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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1-30 08:34:31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督导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自查报告

校科研督导处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自查报告

我校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工作在校党委和纪委的正确领导下,扎实有效地开展,学校建立了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促进了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本部门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事关党心民心问题。为此,本部门非常重视校党委、纪委安排的各项工作,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我们积极参加学校中心组组织的有关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的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一年来,本部门领导没有发生贪污、盗窃、贿赂、受贿、挪用公款等经济案件。

二、强化思想政治教育

要切实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就得从抓思想政治教育入手。一年来为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拒腐防变能力,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抓得更加深入具体,更加扎实有效,我们部门采取了一些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利用每周学习制度,组织处室人员学习有关文件,让干部、教师随时了解掌握国际国内形势和党在各个时期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反腐倡廉正、反典型事例,用现实生活中的例子教育人、警示人。二是结合普法工作,积极参加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法律知识学习考试,切实增强领导干部预防职务犯罪能力。通过政治理论学习,使我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精神境界得到进一步提高,牢固树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我们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健全制度、强化管理

加强制度建设是深入开展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根本保证。为做好此项工作,我们处室结合实际,健全了

1 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督导员的工作行为,督导处根据督导工作要求和学校实际,修订和完善了教学督导制度。(1)将原先的《督导工作条例》,修改为学校《督导工作制度》。(2)新制定了《伊犁职业中专师范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细则》、《学生教学信息员制度实施办法》、《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和《教学信息员工作职责》,修改了《教学督导听课记录评价表》,使教学督导工作更加规范和严谨。2015年10月,对学校后勤维修的质量和价格问题进行了督查。

四、存在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

通过努力,我处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对预防职务犯罪的涵义认识不足,普遍认为职务犯罪只涉及到上层领导,其实职务犯罪是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包括一般干部职工,特别是一些特殊岗位;二是在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方面还存在差距。针对存在问题,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不断加强:

一是建立学习长效机制,增强处室人员学习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的意识,增强他们的政治责任感,提高自觉地用党纪、国法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二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督导规章制度,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穿于督导各个工作环节中,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证,使学校成为教书育人的一方净土。

校科研督导处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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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市国税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自查报告

衢州市国税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自查报告

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

2007年以来,我局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紧紧围绕国税工作中心,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方针,落实责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积极探索国税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新思路,努力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保证国税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市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市级机关各单位对贯彻落实开展自查活动的通知》(衢预办[2010]1号),我局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以强化教育为切入点,开展警示预防,筑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思想防线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预防职务犯罪关键在于抓好廉政教育。自国地税机构分设以来,国税业务工作一直十分繁忙,但市局党组对思想和纪律教育从不放松,严格按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求,做好警示预防,努力做到“三个强化”,着力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廉洁高效的国税队伍。

(一)强化廉政主题教育。近年来,我们在系统学习《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和总局、省局、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等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国税工作特点, 开展

1了一系列廉政教育活动,在全系统营造了浓厚的预防职务犯罪主题教育氛围。如举办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教育活动,党组书记、局长为广大干部上廉政党课、纪检组长作当前反腐形势分析报告和邀请纪委或检察院领导为广大干部职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辅导报告已成为广大党员干部每年的必修课;连续开展“知荣辱、树新风、创和谐”、“崇勤廉、讲操守、重品行”、“深化作风建设年”和“千局万站优化发展环境”等廉政主题教育;开展“读书思廉”活动;制作国税廉政文化墙;等等。通过创新教育载体,多渠道、多层次开展理想信念、思想道德、法律纪律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充分了解罪与非罪的界线,掌握了基本的法律、法规知识,增强了廉洁从政意识和预防职务犯罪能力。

(二)强化示范和警示教育。为促使廉政教育入心入脑,达到弘扬正气和及时提醒、警示告诫的作用,我局有针对性地开展了预防职务犯罪正反案例教育活动,在全局上下进一步树立了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思想观念。近年来,组织广大干部职工收看了《一心为民的好书记郑培民》、《周恩来廉政勤政风范报告会》和《法不容情》、《赌之害》、《警钟》等警示电教片。通过周恩来、郑培民等正面人物的典型示范教育,培育国税干部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高尚情操。透过部分领导干部违法违纪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其蜕化变质原因、堕落轨迹和思想根源,警戒广大党员干部从中吸取教训,时刻警惕职务犯罪。今年,我局还举办了以《廉政准则》“52行为不准”为主题的廉政漫画展,明确广大党员干部廉

洁从政的自律标准,又为预防职务犯罪注入了新的动力和活力。

(三)强化“一把手”教育。我局坚持以创建好班子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有力保证,要求领导干部率先垂范、以身作则,认真落实《党组议事规则》、《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廉政建设规定,自觉遵守“四大纪律”和“八项要求”,崇勤廉、讲操守、重品行,为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起到带头示范作用。经常性对各单位负责人开展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坚决守住道德、党纪、国法“三条底线”,正确树立人生观、价值观、政绩观、群众观 “四项观念”,牢固把好政治、经济、生活、权力、交往“五道关口”,构筑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和法纪防线。同时,还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对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要求,采取听取汇报、专项检查、政务督查、综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及时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发现问题随时整改,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意识。

二、以制度创新为着力点,开展机制预防,形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整体合力

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既是十七届四中全会的新亮点,又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最强音,它更是从源头治理腐败、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保证。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国税事业的不断发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越来越艰巨,制度建设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我局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积极探索并建立了预防职务犯罪的三项新机制。

(一)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机制。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国税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税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纪检监察部门专人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健全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同时,积极参加市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切实履行国税部门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职责。

(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预警机制。近年来,市局为加强对税收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求渗透到税收执法权、行政管理权的各个环节,提出了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以制度管人的有效预警机制,对《政务督查工作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办法》、《用车管理制度》、《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依托信息化建设手段,实现监督手段和方法的创新,突出抓好省局《税务纪检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廉政档案管理系统》的推广和应用工作,认真落实市局开发的《内控机制监督管理系统》和《网上述职述廉评价系统》,加强廉政风险防范,不断完善预防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建设。

(三)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六员”监督机制。一是利用专职纪检监察员的工作职能,做好本单位行风效能、廉洁自律等方面工作的督查,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建立市局《兼职监察员工作制度》,设立兼职监察员18名,强化

内部监督;重新聘请民主监督员、特约人员和特约监察员21名,开展全市行风效能暗访活动,广泛征集意识建议,改进干部作风;在市本级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中聘请国税行风监督员294名,进一步拓宽外部监督渠道,密切征纳关系,从而有力地促进国税干部勤政、廉政、善政,有效防范和杜绝以税谋私、以权谋私等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以重点环节为突破点,开展同步预防,进一步深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内控机制建设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它将风险控制理论直接运用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实践,是有效防范职务犯罪的重要保证。2009年,我局围绕“两权”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认真梳理易发难控的权力运行风险点,并着手对各部门各环节的风险点进行分析和研究,筛选出税源管理、税务稽查、财务管理等7个方面35项权力运行风险点,并结合信息化手段,开发了内控机制监督管理系统软件。2010年1-6月该系统在市局试运行,7月全面推广。从系统运行后的结果看,该系统的实时廉情预警提示,为广大干部防范行政和执法风险、预防职务犯罪提供了有效了保障措施。

(二)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作制度。与市纪委、检察院等执纪执法机关建立信息沟通、情况通报等协调配合机制,开展协同预防,形成预防合力。如2010年,我局在稽查局试运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系统》,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共享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国税机关与司法机关

之间执法协作与配合,规范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有效杜绝国税干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定期沟通联系制度。专职纪检监察员要经常与本单位兼职监察员、行风监督员、民主监督员、特约人员和特约监察员进行沟通和联系,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加大对广大党员干部参与涉税事项、行政不公、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等线索的收集,促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做到有的放矢。

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我们虽然做了大量工作,收到了一定成效,但与市纪委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我们决心在市纪委和省局的正确领导下,以这次自查活动为契机,严格按照市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学习、改进作风,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巩固我局无职务犯罪预防单位工作成果,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新的贡献。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推荐第3篇:职务犯罪

1------------------- 标题:完善防控体系 预防职务犯罪

2------------------- 目录:

◇单位简介

◇立足实际,努力加强廉政风险预防和控制 ◇以案为鉴,完善风险防控体系的思路和做法

◇结束语

3------------------- 单位简介:

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是隶属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使公路运输行业管理的行政执法单位,主要工作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站(场)服务经营、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等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目前,全局共有正式在编职工277名,协管员171名。

4-------------------

一、立足实际,努力加强廉政风险预防和控制。

(一)紧扣“四个环节”,全面开展岗位廉政风险防控。

(二)采取“五大措施”, 着力预防职务犯罪。

5-------------------

(一)紧扣“四个环节”,全面开展岗位廉政风险防控。

1 查找 → 教育 ↑ ↓ 防范 ← 控制

(希望用图框形式表现出一环扣一环的感觉) 6------------------- 一是紧扣“查找”环节。

●通过采取自己找、群众提、互相查、领导点等方法,共确定行政处罚、执法稽查、行政许可等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岗位30个,查找廉政风险点68个。

●实行廉政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对180个重点岗位人员明确风险等级、岗位职责、岗位风险点和防范措施,建立廉政风险信息库,加强风险防控。(放廉政风险分级分类表格,最好将人名模糊化)

7------------------- 二是强化“教育”环节。(配照片

8、

9、12) ●发动干部职工设计情景案例,形成岗位廉政教育系列教案;

●制作岗位风险廉政教育手册,方便学习交流; ●举办廉政风险防范案例讲座,邀请市纪委和下城检察院领导授课;

●举办廉政主题诗歌散文故事比赛、演讲赛和辩论赛; ●组织干部赴市南郊监狱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听取服刑人员“现身说法”。

2 8------------------- 三是加强“防范”环节。(用图框体现)

↗教育 载体教育长效化

预防措施构架→制度→ 廉政制度系列化→ 降低廉政风险

↘监督 监督检查网络化 预防腐败发生

政务事务公开化 工作流程规范化

9------------------- 四是建立“控制”环节。

●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形成纪检部门督查、行风监督员暗访、部门内自查和部门间互查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建议用结构图形式给予体现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整改,追究责任,确保廉政风险防范机制有效运行。

10------------------

(二)采取“五大措施”, 着力预防职务犯罪。

一是扎牢一张网,党风廉政责任制网络构建日趋完善。(照片15)

●每年局党委对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认真研究并详细部署,做好任务责任分解。

●召开党建廉政工作会议,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年度党风廉政责任书。

3 ●推行分层负责制,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向基层党支部延伸,形成责任网络和工作机制。结构图

11------------------ 二是筑实一道墙,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不断健全。 ●围绕运管中心工作,针对反腐倡廉新形势新特点,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各项具体措施。文件形式

●积极落实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不断健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述职述廉照片 12------------------ 三是铺就一条路,权力阳光运行之路不断拓宽。 ●深入开展对业务工作的效能监察,重点加强对货运物流、行政许可、装修工程等重点工作环节的监管。

●扎实完善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协调理顺使用流程,对未实现网上监管的权力事项进行梳理,确保相关数据向上同步推送。

13------------------ 四是打开一扇窗,信访举报投诉监督作用较好发挥。 ●将信访举报投诉受处理工作作为推动行风建设的窗口和平台,及时妥善处理“96666”、“民情热线”等各类投诉举报件。

●特别重视收集分析信访中的社情民意,排查违纪苗头,及时提醒预防。(配投诉分析文件图片)

14------------------

4 五是形成一股力,廉政文化建设有力推进。(配照片

6、

7、

10、

11、17)

●通过张贴廉政公益广告、设立廉政文化长廊、设置廉政电脑屏保、摆放廉政台历等富有创意的宣传载体,在干部职工心中形成一股正面的力量;

●设立“廉政文化展示栏”,展示职工自创的廉政书法、漫画、摄影等作品,构建廉政文化精神家园。

●通过努力,2009年我局荣获“杭州市廉政文化示范点”称号。

15------------------

二、以案为鉴,完善风险防控体系的思路和做法。(配图:警钟)去年我局有3位领导干部因犯受贿罪被判刑。认真剖析原因,除涉案人员自身的因素外,也反映出我局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存在着薄弱环节,廉政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对腐败苗头性问题的预见性还不够足,亟需构建符合运管实际的廉政风险预警机制。针对出现的廉政问题,局党委痛定思痛,认为在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防范仍然要放在第一位,因此,采取一系列措施,举一反三,亡羊补牢。

16-----------------

(一)提高风险防控的认同度,变“被动接受监督”为“主动要求监督”。(配香烟、联华超市卡、甲鱼图片)

去年年底以来,我局着力实施“以全员参与为基础、纪 5 检部门协助为保障”的拒礼拒贿联动机制。

●“全员参与”--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对于管理对象赠送的各类形式的礼金、礼品、礼卡都应当场退回,实在难以当退回的,应及时上缴局监察室。

●“纪检部门协助”--根据上缴人的申请,可由局监察室再次联系送礼的管理对象,要求其及时收回赠送的钱物,协助上缴人开展二次退回工作。

17------------------

(二)建立廉政风险预警机制,变“定性风险评估”为“定量风险管理”。

识别苗头性征兆 建立预警指标体系 建立信息收集分析机制

建立纠偏纠错预警机制(用图框表示)

18------------------ 一是识别苗头性征兆。将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财产状况等特殊情形设为启动预警监测的苗头性征兆。

●在工作作风上,独断专行、搞“一言堂”等; ●在生活作风上,与企业走得过近,喜好前往高档娱乐餐饮场所消费、购买高档消费品等;

●在财产状况上,投资房产较多、购买股票或信托理财产品金额较大等。

二是建立预警指标体系。对苗头性征兆进行量化,根据

6 这些征兆出现的频次,设立预警临界值。一旦这个临界值被超过,即发布预警警报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19------------------ 三是建立信息收集分析机制。信息主要来源于三个层面:最好用结构图予以展现

●局监察室、办公室、投诉中心等信访举报受理部门收到的相关信访举报线索。

●综合部门在工作审核中发现的信息。

●各党总支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党员干部接受管理对象宴请等异常信息。

四是建立纠偏纠错预警机制。运用内外部收集到的风险信息,对违纪违规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发现、防范和纠正。确有违规违纪嫌疑的,由纪委监察部门启动调查和问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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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助科技手段防控风险,变“短期静态防范”为“长效动态监管”。

权力阳光业务系统图片

行政处罚系统图片(站外组客的罚款数目直接和组客人数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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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行风和效能建设,变“事后问责处理”为“事前提醒防范”。

7 22------------------

一是开展主题活动,整顿队伍风气。照片16 23------------------ 二是坚持定期交流,加强内外督查。通过加大职工的轮岗交流力度,避免因长期在一个区域或一个岗位工作而产生的人情关系给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并将轮岗交流经常化。借助行风监督员的力量和加大内部监督力度,不定期深入基层对职工在岗在位、风纪风貌、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的各类问题当场指出、责令整改。领导检查照片? 24------------------

三是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防范意识。

●针对协管员多、收入偏低,容易产生失衡心理的实际情况,开展协管员廉政和行风效能专项培训,组织进行以廉政和行风效能为内容的测试。(配照片14)

●坚持谈心谈话制度,掌握协管员在廉洁自律方面的动向,对存在违规违纪苗头的,重点加强教育和引导,预防各类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25------------------ 结语:廉政风险防控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创新性工作,也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局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但仍需要不断完善和提升。我们将努力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认真实践“依法、创新、和谐、高效”的运管核心价值观,为打造“廉洁交通”、为杭州道路运输

8 事业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照片

26------------------ 谢谢!

推荐第4篇:会计职务犯罪

论文题目:从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分析会计职务犯罪的原因

摘 要

职务犯罪的主体,正逐渐由单位领导向财务人员转变。特别是最近几年,财务人员单独犯罪,或者财务人员与单位领导相互勾结共同犯罪,逐渐呈上升趋势,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因此,我们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加强对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有为重要。我们通过几年来查处的案件,分析犯罪的特点,透视发案原因,研究制定预防对策和措施,对我们预防职务犯罪,促进经济稳步增长,为发展经济保驾护航起着很大的作用。

来自最高检的消息显示,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已全面推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将检察机关预防工作融入惩防腐败体系建设总体工作格局中,促进社会矛盾防范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白泉民指出,这一制度有利于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全面掌握职务犯罪发生的特点规律、变化趋势,从总体上研究部署、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利于建立完善各系统、各行业内控机制,推动系统性地落实预防措施,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

本文从会计人员职务犯罪入手,深入研究了我国近年来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引发原因,进而提出了一系列防范措施,从宏观和微观方面提出了不通见解,旨在更好的引导企业从源头上抵制职务犯罪的发生,进而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健康发展。

关键词: 职务犯罪 不相容职务 内部控制体系

从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分析会计职务犯罪的原因

职务犯罪是我国当前政治腐败现象的典型表现。治理腐败、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是全党和全社会的共同任务,是一项系统工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职务犯罪的形式、特点、规律也在不断变化。我们必须针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出现的新特点、新动向,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有效途径,逐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

1 会计职务犯罪现象及特征

1.1会计职务犯罪数据统计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039件42901人,分别同比增加3.1%和7.8%。2010年,职务犯罪呈现出怎样的特点?最高检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宋寒松1月9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给出了明确答案:重点领域和环节职务犯罪案件频发。

会计职务犯罪通常是单位高层领导、会计主管、出纳人员或经手人协同作案,侵吞国家财产。职务犯罪的主体,正逐渐由单位领导向财务人员转变。特别是最近几年,财务人员单独犯罪,或者财务人员与单位领导相互勾结共同犯罪,逐渐呈上升趋势,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2008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立案的女性职务犯罪中,财务人员占总数的82%。

1.2会计职务犯罪的界定

会计职务犯罪与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有区别的,会计人员的违法行为并不一定全部属于会计职务犯罪。因此,必须对会计职务犯罪进行准确的界定。

1.2.1犯罪主体的主观非法谋利,即故意谋求一定的经济利益

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谋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即在主观上以谋取非法物质利益为目的。这要区别于会计人员因业务不精或工作疏忽而导致的锚账、锚款

行为。错账、错款没有故意贪污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只是会计违法行为,尚未构成会计犯罪。

1.2.2.犯罪金额超过一定的标准。

会计人员违反法律的活动大都可以用数额给予衡量。因此,判定会计人员的某一非法活动是否构成会计职务犯罪,其所涉及的金额是一个重要标准。例如,偷税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偷税金额占应纳税款的1O%以上,则是会计犯罪,反之,则是会计违法;贪污金额在5干元以上的构成贪污罪,反之,则是一种会计违法行为。

1.2.3.产生一定经济损失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根据会计职务犯罪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将其分为严重的危害后果与非严重的危害后果。危害后果是判断会计人员的非法行为属于会计违法还是会计犯罪的又一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第四十

二、四十

三、四十四条中列举了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如上述行为给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该种行为就属于会计犯罪,反之,则是会计违法。

1.3当前会计职务犯罪的特征

1.3.1.隐蔽性强

财务人员犯罪也可称为“职业犯罪”,即财务人员使用专业技术手段实施犯罪,隐蔽性较之一般犯罪强。犯罪人员利用单位资金、帐户管理方面制度不健全或制度不落实实施犯罪。作案手段除常见的收款不入帐、以少报多、重复报帐、利用保管印章的便利私自开取银行支票提取现金、隐匿、伪造、变造银行对帐单、虚增债务等外,还有不少是利用计算机作案。1.3.2.从事营利活动成为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直接诱因

根据条例分析,财务人员因赌博、经商、炒股实施贪污、挪用犯罪成为发案的直接诱因。如市金桥管理区金屯村出纳员金长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本

村收取的土地补偿费人民币三万元借给本村村民杨乃彦个人使用,从事营利活动。

1.3.3.“小金库”成为相对集中的发案部位

对相关案例的分析表明,一些国有企事业单位违反《会计法》规定,在基本帐户以外开设多个帐户截留资金,形成的“小金库”日益成为滋生职务犯罪的温床

1.3.4.单位领导与财务人员相互勾结,共同贪污、挪用

财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有不少是单位领导与有关财务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作案。由于此类案件的单位领导直接参与作案,使得单位的财务工作失去监督,犯罪易于得逞。

