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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8-24 08:35:02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行政处罚案件工作自查报告

行政处罚案件工作

自 查 报 告

市规划局:

按照局《关于干部纪律作风整顿集中活动征求意见自查自纠阶段实施方案》的要求,支队制定了违法建设案件自查工作方案,对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1日期间,按照法律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已办结的案卷逐卷逐项地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8年1月至2010年6月,我局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共64件,其中2008年违法建设案件52件,2009年违法建设案件7件,2010年6月处罚案件5件。按照驻规„2010‟12号文件要求,支队专门组织人员对所有执法案卷进行了自查自评,行政执法案卷工作有较大提高。

(一)职责明确、主体合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管理和执法,所办理的案件均属规划行政执法的职权范围,无越权管理、越权处罚、滥用职权的行为;所有办案执法人员均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都做到持证上岗。

(二)程序到位、手续完备。执法办案均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审查决定、送达和执行等法定程序依次进行,依法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法办案的每个步骤都严谨规范,每个环节、每道手续都有相应责任人员签字认可,每个案件都由机关负责人签批。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处罚案件所认定的违法事实

既有合法有效的当事人询问笔录、书证材料、视听资料,还有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关材料,较多种类证据的关联性、证明力较强,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认定比较清楚。

(四)裁量合理、处罚适当。办理违法建设案件严格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执行,按照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客观分析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性质、主客观原因、社会危害程度等,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适用法律条款准确,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合理。

(五)制作规范、归档及时。按照《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要求,行政处罚案卷文书制作比较规范,案件卷宗整理做到一案一卷,且格式统

一、目录清晰、排序一致、材料齐全、装订整齐,案卷比较整洁,并及时进行归档保存。

(六)办案严谨、责任明确。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及工作人员纪律处分规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主办人制度》等规定,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工作职责明确到岗、落实到人。截止目前,还未出现因执法程序过错而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二、存在不足

1、调查取证方面。调查取证能力需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基本是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证据,对反映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主客观原因、社会危害程度等证据材料收集较少。

2、笔录制作方面。部分案卷的询问笔录中,执法人员的询问不够全面、具体,内容表述不够规范、准确,逻辑关系不强。个别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不够规范。

3、案卷整理方面。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归档需进一步规范,部分案卷存在材料大小不

一、取证材料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等问题。

三、整改措施

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一步我们将采取得力措施,集中精力抓好落实,进一步规范执法案卷工作。一是开展专题培训活动。组织各执法大队的办案业务骨干进行专题培训,重点培训行政处罚、拆除违法建设案件的调查取证、法律文书制作等技能,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能力。二是开展建设执法案卷规范月活动。按照拟定的计划,近期准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规范月活动,组织各执法大队办案业务骨干,选择部分已办结的具有代表性案件,对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调查的证据、适用的依据、办案的程序、作出的决定、执行的结果、卷宗的整理等,进行评议分析,摆出问题、指出不足、找出差距,明确完善的目标,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共同提高执法案卷的整体质量。三是进一步规范处罚案件。按照支队统一部署,六月份完成《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规定》起草工作,使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市规划监察支队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推荐第2篇: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

听证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行使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则新称听证,是指本局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且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行政相对人、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等进行的陈述和质证活动。

第三条本规划适用于本局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听证的具体组织工作,由本局法制宣传科负责。

第五条听证遵遁公正、公开、便民和效率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举行听证应在听证的3日前,以公告形式,将听的案由、时间、地点、方式公开。

第六条对适用听证程序处罚的行政案件,应当在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或提出听证申请后又撤回听证请求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间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本局应当在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第九条本局法制宣传科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听证书面材料后,决定听证的,应当在5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第十条听证参与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本局举行听证前向本局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为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案的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听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本局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三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会场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当事人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听证组成人员,交代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局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四)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七)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四条听证主持人负责维护听证秩序,保障听证参加人依法行使陈述;有询问听证参加人和决定中止、终止、

延期、结束听证程序的权利。

第十五条对当事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或者放弃申辩和质证权退出听证会,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取消或听证终止,且不影响对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听证笔录应当经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有关证人证言部分,由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十七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写出听证意见书,将听证组成人员的集中意见和案件有关材料提交局行政处罚审议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15日内报上级环境保护局法制部门和本级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九条本工作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法律规定执行。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推荐第3篇:行政处罚案件常见问题汇总

行政处罚案卷存在问题

(一)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有的案件未查清违法行为发生具体时间;

2、有的案件认定关键事实不准确,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出现计算错误。

3、有的案件缺少处罚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被委托人证明材料等。

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描述简单,无法体现案件调查过程。缺少案情、违法事实(违法行为事件、地点、手段、情节)描述。

㈡在证据调取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有的案件证据太薄弱,甚至仅有1份当事人笔录,而无其他印证材料,一旦当事人推翻原来陈述,后果严重。

2、有的案件提取的实物证据或复印件无提供人或当事人的签字确认。

3、违法经营现场或涉案物品的照片没有文字说明,未经当事人确认。

4、有的调查笔录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名时无注明日期。

5、调查笔录中“2011年7月5日”已给予警告和责令改正的情形,该案卷中缺乏相关证据材料。㈢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有的案件用错了法条的具体款项。

2、有的案件调查报告、处罚决定书拟文稿上所适用的法律条款都是正确的,但由于打印对稿不认真,导致送达给当事人的正式处罚决定书上所适用的法条错误,与审批内容不一致。

3、有的案件处罚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手段等违法情节不相当,从轻从重处罚没有说明原因,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不规范。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属于从轻,未说明理由。如,《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或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该卷无责令限期改正,销售数量1盒,无情节严重情形,罚款1仟元过重。

4、并处的处罚中没有引用警告、只有罚款。

5、案由不规范。参照罚则和法律责任描述。无证经营

(四)在办案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有的案件时间颠倒:未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立案手续,立案报告经办人签名只有一人签名。处罚决定书在当事人交款时间之后。处罚日期2011年8月23日,罚没款收据为2011年6月24日。有的无(延)交款分期文书。审核意见表送审时间为2011年11月19日,案件合议记录及调查终结报告时间为11月20日。

2、有的案件相关手续的签署时间前后颠倒,如举报记录上注明的举报时间是2003年2月27日,受理举报的记录人却签3月1日,受理举报的机构负责人签2月27日,其真实性令人怀疑。

3、有的案件未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或者符合听证的要求却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或者未见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回证》。

4、有的案件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给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期不足3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日期为2011年5月23日,让相对人在2011年5月25日前陈述申辩(一般为3日内)。

5、无当事人放弃听证或陈述申辩的证明。

6、责令限期改正无复查记录。

7、应当移交未移交。

8、案件审核意见表中,主任未签字(重大案件)。

9、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做出处罚决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文书中只写“县人民政府”。㈤在法律文书书写方面存在的问题

1、文字表述错误,错字、漏字。当事人错误。

2、有的执法人员用圆珠笔作记录、签名或填写取证说明。

3、有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有涂改当事人名称、处罚金额等情况。

4、法律文书上引用法律条文时,不够具体准确,有的只引用了相关法规的名称,没有具体到条、款、项。

5、排版不规范、不美观。字体、字号不统一;分段不合理。

(六)在案件立卷方面存在的问题

1、卷皮纸张质量不过关,不统一。

2、案卷封皮当事人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一致。

3、案卷封皮承办人与案卷文书中标注的承办人不一致。

4、案卷封皮上“处罚决定书文号”与实际处罚决定书文号不一致,有涂改。

5、没有标明“正卷”、“ 副卷”。

6、卷皮无结案、归档时间。

7、装订不规范。

推荐第4篇: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简称案卷),是指在依法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形成的、反映执法活动全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案件档案的规范、完整和安全。

第二章 立卷装订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卷包括简易程序案卷和一般程序案卷。

第六条 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合并立卷,20至50案装订成一卷;一般程序案件原则实行“一案一档一号”的立卷原则,也可以分为正卷、副卷。

第七条 简易程序案件立卷材料及装订顺序:

(一)卷内目录表

(二)卷内材料部分 1.当场处罚决定书

2.必要的证据材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与案情相关的情况说明】

3.行政处罚收据或执行情况记录 4.其他文件材料

第八条 一般程序案件立卷材料及装订顺序:

(一)卷内目录表

(二)综合材料部分(隔页纸) 1.立案审批表 2.行政处罚决定书

3.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 3.1.询问通知书 3.2.责令改正通知书

3.3.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含(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3.4.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3.5.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3.6.(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 3.7.(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 3.8.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3.9.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3.10.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11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4.送达回证:上述文书中,没有设置一体式送达回证的文书,送达所填写的送达回证[送达处罚决定书、检验报告等] 5.听证笔录

(三)证据材料部分(隔页纸)

1.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与案情相关的陈述材料

2.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1.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单位证书 2.2.个人:公民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 2.3.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委托代理证明文件;

