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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5-16 07:41:01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动火作业

有限公司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实施日期:2010年3 月 1 日

1.0 目的

规范公司用火管理,防止用火过程中意外事故(火灾)发生。 2.0 适用范围

适用生产厂区内的用火作业管理。 3.0 通则说明

用火作业范围:气焊、电焊、铅

4.0 权责区分

4.1 环安课负责动火证和固定用火区的审批。

4.2 各部\\课主管负责掌控所属现场状况,审核动火的需要性。 4.3 监护人负责掌握动火现场的情况,不得擅离动火现场。 5.0 作业程序

5.1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个级:三级、二级、一级 5.1.1 凡属下列动火均为三级动火; 5.1.1.1 道系统管道、易燃易爆部位; 5.1.2 凡属下列区域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5.1.2.1 正在生产的聚合反应装置区域(指聚合、固聚、料仓、研发中心厂房内); 5.1.2.2 桶槽区、乙

5.1.2.3 化学危险品仓库、PTA仓库、物料仓库、切片仓库; 5.1.2.4 工业污水处理现场及工业下水系统之油池、油沟; 5.1.2.5 主变电站、电力中 以外之临时动火均属一级动火。

5.1.3.1 空压机房、冷冻机房、水处理区生产场所; 5.1.3.2 全厂生活水、消防水系统管网区、物料楼; 5.1.3.3 在生产区域焊接护栏、护手、水管及厂区围墙; 5.1.4 生产部门可在没有危险区域内划出固定用火区。 5.2 用火审批权限

5.2.1 三级用火保全)负责人、主任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及应急措施可靠后,方可动火;等整个动火作业全面展开,正常运行十分钟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离开;(监护人员必须全程在场监护)。注:除休假和参加公司级的会议外,各级人员务必亲自到现场确认,不得以工作繁忙和其它任何理由派职位代理人对三级动火作业进行现场确认,否则环安有权拒绝动火作业,由此耽误的工程进度由现场单位负责。

5.2.2 二级用火由生产单位申请人会同施工单位动火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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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实施日期:2010年3 月 1 日

订出并落实可靠的防火措施,办理【二级动火工作票】(表格编号SMP03-03),报质环课审批,质环课人员根据动火位置,重点防火部位:桶槽区、道生罐区、柴油罐区、仓库、PTA/IPA输送管道、易燃易爆、及危险部位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及应急措施可靠后,方可动火;其它部位由现场安全员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及应急措施可靠后,方可动火。

5.2.3 一级用火区由动火所在部门经理审批,同时将审批后的【动火申请许可证】(表格编号SMP03-01) 由现场安全员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可靠后,方可动火。报备质环课。

5.2.3 固定用火区的审批如各室分析需动用喷灯、火炉、电炉等经常性用火项目,应由用火部门提出申请,经质环课审查批准,发给“动火许可证”牌。

5.2.4 生产单位在非正常工作日及节假日时,原则上不允许动火,因生产需要,针对可事先预见的三级、二级动火作业,需提前报备环安、工务副总核准后方可动火;一级动火作业,需提前报备质环课,核准后方可动火;但因生产故障需紧急处理所必须的动火作业,需先口头报告课主任、部门经理,并口头报备质环课、工务副总,安排好监护人员,相关安全措施经现场专员确认后,方可动火(动火票可在正常班或节假日结束后补办);如遇三级动火或动火位置危险程度高,须经环安人员进厂现场检查核准后,方可动火。

5.3 外单位在厂区内施工用火应由现场单位负责人会同外单位施工负责人,按用火等级及审批权限办理申请动火许可证,批准后方可动火,如工程施工时间长(三天以上),需办理较长的动火作业,可申请固定动火点,经质环课批准后,发给“施工固定动火点”牌,可在固定用火区域内动火,安全员不定时进行现场督查,外来施工单位须做好防火工作及交叉施工安全工作,工程结束后现场单位需将“施工固定动火点”牌返还环安课。

5.4 用火申请单位应指时刻掌握用火现场的情况,如发现异常要及时采取措施或有权停止用火。

5.5 用火的基本原则

5.5.1 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先办理“工作票”,落实安全措施,再办理动火申请,并将“工作票”编号填写在动火申请单备注栏上,环安课核准后,方可动火;

5.5.2 生产过程中,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凡不影响生产的用火一律禁止;

5.5.3 一张动火许可证限定一处(区域)、有效期不超过叁天;

5.5.4 防火监护人和动火执行人在接到动火许可证后,应逐项检查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不符合防火措施和防火监护人不在场,动火人不得动火;

5.5.5 生产装置计划性停车检修,动火工作量大,生产单位应将动火施工计划提前报备质环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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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实施日期:2010年3 月 1 日

5.6 三级、二级、一级动火审批流程:

5.6.1 三级动火审批流程:经办→ 安全员→主任→ 经理→ 副总经理→ 质环课(环安人员、现场安全员、运行许可人、检修(保全)负责人、主任到场确认)

5.6.2 二级动火审批流程:经办员到场确认)

5.6.3 一级动火审批流程:经办→ 安全员 →主任→ 经理 (报备质环课;现场安全员到场确认)

5.7 动火作业监护人职责

5.7.1 动火监护人必须熟悉本作业区域的生产特点及安全注意事项; 5.7.2 切实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5.7.3 对动火全过程进行监控,善始善终;

5.7.4 动火作业完成时向本课主任及安全员报告作业结束。 6.0 附件

6.1 动火申请许可证:SMP0

推荐第2篇: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

1 作业分级

1.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假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注:企业应划定固定动火区及禁火区。

1.2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1.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5.1.4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 .作业基本要求

2.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2.2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2.3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 500

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3规定执行。

2.4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2.5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2.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2.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2.8 铁路沿线25 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2.9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2.10 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11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 .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2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

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

动火点所在的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

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e)

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4.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1

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a)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

b)

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 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c)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应超过30 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d)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 应随时进行监测;

e)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 格。

4.2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a)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动火作业

1 作业分级

1.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假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注:企业应划定固定动火区及禁火区。

1.2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1.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5.1.4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 .作业基本要求

2.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2.2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2.3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 500

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3规定执行。

2.4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2.5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2.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2.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2.8 铁路沿线25 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2.9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2.10 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11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 .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2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

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

动火点所在的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

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e)

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4.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1

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a)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

b)

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 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c)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应超过30 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d)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 应随时进行监测;

e)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 格。

4.2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a)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推荐第3篇:动火作业制度

动火作业制度

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2、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3、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6、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7、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8、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

9、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

一、国庆节)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推荐第4篇:动火作业谁负责

“第三十六条 动火作业申请人(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

(二)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四)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对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第三十七条 动火作业批准人

(二)向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三)批准人委托授权人后仍承担动火安全的最终责任。第三十八条 动火监护人

(三)对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后,方可动火;第三十九条 动火作业人

(一)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

(二)执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许可证要求;

(三)动火作业前,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并签字确认后,方能动火;

1、动火作业申请人: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2、动火作业批准人:承担动火安全的最终责任;

