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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员工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0-30 08:32:48 来源:员工个人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典当行员工行为规范管理

员工行为规范管理

(一)全体员工要牢固树立热情为客户服务,认真对客户负责的思想和“服务促业务,服务出

效益”的观念。加强学习,努力创建一支素质高、业务精,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文明礼 貌的员工队伍,塑造优秀的企业形象,建立良好的社会声誉。

(二)服务用语规范: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要语言文雅、礼貌,在工作中提倡使用普通话,在

办公和营业场所须保持安静、和谐,不可大声说话,高声喧哗。任何情况下不得与客 户吵架,谩骂。

(三)服务质量规范:客户临柜时,员工应微笑迎接,主动招呼“您好”。当遇到客户咨询,

应主动招呼,并详细给予说明,做到多问不烦不燥。遇到客户对工作提出建议或批评 时,应虚心诚恳且站立服务。认真负责,按章操作,熟悉业务,杜绝差错,正确收付 现金,计算利息,保证钱币,当物真实,为客户保密。

(四)劳动纪律规范:员工要按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须办理请假手续,不得擅自

代班代岗。营业时间,不准带领无关人员进人营业柜台内。员工上班应着装整洁、服 装洁净得体。

****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推荐第2篇:典当行年度工作总结

典当行年度工作总结

2011年已经过去,充满希望与挑战的2012年已经来临,值此辞旧迎新之际,回顾总结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我们豪情满怀,可以说,2011年是典当行业扬眉吐气的一年。

2011年,党中央国务院为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遏制通货膨胀,防止经济增长过热过快而采取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的经济降温年。由于央行将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到21.5%的历史最高水平,并严加控制对房地产业的信贷投放,持续紧缩的货币政策,使各房地产企业普遍感到资金紧缺的压力,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不得不寻求民间融资渠道。另外,政府对担保行业严厉持久的大力整顿,遏制了部分担保公司非法集资、违规放贷的行为,这对于典当行业来说,竞争压力减少,典当行业已经走出低谷。

公司全体员工在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领导的正确指导下,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商务部颁发的《典当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规范经营,抓住机遇,稳步发展,严格履行各种手续,做好风险控制,保障资金的安全回收。全年典当业务没有发生任何失误,无绝当事例发生,进一步取得了可喜的经济效益。2011年全年营业收入达228万元,较2010年全年营业收入130万元增长75%。

现将公司一年来的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并向上级主管部门作简要汇报。

1、2011年典当行财务状况及分析

公司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如下:

实 收 资本:万元,

流 动 资金:万元,

资 产 总额:万元,

抵押贷款余额:万元,

综合费用收入:万元,

银行存款余额:万元

应 付 福利费:万元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财 务 费用:万元

管 理 费用:万元

交纳营业附加税:万元

交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净利润:万元

上述财务状况显示,2011年财务盈利指标与去年同期相比大有提高,主要原因是公司典当贷款业务大幅增加,2009年发放贷款总额仅为1125万元,受大环境影响,资金大量沉滞,业务稀少;而2010年发放贷款总额为3545万元,同比增加达274%。2011年发放贷款总额为8515万元,高于2009年7倍之多。

2、2011年典当行工作及经营情况

在2011年的工作中,公司全体员工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商务部颁发的《典当管理办法》,以《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了一系列缜密、细化的典当业务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防范和规避风险,做到规范管理、规范经营,对客户的每一笔贷款都进行实地考察,对客户提供的每一份资料都认真审核,反复论证,严格履行各种手续,做好风险控制,保障资金的安全回收。整个典当业务没有发生任何失误,无绝当事例发生。

公司2011年典当总额为8515万元,业务笔数 笔,其中:动产质押典当万元;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万元;房地产抵押典当万元。

公司在2011年的业务经营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中小企业为重点服务对象,以快捷、高效的融资流程,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急需的流动资金,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为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履行了应尽的职责。

公司建立了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制度,当票、续当票、原始凭证管理有序,明细帐、现金帐分门别类登记清晰,实行日清日结。每月都能够按照商务、公安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如实地填写上报会计财务报表和典当物品统计报表,做到数字清晰、准确。

公司的住所、注册资本、股东以及公司的高管人员自公司成立以来未有变更或变动,稳定的核心保障了公司能够持续稳定的发展。

3、2011年典当行遵守《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为保证典当行的规范及可持续性发展,加强对典当从业人员的管

理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是典当行的首要任务。公司员工认真学习了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4月联合颁发的《典当行管理办法》,规范经营,规范管理,没有任何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抽逃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为了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公司职员对典当行常用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几部法律法规认真学习领会,在典当业务实践中钻研业务知识,确保在国家法规的指导下防范风险,开展典当业务。

在典当经营业务中,公司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经营规则开展典当业务,对当户无当金利息预扣现象;综合费率的收取未超过规定范围;也无“单一客户业务比例达到注册资本25%且当金金额超过1000万元,单笔业务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情况发生。

在日常经营中,典当行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的防范措施和标准制定了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各种安全防范设施运行良好,本年度无安全和意外事故发生。

4、2011年典当行当票领取、使用和结存情况

公司对当票的领取、保管和使用均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了当票及续当凭证管理使用制度,严格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当票和续当票,按照当票及续当票须要载明的栏目认真填写,做到四联内容一致。当票和续当票无滥开、滥用、转让、出借和遗失等违规现象。从2011年下半年起,公司按照商务部的要求,实现了当票、续当票上

网机打,公开透明。

本年度公司本年度当票、续当票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2011年使用当票份,有效使用份。

其中:手写当票份,

手写当票号:

结存:手写当票份

机打当票份,

机打当票号:

结存:机打当票份

2011年使用续当票份,有效使用份。

其中:手写续当票份,

手写续当票号:

结存:手写续当票份

机打续当票份,

机打续当票号:

结存:机打续当票份

公司计划在新的一年中,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公司全体职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商务部颁发的《典当管理办法》,切实加强风险控制和防范,提高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精诚竭力地为中小企业服务。目前我公司的典当物品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房地产行业,在今后的典当业务中,应尽量扩大业务范围和典当品种,发挥典当行的竞争优势,化解因金融危机导致的行业风险。在今后的典当业务中,

应尽量扩大业务范围和典当品种,发挥典当行的竞争优势,化解因金融危机导致的行业风险。加快开展典针对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黄金珠宝、钻石名表、车辆等小额民品零当业务;加强媒体广告宣传力度,继续扩大信息交流渠道;加强因政策导致的行业疲软的抗风险能力,力争在新的一年里,公司各项经营指标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典当有限公司 2011年2月10日

推荐第3篇:典当行第二季度工作总结

2012年第二季度工作总结

典当业务部

2012年第二季度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1、2012年第二季度的工作目标是力争为公司创造利润750万元。现阶段有项小额房产抵押借款项目还在跟进操作中。

2、其它工作完成情况如下:

①、拓展XX市场的房产、土地抵押贷款业务和小额房产赎楼业务;并写倡议书,组建XX金融服务业QQ群,让XX的一些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公司等人员入群,方便大家信息,业务等的交流。

②、协助其他同事的贷款项目事宜。

③、陪同公证处主任一起去深圳、广州,负责典当及担保几个项目的合同公证和办理合同公证书。

3、引进的业务有:

1、《福建省厦门市XXX股份有限公司房产抵押、股权质押、动产抵

押借款3000万项目》;

因游艇质押为动产质押,监管起来比较麻烦,且市场流通

性不高,变现能力较差,该项目在福建省厦门市,如出现风险,后续处理比较繁琐和麻烦,并会增加我司成本。已经否决

2、《惠州博罗县XXX有限公司厂房抵押借款2000万项目》;因抵押率不足值,已经否决

3、《广州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建工程抵押借款5000万项目》;因客户项目未办理出预售许可证,且客户能接受的利息太低。

已经否决。

4、《河源东源县电站抵押借款200万项目》

因客户认为我司报的利息过高,已经回绝我司。

5、《惠州大亚湾XXX管理有限公司抵押借款3000万项目》

因抵押率不足值,客户又无法增加抵押物,已经否决

以上引进的项目有5单,借款总金额在1.32亿元,其中省外

1单,省内4单(河源1单,惠州2单,广州1单)。未完成工作原因分析及改善措施

未完成工作原因分析:

1、开拓业务的方向定位不够准确,融资方案不够切实合理,挑选的项目也不够优质,从而导至项目没有做成。

2、现在房地产行业的不景气导致借贷行业有大量的热钱涌进,普通担保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导致明间私人出借急增,利息有的 1

甚至低至2.5分,而且很多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在1.8-2.5之

间,在六月份又新开了家小额贷款公司,经了解利息不超过2.5

分,我司利息竞争力不高。(近日得到的消息,金融局已经开始

对于普通性的担保公司进行打压,决心规范金融借贷市场。)

改善措施:争取尽快熟悉参透公司的业务流程以及融资业务品种,多与深圳同事沟通了解学习,多跟河源金额业同行交流,提高自己的业务知识,开拓出适合河源的新借贷金融产品。

2 2012-7-3

推荐第4篇:典当行年度工作总结

融通典当行年度工作总结公司自2012年5月16日成立以来,全体员工在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领导的正确指导下,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商务部颁发的《典当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规范经营,抓住机遇,稳步发展,严格履行各种手续,做好风险控制,保障资金的安全回收。全年典当业务没有发生任何失误,无绝当事例发生,进一步取得了可喜的经济效益,2012年全年营业收入达27万元。现将公司一年来的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并向上级主管部门作简要汇报。