3.证据复制(提取)单【涉案行为或物品相关的进货单、销售记录、台帐、财务记录、图片等】

4.证人证言材料【所有身份证明材料均附于其提供的证言或者书证之后】

5.鉴定结论【含抽样取证记录】 6.现场笔录和现场检查图片材料; 7.其他作为证据使用材料【巡查记录等】

(四)财物处理及其他材料部分(隔页纸)

1.财物处理单据 1.1.罚没款收据

1.2.物品处理记录[含销毁记录和图片] 1.3.其他财物处理材料 2.其他材料

2.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2.案件移送函 2.3.行政建议书

2.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场所、设施、财物)委托保管书

2.5.委托鉴定书

2.6.当事人提交的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 2.7.强制执行申请书

(五)副卷(隔页纸)【分副卷则不需隔页纸】 1.副卷目录表 2.案件来源登记表

3.投诉、申诉、举报等案件来源材料 4.指定管辖通知书

5.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案件销案报告】

5.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实施强制措施审批、强制措施延期审批、解除强制审批、处罚建议审批、延期结案审批、分期或者延期缴纳罚款审批、物品处理审批、

涉嫌犯罪移送审批等】

6.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拟稿 7.案件核审表 8.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9.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10.听证报告

11.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12.其他有关材料【预警通知书、(建议去掉)协助调查函、检查建议书、行政处理告知记录、、回访表等】

第九条 案卷封面推荐采取打印,目录及卷内文书材料应当使用打印或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内容要完整、准确。

第十条 案卷装订前应当清除文书材料上的全部金属物,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文书破损的,应当进行修补或者复制,复制件放于原件之前;

(二)文书纸面超过A4纸的,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

(三)文书纸面过小或者装订后影响字迹的,以A4纸进行粘贴;

(四)以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为证据的,应当在案卷中标明载体的形式、录制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载体的数量、内容、责任者、存放地点等;

(五)不能附卷保存的物证可拍摄成照片附卷。

(六)案卷一般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用线装订,左侧装订,文书材料的左边和下边必须对齐,装订线以不妨碍卷内文书材料阅读为原则。

(七)案卷厚度以不超过2厘米或者200页为宜,过多时可以分正卷、副卷装订。

第十条 案卷正副卷页码应当分别编排,页码应当标注在每页的右上角,如有反页则标注在左上角,封面、封底、卷内目录、隔页纸、无文字的不编页码。

第十一条 案卷页码应当使用打码机顺序标注,页码标注通常采用三位数标注法,如“001”;卷宗材料超千页的,可以采用四位数标注,如“0001”。

第十二条 案卷使用卷绳装订成册后,应当在加封处盖上骑缝印,在案卷材料最后一页与案卷底皮相接处加盖截封印章,印章上应有“截封”字样,并标明办案机关和截封日期。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处罚文书的文号、内容填制一律按照国家工商总局2009年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手册》的规定及市局制定的《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的具体要求填制。

第十四条 年度内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完成立卷装订后,由办案人员妥善保管。于次年1月份之前,由办案机构统一呈报同级法制部门登记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如因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即时归档方式。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案卷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前,承办机构负责人应当对立卷装订质量进行检查,确保移交案卷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 与案卷有关的电子文件或者有关证物应当随纸质案卷一并移交。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部门接收移交的案卷时,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案卷可以要求案件承办机构重新装订完善,案件承办机构应在10日内将重新装订完善的案卷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案卷移交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建立移交登记。移交登记包括:时间、案卷名称、案卷页码、移交人签字、接收人签字、备注等内容。

第十九条 案卷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分类、编目、编制检索工具等工作。

第二十条 案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案卷查借阅制度》和《案卷查借阅登记簿》,履行查借阅登记手续。案卷查借阅登记簿应当包括:时间、案卷名称、查阅用途、查阅事项、查阅单位、查阅人签名、查阅证件、借卷归还时间、备注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经本级局局长(含副局长)批准后,可以借阅案卷:

(一)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

(二)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三)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

(五)其他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借阅案卷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三条 借阅案卷时,单位应当出具介绍信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个人应当出具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不能出具的,不得借阅案卷。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借阅案卷的人员应当在档案管理部门办公场所查阅案卷,案卷管理人员应当陪同。 经批准,案卷借阅人员可以复印案卷的有关材料。复印时,案卷管理人员应当陪同。

第二十五条 除上级机关调取及本单位工作需要外,原则上不得将案卷带出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对借阅人保密的案卷材料,借阅人不得查阅。比如:实名举报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材料等。

第二十七条 借出的案卷不得转借其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催还查阅或借出的案卷,归还时应认真验看,如发现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并及时追查。

第二十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案卷的接收、审核、保管、利用、编研和统计工作;

(二)负责日常档案、资料的借阅和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三)与案卷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交接双方必须逐卷逐件进行清点,编制移交目录,严格履行移交手续,工作交清后方可离职。

第三十一条 案卷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三十二条 案卷应当按有关规定与其他门类档案一并定期向本级政府档案馆移交。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一)案件承办机构未按照规定期限移交案卷的;

(三)故意瞒报、漏报有关材料、证物,将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的;

(四)案卷丢失、损毁或者不负责任、失职失责给工作带来贻误和损失的;

(五)档案管理人员违反制度规定,擅自借阅案卷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应当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的立卷、归档及档案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市局在本规定实施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5篇: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提纲

行政处罚听证会提纲

时间:2017年 月 日下午 时 地点:XX县地税局五楼会议室

内容:县XX单位全面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拟行政处罚听证会

听证主持人:

记录员: 申请人:

会前准备

(一)记录员检查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到场:

1、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人是否到场?

2、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场?

(二)记录员宣读听证纪律:

请大家肃静,下面宣布听证纪律:

1、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象和摄影;

3、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4、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5、现场人员关闭通讯工具或者设置在振动状态。对违反以上听证会纪律的,听讲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三) 记录员向听证主持人报告: “主持人,听证准备工作就绪” (听证会正式开始)

一、本次听证会由本局局长指定 担任听证主持人(自我介绍关出示委托书), 担任记录员(自我介绍)。

二、下面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1、在案件调查人席上就坐的人员,请表明身份。

2、在申请人席上就坐的人员,请表明身份。

三、宣布本案案由:

申请人 XXX对XX县地税局拟行政处罚一案申请听证,根据XXX单位2017年11月23日听证申请及12月8日的延期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和《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相关规定,XX县地方税务局决定组织本次听证。由于本次听证涉及到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行政处罚,涉及个人隐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XXX院申请,县地税局确定,不公开听证。

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本次听证的相关程序:

1、听证调查:本案调查人员就申请人的相关违法行为予以指控,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陈述和申辩。

2、举证、质证:案件调查人员举证,举证时应当说明证据来源,所要证明的对象,并简要宣读证据的内容。申请人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质证时应当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疑、说明、辩驳,对有异议的证据,双方可以当场发问质疑,进行质证、辨论。

3、听证辩论:首先由申请人或代理发言,再由调查人员或者其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

4、最后陈述:辩论终结,听证主持人可以再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向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征求意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四、下面告知听证参加人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

1、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会上有下列权利: (1)有要求或放弃听证的权利; (2)有权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申请回避;(3) 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4)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5)有核对听证笔录的权利。

2、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会上有下列义务: (1)依法听证; (2)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3)遵守听证会场的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询问:

1、案件调查人员、委托代理人,你们对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你们对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你们是否对主持人、记录员提出回避申请?

(宣布听证会现在开始。)

五、听证调查阶段

(一)双方简要陈述观点

1、下面请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申请人的相关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2、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举证、质证

案件调查人员举证,举证时应当说明证据来源,所要证明的对象,并简要宣读证据的内容。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质证时应当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疑、说明、辩驳,对有异议的证据,双方可以当场发问质疑,进行质证、辨论。

1、请案件调查人员举证,举证时应当说明证据来源,所要证明的对象,并简要宣读证据的内容。

2、请将案件调查人员出示的证据拿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辨认。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对此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吗?

4、请案件调查人员继续举证。

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是否有其他证据需要提供?

