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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新闻 整改措施(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15:58:41 来源:整改措施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多选《防止虚假新闻》

(六)《防止虚假新闻》

1.虚假新闻可以从( ACD )角度来理解。A.新闻观C.新闻伦理D.新闻采编

2.虚假新闻和失实报道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在于。( ABC )A.全部与部分的虚假关系B.出发点有一定差异C.都对社会有危害性,但失实报道更有隐蔽性

3.新时期的虚假新闻出现的新特点有。( BCD )B.虚假新闻开始入侵严肃新闻领域及传统媒体之间联动刊发虚假新闻C.报网联动为虚假失实新闻提供了新渠道以及虚假失实新闻题材呈现跨国性特点D.虚假新闻信息来源日趋社会化及其传播途径日益多元化和快速化

4.虚假新闻失实报道对媒介公信力的危害主要体现在。( ABC )A.损害了整个新闻业生存与发展的根基B.损害了新闻媒体与受众之间的信任关系C.损害了受众对新闻记者的信任

5.虚假失实新闻会产生哪些社会负面影响?( ABD )A.对报道对象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的侵犯B.误导了受众的认知和行为D.影响正常的社会信息交流秩序

6.虚假失实新闻会对国家产生哪些负面影响?( ABC )A.影响我国媒体的国际话语竞争力B.败坏社会道德风尚C.影响国家文化软实力建设战略

7.虚假失实新闻在新闻观层面的表现形式有。( ABC)A.道听途说、无中生有B.网络拼料、旧闻翻新C.数据和图片造假

8.虚假失实新闻在新闻伦理层面的表现形式有。( ABCD )A.商业炒作、编造新闻B.为了个人名利而策划虚假新闻C.为求典型、任意拔高D.新闻敲诈、丢失客观

9.新闻伦理层面的虚假失实新闻产生的原因有。( ABC )A.为了获得经济利益,与采访对象合谋策划虚假报道B.记者为了个人名气炮制虚假新闻C.惯性思维导致典型报道的失真

10.虚假新闻在新闻采编层面表现形式有。( ABC )A.采访不实、缺乏核实B.无法识别假信息源、编校失误C.断章取义、理解错误

11.新闻采编层面的虚假失实新闻产生的原因有。( AC )A.媒体机构在新闻采编流程管理上的漏洞C.一味抢新闻时效性导致的虚假失实新闻

12.虚假失实新闻产生的原因从媒体机构主观维度上看有。( BCD )B.采编流程管理漏洞,缺乏核实机制C.市场利益驱动,经营部门影响采编流程D.人才培养重视程度不够

13.虚假失实新闻产生的原因从媒体机构客观维度上看有。( AC )A.外部环境的影响C.新闻体制尚不够完善

14.虚假失实新闻产生的原因从个人主观维度上看有。( AB )A.缺乏正确的新闻观B.采访不细,主观编造填补

15.虚假失实新闻产生的原因从个人客观维度上看有。( ABC )A.过分依赖不可靠新媒体信息源B.对信息源缺乏鉴别力C.知识结构差异造成事实理解的偏差

16.外部环境对虚假失实新闻的形成有哪些影响?( BD )B.大众消费主义影响受众需求,新闻趋于产品化D.受市场逻辑和商业利益的影响

17.从新闻记者个体层面看,预防虚假失实新闻产生的具体措施有。( AB )A.专业精神的培养B.强调新闻自律约束

18.记者责任意识的培养主要从哪几个方面着手?( ABD )A.培养新闻从业者的独立判断意识B.加强自身内在修养D.培养新闻工作者的中立和平衡报道立场

19.记者的业务知识应从哪几个方面着手?( BCD )B.新闻知识和法律法规修养C.经济、科技等专业领域的专业知识修养D.掌握基本社会科学方法

20.在媒体机构内外部环境管理层面预防虚假失实新闻产生的具体措施有。( AB )A.完善对新闻从业人员的严格聘用制B.建立新闻从业人员的培训、学习机制

21.在媒体采编流程方面预防虚假失实报道产生的具体措施有。( ABD )A.加强采访环节管理B.建立记者采编活动信用记录体系D.完善新闻从业人员的采编从业资格制度

22.媒体在加强采访环节管理时应注意。( BCD )B.保护记者采访权的实现和约束记者滥用采访权C.培养和协助记者提高采访能力D.媒体要求记者采访必须遵守现场原则、采访作风扎实原则、平衡原则

23.媒体在加强编辑环节管理时应注意。( ABD )A.力求信息全面,保证整体真实B.认真核对单个新闻报道,保证微观准确D.建立编辑部门的核实机制和事后处理制度

24.媒体在对新闻来源的求证核实过程中应注意。( ABC )A.尽量采用权威稿源的稿件B.避免使用模糊新闻来源C.选取与新闻事件相关度较高的信息源

25.对信息源的核实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ACD )A.对网络信息源的核实C.对社会自由撰稿人消息源的核实D.对其他媒体信息源的核实

26.媒体在建立事后处理相关制度方面应注意。( BCD )B.媒介要建立起更正与答辩制度C.根据假新闻分布的特点,对假新闻实行分类监管D.不能只从媒体自身利益考虑进行处理

27.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媒体经营工作的管理,应做到。( ABD )A.坚持采编、经营分开制度B.防止媒体被企业利用,参与企业之间的商业竞争D.媒体工作人员不得以采访为名到地方和企业索要钱物

28.虚假失实新闻会对公众产生哪些负面影响?( AC )A.虚假失实报道是对公民知情权的损害C.虚假失实新闻误导公众的行为

29.虚假失实新闻的传播途径包括。( ABCD)A.人际传播B.组织传播C.群体传播D.大众传播

30.虚假失实新闻会对产生影响。(ABCD )A.国家B.社会C.个人D.媒体

31.媒体机构缺乏严格的虚假失实新闻惩治机制容易导致。(ABC)A.造假新闻和有偿新闻B.媒介公信力下降C.公众知情权的丧失

32.部分记者为了获取个人或组织利益,将新闻职业道德弃之不顾,表现在。( BC )B.迎合商业机构的宣传,故意编造广告式的虚假新闻,蒙骗受众C.以负面新闻相要挟,从报道对象单位获取丰厚利益,搞有偿新闻

33.防止虚假失实新闻应从哪几个方面着手?( ABD )A.新闻记者个体层面B.媒体采编流程层面D.媒体机构内外部环境管理层面

34.影响新闻从业者的独立判断意识是由等外界因素决定的。( AB )A.经济利益B.人际关系

35.培养新闻工作者的中立和平衡报道立场应做到。( ABCD )A.避免迎合商业机构的宣传,故意编造广告式的虚假新闻,蒙骗受众B.不应一味追求轰动、新奇的传播效果而故意夸张歪曲事实C.不带个人偏见地、客观地反映事实报道新闻D.在进行选题把关时,不应根据个人偏好或抵触心理进行选择

36.新闻自律是新闻工作者对所从事的信息传播活动进行的一种行为。( AB )A.自我限制B.自我约束

37.要想彻底杜绝虚假失实新闻,还必须进行他律,包括。( ACD )A.制定详细的行业规范,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系C.推行新闻行业评议制度,定期对虚假失实新闻曝光D.聘请专家或行业资深人士担任传媒内部监察员

38.在媒体机构内部建立记者的信用记录体系有利于。( ABC )A.对记者的专业信用进行记录B.对记者形成约束,并让媒体对记者前期行为有掌握C.规范记者的行为

39.在编辑环节中应强化编辑责任,要求编辑过程不能伤害稿件的真实性,健全三级审稿制度。(BCD) B.编辑C.部门负责人D.总编辑

40.约束记者对采访权的滥用是为了防止。(ACD)A.记者利用所获取的负面报道相威胁,获取经济利益C.记者通过公关活动隐瞒事实真相D.记者制造假新闻进行敲诈勒索

推荐第2篇:你怎样看待虚假新闻

你怎样看待虚假新闻

最近一段时间我听说一些非常火爆、夺人眼球的新闻。比如说“啤酒甲醛含量超标”、“严重的空气污染导致秦始皇兵马俑缓慢风华,如果不采取措施,百年之后兵马俑将会变成一个煤炕”等等。有一些媒体还纷纷转载,而负责任的媒体对此实地考察以后发现,这些被炒的热闹非凡的新闻全都虚假的,追来追支找到最初发稿的记者一问才知道,这些消息的来源或者是道听途说,或者是翻译失误,或者是子虚乌有。虚假新闻实在已经成为媒体的一大公害。

对于我们老百姓来说,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是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信息是否真实、客观、准确、对整个国家的形象,政府的形象,甚至是社会的安定都有很大的影响。

首先,虚假新闻轻则对社会公众形成误导,引发公众思想的混乱,重则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甚至引发社会*。

其次,虚假新闻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新闻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传达国家大政方针的重要渠道。如果虚假新闻不断,不仅对社会和受众是严重的伤害,对于新闻界自身的损害也是不言而喻的。虚假新闻严重影响我们党和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可以说是既害人害已又害社会。

尽管虚假新闻是极个别的现象,但是却给新闻界带来恶劣影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除了新闻媒介内部要加强制度管理,对编造虚假新闻的记者严肃查处外,社会各界也要驾驶对新闻界、新闻从业人员的监督,及时揭露虚假新闻的骗局,形成虚假新闻人人喊打的合力,营造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

推荐第3篇:新闻报道策划之虚假新闻

新闻报道策划之虚假新闻

摘要:

新闻报道策划在新闻竞争中发挥着日益突出的作用。

新闻报道策划的底线是尊重事实,尊重事实的所有细节。但不容避讳的是,在我们新闻事业蓬勃、健康发展的同时,一些虚假新闻也出现在我们的新闻报道中,不但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也给国家、社会带来危害。

因此,新闻报道策划必须要遵循新闻规律,在不损害新闻必须真实的原则下进行,更重要的,是要有一个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人民的高品位的出发点。 关键字:

新闻报道策划虚假新闻原因危害

正文

新闻报道策划是传播主题运用各种信息传播手段,向受众传播最佳新闻信息,以获得最佳效果的一种创造性活动。通过新闻报道策划,整合信息资源,深度挖掘新闻内涵,使新闻报道的质量提高,吸引受众,提高新闻竞争力。如今,新闻报道策划在新闻竞争中发挥着日益突出的作用。

新闻报道策划一般来说有两种方式:

一是新闻事件发生后,新闻工作者赶赴现场,进行报道策划,推出最受大众欢迎的报道来。客观的事物发生在前,人们的主观报道在后,符合新闻报道的规律。

二是新闻工作者参与正在发生或还没发生的事件之中,以自己的主观努力促其圆满和完善,尔后再予以报道。人们的主观策划在前,策划后产生事实,事实产生后再进行报道。例如:1889年,《纽约世界报》22岁的女记者布莱在普利策的指挥之下,从纽约出发,试与凡尔纳小说《八十天环游全球》的主人公福格比高低,坐车、乘船、骑马、骑骡,利用一切交通工具,用了72天6小时11分14秒的速度,绕地球一周,引起轰动。布莱被称为“奇技记者”。

对新闻报道策划的思考----“虚假新闻”

新闻报道策划不是编造虚假新闻

新闻报道策划的底线是存在的,那就是尊重事实,尊重事实的所有细节。但不容避讳的是,在我们新闻事业蓬勃、健康发展的同时,一些虚假新闻也出现在

我们的新闻报道中,不但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也给国家、社会带来危害。

例如:2006年7月19日《信息时报》“广州市面出现注水西瓜”作者黄熙灯

新闻:“明明汁液很多,可吃起来却一点都不甜。”记者近来接到不少投诉,称所买的西瓜,瓜相不错,切开汁液也很“丰富”,但一吃却寡然无味,有些甚至有股酸馊味,他们怀疑西瓜被注入了水。在某医科大学上班的杨女士告诉记者,她买的西瓜切开一看都是污红色的水,她取了样叫同事化验,这才知道西瓜被注射了红药水。对此,市场方面回应,不排除有不良瓜贩给西瓜注水,甚至红药水,但这样西瓜容易变质腐烂,风险极大。”

真相:8月4日,国家质检总局出面辟谣:广州市面并没发现注水或药水西瓜,之前有媒体报道的“广州市面出现西瓜被注射红药水根本不能吃”哗众取宠,造成了广东、河南两省部分地区的西瓜卖不出去,而实际上给瓜注水如同“杀鸡取卵”,瓜农不可能做这样的傻事。国家质检总局获悉后,立即要求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今年以来供港西瓜的检验检疫情况进行了调查,今年1~7月份共受理供港西瓜报检1042批1.16万吨,均经检验检疫未发现西瓜被注水或注射红药水等异常情况。

值得回味的是,央视经济频道《经济半小时》栏目记者曾就此事采访作者本人:“你什么时候想出要作这样一篇报道?”黄熙灯回答:“我买到一个西瓜,发现不那么好吃,就想做关于这方面的文章。”中央电视台记者又问:“那你报道中的杨女士现在在哪里?”黄沉默一阵答:“事情过得太久,忘记怎么联系了。”中央电视台记者再问:“那有电话吗,她电话号码多少?”黄再次沉默一阵回答:“忘记了。”

虚假新闻的成因

1.舍本求末,媒体单纯追求经济效益

一段时间以来,有一部分媒体舍本逐末,置新闻工作者的责任和使命于不顾,忽视社会效益而过分追求经济效益,从业人员冲破了良知与道德的底线,以造假贩假掠取卖点,以娱乐性、刺激性、轰动性取代、牺牲新闻的真实性。

2.道德滑坡,个别从业人员为追逐名利铤而走险

市场经济的大潮下,一部分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思想意识转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于是,出现了有偿新闻、“有偿不

闻”、“软广告”等,始作俑者从中渔利,中饱私囊。比如《上海将建300层容10万人的摩天大楼》,《千年木乃伊出土后怀孕》,《“新闻炒作学”长沙开课》,《180万买辆宝马砸着玩》等等。

3.内部管理疏漏,虚假新闻畅行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用人失察。多数媒体在聘用记者编辑时,更多地注重工作能力和专业特长,放松了思想道德考察。另一方面,教育培训不到位。大部分媒体在用人时,重在业绩,疏于培训,一旦出了问题辞退了之。从而导致从业者心灰意冷,失去职业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进而丧失了鉴别虚假新闻报道的能力。

4.无序竞争,“假不责众”的心理推波助澜

当下,媒体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一条夺人眼球、振人耳鼓的新闻,能抢来首发为上策;首发不上,也要跟进。一般说来,大凡虚假新闻,或欺世盗名,或哗众取宠,或故弄玄虚,或移花接木,总是有“动人之处”。有时,“跟风”者明知有诈,受“假不责众”的心理暗示,也要将这个“轰动效应”做到底。仍以《纸做的包子》为例,假如,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对这个新闻专题严格审核,严格执行管理制度,这一假新闻就不会播出;假如,北京电视台播出假新闻后,其他媒体不盲目跟进,认真履行核实程序再作转发与否的决策,这一假新闻或许就不会招摇过市,泛滥成灾,产生强烈的“蝴蝶效应”,波及海内外,造成恶劣的影响。以讹传讹的媒体不负责任的态度和行为,使虚假新闻的恶劣影响在短期内难以消除。

5.追究责任温和软弱,现行章法不具威慑力

虚假新闻一经查实,在澄清事实的同时,对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这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现实中,除了口头批评、书面检讨、舆论谴责和“封杀”稿件之外,真正从行政上、经济上、法律上给予严厉处罚的却不多见。责任人往往是此处解雇,彼处应聘,使造假牟取的利润远远大于风险成本

虚假新闻的危害

1.削弱了媒体的公信力

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基石,是新闻工作者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更是我们党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在意识形态领域、在新闻工作中的具体体

现。而虚假的新闻报道,或凭空想像,或文题不符,或夸大其辞,或悖逆常识,几乎掏空了新闻的内核。不顾新闻的真实性,尤其是蓄意造假、公然炒作,无疑是对新闻真实性原则的肆意践踏!久而久之,自然削弱、蚕食直至断送媒体的公信力。

2.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应该看到,在今天,广大群众对党领导下的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与权威性的认知,已经与对党和政府的充分信赖紧紧联系在一起。然而不可回避的是,一些新闻工作者单纯从个人利益或小集体的狭隘利益出发,未能站在党和人民的大局立场上考虑问题,其肆意传播的虚假新闻正在损伤人民群众的感情,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3.破坏了和谐社会的构建

新闻媒体作为党、政府和人民的喉舌,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积极健康的舆论氛围。虚假新闻报道使媒体的舆论导向和典型示范作用产生了扭曲畸变,破坏了和谐社会的构建。

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失去了真实,新闻工作者就失去了新闻的生命,同时也就失去了新闻工作者职业的生命。

虚假新闻令人不齿。只要是有良知、有责任感的新闻从业者,应该毫不犹豫地拒绝这种“注水”、“造假”的“策划”。

新闻报道的依据是客观发生的事实。我们在评价一件新闻事实的时候,主要看事情是否确已产生并发生了结果和影响。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就是说事实已经成立,就可以报道,就是真新闻。“新闻报道策划”也必须达到这种结果。“新闻报道策划”,必须要遵循新闻规律,在不损害新闻必须真实的原则下进行,更重要的,是要有一个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人民的高品位的出发点。

参考文献:

蔡雯 《新闻报道策划与新闻资源开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07-01艾丰 《新闻策划是新闻改革的产物》《新闻界》1997年2月期

赵振宇《新闻策划的前提与方法》《中国记者》1999年9月期

推荐第4篇:新闻中队整改措施

专项活动阶段性整顿措施

信息管理系

新闻中队指导员王鹏

近日,安徽警官职业学院下达了《关于在全院开展学生纪律作风整顿专项活动的通知》,要求在全院学生和学管队伍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纪律作风整顿专项活动。我作为信息管理系新闻中队指导员兼11级新闻(1)班、(2)班,12级新闻(1)班的班主任,深知班级管理的科学性,育人工作的高效性以及警务化管理的必要性。因此,根据此次活动的几个阶段,我向学院各领导分别作出以下具体整改措施。

