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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干部档案造假问题整改措施(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8-02 07:51:36 来源:整改措施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干部档案造假问题典型案例剖析

干部档案造假问题典型案例剖析

党员领导干部档案造假绝非小事,这是对党纪的漠视,对党的极度不忠诚,违反的是党的组织纪律,拷问的是党性原则,检验的是一名共产党员的合格性。

本期摘选一些省、市、县关于“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档案造假”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以案释纪,敲响警钟。

入党材料造假,组织程序形同虚设

2015年3月,辽宁省通报盘锦市大洼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夏野伪造入党材料案。2011年初,时任大洼临港经济区招商部副部长的夏野向时任大洼临港经济区党工委书记刘吉广、副书记魏晓东提出入党要求。魏晓东安排时任大洼临港经济区招商部工作人员夏玲艳(当时夏玲艳尚未入党)具体负责夏野入党相关工作。夏玲艳以不熟悉党务工作为由,请托时任大洼县荣兴镇党委委员刘秋菊为夏野填写《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和《入党志愿书》等相关入党材料。经夏野提供其在大洼县王家镇工作期间虚假培养人和党支部书记信息后,刘秋菊在夏野入党材料中伪造培养人和党支部书记意见及签字,将夏野入党材料交给夏艳玲,并告知需要夏野在大洼临港经济区工作期间的入党介绍人和党支部书记签字。夏玲艳将此事交由时任大洼临港经济区招商部工作人员周路春代为办理。周路春擅自在夏野入党材料中填写李斌等人的名字,伪造入党介绍人和党支部书记签字。大洼县委组织部相关人员在对夏野进行任职考察时,没有认真审查其档案,未能发现夏野入党材料存在的造假问题。根据调查结果,盘锦市和大洼县有关部门决定:对夏野的党员身份不予承认,免去其大洼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按照一般工作人员安排工作;对负主要责任的魏晓东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大洼县副县长职务;对其他7名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分析:填写入党志愿书、介绍人介绍入党、支部大会通过、上级党组织批准、预备期考察……一系列入党程序神圣而严肃。正因为党员是经过了严格检验和考核的先锋战士,所以组织才放心把党和人民的事业交给党员,一些特殊的岗位也只限定招收党员。然而,这却使得一些人入党动机不纯,他们抱着的不是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信念,而是出于方便找工作、有利于升迁的功利思想,与党章要求相悖。加之当前一些党组织对党员审查把关不严,于是便出现了入党走过场甚至堂而皇之地伪造入党材料的行为。上述案例便是典型。试问,如若让这样弄虚作假之人混入党员队伍,队伍的纯洁性如何保证?防止滥竽充数者混入党员队伍,必须把好党员入口关,加大组织审查力度,上级党组织要经常对下级党组织的党员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对不实情况要及时纠正、教育、惩处。

年龄变戏法,大小随意改

2015年3月,黑龙江省查处双城市招商局副局长孟德勇档案造假案。孟德勇,1996年11月参加工作,历任双城市周家镇政府办事员、双城镇政府科员,双城市招商局科长,2012年3月任双城市招商局副局长(副科级)。经查,1996年11月,孟德勇在未满18周岁的情况下,为了符合吸收录干年龄,将出生年月由1979年3月改为1976年3月,并虚构了黑龙江大学行政管理大专班学历。从双城镇调到双城市招商局工作后,2007年至2012年初,孟的档案一直由其本人私自保存,直到双城市委组织部调档时才交到双城市人社局。2012年3月,市委组织部在没有对孟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核的情况下,将其提任为招商局副局长,导致用人失察失误。

根据查核结果,黑龙江省有关部门责成双城市委对此案作出严肃处理:撤销孟德勇市招商局副局长的任职决定,取消干部身份,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对分管干部和档案工作的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魏某某进行诫勉谈话,调离组织人事岗位;对干部档案管理混乱的市人社局现任局长李某某进行诫勉谈话,责成限期整改;对市人社局时任档案管理人员李某某,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分析:个别党员干部给年龄“整容”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可大可小的“弹性年龄”动机不纯,影响恶劣,成因复杂。这一顽疾充分暴露出个别党员干部的诚信缺失,党的纪律观念淡薄,对党的忠诚度低下等问题。更为深层次的是,暴露出党员干部档案管理及相关制度的不严格、不规范、不透明。年龄造假非小事,治理“弹性年龄”这个顽疾,必须加强党员干部的诚信体系建设,强化纪律意识,严格档案管理,严肃处理违纪行为等多管齐下。让“弹性年龄”失去弹力,回归真实。

凭空造履历,多人来帮忙

2014年7月,中组部发布山西查处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原秘书长王红英档案造假案。王红英,2013年4月任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秘书长。经查,2003年12月,王分别请托时任太原市商贸委员会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副调研员)王秋兰和太原市财贸综合开发中心主任李某某,伪造自己担任太原市财贸综合开发中心副主任(正科级)的《干部任免呈报表》并加盖公章。同时,王实际出生日期为1976年3月14日,1991年以来先后3次进行涂改,最后将出生日期改为1978年12月15日。此后,王先后被违规任用为临汾市洪洞县广胜寺镇副镇长,太原市质监局监督处副处长、处长,违规办理了公务员登记手续。

根据查核结果,山西省和太原市有关部门对此案做出严肃处理:责成省质监局取消王红英公务员身份,撤销其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秘书长职务;给予王秋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从副调研员降为正科级;给予李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现任职务;鉴于省质监局党组书记兼局长常某某、太原市质监局原党组书记兼局长王某某、临汾市政协副主席(时任洪洞县委书记)柴某某等9人,在此案中负有把关不严、用人失察失误等责任,分别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分析:档案必须符合前后逻辑。因此,档案造假并不是简单的某一环节的造假,而是一个系统工程。只要是造假者工作过的单位和涉及档案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全部打通。在造假过程中,可恶的不仅仅是造假者,还有那些拿着公权谋私利、行方便的组工干部,若非他们与造假者沆瀣一气,造假者想要在档案中加塞或撤销某些材料,或者伪造相关证明材料,并把虚假的年龄、工作经历等通过组织认定合法化,恐怕也难以实现。防止档案造假盛行,必须加大惩戒和问责力度,既追究当事人责任,还追究档案管理者以及授意或参与篡改、造假的相关人员的责任,加大其违纪违规成本。

处分一笔销,职级自己定

2015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查处了自治区林业厅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副主任柳铁建档案造假案。柳铁建,2010年4月任河南省禹州市苌庄乡党委书记,2010年11月因煤矿偷生产事件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011年,受到处分后的柳铁建为了谋求到外地发展,伙同他人先后伪造学历、工作经历、入党材料等一整套虚假干部档案,并将出生年月从1970年7月改为1976年7月,职级由副科级改为正处级,将妻子和儿子的姓名、年龄、工作和学习单位也进行了更改。2011年3月,柳铁建经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社长助理兼出版中心主任胡某某推荐,被聘至音像社兼职。2014年3月,经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人才研究部负责人马某某推荐,柳以伪造身份调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管理的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任副主任。在对柳进行考察时,林业厅人事教育处有关人员未与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联系,而是由柳本人安排到了出版社的一个参股企业,与10名员工进行了个别谈话了解,考察后对柳的基本档案材料缺失等严重问题,既没有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查证,也没有向林业厅党组汇报。

根据查核结果,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部门对此案作出严肃处理:给予柳铁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自治区林业厅人事教育处处长韦某某、考察组成员杨某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调离人事工作岗位;给予考察组成员蓝某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调离人事工作岗位;责成自治区林业厅党组向自治区党委作出书面检讨。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社长助理兼出版中心主任胡某某已被撤职,并被辞退。此案涉及的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受到处理。

分析:人事档案记载着当事人从出生年月、家庭成员到学历、职务、职称、工资级别、奖惩等情况,是用人单位全面考察和使用人的重要依据。一般来说,个人档案由人事单位封闭保管,个人不得擅自持有。然而,一些人却利用档案管理中的漏洞,在利益驱动下,不惜铤而走险对个人档案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而上述案例中的柳铁建,更是一不做二不休,利用档案在自己手中保管的空当期和异地求职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对个人经历来了个彻底“翻新”。而柳铁建华丽包装过的档案之所以可以蒙混过关,还在于一些别有用心者的推荐和一些用人单位毫无责任心的考察。档案都是假的,选准用好干部从何谈起?要从源头上遏制干部档案造假现象,要探索实施数据化管理,减少档案管理过程中人为接触原始纸质档案的环节和可能。同时,需进一步改进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提高决策透明度,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对“异常提拔”的干部要重点监控,避免关起门来选人、用人,为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机。(钟继鲍)

●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档案造假绝非小事,这是对党纪的漠视,对党的极度不忠诚,违反的是党的组织纪律,拷问的是党性原则,检验的是一名共产党员的合格性。

本期摘选一些省、市、县关于“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档案造假”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以案释纪,敲响警钟。

