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内容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安全)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出具验资证明的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商务厅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
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等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及出资能力(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净资产额以内)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在3年以上)复印件;
7、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申请人应将第1至8项申请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2、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3、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4、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5、申报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证明;
6、其它同设立典当行材料相同。
审批流程
企业向市商务局提交设立典当行(含分支机构)申请及有关材料→市商务局进行实地核查→市商务局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列入新增典当企业储备项目库→列入项目库的企业报送预审材料,市商务局初审合格后报自治区商务厅。
法律依据(含条款)
一、《典当管理办法》
二、《行政许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