1、2012年典当行财务状况及分析公司2012年8月1日—2012年12月31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如下:实收资本:500万元,资产总额:501万元,抵押贷款余额:448万元,综合费用收入:27万元,交纳营业附加税:1万元交纳企业所得税:0.3万元净利润:0.7万元上述财务状况为融通典当行2012年财务盈利情况。

2、2012年典当行工作及经营情况在2012年的工作中,公司全体员工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商务部颁发的《典当管理办法》,以《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了一系列缜密、细化的典当业务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防范和规避风险,做到规范管理、规范经营,对客户的每一笔贷款都进行实地考察,对客户提供的每一份资料都认真审核,反复论证,严格履行各种手续,做好风险控制,保障资金的安全回收。整个典当业务没有发生任何失误,无绝当事例发生。公司2012年典当总额为517万元,业务笔数32笔,其中:动产质押典当383万元;房地产抵押典当134万元。公司在2012年的业务经营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中小企业为重点服务对象,以快捷、高效的融资流程,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急需的流动资金,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为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公司建立了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制度,当票、续当票、原始凭证管理有序,明细帐、现金帐分门别类登记清晰,实行日清日结。每月都能够按照商务、公安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如实地填写上报会计财务报表和典当物品统计报表,做到数字清晰、准确。公司的住所、注册资本、股东以及公司的高管人员自公司成立以来未有变更或变动,稳定的核心保障了公司能够持续稳定的发展。

3、2012年典当行遵守《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为保证典当行的规范及可持续性发展,加强对典当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是典当行的首要任务。公司员工认真学习了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典当行管理办法》,规范经营,规范管理,没有任何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抽逃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为了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公司职员对典当行常用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几部法律法规认真学习领会,在典当业务实践中钻研业务知识,确保在国家法规的指导下防范风险,开展典当业务。在典当经营业务中,公司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经营规则开展典当业务,对当户无当金利息预扣现象;综合费率的收取未超过规定范围;也无单笔业务或单一客户超比例或超限额规定发放当金等行为发生。在日常经营中,典当行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的防范措施和标准制定了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各种安全防范设施运行良好,本年度无安全和意外事故发生。

4、2012年典当行当票领取、使用和结存情况公司全部典当业务都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在线机打当票和续当凭证,不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以个人名义从事典当业务等行为;当票填写完整合规、无使用过期当票,自行印制当票,向其他经营者提供当票以及不按规定填写当票,恶意逃避监管等行为。公司计划在新的一年中,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公司全体职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商务部颁发的《典当管理办法》,切实加强风险控制和防范,提高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精诚竭力地为中小企业服务。目前我公司的典当物品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房地产行业,在今后的典当业务中,应尽量扩大业务范围和典当品种,发挥典当行的竞争优势,化解因金融危机导致的行业风险。在今后的典当业务中,应尽量扩大业务范围和典当品种,发挥典当行的竞争优势,化解因金融危机导致的行业风险。加快开展典针对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黄金珠宝、钻石名表、车辆等小额民品零当业务;加强媒体广告宣传力度,继续扩大信息交流渠道;加强因政策导致的行业疲软的抗风险能力,力争在新的一年里,公司各项经营指标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推荐第5篇:典当行年度工作总结

典当行年度工作总结

全年典当业务没有发生任何失误,无绝当事例发生,进一步取得了可喜的经济效益,2012年全年营业收入达27万元。

现将公司一年来的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并向上级主管部门作简要汇报。

1、2012年典当行财务状况及分析

公司2012年8月1日-2012年12月31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如下

实 收 资 本 500 万元,

资 产 总 额 501 万元,

抵押贷款余额 448 万元,

综合费用收入 27 万元,

交纳营业附加税 1 万元

交纳企业所得税 0.3 万元

净 利 润 0.7 万元

上述财务状况为**典当行2012年财务盈利情况。

2、2012年典当行工作及经营情况

在2012年的工作中,公司全体员工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商务部颁发的《典当管理办法》,以《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了一系列缜密、细化的典当业务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防范和规避风险,做到规范管理、规范经营,对客户的每一笔贷款都进行实地考察,对客户提供的每一份资料都认真审核,反复论证,严格履行各种手续,做好风险控制,保障资金的安全回收。整个典当业务没有发生任何失误,无绝当事例发生。

公司2012年典当总额为517万元,业务笔数32 笔,其中动产质押典当 383 万元;房地产抵押典当134万元。

公司在2012年的业务经营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中小企业为重点服务对象,以快捷、高效的融资流程,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急需的流动资金,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为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履行了应尽的职责。

公司建立了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制度,当票、续当票、原始凭证管理有序,明细帐、现金帐分门别类登记清晰,实行日清日结。每月都能够按照商务、公安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如实地填写上报会计财务报表和典当物品统计报表,做到数字清晰、准确。

公司的住所、注册资本、股东以及公司的高管人员自公司成立以来未有变更或变动,稳定的核心保障了公司能够持续稳定的发展。

3、2012年典当行遵守《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为保证典当行的规范及可持续性发展,(m.depeat.Com)加强对典当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是典当行的首要任务。公司员工认真学习了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典当行管理办法》,规范经营,规范管理,没有任何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抽逃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为了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公司职员对典当行常用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几部法律法规认真学习领会,在典当业务实践中钻研业务知识,确保在国家法规的指导下防范风险,开展典当业务。

在典当经营业务中,公司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经营规则开展典当业务,对当户无当金利息预扣现象;综合费率的收取未超过规定范围;也无单笔业务或单一客户超比例或超限额规定发放当金等行为发生。

在日常经营中,典当行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的防范措施和标准制定了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各种安全防范设施运行良好,本年度无安全和意外事故发生。

4、2012年典当行当票领取、使用和结存情况

公司全部典当业务都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在线机打当票和续当凭证,不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以个人名义从事典当业务等行为;当票填写完整合规、无使用过期当票,自行印制当票,向其他经营者提供当票以及不按规定填写当票,恶意逃避监管等行为。

公司计划在新的一年中,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公司全体职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商务部颁发的《典当管理办法》,切实加强风险控制和防范,提高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精诚竭力地为中小企业服务。目前我公司的典当物品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房地产行业,在今后的典当业务中,应尽量扩大业务范围和典当品种,发挥典当行的竞争优势,化解因金融危机导致的行业风险。在今后的典当业务中,应尽量扩大业务范围和典当品种,发挥典当行的竞争优势,化解因金融危机导致的行业风险。加快开展典针对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黄金珠宝、钻石名表、车辆等小额民品零当业务;加强媒体广告宣传力度,继续扩大信息交流渠道;加强因政策导致的行业疲软的抗风险能力,力争在新的一年里,公司各项经营指标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月26日

推荐第6篇:典当行

一万的浪琴手表可以当多少钱 典当行申请需要哪些部门审批

我们经常在古装剧中看到主角囊中羞涩时就会把自己身上的手镯、玉佩之类的物品拿去当铺去还钱,解决暂时经济问题,而此时搞搞在上的“掌柜的”就掌握了话语权,大肆杀价。主角迫于生活所迫,只能忍气吞声,低价将心爱之物当出去,待有朝一日发达了在赎回来。而这,往往又是另一段故事了。

目前国家已开放当铺经营,在通过所有审核后当铺属于合法经营的范围。根据商务部、公安部颁布,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所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通俗的说,典当就是要以财物作质押,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以物换钱的融资方式,只要顾客在约定时间内还本并支付一定的综合服务费(包括当物的保管费、保险费、利息等),就可赎回当物。

那么典当行的盈利模式是什么?典当分活当和死当,活当是卖家还要赎回物品,会比当时出钱多。死当物品不能赎回.典当行卖了物品挣差价。典当行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典当期间内收取的借款综合费和利息,次要的是绝当变卖利润。

那么如何开一家典当行呢?需要准备那些资料,需要什么条件呢?

