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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3-13 08:37:14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股权

是否需要评估?

不涉及国有或集体的有限公司的股东股权转让时并不需要审计或评估,其股权转让的对价是转让方和受让方参照公司资产(当然包括公司利润和未分配利润)等情况协商确定的,可以高于、或等于、或小于当时的出资,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不是出多少资就只能以出资的对价来转让相应股权。

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民营企业之间股权转让一定需要经过评估手续,但如果双方对股权的转让价格有分歧的话,除了进行资产评估之外似乎也找不到什么更好的确定股权价值、每股净值的好办法。

股权拍卖的程序

目 录

一、接受拍卖委托

二、收取委托人保证金(暂不确定是否必要)

三、发布拍卖公告、制作拍卖文件

四、拍卖咨询登记

五、拍卖会场

六、实施拍卖

七、整理拍卖全部资料并归档保存

一、接受拍卖委托

(一)、委托人需提供资料,拍卖标的清单及瑕疵说明

以下资料由委托人直接提供,委托人需要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要求提供复印件资料的原件均需现场验证,复印件资料需委托人签字盖章有效。如果委托人非一方,委托人资料应分别提供,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签字或盖章。

1、委托人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5)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6)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代理的应提供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应提供境外公证书);(7)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代理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代理企业的法人代码复印件、代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注意:A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拍卖中,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经鼓动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B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拍卖中,属司法强制拍卖的,须提供法院判决裁定书,冻结股份确认书。 股份有限公司对股权转让人的限制: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拍卖标的

(1)评估报告(法院强制拍卖的必须提供,但正常情况下的法人股拍卖是否提供评估报告由股东自愿决定);(2)拍卖标的清单;(3)拍卖标的处置权证明。属国有股权的,应出具国资管理部门对处置资产的批复文。

3、拍卖标的瑕疵说明

(1)对标的物现有状况相关问题及瑕疵的说明;(2)对标的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外的事项说明(包括或有事项);(3)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拍卖时,在股东保留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股权拍卖限制性条款并不和拍卖原则“价高者得”相抵触,而是拍卖标的附随的一些必要条件。在转让的权利上若是存在影响竞买人利益的权利负担,则该项权利负担可以视为拍卖标的物上的权利瑕疵;

4、委托人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被转股企业的相关资料: (1)营业执照正本;(2)法人代码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企业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5)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企业经营情况、股权价值说明;(6)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7)企业可公示的简介、音像资料等。

(二)、拍卖人核查拍卖标的处置权及相关事宜

1、对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资格身份审查:尤其重要的是审查各项资料是否在有效期内。

2、拍卖标的权属的审查;

3、审查评估报告及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实地调查或函调);

4、拍卖标的存在的问题及瑕疵;

5、审查被拍卖股权企业的相关资料:

(1)被拍卖股权企业的股东构成和股本结构;(2)股权的类型及币种; (3)向被转股企业的主管部门备案,为拍卖成交股权转移做前期准备。

(三)、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拍卖合同,并确定拍卖保留价

注意: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拍卖,在拍卖会召开前,法院应当以评估价格为基础确定拍卖保留价并告知拍卖机构。拍卖保留价应等于或低于评估价,不能超出评估价。如第一次拍卖无人竞买,法院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再次拍卖的保留价。 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人民法院可以在每次拍卖未成交后主持调解,将所拍卖的股权参照该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二、发布拍卖公告、制作拍卖文件

(一)拍卖人草拟拍卖公告文本

(二)征得委托人书面确认后,在委托人指定或国家认可的媒体上发布拍卖公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三)拍卖公告发布时间为接受委托后三个工作日或以委托人确定时间为准(因媒体原因导致发布时间变化除外)。

(四)制作拍卖文件

1、竞买须知;

2、标的情况介绍(标的目录);

3、标的相关证件,影像资料等;

4、标的相关瑕疵说明;

注意:上市公司股权拍卖须在拍卖前10日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或《上海证券报》发布。

三、拍卖咨询登记

(一)自媒体发布拍卖公告之日起,拍卖人设专人负责接待咨询登记工作;

(二)咨询介绍的内容仅限于拍卖文件资料及委托人提供的拍卖标的资料;

(三)竞买人登记:

1、提供竞买人资料并盖章签字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2)企业法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3)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4)自然人身份证原件的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5)自然人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6)竞买专营、专卖物品,须提供专营、专卖资质证明文件;(7)境外公司注册文件、银行资信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8)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银行资信证明;(9)境外竞买人委托代理竞标的应提供经境外公证后的授权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审查竞买人资格

注意: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法人股只能在法人之间转让,不能转让给自然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的公司股权,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转让。

拍卖国有股权时,竞买人应当具备依法受让国有股权的条件,如:竞买人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资金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等。外商外资收购竞买国有股权要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竞买人(买受人)持股超过总股本的5%要予以公告,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再行买入该股票;持股超过总股本的30%要发布收购报告书或申请豁免收购义务,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再行买入该股票。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须经过全体股东半数以上通过。 外商外资收购竞买国有股权要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其国有股法人股不得向外商开放;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权之地位;涉及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改组的要经过国资委和商务部审批;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要经国资委审批;注意相关信息的发布与披露,以保证整个系列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在有些情况下,股权委托人或法院也可能提出关于股权受让人的限制条件。

3、签定竞买协议

4、确定竞买号牌

5、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买的须提交竞买人与竞买代理人签定的《授权委托书》

(四)竞买人在签定竞买协议时拍卖人必须收取竞买保证金,存入拍卖人设立的拍卖专户或在拍卖人监控下存入由竞买人与拍卖人共同设定账户。拍卖人出据收取竞买保证金的收据。

(五)境外竞买人开立临时账户所需资料: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投资者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账户资金用途等情况);

2、境外法人当地注册登记证明或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

3、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4、自然人身份证原件的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

5、境外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户应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6、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注:⒉⒊⒋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四、拍卖成交后的有关手续 在上市公司股权拍卖时,法人股拍卖成交后的股权转让,必须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委托人必须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给上述管理部门,一份对原查封的法人股予以解封,另一份用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在办理过户过程中须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裁定书和拍卖行的成交确认书。 拍卖的股权过户需要以下文件:人民法院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证明、财政主管部门对股权性质的界定评估报告、公告媒体原件。

另外,有公司100%股权转让,需要更换名称的到公安机关变更刻章登记卡并刻新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地税登记证变更; 更换名称的还要变更银行开户许可证和印签卡,未变名称的只需变更印签卡。

五、整理拍卖全部资料并归档保存

1、拍卖人向买受人与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成交证明和拍卖资料,由买受人与委托人自行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标的转移手续。

2、委托人与买受人履行标的交割及价款交付手续,须向拍卖人交付相关证明文件。拍卖人审验无误后结算双方的保证金。

3、整理拍卖资料归入拍卖档案。

相关税费问题

应缴税费:

1、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的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在转让财产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而有价证券的财产原值,是指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缴纳的税款时,必须提供有关合法凭证,对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合法凭证而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其财产原值。

企业所得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2、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3、土地增值税:如果一次性转让100%公司股权,而公司名下主要资产是土地、房屋的,要交土地增值税。

4、契税: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5、印花税(双方交):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0.5‰

推荐第2篇:股权协议书

公司股权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平等协商,就共同出资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出资人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公司每年的盈利的50%做为次财年预算投资,50%按出合伙人股份比例进行利得分红

5.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在同一地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四、合伙营业的继续: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五、出资方:

姓名:______性别: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六、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占出资比例:

出资方出资______万元人民币,全额注册。其中:

_____以__万元货币出资,占出资额的____%,另加%做为技术股份,出资人共持有企业____%股份

七、出资各方共同推举_______作为企业的组建负责人。

八、出资各方同意由组建负责人办理企业设立申办手续,企业设立失败,设立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债务,由出资人按其出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九、公司经营期间双方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示分割。

十、经营期间任何一方请求退伙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另一方,并经双方协商同意才可以退股,同时执行退伙不退资的原则。退伙后,合伙人对退伙的股权有优先认购权,股权认购额度以公司实际注册资本100万的比例,即每股13万元的价格进行认购。

十一、未经双方同意而自行退股造成损失,损失全部由退股方承担。

十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名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出资方亲笔签字:______________

公证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推荐第3篇:股权协议

****************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会议召开时间:20**年*月*日

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室

召集人:

主持人:

应到会股东*方,实际到会股东*方,代表100%股权。

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同意公司原股东***将所持有的*****有限公司的*%股权*万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受让人***,股权转让后双方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公司原有职务不变,公司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

三、同意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四、公司全体股东全权委托***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事宜。公司全体老股东签名(盖章):

公司全体新股东签名(盖章):

20**年*月*日

股权转让协议

出让方:

受让方:

出让方与受让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出让方将其持有*****有限公司的股权*万元(占注册资本的*%)以人民币*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受让方。

二、受让方于20**年*月*日前将股权转让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直接交付给出让方,出让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受让方的股权拥有完整、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质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由出让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在*****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发生置换,即出让方不再享有股东权利不再履行股东义务,受让方开始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让方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

[受让方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

推荐第4篇:股权交易市场

股权交易市场

山东探索建立股权场外交易市场服务蓝色经济区建设

2011年12月12日09:46新华网

新华网济南12月12日电 (记者任腾霄、席敏)记者日前从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获悉,山东省近日出台《金融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的意见》,提出探索建立统一监管下的服务于蓝色经济区的股权场外交易市场,开展未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试点。

据了解,山东将大力推动建设场外交易市场,使金融更好地服务于蓝色经济区建设。今后,山东将探索建立统一监管下的服务于蓝色经济区的股权场外交易市场,开展未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试点。

根据意见,山东省将支持青岛、烟台、潍坊、威海等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入全国股份报价转让扩大试点,促进更多的企业实现场外挂牌;推动齐鲁股权交易托管中心向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扩大辐射面,积极探索创新,为建设全省性股权场外交易市场积累经验。

山东将逐步建立起完备的金融要素市场体系,充分发挥要素市场对重点产业发展的资源配置作用。今后山东将发挥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航运、贸易集散优势,规范发展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加快建设海洋商品国际交易中心,探索发展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产权交易市场和碳排放交易市场。

此外,山东还将立足区内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加快发展技术、文化创意、环境、农畜产品等新型产权交易市场,构建各类特色鲜明的商品类、权益类交易市场,进一步提升金融功能。

天津股权交易所市场新增九家挂牌企业 总数已达120家

2011-12-7 15:25:11

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7日电:昨日(6日),9家挂牌企业新增到天津股权交易所市场,这些挂牌企业来自河北、福建和湖南等省份。至此,天交所累计挂牌企业数量已达120家,总市值超过160亿元。天交所在挂牌企业数量破百之后,市场扩容的速度仍然没有降低。目前,天交所已与全国27个省市政府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挂牌企业分布在全国17个省、市、自治区。

湖南省股权交易市场建设座谈会在长沙召开

2011年7月9日下午,由省金融办主办、湖南股权交易所承办的湖南省股权交易市场建设座谈会在长沙召开。省金融办副主任张立东代表省金融办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会议由省金融办企业上市处处长彭小玲主持,各市州金融办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座谈会上,常务副总经理赵海兵介绍了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工作进展,总经理助理张东明介绍了公司的基本业务流程,各市州金融办负责人畅所欲言,对湖南股权交易所的发展

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并表示大力支持湖南股权交易所的发展,积极推荐优质企业挂牌。

最后,张立东副主任代表省金融办作了重要讲话。他深入阐述了全国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形势和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重要意义,要求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整合全省资源,加强协调联动,大力推动我省股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实现我省股权交易市场的`跨越式发展;要求省股权交易所“求实创新、规范运作、明确工作目标”,为中小企业打造一个融资的服务平台,为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提供退出通道,为我省培育一批规范的上市后备企业;明确要求全省各级金融办积极支持湖南股权交易所的发展,推荐优质企业到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要深入调研,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努力争取出台地方财政、税收、资金扶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为我省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此次座谈会的召开,各市州金融办了解了湖南股权交易所成立的背景、业务模式及流程,明确了加快推进我省股 权交易市场建设意义、要求及工作目标,为湖南股权交易市场建设及湖南股权交易所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广东欲建风投股权交易市场

2011年06月11日 08:33 来源:南方都市报

中国风险投资论坛在深圳开幕,广东出台私募创意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应尽快疏通退市渠道,逐步完善中小板、创业板退市机制,引入相应赔偿机制,在加强资本市场优胜劣汰同时保护投资者利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建中央主席陈昌智

南都讯 记者徐维强“2011(第十三届)中国风险投资论坛”昨日开幕,150多名政策制定者、400多名投资家、700多名企业家等嘉宾相聚深圳,全球200多亿美元资本聚集深圳寻找投资机会。广东省副省长宋海在致辞中说,广东致力于将金融高新区建设成为国内最佳私募基金及风险投资集聚区,已经出台私募创意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同时,大力支持鼓励高新技术园区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扩容试点,探索在产权交易市场基础上建立专业性的风险投资股权交易市场。

深圳风险投资最活跃

中国风险投资论坛是中国风险投资领域规模最大、层次最高、最具权威性前瞻性的年度盛会,由民建中央、科学技术部、广东省政府和深圳市政府联合主办。今明两天,全球顶级投资人将亮相论坛。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院长陈工孟说,今年论坛继续选择深圳,已经是连续第8年,因为深圳风险投资领域具有得天独厚条件,仍然是全国最活跃的地区。

在开幕式上,深圳市委副书记、市长许勤向全球风险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发出邀请。他说,深圳是全国重要的金融中心城市,是风险投资最活跃地区,云集500多家风险投资机构,共计管理资金约2000亿。深圳风险投资孕育大批知名高新技术企业,预计到2015年深圳战略性新兴产业总规模在1万亿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超5000亿,全社会研发支出占G D P比重达4%以上,金融业增加值占G D P比重达15%,这些为风险投资发展提供广阔市场空间。

国内上市“有进无退”

今年是创业板推出两周年,此次论坛专门安排相关议程对创业板进行集体回顾与反思。对于如何在制度上加以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建中央主席陈昌智说,创业板开辟之初,为了长期稳健发展采取高门槛做法,上市条件与中小板相差无几,忽视对高成长性的早期高科技企业发展的扶持,而且风险投资行业对早期企业投资严重不足。建议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特点,设立不同板块与上市标准,研究借鉴美国纳斯达克针对不同类型企业设立不同上市标准做法,差异化制定上市标准与监管要求。

陈昌智说,应尽快疏通退市渠道,逐步完善中小板、创业板退市机制,引入相应赔偿机制,在加强资本市场优胜劣汰同时保护投资者利益。美国股市退市的机制值得借鉴,主板市场每年保持2000家上市公司左右,创业板每年保持3000家上市公司左右,有着很好进退机制,但国内现在基本上是“有进无退”。

推荐第5篇: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的定义

随着公司股权的日益分散和管理技术的日益复杂化,世界各国的大公司为了合理激励公司管理人员,创新激励方式,纷纷推行了股票期权等形式的股权激励机制。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股权激励的原理

经理人和股东实际上是一个委托代理的关系,股东委托经理人经营管理资产。但事实上,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契约并不完全,需要依赖经理人的“道德自律”。股东和经理人追求的目标是不一致的,股东希望其持有的股权价值最大化,经理人则希望自身效用最大化,因此股东和经理人之间存在“道德风险”,需要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来引导和限制经理人行为。

在不同的激励方式中,工资主要根据经理人的资历条件和公司情况预先确定,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因此与公司的业绩的关系并不非常密切。奖金一般以财务指标的考核来确定经理人的收入,因此与公司的短期业绩表现关系密切,但与公司的长期价值关系不明显,经理人有可能为了短期的财务指标而牺牲公司的长期利益。但是从股东投资角度来说,他关心的是公司长期价值的增加。尤其是对于成长型的公司来说,经理人的价值更多地在于实现公司长期价值的增加,而不仅仅是短期财务指标的实现。

为了使经理人关心股东利益,需要使经理人和股东的利益追求尽可能趋于一致。对此,股权激励是一个较好的解决方案。通过使经理人在一定时期内持有股权,享受股权的增值收益,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风险,可以使经理人在经营过程中更多地关心公司的长期价值。股权激励对防止经理的短期行为,引导其长期行为具有较好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股权激励的模式

