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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9-06 08:32:12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建筑起重机械

建筑起重机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编制单位: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做好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遵照“以人为本”和“快速有效救援”的原则,迅速启动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成立抢救和疏散人员,控制险情发展,消除险情,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二、组织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公司领导统一组织、领导,公司办公室负责的细则。

成立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小组: 组

长:秦富金 副组长:魏晋平

员:石前进

焦亮亮

李海云

肖永亮

候广庆

宋长年

李有富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分工

1、公司领导负责统一领导小组,督促迅速上报小组。

2、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检测,施工方面由总工办牵头组成专家组,迅速赶到现场,初步查找原因,迅速采取措施并组织救援,及时通报现场情况。

3、生活方面生产安全事故由公司办公室牵头组织专家迅速到达现场,初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并迅速通报现场情况。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现场组织

1、发生生产安全事后,事故现场负责人必须用最快的方式向应急救援小组负责人报告,并待续做好应急救援小组抵达的续报工作,保持通迅畅通,可采取口头报告方式。

2、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负责人应迅速通知有关社会公共职能单位,如有人员伤亡,迅速通知120,发生火灾迅速通知119。

3、公司应急小组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后,责成有关专业人员迅速抵达现场,同时上报省建设厅及相关主管部门,可先口头上报,承后以书面形式上报。

4、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人员伤亡时,公司应急救援小组组长接到通报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当无人员伤亡后,应由副组长迅速抵达现场。

5、应急救援现场组织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在迅速上报事发生的同时,应积极采取安全可靠的自救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等待救援小组抵达。

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起重机械有关管理制度

编制单位: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1、司机接班时,要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在操作前排除。

2、开车前必须鸣报警,操作中起重物体接近人时,应给以断续铃声报警。

3、操作按指挥信号进行,对于紧急刹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4、闭合主电源时,应将所有操作手柄置于零位。

5、工作中突然停断电时,操作手柄回零位,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的动作是否正常,灵敏。

6、司机在进行维修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正在维修、勿动电源”标志牌或者加锁。

7、起重机在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维修,更不准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和变幅机构制动器。

8、起重机工作时,吊臂、吊具、钢丝绳所吊特体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少于有关规定。

9、吊运时物体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

10、严格遵守十不准吊规定。①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不吊 ②超负荷不吊

③光线阴暗、指挥信号看不清又没有其它联系方法不吊④无“起重机登记证”不吊 ⑤设备带病不吊

⑥埋在地下或凝固在地面上不知重量不吊 ⑦钢丝绳不合格,捆绑不牢或者不平衡不吊 ⑧有大雨、雷击或风超过5级不吊 ⑨歪拉斜拽,有尖角未垫好不吊 ⑩违章指挥不吊。

起重机械驾驶员岗位职责

1、起重机械驾驶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起重机构、性能、转动原理、安全技术规程、经过安全生产局培训考试和并持有“安全操作证”。

2、驾驶员应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纪律,严守工作岗位,不得无故擅自离开起重机。

3、驾驶员要注意起重机的运行情况,发现零部件安全装置等有故障或者异常现象,应及时排除,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继续操作。

4、当班驾驶员要认真填写交班记录,操作中的隐患故障一定要填写清楚,并当面将有关问题向接班人交代清楚。

起重机械的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

1、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的组织机构与本单位生产安全委员会相同。

2、事故发生后紧急成立抢险领导组与应急救援队。

3、封闭事故现场,除抢救伤员外,尽量保持事故现场的原始模样。

4、组织救援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5、上报上级主管行政部门。

6、配合事故处理与调查。

7、待调查完毕,经主管行政部门同意后,制定事故设备的拆除方案,并拆除设备。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管理的主要任务,就是要保证设备在使用的整个过程中,自始至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使企业的安全生产建立在最佳的物质基础上,概括地说,就是要保证用好,修好,管理好设备。

施工单位由管理机械的负责人,根据司机和起重机械的具体情况,制定其管理方案。

1、采购有“生产许可证”的起重机械,并对起重机械的机械性能、安全性能综合评定。

2、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对新装或移装的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并领取“起重机械登记证”。

3、建立健全起重机械技术档案。

4、起重机械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5、定期对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

6、不定期检查、监督“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7、制定司机的岗位职责。

8、制定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

9、制定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检查和检修制度

10、制定预案。

.

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在公司经理的领导及相关部门的管理下进行工作,全权负责工程管理,确保工程顺利进展。

一、主持项目部全面工作,确保工程项目正常有序进展。

二、制定项目质量、安全、效益等方面总体计划,并进行督促,确保其顺利实施。

三、正确合理运用资金,调配资源。

四、处理好与公司、业主及各管理部门,供货单位的关系,负责与其的合同协议的签定及评审。

五、主持召开项目部主要职能会谇,审批奖罚建议。

六、审批项目部的涉外报表,决算等。

七、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和团结同志,抓好职工建设。

八、督促开展各项类似小组等有益活动,促进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

九、认真记录有关活动,督促有关人员收信,整理资料,确保项目部资料的完整。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文件。 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

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负责项目质量安全方面工作。

一、制定项目质量计划,督促落实实施。

二、组织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及临时用电,脚手架等特殊工序施工组织设计,冬雨季施工措施。

三、审核各种安全质量报表,核实报送的奖罚建议,报项目经理批准。

四、组织参加项目的各种检查,并对相关检查情况作出书面汇报。

五、及时对项目质量安全进行综合评价,根据需要报项目经理批准后,对不利因素和环节做出调整。

六、督促组织有关培训,审核安全经费计划,确保安全计划的顺利实施。

七、积极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实施和改进工作。

八、督促开展各种类似QC等有益活动,促进质量安全意识的提高。

九、记录有关活动,督促有关人员做好收集,整理工作。

十、完成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机械员岗位职责

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负责机械设备的管理工作。

一、确保项目所有机械完好,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

二、对所有进场的机械设备进行建档、登记、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安装调试。

三、负责组织机械的维修工作,并进行记录,对机械设备的进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

四、根据生产安排,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全面维修,对突发性机械故障时组织人员抢修,降低对施工生产的影响。

五、根据工程需要,及时了解公司内机械设备的封启使用情况,办理机械设备的调动封闭手续。

六、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定期交资料员归档。

七、完成领导交待的其它内容。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本制度规定了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有关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各单位。

3、特殊工种操作规程技术要求高,作业危险性大,为规范其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以及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4、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统一到总公司质量技术安全部登记注册。

5、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市劳动局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有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6、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该特种工不得上岗作业。

7、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体格检查,身体不适应特殊工种工作条件的人员,不得录用。

8、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检,按国家现行劳动保护条例需要调离作业岗位时,及时办理调岗,对特殊工种职业病患者要安排治疗休养。

9、项目部要对进场的特种工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并对其进行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教育,施工前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特种工的劳动防护用品按时发放,并督促其正确使用。

10、对违章指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且应向有前领导反应。

11、特种工必须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

1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设备经理的岗位职责

1、组织制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2、组织有关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3、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

4、领导事故调查处理以及现场救援。

起重机械管理员岗位职责

1、制定起重机械司机的安全岗位责任制。

2、制定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汇同本单位的安全员制定本单位起重机械的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

4、建立健全设备管理技术档案及塔式起重机械档案。

5、负责联系、培训、领取塔式起重机司机操作证,并监督司机持证上岗。

6、定期对起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7、制定起重设备的大、中、小修计划,并建立健全修进档案。

8、不定期对起重机械司机进行检查。

推荐第2篇:起重机械自查报告

起重机械自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特种设备分管领导李风珠,常务副经理,设备管理部门为综合部、负责人,特种设备持证人员管理部门为综合部、负责人.现我公司特种设备是桥式起重机,已注册,已年检,下次年检日期为2017年10月。

根据公司情况已设立起重机岗位操作员1人,安全管理员1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编制了行车安全操作规程,行车操作人员注意事项等制度。根据制度制定了特种设备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表格。

编制了起重机械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了坠物的演练。

1-12月份公司共召开了4次关于特种设备有关的会议,由万永尧主持人,进行了相关特种设备的安全培训,注意事项,及事故记录片观看。

二、自查情况

根据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和董家口管委经济发展局下发的相关文件及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进行自查,检查中发现有关问题:

1、管理制度不健全。

2、记录表格不健全。

整改措施:

1、加强管理制度建设。

2、加强起重机使用等各项表格的建设。

三、2017年工作计划

1、特种设备年检。

2、进行2次特种设备应急预案演练。

3、每季度召开一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会议。

4、每季度进行一次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

推荐第3篇:起重机械自查报告

起重机械自查报告

豫南花苑项目部根据关于开展预防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事故专项的整治方案及通知要求,我项目部成立了由项目经理、项目安全员、专职机修电工、机械操作成员,安装拆卸单位组成了安全自查专业班组,对豫南花苑项目部升降机进行检查,现自查如下:

一、工程进度情况

内外粉基本完成,外墙脚手架、塔吊已拆除。有一台升降机正在使用。

二、检查基本情况

1、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已建立并落实到人。

2、建立起重机械产权备案,使用登记制度、安装拆卸前告知通知书执行情况。

3、起重机作业及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情况。

4、施工升降机检查重点 ①自由悬高符合说明要求 ②齿轮齿条的齿符合要求 ③导向轮安装正确可靠 ④重要结构无变形等缺陷 ⑤各坚固件没有缺陷和松动 ⑥抽动器符合要求。

三、存在问题

升降机无坠落实验记录

通过这次的检查工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把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向深度拓展,完善我们的安全监督工作机制。

2015

豫南花苑项目部 年7月25日

推荐第4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自查报告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自查报告

南大港住建局安监办:

按照南大港安监办关于转发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现将我施工单位的起重机械自查总结如下:

为保证此次起重机械得到全面检查,我施工单位组织、安排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专项隐患排查。

一、

1、我施工单位所用塔吊具有产权备案,所使用塔吊型号为QTZ315。

2、我施工单位具有起重机械专业承包资质并负责所用塔吊的维护保养并具有塔机定期维护检测记录。

3、负责安装拆卸作业人员持有河北省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我施工单位具有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专业施工方案以及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技术交底。

5、我施工单位已建立塔吊在安拆过程中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措施及预案也配备了应急救援物资,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6、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已配备齐全,持证到岗到位并且制定了塔吊安全管理制度。

沧州渤海新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推荐第5篇:建筑起重机械及临时用电自查报告

XXXX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建筑施工临时用电自查报告

根据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荆建设发【2013】16号《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配合上次安全生产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检查依据:

1、《重点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JGJ/T77-2003)

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安全生产检查标

准及相关规范标准

4、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专项通知》

三、检查基本情况:

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方面

1、经查所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备案、使用登记制度已建立齐全,安装拆卸前告知制度执行情况全部符合要求。

2、起重吊装作业及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及执行情况。已建立,并落实到人。

3、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基础、连接部件、安全保险装置、限位装置、附墙装置的完好性和安全使用情况。

经查全部符合要求。

4、塔吊周边环境的安全使用条件及群塔作业防撞措施落实情况。经查符合要求 .

