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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3 13:58: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职务犯罪的调查报告

职务犯罪是我国当前政治腐败现象的典型表现。治理腐败、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是全党和全社会的共同任务,是一项系统工程。随着城市化进程步伐的加快,以及经济建设呈现出前所未有的飞速发展趋势,职务犯罪的形式、特点、规律也在不断变化。同时由于经济发展和转型时期,制度上的不完善以及经济利益、贪图享受的诱惑都使得权力腐败渐呈蔓延之势。我们必须针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出现的新特点、新动向,加强调查研究,透视职务犯罪案发原因,积极探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有效途径。

一、2011年我院查办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

2011年我院共查处职务犯罪七起,依据犯罪性质、情节,涉案金额,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量刑均比较轻,没有出现性质特别恶劣影响特别大的贪污受贿案件。这也是近几年来我院围绕重庆市统筹城乡发展的大局,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查机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意见》的有关规定,立足区域特点,大力查办破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职务犯罪,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表现。这是值得我们可喜的,但同时也应该看到职务犯罪仍是屡禁不止,任何一例职务犯罪的存在都对社会、对经济发展、人民权利都有着负面消极的影响。 通过统计分析,我们发现,我院去年查办的职务犯罪具有罪名集中,情节轻微,量刑较轻的特点,首先,我院去年查办的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三个罪名以及玩忽职守与受贿或滥用职权与受贿罪的数罪并罚。 其次,在查处的七起职务犯罪中,有四起免于刑事处罚,有一起被判处缓刑,有两起性质较严重,被判处了3—5年的有期徒刑。

二、当前职务犯罪的特征表现

(一)重点部门和领域成为职务犯罪的重灾区

经济领域的热点在哪里,职务犯罪的触角就伸向哪里。在工程建设、土地征用、矿产开发等领域,在招标投标、规划审批等环节,由于市场制约及管理制度不规范,这些部门和领域行情上涨,一些开发商为得到土地、承揽工程,或是得到超额的补偿款,千方百计去寻租权力,一些掌权官员成为开发商攻击目标。近年来重庆市经济发展的势头迅猛,尤其是沙坪坝区重庆大学城、西永微电子产业园区,城乡一体化以及公租房的建设,更是涉及到大量土地、工程、款项。由于市场投资大,利润多,开发商往往出手大方,不惜巨资行贿,打通关节。权力在市场上的“点石成金”让官员轻而易举贪得高回报。在各地、各行业都在谋求发展的情况下,这些部门的作用显得更加重要。职务犯罪的行业特征提醒我们,每一项改革措施的实施并非易事,总会有人钻改革的空子,实施妨碍改革措施的犯罪行为。例如,在顾德华滥用职权、受贿罪一案中,顾德华仅仅是被领导临时命名的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二科的临时负责人,协助分管主任负责沙坪坝区整个西部片区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在负责清理资产、拆迁补偿工作过程中,分别与多家被拆迁单位负责人相互勾结串通,通过虚报、瞒报的方式使这些单位获取共计约2,889,658元的巨额拆迁补偿金,而顾本人也从中攫取大额保护费。

这些官员与开发商相互勾结,共同牟利的行为,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严重损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之所以这样的事件频发,一方面是客观原因所致,机会造就腐败,在基层地区经济开发建设过程中,权力过分集中在少数干部手中,财务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这些都给相关官员创造了大量腐败机会。而另一方面,这些官员在主观上就把此看作是贪污腐败的好机会,希望借此大捞一笔。

(二)职务犯罪与恶势力相勾结

市场经济讲究利润、效率,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对此,一些私欲膨胀、又不愿意通过诚实劳动获取财富的人往往有一种挫折感,于是他们就采取非法手段甚至进行犯罪活动来聚敛钱财,进而相互勾结,结成犯罪同伙,这可以说是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最初形成的经济、社会原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有了一定的原始积累后,为了攫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就会通过金钱、女色来腐蚀、拉拢经济要害部门或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以便能使犯罪活动畅通无阻,或者达到垄断经营。而那些经受不住诱惑的国家工作人员便成了黑恶势力,土豪劣绅的“保护伞”。“保护伞”是黑恶势力和严重经济犯罪坐大成势,长期危害一方的重要原因这种黑恶势力和经济犯罪与国家机关中的腐败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和渗透,正是黑恶势力和经济犯罪坐大的催化剂。