入党材料造假,组织程序形同虚设

2015年3月,辽宁省通报盘锦市大洼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夏野伪造入党材料案。2011年初,时任大洼临港经济区招商部副部长的夏野向时任大洼临港经济区党工委书记刘吉广、副书记魏晓东提出入党要求。魏晓东安排时任大洼临港经济区招商部工作人员夏玲艳(当时夏玲艳尚未入党)具体负责夏野入党相关工作。夏玲艳以不熟悉党务工作为由,请托时任大洼县荣兴镇党委委员刘秋菊为夏野填写《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和《入党志愿书》等相关入党材料。经夏野提供其在大洼县王家镇工作期间虚假培养人和党支部书记信息后,刘秋菊在夏野入党材料中伪造培养人和党支部书记意见及签字,将夏野入党材料交给夏艳玲,并告知需要夏野在大洼临港经济区工作期间的入党介绍人和党支部书记签字。夏玲艳将此事交由时任大洼临港经济区招商部工作人员周路春代为办理。周路春擅自在夏野入党材料中填写李斌等人的名字,伪造入党介绍人和党支部书记签字。大洼县委组织部相关人员在对夏野进行任职考察时,没有认真审查其档案,未能发现夏野入党材料存在的造假问题。根据调查结果,盘锦市和大洼县有关部门决定:对夏野的党员身份不予承认,免去其大洼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按照一般工作人员安排工作;对负主要责任的魏晓东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大洼县副县长职务;对其他7名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分析:填写入党志愿书、介绍人介绍入党、支部大会通过、上级党组织批准、预备期考察……一系列入党程序神圣而严肃。正因为党员是经过了严格检验和考核的先锋战士,所以组织才放心把党和人民的事业交给党员,一些特殊的岗位也只限定招收党员。然而,这却使得一些人入党动机不纯,他们抱着的不是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信念,而是出于方便找工作、有利于升迁的功利思想,与党章要求相悖。加之当前一些党组织对党员审查把关不严,于是便出现了入党走过场甚至堂而皇之地伪造入党材料的行为。上述案例便是典型。试问,如若让这样弄虚作假之人混入党员队伍,队伍的纯洁性如何保证?防止滥竽充数者混入党员队伍,必须把好党员入口关,加大组织审查力度,上级党组织要经常对下级党组织的党员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对不实情况要及时纠正、教育、惩处。

年龄变戏法,大小随意改

2015年3月,黑龙江省查处双城市招商局副局长孟德勇档案造假案。孟德勇,1996年11月参加工作,历任双城市周家镇政府办事员、双城镇政府科员,双城市招商局科长,2012年3月任双城市招商局副局长(副科级)。经查,1996年11月,孟德勇在未满18周岁的情况下,为了符合吸收录干年龄,将出生年月由1979年3月改为1976年3月,并虚构了黑龙江大学行政管理大专班学历。从双城镇调到双城市招商局工作后,2007年至2012年初,孟的档案一直由其本人私自保存,直到双城市委组织部调档时才交到双城市人社局。2012年3月,市委组织部在没有对孟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核的情况下,将其提任为招商局副局长,导致用人失察失误。

根据查核结果,黑龙江省有关部门责成双城市委对此案作出严肃处理:撤销孟德勇市招商局副局长的任职决定,取消干部身份,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对分管干部和档案工作的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魏某某进行诫勉谈话,调离组织人事岗位;对干部档案管理混乱的市人社局现任局长李某某进行诫勉谈话,责成限期整改;对市人社局时任档案管理人员李某某,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分析:个别党员干部给年龄“整容”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可大可小的“弹性年龄”动机不纯,影响恶劣,成因复杂。这一顽疾充分暴露出个别党员干部的诚信缺失,党的纪律观念淡薄,对党的忠诚度低下等问题。更为深层次的是,暴露出党员干部档案管理及相关制度的不严格、不规范、不透明。年龄造假非小事,治理“弹性年龄”这个顽疾,必须加强党员干部的诚信体系建设,强化纪律意识,严格档案管理,严肃处理违纪行为等多管齐下。让“弹性年龄”失去弹力,回归真实。

凭空造履历,多人来帮忙

2014年7月,中组部发布山西查处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原秘书长王红英档案造假案。王红英,2013年4月任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秘书长。经查,2003年12月,王分别请托时任太原市商贸委员会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副调研员)王秋兰和太原市财贸综合开发中心主任李某某,伪造自己担任太原市财贸综合开发中心副主任(正科级)的《干部任免呈报表》并加盖公章。同时,王实际出生日期为1976年3月14日,1991年以来先后3次进行涂改,最后将出生日期改为1978年12月15日。此后,王先后被违规任用为临汾市洪洞县广胜寺镇副镇长,太原市质监局监督处副处长、处长,违规办理了公务员登记手续。

根据查核结果,山西省和太原市有关部门对此案做出严肃处理:责成省质监局取消王红英公务员身份,撤销其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秘书长职务;给予王秋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从副调研员降为正科级;给予李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现任职务;鉴于省质监局党组书记兼局长常某某、太原市质监局原党组书记兼局长王某某、临汾市政协副主席(时任洪洞县委书记)柴某某等9人,在此案中负有把关不严、用人失察失误等责任,分别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分析:档案必须符合前后逻辑。因此,档案造假并不是简单的某一环节的造假,而是一个系统工程。只要是造假者工作过的单位和涉及档案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全部打通。在造假过程中,可恶的不仅仅是造假者,还有那些拿着公权谋私利、行方便的组工干部,若非他们与造假者沆瀣一气,造假者想要在档案中加塞或撤销某些材料,或者伪造相关证明材料,并把虚假的年龄、工作经历等通过组织认定合法化,恐怕也难以实现。防止档案造假盛行,必须加大惩戒和问责力度,既追究当事人责任,还追究档案管理者以及授意或参与篡改、造假的相关人员的责任,加大其违纪违规成本。

处分一笔销,职级自己定

2015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查处了自治区林业厅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副主任柳铁建档案造假案。柳铁建,2010年4月任河南省禹州市苌庄乡党委书记,2010年11月因煤矿偷生产事件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011年,受到处分后的柳铁建为了谋求到外地发展,伙同他人先后伪造学历、工作经历、入党材料等一整套虚假干部档案,并将出生年月从1970年7月改为1976年7月,职级由副科级改为正处级,将妻子和儿子的姓名、年龄、工作和学习单位也进行了更改。2011年3月,柳铁建经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社长助理兼出版中心主任胡某某推荐,被聘至音像社兼职。2014年3月,经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人才研究部负责人马某某推荐,柳以伪造身份调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管理的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任副主任。在对柳进行考察时,林业厅人事教育处有关人员未与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联系,而是由柳本人安排到了出版社的一个参股企业,与10名员工进行了个别谈话了解,考察后对柳的基本档案材料缺失等严重问题,既没有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查证,也没有向林业厅党组汇报。

根据查核结果,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部门对此案作出严肃处理:给予柳铁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自治区林业厅人事教育处处长韦某某、考察组成员杨某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调离人事工作岗位;给予考察组成员蓝某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调离人事工作岗位;责成自治区林业厅党组向自治区党委作出书面检讨。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社长助理兼出版中心主任胡某某已被撤职,并被辞退。此案涉及的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受到处理。

分析:人事档案记载着当事人从出生年月、家庭成员到学历、职务、职称、工资级别、奖惩等情况,是用人单位全面考察和使用人的重要依据。一般来说,个人档案由人事单位封闭保管,个人不得擅自持有。然而,一些人却利用档案管理中的漏洞,在利益驱动下,不惜铤而走险对个人档案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而上述案例中的柳铁建,更是一不做二不休,利用档案在自己手中保管的空当期和异地求职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对个人经历来了个彻底“翻新”。而柳铁建华丽包装过的档案之所以可以蒙混过关,还在于一些别有用心者的推荐和一些用人单位毫无责任心的考察。档案都是假的,选准用好干部从何谈起?要从源头上遏制干部档案造假现象,要探索实施数据化管理,减少档案管理过程中人为接触原始纸质档案的环节和可能。同时,需进一步改进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提高决策透明度,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对“异常提拔”的干部要重点监控,避免关起门来选人、用人,为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机。(钟继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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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推荐第2篇:档案造假,干部履历可以见见阳光

履历造假,档案室需要见见阳光

临波静石

二月春风似剪刀,打开了一扇尘封已久的门。

2月26日《锦州晚报》转发新华社消息,“全国组织部门向干部人事档案造假亮剑”。“各级别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档案均将纳入审核范围”。背景是,中央书记处书记刘云山斩钉截铁的表态,以及中央巡视组20个省整改通报,15个省涉及干部档案造假。档案室里藏着多少瞠目结舌,组织部门开始清理门户。