5、建筑起重机械定期检测、日常使用、位置、保养记录以及设备管理情况。经查全部符合要求

6、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安装拆卸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经查全部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7、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带班检查及带班工作制度执行情况。经查符合要求。

8、项目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经查符合要求

②、建筑施工临时用电

1、临时用电方案内容是否齐全,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能否指导现场施工。经查全部符合要求。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是否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线路是否符合JGJ46-2005要求,经查部分符合要求。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是否按“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标准设置。经查部分符合要求。

4、总配电箱禁止使用自制配电箱,三级配电箱、设备控制箱禁止使用电子式漏电开关。经查全部符合要求。

5、建筑使用配电系统中的PE接地点必须设置明确的标识。经查部分符合要求。

6、办公区和职工宿舍内照明线路接设是否符合要求。经查符合要求

7、检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技术资料,主要包括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检查验收表、接地电阻测试记录、定期检(复)查表、电工维修工作记录等。经查符合要求。

三、存在问题

1、文明施工:部分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混乱,警示标牌少或挂设位置不当,消防器材未能合理配置。

2、施工用电:少数未采用三相五线制,未做到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现场配电箱破损、无锁。

3、施工机具: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少数施工机具未设接地接零。

四、专项整改措施方案

针对以上检查出的问题,在下步工作中,我们要强化措施,经常按时整改,按期复查,跟踪整治,确保整改到位。

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科技兴安”战略,认真落实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全面深入开展预防建筑起重机械、坍塌等多发性事故的专项整治活动,全面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控制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升项目部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1)、加强领导、树立安全生产意识。要强化措施,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的主要领导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日程,一把手要亲自抓。要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切实做到抓实、抓细。

2)、遵章守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组织落实,制度落实,措施落实。同时,要抓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增强领导和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制观念。

3)、经常检查,认真排查隐患整改隐患。我们对安全生产的检查工作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在工作中主要体现一个“勤”字上。要勤过问、勤督促、勤检查。对检查中提出的安全隐患问题要督促企业加快整改,把隐患消灭在萌芽中,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4)、严明纪律,严肃责任追究。要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要认真执行事故报告制度,要逐级及时上报,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2、整治目标

规范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验收、使用、维护、拆卸的监督管理,明确责任人,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减少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切实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3、整改检查内容

1)、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与产权单位(或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2)、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与设备的安装、拆卸单位签订安装拆卸合同(安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安装资格,并在资质范围内从事安装拆卸业务),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使用单位、安装单位、产权单位在合同应明确使用过程中机械设备操作、指挥、司索等相关人员的配备与管理。

3)、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安(拆)作业前2个工作日内要按规定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告知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在安装后及时检测或组织联合验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4)、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每台起重机械的单位档案。

5)、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顶升、锚固和拆卸前,必须编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经安装单位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6)、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指挥、司索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7)、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有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人员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合格后方可使用。

8)、使用单位、安装单位要对所属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逐台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每台设备有案可查,安全隐患有整改有落实。

通过这次的检查工作,使我们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的不足和存在的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把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向深度和广度上拓展,逐步建立、完善我们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为本公司的发展壮大保驾护航。

XXXX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6月8日

推荐第6篇:建筑起重机械目录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资料

一、建筑机械主要资料

1、机械备案证;

2、机械使用登记牌;

3、机械检测报告;

4、机械基础验收记录及质保资料;

5、机械“四方”验收记录;

6、机械加节、附着自检表及验收表;

7、机械加节、附着验收表;

二、租赁单位资料

1、机械产品合格证;

2、机械制造许可证;

3、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4、机械安装使用说明书;

5、租赁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6、机械租赁合同;

7、机械地脚螺栓合格证;

8、施工升降机防坠器检测报告

三、安装单位资料

1、机械安装告知表

2、安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3、机械安装安全生产协议书;

4、机械安装、拆卸合同;

5、机械安装方案;

6、机械安装(拆卸)人员、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司机等资格证书;

7、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及司机安全技术交底;

8、机械安装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机械安装前检查表;

10、机械安装后自检表;

四、使用单位资料

1、机械使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机械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3、机械司机资格证书;

4、机械维修保养记录;

5、机械交接班记录;

6、机械定期、不定期检查记录;

7、特殊工种三级安全教育资料;

推荐第7篇:建筑起重机械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为了使工程能按时保质完成施工任务,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一、安全使用

1、对投入工程施工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后应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并进行空载、动载和超载实验。

2、机械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持有主管部门认可的操作证。上岗前须接受安全技术交底。

3、每次交接班时,应对卷扬机、钢丝绳、地锚、缆风绳进行检验,并进行空车运行。

4、严禁载人。禁止攀登架体和从架体下穿越。

5、通讯信号不明时不得开机,作业中不论任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司机应立即执行。

6、严禁超载运行。

7、司机离开时,应降下吊篮并切断电源。

二、维修保养

1、使用过程中应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2、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检修,并做出记录。

3、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作记录。

4、保养设备必须在停机后进行。禁止在设备运行中擦洗、注油等工作。如需在卷筒上缠绳时,必须两人操作,一人开机一人扶绳,相互配合。

5、司机在操作中要注意观察传动机构的磨损,发现磨绳、滑轮磨偏等问题,应及时向有关人员报告并及时解决。

6、架体及轨道发生变形必须及时维修。

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推荐第8篇:建筑起重机械规范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1总则;1.0.1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1.0.2本规程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所用;1.0.3本规程规定了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1.0.4塔式起重机的安装安装、使用和拆卸,除应;2基本规定;2.0.1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塔;2.0.2塔式起重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 196-2010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塔式超重机在安装、使用、拆卸时的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所用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卸。

1.0.3 本规程规定了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卸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规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4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安装、使用和拆卸,除应符合本规和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业务的资质、

1 2.0.2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单位应具备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2.0.3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下列人员:

1 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 人员;

2 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2.0.4 塔式起重机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介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并已在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2.0.5 塔式起重机心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及《塔式起重机》GB/T50311的相关规定。

2.0.6 塔机启用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 塔式起重机的析案登记证明等文件; 2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 3 专项施工方案;

4 辅助起重机械的合格证及操作人员资格征书。

2.0.7 对塔式起重机应建立技术档案,其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使用说明

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 2 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 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3 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2.0.8 塔式起重机的选型和布置应满足工程施工要求.便于安装和拆卸.并不得损害周边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

2.0.9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 1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

3 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 4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 2.0.10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前,应编制专项施了方案,指导作业人员实施安装、拆卸作业。专项施上方案应根据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和作业场地的实际情况编制,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应让由本单位技术、安全、设备等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批后,经监理单位批准实施。

2.0.11 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安装位置平面和立面图;

3 所选用的塔式起乖机剐号及性能技术参数; 4 基础和附着装置的设置; 5 爬升工况及附着节点详图; 6 安装顺序和安全质量要求;

7 主要安装部件的重量和吊点位置;

3 8 安装辅助设备的型号、性能及布置位置; 9 电源的设置; 10 施工人员配置;

11 吊索具和专用工具的配备; 12 安装工艺程序; 13 安全装置的调式;

14 重大危险源和安全技术措施; 15 应急预案等。 2.0.12 塔式起重饥拆卸专项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塔式起重机位置的平向和立画图; 3 拆卸顺序; 4 部件的重量和吊点位置;

5 拆卸辅助设备的型号、性能及布胃位置: 6 电源的设置; 7 施工人员配置;

8 吊索具和专用工具的配备; 9 重大危险源和安全技术措施; 10 应急预案等。

2.0.13 塔式起币饥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的规定。

2.0.14 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4 1 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 离不得小于2m;

2 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2.0.15 在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及拆卸阶段,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滑鞋、安全带等防护用品,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区域内。在安装、拆卸作业期间应设警戒区。

2.0.16 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

1 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 2 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3 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 4 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 5 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2.0.17 塔式起重机使用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员停留;物件吊运时,严禁从人员上方通过。

2.0.18 严禁用塔式起重机载运人员。 3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 3.1 塔式起重机安装条件

3.1.1 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必须经维修保养,并进行全面的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安装。

5 3.1.2 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及其地基承载力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和设计图纸的要求、安装前应对基础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基础周围应有排水设施。

3.1.3 行走式塔式起重机的轨道及基础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设置.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及《塔式起重机》

GB/T5031的规定。

3.1.4 内爬式塔式起重机的基础、锚固、爬升支承结构等应根据使用说明书提供的荷载进行设计计算。并应对内爬式塔式起重机的建筑承载结构进行验算,

3.2 塔式起重机基础的设计

3.2.1 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应按国家现行际准和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施工单位应根据地质勘察报告确认施工现场的地基承载力。

3.2.2 当施工现场无法满足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基础的要求时,可自行设计基础,可采用下列常用的基础形式:

1 桩式基础;

2 桩基承台式混凝上基础; 3 组合式基础。

3.2.3 板式基础设汁汁算(图3.2.3)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进行抗倾覆稳定性和地基承载力验算。 2 整体抗倾覆稳定性应满足下式规定:

6 图3.2.3 塔式起重机板式基础计算简图 e= M k ?Fvk·h Fk?Gk ≤ b4 (3.2.3—1) 式中: MK——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作用于矩形基础顶面短边方向 的力矩值(KN〃m);

Fvk——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作用于矩形基础顶面短边方向的 水平荷载值(kN); h——基础的高度(m);

Fk——塔机作用于基础顶面的竖向荷载标准值(kN); Gk——基础及上土自重标准值(kN); b——矩形基础底面的短边长度(m); 3 地基承载力应满足下式规定:

7 Pk = Fk?Gk bl ≤fa (3.2.3—2) 式中: pk ——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值(kPa);

l——矩形基础底面的长边长度(m); fa——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地基承载力计算尚应满足式(3.2.3—3)或式(3.2.3—4)的规定: 当偏心距e≤ 当偏心距e> b6b6 时 pkmax= Fk?Gk bl + M 8 k ?Fvk·hW ≤1.2fa (3.2.3—3) 时 pkmax= 2(Fk?Gk) 3la ≤1.2fa (3.2.3—4)

式中:pkmax——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值 (kpa)。

W——基础底面的抵抗矩(m3)

a——合力作用点至基础底面最大压力边缘的距离(m)

4、基础底板的配筋,应按抗弯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与配筋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相关规定。

3.2.4 桩基承台式混凝上基础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桩基单桩竖向抗压和抗拔承载力、桩身混凝土强度进行验算.承 台(图3.2.4)的抗弯,抗剪、抗冲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的规定进行验算:

9 2 桩基单桩竖向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式公式规定: QK ≤ Ra (3.2.4-1) QKmax ≤ 1.2Ra (3.2.4-2)

式中:QK——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基桩的平均竖向力(KN); QKmax——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桩顶最大竖向力(KN); Ra——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KN)。

3、桩基单桩的抗拔极承载力与桩身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 桩基技术规范》JGJ94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图3.2.4塔式起重机方形承台桩基础;1—桩基础;2—桩基承台;3—塔式起重机塔身;4承台的抗弯,抗剪,抗冲切计算应按现行行业标准《;范》JGJ94的相关规定进行;5当桩端持力层下有软弱下卧层时.还应对下卧层地基;3.2.5组合式基础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I其承台与桩基设计计算应符合本规程第3.2.4条;2钢格构柱(图3.2.5)单肢与缀什均应按现行国

图3.2.4 塔式起重机方形承台桩基础

1—桩基础; 2—桩基承台; 3—塔式起重机塔身

4 承台的抗弯,抗剪,抗冲切计算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 范》JGJ94的相关规定进行。

5 当桩端持力层下有软弱下卧层时.还应对下卧层地基强度进行验算。 6 桩中心距不宜小于桩身直径的3倍。

10 3.2.5 组合式基础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I 其承台与桩基设计计算应符合本规程第3 .2.4条的规定:

2 钢格构柱(图3.2.5)单肢与缀什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 范》GB50017的规定进行强度与稳定性验算;

3 大格构柱应按压弯构件、小格构柱应按轴心受压构件进行计算。 3.2.6 基础中的地脚螺栓等预埋件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图3.2.5 塔式起重机组合式基础的钢格构柱示意 1—小格构柱; 2大格构柱

3.2.7 桩基或钢格构柱顶部应锚入混凝上承台一定长度;钢格构件下端应锚入混凝土桩基,且锚固长度能满足钢格构柱下端要求。

3.3 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的设计

3.3.1 当塔式起乖机作附着使用时,附着装胃的设置和自由端高度等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3.3.2 当附着水平距离、附着间距等不满足使用说明书要求时.应进行设计计算,绘制制作图和编写相关说明。

3.3.3 附着装置的沟件和预埋件应由原制造厂家或由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业 制作。

3.3.4 附着装置设计时,应对支承处的建筑主体结构进行验算。

11 3.4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

3.4.1 安装前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对塔式起重机基础的下列项目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实施:

1 基础的位置、标高、尺寸;

2 基础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混凝土强度报告等相关资料: 3 安装辅助设备的基础、地基承载力、预埋件等; 4 基础的排水措施。

3.4.2 安装作业.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实施。安装作业人员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安装前应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4.3 安装辅助设备就位后,应对其机械和安全性能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业。

3.4.4 安装所使用的钢丝绳、卡环、吊钩和辅助支架等起重机具均应符合本规程第6章的规定,并应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3.4.5 安装作业中应一指挥,明确指挥信号。当视线受阻,距离过远时.应采用对讲机或多级指挥。

3.4.6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的顶升加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升系统必须完好: 2 结构件必须完好;

12 3 顶升前,塔式起重机下支座与顶升套架应可靠连接; 4 顶升前,应确保顶升横粱搁置正确;

5 顶升前,应将塔式起重机配平;顶升过程中,应确保塔式起重机的平衡;

6 顶外加节的顺序,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7 顶升过程中,不应进行起升,回转、变幅等操作; 8 顶升结束后,应将标准节与回转下支座可靠连接;

9 塔式起重重机加节后需进行附着的,应心按照先装附着装置、后顶升 加节的顺序进行附着装置的位置和支撑点的强度应符合要求。 3.4.7 塔式起重机的独立高度、悬臂高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4.8 雨雪、浓雾天气严禁进行安装作业。安装时塔式起重机最大高度处的风速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且风速不得超过12m/s。

3.4.9 塔式起重机不宜在夜间进行安装作业;当需在夜间进行塔式起重机安装和拆卸作业时,应保证提供足够的照明。

3.4.10 当遇特殊情况安装作业不能连续进行时,必须将已安装的部位固定牢靠并达到安全状态,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停止作业。

3.4.11 电气没备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安装所用的电源线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要求。

13 3.4.12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 3.4.13 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严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连接螺栓。

3.4.14 安装完毕后,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辅助用具和杂物。

3.4.15 安装单位应对安装质量进行自检,并应按本规程用录A填写自检报告书。

3.4.16 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应出具检测报告书。

3.4.17 安装质量的自检报告书和检测报告书应存入设备档案。

3.4.18 经自检、检测合格后,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出租、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应按本规程附录B填写验收表,合格后方可使用,

3.4.19 塔式起重机停用6个月以上的,在复上前,应按本规程附录B重新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 塔式起重机的使用

4.0.1 塔式起重机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操作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4.0.2 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4 4.0.3 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0.4 塔式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起吊动作前应示意警示。起吊时应统一指挥明确指挥信号;当指挥信号不清楚时,不得起吊。

4.0.5 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当吊物与地面或其他物件之间存在吸附力或摩擦力而未采取处理措施时.不得起吊,

4.0.6 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应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起吊;安全装置失灵时,不得起吊。

4.0.7 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应按本规程第6章的要求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起吊;当吊具索具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用于起吊作业。

4.0.8 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吊物降落到安全地点,严禁吊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

4.0.9 遇有风速在12m/s及以上的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雨雪过后,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胎灵敏叮靠后方可进行作业。夜间施上应有足够照明,照明的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下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要求。

4.0.10 塔式起巫机不得起吊重量越过额定载荷的吊物,且不得起吊重量不 明的吊物。

15 4.0.11 在吊物载荷达到额定载荷的90%时,应先将吊物吊离地面200mm—500mm后,检查机械状况、制动性能、物件绑扎情况等,确认无误后方可起吊。对有晃动的物件,必须拴拉溜绳使之稳固。

4.0.12 物件起吊时应绑扎牢固,不得在吊物上堆放悬挂其他物件;零星材料起吊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当吊物上站人时不得起吊。

4.0.13 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标明位置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宜为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吊物棱角之间应有防护措施;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不得起吊。

4.0.14 作业完毕后,应松开回转制动器,各部件应置于非工作状态,控制开关应置于零位,并应切断总电源。

4.0.15 行走式塔式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锁紧夹轨器。

4.0.16 当塔式起重机使用高度超过30m时,应配备障碍类,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超过50m时庆配备风速仪。

4.0.17 严禁在塔式起重机身上附加广告牌或其他标语牌。

4.0.18 每班作业应作好例行保养,并应作好记录。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结构件外观、安全装置、传动机构、连接件、制动器、索具、夹具、吊钩、滑轮、钢丝绳、液位、油位、油压、电源、电压等。

4.0.19 实行多班作业的设备,应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司机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作业。

16 4.0.20 塔式起重机应实施各级保养。转场时,应作转场保养,并应有记录。 4.0.21 塔式起重机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应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应有记录;当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整改。

4.0.22 当塔式起重机使用周期超过一年时,应按本规程附录C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4.0.23 当使用过程中塔式起重机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维修期间应停止作业。

5 塔式起重机的拆卸

5.0.1 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宜连续进行;当遇特殊情况拆卸作业不能继续时,应采取保证塔式起重机处于安全状态。

5.0.2 当用于拆卸作业的辅助起重设备设置在建筑物上时,应明确设置位置、锚固方法,并应对辅助起重设备的安全性及建筑物的承载能力等进行验算。

5.0.3 拆卸前应检查主要结构件、连接件、电气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变幅机构、顶升机构等项目。发现隐患应采取措施,解决后方可进行拆卸作业。

5.0.4 拆卸作业应符合本规程第3.4.2—3.4.12条的规定。 5.0.5 附着式塔式起重机应明确附着装置的拆卸顺序和方法。

5.0.6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每次降节前,应检查顶峰或系统和附着装置的连接等,确认完好后方可进行作业。

5.0.7 拆卸时应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

17 5.0.8 拆卸完毕后,为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而设置的所有设施应拆除,清理场地上作业时所用的吊索具、工具等各种零配件和杂物。

6 吊索具的使用 6.1 一般规定

6.1.1 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时,起重吊具、索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吊具与索具产品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的规定;

2 吊具与索具应与吊重种类,吊运具体要求以及环境条件相适应; 3 作业前应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当确认完好时方可投入使用;

4 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 5 塔式起重机吊钩的吊点,心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状态。

6.1.2 新购置或修复的吊具、索具,应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6.1.3 吊具、索具在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经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当发现行缺陷时,应停止使用。