在一些基层地区尤其是乡镇农村,多存在着土豪劣绅,他们虽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标准,但也拉拢、买通地方官员,在当地横行霸道,欺凌弱小,称霸一方,并从事垄断经营活动。地方官员充当“保护伞”,无疑是助纣为虐,大大助涨了他们的恶劣行为。以李开国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为例,公诉机关最初以纵容、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虽然因徐维军等人未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李开国纵容、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未成立,但其本质上仍是地方恶势力的“保护伞”。李开国在担任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农业服务中心兼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以罗书斌的采石场不合格为由,多次勒令其停业整顿,使其采石场无法正常经营,最终导致徐维军等人的强迫交易犯罪行为得逞。此后,李开国更是助其隐瞒安全事故,办理开采许可证并采用恶劣手段迫使青鹏公司提高石灰石价格等一系列纵容包庇行为,使得犯罪分子的行为愈演愈烈,李开国本人也从中多次收受好处费。李开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玩忽职守罪所占比例大,危害严重,但处罚却较轻

《刑法》规定的玩忽职守行为就是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在客观上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负的职责,致使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办案实践,这种行为通常裹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某些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严重失职,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管辖的事务长期不管不间,对出现的问题和隐患,视而不见,听之任之,或敷衍塞责,应付了事;二是对上级机关和领导人的指示、决定不贯彻、不执行甚至弄虚作假,阳奉阴违的;三是在工作中不倾听群众呼声,不采纳正确意见,主观武断,明知是错误而一意孤行,有章不循,滥用职权,主观武断,强迫命令,搞瞎指挥。有的领导干部长期以来满足于一知半解,凭老经验、老框框办事,违背客观经济规律;四是管理人员在管理活动中有意违反规章制度擅自行事;五是对存在的问题或出现的重大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情况;六是国家执法人员如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服责,不按有关法律、法令办事而拘私枉法。这种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除在一些国家行政机关中发生外,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越来越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失。在2011年的我院查处的职务犯罪中,玩忽职守罪所占比例达到57%,有些是单纯的不负责任而导致重大事故或损失的玩忽职守,有些则是弄虚作假、阳奉阴违,同贪污受贿联系在一起。

在实践中,玩忽职守给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都造成了重大危害,但对玩忽职守罪的处罚一般都较轻。在所有的玩忽职守罪中,被免于刑事处罚和被判缓刑的案件达到了90%以上。例如,身为重庆市沙坪坝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受理审查科的工作人员刘依宁在受理审查和初审任晓燕等人的私房分割权属登记申请的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违法受理并通过了私房分割权属登记申请,造成国有资产损失467,190元,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免于刑事处罚。受重庆市档案馆领导的指派负责废旧空调拆除变卖工作的江德武,由于在进行施工队伍的选择时,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而是将施工交给出价高的个头工商户田某负责,同时也未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导致两名施工人员死亡,由于事故原因的多方面性也被免于刑事处罚。此外,担任重庆市沙坪坝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安全监督二科科长的沈泽珍,作为“恒邦新城”平基土石方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组组长,因对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擅自认为该项目已经完工,在较长时间内放弃监管,致使工程项目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及财产损失。最终也因为事故原因的多方面性及沈泽珍犯罪情节的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虽然玩忽职守并没有主观故意的心态,但是这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而无视自己所担负的责任,无视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行为在实际中造成了很多严重的危害。而普遍的轻刑化对他们的这种行为起不到惩戒的作用。

(四)农村基层干部犯罪高发

在查获的这几起案件中,农村干部发案量达四成之多。主要违法手段是滥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受贿金额大都在5万元以下,重点发生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拆迁改造、农村土地征用开发、支农惠农资金管理、农村社会保障和救灾、优抚、移民等专项款物管理等领域和环节。主要是近年来城乡一体化、新农村建设的大力推行,给一些农村干部带来了贪污腐败的机会。一些村干部或其他部门领导人往往有着“天高皇帝远”的思想,存在极强的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会被发现,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终极是躲不过法律的严惩的。

