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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15:15: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为明确各单位、部门在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分工,认真履行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的法定职责,提高全局系统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交通系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的原则。各单位、部门在履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定职责时,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把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在职责范围内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依法行政、职责明确的原则。各单位、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与当地部门有职责交叉的,应当积极向所在地政府汇报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各单位、部门在交通厅、高管局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本职工作。

二、组织机构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全局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机构由局长任组长,党委书记、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办公室、工程科、收费处、路政处、养护科,直属各公司、路政支队,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公司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局办公室负责全局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局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组织;会同局属有关部门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的建设;收集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和分析处理后,向局领导报告;对应急处理决定进行督办。

局属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建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理领导体系,并上报局办公室。

三、各单位、部门对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协助职责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河北省交通系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局属各单位、部门在破坏性地震、防御水旱灾害、森林草原火灾、气象灾害、地质灾害、重大交通事故突发事件、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重大动物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粮食安全、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和群体性治安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中,要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主要任务是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在公路基础设施受到危害或者损害时,要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抢修,恢复交通。可以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或者专业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紧急调集和征用交通运输工具,运输、疏散人员和物资。

四、交通工作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

局属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全力做好交通工作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一)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交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交通畅通、行业稳定、运输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以及其他严重影响社会、交通或公众的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事件划分为三级: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

1、一般突发事件

省管一般收费公路、桥梁发生垮塌或损坏,致使交通中断;

2、重大突发事件

高速公路、国道公路及桥梁发生多处垮塌或损坏,致使交通中断或进京公路交通中断。

3、特大突发事件

较大范围多条高速公路及国道、省道公路、桥梁多处垮塌或严重损坏,致使较大范围交通中断或两条以上进京公路交通中断。

(二)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控与报告

1、局属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做好交通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做好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要建立日常预防和监控机制,对危险路段、事故苗头、不稳定因素等情况应底数清楚,解决及时,全面监控,防患未然。

2、局属各有关单位、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桥梁、公路和施工现场的养护、管理和监控。建立主管部门、收费站、路政队、超限检查站、服务区、养护工区及施工、监理单位等覆盖全局系统的监控网络。

3、实行预警机制。在大雪、暴雨等恶劣天气、地震、地质灾害、春运、黄金周期间,或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和行业不稳定苗头,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其他突发事件预警和处置期间,局属相关单位和部门必要时按照交通厅要求进入预警状态,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做好应急各项准备工作。

4、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高速公路建设、管理部门报告交通突发事件隐患;局属各有关单位、部门为突发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5、局属各有关单位、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紧急情况、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保障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全面。出现突发事件后,局属各有关单位、部门接到报告要立即摸清情况,并在1小时内向局报告;重大、特大突发事件要在40分钟之内向局报告,高管局接到报告后,20分钟之内向省交通厅报告。

6、接到交通突发事件报告后,局属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迅速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认,采取必要的抢险、排险和相关措施,并及时全面报告调查情况。

(三)通报与信息发布

重大、特大突发事件信息由省交通厅统一对外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禁止隐瞒、谎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四)应急响应和处置

根据突发事件不同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1、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

(1)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局属各有关单位、部门应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处置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局、厅报告调查处置和进展情况,并向当地政府通报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2)局接到报告后,主管领导及所属行业管理机构应及时指导督促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

(1)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局属各有关单位、部门应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处置等紧急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局、厅和当地政府报告调查处置情况。

(2)接到报告后,局主要领导同志及有关科室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立即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当地政府帮助,并及时向省厅报告处置和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3、特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

(1)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局属各有关单位、部门应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处置等紧急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局报告突发事件情况,同时直接上报省交通厅,向当地政府通报情况。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2)接到报告后,局立即向交通厅报告,局领导和相关人员要立即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五)应急保障

1、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常备队伍,随时能够处置突发事件,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分析、评估和上报;协助和指导突发事件现场抢修、救援等处置;督导现场应急处置各项措施的落实;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政策、业务、技能培训和咨询。

2、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完善培训、演练和考核制度,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政策、业务、技能的培训和演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常备队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3、各有关单位、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储备足够的器材、设备和物资,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

4、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应急处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和任务。对报告、举报突发事件及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或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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