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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过长整改措施(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0-05 08:32:58 来源:整改措施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规划建设项目审批时限

规划建设项目审批时限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包括变更)21天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延期、注销5天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变更)13天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延期、注销?5天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变更)13天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注销5天 规划设计条件?21天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24天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14天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20天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13天 注:

1、以上天数为法定工作日

2、此时限不含上级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审批会签、补测地形图或工程放线、建设项目(工程)论证、公示的时间

3、建设单位中申报的各类规划建设项目自批或办结之日起,六个月内不领取有关资料,我局将按自动作废处理,相关资料不负责保管和退还。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须知

1.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须知 2.为什么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1.哪些项目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3.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 4.需要变更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5.其它需要办理的;

6.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须提交的资料 7.申请选址报告;

8.《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一份;9.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以上的需附项目建议书;

10.土地转让意见书及土地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11.土地使用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2.用地范围的1:500地形图(特殊情况可使用1:2000的形图)一份,并标注拟选址的准确范围;

13.建设项目涉及农地转用、消防、人防、环保、文物保护、民航、市政、园林、供水、供电、煤气、供热等部门的,必须时需附有关单位审查意见或协议。其中涉外项目,须有国家安全机关的审定文件,位于党、政、军首脑机关附近的项目,须有省市和军队保密部门的意见。 14.报件受理及办理时间

市政规划局在审批大厅规划用地窗口受理,在案卷受理后21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1.批准同意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附规划设计条件及选址红线图一份。 2.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在6个月内到我局办理详细规划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逾期未办理上述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4.未批准同意的,发退件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规划设计条件须知

(一)申请规划设计条件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规划设计条件报告; 2.规划设计条件申请表;

3.土地使用证件(原件、复印件);

4.用地范围的1:500地形图,并在地形图上标清楚土地使用界限。

(二)报件受理、办理时间及其他

1.市规划局在审批大厅规划用地窗口受理,在案卷受理后21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并核发设计条件通知书及设计条件附件图。

2.建设单位依据设计条件委托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并报我我局审批。

三、申报详细规划须知

(一)申报详细规划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

2.规划成果审查申请表; 3.已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

4.规划设计文件(包括文本、说明及有关附件);

规划设计图纸,包括区位图、现状图、总平面图、竖平面图、和必须的工程管线图,以及CAD14.DWG格式电子数据一套。

(二)报件受理、办理时间及其它

1.市规划局在审批大厅规划用地窗口受理,在案卷受理后24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2.批准同意的,我局行文并附加盖规划审核专用章的详细规划图。 3.需要修改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并附修改意见。

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知

(一)为什么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二)哪些项目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已办理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 2.通过政府拍卖取得土地的建设项目。 3.土地使用性质不变,需要进行土地确权的。 4.其它需要办理的项目。

(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用地报告;

2.《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3.已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一份;

4.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或总平面布置图(包括复印的文件及图纸)。

5.我局委托测绘部门测量的用地范围四界坐标成果资料和用地范围的1:500地形图; 6.计划部门当年投资文件;

7.土地协议书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8.土地使用证件(原件、复印件); 9.拍卖所得用地需附土地部门有关手续;

(四)报件受理、办理时间及其它

1.市规划局在审批大厅规划用地窗口受理,在案卷受理后13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附用地红线图一份。

2.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一年内去土地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需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建设工程(建筑物、构筑物)规划管理须知

1.为什么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因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确认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地位、保障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凭证。

二、哪些建设工程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筑物、扩建;

(二)建筑物翻修:对原有建筑物的长度、宽度、高度以及基础深度、宽度不变的情况下,在原地进行拆建;

(三)建筑物装修和维修:原有建筑物不改变主体结构而进行的外部装修和维修;

(四)临时建筑;

(五)各类户外广告牌、宣传牌站牌、画廊、橱窗等新建、改建(具体办理见户外广告管理须知);

(六)雕塑、纪念牌、小品、围墙、宣传栏等构筑物新建、扩建、改建(具体办理用户外广告管理须知);

三、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阶段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分为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设计方案、核发许可证三个阶段。

四、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须知

(一)哪些工程须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在具体由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上,符合规划用地性质、且无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作为规划设计依据的单项建设工程,除临规划的20米宽以下城市道路(包含20米)两侧或其它不临街地段的层数不超过六层的在宅建筑外,其余须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其他建设工程,因方案招标等原因需要时,也可申请。

(二)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申请报告须说明拟建工程地点、功能性质以及其它内容; 2.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件(原件、复印件);

3.建设用地的1:500现状地形图一份,申请者应在地形图上标画土地使用证件的用地界限,拟建工程的用地界限和建设工程位置。 4.其它有关文件;

(三)报件受理及办理时间

市规划局在审批大厅建筑规划窗口受理,在建立案卷后的14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五、报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知

(一)哪些建设工程需编制设计方案?

建设工程方案的编制,必须以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除临规划的20米宽以下城市道路(包含20米)两侧或其它不临街地段的层数不超过6层的单项住宅建筑外,其余须报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规划的30米宽以上城市道路两侧、单体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筑或其它重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通过公开招标产生。招标由规划部门指导,建设单位组织。 城市重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之前,应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意见。公示由规划部门决定并指导,建设单位组织。

(二)报审建设工程方案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申请报告须说明拟建工程地点、功能性质、层数、总建筑面积等。

2.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证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必要时提供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4.设计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和批复文件或《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通知书》和附图;

5.建设用地的1:500现状地形图一份。申请者应在地形图上标画土地使用证件用地界限和建设工程位置;

6.送审设计方案二个以上及CAD14.DWG格式电子数据一套,设计方案应包括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文字说明等;

7.其它有关文件、图纸,如涉及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协议等。

(三)报件受理及办理时间

市规划局在审批大厅建筑规划窗口受理,在建立案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知

(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申请报告须说明拟建建设工程地点、功能性质、层数、总建筑面积等。 2.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证件(原件、复印件); 3.必要时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投资计划文件(按计划部门要求);

5.建设工程用地1:500现状地形图一份,申请者应标画土地使用证件用地界限、拟建工程用地和建设工程位置; 6.建设工程施工图纸两套及CAD14.DWG格式电子数据一套,图纸应包括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

7.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复印件);

8.市规划局核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文件和附图(原件); 9.其它相关资料。

(二)报件受理及办理时间

市规划局在审批大厅建筑规划窗口受理,在建立案卷后的13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七、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延期、注销须知

(一)有关说明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规定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市规划局在建立案卷后的13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能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否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一切后果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负。建设工程跨年度施工的,建设单位应于每年4月1日前到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市规划局在建立案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自愿取消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到发证机关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销手续。市规划局在建立案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延期、注销手续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附图; 3.办理延期的,需要计划部门的文件; 4.其它有关资料。

建设工程(市政)规划管理须知

1.为什么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道路、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工程设施,必须持有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因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确认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地位、保障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凭证。

二、哪些市政管线项目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取水、输水、配水及其它专业供水管道工程、水池、泵房;

(二)雨水、污水、工业排水管道及市政排退水明渠、明沟及其配套的厂、站等工程;

(三)热力管道工程(含热水、蒸汽、制冷水)、锅炉房、中继泵站、热力站;

(四)高压、中压、低压煤气输配管道工程、储配站、调压站;

(五)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室、高低压输配电力线路及路灯线路工程;

(六)长途电信、市话电信、军用电信、移动通讯、空传微波、各种专用广播、有线电视、数据传输等工程(含铁塔);

(七)铁路(含地铁)干线、支线、专用线、编组站、及其号志、轨道交通、通讯线路等工程;

(八)道路(指城市规划道路及现状道路)、公路、桥梁、隧道、索道及道路内的行道树、花坛、花池;

(九)无轨电车馈线和交通指挥信号线路工程;

(十)城市防洪和河湖水系、闸、坝等工程;

(十一)人防通道工程;

(十二)特殊管线工程。

三、申领市政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办理哪些手续?