3、动火监护人:对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后,方可动火;

4、动火作业人: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许可证要求;动火作业前,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并签字确认后,方能动火;

温馨提示:2012.11.28下午六点开始,高清探头全部启动,副驾驶室不系安全带相同处罚,开车时打电话罚款50元,闯黄闪罚200,越线停车罚100,今天起晚六点半至深夜二点,为期60天,全国交警集中查处酒驾,一经查获,一律拘役六个月,五年内不得考证。每月

10、20、30、日由省厅带队检查,每月

3、

7、

13、

17、23日和每周

五、六由市局组织检查,时间为中午12点至下午2点,晚上7点至9点,从今天起陆续启用高清摄像头,专拍前排驾驶乘人员安全带是否系扣。相互转告亲友并通知公司同仁避免被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

转给有车一族,一定要注意呀。

推荐第5篇: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沈阳市东部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站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目的

规范动火作业过程管理,确保企业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及生产作业环境安全。

二、范围

适用于本厂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操作。以及生产装置和罐区临时用电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三、职责

生产科负责对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安保科指导监督本制度的执行,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四、动火作业分级管理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指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停车检修,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经安保科批准,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五、厂内区域划分

1、非生产动火区:食堂、各部门办公室、维修长期工作专用区等。

2、禁火区

(1)重点防火区:各个车间、成品仓库、原料仓库、化验室、锅炉房等。 (2)一般防火区:厂区运输通道、装卸区等。

六、动火原则

1、正在运转的生产设备以及盛有易燃易爆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进行动火作业。

2、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3、在车间内能够利用螺栓等方法联接的工作,就不要动焊,以减少动火机会。

4、现场动火,必须移开易燃易爆物品,留出一块足够的作业区域,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5、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则必须两个人配合工作,佩带必要防护用品,禁止单人独自进行。

七、办理动火手续的规定

1、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2、动火作业证的管理:

(1)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 第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4)《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安保科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 1 年。

3、《作业证》的审批

(1)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厂长审批。 (2) 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安保科审批。

(3)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4、《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 8 h。 (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 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八、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分析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在易燃易爆区域内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取样与动火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监测设备必须经被监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5%;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

九、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本厂设备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生产区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3)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8)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9)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10)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器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可燃物火灾。

(11)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符合上述所有条款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2)在生产运行不稳定,或设备、管道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严禁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3)特殊危险动火必须制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安保科负责人、主管生产的领导必须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

(4)动火作业前,施工部门要通知生产科及相关车间,使之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备。

(5)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的变化是否正常,否则,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6)动火现场的通风应保持良好,以保证泄露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十、动火注意事项

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批准的动火作业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

2、动火前,经指定的监督人必须提前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符合规定要求, 方可动火,并负责做好动火过程的现场监督。

3、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未经批准、监督人员未到现场,施工部门不得动火。

4、如有违反本制度,违者将受到批评和处分。

一、动火安全措施

1、将动火设备内的有毒、可燃物料彻底清理干净,并以空气通风吹扫至少两天,安全措施必须到位,必要时可请专家进行指导。

2、对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动火前须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转移到安全地点,储存易挥发物品的场所除转移物品外,还需开窗、开门通风以减小空气中气体浓度。

3、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

4、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暂时封闭。

5、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6、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零件。

7、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

8、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做好夜间和节假日的巡检工作。

十二、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应立即停止工作。

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4、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5、如发生紧急事故,应参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三、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生产科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安保科人员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对禁火区域动、用火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有危险时,有权制止,并根据违反动火、用火管理制度的情节,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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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规章制度

1.动火作业:指在厂区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主要指公司涂装及喷砂场、危险品仓库、材料库、木工作业场所,油品及油漆稀料、化学品储存及使用场所、液化气瓶储存室、变配电室、相互禁忌作业可能引起火灾的区域。职责

1.担当部门:主要指在生产部车间内进行的维修、改造、施工等临时性作业的部门。负责动火申请,《安全作业动火证》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对担当的承包方在公司区域内动火时,《安全作业动火证》的初审及动火作业状况监督。

2.承包方:负责动火作业时的申请,《安全作业动火证》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负责配合、落实担当部门、管理部提出的安全防范及整改、预防措施。

3.安全科:接受动火申请,负责批准A级《安全作业动火证》;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状况及督促现场改善。 动火作业分类

公司内的动火作业分为A级、B级、C级三类; A级动火作业

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指本规程第二款第2条规定的区域。 B级动火作业

公司区域内除易燃易爆场所外,有关部门或承包方进行的临时性的维修、改造、施工等动火作业。 C级动火作业

指在公司焊接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的长期性动火作业。遇节假日、双休日或特殊情况时,除C级动火作业外,公司内进行的其它动火作业一律按B级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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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十四个不准

一、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二、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三、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四、在班前、上班时不准喝酒。

五、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六、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七、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八、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九、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十、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十一、未办高处作业证,不带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十二、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十三、未安装触电保护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十四、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一、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二、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三、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四、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五、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六、没有消防措施及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禁止动火。

目的

控制动火作业行为,使之风险降至最低,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和其它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

安全操作规程

1.C级动火作业要求、B级和A级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焊工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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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担当部门必须办理《安全作业动火证》,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沙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6)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8)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2.A级和B级动火作业特殊要求

(9)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必须按规定负责组织办理《安全作业动火证》,严格落实“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安全作业动火证》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现场无人监护不动火;担当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动火监护人,动火监护人要严格履行看火职责,及时处理、消除火灾隐患。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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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B级动火作业由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安全科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派人协助确认;A级动火作业必须经安全科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协助确认,经安全科确认许可,落实《安全作业动火证》要求及有关防范措施后,操作人员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11)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清理现场,动火区域周围十米严禁放置任何油漆稀料、油品、气瓶、其它化学品等易燃品及包装材料、木料等可燃品,并明确监火人,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及水源,必要时应在动火区域洒水浸湿。动火作业时,火种可能进入涂装室、油库及其它高危区域时,应将该区域洒水浸湿。

(12)A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应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安全动火方案,落实防火安全措施;A级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设施要保持良好,尤其是涂装场所、油库、气站等;在易燃易爆场所挥发性气体气味较浓时,严禁动火,应打开门窗,保持良好的通风置换,在无明显气味时方可动火。

3.安全作业动火证

(13)《安全作业动火证》由担当部门负责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提出动火申请,经担当部门初审后,到安全科办理。安全科终审批准《安全作业动火证》。

(14)《安全作业动火证》一式两份,办证人员一份,安全科一份;办证人员持《安全作业动火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并将《安全作业动火证》交动火人;动火作业完毕后,《安全作业动火证》要交给担当部门存档保存。

(15)《安全作业动火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安全作业动火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安全作业动火证》的有效时间以安全科批准的为准,当超出有效期限时,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并获批准。

注:安全动火作业A级由安全办审批,安全动火作业B,C由各动火车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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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Q/208.23-2014 1 范围

1.1 本程序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的管理组织与分工、管理内容与要求。 1.2 本程序适用于在公司从事临时性动火作业的管理。 1.3 本程序不适用于公司固定用火点的管理。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 名词术语