(1)业绩股票

是指在年初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到年末时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业绩股票的流通变现通常有时间和数量限制。另一种与业绩股票在操作和作用上相类似的长期激励方式是业绩单位,它和业绩股票的区别在于业绩股票是授予股票,而业绩单位是授予现金。

(2)股票期权

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流通股票,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股票期权的行权也有时间和数量限制,且需激励对象自行为行权支出现金。目前在我国有些上市公司中应用的虚拟股票期权是虚拟股票和股票期权的结合,即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是一种虚拟的股票认购权,激励对象行权后获得的是虚拟股票。

(3)虚拟股票

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

(4)股票增值权

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如果公司股价上升,激励对象可通过行权获得相应数量的股价升值收益,激励对象不用为行权付出现金,行权后获得现金或等值的公司股票。

(5)限制性股票

是指事先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但对股票的来源、抛售等有一些特殊限制,一般只有当激励对象完成特定目标(如扭亏为盈)后,激励对象才可抛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6)延期支付

是指公司为激励对象设计一揽子薪酬收入计划,其中有一部分属于股权激励收入,股权激励收入不在当年发放,而是按公司股票公平市价折算成股票数量,在一定期限后,以公司股票形式或根据届时股票市值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激励对象。

(7)经营者/员工持股

是指让激励对象持有一定数量的本公司的股票,这些股票是公司无偿赠与激励对象的、或者是公司补贴激励对象购买的、或者是激励对象自行出资购买的。激励对象在股票升值时可以受益,在股票贬值时受到损失。

(8)管理层/员工收购

是指公司管理层或全体员工利用杠杆融资购买本公司的股份,成为公司股东,与其他股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从而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实现持股经营。

(9)帐面价值增值权

具体分为购买型和虚拟型两种。购买型是指激励对象在期初按每股净资产值实际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在期末再按每股净资产期末值回售给公司。虚拟型是指激励对象在期初不需支出资金,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名义股份,在期末根据公司每股净资产的增量和名义股份的数量来计算激励对象的收益,并据此向激励对象支付现金。

以上第一至第八种为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股权激励模式,在这些激励模式中,激励对象所获收益受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而帐面价值增值权是与证券市场无关的股权激励模式,激励对象所获收益仅与公司的一项财务指标———每股净资产值有关,而与股价无关。 股权激励与经理人市场

股权激励手段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与经理人市场的建立健全,只有在合适的条件下,股权激励才能发挥其引导经理人长期行为的积极作用。经理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股东的长期利益,除了其内在的利益驱动以外,同时受到各种外在机制的影响,经理人的行为最终是其内在利益驱动和外在影响的平衡结果。股权激励只是各种外在因素的一部分,它的适用需要有各种机制环境的支持,这些机制可以归纳为市场选择机制、市场评价机制、控制约束机

制、综合激励机制和政府提供的政策法律环境。

1.市场选择机制

充分的市场选择机制可以保证经理人的素质,并对经理人行为产生长期的约束引导作用。以行政任命或其他非市场选择的方法确定的经理人,很难与股东的长期利益保持一致,很难使激励约束机制发挥作用。对这样的经理人提供股权激励是没有依据的,也不符合股东的利益。职业经理市场提供了很好的市场选择机制,良好的市场竞争状态将淘汰不合格的经理人,在这种机制下经理人的价值是市场确定的,经理人在经营过程中会考虑自身在经理市场中的价值定位而避免采取投机、偷懒等行为。在这种环境下股权激励才可能是经济和有效的。

2.市场评价机制

没有客观有效的市场评价,很难对公司的价值和经理人的业绩作出合理评价。在市场过度操纵、政府的过多干预和社会审计体系不能保证客观公正的情况下,资本市场是缺乏效率的,很难通过股价来确定公司的长期价值,也就很难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来评价和激励经理人。没有合理公正的市场评价机制,经理人的市场选择和激励约束就无从谈起。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激励手段当然也就不可能发挥作用。

3.控制约束机制

控制约束机制是对经理人行为的限制,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公司规定、公司控制管理系统。良好的控制约束机制,能防止经理人的不利于公司的行为,保证公司的健康发展。约束机制的作用是激励机制无法替代的。国内一些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问题,不仅仅是激励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约束的问题,加强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将有助于提高约束机制的效率。

4.综合激励机制

综合激励机制是通过综合的手段对经理人行为进行引导,具体包括工资、奖金、股权激励、晋升、培训、福利、良好工作环境等。不同的激励方式其激励导向和效果是不同的,不同的企业、不同的经理人、不同的环境和不同的业务对应的最佳激励方法也是不同的。公司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设计激励组合。其中股权激励的形式、大小均取决于关于激励成本和收益的综合考虑。

5.政策环境

政府有义务通过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等形式为各项机制的形成和强化提供政策支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不合适的政策将妨碍各种机制发挥作用。目前国内的股权激励中,在操作方面主要面临股票来源、股票出售途径等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市场环境方面,政府也需要通过加强资本市场监管、消除不合理的垄断保护、政企分开、改革经营者任用方式等手段来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推荐第6篇:股权证书

股权证书

编号:股份: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组建

普通股

股权证所代表的股份没有按联邦或州证券法登记或取得资格。购股目的仅为投资,而不为交易,如未按法律规定登记或取得资格,或法律顾问未使公司相信不必取得此种登记或资格,此股权证便不得用作买卖、转让或抵押。

兹证明×××是上述公司×××缴清股款和不加缴股份的所有人,股权转让只能由该股东亲自或由其合法授权代理人办理,出示正式背书的股权证,然后更改公司登记。

本股权证经公司正式授权的官员签字并加盖公司的印鉴,特此为证。日期:

(公司总经理签字)(财务总管签字)

推荐第7篇:股权证书

股权证

编号:股份: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组建

普通股

股权证所代表的股份没有按联邦或州证券法登记或取得资格。购股目的仅为投

资,而不为交易,如未按法律规定登记或取得资格,或法律顾问未使公司相信不必

取得此种登记或资格,此股权证便不得用作买卖、转让或抵押。

兹证明×××是上述公司×××缴清股款和不加缴股份的所有人,股权转让只

能由该股东亲自或由其合法授权代理人办理,出示正式背书的股权证,然后更改公

司登记。

本股权证经公司正式授权的官员签字并加盖公司的印鉴,特此为证。

日期:

(公司总经理签字)(财务总管签字)

《股权证书》

推荐第8篇:股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委托作为自然人股东代表办理防城港市盛弘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手续和股权管理的相关事宜。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推荐第9篇:股权分配制度

******技术有限公司

股权证明书

为了保证公司健康、公平、公正的发展,现公司给予经营管理者及骨干员工进行股权的奖励

一、股权持有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二、股本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持本股权证明书可参与公司每年的利润分红,分红日为每年的3月28日;

四、所持股份的每股收益由上年的公司利润决定,所分配的利润额由公司股东大会及经营管理层确定;

五、分红时根据每股收益及所持的股本总数直接支取现金。也可以不支取现金,暂贷给公司作发展资金,利率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六、持有本股权证明书只能参与公司利润的分红,不具有股份所有权;本股权证明书需经公司盖章及法人签名方为有效,复印件无效。

七、本股权证明书不能转让或买卖,员工离职后即自动失效;

八、本股权证明书的解释权归安徽三奇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持股人签章:公司盖章:

法人签名:

推荐第10篇: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实现对公司员工的激励与约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权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定义

除非本协议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股权:指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万元,一定比例的股权对应相应金额的注册资本金。

2.虚拟股权:指有限公司对内名义上的股权,虚拟股权拥有者不是指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权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净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股东权及其他权利,拥有者不具有股东资格。原则上此虚拟股权对内、对外均不得转让、赠与,不得继承。

3.分红:指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分配的税后净利润总额,各股东按所持股权比例进行分配所得的红利。

4.净利润:指公司年度实收营业收入扣除相应的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二、协议标的

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甲方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决定授予乙方%的虚拟股权。

1、乙方取得的%的虚拟股权不变更甲方公司章程,不记载在甲方公司的股东名册,不做工商变更登记。乙方不得以此虚拟股权对外作为拥有甲方资产的依据。

2、每年度会计结算终结后,甲方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算出上一年度公司可分配的税后净利润总额。

3、乙方可得分红为乙方的虚拟股比例乘以可分配的净利润总额(含税)。

三、协议的履行

1、甲方应在每年的三月份进行上一年度会计结算,得出上一年度税后净利润总额,并将此结果及时通知乙方。

2、乙方在每年度的四月份享受分红。甲方应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后的个工作日内,将可得分红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给乙方。

