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财务工作总结

ipo财务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9 00:49:36 来源:财务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IPO 财务造假

IPO 财务造假

近期连续多起的IPO财务舞弊案例中,从作假的规模和恶劣程度看,万福生科应是当之无愧的“带头大哥”,谈起作假起因,其董事长自白:“错误理解包装是正常的上市步骤”,“当初为了迎合上市的财务指标得造一些,但没想到真是做得太多了”。

在IPO实务中,“包装”上市的说法大行其道,“做得太多了”,一不小心就变成了“造假上市”。IPO过程中的财务舞弊,有其内在的特定逻辑。

一、IPO舞弊以虚增报表利润为目的

财务舞弊的目的,主要有侵占资产和编制虚假报告两大类,两类舞弊对报表的影响是不同的。

1、侵占资产

侵占资产,指管理层或员工利用公司的内控漏洞或通过串通,非法占用公司资产。侵占资产主观上不以编制虚假报表为目的,但客观上也会带来报表的不真实,体现在报表上,可能是少计了收入或高估了费用;也有可能会造成账实不符,资金或实物短缺所形成的相关损失未予记录等。

2、编制虚假报告

编制虚假报告的目的主要虚减业绩和虚增业绩两类。虚减业绩多出于偷漏税款的考虑,非上市公司中常见的“两套账”,即大多是通过“外账”少计利润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不同公司虚增业绩的目的各种各样,但对于IPO公司而言,虚增业绩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上市审核的财务指标以及提高发行估值。

无论何种目的舞弊,客观上都会伤害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但IPO中的财务舞弊往往直接以虚增利润为目的,是一种主观故意,对报表真实性影响最大。

二、内控程序无法解决IPO舞弊

以侵占资产为目的的舞弊,实施主体可能是管理层,管理层能够通过不正当的交易安排侵占资产;也可能是员工,员工可以通过串通合谋侵占公司资产。而以编制虚假报告为目的的舞弊,无论是从动机和还是从能力上看,只可能是管理层实施的。

内部控制的最重要目的是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但内部控制存在两个“天敌”,一是员工串通,一是管理层超越内控。对于员工舞弊,不考虑成本效益的问题,只要增加足够多的控制程序,是可以做到防范舞弊的;但对于管理层舞弊,从根本上是源于公司冶理结构的缺陷,任何内控程序都是无能为力的。

IPO舞弊,显然是管理层超越内控的行为,是无法通过完善内控程序予以解决的。

三、IPO舞弊多属于经营活动造假

从方法上,财务舞弊可以分为会计方法和非会计方法。

1、会计方法

所谓会计方法,是指通过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在IPO过程中,通过会计方法实施舞弊不可能是主流,一是因为会计方法的运用是比较直观的,IPO期间内的滥用很容易被发现;二是会计方法大多数情况下也只能将业绩前后移动,并不产生真正的虚假利润;三是会计方法的运用,多数涉及到估计和惯例的问题,所以即使IPO过程中有滥用的迹象,一般也难以界定为舞弊。

2、非会计方法

所谓非会计方法,是指通过业务活动的作假来达到虚增报表业绩的目的。业务作假往往是系统作假,即先设定目标利润,再虚构业务流程,通过会计系统最终体现在财务报表上。

相对于会计方法,非会计方法是从业务源头造假,虚假业务与真实业务具有同样的业务流程,过程隐蔽,且更容易大规模虚增业绩,故IPO舞弊多属于经营活动造假。

四、经营造假的主要手段

经营活动造假,主要手段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类,每一个具体造假事件都是三种手段的单独或结合运用。

1、内部经营文件或经营数据造假

整个业务流程中,排除与外部发生关系的采购和销售两端外,通过编造、篡改内部的生产、研发、人工及建设等过程文件或数据,以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常见的有降低生产单耗、虚增存货、延后转固、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等。

2、通过关联方或关联方交易造假

通过关联方造假,目的是通过关联方输送利润。除按各种规则应予公开的关联方,更为重要的是已进行非关联化处理的背后的关联方。对于已公开的关联方,多是通过隐匿与其非公允交易的方式,如代为支付工资,代为支付费用等;对非关联化的关联方,则通过编造虚假的交易,或隐匿真实的交易来达到输送利润的目的。

3、与交易对手之间的交易作假

交易对手,主要指销售客户和供应商。交易作假,一种情况是在交易对手不知情,公司单方面编造、篡改、隐匿交易文件或交易数据。这种虚构交易多发生在交易对手多而分散,难以一一核实的情况下;更主要的另一种情况是公司与交易对手的合谋,即公司为交易对手提供利益交换,交易对手根据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交易文件或证明,以及配合资金流动。

