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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8-10 08:36:26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中央转移支付中医药项目资金执行情况自查报告(提纲)

2012-2014年中央转移支付中医药项目

资金执行情况自查报告(提纲)

一、基本概况

(一)自查工作开展情况

简要概述自查工作组织领导、人员组成、方法步骤以及自查项目数量、资金数额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

1、经费总体情况,包括中央财政拨款、省级财政配套及其他资金的落实情况;

2、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成效等。

二、项目执行情况

(一)项目的进展及执行过程中工作内容、计划调整情况;

(二)项目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总投入及实际支出情况;

1、2012—2013年中医药项目

主要包括项目数量和资金数额,按每个项目分别列示预算批复内容、项目实施、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2、2014年中医药项目

主要中医药项目的资金拨付执行情况

(四)项目组织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三、自查自评情况

(一)基本情况分析;

(二)项目实施的社会效果、投入产出

(三)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四)项目的后续工作安排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需与自评报告同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典型项目

按照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中医药人才培养、治未病预防保健、中医药标准化等项目分类,从省、市、县、乡四级项目承担单位中挑选2-3个典型材料。典型材料要有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组织实施过程、项目实施前后状况、产出效益对比等,并配有反映项目标志性成果情况的照片资料。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项目资金总账/明细账复印

(三)中医药项目管理制度和具体规定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推荐第2篇:食品药品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工作自查报告

青阳县2010-2011年度中央专项转移

支付工作自查报告

一、项目总体情况

2010年中央财政补助我局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万元(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万元,食品药品监管队伍能力建设**万元,不良反应监测能力建设**万元,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监管2万元)

2011年中央财政补助我局重大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万元(不良反应监测**万元,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安全监管0.9万元,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万元,队伍能力建设**万元)

二、分项目具体情况:

(一) 不良反应监测项目

(下拨**元,支出**元,余额**元 )

1、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两年来,我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在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在各相关部门的配合 下,不断加大力度,强化措施、健全组织、完善制度,促进了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一是健全组织,加强领导。2011年4月,我县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站正式成立,并确定了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选定了工作场所,购买了空调及办公家具,办公设备购臵经费支出**元; 二是履行职责,强化监测力度。做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收集、核实、反馈、统计、上报工作,并定期汇总上报到市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落实药品不良反应控制的紧急措施,对需追踪的药械不良反应病例进行调查、确认和处理; 2010年至2011年,我局共接 1 到药品不良反应1014份。开展工作发生差旅费、办公费、邮电费等经费支出合计 **元。三是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和协调。于卫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实施意见》,促进了我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深入开展。材料费、办公费支出**元;四是加强培训,提高认识。两年来,我局举办不良反应监测培训班三期,有500余人参加了培训。培训班资料费及场租费经费支出**元。

2、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在市局的指导和部门的配合以及我局工作人员的努力下,两年来,我局共接到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186 例。(此项工作开展的费用涵盖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经费里)

(二) 队伍能力建设项目 (下拨**元,支出**元,超出**元)

两年来,我局不断加强职工培训教育,旨在提高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强化队伍能力建设,多次参加省市局组织的培训班,差旅费、培训费经费支出共计**元。并组织到周边兄弟单位及外省参观考察学习,考察费支出**元;在纪念党的90周年之际,我局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唱红歌纪念活动,统一购臵服装,服装费支出**元;另外创先争优、群众观点主题教育、五级书记大走访、党风廉政、文明创建等活动的开展差旅费、办公费、材料费经费支出等合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管,促进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认真履行职责,我局每年都组织全县的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培训,2010年和2011年举办培训班2期,培训班资料费、场租费、中餐费支出** 2 元。

(三) 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监管项目 (下拨**元,支出**元,超出**元)

为保证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监管专项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我局及时制定了《青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监管专项经费使用工作方案》,明确了项目目标、范围及内容。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使用专项经费。两年来,我局通过开展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专项整治、举办培训班等活动,有效的保障了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的市场安全,交通费、无线上网、差旅费等经费支出**元。

(四) 不良反应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下拨**元,支出**元,超出**元)

为了保障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顺利开展,我局利用中央补助经费购臵了不良反应监测专用设备,如路由器、交换机、打印机等,同时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电子监测报告网络的建设及其维护工作,办公设备购臵经费支出**元;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人员参加省市局业务培训差旅费、培训费经费支出**元。

(五) 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项目 (下拨**元,支出**,超出**元)

一是组织领导、积极动员。召开了全县各乡镇分管领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工作人员、药品批发和部份零售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动员会。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代表在会上进行了公开承诺,各经营企业也都积极签订了《药品质量安全承诺 3 书》;二是狠抓落实、认真开展整治。这次专项检查覆盖了全县所有药品零售企业,检查覆盖率达100%,共出动人员180余人次,出动车辆40余台次,着重从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养护管理、票据管理、人员管理等五项内容开展检查,共立案调查5家企业、其中酉华大药房、杨田大药房、木镇百姓缘大药房三家企业已按《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处罚,共没收违法销售药品和违法所得**元、罚款**元。并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份,这些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涉及到进货来源把关不严、从非法渠道进货及未认真按照GSP操作等内容。开展此项活动交通费、邮电费、接待费等经费支出**元。

(六) 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 (下拨**元,支出**元,超出**元)

2010年开展了安全饮食用药知识进社区活动,组织干部职工分别到城区九华、双河、蓉城等六个社区和龙山花园、银杏花园、山水华城和中天花园等居民小区宣传安全饮食用药知识,共发放安全饮食用药宣传画、《家庭安全用药知识手册》和《安全合理用药宣传手册》4000余份。同时,在县电视台的主要时段滚动播出安全饮食用药,提高健康水平的宣传字幕。去年9月1日,举行了“全国用药安全宣传月”青阳县启动仪式,全面启动了用药安全宣传月活动,并相继组织开展了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大讲堂、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进社区等形式多样的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科普宣传活动,同时,在县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全国安全用药月”、“谨防网络欺诈销售假药”、“合理使用抗生素”等公益广告,宣传 4 药品安全科普知识。活动期间,共制作宣传展板15个,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500余次。宣传费、展板制作费、办公费、交通费经费支出合计**元。

三、存在的问题

(一)项目任务完成存在的问题

1、普遍性问题:一是在ADR监测方面,一些单位对上报ADR报告仍有顾虑,片面地把ADR等同于药品质量问题而不愿报,药品经营企业担心影响销售不想报,医护人员认为ADR在临床中很常见不需报,以致ADR漏报率较高。有的单位至今仍是零报告;二是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农村医疗机构的多数药品都是从规定的招标企业集中购进,但也有部分基层医疗机构除了从定点的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外,还从其他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同时,存在供货企业资质档案未建立或建立不完整等问题。三是基本药物目录品种过窄,不能完全满足群众看病需求。

2、特殊性问题:一是个别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没有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管理制度,部分单位虽然建立一整套的药械管理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意识,没有落实管理制度。特别是村卫生室,在药品质量管理中存在不向药品经营企业索取采购票据、不建立药品验收记录、不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不妥善保管采购票据,药品摆放不规范,外用药、口服药、注射剂等药品随意混放一起等现象,还有一些单位养护等记录不全或造假,存在过期失效药品等问题。二是药房设施设备不齐全。除了兼做防疫工作的村卫生室配有冷藏柜外,多数村卫生室没有配备冷藏设备,“五防”设施不全。个别村卫 5 生室药房环境卫生状况差,药品堆放杂乱无章,药品该冷藏的不冷藏,该避光保存的不避光保存。部分村级卫生室的温湿度表损坏后未更换。

(二)资金使用存在的问题

虽然建立的辅助账,但是由于很多工作性质相似,导致在经费使用方面存在交叉现象。比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监管工作基本上是相结合在一起开展,所以经费使用方面不能分得很明确。

四、所存在问题的原因

对于ADR 监测方面存在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医疗机构领导重视不够,临床医护人员积极性不强,监测机构未能真正发挥作用;二是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医疗机构有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只能由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处理,而卫生部门未将ADR监测列入目标考核,致使医疗机构的ADR监测难以推进;三是部分单位监测人员责任意识较差,缺乏收集报告的主动性、积极性;四是宣传培训力度不够。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完善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进一步细化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审核制度、内控制度和资金使用台账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二)防微杜渐,扎实开展警示教育

坚持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注重专项资金管理的严肃性,强化干部职工遵规守纪教育,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高度负责地

6 履行工作职责,构建规范权力运行的长效机制,牢固树立专项资金是开展专项工作的“生命线”、“高压线”的观念,切实增强各专项资金的安全意识,坚决杜绝专项资金的截留、挤占、挪用等现象,确保我局各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推荐第3篇:加强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工作的建议

加强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工作的建议

加强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工作的建议王振东 刘润翠

中国财经报网 2014-12-20 00:45:28

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和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迫切需要强化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动态监督管理。近期,财政部下发《财政部关于专员办加强财政预算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加强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监管的工作职责。而厘清中央财政资金投入数量,是加强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监管的基础。为此,山西专员办已连续两年探索开展了中央财政对山西省转移支付资金四级对账工作。从对账情况看,由于省市县各级财政之间下达预算指标文件不能明确划分各级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分配下达情况无法清晰反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管工作成效。

据基层财政部门反映,目前,各级财政分配下达预算指标没有明确要求划分资金来源渠道。但实际工作中,加强财政资金预算执行监管,对预算绩效进行管理和评价,必须厘清各级资金来源情况。未指定专项用途、由下级财政统筹使用平衡预算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可不划分。同时,由于现阶段各省之间财政信息化管理水平发展不平衡,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系统,有的县级财政部门至今还延用最原始的方式进行手工对账,往往导致上下级信息不通畅,有些文件不能及时传输到位,也在客观上造成重分配,轻监管。鉴于以上情况,山西专员办在加强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工作中,一方面积极主动与省级财政部门沟通协调,推进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四级对账工作,着手建立健全对账工作常态化、规范化的制度机制;另一方面主动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和掌握省市县各级财政部门对账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主动听取基层财政部门的意见建议,为今后加强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奠定基础。山西专员办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与省级财政部门开展分类业务资金对账工作。了解掌握全省收入、分配、拨付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总体情况,然后“顺藤摸瓜”,延伸市、县财政对口业务部门进一步对账,督促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资金监管意识。 二是细化预算指标基础管理。建议省市县财政业务部门建立健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收入、分配和管理使用资料库,设立分级次、分部门、分项目、分进度拨付使用财政资金的明细台账,加大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力度,加强日常监管。

三是加强资金拨付过程控制。建议由各级财政预算部门牵头,加大对财政业务部门预算指标分配的过程督导,加强财政资金分配要素管理,在分配下达下级财政资金预算指标文件中细化资金来源渠道,扎实做好上下级对账的基础管理工作。 四是提高财政管理信息化水平。建议省级财政部门进一步提升现有财政管理信息化手段,带动和推进全省财政工作信息化进程,借助现代化手段推进综合分析、动态监控、预警提示等功能,加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力度,确保财政资金发挥最大效用。

五是推动建立对账工作制度机制。由山西专员办牵头,制定出台有关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工作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由省级财政预算部门统领全省对账工作,建立健全对账工作制度机制。在现有上下级财政对账工作基础上,细化程序,明确责任和要求,完善措施,进一步规范对账工作,提升上下级财政资金对账的准确性和工作效率。(作者单位:山西专员办)

