

(6)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实现人力、物资、设备、技术和信息的有机配置,形成全方位的协调联动机制,做到统一调度和资源共享。

(7)坚持科学应对的原则。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1.7应急预案体系 普拉底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个)。总体应急预案是全乡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乡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乡政府负责制定,经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实施。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33个)。专项应急预案是乡直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的预案。由牵头部门与支持部门共同制定,经乡政府批准后由牵头部门组织实施,并报乡政府备案。

(3)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预案

(6个)。应急保障预案是乡直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的预案。包括自然灾害救助、治安维护、医疗救护、应急通信、交通运输和气象应急保障预案,由牵头部门与支持部门共同制定,经乡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乡政府备案。

(4)村、村民小组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9个)。各村、小组要在乡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制定,并报乡政府备案。 乡直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对专项应急预案中没有涉及到的灾害灾种和应急保障预案中没有涉及到的应急保障事宜,结合实际制定部门应急预案,并报乡政府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并报乡政府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2.1.1设普拉底乡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乡政府应急委员会),作为非常设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乡政府应急委员会主任:丰文波、钱文义乡政府应急委员会副主任:副乡长、乡政府办公室主任、各牵头部门行政一把手。乡政府应急委员会成员:乡长助理,乡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乡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乡武装部、乡派出所主要负责人。乡政府应急委员会在主任的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各类较大以上级别的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副主任和成员按照业务分工和在乡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指挥部(以下简称各专项指挥部)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乡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乡政府应急委员会主任、其他副主任处理有关工作。2.1.2乡政府应急委员会职责:

(1)研究确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共公共事件的组织和指挥;

(3)负责审定乡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负责抓好全乡性应急重大项目建设,并检查落实情况;

(5)当突发公共事件超出本乡处置能力时,依据程序及时上报并请求上级支援;

(6)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协调与上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7)部署和总结全乡年度应急工作。2.2办事机构2.2.1乡政府应急委员会下设乡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乡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政府办主任兼任,并设一名秘书负责日常事务工作。为方便工作,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乡司法所,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乡政府应急委员会的指挥平台。2.2.2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乡政府应急委员会的决定,负责全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等工作 ; 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所涉及的全乡性重大工作事项提出建议,并报乡政府应急委员会。

(2)负责全乡重大应急救援问题的调查研究、承办会议、起草地方性应急法规和规章草案、重要文件等; 依据乡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全乡应急救援系统建设的措施和规划。

(3)负责《普拉底乡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 组织、指导和检查乡直有关部门做好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修订和评估工作。

(4)负责全乡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可动员力量的培训指导工作 ; 督促落实和检查指导乡直各单位、组织实施的预案演练工作。

(5)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紧急预警发布和相关新闻报道的审核以及各新闻媒体的协调、接待等相关事宜; 负责全乡紧急救援、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6)负责指导和检查全乡应急救援物资基地建设及物资储备工作; 督办和协调应急救援所需资金、设备、物资的调拨、运输工作。

(7)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建立覆盖全乡的应急信息系统和指挥平台,收集应急信息,并对重要信息提出处置建议报乡政府应急委员会。

(8)负责接收和办理上级领导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或需向上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 督促落实乡政府领导和乡政府应急委员会领导有关决定事项和指示、批示精神,适时做好与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的信息沟通工作。

(9)负责与县政府应急委员会专家组成员的联络。

(10)负责与县有关部门的业务联系;负责与毗邻乡镇在信息沟通、应急支援等方面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11)承办乡政府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专家组乡政府应急委员会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为制定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与强化危机管理提供决策性意见和建议;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灾害评估、灾情分析和应急科学研究等工作; 必要时,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2.3应急联动机制各专项指挥部的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在乡政府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按职责与分工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3.运行机制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 加强我乡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矿区、林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 本预案的启动条件和程序: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信息监测部门或事发地的紧急通报进行分析评估,当确认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时,报请乡政府应急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确定事件级别,制定应急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发布启动命令,开展应急救援工作。3.1预测与预警乡政府应急委员会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不断完善预测预警机制,科学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3.1.1信息监测

(1)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网络,在现有气象监测、汛情监测、地震监测、交通安全监测和森林防火监测等手段的基础上,拓宽信息渠道,扩大监测能力。

(2)政府和相关行业部门要负责本乡镇或本行业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管理工作; 掌握本乡镇和本行业重大危险源数量、重大隐患分布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 做好信息收集和风险分析工作。3.2应急处置3.2.1信息报告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村委会、村小组要立即如实向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由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2)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各相关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重要信息报告后,研究判断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及时提出紧急处置建议,向乡政府应急委员会报告,并将乡政府应急委员会领导同志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村委会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各村、及村民小组和相关部门要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要高度重视,严密监视事态发展,及时上报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时,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汇总有关情况,向上级汇报。

(4)突发公共事件中出现港澳台侨和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情况时,由乡政府或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并按规定通报、沟通和协商。3.2.2先期处置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要立即做出响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2)乡政府应急委员会在向县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3.2.3应急响应 一旦发现事态危害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立即向上级政府应急委员发出请求,由上级政府应急委员会协调其他应急力量予以增援。3.2.4指挥与协调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级):由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请乡政府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乡长或分管副乡长等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村委会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同时,立即上报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2)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3级):乡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及时上报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3)一般突发性公共事件

(4级):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或乡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政府领导和相关专项指挥部领导负责指挥。必要时,上报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请求支援。3.2.5社会动员

(1)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确保不同程度、不同范围的社会动员。在启动各级相应应急处置预案时,发布社会动员令,向社会和公众发布事件信息,实施现场动员和提供有关保障,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根据需要,动员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所有可以动员的一切力量,有组织地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全乡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乡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全乡社会动员工作,会同宣传部门和公共媒体搞好动员教育,制定社会动员方案,协调乡直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并报乡政府应急委员会备案。3.2.7应急结束

(1)乡政府应急委员会、各专项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结束,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按程序及时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2)专项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需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乡政府应急委员会,经乡政府或上级政府应急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

(3)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省政府应急委员会或省专项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县政府应急委员会或其专项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结束情况要及时通知到参与事件处置的所有部门和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3.3恢复重建3.3.1善后处置

(1)乡政府应急委员会会同事发地村委会,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理事故现场,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3)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3.3.2社会救助

(1)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迅速调拨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

(2)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参与社会救助。同时,司法部门要积极做好司法救助工作。

(3)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在各自工作的范围内,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3.3.3保险与理赔 保险公司要发挥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各类危害事件的特点,逐步扩展保险种类,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理赔。3.3.4调查与评估

(1)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要适时成立调查小组,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在宣布应急结束后的5日内,向乡政府应急委员会提交突发公共事件调查报告。由乡应急委员会负责向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2)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在宣布应急结束后,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核查小组,对事件危害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在10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乡政府应急委员会。由乡应急委员会负责向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3.3.5恢复重建乡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村委会具体负责恢复与重建工作。需要上级政府给予援助的,由乡政府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请求。3.4信息发布

(2)建立覆盖全乡的动态数据库,做好应急医疗救护队伍、疾病控制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等资源的调度工作。

(3)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需要,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应当采取公众自救、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4.6治安维护

(1)乡武装部、派出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并会同县武警大队制定治安维护应急保障预案,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应做的各项工作。

(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并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示标志; 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灾民和伤亡人员,维护

社会秩序,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要

推荐第8篇:乡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为做好我乡辖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快速有

效救援”的原则,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县安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由乡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迅速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制定并实施具体处置方案,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抢救和疏散人员,将损失和不良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二、工作目的

建立统

一、快速、灵敏、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防范和及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做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乡应急救援在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下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单位、各村要认真履行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学习救援知识,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四、预案适用范围及预案启动

1、本预案适用于在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包括发生在本辖区外,但可能影响本辖区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理。

2、本预案及其下列预案随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变化而自行启动应急状态或转入常规状态。有关单位、人员分别按照各自职责、业务范围和预案相应的规范、要求,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五、突发公共事件界定与分类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对辖区经济、社会稳定构成危害或威胁,有社会不良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分为4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六、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统一组织和各单位负责的原则。

(一)××乡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谢之福担任,副指挥长由吴建伟、普元志、杨绍华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安监站,办公室主任由马光耀担任。

安监站值班电话:7710011,党政办值班电话:7710025。

(二)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3个组:抢险救援组、治安管理组、后勤保障组。

1、抢险救援组:由武装部、安监站、治安巡防队负责人牵头。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现场救助、抢救人员、物资和抢修设施。

2、治安管理组:由××派出所、综治办负责人牵头。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抢险救助、侦察和维护秩序、保护现场。

3、后勤保障组: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人牵头。主要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及现场情况的上报,协助现场指挥部对突发事件现场进行组织、协调、指导,联系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业指挥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消防部门、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建设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农农业局等有关技术专家组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的分析和拟定处置对策、后勤物资保障等项工作。

七、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工作

(一)信息报送

1、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以政务值班系统为主渠道,具体由党政办负责。

2、辖区各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公众应当迅速向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公共事件发生征兆、可能导致其发生的各种隐患和现场情况;并有权对相关部门、个人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

3、监(预)测和信息报送要点:

——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事件类型、时间、地点、气候条件,周边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况,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件等。

——危害程度和可能达到的级别

,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等。

——已采取的措施、下步应对措施和相关请求等。

(二)预警信息发布

1、预警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名称、类型、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警示事项、应对措施、社会动员及发布机构等。

2、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由县政府发布,××乡根据情况作好响应准备工作。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和现场处置

(一)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

1、发生或将发生突发事件信息得到核实后,乡政府、乡属各公共单位负责人必须用最快捷的方式向上级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县政府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做好续报工作。先采取口头报告,再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

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突发公共事件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事件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事件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件抢救处理的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件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2、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报县政府(政府办电话:7013885,不得越级上报。

3、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程序和分工:

按照分口负责、严格把关、及时汇报的原则,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先向县政府和县安监局报告,由县政府或安监局向市有关部门和市安监局上报,重、特大事故由县政府报告市政府。

(二)现场处置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所在乡镇或突发事件单位和现场人员在迅速报告突发事件情况的同时,应积极采取安全可靠的自救措施,防止事故(险情)事态扩大,并保护好现场。

2、乡政府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

3、乡政府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政府主要领导应立即组织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施救工作或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根据情况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4、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应积极协调各参加单位、各村,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根据事故灾难(险情)和事态发生情况,统一布置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资金和占用场地。

(5)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的疏散工作。

(6)配合上级部门进行突发事件原因调查处理工作。

(7)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8)及时向县政府、县总指挥部办公室、县安监局和相应的专业指挥部报告处置进展情况。

(9)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善后工作。

(10)办理县总指挥部和各专业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网络;建立畅通、稳定、保密、便捷的应急通讯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各级党政领导机关、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讯保障;建立应急人员常用、备用通讯联络动态数据库。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信息数据资料,规范信息的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

(二)应急队伍保障、装备保障

做好抢险救援组、治安管理组、后勤保障组等应急队伍的保障工作;组织广泛参与的社会志愿者队伍,建立辖区社会动员动态数据库;探索利用市场机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管理与服务的长效机制。

紧急救援队要求如下:各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全力支持紧急救援工作,充分认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生命救援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认真落实各项执备勤制度,随时确保济办紧急救援队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

(1)设备。所有列入紧急救援力量的车辆、设备、储备的救援必需物资,存放地点须相对集中,保持在岗在位。机械设备要保证油料、电池、零配件等补给充足,定期检查运转情况,保证准备充分、状态良好。

(2)人员。各组成单位在组织队员时,要考虑紧急救援工作的特殊性,除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外,应避免高龄和女性队员,同时保证一定数量的后备队员。

(三)物资、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四)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村建设规划,逐步建设完善;为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提供服务和保障;建立临时避难场所动态数据库。

(五)宣传保障

利用各种媒体和基层宣传阵地,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宣传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教育,不断增强公众防范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十、宣传、培训、演习

(一)宣传

结合辖区实际,负责辖区相关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危机意识。企业应与政府、各村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二)培训

及时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参加各种应急救援知识学习培训及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三)演习

辖区安全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演习。各社区及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村、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十一、工作要求

(一)各村委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学校、公众聚集场所等,要充分认识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重要性。

(二)各现场抢险救援组应由牵头单位负责,落实具体抢险救援人员,并对这些人员进行分工。

(三)要按要求逐步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和网络构建,指导社区预案编制、救援队伍建设,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应对能力。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的义务。

(五)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9篇: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学习小结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学习小结

本课程由国务院应急管理专家组组长、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参事、组织完成《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105个专项及部门预案以及各省(区、市)的应急预案制定的闪淳昌教授详细阐释如何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有针对性地提高广大领导干部处置公共事件的能力。

进入 21 世纪,世界范围内出现了一系列重大危机,如“9·11” 事件、非典暴发、禽流感流行以及印度洋地震海啸等。我国目前正进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阶段,同时也是突发公共事件的高发时期,矛盾凸显期。现阶段加强应对危机的能力、建立健全应急体制机制显得极为重要。《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有效应对各种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提高危机管理和抗风险能力。因此,目前迫切需要加强处置公共事件能力培训,提高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工作的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素质。

加快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具体实践;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行政能力的迫切需要;也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紧迫任务。

推荐第10篇: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版)

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1.1为了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和促进社会政治稳定及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1.2本预案是省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全省应急工作的整体计划、程序规范,是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臵工作的依据。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1.2.2预防为主。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因素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臵。

1.2.3资源整合。充分利用我省现有应急资源,按照条块结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整合人力资源、技术资源、物资资源和信息资源。

1.2.4依法规范。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与实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与有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相结合,体现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

1.2.5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委、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全省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臵工作,负责处臵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能独立处臵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臵本辖区内的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和能够独立处臵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先期处臵需要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臵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臵的有关工作。

1.2.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臵

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3编制依据

1.3.1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森林防火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等。

1.3.2地方性法规、规章:《河南省实施办法》、《河南省实施办法》、《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河南省气象条例》、《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河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河南省实施办法》、《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等。

1.3.3河南应急工作实际

(1)全省易发季节性多种气象灾害,降水量的月、季节分布严重不均,全年50%以上的降水量集中在

6、

7、8三个月。年平均水旱受灾面积达3544万亩;境内黄河郑州花园口以下河道汛期易出现重大险情,豫南淮河流域汛期易发洪水灾害。我省豫西、豫南、豫北被列为全国重点森林火险地区,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很大。豫西、豫北是全国和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有发生6级以上破坏性地震的构造背景。豫南、豫西南、豫北山地和豫西黄土区、矿区易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和采空区塌陷等地质灾害。

(2)我省是全国重要的公路、铁路交通枢纽,人流、车流、物流量大,交通事故频发,近年来,重大、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境内矿产资源丰富,中小型煤矿数量较多,煤矿瓦斯爆炸、透水等事故防范任务较重;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建筑安全事故、重大污染事故等也有发生。

(3)我省曾发生鼠疫、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等重大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件经常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狂犬病等重大动物疫情有发生或流行的可能性。

(4)河南为全国第一人口大省,农村富余劳动力、城市新增就业人员、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就业压力不断增大,各级、各部门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工作量较大,群体性事件因素有增无减。重大刑事案件、经济社会安全事件防范任务重。

1.4突发公共事件类别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河流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水库险情或垮坝等洪涝灾害,干旱灾害,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和在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城乡居民区发生重大火灾,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化学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造成或可能造成社

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O1

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禽流感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国家安全事件、民族宗教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1.5突发公共事件等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确定的标准执行。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分级标准执行。法律、法规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直部门、中央驻豫单位行业系统性各专项应急预案和各省辖应急预案是本总体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2.1.1省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省长任主任,常务副省长任常务副主任,省军区、武警河南总队主要领导任副主任,负责全省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臵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省应急委成员单位主要有省军区、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国防科工委、民委(宗教局)、公安厅、国家安全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卫生厅、外侨办、信访局、环保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炭工业局、畜牧局、人防办、郑州铁路局、河南黄河河务局、省通信管理局、地震局、气象局、河南银监局、武警河南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郑州新郑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等。

2.1.2省应急委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决定启动和终止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领导、指挥、协调全省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臵工作。

(4)领导省各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以下简称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工作。

(5)承担国务院和国家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

工作。

2.1.3省人民政府设立省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会应急委),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任主任,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任副主任,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省会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臵工作。中央驻郑有关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为省会应急委成员,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担省会应急委日常工作。

2.2指挥机构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应急处臵工作需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省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是省人民政府、省应急委处臵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对全省各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臵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协调。主要有: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省防震抗震指挥部、省护林防火指挥部、省防火安全委员会、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省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等。

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2.3日常工作机构

2.3.1省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应急办),设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省应急委日常工作,具体事务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各有关

处室承担。

2.3.2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本级人民政府处臵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和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臵、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等工作。

2.3.3省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作为全省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报警、接警、预警、应急处臵、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任务。自然灾害由省民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厅、地震局、河南黄河河务局等部门牵头处臵;事故灾难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环保局、交通厅、公安厅、建设厅、国防科工委、郑州铁路局等部门牵头处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等部门负责牵头处臵;社会安全事件由省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外侨办、信防局、河南银监局等部门负责牵头处臵。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省应急委的要求予以积极配合、支持。

2.4专家组

省应急委设立专家组,由各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全省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臵提出建议。

(2)参与拟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工作。 (3)对全省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臵进行技术指导。

(4)为公众提供突发公共事件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

(5)承担省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5应急联动机制

建立与军队、武警部队、中央和其他驻豫单位处臵突发公共事件的联系、沟通机制。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或事发地省辖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协调军队、武警部队参与和配合应急处臵工作。

