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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报废规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19:59: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报废规程

前 言

本规程是根据省建设厅闽建科[2006]38号文要求,由福建省建筑业协会金属结构设备建材分会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编制组在编制过程中,结合

我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实际使用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总则、术语、报废条件、主要金属构件报废与修复和更换条件、延长使用年限、机械及部件和构件处置等6章。

为提高规程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给省建设厅科学技术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

242号 邮编:3500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福建省建筑业协会金属结构设备建材分会

主要起草人:

主审人员:

审定人员: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报废规程(征求意见稿)

1 总 则

1.0.1 为确保我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使用,防止和减少使用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我省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报废的管理。

1.0.3 建筑起重机械报废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设备。 2.0.2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年限

建筑施工 起重机械自出厂之日起到设备报废停止使用的时间。

2.0.3 起重机械整机报废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达到使用年限(含达到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注册登记部门批准延长使用的年限)或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的设备以及在使用年限内主要金属构件发生强度破坏不能修复或丧失整机稳定性而失去整机使用价值。

2.0.4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主要金属构件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金属结构中承受载荷的主要构件。

2.0.5 起重机械主要金属构件失稳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主要金属构件在载荷引起的轴心压力和弯矩作用下失去稳定平衡状态,发生弯矩作用平面内弯曲屈曲、弯矩作用平面外弯曲屈曲及弯曲屈曲导致该结构件丧失承载能力。

2.0.6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金属构件报废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金属构件损坏或局部失稳导致该构件丧失承载能力且不能修复,失去使用价值。 2.0.7 计算应力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主要金属受力构件被校核截面在计算载荷作用下,经理论计算得到的最大应力值。 3 塔式起重机

3.1 塔式起重机报废条件

3.1.1 塔式起重机整机使用年限由塔式起重机金属结构件使用寿命决定。凡达到使用年限或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的塔式起重机整机应及时报废并向原建筑施工现场特种设备注册登记部门办理注销。

3.1.2 根据我省建筑工地塔式起重机使用的环境和塔式起重机使用的普遍状况,塔式起重机整机使用年限不超过15年。

3.1.3 凡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整机使用年限小于3.1.2条规定的塔式起重机使用年限,应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整机及时报废。

3.1.4 凡使用说明书未规定整机使用年限或规定整机使用年限大于3.1.2条规定的塔式起重机使用年限,应按3.1.2条规定的使用年限整机报废。

3.2 塔式起重机主要金属构件报废

与修复和更换条件

3.2.1 有下列情况之一,塔式起重机的主要金属构件应及时报废:

1 塔式起重机主要金属构件的主要受力杆件(如标准节的主弦杆、起重臂拉杆、平衡臂拉杆等)因锈蚀或磨损导致工作应力增大,若这些杆件的应力能计算时,当其工作应力大于或等于115%原设计计算应力时应及时报废。若无计算条件时,当这些杆件有一处厚度表面锈蚀或磨损量超过原厚度的10%时应及时报废。 2 塔式起重机主要金属构件如塔身标准节、塔顶或塔帽、回转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腹杆,当这些杆件有一处厚度表面锈蚀或磨损量超过原厚度的15%时应及时报废。

3 塔式起重机主要金属压弯构件(如塔身标准节、塔顶或塔帽、回转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发生结构整体失稳,应及时报废。

4 塔式起重机主要连接件的孔(如塔身标准节、起重臂塔帽或塔顶、平衡臂、拉杆等连接销孔、螺栓孔),其孔直径的磨损量达到原尺寸的1.5%~2%时应报废。

3.2.2 塔式起重机金属的主要构件修复和更换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塔式起重机金属主要构件的主要受力杆件发生损坏或局部变形,通过补强焊接或局部更换而不影响整体金属结构承载能力、几何尺寸的,经修复后可继续使用。否则,该构件应及时报废。

2 塔式起重机标准节连接螺栓套与主弦杆、回转塔身连接耳板与主弦杆、起重臂根部连接板与主弦杆、塔帽或塔顶根部连接板与主弦杆、顶升支承块(踏步)与主弦杆及起重臂、平衡臂拉杆等处的关键焊缝出现裂纹,必须查明原因,消除缺陷后采取加强或补焊等措施使之达到原焊缝的承载能力。否则,上述金属构件应及时报废。

3 塔式起重机主要金属结构件同一部位修复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否则,该构件应及时报废。

4 塔式起重机上述金属结构件的修复、更换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修复、更换经检测合格,由完成该项工作的单位在该项工作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塔式起重机使用(产权)单位。塔式起重机使用(产权)单位应将其存入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档案备查。