推荐第4篇: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促进边境沿海地区各项社会事业和谐发展,进一步规范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改善边境沿海地区民生、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明确用途、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四条 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其中用于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与口岸过货量等因素挂钩的适度增长机制。

第五条 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资金与中央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一并使用。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

第六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是有陆地边境线、存在边境小额贸易以及承担特殊边境和海洋管理事务的地区。

第七条 财政部按照陆地边境线长度、边境县个数、边境县总人口、行政村个数、边境一类口岸人员通关量和过货量、边境贸易额等因素,结合各地区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对省级财政部门分配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

财政部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当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下达省级财政部门;9月30日前,按照当年实际下达数提前向省级财政部门通知下一年度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预算。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省以下财政部门下达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补助范围,同时考虑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情况的绩效评价结果。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用于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落实到有边境小额贸易的市、县(市辖区),由其安排使用。

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当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下达省以下财政部门;11月30日前,提前向省以下财政部门通知下一年度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预算。

第九条 省以下财政部门应当将省级财政部门提前通知的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预算,全额列入年初预算。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边境地区转移支付政策,向省以下财政部门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实施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以下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二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解决边境沿海地区承担的中央事权、具有显著区域特点的支出责任,以及边境一线地区、海岛等特殊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地方财政部门在研究确定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范围时,应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相衔接,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包括国门建设及其周边环境整治,界桩、界碑的树立和维护,界河河堤及河道整治,沿海岸线保护,海岛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对边民和民兵的补助机制等。

(二)改善边境沿海地区民生。包括在全国统一的“两免一补”政策基础上,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实施“整村推进”,建设群众文化活动室、改造村民危旧房;建立和完善村卫生室制度,加强道路、桥梁、人畜安全饮水设施、敬老院、乡村中小学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基层政权建设,改善基层政府办公条件等。

(三)促进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包括边境一类口岸运转,通关条件改善,边贸仓储、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为边贸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安排贷款贴息,支持企业技术培训、科研、创新、人才引进、提升服务水平等能力建设。

第十四条 对于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各级政府不得调剂用于其他边境事项。地方财政部门在安排用于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时,应当征求同级商务、税务、海关等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依据程序客观公正、操作简便高效、结果横向可比的原则,对省级财政部门分配、下达、管理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所辖边境沿海地区管理和使用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边境地区转移支付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边境沿海省区管理和使用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财政部门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十七条 对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3月31日财政部公布的《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9]31号)同时废止。

本文由上海注册公司网 http://www.daodoc.com/ 搜集整理,原文刊登于中国财政部网站,仅供学习交流,不得用于盈利。

推荐第5篇:青岛检察院转移支付资金

青岛市检察院转移支付资金 2017年度绩效自评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中央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和绩效目标情况 1.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

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1483万元。其中,办案业务费573.2万元,业务装备费909.8万元。

2.绩效目标

(1)办案业务费绩效目标。目标:用于办案相关支出。 (2)业务装备费绩效目标。目标:用于购置各类业务装备支出,优先保障基本装备需要。

(二)我市分解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情况 1.下达预算

2017年我院转移支付资金1483万元。其中,办案业务费573.2万元,业务装备费909.8万元。

2.绩效目标

(1)办案业务费绩效目标。目标:用于办案相关支出,弥补办案经费的不足,保障有效履行检察职责。

(2)业务装备费绩效目标。目标:用于购置各类业务装备支出和信息化建设。

二、绩效自评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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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办案业务费弥补了我院办案经费的不足,保障了我院有效履行检察职责,该项目绩效目标已完成。

2.业务装备费

2017年业务装备费共计909.8万元。主要用于检察服务大厅建设350万元,看守所远程视频询问室建设57.59万元,智慧同步录音录像系统171.48万元,智慧青检一中心四平台建设358.23万元,完成率100%。

项目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

(1)检察服务大厅建设项目:检察服务大厅是检察机关对外服务的窗口,协调多个系统、多种设备配合运行,给管理者提供一个运维方便、节能降耗的系统,并能对突发事件进行紧急处理。该项目能够最大限度的合理节省运行和管理费用,体现智能建筑高效率和高回报率。

(2)看守所远程视频询问室建设项目:我院远程视频讯问系统是全省检察机关远程讯问系统的子系统,依托检察非涉密网,覆盖省、市、县三级人民检察院及全省看守所,实现任意检察院远程讯问室均可对看守所在押人员进行远程讯问。该系统可实现省院对所有远程讯问业务进行统一指挥、调度和管理,各市级院可对本市范围内远程讯问业务进行指挥、调度和管理,在满足各级院相对独立开展远程讯问业务的基础上,支持多级联合远程讯问、跨地域远程讯问。构建全省的数字化远程提讯系统数据库,远程提讯资料进行统一管理,并统一归档,实现权限查询。

(3)智慧同步录音录像系统项目:该系统主要是对辖区内办案场所90间讯(询)问室以及185台前端设备统一管理,既实现了各办案场所的互联互通,又实现了远程录制、管理、指挥、应用与监督,有效解决了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极大地解放人力,节约办案成本,初步形成了全面全程规范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同步录音录像新模式。

(4)智慧青检一中心四平台建设项目:该项目则是以大数据中心为依托,建设案件信息管理平台、侦查指挥和信息查询平台、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和基层检察室数字化管理平台。一中心四平台的建成实现了全市案件数据和综合办公数据在市院集中存储、集中管控,对各类数据资源进行多维度的查询统计和全方位的情况分析,为开展全市大数据应用提供数据资源。为各项目工作的调度的指挥和宏观决策提供参考,推动信息化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实现对各项检察工作的网络督察和视频督察。从整体上提升侦查信息化水平,达到侦查资源的高效利用,引领从传统侦查理念和侦查模式向以信息化手段为主的侦查办案模式转变。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强化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不挪用、不挤用、不占用,各项目按时完工、资金执行到位,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

六、绩效评价结果拟应用和公开情况

我院将高度重视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工作,按时对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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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条 管好用好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对于搞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成果,确保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根据《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和省财政厅《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湖北省财政厅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主要包括:固定性转移支付、过渡性转移支付、政策性转移支付(国家对税费改革后新出台的影响地方财力减收的政策给予的必要补助)、激励性转移支付(国家对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转变政府职能等综合配套改革成绩显著的县、市、区给予的补助)和地方配套转移支付。

第三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范原则。对现行乡镇开支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界定,选取相关客观因素,按照统一公式测算各乡镇标准支出需求。

(二)公正合理原则。根据各乡镇的财力结构和财政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对不同乡镇的补助力度。

(三)公开透明原则。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方案和考虑的客观因素公开,测算过程透明。

(四)适当照顾原则。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农民负担较重的粮棉主产区给予适当照顾。

第四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必须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项调度。

第五条 农村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解决调整机构和精简人员后仍无法解决的长期性减收,每年按固定数额予以补助。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原由乡统筹开支的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乡村道路修建、民兵训练、血防经费等项目支出;

(二)原由村提留开支的村级基本支出,包括五保户补助支出。各地安排的村级转移支付资金要与农业税附加合并使用,确保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经费后,可用于偿还村级债务和公益建设支出;

(三)取消农村教育集资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支出;

(四)弥补因屠宰税取消、农业特产税政策调整减收形成的财力缺口。

第六条 农村税费改革过渡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机构改革没有到位而产生的临时性财政困难,过渡期为三年(2002—2004年)期满取消。具体用于乡镇精简机构、分流财政供养人员支出。

第七条 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

(一)弥补政府因农业特产税取消而形成的财力缺口;

(二)弥补政府因农业税税率降低后形成的财力缺口;

(三)弥补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地区公用经费不足;

(四)国有农场政企分开、社会职能剥离、农村税费等综合改革支出。

第八条 农村税费改革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奖励精简机构、分流人员、转变政府职能等综合配套改革成绩显著的县(市、区)。

第九条 农村税费改革地方配套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市级配套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县(市、区)配套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弥补

乡镇固定性、过渡性转移支付规定的支出项目缺口和村主职干部(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岗位津贴。 第十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应按以下标准安排使用:

(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的60%。其中,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支出部分不得少于10%。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总额不能低于改革前乡统筹中的农村教育费附加、经国家批准的农村教育集资以及财政正常投入的总体水平,并逐年有所增长。

(二)优抚经费。主要包括现役军人优待和在乡伤残、复员、退伍军人优待两项。现役军人优待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农民家庭纯收入水平,在乡伤残、复员、退伍军人优待标准应达到当地农民家庭纯收入的三分之一。

(三)村级基本经费支出。以县(市、区)为单位,村平不低于1.5万元。

(四)五保户补助支出。集中供养的五保户按人平1200元的标准安排,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按人平800-1000元的标准安排。

(五)村干岗位津贴。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发放岗位津贴的通知》(荆政发[2002]26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将上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便于预算执行中接受检查和监督。其中:固定性转移支付和政策性转移支付,

按照上年补助数在年初预算时与地方财政收入统筹安排,用于满足干部教师工资发放、民政优抚(含五保户供养)、中小学危房改造、基层政权运转等公共财政支出需要;过渡性转移支付、激励性转移支付、地方配套转移支付的支出安排应按照追加预算的程序,及时报同级政府、人大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月足额将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到位,严禁滞拨。县、乡财政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改革资金支付方式,实现资金直达,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项目或人头。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和检查,严禁将转移支付资金挪作他用。财政部门应重点加强预算执行中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到位情况的检查;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违反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滞拨转移支付资金的。

(二)不按规定标准安排转移支付资金的。

(三)不按要求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管理,造成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不落实的。

(四)不按规定范围使用的。

(五)用转移支付资金抵缴税款,造成乡村两极组织运转困难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的60%。其中,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支出部分不得少于10%。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总额不能低于改革前乡统筹中的农村教育费附加、经国家批准的农村教育集资以及财政正常投入的总体水平,并逐年有所增长。

(二)优抚经费。主要包括现役军人优待和在乡伤残、复员、退伍军人优待两项。现役军人优待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农民家庭纯收入水平,在乡伤残、复员、退伍军人优待标准应达到当地农民家庭纯收入的三分之一。

(三)村级基本经费支出。以县(市、区)为单位,村平不低于1.5万元。

(四)五保户补助支出。集中供养的五保户按人平1200元的标准安排,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按人平800-1000元的标准安排。

推荐第7篇: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新青区财政局

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第五章第二十一条,《司法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司法业务费支出范围的规定〉的通知》(1985年9月20日发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以及省市两级财政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包括政法办案(业务)费和政法装备经费两部分:

一、政法办案(业务)费

政法办案(业务)费每年由市级财政根据省专项资金指标文件所分配的指标额度下拨给区级财政。区级财政在接到市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政法专项资金核算账户,政法专项资金管理会计在接到区级财政拨付的政法办案(业务)费后,按照年度进度和《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一条和《司法业务费支出范围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

(一)支出范围

1、政法办案费的支出范围如下: (1)特情耳目费;

(2)扣留和罚没物资的运输、仓储(包括简易仓棚修建)、整理等费用;

(3)侦缉调查补助费。包括侦破、调研、审理案件的差旅费、办案专业会议等补助费;

(4)办案专用车、船的燃料及修理补助费;

(5)办案业务费补助。包括办案宣传费、大宗文卷资料印刷费,化验鉴定等补助费;