你想不到,也不敢想。石家庄“骗官书记”王亚丽,档案中只有性别是真,姓名、年龄、履历均为假。90多枚用于组织确认的公章,竟有三分之一是“私人定制”。如此胆大妄为且能瞒天过海已非个案,档案造假在各地已屡见不鲜,锦州该不会例外。

“年龄越填越小、工龄越填越早、学历越填越高、身份越造越假”。作为官场心照不宣的“潜规则”之一,时有披露的不过是冰山一角。“三龄两历一身份”关乎 “抢帽子”、“占位置”,“洗档案”便成了“火线上位”或“延长官龄”的“临门一脚”。并非笑谈,确有些许官员已然模糊真实年龄,过生日都需思虑再三。

干部档案管理有四个特殊性。一是档案与保密结伴,履历公开有“上行”却无“下效”,绝大部分公务员履历尚处于公众视野之外。二是档案管理条款严格,阻止伪造时而力不从心,限制监督、制约纠错倒是屏障重叠。三是档案有组织担保,面对大红公章,个别质疑当然撼山不易。四是档案室被视为清水衙门,若无“骗官书记”这条泥鳅,仍然不会引人注目。

神秘的铁卷柜中还有藏着多少假年龄、假学历?有多少“造假官员”仍在超额享用官职利益?本次档案彻查能否阻断钻营者前仆后继?专家们文弱地分析造假因由,管理疏忽、纠错缺乏、造假成本低。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作恶,“黑箱”管理是造假命门所在。本次审核如若依旧关起门来,自己刀削自己把,一个部门有限的工作人员,火眼金睛也难免百密一疏。漫天撒网难免漏网之鱼,更何况造假初衷就是天衣无缝、查无实据。

“一身是假”的王亚丽,从村里的“三闺女”,官至团市委副书记,如何一路过关斩将尚无相关责任追究。东窗事发确为祸起萧墙,实名举报者真是知根知底。改写档案骗得了干部考核,骗不了街坊邻里、亲朋故友、当初同事、曾经同学。履历的每一步都有同行者,造假的天敌是知情人。“档案彻查底朝天,莫让琵琶再遮面”。干部履历公开,才是去伪存真最有效之捷径。

共产主义先行者列宁有言在先,“没有公开性而来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从“政治档案”到“信用档案”,从组织掌握到公众知情,政务公开的规划路径清晰可见。权力运行公开透明,当然包括权力者的公开透明。公众人物的公务履历不在隐私之列,更不关乎国家安全,无需保密条例护佑。高层决策态度鲜明,“改学历改经历改年龄等违反组织人事制度问题,要严肃查处。”党和国家领导人履历可以公布于众,基层干部的履历何必秘而不宣。

既然要向档案造假亮剑,档案室就需要晒一晒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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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生活会针对自己的问题整改措施

鹿阜小学 速春景

根据学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部署安排,通过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我认真查摆了自身作风建设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结合实际进行了深刻反思,深入剖析了问题原因,明确了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

一、作风的基本情况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深知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唯有兢兢业业,扎实工作,将汗水和智慧挥洒在挚爱的三尺讲台才无愧于党和人民的重托。为此,我在不断钻研业务知识的同时,经常自我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时刻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思想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用科学的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夯实思想基础,不断加强自己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的改造。立足自身的工作岗位,本着对消防事业的无限忠诚和热爱,始终注重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个人修养,求真务实,爱岗敬业。我认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任务就是集中解决“四风”问题,反映了党自身建设的高度觉悟,也体现着人民群众的殷切期待。作风建设,人人有责。正如一位作家所说:“每个人对他所属的社会都负有责任,那个社会的弊病他也有一份。”在这次教育实践活动中,每个党员都不是旁观者、局外人,不能把纠“四风”看成是上级领导和别人的事,而忽视从我做起。我将认真按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真正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高。在工作中,自律意识还是不够强,由于个人工作繁忙,认识不够,自我感觉良好,觉得自己“睁眼忙到天黑”,不存在作风问题。有时摆不正理论学习与工作的关系,思想上存在懒惰现象,认为自己作为只有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上级保持一致,坚决执行上级党委和领导的决议、指示就行,从而导致理论学习时坐不下来,钻不进去。

(二)党员模范的带头作用不够强,自我管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不能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理论的内容学习,对于纪律观念意识较淡薄,自己的思想行动与部队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思想观念不能及时的更新,不能在工作中发挥创新意识。

(三)作风有时不深入、不扎实,在工作中作风上有些肤浅,会议上强调部署落实下去,可在实施过程中不到位或完成不好、落实不够,作风还不够硬;有时在工作上不能够严格落实,工作时紧时松,不能保持经常性。

三、问题原因分析

经过本人的认真查找,反思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根源在自己的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对理论学习上抓得不紧不实,思想认识还不够明确,特别是没有树立很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业务知识钻的不够深。正因为没有全面地掌握好理论,更谈得上理论联系实际。况且存在只要把工作干好就行了的思想,导致作风上不深入、出现漂浮现象。

(二)由于对党章和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不严,平时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没有及时地加强学习,使之思想觉悟没有很大的提高。

四、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

(一)从我做起、立说立行。从具体问题改起,从一件事一件事抓起。对“四风”问题特别是热点敏感问题,要敢于作出承诺、及时兑现承诺。要坚持说了就做、马上就改,小有小改、大有大改,以实际行动取信各级领导和战友同事。要把解决问题贯穿始终,凡是能够及早解决的就尽快解决,坚决防止和克服畏难思想、观望心理和厌烦情绪,不等不靠、不敷衍塞责、不踢皮球,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二)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坚持求真务实,克服搞形式主义和表面文章,多调查、多观察、多思考,抓好工作的落实,强化敬业精神。

(三)增强纪律观念,抓好党章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要严格以党章和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以身作则,严以律己,加强纪律观念,树立良好形象,处处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保证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

推荐第4篇:如何针对会计造假进行审计

如何针对会计造假进行审计

会计造假与其他方面的舞弊是相互关联的,如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商业票据等,最后都归结为会计造假,这里仅介绍常见的违背会计准则和行业制度方面的会计造假。

一、收入完整性

对财政专项资金收入的审计主要从其完整性入手,审查所有的收入是否都入账了,也就是是否少作收入。专项资金的收入来源渠道主要有上级财政或部门预算安排拨入、本级财政预算配套、按规定征收筹集、接受社会捐赠等。

(一)改变会计科目

如审计中发现,某县交通局收到一笔上级直接拨入的公路建设资金,长期挂在“暂存款”科目,不反映收入,发生的支出冲减“暂存款”,而这些支出超出了资金使用范围,但因为是在往来科目内,支出时不接受财政监督管理。会计年报做了二份,一份是对付财政和审计的,依然按“暂存款”报告,一份是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的,按“上级补助收入”报告。

审计只需对这些敏感会计科目重点关注,一是审查银行账户,看资金来源和用途;二是与财政拨入资金核对,看其是否按财政拨入项目归入对应的会计科目;三是审查往来账的收支情况,从而发现资金收支的性质。

(二)设置“账外账”

如某县社保局为了筹建社保大楼,在单位财务账之外设立了一本“基建账”,收支全部通过出纳的活期存折或现金运作。审计发现,该局收取部分单位的养老金、实物参保资产的租金等不做养老金收入,而是作为基建资金来源,建筑商应缴纳的职工养老金与社保局应支付的建筑工程款互相抵消,一边做基建收入,一边做基建支出。而应支付给参保单位的退休工资等,直接在养老金专户上列支。

“账外账”可以采用思维联想法进行审计,社保大楼是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审计人员首先要想到如此大的工程投入,资金来源于何处?养老金账上没有参保单位缴纳养老金的收入,却有退休费用的支付,或虽有收入,但收入与支出明显不对称,审计人员就要分析联想到是否存在养老金收入不入专户账的情况。

(三)通过下级入账

如某县民政局接受一省外企业的捐赠,县民政局不做收入账,而由援助项目——某农村小学所在的民政所开具行政事业性单位内部收据。审计发现,该省外企业凭县民政局出具的公益性捐赠的证明材料和民政所的收据,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而实际上援助小学只享受到30%的捐赠款,县民政局截留30%放在账外,用于发放职工奖励,另外的40%返回给了捐赠企业的老板个人。

这一情况通常只有在延伸审计时才能发现。

(四)多余工程物资变卖处理不做收入

如某县移民建镇的公建设施项目,使用移民专项资金购买钢材、水泥、沙石等工程物资,移民项目结束后多余的工程物资变卖处理收入不做移民专项收入或冲减移民专项支出,而是作为县物资总公司的营业外收入,用于职工的社保支出。

审计通过项目工程造价的审计,推断工程物资实际耗用量,倒算出结余的工程物资数量和金额;也可以通过工程物资进出库的授权审批内部控制的符合性测试,审查仓库保管的物资账,来分析判断工程物资的实际结余情况,再追查结余物资的去向。