IPO财务舞弊,实务中多是内、外结合的系统舞弊,往往涉及上述三类手段的综合使用。

五、IPO中的舞弊和粉饰

再回头看看万福生科的自白,其所从事的“包装”是虚构众多个人客户,控制若干个银行账号进行自买自卖,此“包装”绝不是正常理解的“包装”,而是严重的财务舞弊。

“包装”应该理解为粉饰报表的通俗说法。从原则上,粉饰与舞弊都是管理层实施的对财务报表的操纵,都属于管理层超越内控的行为,这是两者相通的地方。但粉饰并不等同于舞弊,两者存在本质的差异,差异的核心就是“业务的真实性”,具体的理解:

1、财务舞弊

财务舞弊操纵的是虚假的业务,通过内部经营数据和文件的作假,或内外串通作假,产生虚假的业绩。

2、报表粉饰

通过不正常的安排,改变正常经营活动,产生被管理的业绩,本质上操纵的是真实的业务,即内部和外部的经营文件和数据都是真实的。常见的粉饰手段举例:放宽信用条件促进年底出货;延期付款增加现金流;为提升业绩,阶段性压低员工工资;推迟广告等非刚性费用的发生。

在实务中,舞弊和粉饰的界限并不是泾渭分明的,过度的“包装”也会无限接近于财务舞弊。在IPO过程中,财务舞弊是绝对的禁区,但粉饰业绩亦会对管理层的诚信,内部控制的严肃性产生十分消极的影响。

六、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手段识别

1、虚增收入,粉饰报表

我国企业普遍采用的收入确认时点为开具销售发票时,而有些企业为了在当期增加利润,确认收入时实际上并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这种寅吃卯粮的舞弊手法严重影响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公允性,容易误导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判断,属于欺骗投资者的舞弊行为。国内提前确认收入的“典范”当属“屡罚不改”的天津磁卡,经证监会稽查,天津磁卡2000年虚增利润6370万元,主要的舞弊手法就是提前确认收入。

伪造收入一般是在企业年底完不成目标利润时的常用手法。上市公司通过与其他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伪造出库单和运输凭证,然后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但实际上既不发货也不收款。北亚实业200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运输业务收入为22,210万元,通过虚构未发生的业务虚增收入21,145.30万元;2003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运输业务收入为7,981.90万元,通过虚构未发生的业务虚增收入7,200万元。

2、隐瞒费用,虚增利润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为长期资产的购建而发生的利息费用,可以予以资本化,计入资产的成本,投入使用后,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少企业就利用资本化终止时间的弹性来进行报表粉饰。中国证监会管理委员会在[2010]15号处罚公告中披露,2001年至2003年度,科苑集团均存在将未入账借款利息虚构为在建工程的行为,其相关年度报告相应内容均有虚假记载。其中,2001年度少记财务费用251.15万元;2002年度少记609.91万元;2003年度少记582.76万元。对有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的企业,每年都要计提折旧或摊销,但有的企业为了隐瞒当期的费用不进行折旧或摊销的计提,金荔科技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该公司2006年未对其广州分公司的账面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未对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导致2006年年度报告中损益表少记费用2,227.49万元,虚增利润2,227.49万元。

3、利用关联交易

与其控股母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每年都占到大多数,可以看出关联交易给企业进行财务舞弊提供了很好的机会,通过关联交易进行会计利润操纵已经成为近年来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主流。在2009年受证监会处罚的52家上市公司中,10家公司的舞弊都涉及到了关联交易,占总数的19.23%,如迪康药业、酒鬼酒、荣华实业等。陕长岭2000年年报显示,以每股1元的价格购买母公司持有的圣方科技1000万股,随后以8元/股的价格将这部分股份转让给了关联方美鹰玻璃实业公司,获投资收益7000万元,占该年利润总额的52.40%。经中国证监会稽查并于2010年1月6日发出公告的丹化股份也是一个很好的例子,2003年至2006年期间,丹化股份向其关联方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厦门华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大笔资金,共涉及金额150,954.33万元,而资金划转均没有通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4、掩饰交易或事实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一般不会掩饰收入,因为上市公司作假的目的大都是为了虚增利润,进而提升股价。掩饰交易或事实的常见作假手法有隐瞒诉讼事项;未披露年度或中期报告;不公开对外担保等。四环药业在2005年8月至2006年6月间,因对外担保和借款纠纷等共存在七起诉讼,金额达19982.91万元,公司隐瞒了该事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必须对外公开披露,但是很多公司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进行披露或延迟披露,这些都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营,给投资者带来很大损失。不公开对外担保信息也是我们常见的一种手法。锦华化工集团2004年全年对外担保额共计34500万元,其中5笔共计19500万元的对外担保未经董事会审议;2009年1至7月,公司对外担保额共计17850万元,其中10650万元对外担保未经股东大会审议;2009年2月12日,为其他单位提供了20000万元质押担保。对于以上担保业务公司均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5、以个人名义买卖证券