3信息监测、共享和报告 3.1信息监测和收集

3.1.1省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体系。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和收集质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信息收集单位应当保密。

3.1.2气象、地震、林业、水利、国土资源、消防、安

全生产监管、煤炭、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公安、信访等部门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的主要职能部门,要依托自身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信息监测和收集。

3.1.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要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常规数据库内容包括:

(1)主要危险物质的种类、数量、特性及运输路线;重大危险期源的数量及分布;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2)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3)城市建成区和农村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降水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和结构及其分布。

(4)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应急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5)可能影响应急处臵的不利因素。 3.2信息共享

3.2.1省人民政府逐步建立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为依托,以省应急办为枢纽,以全省政府值班信息系

统和公安、消防、卫生、气象、地震、防汛、森林防火、安全生产监管、环保等部门建立的应急信息系统为基础的河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应急信息系统)。

3.2.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收集、交流、报送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级政府和部门处臵突发公共事件的政令等,逐步通过省应急信息系统进行传输和处理,实现全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共享。

3.3信息报告 3.3.1报告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警情,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臵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2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密切关系的单位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报告。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

110、120等常用报警电话,或向当地人民政府特设的统一突发公共事件报警电话报警,或向辖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接警部门接报后应迅速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职能部门。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接报后,按照规定必须上报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臵情况及时续报。事态严重时,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直至省人民政府及其应急委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获悉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的渠道和形式,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法律、法规对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3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动态信息、影响范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3.3.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建立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重大信息有奖报告制度。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并公布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报警电话。

3.4信息处理

3.4.1省应急办负责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向省人民政府上报的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

作,并向省应急委提出处臵建议。

3.4.2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获悉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并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应急委。

3.4.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省外的,由省应急办报经省人民政府、省应急委同意后,通报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

3.4.4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需向港、澳、台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时,由省外侨办(港澳办)、台办按有关规定办理。

4预警 4.1预警

4.1.1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报告,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作出预警。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等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可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为标志进行预警。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划分

标准和预警的方式方法,由省各项专项应急预案予以明确。

4.1.2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预警级别和发布 4.2.1预警级别研判和发布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省应急委批准,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向全省或事发地发布预警公告。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较重、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研判,必要时进行发布。

4.2.2预警公告内容

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应对措施、发布机关和时间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4.2.3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研判和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4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警报器、城区显著位臵的电子显示器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新闻媒体、通信网络、人防和市政管理等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要求向社会发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

4.3预防措施

省人民政府对达到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可采取以下预防措施:(1)指挥、协调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应急处臵力量进入应急状态,调集、征用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2)根据事态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好启动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的准备。(3)划定警戒区域并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4)必要时,请求国务院和其他省(区、市)人民政府、军队、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5应急响应

5.1事发地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采取措施,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臵。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迅速赶赴现场,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臵,控制事态发展,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响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直至省人民政府及其应急委报告。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对措施:(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2)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臵。(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强制驱离、封锁、隔离、管制等措施。(4)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

安全防护措施。(5)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6)本级人民政府自身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及时请求上级人民政府直至省人民政府给予支援。影响或可能影响其他省辖市、县(市、区)的,事发地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通报相关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臵措施。

5.2省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5.2.1应急对策

省应急办、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接到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提出具体应急处臵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必要时同时报常务副省长、省长以及其他省领导。省应急委综合省应急办、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事发地省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如下对策:

(1)对事发地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具体的处臵指示;责成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

(3)调集专业处臵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军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4)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赴事发地,靠前指挥。必

要时,省长亲临一线指挥。

(5)批准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开始运作。未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由省应急委或分管副省长负责组织指挥,必要时可成立临时应急指挥机构。

(6)及时向国务院和省委报告。必要时,请求国务院或有关部委给予支持。

(7)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省应急办及时将省应急委决定传达到事发地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督办落实情况;加强与事发地和有关方面的联系,掌握事件动态信息,及时向省应急委报告,为省应急委的决策提出参考意见。

5.2.2预案实施

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担任指挥长的省长或分管副省长应迅速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臵情况,组织事发地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项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臵、应急保障等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5.2.3现场指挥协调

省应急委、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臵的需要,迅速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臵行动方

案。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常务副省长或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现场指挥部按行动方案发布命令,调遣应急处臵力量并进行明确分工,全面展开各项应急处臵工作:

(1)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 (2)组织指挥人群疏散、安臵。

(3)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现场应急处臵的保障和支援。

(4)防止事件出现扩大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5)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臵情况。必要时,向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臵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并明确牵头单位,分别负责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信、人员疏散和安臵、社会动员、新闻报道、应急物资、经费、生活保障等工作。

5.2.4现场处臵

现场处臵工作实行省、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三级联动,参加应急处臵工作的驻豫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自学接受统一指挥调遣,积极展开各项应急处臵工作:

(1)综合协调:由省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主管部门负责人牵头,负责对有关情况和信息进行汇总、处理,协助现场指挥部领导协调各项处臵工作。

(2)抢险救援:由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臵。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臵和增援队伍。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由卫生、畜牧等部门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工作。

(4)交通管制:由公安、交通、民航等部门负责事发地道路、水路或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5)治安警戒;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封锁、强制驱离、维护治安秩序。

(6)人员疏散和安臵:由民政、公安、建设、人防等部门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臵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7)社会动员: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臵工作。

(8)物资和经费保障:由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调集或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9)应急通信:由通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承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10)生活保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1)新闻报道:由省委宣传部及省委外宣办(省政府

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制定新闻报道方案,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臵情况,同时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12)涉外工作:由省外侨办(港澳办)、省委宣传部、省台办等部门负责涉及港澳台和外籍受灾人员的有关事宜,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

5.3扩大应急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部报请省应急委研究采取相应的扩大应急措施;省应急委调集各种处臵预备力量投入处臵工作。事态特别严重,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区、市)提供援助的,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应急领导机构请求支援。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报请国务院宣布省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党政军机关、交通枢纽、金库等重要场所,学校、监狱等特殊场所或全国性、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并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同时提高反应级别,及时处臵,快速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降低影响和损失,确保社会稳定。

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展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边处臵

边向省应急委和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省应急委和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立即采取相应的处臵措施。

5.4应急结束

5.4.1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预案启动的省应急委或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省应急委、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各方面意见,作出终止总体或专项应急预案的指令,撤销应急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

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5.4.2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部指定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2周内向省应急委提交处臵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件处臵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事发地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臵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事发地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征收

或征用的土地、房屋、应急物资和设备等予以归还,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补偿。

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 6.1.2事发地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清理工作,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隐患应当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1.3事发地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济经费由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财政安排,省、省辖市财政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中央财政补助。

6.2社会救助

6.2.1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

6.2.2事发地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核实、统计和上报灾情,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法律、法规对各类灾情上报的主体及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2.3事发地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范围和影响程度,在本辖区组织救灾捐助活

动。必要时,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救灾捐助。

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救灾捐助工作和捐赠款物的分配、调拨。

6.2.4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司法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组织力量,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必需的社会心理及司法援助活动。

6.3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积极督促商业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快速勘查、快速理赔。

6.4调查与评估

6.4.1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和评估,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单位予以配合。

6.4.2突发公共事件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省人民政府汇报。

6.5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事发地省辖市人民政府没有能力完成恢复重建工作的,可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6.6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臵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处臵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臵的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处臵的突发公共事件和跨省辖市行政区划的突发公共事件,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发布有关信息;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事发地省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省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7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省突发公

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检查省内电信运营企业应急通信工作的落实情况。

7.1.2省应急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构建全省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传输网络,建设互通互联的综合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应急通讯联络机制,制作应急有关部门的通讯录,确保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通畅。

7.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2.1省直各部门建立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数据库应当载明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臵等。

7.2.2应急装备拥有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维护、保养,科学规划存放地点,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并定期进行调试,及时更新补充。执行应急任务时,必须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

7.3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环保、水利、林业、畜牧、地震等应急任务繁重的部门和煤炭、矿山、建筑施工、电力、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在处臵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注意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7.4交通运输保障

7.4.1完善应急运输协调机制,科学配臵、使用省、市、县三级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7.4.2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处臵的人员、物资和装备。

7.4.3道路、铁路、机场、桥涵、码头等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5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保障

7.5.1卫生部门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的优势,研究制定适应不同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储备工作,实现应急卫生资源的有机整合。

7.5.2院前急救网络应当逐步实现省、市、县三级急救网络的整合。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确保有效实施现场救治、防疫防病工作。

7.5.3畜牧部门应当做好动物免疫、检疫、消毒等各项工作。

7.6治安保障

公安、武警部队承担应急处臵治安总体保障任务。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7.7物资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应急物资能力资源状况调查,建立应急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及生产加工能力、生产工艺流程和关键技术的储备台账,逐步完善动态物资储备机制和专项调度应急措施,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相应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备储存物资。

7.8经费保障

7.8.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在各级预算预备费和部门不可预见费中优先安排列支,确保应急支出需要。

7.8.2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做好应急处臵工作资金保障,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特别紧急情况下,可由事发地省辖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金额先予拨款,再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变更或预算追加手续。确需省财政支持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并视情况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9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臵的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的应急动员机制。

7.10人员防护保障

7.10.1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较大的或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7.10.2城市可以与公园、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和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相结合,预留避难场所建设场地,完善紧急避难功能,增强应急避难能力,确保避难人员简易食宿、如厕、饮水、医疗的需要。农村可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7.10.3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7.11技术储备与保障

省人民政府逐步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务信息传输系统和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结合实施政府上网、电子政务工作,构建统一的、一网多用的政府办公自动化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

科技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臵的科学研究工作,加强应急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将应急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省科技发展计划予以重点支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快速评估和应急管理技术系统,逐步提高处臵应急工作的科技水平。

7.12基本生活保障

供水、供气、供电等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城市生命线和重要用户以及事发地的基本用水、用电、用气安全。

民政、卫生等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7.13气象和环境监测保障

气象部门提供短、中、长期天气预报和气象分析资料,必要时进行现场大气监测,为应急处臵提供气象支持和服

务;环保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泄漏、水气污染等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监测。

7.14法制保障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根据立法程序,研究拟定处臵突发公共事件必需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8监督管理 8.1公众宣传教育

8.1.1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教育。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村民、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服务,做好全社会的应急知识、紧急避险避难措施、自救自助技术的普及工作。

8.1.2报纸、电视、广播等公共媒体有计划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常识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平息各种谣传。

8.1.3教育部门组织制定学校减灾教育规划和计划,增加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应急教育内容,在大、中、小学开展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教育。

8.2培训

8.2.1劳动、人事、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干部职工的防灾、减灾、应急意识进行教育培训,把防灾、减灾、应急反应、应急管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就业培训计划,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和

广大职工抗灾、救灾、减灾和紧急处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能力。

8.2.2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8.3演习

8.3.1演习应当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演习应从实战出发,内容包括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同配合、现场救援、后期处臵、应急保障等。

8.3.2建立演习绩效评估和总结制度,有针对性地完善应急反应机制,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8.4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臵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好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省各专项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9.2总体应急预案一般每三年修订一次,由省应急办具

体负责组织。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臵工作结束后,省应急办应急组织力量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臵的情况和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省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及时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

9.3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应急办负责解释。

9.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9月30日印发的《河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豫政〔2004〕62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11篇: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7-10-18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

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云政发[2004]203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

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加快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实践。长期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应对灾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应急工作取得明确成效。但随着时代进步和形势发展,应急工作也正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为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有备无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办函[2004]39号),在充分听取各地、各部门意见基础上,省政府研究制定了《总体应急预案》,作为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依据和指导性文件。结合《总体应急预案》的印发,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各地、各部门要从加强执政能力、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和为人民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紧迫性,正确认识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在加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通过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各级政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

突发公共事件具有突然发生、起因复杂、迅速蔓延、危害严重、影响广泛的特点,事发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主动及时地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要建立并落实以事发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等原则,把应急处置工作扎扎实实地落到实处。

三、认真学习贯彻《总体应急预案》,熟练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程序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总体应急预案》的工作原则、主要内容、操作程序和保障要求,熟练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程序,定期组织培训、教育和演习,通过学习探索,不断提高政府部门处置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同时,要结合工作实际,不断丰富和完善应急预案的内容,使其来自实践,又通过实践得以不断发展,始终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性。

四、全面启动各地、各部门预案编制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起草、编制各类应急预案,加快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的步伐。各地、各部门的应急预案既是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本级政府和本部门指挥、管理、协调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总体计划和程序规范。要抓住重点,对本地、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和趋势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从中发现和总结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规律和特点,使制定出来的应急预案既符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又与《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形成统一体系。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建立统

一、快速、协调、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反应及时、规范有序,依靠科技、措施果断,平战结合、军民结合的原则。

1.4 突发公共事件的界定和分类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和对全省或者一个地区经济、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我省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以下4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水库堤坝险情,暴雨、冰雹、雪、雷电等气象灾害,破坏性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铁路、民用航空器、公路、水运和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重特大伤亡事故,重特大火灾、建筑物倒塌事故,重大电力、通讯和大中城市供水、供气设施事故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主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县以上城镇水源地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性物质丢失、泄漏,辐射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O1

57、SARS、群体性流感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急性职业病,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口蹄疫、猪水泡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和恐怖袭击事件等。群体性事件包括金融行业(银行、保险、证券等)突发事件,冲击县以上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阻断铁路、公路等重要交通设施,非法集会、集体静坐、请愿和游行示威等。重大刑事案件包括杀人、爆炸、放火、抢劫、劫机,走私、诈骗、偷渡,攻击和破坏公共计算机网络、通讯传输系统等特别严重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案件。涉外突发事件包括省内发生的涉及外国驻滇领事馆、驻滇机构和在滇人员以及港澳台同胞并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等。恐怖袭击事件指境内外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在我省境内实施恐怖袭击,给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我省社会秩序及公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危害的事件。

1.5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我省突发公共事件分为4级,从轻到重依次为:

(1)一般(IV级),指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2)较大(III级),指在一个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3)重大(II级),指在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或一个以上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4)特别重大(I级),指在省会城市或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特别严重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在专项预案或其他文件中具体规定。

1.6 预案适用范围

1.6.1 在本省范围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以及发生在外省区或者境外,但对我省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1.6.2 本预案包括云南省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云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云南省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云南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云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重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云南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云南省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劫机事件应急预案和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等17个专项应急预案。

1.6.3 省人民政府依照本预案组织、管理全省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预案,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编制突发公共事件的部门应急预案。本预案是全省各地、各部门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的依据。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领导机构

成立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作为我省常设的协调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应急委主任由省长担任,副主任由副省长、省长助理和秘书长担任,委员由有关部门、驻滇解放军、武警部队负责同志担任。

省应急委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省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措施和指导意见,统一领导各地、各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宣布启动和停止实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承担国家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1.2 指挥机构

省应急委领导省级各专项指挥部、领导小组和委员会开展应急指挥工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防火安全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护林防火指挥部、省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等作为省应急委处置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对专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和协调。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协调,由省应急委和相关部门负责。

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应急领导机构和省应急委的决定,负责全省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启动和停止实施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指挥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向省应急委报告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情况,承担处置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工作,承担省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日常工作机构

省应急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应急办”)设在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办理省应急委的日常事务,具体工作由总值班室承担。省应急办主任由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秘书长兼任。

省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修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指导有关部门编制、修订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协调全省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预测预警系统,发布预警信息和重要新闻,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国家应急领导机构和省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专家咨询机构

省应急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职责是为省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省应急办或现场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2.2 组织体系

2.2.1 省应急委统一领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负责直接指挥、协调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2.2.2 县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应急工作机构,包括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2.3 各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工作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迅速反应,密切配合,及时、准确传递信息,快速有效地处理突发公共事件。

2.2.4 我省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分别由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任务承担,一旦宣布启动本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在预案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也随之自动生效。

2.2.5 自然灾害由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地震局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理,事故灾难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环保局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理,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理,社会安全事件由省公安厅、省外办牵头负责处理,涉及到的有关部门要配合牵头部门处理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2.2.6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应急预案,储备保障物资,建立健全调动社会人力、物力和财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定期进行检查和演练,在预案制定、信息报送、预警预防、应急处置等方面与上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衔接。

2.3 联动机制

2.3.1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各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备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工作中要做到互相联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2.3.2 省应急办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与中央驻滇机构和云南省军区、驻滇集团军、武警云南省总队等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3 信息报送

3.1 信息监测预测

3.1.1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有计划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隐患调查,监测并掌握可能导致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因素。

3.1.2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要遵循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测分析。预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发生的时间、地点,所处的气候条件,周边的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况,以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等。

(2)事件的危害程度,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

(3)事件可能达到的等级,以及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3.1.3 通过预测分析,若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机率较高、影响较大,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及早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同时迅速报告省应急办。

3.2 信息报告

3.2.1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以政务值班系统为主渠道。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应急工作机构、各有关部门的监测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

3.2.2 遇有紧急重大突发情况时,当地群众应当迅速向本地或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报告。

3.2.3 各级政务值班部门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工作依照国务院办公厅《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执行。

(1)发生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州、市人民政府,由州、市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向省应急办和省级有关部门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同时直接向省应急办报告。

(2)发生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州、市人民政府必须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报省应急办和省级有关部门,省应急办和省级有关部门视突发公共事件轻重程度将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上报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有关部门。