1.3.5.后果严重、危害性大

由于财务人员直接统管单位大额资金,一旦犯罪给国家、集体和单位造成的损失非常大,危害严重。这种危害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给单位造成巨大损失;二是体现为无形的损失,即企事业单位的廉政建设和财务人员的信誉度受到损害。

2.会计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

2.1主观方面

有的会计人员缺乏应有的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自觉不自觉地违反执业规范和会计相关法律法规,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盲目攀比,过度追求物质享受。会计人员一旦受社会上腐朽思想、拜金主义的影响,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很容易滋生盲目攀比心理,于是就凭借职务便利向单位“要钱”。二是迫于压力、被逼就范。会计人员是依附于经济组织(指公、私营机构,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存在的,地位上的从属性制约了会计职责的履行,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激烈的竞争机制下,面临随时可能失业的威胁,少数会计人员丧失了原则和立场,完全依照管理者的意图行事。三是追求小集体利益,

通同作弊。有的会计职务犯罪是建立在本单位小集体利益之上的,通过共谋与单位其他人员共同犯罪,其出发点是为了本单位、本部门的经济利益。

2.2客观方面

2.2.1国家法律制度较粗放,漏洞较多

国家会计制度在支出控制、投资控制、结算控制等方面的具体规范比较粗放,漏洞较多,缺乏程序性,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且会计从业规范政出多门互相矛盾,使有些会计人员钻制度空子,从中谋利。

2.2.2企业内部对会计人员工作监督疏漏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很多发案单位财务制度杂乱无章,管理混乱。尽管有的单位制定了内部财务制度,但形同虚设,不严格进行财务检查、凭证稽核,缺乏有效的牵制、制约机制。会计人员违法犯罪中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打击不力的现象。尽管会计工作中数据失真、监督不力、违法违纪等问题较普遍,但实际上,这些问题的直接责任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很少,许多问题不了了之。有的单位出于种种原因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隐瞒犯罪事实,使会计人员职务犯罪得不到及时的查处:有的在发案后仅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内部调离处理,有的甚至被处刑后继续从事相关工作,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2.3会计人员岗位设置存在欠缺

有些单位对会计,出纳错误地实行一人多岗,或互相替岗,或职责不清,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还有的单位管理人员为了减轻工作负担,委派会计保管多部门印章,对凭证、账簿自己自审,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凭证自填自审,不仅违反了国家会计准备中关于不相容职务的规定,更给了不良人员可乘之机。

3.防治会计职务犯罪的具体对策

3.1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思想道德水平

大量的事实证明,贪污和挪用公款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行为主体的主观上说,根源在于物质诱惑下所产生的极端利己主义动机。要防范和减少会计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必须从源头上做工作,有针对性地坚强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特别是要在年轻人、女性等会计职务犯罪高发、多发人群中加强法制、道德方面的宣传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形成抵御腐朽观念的屏障。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使会计人员明白法与非法、罪与非罪、违纪与违法之间的界线,增强其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其自我防护意识。

3.2完善会计制度及加大执法力度

国家应当根据变化了的市场情况和经济管理环境,借鉴国际先进的会计管理规范,不断完善我国的会计从业准则和会计制度,减少其中可供选择的程序和方法,缩小会计人员自主选择政策的空间,堵住利用政策选择、披露表达等技术性会计手段进行会计职务犯罪的漏洞。

有关单位和检察杌关要加大打击和预防力度,对违反财务制度贪污、挪用公款的行为,要严格依纪依法追究其违纪责任与刑事责任;对于构成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依法查处。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廉政教育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以及业务知识培训,要督促和帮助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对财务部门领导权的设置和监督,堵塞产生职务犯罪的漏洞,遏制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的发生。

3.3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经济组织要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内部制约制度。一要明确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要明确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三要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四要明确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通过制度建设,把单位各项经济活动纳入规范管理的范畴,用有效的制度来协调单位内部的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约束各项经济行为,消除凭个

人意志处理经济业务的现象,把职务犯罪扼杀在萌芽状态。预防职务犯罪,最主要的根源在于控制好企业内部不相容职务之间的分离及控制,下面我们具体阐释一下内部控制中的不相容职务。

3.3.1内部控制制度中不相容职务的由来

不相容职务的设置缘于内部牵制,所谓不相容职务是指那些如果由一个人担任,既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又可能掩盖其错误和弊端行为的职务。不相容职务分离的核心是“内部牵制”,它要求每项经济业务都要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的处理,使得单个人或部门的工作必须与其他人或部门的工作相一致或相联系,并受其监督和制约。最早对不相容职务进行研究的是美国,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就对不相容职务进行论述,目前国际上对于内部控制和不相容职务论述的源头来自于COSO委员会(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The Tread—way Commiion)。1992年,COSO委员会提出报告《内部控制——整体框架》,1994年进行了增补。COSO委员会提出,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达成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它提出5个控制要素: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和沟通、监督,不相容职务就在控制活动之中。 事实上,只要存在委托授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就存在牵制,存在不相容职务。

不相容职务的具体表现内部控制贯穿于企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只要存在经济活动,企业就需要有相应的内部控制。“不相容职务相分离”是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所谓“不相容职务”是指某些职务或若干岗位,可能发生错弊,又能够掩饰其舞弊行为的那些职务。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必须对这些不相容的职务进行分离,对其责任实行相应划分和规定,使一个人的工作能自动地相互检查其他相关流程或环节工作,使内部控制在管理链条上得到有效的规范、管理和制约。例如,我们熟知的内部财务防范,内部财务防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其内容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对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要求而不断深化、丰富和发展起来的。其意识和实践,在我国更是源远流长。早在周代就有了

内部防范思想。宋代理学家朱嘉在《周礼理其财之所出》一文中便提出:“虑夫掌财、用财之吏,参漏乾设,或者容奸而肆欺„„于是一毫财赋之出入,数人之耳目通焉,”意谓考虑到掌管和使用财赋的官吏可

不相容职务必须相互分离,这是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企业内部的不相容职务,从企业的各职能部门、各生产经营环节看,应当包括会计岗位设置中的不相容职务、货币资金业务中的不相容职务、购货与付款业务中的不相容职务、存货与仓储业务中的不相容职务、工资业务中的不相容职务、销售与收款业务中的不相容职务、筹资与投资业务中的不相容职务等基本内容.不相容职务是组织设计和管理中常遇到的问题,不相容职务设置是组织机构设置的基础,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处于比较核心的地位。一般文章谈及不相容职务仅仅进行一些描述,或举几个例子,或仅仅说明内部控制要设置不相容职务,所以导致对于一些核心的问题就语焉不详,很少有人对不相容职务特点、性质、及设置不相容职务应遵守的原则等问题作深入探讨。

3.3.2不相容职务在经济业务中的应运与分析

一般情况下,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通常可以划分为授权、签发、核准、执行和记录五个步骤。如果上述每一步都有相对独立的人员或部门分别实施或执行,就能够保证不相容职务的分离,从而便于内部控制作用的初步发挥。

业务的处理有一个流程,这个流程由一系列环节组成,这些环节种不同的职务之间不相容程度是不一样的,有的经济业务完全不能由一个人来担任,这些职务之间属于强不相容职务,强不相容职务之间不能安排一个人来担任。部分相容即弱不相容职务可以由一人来处理(辅之以其他的控制措施)。然而,确定哪些职务完全不相容?哪些职务部分相容?我们以购货与付款循环来说明。一项购货与付款业务涉及授权批准、执行购买、验货、财务记录(总账、明细账)、审核、付款、保管等环节,在这些环节中,财务记录岗位涉及许多业务循环,无疑是核心的岗位,它和其它的岗位都不相容;执行和验货都是连接企业内、外部的职务,这两个职务寻租和舞弊的机会较多,属于强不相容职务。验货与保管共同涉及实

物入库,且有前置控制和后续控制(财产清查),验货与保管之间属于弱不相容,两个职务可以由一人兼任。

此外,一个业务循环中的不相容职务设置应该是开口的循环,一个人不应该兼该业务的两个和两个以上的不相邻环节的职务。正确的做法是:授权批准——执行——记录——审核——验货——付款——保管,而不能出现,授权批准——执行——记录——审核(授权批准兼),或授权批准——执行——记录——审核——验货(执行兼)的情况。

对于一些财务制度和机构很发达的企业而言,以上列举的岗位都可以有不同的人来担任,但是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控制收益会大于控制成本的支出,内部控制是保证各项业务发展的,而不是妨碍其发展的。在操作性目标中,经营的“效果”是根据实际产出与预期计划的产出比较而言的;经营的“效率”是根据实际产出与实际投入比较而言的。所以,不相容职务的设置必须考虑它的经济效益。

3.3.3不相容职务的失效和优化

不相容职务对于解决舞弊的作用是有限的,可以说,任何内部控制制度都是有漏洞的,不存在完美的内部控制制度,不相容职务也是如此。不相容职务起源与牵制,本质是对于人性的弱点的担忧,如果担任职务的人是可以信赖的,不相容职务对他而言没有也是可以的。如果担任职务的人是完全不可以信赖的,不相容职务对他(们)而言是不够的。可能导致不相容职务失效的原因有:

① 不同的业务循环中的不相容职务交叉而导致不相容职务的失效。例如:甲在销货业务中担任审核同时在投资业务中担任授权,乙在销货业务中担任授权同时在投资业务中担任审核。甲乙可以相互交换权力使本来在单一业务循环中有效的相互牵制设计失效。特别的是在两个业务循环中两个人担任的职务正好处于上、下位对调,这种情况下作弊的可能性极大。

② 不相容职务设置本身存在漏洞。一个人在一个业务循环中控制两个重要环节,例如在购货与付款业务同时担任审核和授权批准两个职务,就可以把价格或性能不合适的设备买进来,导致企业利益受到损失。

③ 不相容职务的僵化导致不相容职务设置的失效。不相容职务在设置的初期是有效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于制度逐步适应,制度的威慑力会逐渐衰减而失去效用。如果不对制度本身或执行制度的人进行调整,就会产生舞弊现象。有许多时候企业出问题并不是原来制度不好,而是因为制度是有“寿命”的。

④ 总体的内部控制制度的不足导致不相容职务设置失效。我们说不相容职务的设置只是整个内部控制体系的一部分,其他的内部控制还有实物控制制度、文件管理制度、信息传递制度、强制休假制度等等,这些制度需要相互配合,形成一种良好的制度生态群。如果其他制度没有起到作用,单纯的不相容制度难以起作用,一种制度单兵推进是不会有长期生命的。

现代的职务犯罪呈现集团化的倾向,例如,不相容职务的设置对于串通作弊的“窝案”是不起作用的,“升级版”的不相容职务应该包括职务轮换、突然休假制度。商业银行较早认识这个问题,对于如同城票据交换、外汇交易等一些重要岗位除不相容职务设置外,常采取强制休假来防止舞弊。不相容职务设置应该和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制度等结合起来。

作为内控的一部分,不相容职务设置意味着向管理目标的某一终点努力,但不是终点本身;它的成效受人的影响,而不只是华丽的政策、精细的守则或表格;不相容职务分离只能为公司管理层提供合理的保证,而不是绝对的保证。

有效的内部控制不仅能使企业的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且更能防范和发现企业内部的各种舞弊行为.防范舞弊行为是内部控制的一项重要的功能或目标,然而,内部控制在面对串通舞弊行为时,却难以发挥作用,串通舞弊导致内部控制失效.内部控制是环环相扣的,每一环节都有效运行才会达到内部控制的目的,如果相互牵制环节的人员串通舞弊,原本可以发现的错误和舞弊便会被隐藏起来,使内部控制失效.到目前为止,企业中存在的串通舞弊现象十分严重,如会计和出纳两项不相容的职务,正常的操作程序应该是:出纳收支钱物,而会计据以登记账簿进行牵制,这是会计与出纳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因所在.然而如果两者串通舞弊,则钱物和账簿就会同时发生错误且保持最终相符,而可以不被发

现.串通舞弊现象不仅仅在会计和出纳之间发生,在企业中,任何两个职务,特别是不相容职务之间都存在发生的可能,最终达到侵蚀企业的财产,这样的案例也比比皆是.串通舞弊影响了内部控制功能的发挥,降低了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效率,严重的甚至会导致企业经营的失败.因此,如何防止或解决串通舞弊行为,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加强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4、结束语

随着主义市场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制度的建立,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要生存和,就必须强化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化管理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手段。“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始终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任务。近几年来,通过改革、改组、兼并、资产重组和加强管理等,很多企业改革和脱困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企业整体盈利能力仍然不强,脱困基础仍不牢固。一些企业的领导仍然不注重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严重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实现企业内部控制目标,从内部入手治理企业十分必要。为保证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行,就必须对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监督化管理。会计监督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我国目前的会计监督还存在的许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这需要政府、社会、和企业各方面共同配合,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监督体系。

参考文献

1、加强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的探讨 财政监督 2008/16

2、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模糊评价研究 煤矿机械 2008/11

3、浅谈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财政监督 2008/18

4、浅谈如何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系统 铜业工程 2007/01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5、规范和完善国有企业内部控制 上海国资 2007/01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6、大型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国石油和化工 2007/16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7、浅议集团型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 铁路采购与物流 2007/08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8、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上海企业 2007/08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9、浅谈国有企业内部控制 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 2007/20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10、完善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的思考——一个小金库案例的评析 福建省会计学会理论研讨论文集(2007年) 2007

致谢

在财贸学院的学习生活是愉快而难忘的,走出校园,我们开始步入现实社会。经过几个月的学习与总结,我完成了毕业论文。这一切的顺利完成,归功于老师对我的辛勤指导和学校对我的培养,衷心地说一声:“谢谢!”

二零一一年五月

段志英

推荐第5篇:解说词职务犯罪

要相信,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公职人员贪污腐败,

经济犯罪不被发现是偶然,以为自己做得天衣无缝,无人知道是幻想,只要你逾越了党纪国法的界限,受到政法机关的惩处是必然;公职人员守法、廉洁是底线。现在有一少部分公职人员,依然心存侥幸心理,任由自己的私欲膨胀,甚至以身试法,权力与社会责任错位,索取与奉献失衡,把权力作为利益交换的砝码,使自己坠入腐败的深渊,从而付出惨痛代价。从政治、经济、亲情等方面都是亏本的买卖划不来的帐。政治上,组织培养一个党员干部不容易,如果因为贪腐把自己“撂”倒了,不仅对不起组织的培养和信任,也葬送了自己的政治前程;经济上,一旦东窗事发,不仅非法所得要没收,也将失去已有的政治和生活待遇,甚至落得一无所有的下场。不少公职人员在位时却没有弄懂,而等到他们真正弄懂了、算明白了,付出的却是待遇一切归零的惨痛代价;亲情上,腐败分子一旦落马,直接受到牵连的是他们的配偶、父母、子女和亲朋好友,他们会因此遭受精神上的沉重打击,坠入痛苦的深渊。有的甚至因此家破人亡,妻离子散。我们郑重提醒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经常反思自己, 时刻警钟长鸣,细算腐败代价账,争做清廉明白人,时刻把握自己的人生方向,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推荐第6篇:警察职务犯罪

关于警察职务犯罪社会调查

前言

调查时间:2010年7月

调查地点: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 调查对象:公安警察

调查的目:调查研究警察职务犯罪

引言

基层县市公安警察当中的犯罪现象日益增多,“躲猫猫”一词迅速在网络窜红,起因是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发生的一起死亡事件。据当地公安部门通报,24岁男青年李乔明在看守所中与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头部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普宁县检察院驻县看守所检察室,懈怠职守,没有尽到监督的责任,其驻监所检察室的主任赵泽云已经被免职。张涛、普华永等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他们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看守所有关警察的渎职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正文

警察职务犯罪,简称为警务犯罪,它是掌握公共权力的警察利用其职权严重违背警察权力宗旨的危害行为。有学者指出:警务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的亵渎职权的行为,是警察职权运作过程中的异化现象。这种异化现象主要表现为某些警察利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职权进行破坏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利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职权进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犯罪;利用预防、制止和惩治犯罪的职权进行危害社会的犯罪;或者表现为消极不履行警察职责,致使国家和公民利益遭受严重危害的不作为犯罪。公正合法地行使职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要求,警察职权应当严格遵照法律规定行使。

一、警察职务犯罪的现状

警察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据统计,从2000年至2005年5年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违法犯纪案件33295起,涉及公安民警40848人,其中贪污受贿,敲诈勒索案件9044起10824人,分别占案件总起数’总人数的27.2%和26.5%。结案处理35671人,被处理的警察中,给予党纪处分的680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1272人,无期徒刑的19人,死刑107人(含死缓41人)。每年查处的警察在8000人左右。而近些年警察职务犯罪更是有增无减而且涉及面更广参与人数更多,形势十分严峻。

二、触犯罪名广泛且严重

警察职务犯罪常有擅权型职务犯罪‘贪利型职务犯罪’渎职型职务犯罪。

警察职务犯罪涉及罪名较多。既有纯正的职务犯罪,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刑讯逼供罪、徇私枉法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等;又有非纯正的职务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等。

三、警察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1、法制秩序受到冲击:警察的犯罪不可忽视,他们的犯罪直接损毁了国家专政机的执法权威性、严肃性、公正性。反过来加剧对国家信用的怀疑和动摇,损害国家的形象利益,具有危害性大,印象坏,隐蔽性强的特点,警察职务犯罪更多地损害国家作为权力集结者的威严,警察职务犯罪是一种特殊性质的犯罪,这类犯罪具有不同于一般犯罪的本质。警察是法律的执行人员,警察职务犯罪与其他一般人员犯罪相比,对法律的冲击更强烈,对社会的危害更深远、更持久,警察犯罪对法律的直接冲击力和破坏力以及由此派生的对社会其他规范、信念、价值的危害如巨石投湖,波浪迭起。相对而言,一般人员的犯罪由于得以及时准确有效法律规致,对法律的冲击力和社会的破坏作用相对要小而弱。

2、执法严肃性受损:警察职务犯罪是执法者首先是知法、守法的典范,执法者违法犯罪,无异于告诉人们:法律无非是管制约束大众的枷锁,本身并没有其合理性与内在可信仰的价值,我们为什么要遵守

法律?损害国家的形象利益,因为警察是权力的化身,警察职务犯罪将严重降低执法者的形象,在法治社会和倡导法治的时期,警察职务犯罪则主要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念。警察职务危害的差别是暂时的、相对的,而警察职务危害的本质是共同的、必然的,甚至是任何时期都不会改变的。在危害个别人利益的同时,也危害整个公众对警察个人以及警察群体的形象信赖利益,给未来一定范围和一定时期内的治安行政执法工作和犯罪侦查工作造成行动障碍及心理阻力。就实施职务犯罪的警察个人而言,因其犯罪行为而使自身的名誉地位受损,虽然是个别性危害,但因其职务犯罪使局部范围的警察工作遭受影响,使一定范围的警察群体蒙受屈辱,是害群之马,是群体性危害的主要内容。

3、国家公信力动摇:警察职务犯罪其危害是指向整个社会正常秩序,犯罪危害的广度,犯罪的特殊属性,即警察职务犯罪对国家机关秩序的冲击、对法治的破坏、为此形成大众对法律信仰的怀疑、动摇,反过来加剧对国家信用的怀疑和动摇。个别民警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的冲击后,为了提高破案率,采取了一些不客观,不务实的办法,对一些小案件不予重视,不及时立案。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时,他们不仅不能做到法律所要求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相反,还借履行职责之机从被管理对象处猛揩油水,大肆索取或者收受对方贿赂。在上报统计数字时,没有认真调查收集,而是凭主观臆断,随意填写上报,缺乏真实性。淡化、背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4、法制环境受到挑战:少数民警和个别领导习惯于凭老经验、老办