(五)滥用职权与贪污受贿并发现象严重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实践中,滥用职权与受贿常常同时出现,两罪数罪并罚的现象较为常见,在职务犯罪中达到了27%的比例。这是因为一些官员党性不强,忘记了自己作为国家公仆的身份,而是把手中的权力视作可以交易的对象,把职责范围内应办的事情与按“劳”取“酬”划等号,不送礼不办事,甚至伸手索要所谓“辛苦费”、“好处费”;他们道德沦丧,失去了党员干部基本要求,信仰出现危机,产生“鱼与熊掌”兼得的贪婪心理、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有恃无恐的攀比心理、贪图安逸享乐的虚荣心理;从而无法抵抗人情关、面子关,诱惑关,把党和法律置之脑后,超越权限,滥用权力,大搞权钱交易。

(六)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和反侦察能力提高,侦破难度加大

在“权钱交易”的行受贿案件中,往往是双方得利,两厢情愿,无人揭发,不易暴露,具有一定隐蔽性。目前,公开、半公开的职务犯罪行为也在逐渐增多,不仅偷偷摸摸的隐蔽干,而且还以各种借口堂而皇之公开搞,在行贿方式上讲包装,以礼代贿,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增加了侦查取证难度。如前所述的原沙坪坝区征地办公事临时负责人顾德华,都是通过与行贿人相互勾结,篡改数据,虚报瞒报数据而骗取国家财产。这种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侦查难度较大。

三、职务犯罪的危害

(一)动摇国家政权的根基

首先,职务犯罪将破坏政权的稳定,导致政治体系合法性的危机。国家政治体系是一个多成分的结合体,按照马克思·.韦伯的观点,国家政治体系的统治系统是由自愿服从和信仰体系构成。一个政权的维系取决于公众对政治体系合法性的确认和信仰。职务犯罪的多发、频发、高发态势会导致公众认为国家已背离了存在的初衷,成为权力拥有者发财致富的工具,或成为被滥用和不负责任加以行使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现存政权合法性必然产生危机,社会就会出现动荡局面。“如果人们对哪一个政权具有合法性问题发生争论,其结果必然导致内战或革命。”职务犯罪是发生在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中的犯罪,因此,它总是同国家政权密切相关的。职务犯罪是腐败最严重的表现形式,是我们党的性质,宗旨根本对立的。它的滋生蔓延会危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国家政权的稳定,导致政治危机。

其次,削弱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是建立在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基础之上的,解放后,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威信很高,政权非常稳固,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和发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不断蔓延滋生,不少国家公职人员把自己所掌握的本属于人民的权力资本化、商品化,搞钱权交易,以权谋私。处于各级领导权的国家工作人员绝大部分是共产党员,如果这些人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个人私利或任意亵渎职责,必然大大地降低党和政府的威信,破坏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

(二)破坏国家秩序

职务犯罪对国家秩序的破坏主要表现为危及法治建设和政府改革进程。

首先,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危害国家政权的法治基础。法律法规是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受侵害的重要保证。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是法治的重要体现。而法治作为现代化国家的基本特征是维系国家的重要手段。职务犯罪对于国家秩序和公共秩序的破坏是相当严重的。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犯罪主体是法律的制定者、实施者,更是国家法治的捍卫者。坚决、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证国家各项职能的实现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如果法律的制定者、实施者的行为背离法律的要求,破坏法律的尊严、统一和正确实施,将会对其他工作人员产生误导作用。促使奉公守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审视自己的行为方式时怀疑法律的严肃性,从而在根本上动摇法律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造成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下降,导致法律调节功能失灵。同时,国家工作人员是由人民选举或受人民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职责要求他们自觉地遵守法律,成为社会法制观念的代表。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牟取私利或滥用职权,则必将玷污法律在民众心目中庄严神圣的形象,使社会成员失去公平感和安全感,从而放弃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进而导致国家秩序的混乱和法治基础的丧失。