我国《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禁止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所以对于法人而言,利用他人账户进行证券买卖是违法的,是不被认可的。东鼎投资2006年11月24日至2006年12月22日,利用资金账户5206188下挂的个人股东账户交易“S天一科”股票,实现盈利559.15万元。2007年1月15日,东鼎投资才将该资金账户5206188销户。同样深圳物业在1999年至2007年11月间利用个人账户申购新股并卖出,共获利人民币25.08万元,且深圳物业违规借用其他法人账户买入B股股票,其间共获利港币854.47万元。

6、挪用客户资金、保证金

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期货交易所除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但是挪用客户计算资金、保证金的事件屡屡发生。中科证券在成立前已经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违法行为,在成立时通过临时拆借资金将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填平。在2002年6月24日至2006年2月24日期间,中科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累计27笔,共计631,980.88万元。截至2006年2月24日被托管清算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数为132,128.24万元。又如三隆期货在2003年11月至2006年9月,先后通过报备的工商银行26407户、01729户、06394户、农业银行2313户和交通银行1466户等5个保证金账户,以直接或间接划款的方式,挪用客户保证金供三隆集团周转使用,累计发生额27,670.04万元。

7、利用内幕交易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对打击内幕交易进行了全面部署,2010年重点开展防范打击内幕交易专项工作。1至10月,证监会共受理内幕交易线索114件,立案调查内幕交易案件42起,因内幕交易对16名个人、2家机构做出行政处罚,将15起涉嫌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的执法力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2008年以来,证监会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线索)29件,包括黄光裕案、刘宝春案、中山公用案、上海祖龙案、宏普实业案、管亚伟案、高仰才案等一批内幕交易大要案和典型案件。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提示,所有接触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广大投资者应增强法律意识,拒绝内幕信息。

8、虚增资产

有些公司也常常利用虚增资产来提高公司价值,如丹化股份2004年公司年报中披露银行存款余额为48,961.46万元,经调查核实,其中虚假的银行存款金额为47,926.15万元。在股份制改组、对外投资、租赁、抵押借款时,企业往往通过各种方法影响评估者,使得多数资产确定为评估增值,从而达到增加企业的资产总额,改善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财务状况的目的。另一虚增资产的手法是将应计入费用的资产予以资本化。这些公司往往利用“待摊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进行调账。如把当期的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列为递延资产,将本该记入当期费用的利息资本化,都可以达到增加资产价值、虚增利润的目的。

9、私设“小金库”

实际业务中有的企业为谋取暴利,逃避税务工商部门的管理,将超出企业经营范围的业务反映在“其他应收款”账户,并以此作为企业“小金库”的资金来源;有的企业将期间费用直接转入“其他应收款”,例如陕西煤航数码测绘在2001年年度报告中将已经发生的期间费用挂在“其他应收款”中,造成少计亏损881.74万元。在对外投资的业务中,也很容易产生舞弊现象。有些企业经常不将企业购入的有价证券入账,从而形成企业的“小金库”;还有些企业则利用对外投资或联营的名义,将企业的资金、资产转出,然后从接受资金、资产受益方收取的利息或投资收益不入账,不确认投资收益。家喻户晓的郑百文家电分公司于1996年将3644万元资金投入证券市场,共获投资收益4504万元,以上投资及收益郑百文均未对外披露。

10、利用资产创新

剥离与模拟是与企业改制上市相伴而生的。在2001年证监会相应规定出台前,一直没有一个合适的剥离模拟法规来约束,时至今日相应的会计准则也没有出台。因此就方便了企业为了凑足上市指标的需要,随意划分资产和业务的归属,这一剥离和模拟的过程本身就是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但是剥离与模拟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中功不可没,如果不允许剥离与模拟,许多企业是不具备上市资格的,是无法通过股份制改造和上市摆脱困境的。另一方面,剥离与模拟犹如“整容术”,通过将劣质资产、负债及相关的成本和潜亏剥离,便可轻而易举的将亏损企业模拟成盈利企业。所以说剥离与模拟表面上看似为了调整产业结构、完成战略转移等,实际上造成了企业会计信息的失真,它被广泛用于粉饰财务报表,通过资产创新让一些上市公司死而复生、扭亏为盈。

11、利用企业重组

新会计准则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人营业外收入。因此,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很可能会在公司出现亏损的情况下,通过债务重组确认重组收益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除了债务重组,企业重组的其他形式也是近年来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常用手法,如通过收购盈利公司的股权或优良资产将其实现的利润纳入上市公司或者将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赶在年度决算前高价出售以调节自身年报利润。上海梅林公司1999年12月24日将持有的上海市食品开发公司33.87%股权转让给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获益9998万元。2009年2月11日,鲁北集团与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将鲁北化工5台热电机组计12万千瓦以960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预计将产生9600万元收益,该非经常性收益对公司2009年利润产生实质性影响。