法干事,不深入实际和群众中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有时脱离实际,对上级的部署只是听口令做动作,照抄照搬照转,缺乏创新精神和创造性。工作中存在传达布置多,检查落实少的现象,少数民警法制观念和执法意识不强,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现象时有发生。一是个别民警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方法简单,态度粗暴,甚至动手动脚、辱骂体罚被审查对象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二是少数民警素质较差,办案违反法定程序,重实体轻程序。有时对法律赋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相对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重视不够,保障不力,甚至随意限制、剥夺,重打击,轻保护。三是有时还存在对疑犯降格处理、以罚代拘以及重处罚轻教育的现象。四是有时在一些治安案件和民事纠纷的责任认定和处理上还存在不公、不严的问题。五对一些治安热点问题打击整治不够有力。如盗窃、抢夺等案件时有发生,卖淫嫖娼等丑恶现象尚未完全得到有效遏制,一些重点地区的治安问题仍然突出。

5、服务意识被淡化:个别民警尤其是服务窗口民警公仆意识不强,\"门难进、面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冷、硬、横、推\"等现象时有发生。如户籍窗口民警对前来办证的群众有时不够热情,对群众的询问畏难厌烦,态度冷淡;服务窗口工作效率不高,推诿、拖拉、扯皮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便民措施不落实,服务承诺没有兑现。值班室民警接待群众报案求助有时不认真询问登记,不发给报案回执,不及时出警,敷衍了事,马虎应付。民警缺乏对主观世界的自觉改造,自律意识、自制力不强。一些民警在各种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和市场经济

的负面作用冲击下,经受不住考验,自觉不自觉地滋长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意志蜕变了,宗旨意识淡化了,价值观念错位了,背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忘记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神圣职责,对自身存在的问题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认识不足甚至不以为然,心存侥幸,放纵自己违法违纪。

四、警察职务犯罪的原因

1权力原因:我国警察权力涉及范围广,可以毫不夸张的说警察权的触角伸到了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拥有权力越广越容易受各种诱惑导致职务犯罪。在实践中,根据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作用,有些本不属于警察的权力都配置于公安机关,导致警力分散,权力行使效率低下。例如,户籍审批权、人口统计权、护照颁发权、交通设施规划权、机动车验审权等,这些权力本应分别归属民政、交通行政机关等,如长期由公安机关拥有,使权力不能正常发挥或者不当行使,发生“寻租”型腐败。权利变更将本应适当制约的权力归属在同一警察部门而无法形成制约,导致权力腐败 。公共权力本身具有一种内在的手段性,它一方面同社会利益相联系,另一方面又与掌权者的个体利益相联系,两钟联系的冲突在所难免。

2制度原因:近年来为了净化公安队伍,遏制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减少警察职务犯罪,公安部门加大制度建设,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制度的公正性、确定性、可操作性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缺点,尚未形成有效地制度体系这些不足不可避免的成为了警察职务犯罪的温床。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便是其中问题之一。对刑事执行行为缺少约束,警

察把关不严日常管理制度不规范,监督制度不透明

3心理原因:价值错位和心理失衡。这是造成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行为人在价值观念上产生了个人与社会的错位,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导致心理失衡。主要表现有:吃亏补偿心理,看到别人发财,就觉得自己吃亏,从而产生以权谋私心理;人之常情心理,面对人情和面子丧失原则;为公无过心理,认为只要为公,自然无过,在执法中滥用权力却以“我不是为了自己”作为理直气壮的辩解;法不责众心理;侥幸过关心理等。

五、警察职务犯罪的预防

1、完善奖惩机制:更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监督。使权力更加专业化、细致化,并形成相互制约的局面,可以大大减少权力被滥用的机会。同时,强化对公安机关监督约束,充分发挥舆论对权力的监督作用。是社会对国家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力量。一是建立健全各项教育管理制度,重点针对警察队伍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章立制,认真整改。二是完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严格全方位的目标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积极推行激励机制,认真执行各项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考评考核,严格兑现奖惩,充分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三是进一步完善各项联系群众制度和警务监督员制度,全面推行警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在加强对民警勤务工作过程与结果考核的基础上,即使兑现奖励,及时倒查问责,加大奖励力度,使\"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一级对一级负责、人人都尽新尽责\"。

2、加大处罚力度。职警察务犯罪人之所以会冒着失去地位荣誉、受

到法律制裁的危险去贪污、受贿,很大程度上便是由于这种危险性过于低下。在周围许多贪官都相安无事时,更加会刺激、强化其自身的这种思维,使我们的法律成为摆设。我们现行的法律规定也可做相应的调整,堵塞法律漏洞。职务犯罪心理形成后,只有与适宜的机遇条件发生联系后,才会转化为职务犯罪行为。因此,必须加强警察活动的管理和控制,防范于未然。预防警察职务犯罪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光靠检察机关的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走专门机关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道路,建立全社会的预防体系。只有这样,预防警察职务犯罪的工作才有深度和广度,职务犯罪的蔓延之势才能被\"截流\"。

3、净化法环境:

一、全力以赴维护辖区治安稳定。全力以赴维护辖区治安稳定。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方针,\"打、防、管、建、教、控\"多措施并举,加大治安综合治理力度,全力以赴维护辖区治安稳定,努力创造一个\"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的治安环境。

二、开展警察心理健康辅导咨询,开展严厉训练,重视思想政治教育,通过多种途径进行,而不能流于形式;同时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使各种职务行为有章可循。如充分利用家庭环境,互相提醒,互相监督,明白职务犯罪也是对家庭的犯罪,筑起亲情、友情、爱情这道防线。

三、改善社会风气,净化社会环境,消除职务犯罪隐患。个体犯罪心理的形成,社会环境和社会矛盾的影响不容忽视。为此,必须旗帜鲜明地加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消除腐败分子;鼓励诚实劳动和适度消费,反对享乐主义和不劳而获。要努

力解决民警的后顾之忧,改善警察的工作环境。争取社会和群众的理解、支持。真正在警队内部形成\"人人想做事、人人回做事、人人做成事\"的良好氛围。

4、强化执法为民,在求真务实上狠下功夫。工作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爱岗敬业的事业心,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勇于实践,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高度工作责任感和踏实工作作风,严格、公正、文明地执法。脚踏实地、勤勤恳恳的扎实工作作风完成党和人民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要通过走调查、宣传发动、巡逻守护、实地检查、警情通报等多种方式,承担起开展群众工作、掌握社情民意、管理实有人口,组织安全防范、维护治安秩序的职责任务,努力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目标。

5、强化纪律意识,在严以律己上下功夫。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更加严格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时时处处以《人民警察法》为行动准则,时时处处,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做的事不做,服从大局,听从指挥,令行禁止。完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严格全方位的目标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积极推行激励机制,认真执行各项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考评考核,严格兑现奖惩,充分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此外,进一步完善各项联系群众制度和警务监督员制度,全面推行警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科学地安排警务活动,把警力从传统的工作方式中解放出来,避免瞎指挥、打乱帐的现象,切实减轻广大警察特别是基层民警的工作负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用警。

6、健全执法监督:构建警察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实施警务公开制度,预防警察公共关系危机事件的发生。一是针对自己查摆和群众反映的民警宗旨观念淡薄,服务态度冷、硬、横的问题,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坚决予以纠正。二是坚决纠正不实事求是的问题。要求民警以实事求是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牢固树立求真务实的精神,如实立案,如实反映问题。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民警不如实立案,隐报辖区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治安灾难事故,发现案件不立不做工作的,严肃追究直接当事人的责任。三是大力加强民警的业务培训和法制教育,强化民警的法律意识,坚决纠正和杜绝刑讯逼供、体罚人犯、超期羁押、乱扣乱罚、以罚代处等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滥用职权问题。对违纪违法行为,坚决不护短,不遮掩,积极配合上级严肃查处。做好法律政策的\"宣传员\"、一般矛盾纠纷的\"调解员\",当好人民群众的\"服务员\"。

结语

正所谓“民安于律清, 国泰于法正”,“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驰则国乱国衰”。警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专政机关 ,警察是国家政府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代表。警察职权的行使事关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一旦发生职权异化,则严重危害国家的司法管理职能,损害国家政权清正廉明的形象,极易孳生司法腐败,使法律丧失应有的权威,从而降低全社会的守法观念意识,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我们要坚决抵制警察职务犯罪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社会调查报告

题目:关于警察职务犯罪社会调查 指导老师:唐敏 姓名:卓晓 学号:20084011 班级:08级法学2班 学院: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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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

我国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职务犯罪依然存在,人民痛恨职务犯罪,要求惩治职务犯罪,消灭职务犯罪,以维护自已的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首要基本特征,也是其本质特征,职务犯罪自然也不例外,其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职务犯罪由于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具有一定职务、掌握一定权力而表现出其比一般犯罪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的显著特征。具体表现为: ㈠危害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㈡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 ㈢腐蚀国家的肌体,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 。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打击是治标之举,预防才是治本之策。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任何事物都是在内因和外因的交互作用下发展变化的,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自然也不例外。 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从内因方面只有不断优化、强化职务行为人的素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使职务行为人具有良好的素养,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而不想为职务犯罪,才能达到预期目的。 预防职务犯罪除了优化、强化内因以外,还应劣化、弱化外因,消除引发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下面从社会风气、规章制度、监督管理及执法环境等方面谈点个人看法。

1、净化社会风气。它涉及到干部教育监督管理制度、干部人事制度、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制度等方方面面的社会问题,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国家的直接参与,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制度等措施从宏观上加强规范和引导,更需要每个公民、各个单位、部门的直接参与,从我做起,从本单位做起,从小事做起。就后者具体来讲,依法照章办事,消除单位、个人为谋非法、违章之利益而走后门、拉关系的非分之想;守法照章行事,消除非法、非分之想,不给有关单位、个人开后门,得好处提供条件。如上述所说去做,那么,上述不良社会风气定能在不远的将来得到遏制,减少,消失。当然,万事万物都有其特殊性和不完备性,我们不可能制定出绝对完备的法律、法规制度,更不可能人人都依法照章办事、守法照章行事,所以,净化社会风气只能是相对的,它是一个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它又是我们所追求的理想境界,需要你我去实践,身体力行。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狠抓监督管理。这是的“规章制度”既包括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部门,也包括单位内部的监督管理。实际生活中,很多职务犯罪与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有关。规范、科学的工作程序和及时有效的监督管理可使职务行为人不敢、不能为职务犯罪,从而有效地减少和避免职务犯罪的发生。所以,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加强对各行各业,包括本单位工作特点、规律的调查研究,并注意加强对各种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规律的调查研究,为制定科学、完备的规章制度提供有效依据。再科学、完备的规章制度,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就得不到执行、落不到实处,而使之成为一纸空文,所以,我们还应狠抓监督管理,使各项规章制度得以执行,落到实处,发挥规章制度的效用,预防和减少因监督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职务犯罪。

3、预防职务犯罪,需要党委的领导,政府的支持,需要职能部门主力军作用的发挥,需要各个部门及全社会的积极参与。由此,我们应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检察机关在其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社会各部门及人人都来参与的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格局。可见,构筑社会化的职务犯罪预防格局,党委和政府要重视,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部门及每个公民要积极参与和配合。 公民的积极参与和配合,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是每个公民享有的权利。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很好地履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很好地运用向有关国家机关控告、检举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在全社会形成人人遵守宪法和法律,不为职务犯罪,人人控告、检举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不让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为职务犯罪的大好局面。任何职务犯罪都与其周围的生活环境息息相关,都存在于一定的现实生活中,都或多或少地会留下一些蛛丝马迹。我们大都痛恨职务犯罪,我们何不很好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洁身自好?又何不很好地行使控告、检举权利,揭露职务犯罪,让其无藏自之地?人人都如此,则职务犯罪将无藏身之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目标将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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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观无锡职务犯罪教育有感

8月15日我厂组织职工到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基地接受廉政警示教育。通过观看职务犯罪服刑人员卞某现身说法视频和参观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展馆,使我思想上产生了很大震动,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教育;尤其短片对我的震撼力、对心灵的触及深度,是其它形式所难以达到的,教育效果深入内心,能够经久不忘。卞某和所犯罪行,是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最终结果是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给亲人带来无比的痛苦,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现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谈几点观后心得:

一、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监狱中卞某的现身说法,因一时私心起,想借职务之便打点“擦边球”,捞点好处,结果是愈陷愈深,欲望过度膨胀,最终结局是“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赔了钱财,获了重刑,害了家庭,确确实实发人深省。自己要以此为鉴,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思想,筑牢反腐防腐防线。在廉洁问题上犯不得一点糊涂,抱不得一点侥幸思想,无论在任何时候,在原则问题上,决不能给自己“开口子”,必须态度鲜明,拒腐蚀永不沾。

二、要知足常乐,甘于平淡,乐于奉献。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自己决不可贪图财富,决不可贪图享受,不能一切都向“钱”看,不能搞“攀比”,要“攀比”也只能“比”工作、“比”成绩,“比贡献”,“比”人格,要甘于清贫,甘于平淡,才能不迷失方向,不犯这样那样的错误,在履行岗位职责和权力时,才能真正做到廉洁奉公,才能做到以清风明月般的淡然心境去演绎漫长美好的人生。

三、要切实加强学习,提高自身拒腐防变能力。犯罪者无一不是放松了学习,放松了思想改造,逐渐丧失了反腐警惕性,最终走向了腐败犯罪的深渊。作为一名锡柴工会工作人员,我应该不断加强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纪、国法知识的学习,从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要把警示教育与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相结合,对照要求,认真学习,对照检查,及时予以整改;把警示教育与本职工作相结合,通过警示教育,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整改,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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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职务犯罪的内涵„„„„„„„„„„„„„„„„„„„„„„„„„„„„„2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2

(二)职务犯罪的特性„„„„„„„„„„„„„„„„„„„„„„„„„„„„2

二、职务犯罪的成因„„„„„„„„„„„„„„„„„„„„„„„„„„„„„3

(一)个别国家工作人员公仆意识淡漠是产生职务犯罪的主观因素„„„„„„„„„3

(二)法律制度建设滞后„„„„„„„„„„„„„„„„„„„„„„„„„„„4

(三)对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4

(四)在精神文化方面,权力腐败助长腐朽没落思想„„„„„„„„„„„„„„„5

三、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5

(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提高认识 „„„„„„„„„„„„„„„„„„„„„6

(二)强化权力制约„„„„„„„„„„„„„„„„„„„„„„„„„„„„„6

(三)以法治腐,把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化的轨道„„„„„„„„„„„„„„„„7

(四)抓教育,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7

(五)抓制度,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7

(六)惩治和预防相结合„„„„„„„„„„„„„„„„„„„„„„„„„„„8

(七)发扬民主,接受监督„„„„„„„„„„„„„„„„„„„„„„„„„„8 注释„„„„„„„„„„„„„„„„„„„„„„„„„„„„„„„„„„„„9 参考文献 „„„„„„„„„„„„„„„„„„„„„„„„„„„„„„„„„.9

I 浅析职务犯罪的成因及预防措施

摘要: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作为刑事犯罪的一种,在整个犯罪中占有相当的比例,比较突出的如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等等。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的犯罪,它的本质特征是权力商品化,犯罪人利用社会公共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以满足个人、家庭或小集体利益。其犯罪造成的危害较之其他刑事犯罪相比更甚,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对这种犯罪如不予以遏制,将“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因此,在我国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过程中,职务犯罪预防也就不可避免地提了出来。职务犯罪预防,是我国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而实施的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已经成为各级党政领导部门重要工作,它也是我国司法制度从单纯打击走向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司法逐步成熟的表现。当前,反腐败已经成为民心所向的一件大事,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关系到民族的兴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反腐败是一项政治和法治相结合的系统工程,需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应建立从预防到惩治、从思想教育到制度监控、从党纪政纪处理到刑事法律制裁等方面的一系列长效机制。本文就当前职务犯罪的特征、原因、预防作了探讨。

关键词:职务犯罪;原因;预防

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等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或者滥用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处罚的行为的总称。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经济社会发展中,已突现出较大的贫富差距,刺激人们利益观念产生了变化,“金钱”的绝对作用已经被“人们”所认识。所以,千方百计发展社会经济、个人经济,追求利益最大化已成为一部分人思想的主流,其对钱的追求已达到不惜牺牲道德良心的程度,“私欲”膨胀、不择手段。在监管不利的情况下,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也在滋生蔓延,其成为了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阻力,如不能及时从根本上治理,做好预防,就会造成严重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危害。因此,本文就当前职务犯罪的特征、原因及预防谈一点个人的看法。

一、职务犯罪的内涵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的总称。①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②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以权谋私,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商业受贿”、挪用资金等;二是渎职,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三是“侵权”,包括刑讯逼供、司法工作人员非法搜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复陷害等,其中以以权谋私为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也是当前最具危害性、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一类职务犯罪行为。

(二)职务犯罪的特性

本文认为,职务犯罪有如下特性:

1、职务犯罪存在的具有长期性和必然性。职务犯罪非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有现象,尽管各国的提法不同,事实上自国家出现以来,一直存在于人类的各个历史时期。马克思主义认为,只要有阶级、国家和商品的存在,就会有犯罪的发生。本人认为属于犯罪范畴的职务犯罪同样如此,只要有国家、商品和收入差别等因素的存在,就会有职务犯罪的发生。

2、职务犯罪具有普遍性和群体性。职务犯罪这一社会现象,广泛的存在于国际社会,是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一个问题。我国的职务犯罪存在于社会的各个层面和领域:从中央到农村、从行政部门到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的侦查实践还表明,一个地区的腐败风气或一个单位主要领导的道德品质,直接诱发一个地区或一个单位的群体性的职务犯罪,譬如,宝安国土局系列受贿案、厦门远华走私案。

3、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职务犯罪与其它的犯罪相比,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其隐蔽性和复杂性表现为:案件不易暴露、举报热情不高、部分案件证据不多(如贿赂案)、取证难度大、有些案件定性困难(如渎职类)、干扰性大。存在隐蔽性、复杂性的原因是:犯罪主体多为有一定职务的人,大多数人不敢得罪他们;犯罪主体通常有较高的智商,心理防线不易突破;侵犯的客体多为公有财务,一些人有“与己无关”的思想,不愿举报;有的案件属于高科技犯罪,证据不易获取;有的案件不仅证据少,且暴露时间晚,时过境迁,证据难以收集;有的领导和财务人员的问题,在位期间,他人不易察觉;裙带关系或“官官相护”阻挠办案;侦查部门技术落后、手段不多、措施不力。

4、职务犯罪具有危害性和腐蚀性。职务犯罪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对社会风气和人的精神具有极强的腐蚀性。职务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主要有:动摇执政党的地位、危及国家的安全、破坏地区的稳定、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严重影响投资环境和改革开放的进程。职务犯罪的腐蚀性表现为:毒化社会风气,使人们的精力不是用来搞好本职工作,而是大搞投机钻营、买官卖官、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以权谋私、结党营私;腐蚀人的精神,使人们不是奋发进取,而是道德沦丧、社会奢靡,吃喝嫖赌、追求享乐。职务犯罪,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二战以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相继开始了现代化的进程。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困扰他们最甚的问题之一就是官员的腐败问题。③

二、职务犯罪的成因

本文认为,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现象如此严重并呈蔓延趋势,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有微观层次上个人素质方面的,也有宏观层次上制度结构方面的,而其根本原因则应该是权力的失控。

(一) 个别国家工作人员公仆意识淡漠是产生职务犯罪的主观因素

1、信奉特权思想,刻意追求权力私有化。我国有着几千年的封建史,封建特权思想在个别领导干部的头脑里仍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他们一旦大权在握,处处事事总要高人一等,甚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肆意践踏法律。如原广东省人大副主任于飞,她女儿在香港注册一个“德成公司”,因业务不景气,便回广东让老爸关照,于飞瞒着省主要领导,直接到惠州市大亚湾要地皮,并利用职权向惠州领导施压,低价购地3500亩,于飞的女儿转手买给另一公司,获利1.247亿元。

2、放松政治学习,忽视思想改造,在经济大潮中迷失方向。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一些党员干部犯错误,包括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同思想上懒惰,不注意学习,不注意修养,是密切相关的。”在现时生活中,一些党员干部对政治学习不感兴趣,热衷于吃吃喝喝,沉弱于灯红酒绿之中,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如原河北省机关事物局副局长蒋在明,他原是一个农民的儿子,刚开始工作勤奋,40岁就提拔为事物局副局长,但自蒋在明任副局长后,他最大的特点就是讨厌开会学习,当他自认为收礼是应得的“劳物费”,而实际上是受贿贪赃,入狱后被强制学法,觉悟时已悔之晚唉!