(一)申请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二)报审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时计方案;

(三)市政管线工程需要征用、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申请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须知

(一)申请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须提交的资料 1.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申请表;

2.建设项目涉及范围内的地形图(1:500-1:2000)一份,并标注现状管线的位置,划示拟建管线的位置;

3.省、市重点工程、大型工程应附送省、市有关部门对工程的批复; 4.其他有关证件及审查意见、协议书。

(二)报件受理及办理时间

市规划局在审批大厅市镇规划窗口受理,在受理后的14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发给下列文件:

1.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一份。2.经核准的设计范围图纸一份。

五、报审市政管线规划设计方案须知

(一)报审市政管线规划设计方案提交的资料 1.市政管线规划设计方案申请表;

2.建设项目涉及范围内的地形图(1:500-1:2000)一份,并标注工程设计方案的平面位置;

3.设计方案(一般少于两个)及CAD14.DWG格式电子数据一套; 4.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复印件)。

(二)报件受理及办理时间

市规划局在审批大厅市政规划窗口受理,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发给下列审批文件:

1.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一份(如有不同意,书面答复)。2.经核准的附图一份。

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须知

(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须提交的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小型建设工程除外);

3.管线平面设计图三份及CAD14.DWG格式电子数据一套,管线平面位置必须标注在现状地形图上,地形图比例如下: 1.城市规划区内:1:500;

2.城市规划区外:1:500-1:2000;

3.大型工程需附总平面布置图:1:2000-1:10000;

4.大型管线工程及附属工程需附纵、横断面设计图、设备安装图个一份; 5.工程设计说明; 6.管线工程概预算书;

7.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及其附件、附图(城市公用管线除外);

9.经批准的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或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图; 10.有关协议文件。

(二)报件受理及办理时间

市规划局在审批大厅市政规划窗口受理,在受理后1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发给下列审批文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份。 2.经核准的管线设计图两套。 3.建设工程开放线通知单一份(与城市规划道路平行的市政管线)

七、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须知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需提交的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及附图;

3.变更的工图三套,CAD14.DWG格式电子数据一套。原审批位置和变更位置须绘制在 1:500的地形图上。

(二)报件受理及办理时间

市规划局在审批大厅市政规划窗口受理,在受理后13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发给下列审批文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审查意见书一份。(如有不同意见,书面答复) 2.经核准的附图两份。

八、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或注销须知

(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或注销须提交的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或注销)申请表;

2.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及附图(三份); 3.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小型工程、注销项目除外)。

(二)报件受理及办理时间

市规划局在审批大厅市政规划窗口受理,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发给下列审批文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或者(注销)审查意见书一份。(如有不同意见,书面答复)

2.进核准的附图两份。

九、哪些管线工程项目需到所在区规划分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米以下道路地区不临城市道路的六层以下单栋的庭院管线,且不和城市干管相联结的管线工程,由规划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户外广告规划管理须知

1.为什么要办理户外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为加强本市户外设置和管理,美化市容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山西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宣传栏,护栏、广告牌、站牌、画廊、雕塑、书报亭、建筑小品等设施,应当符合地段的规划,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和《太原市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凭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中标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协议出让协议书,到市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太原市户外广告阵地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依照太原市户外广告阵地规划,应当发布公益广告的,不属有偿使用范围,但应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业务受理范围(本市六城区内) 1.建筑物装饰、装修、建筑立面灯饰;

2.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招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公益广告牌、路牌、牌匾、指示牌、实物造型等构筑设施; 3.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阵地设置的临时性彩旗、条幅、横幅、拱门、气球等其它实施。

4.雕塑、建筑小品、纪念碑、画廊、工艺品广告等构筑物新建、扩建、改建。

三、业务办理阶段

建设工程(装饰、户外广告)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分为:审查设计方案、核发许可证两个阶段。

四、办理户外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知

(一)办理户外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并取得户外广告发布经营权(原件、复印件);

4、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协议出让协议书)、阵地单位的使用协议书。

5、户外广告设施施工图、效果图各两份及CAD14.DWG格式电子数据一套 6.1:500地形图一份;

7.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8.其他相关资料

(二)办理建筑装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投资文件 2.申请表

3.原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附图、附件;

4.装饰效果图、施工图各两套及CAD14.DWG格式电子数据一套;5.1:500地形图一份 ; 6.其他相关资料

(三)办理城市雕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投资文件 2.申请表 3.场地使用证明

4.雕塑效果图两份、能反映雕塑整体效果的模型一个;5.1:500地形图一份 ; 6.其他相关资料

(四)办理软体广告《临时性软体广告规划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表

3.软体广告的具体尺寸、色彩、内容的示意图;4.1:500地形图一份 ; 5.场地使用协议;

6、其他有关说明。

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延期、注销、转让手续须知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规格、设计图、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申请设置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公开出让的广告阵地使用手续不受前款限制。

(三)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四)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设置人应向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须知

一、规划验收的范围

凡在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内由我局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竣工后,须向我局提出验收申请,由我局进行规划验收。

二、申请规划验收须具备的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报告;

(二)原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平立剖面图;

(三)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位、验位图、竣工测量地形图;

(四)《建设项目档案移交书》。

对于不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我局不予于办理规划竣工验收。

推荐第2篇:中美新药审批时限对比

美国新药临床申请流程及时限

美国对临床试验申请实行较为宽松的审批制度——备案制,即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收到新药试验申请30日内,申报者如未收到任何有异议通知时,新药试验即可自行开始。若对所申请的临床试验新药持不同意见,则给予临床试验暂缓进行的通知,此时申报者应补足所要求的资料或补做相关试验。

中国新药临床申请流程及时限

我国对临床试验则实行严格的批准制,即要求申请者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后方可开展临床试验。严格的审批制度涉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药品审评中心、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等多个部门,加之某些部门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一定程度影响了临床试验的评审速度,使得我国临床试验的实际审批时间较美国长很多。

美国新药生产审批时限及流程

新药申请(New Drug Application,NDA):通过三个阶段的临床试验,公司将分析所有的试验数据。如果数据能够成功证明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公司将向FDA提出新药申请。新药申请必须包括公司所掌握的一切相关科学信息。典型的新药申请有10万页甚至更多。根据法律,FDA审核一份NDA的时限应该为6个月。但是几乎所有案例中的新药申请从首次提交到最终获得FDA批准的过程都超过了这个时限,现在平均大约为2年。

中国新药生产审批时限及流程

按照流程,新药从申报(现场检查)到获批需165~185个工作日,即7.5个月~8.5个月已有标准的药品从申报(现场检查)到获批需145个工作日,即6.6个月特殊药品及疫苗类需60个工作日,即2.7个月。

1.新药申办流程及时限

(一)新药生产审批

注1:特殊药品注册检验60日完成。

注2:技术审评中的120日/100日,120日是指新药审评时限,100日是指实行快速审批品种药品时限。药品审评中心技术审评的40日/25日,40日是指新药审评时限,25日是实行快速审批品种药品时限。

2.新药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向省局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条所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一: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省局审查与申请资料移送: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生产情况和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抽取连续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并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并在3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抽取样品、通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将审查意见及核查报告连同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工作,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三)药品注册检验:

药品注册检验与技术审评并列进行。

药品检验所在接到注册检验通知和样品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检验

(四)技术审评:

注册分类1-8的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按照有关的技术审评原则,在12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快速审批药品在10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

(五)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完成技术审评后20日内完成审批;20日内不能完成审批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时限延长超过10日的,须报国务院批准。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注册批件》和新药证书;申请人已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备该药品相应生产条件的,可以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六)送达:

自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SFDA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推荐第3篇:探矿权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

探矿权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

一、探矿权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推进探矿权市场化配置和管理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08〕33号)。