12、地方政府援助

目前,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对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在上市指标争取难度大、壳资源紧张的情况下,许多地方政府往往不忍目睹上市指标作废,让已上市公司失去宝贵的筹资资格。于是有的地方政府纷纷向上市公司伸出“援助之手”,采用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形式帮助上市公司实现一定的盈利目标,这些补贴往往数额巨大且缺乏正当理由。这种地方政府“援助”为不少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开了方便之门。有些地方政府越权给上市公司税收返还政策或者直接为上市公司提供财政补贴,更有甚者地方政府通过一些手段对上市公司拖欠的银行利息给予核销减免。如重庆万里蓄电池公司1999年底共欠国有资产租赁费602.94万元经国贸局批准全部豁免,同时获补贴收入399万元,财政贴息58.50万元。

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严重扰乱了我国的证券市场,误导产业结构的调整,给投资者带来很大损失,值得我们深刻反思。而且舞弊现象已经引起了政府、投资者、社会公众以及会计界等各方面人士的强烈关注,使其在一定意义上超越了会计范畴,而演变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如何及时识别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是解决舞弊的前提,通过以上分析,希望对相关各方研究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有所启示。

推荐第2篇:IPO财务审核要点

IPO财务审核要点

会计政策要保持一贯性,会计估计要合理并不得随意变更。如不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随意变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不随意变更收入确认方法,不随意变更存货成本结转方法。

1 持续盈利能力

从近期IPO企业被否当中,可以看出大多数的上市未过会被否企业还是因为核心竞争能力不足,企业经营收入不稳定,没有可持续的发展优势产业支撑,受外界的金融经济政策或者行业政策调控影响较大。

能够持续盈利是企业发行上市的一项基本要求,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

 (1)从财务会计信息来看,盈利能力主要体现在收入的结构组成及增减变动、毛利率的构成及各期增减、利润来源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等三个方面。

 (2)从公司自身经营来看,决定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内部因素——核心业务、核心技术、主要产品以及其主要产品的用途和原料供应等方面。  (3)从公司经营所处环境来看,决定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外部因素——所处行业环境、行业中所处地位、市场空间、公司的竞争特点及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消费群体等方面。

 (4)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否适应市场环境,是否具有可复制性,这些决定了企业的扩张能力和快速成长的空间。

 (5)公司的盈利质量,包括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是否存在重大依赖,盈利是否主要依赖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等非经常性损益,客户和供应商的集中度如何,是否对重大客户和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性。

【案 例】

某公司创业板上市被否决原因:其主营产品为药芯焊丝,报告期内,钢带的成本占原材料成本比重约为60%。最近三年及一期,由于钢材价格的波动,直接导致该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在18.45%-27.34%之间大幅波动。原材料价格对公司的影响太大,而公司没有提出如何规避及提高议价能力的措施。

某公司中小板上市被否原因:公司报告期内出口产品的增值税享受“免、抵、退”的政策,连续三年出口退税金额占发行人同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61%、81%、130%,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出口退税存在严重依赖。 某公司创业板上市被否原因:公司三年一期报表中对前五名客户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9.02%、70.57%、76.62%及93.87%,客户过于集中。

2独立性与关联交易

企业要上市,其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管理结构,具有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具体为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五大独立。尤其是业务独立方面,证监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核非常严格,要求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总体呈现下降的趋势。因此对关联交易要有完整业务流程的规范,还要证明其必要性及公允性。

对于关联交易的考核,相关监管部门亦多次表示,未来重点是要求企业消除同业竞争,减少持续性关联交易;不能以细分行业、细分产品、细分客户、细分区域等界定同业竞争,生产、技术、研发、设备、渠道、客户、供应商等因素都要进行综合考虑,界定同业竞争的标准从严。

在审核指标中,监管部门指出,同业竞争除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应关注董监高和对发行人影响较大的主要股东;不能简单以细分行业、产品、市场不同来回避同业竞争,综合判断是否会产生利益冲突。

【案 例】 如某公司上市被否决原因:与其关联公司在提供服务、租赁场地、提供业务咨询、借款与担保方面存在关联交易。连续3年与其控股股东及其附属公司发生的业务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8.19%、32.53%、29.56%、27.47%,关联交易产生的毛利额占总毛利的比重分别为48.18%、42.28%、34.51%、30.82%。发审委认为其自身业务独立性差,对控股股东等关联方存在较大依赖。

3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是利润表的重要科目,反映了公司创造利润和现金流量的能力。在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中,均有营业收入的指标要求。

主板3年净利润3000万,创业板2年净利润1000万。

公司的销售模式、渠道和收款方式。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判断公司能否确认收入的一个核心原则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购货方,这就需要结合公司的销售模式、渠道以及收款方式进行确定。

销售循环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流程是否规范,单据流、资金流、货物流是否清晰可验证。这些是确认收入真实性、完整性的重要依据,也是上市审计中对收入的关注重点。

销售合同的验收标准、付款条件、退货、后续服务及附加条款。同时还须关注商品运输方式。 收入的完整性,即所有收入是否均开票入账,对大量现金收入的情况,是否有专门内部控制进行管理。对于零售企业等大量收入现金的企业,更须引起重点关注。