3.1 动火作业系指下列作业项目 3.1.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3.1.2 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施工作业; 3.1.3 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3.1.4 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 3.2 易燃易爆区域:指火灾危险类别为甲类、乙类的区域。 3.3 特殊危险动火

指在处于运行或使用状态下的易燃易爆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3.4 一级动火

指下列区域内除特殊危险动火的动火作业: 3.4.1 各类易燃易爆生产区、罐区、库区; 3.4.2 有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泵房; 3.4.3 油品物质装卸区;

3.4.4 污水处理场厌氧反应器、沼气柜;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3.4.5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仓库。

3.4.6 其他有产生可燃可爆物质的有限空间或场所。

3.5 二级动火:指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临时性动火作业。 4 管理组织与分工

4.1 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动火作业的管理工作。 4.2 车间(部室)对本单位的动火作业负责。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动火证管理

5.1.1 办理动火证的程序和要求

5.1.1.1 动火证由动火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办理人应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 ,不得漏项。填写的安全措施必须具体可行。需动火分析的项目,动火前必须进行分析,合格后由分析人签字,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办证人将动火证交给动火项目负责人。 5.1.1.2 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合格的动火证到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看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证交给动火人。

5.1.1.3 一份动火证原则上只准一个动火人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在大检修现场,同一项目的一台设备、一条管线需在不同房间或不同楼层动火作业时,可办理一个动火证,但需在动火证上详细说明每个动火地点。如果在同一个动火地点有多人同时动火作业时,电、气焊可分别办理一张动火证,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证上签字。

5.1.1.4 动火证一式三份,由安全环保部、所属单位、作业单位各留一份存查。 5.1.2 动火证的有效期限

特殊危险动火证的有效期限为8小时;一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不超过24小时;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不超过3天(包括大检修或新项目施工动火)。如果动火项目到期未完,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5.1.3

5.1.3.1 特殊危险动火,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负责人初审签字后,经安全环保部复查,在动火证相关单位栏内签字,报公司主管生产领导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5.1.3.2 一级动火,由动火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安全环保部批准。 5.1.3.3 二级动火,由动火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 5.2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2.1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有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或蒸气的部位动火时,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5.2.2 动火分析项目的取样点,均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当班班(组)长或岗位操作工人负责提出。 5.2.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取样气体必须与动火时的气体相同。

5.2.4 取样与动火的间隔期应尽量缩短,最长不准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时,应重新进行分析;在爆炸危险区内长时间动火时必须定时进行分析 。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时,应由主管生产领导或主管副总经理同意,另行作具体规定,并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 5.2.5 用仪器(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5.2.6 动火分析时,一般应留样至动火结束。 5.2.7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5.2.7.1 若使用仪器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其爆炸下限的20%。 5.2.7.2 若使用仪器分析或其它类似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体积百分比)。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2%(体积百分比)。5.3 动火现场管理

5.3.1 凡在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道、容器等部位动火时,必须清除易燃易爆介质及沉淀物,清洗置换、彻底隔离(加堵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线)、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大检修时,应经生产和检

修单位正式交接,双方签字,在安全环保部监督下,安全实施首次动火后,方可正式交付检修。 5.3.2 大检修或单独装置全部停车,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可靠隔离措施后,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环保部检查、批准后,可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虽然停车,但装置内仍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经分析不合格的动火现场不能降级管理。

5.3.3 设备内动火时,连接在设备上的所有物料、氮气、蒸气等管线都要加堵盲板,打开人孔、排气管,切断电源,除进行动火分析外,还应进行氧含量分析,合格后方准进入设备内动火,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5.3.4 大检修的首次动火或危险性较大的动火项目,应由公司或分厂的主要领导、检修单位的领导、安全环保部经理及分公司安全员共同到现场,确认动火条件,监视动火作业的实施。

5.3.5 清洗置换分析合格,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区域内,在动火任务完成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质。 5.3.6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严禁露天动火作业。如生产及设备确需动火时,应升级管理 ;节假日需动火时,应升级管理。

5.3.7 动火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质,设专人看火,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5.3.8 动火完毕后,应清理好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3.9 使用气焊(割)动火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米,两者之间距明火点均不应小于10米。

5.3.10 凡是特殊危险动火项目,动火前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动火部位示意图和盲板图),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火安全措施。动火时,分厂负责人、动火与动火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安全环保部人员、主管生产领导或主管副总经理,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3.11 电焊机的电源线不应超过3米,如超过3米时,应架空敷设。不准用易燃易爆的设备、管线做电焊机的二次线,电焊机的二次线应直接搭接到焊件上。

5.3.12 在同一地点,同时使用电、气焊时,电焊导线不应与气焊的气带交叉在一起。在木脚手架上方动火时,对动火点下方火花有可能溅落的楼层,每层均应设看火人。

5.3.13 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禁止进入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油品原料及产品罐区。

5.4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5.4.1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4.2 动火人

5.4.2.1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安全环保部考试合格并持有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证的人员担任。

5.4.2.2 动火人应亲自在动火证上签字。

5.4.2.3 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同时在场监护。

5.4.2.4 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动火证上的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环保部报告。

5.4.2.5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程序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含动火间歇期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应主动向动火地点所在单位值班长或当班班长呈验动火证,经其

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5.4.2.6 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5.4.3 看火人

5.4.3.1 看火人由动火所在单位指派有岗位操作合格证、熟悉动火区域及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责任心强、有经验、懂消防知识、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能力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5.4.3.2 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的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看火人。 5.4.3.3 一个动火点至少要设一个看火人。

5.4.3.4 看火人的位置应以能方便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为准,必要时可增设看火人。高处动火作业或动火处下方的楼板、平台有孔洞时应在上下分别设置看火人。

5.4.3.5 大检修期间一个看火人在一个位置上能够很清楚地监视几个动火点时,允许一个看火人担任几个动火点的监护任务,但最多不能超过三个动火点。

5.4.3.6 看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防火检查和监督工作,负责准备灭火用具,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共同采取措施。 5.4.3.7 看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不准从事其它工作。

5.4.3.8 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4.5 各级审查批准人

5.4.5.1 必须是经安全环保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动火审批证的人员担任。 5.4.5.2 审批动火作业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 5.4.5.3 确定是否需要动火分析,检查和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4.5.4 审查动火证的内容填写及审批程序是否完善,在确认保证安全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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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专项培训

(一)目的

控制动火作业行为,使之风险降至最低,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和其它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

(二)定义

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三)作业人员安全职责

1、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应当告知作业单位现场存在的风险,提供现场作业的安全条件;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措施或相关方案,监督现场作业安全,发现违章有权停止作业;

2、作业单位负责开展风险分析,制定并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或方案,开展作业前安全培训或交底,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及时终止作业。

3、作业申请人是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作业申请,落实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4、作业批准人或其授权人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与作业单位沟通工作区域风险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授权后批准人扔承担动火作业安全的最终责任。

5、作业监护人应当经过安全培训,掌握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对违章行为及时纠正或制止,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

