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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2 05:20: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江苏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压降较大事故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安委〔2018〕2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省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负责人,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促进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30天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

(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较大事故的;

(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死亡人数达到较大事故的;

(四)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重

- 1 第六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较大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2起亡人事故的;

(三)省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瞒报、谎报且造成影响的一般事故;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省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省安委办承办,其他约谈由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八条

启动约谈程序:

(一)省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省安委办提出建议,报省安委会领导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省安委办进行的约谈,由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省安委办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三)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由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提出建议,报本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抄送省安委办,启动约谈程序;

(四)共同进行的约谈,发起约谈的单位经参与约谈的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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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约谈纪要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落实整改措施: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谈纪要约定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约谈后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设区市、县(市、区)、开发区被约谈的,约谈及其整改情况纳入对设区市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企业被约谈后,仍然落实整改措施不力,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予以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约谈方应当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立

- 5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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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
《江苏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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