(3)发生重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省应急办接到报告后,根据本预案和各专项预案,在1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应急委,并由省政府办公厅在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时抄报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4)发生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省应急办在30分钟内提出启动本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的意见,报省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由省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国务院,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并向省政协通报。

3.2.4 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隐患,采取的措施,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3.2.5 信息报告分为基本情况报告和后续情况报告,基本情况报告要做到快速准确,后续情况报告要做到系统全面。

3.2.6 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 信息共享

3.3.1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共享系统,在可能发生或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除另有保密要求规定的以外,要及时互通情况,通报所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3.3.2 如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相邻省区,可能或已经发生一般(IV级)、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事发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及时通报相邻地区。

3.3.3 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时,经国务院批准后,由省应急办或省人民政府负责及时通报相邻省、区。

3.3.4 如突发公共事件中有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同胞伤亡、失踪、被困的,由省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 4 预警

4.1 发布预警信息

4.1.1 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专业监测机构、下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报告,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和危害程度,经报请批准后,可以发布预警信息。

4.1.2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等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预警发布级别分为4级,从轻到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代表可能发生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4个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1)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实地了解情况后,报请省应急办同意后,发布蓝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

(2)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报请省应急办同意后,发布黄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和省应急办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报请省应急委同意后,发布橙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重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

(4)省级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和省应急办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并进一步核实情况,由省应急委报请国务院应急委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

4.1.3 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4.1.4 预警信息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4.1.5 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和发布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4.2 支持系统

4.2.1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的发布可以使用广播、电视、通讯网络、警报器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2.2 新闻、通讯、人防等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有义务按照省应急办要求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

4.2.3 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负责

5.1.1 省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处理。

(1)发生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理,相关州、市人民政府做好指挥、协调工作,省应急办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指导。

(2)发生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州、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理,省应急委成员率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指导。

(3)发生重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省应急委接报后迅速启动省级预案进行处理。

(4)发生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前期处置工作,省应急委接报后迅速启动省级预案进行处理。

5.1.2 上级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

5.2 先期处置

5.2.1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划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之前,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先期处置。

5.2.2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接报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迅速组织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

(5)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或预警信息。

(6)有可能波及其他县(市、区)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5.2.3 在采取以上措施的同时,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迅速向相关州、市人民政府和省应急办报告。

5.2.4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达到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相关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进行指导和协助。

5.3 扩大应急

5.3.1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根据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的情况,达到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向省应急办详细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5.3.2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根据事发地州、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的情况,达到重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由省应急办报请省应急委决定启动专项预案或本预案,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处理。专项预案或本预案启动后,预案中规定的处置机制自动生效,省应急委委员和有关部门人员应迅速就位。省应急委和省应急办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抽调人员到省应急办集中办公。

(2)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

(3)对事发地人民政府作出具体指示,责成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派出掌握少数民族语言的工作人员参加处置工作。

(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驻滇部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6)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发展态势,省应急委副主任赶赴事发地靠前指挥。必要时,请省应急委主任到现场指挥。

(7)向省委和国务院报告,必要时,请求国务院或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向周边省、区通报情况。

(8)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领导的指示。及时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传达到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和省有关专项应急工作机构。保持与现场指挥部的联系,跟踪了解事件发展动态,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5.3.3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基础上,根据州、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的情况,达到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由省应急委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请求国务院依法决定我省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进入紧急状态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处置结束后,再请示国务院依法决定解除紧急状态。

5.4 现场指挥

5.4.1 本预案或有关专项预案启动后,省应急办和省级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立即组织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种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5.4.2 省应急委和省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到达事发地后,要认真了解先期处置的情况,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开展以下工作:

(1)对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

(3)组织指挥人群疏散、安置。

(4)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保障和支援。

(5)向省委、省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5.4.3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地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部队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2)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畜牧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3)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运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水陆交通或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教育、建设、人防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部门和组织组成,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发展改革、经济、财政、民政、粮食、供销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8)应急通信组:由通信管理、信息产业部门、省人防办通信站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9)综合信息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10)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1)新闻报道组:由政府新闻办、报社、电台、电视台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请政府新闻发言人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12)涉外工作组:由省外办、侨办、台办等部门组成,负责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的有关事宜,接待外国及港澳台新闻媒体的采访。

5.5 新闻报道

5.5.1 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报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规定,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5.5.2 各新闻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新闻纪律,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教育,严格把关,不炒作,不扩大,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正面引导作用。

5.5.3 发生一般(IV级)、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在省政府新闻办指导下,由事发地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公众及时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情况。

5.5.4 发生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由省政府新闻发言人或部门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公众及时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情况。

5.5.5 新闻发布会主要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救援工作情况、存在的困难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信息。

5.6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由发出预警信息或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的机关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指令,解除预警和应急措施,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信息。

5.7 后期处置

5.7.1 善后工作

(1)事发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事发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启用或者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

(3)事发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清理工作,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必要时对潜在的隐患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事发地县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济经费由事发地县级财政安排,省财政根据情况可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中央财政补助。

5.7.2 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要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

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等社会公益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并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组织捐赠的款物。

5.7.3 保险

各级保险公司要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进行理赔。

5.7.4 调查

事发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要予以配合。

突发公共事件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提出防范和改进的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5 总结

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将应急工作的全过程记录整理后,形成系统的书面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和省应急办备案,为今后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积累经验。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1.1 省应急办、省通信管理局和省信息产业办负责牵头做好通信与信息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6.1.2 省应急办要逐步建成全省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信息应用平台、法人单位信息应用平台、人口信息库、医疗卫生资源库、建筑档案库、危险品存放点地图库、专家信息库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信息资源库,并与各专项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6.1.3 各级人民政府和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部门要建立可靠快捷的通讯方式和分级联系方式,完善稳定、便捷、保密的通信手段,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理期间信息畅通。

6.1.4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逐步建成针对性、实用性强的地方、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通信联络专业系统。条件成熟时,建成全省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通信联络系统。

6.1.5 省通信管理局、各电信运营商要认真做好通信设备和线路的维护管理,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期间的通信畅通。在紧急情况下,要迅速安排人员和通讯设备,保障通讯畅通,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2.1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装备保障工作。

6.2.2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数据库应当载明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

6.2.3 应急装备拥有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维护、保养,科学规划存放地点,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并定期进行调试,及时更新补充。执行应急任务时,必须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调查并掌握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现状,建立科学规范的登记管理制度,并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救援可能遇到的情况,有计划地购置、储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

6.3 队伍保障

6.3.1 公安、地震、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应急队伍保障工作,高危行业、企业组建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负责配合。

6.3.2 要发挥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6.4 交通运输保障

6.4.1 省交通厅、省公安厅、昆明铁路局、云南机场集团公司、东航云南公司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6.4.2 要加强应急交通保障,为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设施、设备工具、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

6.4.3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要及时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组织和调集交通工具应急,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依法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4.4 应急交通保障的相关责任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应急工作所需的物资、器材和人员能够按时输送到指定位置。

6.5 医疗卫生保障

6.5.1 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南医药集团公司负责牵头做好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6.5.2 卫生部门要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的优势,研究制定适应不同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与云南医药集团公司一起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储备工作,实现应急卫生资源的有机整合,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6.5.3 院前急救网络应当逐步实现省、州(市)、县三级急救网络的整合。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确保有效实施现场救治、防疫防病工作。

6.6 治安保障

6.6.1 省公安厅负责牵头做好治安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6.6.2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工作人员和应急专业队伍的安全保障工作,加强事件发生地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6.6.3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防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属地公安部门、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立即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及时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加强警卫。

6.6.4 加强治安保障工作,确保紧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救灾物资、装备免受人为破坏,社会秩序保持正常。

6.7 物资保障

6.7.1 省发改委、省经委、省民政厅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物资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6.7.2 建立健全全省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提高和切实保证经济动员能力,确保处理公共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6.7.3 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处理公共突发事件必需物资储存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和信息储备发展的路子,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物资动态储备;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与其他省市和地区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迅速从其他省市和地区调人物资;必要时,可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8 经费保障

6.8.1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做好经费保障工作,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对口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6.8.2 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时,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各部门安排资金计划时,要留有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保障应急支出需要。要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管理投入机制。

6.8.3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和善后工作经费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承担。发生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后,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和物资支持,并积极争取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

6.8.4 中央和省级安排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财政、监察、审计都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6.9 保险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保险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积极参加事故保险。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险业务。

6.10 社会动员保障

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做好社会动员保障工作。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范围内进行社会动员,组织和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支持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

6.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11.1 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人防办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工作。

6.11.2 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6.11.3 城市可以与公园、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和各类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相结合,预留避难场所建设场地,完善紧急避难功能,增强应急避难能力。农村可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6.12 技术储备保障

6.12.1 省科技厅负责牵头做好技术储备保障工作,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技术的研究开发,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6.12.2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托有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专家组,为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支持和服务。专家组要认真分析各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前瞻性研究和预测,对有关专业问题及时提出意见,为决策提供正确参考。

6.12.3 积极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技术研究,密切跟踪和掌握国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发展趋势,加强技术储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理技术水平。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宣传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加强对在校大中小学生的教育,不断增强社会公众防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7.2 培训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各地、各部门参与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信息处理的效率和协助参与指挥的能力,努力做到业务精通、工作踏实、反应迅速、认真细致,确保机构高效运转。

7.3 演习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演习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理人员素质,增强应急处理的实战能力。演习场所、范围、要求、组织等内容应在演习演练前30天报省应急办备案。

8 奖惩

8.1 表彰奖励

在处理公共突发事件中信息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周密、处置有力、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2 责任追究

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玩忽职守、麻痹大意、隐瞒实情、措施不当、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总体预案框架图

9.2 应急工作流程图

9.3 专项预案目录

(1)云南省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云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3)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4)云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5)云南省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6)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云南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8)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9)云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0)云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1)云南省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12)云南省重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13)云南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4)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15)云南省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16)云南省劫机事件应急预案

(17)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

9.4 预案管理

9.4.1 本预案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9.4.2 本预案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9.4.3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9.4.4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组织制定或修订相应的预案和保障计划,并报省应急委备案。

10 附录

10.1 省政府领导参与处置标准

10.2 规范性格式文本

10.3 专项预案

10.4 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政府领导参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标准

发生下列之一的突发公共事件,省政府领导对事件作出明确批示,并视情况或召开紧急会议,或派出工作组,或到事发地现场协调指挥:

——自然灾害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亿元以上;或者某一州、市局部地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1亿元以上;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受灾,标准可酌情降低。

——事故灾难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或者造成50人以上中毒(其中有人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万元;或者造成大面积环境严重污染。

——公共卫生事件造成人间或者动物间发生特大传染病暴发或者流行;或者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5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0人以上;或者重度放射损伤人数超过10人。

——社会安全事件影响局部地区政治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或者涉及敏感问题的事件。

——经省政府有关部门建议,或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请求,需要省政府领导参加处置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

预案启动格式文本

标题:关于启动云南省XXXX预案的请示

据XX报告,XX年XX月XX日XX时许,XX发生XX事件。到目前为止,该事件已造成XX人死亡,XX人受伤,XX人转移,并仍有可能危及XX人的生命安全。

XX年XX月XX日XX时许,XX发生XX事件,……(简要介绍事件发生的经过)。

经同省应急办与XX厅(委、办、局)协商,建议启动云南省XX预案,成立省政府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全省突发XX事件应急工作。

省应急委主任由XXX担任,副主任由XXX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XXXX,办公室主任由XXX担任,具体工作由XXX承担。

有关附件。

新闻发布稿格式文本

标题:某地发生XX事件

据XX报告,XX年XX月XX日XX时许,XX发生XX事件。到目前为止,该事件造成XX人死亡,XX人受伤,XX人转移。

据XX报告,XX年XX月XX日XX时许,XX发生XX事件,……(详细介绍事件发生的经过)。

事件发生后,XXX领导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简要介绍批示精神)。

事件发生后,XX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件进一步扩大和蔓延。XX政府XXX按照领导批示精神,及时组织抢险和救护工作。

事件发生后,XX部门按照领导批示精神,XX部门XX同志、……等同志前往事发现场,并及时派出工作组,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事故抢险和救护工作。

根据XX(部门和地方政府)介绍:事件发生的原因是:……(简要介绍事件发生的原因)。

第12篇:杭州市区突发公共事件社区总体应急预案

杭州市区突发公共事件社区总体应急预案

为提高社区层面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社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社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社会稳定或有重大社会危害,需要政府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加以妥善处理的紧急事件。

本预案指导市区行政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的社区应对工作。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社区启动预案的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一)自然灾害。

主要是指台风、旱涝、暴雨雪等气象灾害,以及地质灾害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

主要是指各类火灾事故,水、电、气供给等安全事故,以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是指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动物疫情,以及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四)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是指盗窃、恐怖威胁、非正常死亡的刑事事件,以及聚众闹事的群体性事件等。

二、实施主体

本预案由各区(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在当地街道(乡镇)领导下具体开展应急工作。

社区应根据本地的地貌自然特点和人文特点,以本应急预案为统揽,结合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当地政府应急预案,在街道(乡镇)的指导下编制本社区各项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逐步形成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相互衔接、完整配套的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预案编制要结合实际,符合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规律及特点,加强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社区应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分析本地区公共突发事件的成因,及时报告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配合当地党委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协助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营救、救治和转移工作,疏散和引导

群众开展自救,维护社区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社区应急指挥小组组长由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社区居委会主任担任,成员由社区有关辖区单位负责人和社区两委会成员组成。

三、工作原则

社区要积极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街道(乡镇)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处置工作。要树立长期作战、常备不懈的思想,在信息报告、协调配合、资源共建、善后保障等方面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做到信息报告及时,配合协同有力,善后处理得当。

(一)坚持以人为本。

必须把保障居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公共事件给人民群众造成的损失。坚持优先抢救生命,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尽量避免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

(二)坚持预防为主。

必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并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监测、预测和预警体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并根据应急工作实践不断加以完善。

(三)坚持统一调度。

必须在当地党委和政府以及街道(乡镇)统一领导下,统筹协调和调度辖区内外一切可利用的资源,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利用,形成党委政府领导、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体系。

(四)坚持社会参与。

必须调动社区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托共驻共建优势,充分发挥社区辖区单位、各类群团和志愿者的作用,把社会、民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结合,形成政府统一指挥、公众积极参与、资源有效利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社区应对机制,实现应对工作的社会化。

四、处置程序

突发公共事件社区应急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监测预测与信息报告、先期处置、预案启动和预警发布、协调配合、善后处理、调查评估等。

(一)监测、预测与信息报告。

依托各地党政及业务资源网,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收集、风险分析和动态监测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对已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或发现有可能造成危害和衍生危害的突发公共事件,社区辖区单位及居民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社区。社区应

急值班人员要在5分钟内将突发事件报告街道(乡镇)主要领导。对事件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极易演化为一般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现人可直接向有关单位拨打紧急救助电话。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社区应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按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街道(乡镇)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街道(乡镇)应急管理机构接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处置,并按规定向上级报送信息。

(二)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社区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及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街道(乡镇)相关应急管理部门。同时,社区应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紧急待命状态,做好转移、撤离或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等工作,并引导专业应急队伍快速准确地到达事发现场。对社区内的鳏寡老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要特别关注,积极协助街道(乡镇)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三)预案启动和预警发布。

对于经过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或者需要街道(乡镇)协调处置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社区应根据事态发展状况启动社区相关预案。

对上级单位发布的预警信息,社区应立即进入预警响应状态,并利用音响警报、广播、社区网站、QQ群、宣传栏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居民转发预警信号。对特殊人群、区域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四)协调配合。

社区应当配合当地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疏散人员,调动和配置本社区资源和其他援助资源,为公众提供就近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参与事件处置的应急管理、保障部门,应当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调动有关力量和资源,迅速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社区各辖区单位、各类群团、民间组织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积极配合、支持现场指挥机构开展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社区应与所在地区的应急管理机构、消防、民政、公安、教育、交通、城建、水务、气象、地震、民防等部门密切配合,与相邻社区密切合作,建立全社会协同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机制。

(五)善后处理。

在应急救援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社区应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调查、核实、救助等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救助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给予补偿。要高度重视心理危机干预,及时采取心理咨询、心理辅导、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减少、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已经或可能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六)调查评估。

社区要协助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公共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保障能力、协调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五、保障措施

社区要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所必需的人力、物力、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并保证应急救援先期处置工作的需要。同时,要加强对应急处置相应的人、财、物等资源的管理,确保其合理使用。

(一)通讯保障。

社区应急指挥小组全体成员的移动电话应24小时开机,并留有多种联系方式,确保联络畅通。

(二)队伍保障。

社区应急指挥小组全体成员以及社区辖区单位、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警务室、社区城管联系站等是社区应急抢险的基本队伍。社区志愿者队伍是应急抢险的后备力量,社区应急指挥小组应根据志愿者年龄、特长等因素编制名录,分组落实应急抢险任务。

(三)物资保障。

建立和完善市、区、街道(乡镇)和社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一体化制度。社区应急指挥小组应当储备应急救援必需的照明、医疗、衣物等物资。

(四)人员防护保障。

社区应急指挥小组根据市民防局社区人员疏散预案,结合地理环境实际,积极协调并充分利用学校、广场、场馆、影剧院、公园等场所开设应急避灾场所,确保紧急情况下群众疏散有场地、临时生活有场所。

六、监督管理

(一)宣传教育。

社区要通过广播、黑板报、报刊、手册、网络等载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要利用社区居民学校开展灾害、危机处置的网络教学以及其他形式的社会化应急教育。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公众的引导。