一、宣传动员阶段(12月3日——12月9日)

此阶段主要以宣传为主,通过统一思想,让学生们深刻认识到非组织活动的危害性,并坚决抵制和远离非组织活动。还要认识到此次纪律作风整改的重要性。具体措施如下:

(一) 我会及时召开主题班会并在此期间不少于2次,重点讲明

非组织活动的危害性、存在的根源性和铲除的坚决性,以及

日常的班级纪律作风问题,如警容不整、着装外出、随意旷

课等,并且及时告诫学生违纪处分的严肃性和及时性,让学

生们认识到后果的严重性。

(二) 我会召集各班委和各寝室的寝室长等学生干部召开班委

会,教育他们要做好表率作用,自己严格遵守纪律的同时还

要观察监督周围同学的行为和表现,并及时向我汇报。还要

在班干部之间成立专门的小组,由班长和团支书等成员构成,充分做好自己份内的工作,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三) 我会安排各班级开展一次以专项活动为内容的板报评比,

营造活动氛围。还要让每一位同学写承诺书,保证绝不参加

非法组织并签名,一旦发现有违背承诺者,一律严肃处理。

二、自查自纠阶段(12月10日——12月16日)

通过自查自纠,认真梳理我班在学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增加我对班级每位同学的具体深入了解,以便正确引导,批评指正,真正做到因材施教。细化措施如下:

(一)首先我作为班主任,应该充分自查自纠,考虑和反省自己在

日常的学生管理中是否存在一定的问题,并且向有关领导写出

铲除非组织活动的承诺书,以表决心。

(二)然后让每位同学向我递交一份书面的自我客观分析评价表,

主要包括日常表现情况以及存在的不足等内容,并对自身存在

的不足之处做出具体的整改方法,以便让我初步对每位同学进

行了解。

(三) 对各班级学生参与原“两队”情况及违规违纪情况进行全面自

查。在我所管理的班级中,甚至是整个新闻中队,至今从来没

有参加过原“两队”的同学,也没有参与过群体性打架事件的

同学。我认为主要还是和学生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我会把个别

教育、分类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采取积极的沟通方式,处

理好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引导才是最重要的。

(四) 警务化管理作为日常生活的重中之重,针对每日的早操、路队、

到课率、自习纪律,以及警容不整、着装外出、随意旷课等方

面的问题,我定会严格细致地进行纠查,让班干部等发挥好积

极带头作用,并且及时找到易违规违纪的同学进行谈话,深入

了解其情况而不是一味的指责批评和处分。一定确保生活制度

化、行为规范化、管理高效化。

三、整改阶段(12月17日——12月23日)

结合中队各班级具体相关情况,整改措施已经制定,我定会根据整改计划和措施,认真进行整改。如若发现我班没有彻底清除非法组织活动,没有整顿违规违纪现象,影响学生纪律作风,我会接受院里相关领导的问责,并且追究我的责任。当然,在此之前我会加强与本系各领导、老师及相关负责人之间的联系,做到思想上统一,行动上一致。

总之,本次专项活动也是我增强工作能力的良好机会,我定会高度重视并且积极按照具体的整顿措施进行实行。希望通过我的努力,可以得到学院各位领导的支持与信任。

推荐第5篇:浅析虚假新闻产生的根源

浅析虚假新闻产生的根源

摘要:从2001年以来,《新闻记者》评选“十大假新闻”,已坚持了整整十年。为此,原主编吕怡然先生专门撰文诉说衷曲:鞭挞“客里空”,自然是见义勇为、义无反顾,然而也不无感慨:“十年了,我们无惧,但有困惑。心底无私天地宽,面对无理交涉和诉讼,我们并不害怕,以事实说话,凭证据论辩。但我们的困惑挥之不去:为什么如今真实性这个新闻的铁律在现实的诱惑面前会如此不堪一击?为什么浮华浮躁浮夸肤浅之风在新闻界如此盛行?为什么一些新闻把关人对疑窦丛生的虚假信息会如此漫不经心?为什么至今尚未对造假责任者实行‘零容忍’、‘零宽恕’,以致常常无人为造假担责?”

关键词:虚假新闻社会风气职业道德市场竞争

正文:

客观事情,是新闻报道的第一要素,坚持新闻的真实性,是对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媒体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虚假报道、虚假信息通过不同渠道出现在不同媒体上。对于社会和受众,是严重的伤害;而对于新闻界自身,是致命的毒瘤。不但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也给国家、社会带来危害。虚假新闻危害极大,尤其是法律类,医学类的新闻如果是虚假新闻,那么会对人民群众产生不良影响。比如激化社会矛盾,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等等

坚持新闻真实性的原则就是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饱满的热情,真实反映国家建设、社会发展方方面面的成就和进展,客观报道国内外重要新闻事件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新闻信息。

从2001年以来,《新闻记者》评选“十大假新闻”,已坚持了整整十年。为此,原主编吕怡然先生专门撰文诉说衷曲:鞭挞“客里空”,自然是见义勇为、义无反顾,然而也不无感慨:“十年了,我们无惧,但有困惑。心底无私天地宽,面对无理交涉和诉讼,我们并不害怕,以事实说话,凭证据论辩。但我们的困惑挥之不去:为什么如今真实性这个新闻的铁律在现实的诱惑面前会如此不堪一击?为什么浮华浮躁浮夸肤浅之风在新闻界如此盛行?为什么一些新闻把关人对疑窦丛生的虚假信息会如此漫不经心?为什么至今尚未对造假责任者实行‘零容忍’、‘零宽恕’,以致常常无人为造假担责?”显然,吕先生所说的困惑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

在当今社会,有很多的潜规则之说。在记者行业也不乏这样的规则。现在社会上闹得比较热的就是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所谓有偿新闻,就是凡在采访中直接或间接获得了采访对象的好处(包括金钱、礼品、招工招干、入学旅游、娱乐、

餐饮等)并撰写出稿件或制作出节目公开发表或播出,不论其稿件或节目是否具有新闻价值,均可视为有偿新闻行为。而虚假新闻是指未能真实反映客观事物本来面貌,带有虚假成分的报道。凡虚假新闻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新闻报道者离开新闻赖以产生和依存的客观事实,任意凭着个人的主观愿望或依据他人的意志去报道新闻。

虚假新闻的产生可以分为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原因。

客观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1、党风和社会风气不正。社会风气浮躁。现在社会上许多人言行严重不一,台上台下,人前人后,家里家外,白天晚上,表现出了“双面人”特点。媒体记者身处其中,不可能不受影响。而且,从历史上看,重大的失实报道大都有其政治背景和政治原因。在现在的新闻队伍中,仍然有为“宣传需要”夸大典型人物事迹的现象。一些领导干部爱听恭维话,好大喜功,这就造成许多新闻媒体常常只讲成绩不讲问题,使得群众产生了一种新闻报道不真实、不可信的总体印象。

2、约束机制和整顿措施不完善,管理偏于粗放。大人不让孩子说谎,首先自己不能说谎。明明发生了应该公开的事故,就是不让报;明明死了5个人,就让说3个。类似的情况,许多媒体都经历过。有人把管理上的问题概括为:一是只能批外地,不能批本地。二是只能批群众,不能批干部。三是只能批下级,不能批上级。四是只能党报报,不能晚报报。五是只能延后报,不能提前报。六是只讲什么不报,不讲什么能报。七是只说禁止,不说解禁。八是只说限制,不说发展。九是只许百分之百正确,不许万分之一差错。十是只批评,不表扬。李长春同志反复强调要“善待媒体,善管媒体,善用媒体”。管理上一味地堵截不是个办法,有些堵截也是造假。杨万里的诗:“万山不许一溪奔,拦得溪声日夜喧。到得前头山脚尽,堂堂溪水出前村。”而且党的十七大报告里明明写着老百姓享有的“四权”:知情权、表决权、参与权、监督权。

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新闻法来规范和约束新闻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新闻行为,社会对新闻媒体的监管力量薄弱,虚假新闻产生后除了受到道德的谴责以外,没有明确的处理方案,是虚假新闻得不到有效根治的一个重要原因。

3、受众特殊的心理需求——猎奇心理。学者陈力丹指出:“出现这么多假新闻的根本原因,是因为记者、编辑选择新闻的标准不是其社会价值和现实意义,而仅仅为了满足受众的心理需求”。各种媒体经常为迎合受众对名人的好奇心理,比较关注所谓的“名人近期动态”,以此来吸引大家的注意力。如2008年具有轰动效应的假新闻《郭晶晶怀上霍启刚骨肉欲离队》。

主观原因主要表现在四点:

1、新闻从业人员政治理论修养欠缺,也可以说是责任心不强或知识能力不足等主观上的问题。新闻是一个特殊的行业。新闻从业人员必须要有高度的政治理论水平和社会责任感。而个别新闻媒体、尤其是地方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对国家、政府决策没有很好的理解把握,曲解或者片面理解相关政策,写出的报道往往有失公正。2007年网上争议很大的“华南虎照片”造假事件,当地媒体从宣传本地出发对“华南虎照片”的报道也许对地方发展有一定效果,可却违背了新闻真实性原则,侵害了广大受众的知情权,显然当地新闻媒体的个别从业人员的政治理论修养尚有不足。而且目前媒体从业者大多较年轻,流动性较大,有些记者涉世不深,经验尚浅,知识也不全面,缺乏对新闻事件、信息的敏感和鉴别的经验,对于某些方面的虚假新闻,不能及时准确地鉴别。还有些记者没有认真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仅凭片面的采访写新闻,结果产生虚假新闻。另外,法律知识贫乏也是新闻从业人员政治理论修养欠缺的一个表现。

2、利益驱使记者造假,为追求轰动效应或个人名利而不辨真伪虚实。这里的利益包括精神和经济两方面。记者为了获得名誉编造假新闻,“纸馅包子”便是其中的代表。在日趋激烈的新闻竞争中,有的记者对新闻时效性、可读性的考虑往往超过了对真实性的追求。有不少虚假新闻,记者或编辑只要再多花一点功夫核实一下,很容易发现漏洞,但是出于追求轰动效应,“抢新闻”的考虑,有些记者宁愿先登出来再说。虽然吸引读者“眼球”的目的达到了,但却违背了新闻必须真实这个最基本的原则。另外,有些商业机构或个人为了自我利益或其他目的,不顾公道制造新闻事件提供给新闻媒体。虽然很多谎言漏洞百出,但新闻媒体为了在受众中引起轰动,不辨真伪虚实,甘被诱惑,结果产生了虚假新闻,误导和愚弄了广大受众,破坏了媒体的公信力。

3、新闻从业人员社会责任感缺乏。任何行业和个人都有它的社会责任,新闻从业人员由于自身行业的特殊性,社会责任感更为突出。社会责任感缺乏,往往导致报道的角度把握不准,从而使受众产生不正常的社会心理。《新华日报》2005年11月10日B1版上曾刊登一条以《海门建立公务员退出制度》为标题的新闻消息,文中称“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海门市公务员退出机制已经出台,打破公务员管理中„只进不出‟的格局……”消息见报后,立即引起巨大反响。众多媒体争相转载。这条因记者未经证实就报道的假新闻,严重干扰了政府和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4、媒体非正常竞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的媒体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和轰动效应,不惜刊发虚假失实的新闻报道,展开恶性竞争,新闻事件怎么“轰动”怎么写,全然不顾事实的真相。有人对《新闻记者》杂志连续4年评出的假新闻进行统计,发现凭空编造的虚假新闻占1/3以上。为了轰动效应,有的从业人员什么假都敢造,什么故事都敢编,简直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

5、虚假新闻处罚中存在的问题

2007年4月至7月,鉴于“纸馅包子”、“美国枪杀案是中国留学生制造”等重量级假新闻的系列出炉,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在北京电视台播发通报,严肃新闻出版工作纪律,建立重大失误责任追究纪律,一时间行业之风得到肃清。但“风头”一过,年底的假新闻就卷土重来。由此可见,不建立“长效机制”,单靠一事一抓,就事论事,短促突击,权宜之计,是无法有效遏制假新闻的。

与西方媒体的“独立调查小组”相比,我国的虚假新闻的揭发缺乏权威独立的评价机构,调查程序也不够独立、公开、透明,当我们无法对虚假新闻突破媒体严格的编审关口并得以刊发的具体过程进行复原时,也就难以真正发现媒体内部审稿制度存在的缺陷,难以对其运用效力和效率进行可靠性评估,从而无法对症下药。[16]

媒体处罚不够严谨,事发后数天内即对刊发虚假新闻的当事者做出包括纪律处罚和除名的处罚决定,处罚依据多为“杜撰”、“未经核实”、“仓促成稿”、“隐瞒”等,缺乏详细、全面的处罚调查报告,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责任问题,净化行业风气。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对于假新闻曝光后的处理问题,国内的大多数媒体是采取“鸵鸟政策”的,置之不理者占八成以上,部分媒体为自身过错开脱辩解,只有少数媒体采取道歉纠错的反应。

如何有效遏制虚假新闻的产生

美国现代新闻之父普利策说过:“只有最高尚的理想,最严谨追求真理的热望,最正确的丰富知识,以及最忠诚的道德责任感,才能将新闻事业从商业利益的臣属,自私自利的追求,以及社会利益的敌对上拯救出来。”最大限度地遏制虚假新闻的产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强化社会监督是有效遏制虚假新闻产生的基本保障。“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一理论在新闻界同样适用。要维护新闻真实性原则,新闻媒体及新闻从业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监督。同时要加强对新闻传播的监管,加强新闻立法,使新闻行业行为有更多的法律依据。

2、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是有效遏制虚假新闻产生的关键所在。

首先,要提高认识,增强坚持真实性原则的自觉性,树立正确的新闻观,自觉地遵循新闻职业道德原则与要求,并将其转化为正确的职业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缺失的问题,杜绝虚假新闻。

其次,一个具有新闻职业道德的人要自觉地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把全部新闻工作建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每个新闻从业人员都应当以此为原则、为标准来检验自己的工作,审视自己的新闻实践活动是否做到了实事求是,是否做到了全面、准确地报道新闻,是否符合客观实际。

第三,要增强法制观念,防止新闻侵权。新闻媒介及新闻工作者应当增强法制观念,掌握好“法”与“非法”的界限,自觉遵守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尊重法人和公民的各种合法权益,防止在新闻报道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和侵权、毁誉现象。

另外,新闻媒介及新闻工作者应当增强责任感和道德意识,自觉堵塞造成新闻失实的各种漏洞。真正的有效遏制虚假新闻的产生。

推荐第6篇:坚守社会责任 杜绝虚假新闻

坚守社会责任 杜绝虚假新闻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门户网站 www.daodoc.com | 发布:2011-02-10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

当前,为维护新闻真实性,坚决治理虚假报道,一场以“杜绝虚假报道,增强社会责任,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为主题的专项教育活动,正在全国新闻战线深入展开。这是新闻战线加强自律、不断推进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

真实是新闻的本源,失去了真实,新闻就丢失了它的生命力。客观事实,是新闻报道的第一要素,坚持新闻的真实性,是对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媒体最基本、最重要的要求,也是不言自明的真理。新闻工作者一定要牢记自己的社会责任,共同努力杜绝虚假报道,确保新闻信息来源真实可靠,确保新闻事实准确无误,杜绝虚假新闻的产生、传播,进一步提升职业道德水平,树立正确的新闻价值观,从而提高新闻媒体的权威性、公信力,维护新闻工作的崇高社会声誉和新闻工作者的良好社会形象,确保新闻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对新闻事实的绝对尊重,是记者职业道德的底线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公信力是媒体竞争力的核心。近一段时间,由于一些新闻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采编工作流程不规范,对新闻从业人员教育不力、管理不严,出现了一些虚假报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损害了新闻队伍的形象,甚至也损害到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

《人民日报》最近在“人民论坛”专栏刊发评论《媒体如何用好话语权》,文章指出:“在今天,媒体所发挥的作用、所获得的影响,都远远超过以往。许多事情,媒体是否关注、如何关注,结果大不相同。正因如此,媒体被人们寄予特殊期望,媒体人肩负着道义责任。也正因如此,从几年前的‘纸馅包子’事件到近来‘西安被确定为国家第五个直辖市’等一系列虚假报道,显得格外刺眼、异常难看。”

具体到山东省的情况,各级各类媒体在维护新闻真实性方面做得还是比较好的,但是也存在问题,应引起我们注意。2010年第1期《新闻记者》杂志公布的2009年中国十大假新闻,其中就包括山东省某报刊登的《中国海军索马里护航逼出跟踪潜艇》一文。2010年7月中旬,山东省内多家媒体根据新闻线索提供者编造的新闻,连续在突出位置大篇幅报道所谓的“义丐元宝哥”事件。虽然大多数媒体报道此事的出发点是好的,在报道过程中对事件的真实性也提出了质疑,但跟风炒作这一虚假新闻线索,对新闻真实性也造成了损害。有的西方媒体由这一事件借题发挥,对我们进行了舆论攻击。虽然山东省内这类事情为数不多,不是主流,但造成的影响比较严重,足以引起我们的警惕。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追求新闻真实是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基本要求,是新闻事业产生和发展不可或缺的根本要素,也是尊重新闻规律的基本体现。一名合格的新闻工作者从不靠道听途说编造新闻,而是通过深入新闻现场来考证事件细节、揭示事件本质、维护新闻真实。但也不可否认,现在新闻从业人员越来越多,到新闻现场的记者越来越少,这是一种很不好的现象。俗话说,“眼见为实,耳听为虚。”对媒体来说,现场记者是保证事实准确的第一关,有时甚至是唯一一关。对记者来说,到现场才能掌握第一手素材,最大限度地接近和还原事实真相。到现场最重要的任务是认真观察、了解情况,冷静分析、识别信息真假,防止一面之词和错下结论。