3、协议生效后即可享受当年的分红。

4、乙方所得红利所产生的所有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在实际发放时直接扣除。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如实计算年度税后净利润,乙方对此享有知情权。

2、甲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可得分红。

3、乙方应做好本职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进度,维护和管理好客户或工作人员。

4、乙方对甲方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5、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的内容。

6、若乙方离开甲方公司的,或者依据第五条变更、解除本协议的,乙方仍应遵守本条第

4、5项的约定。

五、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的,可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

2、乙方违反本协议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3、乙方有权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4、甲方公司解散、注销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5、当以下情况发生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8、协议解除、协议终止当年,乙方不享受本协议约定的分红权权益,已经分配的不予追回。

六、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不予支付乙方可得分红,并有权解除本协议。

七、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首先应当争取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则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八、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 方:

年月日年月日

第11篇:股权协议书

股权协议书

甲方(原始股东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乙方(员工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就*******有限公司股权购买、持有、行权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激励股权

1.1甲方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原始股东,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壹佰万 元,甲方的出资额为人民币 壹佰万 元,本合同签订时甲方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00 %。

1.2甲方自愿将其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 %股权作为乙方激励股权对应的股权。该股权在公司B轮融资之前处于锁定状态,不得转让,B轮融资成功时,股权解除锁定状态,乙方持有的股权进入股权行权期,可以转让。

1.3上述股权可以通过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行权。

第二条

股权的赎回 2.1 乙方取得股权后,如发生下列情形,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赎回部分或全部股权: 2.1.1乙方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B轮融资前,乙方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乙方的全部股权无偿转让到甲方名下)。

2.1.2乙方发生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本合同的约定(B轮融资前,乙方发生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本合同的约定,乙方的全部股权无偿转让到甲方名下)。

2.1.3乙方岗位职责发生变化,为公司所做贡献严重降低(B轮融资前,乙方岗位职责发生变化,为公司所做贡献严重降低,乙方的全部股权无偿转让到甲方名下)。

2.2股权赎回价格

2.2.1行权后两年内赎回的股权,甲方赎回价格为乙方行权对价。

2.2.2行权后两年后赎回的股权,甲方赎回价格按该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价格计算。

1 2.3甲方可以指定第三方赎回乙方取得的股权。

2.4如发生股权赎回,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完成赎回的全部手续和法律文件,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按照赎回股权的市场价值支付赔偿金。

2.5股权赎回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乙方的股权无偿转让给甲方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乙方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

3.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取得的股权B轮融资前不得转让。3.2乙方取得的股权两年后的股权转让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3.2.1 乙方有权转让其股权,甲方具有优先购买权,即甲方拥有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及任何外部人员的优先购买的权利,股权转让价格按该股权对应的上一个月财务报表公司净资产价格计算。甲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按前述价格购买,其他股东亦不愿意购买的,乙方有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转让价格由乙方与受让人自行协商,甲方及公司均不得干涉。

3.2.2 甲方及其他股东接到乙方的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2.3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司股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交换、还债。乙方股权如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参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执行。

3.3股权随售规定

3.3.1如第三方投资人购买公司的全部股权,原始股东同意转让其股权的情况下,通过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取得公司股权的股东必须同意以相同价格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3.3.2如第三方投资人购买公司的部分股权,原始股东有权选择仅转让自己所持部分股权或要求通过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取得公司股权的股东以相同价格按照公司股权比例共同转让公司部分股权。原始股东选择要求通过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取得公司股权的股东以相同价格按照公司股权比例共同转让公司部分股权的,通过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取得公司股权的股东必须同意。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在本合同约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股权行权资格,甲方无条件收回乙方全部的激励股权:

4.1.1 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2 4.1.2 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4.1.3 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1.4 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1.5 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4.1.6 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4.1.7 不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考核标准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五条

合同解除

5.1行权期之前发生下列情形甲方可以无条件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无偿收回乙方全部的激励股权:

5.1.1乙方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5.1.2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5.2行权期内乙方发生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甲方可以无条件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无偿收回乙方全部的激励股权。

第六条

关于聘用关系的声明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不构成甲方或公司对乙方聘用期限和聘用关系的任何承诺,公司对乙方的聘用关系仍按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

第七条

关于免责的声明

7.1甲、乙双方签订本股权协议是依照合同签订时的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的。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变化致使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7.2本合同约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公司因破产、解散、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不能继续营业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第九条

附则

9.1 本协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9.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9.3 本协议内容如与《*******有限公司章程》发生冲突,以《*******有限公司章程》内容为准。

9.4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限公司保存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2篇: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身份证号:地址:联系电话:为引进优

秀人才,实现公司快速发展的目标,经甲乙方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甲方以股权转让

的方式给予乙方股权激励,协议内容如下:

一、股权转让的基本内容目前甲方及其家人

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完全拥有人。 出于对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

为激励人才,甲方授予乙方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下以约定的价格认购甲方持有公司的

10%的股权。

二、乙方获得股权的价格及条件

1、乙方自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连

续在公司专职工作至2011年底的全部奖金作为获得5%股权的转让价格,但不包括正常应该

所得的工资(税后月薪不低于人民币壹万元)和福利。

2、剩余5%公司股权自乙方与公司

的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连续在公司专职工作至2012年底时生效,且乙方以2012年公司实

际支付的全年奖金为对价受让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剩余5%公司股权,但不包括正常应该所得

的工资(税后月薪不低于人民币壹万元)和福利。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上述第二

条第一款项下1%公司股权应不迟于年月日前由甲方办理相关股权转让和工商登

记手续,乙方受让该股权后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

2、剩余1%公司股权应不迟于年

月日前由甲方办理相关股权转让和工商登记手续,乙方受让该股权后享有相应的股东权

益。

四、违约条款若甲方违约需支付乙方人民币不低于四十万元。

五、关于聘用关系的

声明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不构成甲方或者公司对乙方聘用期限和聘用关系的任何承诺,

公司对乙方的聘用关系仍按劳动协议的有关约定执行。

六、乙方转让股权的限制乙方受

让甲方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其股权转让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1、乙方转让其股权时,

甲方具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转让价格双方协商或者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

估确定。

2、甲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按前述价格购买,其他股东亦

不愿意购买的,乙方有权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转让价格由乙方与受让人自行协商,甲

方及公司均不得干涉。

3、甲方及其他股东接到乙方的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十日未书面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免责条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

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签订本股权激励协议是依照协议签订时的国

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的。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变化致使甲方无法

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本协议约定的认购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尚

未行使股权认购权,公司因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八、争议的解决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首先应当争取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则将该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九、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

生效。

2、未尽事宜双方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 方(签名):乙 方 (签名):年月日年月日

第13篇:股权变更

(六)股权变更

● 必须提交的基本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或权力机构一致同意股权变更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或权力机构成员签字、企业盖章);

3.企业各股东认可股权变更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股东方的董事会决议,股东盖章);

4.企业成立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及变更事项的批准或核准件(复印件各1份),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5.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最新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6.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含补充合同、补充章程)(复印件 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补充章程);

7.股权变更后的企业修改合同、章程或补充合同、补充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股权变更后企业的各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股权变更后的企业为外资企业的免交企业合同);

8.新中方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新外方股东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1份,外国投资者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文件];银行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均须附中文译件);

9.填报股权变更后的《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10.新增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授权人)和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载明:接受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11.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核准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资料》原件。 注:在申请报告中作出如下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属下列股权变更原因及相关情形的,须另提交相应的专项文件、材料:

⑴ 企业股东之间协议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企业股东向非股东投资者(新股东)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

⑵ 企业增加注册资本,但股东不按原出资比例缴付增资额的,以及企业增加新股东并同时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交各股东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原件1份,各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注:股权变更后各股东订立的修改合同已包括有关股权变更协议内容的,免交本项要求的股权变更协议。

⑶ 企业股东因未缴付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自愿退出企业,而其他股东或新股东愿意

