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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国家税务局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15:12: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六安市国家税务局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国税机关保障部门公共安全、维护行政相对人(纳税人)合法权益和处置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国税人员生命健康和国税机关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六安建设和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编制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税收工作正常运行、纳税人合法履行自身权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国税部门公共安全的事件。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六安市国税局范围内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五条 市局成立由市局班子成员组成的六安市国家税务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市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市局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兼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沟通、协调,其它局领导根据业务分工和工作联系点,协同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市局办公室主任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为应急管理办公室成员。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处理市局范围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等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向省局和市委、市政府报送紧急突发公共事件,接收和指导下级国税机关紧急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和处置工作;负责协助市局领导处理有关应急工作。

第六条 市局办公室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协调部门,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组的直接领导下,承办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协调工作。其他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分工,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组的统一指挥下,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共同妥善处理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第七条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当事人应立即向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在半小时之内向该类事件的分管领导汇报。同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该类事件的分管领导汇报。

第三章信访工作应急

第八条 建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坚持和完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增强合力,避免拖拉扯皮现象发生。

第九条 确立信访工作办事机构。办公室为突发信访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负责突发信访事件的信息传递、先期处置、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十条 畅通信访工作渠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网站上向社会公布负责信访工作机构的通讯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健全基层信访网络。实施信访信息员和信访信息报告制度,对群众反映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排查,按月对信访统计数据进行分类分析,针对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疏导、化解。

第十二条 建立信访工作预警机制。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做好先期预防措施,合理制定科学、配套的接访、处访等处置预案,避免被动接访、处访,把握信访工作主动权,防止不良影响产生、扩大,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 信访人来访实行联合接谈制度。信访工作机构负责进行初步接谈,了解情况后,交由相关工作部门处理。对群体上访和集体上访,初步接谈后,由信访工作机构和相关工作部门共同接谈。接待信访人员时,坚持以思想疏导为主,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坚持依法办事,有情操作。

第十四条 处理信访事项时,对事实清楚,能够解决的予以当场解决;事实不清、涉及面广、一时难以解决的登记在册,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认真做好答复,减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现象的发生。

第十五条 对越级上访的,相关信访工作部门应在24小时内赶到上访地。对越级访、重复访的案件,属于合理的抓紧解决,不合理的要果断处置,严防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第十六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办税服务厅突发事件应急

第十七条 办税服务厅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等应用系统瘫痪,涉税事项无法通过计算机办理,纳税人出现排队拥挤、烦躁甚至辱骂税务机关及迁怒税务人员现象时,工作人员应及时通过电子显示屏或纸质公告告知纳税人机器故障,耐心向纳税人宣传解释,维持大厅秩序,稳定纳税人情绪,及时疏导纳税人。同时,区别涉税业务类型,对纳税人急需且不必先经软件处理的业务,先行受理并办理,待软件修复后补录。

第十八条 纳税人或闲杂人员到办税服务厅无理取闹,或采取暴力手段冲击打砸,严重影响办税服务厅工作秩序,危机国家公共财产及人员安全的,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在确保自身生命安全的同时,要紧急疏散其他纳税人及工作人员,注意保护好票款安全。同时,保护好案发现场,及时报警,协助公安机关对事件调查处理。

第五章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及设备突发故障应急

第十九条 信息中心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六安市国税局机房管理制度》,监测服务器、网络设备及通信线路的运行状况,记录好《六安市国税局机房及设备运行情况日志》。

第二十条 建立《技术服务单位通讯录》,登记和更新各设备厂商、技术支持单位、电信运营商、线路维护单位等日常联系部门的通讯方式、联系人、电话和传真等信息,以便在出现紧急状况下及时与技术服务单位取得联系。

第二十一条 信息中心值班人员值班时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与系统设备负责人及时联系,共同研究处理办法和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于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按照《税务系统重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处理,并采取书面通知和电话方式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出现的网络异常中断现象,应及时与电信部门联系,要求其对网络线路进行检修。同时,对路由器、交换机等设备进行检查,如属设备故障应及时更换备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 对于直接影响业务开展的服务器故障,技术人员一方面及时与技术服务商联系,并通过《重大技术请求表》及电话等方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另一方面,判定故障原因,在最短的时间内研究决定解决方案,与此同时应做好数据及系统备份工作,及时更换备用设备,最大限度消除影响。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服务器出现的异常问题,技术人员应首先做好数据及系统备份工作,确保数据安全,记录服务器出现的异常现象。其次与技术服务商取得联系,判定故障原因,寻求解决方案。

第二十六条 对于UPS、路由器、交换机等设备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与设备厂商及维护单位取得联系,寻求技术支持,更换备用设备;如无备用设备更换,应协商研究处理方法,努力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

第二十七条 如上述设备处在“保修期”范围内,经判定需要更换配件的,应积极要求对方单位上门维护更换配件;如已过“保修期”期限,应具体了解有偿服务的方式、费用,更换配件的价格等详细信息。

第二十八条 技术部门还应建设设备维护档案,详细记录并归并各类设备的历史维护信息,为以后出现类似事件提供处理依据。

第六章水、火、电、盗等突发事件应急

第二十九条 发生水灾时,服务中心首先通知水电管理人员切断所有电源,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堵疏措施。同时,疏散人员并把相关文件资料、计算机设备等办公物品搬移至安全地点。水退后,及时清理办公场所,做好消毒工作,修复毁坏设施。

第三十条 发生火灾时,服务中心首先通知水电管理人员切断所有电源,迅速组织人员有序进行疏散,按照指示灯指示的方向从西侧楼梯道撤离。同时,使用楼道内的手提灭火器紧急灭火,并拨打火警电话(119)报警。火扑灭后,要对毁坏设施和物品进行修复,配合消防部门查找火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范。

第三十一条 发生用电事故时,水电管理人员应立即切断所有电源。服务中心要组织人员对毁坏设施进行修复,查找事故发生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范。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保护好现场,并迅速逐级报告,同时拨打122事故电话报警,拨打95518向保险公司报案。车辆管理人员和当事人要配合交警部门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发现有人盗窃,现场人员应立即报警,并尽可能将犯罪分子擒获。如力量悬殊较大,可设法与犯罪分子周旋,为公安机关实施抓捕赢得时间。发现财物已经被盗的,第一知情人应当注意保护好现场,为公安机关破案提供有利条件,同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十四条 在水、火、电、盗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如出现人员伤亡,要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第七章离退休人员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十五条 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全体离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尤其是要了解、掌握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疾病情况,建立离退休人员健康档案和入出院登记档案。

第三十六条 对因病住院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要根据市局规定及时探视、慰问,对当年首次住院人员给予慰问,两次以上住院人员适当探视。

第三十七条 妥善处理好因病、因故死亡人员的丧葬工作。离退办工作人员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协助其亲属研究制定丧葬方案,宣传市政府有关丧葬工作政策、规定等,拟写讣告。另外,要抓好丧葬的安全工作,确保丧葬工作规范、有序。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未尽事项,比照本预案组织体系确定的工作原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县区局可按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及本预案精神,制定本级国税机关相应预案。 第四十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一条 本预案由六安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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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国家税务局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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