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还对新闻真实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就是在真实准确地报道具体事实的同时,也要做到在总体上、本质上的真实,努力反映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把握社会生活的主流。其实,新闻工作者在把握本质真实的同时,自己本身的心灵也会受到真实、真情的震撼和洗礼。第十届长江韬奋奖获得者,曾经采访报道过《索玛花为什么这样红》中的王顺友、《将军已经出发》中的杨业功等一大批各条战线时代先锋人物的新华社记者张严平,在中国记协的座谈会上发言时说:“走进一个又一个优秀的、高尚的、平凡而伟大的心灵之中,让我领悟着生命的意义,感受着民族的灵魂,不仅让更多的人因为他们而感动和受到激励,同时我的生命也在他们的心灵中得到丰厚的滋养。”这就是社会生活的本质真实给我们的启迪。

当前,树立和弘扬新闻职业精神,最重要的任务是坚决制止和打击虚假新闻报道。而当下,存在于新闻队伍的职业道德问题,关键也还是“失真”: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瞒报”,一是“虚报”。前者是该报的不报,为之“隐恶”,如十一名记者前几年在山西繁峙矿难中“集体失语”;后者是不该报的大报,为之“扬名”,如某些业绩报道充斥版面。

造成“瞒报”、“虚报”的原因,有观念上的,有方法上的,更有功利上的,其中还有与“新闻寻租”直接相连的腐败问题。所谓“红包无闻”,带来的都是假相,亵渎了新闻工作者的使命,侮辱了新闻工作这一职业的神圣,侵犯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真正的道德沦丧。《中国青年报》记者刘畅,这位“范长江新闻奖”得主,在繁峙矿难中难得的“第12位记者”,能够将矿难的真相公布于众,除了勇气,就是良知。尊重事实,是新闻人最起码的良知。他的报道获得中国新闻奖一等奖,一位评委对他说,不为别的,就为你的“还原能力”。就是还原事件的真相,成为“一个能对事实准确判断与理解的人,一个对社会有责任心的人。”同样,2008年报道“三鹿奶粉”含有三聚氰胺的《东方早报》记者简光洲,其大无畏的气概也建立在对事实的充分采访上,若有一点虚的,他是要“吃不了兜着走”的。他的“底气”在于“我坚持实事严谨,不仅全程录音,而且只要涉及的方面都进行采访,报道里的每一句话都必须经得起推敲”。“三鹿”监督报道的成功,体现的是“真实的力量”。

与此相反的,则有前些年少数媒体炒作所谓“国产啤酒含甲醛”的虚假新闻,介入行业恶性竞争,给国产啤酒的声誉造成严重损害。还有的媒体在报道中经常充斥着诸如“交通厅长落马”、“铁路警察集体腐败”等字眼,这样的新闻,虽然可能有些个体事件是真实的,但却是对总体真实的违背。这些虚假新闻干扰了公众对新闻媒体的信任,也干扰了人们对社会生活的认识和把握。对同一件事情,各级领导有各自考虑,广大受众有自己的考量,两者存在差异。一名负责任的记者,要在两者的差异间找出最大程度的吻合。比如中国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但发展是主流,成绩是主流。坚持宏观真实,就要反映这些主流,不能以揭露问题为主,否则就会影响社会稳定。既要维护稳定,又要保障知情权,这就涉及全局意识。

要深入把握新闻真实,记者还一定要注意平衡各方消息来源。不但要采访主要方面,还要了解其他方面的意见,通过不同渠道进行相互印证和补充。《解放日报》的获奖作品《短短一个月 “拒资”十亿元》,来源于崇明县公交车上几位乘客的闲聊。如果记者只采访当地群众,不管是10人还是100人,甚至是进行随机统计,恐怕大多数群众都会抱怨当地政府不该拒绝破坏环境的投资项目。但记者随后采访当地发改委、环保局等单位,才了解到崇明岛的定位是“世界级的现代化生态岛”。当地政府为避免重走破坏再重建的旧发展模式,确定了在保护生态前提下发展经济的思路。这样的报道,既还原了事实真相,又促进了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沟通。在这样的采访中,记者首先要判断谁是主管部门,谁是权威人物,争取采访到这样的部门和人物。通过非权威渠道获取的重要数据和事实,一定要向权威部门核实确认。采用在政府部门工作的专家发布的个人信息更要慎之又慎,是部门意见还是个人观点一定要明确区分,决不能混为一谈。

正如马克思所说,“人民的信任是报刊赖以生存的条件,没有这种条件,报刊就会完全萎靡不振。” 对新闻事实的绝对尊重,是记者职业道德的“底线”,展示着从事这一职业者的基本精神,如果说,新闻工作者的“敏感”、“坚韧”等是由职业特征确定的,那么,新闻工作者的“公正”、“客观”则是由职业道德确定的。其实,“公正”、“客观”,都基于新闻本身,因为它是最基本的东西。

因此,对新闻事实的绝对尊重,应该是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底线”。而媚权、媚利、媚俗,都与“求真”格格不入。所有的新闻人,只要一迈入新闻职业的门槛,就要对“真”存敬畏之心,就要对“真”行膜拜之礼,她是皇天在上,永远不可亵渎;她是后土在下,永远不可践踏。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和魅力,虚假是新闻的大敌,是对真实性的践踏。新闻工作者一生的坚守,核心就在于唯其“真”。

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自律水平

李长春同志在中国记协第七届理事会一次会议上代表党中央致辞时指出:“广大新闻工作者要忠诚党和人民的新闻事业,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要积极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自身修养,培养高尚情操,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坚持抵制有偿新闻、虚假新闻和低俗报道,以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新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努力成为名副其实的‘人类工程师’。”这强调的就是新闻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新华社原社长郭超人曾经说过这样四句话:“记者笔下财富万千,记者笔下毁誉忠奸,记者笔下是非曲直,记者笔下人命关天。”足见我们新闻工作者身上所肩负的社会责任是何等重大。

古今中外,凡是有成就、受人民欢迎的记者,无不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美国记者里德为了向全世界展示十月革命的真相,冒着枪林弹雨采访,写出了《震撼世界的十天》;斯诺为了反映中国人民的抗战情况,只身深入大西北,写出举世闻名的《西行漫记》。范长江认为,记者在精神上应当谨记神圣的职业使命,一管笔除了服务于国家人民的公共利益之外,不容曲用。

当前,我国正处在发展的关键时期,同时社会问题也不断显现,新闻工作者肩负着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重大社会责任。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是一种超越个人需求和职业利益的思想境界,是新闻职业精神的本质要求。

媒体人应自觉承担起构建主流舆论,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的责任。完全的新闻自由、自主,对应的是西方包括媒体自身在内的私有产权制度,西方表面上将媒体看做是“社会公器”,看做是“一种公共舆论的载体”,实则是维护资本利益的工具,缺乏社会责任意识,片面追求效果,不肯自律。我们的新闻事业是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这决定了新闻事业的性质,是党和人民的事业,而不是个别人或个别群体的私有财产。我们的主流舆论,是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舆论,是体现社会发展方向、真正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舆论,是反映时代主流与本质,积极的、进步的、建设性的舆论。

舆论导向是新闻本身固有的,是客观存在。新闻报道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但对客观事实的选择、加工、提炼的过程却是人的主观意识作用的过程,都体现出导向。因此说,新闻报道本身内含导向。美国前总统林肯说过:“你有舆论的支持,无往而不胜;没有舆论的支持,无事不败。”其实,这讲的就是导向。

我们的新闻导向意识首先体现在“不缺位”。构建主流舆论,要扣准时代脉搏,弘扬社会正气。2005年五一前后推出的许振超先进事迹的报道,就是扣准了社会呼唤新时期产业工人的时代精神这一脉搏。通过大规模、全方位、多角度、多侧面地展现许振超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极大地激励产业工人群体,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取得了弘扬正气、鼓舞斗志的良好社会效果。在2008年5月汶川大地震发生之后,为了报道灾区抗震救灾工作,一大批媒体记者冒着余震不断的危险,争相奔赴抗震救灾一线,和救援的官兵一起战斗,与灾区人民共患难,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采访和报道,全方位展现艰苦卓绝、气壮山河的抗震救灾斗争,大力宣传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灾区人民动情地说:哪里有困难,哪里有危险,哪里就有解放军和新闻记者。在2003年“非典”疫情来袭时,也是我们的记者立即赶赴当时疫情最严重的广州。他们深入隔离区、抢救室和消毒室,冒着被感染的危险获得了珍贵的第一手资料,及时向社会公布事实真相,制止谣言,稳定人心„„这样的事例实在多得不胜枚举。

传播学认为,新闻首发信息形成“第一印象”后很难改变。正是基于这一点,西方媒体才不惜一切代价抢夺新闻首发权。对新闻媒体来说,越是重大事件、重要关头,越要争取第一时间,赶到第一现场,发出第一声音,形成第一印象,掌握引导的主动权。要注意持续性的全程引导,不只是抢占首发点,更要主导整个舆论进程。要树立“失语就是失职,迟到就是被动”的意识。正确导向必须通过话语权来体现,只有掌握话语权,才能赢得主动权。

其次,“三贴近”是导向意识的立足根本。“三贴近”本质上就是要求达到与老百姓的真贴心。这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却不简单。中央电视台电视系列片《聚焦小升初》,创作团队成员都很年轻,很多人没有孩子,对“上学难”缺少直观感受。通过深入采访,他们感到震惊和愤怒,事实远远超出原来的想象,这就是实践“三贴近”的直接结果。长期的新闻实践也反复证明,好新闻是“跑”出来的,是“挖”出来的。老关在楼房里体验不到火热生活,光坐在电脑前粘贴不出精品佳作。范长江说过:“一张报纸,一个记者,其基础在群众,前途也在群众。”现在有些记者确实不关心群众,对群众缺乏感情。这些记者大多出生在城市,生在农村的也因为从小学习压力大脱离了生产劳动,对农村生活缺乏深刻了解。2010年,山东省记协组织两批记者分赴沂蒙和延安参加下基层体验活动,第一批是40多名青年编辑记者,第二批是20多名获奖记者,大家都感觉很震撼,跟以前想象的很不一样。离基层越近,离真理越近。新闻界的同志特别是年轻同志,一定要深入群众,解决缺乏感情和了解实际不够问题。包括新闻院校的学生,光看书本不接触实际,将来只能成为文字匠,很难成为好记者。

媒体人还应自觉承担起把关责任,做到守土有责。把好关、把好度,并不只是总编辑一个人的职责,而应当是所有新闻工作者共同的责任,决不能因为我们工作上的疏忽和不慎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失。

把好关,就是要从党和国家的大局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正确判断哪些应该报道、哪些不应该报道,决不给错误的思想观点提供传播渠道。

把好度,就是要防止只讲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注意一种倾向而掩盖另一种倾向,防止简单化、绝对化和片面性,使宣传报道符合客观实际、符合辩证法。

比如,在一些案件报道中,少数媒体关注的不是犯罪的社会危害,而是犯罪的“引人情节”。2009年5月,一家晚报用8个版渲染恶性案件:“诡秘女人干下诡秘生意”、“毒心俏护士毒心害男童”、“暧昧关系引发凶残命案”等,对歹徒的凶狠残暴做了过细描绘,并配上“下手杀情人:锤子砸头片刀刺身”,“头裂骨碎,女裸尸惊现玉米地”等小标题,读后使人毛骨悚然。这实际上是在诱导犯罪、危害社会。更有一些电视台开办的婚恋交友、情感故事类节目,盲目追求收视率,大肆造假炒作,“拜金女”、“炫富男”纷纷出场,“宁在宝马车里哭泣,不在自行车后笑”等拜金主义口号甚嚣尘上,低俗之风日炽,真正经得起时间检验、大众认可的爱情观、价值观则在这些媒体上不见了踪影,一时搅得荧屏乌烟瘴气,引起了社会各界强烈批评,也损害了媒体形象。广电总局为此连发文件,对这类节目严加整顿。出现这样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少数新闻工作者缺乏导向意识、把关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对此,要引起新闻工作者的高度警觉。

梁启超说过:“这个社会尊重那些为她尽到责任的人。”一个高扬社会责任旗帜的媒体,一个在光影声色、图片文字等一切细节中都为社会文明进步而努力的媒体,必定会赢得市场的认可,受到人民的青睐,赢得世界的尊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上至媒体下到编辑、记者、广告经营人员都面临着巨大竞争压力,大家都有生存发展的困难,但这些都不能成为偏离新闻基本准则、抛弃社会责任的理由。如果为了收视率、点击率、阅读率,就靠玩“标题党”、搞噱头、炮制假新闻来装点门面、吸引眼球,前方的路只会越走越窄。如果为了一点经济利益,就四处乱跑“经营”新闻,热衷于拿“封口费”,甚至以负面报道搞敲诈勒索,让人们“防火防盗防记者”,那么即便获得夹杂着鄙视的小恩小惠,也丢掉了一个人、一家媒体的全部尊严。

严格宣传纪律,健全采编工作制度,从根本上杜绝虚假新闻

与中央及各省市同步,山东省从2010年年底到2011年4月,要开展为期半年的“杜绝虚假报道 增强社会责任 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专项教育活动,要通过集中教育培训、查找突出问题、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等各阶段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新闻宣传工作中现存的问题。同时,此次专项活动也着眼长远,力求建立健全机制,形成制度成果。

为此,一是要严格遵守宣传报道纪律。切实贯彻“三贴近”要求,层层调查研究,充分掌握资料,了解真实情况,听取各方意见。严禁依据道听途说编造新闻报道,或凭借猜测想象改变、扭曲新闻事实,随意渲染炒作。

二要进一步完善新闻单位采编工作制度。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采编工作流程,严格稿件审签制度,完善编辑责任制和总编终审制。要建立健全社会自由撰稿人来稿审核制度,把好事实关,未经核实的稿件不得刊发、转载、摘播。新闻单位对有关方面提供的新闻线索和新闻信息,要派记者认真采访核实,慎重选择报道,防止和杜绝虚假新闻传播。要加强对媒体经营工作的管理,坚持采编、经营分开制度,在采编和经营环节之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经营活动影响和干预新闻报道。要禁止媒体被企业利用,参与企业之间的商业竞争;媒体不得用报道换广告、换发行,搞各种形式的经营活动;媒体工作人员不得以采访为名到地方和企业索要钱物。

三要进一步完善新闻从业人员管理机制。要积极推进新闻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从源头上提高采编人员的素质,把好新闻队伍准入关,完善网上查验记者证、查询违规违纪记录的功能。对主观恶意造假、严重违法违纪的,要取消其新闻从业资格,坚决清除出新闻队伍,终身不得从事新闻职业。要高度重视对聘用人员、临时人员、实习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格落实有关新闻从业的行政法规和管理规定;不具备国家规定的新闻从业资格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确保新闻采编从业人员的素质。

四要建立重大虚假报道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有错必改、有责必究。采编、刊播虚假报道的新闻单位必须向社会公开更正并道歉。对恶意炮制和炒作虚假新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国家形象和群众利益的,要给予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转载、转播虚假新闻、扩大恶劣影响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对严重违规或经专项教育活动整改仍无改观的媒体,实行市场退出,建立起新闻媒体优胜劣汰机制,从而优化结构,整合资源,维护良好的媒体竞争秩序。

五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各新闻单位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认真对待群众批评和监督,努力改进自身工作。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设立、公布举报方式,确定专人受理举报问题,及时调查核实举报内容,反馈和公布查处结果。 (作者:张作生 为山东省新闻工作者协会副主席兼秘书长、山东省“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

推荐第7篇:“杜绝虚假新闻 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心得体会

“杜绝虚假新闻 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心得体会

只有树立正确的新闻观,才能成为一个合格出色的新闻工作者。“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是新闻赖以产生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更是新闻的基本属性和共同特点。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是每一个新闻工作者的道德准绳。它不仅关系到新闻媒体的社会公信力,更是新闻工作者诚信度的试金石。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假新闻的出现,曾让公众在情感上经受折腾,从惊愕到怀疑,继而慨叹,直至愤怒。有的假新闻更是扰乱了社会秩序,使群众遭受物质和经济上的损失。新闻打假,刻不容缓,杜绝虚假报道,净化新闻环境,已经成为新闻界以及全社会共同的呼声。

没有制度,不成方圆。制度建设是切实维护新闻报道真实性的有效保证。我们首先要建立新闻信息采制发布的审查把关制度,把制度管理与采、编、审、播各环节紧密结合,增强全员把关防假的自觉性。采编人员必须严格按制度执行,不得随意发稿;转载新闻要认真核实新闻来源,不登载道听途说的新闻,不断章取义转载新闻,不恶意炒作新闻,逐步建立起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杜绝虚假新闻的长效机制。

同时,要对虚假新闻进行有效的惩戒,我们的新闻监管体系是与新闻工作者的道德自律相对应的他律措施,从理论上讲,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是有效防治虚假新闻的途径。但单一的靠新闻媒体及新闻工作者的自律来防治虚假新闻,无疑是天真的奢望。防治虚假新闻,关键还是要靠制度化的来自外部的有效惩戒机制,这主要包括了主管机关的行政监督、新闻行业协会的行业监督、新闻评议会等对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

从现实国情看,目前这几种监督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监督效力低乃至监督缺位的情况。尽管我国新闻行业主管机关和行业协会制定颁布的防治虚假新闻的法律、法规、文件、通知等并不少,但由于主管机关和行业协会人手少、工作繁杂,只有申诉举报才受理、缺乏主动性等主客观原因,除了一些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如损害党和政府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虚假新闻外,多数虚假新闻都难以受到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的惩戒,这就造成事实上的“有章不依、违规不究”的尴尬局面,致使有关规定形同虚设。

透过虚假新闻的表象,可以看到虚假新闻在制造轰动的背后,往往掺杂了复杂的利益因素。个别新闻媒体把经济利益凌驾于社会效益之上,为假新闻开了绿灯。然而,假新闻纵然是一时吸引了读者,但终归都被戳穿,造假者也受到了严厉的惩罚。它警示我们:新闻媒体需切实珍惜声誉,保持清醒。

我认为“维护新闻的真实性、还新闻的本来面目、同假新闻做坚决的斗争”是每一个正直的、有良知的新闻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此外,新闻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要随时准备应对突发事件、要为新闻的正常运转加班加点、要为采访四处奔波,因此要爱岗敬业,耽于安逸、不愿付出的人,是不可能做好新闻工作的。只有不断加强新闻业务和职业道德的学习,才能成长为业务好、政治强、道德高的合格人才。