1.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2.经营住所。

(1)临街商铺:新设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应与现有典当行相距1公里以上,面积应在60平方米以上;

(2)写字楼(办公室):办公室面积建议在200平米左右;

(3)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3年以上,原则上开业一年内不得变更经营场所; (4)经营住所地址名称应与租赁凭证保持一致,并在公安机关复核时提供相关证明。 3.股权结构。

(1)不少于2个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 (2)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作为法人股东且不能做主发起公司。

典当行的整个注册流程,需要哪些部门审批? 首先是工商部门,工商部门主要负责营业执照的发放,典当行名称符合规范和要求与否,注册资金是否满足公司法与否。但是,这样还不够,在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之后,下一步报批的部门才是重头戏,也就是两级商务部门,首先是地区性的商务主管部门,接下来就是商务部,商务部掌握着全国典当行的生杀大权。

回到开始的问题,一万的浪琴手表可以当多少钱?标价1万的话购入价格一般在5000-6000元。二手的话如果你完全没有碰过,没有配带上手过的情况下能够卖4500元左右。总之会让你心疼到不行的价格才会有人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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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典当行

典当行

1、典当业概述

2005年国家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典当管理办法》,其第3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典当,足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定比例的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2、典当专业术语

续当:续当又称展期,指当户在典当期限届满时不赎当,而以原当物在同一典当行继续进行典当的行为.绝当:绝当又称死当,指当户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的行为。死当同样标志着典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解除。

赎当:赎当又称回赎,指当户在典当期限届满时偿还当金本息及相应费用,从典当行换回原当物的行为。

综合管理费率:综合管理费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利息费率:按中央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目前一般按照月息5‰。

当票: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

3、典当行的内部控制体系

4、典当行的功能

典当行的基本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资金融通、当物保管、商品销售、鉴定评估等。其中,资金融通是典当行最基础、最重要的社会功能。

主要功能—资金融通

典当行与银行融通服务方便的比较

1、贷款对象

典当行融资服务的门槛比较低,贷款对象主要定位于市场低端客户,主要是解决中小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急需 ,以及提供个人消费或者急用的小额贷款。银行的贷款客户定位于市场高端客户,如国有大中型企业或是资信优良的个人。在贷款对象方面,现阶段典当行与银行主要是差异互补关系,而不是竞争关系。

2、贷款规模

2009年

正常营业的4760家典当企业典当融资总额为1500亿元,平均每家仅有0.315亿元。

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总额201516.6亿元,平均每家40303.3亿元;股份制商业银行第四季度贷款总额67073.7亿元,平均每家5589.5亿元。

3、资金来源

造成典当行和银行贷款规模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二者的贷款资金来源不同

银行是唯一可以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这使得银行能够通过存款业务集聚大量低本、比较稳定的资金,以支持金额大、期限长的贷款业务。典当行资金来源比较单一,除了股东的自有资本和本地商业银行的贷款以外,很少有其他合法筹资途径。

4、贷款种类

我国银行发放的贷款既有信用贷款,又有担保贷款,其中担保贷款又划分为保证、抵押和质 押贷款三类。对于个人和中小企业来说,银行通常主要发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而且抵押

贷款只限于房地产抵押,质押贷款只限于存单、债券等有价证券质押。

典当行主要发放房地产抵押和质押贷款。但在可质押物的范围上,典当行比银行要丰富的多。首先,典当行接受交通工具等动产质押,客户可以用自己的金银首饰、珠宝钻石、家用电器、汽车等价值大小不一的动产去典当行质押借款,从而满足自己短期资金需求。而银行一般不接受动产质押,尤其不向个人提供动产质押贷款服务,这使我国广大社会公众虽拥有许多动产,却无法以此作为担保向银行融资。其次,典当行接受股票、基金等多种权利质押。

5、贷款用途

在银行的多数贷款中,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通常都实行比较严格的限制,不允许对方擅自改 变用途,挪作他用。否则,银行有权收回贷款并进行制裁。贷款发放前,借款人必须提供相 关用途证明,并明确违约相关责任。贷款发放后,银行还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一旦发现违约行为,立即终止贷款合同。相比之下,典当融资的用途不受限制。典当行的基本 经营理念是“认物不认人”,只要当物价值真实、来源合法、权属明确,典当行对贷款资金的用途不做限制。

6、贷款程序

银行贷款的流程比较复杂,一笔贷款一般要经过贷款申请、贷前调查、贷款审核和审批、贷款发放、贷款管理等程序。

当户 到典当行借贷,典当行不需要对当户进行资信调查,一切取决于典物的价值,贷款流程简单决定了用时较少。同时,在于典当行在对当物进行鉴定评估方面的专业特长。典当行 对于普通金银饰品、珠宝钻石、高档相机、手表等大众动产的鉴定评估技能很高,从接当到放贷做完一笔典当交易,往往仅需要短短的几小时时间。

2)衍生功能

5、目前典当行发展现状

现在,很多人会把家中的贵重物品存放到银行的保险箱里,但是由于银行保险箱数量有限,这就给典当行作为贵重物品的临时托管场所提供了机会。而且由于当铺的综合收费较为便宜,时间相对灵活,手续简单快捷,典当品遗失的赔偿制度也很合理,使得越来越多的客户选择典当行作为自己的临时保险柜。来为自己的短期外出旅游或公干排除后顾之忧。还可以周转旅游资金。

对于绝当品(当户抵押在典当行里到期未赎的物品),一般当铺有权进行销售或拍卖,典当行也逐渐成为 不少人“淘宝”的好去处。一些名表等奢侈品可能只需市价的一半就能买到,黄金饰品有的按原材料的价格销售。很多绝当品很新,甚至是全新的,由于典当行有较专业 的评估师,顾客一般不用担心绝当品的真假,可以花少钱买好货。

1、典当行规模小。我国多数当铺的规模较小,资金量少,业务辐射能力差,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未来的发展前景,不能很好地发挥本该有的作用。

2、百姓观念陈旧。一些人对当铺的印象还停留在旧社会,仍把当铺与高利贷等不光彩的角色联系在一起,但在现今新时期,典当行以崭新面貌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方便。

3、专业人才缺乏。由于经营业务的特殊性,典当行需对顾客的抵押品具备相当的鉴别能力。这就要求鉴别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尽量正确评估各类物品的现值,降低贷出资金的风险。

4、抵押品审查不严。由于客观条件的现值以及高额利润的诱使,一些客户典当的物品可能是非法所得,但典当行往往不问来源只看抵押物价值,这无疑助长了违法犯罪活动。

英国政府善于利用行业协会发挥其管理作用。英国典当业协会属于一级协会,主要功能一是反映企业呼声,为典当业争取立法和政策。

美国典当行典当品种是钻石、珠宝、银器、古董、手表、乐器、录像机、体育器材、汽车等,即主要经营动产。而中国的业务品种严重缺乏,超过半数的典当贷款集中在房地产抵押领域。 美国典当业在整体上十分重视死当物销售,典当经营者们普遍是看到了典当业的两条盈利途径才置身典当业的,即一是收取当户支付的高额典当利息及相关费用,二是销售死当物所获取的可观的商品差价。

推荐第8篇:典当行

中小企业快捷贷款

【业务简介】

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需要贷款,贷款难,一直是束缚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北京市华夏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充分发挥典当的现代功能,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了绿色通道,大大加快了融资速度,简化了融资流程,为广大的中小企业用户赢得时间,保障其快速得到资金支持,有助于其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

业务受理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

抵(质)押物范围:北京市区内的公司名下或公司法人的商业用房、厂房、土地、设备、产成品、原材料、有价证券、机动车、名人字画、知识产权、珠宝玉器等。经北京市华夏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商业渠道、经营权、债权、订单、信用证或其他附带变现功能的信用性资产均可以作为抵(质)押依据等。

借款额度: 不超过评估价80%

收费标准: 每月按借款金额付相应手续费

【所需材料】

1.财产权利证明文件

2.客户需提供企业章程、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

3.企业近期经(1—2年)审计过的财务报表等。

【典型案例】

案例一助力短期周转:

2006年12月,我行接待一家IT产品生产企业,因市场需求急需扩大原材料购入,欲以公司股权和法人房产进行融资。

我行对企业进行了实地考察,并审查了企业的财务报表。对企业法人的资产进行了综合考察评估,对产品市场进行了细致的调查。确定这是一家很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

我行决定对该企业发放中小企业创富助力贷款。我行将其资产整体打包,包括企业股权、法人及其大股东的个人资产。有法人、大股东个人名下自有住房产权、个人名下汽车、公司股权等财产。将企业股权、法定代表人

的个人资产分 别通过公证、抵(质)押登记,在一周时间的办理后,及时将三百万元贷款发放到企业手中。

企业得到借款后备足了元旦与春节的生产资料,使适销对路的产品迅速铺满了北京双节市场,为企业赢得了时机,企业既占领了市场,又获得了良好的收益。两个月后企业归还了借款,董事长感激地说:“没有你们的中小企业创富助力贷款,我们哪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借到款啊!你们的这笔贷款真是及时雨!”

案例二:助力股权收购:

2007年元旦刚过,一位四十多岁的女士急冲冲的找到我行,告诉我们刚从银行出来,因为事情紧急需要一笔资金,十天内就要拿到。

这位女士姓陆。事情原来是这样的,陆女士跟人合股经营了一家旅馆,由于经营有方入住率很高,月收入在十一二万,生意非常好。现在合作方由于有急事,急需撤资。提出以三十万出售40%经营股份,马上拿到钱走人。

陆女士来到旅馆的开户银行,想用本人的住房进行抵押贷款,银行工作人员水虽然很热情接待了她,但是由于其用款时间太过于紧迫,无法达到她的要求。银行向陆女士推荐了我行的中小企业创富助力贷款。

我行客户经理通过对陆女士房产资料审查,当日就派工作人员上门进行了评估。在陆女士的积极配合下,第二天就签署了相关合同,办理了公证、抵押登记手续。在我行工作人员的积极努力下,陆女士的房产抵押很快就生效了。

就这样,陆女士拿到了资金,顺利完成了整个企业的收购。

不到半年时间就归还了借款,并热情地邀请我们去他的小企业作客,告诉我们现在旅馆生意越来越好了。

案例三:助力生产经营:

2006年11月,一位年轻人提着一个很大的公文包来到我行,要求通过我行中小企业创富助力贷款为企业解决一部分流动资金。

打开包来,里面全是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公章、财务章等材料。原来,这是北京周边的一家肉类加工企业,由于提高了加工能力,想趁肉类销售淡季多存些货,现在流动资金出现了短缺,受企业委托四处找资金。