6、作业人员在动火作业前应核实动火作业部位、动火时间,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动火作业许可及操作过程相关要求;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应当天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

(四)动火作业的分级

公司内的动火作业分为A级、B级、C级三类;

A级动火作业

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指本规程第二款第2条规定的区域。 B级动火作业

公司区域内除易燃易爆场所外,有关部门或承包方进行的临时性的维修、改造、施工等动火作业。

C级动火作业

指在公司焊接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的长期性动火作业。遇节假日、双休日或特殊情况时,除C级动火作业外,公司内进行的其它动火作业一律按A级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五)动火作业十四个不准

一、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二、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三、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四、在班前、上班时不准喝酒。

五、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六、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七、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八、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九、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十、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十一、未办高处作业证,不带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二、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三、未安装触电保护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十四、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六)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一、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二、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三、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四、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五、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六、没有消防措禁止动火。

(七)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1、作业单位应当确认作业人员的资质,并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等进行风险分析,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2、动火作业区域应当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作业区域;必要时,作业现场应当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3、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当切断物料来源,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并彻底吹扫、清洗或置换;作业区域内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4、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动火时间距气体检测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

5、作业前应当进行安全交底,并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相关要求进行作业;

6、动火作业人员应当在动火点的上风向作业,必要时采取隔离措施火花飞溅;

7、应当根据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记录检测时间和检测结果,检测不合格时及时停止作业;

8、动火监护人应当坚守作业现场,动火监护人变动需经批准;

9、如果动火作业中断30分钟,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应当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八)特殊情况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1、高处动火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当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高处动火应当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

2、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作业应当将内部物料除净,并采取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作业前应当检测氧含量、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3、在带有可燃、有毒有害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确需动火时,应当制定严密可靠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并经审批确认;

(九)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为特级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标准要求。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腐蚀等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输送含有毒气物质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2、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露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3、严禁负压动火。

(十)安全操作规程 1.C级动火作业要求

(1) 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焊工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即:IC卡。

(2) 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 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担当部门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书》,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沙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6)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8)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2.A级和B级动火作业特殊要求

(1)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必须按规定负责组织办理《安全作业许可书》,严格落实“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安全作业许可书》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现场无人监护不动火;担当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动火监护人,动火监护人要严格履行看火职责,及时处理、消除火灾隐患。

(2)B级动火作业由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安全环保科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派人协助确认;A级动火作业必须经安全环保科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协助确认,经安全环保科确认许可,落实《安全作业许可书》要求及有关防范措施后,操作人员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清理现场,动火区域周围十米严禁放置任何油漆稀料、油品、气瓶、其它化学品等易燃品及包装材料、木料等可燃品,并明确监火人,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及水源,必要时应在动火区域洒水浸湿。动火作业时,火种可能进入涂装室、油库及其它高危区域时,应将该区域洒水浸湿。

(4)A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应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安全动火方案,落实防火安全措施;A级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设施要保持良好,尤其是涂装场所、油库、气站等;在易燃易爆场所挥发性气体气味较浓时,严禁动火,应打开门窗,保持良好的通风置换,在无明显气味时方可动火。

(十一)安全作业许可书

1、《安全作业许可书》由担当部门负责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提出动火申请,经担当部门初审后,到安全环保科办理。安全环保科终审批准《安全作业许可书》。

2、《安全作业许可书》一式两份,办证人员一份,安全环保科一份;办证人员持《安全作业许可书》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并将《安全作业许可书》交动火人;动火作业完毕后,《安全作业许可书》要交给担当部门存档保存

3、《安全作业许可书》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安全作业许可书》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安全作业许可书》的有效时间以安全环保科批准的为准,当超出有效期限时,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并获批准,禁止动火。

推荐第9篇:动火作业申请书

动火作业申请书

致: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我建行都市支路支行装修工程,位于都市路2988号(老沪闵路都市路路口),在工地装修期间,我公司将派专职电焊工冯海兵(身份证:320626196912081818,焊工证:沪L082010001207)进行焊工作业,并派专职安全员茅裕兵进行现场监督,落实动用明火作业的安全规定,动用明火作业操作时间为上午7:00——晚上7:00,操作时间段为

日——

日,望给予批准。

上海建筑装饰集团申兴装饰工程公司

2013年

推荐第10篇: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加油站动火管理制度

一、加油站内严禁烟火。

二、上岗人员不准随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

三、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公司,获得批准后,采取可靠安全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四、用煤气灶烧水做饭的加油站,要有专人对煤气灶进行管理。

用锅炉取暖,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管理。

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用火位置和扩大用火范围。

五、油站应从严控制危险区域内使用明火,电加温器,电钻,砂轮,风镐,钢锯等非防爆电器,以及进行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用火作业。

六、加油站根据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用火、二级用火、三级用火。在油罐罐体、加油机、油(气)管道等储输油设备上的直接用火,为一级用火。

七、在桶装附油库房、装卸油作业区、加油区、阀组井、管沟等危险场所实施用火作业,为二级用火。

八、在储油区、作业区和加油站站区内除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用火,为三级用火。

九、加油站用火作业前,应当根据作业内容确定用火级别,向有关部门提出用火申请,说明用火理由、种类、地点、时间、项目、工作量、施工人员以及防火防护安全措施,填写《加油站用火作业审批表》。

十、用火作业应当批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加油站内用火。

十一、油站用火作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1、用火作业期间,站领导必须亲自组织,并指定现场用火安全监督员,属于

一、二级用火的,请求有关专家赴现场指导用火作业;

2、各类作业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各司其职,严格按照用火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实施和监督用火作业,及时掌握 用火安全情况,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3、收发、测量和加注油料期间,禁止用火;

4、在输油管道、油罐等设备上用火时,必须预先切断油源,并采取腾空、清洗和通风等安全措施,待达到用火条件后方可用火;

5、爆炸危险场所可燃气体浓度高于爆炸下限40%时,不得用火;

6、作业现场必须备足灭火器具;

7、施工结束,检查余火,清理用火现场,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撤离。

第11篇:动火作业施工方案

动火作业施工方案

一、编制依据

本工程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根据: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2005)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

4、

4、《建筑电气设计手册》。

二、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碧桂园盈水翠苑

建设单位:台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广东博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江门市新会区冈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中传建设有限公司

工程地点:台山市碧桂园钻石湾

本工程框架墙结构;货量区别墅户型005S、005N 240S、260S地上3层。商铺A、B、C区1-3层,建筑总面积:37000m。工程抗震设防烈度为六度,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三、

项目施工管理人员

现场负责人:涂国武 ,黄劲松,吴小磊 。

现场负责人职责:

1、按照业主要求提出动火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2、对作业人员作业前进行安全交底。

3、落实动火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4、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安全员:禤艺峰,训邵兵。

安全员职责:

1、做好动火前的安全交底(包括风险识别),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是否到位,对作业全过程安全进行监护。

四、动火等级的划分:

一、

二、三级动火的情况划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用火作业。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3.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五、安全技术要求