3、过度攀比导致心理严重失衡。在新形式下,公职人员尤其是担任一定职务的领导干部,保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非常重要的。但少数干部总爱拿自己的工资

3 待遇同个体、私营企业主比较,看着那些个体老板进高档娱乐场所,一掷千金,挥金如土越比越心理失衡,并逐步产生对金钱的追求和腐朽生活的渴望,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4、讲亲情不讲原则。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一些受党教育多年,经历不少坎坷磨难的领导干部,仍然努力为党工作,并做出了突出贡献。但他们功成名就后,却因亲情而走上犯罪道路。如烟草大王褚时健,他把一个原不起眼的企业发展成为亚洲第一,世界第五的现代化企业。但褚一生坎坷,“反右”时被下放农场劳动,褚的儿子一生几乎是在姐姐的背上长大的,褚回想起这些总觉得对不起一双儿女,为让他们过上富裕生活,褚时健给儿子批烟,他儿子褚映群则与外联营,褚映群单从揭阳市烟草公司就要走人民币2700万元,港币100万元,美元30万元。他女儿褚一斌在父亲关照下,几年就成了千万元“富姐”褚时健讲亲情不讲原则,最后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二)法律制度建设滞后

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人治时代,虽然在某些封建王朝的某些时期,也曾经较为注重法律的作用,但所谓“法治”仍然是建立在人治基础上的。直到社会主义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我国的法律制度仍然处于极不完善的状态。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立法活动才真正进入正轨。近年来,立法进程明显加快,每年都有不少新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出台。尽管如此,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在飞速发展的社会政治经济中仍然是显得滞后,与职务活动有关的法律制度的建设也不例外:一是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事务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时主观性强,随意性大,缺乏明确的规范,使某些公职人员可以利用这些“弹性”做出有益于私利的行为,钻国家法律的空子。二是惩治职务犯罪的刑事法律还不够周密,远不能适应当前职务犯罪形式五花八门、层出不穷的形势,使得一些职务犯罪分子得以逍遥法外。三是有关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保障不足,尤其是预防职务犯罪,迄今为止未见有一部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出台,致使预防职务犯罪无法可依,无法形成全国性的、强有力的预防职务犯罪系统。

(三)对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

对权力实行民主监督,是马克思主义的一贯主张。邓小平同志早在1980年就指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从目前的情况看,对权力实行民主监督方面,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但还远远不够,民主监督未能达到理想的实质效果。监督不力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成熟。一是群众的民主意识不强。在长期的封建主义、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中,老百姓只是被统治、被奴役的对象,在其思想意识中,“官”是主,“民”是仆,这种思想代代相传,到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今天,群众中当家作主的意识仍然较为淡薄,对于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不知监督、不懂

4 监督、不敢监督的现象仍普遍存在。二是民主监督渠道不畅。当前,我国应该说是建立了较为系统的民主监督形式体系,有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党内监督、舆论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等等,但这些监督形式往往存在不具体、不规范、不严密的缺陷,致使这些监督还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民群众的具体意志,监督形式与群众之间尚有一道无形的隔阂,民主监督仍然缺乏畅通的渠道。三是民主监督缺乏法律制度保障。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些法律制度也有关于群众监督的零散规定,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有关民主监督的法律、法规。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干部人事制度和其他一些审批制度上缺乏科学的、具有足够透明度的、真正体现民意、对人民负责的法律制度保证,使民主监督无法落实。④

(四)在精神文化方面,权力腐败助长腐朽没落思想

我国社会上近年来泛滥的极端个人主义和拜金主义思潮,同腐败浊流的推波助澜有直接的关系。我国是具有几千年封建专制和百余年半封建半殖民地主义统治历史的国家,社会主义共和国建立不过五十多年,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影响不可能一下子消除,成为一些腐化堕落分子走向职务犯罪道路的主观因素。这些腐朽思想主要有:第一,官本位思想。不是为了做事,而是为了做官。当了官就高高在上,就可以为所欲为,“老子天下第一”,什么党纪国法一律抛诸脑后。第二,极端利己主义思想。“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置国家、人民和公共利益于不顾,只管运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第三,享乐主义思想。“人生如梦,及时行乐”,追求资产阶级纸醉金迷的生活方式,当个人的经济能力不足以保证这种生活时,自然萌发利用职权捞取金钱的念头。主观意志支配着实际行动,实际行动又进一步强化主观意志。职务人员头脑中存在的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是当前职务犯罪滋长蔓延的重要主观原因。第四,外部的消极因素。长期的闭关自守,客观上使得职务人员思想较为单纯。对外开放固然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正确抉择,但我们也必须看到,外来的消极因素,也对部分职务人员原有的世界观、价值观产生了巨大的冲击,造成了伦理道德的混乱。国外的高水平生活,打破了清贫的国家工作人员心理平衡。资产阶级的生活方式,成为部分工作人员的巨大诱惑,对外国的资本主义制度一知半解,使得他们产生盲目的崇拜和向往,这些都成为职务犯罪的主观诱因。此外,外部一些体制和制度的引入,在短时间内与我国的固有体制和制度产生矛盾和摩擦,也容易造就一些漏洞和真空地带,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和肥沃土壤。⑤

三、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

本文认为,预防职务犯罪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提高认识

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其抵御外界各种致罪因素的免疫力,以达到所谓的使人“不想犯”的境界,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第一道防线。⑥建国之初的50、60年代,我国职务犯罪发案率很低,卓有成效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改革开放以后,社会思潮的多元化致使传统的道德教育有所削弱,出现了所谓的“道德滑坡”现象。近些年来,一些人靠疯狂掠夺、以公权为“本” 的资本原始积累,成为暴发的强势人物,然而他们信仰失落、美丑颠倒、道德沦丧,却成为“示范”带动着社会道德水准下降,拜金主义沧海横流。“笑贫不笑盗,笑贫不笑娼,笑贫不笑贪”等在一些地区已成为风气。江泽民同志提出“以德治国”,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八荣八耻”教育,说明品德教育的极端必要性,但关键在于落实。一是从媒体上大力正面宣传社会公德,对不道德行为的个人公开曝光,并对不道德行为以经济处罚,打造一个社会发展以人为本,人以德为本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二是先行“治官”,对公权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理想信念教育,以说服和劝导其提高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净化其心灵,增强防腐拒变的意识,同时全社会对领导干部的道德行为进行监督强化其自律。三是检察机关要广泛宣传法律以及查办的典型案件,以此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对腐败份子不认可、不容忍,勇于同其作斗争,形成强有力的遏制、预防犯罪的舆论环境。

(二)强化权力制约

强化权力制约这是根本,因为腐败的根源在权力失控,这是制度、机制的问题。首先,在战略上大力推进中国的政治现代化进程。如果政治现代化如政治民主、政治效率、权力结构科学化等没有相应的发展,经济增长创造的财富就很可能成为腐败分子饱食的美餐或被其挥霍浪费。其次,完善权力体制,强化制约监督。腐败表现为权力的滥用,因此应当在权力体制和结构的改革上寻求对策,改善权力动作的体制环境和相关环境。针对传统体制中过分集权、缺乏制约功能的弊端,主要应做到:

1、权力体制的改革应在民主和科学的原则指导下进行。实践证明,民主政治的发展同权力腐败的发生,通常呈反比关系。尽管民主政治做不到完全根除腐败,但确实可以起到减少腐败发生和控制腐败规模的作用。权力体制的科学化是指权力的配置和结构设计要遵循权力活动的客观规律。

2、改革过分集权的弊端。

3、建立系统严密的权力监督机制。第三,强化对权力的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舆论对权力的监督作用。社会监督是指公民、企事业、社团和其它社会组织依法定权利对公共管理权力进行的监控和督促。它是权力监督和制约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对国家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力量。权力腐败损害着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保卫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必然构成对违法犯罪的有力抵制。

(三)以法治腐,把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加强各项制度建设,做到依法行政。我们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领导部门的要求,制定出实际的、可操作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分工,相互协调,互相监督。做到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的责任到位,充分发挥教代会、学生会的监督作用,不给职务犯罪留有空隙。

具体来说,反腐败斗争的法制化应该包括:有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完善的廉政法律体系,如反贪污的立法;有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相适应的、强有力的反腐倡廉的监督机制,如监督法的出台;有政治上坚定、业务上强、装备良好、反应迅捷的执法队伍;有领导重视、群众支持、社会形成廉洁意识的执法环境。而其中,主要应该作好三方面的工作:

1、继续完善反腐败和廉政立法,一要抓紧制定从宏观上强化反腐败、廉政建设地位的法律,使“两手抓,两手都要硬”⑦的方针取得法律上的保证;二是要抓紧制定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三要抓紧制定对违法违纪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严惩的法律。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改善执法条件,保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坚持标本兼治方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

3、发挥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

(四)抓教育,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要对各级领导干部广泛进行传统教育、宗旨教育、警示教育和正面典型教育等,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观念。同时积极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进社区、进家庭、进校园、进企业、进农村“六进”活动,在全社会着力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廉政文化氛围。

(五)抓制度,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

针对经济管理、行政执法及掌握财权、事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专项资金、政府建设项目等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领域和环节,加大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创新的力度,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经济责任审计,以及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制度,继续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进入市场制度,减少领导干部因插手经济活动而诱发职务犯罪的机会和可能。职务犯罪预防,是指针对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领域,研究诱发职务犯罪的条件、规律,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运用各种手段,在职务犯罪可能发生之前,消除引发职务犯罪的因素和条件,达到防止和遏制职务犯罪的目的。在惩治职务犯罪方面,打击是治标之举,预防才是治本之道。只有注重预防、打防结合,才能从根本上消灭职务犯罪。

(六)惩治和预防相结合

职务犯罪一般都具有“主管故意”的特点,在惩治职务犯罪上决不能手软,决不能放松。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是反腐败斗争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从某种意义上说,惩治就是预防的一种措施,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的一种特殊方式。惩治职务犯罪是反腐败的一种手段,预防职务犯罪是为了最终实现减少和杜绝职务犯罪。只有打出声威,才能防出效果。要通过办案实践,对犯罪分子的思想演变、堕落轨迹进行深刻的分析,找出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研究工作制度、管理机制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防患于未然,使预防工作更加有的放矢,更富有成效。因此,要把惩治职务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结合起来,惩防并重,标本兼治。要正确认识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关系,准确把握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的内涵,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好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

(七)发扬民主,接受监督

领导干部预防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要发扬民主,广开言路,畅通监督渠道,强化监督力度。

1、权力不能过于集中,当一把手的更要特别注意这个问题。重大问题要集体讨论,民主决策;日常工作要分工负责,落实责任,加强检查指导。这样做,既不专权,又不失职。

2、办事要公开。重大事情和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事情都应该实行办事公开制度。这样做,既可以防止某些领导干部和办事人员一些猫腻事情的发生,也有利于群众实行有效监督,使出现的问题及时得到纠正。暗箱操作,是很容易出问题的。

3、要畅通监督渠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首先,领导干部——定要强化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领导干部要主动创造民主的条件,疏通监督的渠道,不压制不同意见,不打击报复提批评意见的同志和群众,对所提的批评意见要正确对待,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其次,建立健全党员组织生活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和领导干部等制度,并要认真实施,提高质量,防止流于形式,真正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诚心实意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再次,领导干部还要正确对待来自上级、专门监督机关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不能一触就跳。对这些监督,该说明情况的要说明情况,该检查纠正的要积极检查纠正,该处分的还要接受处分。对那些不能严格要求自己,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犯了严重错误以至走向犯罪边缘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执纪,该撤职罢免的要撤职罢免,该开除党籍政籍的要开除党籍政籍,这是预防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最后组织措施。

8 总之,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主要目的是预防腐败,它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是推动我们各项工作健康发展、与时俱进的重要保证。对此,我们要充满信心,创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思路和方法、措施,努力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注释:

①④预防职务犯罪问题的哲学思考 罗晓波2003-6-12 上海市职务犯罪预防网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28日最新修正版刑法)第八章、第九章

③李键化、周小毛:《论腐败》,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88页,164页。 ⑤张中有主编《预防职务犯罪——新世纪的社会工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225页 ⑥王昌学:《职务犯罪特论》,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4月,233页,376页。 ⑦郭星华:《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犯罪研究》,文物出版社,1999年5月,57页。

参考文献:

1.晓安,共建,预防职务犯罪联动机制[N].陕西日报, 2009.11.3.2.纪伟.检企协作预防职务犯罪[N].西南电力报, 2009-11-12.3.张挺松.多举措预防职务犯罪[N].毕节日报, 2009-05-07.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修正版)

5.李雪慧 《时评反腐败》,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10 第一版。 6.合秉松 《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06-01。

7.金强 编著《反腐败镜鉴录——六十个贪官的真实案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03 第一版。

8.胡鞍钢 主编《中国挑战腐败》,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01第一版。 9.金太军 主编《行政腐败解读与治理》,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07 第一版。 10.李卫平丁红兵 刘飞龙 华健 著《试论渎职犯罪的预防》,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网 11.张中有主编《预防职务犯罪——新世纪的社会工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 12.《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探析及预防建议》天津市检察院研究室提供(见2003年3月10日天津市职务犯罪预防网)

推荐第10篇:职务犯罪是

全县副科级干部培训班讲课稿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职务犯罪可以定义为:有法定义务的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责,或利用公共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损害了国家、公众利益,并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各种具体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有这几个共同点: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只能是国家公职人员;二是所侵犯的客体的广泛性,是国家规范国家公务员的一切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行政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等等;三是行为的渎职性,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有共同的一点,即行为都违背了一定的公共职责要求。

一、职务犯罪的种类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隐瞒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国有资产罪、

12、私分罚没财物罪。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

1、滥用职权、

2、玩忽职守、

3、枉法追诉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员罪、

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二、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

1、职务犯罪的主体。职务犯罪为特殊主体,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指以下几类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村干部等。主要是指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行使权力的人员,如救灾款物和土地补偿费的管理等等)。

2、职务犯罪的客体。职务犯罪侵犯的客体有三个:①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如受贿;②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如贪污;③侵犯了国家的管理秩序,如渎职。

3、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职务犯罪必须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有必然的联系,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犯罪行 为。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其职责无关,则不能构成职务犯罪。

4、职务犯罪的主观方面。职务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一般说来。属于故意的职务犯罪有:贪污贿赂类、侵权案件类、渎职案件类之中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部分玩忽职守和部分泄露国家机密案件;属于过失的职务犯罪有:绝大多数玩忽职守犯罪(除因徇私舞弊而玩忽职守),过失泄露国家机密罪。

三、职务犯罪的特性

第一、职务犯罪存在的长期性和必然性。职务犯罪非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有现象,尽管各国的提法不同,事实上自国家出现以来,一直存在于人类的各个历史时期。马克思主义认为,只要有阶级、国家和商品的存在,就会有犯罪的发生。本人认为属于犯罪范畴的职务犯罪同样如此,只要有国家、商品和收入差别等因素的存在,就会有职务犯罪的发生。

第二、职务犯罪的普遍性和群体性。职务犯罪这一社会现象,广泛的存在于国际社会,是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一个问题。我国的职务犯罪存在于社会的各个层面和领域:从中央到农村、从行政部门到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的侦查实践还表明,一个地区的腐败风气或一个单位主要领导的道德品质,直接诱发一个地区或一个单位的群体性的职务犯罪,譬 如,宝安国土局系列受贿案、厦门远华走私案。

第三、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和复杂性。职务犯罪与其它的犯罪相比,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其隐蔽性和复杂性表现为:案件不易暴露、举报热情不高、部分案件证据不多(如贿赂案)、取证难度大、有些案件定性困难(如渎职类)、干扰性大。存在隐蔽性复杂性的原因是:犯罪主体多为有一定职务的人,大多数人不敢得罪他们;犯罪主体通常有较高的智商,心理防线不易突破;侵犯的客体多为公有财务,一些人有“与己无关”的思想,不愿举报;有的案件属于高科技犯罪,证据不易获取;有的案件不仅证据少,且暴露时间晚,时过境迁,证据难以收集;有的领导和财务人员的问题,在位期间,他人不易察觉;裙带关系或“官官相护”阻挠办案;侦查部门技术落后、手段不多、措施不力。

第四、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和腐蚀性。职务犯罪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对社会风气和人的精神具有极强的腐蚀性。职务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主要有:动摇执政党的地位、危及国家的安全、破坏地区的稳定、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严重影响投资环境和改革开放的进程。职务犯罪的腐蚀性表现为:毒化社会风气,使人们的精力不是用来搞好本职工作,而是大搞投机钻营、买官卖官、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以权谋私、结党营私;腐蚀人的精神,使人们不是奋发进取,而是道德沦丧、社会奢靡, 吃喝嫖赌、追求享乐。

四、职务犯罪的成因

1、政治素质低、精神文化空虚

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数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的政治学习和提高,职务犯罪注意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究其根本原因是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思想,动摇了理想信念。 在精神文化方面,权力腐败助长腐朽没落思想,瓦解人民群众对现代化事业的信心,滋生对执政党的政府的离心离德倾向。

2、权力过于集中、缺少监督和制约

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党政领导体制中传统的弊端。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的主要弊端之一是权力过分集中,过分集中往往把党的领导变为个人领导。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固然,腐败分子的堕落有其个人品质的原因,但是他们的腐败活动既然发生于体制内,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检讨制度环境存在的内在的疏漏。无疑,正是过分集权的体制为某些掌权的 人提供了自由用公的可能。过大的权力膨胀了他们的个人意志。而且,权力过分集中还使得纠正权力过错的代价大大提高。

1、权力过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权力现象的一个客观规律是,没有制约的权力容易被滥用。在失控和约束不力的情况下,个人的意志常常会由于没有压力和牵制而轻易地进入权力过程,从而使用权人形成不谨慎甚至是随意的精神状态。由于缺乏制约机制作保障,权力行为的规范也往往流于形式,丧失应有的权威和严肃性,得不到真正的贯彻。江泽民同志说,权力被滥用而又得不到制止,往往就会出现大问题。我国腐败现象发生的现实直接地证明了这一点。虽然在党政体制中有专职地监督各级权力的机构,但监督权和被监督权之间明显失衡,使得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受到限制。权力运作的规律表明,权力越大、越关键,就越是应当予以规范和约束。而现实权力体制中的情况却是相反,权力地位越高,受到的制约和监督却越弱。正因为制约监督不力,才使得某些人有恃无恐,肆意妄为。

2、权利对权力的监控力不足。权利对权力的监控是现代权力制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这样的制度尚未健全。权利对权力的制约缺乏有效的实现手段,公民权利行为组织性差,制度保障也不够。在公职人员的选拔、业绩评估和考察、权力违法的遏制以及权力受腐败行为侵害的救助等方面,尚未建立起严密的权利参与和保障制度。

3、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树立良好的权力观

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数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办事的干部往往认为工作不会出问题,自己不会犯错误,就是发生了一些违纪违法情况,还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对工作缺乏高标准、严要求,不能兢兢业业对待每一项具体工作,最终导致执法犯法,后悔莫及。权力观是领导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集中体现,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决定着人的理想信念、价值标准和行为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讲,权力观是观察领导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最直接、最集中、最具体的窗口。对领导干部来说权力就意味着责任和义务,权力是人民给的,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但在翻滚涌动的经济大潮中,有一些干部摆不正位置,政治觉悟不高,信念不足够的坚定,免疫力不足够的强,最终把权力当成谋私的工具,亵渎了人民赋予的权力,走向了后悔的腐化堕落之路。

4、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

少数基层领导对干部职务违纪违法导致的各种问题认识模糊,加之受“难免论”、“难管论”的影响,行动上自然对干部失察、失管、失控。对违纪违法干部无原则地加以袒护和纵容。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制度,明确规定既要抓业务也要抓队伍建设,但少数领导往往只顾压任务定指标,忽视讲纪 律,提要求;只注重完成工作任务指标数字,不检查完成任务的方法和手段,不检查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因此,工作上满足于一般化的部署要求,缺少深入检查;对违纪违法干部姑息迁就,缺乏严肃批评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停留在表层,缺乏渗透到每个环节的具体措施。尤其是不能有效地启动预防机制,处理上又失之于宽。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纪律、制度、办法等,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