通过自我介绍,知道这位年轻人姓于。从于先生这里,我行基本了解该企业的资产状况、企业股东的财产情况。经过分析,我行觉得,只要企业提供企业股东个人在京的房产和企业的部分动产质押就够解决所需资金。

我行在对该企业资产评估后,对企业给予一次性抵、质押综合借款最高额度,可长期使用,随借随还。通过双方积极配合,办理了相关个人房产的抵押、以及企业当下不用的两辆大型冷藏运货设备的质押手续。

通过我行中小企业创富助力贷款的支持,企业得到贷款后,淡季低价储存,旺季高价销售,企业盈利较往年大幅提升。尝到甜头的加工企业,今年早早的就同我行打好招呼,预约用款。

推荐第9篇:典当行18年中工作总结

典当行2018年中工作总结

典当行2006年中工作总结2007-02-01 11:04:1

52006年我涉足担保业和典当业。我在领导、同仁们的关怀及自身的努力下,在业务的视野、业务的拓展、业务的理念上都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在业务水平上也有大的收获和大的进步。2006年我周旋的担保及典当两个平台,使我感到工作本身所带来的快乐。下面就这一年的工作做一次总结及反省。

一、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1、认真做好典当的审核工作

2006年我主要负责典当行的风险控制、风险审核工作。典当业务是我在2005年开始正式接触,为了能使自己尽快熟悉该项业务,我除了认真学习浙江中财典当行的典当制度及2005年4月1

日正式实施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典当管理办法》外,我还从网上、图书馆等查阅典当行的相关资料,做读书笔记。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首先制定了典当风险审批的工作职责。第

二、根据典当风险审批的工作职责,在自制了非传统业务的审核及备案表格上对典当业务进行逐笔登记跟踪,并与典当业务员对大额业务进行实地了解。

三、对减免服务费、滞纳金及其它内容进行了备案、核账及归档。

四、编制典当风险关注类月报表。

五、参加了典当业务的一些培训。

2、做好中间业务的审核、备案及核账工作

今年短平快的中间业务,给我公司带来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它体现了操作人员优良的心理素质及对工作高度的责任性,它同时也反映出操作人员所具备的敏锐正确的判断力、银行非常优良的关系网及对资金有着娴熟的调度能力。我作为其中的一员深感责任的重大,特

别是自身经办的业务更觉压力无限、责任无限。在中间业务方面,我主要负责审核、备案、归档及与财务部的对账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基本做到了每笔落实跟踪,每月与财务部核对账务,以确保每笔资金的账账相符。

二、2006年我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还做了以下一些工作:

1、起草了2006年风险部工作职责

2006年初根据领导的工作布置,起草了2005年风险部工作职责。在风险部工作职责中,制定了担保的不同业务类型、不同金额的风险评审进行了相应的风险审批制度,对典当业务首次增加了的风险审批的相关制度。同时明确了风险部各岗位的工作职责、教育培训、制度建设、风险部日常工作等内容。

2、设计了工程担保的相关操作办法及规程

2006年4月底,根据领导的安排,我参加了在北京为期二天的有关工程担保的业务培训。这次培训虽然期限很短,

但却让我对工程担保的有了初步的感性认识。我突然感觉工程担保,这种商业性担保有着无限的商机,对此我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我经过在图书馆、网上查询资料,到书店购买相关书籍,记大量的工程担保的学习笔记,关注工程担保的最新消息等渠道,对工程担保中不同类型的保函包括业主支付保函、承包商履约保函、投标保函等内容,设计了浙江中财担保有限公司商业性担保的调查报告,在调查报告中对不同类型的保函设计了不同内容的调查分析。为了能让业务员进一步深入该担保领域,提高调查分析的能力,我还设计了“工程建筑担保业务担保的调查内容要点”及对不同的保函对象所提供哪些相关资料等。工程担保我认为是一项风险较大,回报较高的一项商业性担保。它的成本就在于担保公司人员的成熟性、经验性。它的风险在于如何对担保客户在担保期间的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为此,我目前已写了对承包商履约担保事前、事中、

事后的控制的管理的相关内容。为了提高中财担保业务人员能尽快了解这方面的知识,我还举办了第一期工程担保的培训班,对建设部颁布的各类保函进行了初步的讲解,对相关的内容进行了探讨。

3、设计了浙江中财担保公司转按揭业务的操作规程

为了能顺利地开展我担保公司的转按揭业务。根据合作银行的不同要求,经过与合作银行的业务相互探讨与多次协商及转按揭的业务特点,我设计了“浙江中财担保有限公司房屋买卖期间担保业务申请表”、“房屋买卖期间担保业务操作办法

(一)、

(二)”、“银行撤销担保责任回执”、“划款通知书”、“具结书”及与律师合作的“担保协议”等,为我担保公司该项业务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基础。

4、积极开拓担保及典当合作领域的新途径

(1)2006年根据中国银行审核担

保的结构调整,我积极与省中行进行沟通和联系。经双方的共同努力,我担保公司最终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签订了2亿担保额的合作协议。这一合作协议大大提高了中财担保在省中行担保领域的重要地位,为我担保公司进一步拓展业务提供了很好的合作平台。

(2)2006年10月至11月间,我与招商银行杭州分行关于转按揭业务进行了双方的的相互沟通与联系,就招商银行住房循环转按揭业务的特点,对担保的内容进行了调整。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在2006年11月浙江中财担保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正式签定了《个人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这一合作协议为我担保公司在招商银行业务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开端,为今后的业务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2006年面对典当行对资金需求量的进一步增加,我利用深发展杭州分行高层领导及支行高层领导的关系,

积极为典当行的融资创造条件。因这笔贷款是深发展总行对全国典当行的首笔贷款,较为曲折。但经过双方数月的努力,中财典当终于取得了深发展1000万元的贷款额。这笔贷款的意义不仅部分解决典当行对资金需求,更重要的是增进了中财金融广角的高层领导与深发展银行高层领导的互信互任,为中财典当及中财担保与深发展银行的进一步扩大合作,创造很好的合作契机。

5、进一步拓展风险部对担保、典当风险的量化统计工作

从事担保、典当行业,就是从事风险的行业。对担保公司及典当行来讲,对可能造成直接风险、间接风险的告知及预知,是掌握风险、预防风险的重要手段。为此,我逐步探索出对担保风险类、典当关注类风险的每月及历史的统计工作。对担保业、典当业来讲,我认为对经营效益及营运质量等内容的统计与分析,对于较准确评价该行业企业的发展业绩有着很重要的意义,这方面的

工作有待于今后不断地研究及探索。

三、2006年的反省

回顾2006年的工作经历,我有不少方面值得反省。

1、工作有时带有情绪化。在2006年中,虽然我对每项工作都很投入,对取得的成绩很有成就感,但当我遇到自身及外界的压力时,我在工作上就会出现情绪化。会出现一种孤独、一种势单力薄、一种无援的感觉,有时还会出现干不如不干的想法。究其原因主要是

一、我还不具备对工作的那种执著精神及毅力,没有化压力为动力的精神。

二、与同仁间虽有沟通,但沟通不够、不深。

2、对典当行业的学习钻研不深

2006年,我在负责典当行的业务审批过程中,常认为典当行的业务审批内容比较简单,所以没有化精力去深入分析、研究、开发。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对典当业务知识掌握的匮乏和对典当业务发展缺乏敏感性。同时我深入典当行的工作还不够,特别是对关注类客户各

笔的情况与典当行业务员的沟通不够,跟踪不够。没有真正发挥主观能动性到配合典当行的工作,对典当业务的贷前、贷中、贷后的调查没有提出更高的要求。

3、近期对学习有所放松

近期我对学习有所放松,对业务知识、银行动态及行业变化的学习、分析有所松懈。究其原因是自身缺少学习的动力,处在一种徘徊、困惑阶段,身上一种惰性也乘机开始生长。

四、2007年的展望

1、2007年我将继续在做好本职工作,做好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对业务要不断地学习,要使自己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上有一个新的提高。

2、我将继续利用空隙时间,对担保业务、担保品种进行深入研究,对担保行业的经济指标、经营效益及营运质量等内容进行研究及分析,并加以运用。对典当行业的研究要有所作为,配合典当行在降低典当风险上要有所作为,在保障资金安全、控制典当风险的工作要

前移,对典当前的审核工作要更细、更实,对审核内容及要求要进行总结、归纳。对典当行的业务发展要利用自身的一些优势,为拓展典当业务的发展尽一份力。

3、对中财金融业的一些建议:

(1)中财金融业要向更广的领域、更高层次的发展,必须要研制和开发统一的网络平台,有统一的标准格式,统一的操作办法,统一的规章制度,要形成可复制的网络管理系统。

(2)增加中财金融业行业的考核指标。行业指标的考核,就是根据不同行业自身的特点、内涵设定不同的考核指标。行业指标的考核能使考核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可比性,更贴近该行业的发展规律。行业指标的考核也能使中财金融业对行业有更深的了解,促进中财金融业健康的发展。

(3)对员工的考核奖励,应采取多元化奖励策略。企业的成功除了企业的经营理念、经营策略外,主要来自企

业的营销成果、企业的新产品开发及市场对企业的认同度。对中财金融业来说,员工的工作业绩、新产品的开发和运用、银行对中财金融业的认同度及控制、降低风险的能力都应作为中财金融业发展的重点,并以此作为对员工考核的依据。