承接退股股东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的,提交退股股东自愿退股声明(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注:在没有投资者承接退股股东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而导致企业注册资本调低,且符合法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的,企业须同时向审批机关申报调低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⑷ 企业股东已缴付部分出资,但未缴清全部出资,在不违反法定的出资规定情况下,该股东自愿放弃其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而其他股东或新股东愿意承接该部分股权的,提交该股东自愿放弃其未缴资股权的声明(原件1份,有关股东法定代表签字,股东盖章)。 注:股权变更后各股东订立的修改合同已包括有关股权变更协议内容的,免交本项要求的股东声明。

⑸ 企业股东不履行企业合同规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义务,守约股东依法申请更换股东、变更股权的,提交:①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② 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催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③ 违约方已经按照企业原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提交企业对违约方的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原件。

注:在本情形下,必须提交的基本资料中的企业申请报告和董事会决议代之为:守约股东的申请报告1份(打印,全部守约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⑹ 企业股东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股东在企业持有的股权的,提交股权获得人获得该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⑺ 企业股东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裁定或裁决其股权变更的,提交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或调解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⑻ 企业股东合并或分立或其他方式重组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该股东股权的,提交股权承继者获得该股东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⑼ 企业股东经其他各方股东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并经审批机关批准,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股东股权的,提交:

① 审批机关批准质押批文(复印件1份);

② 出质股东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复印件1份);

③ 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获取出质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⑽ 属第⑴、⑵项股权变更原因,且变更股权的中方股东(含新股东)的股权结构有国有资产出资的,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2003年第3号)执行。[即提交:① 以国有资产出资的股东的产权单位同意该股权变更的书面意见 原件1份(打印,产权单位法定代表签字,单位盖章);② 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需变更股权的企业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③ 有管辖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原件1份或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注:● 本情形提交的①、②、③项文件可代之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明确批准股权转让价/承让价或股权变更后的具体出资比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 对变更股权的中方股东不能明确其股权结构不含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核准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的有关资料》(原件1份)。

⑾ 股权变更后的新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① 新股东董事会会议一致同意变更为新股东的决议(原件1份);② 新股东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③ 新股东最新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复印件1份);④ 税务局出具的新股东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第14篇:股权管理办法

重庆市渝北区和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的权利、义务,根据《公司法》、《信托法》、《重庆市渝北区和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股原则

第一条承认并遵守《公司章程》和本办法,按规定缴纳出资的法人机构和自然人可成为本公司股东。

第二条入股自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三条股东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公司股权

第四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0 万元。

被选为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成员的股东出资不得少于1500万元人民币,其他股东出资不得少于1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职工监事除外)、股东代表成为登记股东。

第六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所有股东、股东代表及实际出资人均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发生股权变更时,《股东名册》均作相应变更。

第三章出资证明

第七条《出资证明书》是股东已缴纳出资额,持有本公司股权并按其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股东的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剩余资产分配权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的书面凭证。

第八条公司登记注册后,由公司向所有实际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必须由公司加盖印章。

第九条《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姓名、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股东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6)《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条公司每次分派红利、增资扩股、转让出资等都应在《出资证明书》上作相应记载。

第十一条《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四章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违者应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价格由转让双方确定或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份(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

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转让后,股东应当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委托管理手续或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公司相应变更股东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

第十六条股东出现退休、死亡或继承事件,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变更股东人选,并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每年的 3 月 1 日至30日为公司办理股权变更工作日。本办法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

股东签名:

年月日

第15篇:股权证明书

股权证明书

浙江美合传琪有限公司

内容登记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住址:联系电话:邮箱地址: 所在公司名称:

1、

股份属性:

本期认购数量:

本期认购价格:

认购日期:

本期股本总额:

变更登记

股份属性:

变动内容“

股权变动情况:

变动后股权价格:

变动后股权数量:

变动日期:

股份总额:

权益股:

管理股“

金股:

基准股:

身股:

2、

3、

第16篇:股权托管

股权托管

股权托管

目录

1股权托管的含义 ....................2

1.1股权托管的理论意义 .................2

1.2股权托管的现实意义 .................2

1.3 股权托管的必要性 ...............3

2开展股权登记托管率低的问题 ............3

2.1托管机构自身问题 ..............4

2.2企业自身问题 ...............4

2.3如何解决股权托管问题 .............5

3开展股权登记托管的工作思路及建议 ..............5

3.1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的好处 ............6

3.2 非上市公司股权缺乏监管的弊端 .............7 结论 ................错误!未定义书签。

1股权托管的含义

股权登记托管是指股权托管机构作为具有普遍社会公信力的独立主体,按照政府规定,接受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内部员工持股或企业经营者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依法从事股权登记和股权管理的工作过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的业务内容包括:股权初始登记、股权变更登记、股权注销登记、股权质押登记、激励期权登记、股权托管经营登记、股权(含国有产权)交易鉴证、代理权益分派、股权资料查询、出具股权证明书、企业信息披露以及股权代办转让服务。

1.1股权托管的理论意义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为了加强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管理,有必要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集中登记。这有利于构筑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企业知名度和公信力,还拓宽了企业投融资渠道,促进产业和金融资本融合,实现产权交易创新和流动。中小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有利于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降低财务成本,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为推动非上市公司股份上市流通和进入OTC市场交易打下基础。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登记的好处是权责明确、积极稳妥、统一部署、分批实施,在制度上必须要重视宏观和细节各方面的把我设计。

股权登记托管兼具社会性和民事性双重职能,从社会性职能看,它是股权托管机构代替政府对股份有限公司及初级形态的资本市场行使社会管理职责;从民事性职能看,它是股权托管机构和股份有限公司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1.2股权托管的现实意义

股权登记托管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现实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进行股权登记托管后,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企业一方面能够

取得投资人和合作人的信任,开展权益融资或其它业务合作;另一方面,还能够提高债权人对公司的信赖,实现企业和股东的间接融资,如股权质押担保、股权质押贷款等。

2、企业进行股权登记托管后,可利用产交所股权代办转让服务的平台,实现公司股权的流动,促进公司资本运作业务的开展,实现和提升企业价值。

3、企业通过股权登记托管,可以利用托管机构的信息发布网络、信息汇编处理、资源整合的专业能力和公信力,实现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如企业购并、股权置换、产业结构调整等。

4、企业通过股权登记托管,可以协调和仲裁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消除员工对企业能否兑现职工股权权益的担心,有利于员工持股、员工期权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实施。

5、企业进行股权登记托管,托管机构将承担股权的管理责任,企业从而实现了公司股权管理的规范性。一方面,提高了企业管理层次,达到了拟上市公司的管理要求,为企业上市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另一方面,股权托管可以清理和理顺企业股权关系,优化企业治理结构;更加重要的是,可以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全面提升企业经营素质。

1.3 股权托管的必要性

规范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托管、转让及质押融资工作,建立一个规范、公开的市场平台,加强股权监督管理,有利于构筑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规范股权管理,维护股东利益,防范投机风险,促进资本运作,实现全市经济平稳、快速、健康发展。

2开展股权登记托管率低的问题

公股权实行第三方托管,是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的前提。过去银行

之所以不办理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业务,主要因素就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没有像上市公司那样实行第三方托管,也无政府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首次明确了办理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的政府职能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就要求工商部门必须拥有非上市公司所有股东的登记信息,才能对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股东材料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但是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非上市公司注册登记时,一般只登记公司前三位股东,其他股东只是备案。若登记所有股东的信息,工商部门的登记工作量将增加几十倍,还需投入巨资建立庞大的股东管理信息库。这都超出了工商部门人力和财力的许可。因此必须依托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托管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信息平台,为工商部门办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登记提供依据。

2.1托管机构自身问题

目前,股权托管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它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扶持。对此有关专家建议,股权托管交易所应当树立诚信形象,让服务对象满意,以企业改制为先导,以股权托管为基础,以企业融资为目标,全力做好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托管服务,为股权托管的顺利推进开个好头。一方面要建立好完善配套服务和有关研发、使用配套电子登记、查询系统,让股权登记托管为适应大规模无纸化交易需要的平台。另一方面,由于尚未出台关于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管理的政策文件,还希望能通过有关部门和政府积极支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股权托管会像很多新生事物一样存在诸多困难,社会各界应当勉力为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共同呵护股权托管的健康成长。

2.2企业自身问题

众所周知,产权交易市场是实现产权流转的重要平台,规范股权管理是实现产权公开、公正、公平流转的基础和前提。现行的《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名册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信用制度,其操作环境取决于公司必须严