(二)预案演练。

社区要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积极协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结合工作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定期组织演练,真正达到检验预案、检验队伍、检验作风的目的。

(三)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社区应急指挥小组应报请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应报请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七、附则

各县(市)政府已设立街道、社区组织的,可参照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应急管理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予以修订完善。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13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标题: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一、总则

(一)目的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规范和强化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

管理,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级处置。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和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3、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4、平战结合、军地结合、公众参与。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充分依靠和发挥驻忻城部队、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来宾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五)突发公共事件类别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冰雹、雷击、高温等气象,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炭疽、伤寒、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等。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六)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等级

1、根据对已收集到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分析推测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划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2、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界定,县各应急专项预案应当予以细化。

(七)突发公共事件状态等级

1、根据已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2、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O0万元以上,或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或跨市、县(市、区)的突发公共事件。

3、重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10如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跨市、县(市、区)的突发公共事件。

4、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或跨县(市、区)的突发公共事件。

5、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

下,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6、洪涝、地震、地质灾害的具体等级标准由县有关应急专项预案确定。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县应急委员会

按照“精干、统

一、高效”的原则,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作为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协调机构。县应急委成员为县长、副县长,有关部门负责人,武警中队负责人。

2、县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上级应急工作机构的决策;

(2)审议决定本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

(3)组织指挥协调忻城县范围内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协调跨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

(5)指导本县应急重点项目建设;

(6)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3、忻城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

依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县突发公共事件各应急专项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等),是县应急委处置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对有关应急专项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协调。

4、忻城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县应急委的决策;

(2)负责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

(3)负责组织指挥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日常工作;

(5)承担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5、县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负责县应急委日常工作。县应急办设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兼县应急办主任。县应急办成员由各相关部门抽调。

6、县应急办的主要职责:

(1)执行县应急委和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的决定;

(2)负责汇集、研究县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提出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发展趋势预测及对策建议;

(3)具体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4)负责救援交流、呼吁和接受外来援助;

(5)负责县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6)承担县应急委和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7、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分别设在忻城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

8、县应急委下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

(1)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家,为县应急委和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

(2)根据县应急委和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要求,参与应急监测、预警、响应、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

(应急组织体系图见附录)

9、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本级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和工作机构、以及专家咨询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联动机制

1、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要做到县、乡(镇)人民政府及部门相互联动以及部门之间相互联动,互相支持,社会各方密切配合。

2、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直、市直驻忻城单位、驻忻城预备役三营、武警忻城中队根据县应急委和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提出的支援请求,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参加县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建立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网络机制,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方面的工作。

4、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实施统一接警、统一处警,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能力和应急反应效率。

三、监测、报告、预警

(一)监测

1、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体系,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日常监测的管理和监督,并确保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

2、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测工作机构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监测制度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交流制度。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收集单位应当保密。

(二)报告

1、各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及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责任人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设立公布

110、1

19、120、1

22、12395等报告电话和电子网站(邮箱)。有条件的可设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重大信息报告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反映突发公共事件隐患和信息;有权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测机构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不作为或违法作为情况。

2、突发公共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和有关单位获悉可能诱发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或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应急工作机构报告。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应急工作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应急措施;情况严重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应急工作机构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或重大时,可以越级上报。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应急工作机构,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范本见附录)

(三)预警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工作按以下规定办理;

1、县应急办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分析判断,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综合评估,识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

2、县应急办将识别确定的属于一般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将属于较重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向县人民政府通报;将属于严重和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将属于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3、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报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向全县或事发地乡(镇)发布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内容的预警公告;

4、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有线电视、通信网络、警报器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新闻媒体、通信网络和人防等单位有义务按规定向社会发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

5、对于达到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县应急委或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协调各有关部门、各类应急处置力量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启动本总体应急预案或市应急专项预案的准备;

6、县应急办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和专家评估意见,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提出变更或解除建议,变更或解除预警公告按预警发布规定发布。

四、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得到确认后,事发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本级政府相关预案,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等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的应对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及时向县应急办、应急专项工作机构报告,对无力处置或需要县支持、帮助的要同时提出明确的建议。波及其他乡(镇)的,要及时予以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二)应急基本程序

1、县应急办、县应急专项工作机构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运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将分析判断结果和具体应急处置意见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

2、县应急委或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接到关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应当召集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判明需启动预案时,直接决定启动县应急专项预案或本总体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具体的处置指令;责成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3)调集专业处置力量进行抢险和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驻忻城部队和武警忻城中队给予支援;

(4)县应急委、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有关领导赴现场组织协调。必要时,县长赴现场组织协调;

(5)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

(6)向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向有关县(市)通报情况;

(7)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和县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及时将中央、自治区、市和县领导同志的指示传达到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应急专项工作机构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时,加强与事发地和有关方面的联系,掌握事件动态,督办落实情况。

3、县各职能部门接到县应急委或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应急指令后,立即按照本总体应急预案、县应急专项预案和本部门相应预案的要求,研究部署各种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4、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县应急委领导到达事发地后,进一步了解先期处置情况,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方案,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对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指挥协调抢险救援;

(3)组织指挥人群疏散、安置;

(4)对人为突发公共事件的肇事者及时进行监控;

(5)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保障和支援;

(6)向县人民政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事态发展难以控制时,报告市应急办或市有关部门。

5、现场指挥部一般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应急救援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的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指挥长一般由县或乡(镇)长担任,全权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并承担相应责任。

6、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以及区直、市直驻忻城单位等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负责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信、人员疏散和安置、社会动员、特种应急、信息综合、新闻报道、应急物资经费保障、生活保障等工作。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7、在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县专家组要迅速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现场指挥部和县应急委或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决策参考。

(三)扩大应急

1、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影响其他地域、领域时,由县应急委或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决定进一步措施,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全县趋于严重时,县应急委应当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广泛动员。需要市或其他县(市、区)提供援助的,上报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领导机构请求支援。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忻城县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展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县应急委和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报告。县应急委和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2、如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份亡、失踪、被困,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县外事侨务办公室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需要国际社会援助的,由县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四)新闻报道

1、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报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改进和加强区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03]42号)规定。

2、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要求,适时向社会公众通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采取的应急措施、救援工作的情况、存在的困难、介绍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五)应急结束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对人员、财产、环境的危害已基本得到控制和消除,由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或县应急委宣布现场应急结束,或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终止紧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五、突发公共事件的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县应急委或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有关人员的安置、救济、抚恤,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置等工作。

2、事件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灾民安置和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和社会秩序。

3、事件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污染物或危险品的收集、现场清理、消毒、疾病预防、疫情监控等工作,防止发生重大事故。

4、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紧急征(调)用的物资、设备、安置场所等,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妥善处理。

5、县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危害情况和当地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等进行初步评估后,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开展赈灾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二)社会救助

1、县民政局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危害情况及灾民救济需求情况,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政府救济、社会救济,并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2、县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捐赠款助款物。

3、对于人为原因造成的事件,在事件中受害的单位、人员有权依法提请行政或司法救助,请求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给予赔偿。

4、县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社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积极督促保险机构根据自身的职责和任务,积极参与突发公共事件保险。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积极参与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灾害事故保险承保,事发后快速勘查、快速理赔。

(四)调查和总结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和要求成立联合调查组,全面开展事件调查,核实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减灾工作的综合情况,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写出调查报告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2、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单位应当配合联合调查组开展事件调查,并做好自身调查和事件隐患整改工作。

(应急工作流程图见附录)

六、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应急办应当利用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向县应急委或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提供抢险救援装备、队伍、交通、医疗卫生、物资、资金、专家数据和现场处置等信息。

2、县应急办会同各应急专项责任单位,提出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和各应急专项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项目的方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应急保障等基础数据库。

3、各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相关应急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按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县应急办报送;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即时报送。县电信局配合做好县各应急专项信息管理系统之间传输网络的协调。

4、县应急办负责应急信息的综合集成,定期向县应急委和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报告,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通信保障

1、县应急委或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与现场指挥部之间应当建立应急指挥通信平台,保障县应急委或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过程的总实时监控。

2、县通信运营机构应当加强应急处置专用通信网、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的管理和维护,建立可靠的应急保障措施。

3、县电信局负责协调县内各通信运营机构,确保应急指挥信息畅通,为县应急委或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提供机动通信保障。必要时,县应急委或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可依法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

(三)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1、县应急办会同负有应急抢险救助责任的部门和单位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有效期限等。

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储存环境、条件应当符合安全存放、方便调用的要求。严格执行调用登记制度和补充更新制度。

(四)应急队伍保障

1、县应急办会同各部门加强对应急队伍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进一步优化、强化以应急专业队伍为主体、社区志愿者队伍为辅助、驻忻城预备役三营、武警忻城中队为强大支持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体系,不断提高应急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

2、驻忻城预备役三营、武警忻城中队按有关规定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人民武装部门负责组建训练民兵应急救援队伍;公安部门负责组建训练消防、治安、反恐防暴特勤队和专业队伍;人防、卫生、环保部门负责组建训练防化、防疫特勤队和专业队伍;地震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建设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建筑、自来水、燃气抢险抢修专业队伍;环保部门负责组建训练环保监测和应急处理专业队伍;卫生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医疗救护专业队伍;交通部门负责组建训练运输专业队伍;公路部门负责组织训练公路、道路、桥梁抢修专业队伍;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建训练通信保障专业队伍和通信抢修专业队伍;水利部门负责组建和训练防汛机动抢险、抗旱服务队伍;农业、林业、水产畜牧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农业、林业、水产畜牧救灾专业队伍;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地质灾害应急救灾专业队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建训练液化气体罐车交通事故、压力容器抢险专业队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建训练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救援专业队伍;大、中型企业根据政府要求和企业生产安全需要组建训练相应的专职特勤队伍和专业队伍;其他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相应的专业队伍。一旦需要,确保各专业队伍能够迅速开赴现场开展救灾抢险工作。

县团委、红十字会、社区、街道负责组建训练有关志愿者队伍。

3、各应急专业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由负责组建部门每年年初向县应急委作出报告,重大变更要及时向县应急委报告备案。

4、各应急专业队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配备各类先进的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五)交通保障

1、县交通局负责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县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管制;

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及时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开通紧急运输,确保应急组织和调集交通工具,紧急疏散人员和输送物资;必要时,依法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3、交通、公安、公路、农机等部门或单位应当建立交通动态数据库,掌握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情况。

(六)医疗卫生保障

1、县卫生局统筹安排各级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县红十字会应当组织群众和志愿者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现场医疗救护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根据事件的特性和需要,组织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

2、院前急救体系,按照有关标准建站布点,农村也要合理设置和建立救护站(点),尽量缩短反应时间。

3、县卫生局负责应急医疗救护保障,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县经贸局负责应急药品保障,医疗救护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计划组织实施。

4、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七)治安保障

1、县公安局会同武警忻城中队负责组织应急治安保障,明确包括警力集结、布控要求、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各项准备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计划组织实施。

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事件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立即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依法严厉打击抢劫、盗窃和造谣、煽动等违法犯罪行为。

当地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视情况及时疏散受灾群众。

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动员、组织当地单位和群众,开展群防联防,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八)物资保障

1、县民政局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储备、调拨和供应;县经贸局负责应急药品的储备、供应;县农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局负责有关应急农业生产种子、养殖种苗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救援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县环保局负责有关应急环境监测设备、装备的配置和调拨;中石化忻城石油分公司负责应急油料的储备、调拨和供应;县粮食局负责应急粮食的储备、调拨和供应。

2、县有关部门应当与其他县(市、区)建立对口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便在需要时,迅速从其他县(市、区)调入相关救灾物资;必要时,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3、县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保障,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4、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应急生产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

5、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散和失效;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对储备物资予以补充和更新。

(九)资金保障

1、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信息化建设、日常运作和保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相关科研和成果转化,预案演练、演习等工作所需经费,由各乡(镇)财政予以保障。

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经费列入各乡(镇)财政年度预算,县财政视情况对乡(镇)财政予以补助;必要时,申请市财政补助。

(十)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会动员保障工作,运用各种方式方法,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和影响范围内的动员对象动员起来,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十一)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1、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以人为本、平战结合的基本原则,以及“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鼓励利用现有设施因地制宜进行改造,逐步建成一批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应急需要。

2、县建设局、人防办、地震办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紧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与维护,建立和完善紧急避难场所的使用制度。

3、加强城镇地下防护工程与地面紧急避难场所的配套建设。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可以将紧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其中,预留避难场所建设场地,完善紧急避难功能,增强应急避难能力。农村可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与安全地区选定临时避难场所。

4、紧急避难场所工程建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确保质量,保持应急使用状态。

(十二)技术储备与保障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技术储备和保障,由县教育和科技局组织、指导、协调,拟订技术储备与保障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县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县应急委和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的要求,派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重大行动进行科学论证和提出咨询建议。

3、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以及各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系统的建设,要充分借助县内外、市内外、区内外、国内外相关科研机构的专业知识、技术及人才的力量,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系统具有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性。

4县教育和科技局要积极组织有关专家和科研力量,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科学研究,当前尤其要加强对洪涝、地质、地震、道路交通、矿山、危险化学品、重大传染病、中毒、高层建筑火灾、环境等方面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及先进的救灾技术、装备研究。

(十三)法制保障

1、县应急办会同县法制办按规定程序组织制订有关应急工作综合性或专项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政府规章草案。

2、实现应急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

(一)公众宣传教育

1、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增强社会公众的忧患意识和参与意识。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居)委会负责对本单位人员和人民群众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知识和技能教育。使其增强法律意识,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技能及心理疏导方法,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3、县教育和科技局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教育规划和计划,形成从小学、中学、大学的教育系列,在学校中普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检查落实。

(二)培训

1、县人民政府建立领导干部上岗前和常规性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提高各级政府领导指挥、协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2、县人事局会同各部门建立公务员和应急管理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提高公务员应急工作管理能力和技能水平。

3、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努力创造条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科普教育和专业应急技术培训基地。每年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公众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

4、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按照分级管理、逐级培训的原则,每年集中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开展1-2次的专业技能和综合处置能力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快速应急救援能力。

(三)演练

1、县应急委或县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各有关部门参与、跨区域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综合演练,检验各应急部门协同配合和各专业保障能力,提高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

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部门应急预案每年组织1至2次演练。

2、演练结束后,负责组织演练的部门要进行综合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和解决演练中存在的问题,修订完善本部门应急预案,并向上级相关部门作书面总结报告。

八、附件

(一)名词术语

1、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本地区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是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明确规定突发公共事件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进程中,谁来做,怎样做,何时做,以及用什么资源做等问题。应急预案包括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本总体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行动依据,同时也是指导县直单位、部门和乡(镇)编制应急预案的依据。

3、应急组织机构:是指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而成立的机构,通常包括应急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

4、预测:是指预测机构通过各种监测途径采集到的有关事件信息,按事先确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级别、危害范围、程度等进行的理论推测,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

5、预警:是指预警机构依照预测机构提供的突发公共事件分析推测结论,按预案的规定向社会和公众发出警报的制度。

6.应急响应:是指针对已判明的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应急预案采取的相应措施进行处理。通常应急响应分为先期处置、控制、消除、结束等阶段。

7、后期处置:是指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按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善后处置、社会救助、保险、调查和总结工作。

8、保障措施:是指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产生的危害而开展的提高应急行动能力及推进有效应急响应各项准备工作,包括通信与信息、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应急队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物资、经费、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和技术储备等方面。

(二)专项预案目录

1、县洪涝灾害应急预案

2、县突发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3、县森林火灾扑救处理应急预案

4、县地震应急预案

5、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6、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7、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县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9、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0、县处理电力突发公共事件预案

1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3、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三)预案管理

1、县应急办是忻城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县应急专项预案的管理部门。

2、本总体应急预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3、本总体应急预案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完善,由县应急办具体组织。每一次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都要对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专项预案及时进行重新评估,予以落实、更新和提高。

4、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参照本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县人民县人民政府备案。

(四)预案实施的监督检查与奖惩

1、本总体应急预案的实施过程,根据需要随时向市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接受市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县应急专项预案的实施过程,接受县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2、本总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奖励与惩罚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制定与解释

1、本总体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2、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监测、报告、预警、应急向应、应急保障、宣传教育、演练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总体应急预案具体适用由县应急办负责解释。

(六)预案实施时间

本总体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九、附录

(一)组织体系图

(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

报告单位:报告人:

报告时间:年月日时分

基本情况:

事件类型及可能级别:初步原因:事件地点:

伤亡情况:

抢险情况:

救护情况:

财产损失:

已脱险和威胁人群:

现场指挥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预计事件的发展趋势:

需要支援的项目:

信息部门:接收时间:

要求下次报告时间:年月日时分

(三)应急工作流程图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来源于xiexiebang.com,欢迎阅读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第14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规范和强化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管理,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1.2基本原则

1.2.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2.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级处置。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和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负责首府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驻邕各单位根据首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接受南宁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

1.2.3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1.2.4平战结合、军地结合、公众参与。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充分依靠和发挥驻桂部队、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办公厅《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1.4 适用范围 本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5 突发公共事件类别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台风、风暴潮、冰雹、雷击、高温等气象、海洋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及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炭疽、伤寒、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等。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1.6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等级

1.6.1根据对已收集到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分析推测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划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6.2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界定,自治区各应急专项预案应当予以细化。

1.7突发公共事件状态等级

1.7.1根据已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7.2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或跨国(境)、跨自治区(省、直辖市)的突发公共事件。