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等政策。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发生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发生的商业折扣,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发生的销售折让,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关注销售的季节性,产品的销售区域和对象,企业的行业地位及竞争对手,结合行业变化、新客户开发、新产品研发等情况,确定各期收入波动趋势是否与行业淡旺季一致,收入的变动与行业发展趋势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市场同期的变化情况。

企业的销售网络情况及主要经销商的资金实力,所经销产品对外销售和回款等情况,企业的营业收入与应收账款及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增长关系。

4成本费用

成本费用直接影响企业的毛利率和利润,影响企业的规范、合规性和盈利能力,其主要关注点如下:  首先应关注企业的成本核算方法是否规范,核算政策是否一致。拟改制上市的企业,往往成本核算较为混乱。对历史遗留问题,一般可采取如下方法处理:对存货采用实地盘点核实数量,用最近购进存货的单价或市场价作为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等的单价,参考企业的历史成本,结合技术人员的测算作为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的估计单价。问题解决之后,应立即着手建立健全存货与成本内部控制体系以及成本核算体系。

 费用方面,应关注企业的费用报销流程是否规范,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票据取得是否合法,有无税务风险。

 对于成本费用的结构和趋势的波动,应有合理的解释。

 在材料采购方面,应关注原材料采购模式,供应商管理制度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价格形成机制是否规范,采购发票是否规范。

5税务问题

税务问题是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在税务方面,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主板和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均规定: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 企业执行的税种、税率应合法合规。对于税收优惠,应首先关注其合法性,税收优惠是否属于地方性政策且与国家规定不符,税收优惠有没有正式的批准文件。对于税收优惠属于地方性政策且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根据证监会保荐代表人培训提供的审核政策说明,寻找不同解决办法。

纳税申报是否及时,是否完整纳税,避税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因纳税问题受到税收征管部门的处罚。

6现金流量

现金流量反应了一个企业真实的盈利能力、偿债和支付能力,现金流量表提供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无法提供的更加真实有用的财务信息,更为清晰地揭示了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和财务状况。现金流量主要关注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直接关系到收入的质量及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应结合企业的行业特点和经营模式,将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与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进行比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的要有合理解释。

 关注投资、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与公司经营战略的关系。例如,公司投资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增加,表明企业实行的是扩张的战略,处于发展阶段。

此时需要关注其偿债风险。 【案 例】

如某公司上市被否决原因: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不稳定,2007年、2008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且持续增大。2009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仅为138.6万元。公司现金流和业务的发展严重不匹配。

7 资产质量

企业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是企业上市的一项要求。其主要关注点如下:

应收账款余额、账龄时长、同期收入相比增长是否过大。

 存货余额是否过大、是否有残次冷背、周转率是否过低、账实是否相符。

 是否存在停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产证是否齐全,是否有闲置、残损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的产权是否存在瑕疵,作价依据是否充分。

 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的核算内容,这两个科目常被戏称为“垃圾桶”和“聚宝盆”。关注大额其他应收款是否存在以下情况:关联方占用资金、变相的资金拆借、隐性投资、费用挂账、或有损失、误用会计科目。关注大额“其他应付款”是否用于隐瞒收入,低估利润。

 财务性投资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等占总资产的比重,比重过高,表明企业现金充裕,上市融资的必要性不足。

【案 例】

如某企业创业板上市被否决原因就是应收账款余额过大,应收账款占总资产的比例每年都在40%以上,风险较大。

如某企业创业板上市被否决原因:存货余额较高,占流动资产的比例为33.75%。而且存货周转率呈现连年下降的趋势,2007年为3.67,2008年为4.92,2009年上半年仅为1.88,下降幅度惊人。随着公司应收账款和存货规模的不断增加,流动资金短缺的风险进一步加大。

8重大财务风险

在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方面,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主板和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均作了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案 例】

如某公司创业板上市被否决原因:控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持续以向企业转让债权、代收销售款方式占用企业大量资金。 9业绩连续计算

在IPO过程中,经常有公司整体改制,这就涉及业绩连续计算的问题,主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即使创业板也规定最近两年内上述内容没有变化。

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的重组,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不视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但需掌握规模和时机,不同规模的重组则有运行年限及信息披露的要求。

【案 例】

如某公司创业板被否决案例: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第一大股东A信托公司持有公司32.532%股份,2008年10月8日,经某市国资委有关批复批准同意,A信托与B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A信托将其持有的公司32.532%股权悉数转让给同为某市国资委控制的B集团。转让前后控股股东的性质不完全一致。同时,A信托以信托业务为主,B集团以实业股权投资为主,二者的经营方针有所区别。另外,2009年1月,本次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后,B集团提名了两位董事和两名监事,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发生了变化。发审委认为企业本次控股股东的变更导致了实际控制人变更。

10内部控制 不可否认的是,政府相关机构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越来越严格。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均对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4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等18项应用指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颁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因此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严格执行。