1、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

3、电气焊工在操作时必须持双证作业(操作证、动火证)必须有专人监护,配备灭火器,并穿绝缘鞋、带皮手套、戴保护镜。

4、动火人员必须到项目经理开动火证,方可施工。

5、作业现场配备灭火器材。

6、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

7、电焊机必须接地良好,电源线的拆装应有专业电工操作。

8、电焊机要设单独开关,开关应设在防雨的电闸箱内,拉合时应倒向操作,电焊机必须接二次保护装置。

六、电焊工、电工操作规程

1、电焊工操作规程:

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良好,其电源的拆装应由电工进行。

电焊机要设单独的开关,开关应放在防雨的闸箱内,拉合时应戴好手套侧向操作。 焊钳与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更换焊条应戴防护手套,在潮湿地点工作,应站在绝缘板或木板上。严禁在带压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带电的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焊接贮存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必须清除干净,并将所有气孔、口打开。把线、地线,禁止与钢丝绳接触,更不得用钢丝绳或机电设备代替零线,所有地线接头,必须连接牢固。清除焊渣,采用电弧气刨清根时,应戴好防护眼镜或面罩,防止铁渣飞溅伤人。雷雨时,应停止露天焊接作业。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必须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施焊时,应经有关部门检测许可后,方可施焊。工作结束,应切断电焊机电源,并检查操作地点,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2、电工操作规程:所有绝缘、检验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应定期检查、校验。现场施工用高低压设备及线路,应按照施工设计及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进行安装和架设。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或断电,并禁止带电操作。熔化焊锡、锡块时,工具要干燥,防止爆溅。喷灯不得漏气、漏油及堵塞,不得在易燃、易爆场所点火及使用。工作完毕,灭火放气。配置环氧树脂及沥青电缆胶时,操作地点应通风良好,并需带好防护用品。不得使用焊锡容器盛装热电缆胶。高空浇筑时下方不得有人。有人触电,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急救;电气着火,应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使用泡沫灭火器或干砂灭火。

七、风险因素分析

1、动火施工区域有与施工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

2、动火施工火星窜入替他设备或易燃物侵入动火设备。

3、施工用电电缆外露。

4、高处动火施工火星四溅。

5、气瓶间距不足或放置不当。

6、电、气焊器具、设备质量未经过质量检验。

7、动火操作人员非专业人员,不具备动火作业资格。

8、动火作业人员操作不符合操作规定。

9、动火作业人员未在指定地点动火施工。

10、施工前未办理相关手续。

11、动火操作人员未穿戴齐全安全防护用具。

12、相关人员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火种或易燃易爆品进入动火施工区域。

13、在自然环境不适合动火施工的情况下仍强行动火作业。

14、施工前未对动火区域内或动火点气体进行检测。

八、防范措施

1、划定动火区域,拉好警界带,挂好警示标识和施工作业无关的人员禁止入内,对消防器材工具进行全面检查并摆放到上风口适当的位置。

2、动火作业前由施工现场负责人与所有参加作业人员进行现场风险识别和安全教育,现场技术人员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作业人员要熟悉工艺流程、施工方法、危害因素、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

3、现场组建安全检查小组,负责动火现场的协调和管理,检查和确认动火措施的落实;

4、动火作业现场配置干粉灭火器、消防铁锹等消防工具;

5、施工人员必须将劳动保护用品穿戴齐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操作,遵守施工方案制定的安全措施和站内工业动火的有关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

6、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严禁开启与施工无关的阀门,施工时有专人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认真组织,分工明确,与业主认真协调,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规范。

7、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严禁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现场;

8、动火现场5米以内应无易燃易爆物、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非动火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动火现场;

9、施工所用设备均需经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10、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

11、距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米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12、准备工作做完以后,施工单位安全小组先自检,报请监督部门、监理、运营单位、消防等部门进行联合检查,措施到位后,签字确认,办理动火作业手续,方可施工;

13、遇有6级以上大风(含6级)时,不准动火;

14、动火作业应做到“四不动火”,即:无动火作业票不动火,无监护人不动火,安全措施未落实不动火,与动火票内容不符不动火。

15、施工人员遵守纪律,听从指挥,坚守岗位,施工完毕后清理施工现场。

16、施工车辆进入现场服从指挥,按指定路线行驶,靠边停放,驾驶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车辆。

17、作业过程中,现场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对现场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隐患问题,确保作业安全;

18、二级动火间断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属地单位安全监督共同检查动火现场,确认风险削减措施落实,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九、施工工序

(一)作业前准备:

1、动火证等证件齐全方可施工。

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安全监督部门人员到现场并落实措施,施工单位必须有主管领导为现场负责人。

3、技术员应首先熟悉现场,并根据当天气象条件,路况条件,等确定是否适合动火。

4、施工队伍的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5、进站前所有人员经过安全教育,掌握应急预案,熟知逃生路线。技术人员要与施工人员进行施工交底,熟悉工艺流程,对危险源,危险因素,安全措施有清楚的认识。

6、专业消防戒备人员熟悉施工方案、应急预案、戒备规定。

7、进入施工现场的监护、施工人员劳保护具齐全、穿戴整齐(拆除、安装、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8、准备好动火现场备干粉灭火器,消防锹等消防器材,动火区域用警戒带与生产区域隔离。

9、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二)作业时:

1、动火区域巡回检查,随时检测有无油气泄露,及时消除隐患。并在动火点周围设立警戒线,与生产区域隔离。

2、施工现场摆放干粉灭火器、消防锹等消防设施。

3、做好现场安全防范措施,动火点有专人监护。

4、站内做好准备,让站内人员交底,听从业主安排,一切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开始焊接作业。

5、确认按设计要求完成了该工程。

6、清理现场,拆除施工工具,回收垃圾,恢复整洁干净的施工现场。

十、安全用电

1、需要变更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时,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补充有关图纸资料存档。

2、项目部设有专人管理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用电技术档案。其内容为:

a: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修改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资料;技术交底资料:临时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电气设备的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接地电阻测定记录表;定期检(复)查,施工现场每月一次,分公司每季一次,并复查接地电阻值。

b:电工维修工作记录,可指定专人(用电)管理(电工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于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c:检查工作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3、有专人负责对临时用电系统检测及进行技术交底工作。

4、项目部设有四名专职电工对电气设备进行维修、保养,设专人对配电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5、按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落实安全责任制,临时用电系统分块、分机落实到人,并将负责电工的姓名标注在配电箱体上。

7、加强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的力度,严禁无证上岗。

8、工程竣工后,临时用电的拆除工作必须由专职电工完成,严禁其他人员随意拆除供电装置;严禁带电拆除临时用电系统或供配电装置,拆除时必须由项目部安全员、临时用电管理人员到场检查后,方可进行拆除作业。

十一、安全注意事项:

1、临时用电必须经安全部门专职人员验收后方可使用。

2、接地电阻必须要有测试记录。

3、临时用电管理要有安全技术交底和签字手续。

4、值班电工要有定期检查和维修记录。

5、非专业电工不得私拉乱接。

6、电线上严禁晾晒衣物。

7、检修时要有专人监护,配电箱上要挂上“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第12篇: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1、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经工地车间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批后方可动火的作业。