(6)其他费用补助。包括分给联合办案单位的办案补助费、告发、告密人接待费。

“办案费用补助”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编制开支和基本建设支出;严禁给执法人员滥发奖金。

2、司法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如下: (1)调解费

调解委员会的办公文具、纸张补助费,调解人员学习专业资料费、表彰会经费。

(2)宣传费

法制宣传和业务用的报刊、资料、书籍、简报、汇编、图片等的印刷、翻译、购置费;举办展览会、报告会、制作幻灯片等费用;组织指导和协助制作法制宣传影片的费用及法制宣传报刊、杂志的补助费。

(3)短期培训费

短期培训基层司法干警、公证员、律师、司法助理员、调解员、公证联络员、法制报告员、法制宣传员所需差旅费、住宿、公杂、伙食补助、误工补贴、讲课、书刊资料、场地租赁费等。

(4)专业会议费

不属于行政工作的各种司法专业会议、座谈会所需的开支,其开支标准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会议费标准执行。

(5)业务设备消耗费

司法行政业务用的器材设备的保养费、修理费、燃料费、饲料费、武器修理费。

(6)公证、律师业务补助费

实行定额补助的公证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等事业单位的各项业务费用的定额补助费。

(7)科研费

司法行政部门业务专题科学研究经费。

(8)其他

上述一至八项未能包括的其他司法行政业务费用。

(二)资金管理

1、定点维修

机动车辆维修(护)须在政府指定车辆维修地点进行维修维护。

2、严格执行开支标准

差旅费核销标准执行《新青区(局)关于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3、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

杜绝大额付现,当地出具发票金额在1000元以上,外地出具发票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资金须转账支付。

4、规范票据

工作人员发生业务时所取得的原始发票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必须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

二、政法装备经费

区级财政每年在接到市级财政下发的政法装备采购计划后,根据上级部门规定的采购级次确定本区的采购计划。

一、省级和市级统一采购

本年内采购计划由省级或市级统一采购时,区级财政应督促政法部门及时编报当年政法专项设备采购计划并报上级批准,装备到货后及时验收登记,并将装备分配单及验收证明及时上报财政登记固定资产账簿,政法部门同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备查。

二、区级采购

本年内采购计划由区级采购时,区级财政在接到市级转移支付补助指标文件后,应及时组织政法部门编报采购计划

上报审批。收到上级部门批复的采购计划后,由政府采购部门组织装备采购招投标工作。确定投标对象后,按照采购计划签订采购合同。待装备全部到货后,由政法和财政双方进行验收,并根据购货合同、发票、设备验收单等相关资料支付货款,登记固定资产账簿,政法部门同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备查。

2009年12月6日5

推荐第8篇: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收支情况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收支情况

1.一般公共预算上级转移支付收支情况。2017年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6.22亿元,主要用于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农村路网水利等项目建设、陆地边境0-3公里范围内行政村农村居民生活补助等。2017年专项转移支付收入3.03亿元,主要用于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兴边富民专项行动等。截止2017年底,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5.64亿元,支出率为90.7%;专项转移支付支出2.72亿元,支出率为90%。

2.政府性基金上级转移支付收支情况。2017年上级补助基金收入1309万元,主要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城乡社区服务设施示范项目建设等。截止2017年底,上级补助基金支出666万元,支出率为56.5%。

推荐第9篇: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2〕293号

河北省、山西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

区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革命老区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对革命老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研究制定了《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附件: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支持革命老区改善和保障民生,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对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

第四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 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

省级财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一并使用。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不得为其他专项资金进行配套。

第六条 财政部参考对各地区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采用因素法分配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

财政部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当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下达省级财政部门;9月30日前,按照当年实际下达数提前向省级财政部门通知下一年度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补助范围。

省级财政部门分配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时,应当参考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

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当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下达省以下财政部门;11月30日前,提前向省以下财政部门通知下一年度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

第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通知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全额列入年初预算。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政策,审核、批复省以下财政部门申报的年度项目,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实施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年度项目计划,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实施省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

第十一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包括革命遗址保护、革命纪念场馆的建设和改造、烈士陵园的维护和改造、老红军及军烈属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等。

(二)革命老区民生事务。主要是指改善革命老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有关事务,包括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事项和乡村道路、饮水安全等设施的建设维护。

第十二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专用车船等除外)、通讯设备,不得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项目以及不符合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的其他开支。

第十三条 使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实施的项目,应当设立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标志。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标志的具体样式由财政部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年度补助的革命老区县个数不得少于财政部核定的补助县个数,县均补助额不得少于中央财政县均补助额的一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省份管理和使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省以下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定期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十六条 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7月30日财政部公布的《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9〕345号)同时废止。

推荐第10篇: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推荐]

江西省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政法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为帮助贫困地区提高政法部门经费保障水平,促进不同地区政法工作协调发展,由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原则是(1)重点保贫困、保基层、保基本的原则;(2)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3)专款专用的原则;(4)讲究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投向重点是县级贫困地区政法部门,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省级转移支付县(市、区)和其他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困难县(市、区)公(含森林公安)、检、法、司等政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第五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用于弥补办案经费、执行公用经费标准后的经费不足和帮助购置基本装备设施等需要。

第六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委政法委共同分配和管理。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七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因素法”计算分配。

第八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采用财政状况、贫困差异、政法工作量、激励机制和其他客观情况等因素,在量化的基础上,根据各因素对经费需求的影响程度和财政管理的要求,确定各因素所占权重,计算各地分配数额。

(一)财政状况以各地人均可用财力指标为依据,并根据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规模确定享受补助的县(市、区)。

(二)贫困差异因素以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省级转移支付县(市、区)和其他困难县(市、区)三项指标为依据计算。

(三)政法工作量因素以各地政法部门人数和案件数两项指标为依据计算。

(四)激励机制因素以各地财政部门对政法部门经费投入增幅情况和资金管理实绩两项指标为依据计算。

(五)其他客观因素主要考虑不可抗力和政法工作特殊需要,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政法委研究确定。

采用因素和各因素所占权重可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采取“两下一上”的方式进行分配和下达。即:首先,由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按“因素法”计算分县(市、区)的预分配方案并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将预分配指标下达到县(市、区);其次,各县(市、区)财政局和政法委将预分配指标具体预分配到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并将分部门预分配意见逐级汇总上报至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审核;最后,根据审核结果,由省财政厅正式下达各县(市、区)分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的资金指标,并抄送省委政法委和省级相关政法部门。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下达到基层政法部门,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也不得冲抵预算拨款。各设区市财政局在收到省资金指标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此项资金下达到县(市、区),并抄告设区市委政法委。省直管试点县(市、区)和其他县(市、区)财政局在收到省或设区市资金指标文件后10工作日内,应将资金下达到政法部门。

第十一条 县级政法部门收到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 县级政法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将此项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同级财政局和政法委,各县(市、区)财政局和政法委应于每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汇总上报设区市财政局和政法委,各设区市财政局和政法委应于每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

第四章资金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建立绩效考评制度,纳入省财政厅政法专款管理工作考核体系,并纳入省综治工作年度考评内容,实行专项考评。

第十四条 考评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定量考评采取百分制方式评分,产生考评结果。定性考评根据定量考评结果,结合实地抽查及其他监督检查情况,确定考评成绩。考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考评成绩由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共同确认,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激励因素重要依据之一。对考评成绩优异的,予以表彰奖励,在资金分配上给予倾斜;成绩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并责令查找原因,限期整改。

第五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政法委要加强对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局和政法委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解决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将对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地督查。对资金到位不及时或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将责成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截留、冲抵、挤占、挪用资金的,将如数追回违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财政局和政法委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负责解释。

第11篇:转移支付

转移支付知识

一般性转移支付

是指上级政府为达到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对存在财力缺口的地区给予的补助。该项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可自主安排使用,所以又称无条件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

是指上级政府对承担委托事务、共同事务的下级政府给予的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补助,以及对应由下级政府承担的事务给予的具有指定用途的奖励或补助。( 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目标,以及对委托下级政府代理的一些事务进行补偿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资金接受者需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财力性转移支付

是指对自有财政收入(含按财政体制规定上级财政给予的返还与补助收入)不能满足支出需求、或上级政府出台减收增支政策形成财力缺口的地区,按照规范的办法给予的补助。接受补助的地方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 财力性转移支付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我国逐步建立了以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为主的转移支付制度。现行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乡财政奖补资金、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年终结算财力补助等。地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上述资金。

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

为了保障县乡财政的基本运转和逐步提高县乡财政的公共服务水平,缩小地区间的差距,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特定政策目标,1996年起建立了转移支付制度,并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不断完善。目前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一般转移支付、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六挂六奖”补助、免征农业税和取消除烟叶外农业特产税转移支付等;二是专项转移支付,主要包括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农村低保转移支付、城市低保转移支付、农村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转移支付、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转移支付以及其他专项拨款等。

财力性转移支付的主要内容

财力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拨款的政府自主使用,所以又称一般性转移支付或无条件转移支付,其目标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前,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

一般性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是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效手段。作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从1995年起中央对财力薄弱地区实施一般性转移支付。基本思路是,按照规范和公正的原则,根据客观因素计算确定各地区的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以各地标准财政收支的差额作为分配依据。在标准支出测算方面,主要选择了人口、可居住面积、冬天平均气温、平均海拔、行政区划个数、都市化程度、学校个数、学生人数、门诊人次及住院天数等因素;在标准收入测算方面,主要选择了国内生产总值、产业结构状况、企业规模状况、企业营业盈余、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分组情况等因素。财政越困难的地区,补助程度越高。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

为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支持民族地区发展,国务院决定,从2000年起实施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其总量来源有二:一是2000年专项增加对民族地区政策性转移支付10亿元,今后每年按上年中央分享的增值税收入增长率递增;二是对8个民族省区及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的增值税收入,采用环比办法,将每年增值税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的80%转移支付给民族地区。其中,这部分增量的一半按来源地返还,以调动地方增加收入的积极性;同时,考虑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客观上存在差异及地区之间财力不均衡等情况,为体现公平原则,将另外一半按照因素法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对象为民族省区和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2006年起,又将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县(区)也纳入转移支付范围。

调整工资转移支付。

1998年以来,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缓解国内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在加大政府投资的同时,出台了提高中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的一系列政策, 1999-2006年,五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出台发放一次性年终奖金和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考虑到地区之间财政状况相差较大,各地对增加支出的承受能力不一,中央决定,实施这些政策增加的支出,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福建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由当地政府自行解决,财政困难的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

为推动农村税费改革顺利实施,从2001年开始,中央财政统筹考虑各地区提高农业税率增收因素和取消乡镇统筹、降低农业特产税税率、取消屠宰税减收、调整村提留提取办法等因素,对地方净减收部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转移支付资金全部按照统一规范、公正、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配,重点向农业大省、粮食主产区以及民族地区和财政困难地区倾斜。为从源头上减轻农民负担,鼓励粮食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统一部署,2004年开始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逐步取消农业税。由此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沿海发达地区原则上自行消化,粮食主产区和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适当给予转移支付。地方财政减收额原则上以2002年为基期,按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实收数(含附加)计算确定。中央财政补助比例分别为中西部粮食主产区100%,非粮食主产区80%;东部粮食主产区(含福建)50%,非粮食主产区不予补助。