要从根本上杜绝虚假新闻,必须提高认识,增强杜绝虚假新闻的自觉性。牢固树立和践行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坚持正确导向作为新闻宣传工作的灵魂,把客观、真实、准确作为新闻宣传工作的生命,切实维护党的新闻工作的崇高威信,从思想上构建抵御虚假新闻的防线。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增强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维护媒体公信力的自觉性,增强做好党的新闻工作的光荣感、使命感。查找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整改。认真梳理自身存在的问题,从采访作风、业务管理、执行法规纪律上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端正办报办刊办台办网理念,做到严格管理、严肃执纪,切实增强法制纪律观念,有效规范和约束新闻采编人员的从业行为。开展行业自律,接受社会监督。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认真对待群众批评,努力改进自身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设立和公布举报方式,及时调查核实举报内容,反馈和公布查处结果。

推荐第8篇:党员个人虚假漂浮松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虚、假、浮、漂、松”现象整改剖析

1月24日下午,我局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专题学习中共禹州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在全市党员干部中开展“彩虹桥灯一个多月不亮问题反思”作风大讨论活动的通知》(禹党建„2018‟1号),并就全局党员干部开展“大讨论”。

近年来,为了提升城市品位,展示城市形象,让人民群众更有幸福感获得感,我市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高标准绿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掀起城市建设的新热潮,城市的承载力、吸引力和竞争力大幅提升,城市面貌日新月异,楼高了、路畅了、天蓝了、地绿了、水清了、气爽了。

然而,在城市光鲜的背后,却依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彩虹桥彩灯长达一个月不亮,就是其中的典型事例。

彩灯不亮看似小事,却折射出个别干部初心“缺位”,责任心不强、不履职、不担当的工作作风问题。要知道,一个地方的事业,兴在干部作风,衰也在干部作风。如果作风不扎实,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到底到边,心中没有怀着对事业的一腔热情,那么小问题就会演化成大问题。

通过学习《通知》要求,认真查找和整改自身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对虚、假、浮、漂、松等问题的现象的认识和理解,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本人自查自纠整改情

1 / 5 况报告如下:

一、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思想保守,事业心不强。思想解放不够,服务于科学发展的理论不强,思想观念还不能完全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工作满足于一般要求,缺乏强烈的争先意识、创新意识,小富即安,小胜即骄,安于现状,不思进取,观念陈旧。在工作中瞻前顾后,放不开手脚,没有锐气和生机,缺乏干事创业的精神。

二是精神状态不佳,工作效率不高。有的不是把主要精力用在工作上而是忙于应酬热衷于吃吃喝喝;有的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机械行事,“照章办事”,有的办事拖拉,推萎扯皮。“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仍然存在。

三是工作作风不实,宗旨意识不强。有的爱做表面文章,不愿真抓实干,满足于当“传声筒”,做“中转站”,司惯于以文件贯彻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满足于一般号召,不能结合实际抓落实;有的急功近利、心浮气躁,不是扑下身干实事,而是眼睛向上谋“位置”。有些工作浮在表面,不作为,不扎实,不善于抓落实。有的群众观念淡薄,不深入基层,对群众利益漠不关心。

四是表率作用发挥不够,工作责任感不强。有的对自己要求不高,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的群众看待,平时看不出来,关键时候不能勇于站出来。有的不求过得硬,没有以更高标准要求自己,工作思路、工作形式、工作方法、工作内容探索创新不够,运行质量不高,管理水平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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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形势下整改的主要措施

通过深入学习有关的会议和文件精神,我认识到思想与意识是根绝“虚假浮漂松”的重要基础,有什么样的思想,就有什么样的行动。只有坚定思想,切实加强责任意识、效率意识、进取意识、执行意识和服务意识,才能从行动上坚决抵制“虚假浮漂松”。

必须从思想上着手。一方面,要通过学习使自己增强自信心和责任心,牵记党员身份,发扬党员干部的表率带头作用。另一方面,要增强培养爱岗敬业精神,自觉抵制不思进取的倾向,努力克服松懈偷懒的行为。要使勤勉尽职的理念贯穿于工作、学习、生活的全过程。

三 党员个人漂浮之气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按照机关干部加强作风建设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切实解决工作作风漂浮,纪律涣散,责任心不强,办事效率低下,工作不实、作风不正等问题,实现机关领导作风、干部作风、工作作风的进一步好转,推进科学发展观、我认真学习了领导的讲话和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讲话,学习了领导干部道德风险防范指引和基本制度的有关文件,结合自身实际,通过自查自纠和党员民主生活会,我认真查找了自己在工作、学习、生活中存在的问题:

一、学习方面

一是学习不够全面和主动,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钻研不够,学习存在有敷衍的心态,存在有“实用主义”的思想,经常是遇到问

3 / 5 题,为了解决此类问题而学习,缺乏系统全面的学习,缺乏对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的把握。其次是在学习的方式上,理论联系实际、指导实践不够,不能真正做到在干中学,在学中干,达到不断提高的目的。

二、工作方面

一是工作方法简单,只安于表面,把自己份内的事做好就可以了;二是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对问题不作深层次的分析,思考不深刻;三是工作作风上拖沓,工作落实不及时;工作作风不够主动,在预见性和超前性方面也不够强,工作忙于应付;四是工作作风不够深入,主要是对本处室基层员工一些问题,有时调查了解不够,有时没有作全面了解就主观从事。工作不够深入扎实。

三、创新进取方面

一是工作激情不足,在一些问题上怕担风险,怕得罪人,缺乏敢抓敢管的勇气,在困难面前缩头缩脑,工作没有激情,二是开拓创新意识不强。在思维方式上,有时习惯凭经验考虑问题和办事,工作原则性有余,灵活性不够,特别是大胆探索,创新思维方式方法有差距。习惯于老传统,提不出新思路,想不出新办法。

五、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因素,但更主要的还是主观因素所造成。在这段时间,自己结合理论学习,对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也多次进行认真反思,深刻剖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主要是对社会的发展认识不准

4 / 5 确,对客观存在不能正确分析,归到根本,其实是人生观、世界观模糊的问题。不从自己的主观意识、自身存在的问题出发,来认识自我,来改造自我,就会在生活生产过程中产生一种消极的心。

六、今后的整改措施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纪律教育学习是终身的事情,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更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科学理论,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十九大会议精神,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修养,坚定自己的政治信念。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加强党性,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以勤勤恳恳、扎扎实实的作风,知难而进的勇气完成各项任务。

2、要积极开拓进取,提高工作水平。要不断加强学习,加强锻炼,努力提高自己办事的本领;要讲究方法,注重实际,要开拓创新,积极进取,把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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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加强新闻采编规范 严防虚假失实报道

加强新闻采编规范 严防虚假失实报道

——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负责人就《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新闻出版总署近日印发《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新闻机构建立健全内部防范虚假新闻的管理制度、纠错和更正制度,完善虚假失实报道的责任追究制度。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就《规定》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问:新闻出版总署近期为何要出台严防虚假新闻的文件?

答:近年来,新闻媒体的虚假新闻问题比较突出。据统计,从2010年以来,新闻出版总署直接查处的新闻违法违规案件中,虚假失实报道案件达到160件,占案件总量的22.9%。屡屡出现的虚假新闻不仅严重侵害新闻当事人的权益,而且严重损害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有的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形象。群众对此反应强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以议案、提案形式要求,进一步规范新闻采编活动,制止虚假新闻。我们根据社会各界的要求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基础上,制订了《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完善法规政策,进一步加强虚假新闻的管理。

问:新出台的《规定》有哪些主要内容?对于新闻记者的采访有哪些明确的要求?

答:《规定》分别从“新闻记者采访的基本规范”、“新闻机构管理的基本职责”、“虚假报道的处理规则”和“法律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等四个方面对防止虚假报道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其中,新闻记者采访的基本规范包括:新闻记者要持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采访;要深入新闻现场调查研究,避免只采用新闻当事人中某一方的陈述或者单一的事实证据;严禁依据道听途说编写新闻或者虚构新闻细节,不得对新闻图片或者新闻视频的内容进行影响其真实性的修改;新闻记者开展批评性报道至少要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新闻来源等等。

对于新闻机构的责任,分别从采编流程管理、新闻来源的审核、转载审核管理和采编队伍准入管理等四方面提出规范要求,如新闻报道必须注明新闻消息来源、转载转播新闻报道必须事先核实、新闻机构必须规范用工制度等等。

问:《规定》对刊发虚假新闻的报刊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现实中,一些新闻媒体存在粗暴对待新闻虚假投诉的现象,这种做法非常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我们认为新闻媒体对刊播的新闻报道负有完全责任,为此,新闻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受理公众举报、投诉、核查、处置和反馈工作的程序机制。本次出台的《规定》明确要求媒体正确对待虚假失实报道问题,认真听取新闻当事人对新闻报道内容的意见,受理社会公众对新闻报道内容的投诉,实事求是核查新闻采编环节和采访证据,及时公布核查结果,妥善处理新闻报道引起的纠纷。

对于已经查实的虚假新闻,《规定》明确要求新闻机构建立更正制度。要求凡经调查核实认定报道存在虚假或者失实的,新闻机构应当在本媒体上及时发表更正,消除影响;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问:《规定》对记者、相关负责人、媒体机构各自要承担哪些责任是否有明确划分?

答:本次出台的《规定》对记者、相关负责人和媒体机构都分别做出明确的责任追究,如对违规的新闻机构,要求媒体必须向社会公开更正、道歉。如果出现情节特别严重的虚假新闻,则明确规定可以责令新闻机构负责人引咎辞职,甚至对媒体作出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新闻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严重违规的新闻记者,责任追究重点放在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业上,如对故意编造虚假新闻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仅要吊销其新闻记者证,而且还将其列入不良记录,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从事新闻工作。本次出台的《规定》是新闻出版总署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规范行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举措。下一步,我们将组织全国新闻媒体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坚决遏制虚假新闻,努力创建健康有序的新闻采编秩序。

新闻出版总署印发《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

本报北京11月10日电(记者张贺)近日,新闻出版总署印发《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要求新闻机构建立健全内部防范虚假新闻的管理制度、纠错和更正制度,完善虚假失实报道的责任追究制度。

《规定》分别从新闻记者采访的基本规范、新闻机构管理的基本职责、虚假报道的处理规则和法律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对防止虚假报道作出规定。《规定》要求,记者必须持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采访;必须坚持实地采访,不得依据未经核实的社会传闻等非第一手材料编发新闻;开展批评性报道至少要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新闻来源,并在认真核实后保存各方相关证据,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客观、准确。针对目前媒体未经核实使用网络信息编写报道造成严重虚假新闻等问题,《规定》要求,“新闻机构要严格使用社会自由来稿和互联网信息制度,不得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和手机信息,不得直接采用未经核实的社会自由来稿”。

《规定》还明确要求,新闻机构须建立健全虚假失实报道的纠错和更正制度,完善虚假失实报道的责任追究制度。凡经调查核实认定报道存在虚假或者失实的,新闻机构应当在本媒体上及时发表更正,消除影响。

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指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加强行政监督,严肃查处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虚假失实报道,对违反《规定》的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新闻宣传如何适应复杂舆论生态(声音)

让群众把话讲出来、把火发出来,新闻媒体是一个很好的平台。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出现后,人们不再是单纯的信息接受者、使用者,还成了信息发布者、传播者,传统舆论场的格局被打破。舆论生态更趋复杂,人民群众对新闻宣传的要求越来越高

在经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暴露。社会问题成为焦点,往往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引发广泛关注,引起人们情绪波动。压力锅如果没有出气孔就会爆,而社会管理就像压力锅,一定也要有个出气孔,让群众有一个表达诉求的平台,把话讲出来、把火发出来。新闻媒体就是一个很好的平台。

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出现后,人们不再是单纯的信息接受者、使用者,还成了信息发布者、传播者,传统舆论场的格局被打破,形成了更多的舆论场。科技的发展和人们对信息的渴求、新闻的关注,改变了传统的舆论引导和传播格局,而且这个变化还在继续。信息数字化带来了新闻传播新变革,新老媒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融合并存。舆论生态更趋复杂,人民群众对新闻宣传的要求越来越高。

对新闻内容要求更广,希望新闻媒体要贴近实际工作、贴近社会生活、贴近受众心理;

对新闻形式要求更活,希望新闻要体现出及时、好看、深刻,尊重人们的审美习惯,满足人们的求知欲望;

对新闻载体要求更多,希望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可以向多样化、分众化方向发展,对新兴媒体的依赖和要求也越来越高;

对新闻质量要求更高,更加需要有观点、有态度、有深度的新闻报道,更加需要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新闻报道,更加需要有公信力、影响力的新闻报道;

对新闻传播要求更快,对群众欲知、应知而未知的重大情况、重要活动及其它新闻信息,能在第一时间把实际情况和事实真相讲清楚、说明白,让人们明事实之巨细、解问题之深浅、辨传言之真假、知事态之缓急,止谣言于公开,化疑惑于阳光;

对新闻监督要求更严,希望新闻媒体通过反映、影响、引导社会舆论,在社会中发挥更大的影响力,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帮助人民群众反映并解决实际问题。

面对新的形势,我们的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站用正确舆论引导人责任重大,必须认真落实党对新闻工作的新要求。新闻工作要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切实做到认清形势的新变化,满足人民的新需求,跟上技术的新进步,落实工作的新要求,立足体现时代性,以更好发挥宣传科学理论、传播高尚道德、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黑龙江省委书记吉炳轩日前在省内举行的记者节座谈会上说

推荐第10篇:虚假广告

广告代言负连带责任

【草案法条】

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荐证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第四十条广告荐证者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应当依据事实,并且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广告主依法应当提供证明文件的,广告荐证者应当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

第六十条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专家解读】

刘俊海认为,修订草案首次引入“广告荐证者”的法律概念,是专门针对一直饱受诟病的名人明星代言广告的行为所设定的。而修订草案规定的连带责任意味着名人明星等公众人物的代言行为将受到法律约束。因此,明星大腕虚假代言的违法成本大幅提升,违法收益大幅下降,何去何从,自有判断。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师宋亚辉认为,修订草案将广告荐证者纳入《广告法》的调整范围是众望所归。广告荐证者的范围要比我们通常说的“广告代言人”的范围要窄,它具体包括商业广告中的“推荐者”和“证明者”。之所以将这两类人纳入《广告法》的调整范围,是因为这两类人在商业广告中扮演重要角色,它们有自己意思的表达,并容易引发消费者的信赖,若进行虚假代言,则极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解。根据民法的信赖原理,这两类人应当纳入《广告法》的调整范围。

从2月22日起到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拟对名人明星等代言广告的行为予以规范,禁止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证明,否则一旦发现涉嫌虚假,将面临罚款甚至承担连带责任。

此次《广告法》修订案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对名人明星代言广告做出了“自己不用谨慎说好”的明确规定。此条款一方面意味着国家在《广告法》中首次引入了“广告荐证者”这一全新的法律概念;一方面也意味着国家广告法规与西方发达国家的进一步接轨。

这也就意味着,从今往后,名人明星等公众人物将不能随便接受广告代言了,比如自己没有用过某种品牌的化妆品,就不能在广告中说其效果好;自己没给自家孩子吃过某个牌子的奶粉,不能在广告中向其他消费者推荐。

实际上,《广告法》新规就是把名人明星的广告代言活动纳入公众的监督目光之下,增加名人代言广告的风险成本,从而达到引导和约束的作用。如果在《广告法》新规的影响之下,名人明星都能把“自己不用谨慎说好”当成是一种自觉自律和下意识行为,那么也就达到了修订《广告法》的根本目的。(苑广阔)

新广告法草案: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担责 2014-02-26 10:46:48

虚假广告是人们关注的热点,而如今各种明星代言的医药、保健品广告更是泛滥成灾。2007年央视“3·15”晚会爆出某减肥茶广告涉嫌虚假广告,为该产品代言的著名草根相声演员郭德纲一时陷入了舆论的旋涡之中,明星代言产品广告也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今年2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明星代言广告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将以法律的形式得以确认。

实际上,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类似的案件之前发生过,但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所以明星并不承担责任,大多是媒体舆论压力而已。让人气愤的是有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被曝光后,不仅没有悔改之意,还口出狂言。甚至有明星以没有相关专业领域的知识为由,推脱责任,并声称虚假广告出来,自己也是受害者。

根据这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的内容,首次明确界定了虚假广告的概念与表现形式,详细列举了虚假广告的4种具体情形,并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法,单独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广告准则的具体规定。

对于虚假广告的处罚,本次草案作出了明确界定,对发布虚假广告、含有禁止情形的广告等重点违法行为,意见稿提出将提高罚款幅度,并对2年内有3次以上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加重处罚。

除虚假广告之外,意见稿中对于名人明星等代言广告的行为也予以规范。

征求意见稿要求广告荐证者在广告中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推荐、证明应当基于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查验广告主依法提供的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禁止广告荐证者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

正是基于明星代言广告,消费者心理可能会有一种心态,由于是明星做广告,所以会更加相信产品。今后明星应当知道,如果存在虚假信息,明星也是同样要承担责任的。

云律师观点:

过去我国相关法律对虚假广告边缘性的进行过一些规范性规定,但是或者范围过窄,或者没有明确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具体责任。

综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即便被认定为虚假广告,明星代言人一般也不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即使是虚假广告,按照现行广告法,也难以追究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然而,代言人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广告法律关系中是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是广告的重要参与者。名人代言广告,获利颇丰,而代言人所得的报酬最终将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就相当于从消费者那儿获得了利益。如果被证明其所代言的是虚假广告或者违法,又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将导致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广告代言人应对消费者承担一定的义务。这次完善、修改我国广告法的相关内容,可以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因认为自己购买的汤臣倍健鱼油软胶囊存在虚假宣传问题,日前,市民冯长顺将经销商北京百姓阳光大药房有限公司及该产品代言人姚明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记者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已正式立案。(5月14日《中国青年报》)

明星代言涉嫌虚假宣传已非新鲜话题。但大名鼎鼎的姚明也“涉嫌”,还是有些“新鲜”,引来大量的围观和拍砖也就不足为奇了。

“买这个产品,就是冲着姚明买的。我是姚明的球迷,一看这个产品宣传的疗效正好有适合自己的,那就买吧”。这是消费者对代言人的信赖,但其实在此之前,工商部门已对相关情况有过认定,并进行了处罚,其中就曾提及汤臣倍健鱼油软胶囊的宣传用语有问题。而产品宣传资料所载的内容,也确实与上述处罚中认定虚假宣传事实的内容大致相同。而今姚明被告上法庭,如果事实确凿,姚明很可能要为此付出代价。

现在请名人、明星给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代言的商家越来越多,广告上的明星脸层出不穷。这本来是两厢情愿,多方共赢的事,可恨一些无良商家浑水摸鱼,利用虚假宣传坑害消费者,这时候作为代言人的名人明星们吆喝得越厉害,产品对社会危害也就越大。如果说这些明星起到了一种助纣为虐的作用,也并不为过。

无奈过去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对于为虚假广告代言的名人明星,不过是媒体点名批评一下,网友愤怒声讨一下, 这几乎就是明星们代言虚假广告所要付出的全部代价和风险。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会不断看到此类新闻的出现。

不过好在现在各项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有今年年初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有《广告法》的修订。

2009 年11月1日,中国广告协会发出通报,著名演员侯耀华共代言了包括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10个虚假产品广告。据介绍,这些产品未经行政许可部门批准,均使用演员做主持,使用专家、患者、消费者名义和形象做证明,且均含有其他违法内容。对此,侯耀华一口否认,他声称自己也是受害者,不可能因为代言药品就去得这个病,同时,他还表示自己也打算维权

第11篇:虚假信息

求职中常见虚假信息,切莫上当,小心小心!!!