(五)多做收入

除了上述的少做或不做收入的情况外,还有多做收入的情况,即审计经常发现的地方配套资金的虚假收入。地方因为财力紧张,无力提供配套资金,但又想争取上级补助资金,于是搞假配套,一方面做配套资金拨入,一方面又虚列项目支出,把配套资金套回去。

虚假配套的审计要紧紧围绕项目及资金流程来进行,结合审查项目成本和银行收付发生额记录,重点关注大额现金支付项目资金的交易情况。

二、支出真实性

对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的审计主要从其真实性入手,审查所有的支出是否都是实际存在或已发生的,有无虚假的支出。专项资金的支出方向大部分为项目耗费,少部分为项目实施所必需的运作费用。

(一)虚列项目成本

是指根本没有发生的成本支出项目,如上述的虚假配套收入,必然就存在虚假配套支出。此外还有项目单位有意虚列项目成本,套取资金弥补行政事业经费的不足,或设立小金库,逃避财政监督。

对这一会计造假的审计,只需按照项目流程追查下去,虚假成本与虚假项目是对应的,追查证实项目未实施,或调查资金补助受益对象,也就能找到虚列项目成本的证据;也可以通过审查往来账发现线索,有的应付或暂付项目工程款,长期不转入项目支出,很有可能就是虚构的项目支出。

(二)重复列支成本

项目成本虽已发生,但已经做了支出而再一次做项目支出。如一次审计时发现某县交通局支付某村级公路补助资金,凭工程结算税务发票做了项目工程支出。在第二年,该局凭该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再做一次工程支出,并在复印件上说明由于原发票不慎遗失,故以此复印件入支出账,复印件并有税务发票专用章作证。

审计可以通过建立项目库,标记已经完工并付清项目款的项目,这样可以有效查出重复列支的情况;通过项目工程造价结算的审计也可以发现重复列支的情况;专项资金的项目很多是跨年度实施的,审计人员不仅要查看当年的项目支出情况,而且要关注上年或下年的同一项目的支出情况。

(三)巧立名目收费

近几年加大了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力度,提取项目管理费、审查费、咨询费、业务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的情况表面看起来少了很多,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地方财政几乎没有安排项目运作经费,项目单位从公开提取项目管理费变为暗中操作。如某县交通局在审批拨付资金时,采取先缴费后审批拨款的方式,收取咨询费、设计费和监理费等。

审计可以抓住资金流这条主线,顺藤摸瓜,这些巧立名目收取的费用从何处出账,最终会被牵扯出来。如上述交通局收取的费用,审计通过审查资金流向,从交通局到乡镇项目业主,再到施工单位,最终查出该费用由施工方垫付,实际还是来源于专项资金。

三、资产与结余的处理

(一)资产的处理

有的项目管理单位用专项资金购置固定资产,不按规定做资产账,而是账外使用,用于本单位的行政事业公务或用于出租,获取额外收益,收支均不入账。审计某县防汛指挥中心时,通过到房管局进行房屋产权认证,发现账外房产。

如某县社保局将企业参保的小车不作参保资产备查账,也不按规定及时拍卖处理,而是作为单位自用车或送给县级部门领导使用。审计通过审阅参保企业的备查资料,再到车管所进行车辆产权认证,证实县社保局挪用社保资产的情况。

某县自来水公司用国债资金购买地皮,计划用于县城高压泵房供水改造工程,直接列支项目支出,项目也一直未实施。8年后因城市发展规划改变,该公司将地皮拍卖,拍卖收入是原购地成本的十倍以上,资产处置收入一部分交由政府,一部分作为公司的其他收入。审计通过审阅国土局的有关资料,了解到此宗土地当初的用途是建高压泵房,再追查该公司8年前的购地资金出处才发现线索。

(二)结余的处理

部分财政专项资金结余按规定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必须列入下年度预算,有的部门就将结余资金不按规定列入预算,重复申报获取部门预算资金;部分结余资金按规定在项目全部结束后,将结余资金交回财政,由财政重新预算安排使用,但一些有资金结余的部门或单位通过调整专项资金明细科目,虚列支出挂往来账、第二年再冲回去等多种方式,少报或不报结余资金;有的单位年底将结余资金直接转入“事业基金”,变专项资金为事业基金。

审计通过专项资金收、支的审核,很容易算出资金结余的实际数额。

四、财务报告

审计某县民政局民政优抚资金时发现,通过虚报优抚对象人数和优抚等级,套取上级补助资金。有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单位为了骗取上级补助资金、或粉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业绩,有意上报虚假的财务报告,审计时只要将其上报的财务报告及相关报表资料与专项资金账面数核对,就能发现虚报的情况,并能分析判断出其他问题的线索。但为了不被审计发现问题,审计组要求提供上报的年度财务报告,被审计单位往往会找出如没有上报的财务报告等理由或借口,不向审计组提供,这种情况下,要取得上级审计机关的支持。

五、关联交易

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部门通常利用关联关系来实施会计造假目的,审计主要针对关联关系的合法性来分析、判断会计造假的表现形式,并相应采取特有的审计方法和技术揭示会计造假的真面目。

如某市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项目业主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预算等服务,收取项目咨询费,通过审计发现该工程咨询公司实际上是市发改委设立的,注册资金在发改委财务账上借出,项目法人是发改委的一位副主任,财务人员由发改委财务人员兼,咨询服务业务由发改委综合股和其他股技术人员兼,公司财务审批与发改委审批人是同一人。审计通过审查公司设立程序合法性,发现发改委的这一关联公司。

某县交通局将公路建设与改造项目大部分承包给下属的公路养护中心,审计结果表明,其工程结算造价明显高于其他标段的施工方。审计通过审查交通局的招投标程序和工程结算的情况发现这一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推荐第5篇:档案存放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档案存放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公路工程档案是公路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原始的、图物相符

的、有保存价值的真实记录和实际反映。档案管理作为公路工程管理的一部分,直接关系着工程的质量。

一、存在问题:

(一)少数施工单位片面理解工程施工质量与工期的重要性,不注意档案材料的形成、积累和管理。使有些工程档案资料残缺不全。很多工程建设中进行收集整理的档案却留待工程结束才突击整理,各种材料混杂一起,增加档案管理工作的难度。

(二)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一些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由于档案意识不强。不重视档案管理制度的订立和落实。

(三)档案存放的设施有待完善。

二、整改措施

(一)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提高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档案管理的重视。下达管理文件,要求各单位在工程前期就做好档案的整理和存放。

(二)加强与各方之间的沟通,清扫移交中人为设置的障碍。理顺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施工资料移交途径,按要求移交档案。

(三)档案存放设施已完善。

2012年7月11日

推荐第6篇:监督档案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措施

监督档案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措施

存在主要问题为:

(1) 监督计划书缺乏针对性,未体现监督抽查的精神

(2) 监督记录内容过于侧重实体质量监督,质量形为监督内容简单

(3) 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内容、部位记录不明确。

(4) 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监督抽查内容不完善。

(5) 监督记录中未体现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针对以上问题,我站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建设部5号部令对质量监督工作的要求,并积极修订监督手册,明确监督人员的职责以及监督内容,强化工程质量监督做为监督执法的工作定位。对于存在的问题,积极制订措施进行整改,主要整改内容为:

1)根据监督注册登记书,依据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以及施工验收规范,对每个工程根据其项目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监督计划书,要求监督计划书中不再包含必检、停检等不符合5号部令精神的监督内容,明确监督工作性质为质量监督抽查,监督内容以质量形为为主、实体质量为辅,将质量形为抽查做为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监督计划中注明监督人员的专业以及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下发的上岗证书号。

2)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即让每一个监督人

员了解监督检查主要是查什么,要求监督员确立质量形为抽查为主,实体质量抽查为辅的监督抽查方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了解并熟悉各责任主体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履行的质量职责。并将对质量形为的抽查贯穿于各项监督抽查当中,对于实体质量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从根源上追溯到问题产生是由于哪个参建单位未履行质量形为造成的。从而督促各参建责任主体规范自身的质量形为。

3)实体质量的监督抽查以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以及重要使用功能部位为主要内容,监督记录中要体现抽查、抽测的特点,明确抽查的部位,记录中不允许出现个别、局部、部分等含混用语,部位应明确定位至轴线之间,并针对提出的质量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完成,应由监督记录、整改通知书、整改回复组成一整套交圈的监督文件整理归档。

4)监督档案中要形成对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监督抽查内容,对建筑材料、构配件的监督抽查做为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应在监督记录中有完整的体现。并将对建筑材料的抽查与各参建主体的质量形为抽查相结合,工程中首先要记录所抽建筑材料使用于哪个部位,其次应对该材料在工程使用过程中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形为进行抽查,重点检查施工企业的进场检验、报验程序,监理单位的见证取送样程序,原材料进场报验单以及进场复试报告等技术资料,对抽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必要时通过监督抽测方式进行复测。

5)监督员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对检测机构质量形为的核查应与检测管理相结合,我站设立检测管理科对检测机构的检测形为进行监管。监督员在对每个单项工程进行监督的同时,应将对检测机构质量形为的抽查做为检测管理的补充,并将两方的监督管理情况记入监督记录并归档管理。