1.7.3重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

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跨设区的市的突发公共事件。

1.7.4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或跨县的突发公共事件。

1.7.5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1.7.6洪涝、地震、地质灾害的具体等级标准由自治区有关应急专项预案确定。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自治区应急委

按照“精干、统

一、高效”的原则,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应急委),作为自治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协调机构。自治区应急委成员为自治区主席、副主席,有关部门负责人,驻桂部队和武警广西总队负责人。

2.1.2自治区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应急工作机构的决策;

(2)审议决定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

(3)组织协调自治区范围内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协调跨国(境)、跨自治区(省、直辖市)突发公共事件处置; (5)指导自治区应急重点项目建设;

(6)承担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 依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各应急专项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如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自治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等),是自治区应急委处置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对有关应急专项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协调。

2.1.4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自治区应急委的决策;

(2)负责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

(3)负责组织指挥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日常工作;

(5)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5自治区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应急办),负责自治区应急委日常工作。自治区应急办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兼自治区应急办主任。

2.1.6自治区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自治区应急委和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的决定;

(2)负责汇集、研究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提出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发展趋势预测及对策建议;

(3)具体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4)负责国际救援交流、呼吁和接受国际援助;

(5)负责自治区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6)承担自治区应急委和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7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分别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 2.1.8自治区应急委下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家,为自治区应急委和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

(2)根据自治区应急委和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要求,参与应急监测、预警、响应、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

(应急组织体系图见附录9.2)

2.1.9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明确本级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和工作机构、以及专家咨询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2.2应急联动机制

2.2.1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要做到自治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四级联动以及部门之间相互联动,互相支持,社会各方密切配合。

2.2.2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中直驻桂单位、驻桂部队、武警广西总队根据自治区应急委和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提出的支援请求,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参加自治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3建立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网络机制,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方面的工作。

2.2.4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实施统一接警、统一处警,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能力和应急反应效率。

3.监测、报告、预警

3.1 监测

3.1.1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体系,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日常监测的管理和监督,并确保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

3.1.2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测工作机构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监测制度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交流制度。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收集单位应当保密。

3.2 报告

3.2.1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责任人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设立公布

110、1

19、120、1

22、12395等报告电话和电子网站(邮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可设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重大信息报告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反映突发公共事件隐患和信息;有权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测机构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不作为或违法作为情况。

3.2.2突发公共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和有关单位获悉可能诱发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或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应急工作机构报告。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应急工作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应急措施;情况严重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应急工作机构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或重大时,可以越级上报。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应急工作机构,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范本见附录9.3)

3.3 预警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工作按以下规定办理:

(1)自治区应急办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分析判断,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综合评估,识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 (2)自治区应急办将识别确定的属于一般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通报;将属于较重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通报;将属于严重和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将属于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3)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报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向全区或事发地发布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内容的预警公告;

(4)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警报器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新闻媒体、通信网络、人防和市政管理等单位有义务按规定向社会发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

(5)对于达到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自治区应急委或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协调各有关部门、各类应急处置力量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启动本总体应急预案或自治区应急专项预案的准备;

(6)自治区应急办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和专家评估意见,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提出变更或解除建议,变更或解除预警公告按预警发布规定发布。

4.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得到确认后,事发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本级政府相关预案,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等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

事发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的应对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及时向自治区应急办、应急专项工作机构报告,对无力处置或需要自治区支持、帮助的同时提出明确的建议。波及其他市、县的,要及时予以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4.2应急基本程序

4.2.1自治区应急办、自治区应急专项工作机构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运用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将分析判断结果和具体应急处置意见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

4.2.2自治区应急委或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接到关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应当召集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判明确需启动预案时,直接决定启动自治区应急专项预案或本总体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事发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具体的处置指令;责成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3)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驻桂部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4)自治区应急委、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有关领导赴现场组织协调。必要时,自治区主席赴现场组织协调;

(5)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

(6)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报告。必要时,请求国务院或有关部委给予支持,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情况;

(7)落实中央和自治区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及时将中央和自治区领导同志的指示传达到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应急专项工作机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时,加强与事发地和有关方面的联系,掌握事件动态,督办落实情况。

4.2.3自治区各职能部门接到自治区应急委或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应急指令后,立即按照本总体应急预案、自治区应急专项预案和本部门相应预案的要求,研究部署各种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4.2.4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自治区应急委领导到达事发地后,进一步了解先期处置情况,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方案,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对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指挥协调抢险救援;

(3)组织指挥人群疏散、安置;

(4)对人为突发公共事件的肇事者及时进行监控; (5)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保障和支援;

(6)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事态发展难以控制时,报告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

4.2.5现场指挥部一般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应急救援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的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指挥长一般由市长或县长担任,全权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并承担相应责任。

4.2.6事发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以及中直驻桂单位等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负责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信、人员疏散和安置、社会动员、特种应急、信息综合、新闻报道、应急物资经费保障、生活保障等工作。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2.7在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自治区专家组要迅速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现场指挥部和自治区应急委或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决策参考。

4.3 扩大应急

4.3.1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影响其他地域、领域时,由自治区应急委或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决定进一步措施,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全区趋于严重时,自治区应急委应当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广泛动员。需要国家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援助的,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应急领导机构请求支援。必要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提请国务院决定自治区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展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自治区应急委和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报告。自治区应急委和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4.3.2如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需要国际社会援助的,由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办理。

4.4新闻报道

4.4.1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报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的通知》(桂办发[2003]42号)规定。

4.4.2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采取的应急措施、救援工作的情况、存在的困难、介绍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4.5 应急结束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对人员、财产、环境的危害已基本得到控制和消除,由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或自治区应急委宣布现场应急结束,或提请国务院决定终止紧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5.突发公共事件的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自治区应急委或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有关人员的安置、救济、抚恤,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置等工作。

5.1.2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灾民安置和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和社会秩序。

5.1.3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污染物或危险品的收集、现场清理、消毒、疾病预防、疫情监控等工作,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5.1.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紧急征(调)用的物资、设备、安置场所等,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5.1.5自治区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危害情况和当地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等进行初步评估后,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开展赈灾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5.2社会救助

5.2.1自治区民政厅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危害情况及灾民救济需求情况,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政府救济、社会救济,并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5.2.2广西红十字会、广西慈善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捐赠救助款物。

5.2.3对于人为原因造成的事件,在事件中受害的单位、人员有权依法提请行政或司法救济,请求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给予赔偿。

5.2.4自治区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社会救助工作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3 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积极督促保险机构根据自身的职责和任务,积极参与突发公共事件保险。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积极参与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灾害事故保险承保,事发后快速查勘、快速理赔。

5.4调查和总结

5.4.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和要求成立联合调查组,全面开展事件调查,核实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减灾工作的综合情况,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写出调查报告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5.4.2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单位应当配合联合调查组开展事件调查,并做好自身调查和事件隐患整改工作。

(应急工作流程图见附录9.4)

6.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1.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自治区应急办应当利用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向自治区应急委或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提供抢险救援装备、队伍、交通、医疗卫生、物资、资金、专家数据和现场处置等信息。

6.1.2自治区应急办会同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及各应急专项责任单位,提出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和各应急专项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项目的方案,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应急保障等基础数据库。

6.1.3各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相关应急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按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自治区应急办报送;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即时报送。自治区信息产业局配合做好自治区各应急专项信息管理系统之间传输网络的协调。

6.1.4自治区应急办负责应急信息的综合集成,定期向自治区应急委和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报告,提供咨询和建议。

6.2通信保障

6.2.1自治区应急委或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与现场指挥部之间应当建立应急指挥通信平台,保障自治区应急委或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过程的总实时监控。

6.2.2自治区应急办会同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组织建立自治区、市(县)互通、部门互连、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光缆相结合的应急通信系统。

6.2.3自治区通信运营机构应当加强应急处置专用通信网、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的管理和维护,建立应急保障措施。

6.2.4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区内各通信运营机构,确保应急指挥信息畅通,为自治区应急委或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提供机动通信保障。必要时,自治区应急委或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可依法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

6.3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3.1自治区应急办会同负有应急抢险救助责任的部门和单位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有效期限等。 6.3.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储存环境、条件应当符合安全存放、方便调用的要求。严格执行调用登记制度和补充更新制度。

6.4应急队伍保障

6.4.1自治区应急办会同各部门加强对应急队伍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进一步优化、强化以应急专业队伍为主体、社区志愿者队伍为辅助、驻桂部队、武警部队为强大支持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体系,不断提高应急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

6.4.2驻桂部队、武警广西总队按有关规定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人民武装部门负责组建训练民兵应急救援队伍;公安部门负责组建训练消防、治安、反恐防暴特勤队和专业队伍;人防、卫生、环保部门负责组建训练防化、防疫特勤队和专业队伍;地震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城市建设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建筑、自来水、燃气抢险抢修专业队伍;环保部门负责组建训练环保监测和应急处理专业队伍;卫生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医疗救护专业队伍;交通部门负责组建训练运输专业队伍;渔业部门负责组建训练海难救助专业队伍;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建训练通信保障专业队伍和通信抢修专业队伍;水利部门负责组建和训练防汛机动抢险、抗旱服务队伍;农业、林业、水产畜牧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农业、林业、水产畜牧救灾专业队伍;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地质灾害应急救灾专业队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建训练液化气体罐车交通事故、压力容器抢险专业队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建训练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救援专业队伍;大、中型企业根据政府要求和企业生产安全需要组建训练相应的专职特勤队伍和专业队伍;其他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相应的专业队伍。一旦需要,确保各专业队伍能够迅速开赴现场开展救灾抢险工作。

红十字会、街道、社区负责组建训练有关志愿者队伍。

6.4.3各应急专业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由负责组建部门每年年初向自治区应急委作出报告,重大变更要及时向自治区应急委报告备案。

6.4.4各应急专业队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配备各类先进的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6.5 交通保障

6.5.1自治区交通厅负责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自治区公安厅负责道路交通管制;广西海事局负责水路交通管制;柳州铁路局负责铁路交通保障;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航空交通保障;自治区交通厅、水产畜牧局负责水路交通保障。相关市、县政府协助做好应急交通保障工作。

6.5.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及时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开通铁路、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确保应急组织和调集交通工具,紧急疏散人员和输送物资;必要时,依法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5.3交通、公安、铁路、民航、海事、渔业、农机等部门或单位应当建立交通动态数据库,掌握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情况。

6.6医疗卫生保障

6.6.1自治区卫生厅统筹安排各级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红十字会应当组织群众和志愿者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现场医疗救护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根据事件的特性和需要,组织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

6.6.2院前急救体系,按照城市市区急救半径3公里、平均反应时间6分钟的标准建站布点,农村也要合理设置和建立救护站(点),尽量缩短反应时间。

6.6.3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应急医疗救护保障,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自治区经委负责应急药品保障,医疗救护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计划组织实施。

6.6.4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6.7 治安保障

6.7.1自治区公安厅会同武警广西总队负责组织应急治安保障,明确包括警力集结、布控要求、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各项准备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计划组织实施。

6.7.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事件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立即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依法严厉打击抢劫、盗窃和造谣、煽动等违法犯罪行为。 当地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视情况及时疏散受灾群众。

6.7.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要动员、组织当地单位和群众,开展群防联防,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6.8 物资保障

6.8.1自治区民政厅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储备、调拨和供应;自治区经委负责应急药品的储备、供应;自治区农业厅、林业局、水产畜牧局负责有关应急农业生产种子、养殖种苗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救援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自治区环保局负责有关应急环境监测设备、装备的配置和调拨;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负责应急油料的储备、调拨和供应;自治区粮食局负责应急粮食的储备、调拨和供应。

6.8.2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区建立对口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便在需要时,迅速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区调入相关救灾物资;必要时,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8.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保障,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6.8.4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应急生产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

6.8.5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散和失效;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对储备物资予以补充和更新。

6.9 资金保障

6.9.1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信息化建设、日常运作和保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相关科研和成果转化,预案演练、演习等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6.9.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自治区、设区的市财政视情况对县财政予以补助;必要时,申请中央财政补助。

6.9.3广西银监局要督促有关商业银行履行职责,确保资金调拨顺畅。

6.10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社会动员保障工作,运用各种方式方法,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和影响范围内的动员对象动员起来,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6.1l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11.1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以人为本、平战结合的基本原则,以及“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鼓励利用现有设施因地制宜进行改造,逐步建成一批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应急需要。

6.11.2自治区建设厅、人防办、地震局等部门

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紧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与维护,建立和完善紧急避难场所的使用制度。

6.11.3加强城市地下防护工程与地面紧急避难场所的配套建设。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可以将紧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其中,预留避难场所建设场地,完善紧急避难功能,增强应急避难能力。农村可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与安全地区选定临时避难场所。

6.11.4紧急避难场所工程建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确保质量,保持应急使用状态。

6.12技术储备与保障

6.12.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技术储备和保障,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指导、协调,拟订技术储备与保障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6.12.2自治区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应急委和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的要求,派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重大行动进行科学论证和提出咨询建议。

6.12.3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以及各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系统的建设,要充分借助区内外、国内外相关科研机构的专业知识、技术及人才的力量,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系统具有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性。

6.12.4自治区科技厅要积极组织有关专家和科研力量,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科学研究,当前尤其要加强对洪涝、台风、地质、地震、道路交通、矿山、危险化学品、重大传染病、中毒、高层建筑火灾、城市生命线、环境、海洋等方面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及先进的救灾技术、装备研究。

6.13 法制保障

6.13.1自治区应急办会同自治区法制办按规定程序组织制订有关应急工作综合性或专项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政府规章草案。

6.13.2实现应急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公众宣传教育

7.1.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增强社会公众的忧患意识和参与意识。

7.1.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居)委会负责对本单位人员和人民群众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知识和技能教育。使其增强法律意识,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技能及心理疏导方法,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7.1.3自治区教育厅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教育规划和计划,形成从小学、中学、大学的教育系列,在学校中普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检查落实。

7.2 培训

7.2.1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自治区领导干部上岗前和常规性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提高各级政府领导指挥、协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7.2.2自治区人事厅会同各部门建立公务员和应急管理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提高公务员应急工作管理能力和技能水平。

7.2.3自治区、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科普教育和专业应急技术培训基地。每年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公众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

7.2.4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按照分级管理、逐级培训的原则,每年集中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开展1~2次的专业技能和综合处置能力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快速应急救援能力。

7.3 演练

7.3.1自治区应急委或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各有关部门参与、跨区域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综合演练,检验各应急部门协同配合和各专业保障能力,提高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

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部门应急预案每年组织l~2次演练。

7.3.2演练结束后,负责组织演练的部门要进行综合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和解决演练中存在的问题,修订完善本部门应急预案,并向上级相关部门作书面总结报告。

8.附件

8.1 名词术语

8.1.1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本地区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8.1.2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明确规定突发公共事件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进程中,谁来做,怎样做,何时做,以及用什么资源做等问题。总体应急预案包括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本总体应急预案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行动依据,同时也是指导区直各委、办、厅、局和设区的市编制应急预案的依据。

8.1.3应急组织机构是指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而成立的机构,通常包括应急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

8.1.4预测是指预测机构通过各种监测途径采集到的有关事件信息,按事先确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级别、危害范围、程度等进行的理论推测,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

8.1.5预警是指预警机构依照预测机构提供的突发公共事件分析推测结论,按预案的规定向社会和公众发出警报的制度。

8.1.6应急响应是指针对己判明的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应急预案采取的相应措施进行处理。通常应急响应分为先期处置、控制、消除、结束等阶段。

8.1.7后期处置是指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按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善后处置、社会救助、保险、调查和总结工作。

8.1.8保障措施是指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产生的危害而开展的提高应急行动能力及推进有效应急响应各项准备工作,包括通信与信息、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应急队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物资、经费、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和技术储备等方面。

8.2专项预案目录

8.2.1广西壮族自治区洪涝灾害应急预案

8.2.2.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8.2.3.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火灾扑救处理应急预案

8.2.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

8.2.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8.2.6.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8.2.7.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2.8.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8.2.9.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交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8.2.10.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2.11.广西壮族自治区处理电力突发公共事件预案

8.2.12.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2.13.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2.14.广西壮族自治区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8.3 预案管理

8.3.1自治区应急办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自治区应急专项预案的管理部门。

8.3.2本总体应急预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8.3.3本总体应急预案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完善,由自治区应急办具体组织。每一次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都要对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专项预案及时进行重新评估,予以落实、更新和提高。

8.3.4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参照本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8.4预案实施的监督检查与奖惩

8.4.1本总体应急预案的实施过程,根据需要随时向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接受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自治区应急专项预案的实施过程,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8.4.2本总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奖励与惩罚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制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8.5制定与解释

8.5.1本总体应急预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8.5.2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监测、报告、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宣传教育、演练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5.3本总体应急预案具体适用由自治区应急办负责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本总体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附录:(略)。

第15篇: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背景

我地区是多种自然灾害的易发区、频发区;道路交通、工矿企业等领域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及鼠疫、痢疾、伤寒等传染性疾病时有发生;我地区也是重要的边境地区,边境对敌斗争情况复杂,反分裂、反恐怖的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当前,我地区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历史时期,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编制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势在必行。

1.2 编制目的

科学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规范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3 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山南地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全面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依法规范。制定、修订和实施应急预案与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起来,依法规范政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应急工作中的行为,确保应急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3)分级负责。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地委、行署的领导下,各县统一协调、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地区行署协调处置。不能有效控制或超出县级处置能力的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4)资源整合。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明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和权限,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政府与驻军部队联动、军警民结合、公众参与的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干部队伍的作用,促进人力、物资、技术、信息等应急资源的有效整合。