三、听证辨论

听证调查结束,调查人员、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都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及进行了举证、质证,综合双方的陈述,主持人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

双方对

现在进入听证辨论阶段, 听证辨认论应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及如何适用法律发表各自的意见。 辨论时要阐明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以理服人,一方发言时另一方不得插话。

1、首先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发言。

2、请案件调查人员发言。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你们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

4、案件调查人员,你们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

四、最后陈述

听证辨论结束,现在进入最后陈述阶段。

1、先请案件调查人员作最后陈述。

2、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五、本次听证会到此结束, 本主持人将根据听证笔录写出听证报告上报本局负责人。请当事人及代理人,案件调查人,核对听证笔录,如果无误,请签字。

听证会上一般使用的语言有

请发言。 请你让对方说完。 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申请人对??问题的质证、质询请调查人员作出回答。你的发言重复,请简略。旁听人员请肃静。你的发言与本案无关,请不要在听证会上发表与本案无关的话题。

主持人:我宣布听证结束,请当事人及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第三人核对笔录,如果无误,请签字。

推荐第6篇: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列表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名称列表

一、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

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2、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3、伪造、变造、买卖林业证件的行为

4、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

5、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行为

6、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7、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等毁林行为

8、毁林采种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9、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10、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11、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

1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13、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为

14、擅自移动或者毁坏为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

15、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

16、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17、运输的木材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运输木材的行为

18、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19、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20、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行为

22、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为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3、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24、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5、未取得狩猎证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6、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7、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

28、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

29、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

30、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的行为

31、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行为

32、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33、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34、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35、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36、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为

37、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标本采集的行为

38、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为

三、防沙治沙法

39、破坏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植被的行为 40、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行为

41、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为

42、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行为

43、经验收营利性沙化治理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行为

44、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活动的行为

45、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行为

四、种子法

46、生产假、劣种子的行为

47、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

48、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行为

49、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行为

50、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行为

51、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行为

52、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行为

53、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行为

54、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行为

55、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行为

56、未经批准私自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

57、未经批准私自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

58、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

59、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的行为

60、经营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6

1、伪造、涂改标签的行为

62、伪造、涂改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 6

3、未按规定制作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 6

4、未按规定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 6

5、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6

6、非法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行为 6

7、非法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行为

68、违反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行为

69、抢采掠青、损坏母树采种的行为 70、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为 7

1、违反本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行为

72、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行为

五、森林防火条例

7

3、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

74、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行为

75、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

76、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 7

7、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为 7

8、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为

79、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为

80、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

81、违反森林防火的规定,导致发生森林火灾的行为

六、退耕还林条例

8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8

3、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的行为

84、销售、供应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行为

85、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的行为 8

6、退耕还林者擅自林粮间作的行为

87、退耕还林者擅自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行为

七、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88、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行为 8

9、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90、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为

91、未依照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9

2、未依照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93、未依照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9

4、违反植物检疫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的行为

95、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为 9

6、违反植物检疫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行为

八、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97、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的行为 9

8、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造林的行为

99、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100、发生森林病虫害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10

1、隐瞒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

10

2、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

10

3、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的行为 10

4、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木材的行为

九、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0

5、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10

6、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10

7、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10

8、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为

10

9、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110、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1

11、外国人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的行为

十、自然保护区条例

1

12、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为 1

13、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为 1

14、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行为

1

15、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为 1

16、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为

1

17、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挖沙等活动

1

18、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

1

19、在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十一、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120、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1

21、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1

22、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

1

23、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为

推荐第7篇: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

档 案 行 政 执 法

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

( )档案听字〔 〕 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局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公开(不公开)举行听证会。请你(单位) 凭本通知准时参加,若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的,视为撤回听证申请。

听证会地点: 。 经本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次听证会由 担任听证主持人。如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请于听证会开始前提出回避申请。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加听证会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

推荐第8篇: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本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证我局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等处罚案件查处行为的准确与公正,根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审核范围与程序

第一条 案件范围

1、我局法律法规职权范围内立案查处的案件。

2、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案件和县局备案案件。

第二条 审核部门和机构。局法制科和局案件审核委员会负责案件的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内容。案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处罚文书是否规范、齐全。 第四条 审核范围与程序

(一)办案机构立案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前、须将案件材料初步装订成卷连同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法制科审核。

(二)法制科对办案机制送审的案件应及时登记,认真审核,原则上科室所有人员均要参加审阅,商定审核意见。由负责人在“案件审核意见表”上签字。

对案情复杂,认定困难的案件,法制科与办案机构应互相征求意见,以求准确无误,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案件审核委员会决定。

(三)法制科拟定审核意见后,应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然后返送办案机构。

(四)对适用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停业、资格罚、处罚金额一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减轻处罚的案件和其它法制科认为需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制科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然后交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法制科负责案件审核委员会的召集、汇报案情、会议记录及填写审核意见。

(五)案件初审时间为5个工作日,法制科提出修改意见的卷宗,办案机构在纠正或补充后再次送审的,审核时间为3天。

(六)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审核意见的,经局长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七)有下列情况的案件应重新报法制科审核

1、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办案机构经合议作出改变原处罚标准的;

2、根据行政诉讼判决、行政复议决定、执法监督决定,需对原处罚决定撤销重作(的案件),办案机构作出新的拟处罚意见的(案件)。

3、需要移交司法机关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案件。

(八)行政处罚案卷审核主要采用阅卷或集体会审方式,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向办案机构了解情况,或者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九)当场处罚案件应在结案后3日内,将案件处罚决定书交法制科备案(审核)。

(十)法制机构应作好审核案卷的编号登记,交接登记,防止丢失。

(九)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1、本案的调查人员;

2、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3、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二章 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内容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内容主要有:

(一)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情况是否清楚明确

1、当事人是否是该行政违法行为的主体;

2、当事人的名称是否准确无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是否与其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符;

3、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行政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三)案卷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1、案卷事实是否完整、清楚;

2、证据是否真实、充分、有效;

3、对违法所得的计算认定是否准确、有据。

(四)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条文是否正确:

1、有无适用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使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或应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另一条款;

3、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无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情况。

(五)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1、有无履行立案审批手续;

2、采取封存、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是否按规定出具行政强制措施的书面文书;

3、有无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有无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有无按规定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6、有无处罚决定书文稿(草拟);

7、其他依法必须经过的程序或履行的手续;

(六)有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七)草拟的处罚决定书文稿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用词是否严谨,词句是否精炼,有无概念不清或其他容易引起误解或争议的情形。

(八)其他应审核的事项。

第三章 审核意见

第六条 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初审后,提出下列书面意见:

1、对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确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罚决定恰当、文书制作规范的行政处罚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

2、对无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3、对当事人不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办案程序等情况的行政处罚案件,直接或书面建议办案机构补充或纠正。

4、对当事人不构成违法的行政处罚案件,建议撤销立案。

5、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处罚种类和幅度不当、程序不当、手续不全、文书制作不规范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制科不在“审核意见表”上签署意见,视具体情况直接向办案机构建议修正、补充或填写“案卷审核情况反馈意见表”,书面反馈意见连同案卷返办案机构补充、修正后重新审核。

第七条 法制科在“案件审核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后,须经主管领导签字审批。 第八条 案件审核表一式两份,一份随案卷入卷,一份由法制机构存档。

第九条 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主任负责制。审核意见及决定应制作书面文书,并由与会者签名。 第十条 经过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机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相对人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对简易程序案件及各县备案案件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办案机构反馈,对问题较大认为需改变和撤销的案件报案件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对处罚终结归档的案件,法制科要按照省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向办案机构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应建立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意见表、案件审核书面记录案件立案备案登记表,案件审核登记表,案案卷审核情况反馈意见表,处罚决定书(草拟)等与同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的材料。

推荐第9篇: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局令第138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第四条 案审委应当由五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人员编制等实际情况设置案审委委员。

案审委委员应当由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 案审委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案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六条 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对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三名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七条 案审委应当下设办公室(或者专职工作人员,下同)。案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应当按照查审分离的原则设置。

案审办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审;

(二)召集案审会议,组织整理审理记录;

(三)按照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组织案件承办机构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并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

(四)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及听证工作;

(五)组织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批案件的审查;

(六)承担案审委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以及案件的全部材料提交案审办进行初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案由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经过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

(四)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出的申辩事实及理由;

(五)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依据;

(六)拟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七)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案审办应当自接到案件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的初审工作。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三)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六)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七)处罚裁量是否合理、公正;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并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案审办对案件进行初审后,应当提出初审意见,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报请案审委集体审理。

案审办初审时发现案件需要进行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向案件承办机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的建议。

第十一条 案审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审理案件的数量及审理程序等;

(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三)案审办介绍案件的初审意见;

(四)参加会议委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五)参加会议委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六)会议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结束。

案件承办人员可以列席案审会议。

第十二条 案审委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或者违法主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对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建议;

(五)对违法行为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者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

(六)对违法行为需要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等处理意见。

案件审理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专家意见。专家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案审会议应当形成审理记录,经参加会议的案审委委员确认签字,存入行政处罚案卷。具备条件的可以同时采集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作为文字记录的辅助材料存入案卷。

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案审会议结束后,根据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建议、案件移送等相应的执法文书。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建议、案件移送等决定的,应当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内容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请案审委主任委员批准后送达并执行。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新的申辩事实及理由的,案审办应当组织进行复核,并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

经过听证的案件,案审办应当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

第十七条 案审委对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案件重新审理后,维持原处理意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并执行。