6.1.4 吊具与索具每6个月应进行一次检查,并应作好记录。检验记录应作为继续使用、维修或报废的依据,

6.2 钢丝绳

18 6.2.1 钢丝绳作吊索时。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倍。

6.2.2 钢丝绳的报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5972的规定。

6.2.3 当钢丝绳的端部采用编结固按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并不应小于300mm,插接绳股应拉紧,凸出部分应光滑平整,且应在插接末尾留出适当长度,用金属丝扎牢,钢丝绳插接方法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的要求。用其他方法插接的应保证其插接连接强度不小于该绳最小破断拉力的75%。

当采用绳夹固接时,钢丝绳索绳央最少数量应满足表 6.2.3的要求。 表6.2.3 钢丝绳吊索绳夹最少数量

6.2.4钢丝绳夹板应在钢丝绳受力绳一边,绳夹间;图6.2.4钢丝绳夹压板布置图;6.2.5吊索必须由整根钢丝绳制成,中间不得有接;6.2.6当采用两点或多点起吊时,吊索数宜与吊点;6.2.7钢丝绳严禁采用打结方式系结吊物;6.2.8当吊索弯折曲率半径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6.2.9卸扣应无明显变形、可见裂纹和弧焊痕迹;6.3.2吊钩严禁补焊,有下列情况之一

6.2.4 钢丝绳夹板应在钢丝绳受力绳一边,绳夹间距A(图6.2.4)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图6.2.4 钢丝绳夹压板布置图

6.2.5 吊索必须由整根钢丝绳制成,中间不得有接头。环形吊索应只允许有一处接头。

19 6.2.6 当采用两点或多点起吊时,吊索数宜与吊点数相符,且各根吊索的材质、结构尺寸、索眼端部固定连接、端部配件等性能应相同。

6.2.7 钢丝绳严禁采用打结方式系结吊物。

6.2.8 当吊索弯折曲率半径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时,应采用卸扣将吊索与吊点拴接。

6.2.9 卸扣应无明显变形、可见裂纹和弧焊痕迹。销轴螺纹应无损伤现象。 6.3 吊钩与滑轮 6.3.1 吊钩应符合再现行行业标准《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中的相关规定。

6.3.2 吊钩严禁补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1 表面有裂纹;

2 挂绳处截面磨损量超过原高度的10%;

3 钩尾和螺纹度部分等危险截面及钩盘有永久性变形; 4 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5 钩身的扭转角超过l0%;

6.3.3 滑轮的最小绕卷直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GB/T13752的相关规定。

6.3.4 滑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1 裂纹或轮缘破损; 2 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

3 滑轮绳槽壁厚磨损量达原壁厚的20%;

20 4 铸造滑轮槽底磨损达钢丝绳原直径的30%;焊接滑轮槽底磨损达钢丝 绳原直径的15%。

6.3.5 滑轮、卷筒均应设有钢丝绳防脱装置;吊钩应设有钢丝绳防脱钩装置。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 安全技术规程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本规程中,塔式起重机指的是臂架安置在垂直的塔身顶部的可同转臂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的机型构造形式较多,按其主体结构与外形形特怔,基本上可按架设形式、变幅形式、回转形式及塔身加节形式区分,见表l。

表1 塔式起重机分类表 2 基本规定

2.0.1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起重设备的安装与拆卸。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1000kN〃m及以下塔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120t及以下起重机和龙门吊的安装与拆卸。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5倍的800kN〃m及发下塔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60t以下起重机和龙门吊的安装与拆卸。

顶升、加节、降节等工作均属于安装、拆卸范畴。

21 2.0.2 专业单位的摹本管理制度包括:转场保养、安装拆卸前维修、保修制度、员工的培训制度,周期检查制度,安装、拆卸中的检验监督制度等。

2.0.3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方法》(建质[2004]213号),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建筑施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166号),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颁发。

2.0.4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Q700l—2006的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出厂的塔式起重机必须有技术监督部门的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国外制造的塔式起重机心具有产品合格证,商检证明等。

2.0.9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珲规定》(建设部令l66号)第七条的规定,当塔式起重机出现本条所列情况之一时,应严禁投入使用,以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2.0.

11、2.0.12 在编制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l 绘制塔式起重机平面布置图和立面图.需标明塔式起重机与工作对 象,周围建(构)筑物、架空输电线、相邻塔式起重机和其他障碍物的相对位置,应确保塔式起重机起重臂在非工作状态下能自由旋转。

2 选择和布置安装,拆卸辅助设备时,应列人所选用的辅助设备型号, 起重性能,每次吊装构件时辅助设备的停机位置、结构件起吊点和就位点的位置,以及装拆辅助设备的停机作业半径、吊装高度等。装拆辅助设备停机位置的结构承载能力应小先得到设计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认可。

22 3 本条中施工人员配置指的是安装、拆卸作业人员配置及分工。 2.0.13 塔式起重机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系指塔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距离,见表2。

表2 塔式起重机任何部位与输电线间的安全距离

2.0.14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两台相邻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距离如果控制不当,很可能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所以要严格控制。当相邻工地发生多台塔式起重机交错作业情况时,应在协调相互作业关系的基础上,编制各自的专项使用方案。

2.0.16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根据对施工现场发生的塔式起重机事故的调查统计,这五类原因造成的塔式起重机安全事故占有较大比例,所以要严格控制。

3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 3.1 塔式起重机安装条件

3.1.1 新购置的塔式起重机由厂家直接运输到现场安装时,可不需维修保养,但应进行新购设备的检验验收工作。

3.1.2 塔式起重机基础验收单位应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基础施工单位、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监理单位等。

塔式起重机按使用说明书要求设计的基础如不能满足地基承裁力要求,应进行塔式起重机基础变更设计,并应经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实施。

3.2 塔式起重机基础的设计

23 3.2.2 板式基础是指矩形、截面高度不变的混凝土基础;组合式基础足指由若干格构式钢柱或钢管柱与其下端连接的基机以及上端连接的混凝土承台或型钢平台组成的基础。

3.2.3—3.2.5 对计算说明台下:

1 计算公式中,在计算地基承载力时采用的是荷载标准组合;而在板式 基础设计与桩基承台的抗弯,抗剪,抗冲切计算时,采用的是荷载基本组合。荷载组合系数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相关规定。

如某型号的塔式起重作用在基础顶面的最不利荷载标准值为:弯矩 Mk= 2388kN〃m,竖身力Fk = 605 kN,水平力Fk = 112 kN。

1)情况一:板式基础荷载偏心距e≤b/6。设一正方形混凝土基础的边 长b=7m,厚h=1.4m,基础埋深d=1.4 m;则混凝土基础的自重标准值为:Gk =γ〃b〃l〃h=1715.0kN,其中r取25kN/m3。

按本规程公式(3.2.3-2)计算作用在地基上的平均压应力: Pk= Fk?Gk bl = 24 605?25?1.4?7 7 2 2 =47.3kPa 将计算结果与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相比较,如不满足地基承载力要求,则需重新调整基础尺寸直至满足为止。

偏心距e按本规程公式(3.2.3-1)计算,即: e= M k ?Fvk·h Fk?Gk =1.10m≤ b6 所以,应按本规程公式(3.2.3-3)计算作用在地基上的最大压力应为: pkmax =

25 = Fk?Gk bl + M k ?Fvk·hW 2 605?25?1.4?7 7 2 + 2388?112?1.4 7?7/6 2 =91.8kPa

26 将计算结果与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1.2fa相比较,如不满足地基承载力要求,则需重新调整基础尺寸直至满足为止。

2)情况二:板式基础荷载偏心距b/6<e≤b/4。若正方形混凝土基础的边长b=6m,则混凝土基础的自重标准值为:Gk =γ〃b〃l〃h=1260.0kN。

按本规程公式(3.2.3-2)计算作用在地基上的平均压应力: Pk= Fk?Gk bl = 605?25?1.4?6 6 2 2 =51.8kPa 将计算结果与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相比较,如不满足地基承载力要求,则需重新调整基础尺寸直至满足为止。

偏心距e按本规程公式(3.2.3-1)计算,即: e=

27 M k ?Fvk·h Fk?Gk =1.36m≤ b4 且> b6 所以,应按本规程公式(3.2.3-4)计算作用在地基上的最大压力应为: pkmax = 2(Fk?Gk) 3bl =126kPa 将计算结果与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1.2fa相比较,如不满足地基承载 力要求,则需重新调整基础尺寸直至满足为止。

2 由于塔式起重机是360°旋转的,所以在计算时应根据不同的计算对象确定起重臂的最不利位置。如在计算桩基单桩桩顶最大竖向力时,塔式起重机起重臂 28平面投影在承台的斜对角处是最不利的;在验算承台的抗弯、抗剪、抗冲切时,塔式起重机起重臂平面投影在垂直承台平面的宽度方向或长度方向时是最不利的。同时,荷载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取基本组合。

如某型号塔式起重机作用在承台顶曲的最不利荷载标准值为: 弯矩 Mk= 2388kN〃m,竖身力Fk = 605 kN,水平力Fk = 112 kN。

承台边长b=4.9m,承台厚h=1.4m,则混凝土承台的自重标准值为:Gk = γ〃b〃l〃h=840.35kN,其中γ取25 kN/m3。

4根圆形桩基对称布置,桩径d = 700mm,桩中心距c=3.5m,则: 1)在验算单桩承载力时,单桩的平均竖向力为: Qk= F?G4 =463.9kN 单桩桩顶所受的最大压力与最大拔力分别为: Qc,kmax = F?G4 + M?Fv·h 29 2·c =1183.8kN Qt,kmax = F?G4 + M?Fv·h 2·c = -256.0kN 其中,F、Fv、M、G均取基本组合值,即: F=1.4Fk=847kN Fv=1.4Fvk=156.8kN M=1.4Mk=3343.2kN G=12.Gk=1008.4 kN 将计算结果分别按本规程第3.2.4条第

