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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4:58: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WHNYXLFJY/CX17—ZD03—2013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版次:C/0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及相关职责。 本制度适用于焦油厂和相关承包商的动火作业管理。 3 术语 3.1 动火作业

在建筑施工场地、生产厂区、由厂区生产系统引出的装置(管道)上和重要办公区域内进行的以下作业:

3.1.1 电焊、气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焊接作业。 3.1.2 气割、砂轮机、磨光机、电钻等金属切割打磨钻孔作业。 3.1.3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1.4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风镐、气动扳手、液压扳手、喷砂、切割水泥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3.1.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1.6 防爆区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工具、通讯工具或机动车。 3.1.7 其他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 3.2 生产单元

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且有共性危险有害因素、工艺条件相近的或安全距离不能做到相对独立的几个(套)生产

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西来峰煤化工分公司焦油厂 1 WHNYXLFJY/CX17—ZD03—2013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版次:C/0 装置、设施或场所。 3.3 爆炸危险区域

存在爆炸性介质,并有可能与空气或其他介质接触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进而可能发生爆炸的区域。

爆炸危险区域同时存在火灾危险。爆炸危险区域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区域:

3.3.1 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粉尘的发生场所。

3.3.2 储存、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道、装置、沟池、区域。 3.3.3 厂确认并规定的其他危险区域。

以上区域,如封闭设置则全部封闭区域内均为防爆区域,如露天设置其区域范围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劳人护(87)36号)的规定由各单位自行确认并规定。

凡设备、设施、装置进入过一次易燃易爆介质,即视该装置或区域为爆炸危险区域。 3.4 火灾危险区域

存在可燃物质但该物质无爆炸危险,且可燃物质的性质和在该区域内的数量和配置如造成火灾可能有较大损失的区域,属于火灾危险区域。火灾危险区域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区域: 3.4.1 仓库、车库、露天物品堆垛。

3.4.2 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对生产造成影响的其他场所。 3.4.3 办公、生活区的重要场所。 3.5 其他危险区域

3.5.1 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生产、储存场所等。 3.5.2 未泄压前的压力容器或管道。

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西来峰煤化工分公司焦油厂 2 WHNYXLFJY/CX17—ZD03—2013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版次:C/0 3.5.3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单元。

3.5.4 阴井、地沟和其他空气长期不流通的封闭和半封闭场所。 3.6 动火作业的分级管理

动火作业分特级、一级、二级动火作业和固定动火作业。 3.6.1 特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爆炸危险区域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属于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3.6.2 一级动火作业

在爆炸危险区域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其他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6.3 二级动火作业

3.6.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3.6.3.2 凡爆炸危险区域内所有生产单元已经停产,经过清洗置换并分析合格后,经厂安健环部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后,可以将动火作业降为二级动火。

3.6.3.3 基建项目动火作业为二级动火作业。

3.6.3.4 遇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6.4 固定动火区

3.6.4.1 在生产区固定设置的进行了封闭或采取了安全距离等措施,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和其他动火工具从事动火作业的区域。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向;

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西来峰煤化工分公司焦油厂 3 WHNYXLFJY/CX17—ZD03—2013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版次:C/0 ——距爆炸危险区的距离应符合《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的规定;

——如在厂房内,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该区内; ——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应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6.4.2 在生产区域内,除特级、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可以划定为固定用火地点。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设固定动火区。 4 职责

4.1 厂安全健康环保部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制度,并指导、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4.2 各部门、车间负责贯彻、执行本制度。

4.3 动火作业人员接受本制度的培训,并严格执行本制度。 5 控制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各部门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生产调度技术部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本厂爆炸危险区域、火灾危险区域、其他危险区域的范围和等级,提出区域划分平面图,并在本厂内部公布、备案。 5.1.2 煤气设施应划分管理区域,明确责任。

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的地方。煤气管理部门应备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

5.1.3 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采取拆移的方式至安全地点处理。

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西来峰煤化工分公司焦油厂 4 WHNYXLFJY/CX17—ZD03—2013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版次:C/0 5.1.4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及其他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严格按照使用设备的操作规程作业。

5.1.5 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消防器材及个人防护用品,必要时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5.1.6 动火工作间断或终结均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并彻底清除残留火种,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 作业许可

5.2.1 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5.2.2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严重腐蚀和可能存在中毒的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3 正在向办公区、生活区输送煤气的管线严禁动火作业。

5.2.4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不应安排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2.5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

在含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线上进行的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保持设备、管线微正压,严禁负压动火。

5.2.6 动火作业同时存在高空、动土、吊装、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管线开闭作业的,应同时遵循其相关要求。 5.3 系统隔离

5.3.1 作业前应对动火作业区域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的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

5.3.2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附近的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其它可靠的安全防火措施,如使用沙土或阻燃材料有效覆盖或隔离。距离动火点半径30m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m内的所有排水口、

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西来峰煤化工分公司焦油厂 5 WHNYXLFJY/CX17—ZD03—2013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版次:C/0 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5.3.3 作业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与动火点设备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并对动火点设备进行清洗、清理。

5.3.4 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运行操作必须由设备岗位人员操作。 5.4 气体检测

5.4.1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可燃、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检测。

需要动火的设备和管线经清洗、置换后,必须按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的顺序进行检测,达到许可作业条件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在阴井地沟和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进行动火作业,动火前应由批准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确定分析项目及应采取的措施。

5.4.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5.4.3 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

一级以上包括一级动火作业过程中,检测分析人应认真填写《现场气体检测记录表》,并两小时检测一次。检测分析记录作为动火作业的重要依据,应填入和附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检测分析人对检测分析结果负责。

5.4.4 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至动火结束。

5.4.5 进入存有或可能存有残渣、残液、煤尘、填料、滤芯、吸附剂、催化剂、活性炭等设备内作业,必须每30分钟用测氧仪、测爆仪检测一次。必要时要进行粉尘的检测。

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西来峰煤化工分公司焦油厂 6 WHNYXLFJY/CX17—ZD03—2013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版次:C/0 5.4.6 设备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采样分析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

5.4.7 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使用中发生进水、汽或液体等介质时,必须重新进行校验后方可行使用。

5.4.8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20%;使用色谱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

5.5 动火作业申请、审批和作业许可证管理执行《作业许可控制程序》。 6 附则

执行本制度过程中如有与神华集团公司煤制油煤化工板块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有冲突的地方,严格执行集团制度规定。 7 相关文件和记录

WHNY/ZD-21-JL01神华集团公司煤化工板块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WHNY/ZD-21-JL02神华集团公司煤化工板块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WHNY/ZD-21-JL03神华集团公司煤化工板块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WHNY/ZD-21-JL04神华集团公司煤化工板块固定用火作业许可证 8 文件信息

制定部门:安全健康环保部 编制人员:董存德 审 核:范海彪

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西来峰煤化工分公司焦油厂 7 WHNYXLFJY/CX17—ZD03—2013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版次:C/0

8 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西来峰煤化工分公司焦油厂 8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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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厂区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GB30871

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1703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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