推荐第7篇:食堂针对征求意见整改措施

食堂针对征求意见整改措施 2009年9月11日,行政科召集港口站、机务段站段领导及一线工作人员代表、食堂及行政科部分工作人员召开座谈会,针对食堂服务质量、饭菜质量、食品卫生、班中餐供应等进行了认真的沟通交流,根据座谈会中基层反应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建议,食堂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整改措施:

1、对班中餐征求意见做到制度化,每餐提前征求值班站长意见,并且要有值班站长签名,班组每周对各班次进行考核,行政科每半月对征求意见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与各班中餐带班组长绩效工资挂钩。

2、行政科每季度针对食堂组织召开一次站段领导及一线职工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加强沟通与交流,反馈各方意见,不断完善措施,逐步提高食堂的饭菜质量和服务质量,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尽可能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

3、食堂班组对甲乙丙丁(班中餐)各班服务中一些好的做法及成功经验要认真总结,并及时推广;要加强对班内职工的服务意识、服务理念教育,使班内职工能换位思考,端正服务态度,强化服务意识,使食堂的服务尽可能让各方满意。

4、食堂为了使一线职工能提高食欲,从2009年9月16日起每餐为班中餐职工提供小菜两个。

5、为了确保班中餐供应素菜的花色、口感等,每餐素菜分两次进行加工。

6、班中餐主食,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偶尔进行调整,对前餐剩余米饭不得直接供应,可以加工成蛋炒饭供应就餐职工;对采购的大米要严把质量关,既要考虑价格,更要考虑质量;对有沙子的大米要尽可能将沙子淘净;考虑到职工对米饭口感有的喜欢硬、有的喜欢软,食堂尽可能在加工供应过程中满足双方面的需要。

2009年9月14日

推荐第8篇: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

(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份等信息的;

(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

(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

(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

(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

(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

(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

(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

(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

(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

(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

(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

(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包括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工作机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的有关人员和其他参与造假人员)进行处理:

(一)接受他人请托或者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造假的;

(二)违规查阅、借阅、转递档案等,为他人造假提供方便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存在明显问题的档案材料不及时报告、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四)在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调查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销毁有关证据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一)授意、指使或者纵容、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实施档案造假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有关部门对档案造假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处理意见或者违规变通处理的;

(四)本地区本单位档案造假问题突出,且查处不力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九条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或者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作出结论如需进行复查复议的,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作出结论的,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规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规的,而本办法不认为是违规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条通过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获取的不正当利益,经组织审查认定后,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撤销或者取消。

第十一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严格审核干部人事档案,凡发现涉嫌造假的,一律暂停选任程序,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未查清前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二条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应当在深入调查核实、仔细甄别鉴定的基础上,必要时听取本人陈述,经集体研究决定。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篡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行为与“填写不一致”“信息勘误纠正”等情况严格区分开来, 确保处理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因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推荐第9篇: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

(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份等信息的;

(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

(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

(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

(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

(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

(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

(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

(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

(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

(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

(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

(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包括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工作机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的有关人员和其他参与造假人员)进行处理:

(一)接受他人请托或者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造假的;

(二)违规查阅、借阅、转递档案等,为他人造假提供方便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存在明显问题的档案材料不及时报告、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四)在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调查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销毁有关证据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一)授意、指使或者纵容、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实施档案造假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有关部门对档案造假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处理意见或者违规变通处理的;

(四)本地区本单位档案造假问题突出,且查处不力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九条 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或者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作出结论如需进行复查复议的,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作出结论的,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规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规的,而本办法不认为是违规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条 通过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获取的不正当利益,经组织审查认定后,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撤销或者取消。

第十一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严格审核干部人事档案,凡发现涉嫌造假的,一律暂停选任程序,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未查清前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二条 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应当在深入调查核实、仔细甄别鉴定的基础上,必要时听取本人陈述,经集体研究决定。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篡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行为与“填写不一致”“信息勘误纠正”等情况严格区分开来, 确保处理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因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8日起施行。

推荐第10篇:盐城事业单位面试热点:档案造假

2015盐城事业单位面试热点:档案造假

材料1:

步入2015,中纪委推出一出开年大戏——“官场现形记”。据媒体报道,在中纪委公布的2014年中央巡视组两轮巡视整改情况中,巡视涉及的20个省份中15个省份的整改通报提及整治干部档案造假。其中,修改三龄(年龄、工龄、党龄),篡改两历(学历和工作经历),骗取干部身份几乎成了一些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开的秘密”。

材料二:

2015年5月12日记者从黑龙江绥化市委纪检委得到证实,经纪检部门调查,绥化市庆安县委常委、副县长董国生因户籍年龄造假、学历造假以及妻子“吃空饷”等问题被停职。目前,绥化市委已决定停止董国生的工作,并责成有关部门对其违纪事实进行深入调查,依据调查最终结果,对其本人及有关责任人做出依法处理。

【中公教育点评】

档案对于干部来说,既是身家清白的证明,也是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是不可或缺的“底子”、“根子”。如果连档案都可造假,那么干部的真伪就无法分辨,各种底细也无法摸清,不仅会让一些“带病干部”浑水摸鱼,更将动摇干部队伍的根基,不可小觑。

在档案中修改年龄、增删履历,将个人背景资料整体“洗白”,董国生这种公然造假的恶劣行径并非个案。干部们之所以想造假就造假,无所顾虑,其根本的动因是,凭借篡改个人档案,可以一路蒙混过关,甚至还可能实现“火箭升迁”。这不禁让公众在惊叹其神通广大的造假能力的同时,也不得不对国家干部任免与监管制度提出质疑。因此,要想从根本上整治档案造假,还必须要动“大手术”才行。

一是要“动刀子”。一些干部敢于档案造假,就是侥幸心理在作怪,认为就算“东窗事发”也不过是批评警告而已,故而胆子越来越大。因此对于档案造假的违规者,要严加惩治,将他们打疼、打怕,甚至剔除出干部队伍,才能有效制止造假行为的蔓延。

二是要“挖底子”。“底子”是否清白、是否符合要求,往往关系着干部的选拔任用升迁。有些条件不够的干部为了“占位子”、“争帽子”,将档案造假当成仕途升迁的“捷径”,留下不少“隐患”。而档案管理人员马虎大意,责任心差,导致干部档案

纠察缺少刨根问的过程。因此,对一些已经“洗白”的档案,不去深挖是很难发现问题的。

三是要“斩黑手”。档案造假过程看似很简单,只要将公安户籍和人事档案部门疏通好,进行信息涂改即可。但事实上,公安、组织人事等部门是管理十分严格的地方,即便有些干部想造假,也极难蒙混过关,造假行为之所以频频出现,往往是造假者背后的权势在施压、干扰正当管理程序,才导致“火箭提拔”、“带病提拔”等现象的发生。因此,不“敲山震虎”,不斩断幕后“黑手”,不做到追责到底,是无法彻底解决造假问题的。

四是要“缝口子”。“满屋子数千份干部档案其实就一人管,管好办公室不被偷就不错了。”曾在广西担任过基层县委组织部部长的一名干部讲出了实话。可见,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关键是看落实,不能空谈“从严”、“重视”,组织人事部门要投入足够的精力,当好干部档案的“管理员”,既要守好干部档案的“口子”,还要扎扎实实从一份份档案查起,祛除一个个“带病干部”的“底子”,还干部队伍一片风清气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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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内蒙古事业单位面试热点:档案造假

中公教育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2015内蒙古事业单位面试热点:档案造假

【热点概述】 材料1:

步入2015,中纪委推出一出开年大戏——“官场现形记”。据媒体报道,在中纪委公布的2014年中央巡视组两轮巡视整改情况中,巡视涉及的20个省份中15个省份的整改通报提及整治干部档案造假。其中,修改三龄(年龄、工龄、党龄),篡改两历(学历和工作经历),骗取干部身份几乎成了一些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开的秘密”。

材料二:

2015年5月12日记者从黑龙江绥化市委纪检委得到证实,经纪检部门调查,绥化市庆安县委常委、副县长董国生因户籍年龄造假、学历造假以及妻子“吃空饷”等问题被停职。目前,绥化市委已决定停止董国生的工作,并责成有关部门对其违纪事实进行深入调查,依据调查最终结果,对其本人及有关责任人做出依法处理。

【中公教育点评】

档案对于干部来说,既是身家清白的证明,也是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是不可或缺的“底子”、“根子”。如果连档案都可造假,那么干部的真伪就无法分辨,各种底细也无法摸清,不仅会让一些“带病干部”浑水摸鱼,更将动摇干部队伍的根基,不可小觑。