(5)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在应急准备、指挥程序和处置方式等方面,实现平时预防与突发应急的有机统一,随时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

1.5 概念、分类与分级

1.5.1 概念。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全地区乃至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导致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5.2 分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以下四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和设备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民群众健康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等。

1.5.3 分级。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按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执行(见藏政发〔2005〕41号文件)。

1.6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和地区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各县制定的总体应急预案,构成山南地区的应急预案体系。

1.6.1 专项应急预案构成。地区专项预案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19项。

自然灾害类包括:《山南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南地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山南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山南地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南地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事故灾难类包括:《山南地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山南地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山南地区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山南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公共卫生事件类包括:《山南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山南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山南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山南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社会安全事件类包括:《山南地区粮食应急预案》、《山南地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南地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南地区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山南地区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山南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1.6.2 部门应急预案主要包括:《山南地区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山南地区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南地区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山南地区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南地区沙尘暴应急预案》、《山南地区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山南地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山南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南地区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山南地区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山南地区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南地区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山南地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山南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山南地区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山南地区经济动员应急预案》、《山南地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山南地区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山南地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山南地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南地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山南地区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山南地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山南地区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山南地区处置突发恐怖事件应急预案》等。

1.6.3 各县总体应急预案包括:《山南地区乃东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南地区贡嘎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南地区扎囊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南地区琼结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南地区桑日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南地区曲松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南地区加查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南地区浪卡子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南地区洛扎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南地区措美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南地区错那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南地区隆子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7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南地区范围内发生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适用于某一行业、某一领域发生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与职责

2.1.1 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与职责

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山南地区行政公署设立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区应急委),为常设协调议事机构,其组成人员为:专员任主任,分管副专员以及山南军分区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行署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及相关职能部门和武警支队、消防支队、边防支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必要时,地区应急委在事发地现场设立应急指挥部。

主要职责:研究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落实自治区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向自治区应急决策机构提出决策建议;安排部署地区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应急演练、宣传教育等工作;在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作好本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和跨地区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指挥各县和地区各部门做好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县做好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协调驻军部队及武警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2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工作需要,地区应急委在事发地现场设立应急指挥部,由专员或分管副专员任总指挥长,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地区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长,地区有关部门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职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地区的人力、物力、财力,在事发地现场全力以赴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地区应急委报告重要情况,提出工作建议;落实应急委有关决策,做出应急响应决定,采取现场应急措施。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办事机构:地区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行署秘书长兼任。

具体职责:制定、修改和组织实施本预案;指导各县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地区各专项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委的重大决定事项;收集、汇总全地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向应急委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重要信息,并提出应急工作建议;承办地区应急管理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地区领导和应急委的批示、指示精神;组织、协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预报、预防及应急演练、应急处理、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总结全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工作,及时上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

根据地区应急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的设置,各县设置相应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

2.3 主要应急工作部门及职责

地区发改委: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统筹调拨应急物资;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重大项目,协调落实应急建设资金;保持物价稳定。

地区公安处:做好情报信息工作;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恐怖袭击事件、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应急工作;提供治安保障、交通管制和信息安全保障;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地区财政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资金的筹集、拨付、监管等工作。

地区民政局:负责收集、核实、评估、汇总、报告和发布灾情;负责救灾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管理工作;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

地区水利局:负责应急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储备;对水情、汛情、旱情进行监测、报告;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地区农牧局:负责农牧业重大病虫、草原鼠害、农畜产品农药中毒、动物疫病等的监测、报告;收集、汇总、报告农牧业受灾情况;指导灾区农牧业生产的恢复,协调有关部门对受灾群众的生产资料进行救助。

地区建设局:负责城市供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等工作。

地区卫生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对疫情进行预测、预警、预报;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器械和卫生技术力量;对灾区进行卫生学处理,防止疫病发生、传播、蔓延;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保障灾(疫)区食品、饮水安全。

地区交通局:协助相关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水上运输安全事故的应急;修复受灾中断的道路;提供突发公共事件交通运输保障。

地区商务局: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和保障工作。

地区科技局:负责科技储备与应急工作科技保障工作;提供科技成果应用咨询。 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管工作;上报地质灾害监测信息;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和专业队伍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治理。

地区国资委:负责地区所属国有企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地区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的预测、预警、预报、预防工作;组织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和案件的查处;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等工作。

地区安全局:负责搜集敌社情动态信息,发现苗头,随时向应急委报告;积极开展突发公共事件侦查工作,为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提供依据。

地区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核与辐射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地区安监局:负责工矿商贸、交通运输等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地区工商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下的市场秩序稳定工作。

地区质监局:负责应急状态下特种设备、设施的检验、检测及应急工作。

地区外事办:负责涉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地区信访局:负责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工作。

地区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地区地震台:负责抗震救灾应急工作,协助制定震区恢复重建方案。

地区电信分公司:提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通信保障。

山南军分区:组织指挥驻军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

山南武警支队:参加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山南消防支队:参加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建筑物倒塌、危险化学品泄漏等各种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地区其他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在应急委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各县及地区各有关部门在地区行署和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完善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及调查评估等机制和应急指挥管理体系,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顺畅、配合有序、运转高效、措施有力、处置及时。

3.1 预测、预警

3.1.1 预测

政府监测。建立完善地、县两级信息网络和相关信息采集、处理制度。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制定监测计划,明确监测项目和重点监测单位、监测部位,广泛收集各种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及时开展风险分析与评估,做出预测。

群众举报。充分发挥群众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中的作用,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举报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

110、1

19、120等报警电话,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集相关信息,发现险情及时报警。 3.1.2 预警

预警级别。根据预测评估分析的结果,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以及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确定。地、县两级应急办以及地区各部门应急机构对收集到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分析评估,提出初步预警级别建议,报地区应急委,以地区行署名义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

预警信息的发布。预警级别确定后,除需要保密的,根据预警级别的确定权限,及时向社会公布。I级、II级、III级预警信息的发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IV级预警信息由地区行署或县人民政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形式向社会发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发布的预警信息,地、县两级要及时转发。

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发生地、范围、原因、可能造成的损失、应对措施及其他情况。

预警解除。地区行署或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由地、县宣布解除;其他预警的解除,地、县两级要做好转发工作。

3.2 接警

地、县两级应急办和地区有关部门的应急机构要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和首问接警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向各级应急管理机构报警,接警单位和个人要作好相应记录,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 3.2.1 接警报告。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警,接警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呈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对突发公共事件,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虚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虚报、谎报。

3.2.2 报告程序及时限。发生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上报地区行署,同时,也可直接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行署接到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抄送自治区主管部门;发生在地区行署所在地的,由行署在1小时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抄送自治区主管部门。发生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在4小时内上报行署,行署接到报告后,在2小时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抄送自治区主管部门。对造成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突发公共事件,地区行署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抄送有关部门。

3.3 应急响应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警后,地、县两级应急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3.3.1 分级响应

地区行署的响应。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地区行署立即启动本预案或其他专项预案,组成现场指挥部,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立即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如涉及跨地区行政区划的,或超出地区行署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地区行署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地区行署集中全地区人力、物力和财力,全力以赴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于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请求自治区支援。

地区应急办的响应。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警后,应立即向地区应急委报告,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及相应级别,提出启动相应预案的建议。根据地区应急委的指示,迅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调配应急救援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应急委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县人民政府的应急响应。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及时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统一调拨应急救援物资,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立即上报地区行署。对于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请求地区行署支援。

地区有关部门的响应。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地区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在地区行署、地区应急委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3.2 基本响应程序

基本应急。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人民政府要进行先期应急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组织人员疏散,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进入现场的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现场应急基本措施主要包括:划定警戒线,对交通进行管制;紧急疏散现场人员,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和被困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对现场进行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发生;抢修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等设施;安置灾民,保证基本生活;实行24小时巡逻,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现场,由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联动,迅速恢复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扩大应急。当突发公共事件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增援队伍,加大救援物资调拨、供应力度,并及时请求地区或自治区支援。当涉及地区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对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构成重大威胁,采取常态下的措施不能有效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由地区行署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相关程序申请进入紧急状态。

指挥与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地、县应急委在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工作。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地区应急委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地区现场指挥部赴事发地开展应急指挥,并及时向地区应急委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地区各部门服从地区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应急委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3.3.3 现场信息的采集

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疗救治情况;现场疫情处置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部组织地区有关部门采集。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情况,地区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在第一时间采集灾情信息,迅速报告地区应急办,并抄送地区有关部门,经地区应急委审核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抄送自治区有关部门。

3.4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由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结束,由地区行署决定,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结束,或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决定。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的信息,要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转发;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结束,要及时向社会发布。

3.5 新闻报道

新闻报道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广泛宣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情况以及人民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和人民群众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表现出的英勇无畏精神和涌现出的感人事迹等。

3.6 善后处置和恢复重建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地区行署和事发县以及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稳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解决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做好现场的疫情监控及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修复毁坏的基础设施;对征用的物资、劳务进行补偿及赔偿;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定损理赔。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找出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的具体措施,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机制。

4 应急保障

地区有关部门、各县人民政府及驻军部队、武警支队,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分工,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应急保障工作。

4.1 应急队伍保障

按照自治区及地区的安排部署,加强应急保障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培训演练,不断改善装备水平,努力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4.1.1 抓好专业应急队伍建设。主要包括:以公安(消防、边防)为主的治安保障抢险救援队伍、以卫生部门为主的医疗救护队伍、以建设部门为主的城市基础设施抢修队伍、以通信部门为主的通信保障队伍、以交通部门为主的运输保障队伍、以水利部门为主的防洪抢险队伍、以林业部门为主的森林消防队伍、以环保部门为主的环境监控队伍等。

4.1.2 发挥中坚力量的作用。驻山南地区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分)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中坚力量,地方政府与驻军部队之间要加强联系沟通,必要时,驻军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1.3 培养后备力量。社会团体、群众性志愿者队伍是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重要社会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使他们参与到应急处置工作中来。

4.2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执行。地、县两级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金制度,把应急准备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地区积极向自治区申请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专项资金。建立健全社会捐助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组织或个人捐赠和援助。地、县两级应急委要加强专项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和效益。

4.3 物资和基本生活保障

按照职能分工,地区有关部门要做好抢险装备、粮食、医疗用品、药品等基本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及时补充和更新储备物资,准确掌握储备物资的类型、数量、性能。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应急物资的供应实行地、县分级负责制。地区应急委负责全地区应急物资的调控和调度。各县应急委负责本县应急物资的供应,必要时,可向地区请求援助。

4.4 医疗卫生保障

地、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医疗卫生保障数据库,准确掌握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分布情况,储备必要的药品、医疗用品,加强医疗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应急救护工作的需要。

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预防控制系统、信息系统、医疗救治系统、卫生监督系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系统、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和紧急处置能力。

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急救中心负责住院前的急救和住院后的救治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及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4.5 治安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公安机关牵头,有关单位协助,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护秩序,及时疏散群众,进行必要的交通管制。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加强治安管理,实行24小时巡逻,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4.6 信息与通信保障

开发和建立全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数据库,掌握救援抢险队伍、救援物资储备等情况,以便预警和应急处置时随时调用。

充分发挥地区移动、电信、邮政、广电等部门职能作用,建立稳定可靠、灵活便捷的通讯、邮政、广播电视应急保障通信系统,完善工作机制,确保通讯、信息、邮政畅通。

4.7 交通运输保障

地区交通部门要确定交通运输保障队伍,掌握车辆、船只的提供单位、数量、功能、驾驶员名册等各种情况,建立交通保障动态数据库,保障道路畅通,确保应急工作及时开展。

4.8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地、县两级应急委分别建立紧急避难场所和可能成为紧急避难场所的(如广场、林卡、体育场和宾馆、招待所、酒店等)信息库,掌握其地点、功能、可容纳人数、目前使用状况等。在进行城市规划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因突发公共事件安置人员的需要,使人防设施、部分广场、林卡、体育场等具有接纳紧急避难人员的功能。

紧急避难安置工作实行以事发地安置为主的原则。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安置受害群众比较多的,实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临时安置和长期安置、集中建房与分散恢复相结合。通过借住公房、搭建帐篷设立临时居住点、非受灾户对口接收受灾户、投亲靠友等方法解决受灾群众的居住问题。

4.9 科技保障

地区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科学研究;加强技术、设备的研发和引进工作,建立健全我地区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科技水平,为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科技支撑。

5 应急管理

5.1 宣传

地、县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宣传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对知识。结合地区实际,把一些常见的多发性事件的预防、应急知识编成小册子,在群众中进行宣传。学校要制定应急知识教育方案,加强对中、小学生有关知识的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5.2 培训

各级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本预案和与分管工作有关的专项应急预案;有关部门要把应急工作知识纳入党政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以提高领导干部的应急指挥和领导能力。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各类应急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以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5.3 演习

地、县及地区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演习工作。地、县两级应急委每年原则上组织一次综合性演习。通过演习,检验指挥机构的动员、指挥能力、各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协同作战能力及预案的可行性。演习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

5.4 奖惩

对应急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指挥或滥用职权,给他人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本预案报自治区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地区行署发布实施。本预案由地区行署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县及地区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预案,报行署审核批准后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16篇:六安市国家税务局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六安市国家税务局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国税机关保障部门公共安全、维护行政相对人(纳税人)合法权益和处置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国税人员生命健康和国税机关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六安建设和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编制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税收工作正常运行、纳税人合法履行自身权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国税部门公共安全的事件。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六安市国税局范围内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五条 市局成立由市局班子成员组成的六安市国家税务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市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市局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兼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沟通、协调,其它局领导根据业务分工和工作联系点,协同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市局办公室主任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为应急管理办公室成员。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处理市局范围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等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向省局和市委、市政府报送紧急突发公共事件,接收和指导下级国税机关紧急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和处置工作;负责协助市局领导处理有关应急工作。

第六条 市局办公室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协调部门,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组的直接领导下,承办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协调工作。其他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分工,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组的统一指挥下,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共同妥善处理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第七条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当事人应立即向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在半小时之内向该类事件的分管领导汇报。同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该类事件的分管领导汇报。

第三章信访工作应急

第八条 建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坚持和完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增强合力,避免拖拉扯皮现象发生。

第九条 确立信访工作办事机构。办公室为突发信访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负责突发信访事件的信息传递、先期处置、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十条 畅通信访工作渠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网站上向社会公布负责信访工作机构的通讯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健全基层信访网络。实施信访信息员和信访信息报告制度,对群众反映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排查,按月对信访统计数据进行分类分析,针对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疏导、化解。

第十二条 建立信访工作预警机制。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做好先期预防措施,合理制定科学、配套的接访、处访等处置预案,避免被动接访、处访,把握信访工作主动权,防止不良影响产生、扩大,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 信访人来访实行联合接谈制度。信访工作机构负责进行初步接谈,了解情况后,交由相关工作部门处理。对群体上访和集体上访,初步接谈后,由信访工作机构和相关工作部门共同接谈。接待信访人员时,坚持以思想疏导为主,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坚持依法办事,有情操作。

第十四条 处理信访事项时,对事实清楚,能够解决的予以当场解决;事实不清、涉及面广、一时难以解决的登记在册,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认真做好答复,减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现象的发生。

第十五条 对越级上访的,相关信访工作部门应在24小时内赶到上访地。对越级访、重复访的案件,属于合理的抓紧解决,不合理的要果断处置,严防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第十六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办税服务厅突发事件应急

第十七条 办税服务厅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等应用系统瘫痪,涉税事项无法通过计算机办理,纳税人出现排队拥挤、烦躁甚至辱骂税务机关及迁怒税务人员现象时,工作人员应及时通过电子显示屏或纸质公告告知纳税人机器故障,耐心向纳税人宣传解释,维持大厅秩序,稳定纳税人情绪,及时疏导纳税人。同时,区别涉税业务类型,对纳税人急需且不必先经软件处理的业务,先行受理并办理,待软件修复后补录。

第十八条 纳税人或闲杂人员到办税服务厅无理取闹,或采取暴力手段冲击打砸,严重影响办税服务厅工作秩序,危机国家公共财产及人员安全的,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在确保自身生命安全的同时,要紧急疏散其他纳税人及工作人员,注意保护好票款安全。同时,保护好案发现场,及时报警,协助公安机关对事件调查处理。

第五章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及设备突发故障应急

第十九条 信息中心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六安市国税局机房管理制度》,监测服务器、网络设备及通信线路的运行状况,记录好《六安市国税局机房及设备运行情况日志》。

第二十条 建立《技术服务单位通讯录》,登记和更新各设备厂商、技术支持单位、电信运营商、线路维护单位等日常联系部门的通讯方式、联系人、电话和传真等信息,以便在出现紧急状况下及时与技术服务单位取得联系。

第二十一条 信息中心值班人员值班时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与系统设备负责人及时联系,共同研究处理办法和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于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按照《税务系统重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处理,并采取书面通知和电话方式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出现的网络异常中断现象,应及时与电信部门联系,要求其对网络线路进行检修。同时,对路由器、交换机等设备进行检查,如属设备故障应及时更换备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 对于直接影响业务开展的服务器故障,技术人员一方面及时与技术服务商联系,并通过《重大技术请求表》及电话等方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另一方面,判定故障原因,在最短的时间内研究决定解决方案,与此同时应做好数据及系统备份工作,及时更换备用设备,最大限度消除影响。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服务器出现的异常问题,技术人员应首先做好数据及系统备份工作,确保数据安全,记录服务器出现的异常现象。其次与技术服务商取得联系,判定故障原因,寻求解决方案。