4 施工升降机

4.1 施工升降机报废条件

4.1.1 施工升降机整机使用年限由施工升降机金属结构件使用寿命决定。凡达到使用年限的施工升降机整机应及时报废并向原建筑施工现场特种设备注册登记部门办理注销。

4.1.2 根据我省建筑工地施工升降机使用的环境和施工升降机使用的普遍状况,施工升降机整机使用年限不超过10年。

4.1.3 凡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整机使用年限小于4.1.2条规定的施工升降机使用年限,应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整机及时报废。

4.1.4 凡使用说明书未规定整机使用年限或规定整机使用年限大于4.1.2条规定的施工升降机,应按4.1.2条规定的使用年限整机报废。

4.2 施工升降机主要金属构件报废

与修复和更换条件

4.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施工升降机机的主要金属构件应及时报废:

1 施工升降机主要金属构件的主要受力杆件(如基础底架梁、导轨架标准节、吊笼立柱和底板支承梁、驱动板等)由于磨损或锈蚀导致工作应力升高,若无计算条件时,当这些杆件只要有一处厚度表面锈蚀或磨损量超过原厚度的10%时应及时报废;对于SC型施工升降机导轨架标准节立管由于腐蚀和磨损时其壁厚的最大减少量为出厂厚度的25%时或导轨架标准节立管变形造成立管圆度公差值超过立管原半径的15%时以及齿条厚度磨损达到原厚度的20%时此标准节应及时报废。

2 施工升降机主要金属构件如导轨架标准节腹杆、吊笼底板和其它杆件等,当这些杆件只要有一处厚度表面锈蚀或磨损量超过原厚度的15%时应及时报废。

3 施工升降机主要压弯构件(如基础底架梁、导轨架标准节、吊笼立柱和底板支承梁、驱动板等)发生结构整体失稳,应及时报废。

4 施工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限速器)发现壳体有裂纹或自出厂之日起满5年,该防坠安全器(限速器)应及时报废。

4.2.2 施工升降机金属的主要构件修复和更换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升降机主要构件的主要受力杆件发生损坏或局部变形(除导轨架标准节外),通过补强焊接或局部更换而不影响整体金属结构承载能力、几何尺寸的,经修复后可以继续使用。否则该构件应及时报废。 2 施工升降机导轨架标准节腹杆与立管(主弦杆)、底架梁之间、吊笼立柱及底板支承梁与其它杆件之间、驱动装置固定底座等处的关键焊缝出现裂纹,必须查明原因,消除缺陷后采取加强或补焊等措施使之达到原焊缝的承载能力。否则,上述金属构件应及时报废。

3 施工升降机主要金属结构件同一部位修复次数不得超过二次。否则,该构件应及时报废。

4 施工升降机上述金属结构件的修复、更换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修复、更换经检测合格,由完成该项工作的单位在该项工作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施工升降机使用(产权)单位。施工升降机使用(产权)单位应将其存入施工升降机安全技术档案备查。

5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延长使用年限

5.1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延长使用年限申请、检测和审批

5.1.1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延长使用年限的申请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年限到期后若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整机金属结构件承载能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在使用年限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长使用年限的书面申请。

5.1.2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延长使用年限的检测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延长使用年限必须经具备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能力的专业检测单位检测,检测合

格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延长使用年限。

5.1.3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延长使用年限的审批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原注册登记机关根据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提出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延长使用年限的申请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报告,审查该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是否延长使用年限以及延长使用的年限并书面通知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该书面通知应存入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备查。

5.1.4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每次延长使用年限不得超过2年,同一台机累计延长使用年限不得超过4年。

6 报废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及部件、构件处置

6.1 报废建筑施工起重机械部件、构件范围

6.1.1 报废塔式起重机部件、构件的范围

1 塔式起重机的机构:起升机构、回转机构(含回转支承)、变幅机构、顶升机构、行走机构。这些机构不包括电动机。

2 塔式起重机金属结构件:起重臂、平衡臂、基础节、塔身标准节、起重臂及平衡臂拉杆(拉索)组、塔帽(塔顶)、回转塔身、顶升套架、司机室、行走底架等。

3 塔式起重机电气系统:电控柜、操纵台、电线电缆等。

6.1.2 报废施工升降机部件、构件的范围

1 施工升降机的驱动机构、绳轮系统。

2 施工升降机金属结构件:导轨架标准节、底架梁、驱动板、吊笼、附着装置、围栏等。

3 施工升降机电气系统:电控柜、操纵台、电线电缆等。

6.2 报废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及部件、构件处置

6.2.1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及时到原特种设备注册登记部门办理报废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注销。

6.2.2 建筑施工报废起重机械及其部(构)件不允许重新使用或拼装使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对报废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钢结构件按废钢铁处理。

6.2.3 原特种设备注册登记部门在接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报废注销申请时,应派专人到报废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堆放现场,确认报废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及其部(构)件已进行切割成废钢铁后,方可办理报废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注销。

本规程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的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报废规程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制定本规程的目的。