在档案中修改年龄、增删履历,将个人背景资料整体“洗白”,董国生这种公然造假的恶劣行径并非个案。干部们之所以想造假就造假,无所顾虑,其根本的动因是,凭借篡改个人档案,可以一路蒙混过关,甚至还可能实现“火箭升迁”。这不禁让公众在惊叹其神通广大的造假能力的同时,也不得不对国家干部任免与监管制度提出质疑。因此,要想从根本上整治档案造假,还必须要动“大手术”才行。

一是要“动刀子”。一些干部敢于档案造假,就是侥幸心理在作怪,认为就算“东窗事发”也不过是批评警告而已,故而胆子越来越大。因此对于档案造假的违规者,要严加惩治,将他们打疼、打怕,甚至剔除出干部队伍,才能有效制止造假行为的蔓延。

二是要“挖底子”。“底子”是否清白、是否符合要求,往往关系着干部的选拔任用升迁。有些条件不够的干部为了“占位子”、“争帽子”,将档案造假当成仕途升迁的“捷径”,留下不少“隐患”。而档案管理人员马虎大意,责任心差,导致干部档案纠察缺少刨根问的过程。因此,对一些已经“洗白”的档案,不去深挖是很难发现问题的。

三是要“斩黑手”。档案造假过程看似很简单,只要将公安户籍和人事档案部门疏通好,进行信息涂改即可。但事实上,公安、组织人事等部门是管理十分严格的地方,即便有些干部想造假,也极难蒙混过关,造假行为之所以频频出现,往往是造假者背后的权势在施压、干扰正当管理程序,才导致“火箭提拔”、“带病提拔”等现象的发生。因此,不“敲山震虎”,不斩断幕后“黑手”,不做到追责到底,是无法彻底解决造假问题的。

中公教育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四是要“缝口子”。“满屋子数千份干部档案其实就一人管,管好办公室不被偷就不错了。”曾在广西担任过基层县委组织部部长的一名干部讲出了实话。可见,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关键是看落实,不能空谈“从严”、“重视”,组织人事部门要投入足够的精力,当好干部档案的“管理员”,既要守好干部档案的“口子”,还要扎扎实实从一份份档案查起,祛除一个个“带病干部”的“底子”,还干部队伍一片风清气正。

第12篇:针对迎省检后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针对迎省检后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2011年11月16日我县迎接了省厅组织的妇幼卫生工作年终检查,专家组对我县的妇幼卫生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了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同时对我们的业务工作进行了具体的指导。针对存在的问题2011年11月17日县卫生局组织迎检单位负责人及从事妇幼卫生工作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层次剖析,查找问题的根源,并拿出了具体的整改措施:

1、马上组织召开全县卫生医疗机构会议,严格核定母婴助产服务医疗机构,对准入具有剖宫产资格的医疗机构严查剖宫产率,同时出台全县乡镇妇幼卫生专干及县直妇幼卫生信息员管理政策。

2、按省级文件要求,落实好新生儿死亡评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规范操作。

3、婚检工作流程进一步规范化,到安乡县妇幼保健院拿到了相关的登记表册并进行了规范登记。

4、重新对乳腺癌免费筛查资料进行清理,针对未完善的体检资料已经组织专人予以完善。

5、对“降消”项目工作经费及住院分娩补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工作经费进行了逐一清理,并做到专款专帐。

相信通过省厅检查组成员的剖析和具体指导,我县的妇幼卫生工作在加强政策支持和加大整改措施的情况下有新的进步。

澧县卫生局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第13篇:中组部第一批省管干部档案审核 420人档案造假受处分

中组部第一批省管干部档案审核 420人档案造假受处分

2016年07月08日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作者:黄月

永不停滞管党治党,加强党的建设,是我们党成立以来战胜风险考验的成功经验。七月一日,在庆祝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管党治党,必须严字当头,把严的要求贯彻全过程,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这一论述,铿锵有力,充满自信,彰显了总书记一以贯之的深沉使命忧思、顽强意志品质。

一个“严”字,道出了三年多来全面从严治党最鲜明的特点、党员干部最深切的体会——

“严”,体现在严肃解决党内突出问题。以2012年中央出台八项规定为肇始,我们党狠抓作风建设,扭住“四风”不放,抓住重要节点,紧盯享乐奢靡,查处问题12万多起,处理干部17万多名,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决遏制腐败滋生蔓延势头,*、徐才厚、令计划等百多名“老虎”落马,全国31个省区市实现“打虎”全覆盖,开展“天网”行动追回外逃人员千余名,着力解决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正风肃纪不停步,反腐惩恶不手软。

“严”,体现在责任落实加强。党中央要求各级党委扛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以严肃问责推动责任落实,拧紧管党治党的螺丝。2014年全国共有400多个单位和4600多名干部因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而2015年,共有850余个单位和1.5万余名党员领导干部被追责。中央纪委多次对部分地方和部门查处的责任追究案例进行公开通报,如对河南省新乡市委和市纪委原主要负责人履行“两个责任”不力问题的通报,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又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毫无疑问,祭出这一全面从严治党利器,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责任将进一步压实,领导干部担当精神将进一步增强,不“严”,就会成为被严肃追责的对象。

“严”,体现在纪律的戒尺越来越明晰,制度笼子越扎越紧。廉洁自律准则、党纪处分条例的修订颁布,坚持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既有正面倡导,又列出负面清单,从严的尺度清晰可见。人们发现:从周本顺、杨栋梁、何家成的双开通报中,“纪言纪语”取代了以往的“纪法混淆”,尤其是对邓崎琳违反六项纪律的问题通报,为党员干部上了一堂纪律警示教育课;中央纪委通报的典型违纪问题中,党内警告处分、免职等以往很少提及的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多了起来;一些违纪的领导干部受到了以往少见的留党察看、“断崖式降级”等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处理,纪律在管党治党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严”,体现在动辄则咎、寸步不让,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一顿公款吃喝、接受一个“红包”、个人档案中改改年龄、家庭财产有所瞒报,过去那些“不算事儿”的事,现在都较起真来,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绝不养痈遗患、放任自流。我们看到,中组部第一批即省管干部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基本完成,420名省管干部因档案造假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186人因档案问题被记录在案,未查清前不得提拔或重用。在云南省,2015年对1105人进行谈话函询,作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3510人。山西省共对276名省管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函询,1556名干部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从“小节”抓起,强化党员干部党章党规党纪意识,防止纪律成为稻草人,纪律正在成为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刚性约束。

“严”,体现在监督无处不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两个全覆盖”的纪检体制改革任务,随着中央第十轮巡视进驻,本届对280多个单位的巡视任务已完成约76%,对地方、央企、中央金融机构实现了全覆盖,再加上省区市巡视全覆盖不断推进,巡察向基层延伸,巡视全国一盘棋格局形成。截至去年底,中央纪委

共设置47家派驻机构,实现对139家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监督“探头”作用越来越突出。

“严”,体现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围绕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重点内容,集中解决好突出问题,党内政治生活出现了许多新气象。通过严肃认真党内政治生活、健康洁净党内政治生态,不断夯实党的优良作风生成土壤,注入党的旺盛生机动力源泉,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增强。

回望过去这三年多,全面从严治党严在祛病疗伤、激浊扬清,严在责任、严在标尺、严在执纪、严在监督,严在时时处处事事,严在贯穿始终。“严字当头”,绝不是虚话,这既是我们的行动,也彰显着我们的决心和定力。

第14篇:民主评议干部整改措施

黄堡村党支部民主评议党员整改措施

自从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以来,我在认真学习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对照《共产党员先进性标准》、《党章》等要求,通过群众提、组织点、自己找、互相帮的方式,发现了自己还存在许多党性方面的不足,因而深刻剖析思想根源,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现汇报如下。

一、现有的不足之处

1、理论学习不够。理论学习不系统、不广泛,深度广度把握不够,对邓小理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一些重大理论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的探讨,对现代科学技术、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等知识学习不够。学习有实用主义倾向,不注重全面性、系统性,满足于需要什么就学什么,看到什么就借鉴什么。理论联系实际不够,没有自觉地、有意识地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融汇贯通,运用其立场、观点和方法去指导工作。

2、原则意识不强。在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方面存在差距,批评和自我批评开展较少,自我批评的标准不高,讲现象多,挖根源少,讲客观原因多,剖析主观原因少。互相批评碍于情面,批评他人有时怕得罪人,点现象批评的多,当面一针见血地指出来的少,即使批评也是就工作讲工作,很少触及思想。在保持和发挥先进性方面,对时时处处保持先进性这根“弦”绷得不够紧,有时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降低了对自己的要求和标准,满足于过得去、差不多。

3、工作作风有待改进。工作有时比较散漫、松懈、不够严谨,。在工作标准上有时不够严格,不能从尽善尽美、时时处处争一流的标准上去把握。工作不够深入,下农户调研时间较少,起草文件或撰写文稿有时是闭门造车,缺乏创新意识,有照抄照搬的现象。