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针对县乡财政困难状况,2005年起,中央财政建立“三奖一补”激励约束机制,即对财政困难县政府增加税收收入和省市级政府增加对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支付给予奖励,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对产粮大县给予奖励,对以前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做得好的地区给予补助。

其他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中央实施某些宏观调控政策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所进行的财力性补助,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财政减收补助、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地方减收补助、退耕还林还草减收补助等。其中有些项目具有专项性质,但大部分为财力补助性质。

目前,中央对地方各项财力性转移支付全部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按照客观因素,采用公式统一分配,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增强了财力薄弱地区基层财政的保障能力,加快了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为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财力性转移支付以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拨款的政府自主使用。目前,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

(1)一般转移支付。现行一般转移支付按照人均标准财力计算确定,人均标准财力不足省定标准的部分由省、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 2003年,为进一步促进县域经济发展,鼓励县级财政增收节支,实行省对县(市)一般转移支付补助一定五年不变,县(市)支出和收入增减均不调整省对县(市)转移支付补助。

(2)“六挂六奖”补助。为进一步做大财政经济“蛋糕”,缓解县乡财政困难,2005年,我省结合中央财政“三奖一补”政策制定了《省财政对县(市)财政的“六挂六奖”补助办法》。

(3)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2006年,省财政扩大了公共服务的保障范围,将教育、卫生、计生、社会保障、公检法等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纳入了转移支付标准支出的计算范围,依据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的差额及可用于转移支付的资金规模等客观因素,按统一公式计算确定增加对县(市)的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补助。

(4)调整工资转移支付。根据中央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精神,为确保调资政策的落实,省财政对市县调整工资给予了转移支付。转移支付依据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月人均增资额及市县的财力状况分档确定补助系数,其中对享受一般转移支付的县(市)给予了全额补助。

(5)免征农业税和取消除烟叶外农业特产税转移支付。2003年实施农村税费改革以来,我省相继停征屠宰税、免征农业税、取消除烟叶外农业特产税。为确保市县财政的平稳运行,省财政依据各地减收数和财力状况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专项转移支付的主要内容

专项转移支付是指附加条件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转移支付提供者在某种程度上指定了资金的用途,转移支付接受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使用这些资金,专款专用是最基本的特征。目前主要包括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农村低保转移支付、城市低保转移支付、农村“六大员”转移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移支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学杂费转移支付以及各类专项拨款等。专项拨款外的各类专项转移支付主要依据各项政策减收或增支的数额和各地财力状况分档补助,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切实保障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惠民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专项拨款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林水、教育、卫生、社保等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项目,多数已采用客观因素分配,有专门的管理办法。

税收返还

包括消费税、增值税“两税返还”和所得税基数返还,分别是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时,为保护地方既得利益,对原属于地方的收入划为中央固定收入或共享收入后,对地方给予的补偿。

结余或结转

结余即财政收入大于支出的部分。结转即结余中有专项用途、需继续安排使用的资金。结余减去结转等于净结余。如*年地方财政收支相抵,有***亿元的结余或结转。主要原因:一是*年中央财政超收较多,超收中绝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但由于超收要到年底才能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相当一部分超收资金要在*年底和结算时才下达,包括归还地方政府出口退税陈欠、解决退耕还林粮食挂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教育、社保等支出。二是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年预算执行中严格控制国债项目资金拨付进度,补助地方国债项目资金约结转*亿元,另有*亿元的补助地方国债项目资金*年12月份才拨付。上述资金由于未拨付或拨付得比较晚,地方财政*年支付不出去,形成结余。三是*年地方财政超收较多,有一部分资金未支付出去。 结算财力

结算财力是指当年财政预算内可用于安排支出的财力。计算公式为:当年地方财政收入+补助收入-上解支出。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包括一般预算收入和基金收入。补助收入是指上级财政通过结算补助所形成的收入,主要包括税收返还收入、专项补助收入和结算补助收入。上解支出是指下级财政根据体制应上解上级财政的支出,主要包括体制上解支出和专项上解支出。

财政省管县

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就是在政府间收支划分、转移支付、资金往来、预决算、年终结算等方面,省财政与市、县财政直接联系,开展相关业务。

财政省管县5方面

确定收支

市、县不得要求对方分担应属自身事权范围内的支出责任。合理划分省与市、县的收入范围。

转移支付

转移支付、税收返还、所得税返还等由省直接核定并补助到市、县;专项拨款补助,由各市、县直接向省级财政等有关部门申请,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下达市、县。

财政预决算

市、县各自编制本级财政收支预算和年终决算。 资金往来

建立省与市、县之间的财政资金直接往来关系。省级财政直接确定各市、县的资金留解比例。

财政结算

年终各类结算事项一律由省级财政与各市、县财政直接办理,市、县之间结算事项,必须通过省级财政办理。

科学科技三项费用

科技部归口管理的科学科技三项费用(简称科技三项费用)由科技部提出项目计划并会同财政部联合下达。科技三项费用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划拨手续,并及时足额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应严格执行财工字[1996]44号文件印发的《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1)科技三项费用原则上实行合同化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科技三项费用必须用于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其科技计划的实施,不得用于研究开发课题以外的会议、编书、期刊、调研等工作以及支持机构的经常性运行和经营性活动。

(2)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费,印刷费,租赁费,差旅费,鉴定费,验收费,管理费,其他费用。

(3)科技三项费用应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建立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在项目的立项和验收过程中,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科技三项费用的预算和决算的规范化管理,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项目的立项和鉴定、验收等情况,认真把好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关。

(4)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销或更改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在项目主管部门做出撤销或更改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策,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和原拨款财政部门核批,剩余的科技三项费用应全额上缴原拨款财政部门,由原项目主管部门继续用于安排国家重点科技项目计划。

(5)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三项费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截留或挪用经费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并停拨或核减以后年度的科技三项费用指标。

第12篇:省财政教育转移支付资金_管理和使用情况自查报告

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东莆小学

省财政教育转移支付资金 管理和使用情况自查报告

为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我校高度重视,保障日常公用经费的投入,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努力改善办学条件。现对2013-2015年省财政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教育经费的保障情况

近年来,上级教育部门对我校义务教育经费按要求按时、足额到位,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兑现,统一发放。财政对基础教育转移支付经费由教育主管机构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教育。

二、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我校属事业单位,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教育的方针,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学校对教育经费的使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1、经费使用无存在挪用、移用、挤占和截留的情况,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也无存在发放教职工津补贴和奖金福利。

2、学校实行经费公示制度,对需要公布的项目逐一公布。

3、学校学生数每一个学期都是如实上报。学籍登记规范,学校学籍信息真实、正确、完整,真正实现了一生一学籍,无多学籍,漏报学籍现象。

4、教育教学中从无强制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培训机构举办的兴趣班等学习,学校也无存在从中获利用于日常开支和教职工发放福利的行为。教师也无参与办班活动。

5、学校按教育局和中心学校的要求来编制教育阶段学校预算。

今后,我校将继续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精神,合法、合理、高效地管理和使用上级财政拨付的每一笔资金,办好人民的教育。

潮安区金石镇东莆小学

2015年12月10日

第13篇: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2012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总体目标)

第一条 为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设立均衡性转移支付。

(基本定义)

第二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补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省以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由各省制定。

(规模的确定)

第四条 中央财政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均衡性转移支付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规定,当年中央财政因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

(二)中央财政另外安排的预算资金。

(分配原则)

第五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二)公开透明。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广泛征求地方意见,测算过程和分配结果公开。

(三)适度激励。对省级财政推进省以下公共服务均等化效果显著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

(执行部门职责)

第六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及下达由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部门应根据客观情况变化及各方意见,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并负责相关政策宣传与数据等信息的公开,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机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测算资料)

第七条 转移支付测算所需资料原则上来源于统计年鉴等公开资料,确有需要的可采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权威数据。

地方政府有权要求核对测算资料。

(分配办法)

第八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考虑人口规模、人口密度、海拔、温度、少数民族等成本差异,结合各地实际财政收支情况,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并考虑增幅控制调整和奖励情况。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增幅控制调整+奖励资金

凡标准财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财政支出的地区,不纳入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范围。

(标准财政收入测算)

第九条 标准财政收入的确定。标准财政收入分省计算。各省的标准财政收入由地方标准财政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及补助(扣除地方上解)、计划单列市上解收入等构成。

地方标准财政收入主要根据相关税种的税基和税率计算,个别税种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中央对地方返还及补助收入按照决算数确定,主要项目包括:“两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公路养路费等“六费”基数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不包括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等)、专项转移支付(不包括抗震救灾专项转移支付等),各地区对中央的体制上解、专项上解等。计划单列市上解省收入按照计划单列市上解省级收入决算数计算。

(一) 增值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25%部分)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燃气水资源供应业和批发零售贸易业的增加值,税率采用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考虑部分低税率行业税基无法获取等因素,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二) 营业税标准财政收入

按照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销售不动产和公路运输等应税品目的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营业收入、销售额等,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公路运输)、其他服务业(不含住宿和餐饮业)和转让无形资产等应税品目的营业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三) 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财政收入

税基采用消费税实际收入、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准财政收入之和,税率按照各地实际有效税率计算确定。其中,各地实际有效税率根据各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收入对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实际收入之和的比例确定。

(四) 企业所得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40%部分)

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企业利润作为代理税基,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考虑企业利润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等企业所得税税基有一定差异,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五) 个人所得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40%部分)

按照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各地区就业人数、各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分类计算确定;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税基采用国家工商局提供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收入,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分类计算确定;其他个人所得税及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六) 契税标准财政收入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商品房销售额和实际土地出让利润,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七) 耕地占用税标准财政收入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当年耕地占用量,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八) 据实计算收入

税收收入中资源税、印花税、烟叶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非税收入中的罚没收入、排污费收入、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收入计算。非税收入中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按实际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

(标准财政支出测算)

第十条 标准财政支出的确定。标准财政支出原则根据省、市、县(含乡镇级。下同)三个行政级次分级,并按政府收支功能分类中“类级科目”分项测算。计算标准财政支出时,选取各地总人口、学生数等与该项支出直接相关的指标为主要因素,按照客观因素乘以单位因素平均支出计算,并根据海拔、人口密度、温度、地表状况、运输距离、少数民族、地方病等影响财政支出的客观因素确定各地成本差异系数。考虑到各地市辖区、市本级支出责任划分的差异,部分支出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市辖区、市本级等人均支出标准。

(一)一般公共服务标准财政支出

一般公共服务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省会城市、其他城市分别计算。下同)、县级(县市旗、市辖区分别计算。下同)。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总人口=户籍人口+外来人口×折算比例

其中:外来人口=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如果常住人口小于户籍人口,外来人口为零。折算比例根据外来人口人均财政支出与户籍人口财政支出之比计算确定。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一般公共服务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支出成本差异系数=(人口规模系数×0.85+面积系数×0.15)×{艰苦边远系数×人员经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温度系数×取暖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海拔系数×运距系数×燃油费占该项支出比重+路况系数×车辆维修费占该项支出比重+[1-(人员经费占比+取暖费占比+燃油费占比+车辆维修费占比)]}×供养率差异系数×民族系数×直辖市差异系数