消防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器材必须按规定置放,禁止放置于有障碍物和堆有物资或不易取的地方。

2、消防器材是灭火扑救专用工具,任何部门或个人禁止使用。在与消防无关方面,禁止随意外借。

3、安置在各生产线的一切消防设施,未经施工工长、质安、消防负责人同意,严禁任何人随意变动安置地点。

4、严禁用消防器材作垫撑或开玩笑冲人,或在器材上乱写、乱画、乱雕刻或作其它用。

5、消防器材要标出购买、装药时间,要经常检查、维修、保养,用后必须立即装换,做好下次消防准备。

6、凡发现火险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消防火灾隐患,每个职工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在限期内整改好,拒不执行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消防工作要给群众宣传,张贴明显消防标志,让广大职工相互监督,共同遵守搞好消防工作。

8、违反上述规定和损坏消防器材消防管理,要视其情节,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施工现场防火制度

1、根据公司要求,各项目工程部成立防火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工程的消防防火工作,建立本项目工程义务消防队,并定期学习、培训。

2、建立健全的防火检查制度,防火领导小组每月组织一次消防检查,日常消防检查工作由安全员的综治员负责主持,发现火险隐患,立即整改消除。

3、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之后要迅速组织职工民工进行扑救,并立即报告消防部门火灾扑救,现场安全员、综治员、门卫要管理好现场,由项目工程部防火领导小组进行现场勘察、调查、提出处理、补救防范措施意见。

4、施工现场要按施工组织设计绘制施工总平面图时,要详细考虑消防防火安全要求,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仓库、生活区、木工房、材料房等,动火作业区必须远离易燃材料堆场和库房。

5、消防器材是灭火专用设备,任何人不得随意损坏、挪动。消防器材由项目工程的安全员和综治员统一管理、统一设置到各防火点,并要经常检查器材的性能,使其保持良好的状态。

6、工程防火的重点部位设施制定防火安全规定,书写挂牌示众,设置防火标志示众,提醒人人注意防火安全。

7、电气安装防火事宜,由工程部安全员和防火小组规划制定,并要求适合上海市关于用电安全的规定严禁私拉电线、私接电盒、私烧电炉。

8、施工现场的气焊、气割,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

3 规定,动火作业必须由工班长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动火。

9、对项目工程防火工作有突出表现的民工,如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清除等,将由项目部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10、对违反防火规定,私自动火或乱扔烟头而造成火灾事故者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经济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 宿舍治安、防火、卫生管理制度

1、所有职工住房一律服从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不得私自调房,强行抢占。

2、职工直系亲属需要在工地临时居住的,必须事先向项目经理请示同意并持身份证向项目部综治办登记后,方可留宿,不得自行安排自己的亲友、熟人在工地留宿。

3、职工必须强化治安防范意识,确保财物安全,现金、票证和重物品要妥善保管。

4、集体宿舍内的公共财物,必须人人爱护,不得损坏、偷盗。不准使用电炒锅、电饭锅,否则给予处罚。

5、严禁使用电炉、电烤炉、取暖器或烧明火,禁止私拉乱接照明电线,不准睡在床上吸烟和乱丢烟头。

6、宿舍内禁止存放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易燃易爆以及有毒化学物品。不准使用60W以上的灯泡,违者给予处罚,对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直接、间接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为保障职工的正常休息,宿舍内在中午休息时间和晚上十一时以后严禁吵闹、行酒令、大声喧闹和有碍别人休息的音响。

8、严禁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或私拿工地建筑材料搭隔宿舍。严厉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9、要自觉遵守“七不规范”,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禁止随地大、小便,室内垃圾每天要及时清扫,床上被褥、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具每天能要清理整齐。

5 物资、成品仓库防火制度

1、不准携带火种入库。

2、不准在库房内使用电熨斗、电烙铁、电炉等电热具和液化气、煤气。

3、不准在库房内设置办公室和工厂间。

4、不准在库房架设临时电线和使用60W以上的白灼灯,使用有蒸流的灯具,应将蒸流器安装在库房处。

5、不准在库房内存放仓库人员使用的油棉纱、油手套等物品。

6、要将各类物资分类、限额存放。

7、要将堆放的物资留有顶、灯、墙、粒、堆等防火间距。

8、要认真检查物资堆放安全情况,离开仓库时切断电源,开关闭门窗。

9、要掌握储存物资性质和防火灭火知识,发现火灾后,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并及时参加灭救工作。

6 油库、油漆间消防安全制度

1、非本库(间)工作人员不准入内。

2、严禁携带火种入内。

3、各种性能的易燃物品应分开放置。

4、使用油漆、调合油漆时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5、油库、油漆间应远离宿舍、车间处单独建造分开设置。

6、库内不准作更衣室和其他用处。

木工场(间)消防制度

1、木工场(间)严禁 ,如吸烟应到指定的安全场所去吸。

2、每日下班应清除刨花木屑,做好落手清工作,并切断电源。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非本专业性工人,不准随意操作机械。

4、不准擅自使用明火,如生产上必须用时,应办好申请动火手续,经领导批准后方准使用。

5、消防工作人人有责,互相督促,共同做好安全防范

义务消防队职责

1、义务消防队是单位(工地)消防安全工作的骨干力量,应对单位(工地)的消防安全负主要责任。

2、认真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增强消防意识,严格遵守消防法规。

3、根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好预防火灾工作。

4、定期查找火险隐患,落实防范措施,建立消防档案工作。

5、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普法教育活动、灭火演练活动,不断提高消防工作能力。

6、主动、积极、负责地做好消防器材的配备、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灭火器材的完好。

7、积极参加扑救火灾工作和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工作。

责任人签字:

防火责任人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消防法规。

2、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3、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产、施工、运转、经营管理的内容。

5、对职工进行消防意识教育。

6、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7、领导专职或义务消防队组织。

8、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导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制定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

责任人签字:

第13篇:动火作业指引规范

动火作业指引规范

一、动火作业审批管理

1.凡在管辖区域内的任何部位需动火作业的必须办理动火申请手续。

2.承担施工动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动火作业前到物管部填报《动火作业申请表》,详细说明动火的事由、动火部位、起止时间、范围、采取防范措施,消防主管对《动火作业申请表》进行审批。

3.施工单位领取动火许可证后,方可动火。

4.动火作业现场,施工单位需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安全,施工人员必须具有特种作业从业资格证书,遵守动火作业安全规定,动火前要清理现场,周围无易燃品,配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5.用电焊机作业的焊机地线不得接在易燃易爆的设备或管道上。

6.在动火作业的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必须马上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报告监控中心。7.动火作业现场必须有专人进行监督,施工人员须将《动火作业申请表》明示以备检查。

二、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要求

1.动火前先通知现场值班人员。动火必须做到“八不、四要、一清”。 2.动火前“八不”:

2.1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2.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2.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2.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未排除残有的油质不动火;2.5凡有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2.6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排除易燃、易爆物的不动火;