五、职务犯罪的危害性

1、动摇国家政权的根基

首先,它将破坏政权的稳定,导致政治体系合法性的危机。国家政治体系是一个多成分的结合体,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观点,国家政治体系的统治系统是由自愿服从和信仰体系构成。一个政权的维系取决于公众对政治体系合法性的确认和信仰。职务犯罪的多发、频发、高发态势会导致公众认为国家已背离了存在的初衷,成为权力拥有者发财致富的工具,或成为被滥用和不负责任加以行使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现存政权合法性必然产生危机,社会就会出现动荡局面。“如果人们对哪一个政权具有合法性问题发生争论,其结果必然导致内战或革命。”职务犯罪是发生在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 公职人员中的犯罪,因此,它总是同国家政权密切相关的。国有领导人曾对腐败现象给政权造成的严重危害作过精辟的概括,并且为之忧心忡忡,夜不能寐。他指出“腐败现象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广泛领域,尤其是侵蚀到我们党政机关和干部队伍。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等犯罪行为,达到了惊人的程度。“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政权,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大业。”在党的十六大上,他进一步明确指出:“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党的地位就会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显然,职务犯罪是腐败最严重的表现形式,是我们党的性质、宗旨根本对立的。它的滋生蔓延会危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国家政权的稳定,导致政治危机。

其次,削弱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是建立在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基础之上的,解放后,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威信很高,政权非常稳固,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和发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不断蔓延滋生,不少国家公职人员把自己所掌握的本属于人民的权力资本化、商品化,搞钱权交易,以权谋私。处于各级领导权的国家工作人员绝大部分是共产党员,如果这些人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个人私利或任意亵渎职责,必然大大地降低党和政府的威信,破坏党和政 府的执政能力。

3、破坏国家秩序

职务犯罪对国家秩序的破坏主要表现为危及法治建设和政府改革进程。

首先,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危害国家政权的法治基础。法律法规是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受侵害的重要保证。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是法治的重要体现。而法治作为现代化国家的基本特征是维系国家的重要手段。职务犯罪对于国家秩序和公共秩序的破坏是相当严重的。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犯罪主体是法律的制定者、实施者,更是国家法治的捍卫者。坚决、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证国家各项职能的实现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如果法律的制定者、实施者的行为背离法律的要求,破坏法律的尊严、统一和正确实施,将会对其他工作人员产生误导作用。促使奉公守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审视自己的行为方式时怀疑法律的严肃性,从而在根本上动摇法律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造成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下降,导致法律调节功能失灵。同时,国家工作人员是由人民选举或受人民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职责要求他们自觉地遵守法律,成为社会法制观念的代表。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牟取私利或滥用职权,则必将玷污法律在民众心目中庄严神圣的形象,使社会成员失去公平感和安全感,从而放弃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进而导致国家秩序的混乱和法治基础的丧失。

其次,职务犯罪对政府现代化运作形成阻碍。政府的良性运作是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最根本保证。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力不能随意介入市场,影响经济活动的具体运作,但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仍有赖于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的干预。在一定意义上说,政府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力量,而职务犯罪则从根本上损耗政府的效能,使经济失去积极、有效的调控机制。职务犯罪促成并加剧了政府运行的低效状况。在现代社会中,时间对于经济活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被视为最重要的资源。“腐败官员延宕政策的执行,拖延办事时间,往往是敲诈勒索的基本手段,经济实体要想迅速办理有关事宜则须向他们行贿。”同时,政府为防止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制定了繁琐而复杂的办事程序和手续,又进一步加剧了低效率,使政府运行进入恶性循环。职务犯罪还加大了政府行政改革的难度,职务犯罪是对行政法律规范的背叛和践踏。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是腐败产生和蔓延的温床,是职务犯罪赖以生存的土壤。对职务犯罪而言,既想隐蔽罪行继续实施犯罪活动,又想逃避法律的追究与制裁。因此,他们喜欢暗箱操作,会尽力阻挠行政公开,妨碍社会民主化进程。为维持既得利益并保证现有环境的存在,他们自然不会愿意建立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行政运行机制,而且还会想方设法地设置障碍。从而增大了改革的难度。

4、破坏市场经济及其发展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犯罪,破坏国家的经济秩序,严重危害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因为每个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都会面临资源短缺和资金不足的问题。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利用国家有限资金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从经济上讲,职务犯罪是权力的设租活动,必然加重市场经济中的矛盾和问题,破坏社会资源按照市场规律实行优化配置,导致资源经费和资金流失,最终阻碍经济的发展。

职务犯罪对经济增长产生危害。首先,职务犯罪行为不利于政府的发展计划和政策的实施。国家公职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使他们丧失了公共目标和公共责任感。为个人谋取利益,利用手中权利公饱私囊。他们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抛置脑后,阻碍政府法规和发展计划的有效实施。使政府的发展计划扭曲变形甚至落空。其次,职务犯罪对市场经济最直接的影响是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巨大损失。据有关资料显示职务犯罪是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国家权利巩固和强化的基础与前提。职务犯罪的各种形式,无论是贪污受贿犯罪等谋私型犯罪,还是渎职等不负责任犯罪都是以牺牲公共利益,特别是国家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表现特征的。据专家分析,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渠道达58种。1982年到1992年有5000亿国有资产流入个 人或私营企业手中。

第11篇:商业银行职务犯罪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

一、【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追诉标准】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追诉标准】

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刑法第二

1 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2 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4.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数额较大及巨大:根据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3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1.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第二十一条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刑法》第174条第2款: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六、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1.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七、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1.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第四十二条 [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八、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5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追诉标准:第四十三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九、【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追诉标准:

第四十四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

6 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2篇:《预防职务犯罪》

会计人员教育试题答案——考察科目《预防职务犯罪》

单项选择题

行贿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主要区别是( )。

主观要件

行贿的对象

主体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

2 滥用职权罪属于( )。

目的犯

行为犯

数额犯

结果犯

3 国有公司经理甲与社会上的乙、丙内外勾结,由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乙、丙盗骗该公司大量财物,此案中( )。

甲构成贪污罪,乙、丙构成盗窃罪

甲构成贪污罪,乙、丙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乙、丙构成盗窃罪,甲以盗窃罪共犯论处

甲构成贪污罪,乙、丙构成诈骗罪

4 非国家工作人员( )构成受贿罪,( )构成共犯。

能;不能

不能;能

不能;不能

能;能

5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 )。

可以减轻处罚

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应当免除处罚

6 贪污贿赂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 )。

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公务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7 某建筑公司的甲为了获得某公共设施建设工程的建筑权,向管理该工程的规划管理局的局长乙送了20万元,最后该公司未获得该工程,对甲成立( );乙成立( )。

行贿罪既遂,受贿罪既遂

行贿罪未遂,受贿罪既遂

行贿罪未遂,受贿罪未遂

行贿罪既遂,受贿罪未遂

8

放纵走私罪属于( )。 贪污

渎职

其他

贿赂

近年来,反腐倡廉工作虽然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仍然存在着薄弱环节,特别是在( )。 教育方面

监督方面

管理方面

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方面

国有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甲指使他人故意虚报保险事故,由自己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20余万元据为已有。甲的行为构成( )。

保险诈骗罪

渎职罪

侵占罪

贪污罪

11 下列属于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案件有( )。 侮辱罪

诽谤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职务侵占罪

12 以下属于我国基本法的是( )。 宪法

巴黎公约

保险法

刑法

13 甲系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因其家庭住房紧张,急需一笔资金购房。于是甲就擅自动用公司的8万元资金用于个人购房。2个月后,甲从亲戚朋友处凑齐了8万元钱,即将款项归还了公司。甲的行为属于( )。

挪用资金罪

职务侵占罪

不构成犯罪

挪用公款罪

14“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 )不能退还的。

一审庭审前

法庭辩论前

侦查时

一审宣判前

15 “一切权利不受约束,必将腐败。”出自于下列哪位思想家( )。

笛卡尔

柏拉图

亚里士多德

孟德斯鸠

16 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救灾物资归个人使用的,应当以( )论处。

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17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 )。 贪污罪

单位受贿罪

受贿罪

行贿罪

18 我国政府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时间是( )。 2003年8月27日

2003年12月10日

2003年12月31日

2003年10月31日

19 下列犯罪中由不作为构成的是(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商检徇私舞弊罪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20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贿赂的含义是( )。

财物

不正当利益

财物和不正当利益

财产性利益

21下列哪种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

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破产,导致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现他人非法从事天然气开采、加工等违法活动而不予以查封、取缔,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

22以下单位犯罪中,属于单罚制的是( )。 非法采矿罪

非法狩猎罪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

23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 )。

故意

过失

故意或过失

疏忽

2

4甲找到某国有公司任出纳员的朋友乙,提出向该公司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假币,并许诺出售假币获利后给乙好处费。乙便擅自从自己管理的公司款项中借给甲5万元。甲购得假币后在本地出售,出售一部分后,送给乙1万元好处费。关于挪用公司5万元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甲唆使乙挪用公司5万元,故甲与乙就挪用行为成立共同犯罪

甲没有指使、参与策划挪用公司5万元,故甲与乙就挪用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甲明知是挪用的款项而使用,故甲与乙就挪用行为成立共同犯罪

乙明知甲欲从事盈利活动,却仍然挪用5万元,故即使没有超过3个月也构成犯罪

25 贪污贿赂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 )。 国家安全

公务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公共安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6国有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甲指使他人故意虚报保险事故,由自己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20余万元据为已有。甲的行为构成( )。

侵占罪

渎职罪

贪污罪

保险诈骗罪

27枉法裁判罪侵犯的客体是( )。

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国家检察机关的正常活动

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国家执法部门的正常活动

判断题

个人贪污数额不足5000元的,一般不作为犯罪论处。( )

错误

正确

2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依据。( )

错误

正确

3 刑法对职务犯罪行为分为贪污、贿赂、渎职三大类共55个罪名。( )

错误

正确

4 反腐倡廉各项部署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

错误

正确

5 国有公司委派到国有资本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能成立贪污罪。( )

正确

错误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目的或用途不同。挪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目的,即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则是为了其他公用,即挪作他用。( )

错误

正确

7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也不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

错误

正确

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

错误

正确

刘某为其妻子办理回城问题,给民政局副局长送了3万元,该局长要求其下级部门工作人员王某办理。该副局长未构成受贿罪。( )

正确

错误

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取得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均应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

错误

正确

11 某县的县长挪用抗洪专款盖县政府办公大楼,符合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的情形。( )

错误

正确

12 税务人员王某滥用职权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成立滥用职权罪。( )

错误

正确

13反腐倡廉各项部署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

错误

正确

14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是对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以及高发案系统和易发、多发案部位等开展各项预警和预防工作。( )

错误

正确

15职务犯罪就是贪污受贿类犯罪。( )

正确

错误

16 反腐倡廉是当前政府最重要的工作。( )

错误

正确

17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院在侦查案件上的分工。( )

错误

正确

18 作为贪污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之一的“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已合法主管、经管、管理的公共财物,采取秘密的方法非法占有,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 )

错误

正确

19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分别计算并量刑,而后进行数罪并罚。( )

错误

正确

20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

错误

正确

2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错误

正确

24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 )

错误

正确

25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正确

错误

26私分国有资产罪与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犯罪主体是相同的。( )

错误

正确 22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观方面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

正确

错误

23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错误

正确

预防职务犯罪单选题

1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 )不能退还的。 2 放纵走私罪属于( )。

3 非国家工作人员( )构成受贿罪,( )构成共犯。 4 腐败不是一般性质的问题,而是严重的( )。 5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贿赂的含义是( )。

6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 )。

7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 )。

8 国有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甲指使他人故意虚报保险事故,由自己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20余万元据为已有。甲的行为构成( )。

9 国有公司经理甲与社会上的乙、丙内外勾结,由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乙、丙盗骗该公司大量财物,此案中( )。 甲系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因其家庭住房紧张,急需一笔资金购房。于是甲就擅自动用公司的8万元资金用于个人购房。2个月后,甲从亲戚朋友处凑齐了8万元钱,即将款项归还了公司。甲的行为属于( )。

甲系某看守所狱医,受公安机关委派对在押人员进行监管。甲工作马虎,一次为一名被告人看病后忘了锁门,致使该被告人脱逃。经查,该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甲的行为构成( )。 甲找到某国有公司任出纳员的朋友乙,提出向该公司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假币,并许诺出售假币获利后给乙好处费。乙便擅自从自己管理的公司款项中借给甲5万元。

甲购得假币后在本地出售,出售一部分后,送给乙1万元好处费。关于挪用公司5万元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近年来,反腐倡廉工作虽然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仍然存在着薄弱环节,特别是在( )。 滥用职权罪属于(

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救灾物资归个人使用的,应当以( )论处。

某建筑公司的甲为了获得某公共设施建设工程的建筑权,向管理该工程的规划管理局的局长乙送了20万元,最后该公司未获得该工程,对甲成立( );乙成立( )。

枉法裁判罪侵犯的客体是( )。

我国政府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时间是( )。

下列犯罪中由不作为构成的是( )。

一审宣判前

渎职

不能;能

政治问题

财物

贪污罪

受贿罪

贪污罪

甲构成贪污罪,乙、丙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不构成犯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

员脱逃罪

甲没有指使、参与策划挪用公司5万

元,故甲与乙就挪用行为不成立共

同犯罪 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方面

结果犯 挪用公款罪从重

处罚

行贿罪既遂,受贿

罪既遂

国家审判机关的

正常活动

2003年12月10日 放纵制售伪劣商

品犯罪行为罪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

21 下列属于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案件有( )。 22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 )。 23 行贿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主要区别是( )。 24 以下属于我国基本法的是( )。

25 预防职务犯罪的主要途径不包括下列哪项( )。

预防职务犯罪判断题

1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

2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分别计算并量刑,而后进行数罪并罚。( )3 反腐倡廉各项部署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

4 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

也不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5 个人贪污数额不足5000元的,一般不作为犯罪论处。(

6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7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8 国有公司委派到国有资本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能成立贪污罪。( ) 9 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院在侦查案件上的分工。( )

10 刘某为其妻子办理回城问题,给民政局副局长送了3万元,该局长要求其下级部门工作人员王某办理。该副局长未构成受贿罪。( )11 某县的县长挪用抗洪专款盖县政府办公大楼,符合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的情形。(

12 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取得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均应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目的或用途不同。挪13 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目的,

即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则是为了其他公用,即挪作他用。( ) 14 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

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现他人非法从事天然气开采、加工等违法活动而不予以查封、取

缔,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职务侵占罪 可以减轻或者免

除处罚

行贿的对象 刑法

提倡正常惠赠行

答案

X

X

√ X

X

X

X

X

15 税务人员王某滥用职权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成立滥用职权罪。(

16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犯罪主体是相同的

17 刑法对职务犯罪行为分为贪污、贿赂、渎职三大类共55个罪名。( )

18 行贿罪的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 19 行贿罪的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

20 学习法律是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 21 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 ) 22 因被勒索而给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正当利益的,也成立行贿罪。( ) 23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是对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24 和经济管理部门以及高发案系统和易发、多发案部位等开展各项预警和预防工作。( )

25 职务犯罪就是贪污受贿类犯罪。( )

26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而实施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利用职权进行的其他犯罪。( ) 作为贪污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之一的“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27 的便利,将自已合法主管、经管、管理的公共财物,采取秘密的方法非法占有,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 )

X

√ √

X

X

X

第13篇:职务犯罪悔过书

落马官员悔过书

落马官员忏悔录列入反腐“任务清单”

起到“沉重的忏悔、深刻的警醒”作用,举措引发社会关注

------------------ ( 2015-03-25 ) 稿件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头版新闻

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记者李劲峰、陈尚营、李斌)近日,中纪委官方网站推出“忏悔录”的全新栏目,刊载官员悔过书,起到“沉重的忏悔、深刻的警醒”作用。这项举措引发社会关注。

目前,中纪委已汇编十八大以来被查处严重违纪违法中管干部的忏悔录。今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列出了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清单”,其中包括:对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干部,对照自己理想信念的动摇和违纪违法的事实,写出忏悔录,自悔自新,警示他人。

“新华视点”记者对多名落马官员的悔过书进行了梳理和跟踪采访。 悔过书的三大类型

在中纪委网站《忏悔录》栏目中,江苏徐州市政协原副主席张引、辽宁广播电视台原台长史联文二人的忏悔书先后被刊载。回顾个人经历、反思贪腐原因,是这两名厅级干部忏悔的主要内容。同时,与忏悔书配合的案件反思报道,披露了“滥发索要奖金”“影视业潜规则”等细节,让读者感到震惊和唏嘘。

从上世纪末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反省的悔过书,到安徽省副省长倪发科剖析“玉”与“欲”的忏悔陈述,以及湖南株洲一名处级干部文采斐然的反思,形形色色的各类悔过书成为落马官员交代违法问题,表明认罪态度的重要材料。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步雷说,综合林林总总的官员悔过书来看,交代问题、剖析动机、反省告诫、提出诉求,往往是悔过书、忏悔录内容中常见的“四要素”。由于官员是抱着系统梳理自身问题而写的文字材料,因此,悔过书在锁定违法犯罪证据、反思官员贪腐动机等方面,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记者梳理一批官员悔过书发现,贪官们回顾首次收受他人财物,及至后来发展成违法犯罪的全过程,总结原因主要包括:自身放松政治理论学习、长期不能接受监督、忽视了世界观改造、没有加强廉政修养等。

按照作者的核心心理诉求,悔过书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高调表功型。一些官员在忏悔书中会着重描述“辉煌业绩”,展示“功臣犯错”的形象。原铁道部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在忏悔书中说道,“我们上百个工厂,几千名工程师,几万名职工干了整整7年,形成了中国自己的高速铁路体系”;史联文也在忏悔书中高调表功,“做了很多前人没有做成的大事”“辽宁广播电视台的改革成为全国同行业的一面旗帜”。

告诫建议型。还有一些官员在悔过书中,主动将自己当反面教材,并结合堕落经历,提出建议告诫后人。倪发科在悔过时告诫“身边工作过的同志”,“慎独、慎行、慎交,要以我为鉴,不要让我的悲剧在他们身上重演”;史联文则在忏悔录中,从干部使用、与商人打交道、注意圆滑人、对待身边人四个方面,对其他领导干部提出建议。

写悔过书三大心态

记者多方采访了解到,官员写下悔过书,主要集中在纪委双规、反贪侦查、法庭陈述、监狱服刑等时期。尤其是在纪委双规或反贪侦查期间,这些官员在短时间内,面临从台上光鲜到仓皇落马的巨大人生反差,不少人会选择以悔过书的方式

系统交代违纪违法问题。

心态一——尘埃落定后的彻底解脱。 有检察系统内部工作人员介绍,不少贪腐官员在多年受贿敛财的过程中常常提心吊胆,害怕被调查落网,惶惶不可终日。因此,当真正接受调查时反倒因“尘埃落定”而获得平静。这类官员往往会通过写忏悔书,将违纪违法问题一股脑说清楚。

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原管委会主任沈和新贪污受贿金额超过1200万元。他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不仅主动供述检察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还在悔过书中写道:从受贿至案发的8年多时间里,自己一直生活在不平静、不安稳中,听到别人被组织喊去谈话,心里就发寒,“被查处后,心情反倒轻松了一些”。

心态二——排解惶恐争取尽早解脱。

一位基层纪委干部介绍,在办案期间,落马官员除了需要接受询问和调查,大量时间处于高度紧张或空虚之中。一些人就会借助写悔过书,系统回忆和梳理其违法问题和心态,争取交代清楚,尽早解脱。

心态三——心存侥幸企求网开一面。

还有一些落马官员心存侥幸,在悔过书内容中避重就轻,企图让组织网开一面,给予宽大处理避免进入司法程序。一旦被起诉后,这类官员即便写下悔过书,也容易找出各种理由来翻供。