虚假信息一:公司口头上不收任何费用,入职时需缴纳各种费用(服装费、会员费、体检费(即使是到医院窗口缴费)一般入职体检是60到100左右、照片费、登记费等等)求职者切勿上当,小心小心!!!

虚假信息二:公司给的待遇过高过好,超出本行业的薪资待遇,求职者切莫上当,小心小心!!! 虚假信息三:求职者可到当地工商局网站去查询,如果所招聘职位工作内容与所查询的内容不符,求职者切莫上当,小心小心!!!

虚假信息四:公司打着外地旗号在本地发布招聘信息,给出的薪资待遇过高过好,求职者切莫上当,小心小心!!!

虚假信息五:据了解,以下行业会管吃住可以慎重考虑:工厂、保安、饭店 但是薪资待遇也不会过高过好,求职者切莫上当,小心小心!!!

信息虚假六:据了解北京丰台刘家窑附近,大兴西红门附近八成以上存在着虚假的信息,求职者切莫上当,小心小心!!!

虚假信息七: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先确定面试官的信息,是否是从事人力资源的,如果是看是否是专业的,如果在回答工作内容时说话过快孤傲盛气凌人的感觉,求职者切莫上当,小心小心!!!

虚假信息八:求职者在面试时如果让对方出示相关的证件时,对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求职者切莫上当,小心小心!!!

虚假信息九:各个招聘网站有些营业执照也存在虚假信息,求职者仔细斟酌,切莫上当,小心小心!!!

愿有缘得见,欢喜信受!!!

第12篇:[新闻1+1]虚假广告:“老面孔”遇到“新禁令”(.02.17)

[新闻1+1]虚假广告:“老面孔”遇到“新禁

令”(2009.02.17)

五部门对医疗广告再下禁令:禁止聘请非专业人士担任医疗节目嘉宾,禁止演员和社会名人主持医疗健康类节目,重拳打击之下形形色色的虚假广告能否得到治理?

名人广告,广告名人,名人广告的是是非非是法律规定不足,还是道德约束不够?该如何看待明星代言广告,在管理方面还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新闻1+1》为您解析。

主持人(董倩): 欢迎收看《新闻1+1》。

昨天,广电总局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一个通知,通知的名字叫做《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和药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这个通知下发的原因是因为近一段时间,我们看到广播电视上违法和虚假的关于医疗还有药品的广告出现了反弹,今天我们演播室特别请到特约观察员王锡锌先生,我们听听他来怎么关注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注意到这个词语,“反弹”和“进一步加强”,是不是因为出现了违法广告的反弹,所以我们要进一步加强,这是一个因果关系?

王锡锌(特邀观察员):

的确,这样一个违法虚假的、误导性的医疗药品方面的广告,一直以来都是老问题。所以现在我们看到“进一步加强”所针对的恰好就是情况有所反弹,在“反弹”和“进一步加强”之间有一种因果联系。但是我们在这里看到,这样一个“进一步加强”的规定,它强调了一系列严厉的措施,我们希望这样一种纸面上的严禁更要与行动中的严管结合起来,特别要注意常态化。

主持人:

好,接下来我们先了解一下通知说了什么,还有通知下发的一个背景是什么样的。

(播放短片) 解说:

“严禁演员和社会名人主持医疗、健康类节目,禁止聘请不具备执业资质的人士担当医疗、健康类节目的嘉宾。”昨天,国家广电总局等五部门发布了这两条禁令,这两个禁令来自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联合下发的通知,值得注意的是,这个通知在发布新禁令的同时,还对一个旧规定再次重申,那就是广播电视媒体发布医疗药品广告的四个不准:

一、凡审批证明不符合要求,或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一律不得播放。

二、凡以专家患者形象做疗效证明的一律不得播放。

三、凡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及医生与患者进行现场或热线沟通交流内容的一律不得播放。

四、凡由药品生产经销企业或医疗机构制作的医疗健康类资讯服务节目一律不得播放。

今天,这个通知被很多媒体在显著的位置报道,有不少网民写文章表示拍手称快,认为此举深得人心。新禁令一声令下,旧规定再次温习,这也似乎从侧面勾画出了医疗、健康类广告的混乱现状和管理难度。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虽然法规在不断完善,但一些违规禁令却屡禁不止,而另一些与法律玩擦边球的行为在更新换代。

二月初,一则名为电视广告中出现的“相貌一样、名字不一样的一群骗子”的曝光帖走红于各大论坛,作者一口气罗列电视台中出现的12位涉嫌虚假广告、变脸高手,这些人用同一幅面孔在多个医疗广告中扮演不同身份。例如在电视剧《任长霞》中扮演刑侦专家的某演员就分别在多个电视广告中以骨科专家、性病专家、医学博士等身份亮相,该帖一发迅速引来关注,网络上掀起声讨虚假广告的浪潮。网友们还发现了更多变脸者,电视剧《家有儿女》中姥姥的扮演者孙桂田被指在多个药品广告中以本名出现,对此,有网友嘲讽称“分别患了牙龈萎缩、牙周炎、风湿骨病、肺气肿、全身麻木、肝病、肾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并且都全部治好了。”

眼下,打开电视、收听广播,医疗药品广告不时的刺激着我们的眼球、耳膜,一面是专家权威发布,名人现身说法,另一面则是专家被打假,虚假医疗广告被曝光,而真正受害的是消费者浪费钱财,耽误病情。此次国家五部门的禁令是一声棒喝,并列出了严厉的处罚措施,然而电视广告禁令不是一天就有的,五部门联手的效果是否好于之前一两家的通知呢?之前就有地方电视台在相关禁令后仍然我行我秀,这次会不会对禁令视而不见呢?那些演员、明星会不会领情呢?这次禁令的直接效果又有多大,人们还在期待中。

主持人:

好,我们再看以一种文字的方式再重申一下四个“一律不得播放”是什么,我们就不念了。我们就想知道您这四个“一律不得播放”的通知下发以后,效果会是怎么样?您怎么预期?

王锡锌:

我们看到短片中介绍的广告中主要涉及到两类问题,一个是涉及到虚假的、夸大的,一个是所谓专家、名人的名义通过名人效应来误导消费者。所以一律不得播放重点涉及到这些方面,我觉得这些效果从短期来看会产生一定的效果。

主持人: 短期是多短?

王锡锌:

比如我们经常看到许多执法可能是执法的一种风暴,或者说运动式的执法,这时候社会各个方面可能会被动员起来,行政执法的资源会被组合起来。这种短期,比如我们看到执法的专项整顿,有的是一个月,有的是半年,最长的可能是一年,短期内效果是比较明显的,但长期来看,这样一种运动式的执法可能会遇到一个动力和资源的障碍。

主持人:

人们就说了,这是部委的通知,等于是部门的规章了,这是命令,您怎么能不遵守呢?为什么还有一个短期长期之分?

王锡锌:

当然要遵守,但是这次我们看到五部门的禁令,要我来归纳,一个核心词就是“严”。刚才您也看到“凡„„一律不得”,所以它是绝对的,而且如果违背的话都是要严厉制裁,严厉处分,所有这些禁止性的规定要想落实,都要涉及到大量的执法资源,我要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推行。假如我们在短期内集中这些资源来做,我认为是会有成效的,从长期来看,日常化的有效监管可能还需要一套有效的制度保障。

主持人:

或者我这样理解您的话对不对,就是它用的词越狠,可能耗费的资源就越大,在短期内见效也就越快,而长期看未见得如此。

王锡锌:

对,因为资源可能很难持续,从目前来看,之所以这么严,我们应该承认,五部委的确认识到了在现实中问题反弹的严重程度。

主持人:

所以就得下猛药。但是我有一点疑虑,您看这里面有个“严禁演员和社会名人主持医疗和健康类节目”,比如一些正规的电视台的一些正规健康节目需要主持人,而主持人一上这个节目不就成所谓的名人了吗?这样一来正规的健康节目难道就不需要主持人来主持吗?

王锡锌:

所以我也可以开玩笑的讲,可能董倩您以后就不能做健康类的节目主持人了。但是这里我是这样来理解,为什么我们把前面四个“凡是„„一律不得播放”作为一部分,而另外一部分是健康、医疗类的节目,因为我们发现在许多时候,这种健康类、医疗类节目可能变成一个变相的广告,因为这种变相广告甚至是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出现,甚至以专栏节目的形式出现,这时候他可能会有更大的影响力。所以一方面它强调专业性的节目必须要强调专业嘉宾的资质。

主持人: 这是没问题的。

王锡锌:

这没问题,对于所谓不得用名人来主持,我觉得我们需要去关注,但是在这里一刀切可能在实践中是值得商榷的。

主持人:

这一刀切反映一个什么问题?是不是相关的监管部门觉得这个问题太需要解决了,所以先一刀切再说。

王锡锌:

一方面的确可以说监管部门认为这样一个问题反弹严重,我们必须要下猛药。但另外一方面,我个人认为,这也表现出监管部门在监管的思维和方式上还是过分的简单化。

主持人:

一说到过分简单化,我从这个通知里面有一种感觉,用词还有这种用词的方式都比较老一套,比如刚才我们说了有“进一步加强”,还有四个“凡是„„严禁,禁止”。您是法律专业的,您从这些词里面解读出来的是什么?

王锡锌:

“凡是„„严禁禁止”当然首先表明了规则制订者的态度,首先态度上他是非常严厉的。另外一方面可能也暗示出这次的整治我们会有更强的力度和强度。但是总体来说,把这两类我们都可以叫做立法上的修辞,就是我在用语上要表明出我想干什么,但是假如这样一些修辞要落实的话,我们看到它还是要去解决问题,这里讲的强调“进一步、加强”,其实是对以往的,比如在2006年我们也发布过类似的禁令,早在1999年就有这样的禁令。其实从1999年到现在,类似的禁播令已经超过十个,所以面对这些老问题我们当然要去整治,而整治的时候可能很多时候还是在规则的修辞上面下的功夫比较多,但执行的力度,特别是长期的有效性依然是一个问题。

主持人:

人家就会说,你们坐着说话很轻松。那有没有办法,您刚才说了,从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先从修辞上去严肃的对待,如果放在现实生活中,怎么能够面对一个花样翻新的、不断出现的虚假广告,如果执法部门或者监管部门真的去做、去治理的话,有什么好办法没有?

王锡锌:

我刚才说了严厉的修辞并不是完全否定这种做法,因为太多的强调本身也是对一种信号的释放,这也是我们很多所谓执法风暴的一种特点。但是我们看到这种广告在中国,特别是在药品类的广告,我们的研发这一块可能投入比较低,因此很多的营销都是在重复的水平上进行竞争。真正在做广告研发的时候,我们不差钱,也不差点子,所以在这里面的确各种各样的翻新很多。面对这样一个问题,我觉得执法和监管一方面需要注意技术的创新,另外一方面可能也涉及到体制上的一些协调。

主持人:

说到广告的问题,我们不妨连线一下北京大学广告学系主任陈刚。 陈教授,您好。

陈刚(北京大学广告学系主任): 您好。

主持人:

我们在演播室刚才谈论了一个话题,就是面对这么一个花样翻新的虚假产品的广告问题,您觉得有什么办法去应对吗?

陈刚:

其实我们一直在不断地应对,在广告这个过程里面,企业竞争越来越激烈,媒体竞争环境也越来越残酷,应该说我们现在医疗药品广告的很多现象是这两个方面共同催生的。传统广告的法规一方面是需要不断地更新和完善,另一方面在这个过程里,我同意观察员的观点,实际上是一种强化,形成一种威慑力。1994年的广告法关于医疗药品广告这种证言广告其实有一种非常明确的规定,当然也有一些还是不够明确或者没有涵盖的内容,比如明星主持同广告的关系。因为医疗药品广告非常敏感,它是涉及到老百姓的生命安全,我们的名人主持会放大这种广告的效果,对此,我们的广告法需要更新。目前在一个法规相对简单的环境里,可能现在必须要通过一些其他的法规来完善、强化,对医疗药品广告,包括很多的广告现象进行更多的规范,形成一个法律的框架。

主持人:

陈教授,有这个现象我不知道您怎么看,在这样一个通知里面,我们知道谁来监管这些广告,应该是国家工商总局,但是我们看到这个通知却是国家广电总局牵头发的,您怎么看待这种现象?

陈刚:

这个现象其实是这个广告的监管主体到底有没有真正的能力执行。其实广告的执法主体是工商总局,但是工商总局在中国这个环境里面,尤其像广告涉及到媒体这个层面,又很难有更大的作为,因为媒体是广告渠道发布平台,对媒体来说,工商总局的力量是相对微弱的,可能像广电总局对电视有直接的行政管理,像广电总局出面,我认为是在我们目前工商总局作为主体可能存在着薄弱的阶段,我觉得是一种应急的行为。像目前这种形式其实我是认同的,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加强对媒体这个层面的控制,然后真正的使得这个法规产生更好的效果。但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反思一个问题,为什么这么多年我们对于广告,尤其医疗药品广告有非常多的规定,而到现在还屡禁不止,这种根源有法规的问题,有执行的问题,可能还有目前媒体的一些结构。媒体竞争环境越来越残酷,媒体要生存,其实我们看到很多的广告出现在弱势的媒体上,就是这些媒体没有办法生存,可能它就铤而走险,这样一些根本性的问题不解决的话,真正有效的医疗药品广告不能光通过运动式的管理,我觉得还必须要有一个行政框架,以及法律框架,整个结构调整以后才能更好的解决。

主持人:

谢谢陈教授。陈教授刚才说到了一个治,是广电总领头,他认为是一个应急之策。我给您的问题就是说,如果说是一个长远之策的话,是不是应该加强国家工商总局对于广告的监管力度,而不是说出事了以后,看到这个问题这么多,我先卡你出口这一关,因为我们知道洪水如果你只是堵不去疏,最后它可以不从你这儿走,可以从其他地方走。

王锡锌:

没错,这次主要是一个专项治理,因为它涉及到广播电视媒体,所以广播电视媒体的监管部门是广电总局,当然我们还有平面媒体,新闻出版总署可能就是一个主要的监管,因为广告里面涉及到几个主题,一个是经营者,还有发布者,还有广告主,企业是广告公司,我们最后争端就是一个平台,比如电台、电视台、媒体,其实在广播电视这一块,当然广电总局它是必需的,像药品医疗又涉及到其他监管部门,比如药监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所以这一次是五部们,这暴露出一个问题,那就是说我们的广告监管是多头多部门执法。不是一个工商总局就能够管好的。

主持人:

您看刚才我们说到了这次专项治理,专门就是广播电视,但是我们不妨来看一下2008年上半年虚假广告违法案件的构成比例,我们说到的这个电视广告违法的案件只占到17.3%,而大头是虚假印刷品广告,22.7%,还有户外广告、网络广告,这还要分而治之吗?难道说专项治理要分别针对这些不同的广告媒体方式分门别类的进行专项治理吗?