4、工作效率有待提高。工作节奏没能跟上新形势的步伐,工作效率不能完全满足群众需要。对文件、请示、报告跟踪督办不够,致使文件有时运转不够及时;对自己觉得不是很急的文件、请示、报告和事情,办理得不是很快,办事效率不高。

5、服务意识有待增强。对“服务是我们的天职”的思想体会的不深不透,还没有自觉地把群众对我们的满意程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有些工作做得不能让领导和群众完全满意。在为群众服务上做得还不够,有时对群众及其来访来电不够热情,缺乏耐心。

二、分析形成的原因

通过认真学习和深刻反思,我认识到自己在党性方面存在的问题,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主要是主观原因造成的,问题出在表面上,根子生在思想上,从更深层次上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工作责任弱化,责任心有所淡化。有时过高地估计自己,过大地估计成绩,安于现状,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思想上产生了自满情绪和歇气情绪。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组织纪律方面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尤其是工作作风上,总认为凭工作经验办事,不会出大问题。

2、创新意识淡化。工作有时不够深入,满足于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满足于面上不出问题,满足于维持现状,创新意识淡化,进取精神不强,缺乏钻研精神,忽视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对新形势下农村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影响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3、理论学习不够。受“理论无用论”的思想影响较大,学习自觉性不强,平时学习缺乏系统性,不够深入,只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学习,并没有达到学习的应有目的,没有完全掌握科学理论的精神实质和科学体系,影响了理论水平的提高,导致运用理论解决工作中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能力不强,效果不佳。

三、改进的方案

通过对照检查、分析评议,我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也更加增强了我改正缺点、提高自己思想素质的信心和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决心针对存在的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狠下功夫,认真进行整改,努力把自己锻炼成为一名真正合格的共产党员。

1、坚定信念,增强宗旨意识。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将时刻把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放在首位,把它作为自己的立身之本、奋斗动力和行为坐标,立党为公,甘于奉献,牢记党的宗旨,把人民利益放在心上,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急,忙群众之所需,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做好事,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同群众建立起水乳交融的关系,全心全意为民服好务。

2、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切实把理论学习作为自己的第一需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注重党性锻炼。强化法律法规学习,增强法制意识,提高法律、政策理论水平。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增强责任意识和政治敏锐性,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使自己的一言一行都体现出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做一个重视学习,善于学习的人,坚持在干中学、学中干,用理论指导实践,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做好本职工作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驾驭工作的能力。

3、开拓创新,永葆工作活力。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农村工作具有新的特点和新的要求,需要以求实创新的精神,大胆的实践和探索才能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作为一名从事农村工作的党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将本职岗位作为实践党员先进性最直接的舞台,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成为本职岗位的行家里手,冲破传统观念和小生产习惯势力的束缚,不因循守旧,永葆工作的蓬勃生机,不安于现状,大胆工作,不断总结和完善已有的工作经验,提出新思想,拿出新举措,干出新业绩,不断开创农村工作新局面。

第15篇:干部履历造假不绝,谁之过?

干部履历造假污染“政治生态”

原创于: 2015-03-23 16:36:39

履历造假、违反人事提拔程序、拉票、瞒报家属移居海外实情„„所有这些终究没有逃过组织部门的严格审查。记者从辽宁省委组织部了解到,辽宁省最近对6起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案件给予严肃查处。(3月21日人民网)近来,全党各级组织部门一直都在对干部人事档案分级、分批展开系统专项审核,各级别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档案均将纳入审核范围,这样的举措,表明了党中央有信心、有决心,向干部人事档案造假乱象“亮剑”。

干部履历造假,一直以来都是党中央所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同时也是民众茶余饭后所热议的一个话题。这些年来,少数干部通过非正常的手段以及非正常的渠道,将自己的履历材料进行“洗白”,进行“加工”,从而达到他们理想的目的,看似一个“整容变美”的过程,实则是对自己身份又一次的“隐藏”,这样的做法违背了道德的规律,触碰了法律的底线,最重要的是还污染了我们和谐安宁的“政治生态”。

就在去年,中纪委公布的2014年中央巡视组两轮巡视整改情况中,巡视涉及的20个省份中就有15个省份的整改通报提及整治干部履历造假的问题,其中河北还处理了11名身份造假的干部。如此看来,这样的数据确实让我们感到不安,干部履历造假的背后,到底有多大的利益驱使?此前轰动一时的河北石家庄“骗官书记”王亚丽,档案中除性别是真的外,姓名、年龄、履历均是假的,其档案中的90多枚公章,有三分之一以上也是假的。

“年龄越填越小、工龄越填越早、学历越填越高、身份越造越假”这正是民众对干部履历造假现象的调侃。不难看出,民众的这些调侃一针见血。那究其原因何在呢?时下,随着组织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的完善,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等多方面都有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要求,有些条件不够的年轻干部为了“占位子”、“争帽子”,冒着被暴露和查处的风险,依然将“洗履历”当成火线上位的“临门一脚”,这样的“上位”手段,怎能不被民众所唾弃?

同时,对于履历造假现象,我们还应关注那些“久坐钓鱼台”的老干部,他们被称之为政坛“常青树”,这些老干部有的处在一定的位置上,有的掌握着一定的利益实体,总而言之,他们都是为了他们的“权”和“利”不撒手。很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一名干部今年57岁,明年就变成了56岁,也许这些干部是吃了神话世界里的“长生丹”、“不老丸”,使之变得更加“年轻”,他们不想退休,也害怕退休,看似“崇高无尚”的觉悟,不过是“得名得利”的私心,这样不仅没有起到“老同志”的带头作用,反而加重了我们“政治生态”的污染。

干部履历是记载干部基本信息、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重要文件材料,是历史、全面地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我国《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自1990年修订以来,就再没有进行过相关的完善,有的也只是各级各部门自己出台的一些政策和条例,那么干部履历造假现象的发生是我们制度的“老化”,还是少数干部思想的“老化”呢?

谁是履历造假的利益受益者,谁又是造假者的同谋,谁又是推波助澜者,加大对这些人惩处力度和问责,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造假利益链条。才能杜绝干部履历造假现象的发生,才能一步绿化我们的“政治生态”。(孙梓鸿)

第16篇:健康档案的整改措施

健康档案的整改措施:

1、不断完善健康体检程序

我院将针对前期体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进村入户,“各村分时,每月定量”的方法对各村重点人群进行健康体检并建档,既方便了群众,又保证了体检工作的有序开展和体检质量的保障。

2、平衡推进各项工作

由于健康档案的建立和各项体检投入了较多的人力财力,人力和财力的不足,导致有的前期工作手忙脚乱,在以后的工作中,我院将加大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力度,将层层落实,有序开展,坚持均衡发展。

3、完善信息报送制度

我院将对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分析和总结,并及时上报至上级部门。

第17篇:干部整理档案中存在的问题

干部人事档案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领导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进一步展开,在整理过程中,我发现每份档案中都有不同程度的缺短材料,我们补充完善了上千份材料,复印好几百份原件,补做《干部任免审批表》多份,在制表时查找相关文件资料多件,补盖公章多个„„在补充完善了归档材料后,通过准确分类、裁剪修补、认真书写分类号和页码,打印目录、整齐装订,使几百份档案完美上架。(一份档案,不经过10次以上的反复是上不了架的)我们就利用周末或晚上加班,使工作时间有了保障。在整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共性的问题有以下七个方面:

一、年龄出现多个版本,随意更改。

二、姓名随意更改,多用同音字。

三、《干部履历表》多年不填写,填写了的缺照片,缺本人签字,缺机关盖章,不规范。

四、在应审计的岗位上工作过的干部,没有审计报告或结论性的审计材料(普遍没有归档)。

五、挂职人员、培训人员、出国人员所需的鉴定、成绩、审查表等普遍缺少归档。

六、受奖干部缺少登记表、审批表,只是提供了奖状复印件。

七、《干部任免审批表》缺的程度很严重,有的干部已是副处甚至以上,竟没有一张任免表,有的离开原来单位十多年了,职位多次变动,任免表还停留在原单位仅有的几张。

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是这样解决的:

1、对年龄的确认,我们依据档案里最早出现年龄的那份材料(一般是《入团志愿书》),再参考本人身份证,如若相差不过2个月,就与其身份证保持一致,尽量不给其以后的生活造成麻烦。对于相差一年或两年的,严格依据最早的那份材料来确认。

2、对姓名中出现多音字的,请其出示“更改姓名证明”,或不曾更改的,只是自己随意写,就在档案目录前填写《档案中存在的问题》。

3、对于《干部履历表》短缺的,已无法重新组织填写的,只能成为遗憾。缺照片、本人签字的,我们尽量找本人索要相近时代的照片补贴上去,需补盖审查机关公章的,去原单位补盖。并指导规范填写新的履历表。

4、对参加过培训,受过奖励的人员索要培训证书、奖状等原件进行复印,并对复印件加盖人资部公章,填写复印人姓名。

5、对《干部任免审批表》的补做,我们在人资及党群部门配合下,查找当年的文件,依据其文号、时间、任免内容,并查找出本人的简历,重新制作相应的任免表,并补盖相关部门的公章。