其中:人口规模系数、面积系数、温度系数分别根据人口、面积、温度分档,系数=该档内人均财政支出÷全国平均人均财政支出,并适当平滑。

艰苦边远系数=该地区工资津补贴总额÷全国平均工资津补贴总额,不包括地方津补贴部分。

海拔系数按照海拔分档,各档海拔系数根据燃油消耗差异情况计算确定。

运距系数=该地区省地运距及地县运距÷全国平均省地运距及地县运距。

路况系数根据公路等级及车辆研究所提供相关系数确定。

直辖市差异系数根据直辖市县区人均支出与其余县区平均水平的差异情况确定。

供养率差异系数按照各地财政供养率分档,根据各档财政供养率与全国平均水平差异情况计算确定。

(二)公共安全标准财政支出

公共安全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总人口=户籍人口+外来人口×折算比例

其中:外来人口=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如果常住人口小于户籍人口,外来人口为零。折算比例根据外来人口人均财政支出与户籍人口财政支出之比计算确定。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公共安全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公共安全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一般公共服务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测算办法计算确定。

(三)教育标准财政支出

教育标准财政支出=∑i(∑j学生数×该级次生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生均支出标准=该级次教育全国总支出÷全国总学生数

教育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一般公共服务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测算办法计算确定。

(四)文化体育与传媒标准财政支出

文化体育与传媒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总人口=户籍人口+外来人口×折算比例

其中:外来人口=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如果常住人口小于户籍人口,外来人口为零。折算比例根据外来人口人均财政支出与户籍人口财政支出之比计算确定。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文体体育传媒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一般公共服务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测算办法计算确定,不再考虑供养率差异系数。

(五)医疗卫生标准财政支出

医疗卫生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不含新农合)×支出成本差异系数)+参加新农合人数×财政人均补贴标准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总人口=户籍人口+外来人口×折算比例

其中:外来人口=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如果常住人口小于户籍人口,外来人口为零。折算比例根据外来人口人均财政支出与户籍人口财政支出之比计算确定。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医疗卫生全国总支出(剔除据实计算和新农合部分)÷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医疗卫生支出成本差异系数=(人口规模系数×0.85+面积系数×0.15)×{艰苦边远系数×人员经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温度系数×取暖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海拔系数×运距系数×燃油费占该项支出比重+路况系数×车辆维修费占该项支出比重+[1-(人员经费占比+取暖费占比+燃油费占比+车辆维修费占比)]}×民族系数×直辖市差异系数×人均寿命系数×地方病系数

人均寿命系数根据各地人均寿命情况分档,各档人均寿命差异系数根据各地人均寿命与全国平均水平差异情况确定。

地方病系数根据地方病发生情况,及实际支出水平计算确定。

(六)环境保护标准财政支出

环境保护类下,除污染防治外,均据实计算。

污染防治标准财政支出=∑i(∑j(环境保护实际支出-污染防治实际支出+单位cod排放污染防治费用×cod排放量×70%+单位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费用×二氧化硫排放量×30%))

单位cod排放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cod排放总量

单位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七)城乡社区事务标准财政支出

城乡社区事务标准财政支出=∑i(∑j((单位建成区面积城乡社区支出×建成区面积×80%+人均支出标准×人口数×人口规模系数×20%)×0.5+实际支出×0.5 ))

单位建成区面积城乡社区支出=该级次城乡社区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建成区总面积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城乡社区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其中,市本级(省会城市和其他城市)人口数指户籍人口,县旗市和市辖区人口数指城区人口。

(八)农业标准财政支出

农业标准财政支出=max(∑i(∑j((农村人口×人均农业支出标准×20%+∑j粮食播种面积×单位面积农业支出标准×40%+∑j粮棉油总产量×单位产量农业支出标准×40%)×干旱系数)),实际支出)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农业支出标准=该级次农业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农村总人口

单位面积农业支出标准=该级次农业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农业面积

单位产量农业支出标准=该级次农业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农业产量

干旱系数根据各省降雨量分档确定。

(九)林业标准财政支出

林业标准财政支出=max(∑i(∑j((林地面积×单位面积林业支出标准)×20%+∑j实际支出×80%)×干旱系数)),实际支出)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单位面积林业支出标准=全国林业总支出÷(全国林地面积+全国草地面积×50%)

干旱系数根据各省降雨量分档确定。

(十)水利标准财政支出

水利标准财政支出以省为单位测算。

水利标准财政支出=据实计算支出+标准化测算支出

据实计算支出包括“水利”款下的功能分类中“防汛支出”、“抗旱支出”、“小型农田水利支出”、“水利建设”,其余支出项目采用标准化测算。

标准化测算支出=(堤防长度×单位堤防长度支出标准×40%+已建成水库总库容×单位库容支出标准×30%+有效灌溉面积×单位灌溉支出标准×30%)×干旱系数

单位堤防长度支出标准=全国水利支出÷全国堤防长度

单位库容支出标准=全国水利支出÷全国已建成水库总库容

有效灌溉面积=全国水利支出÷全国有效灌溉面积。

干旱系数根据各地降雨量分档确定。

(十一)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

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以省为单位,分直辖市和其他地区两类分别测算计算。

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公路里程×每公里交通支出×30%+常住人口×人均交通支出×20%+县个数×县均交通支出×10%+民用汽车拥有量×车均交通支出×10%+面积×单位面积交通支出×30% )×地表起伏度系数。

地表起伏度系数,按照地表起伏度分类,并根据支出情况确定。其中地表起伏度根据海拔高度、海拔相对高差、地表坡度和地表面积指数合成。

(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标准财政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标准财政支出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采用标准化测算,其余据实计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出=城市低保人数×城市人均支出标准

人均支出标准=全国城市低保支出÷全国城市低保人数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测算办法与城市相同,采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人数和标准。

(十三)住房保障标准支出

保障性住房支出分省测算。

某地住房保障标准支出=(该地保障住房任务量×保障住房单位支出标准+各类棚户区改造任务量×棚户区改造单位支出标准+农村危房改造任务量×农村危房改造单位支出标准)

保障住房单位支出标准=地方保障住房支出总额÷地方保障住房任务总量。

棚户区改造单位支出标准=地方棚户区改造支出总额÷地方棚户区改造任务总量。

农村危房改造单位支出标准=地方农村危房改造支出总额÷地方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总量。

(十四)人口较少少数民族特殊支出

考虑到人口较少少数民族人数暂没有分县数据,全省统一测算。

人口较少少数民族特殊支出=人口较少少数民族人数×县级单位人均支出标准×0.3

县级单位人均支出标准=县级单位标准支出÷县级单位总人口

各省人口较少少数民族人数在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基础上,考虑2000-2009年少数民族地区人口增长率推算。

(十五)特殊支出

对按照统一公式测算难以体现、确需地方承担的宗教特殊支出、海域管理支出等特殊支出,根据相关因素或者地方实际支出确定。

(十六)据实测算的相关支出

对于难以选取客观因素、各地政策差异较大、保障力度较好的外交、国防、科学技术、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粮油物资储备及金融监管等事务、地方对口支援、其他支出等支出据实计算。

第十一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的确定

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按照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各地区标准财政收支差额以及各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其中,困难程度系数根据地方“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支出占标准财政收入比重及缺口率计算确定。

困难程度系数=标准化处理后(“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支出÷地方标准财政收入)×50%+标准化处理后(标准收支缺口÷标准支出)×50%

标准化处理=(某指标-指标均值)÷指标标准差

指标均值

指标标准差:

(增幅控制机制)

第十二条 为保障各地财政运行的稳定性,以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平均增长率为基准,对超过或者低于基准增长率一定幅度的地方适当调增或者调减转移支付额。

(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 为促进省以下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省对下均等化努力程度前5位的地区,按照当年测算该地区转移支付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省对下均等化努力程度=标准化处理后(上年省以下人均支出差异系数-省以下人均支出差异系数)×50%+标准化处理后(省以下人均支出差异系数)×50%

标准化处理办法参照第十一条相关内容。

(测算下达时间)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每年6月30日前按预算安排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及上年清算转移支付额测算下达当年均衡性转移支付;9月30日前,结合所得税完成情况,将所得税当年预计部分下达地方,并按已经下达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数告知地方次年均衡性转移支付;预算年度终了,根据所得税实际完成情况清算当年转移支付,并将余额纳入次年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

(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对下财政体制、辖区内财力分布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支持力度,保障县级政府履行职能的基本财力需求。基层财政部门要将上级下达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推进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

第14篇: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

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1〕3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中央财政研究制定了《2011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2011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附件:

2011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总体目标)

第一条 为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设立均衡性转移支付。

(基本定义)

第二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补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省以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由各省制定。

(规模的确定)

第四条 中央财政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均衡性转移支付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规定,预计当年中央财政因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

(二)中央财政另外安排的预算资金。

(三)清算上年的均衡性转移支付余额。

(分配原则)

第五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二)公开透明。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广泛征求地方意见,测算过程和分配结果公开。

(三)适度激励。对省级财政推进省以下公共服务均等化效果显著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

(执行部门职责)

第六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及下达由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部门应根据客观情况变化及各方意见,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并负责相关政策宣传与数据等信息的公开,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机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测算资料)

第七条 转移支付测算所需资料原则上来源于统计年鉴等公开资料,确有需要的可采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权威数据。

地方政府有权要求核对测算资料。

(分配办法)

第八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考虑人口规模、人口密度、海拔、温度、少数民族等成本差异,结合各地实际财政收支情况,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并考虑增幅控制调整和奖励情况。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增幅控制调整+奖励资金

凡标准财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财政支出的地区,不纳入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范围。

(标准财政收入测算)

第九条 标准财政收入的确定。标准财政收入分省计算。各省的标准财政收入由地方标准财政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及补助(扣除地方上解)、计划单列市上解收入等构成。

地方标准财政收入主要根据相关税种的税基和税率计算,个别税种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中央对地方返还及补助收入按照决算数确定,主要项目包括:“两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公路养路费等“六费”基数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不包括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等)、专项转移支付(不包括抗震救灾专项转移支付,及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等),各地区对中央的体制上解、专项上解等。计划单列市上解省收入按照计划单列市上解省级收入决算数计算。

(一)增值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25%部分)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燃气水资源供应业和批发零售贸易业的增加值,税率采用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考虑部分低税率行业税基无法获取等因素,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二)营业税标准财政收入

按照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销售不动产和公路运输等应税品目的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营业收入、销售额等,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公路运输)、其他服务业(不含住宿和餐饮业)和转让无形资产等应税品目的营业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财政收入

税基采用消费税实际收入、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准财政收入之和,税率按照各地实际有效税率计算确定。其中,各地实际有效税率根据各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收入对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实际收入之和的比例确定。

(四)企业所得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40%部分)

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企业利润作为代理税基,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考虑企业利润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等企业所得税税基有一定差异,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五)个人所得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40%部分)

按照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各地区就业人数、各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分类计算确定;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税基采用国家工商局提供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收入,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分类计算确定;其他个人所得税及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六)契税标准财政收入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商品房销售额和实际土地出让利润,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

(七)耕地占用税标准财政收入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当年耕地占用量,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八)据实计算收入

税收收入中资源税、印花税、烟叶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非税收入中的罚没收入、排污费收入、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收入计算。非税收入中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实际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

(标准财政支出测算)