案审委改变原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或者处罚种类及幅度的,应当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经复核重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不得擅自改变。确有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经案审委重新审理决定,并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九条 案审办负责督促案件承办机构及时对案件进行立卷存档以及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案件报告、备案。

第二十条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因案件管辖、延期或者其他依法需要报请决定的案件,应当由案审办组织进行审查,并报请案审委主任委员批准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9月18日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第137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137号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协查请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机构和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检查。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听证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或者前款规定人员本人申请回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回避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第二章 管 辖

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 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之外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的,应当通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需要指定管辖的,可以指定管辖。

第九条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

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报请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

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办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受移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办理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检验、检测、检定、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立案案件应当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按照本规定程序办理,直至结案。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以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由案件承办人员进行,可以邀请法定检验、检测、检定、鉴定机构的人员或者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检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检查的进行,承办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载明情况。

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十六条 案件承办人员对当事人或者有关证明人的询问调查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当收集、核对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询问调查应当制作笔录,经被询问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者补充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以签名、盖章或者押印等方式确认。

第十七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明材料作为证据。收集原始证明材料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等,并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

收集、提取的证据应当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案件承办人员、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证明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录音、录像和拍照等方式收集证据。

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中发现的涉嫌假冒产品,可以交由被假冒的企业进行鉴别。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证后,可以将企业出具的鉴别证明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出具证明材料的企业对其证明内容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所抽样品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复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

第二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封存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第二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不需要继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四条 调查取证过程中,出现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在相应执法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等情况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执法文书或者其他有关材料上载明情况,并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加以证明。

必要时,案件承办人员可以邀请第三方作为见证人。

第二十五条 因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案件承办机构可以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决定终止调查并结案。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案件复核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及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七章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没有规定的,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有必要超过30日的,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一条 因案件管辖或者其他依法需要报请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的案件,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上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以及发生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第三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告知次日起算,当事人享有在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的;

(三)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

前款(三)项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未做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为3万元以上(含3万元)。

第三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立的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负责听证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口头提出申请的,案审办应当将当事人基本情况、听证请求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签章。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听证:

(一)确定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听证主持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定非本案承办人员担任,听证记录员由案审办有关人员担任。

(二)确定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包括案件承办人员以及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三)确定听证主要内容。案审办向听证主持人提交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拟处罚意见以及听证申请等有关材料。

(四)确定听证时间和地点。案审办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举行听证之前,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的,视为撤回听证申请。

第三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核对听证参加人姓名、年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

(三)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处罚意见;

(四)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三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负责维持听证会秩序,保障听证参加人依法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享有询问听证参加人的权利。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退出听证会的,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第四十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案审办应当将听证笔录和案件有关材料一并提交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重新审理。

第四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未依法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或者未依法组织听证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实施当场处罚时,应当收集必要的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等证据,并使用统一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前款规定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并由案件承办人员及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四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实施当场处罚,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案件承办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当场处罚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未按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缴纳罚款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条 对罚没物品的处置,按照《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依法解除登记保存或者行政强制措施,需要返还涉案物品的,应当及时予以返还。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五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一)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依法需要中止执行的;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执行的。

第五十三条 因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行政处罚决定无法继续执行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后,执行完毕的;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案件移送有管辖权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的;

(五)决定终止调查的;

(六)决定终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

第五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以下案件,应当在结案后15日内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备案:

(一)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办的案件;

(二)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五)经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结案的案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于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案件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六条 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存档。

第七章 期间与送达

第五十七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的时间,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五十八条 送达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九条 送达执法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委托代理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等第三方的见证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留置送达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情况。

第六十一条 直接送达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基层组织代为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邮寄回执上载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二条 采取本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报纸、电视或者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7月16日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1995年12月8日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1996年9月18日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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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提纲

时间:2014 年10月 8日 时 地点:工商局6楼会议室

内容: 一案的行政处罚听证会 听证主持人: 记 录 员:

申请人: 代 理人:

案件调查人: ,县工商局工作人员, ,县工商局工作人员。

一、会前准备

(一)记录员检查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到场:

1、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是否到场?

2、申请人 及其委托代理人 是否到场?

(二)记录员宣读听证纪律:

请大家肃静,下面宣布听证纪律:

1、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象和摄影;

3、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4、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5、现场人员关闭通讯工具或者设置在振动状态。

对违反以上听证会纪律的,听讲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三) 记录员向听证主持人报告: “主持人,听证准备工作就绪”

(四)主持人宣布案由及听证组成人员主持人:当事人

因对 一案之行政处罚告知不服,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经审核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第一款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举行听证会。本次听证会由本局局长指定、担任主持人, 为首席听证主持人。 担任记录员。

(五)下面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1、在案件调查人席上就坐的人员,请表明身份。

2、在申请人席上就坐的人员,请表明身份。

请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提交主持人查验。

(六)下面告知听证参加人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

1、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会上有下列权利: (1)有要求或放弃听证的权利;

(2)有权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申请回避;(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听证的)

(3)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4)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5)有核对听证笔录的权利。

2、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会上有下列义务:

(1)依法听证;

(2)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3)遵守听证会场的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3、案件调查人员,你们对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你们对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你们是否对主持人、记录员提出回避申请? (如申请主持人回避,先询问要求回避的理由,再宣布暂停听证,电话向局长汇报请示,由局长决定是否回避,如果局长同意回避,则宣布听证会延期,反之继续进行。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宣布听证会现在开始。)

二、听证调查阶段

(一)双方简要陈述观点

1、下面请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2、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举证、质证

案件调查人员举证,举证时应当说明证据来源,所要证明的对象,并简要宣读证据的内容。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质证时应当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疑、说明、辩驳,对有异议的证据,双方可以当场发问质疑,进行质证、辨论。

1、请案件调查人员举证,举证时应当说明证据来源,所要证明的对象,并简要宣读证据的内容。

2、请将案件调查人员出示的证据拿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辨认。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对此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吗?

4、请案件调查人员继续举证。

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是否有其他证据需要提供?

(1)请案件调查人员查看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出示的证据,并进行质证。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是否还有其他证据需要提供?

三、听证辨论

听证调查结束,调查人员、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都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及进行了举证、质证,综合双方的陈述,主持人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

现在进入听证辨论阶段,听证辨认论应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及如何适用法律发表各自的意见。辨论时要阐明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以理服人,一方发言时另一方不得插话。

1、首先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发言。

2、请案件调查人员发言。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你们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

4、案件调查人员,你们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

四、最后陈述

听证辨论结束,现在进入最后陈述阶段。

1、先请案件调查人员作最后陈述。

2、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五、本次听证会到此结束,本主持人将根据听证笔录写出听证报告上报本局负责人。请当事人及代理人,案件调查人,核对听证笔录,如果无误,请签字。

听证会上一般使用的语言有 请发言。请你让对方说完。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申请人对„„问题的质证、质询请调查人员作出回答。你的发言重复,请简略。旁听人员请肃静。你的发言与本案无关,请不要在听证会上发表与本案无关的话题。

行政处罚听证会提纲

2009-06-11 05:43:42| 分类: 默认分类|举报|字号 订阅

时间:二○○八年六月X日 地点:xxxx分局x楼会议室

内容:xxxxxx有限公司xxxxxxxx一案的行政处罚听证会 首席听证主持人:xxx听证主持人:xxx记录员:xxx 当事人:xxxxxx有限公司 代理人:xxx代理人:xxx 第三人:xxx证人:xxx 案件调查人:xxxx分局工作人员

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到场)

记录员宣读听证纪律:现在宣布听证纪律_、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_、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象和摄影;_、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_、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_、现场人员关闭通讯工具或者设置在振动状态。_、如有违反以上纪律者,视情节予以处理。 记录员向首席主持人报告:“首席主持人,听证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始”

首席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现在核对当事人、案件调查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首先请当事人陈述姓名、年龄、工作单位、住址。 当事人:(自我介绍) 首席主持人:请委托代理人陈述姓名、年龄、工作单位。 委托代理人:(自我介绍) 首席主持人:请案件调查人陈述姓名、年龄、工作单位。 案件调查人:(自我介绍) 首席主持人:请第三人陈述姓名、年龄、工作单位。 第三人:(自我介绍) 首席主持人宣布案由及听证组成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第一款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今天对**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一案公开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第一款第四项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听证会由**担任首席主持人,**担任主持人,**担任记录员。

首席主持人: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主持人: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_、有权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申请回避(是调查人,近亲属或者有利害关系)_、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_、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_、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_、遵守听证会场的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请问当事人听清楚没有?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如申请主持人回避,先询问要求回避的理由,在宣布暂停听证,电话向局长汇报请示,由局长决定是否回避,如果局长同意回避,则宣布听证会延期,反之继续进行。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当事人:(当事人回答有关问题及是否申请回避)