2、3款的规定,与单桩抗压、抗拔载力特征值进行对比,如不满足要求,则需重新进行设计计算直至满足为止。2)当计算承台抗弯、抗剪和杭冲切时,则需首先计算单桩桩顶所受的压力:

单桩桩顶所受的压力:

Q=F?G;4+M?Fv·h2·c=972.9kN;然后再按本规程第3.2.4条第4款的规定进行承台;3在第3.2.5条中规定的小格构柱为由4根单肢及;3.3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的设计;3.3.1、3.3.12到目前为止,塔式起重机使;3.4塔式起重机的安装;3.30 4.3实际应用中,经常出现因安装辅助设备自身;3.4.4钢丝绳,卡环、吊钩和辅助支架等起重机具;3

Q =F?G 4+M?Fv·h2·c= 972.9kN 然后再按本规程第3.2.4条第4款的规定进行承台的抗弯、抗剪和抗冲切计算。

3 在第3.2.5条中规定的小格构柱为由4根单肢及斜级件组成的格构柱。大格构柱为由4个小桥构柱及水平横杆,水平剪刀撑及斜向支撑组成的整体,如条文中图3.2.5所示。

3.3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的设计

3.3.1、3.3.12 到目前为止,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中关于附着装置的规定内容实际适用性较差、不便操作;在施工现场对塔式起重机进行附着装置设计时,一方面要适应现场实际条件,另一方面又要确保安全,所以当实际布置与使用说明书规定不同时,应进行设计计算,并要经过审批手续,以确保安全。

3.4塔式起重机的安装

3.4.3 实际应用中,经常出现因安装辅助设备自身安全性能故障而发生塔式起重机安全事故,所以要对安装辅助设备的机械性能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3.4.4 钢丝绳,卡环、吊钩和辅助支架等起重机具的安全性能,均是设备与吊装中的安全环节之一,使用前必须对其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1 3.4.7 塔式起重机的独立高度指的是塔式起重机未附墙之前处于独立工作状态时的塔身高度;塔式起重机的悬臂高度指的是塔式起重机附墙后最上面一道附着点之上塔身部分的高度。

3.4.8 安装、拆卸塔式起重机时,如塔式起重机使用说叫书中有特殊规定允许风力等级的,按使用说明书规定执行。风力等级与风速的对照关系见表3。

表3 风力等级与风速对照表

3.4.10 塔式起重机在安装、拆卸作业过程中,绝对不允许只安装或保留一个臂就中断作业。

3.4.12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齐全有效才能确保使用安全。

3.4.13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连接件被代用后,会失去固有的连接作用,往往容易造成机构散架。出现安全事故,所以实际使用中严禁连接件代用。连接螺栓只有在扭矩达到规定值时才能确保不易松动。

3.4.19 塔式起重机验收记录表是针对塔式起重机在某一现场安装后、首次 使用前,由施工单位组织的验收记录。 4 塔式起重机的使用

4.0.2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为确保交底的真实性、可靠性,机械管理人员对塔式起重机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操作人员进行的技术交底应形成书面交底材料,并经签字确认。

32 4.0.3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是不可靠的,且限位装置易损,所以必须禁止。

5 塔式起重机的拆卸

5.0.3 本条所列各项目检查检测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GB/T5031的相关规定进行。

5.0.4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塔式起重机降节时,必须遵循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的规定,以确保塔式起重机在降节过程中的稳定性。

6 吊索具的使用 6.1 一般规定

6.1.2 起重吊具与索具的安全性能,均是设备与吊装中的安全环节之一,使用时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与操作,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6.2 钢 丝 绳

6.2.5 当吊索出现接头时,其接头部分的强度较低,往往只能达到吊索本身设计强度的75%—80%,所以为了安全起见,不允许吊索出现接头。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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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

武汉建设安全管理协会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工作委员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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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提高建筑施工机械的水平,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市场,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部及省建设厅有关机械设备管理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我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租赁、使用、维保、检查、管理等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机械租赁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规模配备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或机械设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二章 购置与租赁

第四条 企业应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或市场租赁的需要,考虑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建筑起重机机械的发展要求,确定本企业建筑起重机械购置计划以及所购置设备的型号规格。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应选择具有制造许可证并且质量可靠、信誉高的大型生产家的设备。选购时要遵循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原则,并签订购销合同。

第六条

所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到场时,应按设备清单(或合同)进行开箱验收。收集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随机附件及工具等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存入单机技术档案内保管。新机投入使用后,要严格执行机械设备走合期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收合格后,应对机械设备进行分类编号、建账。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出租单位必须具备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的确认资格,出租或使用的建筑机械应有生产厂家的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注册登记证、检测合格证明、定期检测记录、设备维修记录,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出租或使用:

(一)国家及本省明令淘汰、严禁使用的设备;

(二)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

(三)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四)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

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用双方要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的技术档案包括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购机发票、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注册登记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

(二)建筑起重机械运行资料:包括检验记录、自行检查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运行时间及累计运转记录、交接班记录等资料。

(三)建筑起重机械台账(见表十)和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三章

安装与验收

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顶升、附着、拆卸等工作,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承担,安拆人员必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若本单位无安装资质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与其签订委托安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安拆前,安拆单位应编制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并由安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前, 使用单位必须审核安装单位的安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拆人员岗位证书,对整个安装过程实施现场监督,并见证以下工作:

(一)安装项目技术负责人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

(二)对所安装的设备以及参与安装用的工具、索具及辅助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查;

(三)建筑起重机械基础验收资料;

(四)设备安装后对所安装的设备进行自检。

第十五条

设备安装结束后,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设备安装质量检测。检测合格后,应组织使用单位、安装单位、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对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检测和验收的机械设备严禁使用。

第十六条

设备顶升加节或附着后要经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有关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可投入使用,并填好建筑起重机械顶升加节、附着检验表(见表

五、表六)。

第四章

使用与检查

第十七条

设备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方可上岗,设备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按规定执行班前、班后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发现设备存在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报告,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严禁操作工擅自调整安全限制、限位开关。严禁无证人员上机操作。

第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要做到“三定”即:定人、定机、定责,并实行机长负责制。操作人员要做到“三懂四会”即:懂性能、懂原理、懂构造;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精心操作,并填好机械运转记录卡和交接记录。(见表八)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建设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防护棚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对作业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做好安全防护。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使用设备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一条

企业至少每月组织一次由安全员、机管员组成检查小组,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并校验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做好记录,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隐患应及时整改并有反馈记录。(见表九)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租赁企业要开展红旗设备竞赛活动,按红旗设备的有关要求开展检查评比,促进机械完好率的提高。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重新组织有关单位对设备检查验收,并向检测机构提出检测申请,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不得使用:

(一) 在同一施工地点连续使用超过一年的:

(二) 正常安装使用后,停止使用一年以上,重新启用前;

(三) 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超过其标有效的应重新标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有权对违反操作规程及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操作工或使用单位采取罚款或停机整改等相应措施。在检查中若发现操作工擅自调整各种安全限制、限位装置及其它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应按规定及时报告企业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着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原因和责任人的分析,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教育全体员工和操作人员。

第五章

保养与修理

第二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保养、修理工作要坚持“养修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按照建筑起重机械保养规程,坚持例保、定期保养、预期检修和故障检修制度。

第二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当认真做好机械设备的“清洁、紧固、润滑、调整、防腐”的十字作业。 第二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各级保养内容:

1、例行保养(日常保养) 工作前、后进行的保养工作,主要内容是认真检查设备,以清洁润滑为主。

1、初级保养

在清洁、润滑的基础上,对设备进行调整紧固,加注润滑剂(油),更换少量的易损零件。

2、高级保养

除进行初级保养的内容外,要进行部分总成解体清洗、检查传动机构、制动机构,更换或修复不符合要求的零件。

第三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修理,除进行各级保养外,还要视情况进行机械设备的小修,故障修理和大修,达到降低故障率,保证机械完好率。

(一) 小修或故障修理。清除机械设备运行中发生的临时故障和局部损伤,保证机械设备正常运行。

(二)零(部)件修理。对机械设备修理和保养中换下损坏的零(部)件,采取相应的修复工艺,恢复其性能

(三)大修理。设备的主要零部件磨损或损坏达到大修标准,必须进行整机或部件的大修。大修必须送到有专业维修资格的维修单位修理,要认真做好机械设备送修和出厂检验工作,并要收集技术资料,做好归档保管工作。

第六章

报废与处理

第三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报废按省标DBJ13---89—2007《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报废规程》实行。

第三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报废后应当到建筑起重机械注册登记部门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并按废钢铁处理。

五、建筑起重机械应急救援预案

方案一 本预案是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与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和潜在的危险进行评估并加以控制,编制危险因素及其控制计划清单,制定应急准备与救援方案。

一、潜在危险因素有以下环节:

1、管理:管理(安拆)方案、操作规程、人员技能培训、安全教育过程、程序控制。

2、人员素质: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操作、工作经验。

3、环境条件:施工现场作业环境与条件、自然条件。

4、机械设备:质量、维修保养。

5、其它危险因素。

二、控制危险因素的办法:

1、制定目标、管理方案

2、制定控制程序

3、培训与教育

4、制定应急预案

5、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6、保持现有措施

7、改善作业条件

三、职责:

1、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与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全面负责,应组织成立应急准备与危险控制小组,制定应急措施与救援方案并监督方案措施,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楚。

2、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可能发生的各种危险因素和事故做出积极的准备与响应。

3、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发生的工伤以及重大未遂事故按有关法规制度执行。

4、建筑起重机械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使用全过程的监督与控制,负责对潜在的安全隐患的预防和紧急情况制度相应的措施,并进行处理。

四、应急准备:

1、公司成立应急准备领导小组,(或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生产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等人员组成,负责信息的发布和应急准备调控。

2、项目经理部成立应急小组,生产安全部门制定本单位应急预防措施及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和应急工具清单,明确小组成员分工,确定应急指挥中心地点及电话。

3、项目经理应急小组成员应定期在公司生产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应急训练,提高应变能力。

4、生产部门、安全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准备工作是否可行。

五、应急响应与救援:

1、一般事故

A、当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当事人立即向项目部领导汇报,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B、现场项目经理组织应急小组成员对事故进行处理,并在1小时内向上级报告。

2、重大事故

A、当重大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发现人立即向项目部领导报告,同时采取应急措施,保护现场,防止事态扩大。

B、项目部领导组织应急小组对事故按应急措施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生产安全部门,生产安全部门通知应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立即到现场协助调查处理。

C、发生人员伤亡,当事人或发现人立即向领导汇报并向外求救,抢救伤员,现场所有人员、车辆及机具应无条件服从统一指挥,进行施救,同时公司领导应在1小时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3、报警求援

A、紧急事故发生时,发现人应立即报警求援,简述:事故地点、事态状况、报警人姓名、电话。

B、紧急事故处理结束后,事故发生所在地单位的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填报《紧急事故报告单》,向上级报告。

方案二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了保护企业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企业在出现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给企业从业人员所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应急预案组织机构与职责

1、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领导

成员: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技术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行政卫生部门、工会。

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主持全面工作,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应急救援设施工作和协调工作以及日常监督和指导。

技术部门: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技术指导。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应急救援人力资源的提供。

行政卫生部门: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保卫警戒及医疗指导。

工会:负责应急救援的处理及善后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日常工作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牵头组织。

三、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流程图

五、施工现场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1、编制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1、2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3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和调查程序规定》。

2、工程简况

3、重大事故(危险)发展过程及分析

3.1塔机作业中突然发生安全限位装置失控,发生撞击高压护栏及相邻塔机或坠物,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如倾倒、断臂);

3.2施工升降机作业中发生制动或安全防坠器突然失控、冒顶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

3.3自然灾害(如雷电、沙尘暴、地震强风、强降雨、暴风雪等)对设备的严重损坏。

3.4塔机、施工升降机安拆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施事故。3.5运行中的电器设备故障或发生漏电。

3.6其他作业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起重伤害、触电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4应急区域范围划定

4.1工地现场内应急区域范围划定。

4.1.1塔机、施工升降机事故,以事故危害形成后的任何安全区域为应急区域范围。

4.1.2电气设备故障、严重漏电事故以任何绝缘区域(如木材堆放场)为应急区域范围。

4.2工地场外应急区域范围的划定

对事故可能波及工地(围档)外,引起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需要当地政府的协调,属政府职能。在事故(危害)发生后及时通报政府或相关部门确定应急区域范围。应急电话:火灾:119;医疗:122

5、应急预案的组织措施

5.1成立应急预案的领导小组(指挥中心)。

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及其人员组成(根据企业集体情况制定)

通讯联络组:

技术支持组:

消防保卫组:

抢险抢修组:

医疗救护组:

后勤工作保障组: 5.2应急组织的分工职责 5.2.1组长职责

1)决定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紧急事故,要求应急服务机构提供帮助并实施场外应急计划,在不受事故影响的地方进行直接控制:

2)复查和评估事故(事件)可能发展的方向,确定其可能的发展过程:

3)指导设施的部分停工,组织现场救援和处理工作;

4)与场外应急机构取得联系及对紧急情况的记录作业安排;

5)在场外(设施)内实行交通管制,协助场外应急机构开展服务工作;

6)在紧急状态结束后,控制受影响地点的恢复,并组织人员参加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5.2.2副组长(即现场管理者)职责

1)评估事故的规模和发展态势,建立应急步骤,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减少设施和财产损失;

2)如有必要,在救援服务机构来之前直接参与救护活动;

3)安排寻找受伤者及安排人员撤离到集中地带;

4)设立与应急中心的通讯联络,为应急服务机构提供建议和信息。 5.2.3通讯联络组职责

1)确保与最高管理者和外部联系畅通、内外信息反馈迅速;

2)保持通讯设施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负责应急过程的记录与整理及对外联络。 5.2.4技术支持组职责

1)提出抢险抢修及避免事故扩大的临时应急方案和措施;

2)指导抢险抢修组实施应急方案和措施;

3)修补实施中的应急方案和措施存在的缺陷

4)绘制事故现场平面图,标明重点部位,向外部救援机构提供准确的抢险救援信息资料。

5.2.5消防保卫组职责

1)事故引发火灾,执行防火方案中应急预案程序;

2)设置事故现场警戒线,维持工地内抢救护理的正常运作;

3)保持抢险救援通道的通畅,引导抢险救援人员及车辆的进入;

4)保护受害人财产;

5)抢险救援结束后,封闭事故现场直到收到明确解除指令。 5.2.6抢险抢修职责

1)实施抢险抢修的应急方案和措施,并不断加以改进; 2)寻找受害者并转移至安全地带;

3)在事故有可能扩大进行抢险抢修或救援时,高度注意避免意外伤害; 4)抢险抢修或救援结束后,直接报告最高管理者并对结果进行复查和评估。 5.2.7医疗救治组职责

1)在外部救援机械未到达前,对受害者进行必要的抢救(如人工呼吸、包扎止血、防止受伤部位受污染等);

2)使重度受害者优先得到外部救援机构的救护;

3)协助外部救援机构转送受害者至医疗机构,并指定人员护理受害者。 5.2.8后勤保障组职责

1)保障系统内各组人员必须的防护、救护用品及生活物质的供给;

2)一般合格的抢险抢修或救援的物质及设备。 6.1基本装备

1)特种防护品:如绝缘鞋、绝缘手套;

2)一般防救护品: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网、防护网、救护担架1副、医药箱1个及临时救护担架及常用的救护药品等;

3)专用饮水源、盥洗间和冲洗设备, 6.2专用装备

1)消防栓及消防水带、灭火器等;

2)自备小车一辆;

3)无线电对讲机。

7、应急预案措施的演练

7.1由系统内的最高管理者或其代表适时组织实施

7.2演练应有记录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塔式起重机拆装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塔式起重机的拆装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队进行,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指挥和监护。

2.塔式起重机拆装前,安装单位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编制拆装作业专项施工方案、质量要求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项目经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作为作业技术方案,并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3.塔式起重机拆装作业前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对所拆装塔式起重机的各工作机构、各部位、结构焊缝、重要部位螺栓、销轴、钢丝绳、吊钩、吊具以及电气设备、线路等进行检查,使隐患排除在拆装作业之前。

②对自升塔式起重机顶升液压系统中的液压油泵、液压缸和油管,顶升套架钢结构、导向轮、顶升横梁、顶升撑脚(爬爪)等进行检查,及时排除存在的问题。

③对拆装人员所使用的工具、索具、安全帽、安全带等进行检查,不合格的立即更换。

④检查拆装作业中配备的起重机、运输汽车等辅助机械状况、技术性能是否保证拆装作业的需要。

⑤检查拆装现场电源电压、运输道路、作业场地等是否具备拆装作业条件。 ⑥检查安全监督岗的设置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是否已达到要求。 4.从事塔式起重机安装与拆除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学习,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严禁无证人员从事装拆作业。

5、所有装拆人员严禁酒后作业,身体必需健康无法高空作业禁忌症,遇身体不适时,不得参加高空作业。

6、塔式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13m/s以上大风、浓雾和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7、指挥人员应熟悉拆装作业方案,遵守拆装工艺和操作规程,使用正确的信号进行指挥。所有参与拆装作业的人员,都应听从指挥,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有错误时,应停止作业,待联系清楚后再进行。

8、拆装人员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应穿戴安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熟悉并认真执行拆装工艺和操作规程,当发现异常情况或疑难问题时,应及时向技术负责人反映,不得自行其是,应防止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

9、在拆装上回转、小车变幅的起重臂时,应严格根据安拆方案的要求进行,并应保护起重机的起重臂和平稳臂处于平衡状态,严禁只拆装一个臂就停止作业。

10、高强度螺栓连接以及销轴连接,应使用原厂制造的连接螺栓和连接销轴,自制螺栓和销轴应严格按照厂家的图纸加工,并有质量合格的试验证明,否则不得使用。螺栓连接时,应采用扭力板手或专用扳手,并应按装配技术要求拧紧。

11、在拆装作业过程中,当遇天气剧变、突然停电、机械故障等意外情况,短时间不能继续作业时,必须使用已拆装的部位达到稳定状态并固定牢靠,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停止作业。

12、整机安装完毕后,应进行调整和整机技术检验,并做好自检记录,各机构运作应正确、平稳、无异响,制动可靠,各安全装置应灵敏有效;在非工作状态下,塔身对基础平面的垂直度偏差值应小于1/1000,整机检测合格并经使用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 塔式起重机升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升降作业过程,必须有专人照看电源,专人操作液压系统,专人拆装螺栓。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平台。操纵室内应只准一人操作,必须听从指挥信号。

2.升降应在白天进行,特殊情况需在夜间作业时,应有充分的照明。3.风力在13m/s以上时,不得进行升降作业。在作业中风力突然增加达到13m/s时,必须立即停止,并应全部紧固回转下支座与最上一节标准节的连接螺栓。

4.顶升前应预先放松主电缆,七区长度宜大于顶升总高度。下降时应适时收紧电缆。

5.升级时,必须按规定调整好顶升套架滚轮与塔身标准节之间的最后一处连接螺栓(销轴)拆卸困难时,应将其对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他措施。不得以旋转起重臂的方法来拆卸螺栓(销轴)。

6.升降时,顶升撑脚(爬爪)就位后,应插上安全销,方可继续下一动作(原设计无安全销的,应专人监护)。

7.升降完毕后,应将回转下支座与最上一节标准的连接螺栓以及塔身各连接螺栓按规定扭矩紧固,液压操纵回到中间位置,并切断液压顶升机构电源。

(三)塔式起重机附着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塔式起重机附着的建筑物,其锚固点的受力强度应满足起重机的设计要求。附着杆系的布置方式、和附着距离等,原则上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执行。如有变动,应另行设计。

2在锚固附着杆件前,应先用经纬仪测量塔身垂直度,控制最高锚固点以下垂直度偏差值在2/1000以内,若超过2/1000应采用附着杆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保证塔式起重机的垂直度。