总上所述问题,分析存在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①、出生日期的前后不一致,有阴阳历、采用虚岁等不同习惯造成的,也有笔误,也有个人为满足入学、参军或参加工作所必须的年龄条件而有意所为。

②、姓名出现同音字,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在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年代,人们对自己的名字随意换用与其同音的字,总之,没有确定名字的观念和意识。

③、对于《干部履历表》的缺失及不规范、审计报告、培训成绩、鉴定表、奖励人员登记表、出国人员审查表、干部任免审批表等等材料的缺失,我认为主要原因在于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没有及时组织填写、收集归档所造成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一般员工、干部不了解人事档案,没有归档的意识。那么及时收集归档是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责无旁贷的工作。然而目前的现状是,各单位人事档案都是兼职,没有时间精力来分管这块,而且这块的制度也不健全,以致造成不能对应归档的材料及时、完整归档,使人事档案杂乱无章地尘封在铁皮柜里,多年无人问津。

我们在整理档案的过程中,感到最费时、费力的就是补充、收集缺的材料,一旦材料齐全,那整理工作就是既快又轻松的。

针对存在这么多的问题及目前人事档案工作的现状,我有以下不成熟的想法及建议:

1、首先设岗,设专人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制定、完善档案的收集、归档、整理制度。

2、档案管理人员组织员工、干部开展讲座,提高大家的归档意,变被动为主动。

3、管理人员跟踪、收集,形成网络管理,比如在人资登记的参加培训人员,参加资格、职称考试人员、出国人员、受奖励人员,档案人员要首先获取这些人员的名单,然后跟踪,一一收集归档,这样就不会有纰漏。(订制度:参加以上的人员必须及时上交相关资料,且与报销差旅挂钩等)。

如果档案管理部门能按制度及时收集应该归档的材料,而且广大员工、干部都具备了归档的知识及意识,那出现缺失的档案材料的几率就会大大降低,甚至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通过这次档案整理,以及对各单位档案人员的培训,使县及各下属单位的档案整理工作全面展开,把以往尘封多年的档案进行了审核、补充、整理,使遗留的所有问题得到了全面解决,从中找到了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为以后人事档案工作步入正轨,打下坚实基础。

第18篇:干部档案管理制度

干部档案管理制度

一、干部档案查借阅制度

1、查阅干部档案的人员必须是中共党员,必须持有《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2、《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由查阅单位填写,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干部档案管理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审核批准。

3、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对提供查阅的档案要进行登记,并有查阅人签名。

4、查阅人要爱护干部档案,不得在档案材料上划圈、批注、涂改、折叠,不得抽换,拆散档案材料。

5、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复制档案材料,不得把档案内容抄在笔记本上。摘录的材料要仔细核对,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方可使用。

6、干部档案一般不借出。因特殊需要须按查阅干部的审批手续办理并填写借条。借出的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交无关人员翻阅,不得复制,用后按期归还,借阅时间不超过15天。

7、“调查证明介绍信”、“函调证明材料信”及其它联系工作介绍信等,不得用于查阅干部档案。

二、干部档案转递制度

1、转递干部档案或干部档案材料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2、县以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相互转递干部档案。

3、干部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件寄出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4、转递档案必须填写“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办理登记手续。

5、接受单位经核定无误后,在回折上签字盖章,及时退回。逾期未退还者,转出单位要查询,以防丢失。

6、建立“档案材料转进”、“档案材料转出”登记簿,并及时登记。

7、干部档案应随着干部的调动或职务的变动及时转递,其档案在15天内转出,避免人档分离。

8、凡是转出的干部档案或干部档案材料均应密封并加盖机密章。

三、干部档案材料收集补充制度

1、《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收集干部档案材料,充实干部档案内容。

2、收集的材料必须是组织上形成的,或者是组织上审定认可的材料。未经组织审查核实、个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收集。

3、所收集的材料内容必须完整,手续必须完备,外在形式必须规范。

4、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的材料必须经过重新制作或复制方可收集。

5、积极疏通与干部材料形成部门或单位之间的渠道,努力使收集工作经常化。

6、掌握干部档案材料形成的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的、有重点的主动收集。

7、把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入口关”。防止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进入档案,对伪造、涂改档案内容的当事人员要严肃查处。

8、做好材料收集的安全保密工作。

四、干部档案保管、保密、检查核对制度

1、干部档案必须按同意由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保管范围原则上应与干部管理权限相一致。

2、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必须政治上可靠,具有一定工作能力和文化水平的党员干部。

3、干部档案工作人员,不得保管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4、各级干部档案保管单位都应配备专职和兼职人员,设立专门档案室,配置铁质档案箱,妥善保管干部档案。

5、对库藏档案应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即使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6、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做好干部档案的保密工作。

7、干部档案室必须备有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保安设施,确保绝

对安全。

8、非保管人员及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档案室。

9、严禁任何人携带干部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和娱乐场所。

10、干部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泄露有关干部档案的内容。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草稿、废纸等,不得乱扔、乱抛,一律按保密纸处理或销毁。

11、每半年核对一次档案顺序号,发现编错号或放错位置的要及时纠正,按干部档案名

册检查一次档案,发现缺少的,应及时查找。

12、每年对干部档案必须清点,按人头核对一次,做到有人有档,有档有册。

五、干部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

1、鉴别归档干部档案材料,必须根据中组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依据。

2、对内容不实、字迹不清,不能反映甚至歪曲干部历史面貌、德才情况和显示表现的材料,不能归档。

3、对头尾不清,来源和时间不明或书写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均不能归档。

4、对需要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都要经盖章签字后方能存入本人档案。

5、经过鉴别,凡属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主管单位党委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但擅自销毁干部档案材料。

六、送交干部档案材料归档制度

1、送交干部档案材料必须及时、准确、安全。

2、送交干部档案材料,应有材料形成单位派专人送交,不能交干部本人自交。

3、送交材料时,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4、形成干部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材料的一个月内,按要求将材料送交主管干部档案部门归档。

5、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发现有关部门送交的归档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应及时通知形成材

料部门补送或补办手续。

6、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干部档案材料。

七、干部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1、保管干部档案。

2、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档案材料。

3、办理干部档案的查借阅和转递手续。

4、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5、做好干部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6、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19篇:干部档案管理制度

干部档案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干部档案库房管理制度,保护档案的安全。

2、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3、凡是查阅档案的人员必须注意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扩散、传递、

透露档案内容。

4、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提供利用,对不符合规定的不

予提供。

5、对经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材料,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严禁将销毁材料当废纸出售,在保管期间要有专门箱柜保存,以防泄密。

干部档案提供利用制度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1、查阅干部档案,除组织部、人事部、机关党委外,其他部门应

填写《查阅干部档案表》,按照规定办理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档案。

2、凡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到保管单位查阅。

3、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档案主

管部门批准,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4、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本人及亲属的档案。

5、查阅干部档案,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和查阅档案规定,严禁涂改、

圈划、抽取、撤换或复制档案材料。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档案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复制。

第20篇:干部档案管理制度

干部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借阅制度

1、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出使用时,必须按《条例》规定填写《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

2、外单位借阅本校干部档案,应持单位介绍信,并携带工作证。

3、凡借阅干部档案,借阅单位应派二名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干部到干部档案室借阅。

4、借出的干部档案,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不准转借,不准把档案交给无关人员干部本人翻阅。

5、借阅者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6、借出的干部档案严禁涂改、抽换、增添、圈划、污损。未经批准,不得摘抄、复制。

7、借阅干部档案的时间不超过半日。若需延长使用时间,应办理续借手续。

8、查阅完毕后,要进行查档登记。

二、档案查阅制度

1、查阅干部档案,必须按《条例》规定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2、外单位查阅本校干部档案,应持单位介绍信,并携带工作证。

3、凡查阅干部档案,查阅单位应派二名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干部到查阅室查阅。

4、查阅者不得查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5、查阅者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开档案内容。

6、查阅干部档案,严禁涂改、抽换、增添、圈划、污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摘抄、复制档案内容,不得擅自将材料装入档案。

9、查阅完毕后,要进行查档登记。

三、档案保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保密法》,保守党和国家机密。

2、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转移,销毁档案。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教育至纪律处分。

3、严格执行借阅制度的审批手续,应根据查阅用途,确定提供利用范围。

4、重大节假日前,要对档案进行保密检查,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若发现丢失,泄密事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四、档案保管制度

1、经常保持库房清洁、整齐。

2、做好防盗、防火、防蛀等六防工作。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档案安全与完整。

3、每年全面核对检查一次档案,发现错号或错放要及时纠正,发现缺少要及时查找,做到帐物相符。

4、及时做好档案的接收、转递、借出、归还等的登记工作。

5、非干部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库房。

针对干部档案造假问题整改措施
《针对干部档案造假问题整改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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