首席主持人:听证会现在开始。今天的听证会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_案件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阶段。_、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阶段,_、第三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阶段_、主持人询问阶段_、质证和相互辩论阶段_、最后陈述阶段_、核对听证笔录阶段。

主持人:现在请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主持人:现在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 当事人或代理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 主持人:现在请第三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 第三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

主持人:现在有几个问题询问双方,(主持人或者听证员就案件有关事实、证据等内容,询问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现在进入质证和相互辩论阶段;当事人、代理人、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经允许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主持人:请案件调查人就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提出证据? 案件调查人:……

主持人:还有其它证据吗? 案件调查人:……

主持人:当事人、代理人可以就案件调查人提出的证据一一提出异议?并可以提出证据 当事人或代理人:……

主持人:辩论结束。现在请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第三人:……

主持人:现在请案件调查人员作最后陈述 案件调查人员:……

主持人:现在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答:……

主持人:我宣布听证结束,请当事人及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第三人,证人核对笔录,如果无误,请签字。

若有证人的话,应将证人先安排在休息室等候,到需要时再请证人到场。 另外,相互辩论要规定轮次(一般是两次)。

应将质证和辩论分开,这部份稍微简单了些。另外,核对听证参加人时对案件调查人员建议由其作自我介绍,比机械地全部进行发问要好些。

行政处罚听证会提纲 时间:二○○四年X月X日

地点:XXX市工商局(ZZ街工商大厦)S楼会议室 内容:XXXXX一案的行政处罚听证会 听证主持人:XXX 听证员:XXX 记 录 员:XXX 当 事 人:XXX,

代 理 人: 王XX TT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 理 人:XXX TT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 三 人: XX 住XXX市XX花园1000号楼3单元 证 人:宋XXX 《X报》记者

案件调查人: 大海 XXX市工商局工作人员 案件调查人: 小梅 XXX市工商局工作人员 听证程序

一、

会前准备

(一)记录员(XXX)查明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到场;记录员宣读听证纪律:

听证纪律

1、

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

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象和摄影;

3、

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4、

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5、

现场人员关闭通讯工具或者设置在振动状态。

(二)

记录员向听证主持人报告: “主持人,听证准备工作就绪”

(三)主持人宣布案由及听证组成人员 主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第一款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今天对XXX市XXX经销处XXXX一案公开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第一款第四项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听证会由XXX担任主持人,XXX担任听证员,XXX担任记录员。

(五)听证员核对听证参加人 听证员:

当事人的姓名? 年龄? 工作单位?

代理人姓名?

年龄?

工作单位?

案件调查人姓名? 年龄?

工作单位?

第三人姓 名?

年龄?

工作单位?

(六)主持人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 主持人:

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

有权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申请回避(是调查人,近亲属或者有利害关系)

2、

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3、

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4、

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5、

遵守听证会场的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如申请主持人回避,先询问要求回避的理由,在宣布暂停听证,电话向局长汇报请示,由局长决定是否回避,如果局长同意回避,则宣布听证会延期,反之继续进行。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宣布听证会现在开始。听证会分如下几个阶段进行:

1案件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阶段。

2、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阶段,

3、第三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阶段

4、主持人询问阶段

5、质证和相互辩论阶段

6、

最后陈述阶段

7、

核对听证笔录阶段。

3、听证会顺序

1、主持人:

现在请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案件调查人员答:……

2、主持人:

现在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

当事人或代理人答:……

3、主持人:

现在请第三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 第三人答:……

4、主持人:现在有几个问题询问双方,(主持人或者听证员就案件有关事实、证据等内容,询问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

现在进入质证和相互辩论阶段;当事人、代理人、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经允许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主持人:请案件调查人就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提出证据? 案件调查人:…… 主持人:还有其它证据吗? 案件调查人:……

主持人:当事人、代理人可以就案件调查人提出的证据一一提出异议?并可以提出证据 当事人或代理人答:…… 主持人: 辩论结束。

现在请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第三人:……

主持人:现在请案件调查人员作最后陈述 案件调查人员:。。。。。。

主持人:现在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答:…… 主持人:

我宣布听证结束,请当事人及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第三人,证人核对笔录,如果无误,请签字。 [em04]

第11篇: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制度

为加强执法监督,提升案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四川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法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一般程序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

二、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进行合议,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将《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合议记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全部案件调查材料递交法制工作小组进行书面核审。

三、法制工作小组接到办案机构递交的核审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就案件内容进行书面核审:

(一)本机关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处罚是否适当。

四、法制工作小组应在3日内完成核审工作,根据不同情况,提出核审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同意办案机构的处理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三)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或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或重新办理的意见;

(四)不适用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或组织。

五、经法制工作小组核审认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应当处罚的,由办案机构报主管领导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不予处罚的案件应制作结案报告,并装订归档。

第12篇:行政处罚案卷自查报告

**国家税务局关于行政处罚

案卷评查自查情况的工作报告

***人民政府:

按照《***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并已办结的税务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对此次评查活动高度重视,按照案卷评查要求及标准,及时组织安排自查自评及重点检查。经查,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我局共实施并已办结税务行政处罚16件(见附件),未发现存在违反处罚程序、文书使用不当、处罚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案卷整体质量较高。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法治教育,强化业务培训。税务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履行的合法,税收执法质量的好坏,直接取决于税务干部自身的执法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水平。因此,我局每年都将对税务干部的法治教育、业务能力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2011年,我局组织开展了两次法制业务知识更新培训班和法制讲座,组织全体税收执法人员再次学习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家税

务总局制定的《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同年,我局积极开展各岗位人员在职练兵、能手竞赛活动,较好地提升了执法业务水平,增强了责任意识。

(二)坚持人机结合,强化执法监督。2011年以来,我局依托税收综合征管软件数据集中的优势,在全系统范围内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对包括税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在内的具体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自动预警提示和自动监控考核,实现了执法监督人机结合的管理要求,大大提高了执法监督的效率。同时,综合运用日常监督检查、税收执法重点检查、税务执法案卷评查等手段,健全人机结合的监督检查模式,加大对税收执法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以考核促管理,以检查促规范。

(三)严格责任追究,发挥制度功效。为了对执法过错行为实施严格、公正的责任追究,切实增强广大国税人员的执法责任感,保证各项责任追究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我局制定了《柞水县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重点规定了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的责任追究形式,将税收执法各环节中常见、多发的违法违规行为列入追究范围,同时明确了责任区分的标准和实施追究的程序。从近几年的执行情况看,我局各部门及下属单位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要求,对查实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存在问题

档案整理人员在档案归档后移交时个别案卷无签字,存在责任心不强的问题。

四、今后打算

(一)进一步增强责任程序意识。要求全市各级国税机关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结合全员岗位练兵活动,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督促广大税收执法人员不断增强执法程序和责任意识,努力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监督制约制度,综合运用信息化监督考核、日常监督检查及年度重点检查等手段,重点抓好对税务行政处罚权、税务行政许可权实施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跟踪检查,进一步推动税收执法监督检查的全面化、日常化。

(三)进一步严格过错责任追究。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对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兑现经济惩戒,落实行政处理,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特此报告,请审阅。

第13篇: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常见问题汇总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常见问题汇总(转载)

标签: 行政处罚

分类: 执法错误 2007-11-10 21:06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常见问题 ㈠、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有的案件未查清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违法所得、不合格产品和侵权商品的数量、品种和货值金额或非法经营额等关键事实,就草率结案。

2、有的案件认定事实完全错误,如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认定为商标侵权案件(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不属工商部门管辖)。

3、有的案件认定关键事实不够准确,如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等出现计算错误,或者认定事实时使用了“金额13500余元”等不确切的词语。

4、有的案件错误确定违法行为当事人。如,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未经登记的非法组织不能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对以未经登记成立的非法组织(如无照的企业)的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时,本应以该非法组织的出资人或开办者作为处罚的当事人,却错误地将该非法组织列为当事人。

5、有的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如非法收购的粮食具体数量、当事人非法经营额等,在案卷中并无相关的证据来证实。

㈡在证据调取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1、很多案件欠缺当事人、证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2、有的案件证据太薄弱,甚至仅有1份当事人笔录,而无其他印证材料,一旦当事人翻供后果将很严重。

3、有的案件缺少必要的实物证据如侵权商标标识实物、印刷品广告单实物或实物照片,或者提取的实物证据无提供人或当事人的签字确认。

4、违法经营现场或涉案物品的照片没有文字说明,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取证人没有签名。

5、提取的书证复印件未经提供人签字确认。

6、有的调查询问笔录上未反映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和亮证执法情况以及告知被询问人要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的情况,未将2名以上调查人员的执法证号记录在笔录中,或者调查人员本人未在笔录的最后一页签名;有的笔录上对被询问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不是记录在问话中,而仅是在笔录纸统一印制的抬头栏中填写。 ㈢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和公正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有的案件适用了已经修改、废止、失效的法律依据,如《商标法实施细则》已于2002年9月15日被《商标法实施条例》取代,但2003年仍有案件适用了《商标法实施细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原先的第66条已于2000年12月1日修改为第63条,2003年仍有案件引用该《细则》第66条实施处罚。