其次,职务犯罪对政府现代化运作形成阻碍。政府的良性运作是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最根本保证。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力不能随意介入市场,影响经济活动的具体运作,但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仍有赖于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的干预。在一定意义上说,政府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力量,而职务犯罪则从根本上损耗政府的效能,使经济失去积极、有效的调控机制。职务犯罪促成并加剧了政府运行的低效状况。在现代社会中,时间对于经济活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被视为最重要的资源。“腐败官员延宕政策的执行,拖延办事时间,往往是敲诈勒索的基本手段,经济实体要想迅速办理有关事宜则须向他们行贿。”同时,政府为防止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制定了繁琐而复杂的办事程序和手续,又进一步加剧了低效率,使政府运行进入恶性循环。职务犯罪还加大了政府行政改革的难度,职务犯罪是对行政法律规范的背叛和践踏。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是腐败产生和蔓延的温床,是职务犯罪赖以生存的土壤。对职务犯罪而言,既想隐蔽罪行继续实施犯罪活动,又想逃避法律的追究与制裁。因此,他们喜欢暗箱操作,会尽力阻挠行政公开,妨碍民主化进程。为维持既得利益并保证现有环境的存在,他们自然不会愿意建立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行政运行机制,而且还会想方设法地设置障碍。从而增大了改革的难度。

(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威胁人民生命健康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犯罪,破坏国家的经济秩序,严重危害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因为每个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都会面临资源短缺和资金不足的问题。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利用国家有限资金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从经济上讲,职务犯罪是权力的设租活动,必然加重市场经济中的矛盾和问题,破坏社会资源按照市场规律实行优化配置,导致资源经费和资金流失,最终阻碍经济的发展,对经济增长产生危害。

首先,职务犯罪行为不利于政府的发展计划和政策的实施。国家公职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使他们丧失了公共目标和公共责任感。为个人谋取利益,利用手中权利公饱私囊。他们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抛置脑后,阻碍政府法规和发展计划的有效实施。使政府的发展计划扭曲变形甚至落空。

其次,职务犯罪对市场经济最直接的影响是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巨大损失。据有关资料显示职务犯罪是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国家权利巩固和强化的基础与前提。职务犯罪的各种形式,无论是贪污受贿犯罪等谋私型犯罪,还是渎职等不负责任犯罪都是以牺牲公共利益,特别是国家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表现特征的。如前所述的李开国充当恶势力保护伞,进行垄断经营,顾德华在拆迁补偿工作中虚报瞒报资产,骗取国家财产的行为,都阻碍了国家发展计划的有效实施,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尤其是在一些不负责任的渎职案件中,不仅造成国家重大经济利益受损,还常常会伴随着严重的人员伤亡,给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重大威胁。

(四)职务犯罪的原因

国外有学者指出:“腐败是政府最大的痼疾,其危害性仅次于暴政。”而新加坡政府的反腐败口号是:“让腐败者在政治上身败名裂,让腐败者在经济上全家倾家荡产。”看来有必要研究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对策,根据产生职务犯罪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对职务犯罪要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一)主观原因

1、政治素质低、精神文化空虚。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数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的政治学习和提高,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究其根本原因是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思想,动摇了理想信念。在精神文化方面,权力腐败助长腐朽没落思想,瓦解人民群众对现代化事业的信心,滋生对执政党的政府的离心离德倾向。

2、思想道德防线溃败,以权谋私。面对改革开放复杂的外部环境和个人工作生活经历,有些国家工作人员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丧失了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丧失了党性,与党离心背德,在关键时刻把握不住自己。私欲观念和特权思想作祟,思想变质、道德防线溃败,不以为人民谋利益为己任,反而处处以权谋私,最终走上腐败堕落的不归之路,葬送了自己的前程。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是从思想上变质开始,然后道德上滑坡,最后触犯刑律、落入法网。

3、自律意识法制观念淡薄,责任心不强,存在侥幸心理。职务犯罪者由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蜕变,使他们成为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俘虏,导致他们在思想上贪得无厌,行为上放纵自己缺乏自律,这是是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领导干部的素质问题,好比内因,在马克思哲学中我们学到,单单在外因的作用下,没有内因的响应,是不会导致质变的。在职务犯罪中大多数人都是抵制不住金钱和美色的诱惑,知法犯法,为所欲为,视党纪国法于不顾,最终背弃了党和人民锒铛入狱。还有些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对自己所承担的责任视同儿戏,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健康受到损害。