二、探矿权审批条件

(一)、按照矿法规定,申请范围必须属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权限范围;

(二)、申请登记的区块范围是否超出法定允许的最大范围,且为连续区块范围;

(三)、申请登记区块范围不能与已受理、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重叠;

(四)、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形成矿产地探矿权的,需对探矿权价款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已经矿产资源主管部备案;

(五)、申请人在90日之内,不得再次申请申请人已经注销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六)、申请人受到被吊销勘查许可证处罚的, 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探矿权;

(七)、申请人必须为企业法人,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从事勘查工作;

(八)涉外企业申请探矿权必须经军事主管部门同意;

(九)、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探矿权审批程序

厅办文窗口受理 主办业务处室审查 有关处室(局)(规划、资源、矿管、地环处、执法局)会审 主办业务处室复核 主管厅长审核 报厅长办公议(厅专题会议)审定 业务处室制证 厅办文窗口颁发勘查许可证。

四、探矿权审批的时限

40日内。

推荐第4篇: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采矿权审批事项

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实行四级审批登记管理制度。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有:国家和省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包括:新设立采矿权登记,延续采矿登记,变更采矿登记、注销采矿登记。 采矿权审批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时,应当持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开采特有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的审查批准、采矿登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3、《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登记、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第十九条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省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矿产资源。

开采前款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行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矿、零星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采矿登记程序及要件 新建矿山采矿登记工作程序

1、拟采用市场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地质勘查工作或向原探矿权人收购地质成果资料。

2、由有评审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地质成果资料进行成果评审认定。

3、发布采矿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

4、开展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5、签订成交确认书及采矿权出让合同,缴纳采矿权价款。

6、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7、由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8、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9、向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采矿许可证;

10、缴纳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领取采矿许可证;

11、通知矿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公告,根据采矿权人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埋设界桩或设置地面标志。延续(变更)采矿登记工作程序

1、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人在采矿许可证到期30日前,持相关资料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经审查符合延续条件的,逐级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不符合延续条件的将资料退回延续登记申请人,并书面告知原因。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的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前申请,经审查合格的,逐级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2、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审核、批准。收缴有关费用;

3、登记管理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并通知矿山所在地人民政府,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公告。新建矿山采矿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申请人和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相应的资金、技术条件证明材料。

3、矿产资源预申请的批准文件。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或矿山初步设计及其批准文件。

6、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安全保障方案。

7、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环境保护方案。

8、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9、占用储量登记表。

10、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和处置的有关资料。

11、下级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初审意见。

12、审批权关要求的其它资料。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采矿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4、延续采矿登记申请报告(申请延续的理由、矿山生产的储量利用情况,保留储量和现有生能力、申请延续生产年限和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5、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缴纳证明材料;

6、对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进行价款评估、确认、处置的文件;

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变更名称申请(变更理由简述,以正式文件上报);

3、采矿证正、副本(原件);

4、矿山企业主管上级部门或单位关于变更名称的批准文件;

5、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要求同“延续申请”);

6、缴纳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证明,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

7、合作、合资等重组改制的矿山企业,须提交新公司章程;

8、安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

9、合法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0、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11、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矿区范围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

4、扩大范围部分的矿产储量评审认定文件或地质资料;

5、有设计资质单位编写的变更矿区范围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还应有法定机构对采矿权评估的结果及对评估结果确认的有关资料;

7、矿山企业年检结果;

8、安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材料;

9、矿山开采现状图;

10、以大于或等于1:1万的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扩大部分的储量计算图及有关剖面图;

11、合法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2、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13、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采矿权注销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注销登记表;

2、采矿权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缴纳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证明,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材料;

4、矿区范围资源尚未采完停办矿山的,应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报告,以及带有矿区范围的矿山开采现状图,并核销所消耗的储量;

5、矿区范围资源枯竭关闭矿山的,应有闭坑地质报告和关闭矿山报告,以及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采矿权审批时限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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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时间:2012-12-05 09:1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205 次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5.《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6.《土地复垦规定》 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二、采矿权申请程序

一、矿区范围的划定申请和审批

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一)矿区范围的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和国土资源部对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矿权审批、发证的授权,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 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

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 (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4、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内容进行初审的意见函。

(三)划定矿区范围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 应在4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申请的,划定矿区范围并下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批复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l、同意开采的矿种、储量及矿区地理位置;

2、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标明坐标的拐点数及开采深度);

3、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矿山建设规模,矿山预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

4、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5、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审批意见须及时送申请人,抄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等。

(四)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矿区范围划定后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期: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

二、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做的主要工作

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须由合法的评估机构对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权申请人,应每半年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矿山建设项目和企业设立的有关进展情况。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不予保留,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该矿区范围内受理其他采矿权的申请。

三、采矿登记

(一)采矿权的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和国土资源部对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授权,将采矿登记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包括以下内容:矿山位置、地形、地貌,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等;矿区范围、开采矿种、设计利用储量、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式、开平方法、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及确定的方案。

4、法人营业执照;

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申请由国家出资深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

7、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8、生产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9、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的初审意见。

(三)审批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登记资料40日内(资料不全或需进行补充和修改的时间除外),作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返回。

四、通知和公告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告,并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三、申报材料(3套)

新设立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及报盘;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拐点坐标)(原件);

3、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4、资金证明文件(原件);

5、矿产资源预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原件);

6、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表(原件);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原件);

8、安全生产方案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

9、环境保护方案及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

10、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准文件(原件);

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批复文件;

12、矿山用地的证明文件;

13、勘查许可证复印件(由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

14、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文件及价款缴纳证明文件(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采矿权的)(验原件,交复印件);

15、中标、竞拍或竞争通知书、合同书及交款证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验原件,交复印件);

16、发改委项目批复;

17、林业部门意见(占用林地的);

18、采矿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注:申请资料一式3份,清单l份)

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清单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4、资金证明文件(原件);

5、延续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含:申请延续生产的理由,矿山生产和储量利用情况,保有储量和现有生产能力,申请延续生产年限和依据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原件);

6、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结果及汇交资料的证明文件(储量变动较大的)(验原件,交复印件);

7、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申请登记表(原件);

8、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或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证明文件(原件);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矿山企业已具有矿山设计的除外);

10、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准文件;

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批复文件;

12、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缴纳的证明文件(原件);

13、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文件及价款缴纳证明文件(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采矿权的)(验原件,交复印件);

14、采矿权的矿产地为申请人自己出资勘查形成的证明文件,如发票、合同、委托书、勘查报告、勘查许可证、地勘单位证明文件(申请自己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验原件,交复印件);

15、林业部门意见(占用林地的);

16、采矿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注:申请资料一式3份,清单l份)

采矿权变更申请资料清单(一) (批准采矿权转让后变更采矿权人)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拐点坐标)(原件);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或企业预留名称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5、资金证明文件(原件);

6、采矿权转让批准文件(原件);

7、矿产资源储量复核报告、评审结果及汇交资料的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8、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申请登记表(原件);

9、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或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证明文件(原件);

1 0、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矿山企业已具有矿产设计的除外);

11、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准文件;

1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批复文件;

13、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文件及价款缴纳证明文件(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验原件,交复印件);

14、采矿权的矿产地为申请人自己出资勘查形成的证明文件,如发票、合同、委托书、勘查报告、勘查许可证、地勘单位证明文件(申请自己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验原件,交复印件);

15、采矿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注:申请资料一式3份,清单l份)

采矿权变更申请资料清单(二)

(变更矿区范围)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拐点坐标)(原件);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5、资金证明文件(原件);

6、矿产资源储量复核报告,评审结果及汇交资料的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7、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申请登记表(原件);

8、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文件及价款缴纳证明文件(范围扩大的)(验原件,交复印件);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矿山企业已具有矿山设计的除外)(原件);

10、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方案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