2、有的案件用错了法条的具体款项,如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本应适用《商标法》第52条第㈢项定性却错误地适用了该条第㈠项。

3、有的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名称是错误的,如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写成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写成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有的案件调查报告、处罚决定书拟文稿上所适用的法律条款都是正确的,但由于打印对稿不认真,导致送达给当事人的正式处罚决定书上所适用的法条错误,如将《产品质量法》第39条打印为第37条。

5、有的案件未能优先适用上位法、新法和特别法,尤其是对制售不合格产品、伪造冒用厂名厂址产品等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本应按《产品质量法》定性处罚,有的单位仍然喜欢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处罚;对非法收购粮食行为,本应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处罚,却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或其他的登记法规实施处罚。

6、有的案件应该转致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却没有转致适用。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的规定,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要从其规定,只有其他法律法规均未作规定的才可以直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行政处罚。目前,绝大多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都要转致适用《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但有的单位动不动就直接适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7、有的单位对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其分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其营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违反登记法规行为所适用的法条搞混淆了,以致相互错用。如对非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及其营业单位违反登记法规行为错用了《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其配套规章,对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其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则错用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8、有的案件作出了没收侵权物品、不合格商品等非法财物的处罚决定,但却未明确所没收物品的具体品种和数量。

9、有的案件对依法应当并处的处罚种类,不按规定并处,而是单处罚款。如对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本应没收却既未没收,也未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10、有的案件无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或者虽有法定情节却在处罚决定书中没有说明此情节、没有引用减轻处罚的法律条文,或者在未经法定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处罚幅度低于法定最低幅度。

11、有的案件处罚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手段等违法情节不相当,甚至明显加重了处罚。如案件中认定当事人经销的不合格产品货值仅5元,按照《产品质量法》最多只能罚15元,却罚了1400元。

12、有的案件作出的处罚种类与法律规定的种类不相符,如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非法收购粮食行为只有“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和“罚款”两种处罚,却有案件作出了“没收粮食收购款**元”的处罚。㈣在办案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有的案件未按规定办理立案手续,即先行调查取证,以至许多证据的获取时间在立案时间之前,甚至所有的证据都是在立案之前所调取的,个别案件的立案批准时间还晚于调查终结报告签署时间。

2、有的案件相关手续的签署时间前后颠倒,如举报记录上注明的举报时间是2003年2月27日,受理举报的记录人却签3月1日,受理举报的机构负责人签2月27日,其真实性令人怀疑。

3、有的案件未经法制机构核审同意,或者未经局领导批准处罚建议,就提前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有的案件未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或者符合听证的要求却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或者未见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回证》。

5、有的案件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给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期不足3天。

6、有的案件事先告知当事人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与局领导批准的处罚建议不同(最终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局领导批准的处罚建议相同),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

7、有的案件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后,经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等原因,最终定性处罚依据、所认定的违法事实等发生了变化,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却未再次告知当事人。

8、有的案件最终下达的处罚幅度和金额,较事先告知的处罚幅度和金额更轻且相差悬殊,却无任何补充说明材料。

9、有的案件在局领导批准处罚建议并履行告知程序后,未再报经局领导签字批准就直接制作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10、有的案件告知期限未满,也无当事人陈述记录,便签署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11、有的案件在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未经当事人同意,就对涉案物品作了变卖、销毁等处理。

12、有的案件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的签名,与询问笔录上当事人的签名明显不一致,有做假嫌疑。

13、有的案件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㈤在采取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

1、引用的法律条文错误,如查封扣押商标侵权的物品应依据《商标法》第55条第一款第㈣项却错用了该法第53条。

2、有的案件实施强制措施所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如依据未授予工商部门强制措施职权的《粮食收购条例》采取扣留措施。

3、有的案件超出了法律的授权范围实施强制措施,如依《产品质量法》第18条第一款第㈣项的规定,只能查封、扣押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却扣了现金。

4、采取扣留措施时,仅出具《扣留财物通知书》,而未同时出具省工商局统一制发并编有号码的《罚没财物暂扣单》(四联单)。

5、有的案件采取强制措施和解除强制措施,未见局长的批准手续;有的案件采取扣留、封存等强制措施后,未依法及时处理相关财物;对经查实相关财物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的,未及时依法予以解除,或者未向当事人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㈥在法律文书方面存在的问题

1、处罚决定书、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错误。有的案件应同时告知复议权和直接起诉权,却只告知复议权或只告知直接起诉权;有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却又告知了直接起诉权;有的虽然告知了直接起诉权但未告知诉讼期限和向哪个法院起诉,或者告知诉讼期限错误(如依《商标法》、《广告法》处罚的案件直接起诉期限为15天,却错误地告知为3个月)。

2、有的执法人员用圆珠笔作记录、签名或填写取证说明。

3、有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有涂改当事人名称、处罚金额等情况。

4、有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未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注明行政处罚的证据。

5、法律文书上引用法律条文时,不够具体准确,有的只引用了相关法规的名称,没有具体到条、款、项;甚至没有引用相关法规的具体名称,而是用“国务院第**号令”来代替。

6、有的案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上未盖公章,或者未签署日期。

7、有的单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未按照制发公文的要求使用《发文稿纸》,而是由局领导直接在草稿纸上签发。㈦在案件执行及罚没财物收缴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有些单位将没收款和没收财物,作为罚款使用罚款收据缴入国库,造成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处罚方式和金额,与交付给当事人的罚没单据所反映的处罚方式和金额不一致,甚至被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确认如此收缴“罚款”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2、有些案件没收的财物去向不明,既未见《罚没物资专用收据》,也未见销毁该财物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记录和凭证;有的虽然已做处理,但处理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拍卖的没有拍卖,该销毁的未做销毁处理,甚至变卖后缴入国库的金额与相关财物的实际价值相差较大。

3、有的案件罚没款未执行或仅部分执行,却未说明任何理由也未经任何审批程序。

4、有的案件未执行罚款决定与收缴相分离制度,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没有委托银行代收罚款而是自行收缴罚款。㈧在案件立卷方面存在的问题

有的案件没有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进行立卷,案卷材料不全,或者装订顺序混乱。

工商行政案件证据中的常见问题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准则,其中的事实对行政执法机关而言就是一个收集证据的过程。从法理上,证据可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其中当事人陈述(即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则是工商行政案件最常见的证据。本文主要谈谈在案件审核过程中发现的案件证据材料存在的问题。

一、证据不充分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证据的要求是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要求充分、确凿。目前,在案件审核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的问题:

(一)证据不完全,实行“演绎推理”。论证当事人违法行为成立,要求证据能完全证明,如果只有部分证据来推断当事人违法行为成立,就会影响行政案件的定性。如以当事人无法提供商品的商标注册材料为由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侵权证据就不完全,因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应论证的核心证明该商品是侵权商品,这个举证责任是在办案部门,而不是当事人。尽管也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但仅仅是在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下,如《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生产者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几种例外情况,即免责条款,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

(二)适用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证据不充分。适用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有三种情况:一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二是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其实也就是《行政处罚法》第

(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如《产品质量法》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公用企业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继续实施前条所列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三是根据市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程》的规定,主要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故意的情况下实施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各行政机关在具体实践中也可制定自由裁量规定。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是行政处罚公正、公平的体现。但从实际情况看,却往往得不到重视。如是销售者销售不合格产品案件,根据法律规定,销售者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这个证据是缺失的。在这类案件的查处中,几乎是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因素。诚然,当事人的主观因素并不影响定性,但应该影响”量刑”。应该给当事人提供证明自己主观不知情的证据的机会,对主观不同的当事人区别对待,而不是一视同仁。在处罚中,对当事人从轻或减轻或从重处罚的,都应该有充分的证据,并进行必要的说明,而不是随心所欲,滥用自由裁量权。

二、轻现场检查笔录,重询问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依法对违法活动的有关物品和作案现场进行检查时所作的书面记录,在效力上优于对当事人询问时所作的记录(询问笔录)。但从案件材料来看,反映出轻现场检查笔录,重询问笔录的现象:

(一)现场检查笔录寥寥几句就结束,对当事人现场的具体情况没有记录。如一起无照经营快餐案件,只记录当事人在经营快餐,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其他如当事人挂在经营场所上的某某快餐店的牌子、经营场所的设施、在店内就餐的人员、当事人当时的具体活动、检查人询问当事人有否帐本、是否办理健康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能情况都未记录。现场检查的本意就是要证明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当事人是在“经营”,因此在现场检查中能证明这一事实的情况都应该如实记录;