(二)客观原因。

1、举报不畅和公众的麻木,导致社会“潜规则”默认。现代社会“潜规则”横行,这是社会麻木的表现,它表示社会默认腐败,心底接受并纷纷效仿腐败。实际上,大多数人心理上痛恨腐败现象,但从行为上屈从于这种现状。他们一方面对贪官污吏深恶痛绝,另一方面为办成事又千方百计地找熟人、托关系请客送礼,败坏社会风气。同时,举报不畅也是腐败的重要原因。为什么有的贪官恣意横行十数年毫发未损?为什么有的贪官一边腐败一边升官?关键就是缺乏有效的举报渠道。现在,许多部门也设立了举报热线、信访电话、网络投诉点,这些渠道常常热闹几天就成了摆设,老百姓或打不通,或打通了也无济于事,举报出现中梗阻。另一方面,对举报人保护不力也是举报不畅的一个原因,前脚举报,后脚被举报人获知,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事时有发生,造成有心举报但害怕打击报复,担心触犯权势难逃掣肘。因此公众对职务犯罪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宁选择沉默,知情不举,也不愿主动揭发或作证。

2、制度设计不完善,让违法犯罪“有空可钻”。制度上的缺陷很容易给人设定陷阱。体制改革为我们党和社会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也给一些职务犯罪者有机可乘,他们钻制度的漏洞,混水摸鱼,在“空档”地区打“擦边球”,大肆进行贪污受贿;贪官给人们树立了“腐败的领导人榜样”,社会分配不公,“不捞白不捞”。如政府过度干预经济,公民要参与经济活动,就必须依靠与政府的良好关系,依靠政府的意志决定资源分配的去向。公民或主动或被迫向官员行贿,以购买因政府管制而变得稀缺的市场资源。而公职人员处在权力的优势中,半推半就地成为行贿受贿者。因此,政府过多干预经济活动和监督制度的缺陷是滋生职务犯罪的根源所在。

3、制度形同虚设。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为职务犯罪搭建了“安乐窝”。个别单位有些制度形同虚设,制度不健全,漏洞多,空隙大,内部管理混乱,财务账目不清,从客观上给经济职务犯罪提供了空间;私设小金库,搞体外循环,账目不公开,“一支笔”审批,缺乏监督,客观上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条件,成为滋生腐败和犯罪的温床。这不仅表现在行政、事业、经济管理部门,就连不起眼的村一级也因私设小金库,财务混乱,监督管理不到位。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之所以能够得逞,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与管理混乱、违章操作有关。\"十案九违规\",有些制度只是说在嘴上、挂在墙上,没有认真执行,没有形成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的机制。犯罪分子存在侥幸心理,往往认为凭借其关系网,即使犯了事也能通过关系摆平而逍遥法外。这是很多职务犯罪分子敢于顶风作案,大肆敛财,失职渎职的心理基础。

