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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12:23: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周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略),住贵州省兴仁县城南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陈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广东省增城市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略),住贵州省兴仁县城南街道办事处……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略),住贵州省兴仁县新龙场镇……

请 求 目 的

请求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申请人亲属杨某于2016年12月1日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一案进行复核,撤销兴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仁公交认字(2016)第002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由被申请人承担事故主要、申请人亲属杨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 实 及 理 由

申请人周某某系杨某之母,陈某某系杨某之妻。 2016年12月01日,杨某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红井田往陆关方向行驶,00时49分(夜间),当车行驶至兴仁县XX大道XX家园路口处时碰撞停放在路中央由王某某驾驶的贵E8765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肇事,造成杨某当场死

亡,两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兴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仁公交认字(2016)第002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由申请人亲属杨某、被申请人王某某均承担同等责任,申请人对该认定不服。

根据兴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明的事故成因来看,杨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购买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尚未登记车辆夜间上道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王某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该交警大队以此判断双方均承担同等责任,过于草率、显失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规则是有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及违法行为所起作用大小来确定。杨某的违法行为中,未戴安全头盔、未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驾驶未登记车辆夜间上道行驶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是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兴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无相关证据证实,纯属推测。除了前述违法行为外,杨某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是唯一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该行为最多承担次要责任。王某某在夜间将车辆停放在路中央,导致杨某驾驶摩托车碰撞该货车尾部,相比之下,王某某的违法行为所起作用较大,本应承担主要责任,

兴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显然没有重视,导致错定责任。

综上所述,兴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仁公交认字(2016)第002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确定责任时,未充分考虑杨某只有未保持安全车速这一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更未考虑该违法行为比王某某在夜间将车辆停放在道路中央妨碍其它车辆通行要轻得多的关键事实,导致确定责任显失公平、公正。据此,申请人依法申请复核,望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纠正,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此 致

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2017年1月3日

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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