2.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其下方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的不动火;2.8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3.动火中“四要”:

3.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3.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3.3引发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3.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5动火后的“一清”,即:动火作业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在动火作业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方能离开现场。

第14篇: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安全防火措施

1.目的和范围

1.1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保障冷轧酸洗工程顺利消缺,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1.2本规定适用于冷轧酸洗工程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管理。施工现场重点防火区域有:

CD跨生产线酸循环区域及电气室等设备区域 主厂房外围易燃品如:采光带、阳光板等

施工现场存放的易燃物品如油漆、稀料、氧气乙炔等。 2.防火的主要控制程序 2.1 施工动火证审批程序:

及建设工程施工的电(气)焊、切割等动火作业,在工程施工区域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按照用火管理规定,申请动火作业票经项目主管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审批确认后方可实施。

在有可燃易燃物质的施工区域内的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根据用火现场安全状况,进行风险因素识别后制订用火安全措施,申报动火作业票。

动火监护人必须从开始动火到动火结束进行全过程监护,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无法排除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

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四不用火”管理制度,即:没有批准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没有防火措施或用火措施未落实不用火;没有用火监护人不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用火。

动火单位监护人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票后,应逐项检查现场动火措施和动火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如动火措施不落实、监护人不在现场,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对作业现场的各类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检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合格后报项目负责人确认。

2.2监火人的职责

监火人对用火现场负责监护。对用火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措施不当或未按规定用火等情况,立即制止用火作业。在用火作业结束之前,不得擅离现场。

2.3用火人的职责

用火人做到“四不动火”。即:用火作业票未经签发不得动火;用火作业票中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得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票不符不得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得用火。

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不能用火时,要立即停止用火。对于现场无安全措施时,管理人员下达强行用火的指令,用火人有权拒绝。在停止用火作业或离开用火现场要切断电源或火种。

3.动火的主要安全措施

3.1动火单位必须制定消防管理制度、措施及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3.2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能够满足消防要求的消防水源。3.3用火单位用火前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器材和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完好方可作业。

3.4用火单位在有限空间内施工用火作业,应采用可燃气体分析仪对其内存在的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进行检测,其含量必须低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体积),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的有限空间内作业时,有限空间内氧含量必须小于可能产生爆炸所需的极限氧浓度,或者使易燃易爆气体的浓度不在爆炸极限浓度以内。

3.5 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

3.6 风力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一切用火。

3.7用火点周围半径30米内不准有易燃液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暴露。

3.8用火作业结束后或下班前,用火人员要进行详细检查,不得留有火种。

3.9做危险源告知牌,对酸防腐施工存在的危险源进行告知,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交底、教育。

3.10在施工的重点防火区域施工的其他单位必须做好防火措施,区域内禁止所有人员流动吸烟,发现吸烟的现象将对其进行500~1000元的罚款。

第15篇: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一、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审批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标准。

二、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在公司区域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

3、烧、烤、煨管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

三、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

四、用火划分级别。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

一、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

(一)、一级用火:

1、有易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装置、罐区和仓库等;

2、易燃可燃物品及装卸区等;

3、节假日期间对影响生产装置运行必须进行的用火。

4、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时到次日8时之间的用火要作为一级用火处理。

(二)、二级用火:

1、从易燃、易爆或系统拆除的容器、管线,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化验合格;

2、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及循环水系统;

3、其它临时用火。

(三)、固定用火:

在公司内没有危险的区域,设立固定动火点一处,为公司办公室前,固定动火点要设立标志,相关部门要严格管理,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检查。

五、用火作业的审批

1、一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主管提出申请,由安环科组织有关人员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然后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后,由工程部负责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报总经办批准后,方可发放动火作业票,准许用火。否则严禁用火。

2、二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车间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会同单位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认真检查确认,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填写动火作业票,经工程部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总经办批准后,方可准许用火。

3、固定用火的审批。固定用火区的设定由工程部根据动火所需提出申请,报主管领导进行审查并报总经办批准后方可。用火区域设置不得在涉及易燃有毒介质区域内,安全距离应大于30M,并设置明显标志。

六、承包商在用火管理范围内进行用火作业,均按一级用火作业处理。审批手续为:由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向安环科提出申请,工程项目主管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经领导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发放用火作业许可证,准许用火。

七、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分日常用火和大检修期间用火,日常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大检修期间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用火点每年由公司领导检查认定一次。

八、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1、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2、进入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有关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3、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4、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5、节假日期间的用火,按一级用火办理。

九、动火分析

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动火分析人应对分析结果负责。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专职安全员或当班班经理负责提出。

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4、用火化验分析标准:可燃气休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具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具小于0.2%为合格。

5、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动火时间超过4小时,需重新取样分析。

九、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标准的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严肃处理。

十、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1、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3、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一、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用火监护人的资格:用火监护人必须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监护人的职责: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3、用火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十二、用火范围及监护范围

1、一级、二级用火,限1处l张用火作业许可证,1人以上监护;

2、检修期间的二级用火,限1处1张用火作业许可证,1名监护人可同时监护同一区域、同一作业面,但最多不超过3处。

十三、生产装置区域、要害部位及罐区维修的临时用电,用电管理部门应根据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为其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要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十四、用火作业许可证。

1、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由;第三联监护人持有,监火时随身携带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第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车间或岗位;

2、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不需要填写的栏目,一律用“/”表示;

3、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档。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工程部存档。

十五、本标准未尽事宜和对用火管理中有争议的问题,由总经办协调解决。

第16篇: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动 火 作 业 审 批 制 度

利津县凯旋化工有限公司

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一、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审批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标准。

二、安全动火管理的范围:在施工作业现场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动火管理范围。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

三、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1.一级动火作业

1) 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 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5) 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2米以内的区域)

6) 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7) 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

1) 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 工艺系统管网;

3) 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 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区域;

5) 生产装置、灌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6) 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

1) 在以厂区主干道两侧路基为界的非明火作业;

2) 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其它各类临时动火。

4.固定动火区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动火区

四、动火作业的审批

1.一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施工班组提出申请,由安全生产管理科有关人员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然后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经总经理审查批准后,由安全生产管理科负责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报当地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发放动火作业票,准许动火。否则严禁动火。

2.二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二级动火作业由施工班组提出申请,由车间负责人会同施工班组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确认,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填写动火作业票,经安全生产管理科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许可并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准许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由施工班组填写动火申请经生产厂长许可后报安全生产管理科,经安管科长审批后方可动火的作业。4.固定动火的审批。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施工班组根据动火所需提出申请,经生产厂长许可后报安全生产管理科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区域设置安全距离应大于30M,并设置明显标志。

五、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

1.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

2.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分日常动火和大检修期间动火,日常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大检修期间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

3.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天;

4.固定动火点每年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科检查认定一次。

六、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1.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严格控制一级动火。 2.设备进行大、中检修时,要将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全部送至装置外的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若中间罐不具备倒空条件,必须采取可靠措施予以隔离。