11、修改后的环保方案及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

1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批复文件;

13、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准文件;

14、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5、采矿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注:申请资料一式3份,清单l份)

采矿权变更申请资料清单(三)

(仅改变矿山企业名称、地址、不改变采矿权人)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3、工商部门关于企业投资主体不变的证明文件(企业注册信息表)(原件);

4、采矿权人关于不改变投资主体、仅改变矿山企业名称、地址的说明文件(原件);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矿山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结果及汇交资源的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8、占用创产资源储量申请登记表(原件);

9、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批复文件

11、采矿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注:申请资料一式3份,清单l份)

采矿权变更申请资料清单(四) (采矿许可证原件丢失后需要补证)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采矿权人关于补办采矿许可证的申请报告(原件);

5、已登报声明原采矿许可证作废的报纸(原件);

6、市、县国土资源局的证明文件(原件);

7、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采矿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注:申请资料一式3份,清单l份)

采矿权变更申请资料清单(五)

(变更开采矿种)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拐点坐标)(原件);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5、资金证明文件(原件);

6、矿产资源储量复核报告、评审结果及汇交资料的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7、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申请登记表(原件);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矿山企业已具有矿山设计的除外)(原件);

9、对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方案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

10、修改后的环保方案及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

11、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准文件;

1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批复文件;

13、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4、采矿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注:申请资料一式3份,清单l份)

采矿权变更申请资料清单(六)

(变更开采方式)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拐点坐标)(原件);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5、资金证明文件(原件);

6、矿区资源储量复核报告、评审结果及汇交资料的证明文件(储量变动较大的)(验原件,交复印件);

7、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申请登记表(原件);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矿山企业已具有矿山设计的除外)(原件);

9、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方案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

10、修改后的环保方案及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

11、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准文件;

1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批复文件;

13、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4、采矿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注:申请资料一式3份,清单l份)

划定矿区范围(矿产资源预申请)

申请资料清单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原件);报盘

2、企业预留名称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3、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的以地形地质矿产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含矿体平面投影)(原件);

4、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原件)(办矿方案及可行性,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矿种、位置、占有的矿产资源储量和开采规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初步方案;勘查和拟开采矿山资金来源;申请的矿产资源储量范围为整体矿床的一部分时,应说明其余整体矿床的关系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和影响;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原件);

5、经矿产储量评审机构批准的地质勘查成果报告(原件);

6、矿产资源储量认定书或批准文件(原件);

7、地质勘查成果资料汇交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8、探矿权人申请开采其勘查区内矿产资源的,应当提交该区域有效的勘查许可证;探矿权转让的的,还应提交准许转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9、采矿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注:申请资料一式3份,附清单1份)

四、审批时限

资料齐全,6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一)收费标准和依据 1.采矿权使用费

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采矿登记费

标准: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3.采矿权价款

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二)缴费方式

申请人接到《宿州市国土资源局准予办理采矿权登记的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办理缴款手续并缴纳。

推荐第6篇: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项目名称:采矿权注销审批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项目审批程序:

(一)受理

1、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1)采矿权注销登记表;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及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 (4)矿区范围资源尚未采完停办矿山的,应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报告(要求同\"采矿权延续登记\"),以及带有矿区范围的矿山开采现状图(要求同\"延续申请\"),并核销所消耗的储量; (5)矿区范围资源枯竭关闭矿山的,应有闭坑地质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和关闭矿山报告及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6)采矿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采矿权注销申请,受委托代理提出采矿权注销的申请人,要向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请材料一式四份。

3、本岗位的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察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对主办处室审查不合格的,或办公会议未批准的移交办文窗口,由办文窗口受理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和补交的资料。

5、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批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2、岗位职责及权限: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对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送交协办处室会审,报主管厅长核定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审查通过的颁发许可证。对初审不符合要求的或办公会议未批准的及时退回办文窗口,由办文窗口人员及时通知矿山企业;下一年度初在媒体上公告上年度省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3、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采矿登记审批工作人员。

4、办理时限:33个工作日内。

(三)印制审批文件

1、工作标准:按规定印制合格有效的审批文件。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主办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印制审批文件,并及时移交窗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

(四)通知

1、工作标准: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通知审批相对人。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审批相对人,领取审批文件和备案资料。

4、通知时限:2个工作日。

(五)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2、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资格审批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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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2010年01月20日

采矿权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4、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6、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7、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正)。

采矿权审批条件和时限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申请(许可时限40天)

采矿权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的规定向法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采矿权,应报送采矿权申请资料,经审查符合法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和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两个步骤。

一、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报告,内容包括: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

3、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拟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坐标,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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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量及质量;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采用的开采方法;

4、资金来源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地质报告。经储量评审机构评审的地质报告及相关备案证明。

(三)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

(四)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无需委托书,只需附身份证复印件)。

(五)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六)矿区范围图(以大于等于1∶1万的地形地质图或地形图为底图,标明拐点号及拐点坐标)。

(七)若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应出具“成交确认书”及有关费用缴纳情况的证明。

二、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及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2、工商营业执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及相应章程(协议);

3、法人委托书;

4、具备陕国土资矿发[2007]38号文相应的资金人员条件,其中工程技术人员要附其资格证书复印件;

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提交申请区内勘查许可证的注销文件。

6、市级以上安监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设施方面的审查意见;

7、矿产资源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凡开采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非煤矿山,必须提交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写的开采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储量规模为小型的非煤矿山,提交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写的开发利用方案及规定的附图;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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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大于或等于1∶1万的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标明拐点号和国家直角坐标,并带有崩落范围);

11、新建煤矿要有国家或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12、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文件)。

采矿权延续申请(许可时限:30天)

采矿权延续申请是采矿权人因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延续的申请行为,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

4、法人代表委托书;

5、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及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扩权县可直接出具,下同);

6、采矿许可证年检结果;

7、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基建矿山由县安监部门出具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

8、采矿证有效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报告,包括矿山基本情况(生产规模、产量、产值、利税等)及资源的消耗情况及利用水平(“三率”指标),前述这些指标要列出每个年度的情况,开发方案的执行情况,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9、有效期内的矿山开采现状图(带矿区范围图,非煤矿山需提供纵投影图且标明采空区,煤矿要提供采掘平面图(比例尺1:2000以上)图纸需负责年检的国土资源部门加盖印章);

10、已完成储量检测并已备案的,还需提供检测报告,图件及备案证明(只提供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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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采矿权变更申请(许可时限:30天)

采矿权变更申请是采矿权人因需要对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山企业名称及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等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变更采矿权人、矿山名称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提交新企业章程(协议);

4、法人代表委托书;

5、由原采矿权人提交的变更名称申请,要求简述变更理由、变更内容等;

6、经审批同意转让采矿权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复文件;

7、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

8、采矿许可证年检结果;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矿区范围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证许可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

4、法人委托书;

5、变更矿区范围的申请(包括原因、变更后的矿区范围等);

6、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

7、采矿许可证年检结果;

8、扩大区的地质报告和相应的图件及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10、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提交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地质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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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估报告备案证明;

11、开采现状平面和纵投影图(要求同“延续申请”);

12、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变更开采主要矿种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

4、法人代表委托书;

5、变更开采主要矿种的申请(包括原因、资源状况等);

6、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

7、变更后开采矿种的地质报告和相应图件及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

8、变更后开采矿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市级安监部门对方案中安全设施内容的审查意见;

9、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估报告备案证明;

10、对原开采主要矿种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报告(要求同延续登记);

11、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变更开采方式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证许可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

4、法人委托书;

5、变更开采方式的申请(包括原因、变更后的开采方式等);

6、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

7、采矿许可证年检结果;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10、开采现状平面和纵投影图(要求同“延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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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采矿权转让申请(许可时限40天)

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采矿权转让必须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转让申请人