第十条 标准财政支出的确定。标准财政支出分省、市、县(含乡镇级。下同)三个行政级次,按政府收支功能分类支出科目计算。计算标准财政支出时,选取各地总人口、学生数等与该项支出直接相关的指标为主要因素,按照客观因素乘以单位因素平均支出计算,并根据海拔、人口密度、温度、运输距离、少数民族、地方病等影响财政支出的客观因素确定各地成本差异系数。考虑到各地市辖区、市本级支出责任划分的差异,部分支出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市辖区、市本级等人均支出标准。

(一)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标准财政支出

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省会城市、其他城市分别计算。下同)、县级(县市旗、市辖区分别计算。下同)。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公共服务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支出成本差异系数=(人口规模系数×0.85+面积系数×0.15)×{艰苦边远系数×人员经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温度系数×取暖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海拔系数×运距系数×燃油费占该项支出比重+路况系数×车辆维修费占该项支出比重+〔1-(人员经费占比+取暖费占比+燃油费占比+车辆维修费占比)〕}×供养率差异系数×民族系数×直辖市差异系数

其中:人口规模系数、面积系数、温度系数分别根据人口、面积、温度分档,系数=该档内人均财政支出÷全国平均人均财政支出,并适当平滑。

艰苦边远系数=该地区工资津补贴总额÷全国平均工资津补贴总额,不包括地方津补贴部分。

海拔系数按照海拔分档,各档海拔系数根据燃油消耗差异情况计算确定。

运距系数=该地区省地运距及地县运距÷全国平均省地运距及地县运距。

路况系数根据公路等级及车辆研究所提供相关系数确定。

直辖市差异系数根据直辖市县区人均支出与其余县区平均水平的差异情况确定。

供养率差异系数按照各地财政供养率分档,根据各档财政供养率与全国平均水平差异情况计算确定。

(二)公共安全标准财政支出

公共安全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公共安全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公共安全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测算办法计算确定。

(三)教育标准财政支出

教育标准财政支出=∑i(∑j学生数×该级次生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生均支出标准=该级次教育全国总支出÷全国总学生数

教育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测算办法计算确定。

(四)文化体育与传媒标准财政支出

文化体育与传媒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文体体育传媒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测算办法计算确定,不再考虑供养率差异系数。

(五)医疗卫生标准财政支出

医疗卫生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不含新农合)×支出成本差异系数)+参加新农合人数×财政人均补贴标准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医疗卫生全国总支出(剔除据实计算和新农合部分)÷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医疗卫生支出成本差异系数=(人口规模系数×0.85+面积系数×0.15)×{艰苦边远系数×人员经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温度系数×取暖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海拔系数×运距系数×燃油费占该项支出比重+路况系数×车辆维修费占该项支出比重+〔1-(人员经费占比+取暖费占比+燃油费占比+车辆维修费占比)〕}×民族系数×直辖市差异系数×人均寿命系数×地方病系数

人均寿命系数根据各地人均寿命情况分档,各档人均寿命差异系数根据各地人均寿命与全国平均水平差异情况确定。

地方病系数根据地方地方病发生情况,及实际支出水平计算确定。

(六)环境保护标准财政支出

环境保护类下,除污染防治外,均据实计算。

污染防治标准财政支出=∑i(∑j(环境保护实际支出-污染防治实际支出+单位cod排放污染防治费用×cod排放量×70%+单位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费用×二氧化硫排放量×30%))

单位cod排放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cod排放总量

单位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七)城乡社区事务标准财政支出

城乡社区事务标准财政支出=∑i(∑j((单位建成区面积城乡社区支出×建成区面积×80%+人均支出标准×人口数×人口规模系数×20%)×0.5+实际支出×0.5 )

单位建成区面积城乡社区支出=该级次城乡社区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建成区总面积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城乡社区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其中,市本级(省会城市和其他城市)人口数指总人口,县旗市和市辖区人口数指城区人口。

(八)农业标准财政支出

农业标准财政支出=max(∑i(∑j((农村人口×人均农业支出标准×20%+∑j粮食播种面积×单位面积农业支出标准×40%+∑j粮棉油总产量×单位产量农业支出标准×40%)×干旱系数)),实际支出)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农业支出标准=该级次农业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农村总人口

单位面积农业支出标准=该级次农业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农业面积

单位产量农业支出标准=该级次农业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农业产量

干旱系数根据各省降雨量分档确定。

(九)林业标准财政支出

林业标准财政支出=max(∑i(∑j((林业面积×单位面积林业支出标准)×20%+∑j实际支出×80%)×干旱系数)),实际支出)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单位面积林业支出标准=全国林业总支出÷(全国林地面积+全国草地面积×50%)

干旱系数根据各省降雨量分档确定。

(十)水利标准财政支出

水利标准财政支出以省为单位测算。

水利标准财政支出=据实计算支出+标准化测算支出

据实计算支出包括“水利”款下的功能分类中“防汛支出”、“抗旱支出”、“小型农田水利支出”、“水利建设”,其余支出项目采用标准化测算。

标准化测算支出=(堤防长度×单位堤防长度支出标准×40%+已建成水库总库容×单位库容支出标准×30%+有效灌溉面积×单位灌溉支出标准×30%)×干旱系数

单位堤防长度支出标准=全国水利支出÷全国堤防长度

单位库容支出标准=全国水利支出÷全国已建成水库总库容

有效灌溉面积=全国水利支出÷全国有效灌溉面积。

干旱系数根据各地降雨量分档确定。

(十一)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

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以省为单位,分直辖市和其他地区两类分别测算计算。

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公路里程×每公里交通支出×30%+人口×人均交通支出×20%+县个数×县均交通支出×10%+民用汽车拥有量×车均交通支出×10%+面积×单位面积交通支出×30% 。

(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标准财政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标准财政支出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采用标准化测算,其余据实计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出=城市低保人数×城市人均支出标准

人均支出标准=全国城市低保支出÷全国城市低保人数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测算办法与城市相同,采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人数和标准。

(十三)人口较少少数民族特殊支出

考虑到人口较少少数民族人数暂没有分县数据,全省统一测算。

人口较少少数民族特殊支出=人口较少少数民族人数×县级单位人均支出标准×0.3

县级单位人均支出标准=县级单位标准支出÷县级单位总人口

各省人口较少少数民族人数在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基础上,考虑2000-2009年少数民族地区人口增长率推算。

(十四)特殊支出

对按照统一公式测算难以体现、确需地方承担的宗教特殊支出、海域管理支出等特殊支出,根据相关因素或者地方实际支出确定。

(十五)据实测算的相关支出

对于难以选取客观因素、各地政策差异较大、保障力度较好的外交、国防、科学技术、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粮油物资储备及金融监管等事务、地方对口支援、其他支出等支出据实计算。

第十一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的确定

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按照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各地区标准财政收支差额以及各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其中,困难程度系数根据地方“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支出占标准财政收入比重及缺口率计算确定。

困难程度系数=标准化处理后(“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支出÷地方标准财政收入)×50%+标准化处理后(标准收支缺口÷标准支出)×50%

标准化处理=(某指标-指标均值)÷指标标准差

指标均值

指标标准差:

(增幅控制机制)

第十二条 为保障各地财政运行的稳定性,以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平均增长率为基准,对超过或者低于基准增长率一定幅度的地方适当调增或者调减转移支付额。

(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 为促进省以下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省对下均等化努力程度前5位的地区,按照当年测算该地区转移支付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省对下均等化努力程度=标准化处理后(上年省以下人均支出差异系数-省以下人均支出差异系数)×60%+标准化处理后(省以下人均一般预算收入差异系数-人均支出差异系数)×40%

标准化处理办法参照第十一条相关内容。

(测算下达时间)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每年6月30日前按预算安排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及上年清算转移支付额测算下达当年均衡性转移支付;9月30日前,结合所得税完成情况,将所得税当年预计部分下达地方,并按已经下达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数告知地方次年均衡性转移支付;预算年度终了,根据所得税实际完成情况清算当年转移支付,并将余额纳入次年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

(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对下财政体制、辖区内财力分布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支持力度,保障县级政府履行职能的基本财力需求。基层财政部门要将上级下达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推进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

第15篇:中央转移支付审计应关注什么?

为适应财税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于1994年建立了以“分税制”为基础的中央转移支付制度,这项制度实施以来对推动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加强中央宏观调控、实现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国民经济稳步发展及地区之间相对均衡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该项制度是建立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初期,不可避免地带有浓郁的计划经济色彩:从制度设计看,原分配格局不变,构建“分税制”的机制框架,回避了体制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尤其是在各级政府事权未理顺的情况下,造成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权与其承担的支出责任不相匹配;从资金使用效果上分析,占比重过大的专项转移支付已逐步演变为一种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的应急机制。这些情况的长期存在不仅背离了财政体制应遵循的分级管理原则,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功能。

一、关注管理体制方面

中央转移支付管理体制不完善,改革措施不配套,关系未完全理顺,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转移支付的政策功能,尤其是在我国五级政权结构下,如果中央财政统的过细、管的过死,必然造成决策的盲目性。

1、关注决策机制

现行中央转移支付的项目决策具有明显的直接性,即项目决策采用“一竿子插到底”的决策办法,大小专项均有中央部门决策,项目申报采取了自下而上的逐级申报程序。首先由具体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层层审核后,最终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实施。这种决策机制,单从形式上看较为合理,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存在计划与实际脱节的现象。

审计发现,某市20xx年取得中央水土保持项目8个,涉及中央资金5731万元,因计划与实际脱节,有的项目迟迟不能开工,造成工期严重拖延;有的建成后达不到设计要求,长期闲置形成浪费。如某旗风沙治理移民工程,中央投资1086万元,群众投劳折资1012万元,计划迁入移民472户、迁入人口2200人,实际迁入193户,迁人口901人,入住比例仅为41%,难以实现改变局部草原生态环境的政策目标。

2、关注专款设置交叉重复

目前参与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部委达近40家,在资金分配和项目设置方面,各部委之间,部委内部之间职能交叉,项目内容交叉问题较为突出。去年在对某区审计时发现,中央补助该区专款中,有43项目专款之间交叉重复,涉及资金88352亿元。由于部门之间职能交叉与资金分配政策不统一,信息不沟通,掌握分配资金分配权的各部门在项目选择与资金投向方面难以做到统一,降低了了资金使用效率。

3、关注资金零散分配

20xx年,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具体分配到某自治区9709个项目,金额逾74亿元,占专项资金总额的46%。其中10万元以下的项目有5886个,占总项目的60.62 %。中央资金1.5亿元,平均每个项目2.58万元;从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投入项目的资金构成看,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所占比重较小。当年中央累计补助该自治区基建资金159亿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4.8%。资金分配过于零散,不利于发挥中央转移支付的整体功能。这种现象的存在既有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也有相关部门片面追求“放大”中央投资的政策效果的原因。

4、关注资金拨付滞后

资金拨付,是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资金能否及时投入到项目建设的关键因素,它直接关系到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最终效果。审计调查发现,由于财政、计划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大量结转,影响了资金使用效果。据审计核实,20xx年末,某市帐面结转上级转移支付资金106023万元,占该市当年转移支付资金的39.34%。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国家投资计划下发及转发滞后;二是财政部门指标文件下发及转发滞后;三是项目单位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资金到位后不具体开工条件;四是项目设计变更,造成资金闲置浪费。比较典型的是抗旱救灾资金滞后问题较为严重。某市20xx年4月份发生旱灾,10份下达资金计划,12月份资金到位,此时灾情早已解除。

