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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7:21: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 农综改资金)管理,推动中央、省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16]1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综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安排 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我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由省统一领导和部署,具 体工作由市州、县市区开展,支出责任主要在市州、县市区,省财政结合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予以适当支持引导。

第四条 农综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 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农综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村一事一议公益性 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以及中央和省需要推动落实的农村改革发展事项。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楼堂馆所建设等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奖补资金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农综改资金,其分配、使用和管理执行《湖南省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农综改资金应创新投入和使用方式,可采用以 奖代补、民办公助、贷款贴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七条 农综改资金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主 体,及时移交产权,确定运行管护责任。国家直接投入的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除拨付时明确产权的以外,原则上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在集体组织和成员之间量化的可按股权比例量化。

第八条 省财政按照农村人口、乡村个数、国土面积、财 政困难程度、重点改革任务、考评结果等因素分配农综改资金,原则上,省级资金在预算批准后30日内下达,中央资金在收到文件后30日内下达。

中央和省里有明确试点任务要求的,如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美丽乡村建设试点、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等,根据政策规定,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择优遴选方式进行分配。

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统筹整合使用的农综改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市州及县市区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 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安排本级资金,与上级下达的农综改资金统筹使用,确保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资金需要。 第十条 市州及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中期财政 规划要求,编制农综改资金使用三年规划,提出明确的任务目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市州及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及 时分配和使用农综改资金,并将资金分配文件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农综改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 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农综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州及县市区财政 部门具体负责。市州及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加强基础信息资料和档案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

农综改资金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各级财政部门 应当及时将资金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市州及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综 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和农村综合改革进展等情况进行自评考核。省财政厅根据各地自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考评,考评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将采取适当方式通报绩效考评结果, 并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市州及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考评结果的运用,将考评结果与项目安排、资金分配等工作挂钩,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农综改资金管理和监督 检查,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农村综合改革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农综改资金使用管理中有关单位及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 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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