南京江宁区水利局原局长徐亮因受贿问题接受纪委调查时,写下悔过书“情真意切”地反思自己“走到今天这个地步,只怨自己,只恨自己”。在法庭审理时,却全面翻供,极力否认受贿。经多次开庭和质证,徐亮受贿290多万元,及其妻子与证人串通翻供情况被查明,徐亮被判刑13年。

一位基层纪检干部告诉记者,对于腐败官员的调查和处理,是在掌握大量事实和缜密证据的基础上依法进行的,不可能出现涉案者写下详细的悔过书,就简单给予党纪处分完事的情况。

谨防“投机性悔过”

一些受访的司法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介绍,贪腐官员在接受调查或者入狱改造期间,纷纷选择写“悔过书”的重要动因,是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悔罪”可作为判决时从轻量刑和减刑表扬加分的考虑情节。

全国法院从2014年起实施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明确,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湖北省法院系统一位法官表示,官员若在双规或者司法调查过程中写“悔过书”,对所犯罪行进行承认和反省,对于最终减轻量刑会起到积极作用。

悔过书的公开警示教育功能作用,在纪检系统也一直备受重视。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工作报告中提出,将对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干部,“对照自己理想信念的动摇和违纪违法的事实,写出忏悔录”,列入2015年的工作任务,且提出要深入剖析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用好用活反面教材,发挥警示、震慑和教育作用。

“用好忏悔录这个反面教材,通过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干部自悔自新,现身说法,将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中央纪委研究室理论研究处处长苏静说。

江苏省委在巡视整改情况通报中提及,在省委全会印发十八大以来被查处的13名省管干部悔过书,以案明纪,引导领导干部引以为鉴、吸取教训。云南彝良检察机关收集整理89份《悔过书》,并结合悔过书内容在当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讲座。

安徽省一位基层官员表示,每次看到官员的悔过书,都会不自觉地对照一下,因为很多“悔过书”反映的很多情况都是在工作中容易遇到的,“例子很具体,很容易类比,对公职人员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小军表示,判断官员是否确切悔过,除悔过书外, 更应看重其悔过行为是否确切、深刻,是否真正深入反省“触及灵魂”。在减刑的驱使下,有些官员将“悔过书”仅仅当成逐利之举,产生八股化、空洞化之风,甚至出现公然抄袭等现象。这种“投机性悔过”需要甄别和警惕。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说,从预防腐败的角度来看,有关方面从落马官员心路中总结其以权谋私所利用的制度缺陷和漏洞,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对于从根本上反腐具有实际意义。篇2:尹春燕的悔过书

尹春燕的悔过书

原任职务:湖南省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系株洲市房地产管理局副县级二级机构)处长

触犯罪名:受贿罪 判决结果:2012年1月17日,法院判处尹春燕有期徒刑八年。犯罪事实:尹春燕在任职期间,利用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管理房地产担保公司等职务之便,尤其是利用房地产担保公司可以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贷款的权力,多次收受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贿赂89.1万元及价值16.9万元的住房一套。

新闻背景:这是尹春燕2011年4月27日在被“双规”期间写的悔过书。

德国哲学家康德曾写下一句著名的格言:“有两种东西,我们越是时常反复地思索,越是在心中灌注了永远新鲜和不断增长的赞叹和敬畏: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法律。” 在历史之中,人生是短暂的;在人的一生中,过去的每一年、每一天也是短暂的。在星空之下,人是渺小的;在道德法律面前,任何猥琐、违法犯罪行为都无法遁形。道义是天际的星光,法律是指路的灯火。

这些天来,我为自己在任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处长以来与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间的不正当经济往来深感后悔、愧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自己做了对不起良知、触犯法律的事,只能自己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大家都这样’的想法,泯灭了我心中对法律的敬畏”

记得当年我怀着一腔“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的豪情,选学了法律专业。1991年大学毕业后,我到湖南省株洲市房地产管理局法制科工作。从科员、副科长到科长,我深受组织的信任和栽培。在这期间,1998年我考上了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2001年,我任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产权处)主任,同年取得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单位升格,我被任命为产权处党委书记、处长。

产权处受房产局委托,履行房屋交易登记、市场管理、测量、租赁、档案管理等最基础、最核心的行政职能。在我的带领下,产权处的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在全省乃至全国,株洲市的房屋登记工作都受到业内注目。我本人也非常热爱并认真钻研权属市场管理业务,作为业内专家参与了住建部起草、修改行政规章《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簿管理办法》等。我还被选任为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产权户籍委员会副秘书长,组织参与编写了房屋产权登记干部考试培训教材。

在钻研业务的同时,我逐渐放松了对自己廉洁自律方面的警惕。 我的家庭条件不错,而且每年我都会外出讲学,出书的报酬也有不少,因此,对钱我并不看重,也无所谓,更不讲究吃穿。但是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送到我办公室或家里的现金,我确曾收下了。回想起来,如果当初坚辞不接受,我就不会走到今天这一步。

我是学法律的,知道受贿是触犯法律并被定罪判刑的,但是当时太不把它当回事,开始随波逐流。一种“大家都这样”的想法,泯灭了我心中对法律应有的敬畏,觉得自己担任处长以来,确实为单位做了不少工作,对株洲这个不起眼的四线城市能在全国业界有所影响而沾沾自喜,没能抵挡住行贿受贿的洪流,丧失了一个领导干部最基本的底线:明白做人,清白为官。

“自己一上三楼就曝了光,污浊之处一览无余” 人年轻时都是在用加法生活,但是到了一定的层次,要学会用减法生活。如果心灵被所得堆满,最后就会累于得,尤其是违法所得。我现在不仅心累,而且内心被赎罪、愧疚充满。 这几天我食不甘味,夜不能寐,思考了很多。想起丰子恺说过,人生可以看做“三层楼”:一是物质生活,二是精神生活,三是灵魂生活。懒得(或无力)走楼梯的,就住在第一层,即把物质生活过好,锦衣不愁,孝子慈孙,这样就满足了,这样的人在世间占大多数。其次,高兴(或有力)走楼梯的,就爬上二层楼玩玩,或者就久居在这里。这是专心学术或者科研、文艺的人,这样的人在世间也有很多,即所谓的知识分子、学者、艺术家等。最后,还有些人脚力好,就会爬上三层楼去看看,探索人生的究竟。在他们看来,财产名誉都是身外之物,学术文艺都是暂时的美景,唯有灵魂生活充实才是最具内涵的。

我深入剖析了自己的灵魂生活,认为自己一上三楼就曝了光,污浊之处一览无余:一是自认为是学法律的,自我保护能力较强,其实这是在蔑视法律,最终一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二是自己想往知识分子这层靠,其实动不动就被一些有目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拉入第一层,抵挡不住物质和金钱的诱惑,有污知识分子的形象。三是不义之财不可得,如果凭自己正常的收入,满足第一层物质生活是完全可以的,至多让人觉得你层次不高。但是触犯了法律,不管所得多或少,都会轻则以违纪追究责任,重则以违法犯罪论处。 权力是柄双刃剑,握不好就会害得自己鲜血淋漓。诚然,开始我们一班人带着产权处全体干部职工确实是想做事,也做成了事。在受房产局委托负责管理产权处下属的株洲市房地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时,我肯定了担保公司以房屋吞吐形式借贷取得高息的做法。虽然固有资产实现了保值增值,但当时《放贷人条例》未出台,这种擦边球打得惊险,还擦得自己沾上了污点,收受了贷款企业的贿赂。每笔业务基本上都是担保公司联系好了我就签字的,并不为自己求得什么,但是人家给了我也就收了,有些心安理得。殊不知权力不能这样交易,即使单位答应了,老百姓也不答应,法律更不答应。 担保公司现在年收入1200多万元,规模和业绩在全国也很有影响。我们的初衷是为了单位利益,为了把工作做好,但是揭开光环,发现里面存在很多问题,让人惋惜。因为我的决策,也害了我的下属。如果我当初不同意以房屋吞吐形式贷款,不尝试这种不规范的经营方式,就不可能出现后面的违法犯罪现象。我感到对不起他们和家人,不但没把班子带好,自己还陷进去了不能自拔,可现在后悔为时已晚。

“在人生的第三个20年之初就出了事”

我看过不少不廉洁自律的反面教材,他们一开始或有功或清白,放松了警惕后就一发不可收拾,深陷泥沼不能自拔,最终走上自我灭亡的不归之路。我感谢组织对我的问题展开调查,让我有时间好好反思自己,我感到自己越来越往不归路走去。现在警钟敲响,惊慌之余,我非常盼望能得到组织上的再次宽待,拉我回到正道。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人有求于我,无非是看重我手中的权力,或是为了贷款,或是为了登记或办事方便,或是为了让我帮忙进人或提拔,目的性、功利性一览无余。我利用手里的权力,为他们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们的钱物,已经构成犯罪。不管我是积极向组织坦白,还是上交所有非法所得,都否认不了我是有罪之人这一事实。

我有负父母、学校、组织的培养,有负职工、群众对我的信任。这种影响太恶劣,我已经想到了业界沸沸扬扬的惊讶和叹息。

有人把20年光阴比做一把尺子,用它来度量人生。

按责任担当来衡量,人生第一个20年处于依附和成长阶段,因而担当的责任分量不大,有责任也是间接责任,责任权重不到30%;第二个20年,是人生的真正起步,也是责任担当的全面开始,责任权重要超过80%;第三个20年,无论在家还是在单位都是顶梁柱,责任权重大到100%;第四个20年,是人生最休闲的时间段,责任权重几乎为零。

第三个20年,是从人生顶峰走向成熟,再回归到起点的过程。这一阶段应该过得比较坦然,也算是人生中比较清醒的阶段。 我今年42岁,还是做事的时候,在这一阶段之初就出了事犯了法,于我不一定是坏事。我认真思考了自己的所有问题,决心不管组织怎样处理都要接受并积极配合。恳求组织充分考虑我的所有积极表现,拉我一把,让我在最黑暗之处找到指路的明灯。篇3:万字“悔过书”

有江苏地方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季建业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并写出了万余字的《我的悔过书》,成为了反腐败的“典型教材”。

“确有其事,我们还学习过。”江苏某省属企业的高管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他透露,是省纪委发给单位纪检组的“电子材料”,用“幻灯片”模式播放。

若在网络上检索,会发现不少地方、单位组织集中学习了由中纪委办公厅编辑的《中纪办通告(第四期)》摘要的有关季建业所写的《我的悔过书》。比如淮安新闻网今年5月30日就刊登了如下消息:淮安市航道处利用学习日组织全处党员干部进行反腐倡廉专题学习,由处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对市纪委通报的南京市委原副书记、原市长季建业撰写的《我的悔过书》进行宣读。《我的悔过书》深刻剖析了腐败分子腐化堕落的心理动机和犯罪轨迹,告诫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

季建业在“悔过书”中写道:“随着职务的提升,权力的变化,地位的提高,自己的党性修养、人生境界没有同步提升,相反私心杂念在灵魂深处滋生膨胀。” “剖析自己的心路历程,我对人生、对生活的态度发生了较大变化„„降低了自己作为领导干部的要求,忘记了自己入党为什么?当干部做什么?做人干什么?忘记了当领导为了谁,依靠谁,服务谁的问题„„我头上缺少党纪国法这根?高压线?,忘记了为人为官的底线。” 季建业还写道:“过去比革命先烈的精神多,比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高尚品德多,比老百姓穷苦生活多,比出的是斗志,比出的是精神,比出的是作风。但渐渐看到周边的一些企业家住豪宅,坐豪车,乘私人飞机,生活奢华,财富积累享用不尽,产生了羡慕心理。” 季建业悔叹:“私念像精神鸦片,麻痹了我,使我灵魂出窍,闯下大祸;私念像脱缰的野马拉着我奔向深渊,私念、私欲成了毁掉我人生的导火线,成了万恶之源。”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篇4:悔过书

悔过书

本人因对工程师评审条件中申报评审专业认识有误,违反了〈工程师资格评审范围和条件〉中“

(三)学历、资历要求:3.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方可转评或兼评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现深刻认识到自已的错误,并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忠于职守、认真、仔细、实事求是,请领导给予改正的机会;因此给评审工作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本人签字:

公司盖章

2014年12月10日篇5:贪官的悔过书:听到别人被组织喊去谈话心里就发寒

贪官的悔过书:听到别人被组织喊去谈话心里就发寒 2011年12月13日 09:26:47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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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钱不情愿,想交代又不敢,江苏启东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沈和新受贿后恐慌不安——

忏悔人:沈和新

原任职务: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触犯罪名:贪污罪、受贿罪

判决结果:2011年11月30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沈和新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300万元。

犯罪事实:2003年至2007年,沈和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设立假合资企业、违规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手段,贪污公款827.25万元;自2002年至2010年初,在土地出让、房屋拆迁以及工程建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有关企业负责人所送钱财共计458.1万元。

新闻背景:这是沈和新在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期间写下的悔过书。 随着手中权力的增大贪欲逐渐增强

我是一个农民的儿子,兄弟姐妹四个,我是家里老大。我15岁那年父亲生病,21岁那年父亲病故,母亲把我们抚养长大成家。上学期间,我利用星期天和寒暑假,去砖瓦厂打工赚钱,供弟妹上学,为母亲分担一点责任。

是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使我走上了致富和从政的道路。1986年,我在启东市聚南乡长安村办起了个体玩具厂。企业由小到大,1990年已成为启东市出口创汇第一大户和启东市龙头企业。在组织的关心下,我们全家从海门市的一个偏僻农村迁到了启东市汇龙镇,不但全家人成了城镇户口,我还成了一名公务员。 1992年,我入了党。我先后担任过启东市聚南乡党委书记、王鲍镇党委书记、启东市计经委副主任,从2004年起任启东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2007年7月任启东市人大常委会督导员。回顾自己的成长道路,我深深地感到,如果没有组织的关心,就没有我今天的发展。 2002年8月,组织上派我到启东经济开发区担任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到职

后,我在招商引资、培大扶强现有企业,以及抓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使开发区的面积从原来的3.6平方公里扩大到如今的25平方公里,引进企业200多家,财政收入从2002年的200多万元增至2009年的5亿元。

但是,我因为忙于工作而放松了学习,进而导致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结果是手中的权力大了,贪欲心也强了,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样的教训,真是刻骨铭心啊!

在三种心态的驱使下滑向犯罪深渊

分析自己走上犯罪道路时的心态,归纳起来有三种:

一是穷怕了的心态。因为童年、少年时代家里穷,而且这种穷的滋味一直铭记在我的脑海里,所以从小就在自己的心灵深处把钱看得很重,总觉得有钱的人是人上人,没钱的人被人瞧不起,有钱好办事,无钱寸步难行。

二是失衡心态。我在上世纪80年代就经商办企业,起步比别人早,规模比别人大。可是从政以后,自己手里的企业没有了,手里的钱也不如人家多了,尤其是这几年有的人通过搞房地产赚得盆满钵满。于是,吃亏的心态、失衡的心理逐渐产生,随即萌发了“堤内损失堤外补”的想法。

三是崇尚权力的心态。当年我在办企业的时候,经常遇到办事得要表示表示的潜规则。印象最深的是在上世纪90年代,为办理进出口经营方面的事情,我前后花了一年多时间。因此,我产生了有权好办事,有了权力就能去做一切事的想法。

上述三种心态不是孤立的,而是互相交织的,有时同时存在。例如,我在启东经济开发区工作期间,企业来投资、选地,老总来找我办事,我在运用手中权力帮他们办事的同时,也不忘收受他们的贿赂。我想,在开发区工作,经常是一天工作10多个小时,这么辛苦,可一年到头工资奖金加起来还不超过10万元,

不如原来办企业做一个订单。我又想,现在不搞点钱,将来女儿、儿子出国费用怎么办?他们结婚怎么办?最起码要给儿子留一点以后的经商启动资金。现在人家主动表示心意,我为什么不拿? 这些年一直生活在恐慌之中

从我收受贿赂至案发前的8年多时间里,我一直生活在不平静、不安稳的日子里,晚上睡下只要想起收了人家钱的事,心里就发愁;听到别人被组织喊去谈话,心里就发寒;想到自己已经两次被组织谈话,心里更是发抖。 8年多来,我的内心一直充满着矛盾和纠结,把受贿的钱退还给人家,自己心里不愿意;向组织主动交代问题,自己又不敢。因此,这些年,我是一直生活在恐慌之中。现在被查处后,虽然也知道即将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但是心情反倒轻松了一些。

我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现在总结起来有三点教训:第一,不要耍小聪明,心存侥幸。为了表白自己的清正廉洁,我把逢年过节收受的一些为数不多的小额钱财上交廉政账户,以此掩盖收受巨额贿赂的犯罪事实;抢在组织审查自己的问题之前,与行贿人订立攻守同盟。第二,在组织查处自己的问题时,不应该避重就轻。第三,在自己的错误面前,不应该患得患失、怕这怕那。一个人既然已经做了错事、犯了错误,就要敢于承担责任,勇于改正错误。回想自己在错误面前,忧心忡忡,怕这怕那,害怕自己一旦坐了牢,辛辛苦苦从政10多年的功劳全没了,和睦美满的家庭全完了,自己的这一辈子也就结束了,于是就有了上面所讲的错误态度。

在办案检察官的教育帮助下,我不仅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是多么的严重,而且明白了认罪服法才是自己唯一的出路。现在,我决心放下包袱,正视现

实,从沉痛的教训中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做到好好改造、好好学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第14篇:浅析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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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职务犯罪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把惩治职务犯罪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职务犯罪已成为需要高度重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在此,本人就职务犯罪这个课题作一尝试性的浅述。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其特点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的犯罪,它的本质特征是权力商品化,犯罪人利用社会公共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以满足个人、家庭或小集体利益,其犯罪造成的危害较之其他刑事犯罪相比更甚,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预防职务犯罪、惩治腐败已成为我国迫在眉睫的问题,其严重程度恰如江泽民同志多次强调的那样,已经成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

从大量的已被揭露出来的职务犯罪的案例来看,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作为刑事犯罪的一种,在整个犯罪中占有相当的比例,比较突出的如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等等。分析其主要原因就是在权、钱、情这三个环节的管理上存在漏洞,总体来讲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位高权重,贪污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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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高权重,贪污受贿是众多职务犯罪的首要特征。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通过对近年来查处的大案、要案进行分析后发现,现阶段职务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五多”、“两突出”的现象。即:从发案单位类型看,工矿企业发案多;从涉嫌犯罪的主体看,担任正职领导的多;从岗位分类看,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多;从单位层次看,基层部门发案多;从犯罪性质看,贪污、挪用公款犯罪多。在这些案件当中,以小集体私分公款贪污问题突出;作案时间长、频率高、数额大的现象突出。

(二)品行堕落,贪色循情。

经济上的犯罪与生活上的堕落,从来都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一些干部的堕落就是从生活作风不检点开始的,在金钱、权力、美色面前经受不住考验,往往背叛自己的誓言,贪赃枉法,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最终品行堕落,沦为人民的罪人。家族的一些成员在其蜕变过程中有的却起到了不可小视的推波助澜作用,这些家族成员主要是利用干部的权力和威望进行违法乱纪的活动。

二、产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政治素质低。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学习,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和严格自律。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究其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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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是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理想信念动摇。

(二)法制观念淡薄。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办事的干部往往认为工作不会出问题,自己不会犯错误,就是发生了一些违纪违法情况,还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对工作缺乏高标准、严要求,不能兢兢业业对待每一项具体工作,法制观念淡薄。

(三)特权思想严重。特权思想有两种表现,一是在这些职务犯罪的干部中,往往拥有特权,以管人者的身份自居,自认为高人一等,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作耍特权的资本,认为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凌驾于法律之上。二是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为人民甘于奉献的敬业精神,忘记了“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公仆为人民”的崇高宗旨。群众观念淡薄,颠倒了主仆关系,忘记了干部的本色是为人民服务。