二、关注政策方面

中央专项补助政策,是为解决某些特定的经济问题而制定的政策。审计调查发现,一些政策本身就存在脱离实际的缺陷。

1、关注中央资金投向非高新技术企业

审计调查发现,连续两年(20xx年、20xx年),中央资金直接投向7个非高新技术企业(多数为私有企业),资金高达4173万元。这种将中央资金无偿投向非高新技术企业的做法,明显偏离了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客观上给同类型企业公平竞争设置了政策障碍。

2、关注以工代赈

以工代赈项目的政策目标是,鼓励农民参加特定的工程

建设项目,以取得劳动报酬的方式解决贫困农民的收入问题。

第16篇:云南省科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云南省科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15‟8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科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科普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州(市)、县(市、区)科协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科普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方向主要包括: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扶贫脱贫攻坚、兴边富民工程行动计划、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流动科技馆巡展、科普大篷车运行、少数民族科普示范、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社区科普益民计划、科技助力产业发展、学会科普活动、科普网络建设、社区科普大学教育、科普教育示范学校创建、农技协发展示范、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创建、农函大教育培训、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科技馆展教设备购置、州(市)承办联办省级活动等。

第四条 科普专项资金依据“公开公平、绩效导向”和“重点工作为主、其他工作为辅”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二章 科普专项资金的分配

第五条 科普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重点工作因素、支出绩效因素、专项工作因素和自然基础因素四个,各因素的权重分别为52.88%、10.08%、30.56%和6.48%。

第六条 根据确定的因素和权重,计算出应当分配给各州(市)的科普专项资金额度。

州(市)应得转移支付资金总数=重点工作因素补助资金+支出绩效因素补助资金+专项工作因素补助资金+自然基础因素补助资金。

(一)重点工作因素(占52.88%) 1.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占10.08%)

根据省综合考核办公室印发的考核办法,对各州(市)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按照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行,分三个档次确定补助州(市)的资金额度。排行前六位的补助40万元;排行第七至十一位的补助30万元,排行后五位的补助20万元。

2.科普示范县创建工作(占20.16%) 对获得命名的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每个补助30万元,省级科普示范县(市、区)每个补助20万元。同时属于省级科普示范县(市、区)和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的,按照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补助额度计算,不重复计算补助资金。对被摘帽或过期失效的科普示范县(市、区),不安排补助资金。

3.科普惠农示范村创建工作(占20.58%)

按照省科协、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云南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2015-2020)确定的目标任务,每个年度创建100个科普惠农示范村,每个村安排资金10万元。根据•云南省深入实施兴边富民工程改善沿边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行动计划‣的工作安排和目标任务,补助到25个边境县(市)的科普惠农兴村计划资金,应全部安排在沿边行政村创建科普惠农示范村。

4.扶贫脱贫攻坚工作(占2.06%)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滇单位扶贫攻坚挂联县方案‡的通知‣要求,直到2020年,省科协挂联大理州南涧县乐秋乡麻栗村不变。每年安排不低于100万元(单项计入大理州资金额度),专项用于支持南涧县乐秋乡麻栗村产业发展科普示范、农技协发展,实施精准扶贫。

(二)支出绩效因素(占10.08%)

根据•云南省科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各州(市)科普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按照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行,分三个档次确定补助州(市)的资金额度。排行前六位的补助40万元;排行第七至十一位的补助30万元,排行后五位的补助20万元。

(三)专项工作因素(占30.56%) 1.科普大篷车运行(占2.16%) 根据•云南省科普大篷车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全省科普大篷车运行情况进行考核,按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行,对排行前1/3的,每辆补助5万元。随着科普大篷车数量逐年增加,运行补助资金也将逐年增加。在转移支付资金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增加的运行补助资金通过压缩“自然基础”因素的权重来解决。

2.流动科技馆巡展(占4.12%)

根据•云南省中国流动科技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每个巡展站点(县、市、区)补助5万元。站点数根据年度流动科技馆巡展计划确定。根据中国科协规定,每套流动科技馆每年巡展站点数不得低于4个,展期不低于2个月。随着流动科技馆数量和巡展站点的增加,巡展补助资金也将逐年增加。在转移支付资金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增加的巡展补助资金通过压缩“自然基础”因素的权重来解决。

3.科普示范社区创建(占5.15%)

根据省科协、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云南省科普示范社区创建工作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每年创建50个省级科普示范社区,每个社区补助资金5万元。

4.科普教育示范学校创建(占2.06%)

省科协联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创建省级科普教育示范学校,每年创建50所,每所补助资金2万元。

5.少数民族科普示范建设(占2.06%)

省科协联合省民宗委在少数民族县(市、区)创建少数民族科普示范点,开展少数民族双语科普示范及脱贫攻坚示范。

6.农函大教育培训(占3.09%) 根据上年度农函大实际培训人数计算:

某州(市)农函大培训资金=(120万元/上年度全省统办专业培训人数)×该州(市)上年度统办专业培训人数+(30万元/上年度全省地方特色专业培训人数)×该州(市)上年度地方特色专业培训人数。

7.社区科普大学创建(占2.65%)

根据•中国科协社区科普大学建设工作方案‣要求,州(市)建总校、县(市、区)建分校、社区建教学点。每年每个县在社区创建1个教学点,每个补助1万元。 8.院士专家工作站创建(占4.12%)

创建专家服务站和院士工作站,助力产业发展。 9.承办联办省级活动(占4.12%)

州(市)承办省科协学术年会、与省科协联办学会科普活动,根据省科协确定的该项活动所需资金补助到相关州(市)。

10.科普网络建设(1.03%)

根据州(市)科协开展科普信息化工作情况、科普网络建设情况及对网络科普工作贡献大小,确定补助对象和经费。

(四)自然基础因素(占6.48%)

根据各州(市)所辖县级行政区数量计算补助资金: 自然基础因素资金总数=全部转移支付资金数-按照前述三个因素计算的补助资金数

某州(市)应得自然基础补助资金=(自然基础因素资金总数/全省县级行政区数)×该州(市)县级行政区数

第七条 根据中国科协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的变化情况,省科协、省财政厅可以对资金分配因素的设置和权重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到各州(市)科协和财政部门。

第三章 科普专项资金的下达和使用

第八条 省科协在每年6月30日前负责做好资金分配相关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根据分配因素和权重比例提出下一年度科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在省科协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九条 在预算经人大批准后60日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协将科普专项资金下达到各州(市)。州(市)科协、财政部门收到科普专项资金后,须在30日内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制科普项目计划(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安排到具体科普项目,并及时组织实施。科普项目计划(资金分配方案)须分别报省科协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科普专项资金由州(市)、县(市、区)科协用于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实施科普项目。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一)科普专用资料和设备购置支出,包括科普图书资料费、专用设备费、展品展具费。

(二)科普示范和科普活动支出,包括科普培训讲座费、展览费、场地租赁费、劳务费、新技术新品种引进示范及推广费等。

(三)其他支出,指在开展科普工作、实施科普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除上述各项支出以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包括科普项目评审论证、考核验收过程中支付给专家的费用。

科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人员工资、福利和奖励支出;

(二)日常办公、出国(境)和业务招待支出;

(三)土建工程、房屋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

(四)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五)与开展科普工作、实施科普项目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第十一条 严格科普项目管理。科普项目计划下达后,应及时组织实施。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按原计划实施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调整方案,逐级上报至州(市)科协、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并由州(市)科协、财政部门分别报省科协、省财政厅备案。已调整的项目不得再次调整。

第十二条 科普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全过程信息公开。根据政务公开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要求,省科协和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做好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分配结果的信息公开工作。各州(市)分配科普专项资金的结果也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科普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加强科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科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省科协和省财政厅对科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按照绩效评价、追踪问效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和追踪问效。上年度科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科普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直接挂钩。

第十五条 对科普专项资金拨付不及时、使用绩效不明显的州(市)和县(市、区),省科协、省财政厅将责成其及时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各州(市)、县(市、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省科协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17篇:爱民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审批拨付

爱民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审批拨付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明确审批职责,规范审批程序,提高资金拨付效率和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根据《预算法》和《爱民区人民政府议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门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既包括当年资金也包括上年结转资金。

转移支付资金包括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结算补助资金以及市对区级的转移支付资金等。

第二章 审批程序及拨付时限

第三条 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区长、主管战线领导和部门对专项资金共同会商,确定项目类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或经费类专项资金的拨付频次后,由承办部门提出申请,主管战线领导签字,报区长审批后,财政部门一次性核拨到承办部门。在承办部门实际支付时,每次支付时均由主管战线领导签批、把关。

第四条 上年结转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和区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条 转移支付资金,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指标文件后30日内,拨付到预算单位或承办单位。有特殊规定的,

1 从其规定。

第六条 对乡级财政的下级往来资金,依据乡级上解资金的额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办理适时办理。对区直单位的临时借款,在收到区政府批件后,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第七条 部门或项目单位要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预算批复后及时提报用款申请,加快资金的使用和拨付进度,确保财政拨付资金当期列支并形成实物工作量。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每年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方案,原则上按年度计划定期检查,必要时可随时安排检查。每年监督检查面要达到50%以上。

第九条 在部门自查自纠的前提下,采用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时限一般以本年度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到以前年度。

第十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纪违规问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理、处罚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8篇:林业绿化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2016年 林业绿化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一、专项资金绩效情况

(一) 专项资金设立情况 设立时间:2015年8月

设立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2〕505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城市建设提升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某政办字【2014】101号

设定用途:对造林面积进行补贴,充分市财政局补贴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调动各区市及社会各界的造林积极性,增加全市森林资源总量。对森林抚育工作进行补贴,提高林下卫生状况,加快林木蓄积量的增长速度,促进森林健康生长。

(二) 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2016年的绩效目标:计划造林面积15万亩,其中新增造林面积4万亩,退化林修复改造面积11万亩;计划森林抚育面积30万亩。

绩效目标完成程度:全额或超额完成。经检查验收,2016年全市共完成造林面积约16万亩,完成率106.7%,其中新增造林面积4.4万亩,退化林修复改造面积11.6万亩;完成森林抚育面积30万亩,完成率100%。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主要经验和做法:专款专用,严格管理,验收合格后有区市财政拨付补贴资金。

二、专项资金项目绩效情况

(一)2016年专项资金预算批复情况

《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林业绿化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某财农指〔2015〕160号),批复金额6580万元,其中造林补贴资金3580万元,森林抚育补贴资金3000万元。

(二)2016项目安排情况

1.安排概况:下发了《某市林业局关于下达2016年营造林生产计划的通知》(某林发〔2016〕25号),将年度计划分解下达到各区市,包括造林和森林抚育两项内容。

2.各项目绩效情况: (1)造林项目

项目安排及预算:预算安排3580万元,预算执行3580万元。项目计划造林面积15万亩,分解落实到各区市为:某区1200亩、区32000亩、区1800亩、x市25000亩、x市26000亩、x市34000亩、x市3000亩。从预算资金中,按每亩300元标准,对x市、x市造林予以补助;按每亩200元标准,对x市造林予以补助;x区财政条件较好,没有造林补助。

年度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超额完成。经检查验收,2016年全市共完成造林面积约16万亩,完成率106.7%,其中新增造林面积4.4万亩,退化林修复改造面积11.6万亩。