【案 例】

某公司就曾因内部控制缺陷而在创业板上市时被否决:报告期内子公司——北京富根智能电表有限公司在未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下,即向山西省电力局临汾供电公司大额发货;同时对其境外投资的平壤公司未按合营合同规定参与管理。发审委认为申请人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缺陷。

11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企业上市的一条基本原则。

拟改制上市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由于存在融资、税务等多方面需求,普遍存在几套账情况,需要及时对其进行处理,将所有经济业务事项纳入统一的一套报账体系内。 会计政策要保持一贯性,会计估计要合理并不得随意变更。如不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随意变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不随意变更收入确认方法,不随意变更存货成本结转方法。

IPO中如何规范公司的财务制度

判断企业是否符合IPO条件及财务规范标准

首次公开发行(IPO)财务审核的首要目标,是要判断申报企业是否符合IPO条件及财务规范标准。具体而言,可从以下15个方面予以判断:

1、公司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陈述

如果申报企业有虚假陈述和记载被发现,三年之后才能重新申报IPO申请。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利润操纵问题的申报企业比例要远大于存在虚假陈述的企业,许多企业就是因为利润操纵而被否。

2、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 按照规定,采用整体变更方式改制的企业业绩可以连续计算。但如果出现调账行为,比如在改制时将企业资产重新评估入账,或以此变更注册资本,将不能连续计算业绩。

3、财务独立性的要求

申报企业须具备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注册资本足额缴纳的问题

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甚至是虚假出资的情形。

5、申报企业须依法纳税

近三年内不存在严重的偷逃税或被税务部门严重处罚,且不存在严重依赖税收优惠的现象,发行后企业的税种、税率应合法合规。如果申报企业所得税曾出现因核算错误、漏缴少缴的行为,允许通过补缴等方式予以解决。但是如果有虚假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则构成实质性的障碍。

6、股利分配问题

利润分配方案申报时尚未实施完毕的,或者在审核期间提出向现有老股东进行利润分配的,发行人必须实施完现金分配方案后方可提交发审会审核;利润分配方案中包含股票股利或者转增股本的,必须追加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的最近一期审计。

7、关注轻资产公司的无形资产占比问题,但该问题不构成发行障碍 对于公司生产经营确实需要的无形资产比例高的问题,这不是发行障碍;但和公司主业无关的无形资产,以及仅是用来拼凑注册资本且对企业无用的无形资产比例过高,则构成发行障碍。

8、关注申报企业在资产评估的过程中

是否严格遵守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资产评估准则;是否履行了立项、评估、确认程序;选用的评估方法是否恰当、谨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没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问题,尤其是收购资产;是否存在评估增值幅度较大的资产项目等。

9、关注申报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三性”

即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性,具体要观察注册会计师的内部控制审核意见,比如要关注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的意见类型是否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带有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则一般不被认可。

10、关于验资问题

谨慎对待验资问题,申报企业不能有任何抽逃出资的情形。

11、申报企业须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型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在审核过程中,发审部门会关注申报企业最近一年的新增客户和新增项目导致的利润增长,并判断这种增长是否具备可持续性。

12、关于创业板上市标准中关于盈利“持续增长”的判断标准问题

对于报告期内净利润出现波动的,以报告期2008年、2009年、2010年为例,持续增长按以下标准掌握:当2010年净利润>2009年净利润,且2009年净利润2008年净利润,则符合“持续增长”规定。

13、关于创业板上市标准中的“成长性”问题 这是对拟在创业板IPO的企业的基本要求,是目前创业板企业市盈率高的支撑。部分企业对外部经济条件、气候条件等依赖较强,因此成长性不确定,一些企业因此撤回材料或被否。

14、关于拟上创业板企业的净资产

拟上创业板企业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须不少于2000万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需要指出的是,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均要符合此项要求。

15、关于盈利预测

主要关注稳健性,是否和利润表项目一致,是否有不合理的假设。此外,盈利预测须提示风险。 ✦ 税务问题

发行人税收优惠属于地方性政策且与国家规定不一致:A、需提供同级税收征管部门对发行人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B、招股书披露“存在税收优惠被追缴的风险”,披露被追缴税款的责任承担主体,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C、保荐机构和律师应对上述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实质性障碍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人报告期内因纳税问题受到税收征管部门处罚的:A、如果金额不大且情节不严重,只要同级税务征管部门出具依法纳税的文件即可;B、如果相对严重但还没达到重大违法的程度,需要税务机关发表意见,明确表明处罚是否构成是否重大违法。C、如果存在欠缴较大金额的所得税、增值税或补缴较大金额的滞纳金的,应由税务部门出具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确认文件。 资金占用

关注资金占用的时间、内容、发生额、频率、控制人经营能力、是否会继续占用等,申报前资金占用应彻底解决 ✦ 关联交易

关注关联交易是否已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程序合规、价格是否公允以及关联交易占比;关注关联方非关联化的问,重点关注:①非关联化不管是报告期内还是期外均需要关注受让方基本情况,比如实际控制人、经营情况、关联度、转出前后交易情况等;②注销比转让更彻底,关注被注销企业的情况,包括资产处理债务处理方式,注销程序,发行人继续资产注入等情况。 ✦ 资产完整性