(一)采矿权转让申请书,采矿权人还应提交正式报告申请。

(二)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

(四)法人委托书。

(五)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

(六)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2、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采矿许可证编号和矿区范围面积及有效期限、发证机关、采矿权的地理位置坐标及勘查工作程度或开采情况等;

3、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4、争议解决方式;

5、违约责任。

(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要求同采矿权“延续登记”)。

(八)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提交市或县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集体矿山转让的应由企业所属的集体单位出具证明。

二、受让申请人

(一)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矿山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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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证明;

(二)法人委托书;

(三)由银行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资金证明材料;

采矿权注销申请(许可时限:30天)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注销采矿许可证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1、采矿权注销登记表;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

4、矿区范围资源尚未采完停办矿山的,应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报告,以及带有矿区范围的矿山开采现状图,并核销所消耗的储量;

5、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资源枯竭关闭矿山的,应有闭坑地质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

采矿权闭坑申请(许可时限:30天)

采矿权人决定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1、提交闭坑地质报告,报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批;

2、凭批准的闭坑地质报告,编写关闭矿山报告;

3、关闭矿山报告批准后,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工作,并缴清相关费用;

4、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工作提供的证明,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申请,按照采矿权注销程序办理闭坑手续。

推荐第7篇:母猪产程过长怎么办

母猪产程过长怎么办

一、母猪产程过长综合症

将母猪分娩无力,产仔(从产出第一胎至最后一胎胎衣全部产出)时间超过3小时(有些国家则规定超过2.6小时),产出死胎(非木乃伊或黑胎)现象称为母猪产程过长综合症。母猪因个体不同、年龄、胎次、产仔数量、母猪品种不同,母猪产仔时间有很大差异。

二、形成产程过长综合症的原因

1、母猪便秘和厌食。厌食母猪无力。

2、母猪贫血。90%的母猪是贫血的,仔猪是100%贫血的。母猪贫血使身体组织缺氧。子宫肌肉组织缺氧则收缩无力,产程过长。

3、母猪过肥和过瘦。

4、母猪体弱无力。

5、分娩室缺氧。

6、母猪过度限位饲养而疲劳。

7、注射催产素不准确。虽然注射催产素能引起子宫收缩,但使用时间不当或使用剂量不准确,注射催产素反而会引起子宫痉挛,所以须慎用催产素。

8、使用不合格饲料添加剂。

(1)使用高铜饲料而抑制铁和维生素的吸收。

(2)使用高砷饲料添加剂,分娩母猪因内脏血流量不足造成子宫缺氧而难产;

(3)使用含催眠药的饲料添加剂,使母猪组织活力减弱,子宫收缩无力而延长产仔时间。

9、胎儿畸形或胎位异常。

10、母猪年老体弱。

11、感染传染性疾病。许多传染性疾病如:猪瘟、日本乙型脑炎、细小病毒、蓝耳病、伪狂犬病等都可引起母猪的繁殖障碍,母猪表现流产、产死胎、木乃伊胎以及产程延长。

三、产程过长对母猪和仔猪的影响

1、母猪易得产期病。如子宫炎、阴道炎、阴道外翻,严重的造成死亡。

2、引起仔猪死亡。

由于母猪的产门到子宫角有二米,当胎盘脱离子宫或脐带断裂以后,仔猪通过鼻子呼吸得到氧气,仔猪在产道中停留超过5分钟仔猪就会因缺氧而窒息死亡。

四、母猪产程过长综合症的防治

1、加强饲养管理。

饲养管理的精华是保证畜舍最适温度下的最大通风量。

2、人工助产:按摩腹部乳房;改变母猪体位;人工掏产(不得以)。

3、使用催产素。但如果催产素使用时间不当或使用剂量不准确,反而会因为子宫痉挛造成母猪难产,严重的还会影响母猪的泌乳和今后的发情配种,所以须慎用催产素。

4、使用一些含有母猪分娩前后所需的特殊营养性生理调理剂。

推荐第8篇:法医鉴定时限

法医鉴定时限

行政案件(轻微伤)申请重新做伤情鉴定的时间明确规定为三日(也就是告知伤情鉴定结论之日起三日内,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但刑事案件(轻伤,重伤)申请重新做伤情鉴定尚没有明确规定时间,《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都没有规定具体时间,法医鉴定时限。

在实际工作中,在告知轻伤、重伤伤情鉴定结论之日起,一般在十五日内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从楼主提供的内容看,对方已经申请重新鉴定,应当不再受十五日之限制。

半个月过去了,本人认为可能是公安机关的原因尚没有通知你朋友何时去鉴定。有些地方公安机关对申请重新做鉴定,要求双方提供重新鉴定费用,如果鉴定结论有改变,不服者就不要承担相关费用。

楼主可通知你朋友去公安机关询问一下,是什么原因还没有去?

另外,重伤案件公安机关是不能调解结案的,必须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追究伤人者的刑事责任。民事赔偿部分,如伤人者能积极主动出钱,有悔过之意,判决可轻一些。

伤情相对稳定后可以申请司法鉴定,通常三个月,通过办案公安局、律师事务所、法院都可以委托,鉴定材料《法医鉴定时限》。

继续追问:

三个月是指从受伤之日起的三个月内,还是从伤情稳定后的三个月算?假如超过三个月后,还能在派出所开委托书吗?

补充回答: 从受伤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申请司法鉴定,超过三个月也可以申请,但不要超过一年,因为人身损害的赔偿诉讼时效为一年。

【摘要】:正法医鉴定结论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诉讼和定罪量刑,是当事人双方关注的焦点。由于鉴定时间的不一,伤情发生的变化也就不同。因此,鉴定时机选择的不当常常是造成鉴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

【分类号】:D919.

4【正文快照】:

法医鉴定结论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诉讼和定罪量刑,是当事人双方关注的焦点。由于鉴定时间的不一,伤情发生的变化也就不同。因此,鉴定时机选择的不当常常是造成鉴定结果不同的重要原因。为此,了解某些损伤的病理变化过程,规范统一的法医鉴定时限,寻求公正的。

推荐第9篇:备案时限

附件一: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时限和要求

事先备案项目

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优惠对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9‟122号、123号

备案时限:年度纳税申报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有审核确认权的税务机关核准的该纳税人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文件;(3)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4)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结论;(5)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6)是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声明;(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资源综合利用

优惠对象: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17号、财税„2008‟47号、国税函„2009‟185号

备案时限: 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后至年度纳税申报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3)综合利用资源的名称、生产产品的名称、产品的技术标准等说明材料;(4)企业申请税收优惠备案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发展项目的声明;(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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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对象:纳税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49号、国税函„2008‟850号

备案时限:年度纳税申报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企业申请税收优惠备案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发展项目的声明;(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优惠对象: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46号、财税„2008‟116号、国税发„2009‟80号

备案时限: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5)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及账页复印件;(6)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受让方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的有关资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优惠对象: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9‟166号 备案时限: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有关部门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3)经营资质证明;(4)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5)环保部门或节能节水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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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的核查报告复印件或项目达标证明复印件;(6)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及账页复印件;(7)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受让方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的有关资料;(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优惠对象: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函„2009‟212号 备案时限:纳税年度终了后至年度纳税申报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技术转让合同(副本)或技术出口合同(副本);(3)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向境内转让技术提供);(4)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向境外转让技术提供);(5)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向境外转让技术提供);(6)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7)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优惠对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2009‟81号 备案时限:取得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3)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八、企事业单位购买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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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对象: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 备案时限:购买软件后一个月内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2)软件购买凭证复印件;(3)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软件名称、折旧或摊销年限及金额等;(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九、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对象: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税函„2009‟203号

备案时限:纳税年度终了后至年度纳税申报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国税函„2009‟203号附件);(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注: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有关规定)