第二十六条 对于UPS、路由器、交换机等设备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与设备厂商及维护单位取得联系,寻求技术支持,更换备用设备;如无备用设备更换,应协商研究处理方法,努力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

第二十七条 如上述设备处在“保修期”范围内,经判定需要更换配件的,应积极要求对方单位上门维护更换配件;如已过“保修期”期限,应具体了解有偿服务的方式、费用,更换配件的价格等详细信息。

第二十八条 技术部门还应建设设备维护档案,详细记录并归并各类设备的历史维护信息,为以后出现类似事件提供处理依据。

第六章水、火、电、盗等突发事件应急

第二十九条 发生水灾时,服务中心首先通知水电管理人员切断所有电源,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堵疏措施。同时,疏散人员并把相关文件资料、计算机设备等办公物品搬移至安全地点。水退后,及时清理办公场所,做好消毒工作,修复毁坏设施。

第三十条 发生火灾时,服务中心首先通知水电管理人员切断所有电源,迅速组织人员有序进行疏散,按照指示灯指示的方向从西侧楼梯道撤离。同时,使用楼道内的手提灭火器紧急灭火,并拨打火警电话(119)报警。火扑灭后,要对毁坏设施和物品进行修复,配合消防部门查找火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范。

第三十一条 发生用电事故时,水电管理人员应立即切断所有电源。服务中心要组织人员对毁坏设施进行修复,查找事故发生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范。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保护好现场,并迅速逐级报告,同时拨打122事故电话报警,拨打95518向保险公司报案。车辆管理人员和当事人要配合交警部门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发现有人盗窃,现场人员应立即报警,并尽可能将犯罪分子擒获。如力量悬殊较大,可设法与犯罪分子周旋,为公安机关实施抓捕赢得时间。发现财物已经被盗的,第一知情人应当注意保护好现场,为公安机关破案提供有利条件,同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十四条 在水、火、电、盗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如出现人员伤亡,要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第七章离退休人员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十五条 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全体离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尤其是要了解、掌握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疾病情况,建立离退休人员健康档案和入出院登记档案。

第三十六条 对因病住院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要根据市局规定及时探视、慰问,对当年首次住院人员给予慰问,两次以上住院人员适当探视。

第三十七条 妥善处理好因病、因故死亡人员的丧葬工作。离退办工作人员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协助其亲属研究制定丧葬方案,宣传市政府有关丧葬工作政策、规定等,拟写讣告。另外,要抓好丧葬的安全工作,确保丧葬工作规范、有序。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未尽事项,比照本预案组织体系确定的工作原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县区局可按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及本预案精神,制定本级国税机关相应预案。 第四十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一条 本预案由六安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17篇:株洲县工商局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株洲县工商局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为有效应对株洲县辖区内发生的各类公共突发事件,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置体系,增强我局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突发状况下各项工作能及时有序地开展,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主要分为四类:一是防汛救灾;二是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三是群体性投诉。

一、指导思想、组织领导与整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居安思危、“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的思想,建立健全株洲县工商局应急处置的指挥机制,构建起处置指挥体系和组织体系,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加强应急知识普及,做好预案和力量、物资准备,增强预防突发事件的主动性和前瞻性,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冲击的能力,努力把突发事件对各项工作的负面影响降低到限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二)组织领导

县局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设在县局办公室,地址:株洲县工商局,值班电话:27618386。局长担任总指挥,是处置突发事件的第一责任人,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分别负责处理防汛救灾、群体投诉、食品安全四类突发事件。 总指挥:局长

副总指挥:分管副局长

领导指挥组:办公室主任、人教科科长、市场分局局长、商广科科长、12315指挥中心主任 现场处置组:各工商所所长

后勤保障组:工会、纪检监察室、办公室

(三)报告程序

1.各科室、工商所、县局值班室接到有关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立即向局领导报告,同时向分管副总指挥报告。

2.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工商所及相关领导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准确、全面地掌握现场情况并向县局报告。

(四)通讯联络

全体参与应急工作的人员必须保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必须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其他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在办公地点应做到及时接听电话,不在办公地点或下班期间,应向其他人员说明去向或留下其他联系方式,保证做到召之即来。

(五)集结地点与时限

1、突发事件发生时,指挥组、处置组、保障组在接到通知后,县内人员在30分钟内(县外人员在1小时内)到达指定地点集结并组织开展工作。

2、其他紧急情况下,根据上级领导指示要求,采取灵活方式就近集结,各小组可边开进边工作边报告。

(六)后勤保障

1、物资保障:针对各种突发事件,储备好防汛、救灾等必 2

备物资,做到准备充分,随时可进行调用。

2、车辆保障:加强车辆和司机的管理,并指定相关车辆作为突发事件发生后的专用车辆,平时加强相应车辆的维护保养,确保技术状态良好。

3、应急演练:有计划地对职工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印发每个职工,做到内容熟知,任务明确,牢记于心。

4、24小时值班制:加强局机关干部值班室值班工作,值班干部要在岗在位,及时上情下达、下情上报。(七)责任追究

科室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分管领导或科长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纪检部门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制定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到开除党籍、撤职、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的;

2、未按要求履行报告职责,迟报、漏报和瞒报的;

3、未按要求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

4、未按要求履行应急职责的;

5、拒不服从应急指挥部调度的;

6、不听从指挥,或借故不参加应急工作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和出现差错事故的;

8、其他严重影响应急工作正常开展的。

3

二、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防汛救灾

1、各组任务分工

(1)领导指挥组:迅速启动预案,组织相关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各项抢险工作,检查各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的防汛抢险准备工作及户外广告牌的加固情况,并及时向区局领导报告防汛进展情况。

(2)现场处置组:迅速赶赴现场,指挥现场人员进行防汛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广告牌的进行整改。在出现人员伤亡时,联络相关单位做好救援工作。

(3)后勤保障组:负责调用安全帽、雨具、手电筒等应急物资,做好通信联络、车辆运输的后勤保障及相关协调工作,配合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2、具体处置方案

(1)发布防汛的紧急通知,召集有关人员召开防汛紧急部署会议,传达上级有关领导的指示。

(2)赶赴一线进行现场指导抗击抢险,做好设施加固、人员撤离等工作,及时发现存在安全隐患。

(3)加强值班与巡逻,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对现场工作的信息进行整理,并及时向领导指挥组反馈,做好应急物资调用和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各组任务分工

(1)领导指挥组:迅速启动预案,调查食品安全突出事 4

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及发展过程,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工作,依据上级的指示和现场情况,适时决策、发布指令,并及时向县局领导报告事件进程及处理进展。

(2)现场处置组:迅速赶赴现场,查清情况,及时报告事件发展动向。细化现场责任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监管、稳定消费者等工作,控制事态蔓延,监控市场动态。出现食物中毒或其它紧急情况时,联络相关单位进行人员救援工作。

(3)后勤保障组:迅速沟通上下通讯渠道,保证组织指挥和信息交流不间断,做好车辆运输、物资调配工作,依据现场情况随时提供增援、联络、保障、协同等任务。

2、具体处置方案

(1)迅速启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赶赴现场开展查处、布控和救援工作,控制事态蔓延,有效监控市场动态。

(2)组织执法人员对违法物品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追溯源头,依法处理;对染疫动物、有毒有害等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登记收缴并做妥善保管或销毁处理。

(3)对影响主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掌握物资产销、库存情况,及时将处理过程、情况和数据报领导指挥组。组织执法人员对违法物品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影响主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掌握物资产销、库存情况。

(4)加大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密切相关的商品经营秩序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哄抬物价、投机倒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在紧急情况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做好释 5

疑解惑工作,引导消费者健康消费,安定人心。

(三)群体性投诉

1、各组任务分工

(1)领导指挥组:迅速启动预案,调查群体性投诉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及发展过程,组织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县局领导报告事件进程及处理进展。 (2)现场处置组:迅速赶赴现场,查清情况,及时报告事件发展动向,对人群进行现场疏导,同时安排各属地工商所带回各自所属人员,做好安抚平息工作,防止出现拥挤踩踏情形,与相关部门配合,维持现场秩序。

(3)后勤保障组:除保障好各组的通信联络、车辆运输外,配合现场工作人员做好投诉群众的安抚、劝导工作。

2、具体处置方案

(1)迅速启动群体性投诉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疏导,并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根据事态发展的动向,随时报告。

(2)深入群众沟通,做好耐心细致的劝导工作,疏散现场人群,稳定投诉群体的思想情绪。由各工商所按照属地原则带回各自人员,与相关部门配合维持现场秩序。

(3)及时协调,对症处置。召开投诉方与被诉方共同参加的协调会议,提高认识,化解矛盾。在分析双方对话的基础上,站在双方的立场,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第18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管理和实施方案,适用于指导有人员密集场所的物管中心(处)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

22.

12.

233.1 编制依据/引用文件 国家/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术语 突发公共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3.2 人员密集场所:指人员的流动、聚集密度较大,有规定要求的公众活动场所,如商场、公园、游乐/娱乐、影院、体育场馆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场所,如公共类物业和商业性物业。

44.

14.1.1

4.1.

24.1.

34.1.

44.1.5 应急管理组织与职责 应急小组组成: 组长:物管中心(处)总经理/经理/主任。 副组长:物管中心(处)副总经理/经理/助理、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 组员:客户服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环境管理部门负责人。 非标准时间内由值班经理/领班担任应急处理小组负责人。 发生严重或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由公司安委会领导和物管中心(处)应急小组组成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

4.

24.2.1 应急指挥小组职责 组长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统一指挥,行动指令下达,人员、物资调配以及与上级、政府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络。

4.2.2 各部门负责人执行组长指令,组织实施本部门应急工作,紧急情况下负责现场突发情况的紧急处置。

4.2.3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重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指挥和应急方案的决策,下达预警信息的发布指令,统一调配公司、物管中心(处)及社会相关资源,与政府

救援组织配合联络。 4.2.

4安全管理部门和安管员队伍是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理的中坚力量和突击队。负

责重点区域的安全保卫,公共秩序的维护、巡视、监控、疏散引导、紧急救助等。 4.2.

5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保证公用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通信保障,发现险情时贵重设备

的抢救、保护,贵重仪器物资的转移。 4.2.6 散。 4.2.7 4.2.8

5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后勤保障,抢险物资的保障以及伤员的救助与报警。

公司负责大型活动或出现重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是人力资源的调动与财务保障。 客户服务部门负责对客宣传,发布公告、预警信息,客户接待与沟通,协助组织疏

物业公共场所有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安全事的类型与级别(见表1)

5.1 5.1.

1预防措施 日常预防

5.1.1.1 每天检查消防通道、防火门、消防设备设施,保持畅通无阻,符合应急要求。 5.1.1.2 在走道、楼梯、出入口、电梯、交通要道等人员必经之路和比较狭窄的区域,张贴警示标识,提醒顾客注意安全,不要拥挤。 5.1.

2大型活动、商业促销、节假日预防

5.1.2.1 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和具体工作任务,有条件时应进行内部的预案演练。

5.1.2.2 进行设备、安全、消防大检查,排除隐患,避免活动中发生设备、安全事故。 6 6.

1监视与预警

重点防范与监视区域:

a) 库房,特别是危险品、易燃易爆品仓库; b) 防火门与消防通道;

c) 公共通道(特别是狭窄的楼梯、转弯处);

d) 人员容易聚集的场所:会所、大堂、娱乐场所、收银台、出入口、交通要道等 6.

2中控室、安管巡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监视公共场所有无异常情况征兆,所有员工

发现异常情况时都有义务及时报告。 6.

3各部门注意接收异常通报信息,分析判断是否为突发事件的先兆,如确定时,立即

报告物管中心(处)负责人,并进行初期处置,力争控制事态发展。 6.4 6.

5对初期无法控制,事态有扩大趋势时,由应急小组确定预警级别,进入预警程序。 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首先由主管部门提出预警建议,物管中心(处)负责人批准。

按对应级别的权限发布预警信息。 6.6

预警信息发布后,物管中心各部门/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

的应急工作状态。6.7

物管中心(处)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业人员提出的

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7 7.1 7.1.

1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对与处置 分级应对方案

一般突发公共安全事件(Ⅳ级):由物管中心(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启动应急预

案。部门负责人,物管中心负责人到场,整个事件由物管中心(处)负责全程处置。7.1.

2较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Ⅲ级):由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小组负责启动应急预

案,应急小组组长和所有成员到场,必要时公司派人参与制定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7.1.3

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Ⅱ级):由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小组负责启动应急预

案。公司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方面相关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部。

7.1.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Ⅰ级):由物管中心(处)报请公司安委会主要领导

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公司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公司安委会和物管中心(处)应急小组成员组成的现场指挥部。 7.2 7.2.1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置

大型活动、商业促销、节假日等客流急剧增多的活动/营业期间,应:

7.2.1.1 临时抽调增加安管员或其它工作人员,增加警力布防,密切关注; 7.2.1.2 在活动和营业期间,定时播放广播,提醒顾客遵守公共秩序,注意安全; 7.2.1.3 值班人员应密切观察人流密度,发现超过允许的安全范围时,应立刻报告值班经理或总经理,通知中控室密切观察。 7.2.

2应急小组组长和相关人员接到通知后迅速赶到中控室,在听取报告,观察现场形式

后迅速作出行动决定,可以是:

a) 采取限制进入措施,避免增加人流密度; b) 增派人员,紧急调动备勤安管员立即到岗; c) 发布预警信息; d) 报警,请求政府支援。 7.2.3 7.2.

4巡视时发现顾客之间有口角、争执时应马上劝阻,避免事态扩大。 如已经出现险情时,按下列要求立即组织疏散:

7.2.4.1 播放疏散通知,告知立即疏散要求和注意事项,应以引导、劝服性用语广播,避免用词激烈,引起人群过于恐慌乃至造成骚乱。

7.2.4.2 安管员控制好安全门、安全通道,保证畅通无阻,引导人群通过安全门、安全通道疏散。疏散时,注意照顾好老人、妇女、儿童,为其疏通道路。

7.2.4.3 如遇有人在公共场所打架、斗殴、抢劫、故意起哄、闹事、哄抢商品、趁乱打劫时立即拨打“110”报警,并设法予以制服,交公安部门处置。报警时讲明地点、方位、事件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周边标志性建筑等信息。 7.2.5 7.2.6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在重点区域设置警戒,阻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在出现恶性治安事件时应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主要任务,事件发生初期,对

肇事者采取劝导等有效措施,控制事态不继续恶化。在出现有可能危及人民生命和公共安全的危机情况下,应果断采取强制性措施,尽快将其制服,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7.2.7

在制服过程中注意相互配合,注意自身防护,正当防卫时注意避免防卫过当。

7.2.8 8 8.1 8.1.

1发现有人受伤时,立即给以救助,并拨打“120”报警电话,请求支援。

应急保障 人力资源保障

各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得到预警信息或事件报告后的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本

部门的应急响应工作。 8.1.

2物管中心(处)安管备勤人员、休假人员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现场,听候命令、参

与救援。 8.1.3 8.1.4 8.1.

5客户服务、工程值班人员坚守岗位,其他人员也应迅速到岗,进入临战状态。 其他工作人员接到命令后或得到预警信息后因立即到达指定岗位或现场。 公司其他单位的安管员作为预备队,随时待命,听候公司或现场指挥部的命令随时

给予支援。 8.

2财务保障

物管中心(处)应备有一定的应急备用金以备急用。应急备用金由物管中心负责人或公司支配使用,必要时,请求公司给予支援。 8.3 8.3.

1物资与设备保障

物管中心(处)应根据设计要求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应急照明器材、通讯器材。

并配备一定数量急救药品、个人防护用品等应急救援物资,以备急需。 8.3.

2发生突发事件,现有储备器材不能满足需求时,应急指挥小组紧急组织采购或向公

司求援。公司领导在公司范围内紧急调拨,其他物管中心(处)也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主动支援。 8.3.3 8.4 8.4.

1工程部负责保障应急所需的水、电、气的供给和相关设备设施运行保障。 通讯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应在中控室和客户服务部门设置与内部和外界联系的专用

电话,并确保通讯正常。客户服务部门应有专人值守热线电话和内部联络电话。 8.4.2 8.5 8.5.

1安管员应配备足够的对讲机,扩音喇叭,保证相互间的联络和维持秩序的需要。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善后

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处理结束后,应急小组组长应组织各部门立即清点

人员、查看现场、统计损失,评估事件对客户和物管中心(处)的影响程度,作出善后工

作安排。 8.5.2 8.5.

3在客户需要支持和援助时尽可能给予必要的支援。

根据与业主协商达成的方案,有效组织恢复或重建突发公共事件中破坏、损坏的物

业和附属设施,尽快恢复正常的工作/经营/生活秩序。 9 9.

1培训、宣传与演练

物管中心(处)将应急培训纳入培训计划管理,按计划对员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

与自救知识和技能的教育,提高专业能力。 9.