4、打击犯罪力度不大,形不成强有力的威慑效应。对职务犯罪打击不力,是职务犯罪高发的又一重要因素。一是难以及时发现犯罪。当前职务犯罪预防体系建设不很发达,难以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苗头。而且当前我国的职务犯罪黑数(指犯罪行为确已发生,但未被发现和统计)很大,这种现象促进滋长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如张启鸿滥用职权一案中,张启鸿为沙坪坝区回龙坝镇林业站站长,于2002年负责全镇的退耕还林工作。在此期间,他与其他几个村社采取虚假承包的方式,弄虚作假,以个人名义申报直补资金补贴款,使村社集体获得了直补资金补贴款,造成了国家和退耕还林农户利益损失37万余元。而直到2009年,此犯罪事实才被暴露出来。二是现实生活中对职务犯罪的查处,障碍重重,阻力很大。职务犯罪主体往往担任某种职务,掌握一定权利,常常利用社会关系四处找人,为办案设置阻力,造成案件取证困难,难以定罪处罚。三是刑罚轻型化让犯罪分子胆大妄为。现实中,对职务犯罪分子的刑罚适用上,减、从轻处罚情节适用非常普遍,缓刑适用过滥,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掌握偏宽、财产刑使用数量又很少,难以达到遏制职务犯罪上升的目的,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5、监督乏力,监督机制不到位。权力过分集中的一个主要弊端就是容易产生特权现象,以及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软弱无力。过大的权力集中膨胀了一些自恃大权在握者的个人意志,他们为所欲为,自恃无恐,骄横跋扈 ,违法乱纪,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大肆进行贪污受贿。权力高度集中,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到位等弊端,给犯罪者提供了犯罪的空间和条件。而失去制约的机制必将产生腐败。权力作为双刃剑,既是造福社会的手段,又是腐败的根源。古今中外的历史一再证明如果权力失去制约,就必然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只能导致腐败。虽然已建立各级人大、政协、纪检、检察机关、政府的监察审计和人民群众监督等多层次监督体系,并已颁布《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但受“官本位”思想影响,大部分监督机关不敢于监督、不善于监督。尤其对“一把手”的监督软弱无力监督制约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利剑。现实情况是,各层次的监督机构和部门都有,制度也完备,但监督仍软弱无力。同时舆论监督也乏力,表现在群众对贪官的抨击常常很难转化为组织制度的有效制约,从而使得某些握有权力者的无所顾忌。现实中,对一些贪官的看法,群众意见归意见,提拔的还是照样提拔,助长了贪污受贿犯罪行为。

6、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少数基层领导对干部职务违纪违法导致的各种问题认识模糊,加之受“难免论”、“难管论”的影响,行动上自然对干部失察、失管、失控,对违纪违法干部无原则地加以袒护和纵容。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制度,明确规定既要抓业务也要抓队伍建设,但少数领导往往只顾压任务定指标,忽视讲纪律,提要求;只注重完成工作任务指标数字,不检查完成任务的方法和手段,不检查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因此,工作上满足于一般化的部署要求,缺少深入检查;对违纪违法干部姑息迁就,缺乏严肃批评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停留在表层,缺乏渗透到每个环节的具体措施。尤其是不能有效地启动预防机制,处理上又失之于宽。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纪律、制度、办法等,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

五、应对当前职务犯罪的对策

国外有学者指出:“腐败是政府最大的痼疾,其危害性仅次于暴政。”而新加坡政府的反腐败口号是:“让腐败者在政治上身败名裂,让腐败者在经济上全家倾家荡产。”看来有必要研究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对策,根据产生职务犯罪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对职务犯罪要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一)强化刑事司法,加大查处力度,震慑犯罪分子。

1、确保刑罚的确定性。公检法、纪检监察、审计等执法执纪部门既要通力协作,积极配合,打击查处经济职务犯罪,但又要明确职责,做到纪检等部门一旦发现公务人员有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就应立即移交给司法机关,以确保刑罚的确定性。

2、确保刑罚的及时性。案件能否及时侦破,直接关系犯罪人能否早日发案,不致再犯,而且也关系刑罚威慑效果的强弱。因而,刑罚具有威慑性与有效性,不可避免性和及时性。《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期限,保证及时打击犯罪分子。

3、严格执法。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的侦察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即要有过硬的业务素质,又要有敢于碰硬的心理素质,在办案中敢于排除各种干扰,刚正不阿、执法如山。要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刑,以及贪赃枉法的职务犯罪问题的发生,做到发现一件,查处一件,严惩不贷,“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殊公民。只要违法的都要依法严惩,以震慑犯罪分子。

4、打击行贿行为。行贿之风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风气,从生病时要给医生送红包,到办各种证件要送红包,一直到集体性的“公贿”。行贿行为直接促成了职务犯罪的泛滥成灾,按照现行《刑法》规定,行贿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因而很有必要对行贿者给予打击。但受“自古不打送礼者”观念的影响,司法机关比较少查处行贿者,这是考虑到有些行贿者是为了办事方便,出于无奈才去送礼的。

5、加大对重点部门的打击力度。当前必须严肃查处行政、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建设、司法等热点部门的经济职务犯罪,除了重点查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贪污受贿经济职务犯罪案件,还必须注意到农村基层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上升趋势,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势力“保护伞”利用职便参与包庇、纵容、破坏经济秩序从中收受贿赂犯罪案件。通过打击犯罪,震慑犯罪分子,有效地抑制经济职务犯罪率的上升和蔓延。