十、动漫企业

优惠对象: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减免依据:财税„2009‟65号、文市发„2008‟51号、文产发„2009‟18号 备案时限:取得动漫企业证书至年度纳税申报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年度合格的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或重点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3)加盖年度专用章的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或“重点动漫产品文书”;(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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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创业投资企业

优惠对象: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9‟69号、国税发„2009‟87号

备案时限: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经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接受投资年度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6)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项目)实施企业

优惠对象: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9‟30号

备案时限: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对HFC和PFC类CDM项目,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证明,(3)对N2O类CDM项目,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证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

优惠对象: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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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依据:财税„2009‟31号、财税„2009‟34号、财税„2009‟105号 备案时限:转制注册至年度纳税申报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转制方案批复函;(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4)整体转之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5)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6)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

优惠对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48号、财税„2008‟115号、财税„2008‟118号

备案时限:纳税年度终了后至年度纳税申报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专用设备类别、名称、型号、性能参数、应用领域、能效标准等说明材料;(3)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其中是否有财政拨款;(4)专用设备投入使用相关证明材料;(5)已享受优惠的专用设备转让或出租情况及是否补缴税款的说明;(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五、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再投资退税

优惠对象: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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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

备案时限: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

报备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2)增资(新设)集成电路企业、封装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3)有关部门对被投资企业增资(新设立)的批复或投资的协议书(合同);(4)用作分配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利润分配决议;(5)再投资发生时纳税人记载再投资金额的转账凭证复印件;(6)纳税人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董事会决议;(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事后报送资料项目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一、国债利息收入

优惠对象: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优惠对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投资合同或协议书;(3)投资企业对外投资凭证(复印件);(4)被投资企业开具的股权证明(复印件);(5)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证明材料;(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

优惠对象: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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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证券投资基金批准文件;(3)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优惠对象: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文件;(3)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4)投资份额证明件;(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优惠对象: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复印件;(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的文件复印件;(4)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收入

优惠对象:对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规定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9‟30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证明资料;(3)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优惠对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2008‟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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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经贸委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书》;(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国税发„2008‟116号附件);(6)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7)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8)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八、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优惠对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9‟70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残疾职工花名册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3)与残疾职工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复印件;(4)残疾职工工作安排表;(5)为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记录或凭证;(6)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实际支付工资的有效证明;(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对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函„2008‟251号、财税„2009‟133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企业用工情况说明;(3)企业从事的是否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的声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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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对象: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有效期内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3)获利年度说明;(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一、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优惠对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税„2008‟1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对象: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税„2008‟1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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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各类户籍业务办理的审批程序及审批时限

各类户籍业务办理的审批程序及审批时限

一、派出所户籍警当场办理的事项: 1.6周岁(含6周岁)以下出生入户; 2.办理常住人口信息登记; 3.迁出户口;

4.本市内同性质户口迁移的一站式办理;

5.办理居民身份证及居民身份证号码(错号、重号)的变更、更正;6.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7.所内分户、合户;

8.更改住址、服务处所、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等附加项信息;9.16周岁以下居民更改姓名。

二、派出所户籍警审核、所长审批后当场办理的事项:

1.本区内户口迁移的一站式办理(包括:夫妻投靠迁入、部队随军家属迁入、父母投靠子女迁入、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迁入、购建房屋迁入、工作调动迁入、招聘录用迁入);

2.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原籍是我市户口的应届毕业生);3.本区内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入户; 4.刑满释放人员恢复入户;

5.16周岁以上居民更改姓名或16周岁以下居民更改姓氏。

三、户籍警审核、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后当场办理的事项: 1.代理行使城关派出所、小坝派出所、陈袁滩派出所所长的审批权(补录户口、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除外)。

2.区外户口迁移:夫妻投靠落户、老人投靠子女落户、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有合法固定住所申请落户、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原籍是我市户口、现户口在区外,申请落户本市的往届毕业生 ), 购建房屋落户、工作调动落户、招聘录用落户、随军家属落户、退伍转业落户材料的审批,办理准迁证,准予迁入 。

3.出生入户。六岁以上出生入户,有出生医学证明的。

4.补录户口。常住人口系统户口信息丢失,补录户口信息,户口本、户籍档案齐全的。 5.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的。

更正出生日期。户口没有发生迁移,有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常住人口登记表、旧户口本、一代身份证或身份证编码表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更正年内办理的户籍业务中微机录入错误信息的审批。

第11篇:河北省卫生厅医疗机构设置许可审批程序与时限

河北省卫生厅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审批办理流程及时限

一、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149号)第

九、十

五、二

十、二十一条;

2、《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省政府3号令,2002年省政府16号令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二、办理条件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设置人符合规定的条件; (3)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4)投资总额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5)医疗机构选址合理;

(6)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合理。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1)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投资到位;

(4)医疗机构用房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符合要求;

(7)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合格。

3、医疗机构变更登记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许可或简化程序;医疗机构歇业注销登记须有正当理由。

三、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设置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3、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3)变更项目涉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有特殊规划要求的,需要提供同意设置的批复。

4、医疗机构歇业或注销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书》; (2)申请注销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四、办理流程

1、接件;

2、材料审查;

3、正式受理;

4、现场审核;

5、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五、办理时限

医疗机构设置受理后30日,执业许可受理后45日

六、实施主体

1、综合医院——医政处(监督电话:58989822)

2、中医院——中医局(监督电话:85989757)

七、医疗机构设置许可申报材料具体要求

(一)设置申请书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须按照卫生部门的申请表格规范填报(由卫生局提供或网上下载)。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报告,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书写,具体内容要求如下: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三)选址报告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四)建筑设计平面图

建筑设计平面图(平面图上标面积、科室布局及比例)。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其他必须提交的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1、申请人资信证明(个人为银行存款证明);

2、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职称证、身份证、不在岗(未注册)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申办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合伙申办要提供经过公证的合伙协议。

5、所有材料需A4纸打印材料、3号字。

第12篇:建设用地的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依据、程序、时限

建设用地的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依据、程序、时限

一、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审批、审核

1、申报材料

⑴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报告

⑵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批复

⑶政府主管部门的建设立项批准文件

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

⑸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

2、程序

⑴提出用地申请

⑵递交有关部门的资料

⑶项目预审

⑷派员现场勘察

⑸用地会审

⑹签订有关协议

⑺报批

建设用地申请表,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土地用途转用规划许可审批表,有关部门资料,有关图件。

⑻缴交规费

⑼上报审批

3、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规费缴清后,在3个工作日之内上报。

4、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申报材料

(1)申请:建设用地单位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同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①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材料(或项目建议书)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用地方案、用地规模、建设项目拟选址地点、用地类型、占用耕地及耕地补偿情况、地质

环境评估情况、立项批文、征地协议等。

②建设用地所涉及地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③城建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选址红线图。

④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的建设项目,应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评估报告。

⑤涉及林业用地的建设项目,应提交林业部门审核报告。

(2)受理:受理预审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派员到实地查勘,按照上述预审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预审申请,按照预审权限,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超出县预审权限的,由县土地部门将《预审审批表》及相关资料逐级上报。

2、审核程序

⑴申请

⑵实地踏勘

⑶办理预审

3、办结时限

县内预审5个工作日,需逐级上报市级预审的20个工作日,省级预审的30个工作日。

4、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

第13篇:哈尔滨推出一系列服务举措缩短审批时限 提升行政效率

哈尔滨推出一系列服务举措缩短审批时限 提升行政效率

东北网12月7日讯近日,在哈市工商部门开通的“绿色通道”内,哈尔滨四通建筑有限公司在一天时间内即完成了公司注册、核名、验资等所有程序,创下了哈市工商注册的最短纪录。这一速度让企业及时获得在省外的投标资格,该公司中标后仅在项目前期即可获得数千万元的效益。

“一日审批”是哈尔滨市新一轮行政审批大提速的一个缩影。今年以来,哈尔滨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通过新一轮行政审批大提速,优化和改善发展环境,有力地推进了“项目建设年”的开展。