推荐第10篇:典当行经营范围

典当行经营范围

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和你的注册资本金相关: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第11篇:典当行管理办法

《典当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一年八月八日 典当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全国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含有“典当”字样。

未经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 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第九条 设立典当行,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机构住所、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二)典当行章程;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六)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二条 典当行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内设立分支机构,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典当行承担。

第十三条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并在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经批准后,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分支机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领分支机构《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

第十五条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机构住所等);

(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典当行对每个分支机构,需拨付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第十七条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住所、分支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营运资金)、股权结构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

典当行变更组织形式、分立、合并、跨地市迁移住所、注册资本由低于1000万元达到1000万元或者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典当行变更第十七条内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重新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将原证收回,其中,涉及名称变更的,应当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件,办理换证手续。典当行需持批准文件和新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向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典当行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决议或者其他事由解散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典当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被责令关闭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清算。

典当行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

第二十一条 典当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确认,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公告典当行终止。 第三章 业务经营范围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质押典当业务;

(二)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

(三)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四)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及资金拆借;

(三)发放信用贷款;

(四)未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四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产: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四)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二十五条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 当票

第二十六条 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

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七条 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典当行机构名称及机构住所;

(二)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

(三)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估价金额、当金数额;

(五)利率、综合费率;

(六)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

(七)当户须知(应当载明典当行和当户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和当户应当真实记录并妥善保管当票。

第二十九条 当票遗失,当户应当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交纳一定手续费后,可以补办当票。未办挂失手续或者挂失前被他人赎当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第五章 业务经营规则

第三十条 质押当物的估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的估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第三十一条 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为6个月。

第三十三条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及浮动范围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三十四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质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5‰。

房地产抵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30‰。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第三十六条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外,还应当根据当期内的息、费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三十七条 当户到典当行典当,应当出具有效证件(照)。

典当行应当认真查验当户出具的证件(照)。

第三十八条 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典当行经营质押典当业务,应当为质押当物购买保险;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要求当户为当物购买保险。

第三十九条 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的120%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典当行应当由专人妥善保管质押当物。

第四十条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当地无拍卖行的,应当在公证部门监督下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第四十一条 典当行发现或者怀疑当物为赃物,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典当行收当赃物,如经公安机关确认为善意误收的,原物主应当持当物所有权证据办理认领手续,按典当行实付当金数额赎取当物,但可免交当金利息和其他费用。

第四十二条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一)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0%;

(二)典当行从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金融机构贷款;

(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 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第四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典当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月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向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所在地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

典当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法定机构审查验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典当业实行归口管理,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订有关法规、政策和总体规划;

(二)负责典当行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

(三)负责典当行日常业务监管;

(四)管理与指导典当行业自律组织。

第四十五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规范经营”的原则,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典当行数量及布局进行调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典当业实际,制订典当行年度发展规划,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典当行的试点及管理工作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典当经营许可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统一监制。

《典当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编码管理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当按季度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本地典当行经营情况。具体要求和报表表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另行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当就辖区内典当行发生的重大事件和问题,及时上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当地人民政府。

第四十九条 省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部分监督管理职责授权或者委托给下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条 当票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统一设计,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制。

第五十一条 对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过程中需要批准的事项,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对有关重大事项,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当在1个月内组织公告。

第五十二条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人,不得出资设立典当行,不得从事典当经营活动。

第五十三条 全国性典当行业协会是典当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经国家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成立,接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与指导。

地方性典当行业协会是本地典当行业的自律性组织,经当地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成立,接受所在地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与指导。

第五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其批准的典当行进行年审。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五条 未经批准经营典当业务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数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在典当行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审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已经审批的撤销审批,擅自变更的,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四项、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数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置。触犯刑律的,有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

二、三款规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数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故意收当赃物,为犯罪分子销赃提供便利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典当行强迫当户赎回当物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其他义务性规则的,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及所在地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可以酌情予以警告、单处或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典当行设立、变更、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者就有关授权委托管理事项作出规定的,应当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七条 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承担典当业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适用本办法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2篇:典当行经营范围

(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3)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4)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5)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6)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动产质押典当业务;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业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典当物品,公司房地产;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房屋;私有房产;汽车;财产权利,生产、生活资料;贵金属首饰;钻石首饰;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民用品。

1、房地产抵押、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

2、金银首饰、珠宝、名表等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3、绝当物品的出售,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 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机动

车典当、黄白金典当、高档数码产品典当;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机动车典当、黄白金典当、高档数码产品典当;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第13篇:典当行相关

一、公司风险防控

1、增强风险防控的基本条件。

1)加强员工自身素质、专业技能及法律知识的培养。

2)强化科技系统技防能力。改进科技信息系统,提高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操作风险的能力,为业务操作稽核提供坚实基础。

2、建立风险预警系统。

1)充分了解调查借款人的主要情况、其业务和财务、资信情况。调查客户的信用记录,可从银行或其他征信机构获取,以更好的防范和化解客户典当违约风险。

2)注重审查环节,做好贷前征信工作及贷中监督回访工作,对每一案件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密切关注其过程中客户的资金回笼情况,积极督促其按期续费、还款。

3、建立岗位目标责任与激励制度。

1)拥有健全案件风险防控责任制度:对于不良放款要追查其原因,认定相关责任人,并做出相应处罚,以此提高操作人员的风险责任意识,对其他人也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2)明确各岗位的责任、权利、利益。通过对员工的薪资、职位晋升等方案,激励机制的实施可为更好的防范相关员工带来的风险。

二、业务拓展:

充分发挥典当行“廉价保管箱”的特点,绑定客户。

有价值可典当当物推出,如100元当金,一个月4.7元息费(可称为租金)代为“保管”业务,随时需要钱来增加当金至最高额。

需要条件:扩大库房存储空间;专门台账登记记录。签定有关协议,有法律效力。可视保管时间的长短确定存放地点。(必要的情况可选择银行保管箱)

三、员工绩效方案

在原有基础上,让绩效与职业发展紧密结合,充分提高员工工作技能和素质。

(如:阅读指定的书籍、报刊和杂志等;参加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考取职业资深认证等。) 可延伸至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竞争,让个人绩效和团队绩效挂钩,还可增强团队荣誉感。

第14篇:典当行章程

典当行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按照《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司名称:

。 第五条 住所:

第二章 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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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第三章 股东

第八条 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和出资额:

(一)名称: 住所: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

(二)名称: 住所: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

(三)姓名: 住所: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

% 第九条 出资人在本章程订立后,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证明书不得在市场上流通交易。

第十一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或按比例承担风险。

(八)有权査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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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时足额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第十三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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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 (年或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二)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三)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应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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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也是股东会常设权力机构。

第二十条 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第

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议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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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对所议作出的决定应由2/3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成员应为3-13人,如果公司没有设董事会而设了一名执行董事,没有设监事会而设1-2名监事,那么应相应调整有关条款,如所有条款中涉及“董事会”的字样改为“执行董事”,将“监事会”改为“监事”等;如果公司没有设副董事长,那么就删掉参考格式中“副董事长”的字样。)

第六章 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其他职权。(无董事会的,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七章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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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比例为 :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不设监事会,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 年,由董事会(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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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其他职权。(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也可设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每一会计年度终了30日内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股东会议通过,)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30日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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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六条 公司自行解散时,应提前报请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七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行业主管部门、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在董事会(注:无董事会的,解释权属股东会。公司设执行董事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应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股东会的决议及公司规章制度均视同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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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与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为准。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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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日

第15篇:典当行管理条例

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典当行的监督管理,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保护当户和典当行的合法权益,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设立的经营典当业务的企业法人。

本条例所称典当业务,是指当户将其财产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典当行向当户发放当金,双方约定由当户在一定期限内赎回当物的融资业务。

第三条 典当行与当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典当业纳入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典当业风险补偿机制。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典当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典当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对典当行按照特种行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六条 有关协会组织按照章程为典当行提供服务,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典当行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 设立典当行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典当业务。

第八条 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两个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企业法人股东,且企业法人股东控股或者相对控股;

(三)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四)有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控制和安全防范制度;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典当行的设立,应当符合典当业发展规划。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典当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典当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典当业发展规划。典当业发展规划应当公布。

第九条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并且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财产权利质押或者不动产抵押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典当行的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借贷资金或者他人委托资金出资。

第十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典当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典当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领取典当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持典当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典当业务。

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

第十二条 典当行的名称中应当标明“典当行”字样。典当行以外的经营性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名称或者广告宣传中使用“典当行”字样。

第十三条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一)注册资本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开业3年以上;

(三)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经批准设立的典当行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拨付与分支机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但拨付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数额的50%。

第十五条 典当行的净资产低于其注册资本的90%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补足到注册资本的数额,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但是,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六条 典当行的股东在典当行开业3年内,不得对外转让股权,但依法被责令转让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转让的除外。

典当行股权结构的变更应当间隔1年以上。

第十七条 典当行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依法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典当行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当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典当行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交回典当业务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解散的典当行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16篇:典当行管理办法

典当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 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 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全国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典 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含有“典当” 字样。

未经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 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 利的原则。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 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 本。