2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主要经验和做法:专款专用,严格管理,验收合格后有区市财政拨付补贴资金。

(2)森林抚育项目

项目安排及预算:预算安排3000万元,预算执行3000万元。项目计划森林抚育面积30万亩,分解落实到各区市为:x区11万亩(其中崂山林场3万亩)、x区9万亩、x区1.2万亩、即墨市2万亩、x市0.7万亩、x市5万亩、x市1.1万亩。从预算资金中,按每亩100元标准,对各区市森林抚育工作进行补助。

年度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全额完成。经检查验收,2016年全市共完成森林抚育面积30万亩,完成率100%。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主要经验和做法:专款专用,严格管理,验收合格后有区市财政拨付补贴资金。

第19篇:新疆中央转移支付结核病防治项目方案

2011年自治区结核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进一步加强我区结核病防治工作,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我区各族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在我区实施结核病防治项目。根据国家《2011年结核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促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目标的实现,降低结核病的感染、发病与死亡,提高全人口的健康水平。

(二)年度目标

1.新涂阳患者发现:全区新涂阳患者发现率维持在70%以上,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2.2011年发现、治疗管理肺结核患者约2.9万(详见附件1)。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覆盖全区14个地、州,94个县、市、区以及自治区司法劳教和监狱系统。

(二)项目内容 1.可疑患者检查费

对到指定结防机构就诊的肺结核可疑患者提供免费的结核病诊断检查,包括提供1次胸部X光片、1次痰涂片检查。据估算,每检查7例可疑者,可发现1例涂阳肺结核患者。

2.肺结核病报病及治疗管理补助

对推荐和报告肺结核患者的医务人员以及承担有关公共卫生工作的农村医务人员给予适当补助,以激励医务人员参与肺结核病的报告及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对按要求已完成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工作的督导医生,发放治疗管理补助费。

3.追踪疫情患者

利用国家疫情监测系统,了解肺结核的报告情况,由县(区)级聘用专业人员,主要是经过相应培训的乡级人员对已报告但还没有到结防机构就诊的可疑患者进行现场或者电话追踪。

4.提高肺结核患者发现率 (1)乡(镇)卫生院查痰

全区建立的400个乡镇查痰点,对农村结核病可疑者开展痰涂片检查工作,提高发现率。根据数据统计,农村结核病可疑者数(即需查痰人数)约为所辖人口的100/10万,每个可疑者需进行1次痰涂片检查。定期对各查痰点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结果给予相应的工作补助。

(2)疫情报告

2005年全国启用结核病网络专报系统,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实施报告管理工作,以保证国家获得及时准确的疫情信息。

(3)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检查

肺结核接触最密切的是患者的家庭成员,动员已知的肺结核患者家庭成员尽早到结防机构就诊,是早期发现肺结核患者手段之一。对所有涂阳肺结核患者的1个家庭密切接触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提供相应工作补助。

5.患者治疗及随访检查

对确诊的活动性肺结核患者提供免费的治疗和随访检查,主要包括治疗期间提供3次痰涂片随访检查,疗程结束时提供1次胸部X光片检查,以确保病人的治疗效果。

6.规划管理工作 (1)健康促进

在世界结核病防治日开展综合性健康促进活动,同时举办三下乡活动;制作自治区级健康促进相关材料(包括复制、翻译健康工具箱内材料);发放健康促进材料(包括材料的运输、分发费用等);对年度健康促进活动进行督导评估。

(2)强化督导

为提高工作质量,确保完成各项工作指标,按卫生部要求各地加强分级督导工作力度。自治区级每年对所辖地(市)增加1次督导;地(市)每年对所辖县(区)增加1次督导,县(区)每年对所辖乡镇增加1次督导。

三、项目组织形式

(一)自治区卫生厅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等工作,确定项目实施方案,审核项目地、州、市的工作计划;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项目技术指导、督导和咨询工作,负责项目的技术方案制定、质量控制、宣传材料的设计、制作和印刷。项目实施前由自治区疾控中心开展培训,使用资金严格按照2011年中央转移支付结核病防治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附件2)执行,以保证工作质量。

各地、州、市、县和自治区疾控中心根据项目工作领域制定详细的项目工作实施计划,按季度填写“2011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结核病防治项目

季报表”(见附件3),并以地、州为单位,分别于当年的4月、7月、10月和次年1月的15日之前上报至自治区卫生厅疾病控制处,同时抄送自治区疾控中心结核病控制中心(报表内容包括地州汇总表和各县市的原始报表)。

各地、州、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督导及报表情况,及时总结项目工作开展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形成工作总结,并以地、州为单位,于当年11月10日之前将工作总结上报至自治区卫生厅疾病控制处,同时抄报自治区疾控中心。自治区疾控中心要根据各地上报的工作总结及相关技术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全区工作总结后,于当年11月20日前上报卫生厅疾病控制处。

(二)资金安排

2011年中央财政补助我区结核病防治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各类患者(初治涂阳、复治涂阳、重症涂阴、初治涂阴)的诊断、治疗药品费、病人随访检查、密切接触者调查、乡镇查痰点补助、患者管理费、报病补助、追踪疫情患者、网络专报、工作督导和健康促进工作经费,其中为司法劳教和监狱系统提供病人诊断、病人随访检查、密切接触者调查、患者管理及报病补助、工作督导和健康促进工作经费,由卫生厅根据工作进度及时拨付。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详见附件4。

对社区和乡镇村协助结防专业防治机构,开展结核病患者的追踪和治疗管理补助经费标准及经费来源,仍按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下发的新卫疾控发„2010‟6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招标采购

各县市结防机构用于可疑肺结核病患者诊断用X光片和参比实验室耗材,由各县市自行按照政府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自行采购,并将采购品目、

规格、数量报自治区疾控中心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全区各类患者使用的抗结核病药品由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四、项目执行时间

招标采购工作于2011年8月30日前完成,其余工作在2011年底前完成。

五、项目监督和评估

(一)项目执行中期和项目完成后,自治区财政厅将按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药品和试剂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自治区卫生厅将对全区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项目考评总结报卫生部、财政部。

(二)国家卫生部和财政部将按有关规定对各地项目经费使用、药物、试剂、设备等招标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三)各地要建立中央财政结核病防治专项补助经费绩效评估体系,对经费投入与项目的效益产出进行综合评估,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也将适时对各地的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附件:

1、2011年中央转移支付结核病防治专项资金分配表

2、2011年结核病防治工作量表

3、2011年中央转移支付结核病防治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

4、2011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结核病防治项目季报表

第20篇: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预(2002)468号 【发布日期】2002-07-26 【生效日期】2002-07-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农业部

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财预(2002)468号)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精神,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一、转移支付的必要性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规范农村税费制度,遏制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一项重大措施。既有利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又有利于贯彻依法治国,推进农村基层政府转变职能,精简机构,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实施,农民负担将明显减轻,地方政府收入也将相应减少。对此,农村基层政府必须转变职能,精简机构,裁减冗员,大力节减经费开支。但是,完全依靠地方政府消化有一定难度,中央财政有必要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地方给予适当支持,以推动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原则

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中央财政统筹考虑各地区提高农业税税率增收因素和取消乡镇统筹、降低农业特产税税率、取消屠宰税减收、调整村提留提取办法等因素,对地方净减收部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转移支付的目标是: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转移支付的原则是:

(一)统一与规范。对现行乡镇开支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界定,选取相关客观因素,按照统一公式测算各地区的乡镇标准支出需求。

(二)公正与合理。根据各地区的财力结构和财政困难程度,合理确定中央财政对不同地区的补助力度,适当照顾粮食主产区、少数民族地区和特殊困难地区。

(三)公开与透明。转移支付测算方法和考虑的客观因素公开,测算过程透明。

三、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

转移支付按照基层必不可少的开支和因政策调整造成的收入增减变化相抵后的净减收数额,并根据各地财政状况以及农村税费改革实施过程中各地不可预见的减收增支等因素计算确定。

转移支付额的确定,参照税费改革前各地区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乡村道路修建、民兵训练、村级基本经费以及教育集资等统计数据,按照客观因素核定各地区上述各项经费开支需求和税费改革后地方减少收入额,根据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转移支付额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转移支付额=乡镇转移支付+村级转移支付+教育集资转移支付

其中:

该地区乡镇转移支付=(该地区乡村两级办学经费+该地区计划生育经费+该地区优抚经费+该地区乡村道路修建经费+该地区民兵训练费+其他统筹支出+该地区屠宰税减收+该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性减收+该地区农业税增收)×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

1.乡村办学经费

乡村办学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中安排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总额、乡村个数、农村中小学生数以及相关开支水平等因素计算确定。

2. 计划生育经费

计划生育经费根据各地乡镇个数、育龄妇女人数等因素,并参考各地乡镇统筹费中安排的计划生育经费总额计算确定。

3.优抚经费

优抚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中安排的优抚经费总额,各地义务兵家属户数,伤残、复员和退伍军人人数及当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计算确定。

4.乡村道路修建经费

乡村道路修建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中安排的乡村道路修建经费数额、乡村道路面积等因素计算确定。

5.民兵训练经费

民兵训练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费中安排的民兵训练费总额、各地民兵训练工作量及相关开支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

6.其他统筹支出

其他统筹支出按照前五项统筹的标准支出和全国其他统筹支出对五项统筹支出的比例确定。

7.屠宰税减收额

屠宰税减收额根据屠宰税决算收入数确定。

8.农业特产税减收额

农业特产税减收额根据农业特产税决算收入及其税率调整情况计算确定。

9.农业税增收数

农业税增收数按照各地农业税计税常产、计税价格和改革后农业税税率计算确定。

10.村级支出

补助村级支出数根据各地行政村个数、五保户人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及转移支付系数等因素计算确定。

11、教育集资支出

教育集资支出根据各地县镇、农村中小学生人数、乡镇和村行政区划数及转移支付系数等因素计算确定。

12.转移支付系数

转移支付系数是指中央财政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补助程度。各地的转移支付系数,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前各地财力对农村税费的依赖程度和财政困难程度以及中央补助总规模计算确定。其中,各地财力对农村税费的依赖程度根据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和乡镇统筹(以下简称农业税等四项收入)占其财力比重计算确定;各地财政困难程度参照其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其财力的比重计算确定。民族省区的转移支付系数在按统一办法计算确定的转移支付系数基础上增加0.05,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适当增加补助。转移支付系数的计算用公式表示:

某地区转移支付系数=(该地区农业税等四项收入占其财力比重÷全国平均农业税等四项收入占地方财力比重×权重+该地区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其地方财力比重÷全国平均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地方财力比重×权重)×中央财政负担系数

四、关于转移支付的配套措施

除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外,试点地区省级财政和有条件的市、县财政,都要加大对改革试点的支持力度,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减少各种不必要的开支,千方百计安排足够资金支持农村税费改革。各地在制定具体办法时,要区别对待,对山区、库区、湖区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给予照顾。各地制定的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要报财政部备案。

要切实做到“三个确保”。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各地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除按政策规定收取农业税及其附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一事一议”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费、集资和摊派;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要努力保证乡镇机构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要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各地不得截留、挪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各级财政用于农村税费改革的资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要加强对农民减负及教育等重点支出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农村工作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乡镇财政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规范财政管理,节约财政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坚决取消村级招待费,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公开村级财务,实行年度审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央将相应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2002-07-26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自查报告
《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自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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