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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0:10: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三章 应急预案评审 第四章 应急预案备案 第五章 应急预案培训与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中的作用,保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有效应对事故灾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行政区域划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制定、评审、发布、备案、修订、培训、演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

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监管的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入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依据相应法律法规保障应急预案编制所需费用。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3号),《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9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r9002-2006)和《辽宁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要求,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和本单位的实际进行编制。

第八条 应急预案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规定;

(二)与相关应急预案有效衔接;

(三)与事故风险和应急能力相适应;

(四)组织机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五)应急程序和保障措施清晰具体、操作性强:

(六)要素完整,文字简洁,信息准确。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应急预案,并互相衔接,形成体系,满足应急管理与应急救援的需要。

第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行业领域的工作实际,参照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组织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生产经管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组织体系、管理模 式、风险大小以及生产规模不同,编制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第三章 应急预案评审

第十二条 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组织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 案进行评审,评审的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评审分为内部评审和外部评审。

内部评审由预案编制单位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也可以聘请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

外部评审由预案编制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进行。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及民爆器材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需进行外部评审。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评审应当重点审查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工作的可行性等。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重大危险源以及重点工作岗位编制应急预案;

(二)组织体系与职贵、预防预警与信息报送、决策程序和处置方案是否科学合理;

(三)应急预案的内容及要求是否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四)应急预案的要素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五)应急预案规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六)应急预案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等内容是否简洁明了,便于阅读、理解。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评审合格后,经预案编制单位主要负 责人签署印发。

第四章 应急预案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应急预案,在报上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在上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及民爆器材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依据监管权限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表》;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各一份。

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预案编制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并建立应急预案登记档案。

第二十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部门应对预案编制单位报送的应急预案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为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五章 应急预案培训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业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监督落实。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编制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培训计划,组织不同形式的应急管理培训班,记录培训及考核情况,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规定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金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应针对本地区、本行政领域、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隙练。主要内容包括:

(一)应急预案的工作职能落实情况;

(二)行动计划及流程执行情况;

(三)参演单位预案相互衔接情况;

(四)应急保障准备情况以及控制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组织演练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应急预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同时将演练评估报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撰写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结果应详细记录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送程序重新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一)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已经调整的;

(二)相关部门、单位或人员已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法律、法规、标准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应急预案演练或评估报告中要求进行修订的;

(五)应急预案制定单位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

(七)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应当随时修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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