第九条 设立典当行,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由省级 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机 构住所、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二)典当行章程;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六)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典 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二条 典当行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内设立分支机构,但不 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典当行承担。

第十三条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并在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同 意,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经批准后,应当 持批准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分支机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 关申领分支机构《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

第十五条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机构住所等);

(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典当行对每个分支机构,需拨付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 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第十七条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住所、分支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 围、注册资本(营运资金)、股权结构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

典当行变更组织形式、分立、合并、跨地市迁移住所、注册资本由低于1000万元达到 1000万元或者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 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典当行变更第十七条内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重新核发《典 当经营许可证》,并将原证收回,其中,涉及名称变更的,应当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变 更名称的证明文件,办理换证手续。典当行需持批准文件和新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向公 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 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收回《典当 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典当行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决议或者其他事由解散的,应当提前3 个月向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

典当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被责令关闭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 委员会组织清算。

典当行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破产清 算。

第二十一条 典当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 员会确认,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 续,公告典当行终止。 第三章 业务经营范围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质押典当业务;

(二)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

(三)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四)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及资金拆借;

(三)发放信用贷款;

(四)未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四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产: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四)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二十五条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 当票

第二十六条 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 依据。

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七条 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典当行机构名称及机构住所;

(二)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

(三)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估价金额、当金数额;

(五)利率、综合费率;

(六)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

(七)当户须知(应当载明典当行和当户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和当户应当真实记录并妥善保管当票。

第二十九条 当票遗失,当户应当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交纳一定手续费后, 可以补办当票。未办挂失手续或者挂失前被他人赎当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第五章 业务经营规则

第三十条 质押当物的估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的估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 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第三十一条 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为6个月。

第三十三条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及

第17篇:典当行管理条例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 文章来源: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 作者: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 阅读数:7023 发布时间:2012-09-03 21: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典当行业监管工作水平,引导典当企业规范经营,促进典当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典当作为特殊工商行业,应采取比一般商品流通企业更严格的监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大局出发,准确把握典当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定位,切实做好典当行业监管工作。

第三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管职责,根据行业发展情况,不断完善监管体系,增强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典当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第二章 监管责任

第四条 典当行业监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推进全国典当行业的监管工作,进一步推动典当行业法律体系建设,制订并组织实施典当行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典当行业监管政策、制度、典当企业经营规则和有关工作部署,并根据需要开展调查和检查,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监管工作和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工作。

第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典当行业监管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监管工作政策、制度和工作部署,对《典当经营许可证》和当票进行管理;建立典当行业重大事件信息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处臵预案;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检查工作,每年抽取不少于15%的典当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第七条 市级(含直辖市区县、省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典当行业的日常监管,建立现场检查和约谈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及时预警和防范风险,重点监控典当企业的合规经营和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及时防范和纠正违规违法行为,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工作,每半年至少对辖区内典当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八条 县级(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典当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进行现场检查,配合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典当行业监管工作。

第九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监管职责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明确分管领导,配备监管人员,加强典当监管和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第十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明确具体监管责任,在准入审批、日常监管、年审等环节建立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建立审批、检查、年审等环节的审批签字制度,以便明确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于监管失职、渎职的责任人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监管制度,采用以下方式开展监管工作:

(一)定期审核分析典当企业财务报表等;

(二)利用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管与分析;

(三)现场检查;

(四)约谈典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

(五)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核查;

(六)根据投诉、举报核查;

(七)其他监管方式。

第十三条 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培训、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配合相关部门打击非法典当,维护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十四条 建立监管工作奖罚机制。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对监管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表彰,对监管工作薄弱和失职的单位与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处分。

第十五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公正廉洁开展监管、检查工作,严禁借检查之机吃、拿、卡、要,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科学发展、合理布局、明确责任、从严把关、规范程序、公开透明、公正廉洁的原则把好典当企业市场准入关。

典当企业的准入要符合商务部的行业发展规划,根据商务部行业发展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典当行业发展规划。对于年度新增典当行批准设立结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利用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有关文件规定审核典当企业设立申请,把握以下监管要求:

(一)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二分之一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三分之一以上。

(二)严格审核法人股东是否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能力。法人股东近两年的审计报告须由具备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应有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记录;法人股东累计投资额应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其中担保类企业不超过净资产的2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单个法人股东投资比例下限为典当企业注册资金的5%。

(三)法人股东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的,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同意函;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的,应当承诺有义务配合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有关的报表和材料;法人股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应出具当地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关于其投资典当行的同意函,明确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典当行之间的控制机制。

(四)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纪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实力。

(五)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典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加强监督管理,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借贷资金入股,不以他人资金入股。

(六)优先发展经营规范、实力雄厚、资本充足、信用良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法人企业设立典当企业。

第十八条 市级(含直辖市区县、省管县)商务主管部门把好申请设立典当企业的初审关,对申请者的实际情况和拟设典当企业的场所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各地商务部门要严格审核典当行出资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严防以借贷资金入股、以他人资金入股等。对批准设立的新增典当行要持续跟踪半年以上并监督注册资金有无抽逃情况。

第四章 日常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重点对非法集资、超范围经营、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故意收当赃物的、违规办理股票典当业务等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在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检查典当企业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公开经营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履行告知义务。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典当企业资金来源和运用的管理。典当企业的合法资金来源包括:

(一)经商务部门批准的注册资金;

(二)典当企业经营盈余;

(三)按照《典当管理办法》从商业银行获得的一定数量的贷款。

典当企业只能用上述资金开展质、抵押典当业务,鉴定评估、咨询服务业务。严格财务报表中应收及应付款项的核查。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监督管理。市级商务部门应监控辖区内典当企业的资金流向,对典当行银行开户账户进行备案登记,进行抽查、检查,抽查典当企业的银行发生额对账单和现金,防止出现资金抽逃、违规融资。现金管理要符合相关规定,注重加强现金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重点加强典当企业与其股东的资金往来监控。禁止典当行向股东借款、典当行股东以典当行名义为自己招揽业务、股东利用典当行违法违规从事金融活动。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股票等财产权利的监督管理。禁止和预防典当行违规融资参与上市股票炒作,或为客户提供股票交易资金。不提倡对可立即变现的上市公司股票开展财产权利质、抵押。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典当经营许可证》的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商务部授权的打印批次号或证书流水号为典当企业打印经营许可证,严禁私自分配、挪用经营许可证等行为。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当票与当物(质、抵押品)的对照检查,做到账物相符,防止和查处企业违规不开具当票、以合同代替当票、有当票无质(抵)押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当票、续当凭证的监制和发放。省、市两级商务部门应对每户典当企业的购领、使用、核销情况建立台账,实施编号管理。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进行当票信息化管理。

各级商务部门应对当票和续当凭证的使用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并由检查人签字负责。典当企业当票与续当凭证使用的张数应与典当业务笔数相符,当票与续当凭证开具的累计金额应与典当总额相符,尚未赎回的当票与续当凭证的金额应与典当余额相符。各级商务部门应定期核对上述情况,发现疑问,需责令企业做出说明。当票和续当凭证发生遗失的,典当企业应及时在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并以书面形式报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加强典当企业档案管理。市级商务部门应到典当企业查验客户档案中有关证件、合同和当票等内容是否齐全、有效;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内容是否与证件和合同相一致,当票保管联是否装进档案,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是否与财务报表一致。

第三十条 加强典当企业财务经营情况的监督管理。典当企业应每月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真实填报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年度要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企业上报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严格当物质、抵押登记制度。重点对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和大额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当物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二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典当企业股权变更的管理。

(一)股东入股时间不足2年的不得对外转让其股份,但依法被责令转让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转让的除外。典当行股权结构的变更应当间隔1年以上。

(二)新增股东或者增资股东应与新设典当企业对股东的要求一致,防止不具备资格的企业和个人进入典当行业。对经营未满三年或最近两年未实现盈利的企业进入典当行业审慎对待,谨慎许可。

(三)对于对外转让50%以上股份,控股股东转让全部出资,同时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及股权结构等重大变更事项须严格审核,防止个别典当企业借机变相集资吸储或倒卖经营资格。

第三十三条 典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商务部门应约谈典当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进行停业整顿等处罚:

(一)营运期间抽逃注册资本金;

(二)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三)未经核准擅自变更;

(四)超范围经营,超比例发放当金,超标准收取息费;

(五)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

(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或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

(七)不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开具当票、续当凭证,或以合同代替当票、续当凭证的;

(八)其他违规违法情况。

第三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重大事项通报机制和风险处理机制。重大事项包括:

(一)引发群体事件;

(二)安全防范突发事件;

(三)重大资金变动,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发生重大诈骗;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的;

(五)被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查的;

(六)控股股东涉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七)董事监事和主要管理人员非正常变动或下落不明等。

发生重大事项,应在24小时内上报商务部,各地制定出台的有关典当业务政策文件、工作安排和措施应及时通报商务部。

第三十五条 指导典当企业根据《公司法》和《典当管理办法》,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增加典当制度和业务规则的透明度,强化内部制约和监督,诚信经营,防止恶性竞争。

第三十六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纳入商务执法热线,加大对典当企业经营行为的约束、监督力度,提升监管实效。引导新闻媒体正确宣传典当企业的功能和作用。

第五章 年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典当企业年审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年审报告应在次年4月30日前报商务部。

第三十八条 年审内容应包括下列重要事项:

(一)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

(二)典当企业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核查有无境外资金流入典当行,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行为。

(三)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

(五)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经营。

(六)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的所有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是否存在自行印制当票行为,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

(七)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八)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情况。主要核查是否存在私自变更或违规变更情况,是否在注册地以外设立办事处、联络处。

(九)典当企业有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企业本部、分公司分别及合并的财务报表。分支机构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分支机构具有监管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年审报告书上出具初审意见。对于年审结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予以公告。年审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企业定为A类;年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经处罚或整改得以改正的典当企业定为B类;年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典当企业不得通过年审,并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整改期间不得开展除赎当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等。

第四十条 地方商务部门要对不同类别的企业采用分类管理,对A类企业给予表扬、扶持;对B类企业加大监管、检查力度,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其变更、年审、主要股东参与新增典当行或分支机构采取更严格的审查和监管。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已不具备典当经营许可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商务主观部门可要求典当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取消资格:

(一)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满6个月仍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连续停业达6个月以上;

(二)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高利贷、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的;

(三)出租、出借、倒卖《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的;

(四)连续两次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五)经核实无故拒不参加年审或年审时被要求停业整顿,且在一定期限内经整顿仍不合格的;

(六)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

(八)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对于符合停业整顿条件的企业,由当地商务部门责令其停止营业,通报同级的公安、工商管理部门,并报省级商务部门和商务部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监管细则或规定有关事项,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二年 月 日起执行。

第18篇:江苏省典当行业协会绩效考核工作总结

江苏省典当行业协会绩效考核工作总结

2009年以来,我们认真学习、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在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的关心指导下,依靠理事和会员单位的积极支持,按照年初会长办公会议以及会员大会确定的主要工作思路,积极当好桥梁,引导会员服务中小企业;主动为会员办实事,参与企业维权;加强协会自身建设,推进我省典当业健康、持续、更好、更快地发展。

一、架好桥梁,引导会员服务中小企业。

1、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及时与全国典委会和兄弟省市行业协会联系,了解行业有关信息,及时向会员传递。09年

3、4月份,国务院派出调查组,到我省南京、苏州以及沪、杭等地调查典当业的现状和有关问题。协会通过多方沟通,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在内部刊物上刊登。5月,商务部发出关于征求《典当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函,协会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研读《办法修订稿》,并派出以卢林、张建平副会长为代表的一行五人,参加全国典委会的《办法修订稿》讨论座谈会。

9、10月,我们及时向会员通报了我省典当企业新会计制度实施情况,印发了商务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以及有关表式,传达了商务部有关加强典当行业监管的工作精神等。12月,我协会参加全国典委会在贵阳召开的年会,接着又参加了在北京举行的十六个省协会负责人“《条例》修改建议座谈会”;2010年9月,参加了在上海召开的年会,认真负责地反映了我省典当企业的有关情况及诉求。

2、组织座谈,介绍经验。选刊有关案例,提供会员们吸取经验教训。09年8月,召开了“新典当行业务座谈会”,专题研讨了“防范风险”的问

题,引导典当公司负责同志增强了注重风险防范的自觉意识。10年10月,在淮安召集苏北地区部分典当企业进行座谈,推介淮安天河典当创业发展的经验,摸索振兴苏北典当行业的途径。

3、开展“诚信经营活动”。09年8月,省经贸委召开商务领域“诚信经营”示范创建工作座谈会后,我们认识到这是提升行业自律和企业信用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立即进行传达,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贯彻意见;今年以来,根据商务厅有关指示精神,制定了实施计划以及《诚信经营示范企业考核标准(试行)》,并进行了公示;经企业自愿申报,当地同业推荐、商务主管部门认可,现已形成我省首批拟推荐诚信经营示范企业14家的方案。

4、努力反映会员呼声和建议,积极参与行业维权。重点研究解决“典当业立法问题”、“处理不合法典当行为”,以及土地登记、汽车质押登记办法,解决典当公司“融资难”等。09年5月,无锡两家典当公司发来诉求函,协会相当重视,专函向省经贸委请示,并在得到省经贸委市场处的指导意见后,进行了调查和协调处理。常州匍京典当等企业来函反映,当地人民法院的判案未能充分保证典当企业的合法权益,协会于今年7月、8月,在常州、南京组织部分典当企业,围绕“绝当后息费问题”进行座谈,研究会商如何与省高院沟通,依法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5、积极发展新会员。09年发展新会员22个,今年已发展新会员27个。协会现有会员160个(不含分支机构及集体会员、个人会员)。

二、牢记协会服务宗旨,为会员办实事。

1、承办“全国执业资格培训班”等专业培训。09年4月、10年4月,由我协会承办了全国第

35、第48期典当从业资格培训班,先后有360余位

学员参加了学习并取得了从业资格证书。09年5月、10年9月,应广大典当财务人员的要求,分别在常州、南京举办了第

二、第三期典当财务、税务专题辅导班,150余位典当公司财务、管理人员参加了学习培训。

2、组织走访交流座谈。09年8月,在苏州举办的新典当公司座谈会上,与会老总既谈防范风险,又谈开拓业务,探讨了在逆境中如何成长的问题。10年10月,分别在扬州、淮安、徐州组织二十余家典当企业进行走访、座谈,反映良好。

3、09年编辑内部信息资料《江苏典当》共6期。10年已编辑《江苏典当》6期。

三、注重自身建设,坚持民主办会。

1、执行章程,做好换届准备工作。根据协会章程,第二届理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此,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协会就主要领导人的人选进行多方磋商。经协商酝酿,初定了候选人。经推荐和协商,推荐出50名理事候选人,按照民主程序,于2010年3月提请会员大会进行了换届选举。

2、群策群力,决定协会重要工作及重大事项。根据《章程》,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制订工作计划;按期召开理事会议,商定重大事宜。根据民政厅有关指示,明确了省协会不设地区分会的要求。研究制定了《进一步严格经费管理的决定》。

3、参观访问,学习先进。09年11月,江西省赣州中小企业担保协会会长黄伟坚、秘书长叶林松、赣州市经贸委陈秋敏科长一行来协会考察学习;09年,河南省典当协会代表团一行22人,由赵洪侠会长带队,对我省南京、苏州、无锡三地区的典当企业进行了为期三天的参访活动。10年10月,湖南省典当行业协会一行19人,由徐华副会长带队来宁,考察了南京两家典当行,并进行了座谈。10年5月,我省典当行业企业一行34人,由

省协会常务副会长凌家龙带队,赴台湾进行考察交流,受到当地同业的热烈欢迎。

4、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清查“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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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篇:甘肃省典当行业协会工作总结(定稿)

甘肃省典当行业协会2015年工作总结

甘典当协发〔2016〕001号

2015年,在省商务厅的领导和支持下,在全体会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协会依照“协调、服务、自律”的宗旨,继续坚持民主办会,实行自我规范,自我管理,服务功能日益完善,服务质量逐步提升,工作成效显著。

2015年是协会发展壮大的一年,也是典当行业不平凡的一年,在这一年里,新常态下的国家经济下行正面临着内忧外患,同时影响典当行业成为历史上最艰难和困惑的一年。据相关资料统计,今年以来,全国典当息费收入普遍下降,典当行的当金余额出现了增速放缓现象,同时成本不断增加,利润大幅下滑,部分典当行出现不良债务,质权难以实现,甚至资金链断裂,纠纷案件增多,加上担保、投资公司等跑路现象的干扰,影响典当行业向前发展的步伐。据不完全调查,我省约25%的典当企业呆坏账明显增多,业务延期现象普遍存在,资金流通性较差;约10%的企业处于停业或歇业状况;部分企业只能维持基本费用或处于亏损状态;加之大多数优质客户以银行为先,典当企业在当前企业或个人信誉危机的情况下,有资金不敢做业务;还有个别企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超比例、超范围、使用信用放款,不受法律保护,这些诸多因素导致了典当行业步入了举步维艰的生存困境。

甘肃省典当行业协会2015年工作总结

1、协会工作有条不紊,努力为会员单位做好服务。根据今年省商务厅和协会的工作安排,在积极发展会员的同时,明确工作重点,目前为止,现有会员单位150家,其中今年发展会员单位15家,召开会长办公(扩大)会议6次,共发32个文件,举办各类培训(网络)8次,企业调研8次,接待外省调研交流4次;协会原创稿件在网站和微信平台转载量达百余次,调研稿件被《中国典当联盟》等5家杂志刊发;协会搬迁了条件较为便利的办公室,方便了会员单位和外省协会的交流。这些工作受到了全国同行业的好评。

2、组织举办各类培训,提升行业整体素质。由省商务厅主办、省典当行业协会承办的两期培训,邀请全国知名典当专家授课。5月份,举办2014年甘肃省新增典当行培训,全省24家新增典当企业共有61人参加,本次培训为新增典当企业解读了《典当管理办法》和《典当监管规定》部分重点内容,讲解了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安装、操作流程以及容易出现错误的环节;6月份,举办全省典当行业监管暨从业人员培训班,各市州监管人员和全省182名典当企业从业人员参加了培训,本次培训旨在提高典当行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素质,促进全省典当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11月份,协会举办2015年甘肃省典当行业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培训班,我省典当行业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130余人和青海省典当行协会会员企业20余人,共计150余人参加了培训,本次培训目的在于提高典当企业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解决典当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工作的质量问题,重点是月报、年报、年检常见问题和解决的方法。