(四)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少数基层领导对干部职务违纪违法导致的各种问题认识模糊,加之受“难免论”、“难管论”的影响,行动上自然对干部失察、失管、失控。对违纪违法干部无原则地加以袒护和纵容。工作上满足于一般化的部署要求,缺少深入检查;对违纪违法干部姑息迁就,缺乏严肃批评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停留在表层,缺乏渗透到每个环节的具体措施。尤其是不能有效地启动预防机制,处理上又失之于宽。

(五)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纪律、制度、办法等,但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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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这些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也是监督制约机制没能正常运转的结果。

三、职务犯罪的防治

打击是惩治职务犯罪的治标措施,预防才是治本之策。人们往往关注打击职务犯罪而忽视预防工作。惩办贪污腐败,令人解气,但更重要的是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以减少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损失,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预防职务犯罪本人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不少事实证明,“千腐败、万腐败,都是思想先腐败。”必须从思想上强化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设,在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思想上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坚固堤坝。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加大思想教育力度。要把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特别是中高级干部的教育作为重点,把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作为培训党员干部的必修课。思想教育既要突出教育的广泛性,又要讲究教育方法的多样性和针对性;既要讲实效,又要造成一定的声势。

(二)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健全的监督机制对预防和揭露腐败的作用至关重要。马克思主义监督学说认为,监督是国家的一种职能,是维护一定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的手段。从政治学的角度看,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监督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应该肯定,我们党多年来已经形成了不少党内监督的好制度和经验。但是,监督体制还不够完善,没有形成具有足够约束力的监督体系,是目前存在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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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问题。特别要加强财务监督制度,用法律制度保证财会监督人员的政治、经济地位不受监督对象支配,依法独立行使经济监督权,抓好对本单位本部门执行财会制度情况的监督。

(三)健全和规范法制制度。现在我国宪法已经明确要建设法治国家,这也是中央的纲领性目标,必须明确法治对政府而言,其实质意义在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泛滥。由于行政权是一种由国家行政机关主动行使的权力,其作为或不作为均必须依照法律的授权和规定,否则就容易扰民,进而形成腐败,

作为廉洁的对立面,腐败问题伴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社会而生,虽然它是一个自古以来就困扰着各朝代政权的一大顽症,有其文化和历史根源,但是从根本上来说它仍主要是一个经济和政治问题。理性和实践告诉我们,预防职务犯罪不是一个能孤立解决的问题,预防职务犯罪和反腐倡廉是一个长期艰巨的任务。总而言之,只有建立在对职务犯罪本质问题的清醒认识上,才有可能运用各种工具来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解决问题的重点应当是根除腐败的内在根源,我相信,只要努力寻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同经济发展、政治民主和精神文明相适应的手段,着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三位一体”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是可行的,预防职务犯罪一定能够找到最佳的方法,为中国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添上一笔重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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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职务犯罪概论

职务犯罪概述

概念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构成

职务犯罪的构成及其要件

我国刑事法律中规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总和。这种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是法定的是一般犯罪的基本要求。

(1)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种类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包括: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隐瞒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国有资产罪

12、私分罚没财物罪。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

1、滥用职权

2、玩忽职守

3、枉法追诉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员罪

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报复陷害罪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分述

1、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号)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第三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第四条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第五条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第六条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3、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4单位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行贿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对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介绍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11、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要从严掌握;对较轻的犯罪要充分体现从宽的政策。对以下常见量刑情节,可以在

相应的幅度内确定具体调节比例。本意见尚未规定的其他量刑情节,在量刑时也要予以考虑,并确定适当的调节比例。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0、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

12、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1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

(九)职务侵占犯罪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则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刘“数额巨大”起点三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三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但累计不得超划基准刑的100%: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和及募捐款物,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因治病等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许三多”案

2011年5月12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杭州

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认定许迈永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

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

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滥用

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许迈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

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许迈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国有资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许迈永为徇私利滥用

职权,违规返还巨额土地出让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其行为还构成滥用职权罪。许迈永利用担任杭州市

西湖区区长、区委书记、杭州市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14个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承揽工程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索取、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45亿余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索贿情节,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贪污国有资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声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第16篇:职务犯罪防治

职务犯罪防治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一、职务犯罪的危害性

(一)犯罪的直接后果十分严重

由于职务犯罪都是具有一定权力的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且这些人手中握有权力,能直接地、从表面上看来是合法地犯罪,因此犯罪比较容易得逞,这更会助长犯罪心理,实施更大的犯罪。近几年,我国职务犯罪一年比一年多,要案涉及的犯罪数额一年比一年大,都说明了这一问题。象胡长青、成克杰等罪犯贪污的数目之大令人震惊。职务犯罪直接后果严重,还在于罪犯实施犯罪行为后,往往将犯罪所得挥霍一空或携款潜逃,使追赃工作无法进行。即使对其绳之以法,但国家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却无法弥补。

(二)职务犯罪毒化社会空气,腐蚀人的精神,使人道德沦丧

职务犯罪最大的危害在于对人的精神危害,对社会的腐蚀。职务犯罪多数表现为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权力一直是人们关注和追逐的热点,并且对权力的认识产生了扭曲。一些人追逐权力,是为了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更多的私利,这样就形成了花钱买官,以权挣钱的恶性循环。

二、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找准职务犯罪的原因,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前提,只有了解职务犯罪是如何发生的,才能使我们对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真正做到有的放矢,从而取得积极的效果。

总的看来,我认为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方面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就目前而言,我国并没有完全摆脱贫穷与落后,我国的平均国民收入还比较低,人们的生活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掌握职权的个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追求个人享受,便滥用手中的职权,从而走向犯罪的道路。

另外,社会分配不公也是我国当前存在的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其突出表现之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不高。在社会上,从事商业的人员甚至个体摊贩,他们每月的所得,是公职人员工资的几倍,一些担任公共职务的人员发现有的人生活优裕,心理就失去了平衡。当他们不能通过自己的工资收入来达到别人的生活水平时,便利用出卖手中的权力,来获取不正当利益。这样,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便由此产生。

(二)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目前有关行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很多,但仍存在不少漏洞与不足,这就为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实施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为了预防有关人员的职务犯罪,国家实行了许多相关的制度,如法律监督制度、纪检监察

制度。这些制度对于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起到了很好作用,但它们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从而为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创造了条件。

(三)各种消极思想的影响

职务犯罪的存在与各种消极腐败思想的影响也是密切相关的,比如:

1、特权思想。

中国长期存在的封建专制制度,在一些人的头脑中形成了这样 的观念;权力总是与某些特权人物、特殊利益联系在一起。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都是人民公仆。但是一些人由于受封建特权思想流毒影响,在具有一定职务,掌握一定权力之后,不思如何廉洁奉公,为人民做贡献,而是想着如何利用权力捞取个人好处,如何作威作福。这种人只要有适当机会,便会滥有职权,谋取私利。

2、拜金主义

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金钱至上的观念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有所抬头,甚至对一些从事公务的人员产生了根深蒂固的恶劣影响。一些人视金钱为一切,崇尚“有钱能使鬼推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等腐朽论调,成为金钱的奴隶。为了得到金钱,他们利用职权贿赂,贪污、挪用公款或者滥用权力营私舞弊,非法经营、堕落为社会的蛀虫。

3、资产阶级腐朽思想

我国实行开放政策,引进外国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资金等,同时难免会使资产阶级生活方式中消极腐朽的东西涌入国门。一些人经受不住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影响和腐蚀,盲目追求资产阶级花天酒地、纸醉金迷的方式。并由此而产生了强烈的金钱和物质占有欲。为满足自己贪欲,实现不劳而获的寄生生活,便利用职务贪污、挪用公款或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最终蜕变为社会渣滓。

4、个人因素

如果担任公职的人员自身素质低下,也容易造成职务犯罪。个人品质的不同,在同样条件下,有的人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为国家和社会奉献终生;而有的人则贪赃枉法、假公济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文化素质高的人,一般会有较高的思想境界和思想觉悟,往往能够抵御各种不良的诱惑和侵蚀,文化素质低下,则一般容易为眼前利益所迷惑,不能正确对待自己的身份和权力的性质,从而走向职务犯罪的道路。

除此以外,外界的利益诱惑有时候也对一些意志不坚定的公职人员产生了不良的影响。比如有一些人,为了非法目的,用金钱物质等利益,对其进行诱惑,让其一失足而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对职务犯罪打击不力也是一个不良诱因。有的人原来不敢实施违背职责的行为,怕受到法律制裁毁了自己的一生,并累及家人。但后来发现很多人贪赃枉法,滥用职权,并没有受到法律追究;有的人虽然案发了,但判得很轻等。经过盘算便不再害怕触犯刑律,也开始利用职务之便牟取非法利益,不考虑自己的行为可能给国家、社会和人民的重大利益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对职务犯罪打击不力,实际上也是对实施犯罪的一种宽容。

三、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要真正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必须逐步铲除滋长职务犯罪的各种土壤,减少乃至消除产生职务犯罪的各种机会。

首先,我们公职人员自己应该不断提高个人素质。第一要加强理论学习,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思想,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在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的道德风尚。第二要自觉抵制不良思潮的影响,拒绝拜金主义、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毒害。第三要培养健康向上的爱好,拒绝腐蚀,让行贿者无机可乘。其次是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律建设。完善的立法是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实施职务犯罪的犯罪分子钻改革的空子,很多情况下是钻政策规定的空子,导致一些职务犯罪的发生。同时还要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惩治。严格执法,防止职务犯罪的人逍遥法外。还要排除干扰,坚决打击职务犯罪。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在查处职务犯罪时往往会有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对确已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处理。建立和健全监督体系建立和完善对职务主体的监督制度,对其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对于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各方面的监督中需要加强的有两个,一个是新闻监督。新闻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舆论工具,把有关人员违法犯罪的“丑闻”,向社会曝光,这无疑是对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权进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种有力遏制。这也可以使那些潜在的犯罪人,加强戒心,不敢肆无忌惮地实施职务犯罪。另一个是社会监督。就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的一种监督。我国目前一些公务行为的透明度还不高,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知之甚少,因此限制了社会监督作用的发挥。为了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方便人民群众的监督,我们应当尽力扩大职务行为的透明度,使人民群众的监督进一步发挥作用。

第17篇:预防职务犯罪

论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1.1.1职务犯罪概念及其种类

顾名思义,职务犯罪是与职务有关的犯罪①。职务犯罪不是我国刑 法的法定罪名,而是基于对犯罪的研究根据各类犯罪的行为特征、犯 罪人的特定身份划分出的一种犯罪类型。目前,我国刑法界对职务犯 罪的认识并不统一,但多数学者认为:职务犯罪是指依法从事公务的 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单位违背国家法律、违背职责 要求而实施的违反刑法,并且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笔者认为,要 认识职务犯罪,关键要理解刑法意义上“职务”的特定涵义以及职务 的主体。《现代汉语词典》把“职务”一词解释为“工作中规定担任 的事情”,照此理解,“职务”的范围相当宽泛,内容也相当丰富。 但笔者认为刑法意义上的“职务犯罪”一词中所指的“职务”是指管 理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职责 和责任。其本质特征是“公务性”②,学者们通常理解为公职,即公 共职务。这种严格意义上的“职务”,只能是在国家管理活动中形成, 具有这种职务的人员只能是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些学者称 之为“公职人员”。因此,刑法意义上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 和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 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背职责要求,或滥用职权,或不正 确履行职责所实施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总称。

通常,我们以职务犯罪的主要罪过形式不同为标准,将职务犯 罪分为职务故意犯罪和职务过失犯罪①。职务故意犯罪具体表现为贪 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及刑法分则第九章读 职罪中的相当一部分犯罪。职务过失犯罪具体表现在读职罪中的过失 犯罪。从个罪侵犯客体看可分为贪污贿赂型、读职型和侵权型三类。 贪污贿赂型侵犯的个性客体是国家公职职责的廉洁性,《刑法》第八 章规定了12项罪名。读职型侵犯的个性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 动,《刑法》第九章规定了35项罪名。侵权型侵犯的个性客体是公民 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力,有7项罪名,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权”犯罪以 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等。此外,根据犯 罪人职务不同的行业特点,可以将职务犯罪分为国家党政机关工作人 员、司法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机关 工作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准国家工作人员等职务犯罪种类②。

1.2.1预防职务犯罪概述

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鸡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个

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多于惩治犯罪,注意激励良好的风格, 多于施用刑罚”①。可见,预防犯罪对于遏制犯罪起着极其重要的作 用。预防职务犯罪同样如此,只有坚持标本兼治,才能从源头上减少 职务犯罪,减少此类犯罪对国家和人民所造成的损失。

1.2.1.1预防职务犯罪概念

预者,预先或事先的意思,防者,则是防备或防范之意。预防

职务犯罪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区分。狭义的预防与打击相对应,是指 针对一定社会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体制状况,综合采取包

括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行政以及法律手段,不断消除

和抑制引发职务犯罪的各种条件和因素,以遏制、减少乃至最后消除

职务犯罪的预防活动。简单地说,就是指在职务犯罪发生之前,主动

积极采取措施防患未然。广义的预防除包括狭义的预防外,还包括打

击在内,是指一切有效防止职务犯罪发生的各种综合措施及其控制过

程。波兰著名犯罪学家霍维斯特指出:“所有对消除犯罪原因及其条

件能够起作用(即起中介作用)的措施,都应包括在犯罪预防的概念

里而。”②。本文研究所指是预防的狭义概念。

1.2.1.2预防职务犯罪的属性

职务犯罪预防从属于一般犯罪预防,因此,它具有一般犯罪预防

的共同属性以及其自身的特殊属性。具体讲,体现以下几个属性:

(l)广泛性。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涉及到社

会的方方面面,必须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各部

门的配合,综合运用教育、倡导、调解、疏导、帮教、限制、禁止、

惩罚等措施,才能取得实效。正如马克思所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

基础,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①。预

防职务犯罪应当依靠法律,但是更应当关注社会。同时,又必须充分

发挥检察机关等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形成社会预防和专门机关预防

有机配合。

(2)前瞻性。职务犯罪预防是在职务犯罪发生之前或职务犯罪

趋势形成之前的前瞻性控制措施,因而具有防患于未然的功能。而惩

治则是在犯罪己经发生或犯罪趋势形成后不得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具

有明显的滞后性。

(3)长期性。预防职务犯罪需要从思想、体制、机制、制度各

个方面同时入手,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必须经过长期的艰苦卓绝

的努力。必须做到立足全局,着眼未来,实现长期性和阶段性的统一。

(4)主动性。预防是为了解决未然的职务犯罪问题,所以要在

职务犯罪发生之前主动采取措施,控制职务犯罪产生的必要条件,使

职务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带有战略上主动进攻性质,是控制职务犯

罪的积极措施。

(5)治本性。对犯罪的治理包括“治标”和“治本”两个方面。

“治标”是对己经发生和存在的犯罪现象的依法惩治,而“治本”则

是从源头上抑制、消除产生犯罪内在原因和必要条件,防止和减少犯罪的发生。一般来说,治标着眼于表层现象,治本则着眼于深层本质。

预防职务犯罪属于治本性措施。

1.2.1.3预防职务犯罪体系

犯罪学将参与预防犯罪的各种力量和手段以预防犯罪为共同目

标而有机联系、协调运作的体系称为预防体系。从预防主体的角度出

发,我国职务犯罪预防体系可作如下划分。

(1)人大监督预防。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制

订、修改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或做出解释等,为司法机关惩治职务犯罪

提供法律依据,同时通过人事任免、质询程序和述职评议、执法检查

等,对“一府两院”予以监督,从很大程度上预防了职务犯罪的发生。

应该说,人大监督是职务犯罪预防的重要部分。

(2)党委、纪检部门监督预防。党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领导作

用是通过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来实现的。各级党组织

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教育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并对之予以监督

检查。同时,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对违法违纪的党员干部查

处和惩戒,教育广大党员洁身自好,为预防职务犯罪发挥重要作用。

(3)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预防。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是侦查和起诉职务犯罪的专门机关。检察机关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

件,及时发现有关单位和部门、系统(行业)在制度、机制、管理中

存在的问题和漏洞,通过犯罪分析、检察建议,有效督促相关部门和

单位整改,加强教育,完善制度,预防职务犯罪。检察机关是职务犯

罪预防的重要职能部门。

(4)行政监督预防。我国各级行政机关主要通过行政监督来预

防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立

法对行政行为来进行规范,并通过专门的行政监督来查处违法违纪行

为。我国专门的行政监督机关包括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通过调查、审计、处分等程序来处理公务活动中的违法违纪人员,对构成犯罪的

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社会及舆论监督预防。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通

过揭露、追踪报道等多种方式进行舆论评判,利用社会舆论的力量促

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同时,教育和鼓励广

大群众检举揭发职务犯罪,形成强大的预防职务犯罪氛围。此外,我

国公民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举报等途径,揭发职务犯罪,

促进政风清廉。

我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理论分析

1.2.2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专业化概述

检察机关之所以成为党和国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职能

部门,关键是因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查办职务犯罪

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职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特性,决定了检察

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坚持专业化方向。

1.2.2.1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专业化涵义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是从参与职务犯罪预防的主体不同而划

分的,是指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职权、以减少和限制职务犯罪的发

生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防范性、控制性、预警性、预测性的措施和行

为①。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界定的环节看,检察机关预防职

务犯罪属于司法环节的专门预防,是相对打击的狭义预防,不包括运

用刑罚手段进行惩治这一特殊的预防措施。因此,所谓检察机关预防

职务犯罪专业化就是指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能化、业务

化、规范化,包括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专门业务内涵、专业流程以

及机制等,其中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和专门业务内涵是必备要素。

简介我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高检院在多个规范性和指导性文件中为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开列了一份业务清单,清 单上的预防业务主要包括: (1)通过犯罪分析提出预防建议; (2)通过预防调查提出预防建议;

(3)提供预防咨询; (4)警示教育; (5)预防宣传; (6)信息建设。

分析现在我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对策的现状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各项预防业务的开展状况并不令人满意,有不少业务(例如

预防调查、预防咨询以及预防宣传)至少在基层检察院并没有实际开展,或充其

量只是做做样子。

(2) 目前基层和地市级检察机关普遍不具备向社会各界提供预防咨询的技术能力

和信息资源,事实上,就完善管理或堵漏建制而向检察机关主动咨询的部门或

单位尚不多见。但是通过犯罪分析提出的检察建议能被发案单位认可并采纳。

不过由于检察建议不具有法律强制性,①所以即使建议中肯,发案单位领导从

其自身利益考虑也并不总是愿意采纳这些建议。一旦发案单位拒绝采纳检察

建议,除非惊动党委政府出面协调,否则检察建议多半无果而终。这个过程通常

会费尽周折,检察机关锲而不舍的情形十分罕见,毕竟,发案单位不理会检察建

议通常无损于检察机关的整体利益。

(3) 调研还发现,预防职务犯罪的信息建设(包括管理行贿犯罪档案系统并受理社

会查询以及建立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库和信息共享机制)在基层和地市级检察

院还十分薄弱,虽有少数检察院尝试开展,但尚未有实质性效果。预防职务犯罪

的信息库徒有其表,信息数量少且质量低的实际状况普遍存在。浏览各级检察

机关建立的预防职务犯罪网站时,我们遗憾地发现,为数不多的有价值信息却

被大量冗余信息所淹没。不仅如此,尽管纪检监察及审计部门都掌握一些预防

职务犯罪的技术和信息,但在目前体制下,检察机关与这些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和技术交流仍然障碍重重,各自为政的状况导致了高昂交易成本。

(4) 在检察机关内部,预防工作也经常会被边缘化。当我们与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

罪部门的责任人员接触时,经常听到的一句抱怨是:“领导不重视”。在他们看

来,由于领导不重视,开展预防工作就难以获得充足的经费支持和人员配备。①

(5) 基层和地市级检察机关开展警示教育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改善。普遍存在的