格依法运行。但现在的情况是,大多数企业法律意识不强,即使建立起股东名册,也缺乏联网、发布、查询的公示条件。而股权转让等流转行为以及股权质押等融资行为,对股东名册的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一旦股东名册的公信力、公示力不足,企业的股权流转以及融资行为必然受到限制。这已成为当前非上市股份公司融资中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3如何解决股权托管问题

虽然“托管”具有“委托代理”的意思,但是由于它源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股东名册”义务,各地政府就有权力要求所有当地注册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股权托管登记中心强制托管。否则,工商部门可以不予以年检通过,甚至无法设立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等。该制度设立目的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都被纳入股权登记托管的体系中来,从而最大限度的规范股权交易市场。

非上市公司股权管理不规范,股东信息登记不全或失真是当前大多数非上市公司不能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的主要障碍。因此,要真正使股权质押融资成为非上市公司融资的新渠道,国家有关部门必须出台规章,实行强制登记托管制度,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必须交由专业机构进行集中托管。非上市公司股权实行第三方托管,既有利于规范非上市公司股权的管理,使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有了基础,也有利于保护股东权益,又为非上市公司股权流动和上市交易尊定了基础。同时,应整顿、规范股权托管登记机构,统一股权登记托管业务规则,规范其执业行为,为非上市公司提供安全、高效、周到的专业服务。

3开展股权登记托管的工作思路及建议

股权是资本的范畴,资本的属性是流动。股权只有在流动中才能体现价值,才能激活各类要素资本。具体建议如下:

1、取得政府支持。要从政策上、程序上加强推进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和挂牌交易工作力度,要求凡在本市依法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

责任公司股权,都应集中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登记托管手续。

2、强化部门协调。与工商、金融办、国资监管、税务等部门达成共识,联合协作,首先对全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进行摸底统计,掌握相关数据;二是从企业年检、股权变更、税务登记、公司上市等各个环节监督把关,共同推进股权登记托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3、学习外地经验。偕同相关部门到此类业务开展较好的省市(天津、长春)等地学习调研,积极探索开展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和挂牌交易的有效形式。

4、拓展衍生服务。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在免费做好公司制企业股权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质押登记的基础上,根据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为非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提供信息发布、分红派息、股权查询、股权证明、股权挂失、股权转让和股权融资等股权托管相关服务。

5、参与分红派息。结合税收政策,争取税务部门支持,从开辟税源,增加财税收入方面入手,探讨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代扣个人红利所得税的可行性,在建设完善本市股权登记托管制度体系的同时,增加对财政的回报。

3.1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的好处

一是政府部门通过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可以监管国有或国有参股企业的经营和管理状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是在政府监管下,规范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管理,促进股份制企业健康发展。同时又能达到政府不参与企业经营,也能动态把握发展全局的效果和目的。

三是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不仅办理股权托管,还提供分红派息等服务,监督各股份公司实行同股同权同利,维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股权登记托管在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以政府监管作保障,避免了企业自己管理股权带来的可信度不高等问题,提高了股权的公信度,为股东利用股权进行质押担保和股权转让提供了信用保证。

五是股权集中登记托管,不仅便于股权转让信息集中发布,而且便于投资者进行广泛选择,确保股权流动的特性能得到充分体现。

六是股权托管以后,企业可以利用股权交易平台,方便、快捷、高效地进行资本运作,扩大资本规模。

3.2 非上市公司股权缺乏监管的弊端

首先,对大批改制企业来说,容易导致部分国有股东逃避监管,违规转让所持股权,使其流向社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其次,私下交易非上市公司股权,未经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对股权进行变更登记,有的公司甚至没有完整的股东名册,极易造成股权结构复杂、管理混乱,产生法律纠纷,不利于公司运营。

再次,信息不公开和交易不规范可能造成投资误导甚至欺诈。非上市公司投资者主要依靠非公开媒体传播的消息来获取不完全的公司信息,股权转让基本上采用“一对一”的协议方式私下交易,交易信息不透明,交易方式落后。

还有,某些公司发起人利用非上市公司投资者无法参与公司经营监督,出现卷款潜逃等不法行为。一些投资中介机构,利用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渠道缺乏和政府监管缺位,在交易过程中利用信息不对称,通过制造和散布虚假信息,低价吸纳投资者股权,获取投机利润。这种局面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将会威胁到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第17篇: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一种新选择

投资三五年,获益十几倍! 股权投资一张新面孔

要想弄清楚股权投资基金是怎么回事,就得先弄明白它的概念。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的投资性基金。

通俗来说,就是各类投资者将资金集中起来,委托专业机构管理,通过持有标的的企业的部分股权(通常不高于20%),并使其增值,之后出让股权,来获得投资收益。按募集方式的不同,股权投资继今年可分为公募投资资金和投资基金两大类。

相关统计显示,目前,共有超过51只可投资于中国内地的亚洲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募资总金额超过611.54亿美元,其中,新募基金平均募资额,已由2008年的5.56亿美元,上升到本年度的将近70亿美元。

上述数据显示,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资本市场正在形成一股新的“输血动脉”。不过,即便如此,与国际市场相比,国内的股权投资基金仍有极大差距。 据统计,2005年全球股权投资基金共募集资金金额为1730亿美元,2006年达到2150亿美元。目前,这一数字为7380亿美元。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机构投资者,特别是一些养老金、捐赠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和公司等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10%。

而从每年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额占GDP的比例来看,美国股权投资基金占全年GDP的比例是0.6%,欧洲为0.35%,亚洲为0.2%,而目前在我国该比例还不到0.1%。

三种模式保障安全合法

对于投资者来说,最关心的莫过于资金的安全性了,资金运作的安全性,是要靠完善的制度、法规来保障的。股权投资发起设立的形式非常重要,由于各方责权的划分、利益获取的方式和比例、管理流程的控制等操作细节均与发起设立形式紧密相关,因此,要保证基金健康长足开展业务实现资本回报,就必须选择最为科学、可持续的设立形式来实现。

据介绍,在世界范围内,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有以下几种形式:

首先,有限合伙。由具有良好的投资意识的专业管理机构或人士担任普通合伙人,可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相应的,出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可依据合伙协议享受合伙受益,对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不直接参与企业管理。不同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清晰,激励约束明确,从而实现资金与专业管理能力的有效结合。尤其是国内《合伙企业法》出台后,本土新成立的有限合伙机构也越来越多,成为不少股权投资基金选择的设立形式。

其次,信托型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依据《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设立的投资基金,通过信托契约明确委托人(投资人)、受托人(投资管理机构)和受益人三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资金与专业管理能力的协作。该方式对于刚起步的中国股权投资市场而言将大大降低资金速动率和资本回报率。

最后,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体现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它以公司名义对外投资、承担风险和责任。投资者在购买一定的基金份额后即可成为公司股东,有权通过出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等方式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基金管理人可作为公司经营者以公司名义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此形式基金的缺陷明显,如代理、双重征税等问题都是不可避免的。

长期投资高额回报

对于一个理性的投资方来说,钱投出去以后,股权投资机构通过什么方式盈利,也是其关注的重点。

对于投资人而言,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以资金兑换非上市企业股权为手段,以帮助企业进入股市为目的,以企业价值倍化增长后,出让所持有股权谋取股权价值差价为盈利的投资产品。由于股权投资基金依靠在非上市企业进入或即将进入股市时,出让手中所持有的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因此其实现收益与所投资企业能否进入股市或达到进入股市标准息息相关。

通常情况下,一家非上市企业从导入股权投资基金到进入股市或具备进入股市的标准需要3年以上的时间。

由于股权投资基金以几倍或者几十倍的回报为目标,因此其盈利也必须建立在企业从非上市到上市(或具备上市标准)的质变上。通常情况下,无论企业运

营如何高效都不可能带给投资者几倍或者几十倍的投资回报,当然,高额回报之下,也伴随着高风险。由于通常能够上市的企业都是表现出长期稳定的成长型的企业,因此股权投资基金也更为青睐于这一类企业。

第18篇:股权投资

“投贷联动”:商业银行积极探索中小企业股权融资

在信贷规模收紧的环境下,中小企业融资难再次引发关注。记者近期采访多家商业银行获悉,除信贷支持外,银行正在探索一条以“投贷联动”模式参与中小企业融资的新路。

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企业高成长性的显现和国内资本市场建设步伐的加快,都对融资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一种新兴的直接股权投融资工具,投资基金中的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因其与实业无缝对接的功能,在国际上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并逐步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崭露头角,引起众多成长型企业的关注。