(二)未由当事人在笔录上注明“记录情况属实”。现场检查笔录是检查人对现场情况所作的记录,是否是事实应经当事人确认。询问笔录往往不会遗漏,但现场笔录检查人员却经常只有当事人签署的姓名,或检查人员自己注明“记录情况属实”,由当事人签署姓名。如果日后当事人声称其并不知笔录内容,笔录内容记录错误,其只是按照检查人员要求签名而已,就可能会影响现场检查笔录的效力。尽管市工商局在下发的《行政处罚证据规程》中明确要由当事人在笔录上注明“记录情况属实”,但从实践来看还是没有引起部分办案人员的重视;

(三)未充分使用“见证人”一栏。现场检查笔录中有一栏是“见证人”,但在实践中几乎都是空白。如果现场检查时有其他人在场的,最好由见证人见证,特别是在当事人拒绝签署姓名的情况下。

三、抽样取证材料的不规范

抽样取证是一种常见的证据收集的方法,但存在的问题较多,主要是不够仔细、规范。

(一)没有记录抽样基数。抽样基数就是在抽样时实际的库存数量,不但是鉴定机构必要记载的数据,而且还涉及到抽样是否合法;

(二)没有记录样品的具体情况,如生产日期、规格型号、产品批号等。因为产品的包装是其区别于其他产品的标志,即使相同的产品由于生产日期不同,其质量也可能不同。抽查产品要求从同一批次中抽取,因此记录样品的具体情况就十分重要;

(三)委托鉴定的,没有制作委托鉴定书并留存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工商机关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鉴定的,应当制作委托鉴定书,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因鉴定人必须具备鉴定资格,故应该要求鉴定机构提供资质证书,办案部门对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予以留存,否则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效力。同时,由于法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因此尽量送法定鉴定机构鉴定。

四、忽视报表、票据、图纸等证据的说明

在书证材料的收集中,有时会有与案件有关的报表、票据、图纸等相关材料。其中都会涉及到数据问题。实践中,往往重视这些材料的出处,而忽视必要的说明。报表、票据、图纸等证据由于相对其他证据而言,证明力强,但比较抽象。因此应由当事人对报表、票据、图纸等进行说明,特别是涉及到的数据更应明确。办案人员在考虑到证据材料的关联性时也可自行进行说明。

证明的证据应该形成一个证据链,互相印证,内容一致。随着违法行为形式的多样化,违法行为领域的不断开拓,对证据的要求就越高,取证的难度就越大,加强证据证明力的意义就更重要。但百变不离其宗,证据的核心是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只要证据充分、确凿,即使是“零口供”(没有询问笔录),也能把行政案件办成经得住考验的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问题剖析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最重要的法律文书,它具有制作的合法性、文书的规范性、解释的单一性等特点。笔者注意到,有少数基层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不够重视,由此产生了一些问题,有的甚至引起复议撤案、诉讼败诉的后果。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标题制作存在问题。一是同时使用两个介词。相当一部分《行政处罚决定书》(草稿)标题将介词“关于”和“对”同时使用,造成重复及文法上的错误。例如“关于对×××……行为的处罚决定”一句时有出现,正确的写法是“关于”和“对”只取其一。二是画蛇添足加“书”字。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草稿)改变固定格式用语,在标题结尾“处罚决定”后面加上一个“书”字,变成“对×××……行为的处罚决定书”,显然不对。

认定的当事人错误。涉及个体工商户违法的,不少单位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认定为当事人。例如,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着:“当事人:××印刷厂;地址:××镇徐淮路;负责人:刘××;经济性质:个体工商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按照这一规定,此案的当事人不是“××印刷厂”,而是刘××。正确的表述应当是:“当事人:刘××,××印刷厂负责人;住址:××镇××路。”

认定的事实不完整。一是缺少违法事实的定性叙述。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叙述违法行为的现象和过程,未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归纳。叙述的违法事实部分,也通篇找不到一句至关重要的定性叙述。二是五何(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要素不全,该交待的事项没有向当事人交待清楚。这种情况在无照经营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例如杨××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一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未写明具体回收数量、经营额、非法所得;刘××擅自开设网吧一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未写明电脑台数及非法经营额。没有认定非法经营额,处罚便无以为据,会直接影响到处罚决定书的效力。

定性处罚依据出错。第一,条款引用错误。这种情况往往因办案人员粗心大意造成。例如,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宿迁××石油分公司擅自经营液化气案,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9条定性是错误的。该条款是针对“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而言的,对“设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则不适用,应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9条定性。第二,法规名称书写错误。如刘×超出核准范围从事诊疗及药品零售案,办案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着“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16条规定予以处罚。”这里的“施行细则”应为“实施细则”。

对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未作叙述。有的办案单位在制作处罚决定书之前,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但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叙述处罚内容时,却不交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或者对扣留、封存的财物不作处理论述,导致当事人在执行行政处罚过程中与行政机关发生争议。还有些单位对被扣留、封存的财物作了实体处理,使当事人感到莫名其妙。

叙述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不符合规定。有的单位在处理简易程序案件时,收缴罚款的方式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47条、第48条规定的当场收缴条件,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里却告知当事人“当场缴纳”,并实施了当场收缴。

救济途径叙述不当。第一,告知的内容不合法。对一些案件,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前置,当事人不服处罚只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有的单位却告知当事人可提起行政复议。第二,告知的内容不完整。涉及交待行政处罚诉讼权利的,仅写“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告知“××县人民法院”或“××市人民法院”等具体途径。

作出处罚的名义不对。我县工商局对基层分局行政执法重新授权后明确规定:对当事人没收商品(价值)、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委托分局以县局名义实施。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有一些单位对应以县局名义实施处罚的案件以分局的名义实施,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加盖分局公章。

送达时间不合规定。一些办案人员未正确理解 《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的涵义。有的将开始之日计算在内,有的将期间届满为法定节假日的最后一日计算在内,还有的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满3日就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14篇: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土监罚字〔20〕号被处罚单位

(或个人)

: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性别: 年龄: 职务: 住所:

经查实,你(单位或个人)在 年 月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在 ××(地址) 地段,非法占用 ××(地类) 土地面积 ××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 ××(建筑、设施) ,恢复土地原状。

二、对你(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元罚款,罚款金额合计×××元,限你单位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单位办理缴交罚款手续。逾期不交纳的,每日加收罚款总额3%的滞纳金。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处违法用地和矿产专用印章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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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市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制度

临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监督我局依法行政,强化工商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保证案件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处罚案件核审是指法制机构或法制专职人员对办案机构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案件,在调查终结后提出书面建议的一种内部执法监督把关程序。

第三条行政案件严格实行“办案、核审、批准”三分离制度。任何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未经法制机构核审的,办案机构不得作出具体行政处罚行为。

第四条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独立行使核审权,不受办案机构、当事人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法制机构核审行政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正、客观、效率。核审材料以办案机构提供的全部卷宗为准。

第六条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处罚是否恰当,处罚幅度是否严格遵照市局规定的自由裁量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应核审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核审人员在核审案件中,具有下列职权:

(一)向办案人员调查、了解、咨询所办案件有关情况的权利;

(二)对办案机构扣留、封存当事人的物品和抽样取证的证据进行现场查看的权利;

(三)查阅、复制、摘抄案件卷宗材料的权利;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处罚幅度未遵照市局规定的裁量标准的案件,有建议办案机构修改的权利;

(五)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有建议办案机构补正的权利;

(六)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有建议办案机构纠正的权利;

(七)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有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移送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核审人员在核审案件中,负有下列责任:

(一)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卷宗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妥善保管案件卷宗,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二)核审人员在核审工作中应当坚持原则,敢于据法力争,应当全面、客观、具体、及时地核审案件。核审人员不得在核审中,掺入人情因素,不得借核审案件为当事人说情;

(三)为保证核审工作的客观公正性,核审人员不得插手办案调查工

(四)核审人员必须在七日内完成核审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核审期限的,由法制机构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即时通知办案机构;

(五)法制机构把关不严造成行政案件在复议中被撤销、诉讼中败诉的,法制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六)核审人员应加强学习,提高修养,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第九条案件在核审中由核审人员指出的问题未进行补充、修改或者纠正的,不得做出处罚行为。否则,追究办案机构相应人员责任。

第十条法制机构对案件核审完毕后,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核审表》一式两份。经过核审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机构应将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法制机构一份备案。

第十一条 权限下放工商所的局办所批案件及以工商所名义做出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案件,各基层所法制员要严格把关、严格核审,并把核审结果和处罚决定书报法制机构备案,法制机构要做好工商所自办案件核审的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办案人员在核审人员法定核审期间内不得无故催办。 第十三条办案机构送交核审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审:

(一)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

(二)无立案审批表或立案审批表未经审批的;

(三)无调查终结报告的;