再造审批流程缩短时限三分之二

审批是项目建设,特别是新项目必须面对的第一道“关口”,只有打破旧有的制度框架,使这个“关口”成为项目建设的“助推器”,才能适应“项目建设年”快发展、大发展的需要。

按照“减少审批前置要件、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优化审批流程”的总体思路,市政府法制办历时4个月,在国内尚无成型经验借鉴的情况下,积极探索,破冰前行,对市保留的103项236个子项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实施主体、设定依据、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审批流程进行了全面清理、规范,对审批流程进行再造,编制了行政审批项目标准。

此次规范过程中,对180个子项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条件予以保留,对其中98个子项在法律法规之外增加的118个审批条件一律予以取消;

对于56个子项法律法规只规定了审批,而没有规定审批要件的,针对审批项目的性质,按照合法、合理、简化的原则设定了审批要件,取消没有法律依据的审批前置要件517个;对98个子项目的审批时限进行了压缩,平均每个项目的审批时限缩短三分之二,对10个子项目改为即时审批,对85项202个子项目的行政审批环节进行了精简,减少审批环节812个,使审批时间大大缩短。

“一站式”审批全线提速

今年以来,市发改委结合实施“项目建设年”和市直机关开展的“整顿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年活动,认真规范行政审批流程和审批方式,规范权力运行,不断规范、简化审批环节和程序,实行“一站式”审批,提供高效服务。

按照市政府对哈尔滨市予以保留的103项236个子项目行政审批项目,市发改委对5类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流程和设定依据、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进行了全面规范。5类行政审批项目全部集中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全面实行“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的办事程序。

今年初,市发改委创新审批服务工作机制,制定了《“项目建设年”审批服务工作方案》,

在压缩审批时限,减少提报要件,再造审批流程等方面出台了多项新举措。对申请条件基本具备、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但其他材料和条件有所欠缺,不影响审批的,先受理,边办边补,在下达批文前补齐改好,达到要求。对审批要件齐全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时限由5天压缩为4天、核准项目由6天(评审时间除外)压缩为5天。对涉及市、区两级发改部门办理的项目,采取市、区联动方式,实行联合集中受理,“打包”受理、联合办公服务。

截至目前,市发改委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共受理办件324件,其中审批163件,核准81件、备案46件,前期工作通知34件,平均办结时限缩短了1-2天。

降低准入门槛优化投资创业环境

今年9月,《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出台。根据《意见》,哈尔滨市进一步降低资本准入门槛,使投资创业环境更加优化。

《意见》规定,全力支持大项目牵动战略,加大对经济发展试验区的服务力度。对航空、汽车、装备制造、医药、食品、化工等哈尔滨市优势产业,“十大工程”、“六个一百”建设项目,以及承担大项目开发建设的重点企业,全部纳入绿色通道,实行一条龙服务,通过建立企业登记联系制度、设立专门登记注册窗口等服务方式,采取无偿代办、专人负责或电话预约、现场办公等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地帮助企业完成登记注册。工商部门还进一步理顺登记审核程序,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办照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对前来登记的企业,如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当场核发营业执照。

根据《意见》,哈尔滨市资本准入门槛也大大降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允许零出资,不受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限制。降低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以外,设立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为3万元,单位或个人投资10万元以上的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

“先上车,后买票”构建绿色通道

11月1日,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将市教育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市农机局、市档案局、市保密局、市残联、市广播电视局等7个部门的审批服务工作统一纳入中心大厅集中办理,专门设立“综合接待式窗口”。截至目前,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已经有80.6%进入中心办理。同时,行政服务中心统一规范了18个审批办、19个综合接待式窗口、1个综合代办窗口、13个临时年检窗口和1个收费窗口进驻中心大厅工作,有力地提高了集中“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的整体功能。

自8月20日全市党政干部大会召开以来,行政服务中心针对“手续繁、环节多、效率低、时限长”等问题,围绕行政审批工作“解剖前置要件、解剖互为前置、解剖中介机构”,认真查找工作人员在服务态度、履行职责、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驱动方面存在的问题。组织各窗口对本单位承办的审批项目、前置要件、法律依据、规定部门、具体要求和办理时限等进行深入调查分析,从根本上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行政审批速度。

为简化审批环节,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重新调整了并联审批流程和踏查组织工作方式,

开发了协调会办公软件,开辟道路交通工程专项“绿色通道”,实行了“先上车,后买票”的大项目绿色通道审批方式,进一步缩短了审批时限。

近日,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还制定了全面开展网上在线服务工作方案,进行网络升级改造,增强功能配置,形成了具有网上咨询、网上预约、网上申报、网上下载、网上预审等综合网上审批功能系统。一个多月来,共受理网上咨询26件,申报14件,其中通过预审4件,比人工办件缩短了审批时间,简化了审批环节,提高了审批效率,为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奠定了基础。

第14篇: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有关权限、审批材料、审批程序及时限

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有关规定

一、项目用地预审审批

(一)申报材料

1、用地单位向县级国土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2、建设项目立项批文(项目建议书)

3、地灾评估报告及矿产压覆报告

4、城建规划部门核准的红线图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5、林业部门审核项目涉及林业用地的报告

6、项目所涉及地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项目征地协议(用地单位与当地村组签订的预征协议)

8、建设项目拟选址地点、用地方案、用地规模、用地类型、占用耕地及耕地补偿等情况说明材料

9、县级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超出县级预审权限的,由县级国土部门逐级上报)

(二)审核程序及办理时限

1、递交申请

2、实地踏勘

3、审查材料

4、办理时限(县内预审5个工作日、市级预审20个工作日,省级预审30个工作日)

二、项目先行用地审批

(一)审批机关国土资源部

(二)申报材料

1、省国土资源厅报部申请项目先行用地的请示文件

2、部批的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3、项目工可批复文件

4、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5、项目先行用地范围勘测定界报告

6、项目先行用地位置示意图

(三)审核程序及办理时限

1、用地单位向县级国土部门提交项目先行用地申请报告

2、县、市国土部门向省国厅上报先行用地请示文件

3、省厅向部报送项目先行用地请示文件

4、随文提交申报材料送部窗口审核

5、部有关司局会签审核及批复

6、办理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三、项目永久用地审批

(一)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报告

2、项目立项、工可、初设批复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纸许可证

4、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

5、项目临时用地复垦方案批复文件

6、报批组卷有关材料(建设用地申请表、建设用地 “一书四方案”、土地用途转用规划许可审批表、勘测定界有关图件)

(二)审核程序及办理时限

1、递交用地申请

2、提交有关部门的前置批文及报批组卷资料

3、报批材料审查

4、派员现场勘察

5、组织用地会审

6、签订征地有关协议

7、缴纳有关税费

8、各级国土部门审查会签

9、政府审核批准

10、办结时限(资料齐全、税费激清后,3个工作日之内上报)

(三)项目审批权限

国家发改委审批的项目或永久用地超过75公顷的项目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审批;其余项目建设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报省政府审批。

四、项目临时用地审批

(一)申报材料

1、用地申请

2、项目临时用地选址确认单

3、县级国土、林业、农业、水利及县镇、村组对项目临时用地选址的审核意见

4、项目临时用地勘测定界报告

5、项目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审批文件

6、项目临时用地复垦专项经费储存三方协议及存款凭证

7、项目征地协议及付款凭证

(二)审核程序及办理时限

1、递交用地申请

2、报送申报材料

3、市级国土部门窗口审核

4、市级国土部门有关科室会签及审批

5、临时用地涉及基本农田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准

6、办理时限为窗口受理后15个工作日

第15篇:民办学校审批行政执法问题及整改措施

民办学校设立行政审批执法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存在问题:

1、程序上还需简化。

2、时间上还需缩短。

二、整改措施:

1、申请人提出办学申请后,行政审批股、教育股当场审查作出处理,并对申请办学场地进行现场实地查验后,同意即在申请书上签具意见是否同意其筹设,无需再发文同意其筹设,减少发文环节。

2、审核同意办学时限30天过长,可减少十天。申请人提交正式申办材料审核通过后,经实地查验,是否同意其正式办学并制作办学许可证书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16篇:病历封存时限

按照法律规定,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争议时,患方为保全证据,可以要求医院封存病历。但病历封存后,在处理医疗纠纷不同的方式下,何时对病历进行启封,却没有统一的规定,使一些封存的病历不能及时归档,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这在目前已成为困扰医疗机构的一个问题。因此,探讨封存病历启封的时间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都明确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历资料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和启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指出:“专家鉴定组成员确定后,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由医学会对封存的病历资料启封。”这里是指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下启封病历,不涉及患者放弃解决的纠纷封存病历启封问题。

笔者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时间为一年”,以及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患方要求封存病历,原因是认为医院对患者的身体健康或生命造成了损害,故诉讼时效应从封存病历之日起计算。病历封存后,如患方未与医方进行协商,也未提起医疗事故鉴定或民事诉讼,只要一年期满后诉讼时效终止,就应当启封病历。因此,封存病历期限应当视为一年。

对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争议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医患双方达成的合法有效协议,主要靠双方当事人自觉遵守和履行,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该种协议并不能产生剥夺或者限制任何一方诉权的法律效力,即使合同合法有效,只要协议一方当事人因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仍应当进行受理。

病历资料作为书面证据,在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即使医患双方经自行协商已解决争议的,医方为应对患方反悔提起诉讼而面临的举证,以及防止患方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予以质疑,也不应马上启封病历。笔者认为,此种情况同样适用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及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医患双方经自行协商解决争议的,只要自封存病历起一年期内,患方未提起诉讼,等诉讼时效终止,就可以启封病历。

为了规范病历启封行为,尊重患方的知情权,在封存病历时,医方应就封存病历的期限告知患方,并作书面笔录,由双方签字认可。这样,等病历一年封存期满后,医方可以对封存病历进行启封,使其及时归档。

第17篇:招标时限规定

1.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时间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交通部: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2.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

3.从开始发售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日的时间不应少于20日国际招标:一般不应少于20日大型复杂设备或成套设备从开始

发售到投标截止日的时间不应少于 50日交通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4.招标文件书面澄清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至少15日前发出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和开标截止时间、投标和开标地点的修改,至少应当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进行,并以书面形式和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5.勘察现场一般安排在投标预备会议前1-2天投标预备会议可安排在发出招标文件7天后28天内举行

6.抽取专家抽取时间距开标时间 国际招标本省专家≤48小时外省专家≤72小时政府采购原则上半天或一天;特殊情况≤ 2

天工程招标 未规定

7.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

8.开标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9.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的,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而不是日历日)前;政府采购

货物、服务招标 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

10.投标有效期一般为(法规没有明确规定)60-90天大型复杂设备120天(因为开标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需要一定时间,签订合同自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11.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工程招标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货物招标与投标有效期相同

12.开标备案开标后2日内通知中国国际招标网备案(国际招标)

13.评标报告政府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

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4.中标公示时间 工程招标不少于2天国际招标不少于7天

15.发中标通知书时间 工程招标:公示期结束且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 5日内 未通知违法;国际招标:公示期结束;政府采购招标:

定标后即可发出

16.招标投标情况的报告在确定中标人之后,招标人应在15日内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

17.退投标保证金时间 工程招标:签约后5个工作日内(中、未中)国际招标:未中标自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者自

签约交纳履约保证金并交纳招标服务费后 政府采购招标:未中标自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自签约后5个工作日内,逾期退还本金资金占用费— 贷款利率上浮20﹪

18.招标控制价投诉时限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

在开标前5日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19.质疑工程招标:投标单位核对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后需要质疑的,应在收到招标文件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

府采购: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国际招标:投标人如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在网上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质疑。投标人应首先在公示期内在招标网在线填写《评标结果质疑表》,并在公示期内及结束后3日内,将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签字或签章的《评标结果质疑表》及相关资料送达相应的主管部门方为有效。投标人也可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先向招标机构提出书面异议意见,招标机构收到投标人书面异议意见后,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前给予书面或口头答复。如投标人未得到招标机构的答复或对答复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在网上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质疑

20.履约担保退还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21.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22.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备案 工程招标:中标人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7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3.重新招标评标过程一般应在15天内确定中标人

24.文件保存政府采购: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18篇:传染病报告时限

报告时限: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或发现其他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暴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时,应按有关要求于2小时内报告

发现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应于24小时内报告。

传染病分类:

甲类(2种):鼠疫、霍乱。

乙类(26种):甲型H1N1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11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手足口病、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报告方式:

--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络直报

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按相关要求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报告,同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送《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突发公共事件:

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008年12月18日重庆市卫生局印发了行)》.doc,2009年1月1日实施 至今。

《标准》包括传染病事件、食物中毒事件、职业中毒事件、其他中毒事件、环境因素事件、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预防接种或服药事件、医源性感染事件、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及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等。

我国政府规定的法定监测性病有:淋病、梅毒、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和生殖器疱疹。

第19篇:劳动能力鉴定时限

劳动能力鉴定时限

(一)职工自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企业应于15日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作出书面报告,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日。

企业对工伤认定有异议的,从工伤认定通知书下发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查,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职工对工伤认定有异议的,从被告知是否认定工伤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查,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二)职工医疗终结后,企业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为职工办理伤残等级评定手续。企业或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鉴定结论下发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仍不服的应在30日内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对职工的工伤认定通知和鉴定结论,单位应在接到通知或鉴定结论之起10日内通知职工本人,鉴定材料《劳动能力鉴定时限》。

115号)]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由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一)因工负伤的有关鉴定时限

1.职工因工负伤首次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2.申请复审鉴定应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

3.重新鉴定应当在收到复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

4.复查鉴定应当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提出;

5.延长医疗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6.伤病因果关系鉴定在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后提出;

7.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二)非因工伤病的劳动能力鉴定在职工医疗终结后提出。

1、对申请人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对予已受理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及时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鉴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需延长期限的,不超过20日。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在作出之日起15日内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

第20篇:传染病报告时限

传染病报告时限

1 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疫情报告单位。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疑似病人以及爆发传染病,新发传染病以及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疫情时,接诊医生诊断后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电话)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将传染病的报告卡通过网络进行报告.对其它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的病源携带者在诊断后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2 尚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疑似病人以及爆发传染病新发或不明原因传染病疫情时, 接诊医生诊断后城镇2小时内、农村6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送(寄)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它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的病源携带者在诊断后于24小时内寄出传染病报告卡。

彝良牛街平安医院

传染病报告病种

1.甲类传染病:鼠疫

霍乱

2.乙类传染病:甲型H1N1 流感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艾滋病

病毒性肝炎

脊髓灰质炎

人高致病性禽流感

麻疹

流行性出血热

狂犬病

流行性乙型脑炎

登革热 炭疽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肺结核

伤寒和副伤寒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百日咳

白喉

新生儿破伤风

猩红热

布鲁氏菌病

淋病

梅毒

钩端螺旋体病

血吸虫病 疟疾.3.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

流行性腮腺炎

风疹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麻风病

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

黑热病

包虫病

丝虫病

手足口病

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4.其它传染病:非淋菌性尿道炎

尖锐湿疣

生殖器疱疹

水痘

森林脑炎

结核性胸膜炎

人感染猪链球菌

不明原因肺炎

不明原因其它疾病。

5.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6.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其他传染病爆发,流行以及原因不明确的传染病,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防治机构报告。

彝良牛街平安医院

审批时限过长整改措施
《审批时限过长整改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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