3.在附着框架和附着支座布设时,附着杆倾斜角不得超过10°。4.附着框架宜设置在塔身标准节连接处,箍紧塔身。

5.塔身顶升到规定附着间距时,应及时安装附着装置。塔身自由端高度,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6.塔式起重机作业过程中,应经常检查附着装置,发现松动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故障未排除,不得 继续作业。

7.拆卸起重机时,应随着降落塔身的进程拆卸相应的附着装置。严禁在降塔之前先拆附着装置。

8.遇有13m/s及以上大风时,严禁安装或拆卸附着装置。

9.附着装置的安装,拆卸、检查和调整,均应有专人负责,工作时应系安全带和戴安全帽,并应遵守高处作业有关安全操作的规定。

(四)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2.起动前重点检查以下项目:

①金属结构和工作机构的外观情况正常。 ②各安全装置和各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③各齿轮箱的油位符合规定。 ④主要部位连接螺栓无松动。

⑤钢丝绳磨损情况及各滑轮穿绕符合规定。 ⑥供电电缆无破损。

第11篇:起重机械自检自查报告

起重机械自检自查报告

铆焊车间负责75T天车主梁及端梁的制作。在制造的过程中获得了宝贵的经验,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在制作之前,①去大连、包头起重机制造厂去学习交流参观对方厂家的生产制作过程。认真学习起重机械制造的国家标准及大起制造现场,对制作过程的关键点进行咨询,如:主梁挠度。②结合我公司的生产实际情况编写了《金属结构规程》的相关文件。③对《质量保证手册》等相关文件进行了学习明确责任,对车间各部门进行责任分工,确保起重机械体系的良好运行。④根据国家标准及大起的相关制作资料,编制了公司的具体操作工艺规程,明确了制作工艺,保证在生产过程中具有较好的操作性、指导性。⑤我们组织了相关技术和制作的人员进行了技术交流,交底工作,明确了各节点的主要操作方式及技术要求。

1.生产过程中,从毛料进库对原材料进行复检,对焊接试板的力学性能进行检验。遵守《焊接试板控制程序》合格后对电焊焊接进行规范。下料前对所用材料进行了钢板预处理,保证产品质量。数控下料安排白晓峰从程序、下料严把质量关,同时安排检查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产品进行工序检查,保证下料的准确性,铆工组对安排操作技能较高,工作责任心较强的班组进行生产,确保制作过程严格执行工艺规程。主梁组对过程中检查人员随时跟踪,通过吊线锥、拉钢线、水准仪等工具检查。电焊施焊过程中严格执行焊接工艺,保证焊接顺序,记录合格后进入下道工序。车间技术人员使用电流表随时检查电焊控制焊接电流,并做好记录。最后对拼接焊缝进行超声波Ⅰ级探伤。符合JB/T4730-2005。重点要求对主梁隐蔽工程中的筋板在拼接及焊接过程每块都进行检查。最后通过振动时效来消除应力。

2.其次,为确保安全施工由安全员随时检查。天车主梁长度达到22米,由于受场地、天车吊装能力、工装吊具没有具备等因素影响,吊装翻转过程比较危险。车间克服困难利用两台吊车配合翻转,由安全员在现场进行检查及指导, 对主梁进行保护利用钢丝绳翻转。由于现场管理跟踪到位车间未发生一起磕碰事故,良好的完成了主梁的制作。

3.同时我们也有不足的地方存在,在天车主梁、端梁的制作过程中就显露出来。

①主梁板材选用建议采用原平板,无局部波浪弯焊接梁内筋板不会导致平面度超差。

②制作过程挠度按照国标0.9—1.4S计算总长应为33mm,后根据经验下料按照50mm制作,组对焊接完成后挠度达到46mm,后经大起人员指导对其挠度进行了修复达到34mm。

旁弯应该15mm,应在下料时下出,安装走台、栏杆的附属部件焊后会抵消旁弯。当时制作过程中,由于无经验,且考察也未涉及就没考虑用下料的方法实现而是用焊接变形来控制,焊后未出现旁弯后用火焰加热的方法修复。

主梁筋板各地的厂家采用拼接的方式,从设计的角度考虑为节约成本,但公司领导提出拼接外观问题过渡处无圆角过渡,请下次制作从工艺角度考虑用整体下料的方法解决,不过会增加成本。

②端梁折弯板中用油压机压制,在制作过程中要求随时用样板检查,但工人操作上的不足造成角度不到位,组立焊接端梁立板高低不同导致折弯板高低不平,焊接折弯板拉筋不到位焊接时偏焊造成向中心倾斜变形严重,折弯板重新制作。

图纸中连接左右端梁的开孔气焊切割效果不是很好,应该机加方面整体预装合格划线加工。由于制作定位、连接用孔很难靠毛胚来保证,造成返工耽误制作进度。外观质量检查人员检查不到位整体组立时才处理。

改进措施:这次图纸尺寸凌乱,标注不清,视图中还存在一些错误,制作前应该充分吸收消化图纸,详细审图。在制作上的一些制作难点问题应组织厂部相关工程师讨论解决方案,把问题想在前面,防患于未然。重要部件应该培训检查人员随时跟进检查,不能简单检查外形尺寸,同时要把检查与机加划线方法结合,容易发现制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避免来回走转造成的浪费。 工装卡具应提前准备,安排相关车间先行制作,使用时可以共享。

铆焊车间

2011年3月11日

第12篇:建筑起重机械定期检查

建筑起重机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因施工需要,拟将 (工程名称)的,顶升、加节、附墙的安装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任务委托乙方施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建筑施工现场及起重机械的使用生产安全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具体事项如下:

一、协议承包范围

1、乙方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顶升、加及每道附墙的安装

2、乙方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塔吊、物料提升机做到每月一次,施工升降机(人货电梯)每月两次,并有检查记录。

二、甲乙责任和权益

1、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活动范围内应设置明显安全警告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指定专人与乙方做好配合协调工作。

2、提供现场施工用电及相关辅助设备。否则搭设好附墙安装时所需的操作平台。

3、负责根据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说明书做好每道附墙杆安装所需的打洞式预埋件预埋,并保证质量。

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办理使用备案后方可使用。

5、必须按照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规范及技术操作标准使用,设备若有故障严禁使用,并应及时通知乙方排除故障,通知乙方进行复查否则乙方不承担责任。

6、确保提供起重机械设备(包括部件、配件)合格,承担起重机械设备本身质量问题责任。

7、对乙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带病工作,并及时通知乙方进行复查。

三、乙方责任与权益

1、向甲方提供《资质证书》和《安全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章。

2、配合甲方到建设、质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序。

3、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顶升、加节及每道附墙安装完毕后,对照安全技术标准,安装使用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的有关要求对建筑想重机械设备进行自检调试,并对安装的质量负责,认真填写《义乌市建筑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4、负责对委托检查建筑起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做好记录,一式二份,并交甲方监理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要求。

5、负责本单位的特种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施工安全。

6、应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操作规程及相关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操作作业,否则由乙方承担责任。

四、费用:签订协议后收取元费用,具体单价为

1、建筑起重设备顶升、加节费元/每节。共节。

2、安期检查费(人工费用):元/次。

3、附墙安装:元/每道,共道。维护、保养人工、材料费用另计。

五、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至起重设备拆卸完成并结算完毕后自行失效,双方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字日期:年月日

第13篇:建筑起重机械存档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存档资料

1、租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租赁合同(企业自购设备,出具证明)。

2、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说明书、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清单。

3、安装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委托安装、拆卸合同(协议)。

5、安拆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任命文件(原件)及证书复印件(经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6、检测合格报告,合格证。

7、使用单位组织产权(出租)、安装、检验检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安装验收的资料。

8、使用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任命文件及资格证书(经监理单位审核)。

9、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料审核表和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表。

10、建筑起重机械运行使用、维护、保养合同(具有相应资质)。

第14篇:建筑起重机械检查要点

建筑起重机械检查要点

(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资料方面

主要对工程施工起重机械备案资料、安装告知资料、安装方案及应急预案,安拆单位安装资质证书、安拆人员资质证书、安拆备案资料、拆装施工方案的编制及审批情况、拆装前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机械操作人员资质证书以及施工单位与安拆、租赁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责任书、设备生产厂家制造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设备使用年限和使用时间;施工期间的起重机械设备顶升加节定期检查记录、设备运转维修记录等。

(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实体方面

1、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各安全限位装置的可靠性、灵敏度。

2、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钢结构,有无开焊,各设备销轴、开口销、螺栓有无安装和按规定紧固,如发现异常,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检查、更换、紧固。

3、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钢丝绳磨损程度,如有断丝、断股必须立即更换。

4、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接地保护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接地极不允许用螺纹钢代替,连接点必须用焊接或螺帽压紧,接地引出线必须用大于直径

26㎜单股铜线或相应材质的线进行连接。

5、设备用电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各重复接地点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要保证各用电设备:“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三)是否认真落实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方面重大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专家论证、监督实施工作、上报备案制度和施工现场的公示制度,是否执行严禁无资质单位或无资格人员进行违章安拆作业。

第15篇: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

在河北省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活动的单位,应当办理告知备案手续。本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到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表见附件9),外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申请表见附件10)。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册资本50万以上);

(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自有建筑起重机械备5台以上);

(四)租赁企业人员配备;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证;

(五)租赁企业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

出租和承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等文件;

(二)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

(三)使用单位移交的起重机械安全运行技术档案;

(四)安装单位移交的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档案

第16篇: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

第 166 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

(一)、

(二)、

(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第二十三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

(二)、

(四)、

(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

(一)、

(二)、

(四)、

(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

(一)、

(三)、

(四)、

(五)、

(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

(一)、

(二)、

(四)、

(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17篇:建筑起重机械检查情况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11月15日至25日安监站组织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本次重点检查深基坑防坍塌支护措施,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性,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是否符合规定,临时用电防护措施,安全防护用品管理等。以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吊、施工升降机等为重点,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了拉网式检查。 本次共检查施工单位11家,施工项目15个,建筑起重机械设备45台,其中塔式起重机共42台,施工升降机3台。下发安全监督限期整改通知书15份,提出整改意见60条,下达停工通知书1份。