(二)深入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的许多方面与体制改革密切相关,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和创新,从“思想反腐”过渡到“制度反腐”,建立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从源头上治理腐败,营造不能犯的外部条件,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1、深化干部人事改革,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制度化。贯彻实施《国家公务员法》,杜绝“拉关系、走后门”、“买官卖官”、“跑官要官”现象,加大考试力度,公开竞聘,择优录用,营造学习型机关,培育专家型领导。让有能力、有水平的人出任要职。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规范政府行为的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实施政务公开,从源头上堵住“审批腐败”,让“权力寻租”没有市场;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收费、审批时限以及审批结果等必须公开,不允许暗箱操作,让公开、透明原则及制约机制,为政府行为透明化提供法律保障,防止行政机关在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中出现灰色地带而带来腐败。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关键是解决好政府“越位”与“缺位”的问题。既不能抓住权力不放,也不能对于市场失灵、市场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地方,没有政府的有效管理。目前行政审批机关的权力垄断性比较强,相当范围内还没有实现市场化运作,规范定价、减少行政审批乃是当务之急。

(三)提高党员和干部的素质,以提高反腐败能力

党员和干部的素质在职务犯罪中起决定性的作用,我们必须提高党员和干部的素质,在反职务犯罪中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法律和制度是由人来制定,也是由人来执行和遵守的。人的素质至关重要,人的素质高,能够廉洁自律,自觉抵制腐败现象;人的素质差,即使法律制度再完善,也会发生违法乱纪现象。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胡锦涛总书记的\"八荣八耻\"等思想来武装党员干部的头脑,并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来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觉悟,使广大党员干部养成热爱学习、自觉改造的好作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带头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反腐倡廉

发动群众参与举报是十分有效的监督措施。实践证明,建立和实施举报制度,动员群众参与举报腐败分子,是揭露、惩治腐败的有效办法。据最新的统计:近几年,全国查处的大要案,有80%以上是通过群众信访举报揭露出来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人民群众是反职务犯罪的中坚力量。

(五)优化执法环境

执法环境不好是诱发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执法环境不好表现为领导干预、说情、执法执纪机关不严格依法依纪办事等。就执法执纪机关来说,应紧紧依靠党委和上级机关领导,顶住压力,顶住说情风,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执法执纪人员素质,要坚信党和国家反腐败的信心和决心,要认识到个别领导干预代表不了党委的意见,要有不怕丢乌纱帽的气概和豪情,敢于碰硬,善于碰硬,要敢于顶住说情,善于顶住说情。要通过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提高执法执纪人员素质,来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可以说,执法执纪机关对反腐败工作的态度和工作情况是优化执法环境的重要内容,所以,优化执法环境,执法执纪机关严格执法执纪、反腐败的态度要坚决,工作效率和水平要高。当然,优化执法环境还涉及到其他很多问题,如加强党委集体领导、消除部门保护主义等等。所以优化执法环境除了执法执纪机关自身应积极努力外,还需要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不断加强党的建设,需要各部门的积极参与和配合,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综上所述,在当前形势下,职务犯罪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只有理论联系实际,针对职务犯罪的特点,分析其成因,采取有效对策,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这个“政治之癌”。惩治腐败是提高我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相信在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的正确领导下,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推进,公务员队伍将会更加廉洁,政治将会更加民主和谐,社会将会更加文明进步。“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假如说人民群众是水。党和政府是舟,那么。国家公职人员和各级党政干部就是一块块船板。“民为帮本,本固帮宁”,党和国家几代领导人无不站立在政治的角度,高瞻远瞩果断反对和防止腐败,不果断惩处公职人员的腐败将危机到国家的稳定和安宁。果断防止和克服各种职务犯罪的腐败现象,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永不变色的根本保证。当前我国反职务犯罪依然任重而道远,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是一个繁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由于职务犯罪产生原因的复杂性,对它的治理不能采取单一的手段,应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惩罚与救济并举,媒体要多进行正确的引导和宣传,呼吁整个社会重视职务犯罪的危害,让国家、社会和个人结合起来,拒绝职务腐败。人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法制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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