1.0.2 规定了本规程适用范围。

2 术 语

本章节所列术语是理解和执行本规程所应掌握的几个最基本术语。

3 塔式起重机

3.1 塔式起重机报废条件

3.1.1~3.1.2 目前,我省在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年限长短不一,有的使用年限超过20~30年,甚至有的私营业主购买国有企业淘汰的或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的塔式起重机,造成事故的隐患。为了加强我省塔式起重机的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本条文根据我省建筑工地塔式起重机使用的环境和使用的普遍状况,对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年限等作出了规定。使用年限不超过15年的规定主要是按《福建省建筑施工垂直运输机械安全技术政策公告》(闽建科[2003]28号)的规定,参考省外如重庆市等省市的规定而确定。

3.1.3 ~3.1.4 条文对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与本规程规定的报废年限之间的关系作出了规定。

3.2 塔式起重机主要金属构件报废 与修复和更换条件

3.2.1 由于塔式起重机金属构件使用过中受到自然环境和多次安装拆卸的影响,导致塔式起重机金属构件锈蚀或磨损,如果这些构件锈蚀或磨损达到一定的程度就容易造成塔式起重机结构的破坏。本条文根据塔式起重机不同的构件对塔式起重机的结构的影响程度不同,对构件的报废条件作出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及时办理注销是为了便于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注册登记部门做好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管理。

3.2.2 由于塔式起重机金属构件在运输、装卸、安拆和使用中可能发生损坏或局部变形以及焊缝的开裂,这些缺陷如果不及时修复,在使用过程中容易造成结构的破坏。本条对塔式起重机不同构件更换的条件和要求作出了规定,同时也对金属构件修复单位的条件和修复后资料的归档保存作出了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是指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许可证。

4 施工升降机

4.1 施工升降机报废条件

4.1.1 ~4.1.2 目前,我省在建筑施工现场,施工升降机的使用年限长短不一,有的使用年限超过15~20年,甚至有的私营企业主购买国有企业淘汰的或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的施工升降机,造成事故的隐患。为加强我省施工升降机的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本条文根据我省建筑工地施工升降机使用的环境和使用的普遍状况,对施工升降机的使用年限等作出了规定。使用年限不超过8年的规定主要是参考省外的规定,及近年来我省此类设备使用情况和产品的使用寿命确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及时办理注销是为了便于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注册登记部门做好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管理。

4.1.3 ~4.1.4 条文对施工升降机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与本规程规定的报废年限之间的关系作出了规定。

4.2 施工升降机主要金属构件报废与修复和更换条件

4.2.1 由于施工升降机金属构件使用过程中受到自然环境和多次安装拆卸的影响,导致施工升降机金属构件锈蚀或磨损,如果这些构件锈蚀或磨损达到一定的程度就容易造成施工升降机结构的破坏。本条文根据施工升降机不同的构件对施工升降机的结构的影响程度不同,对构件的报废条件作出了规定。

4.2.2 由于施工升降机金属构件在运输、装卸、安拆和使用中可能发生损坏或局部变形以及焊缝的开裂,这些缺陷如果不及时修复,在使用过程中容易造成结构的破坏。本条文对施工升降机不同构件更换的条件和要求作出了规定,同时也对金属构件修复单位的条件和修复后资料的归档保存作出了规定。 5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延长使用年限

5.1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延长使用年限申请、检测和审批

5.1.1 本条是考虑到一些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虽然购置年限已达到报废年限,但由于利用率低,其实际使用年限未达到报废年限,金属结构件的承载能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于这些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允许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在使用有效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长使用年限的书面申请。

5.1.2 为了保证延长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金属结构的承载能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本条文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检测机构的资质提出了要求。专业检测单位是指国家级起重机械设备检测机构。

5.1.3 本条文对审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机关和审核的程序作出了规定。

5.1.4 本条文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延长使用年限和延长使用的次数作出了规定。

6 报废建筑施工起重机械部件、构件处置

6.1 报废建筑施工起重机械部件、构件范围

6.1.1 为了防止报废后的塔式起重机的部件、构件用于其它起重机械或其他设备上,造成事故的隐患,本规程对报废的塔式起重机的部件、构件的范围作出了规定。

6.1.2 为了防止报废后的施工升降机的部件、构件用于其它施工升降机或其他设备上,造成事故的隐患,本规程对报废的施工升降机的部件、构件的范围作出了规定。

6.2 报废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及部件、构件处置

6.2.1 本条文强调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报废后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6.2.2 为了防止报废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部件、构件重新使用或拼装使用,本条文强调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报废后的部件、钢结构件只能作为废品、废钢铁处理,不许作为其他用途。

6.2.3 为了防止报废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部件、构件重新使用或拼装使用,本条文强调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注册登记部门办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注销的程序和要求。

建筑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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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报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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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

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报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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