3、充分发挥网络优势,开展行业专场培训。省典当行业协会发起的特色网络培训模式,邀请行业专家和协会有专长的人士授课。1月27日下午在甘肃典当网络培训【典当学堂】YY频道举办了第二期健康知识讲座,全省典当行业70余人认真聆听了讲座,本次讲座为学员带来了一场健康知识的洗礼,得到了学员一致好评;针对近年来因各种高仿、假冒等黄金制品不断增多而造成的黄金典当业务的风险,协会于8月18日上午在甘肃典当网络培训【典当学堂】举办了第三期培训,来自全省百余家典当行122个人参加了培训,通过培训增强了典当业务人员鉴别黄金的能力和水平;针对目前骗当行为泛滥、防控风险能力较弱、企业很难掌握客户信息等情况,协会于11月5日下午在甘肃典当网络培训【典当学堂】举办第四期培训,全省典当会员企业110余人参加,使企业掌握了如何运用启信宝、查老懒、信用查询等网络工具来查询客户信息及在人民银行查询系统查询个人和企业信用报告的方法,提高企业判断能力和预警风险的能力。网络培训费用由协会承担,免费为会员企业服务,通过两年四期的培训,甘肃典当网络培训【典当学堂】的特色培训正逐步打造成为协会培训的品牌模式。

4、帮助庆阳市解决行业问题,促使业务走向正规。今年年会时,庆阳市商务局和全市30家典当企业联名向协会提出帮助解决庆阳典当行业动产质押和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书面请求,协会接到文件后,分别给省建设厅、庆阳市市长、市建设局写信反应情况,随后协会负责人又与市建设局局长经过电话沟通,通过协会多次协调和企业代表的努力,于9月份终于打开了庆阳数年来不为典当行办理动产质押的尴尬局面,从而解决了制约典当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3月份协会委派工作人员前往庆阳市商务局协助举办全市典当行业培训班;10月份委派人才库成员马林为庆阳市商务局举办全市典当行业培训班授课。

5、创新工作思路,多渠道服务会员。一是每日更新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全年累计为会员单位提供行业信息、前沿资讯、案例解析等信息1000余条,同时,在微信平台上开通警钟长鸣窗口,发布来自全国和会员单位提供的预警信息,防患于未然。二是逐步完善网站功能,不断更新网站内容,为会员单位开通企业风采展示、网上绝当商城栏目,受到了会员单位的好评。三是通过协会QQ群、微信群下发协会通知文件、前沿资讯、案例解析等内容,也成为会员企业交流的纽带和桥梁。

6、积极开展企业调研,听取行业呼声与诉求。今年以来,协会分别前往甘肃泰合慧、嘉峪关盛世名典、甘肃民生、甘南锦森、甘肃恒兴等典当企业调研,每到企业在召开座谈会的同时,还认真听取好的经验和做法,探讨如何在新常态下转型和发展,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积极协调解决。尤其在调研新增典当行时,特别强调要严格依法经营,自觉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发挥好典当这个特殊行业在市场经济下的新作用。

7、提升协会服务水平,增强管理层力量。协会考虑到会员单位的分布情况,便于开展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会员单位,在今年的一届二次会员大会暨2015年年会上,选举通过了增补甘肃泰合慧典当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建忠、甘肃森隆典当有限公司董事长康森隆、甘肃恒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倩为副会长;选举通过了增补敦煌市恒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刘延军、庆阳金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新旺为常务理事。根据企业自愿入会的申请,经协会第三次会长网上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同意增加嘉峪关盛世名典典当有限公司董事长鲁永刚、陇南亿加典当有限公司董事长李红为常务理事。

8、与兰州银行合作成效初显,为会员企业打通融资渠道。在协会与兰州银行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下,协会经过多次与兰州银行沟通协调,去年兰州银行已下发《兰州银行与典当公司业务合作指导意见》(兰银〔2014〕391号)文件,6月份兰州银行又下发了《关于全行开展典当和小贷公司营销的通知》具体实施文件,目前该合作项目已正式启动,少数优质典当企业已从兰州银行贷款,为企业在资金拓展方面助了一臂之力。

9、设立协会人才库,为行业发展夯实基础。3月份协会第三次会长办公会 (扩大) 会议研究决定,同意成立甘肃省典当行业协会人才库,王喆会长担任人才库主任、杨丽秘书长担任副主任,聘请中国典当联盟CEO张海军等三位外省资深行业人士为专家,聘请省内马林等15位各类专长人士为成员。10月份,组织召开了协会人才库会议,商讨编写企业操作规范、业务流程、公司制度、经营各种合同文本,目前正在编写修改之中,力争明年初完成,以解决行业各种文本的规范问题。

10、协会搭好平台,多举措为企业服务。一是为了给会员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和优惠的价格,降低鉴定成本,协会与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签订了《产品质量批量监督检验及技术服务委托书》协议,为会员企业提供民品质量检验和技术服务。 二是为了使典当企业绝当物品产生应有的价值,协会与未来四方集团拍卖有限公司合作,举办中国书画、瓷杂珍玩及个人书画等专场拍卖会,兰州恒生、甘肃钰鼎等典当企业积极响应号召,部分绝当物品在拍卖会上变现。

11、商协会抱团取暖,共度当下难关。10月份,甘肃省陕西商会与甘肃省典当行业协会达成战略合作,甘肃省陕西商会张建忠会长与王喆会长代表双方在合作协议上签字,双方约定今后将资源共享,共同发展,实现优势互补,搭建多层次、多领域、多方位合作交流的大平台;11月份,王喆会长应邀参加甘肃省异地商会会长、秘书长联席会暨“新常态下商会企业发展”论坛,此次论坛将作为合作起点,发挥多方优势,共同努力,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12、表彰培训先进,加强行业自律。在协会一届二次会员大会上,为了鼓励会员企业培训和学习的积极性,提高综合素质,协会为兰州祺荃典当有限公司等先进单位和张蕴珍等优秀学员颁发荣誉证书并以资鼓励。同时,协会发起“严格自律,从我典当行做起”的倡议书,目的是为了加强典当企业遵纪守法、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意识。

13、企业树立榜样,引领行业发展。一是甘肃民生、甘肃钰鼎等典当企业率先在行业内积极利用互联网+平台,通过微拍手段拓展典当业务。二是甘肃万恒、平凉盛宇、武威方圆通、嘉峪关盛世名典、兰州云翔、甘肃元泰等典当企业在培训中积极响应商务主管部门和协会的培训工作,表现良好。三是兰州恒生、兰州祺荃、兰州广成子、兰州宏顺、甘肃恒兴、陇南亿加等典当企业在做好企业的同时,积极投身于社会公益事业中来,为孤寡老人、残疾儿童、贫困学生等社会弱势群体进行了爱心捐助和慰问,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好评。

14、协会与多省份互动,共同探讨行业发展。6月份,中国典当联盟CEO张海军与合肥市典当行业协会会长张大勇考察了兰州华盛、兰州祺荃、兰州广成子、兰州云翔、兰州宏海等典当企业,就目前热点和难点问题在协会进行了座谈交流;7月份,青海省典当行业协会会长李敏良一行28人赴我省协会考察学习,在召开座谈会的同时,参观兰州华盛等五家典当企业;9月份,国家行政学院许正中教授、中国西促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赵霖、国家开发银行处长金保华等人莅临协会授课并召开座谈会,就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和典当行如何更好的生存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15、赴外地考察学习,为行业发展创造契机。5月份,协会组织副会长以上单位赴泰国为期6天的考察学习,全团成员亲身体验了泰国经济发展的成果和成功经验;10月份,协会组织副秘书长以上单位赴安徽、浙江、上海进行为期七天的学习考察活动,共参加3场座谈交流,参观十余家典当企业,其经营模式和互联网创新等经验均值得我省典当企业认真学习和借鉴,协会总结归纳名为《千里南下话典当,欲借“春风”踏新程》长达7000字的调研报告,在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为会员企业分享,同时被中国典当联盟、辽宁典当协会、合肥典当协会等多家网站转载和刊发;12月份,协会组织会员单位赴台湾为期7天的考察交流,与典当企业进行互动。

甘肃省典当行业协会 2016年1月4日

第20篇:如何设立典当行

典当行亦称典当公司或当铺,是主要以财物作为质押进行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典当公司的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融资手段,促进了生产的发展,繁荣了金融业,同时还在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以物换钱是典当的本质特征和运作模式。当户把自己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交付典当机构实际占有作为债权担保,从而换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使用,当期届满,典当公司通常有两条营利渠道:一是当户赎当,收取当金利息和其他费用营利;二是当户死当,处分当物用于弥补损失并营利。

申请设立典当行的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申请设立典当行的程序:

一、确定总量。商务部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各地相应经济指标等确定调控总量和材料上报时间。

二、接收材料。申请人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要求,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三、商务部审查。商务部组织成立典当行联合审批工作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

四、办理批件。根据典当行联合审批工作小组会议纪要,对于符合要求的设立申请,商务部向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下发批复,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批复和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不予核准的,通知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五、企业持商务部批准文件和《典当经营许可证》,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初审后,向市(地)级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持上述批件及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申请设立典当行的资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后,还要进行完成以下步骤: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规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日内将审核批准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典当行员工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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