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9:34: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沈阳市东部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站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目的

规范动火作业过程管理,确保企业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及生产作业环境安全。

二、范围

适用于本厂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操作。以及生产装置和罐区临时用电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三、职责

生产科负责对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安保科指导监督本制度的执行,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四、动火作业分级管理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指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停车检修,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经安保科批准,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五、厂内区域划分

1、非生产动火区:食堂、各部门办公室、维修长期工作专用区等。

2、禁火区

(1)重点防火区:各个车间、成品仓库、原料仓库、化验室、锅炉房等。 (2)一般防火区:厂区运输通道、装卸区等。

六、动火原则

1、正在运转的生产设备以及盛有易燃易爆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进行动火作业。

2、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3、在车间内能够利用螺栓等方法联接的工作,就不要动焊,以减少动火机会。

4、现场动火,必须移开易燃易爆物品,留出一块足够的作业区域,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5、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则必须两个人配合工作,佩带必要防护用品,禁止单人独自进行。

七、办理动火手续的规定

1、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2、动火作业证的管理:

(1)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 第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4)《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安保科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 1 年。

3、《作业证》的审批

(1)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厂长审批。 (2) 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安保科审批。

(3)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4、《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 8 h。 (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 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八、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分析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在易燃易爆区域内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取样与动火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监测设备必须经被监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5%;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

九、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本厂设备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生产区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3)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8)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9)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10)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器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可燃物火灾。

(11)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符合上述所有条款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2)在生产运行不稳定,或设备、管道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严禁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3)特殊危险动火必须制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安保科负责人、主管生产的领导必须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

(4)动火作业前,施工部门要通知生产科及相关车间,使之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备。

(5)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的变化是否正常,否则,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6)动火现场的通风应保持良好,以保证泄露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十、动火注意事项

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批准的动火作业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

2、动火前,经指定的监督人必须提前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符合规定要求, 方可动火,并负责做好动火过程的现场监督。

3、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未经批准、监督人员未到现场,施工部门不得动火。

4、如有违反本制度,违者将受到批评和处分。

一、动火安全措施

1、将动火设备内的有毒、可燃物料彻底清理干净,并以空气通风吹扫至少两天,安全措施必须到位,必要时可请专家进行指导。

2、对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动火前须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转移到安全地点,储存易挥发物品的场所除转移物品外,还需开窗、开门通风以减小空气中气体浓度。

3、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

4、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暂时封闭。

5、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6、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零件。

7、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

8、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做好夜间和节假日的巡检工作。

十二、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应立即停止工作。

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4、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5、如发生紧急事故,应参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三、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生产科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安保科人员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对禁火区域动、用火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有危险时,有权制止,并根据违反动火、用火管理制度的情节,严肃处理。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厂区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703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GB30871

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