直接股权基金的出现,无疑为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带来了福音。从国际上看,股权投资主要的机构投资人来源于保险、社保基金、银行、企业年金等,但我国由于政策的限制,银行还没有获准进入股权投资基金领域。为此,有不少业内人士呼吁,监管部门应适当放开对银行的限制,允许银行在一定限额内,用资本金参股股权投资基金。“目前国家已经放开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直接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但对银行没有放开,而银行恰恰是中国金融资产最多的金融机构之一,监管部门可考虑适当放开对银行的限制,允许银行在一定限额内,用资本金来做股权投资,可参股创投基金,也可成立创投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中心总经理朱心坤在日前举行的“2011陆家嘴论坛”上表示。

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张红力则认为,目前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支持还主要停留在提供信贷资金上面,但大多数企业信用等级不高,经营风险较大,银行难以扩大对这类企业的授信,加之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息差不足以覆盖相关信贷风险,在这种情形下,进一步拓展银行信贷风险比较高,空间也较为有限。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迫切需要商业银行建立对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机制。

国际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套有效做法是:允许商业银行使用少量一级资本或发行集合投资计划资金,以股权投资基金方式间接参与对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并将信贷与股权投资联动,即“贷款+股权投资”模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在我国,随着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商业银行以股权投资基金参与股权投资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已经具备。2010年以来,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均提到了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特别是最近颁布的《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明确提出“本市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创办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的中小企业发展”。至2010年末,在发改委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达457家,以各种形式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已近5000家,这为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提供了必要的市场广度和深度。事实上,目前已经有多家银行正在学习国外银行的成功经验,通过与创投企业合作,以“贷款+股权投资”联动的模式曲线进入股权投资基金领域。今年3月,以优质中小企业和战略新兴产业为投资目标的中银粤财股权投资基金正式挂牌,该股权投资基金40%的股权属于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而中银投资是中国银行的全资附属机构,近年来先后参股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中国基础建设和交通基金等投资,是中国银行对外直接投资和投资资产管理的载体,投资资产规模超过500亿元。显然,这是中国银行对接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的一种有效途径。

与之相比,浦发银行的动作更为直接。近来,浦发银行积极探索商业银行在中小企业直接股权融资方面的服务内容,以“成长型企业PE/VC综合金融服务”为成长型中小企业提供选项、融资、管理以及跨越成长等四大方面的支持。据悉,浦发银行建立国内首个涵盖十万余个项目的直接股权基金项目库,其中收录了创业期、成长期、扩展期和成熟期等处于各种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的信息,创造性地搭建了整合不同产业、不同细分市场的公司客户资源和按多元化指标为基金筛选项目、推荐项目为一体的股权投资信息系统。

“一方面,浦发银行抓住处在初创期、成长初期和发展期等成长阶段的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的需要,积极研究配合风险投资机构对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的债权融资方式,设计、实践了先投后贷、先贷后投、投贷一体三种股权与债权相结合的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另一方面,浦发银行与国内外知名股权投资基金紧密合作,创新组合风险缓释手段,组合运用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公司担保等风险缓释手段,实现商业银行和股权投资基金职能的优化组合,推出了‘点、线、面’相结合的投贷联动服务模式。”浦发银行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总经理向瑜介绍说,“点”即针对成功引入风投的初创期企业,依托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实现投、保、贷联动。“线”即针对一批成长初期企业,实现多元化质押方式与投贷联动模式组合,满足企业加速发展中的资金需求。“面”是针对广大成长后期企业,以多元化贸易融资产品组合投贷联动模式,支撑中小企业跨越式发展。

2010年,浦发银行为129个中小企业项目提供了与PE/VC基金的项目对接服务,为30多家企业提供了投贷联动融资服务。截至2010年末,浦发银行已为50多家企业提供了上市金融服务。

获益的不只是企业。对于银行来说,参与成长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可以丰富服务内容,提高综合经营服务能力;提高中间业务收入,优化业务结构;通过提供“融资+融智”综合服务,增强优质金融资源配置功能。此外,构建“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的模式,可以实现资本与银行信贷的有机衔接。

而在业内人士看来,银行参与中小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实现国家、企业、银行和投资基金四方的共赢。“从国家角度看,可以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银行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有效促进民间资本转化为投资,缓解流动性过剩的压力;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培育优质上市公司,夯实资本市场基础。从PE角度看,可以提高PE/VC社会公信力,规范PE基金运作管理,壮大我国PE市场;利用银行结算网络的优势,确保资金的安全高效,提高PE投融资运作效率,走良性发展之路。”向瑜表示。

设立‘基金的基金’,鼓励资本流向股权投资市场。”全国政协委员、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红力3日表示,建议银监会、保监会、国资委和社保机构等分头发展“基金的基金”,支持所辖机构通过这一机制参与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一来增加投资收益,二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三来推动社会就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增强中小企业股权融资能力,提高债权和项目融资能力,能够有效地支持和推进中小企业发展,大量增加社会就业,增强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增长。,目前对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认识还未统一,鼓励政策还未到位,自律监管框架还未确立,资金市场还未形成,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希望有关部门从发展中小企业,促就业、保增长的战略层面关注支持这一行业的发展,及时解决该行业面临的瓶颈问题

第19篇:股权质押

一、股权质押公示及其效力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财产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财产不再拘泥于有体物,股票等有价证券大量出现,并成为财产范畴中的新内容;股权及其他一些权利也开始成为质押的标的,登上了担保制度的舞台。《法国民法典》第529条规定:以请求偿还到期款项或动产目的之债权及诉权,金融商业或产业公司的股份及持份„„,均依法规定为动产。这是最早将公司的股份纳入动产范畴的法律规定,也是法国民法典将权利质权视为动产质权的一种形式。瑞士民法典也有将特定权利作为所有权客体而设质的法律规定。正如史尚宽所说,股权内容的财产性特征加上股权的可让与性,及股权并不适于设质权利的排除,使股权完全符合质权之标的。[1]

股权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也就是说,如果不能通过一定方式从外部查知股权设质、变动的情形,就会给第三人带来潜在的不测损害,也会给质权人造成权利实现的隐性风险,影响交易安全。这实际上就涉及到股权质押的公示问题。所谓股权质押公示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股权质权的存在和变动情形,以保护质权人和第三人权益的担保物权制度。公司股东在将股权设质的情形下,如果股东的该意思表示不能为第三人所知悉,而这种行为的结果却要产生绝对效力和排他效力,这就涉及到以特定股权质权交易当事人为代表的主体利益和以不特定第三人为代表的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故此,法律就要确定股权质权应当以外界能够知悉的方式予以公开展示,以便第三人知悉股权的变动状态,使得股权存在和变动的状况清晰明了,以增加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对权利交易的安全感,从而使股权质权的绝对效力和排他效力具有正当性。

关于股权质押的公示效力问题,历来存在着不同的理论和立法例。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理论以成立要件主义或称有效要件主义为主,即公示乃股权质权成立、发生对抗第三人效力的必备条件。[2]日本民法理论以对抗要件主义为主。日本民法规定,股权质权经当事人合意即发生效力,但唯经公示,才发生对抗第三人之效力,股份出质的公示,以股票交付的方式为之;以出资额出质的公示,则以在股东名簿上进行登记为之。[3]这些理论后来逐步成为了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理论。

实际上,股权质押公示效力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股权质权在什么情况下成立,即在什么情况下发生效力的问题。股权质权是通过质押当事人合意即可成立,还是只有通过公示才能成立。这既是股权质押公示效力的模式问题,也是涉及股权质押合同成立和股权质权成立的关系问题。按照成立要件主义或有效要件主义的观点,不论股权质押当事人合意与否,只有公示才是质权成立的要件,同时也是对抗第三人的必要要件。公示是质权生效和对抗第三人的唯一的、必要的要件;按照对抗主义的观点,股权质押当事人合意即可使股权质权成立,公示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从我国物权法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在股权质押公示效力问题上采取的是折衷主义制度模式,即股权质押合同以当事人合意为生效要件,而股权质权则以公示为成立要件和对抗第三人的唯一要件。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克服了担保法的混淆性法律规定,[4]恢复了质押制度的本来面目,使得法律规定具有了明确性和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就这一问题,要以物权法的规定作为依据,而不能继续以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作为依据。