检查表明我县大多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状况良好:施工、监理和设备安装单位积极开展了起重机械设备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但在检查中发现仍有部分施工现场在塔吊、升降机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备案手续,便已投入使用,少数施工企业和项目部管理人员责任意识不强,设备管理工作麻痹大意,在设备运行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维修保养记录不全,无交接班记录等。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求企业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18篇: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编号: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承租人

(全称):

(简称甲方)

出租人

(全称):

(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向

乙方租用合同所列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于甲方承建的工程项目上。(本

合同文本所指建筑机械是使用于建筑施工的塔吊、施工升降机、吊篮、

混凝土机械、土方机械、道路机械等),双方就有关权利义务达成下

列条款。

第一条:租赁机械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

租赁物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安装高度

附着道数

租赁单价元/月

进退场费用元/台

乙方向甲方提供司机

人,

元/人/月,工资由甲方支付。

第二条:租赁机械的交付及使用地点

1、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或者甲方通知的的时间,向甲方移交租赁机械,双方就交付机械的型号、规格、数量等共同进行验收并签署交接清单。

2、租赁机械交付地点及使用地点为:

第三条:租赁期限

1、租用期限

2、租赁期满,甲方继续使用租赁机械,乙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

第四条:租金的计算及支付

1、租金的计算:在机械安装调试合格交付甲方使用之日为启用日期,甲方书面通知停止使用之曰为停用日期,期间连续计费。不足月的尾数日按月租金除以30天乘以尾数日计算。

2、租金的支付:进退场费应在设备检测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按月支付,在启用日期的第二个月对应日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机械设备租金结算单)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月租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如需开票,税金由甲方承担。

3、春节期间扣除

天租赁费。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承租机械进出场作业、其他维护作业的协助和便利。

(2)施工机械进场前7天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基础图纸制作基础.

(3)甲方应负责承租机械在施工现场的看护及保证机械的安全,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机械毁损灭失的,应向乙有赔偿。

(4)甲方应负责乙方机械进退场以及安拆时施工现场无障碍,如塔吊前方有建筑物遮挡或因场地等原因造成拆除困难,所造成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

(5)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如不按时支付租金乙方有权停机,停机后租金正常计算。

(6)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将承租机械转租。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或甲方通知的时间、地点提供法律法规规定合格的机械设备,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和数量。

(2)乙方不得出租有下列情形的起重机械:

(一)国家明令陶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3)乙方应当及时提供生产厂家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自检合格证明和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

(4)乙方应提供技术保障服务,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达修理现场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

(5)向甲方就出租机械的使用环境、安全使用要求、操作维护注意事项等提供技术交底。

(6)乙方派出操作人员操作机械的,应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做好服务工作。

第六条:维修与保养

1、租赁机械在租赁期间由甲方使用,乙方全程管理。本合同约定由甲方操作维护租赁机械的,甲方应按机械运营、操作规定配备符合上岗条件的操作、维护、指挥等人员。

2、甲方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承担租赁机械的操作、维护等技术服务工作。

3、

因故障造成租赁机械无法运行,乙方自接到屯话通知时起4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乙方自接到维修通知起1日内未能修复的,自第2日起免收租金直至恢复运营日止。但机械故障系因甲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甲方应支付修复停运期间的租金。

第七条:违反合同义务的责任

1、乙方未提供合同约定的机械设备或虽提供机械设备,但型号、规格与合同不符合,甲方认为不能适用,乙方未依合同调整的,构成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甲方行使本项解除合同权利的,由乙方赔偿甲方相当于该机械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而造成甲方其他直接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或按甲方通知日期提供机械设备的,每逾期一日,支付甲方逾期损失金

元/日。

3、乙方在合同期间无合理理由停止服务致使机械停工达25天以上的,应支付甲方相当与该机械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认为应当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解除。合同中部分机械租赁关系解除的,其他机械的租赁条款仍然有效。

4、甲方通知机械进场后,又通知取消合同的,赔偿相当于该机械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5、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未付租金的1%逾期支付滞迟金。经乙方催付仍未支付,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行使解除合同权的,由甲方赔偿乙方该机械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造成乙方其他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甲方擅自改装、添附、拆除附件、改动机械限位的,乙方有权:

(1)要求甲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解除合同。乙万行使解除合同权的,甲方赔偿相当于该机械两个月租金水平的违约金。造成乙方其他损失的,乙方有权请求甲方赔偿。

7、甲方违反合同义务将本合同所承租的机械设备对外作抵押、质押、担保、转卖、抵债等有损于乙方物权的任何行为均为严重违约,乙方解除合同,无须征得甲方同意。甲方除应恢复原状外,应当支付不低于本合同总价50%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的其他损失。

第八条:有关事项

1、租赁机械及其附件自合同双方移交日起,其法律风险责任亦随之转移。由接受方承担租赁机械的毁损、灭失责任或其他第三方受损责任。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等需安装调试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的机械,甲方对已经运抵使用现场的机械设备应当妥善保管。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2、在租赁期间机械发生毁损或灭失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1)、将租赁机械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状态:

(2)、更换与毁损机械同等型号、性能的机械;

(3)、甲方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3、租赁期间,乙方转让出租机械的,不影响本租赁合同的履行,但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4、在租用机械期间,双方就租用机械进行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租赁期满,结清费用,本协议自行失效。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协议签订地法院提出诉讼。

承租人:(甲方公章)

出租人:(乙方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19篇: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流程图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一次性告知书

利津县政务服务中心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窗口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一次性告知书

一、申报材料

1、《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下载网址:www.daodoc.com)(原件);

2、产权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企业岗位安全责任制、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原件);

4、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土地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协议等(原件、复印件);

5、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6、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7、监督检验证明(2006年10月1日以后生产制造以及2009年4月1日以后改造的,应提交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复印件);

8、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实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2007年6月1日以后生产制造的,应提供产品设计文件和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9、备案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在申办产权备案前已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安全装置的校验和标定资料;

2、维修和技术改造资料;

3、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备注:以上提报材料按顺序,以每台起重机械设备为单位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印章。

二、办事程序

1、县政务大厅住建局建设工程综合服务窗口受理;

2、住建局工程股复核并进行现场踏勘;

3、住建局工程股报市住建委。

三、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含上报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批时间)。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五、联系电话:5621261

注:

1、事项办理依据:⑴《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⑵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⑶《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鲁建管发〔2009〕6号);⑷《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和备案登记实施细则》(鲁建管质安字〔2009〕16号); ⑸《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建字〔2010〕76号)。

2、、受理机关:利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3、决定机关:由利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初审后报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审批决定。

第20篇:建筑起重机械防台风管理办法

建筑起重机械防台风管理办法

司属各项目部:

广东沿海地区每年的7-10月为台风季节,台风的到来,轻则是工地停工,重则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为增强建筑起重机械抵御台风能力,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预防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建筑起重机械的基本要求:

一、租赁或新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满足《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2008)等新颁布的设计规范要求,即购置满足塔吊非工作状态计算风压设计取值≥1200Pa(抗风能力≥12级台风)的建筑起重机械。

二、各项目的起重机械起重力矩应在800kN.m以上(不含800kN.m)级别。

三、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年限规定如下:

(一)公称起重力矩800kN.m~1250kN.m(不含1250kN.m) 级别的塔式起重机,使用年限15年。

(二)公称起重力矩大于1250kN.m(含1250kN.m)级别的塔式起重机,使用年限20年。

(三) SC型施工升降机使用年限8年,SS型施工升降机

(物料提升机)使用年限5年。 塔机安全技术要求:

一、塔机必须安装识别操作司机身份的虹膜或人脸识别系统,并确保正常使用。

二、塔机安装位置地基承载和附着符合相关要求;塔机能360°回转,回转范围内无障碍物干涉;多塔机的防碰撞措施符合要求。

三、进入台风季节,独立自由高度的塔吊(安装的高度不得超过说明书规定最大高度降两节后的高度),顶升套架应提前降落到近地面底部;已安装附着装置的塔吊,顶升套架应提前降落到最上一道附着装置上部附近。

四、组织检查并加固标准节连接螺栓,检查并加固附着装置。

五、建筑物主体结构封顶后,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在天面位置安装一道附着装置;塔吊最上一道附墙框架必须安装内支撑杆(以塔机说明书要求为准)。

六、附着装置的制作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用于制造附着装置的钢材应有材质报告,附着装置构件制作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对附着装置进行验收,并对自制附着装置的质量负责。门式起重机安全技术要求:

一、门式起重机必须安装识别操作司机身份的虹膜或人脸

识别系统,并确保正常使用。

二、门式起重机应在限定的场地内运行,其主体结构倾覆范围应避开板房、仓库等临时措施。

三、门式起重机停用时,锁紧夹轨器,吊钩起升到上限位位置,控制器拨到零位,切断电源,锁好操纵室门窗,小车停放在两条轨道中间。

四、按要求设置承插式地锚或牵引式地锚进行固定。施工升降机安全技术要求:

一、施工升降机必须安装识别操作司机身份的虹膜或人脸识别系统,并确保正常使用。

二、施工电梯笼内禁止使用透明胶带或薄木板及其他板块封闭。

三、组织检查并加固标准节连接螺栓,检查并加固附着装置。

四、严禁在最上一道附墙装置以上楼层开设层门,严禁施工电梯梯笼底部越过最上一道附墙。

五、台风预警信号生效后,应立即将吊笼返回最底层停放,将各控制开关拨到零位,切断电源,锁好梯笼外门,锁好开关箱。其他:

一、编制建筑起重机械防台风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

二、密切关注气象主管部门发布的台风预警信息,根据应急预案分级预警分级响应。

三、台风过后,复机之前项目组织出租单位、安装单位、维保单位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性能,并做好检查影像资料记录及整改情况记录备案。

未尽事宜,有关单位应严格遵照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执行;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建四局珠海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7年8月29日

建筑起重机械自查报告
《建筑起重机械自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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