(四)无草拟的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强制措施未经审批的;

(六)无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罚建议)的;

(七)案件移送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被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罚的案件,按本规定核审。

第十五条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制度执行。

第16篇: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类别(版)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类别(26种)

1、盗伐林木案件。

2、滥伐林木案件。

3、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

4、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

出口证明书案件。

5、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案件。

6、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案件。

7、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

坏案件。

8、进入林地放牧案件。

9、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案件。

10、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

11、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动物案件。

12、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案件。

13、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或者其产品案件。

14、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

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案件。

15、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主要生息繁衍场所案件。

共4页

16、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案件。

17、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

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案件。

18、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件。

19、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

等活动案件。

20、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

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案件。

21、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

地用途案件。

22、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案件。

23、非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

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案件。

24、散布谣言,谎报涉林案情、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

植物疫情等扰乱公共秩序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件。

25、《辽宁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的案

件。

(1) 砍伐有争议林木案件。

(2) 扒剥活树皮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案件。

(3) 以营利为目的采搂枯枝落叶破坏土壤覆盖层案件。

(4) 违反规定经营、加工、收购木材案件。

(5) 在新植未成林地、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内和封山育林

区内砍柴、放牧、放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案

件。

(6) 未经批准采挖、移植非珍贵树木案件。

(7) 非法收集树枝、树叶,树根和珍贵树木种子,致使森

林、林木受到毁坏案件。

(8) 无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过期的木材运输证明运输

木材案件。

26、破坏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森林资源的,破坏或擅自移动沿

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的保护标志案件。

第17篇: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定稿]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本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证我处行政处罚案件查处行为的准确与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审核范围与程序

第一条 案件范围

1、我处法律法规职权范围内立案查处的案件。

2、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二条 审核部门和机构。处执法监督科和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委员会负责案件的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内容。案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处罚文书是否规范、齐全。

第四条 审核范围与程序

(一)办案单位立案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前,须将案件材料初步装订成卷连同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执法监督科审核。

(二)执法监督科对办案单位送审的案件应及时登记,认真审核,原则上科室所有人员均要参加审阅,商定审核意见。由负责人在“案件处理意见书”上签字。

对案情复杂,认定困难的案件,执法监督科与办案单位应互相征求意见,以求准确无误,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案件审核委员会决定。

(三)执法监督科拟定审核意见后,应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然后返送办案机构。

(四)对适用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停业、资格罚、处罚金额一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减轻处罚的案件和其它执法监督科认为需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执法监督科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然后交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执法监督科负责案件审核委员会的召集、汇报案情、会议记录及填写审核意见。

(五)案件初审时间为5个工作日,法制科提出修改意见的卷宗,办案机构在纠正或补充后再次送审的,审核时间为3天。

(六)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审核意见的,经处长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七)有下列情况的案件应重新报执法监督科审核

1、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办案单位经合议作出改变原处罚标准的;

2、根据行政诉讼判决、行政复议决定、执法监督决定,需对原处罚决定撤销重作(的案件),办案单位作出新的拟处罚意见的(案件)。

3、需要移交司法机关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案件。

(八)行政处罚案卷审核主要采用阅卷或集体会审方式,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向办案单位了解情况,或者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九)当场处罚案件应在结案后3日内,将案件处罚决定书交执法监督科备案(审核)。

(十)执法监督科应作好审核案卷的编号登记,交接登记,防止丢失。

(十一)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1、本案的调查人员;

2、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3、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二章 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内容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内容主要有:

(一)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情况是否清楚明确

1、当事人是否是该行政违法行为的主体;

2、当事人的名称是否准确无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是否与其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符;

3、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行政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三)案卷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1、案卷事实是否完整、清楚;

2、证据是否真实、充分、有效;

3、对违法所得的计算认定是否准确、有据。

(四)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条文是否正确:

1、有无适用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使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或应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另一条款;

3、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无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情况。

(五) 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1、有无履行立案审批手续;

2、采取封存、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是否按规定出具行政强制措施的书面文书;

3、有无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有无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有无按规定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6、有无处罚决定书文稿(草拟);

7、其他依法必须经过的程序或履行的手续;

(六)有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七)草拟的处罚决定书文稿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用词是否严谨,词句是否精炼,有无概念不清或其他容易引起误解或争议的情形。

(八)其他应审核的事项。

第三章 审核意见

第六条 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初审后,提出下列书面意见:

1、对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确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罚决定恰当、文书制作规范的行政处罚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

2、对无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3、对当事人不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办案程序等情况的行政处罚案件,直接或书面建议办案机构补充或纠正。

4、对当事人不构成违法的行政处罚案件,建议撤销立案。

5、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处罚种类和幅度不当、程序不当、手续不全、文书制作不规范的行政处罚案件,执法监督科不在“案件处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视具体情况直接向办案单位建议修正、补充或填写“案卷审核情况反馈意见表”,书面反馈意见连同案卷返办案单位补充、修正后重新审核。

第七条 执法监督科在“案件处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后,须经主管领导签字审批。

第八条 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主任负责制。审核意见及决定应制作书面文书,并由与会者签名。

第九条 经过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办案单位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相对人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条 对简易程序案件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办案单位反馈,对问题较大认为需改变和撤销的案件报案件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对处罚终结归档的案件,执法监督科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办案单位反馈意见。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2016年2月2日

第18篇: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情况通报

2015年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情况通报

各食药监所、稽查大队:

12月11日,我局组织了全系统18个办案单位对2015年度所有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了评查,希望各单位在今后的办案过程中,严格遵循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确保案件质量。现将2015年度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础标准部分:

1、程序不合法:

(1)很多案件未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进行;

(2)部分程序事前未经审批;

(3)部分应当送达的文书未按规定进行送达;

2、案件事实未查清,证据不充分

部分案件事实模糊,且证据不充分,达不到处罚的标准

二、文书:

1、立案: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立案;

2、调查取证:

(1)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不完整;内容简单,不能详细准确的描述现场情况;部分无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和签名;部分执法人员的签字不完整。 (2)询问笔录的起止时间不完整;询问的内容简单,不能针对要调查的问题进行详细准确的询问;部分无被询问人对笔录的意见和签名;部分执法人员的签字不完整;笔录涂改处无被询问人盖印或签章。

(3)查封扣押决定无行政机关印章。

3、审查决定:

(1)承办人、审批人签字不完整;

(2)行政处罚决定的字体、字号不符合要求;当事人的情况记录不完整;引用的法条的内容和自由裁量依据的内容不详细;

(3)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表述有问题,告知书应是“拟定”而写成“决定”,决定书应是“决定”而写成“拟定”。

(4)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是说理式文书。

4、送达和执行:

(1)送达人员签字不完整;

(2)案件中未装订罚没款的票据复印件

第19篇: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查办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查办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防止错案、随意办案等问题的发生,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查办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部门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

三、处以责令停产停业;

四、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

五、主管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查办由行政部门领导集体、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参加。

承办处罚的监督人员应当在行政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前三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提交会议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一经做出,三日内将案卷退回相关科室,由原案件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第五条 查办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一、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

二、涉案的执法处(科)室负责人发表意见;

三、进行集体讨论,其具体内容为:

1、办案人员及相关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2、对重大行政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属实进行审查;

3、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进行讨论、审查;

4、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四、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具体承办的执法人员不参加表决);

五、参会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20篇:行政处罚案件查办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案件查办程序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XX分局行政处罚按键查办程序规定的通知精神,严格执法程序,强化办案力度,及时有效地查处经济违法案件,提高办案质量,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案件评审组:案件评审小组组长xxx,组员:xx、xx等6人组成对所里查办的重大疑难案件(拟处罚没款3000元以上或低于法定处罚额度的)要进行集体讨论研究,确保公平、公正、廉洁执法,“一把尺办案”。

第二条:工商所在本所辖区内查办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第三条:办案单位案件主办人在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四条:采取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经分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实施。特殊情况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须口头向本所长请示由所长向分局主管局长请示,经同意后在24小时内办理书式审批手续。如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扣留、封存财务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填写《行政处罚有关各项审批表》,以分局名义实施。

第五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及时到送有关部门鉴定。

(三)、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查封扣押的由分管局长批准决定查封、扣押。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由分管局长决定解除先行等级保存措施。

(六)、逾期未做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六条: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务,应当当场点清,开具清单,一式五份,由当事人和办案(两人以上)人员签名或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务通知书。

第七条: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各网格监管干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案源应当及时向所领导汇报,并当场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

(一)、制作现场笔录,勘查笔录;

(二)、物证(票据、实物等);

(三)、证人证言;

(四)、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案。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证据收集齐全后及时交由案件主办人,并积极配合案件主办人进入立案程序。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须知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办案单位应在7日内依照法定方式、程序向当事人送达鉴收。

行政处罚案件自查报告
《行政处罚案件自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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