第二,股权质权公示对什么人、具有什么约束力的问题。就该问题,通说一

般只是强调股权质权公示对于第三人的对抗效力。在这里,我们从如下三个相关的主体角度来分别阐述。

首先,股权质押公示对于质权人具有权利锁定效力。所谓权利锁定效力是指股权质权一旦设定就以特定的方式将该质权固定为质权人,非该质权人主体依法变更,他人不得变更。亦即,股权质押通过公示承认了质权人的质权,使之具有排他性,非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以同一股权再设质权,也不得出卖、转让该股权。

其次,股权质押公示对于出质人具有刚性约束力。公司股东以其拥有的公司股权设质,股权出质后对出质人形成了较强的履行约束力。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时,质权人可能会将质押给他的股权依法处置,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这样就对出质人形成了直接的股权变更的风险约束。这种约束力潜在地加大了对出质人自身的督促和约束,也加大了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督促和约束。因此,股权质押公示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权利保障机制。

最后,股权质押公示对于第三人具有对抗效力和权利保护效力。所谓对抗效力是指股权出质一经公示,即使未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出质事项,当出质股东将股权转让于第三人时,质权人可以行使追及权;当将股权再次出质于第三人时,原质权具有优先的效力。这种效力,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是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保护效力,我们可以称之为善意保护效力,即指法律对第三人因信赖公示而从公示的物权人处善意取得物权的,予以强制保护,使其免受任何人追夺的效力。正如我国学者所说,在公示的物权人与真实的物权人不一致的情况下,信赖公示并与公示的物权人进行交易行为的人,法律承认其产生与真实的物权人进行交易的相同效果。[5]一方面,公示使得第三人可以明确查知股权状况,不至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权利受到限制或损害;另一方面,既使出现质权人对抗第三人的情况,善意第三人还可以通过其他途经追究就同一股权出质的出质人的违约等法律责任,来保障和实现自己的权利。

第三,股权质押公示在什么范围内有效,即什么样的股权出质需要公示的问题。我国《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3条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从这样的规定来看,我国担保法没有明确哪些股权质押后需要公示,而且所用的“股权”、“股份”的表述也不统一。我国《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股权质押公示主要是针对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出质的股权。可见,《物权法》的这一规定不但明确了股权质押公示的主体,也明确了出质股权公示效力的范围。[6]这样就彻底克服了担保法规定的混乱性和表述的不统一。

二、股权质押公示效力来源机理

从如上的分析可知,所谓股权质押公示效力是指有关股权质押公示在什么情

形下、对什么人、在什么范围内具有约束力的问题。那么,这种公示效力的来源机理是什么?为什么股权质押公示能具有这样的效力呢?

首先,股权质押公示效力源于法律信用机理。法律信用机理是指从法律角度为信用提供的一种制度形态。由于现代复杂多变社会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人们在交易过程中,不得不慎之又慎。在现代交易中,启动信用机理,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市场交易陷入无序和不可知、不可信状态的危险。正因如此,物权制度中的公示原则和制度形态得以出现,亦即物权的变动必须以一种客观的可以认定的方式加以展示,从而获得他人、社会和法律认可的效力。股权质押就是基于这种信用机制。因为,股权是一种权利,具有抽象性,通过人们的感知是无法判准的,只有通过一种机制才能使得它成为一种为人们所认知、控制和利用的价值对象。基于这种信用,质权人可以确定权属,享有质权,而且可以确信法律保护这种权利;基于这种信用,出质人由于其股权状况被公布于众,使得社会对其行为可以进行公开监督,督促其树立商业信用,提高商业信誉度,此外,股权质押公示也对出质人产生履约的刚性约束力,制约和督促其履行约定,保证质权人利益;基于这种信用,第三人可以信赖质权人拥有的对抗自己的权利,而且,这种信赖是有法律保障的。

其次,股权质押公示效力源于交易安全保障机理。股权质押设立的目的在于维护债权的安全,维护交易的安全。股权质押的设定,必然会给债务人产生物质上和心理上的双重压力,可以提高其履约的自觉性,并能够救济因债务人的不履行行为而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保证债权的实现。在一般的物权理论中,基于法律行为而引起的物权变动本来是利益相关当事人之私事,尽可以密而为之,亦合乎私法自治之精神,惟为一方面加强权利保护,实现物权之静态安全,另一方面更为交易安全计算,保护善意第三人之利益,实现债权之动态安全,法律始有公示之制度设计。正如我国学者所言:物权公示原则“一方面使物权变动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另一方面使善意第三人不至于因权利瑕疵而蒙受损失”。[7]当然,与一般权利质权的安全功能不同的是股权质押制度的安全功能具有特殊性。由于股权的价值会随着市场行情而波动,并会影响担保的效果,危及债权的安全,降低股权质押担保的效力。因此,在股权质权公示的情况下,法律赋予质权人以质权保全之权利,当股权价值大幅度下降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进一步的担保,否则质权人有权将出质股权变卖并从中受偿。[8]

最后,股权质押公示效力源于交易便捷机理。在保证交易安全的前提下,能够实现交易的快捷是人们的普遍追求,也是市场的客观需要。

股权质押主要通过公示使债务人产生偿债的心理压力,客观上为债权人节约了监管成本,也为债务人降低担保成本,并进而为债权人节约为双方当事人节约清偿成本。对于质权人,要想成为出质股权的权利人,享有合法、有效的质权,惟有通过公示才能获得出质人的股权状况,也惟有及时公示,才能明确质权,有效保障质权人权利。对于出质人,通过质押股权尽快实现交易是其追求的质押担保的最终目标。为了达到此目标,惟有将股权质押的情形尽快公布于众,让社会能够及时查知股权状况及出质情形,让质权人及时确信其已经享有质权,及时承担起担保责任。可见,为了实现交易的便捷,对于出质人就其股权出质提出了更高的公示要求。对于第三人,惟有公示才能及时查知出质股权状况,而不至于因不知情而出现被质权人提出抗辩的情形,从而导致自己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的不利后果。

当然,交易便捷并不等于不要必要的程序。对于有限责任公示的股东以其股

权出质的,是否要由公司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这个问题既涉及交易便捷的实现,又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程序的保障。对于这个问题,我国理论界的观点莫衷一是。在这里,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仍然需要适用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公司法有关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涉及到股权转让中对于公司发起人等特殊主体进行限定的相关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在此毋庸多论。而就物权法出台以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是否仍然需要对其进行过半数股东同意的限制,我国有学者对此持不同观点。吴春岐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无需由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9]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也需要由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首先,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股东对外出质其股权存在着股权转让的潜在可能。如果对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可能转让股权情形不加以任何限制,将会潜在影响股东之间信任关系,不利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其次,虽然股权质押只是一种对债务的担保形式,股东进行股权质押的目的主要是为债务人或为第三人提供担保,而不是为了转让股权,换句话说,股权质押是一种风险预警和风险防范机制,但是,这种机制也要将质押本身尚未确定的风险提前设定和防范,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再次,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质权人实现质权有三种方式—折价、拍卖、变卖可供选择。在采取这些方式出现股权转让时,要适用《公司法》第72条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如果涉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则适用《公司法》第73条关于强制执行程序下的股权转让规则,其他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即使这样,在股权质押时其他过半数的股东作出了同意质押的决定也不会与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不会对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相反,对于质权人及第三人来说则增添了安全保障的系数,使得制度安全预设和制度风险防范预设更加严密.

第20篇:股权证书 股权证书

股权证书 股权证书

编号:_________股份:_________

普通股

股权证所代表的股份没有按联邦或州证券法登记或取得资格。购股目的仅为投资,而不为交易,如未按法律规定登记或取得资格,或法律顾问未使公司相信不必取得此种登记或资格,

此股权证便不得用作买卖、转让或抵押。

兹证明______是上述公司______缴清股款和不加缴股份的所有人,股权转让只能由该股东亲

自或由其合法授权代理人办理,出示正式背书的股权证,然后更改公司登记。

本股权证经公司正式授权的官员签字并加盖公司的印鉴,特此为证。

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公司总经理签字) (财务总管签字)

股权证书 股权证书

股权证书范本.格式.样本.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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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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