王锡锌:

这是风暴式执法的一个典型特征,其实我们看到一些数字,平面媒体的违法虚假的广告应该说情形是同样严重的,比如我给你看一个数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2005年1到7月份平面媒体有181份报纸发布药品广告进行监测,结果发现违法药品发布的广告占到91.3%。同一时期,药监局对于113家平面媒体包括报纸和杂志发布的1608份医疗器械的广告进行监测,发现有1576项广告是违法的,违法率是98%。所以我想我们这一部分广播电台、电视台这一块要去治理,但是的确违法虚假误导性的广告治理,它是一个系统工程。小广告现在是一个社会的祸害,整个这一块的治理的确是需要部门拿出一个统率性的方案,放弃那种运动式的、风暴式的思维。

主持人:

演员也好,名人也好,做医疗还有健康类的节目是个新鲜事物,但是对于名人做广告,的确是一个老现象了,我们来看一下。

(播放短片) 解说:

自从1989年三九胃泰广告首开名人广告先河以来,到现在20年过去了,我国名人做广告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然而我国的名人广告市场就如同现在整个广告市场一样,鱼龙混杂,失于规范,违法名人广告时有所见。对此,早有专家指出,从1994年开始实施的广告法已经远远落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急需修改,应该将形象代言人作为广告的重要参与人,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一并纳入广告法规中。

邱宝昌(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是不是能够把广告演员作为广告经营者并列作为主体来承担责任,如果是这样的话,广告演员可能就要考虑到他的一种成本问题,尽管有一百万的广告收入,那么如果一旦发布虚假广告,造成的民事责任是更大的,那可能赔得倾家荡产。

解说:

然而现实中却是,如果发现虚假广告,广告名人不需要负担任何法律责任,充其量就是降低了公信度而已,正是由于存在这样的法律空白,曾经有律师给全国人大写信建议修改广告法,规定为伪劣产品代言的明星还必须承担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

事实上在很多欧美国家都把名人代言看成了正言广告和民事担保,一旦构成虚假宣传,消费者是可以向明星索赔的,美国更是要求做广告的形象代言人必须是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实就要处以重罚,而且对美国明星来说,他们轻易不会代言美容产品,保健品和药物类广告,以免惹上不必要的麻烦。在英国,医药、保健、治疗、营养和食品添加剂五大类广告中,则被明令禁止不得出现名人。在法国,一位电视主持人曾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

面对越来越多的名人广告,媒体和专家也一直在呼吁我们的消费者要理性,许多力图推出新产品的中国厂商正是看准了追星族的狂热,才肯大笔撒钱,聘请明星代言,而西欧国家的市场一般来说比较成熟,买家都比较理性,并非一张明星代言人的脸孔便能让他们头脑发热,在这样的消费风气之下,欧洲的厂商也不太容易花重金聘请明星做广告。

这次的禁令能否起到效果,还有待时间观察,而我们希望这道紧箍咒能真正起到约束的作用。

主持人:

我们说这么多年了,一直说名人做广告的问题,我们也打假打了很多年,为什么还有人信?

王锡锌:

我觉得从我们每个人的角度来说,名人效应只是一个程度问题,我们都会相信,也正是因为这样一个名人效应,所以广告商也好,广告主也好,把名人当做广告市场的稀缺资源。

主持人:

我们再说监管部门,这么多年部门规章也好,还有法规也好,出了不少,但是这个问题一直就是说你摁下葫芦起了瓢,您分析什么原因?

王锡锌:

如果我们仅仅就名人做广告这一块来看,我想主要的原因是法律的规定,不论是你怎么样迅速出台了规定,都是在现实的后面,现实中我们讲的许多广告的创意越来越技巧化,越来越有技术含量,比如说你要求明星做代言人,必须要自己使用过,但有的广告就可以说谁用谁知道,它恰好就绕开了你在法律上的规则规定,我觉得名人做广告我想在制度上必须要建立这么几个要素,第一,要求他必须真实诚信,应该把你的广告代言算作一种担保和一种证言,出现虚假和夸大的时候,必须要承担连带责任,不仅仅是法律上或者是道义上对它的谴责,而是侵权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机制的谴责。

第13篇:浅谈新闻界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现状以及应对措施

浅谈新闻界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现状以及应对措施

众所周知,新闻记者具有相当大的权利,曾被称为“无冕之王”。社会上流传的一些戏谑之言,如“一怕官,二怕记者”、“防火防盗防记者” 等都道出了记者在社会地位上的特殊。新闻记者是党和人民的耳目和喉舌,而同时记者也有相当大的责任。在社会上记者的很多言辞文章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受众的引导是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的,甚至可以说是引导着整个社会形势的发展。记者如果没有认清自己的角色,纯粹为了贪图扬名立万、谋取私利,那么这个社会将暗无天日。

在当今社会,有很多的潜规则之说。在记者行业也不乏这样的规则。现在社会上闹得比较热的就是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所谓有偿新闻,就是凡在采访中直接或间接获得了采访对象的好处(包括金钱、礼品、招工招干、入学旅游、娱乐、餐饮等)并撰写出稿件或制作出节目公开发表或播出,不论其稿件或节目是否具有新闻价值,均可视为有偿新闻行为。而虚假新闻是指未能真实反映客观事物本来面貌,带有虚假成分的报道。凡虚假新闻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新闻报道者离开新闻赖以产生和依存的客观事实,任意凭着个人的主观愿望或依据他人的意志去报道新闻。

但是无论是虚假新闻,还是有偿新闻,他们的出现都对社会造成不可忽视的危害,严重地损毁了媒体在公众中的形象,导致传媒新闻 职业道德的滑坡。在虚假新闻和有偿新闻中,社会上有很多的看法。 一种人认为,有偿新闻中一部分是虚假报道,一部分是真实报道,即新闻本身就极具有新闻价值,只是由于记者拿了“红包”使之变成了有偿新闻,这种有偿新闻并非虚假报道。

另一种人认为,有偿新闻中都是虚假报道。虽然极少数新闻具有新闻价值,但由于记者将“红包”拿在手中致使其“手下留情”,玷污了新闻的真实性。

在2005年的一次对从业两年以上的新闻工作者社会调查中,一共发放了100份调查问卷,在对结果进行抽样分析发现:

1.在采访中直接或间接获得了采访对象好处的记者占94.3%;

2.因直接或间接获得了采访对象的好处而有意美化过新闻的记者占81.2%;

3.因为直接或间接获得了采访对象的好处而有意片面报道新闻的记者占73.6%;

4.对批评性新闻,因获取“红包”而不进行报道的记者占24.3%;

5.拒绝红包而进行批评报道的记者占19.5%。

从以上的数据和陈述中我们惊奇地发现:虽然收受“红包”的记者高达94.3%,但是其数额并不高(例如,繁峙矿难中记者受贿事件折合金额不过万余元),但为什么会引起国家的高度关注,并在全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这就需要反思新闻伦理,回归媒介社会本位角色。 我们在大一的新闻概论的时候就明晓,真实是新闻的第一生命,有偿新闻很难做到客观真实地报道新闻。这里虚假报道的动因就是片面追求金钱的恶果。例如,一些新闻媒体为了片面的追求发行量、追求收视率,不惜刊登直接制造的“虚假新闻”。很多杂志社每年都评出当年的十大“虚假新闻”,这些假新闻真是耸人听闻。譬如说2001年的十大假新闻有:上海要建高300层住10万人的摩天大楼;广西的高考状元沦为劫匪。2007年7月8日,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透明度》栏目播出了题为《纸做的包子》的虚假新闻,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经北京市公安部门调查,发现该新闻是该栏目组临时人员訾某自带肉馅、面粉和纸箱,由外来人员卫某将纸箱经水浸泡后掺入肉馅,制成包子。訾某用DV拍制、编辑,并用欺诈手段获得播出。在这起事件中,新闻工作者追逐名利,铤而走险,制作虚假新闻,造成极端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也大大地损毁了媒体在舆论大众中的公信力等等。新闻记者在追求金钱或者是名利的过程中迷失了方向,用自己最为宝贵的职业操守———社会的公信力为代价谋取金钱权利。

如果新闻传媒向社会发布虚假信息,可能造成的后果是无法估量的。在社会政治方面,会使新闻工作失信于广大读者,读者有理由怀疑其他报道的真实性,甚至会进而怀疑那些真正的舆论监督报道;在经济活动方面,则会扰乱视听、败坏秩序。甚至,报道对象会据此认定传媒是可以被收买的,一旦如此,少数人的甘心堕落会使正派的新闻同行无故蒙辱。

追根溯源,总结新闻职业道德的滑坡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 社会价值发生了偏差

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情况下,拜金主义、惟利是图腐蚀着人们的道德体系,甚至侵蚀了新闻工作者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在这个物欲横流的世界,面对金钱和物质的诱惑,某些新闻工作者没能守住最后的底线,沦为金钱和物质的奴隶,放弃了作为新闻工作者的原则。

第二 法律制度的缺失

目前对于新闻工作者行为的规范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保密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中,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新闻法。法律制度不健全,新闻立法困难重重,跟不上时代的步伐,让社会上的投机倒把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甚至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以身试法。

第三 媒介新闻职业道德教育不到位

近年来,用人机制在不断改革,临时跨用人员的现象普遍存在。但为了节约成本,用人单位临时聘用人员采用只使用、不培养的形式,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未能得到很好的贯彻。于是,造成新闻工作者素质的良莠不齐,以及职业道德的严重滑坡。有句话说得好“有才无德是危险品”。这样的用人模式无疑是在放火自焚,引火烧身,无疑给新闻领域增添了危险系数。 第四 舆论大众

当今社会大众面对媒体时,自我道德水平不够高,自我权利保护意识不强,甚至一些弱势群体还把记者当成官,出现半路拦住记者喊冤的尴尬事情。有些记者便忘乎所以地把自己放到了“官”的位置上。外出采访时,摆“官”架子,动辄对他人发号师令;更有甚者,以“权”谋私,为达到自己的私欲,不惜触犯刑律。

就我国而言,新闻工作者是党 和国家的喉舌,无论是什么方面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个不可忽视。我觉得这就需要对症下药,就出现的突出问题提出可行的方案。那么,应该如何去提高媒体的新闻职业道德水平呢?

1、新闻工作者自身建设

新闻工作者应该明晰自己的角色定位,坚守自己的岗位。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有为新闻事业献身的伟大理想。抵制不良价值观对自己的腐蚀,努力地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遵守宪法和法律制度。并且,要坚持“社会责任论”,“新闻专业主义”,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加强调查研究,不弄虚作假、歪曲事实。同时,新闻工作者要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不被糖衣炮弹击垮。美国现代新闻之父普利策概括得相当精辟:“只有最高尚的理想,最严谨追求真理的渴望,最正确丰富的知识,以及最忠诚的道德责任感,才能将新闻事业从商业利益的臣属、自私自利的追求、以及社会利益的敌对上拯救出来。”

2、法制建设

我国目前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偏重于相对抽象的职业道德原则的概括,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职业规范的细致约定。因而要进行细分,以制定具体的、可感知和可执行的规范条文。让新闻工作有法可依,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提升自己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进行新闻活动。在其他各项新闻法规方面,政府和相关部门也要加强新闻立法,以法律手段来对新闻活动进行必要的约束和正确的引导。

3、媒体机制自身建设

要想有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新闻从业人员队伍,媒体领导者自身应完善把关制度,拒绝腐败的领导。身负把关责任的领导者,对于报道的内容决不能轻易放行,应认真审核,履行必须的程序,再传播给人民大众。其次在用人制度上,领导者应尽量完善人才纳入机制,对人才的纳入进行严格的考核,尤其是在新闻职业道德方面的把关。在传媒的入门门槛这一关,保证整体技能素质和道德素质的高水平。再次,在记者、编辑的工作中,应确定分明的赏罚制度,使他们在新闻活动中不偏离正确的轨道,在正确的轨道上进行创新,为新闻事业而努力。

4、舆论大众 当代人生活在信息过剩的时代,由于懒惰没有精力对新闻事件进行分析,而宁愿接受现成的分析评论。在以前人们曾认为“吃人家嚼剩过的馍馍没有味道”,不愿意单线条地接受现有观点,甚至怀着置疑的心态。而当代大多数人却是甘愿“吃人家嚼剩的馍”,甘愿接受眼前出现的资料新闻等,甚至对虚假的观点或事实比对真实的新闻更有兴趣。这真是令人匪夷所思。当然,这样的作风也助长了虚假新闻的出现,助长了新闻工作者新闻职业道德的缺失,加快了传媒职业道德的滑坡。

总而言之,这就要求社会大众转变既成的思维模式,加强对媒体的监督力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在面对媒体时,把自己当作媒体的“把关人”。当舆论大众的思想觉悟提高了,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传媒的自身职业道德建设才能更彻底、更完善。

虚假新闻和有偿新闻就像是身体的毒瘤一样残留在社会,要想好好的根除不仅仅是靠外界的制约,还要靠新闻工作者自身职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只有内外双方都可以“和睦相处”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和谐。

第14篇:资料:中华新闻报曝光虚假新闻引发社会强烈反响

2009年03月24日 13:53:36来源:中华新闻报

中华新闻报曝光虚假新闻引发社会强烈反响

一致呼吁清除假新闻媒体监督法规健全双管齐下

3月18日,中华新闻报在头版头条刊发了本报记者文章《深海围“鲨”、猎“鲨”行动系严重造假新闻,华西都市报、青岛早报疏于核实受处罚》。文章发表后,引起强烈反响。国内外各大报纸、广播、电视以及网络媒体或转载、或摘编,纷纷发表时评,强烈谴责“假新闻”的制造者;网络论坛的网民呼声也此起彼伏,更有读者直接致电本报社,他们都表示,支持新闻打假,希望政府相关部门从严从重,严打“假新闻”。

曝光假新闻各大媒体反响强烈

3月18日当天,中央电视台早间新闻节目《朝闻天下》以读报的形式,转发本报文章并配以主播评论。其实,早前一点时间,新华网、人民网、新浪、搜狐、网易以及央视网、凤凰网等各大主流媒体和商业门户网站都以新兴媒体的快速优势在当天凌晨就率先转载了该文,它们在各自版面的主要位置,统一使用标题为《炮制护航假新闻者被终身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随后,各地方主流媒体、网站都纷纷予以转载,新加坡《联合早报》、香港《大公报》、台湾《中国时报》等境外大批中文报纸、网站也于当天转文。稍晚一点时间至次日,各大媒体还就此事发表评论员文章,共同声讨造假,他们都称,“假新闻”令新闻界蒙羞。声讨假新闻各大媒体旗帜鲜明

3月19日,《中国青年报》发表署名为谢昱航的文章《从造假者的大胆看我们新闻消费的质量》。

该文在援引摘编本报报道相关内容后,作者惊叹:“不得不惊叹造假者的胆量。我海军索马里海域护航,是重要的政治军事事件,自然引人关注,再加上有别于其他媒体报道的猎奇性情节,当然更吸引人。难怪各大网站争相重点推出这则假报道。”随后,文章大声问责:“造假胆量,是突然产生的吗?这样肆无忌惮地造假,难道没有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文章分析说,媒体是有把关人的。把关人重要职责之一,是确保新闻的真实性。一开始,编辑对海军护航的假新闻也有怀疑,但是仅凭作者的口头保证,这种怀疑就被打消了。编辑的质疑之所以这么轻易终止,除了受以前没出事的经验影响外,肯定也与他们追求哄动新闻的急切心理有关。这种心态,削减了编辑人员的质疑精神和认真态度。

文章中,作者为这样易于求证的“假新闻”却没有能够查实而扼腕叹息,为这样的“假新闻”影响我们对世界的认知、影响我们的思维方式的慢性伤害而大声疾呼:媒体竞争,不应该只看商业,而应该更注重高效和优质。

3月21日,上海《新民晚报》发表署名杨涛的评论文章《扼制造假关键在提高违法成本》。文章一开始便援引最近的浙大“贺海波论文造假事件”和本报报道的护航“假新闻”事件,发问“造假为何这么多?”

文章分析说,造假的成因很多,但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在于法治的不健全,致使造假者付出极低的成本,却可能获得成百倍的利润。文章以食品制造、学术造假案以及政界、新闻界的“造假”为例,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学习国外一些做法,即:加大法治,向造假者开火,不仅仅是“假一罚十”甚至是要“假一罚百”。无论是在学术领域,在政绩上,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要加大打击力度,要让造假者颗粒无收、倾家荡产。造假者一旦被发现,不仅要面对社会舆论的压力,更要接受法律严惩,需要承担的成本之高,令造假者心惊胆寒,绝对“下不为例”。

3月23日,《新华每日电讯》结合刚刚结束的两会上,代表委员对于“假新闻”的强烈反应,

发表综述文章《网络假新闻多,是缺少竞争所致?》,文章分析了国内以网络传播方式为主的“假新闻”的成因和危害,提出应该立法规范。文章援引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列席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时表示,今年将坚决打击假冒记者以及他们所炮制的假新闻。南京日报属下新闻网站龙虎网则于3月18日发表题为《造护航假新闻者被罚 “说好话”假新闻同样要严惩》的评论文章。

文章开篇指出:《华西都市报》和《青岛早报》的“长篇纪实报道”《剑指黄金水道——中国海军索马里护航》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说好话”的假新闻。但假的就是假的,哪怕是歌功颂德的“正面报道”!

文章说,前几天的全国政协会议上,倪萍、姜昆等一大批文化界的政协委员对某些媒体发起“攻击”,成了政协会上的“另类新闻”。他们的声讨目标都是某些媒体未经采访,从不核实,便擅自刊发人物专访类文章及其各种个人八卦小道消息。文章分析,这样的事情屡出不鲜,最终却都不了了之,实在令人叹息,究其原因,很大程度是因为有些造假确实“都是说好话”,似乎并未侵害他人的名誉,告他什么呢?于是,客观上便是宽容纵容,为虎作伥,导致虚假新闻报道没完没了,无休无止,传媒的公信力遭受莫大的损伤!

文章最后指出:从为名人“说好话”到为“海军护航”“说好话”,无论如何,这都是造假,最终受害的还是我们的传媒公信力,我们社会的诚信体系。打击“假新闻”,我们为此鼓掌喝彩!对任何虚假新闻炮制者严惩不贷,时不我待!