关注发行人是否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关注发行人申报前是否进行过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业务合并,是否已按规定完整运行一定期限。关注发行人是否拥有对其生产经营具有关键意义的商标、专利、工业产权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2

企业IPO的财务审核核心要点及解决方案

上市前公司进行股权激励,人员范围没有限制,但通常限制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员工。 为避免利益输送嫌疑,除引入创投机构外,上市前不宜引入公司以外的人员持股。 从股权激励的效果来看,持股范围太广泛、持股数量太低,对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激励作用并不明显。在上市前,股份公司股东建议控制在证券法限制的200人以内,以避免需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向证监会报批。

1、收入确认

关注经销商或加盟商模式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较大时,经销商或加盟商的布局合理性,关注经销商或加盟商的经营情况、销售收入真实性、退换货情况。对于频繁发生经销商或加盟商开业及退出的情况,关注发行人原有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是否谨慎,对该部分不稳定经销商或加盟商的收入确认是否恰当。 对于发行人存在特殊交易模式或创新交易模式的,关注盈利模式和交易方式创新对经济交易实质和收入确认的影响,关注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发生转移、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是否合规等。

2、存货问题

关注发行人是否建立并完善存货盘点制度,在会计期末是否对存货进行盘点,并做书面记录。在发行人申报期末存货余额较大的情况下,关注存货期末余额较大的原因以及是否充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3、利润异常

关注发行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在申报期内出现较大幅度波动或申报期内营业毛利或净利润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营业收入的增长幅度的情形。如发行人申报期内存在异常、偶发或交易标的不具备实物形态(例如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特许权使用合同等)、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正常市场价格、交易标的对交易对手而言不具有合理用途的交易,关注上述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可持续性及上述交易相关损益是否应界定为非经常性损益等。

4、内部控制 发行人是否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保证财务部门岗位齐备,各关键岗位应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

5、采购环节

发行人相关部门是否严格按照所授权限订立采购合同,并保留采购申请、采购合同、采购通知、验收证明、入库凭证、商业票据、款项支付等相关记录。发行人财务部门是否对上述记录进行验证,确保会计记录、采购记录和仓储记录保持一致。

6、销售环节

发行人是否定期检查销售流程中的薄弱环节,并予以完善。重点关注销售客户的真实性,客户所购货物是否有合理用途、客户的付款能力和货款回收的及时性,关注发行人是否频繁发生与业务不相关或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大额资金流动,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第三方账户周转从而达到货款回收的情况。

7、对外担保

拟上市公司需要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外担保情况,包括被担保人的具体情况、债务情况、担保方式等。 建议公司梳理对外担保情况,对公司不必要发生的对外担保特别是对关联企业的担保进行清理。

8、未决诉讼

公司存在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并不是洪水猛兽。首先需要说明诉讼、仲裁的背景、过程;其次,如果公司作为被告方或被仲裁方,需要说明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并进行风险提示。 3

企业财务人员申报财务报表的合理规划

1、三年一期财务报表的剥离调整

一 般而言,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上市或将经营性资产单独作为主体上市需要对非经营性资产、负债进行剥离调整,而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此种情况通常不存在剥离调整问题,但实务中因上市的需要,需要调整公司架构,诸如剥离与主业无关的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或严重亏损的子公司或不宜在申报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不规范业务。

2、财务指标的合理性

(1)纵向分析财务 指标的合理性,包括三年一期资产负债率、销售增长率、现金流量情况等,分析相同指标在不同期间有无异常波动。审核人员比较关注的财务指标问题主要有:主要会计科目,如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长短期借款、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应交税金的异常增长和变动;主要财务指标如存货周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毛利率的异常波动等;现金流情况,净利润大幅度增长的同时没有伴随着现金流量的相应增加;各项准备计提不充分,没有贯彻谨慎性原则。

(2)横向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分析,如同类产品销售毛利率、成本费用率情况,若差异较大,需要有合理的解释。如果全行业因原材料价格上涨,毛利率下滑,发行人毛利率却大幅上升但无合理解释,则可能影响审核人员的判断。 (3)在不违背会计原则的基础上,尽量使最近一期利润最大化,以提高发行价格。

3、经营业绩出现大幅度下滑,是否存在发行障碍

4、如何对待已经废止相关文件中有关财务指标

如关联交易(采购与销售)不得超过30%的比例等。 取消116号文件的30%的关联交易比例限制,并不意味着关联交易不再是审核重点,作为替代手段,证监会提出了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 案例:关于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