问题包括:教育方式不恰当,教育技术不到位,教育效果不明显,教育工作缺乏持

续性、策略性和规划性。许多基层和地市级检察机关开展警示教育似乎仅仅

为了应付业绩考核,对警示教育的效果则显得漫不经心。我们有幸阅读了一些

警示教育的讲稿,整体感觉是这些讲稿质量参差不齐,多数讲稿欠缺技术含量,

既不能晓之以理,也无法动之以情;很难想象诸如此类的讲稿会产生明显的警

示效果。在检察机关对开展各项预防工作的资源投入普遍不高的情况下,不少

检察院却舍得花费巨资去投建警示教育基地,尽管其教育效果十分令人怀疑。

分析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

(1) 职能定位不明确。与惩治职务犯罪相比,预防职务犯罪职能更加分散。地方性预防职

务犯罪条例规定的预防主体包括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审计部门及新闻媒体、公民、法人等。既然大家都搞预防,检察机关就不必(实际是不能)独当一面,于是高检院的规范性和指导性文件以及领导人讲话中就出现了“网络化预防”概念,随之不少文章来论证“网络化预防”的合理性和必要性。②至于如何启动“网络化预防机制”,还未见有人能说出个所以然。事实上,在职能重叠的情况下,“网络化预防”必然要消耗高昂的交易成本;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渠道常常受阻,相互推诿甚至相互掣肘的现象也难以杜绝。

(2) 对检察机关预防手段的强制性缺乏立法定位。从法律监督权的整体来看,监督权的

本质就是对权力以监督为内容的制约,保证权力的法律限定的范围内实施,防止以权压法的现象。因此,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一种强力制约性的权力。但当前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手段往往停留在建议、调研、教育、咨询、服务等方式手段上,其强制性明显不足,既然检察预防是法律监督权的应有之义和自然引申,应具(1)

备应有的强制力,否则就会导致在实践中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对预防对象的制约作用不大,只能作表面文章,达不到实际效果。

(3) 缺乏量化标准。我们很容易统计侦查部门抓获了多少罪犯,却不可能弄清楚预防工作

究竟阻止了多少犯罪发生。这带来了两个问题。其一,尽管可以从理论上推定预防可以减少犯罪数量,但实证研究却很难为此提供支持性数据。有专家将2003年以来每年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逐年减少的事实作为预防腐败工作已初见成效的证据, [1] (P76)这种观点不是一厢情愿,就是自欺欺人。即使我们相信,预防的确可以减少犯罪数量,但若无法证明,与将同等数量的资源投入于惩治犯罪相比,将这些资源投入于预防犯罪会更大程度地减少犯罪数量,那么预防的重要性仍然是推测性的。尽管惩治职务犯罪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最终目的都是减少犯罪数量,但前者可以通过抓获多少犯罪或挽回多少经济损失来衡量其工作成效,而后者却找不到据以评价其工作成效的数字化标准。

(4) 政绩考核体制的问题。目前检察机关普遍采取一种以量化积分为标准的政绩考核体

制,积分多少可以衡量政绩优劣。在这种考核体制之下,检察院领导的工作目标自然是最大化考核积分。②对预防工作的考核大都是形式性的,基本不涉及预防工作的实际效果,而满足这些形式性的考核标准(做到不扣分)并不需要检察机关投入太多资源。

(5) 检察机关在地方撑脸面的问题。警示教育是通过展示职务犯罪受到严厉惩罚来引导

受教育者充分了解犯罪的风险和代价。如果受教育者认识到,从事职务犯罪危险且不划算,他们就会彻底放弃尝试。从警示教育的原理看,低成本的讲座式警示教育足以实现上述目标,而耗费巨资投建警示教育基地则纯属小题大做。从总体上说,警示教育的预防效果十分可疑,因为受教育者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多数还是领导干部)其认知能力远高于平均水平,并且相对于教育者,潜在罪犯对于判断职务犯罪的利弊得失拥有信息优势。而且检察机关对于警示教育的热衷并非来自业务性需要,而更多出于政治性考虑。轰轰烈烈的警示教育不仅可以对外宣示检察机关对预防工作的重视,建立教育者与被教育者之间的关系,还可以提升检察机关在地方政治格局中的地位和影响力。检察机关之所以舍得为投建警示教育基地而耗费巨资,部分原因也与此有关。

第18篇:预防职务犯罪

举办预防职务犯罪讲座

邀请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科的领导为全体干部职工举行了一场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

该讲座结合近阶段典型案例,重点围绕职务犯罪的特点、发展趋势、原因、危害性和预防措施等方面,以案说法,以案释法,以案明纪,教育干部职工正确对待和谨慎使用手中的权力,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和事业观,把好履职尽责,规范执法。讲座深入浅出,发人深省,对提高海事人员慎权、慎独、慎微和依法行政意识,促进海事管理工作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讲课结束后,作了总结讲话,希望全体干部职工要保持一颗“平常心”,进一步加强道德文化修养,树立风险防范意识,维护管理相对人权益,提高海事监管与服务能力。

第19篇:预防职务犯罪

预防职务犯罪,刻不容缓

银行是金融管理货币资金的行业,干部员工整天与现金、票据打交道,责任重大。银行工作的特殊,其工作人员既有各岗位各职级相关职责及权利,同时又存在各岗位各职级人员利用职务进行非法活动的土壤。因此,在预防高科技、高智能犯罪的同时,仍不能忽视职务犯罪。在我们实际的工作中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形成一套完整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方法、认识方法、工作方法与行为方式,建立一个预防职务犯罪的方法体系与运行机制,进而达到预防与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是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苏州银监分局2010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和今年第一季度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的安排,将在苏州全市金融系统组织中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研讨活动,并且希望能认真落实好这项工作,那什么是职务犯罪呢?

现代意义的职务犯罪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讲是指有职务的人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狭义讲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治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它的本质特征是权力商品化,犯罪人利用社会公共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以满足个人、家庭或小集体利益,其犯罪造成的危害较之其他刑事犯罪相比更甚,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职务犯罪占有相当的比重。究其原因,主要是对领

导干部的权力缺乏有效、有力的监督所致。腐败的实质是公共权力的滥用,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实践证明,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的有效监督,是从源头上预防、治理和遏制腐败的重要途径。职务犯罪预防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社会各阶层、各领域、各部门共同参与,而且需要通过法律的、机制的、体制的教育等多种手段和途径进行综合治理。近几年我院先后查处了一批有影响的案件,在分析这些职务犯罪案件根源时认识到: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预防职务犯罪单靠打击是不够的,必须坚持教育在先,预防在先,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根源。按照中纪委三次全会的精神,要想从根本上有效遏制各种职务犯罪的消极腐败现象,我认为,必须大力强化以下几方面的监督:

一、坚持教育,深化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加入WTO后,一是行业人员迅猛扩大,难免鱼龙混杂,一些本身素质不高的人员易被腐蚀而蜕化变质。二是国际间的竞争将更趋激烈。三是由于收入分配方式的多样化,人们的收入差距逐步拉大,容易引发一些意志薄弱者心态失衡、私欲膨胀,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四是随着与外商接触的增加,国外一些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意志形态也会腐蚀行业内的人员。我们希望通过加大培训教育工作的力度,来达到提高银行业工作人员的素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强化组织学习,要树立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根本,以艰苦奋斗、廉洁

奉公为主题,以更好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目标,坚持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进行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

(二)充分利用已经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抓好警示教育,银行把之前发生的利用职务之便犯罪的案件进行梳理,编选典型案例,进行巡回警示教育。

(三)建立良好的培训机制,可借助银行教育这块阵地,经常性开展以预防职务犯罪为主题的法制教育,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

二、建章立制,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从制度建设入手,堵漏防范,这是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的治本性措施。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活动的发生,使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及职工个人履行职责有章可循、有制可依,力求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目的。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长期持久的效果,才能使每位职工党员干部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提高、自我完善。

三、强化预防监督,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保障。

要加强内部的自我制约机制,首先是要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认真地遵守和执行制度,克服违章不纠的现象。第二要建立以民主集中制为主要内容的约束机制,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对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适当分解权力,防止一个人说了算。第三要逐步实行政务公开、院务公开等,增加监督的透明度和群众参与度。第四要实行全

过程监督,把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第五要突出监督重点,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防止权力的滥用和权钱交易,特别是对容易发生腐败的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加强监督。第六要重视和加强广大人民群众及各民主党派和新闻媒体的联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四、强化审计监督,适应预防工作需要。

银行设立审计监督是基于经济监督和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而产生的。审计监督对领导干部廉政勤政做出评价是十分重要的。当前,银行内部腐败中最常见的现象的就是权钱交易。但不管这种交易如何隐蔽、诡秘,总会在总帐目上留下蛛丝马迹,通过审计,最终能把它揭露出来。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审计制度,扩大审计范围,加大对领导干部平时和离任的审计力度。通过审计,对领导干部廉政勤政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可有效预防领导干部“带病任职”和“带病提拔”的弊病。

五、采取适度分权办法。

权力是产生腐败的重要条件,绝对的权力倾向干绝对的腐败。纵观古今中外,贪官污吏的腐败无不与过分集中的权力有关。主要原因是权力集中和权位重要不易受监督制约。所以,采取适度的分权,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职权者在行使权力时受到制约及无法滥用。具体实施时,可根据职权的行使特点和范围,采取权力分开、权力分解、权力分离、权力分责等分权形式。如目前采取财务收支两条线,罚没决定与罚没执行分部门,提拔使用干部民主推荐、公示制,分权建筑终生责

任制,物资招标竞价制等都是分权有效措施。分权结果相互制约成为现实,带来了监督,带来了透明,带来了公平,同时也给职务犯罪带来极大不便,从而达到减少和避免职务犯罪发生。

“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两千七百年前成就霸业的一代英才管仲就已经提出了廉耻是立人之大节,然而事实上廉洁这一品质的养成却远非那么容易,作为廉洁的对立面,腐败问题伴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社会而生,虽然它是一个自古以来就困扰着各朝代政权的一大顽症,有其文化和历史根源,但是从根本上来说它仍主要是一个经济和政治问题。理性和实践告诉我们,预防职务犯罪不是一个能孤立解决的问题,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靠那一家、那一个部门独立完成,也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只有坚持打击与预防相结合,治标与治本并举,才能从根本上防止以权谋私,有效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目前我们对这方面的研究尚不深入,不利于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惩治。因此,当前应积极组织力量加强对经济违法犯罪可能发生的环节及其行为特点的研究,防止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探索与制定相应的打击与防范对策,以迎接入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保障行业内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20篇:职务犯罪讲话稿

这次会议是市院按照高检院、省检院的要求,首次综合部署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专门会议。 xx脸察长和 xx副检察长的重要讲话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措施要求,为全面加强和改进反渎职侵权工作指明了方向。 xx副检察长在会议结束时还要做会议总结。现在,我主要就全市反渎部门如何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做好下半年的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把握机遇、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逐步深入和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严重性越来越严重,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普遍关注。中央领导同志和党的xx届四中全会、中纪委五次全会将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犯罪作为反腐败工作重点,并把重视查办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案件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审议反渎职侵权工作时,重点要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为落实中央和全国人大的要求,高检院党组把全面加强和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摆在各项工作首位。在全国和全省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上,高检院 xx检察长、xx副检察长和省检院 xx检察长、xx副检察长都专门就反渎职侵权工作进行了重点部署,会议期间还讨论了即将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这一全面加强和改进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的下发和贯彻必将对反渎职侵权工作在新形势下创新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今年是高检院举全国检察之力,强力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极为关键的一年,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热切期待,为反渎职侵权工作赢得了良好的发展机遇,我们能否把握好这一难得的发展机遇,关系到我省反渎职侵权工作能否顺应形势,实现科学发展。当然,我市检察机关也应当把握好这一难得的发展机遇,使我市的反渎职侵权工作跃一个新台阶。

把握机遇,我们要清醒地看到我市目前的反渎职侵权工作与形势和任务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不小的差距,一是全市总体的办案规模、工作力度与我市的优势和发案状况不相一致;局部发展不平衡问题突出,截止7月份,我市虽然消灭了立案空白,但与高检院、省检院和院领导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二是执法理念不适应,不能正确处理执法办案与服务大局、打击与保护、加强执法办案与强化自身监督以及办案力度、质量、效率、效果等关系,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等现象仍然存在。三是工作机制不适应,案件线索管理机制、自身监督制约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侦查一体化机制不健全和不完善,影响了案件查办的整体效果。四是队伍的素质不适应。发现线索、突破案件、收集固定证据、运用法律政策、排除干扰阻力的能力不强。五是执法保障不适应。全市检察机关仅有二是多名反渎干警,而且大部分干警年龄偏大,基层院2人局、3人局现象仍然存在。

把握机遇,我们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把全面加强和改进反渎职侵权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重大战略任务来认识、来思考、来布局。要充分认识到,反渎职侵权工作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中占居特殊的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主渠道和主战场,是实现法律监督由软变硬,树立法律监督权威的重要抓手。要时刻牢记,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力度,纠正渎职违法,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民生,维护稳定是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大历史责任和神圣使命。要激发昂扬向上、勇往直前的斗志,以旺盛的精神状态和饱满的工作热情,把全市反渎职侵权的各项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二、落实会议要求,强化工作措施,努力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上台阶

(一)突出工作重点,服务和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全市各级反渎部门要始终坚持把查办案件工作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和推进,要结合各地实际,按照中央“五个严肃查办”的要求,结合高检院、省检院布置的专项工作,突出查办影响和破坏我省经济发展的渎职侵权案件,特别是要结合查办案件和纠正渎职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确保我市国土资源规范管理和“三旧”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二)发挥反渎职侵权职能,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一是要充分发挥执法办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重点查办侵害民生民利、危害公平正义、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以及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犯罪案件,要做好风险评估,注意方式方法,防止办案激化和引发新的矛盾,要主动将执法办案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以敏锐的触角及时发现、妥善解决潜在的社会矛盾。二是要通过强化纠正渎职违法行为监督工作,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三是要在坚持自身公正廉洁执法的同时,通过查办执法不廉、司法不公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三)创新工作思路一破解案件查办工作的难题

“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阻力大”是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突出问题,我们必须创新工作思路,迎难而上,采取有力措施加以破解。

解决发现难。一是按省检院的要求努力推动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衔接,促成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处罚不当、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方面的信息,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二是要加大宣传力度,以各种方式提高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社会认知度,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果取信于社会,激发全社会的举报热情。三是按省检院的要求高度重视网络、新闻舆情和日常信息收集,探索建立聘任新闻媒体法制采编团队联络员制度、线索有偿收集制度。拓宽线索来源渠道。四是按省检院的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与侦监、公诉、反贪、监所、民行等部门的案件线索移送、查办与管理机制。五是要强化侦查意识,扩大侦查视野,注重深挖窝案、串案、案中案。

解决查证难。一是要加强初查工作,把发现犯罪事实、收集证据工作前移。二是按省检院的要求建立不立案监督机制,下级院不予立案的要及时报告上级院审查,说明不立案理由,上级院认为应当立案的,下级院应当立案。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要实行诫勉问责。三是按省检院的要求探索检察调查的程序和方法,强化检察调查活动。检察机关发现或接到反映、举报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枉法裁判、拘私舞弊、以权谋私、刑讯逼洪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能存在重大、有影响的渎职侵权违法行为的,要适时开展检察调查,对经调查发现被调查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四是要以增加侦查含量为抓手提高查办案件水平。五是要增强侦查工作的强制性。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要坚决采取强制措施,充分发挥强制措施的侦查取证、诉讼保障功能。六是要不断提高取证固证的意识和能力。要高度重视侦查谋略的运用,增强查办案件的策略性和预见性。严格执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要宣示公民依法作证义务,对作伪证和阻挠取证的,要依法查处;对拒不作证的,要商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做出处理。

解决处理难。一是要加强案件处理协调工作,强化内部合作沟通,适应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的新形势,主动商请公诉部门建立审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专门公诉人制度,加强办案各环节相关人员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二是要强化外部协调,全程跟踪案件处理直至审判,加强与法院的协调沟通,跟踪法院的审判活动,对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的,要及时发现,提出建议,协助公诉部门依法抗诉。

解决阻力大。一是要主动接受党委领导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使反渎工作始终保持了正确政治方向的同时,争取各方支持有效地排除阻力。二是按省检院的要求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实战功能。下级院要主动争取上级院的支持,市院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对下指导、督导,切实担负起为下级院排忧解难的责任,必要时,市级院可以采取交办、提办、参办或异地指定管辖等措施排除干扰和阻力。

(四)不断探索研究,建立和完善反渎职侵权工作机制

一是要按省检院的要求,根据办案需要,逐步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相关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专门行业技术管理部门和中介组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办案模式。要按省检院的要求,对重大复杂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成立专案调查组,邀请公安、审计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共同参加调查。二是要按省检院的要求建立由院领导牵头,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的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协作会议制度,整合内部资源,协调相关部门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中形成合力。要尽快与侦监、公诉、反贪、监所、民行、控告等部门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三是要按省检院的要求探索和建立信息情报引导犯罪侦查机制。要设立专人或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渎职侵权犯罪情报信息的收集、研判、管理工作;要把情报信息作为启动侦查的源头,把收集情报信息作为侦查的方式,把占有情报信息作为侦查决策的依据,形成情报信.息引导犯罪侦查制。四是要按省检院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考评机制。要研究制定出以办案规模为基础、侦查效率、案件质量、办案规范为要素的符合反渎职侵权办案工作特点的考核评价体系,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走上办案力度大、案件质量高、执法效果好的良性发展之路。

(五)高标准、严要求,不断加强自身监督和机构队伍建设

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阳光检务的各项要求,在不违反国家和工作秘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公开求监督,以公开促公正。二是要认真执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各项备案、审批制度,严格执行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上提一级的规定,正确处理与上下级侦查监督部门之间横向纵向的监督配合关系,共同研究解决改革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止自行其是、消极应付。三是要按照高检院和省检院确立的“稳定骨干,充实力量,调整结构,保障办案”的原则充实反渎局的力量,切实解决个别区院反渎职侵权干警配备不足、人少质弱的问题,特别是要解决 “两人局” 、“三人局”等突出问题,配强班子,配齐队伍。要结合学习型反渎局建设,开展好全员岗位大练兵、大比武活动,提高干警的素质和能力,结合“恰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教育和“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检查,以更高的标准,更有力的措施抓好队伍自身建设。

三、认真贯彻会议精神,扎实做好下半年的工作

一是抓紧贯彻会议精神。关于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xx副检察长还要具体布置,我们要按照要求不折不扣地执行。我要着重强调的是,这次全国和全省会议讨论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反渎职侵权若干问题的决定》即将下发,这是全面加强和改进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大家回去后要先向院党组汇报,做好预案和部署,待《决定》下发后立即向党委人大汇报,争取领导和支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文件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按照文件要求,抓紧建立健全各项机制,形成反渎职侵权工作合力。

二是突出抓好办案工作.今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反渎部门在各级院党组的领导下,围绕执法办案这一中心任务,不断强化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方法,经过奋力追赶,上半年全市立案数、重特大案件数、侦结数、起诉数、有罪判决数等正向指标同比均有上升,但仍然略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但是,全年能否保持和超过这样的增幅,还需全市反渎干警的共同努力。大家必须克服厌战思想,强化工作措施,以特别措施,下特别之力,多办案,办好案,务必完成这一任务。工作开展好的地方要防止松懈和克服自满情绪,争取更进一步,为全市作贡献。工作落后的地方,市级院反渎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带头办案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下级的指导和督导,要善于发现亮点并予以推广,变局部优势为整体优势,尽快扭转被动局面。

三是扎实做好向全国人大专题汇报工作。今年10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再次审议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为了向全国人大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按照高检院和省检院的部署,全市检察机关反渎部门在大力抓好办案工作的同时,还要积极做好专题汇报等基础性工作,各地要将去年10月份以来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上报市院。

四是按高检院、省检院的要求改革创新反渎职侵权工作机制,积极地建设性开展渎职侵权预防工作。我们要按高检院、省检院的要求对基层院实行年底办案空白检察院检察长到上级检察院说明情况制度,连续两年办案空白的,要建议下级院调整主管副检察长的工作分工,反渎职局长不再续任。

同志们,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正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期,时不待我,任务艰巨,让我们抓紧这关键的几个月时间,再接再厉,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狠抓办案,努力工作,全面加强和改进反渎职侵权工作,以优异的成绩回报党的重视和人民的期待,推动我市反渎职侵权工作再上新台阶,为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职务犯罪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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