3.进入设备内部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高处作业动火,必须同时遵守有关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4.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5.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6.节假日期间的动火,按一级动火办理。

七、动火分析

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动火分析人应对分析结果负责。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专职安全员或生产厂长负责提出。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4.动火化验分析标准:可燃气休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具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具小于0.2%为合格。 5.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动火时间超过4小时,需重新取样分析。

八、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全生产管理科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动火管理标准的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严肃处理。

九、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1.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2.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

3.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动火”原则的动火要求,有权拒绝动火。

十、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动火监护人的资格:动火监护人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动火监护人的职责:动火监护人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的情况,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3.动火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十一、动火范围及监护范围

1.一级、二级动火,限1处l张动火作业许可证,1人以上监护;2.检修期间的二级动火,限1处1张动火作业许可证,1名监护人可同时监护同一区域、同一作业面,直线距离不大于15米以内的动火,但最多不超过3处。

十二、生产装置区域、要害部位及罐区维修的临时用电,用电管理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为其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要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三、动火作业许可证。

1.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由第三联监护人持有,监火时随身携带存放在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第四联存放在动火点所在的车间或岗位; 2.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不需要填写的栏目,一律用“/”表示;

3.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档。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生产管理科存档。 4.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十四、本标准未尽事宜和对动火管理中有争议的问题,由安全生产管理科协调解决。

第17篇: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一、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及管理范围

1、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审批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在施工场所及生活区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使用明火或大功率电器烧、烤、煨管和易产生火花的切割作业含无齿锯切割作业;

三、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

1、凡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

2、用火作业坚决执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没有经安全部门批准无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

3、用火监护人(看火人)不在现场不用火;

4、作业场所易燃物、可燃物未清理,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5、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标准的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严肃处理。

四、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1、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3、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五、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用火监护人的资格:用火监护人必须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监护人的职责: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3、用火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六、用火作业许可证

1、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由;或存放在用火点所在场所内专用夹上集中保存;

2、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

3、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试两份,一份由安环部存档。另一份由动火人持有;

4、没有经过安全部门允许,无用火作业许可证,私自违章用火作业将进行处罚。

第18篇:明火动火作业管理程序

明火动火作业管理程序

1、目的

为保证企业的防火安全,加强对明火、动火作业的管理。

2、范围

本厂所有明火/动火作业。

3、动火审批的级别

动火审批分为三级:

3.1一级动火审批。

3.1.1一级动火的情况有:

3.1.1.1禁火区域内;

3.1.1.2油罐以及贮存过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和各种容器和设备;

3.1.1.3各种有压设备;

3.1.1.4危险性较大和高空焊割作业;

3.1.1.5比较密闭的房间、容器和场所;

3.1.1.6作业现场堆存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

3.2二级动火审批

3.2.1属二级动火的情况有:

3.2.1.1在具有一定火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性焊割作业;

3.2.1.2小型的油桶等容器;

3.2.1.3登高焊割作业。

3.3三级动火审批

3.3.1凡属非固定的、没有明显火险因素的场所,必须临地进行焊割作业都属于三级动火范围。

4、具体审批程序

4.1一级动火审批:由要求进行明火、动火作业的车间填写明火、动火审批单,交部门经理审核,并由生产副总审批后交行政部。由行政部召集焊工、消防安全小组等有关人员到场,据现场实际情况,议出实施安全的方案,明确岗位责任,定出作业时间,对危险性特别大的动火项目,由行政部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提出报告,经审批同意后,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4.2二级动火审批:由申请明火、动火作业者填写明火、动火审批单,交部门经理审核后交行政部。由行政部召集焊工、车间安全员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安全措施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4.3三级动火审批:由申请明火、动火者填写明火、动火申请单,由车间或明火、动火作业者填写明火、动火审批单交由行政部审核后即可进行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的准备工作

动火作业工程不管是复杂的还是简单的,作业前都必须好准备工作。主要有:

5.1作业人员要明确作业任务,认真了解作业现场情况,如焊割件的结构、性能与焊割件连在一起的其他附件等。对临时作业现场要进行检查,察看现场的环境和具体情况,估计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在室外焊割时,要注意风力大小和风向变化,以防金属火星随风吹溅到邻近的可燃物上。

5.2对生产、储存过易燃易爆化学品的设备、容器和各种有油脂的焊割件,必须用热水、蒸气或酸、碱液体进行彻底清洗,才能焊割。作业前,应采用一问、二看、三嗅、四测爆的清洗,决不盲目焊割。

5.3对焊割工程较大、环境比较复杂的临时焊割场所,要与有关部门一起制定安全操作方案,做到定人、定点、定措施,落实岗位安全责任。

6、作业中应实施的安全措施

6.1拆迁焊件。在禁火区内和易燃易爆场所,应把焊割件拆下来,迁到安全地方进行焊割。

6.2隔离焊件。对无法拆卸的焊割件,要把焊割的部位或设备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进行严密隔离。

6.3移走危险物品。即把焊割件附近的可燃物或易燃物品搬走。

6.4敞开设备。对焊割的设备,作业前要卸压,打开全部孔口、阀门等。

6.5加强通风。在有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房间内作业时,应先进行通风,待房间内易燃、易爆、有毒气体被排后,才能进行焊割。

6.6提高温度,进行冷却。作业点附近的可燃物无法搬移时,可采用淋水的办法,把可燃物浇湿,使其增加耐火能力。

6.7备好灭火器。根据作业现场和焊割件的性质和特点,应备置相适的、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对大型工程项目或禁火区内的设备进行检修时,以及如果作业现场较为复杂时,可派消防车到现场进行保护。

6.8完成作业后,指定人员留守30-60分钟,监视是否有异常情况,直至完全正常方可离开。

第19篇:动火安全作业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

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 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4.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5.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 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5.1.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8 在铁路沿线(25 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5.1.9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10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

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11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1.12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3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6.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 职责要求 7.1 动火作业负责人

7.1.1 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7.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2 动火人

7.2.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2.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2.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2.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2.5 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7.3 监火人

7.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4 动火部位负责人

7.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7.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7.4.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5 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6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7.6.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7.6.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1 《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作业证》的格式见表2-3。

8.2 《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8.2.1 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8.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8.2.2 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8.2.3 《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8.2.4 《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2.5 《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8.3 《作业证》的审批8.3.1 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8.3.2 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8.3.3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8.4 《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8.4.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 h。 8.4.2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8.4.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第20篇: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对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责任

1、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监督执行本制度。

2、动火作业部门及作业人员必须履行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易燃易爆场所及动火作业。

四、管理规定

1、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2、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远离进行动火作业地点最少10米范围。有烟感探头的场所,要做好保护,防止误报警,准备好应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上级领导和公司申请动火作业的许可证。

3、在公司领导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之前,要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按公司管理之相关规定逐条逐项进行核对,确认不会由此引发火警事故后,才能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

4、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准备水、灭火器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5、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之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6、在动火作业过程中,部门主管人员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7、公司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委员会人员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8、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

9、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冀东水泥丰润有限责任公司

2014-6-23

动火作业自查报告
《动火作业自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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