2物管中心(处)利用宣传栏、社区刊物、广播、网络等,广泛对员工和客户宣传应

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9.3

物管中心(处)适时组织对本预案的演练,通过实战强化培训效果,验证预案的适

用和本中心(处)的应急响应能力,发现问题并组织改进完善。

第19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讨论稿)

为建立健全公司)的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切实提高保障公司的

安全运营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将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指导精神和盐田港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遵循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广大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应急工作的发点和落脚点。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

2、以防为主。有效预防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是应急工作的重要任务。通过建立住处报告与响应机智;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尽一切可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对无法防止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尽可能避免其造成恶劣影响和灾难性后果。

3、依法规范。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指导,与有关政策相衔接,规范公司突

发公共事件预案和公司控股企业应急预案,确立统一领导、责任到人、反应及时的处置方式。

4、分级负责。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公司控股企业负责处置在其企业范围内

发生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公司负责处置本部发生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市两级政府和有关机构统一指挥和处理。

分 类 和 分 级

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本地区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公司范围可能发生公安厅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是台风、暴雨、高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火灾、爆炸安全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事件等。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群体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等。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原则上划分一般(Ⅳ级)、较大(Ⅲ

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1、一般突发化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简单,仅对公司或公司控股企业局部范围内的

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经营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可财产损失,但只需要公司或公司控股企业协调相关部门就能够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对公司可公司控股企业较大范围内的财

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染等后果,需要事发单位向上级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

由市相关专业应急机构业务指导就能够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3、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复杂,对包括公司或公司控股企业在内的较大范围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需要报告当地政府专业应急机构或相关单位联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非常复杂,对深圳市政治稳定、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需要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统一协调、指挥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可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3、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红色预警(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

组织机构和职责

1、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协调制定公司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和实施办法;指挥和处理公司本部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协调和处理公司和公司控股企业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和较大突发事件;在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参与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的处置;协肋调查和处理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公司控股企业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和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是:制定与完善其企业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预案;及时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等级与预警级别,启动相关预案,组织指挥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处置工作;开展专业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报告和响应

1、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监测和报告的日常工作机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是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信息监测与报告的工作机构。公司各控股企业应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监测与报告,对突发公共理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公司及控股企业应通过强化值班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监测人员、完善监测网络等途径,收集在本单位区域内处和境外本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3、公司本部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接到报告的单位(如总经办或安委办)应立即向公司安委或总经理办公会汇报,决定是否发出“蓝色预警”和启动相应的专业应急预案;公司控股企业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在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应报告公

司有关领导。

4、公司本部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接到报告的单位(如总经办或安委办)应立即向总经理办公会汇报,决定是否发出“黄色预警”和启动相应的专业应急预案,同进向集团公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公司控股企业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在启动应急预案,对事件进行有效处理的同时,应报告公司领导和集团公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5、公司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立即各集团公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再由领导小组统一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报告要求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6、公司及控股企业应公布报告单位的电话,方便所在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基本响应程序

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单位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15分钟内启动先期处置办法。3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判定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在事发30分钟内分别向相关专业应急机构或区政府、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完毕后,公司和控股企业应能时研判,适时决定应急工作结束,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及工作需要,开展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收集污染、清理现场、卫生防疫、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善后处置工作。

调查和总结

公司或控股企业应成立调查评估组,在善后处置阶段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损失、责任单位奖惩、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总经理办公会或控股企业的领导机构。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公司或控股企业对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保障和宣传教育等

公司和控股企业应加强平进的应急物资、通讯、医疗、交通、气候信息、人员、紧急避难场所和经费等方面的保障准备工作,深化劳动和社会保险保障。加大宣传教育、培训的力度,让广大干部和员工学习和理解突发公共事件预案,掌握避险、互救、自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制定应急演习方案、计划,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合成演练和协同演习,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能力。

第20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精选5篇)

在平平淡淡的学习、工作、生活中,有时会面对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事故的发展,就有可能需要事先制定应急预案。那么应当如何编制应急预案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精选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1

为了保障全校师生员工健康地学习、工作、生活,促进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防范杜绝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切实有效降低和控制公共突发事件的危害,依照上级有关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从我校实际出发,特制定本预案。

一、严格落实行政人员值班制和日情况通报制

根据学校安排的值班表,进一步明确任务,细化目标,强化责任,预防为主,努力将工作做在前头,每天值班情况在行政会和教师会时进行简要通报,并填写在校务日志上,发现问题,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尽量将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出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要立即报告学校综合治理工作领导组,并在510分钟内上报区教体局。学校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本着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组织师生离开危险区域,维护现场秩序,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二、突发公共事件向区教体局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1)事件发生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涉及人员、破坏程度及人员伤亡情况;

(2)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的初步判断和影响程度的初步评估;

(3)事件发生后学校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4)事态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

(5)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三、突发公共事件抢险救灾组织机构

总 指 挥:xx

副总指挥:xx

成 员:xx

(1)抢险救灾队伍

组长:xx

成员:xx 年级组长 班主任

(2)通讯信息组

组长:xx

成员:xx

(3)后勤保障组

组长:xx

成员:xx

(4)卫生防疫组

组长:xx

成员:xx 班主任

四、安全事故抢险应急预备案

(1)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发生火灾事故时,立即向119消防指挥中心报警,并向学校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同时立即向区教体局报告。

2、迅速切断电源。

3、抢险救灾组等在场有关人员应用最快的速度在第一时间内疏散师生,把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

4、积极配合消防人员灭火,严禁学生参与灭火。

5、在进行灭火的同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2)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1、发现师生有类似食物中毒症状时,应迅速送至医院诊治。

2、迅速向学校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同时立即向区教体局、区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3、做好所食用食物取样工作,以备卫生部门检验。如果是食用校外食物所致,也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取样。

4、迅速排查食用致毒食物的师生名单,并检查他们的身体状况。

5、做好家长、家属的思想工作,稳定他们的情绪。

6、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诊治、调查、事故处理等工作。

(3)其它意外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1、如发生师生身体受到意外伤害,特别是交通事故时,应立即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报告学校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送伤病者到医院诊治或拨打120急救电话。

2、视情况及时向xx派出所、区教体局报告(教育科xx,办公室xx)

(区卫生局疾控中心电话xx)。

3、迅速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做好有关材料的收集等工作。

4、通知伤病者的家属或学生家长。

5、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2

根据省、市有关规定要求,结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为加快推进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应急机构建设

为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我区已经成立了应急管理办公室(简称“应急办”),设在区政府办公室。

各镇、街道、区直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将应急办设在本单位办公室,在区应急办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系统、本辖区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办公室主任兼任应急办主任,确定3名工作人员,其中一名为联络人,于年统一运作,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在前将应急办人员(主任、工作人员、联络人)、值班电话报送区政府办公室326室(见附表)。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辖区内农村、社区建立应急办,区直各单位要协助本系统内的企事业单位(如每一所学校、每一所医院、每一个企业)组建相应机构,积极开展工作,形成区、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三级应急管理体系,切实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二、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专项应急预案是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预案。

各镇、街道、区直各单位要根据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结合各自职责,统筹考虑本地区、本系统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于前将本地区、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报送区政府办公室326室(见附表)。

各镇、街道、区直各单位要指导本辖区内的村、社区(本系统内的企事业单位)制定具体的应急预案。

凡举办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必须制订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审批。

三、完善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是本辖区、本系统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要根据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切实加强应急工作领导,强化本单位应急办的职责,加快建立健全应急值班、信息报告、预警信息通报和发布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职责、值班制度要上墙,相关资料要进行整理,建立完整档案,并将工作制度于日前报送区政府办公室326室,切实履行职能,发挥作用。

四、做好应急物资统计和储备工作

各单位特别是公共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处置工作的牵头部门,要根据相关预案要求和工作需要,切实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区直各单位要切实做好本系统应急物资的统计工作,以表格形式,将各类应急物资分门别类、详实细致地进行统计汇总;各镇、街道要对本辖区各类涉及应急的社会资源特别是装载机、挖掘机、运输车辆以及发电设备等大型机械进行详细统计,以备应急工作中统筹调度,提高工作成效。各镇、街道、区直各单位要将应急物资统计表于前报送区政府办公室326室(见附表)。

五、积极开展应急宣传和科普教育

各镇、街道、区直各单位要积极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资料、开展宣传咨询以及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立宣传专栏等各种有效形式,大力加强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各种知识和技能的宣传和教育,深入推进应急知识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增强公众维护公共安全危机防范意识,提高公众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六、认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针对日常生产生活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组织开展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和单项应急预案演练,明确应急预案演练的课题、队伍、装备、程序和方法,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职责,熟悉应急工作的决策和指挥机制、协调和处理程序,检验预案的可行性,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3

一、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镇国应急工作领导机构,由同志总负责,成员。

二、具体分工

按照工作任务要求,成立3个应急小组。

(一)、突发事件应急小组

组长。司法所牵头,派出所及民兵预备应急小分队30多人,组成应急抢险分队,主要负责解决突发性事件。要求各单位积极配合,从即日起进入待命状态,确保联络畅通,听从应急调度,妥善处置突发性事件,做好各项应急抢险准备工作。

(二)、社会治安稳定应急小组

组长同志。派出所牵头,司法所、民政所、信访办和各单位配合,主要负责做好节日期间的社会治安工作,加大社会治安事件处置力度,积极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措施,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认真做好种类不稳定因素排查,及时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稳定群众情绪。

(三)、安全生产应急小组

组长。安监站牵头,派出所、劳动站、农机站和各单位积极配合,主要抓好节日期间安全生产检查整治工作,积极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及时、有效处理各类安全事故,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卫生院牵头,工商所、乡兽医站和各单位积极配合,主要负责做好节日期间疾病预防和环境卫生工作,加强食品药品卫生检查整治力度,坚决防止传染病流行,严防食物中毒,特别是集体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及应急小组必须做好节日期间的值班安排,配强领导,留足留够值班和应急人员,9月30日前将值班安排表和带班领导的手机和固定电话上报党政办公室。

(二)、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重视这项工作,成立专门的机构,落实领导、人员、任务,明确职责,保证每一个工作环节不出漏洞。

(三)、要加强值班工作,落实带班领导和人员责任,严明工作纪律,坚持24小时昼夜值班不间断,所有成员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节日期间不得随意外出远离,不得关闭通讯工具,确保信息畅通。应急工作领导机构人员将随时抽查各单位值班情况。

(四)各单位要在认真排查的基础上,针对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周密的工作预案,落实防范应急处置措施,做到有备无患。

(五)要加强请示汇报,妥善处置紧急情况。节日期间,发现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镇政府和各应急小组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果断处置,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对凡信息报送不及时,工作不力,以至影响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4

为了保障全体师生健康地学习与生活,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学校后勤工作的管理和规范,防范饭堂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切实有效地降低和控制中毒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与影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和有关部门要求、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领导机构与职责:

1、机构设置:

成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孙高君

副组长:叶枫、龚建兰

组员:丁春华、张冬林、张开明、周文浩、曹国珍、翟金茂、李立勇、周方平、各班主任、事发当日值日教师及午餐管理人员。

2、机构职责:

全面领导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街道学校实际,研究制订工作意见,并对办公室、预防检查小组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统一指挥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处理,协调各方力量进行应急救援,控制事态发展。统一组织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落实整改措施,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定期组织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总结、研讨,形成评估和反馈意见。接到事故报告,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随时掌握应急处理进展情况,协调各方关系,具体负责人员调度,组织后勤保障,保障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工作计划和领导小组的指示,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食品卫生安全的宣传预防工作,并组织人员对学校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检查情况,提出阶段性工作建议。

二、日常工作开展:

1、完善制度。在街道下发有关制度和工作意见的基础上,对本校食品卫生安全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完善。

2、强化督查。在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由办公室牵头,以各项食品卫生制度落实为重点,结合学校其它安全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

3、落实职责。校长为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兼职安全员为直接责任人,各教师和从业人员分别在自己的岗位职责内负责。

4、加强教育。加强对广大师生特别是食堂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知识讲座等形式,丰富卫生知识,增强卫生意识,提高自觉性和责任感。

5、添置设备。学校对照配备标准,逐步落实食品卫生设施配备。

三、事故应急处理

1、在食品供应过程中或学生用餐时发现食品感官性状可疑或有变质可疑时,经确认后,立即撤收处理该批全部食品,第一时间内通知所有学生停止用餐。

2、在全校范围内树立食品卫生安全意识、时时警惕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班主任、午餐管理老师在发现学生就餐后有类似食物中毒可疑病情后,及时报告卫生室,由卫生保健教师初步检查确定,做出以下措施:

(1)观察病情,对症处理。

(2)如确定食物中毒,做好以下工作:

a、初步诊断、治疗、护理患病的师生。

b、立即报告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校进行紧急排除,通知有疑似中毒现象的学生紧急集中校医室进行临时处理,如中毒学生较多,情况紧急,打120进行送院急救,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抢救措施。

c、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d、收集相关病情信息,协助卫生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处理。

3、学校主管领导立即指挥抢救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抢救。向教育局主管部门报告,指挥以下部门工作:

(1)责令食品立即停止食品加工、供应活动。

(2)由校医负责立即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报告时间间距离发病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保护好现场,封存一切剩余可疑食物及原料、工具、设备、保护好中毒现场和食品留样,防止人为地破坏现场,等候卫生执法部门处理。

(4)班主任负责协助校医护理患病学生,如发现人数较多,治疗护理在班级进行。对已确定重病师生负责转送医院治疗。

(5)学生处做好师生思想工作,稳定学生情绪;负责家长的疏导工作;向新闻部门解释工作;协助学校领导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卫生室要深入班级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向患者了解食物中毒的经过,可疑食品、中毒人数,并预测发展趋势。

(7)总务处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保障抢救机动车、药品、消毒用品到位,保障抢救中心必须品的供应。

(8)食堂负责人要协助卫生部门作带菌检查和取证工作,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四、事故责任追究

1、对导致事故起因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

2、对事故瞒报、谎报和不及时上报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3、对事故处理中的玩忽职守、推诿扯皮等影响应急方案顺利实施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5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消除各种隐患,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安定,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将预防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学校中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在学校的发生和发展。

二、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相互协同;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反应迅速,措施果断。

三、监测网络

建立起学校、政务处(值班室)、年级组(班主任)三级突发事件防控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报告体系。

华晶学校预防监测领导小组指挥长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教务工作的副校长任副指挥长,预防监测站设在校政务处(值班室)。

学校按照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按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监测机构。

四、防控预警信息报告体系

学校突发事件预警监测机构,发现或接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种情况报告后,年级组(班主任)必须在半小时内报到政务处(值班室),学校必须在1小时内向县疾控中心报告,同时向教育科技局报告。

预警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必须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名称、性质、可能原因、波及范围、发病人数及健康状态、潜在威胁和已采取的措施,同时报告报告单位和联系人及通讯方式。

2、阶段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诱发事件的原因和可能因素;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责任报告人应对上一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报告信息进行确认。

五、突发事件预警分级

根据《保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突发事件分为三级预警。

六、防控措施

根据预警级别的不同,采取相应措施。

三级预警:

1、防控领导小组进入工作,主管领导主持日常工作,并随时向领导班子汇报,进行必要的防护知识的宣传。

2、学校实行部分门禁,进入校区实行验证制度。

3、学校门口设立主要病症检测制度。

4、加强环境卫生状况检查。

5、进行防护水平升级的人力、物力准备。

二级预警:

1、学校开始实行门禁制度。

2、住校学生一律不许出校门,走读学生进校门要进行主要病症检测。

3、建立学生疫情监控制度,实行学生每日健康登记制度。

4、教职工限制出入,严格控制与疫区之间的人员流动。

5、学校开始设置医学观察区,对外来人员进行一定时间的必要观察。

6、每天定时在规定部位消毒。

7、校领导带班,安排人员值班。

8、应急机构工作人员进入准备状态,相关物资、设施到位。

一级预警:

1、学校实行全封闭管理制度。除领导机构成员和必要后勤保障人员在搞好防护并经校长批准后可以外出,其他人员一律不许出入校门。

2、学校主要领导主持防控工作。

3、校领导24小时昼夜值班。

4、校领导至少1人实行保护性隔离,给所有在一线工作的人员配备防护药品,实行严格防护。

5、应急机构工作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6、实行局部隔离,部分区域非学校主要领导任何人不能出入。

7、开始全方位的消毒,对重点区域进行严格消毒。

8、对出现疫情的班级停课。

9、与政府防疫部门、医疗机构保持热线联系,确保病员的及时救治和必要的防控物资支持。

10、做好特殊时期的后勤保障工作。

七、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

华晶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在教育局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华晶学校成立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教务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政务处、教务处、总务处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

1、综合协调办公室:由政务处、教务处、总务处组成。负责对内对外的协调、联络工作。保持和外界及时、畅通的联系,做好各种突发事件的协调工作。指挥协调各组的应急工作。坚持向上级有关单位报送信息。负责起草出台的各种文件。统一宣传报道工作。

2、应急分队:由政务处、教务处、总务处组成。负责协助领导深入学校组织学生的身体健康的监控,以及有关应急工作。

3、学生工作组:由政务处、教务处等组成。负责各年级的联络工作,做好学生的安全稳定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总务处负责资金、物质保障和防护物品、药品的供给。

5、教学保障组:教务处组成。负责调整教学计划,组织应急时期的教学工作,维护教学秩序。

6、信息情报组:由政务处、教务处组成。负责监测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传达、报告工作。

7、安全保卫组:由政务处(含体育组)和当时值班人员组成

八、调查与控制

1、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要及时通知本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卫生监督机构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现场勘察并采取措施,确定危害程度,做出评价报告。

2、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应当组织力量,群防群控,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并向教职员工及学生宣传有关卫生防疫、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科学预防知识。

3、传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学校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加强重点单位、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造成疫情扩散。

4、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和完善紧急应对机制,严格落实防范措施。

5、突发事件涉及的有关人员,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监督检查及采取的医学措施,应当予以配合。不予配合的将依据有关法律依法处置。

6、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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