抨击假新闻网民声音不容忽视

网络网民言论一向多激情而略少思考,多偏激而略缺理性,然而,对于此次的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打假新闻措施,网民却一致叫好,并且呼吁我们的相关部门应该多多打假,力度也要加大。

新浪网友:行骗令人深恶痛绝,但却屡屡有人得逞,说明什么问题呢?打击的力度太小,实际上,只有出重拳,才能和谐稳定。包括假冒伪劣、腐败等,打击太软,成本低,有得赚,就会有人铤而走险。

搜狐网友:从纸包子到华南虎,假新闻实在可恶。这一次政府做得很好,但还是打得太轻。强烈建议严惩,并请国家立法跟进。

网易网友:护航也出假新闻,军事报道岂可儿戏?一个社会自由撰稿人有什么权利新闻采访报道;涉及军事行动,报社把关部门缺失原因何在;为何事情过去很久才被曝光。

腾讯网友:假新闻泛滥,为什么一直没人管?而且管了最后要么就是不了了之,要么就是临时聘用工被解聘开除。希望国家相关部门不仅在新闻打架上要加重力度,同样也在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其他行业多做几件这么漂亮的事情。

人民网友:打假新闻,打假记者,减少垃圾信息污染,还我们一个真实干净的新闻环境。只有这样,人民才会更加信任媒体、信赖政府,中国的言论自由才有立身之本,中国的民主化进程会更加良性健康发展。

清除假新闻媒体监督法规健全不可或缺

与此同时,文章发表后,自3月18日至今,中华新闻报社一部对外公开电话也被诸多读者打爆。大多数读者来电表示支持,并希望中华新闻报作为中国记协主管报纸,应该担当起记者队伍建设与监督作用,多多打假新闻,打假记者,让人民看到真正的新闻,体会到媒体的正义力量。

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假新闻”及其制造者,狠抓处理严重失职的部分见利忘义、丧失新闻原则、背弃新闻规律的媒体,还人民一个健康、纯净的信息舆论环境,这是我们建设更加透明开放的民主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人民呼声。这一次“护航假新闻”的相关处理彰显了国家有关部门鞭挞、制止虚假新闻报道的决心,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和示范。据本报悉,新闻出版总署将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虚假新闻的治理力度,完善问责制度。有关部门负责人

表示,完善问责制度是遏制虚假、失实报道的重要手段,新闻出版总署近期将出台规范性文件坚决制止虚假新闻的泛滥,同时建立不良从业人员数据库。(记者 姚志峰)

《华西都市报》登有关我护航编队假新闻被查处

2009年03月09日 08:14:33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日前,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刊登有关我护航编队虚假新闻的《华西都市报》、《青岛早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3万元等行政处罚。两报社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辞退或停职等处理。2009年1月18日、19日,《华西都市报》、《青岛早报》刊登了题为《深海围“鲨”》、《猎鲨行动》(《“海口”猎“鲨”》)等有关我舰艇编队索马里护航情况的稿件。其中,《青岛早报》所登稿件系从《华西都市报》购买。以上稿件均为社会自由撰稿人个人杜撰。两报未遵守《关于加强军事新闻宣传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擅自刊登军事新闻,也未按照《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对稿件严格把关,致使虚假报道见报,并经网络转载、改编后在国内外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

对于以上虚假报道,新闻出版总署要求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对相关媒体和责任人做出处理。2009年2月20日,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对《华西都市报》给予警告、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责成其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整顿,并在全省给予通报批评。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对《青岛早报》给予警告、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责成其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整改,在全省给予通报批评。目前,《华西都市报》、《青岛早报》分别刊发了更正致歉声明,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辞退、停职等处理。

目前,新闻出版总署已将这起虚假新闻列入失实报道案例予以通报,并要求主管单位对《华西都市报》、《青岛早报》加强监管。杜撰该虚假新闻的社会自由撰稿人将被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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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昱航:从造假者的大胆看我们新闻消费的质量

2009年03月19日 09:00:33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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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制护航假新闻者被终身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上月,一条关于我海军护航编队的爆炸性“新闻”出现在各大网站上,文章称:1月15日,我海军在索马里海域实施护航任务的三艘战舰遭到“不明国籍的潜艇”跟踪,并最终在曼德海峡西海岸成功将其逼出水面。经有关部门查实,这是一条不折不扣的假新闻。如今,假新闻的造假者已被列入新闻从业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终身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中国新闻出版报》3月18日)

不得不惊叹造假者的胆量。我海军索马里海域护航,是重要的政治军事事件,自然引人关注,再加上有别于其他媒体报道的猎奇性情节,当然更吸引人。难怪各大网站争

相重点推出这则假报道。

造假胆量,是突然产生的吗?这样肆无忌惮地造假,难道没有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按常理,势必是曾经造假却安然无事,于是胆量越来越大,以致到无所顾忌的地步。以前造假之所以没出事,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或是造假不是非常恶劣,或拼拼凑凑、裁裁剪剪,虽属闭门炮制但基本事实没问题;或是因为各种报道信息大多,假信息被掩盖,没引起多大注意;或是事件影响不大,没多少人去较真。

这样去推测,我们以前看了多少假新闻?假新闻对人的影响,不会像假药假食品一样明显伤害人体,但假新闻影响我们对世界的认知,影响我们的思维方式,这是慢性伤害。每年评选的十大假新闻,产生的基数到底有多大?

媒体是有把关人的。把关人重要职责之一,是确保新闻的真实性。一开始,编辑对海军护航的假新闻也有怀疑,但是仅凭作者的口头保证,这种怀疑就被打消了。编辑的质疑之所以这么轻易终止,除了受以前没出事的经验影响外,肯定也与他们追求哄动新闻的急切心理有关。这种心态,削减了编辑人员的质疑精神和认真态度。

近几年我国传媒业发展迅猛,媒体数量增加很快。媒体多,需要信息资源多,这为新闻造假提供了空间。有些媒体自身的新闻产品生产能力不足,只得借助其他社会力量,这为媒体自身增加了风险。关于海军护航的假新闻,出自自由撰稿人之手,按理,这种新闻的真实性是好判断和求证的。可编辑没有查实,除了不想失去一次报道独家新闻的机会,自身的报道条件有限也是重要原因。

媒体竞争是好事,竞争产生高效和优质。在那些竞争很充分的国家和地区,一条假新闻可能影响一家媒体的生存和发展。但在目前我们的媒体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下,媒体产业的进出都不是完全市场化,我们能看到媒体行业的竞争,但被淘汰者却并不多。即使有停刊的,也多是因为其他原因,而非竞争失利。如此竞争的后果,可能不是优胜劣汰,而是假新闻泛滥。(作者:谢昱航)

第15篇:虚假宣传定性

工商部门该用何法查处“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电信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均有涉及,但因其处罚部门不同、处罚标准各异,导致在实务操作中见仁见智,用什么“法”的都有。那么在何种情况下,适用何法,才是“适用法律正确”?

一、“虚假宣传”的界定

按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虚假宣传”是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通常也称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虚假的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分为两类:一类是虚假宣传,一类是引人误解的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商品或服务的宣传内容与商品或服务的客观情况不符。如将非获奖产品宣传为获奖产品。引人误解的宣传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宣传。如某家具店的广告称“本店销售意大利聚酯漆家具”,消费者一般理解为销售的是意大利家具,而实际上是使用了意大利聚酯漆的家具。虚假宣传的判断标准是以客观事实为认定标准,其宣传内容必定是假的、不实的。而引人误解的宣传是以消费者、用户的主观判断为标准,即使宣传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却产生了引人误解后果,仍然是违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概念包含了虚假宣传的形式、虚假宣传的内容、虚假宣传的法律特征、虚假宣传认定的条件、虚假宣传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7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了虚假宣传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该司法解释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该司法解释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有三条:经营者对产品做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均可认定为虚假宣传。

二、虚假宣传与虚假广告的区分

1、虚假宣传。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从法律规定看,这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经营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和经营者利用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

“广告”的含义有多种,我国1994年公布的《广告法》中所称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其它方法”是指广告以外的方法,其他方法有哪些,竞争法中未作明确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所称其他方法包括下列行为:

1、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2、现场虚假的演示和说明;

3、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

4、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者解释;

5、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作虚假的宣传报道。

2、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广告的宣传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特点主要是利用了宣传媒介,既包括大众传播媒介,如报纸、电视、杂志、广播等,也包括委托他人代办的媒介,如广告牌、霓虹灯、票证、宣传册等等。

虚假广告的判断标准,应根据接受广告的人的理解,而不是根据广告制作者或发布者的理解,一般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缺乏仔细分析广告内容的注意力,只是以普通注意所得到的印象作为选购的基础,故应当以一般购买人的注意力作为认定标准。一般购买人又为什么样的人,不同的人,因其所受教育程度不同、职业不同、社会经验不同等,对同一项事物的理解不可能完全相同,只要会使消费者中的少部分人产生误解,就应当判定其广告为虚假广告。

3、二者关系。

虚假宣传行为涵盖了包括广告行为在内的所有的宣传行为。也就是说,虚假宣传行为不只是广告,也包括其他形式,如商品信息发布会、展销会、散发产品说明书等广告形式和商品包装、标签以外的宣传形式。

另外,还有 “虚假表示”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四)项规定的虚假表示行为,是指在商品及其包装上对商品标识作虚假标注。“虚假标注”问题。虚假标注是《产品质量法》中的一个概念。是指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虚假表示”、“虚假标注”,其外延小于虚假广告,更小于虚假宣传。

三、虚假宣传的法律适用

先看个案例:2005年11月16日,创业公司在某报上发布的食品广告中使用了未经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广告用语,广告费1400 元。某市工商局立案调查,以创业公司发布的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为由,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创业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是,对广告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广告法。《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观点认为,前者制定时间晚于后者,应适用前者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者系法条竞合,行政机关有选择适用的权力,适用后者处罚并无不当。

法院经审理认为,应适用《广告法》。理由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该款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有关广告活动的特别规定。该法第二十四条是对违反该款规定的罚则。同时,《广告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该条则是对广告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别规定。而该法第三十七条中的“本法规定” 显然包括了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广告法》对利用广告虚假宣传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也制定了罚则,但处罚的标准却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一致。从性质上看,这两部法律对利用广告虚假宣传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分别属于各自调整范围内的特别规定,难以“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来选择适用。同时,由于这两部法律调整的范围不同,也难以“新规定优于旧规定”来选择适用。

相对于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讲,1995年的《广告法》属新法。立法者在制定广告法时就已经对新旧规定不一致应如何适用表明了态度。《广告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可见,《广告法》立法时已作出凡与《广告法》规定不一致的均以广告法内容为准的强制性规定。而没有授予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这种规定是关于《广告法》本身适用的特别规定,具有优先于其他任何旧法规定适用的效力;同时,对该条中的“法律”应理解为所有涉及广告内容的法律条款,而非广告单行法律。否则,这一条款就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广告法》施行前国家并未制定过任何有关广告的单行法律。因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对广告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均有规定且不一致的情况下,应适用《广告法》。

笔者认为,适用《广告法》还有另外两个理由。其一,虚假宣传无论是通过虚假广告还是通过虚假标注等方式来实现,在性质上都是一样的,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加以区分,是由于立法造成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其调整范围不一样,立法的角度不一样。《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所有的经营行为予以调整,其范围最宽,被称为经济宪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特别法有规定的,应适用特别规定。其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过罚相当”原则)对虚假宣传行为如果按《反不正当竞争法》,至少要处以1万元的罚款,显然有些离谱,甚至荒谬。比如,有人通过虚假宣传售出了几箱酒,货值也不过三百五百元,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公正吗?另外,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解释,可以作为佐证。《关于商品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173号)规定“商品包装中,除该类商品国家标准要求必须标注的事项外的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可以适用《广告法》规定进行规范和监管。”

四、法律适用的特殊情形

通过以上分析,查处“虚假宣传”应该适用何法,已有明确结论,但是,也有例外。

(一)行政处罚的转致适用

1、《反法》第21条第1款对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即“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处罚。……。”

2、《反法》第21条第1款,“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3、《消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转致适用的限制

1、转致适用《质量法》的局限性。转致适用《质量法》是有局限性的,因为《反法》中的商品包括服务,而且商品不但包括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而且还包括未经加工的商品(如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而《质量法》中的产品仅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当经营者对“产品”之外的“商品”作《反法》第5条第4项的虚假表示时,如对商品房、农副产品以及营利性服务的质量作虚假表示的,就无法根据《质量法》予以处罚。

2、转致适用《消法》第50条的规定问题。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克服转致适用《质量法》的局限性的一个较好的选择,是转致适用《消法》第50条的规定。《消法》第50条的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仿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了,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该规定显然对《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调整范围之外的有关行为设定了补充性行政处罚。不能使用《质量法》的虚假表示行为,完全可以由工商部门依据《消法》第50条所设定的处罚进行处罚。因为《消法》中的“商品与服务”与《反法》中的“商品与服务”完全一致。

五、管辖权的划分

管辖权的划分,也就是由哪个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查处权。我国法律法规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领域,制定有不同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均设定有不同的执法主体。按照《立法法》关于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定,如果对特定的“虚假宣传”行为特别法设定有特定的执法主体,那么应由其查处。否则,应由工商部门查处。比如,涉及价格的虚假宣传行为,应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据《价格法》查处;涉及电信的虚假宣传行为,应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电信条例》查处。另外,为保证法律之间的有机衔接,我国法律中通常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的规定,这也为法律适用(管辖权、法律条款)指明了方向。

六、两点体会

1、《反法》是一部兜底性的法律,只有在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得以使用。而在我们工商系统,受传统思维和法律知识欠缺的影响,很多单位办案都喜欢用该法作为处罚依据(简单又罚款额度大),这是违背立法本意的。

2、真理不辩不明,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针对不同部门法律之间的法条冲突,《立法法》原则上都作了规定。而对于使用法律时可能存在的疑难问题,各个部门法中也有相应的适用规定。

第16篇:虚假的好

“虚假”的好

喧哗的世界里,我去哪里寻找一片可以安心的静土;虚伪的社会,谁又会为之倾尽自己所有的真心、真情。不求回报,而两者安好,但我相信仍有“虚假的好”。

脚步太快了,我无法从共同出发被你狠狠抛下之后再追上你了,你的背影与我的视线范围又是那么的遥远。我努力的追赶、努力的追赶,可每一次总是,我,遍体鳞伤,却仍未见踪迹。我起初认为你是在和我开玩笑,认为你还是会和我一样我们共同前进,共同斩荆棘、劈波浪、迎风雨、顶烈阳;起初我认为你会和我一样,一定会,即使我们有出现哪里不适也会停下脚步,相互搀扶,挽起臂膀;起初我认为你会和我一样,一定会一样,我们共同到达某个终点或完成某个目标抵达某个海港,我们便热烈拥抱,共同品味赤诚之泪,那世间最至真至热之物。但是慢慢地我发现我有点力不从心,也不会去怀疑什么,只是感觉我们本应该放慢脚步行走的时候,你偏要急速前行,为此你还卷起袖衫,破口大嚷。你还说这样才能好好欣赏路旁的风景。然而我并不能猜出前方到底有什么然你如此匆忙,我只好说“哦,是吧,好吧!”可是渐渐地那五个字三个语气便成为了我的口头禅。谁能明了,其实我也不想,更难以说出口,我好怀念那最初的梦想。

是什么让你变得如此心肠,是什么让你眼里暗淡无光,是什么让你弃义从利?我又何去何想。“微斯人,吾谁与归”在今天我吟唱古人的哀伤;“吾与点也”又让我日夜幻想,那位真正的可诉心肠。这样的你,让我怎样待你如初,怎样视你如目。君不见吾之涟涟泪汤汤,终日酒穿肠;君不晓吾之旦旦心惶惶,企盼如初佸。我不想失去你,毕竟这么久我们共同走过,哪怕每次都如你心愿,走东闯西,又返回原地,继续前行,我也毫无怨言。可你偏要说我们撑了好久却输给了天长地久。我不知道为什么会这样,是大家都这样了你不得不改变,还是„„又让我如何猜想。从此以后你一人前行留给了我一段难以再有勇气去回想的记忆。可逆也许并不知道在你的脚印后面总是留有我的印记,只是你一直低头走,不肯回头,又仿佛亟待„„

我问你走过的路旁的花草,到底是什么将我们变成这样。我无法接受,接受这样的回答:你,的步调慢慢快快根本不顾他的位置他的情况,可是你明白为什么我会那样吗,,慢时我们需要调整步伐,调整呼吸,因为这一段路我们必须慢行,你根本不知道前方多少沟沟坎坎,你只是在按照你的步伐前进;快时我们鄙俗一鼓作气,那平坦的道路我们需要快速前进不能迟缓,你却偏要绣脚踱行。我看得出来你一人行的结果,道路上到处都是沉下去的脚廓,几处留有血迹。我真的不想让那句话在心里回荡,那句花草告诉我的你的原话:我不是真的想踩着你的头往上爬,我也没办法,他踩我,我踩你,踩来踩去大家也就习惯了。我不踩你,我就会掉下去。我真的高兴往上爬的人是我,被踩的扁扁的人是你。我的心从此绝望了,再也不能重新找回我们最初的梦想,喊出最响亮的口号。

鱼龙曼衍,变化多端,事实就是这样,到现在我才明白,世界上的好都是虚假的,但我仍相信有“虚假”的好。至少这种“虚假”的好我是真心的,此虚假非彼虚假。世界开始为了他自己的美丽而疯狂得进行着丑陋的美容,穿着不合身的华丽外衣,招摇过市。一个效尤一个,一群效尤一群,最后成为了一种擦洗不下去的颜色,流淌着各种致命的毒液,侵蚀着一代又一代。渐渐地我明白了那种“不足为外人道也”的恐慌;那种“竹杖芒鞋轻似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的乐观;那种“士为知己者死,女为悦己者容”的大气;那种“举世混浊而我独清,众人皆醉而我独醒”的无奈;那种“携手从归去,无泪与君倾”的苦楚。渐渐地我们都会明白了我们没有明白的那些东西,为何那泻了一地的水银能腐蚀整个人性的心。渐渐地迷茫的选择了隐退,渐渐地迷茫的选择了逐流,只是时间的问题,只是虚假不虚假的的问题。

生命中,不断的有人离开或进入,于是看见的看不见了,记住的遗忘了。生命中,不断的有得到和失去,于是看不见的看见了,遗忘的记住了。只是时间的问题,只是虚假不虚假的问题。

第17篇:报告虚假判断

涂料质检报告中标志、符号的含义

一、计量认证标志

这是做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最起码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这种考核称为计量认证。计量认证是我国通过计量立法,对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实验室)进行强制考核的一种手段,也可以说是具有中国特点的政府对实验室的强制认可。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提供的数据,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可按证书上所限定的检验项目,在其产品检验报告上使用计量认证标志,标志由CMA三个英文字母形成的图形和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书编号两部分组成。CMA分别由英文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三个词的第一个大写字母组成,意为\"中国质量认证\"。省级以下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证书编号为()量认(省)字()号;国家级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证书编号为()量认(国)字()号。图例如下:

()认(国)字()号或()量认(省)字()号

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合格符号

该标志分为省级和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任务。凡考核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在其发出的考核合格范围内的检验报告上及有关工作文件上使用统一的考核合格符号。印有考核合格符号的检验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

考核合格符号由CAL三个英文字母形成的图形和检验机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两部分组成。CAL分别是\"中国考核合格检验实验室\"相应英文单词(China Accredited Laboratory)的字头,证书编号是省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技监监函(1994)04号文向其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颁发的证书的编号。省级以下检验机构的编号为()省质监认字()号;国家级质检机构的编号为国质监认字()号。图例如下:

()

三、实验室认可标志

质临认字()号或国质监认字()号

该标志只有国家级一种

实验室认可是指\"权威机构对实验室有能力进行规定类型的检测和(或)校准所给予的一种正式承认\",实验室可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认可。我国统一负责校准和检测实验室资格认可,以及承担已获认可实验室日常监督的国家认可机构是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的依据为CNACL 201-2001《实验室认可准则》,该准则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SO/IEC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与国际标准要求相同。实验室认可是国际通行做法,目前,实验室认可已打破国界,朝着实现国与国之间的相互承认,并向多边相互承认的趋势发展。 获准认可的实验室由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授予资格证书,并允许实验室在其出具的检验报告或校准证书上使用\"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标志\"。认可标志如下图。

其含为:

(1)图案中心上方的五星象征国家授权的权威性,中心下方为长城,象征中国;

(2)图案内圈的\"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表示已取得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资格;

(3)图案外圈为\"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的英文表述;

(4)图案内圈为长城共同组合成英文字母\"Q\",表示实验室认可工作是为树立国家认可的权威性和提高产品质量服务的;

(5)图案下方的CHACL是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英文缩写。

一般而言,只有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机构,才可受托从事国家级强制抽检,总之,企业在选择检验机构时,可根据其出据的检测报告上所标示的标志和证书编号来判断其权威性。

1)检验报告以质检部门出具的质量报告为主.(按照国家对监管部门职能的划分,由质量部门而非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加工企业,卫生部门负责餐饮和食堂,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同时质量报告检测项目较全面,有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而卫生报告一般来说仅有微生物指标).但如果卫生部门提供的检验报告上项目全、而且属于国家认可实验室,则接受。

在接收检验报告时,MDSE 和DATA应该将检验报告中的检测指标与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以产品包装上描述的产品标准类型为准)要求检测的指标对应一致,不能有遗漏的检测项目。对于在产品标准书中未涉及到的,但是各级政府侧重抽检的指标如下,建议供应商自愿检验。

1、熟食制品重点检测项目:亚硝酸盐、苯甲酸、山梨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2、食用菌罐头又名蘑菇罐头

重点检测项目:商业无菌、二氧化硫、铅、砷、汞。

3、蜜饯果脯包括蜜饯、凉果、果脯、话化、果单(饼)、果糕等产品,如蜜李片、蜜桃片、蜜桔片、冬瓜片、唐马蹄、唐莲藕、唐橄榄、桔饼、桃脯、李脯、苹果脯、话梅、果丹皮、山楂糕、五味姜、山枣糕等, 重点检测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糖精钠、甜蜜素、菌落总数。

4、干果、干菜包括银耳、干笋、黄花菜、莲子杏仁、桂圆、柿饼等产品,

重点检测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5、酱腌菜包括榨菜、泡菜、糖醋蒜、酱黄瓜、萝卜干、大头菜等,

重点检测项目:苯甲酸、山梨酸、大肠菌群、致病菌。

6、非发酵性豆制品包括豆腐、豆浆、豆腐丝、豆腐皮、豆腐干、等, 重点检测项目为苯甲酸、山梨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

7、小麦粉重点检测项目:过氧化苯甲酰含量、刺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溴酸钾。

8、婴儿配方乳粉重点检测项目:蛋白质、脂肪、钙、磷、铅、亚硝酸盐、黄曲霉毒素M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酵母和霉菌、致病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

9、腐竹重点检测项目: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二氧化硫、总砷、铅。

2)检验报告无涂改痕迹:

在检验人签字栏目、审核人签字栏目、批准人签字栏目上无涂改痕迹;不同产品报告的检验报告编号不同,如果多种产品同一检验报告编号则为复制涂改后的报告,拒绝接受;检验报告上应该有清晰的检验机构盖章或者检验报告专用章;区别抽样日期、检验日期、报告日期的不同。

3)检验报告出具单位应该是国家认可检验机构, 检验报告上的有,代表:实验用工具、量具、仪器得到计量认证认可。一般而言,所有的实验室都要有该标志。

有,代表:实验室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委认可。该认可是自愿认可,不属于强制性。一般来说,获得该标志的实验室水平较高,级别较高。县市一级质量、卫生检测机构一般很少有获此标志。 4)对于由县一级质量部门检测的产品检验报告,应有标志。一般来说县一级的检测机构因为条件限制,对于一些指标不能检测。为了统一要求,如果县级检测单位不能测全项目指标,建议去到地市或者省市单位检测,或者由国际或国家认可资格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6)检验报告中有检验依据一栏,检验依据标准应与产品标签上的产品标准相一致,另外还应包括《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7)特殊情况下,可对仅仅对某一特殊指标做检测。(例如,需要时,测海产品中的甲醛;苏丹红时期检测苏丹红等等)。

8)由QA部门提供并更新电子版的各种产品的国家标准,供MDSE和DATA参考。

9)绿色、有机食品的检验项目除了产品标准要求的指标外,对于药残、农残指标也应涉及。具体指标依产品种类不同而不同,具体可参考供应商提供的关于绿色、有机产品标准要求(绿色、有机认证标准中有明确要求)

10)供应商在提供食品样品时应注意产品标签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容易忽视的地方如,产品执行标准号,如果是企业标准(Q)则注意企业标准备案年份,一般要求是,工厂有建立企业标准的,应在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之后3年一复核,重新备案,所以编号也会相应变化。有些工厂虽然3年后有复核,但是标签上执行标准未更换,导致过期。举例,如天津好好食品厂羊腿肉串包装上320G产品标签上执行标准Q/12NK3342-2000,而在500G产品标签上是Q/12NK3342-2003。其实是320G产品标签上执行标准号已经过期,2000年备案的在03年过期了。而新的应该是2003年备案后的新号Q/12NK3342-2003,工厂为了节省成本,使用了过期标签的包装材料。

第18篇:质量虚假案例

案例五:欧典地板**,媒体与公众的狂欢

2006年3月15日,一个在建材业被反复提及的装饰材料品牌,一个号称在德国拥有百年基业的地板品牌,“欧典”地板轰然倒地。“德国欧典创建于1903年”,“在欧洲拥有一个研发中心、5个生产基地,产品行销全球80多个国家”,“欧典在德国巴伐利亚州罗森海姆市拥有占地超过50万平方米的办公和生产厂区”…… 在央视今年的“3·15”晚会上,号称“连续6年零投诉”、“世界最好的”欧典地板被曝光。

案例回放:

u 3月15日,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揭开“欧典”地板的黑幕:“号称行销全球80多个国家,源自德国,著名品牌地板德国欧典总部其实根本不存在,存在严重欺诈消费者行为。”欧典企业并不存在所谓的“欧典德国总公司”,德国总部与欧典也没有任何产权隶属关系。

u 3月16日,各地欧典专卖店开始纷纷撤柜,工商部门称等待总局对此事件定性,消费者索赔以及对欧典的处罚均要等待定性以后。

u 3月16日下午,“欧典”品牌拥有者北京欧德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欧典地板)对外界做出回应,将事件解释为“欧典对企业形象宣传层面所出现的失误”,但同时表示“欧典地板的质量是绝对值得信赖的,是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

u “欧典”事件迅速引发木地板行业整体信任危机,3月25日中国木地板行业诚信宣言新闻发布会在北京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木地板企业集体向社会作出承诺。

u 2006年4月14日,中消协副秘书长董京生就此事件首次表态:“在欧典地板问题上,中消协确实存在失察”。

u 4月15日,北京工商部门经过调查认定欧典公司属“夸大企业形象对外宣传”,违反《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处以747.3776万元的罚款。欧典地板也在各地重新恢复销售,但消费者获得双倍赔偿愿望落空。 案例点评:

从3月中旬开始,关于欧典的各类新闻几乎每天都占据着媒体的大量版面。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欧典事件的发展却经历了山穷水复、柳暗花明、峰回路转、尘埃落定,其剧情可谓跌宕起伏、精彩纷呈。正如一位媒体记者所言:“欧典事件是一场媒体的狂欢”。在掏出了近800万元的罚款后,沸沸扬扬的欧典事件终于告一段落。回头看看这一危机事件,在这个事件发展中,消费者比执法部门关注,各地板商比消费者关注,而各家媒体比地板商关注。

从事件的背景来看,欧典事件是近年来少有的引发媒体追杀和公众关注的本土品牌危机案例,其影响力也远在巨能钙双氧水、光明牛奶等事件之上。事发后,不少业内人士纷纷给欧典的危机公关支招,但不论第一时间做出反应也好,统一信息发布口径也好,或是转移公众焦点也好,都很难拯救深陷舆论漩涡的欧典。这种形势下,即便用世界上最好的危机公关公司来抢救,也是无济于事。事实上,被中国最具权威和影响力的媒体中央电视台在3月15日这样的敏感日期曝光,欧典公司基本上已没有危机公关的空间,在全国媒体的连环声讨中,欧典的所有的宣传,都被痛打的体无完肤;面对义愤填膺的消费者,欧典的解释显得那样苍白无力。

从企业方面的危机应对来看,整个事件中欧典始终保持了一种低调的姿态。事实上,欧典公司所能做的便是道歉和承认错误。好在它也明白这个道理,一不抵赖二不掩盖。除了3月16日就事件发表正式声明承认事实外,3月20日欧典总裁闫培金又郑重向全国消费者致歉。在工商部门的处罚结果出来后,欧典方面也相当配合,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再次起诉,其态度之好几乎出乎人们意料。除了必要的声明、道歉外,几乎没多少公关活动。在我看来,正是这种低调的方式挽救了欧典。

从事件的最终结果来看,欧典事件对建材类产品、中消协、工商管理机构等行业和政府部门的影响甚至大于对欧典公司自身。欧典事件发生后,遭遇信任危机的地板企业开始了集体“危机公关”,不少企业还费尽心思地打起了“质量牌”和“亲情牌”。地板行业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寒冬,行业的洗牌已经开始,小品牌现在销售寥寥,消费者购买力向几个知名品牌集中。同时,欧典事件也直接导致中消协诚信度严重滑坡,中消协已经使用6年的“3·15”标志认证工作在今年“3·15”晚会之后也已经全面停止。

对于欧典公司来说,既然犯了错误,欺骗了全国人民的感情。从承担责任的角度来说,欧典理所当然地要向消费者公开道歉,交纳罚金。当然,除了很“德国”的高端品牌形象扫地之外,欧典公司的实际损失并不大。但同时,欧典的虚假宣传,固然可恨,但还不到伪劣害人,病入膏肓的地步。抛开夸大宣传不说,欧典的产品质量本身还是比较过硬的。“有关部门”的检测结果显示欧典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更何况,欧典还被认证为“连续6年零投诉”、“3.15标志”产品等等。既然不是产品质量问题,事发之初媒体们普遍预测的消费者将获得双倍赔偿也最终落空。甚至,欧典地板的品牌知名度在经历这样一场**后不降反升。更有媒体戏言:800万元的罚款,不仅给了欧典多次免费发布“新闻”的机会,全国几乎所有媒体争相关注,现在更是用“通稿”的形式向社会宣布“质量过硬”,这显然要比单纯的广告要有效得多。

案例反思:

欧典事件,不只是一个普通的企业组织危机案例,更是一个影响深远的社会事件。

从企业自身的管理发展来看,欧典事件的发生缘于品牌定位的失误,因为太强调“德国”,一旦被人抓住了把柄,就无法回避,这才导致了危机的发生。无论是谁向媒体透露了欧典德国总部子虚乌有的线索,都无法排除欧典自身在品牌定位上的失策。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欧典应该学会及时转换品牌的内涵和外延,而逐渐淡去其作为德国“舶来品”在消费者心中的地位。

从企业的外部发展环境来看,一直来中国的本土品牌缺乏一种温暖的生长环境。一个品牌的成长,需要付出比非品牌更多的成本。但与宝洁、麦当劳、雀巢等国际化品牌相比,本土品牌显得异常脆弱。爱多、秦池、春兰等一个个曾经风光无限的品牌都纷纷倒下。对于本国品牌,与西方传媒不同,国内许多媒体的报道态度,往往是不保护、不同情、不督促、不理性,而是唯恐天下不乱。一个好不容易成长起来的本土品牌,往往在媒体和舆论的群起而攻之下,成为弱势,奄奄一息。这样的事例还很多,前有三株、巨能钙、金正,今有欧典。 可以说,欧典事件不仅是企业本身的丑闻,还是建材业的整体行业丑闻,是市场秩序混乱的丑闻,更是众多权威机构、监管部门渎职的丑闻。对此,企业本身自然有责任;政府有关部门也有责任;在事件中过于沉迷新闻炒做的一些媒体有责任;甚至,部分崇洋媚外的消费者们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所以,这不仅是一个普通的企业危机事件,而是市场体系和整个社会的诚信危机。欧典事件,值得每一个国人深思。

第19篇:虚假病假证明书

個案編號:077

虛假病假證明書

N 醫生的診所是不少大型公司指定為其員工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N 醫生通常在星期一最為忙碌,因為很多職員都會在當天向他訴說身體不適,但明 顯地他們是在週末狂歡後不想上班而希望得到一天病假。

某公司的秘書慧妮是 N 醫生的「常客」,在一個星期一的早上,她如常往見 N 醫生提出感到不適,希望獲得病假。N 醫生於是向慧妮建議一個「雙贏」的做 法,就是慧妮不用親身到診所看病,只須在電話中告訴他有何不適,他便會簽發 一張病假紙給她,然後向慧妮的公司收取診症費。N 醫生更要求慧妮向同事推銷 這個計劃。慧妮的公司一直被蒙在鼓裡,結果浪費了一大筆醫療費用。

個案分析

N 醫生未有親自診症,便向慧妮所屬公司的職員簽發虛假病假證明書,欺 騙該公司的診症費用,觸犯了欺詐罪。

N 醫生亦可能違反香港醫務委員會制定的《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二零 零零年十一月修訂)第 3.1 條。該條文禁止醫生簽發內容失實的證明書,違紀者 會遭受紀律處分。

N 醫生這樣做不但把自己的事業作為賭注, 他的失當行為更會損害公眾對 醫療專業的信心。

第20篇:【备战】高考政治 9月时政热点材料 虚假新闻引发的思考

时政热点材料:虚假新闻引发的思考

【背景材料】

近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几家媒体发布的三起虚假不实新闻做出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被处理,几家媒体已开展内部整顿。这几条虚假新闻分别是:“气功大师王林”、“女孩当街给残疾乞丐喂饭”、“天然气将大幅涨价”、“流浪汉因拆迁变富翁”。

多年来,新闻打假可谓屡立战功,使不少“假李逵”原形毕露。新闻打假已成为打假重要渠道,造假者唯恐避之不及,却令公众大快人心。且公众从新闻中得知相关造假信息,亦可予以识别、防范。新闻打假尽到了一份社会责任,自然颇受人们好评。

可新闻媒体一边积极打别人造假,一边也时而弄出些假新闻来。昨天人们还在阅读某条“改善民生”、“治理污染”、“引进人才”新规的新闻报道,今天却又看到有关方面出来澄清这是一条不实报道。这就不免让人感到几许遗憾。

【深度剖析】

大凡媒体,捷足先登,在第一时间抢到有价值的新闻,顺理成章。大凡受众,求新猎奇,对让人眼前一亮的新闻,自然垂青。有鉴于此,新闻媒体将人无我有、人有我特、人特我奇作为追求目标亦不为过。但不管捷足先登,还是人无我有,都必须确保新闻的真实性。否则,遣词造句再优美、情节描述再动人,场景刻画再美妙,也不过是罔顾事实、主观臆断、指鹿为马、闭门造车的假新闻。

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的假新闻通常很惹眼,颇能赢得广泛关注。正因为如此,它的社会破坏性也就很大。“无冕之王”造假,会使新闻媒体应有的公共、公正性蒙受损害;一些看上去没有恶意、甚至充满善意的假新闻,虽然让人耳目一新,却因为找不到事实根据,时间一长,或为权威所证伪,或自动真相大白,只能使新闻媒体社会公信力遭到破坏;有的假新闻因掩盖事实真相,会扰乱民心、误导民意,甚至引发矛盾、制造混乱。

个别新闻媒体,所以胡编乱造假新闻,或对新闻来源不加核实就刊登,动因在于通过制造轰动效应,捞取不当经济效益,唯独不讲职业道德,丧失责任感,把社会效益放到了一旁。但假新闻害人也害己,骗得了一时,骗不了一世,最终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君不见,造假新闻的媒体与个人,其声名狼藉,已有先例,且并不鲜见。

让假新闻不再害人害己,当杜绝假新闻问世。那么,如何才能达此目标,新闻媒体与新闻工作者应该“吾日三省吾身”,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看待自己所从事的事业,绝不“为赋新诗强说愁”,做到是为是、非为非,不为追求眼球效应、赚取高收视率、收听率、订阅率 1

而编造假新闻。对那些未经核实的“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的猎奇新闻,坚决封杀,决不让其堂而皇之地登上银屏、版面。新闻媒体不光要当好钟馗,痛打“李鬼”,戳穿“假猴王”真面目,也应主动狠打自家造假之举,一旦发现记者编造或提供假新闻,不管什么动机和原因,都不网开一面,一律从严惩处。同时加强对新闻记者的教育引导,使之明白,既然选择了新闻事业,就不能不讲新闻事业的“道之所在”——既不让新闻“人老珠黄”,更不让新闻弄虚作假。

虚假新闻 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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