某拟上市公司第三大股东的关联公司是公司的委托加工方,在2004年、2005年及2006年上半年与公司存在委托加工交易,金额分别为1,110万元、2,618万元和1,991万元,分别占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6.91%、13.99%和16.28%。 上述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会计师解释因数额小而未在招股说明书及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鉴于上述情况,审核人员要求公司补充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4

创业板上市的财务特殊要求

1、强调披露创业板公司的成长性信息 高成长性是创业板公司的特点。一般来说,上主板市场的公司是比较成熟的公司,有稳定的现金流,业绩较好。相比之下,上创业板的公司通常营利现状不太理想,但成长潜力较大,同时公司的风险也大。但为了减少风险,必须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与发展前景进行披露。

2、讲究信息的实效性

信息的实效性规定了创业板公司风险的大小,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信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送审稿)要求上市公司每季度披露信息等。这一点主板市场是没有的。这是因为主板公司是比较成熟公司,而创业板公司是成长性公司,由于处在成长期,变化因素很多,所以直接影响到公司未来的发展。这就要求公司上市之前缩短信息披露时间,提高信息披露的实效性。

3、应重视对风险的披露

风险是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的焦点。在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的产品、技术、市场走势比较确定,公司的风险主要来自竞争对手的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市场争夺。因此,《主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对上市公司风险只须常规披露。但由于创板公司行业不确定性、技术不确定性等因素,《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送审稿)》对拟上市公司的风险,除了要求进行常规的定性分析外,还要求尽可能定量分析。同时要求拟上市公司对行业前景、竞争状况、市场容量、投入产出、技术水平等发展趋势,核心技术来源,是否拥有核心技术的所有权等进行披露。另外,还要求拟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可以连续计算的至少24个月的业务发展情况,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研究开发简要历程;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性能、质量水平、核心技术的取得方式;市场开发和拓展情况;主要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方式等。

公司准备在创业板上市前,除了要关注条件因素、特殊要求等事项,还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去操作。此外,鉴于整体法制环境、监管环境远未完善等原因,创业板市场所蕴涵的系统性风险不可小视。而完善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制度和提高执行的质量,则应该是所有制度建设和环境改善的重中之重。 5

财务战略:有关IPO的11个财务点 关注点一:持续盈利能力

能够持续盈利是企业发行上市的一项基本要求,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

从财务会计信息来看,盈利能力主要体现在收入的结构组成及增减变动、毛利率的构成及各期增减、利润来源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等三个方面。 从公司自身经营来看,决定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内部因素——核心业务、核心技术、主要产品以及其主要产品的用途和原料供应等方面。 从公司经营所处环境来看,决定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外部因素——所处行业环境、行业中所处地位、市场空间、公司的竞争特点及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消费群体等方面。

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否适应市场环境,是否具有可复制性,这些决定了企业的扩张能力和快速成长的空间。 公司的盈利质量,包括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是否存在重大依赖,盈利是否主要依赖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等非经常性损益,客户和供应商的集中度如何,是否对重大客户和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性。 关注点二:收入

营业收入是利润表的重要科目,反映了公司创造利润和现金流量的能力。在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中,均有营业收入的指标要求。

公司的销售模式、渠道和收款方式。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判断公司能否确认收入的一个核心原则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购货方,这就需要结合公司的销售模式、渠道以及收款方式进行确定。

销售循环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流程是否规范,单据流、资金流、货物流是否清晰可验证。这些是确认收入真实性、完整性的重要依据,也是上市审计中对收入的关注重点。

销售合同的验收标准、付款条件、退货、后续服务及附加条款。同时还须关注商品运输方式。

收入的完整性,即所有收入是否均开票入账,对大量现金收入的情况,是否有专门内部控制进行管理。对于零售企业等大量收入现金的企业,更须引起重点关注。 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等政策。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发生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发生的商业折扣,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发生的销售折让,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关注销售的季节性,产品的销售区域和对象,企业的行业地位及竞争对手,结合行业变化、新客户开发、新产品研发等情况,确定各期收入波动趋势是否与行业淡旺季一致,收入的变动与行业发展趋势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市场同期的变化情况。

企业的销售网络情况及主要经销商的资金实力,所经销产品对外销售和回款等情况,企业的营业收入与应收账款及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增长关系。 关注点三:成本费用

成本费用直接影响企业的毛利率和利润,影响企业的规范、合规性和盈利能力,其主要关注点如下:

首先应关注企业的成本核算方法是否规范,核算政策是否一致。拟改制上市的企业,往往成本核算较为混乱。对历史遗留问题,一般可采取如下方法处理:对存货采用实地盘点核实数量,用最近购进存货的单价或市场价作为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等的单价,参考企业的历史成本,结合技术人员的测算作为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的估计单价。问题解决之后,应立即着手建立健全存货与成本内部控制体系以及成本核算体系。

费用方面,应关注企业的费用报销流程是否规范,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票据取得是否合法,有无税务风险。 对于成本费用的结构和趋势的波动,应有合理的解释。 在材料采购方面,应关注原材料采购模式,供应商管理制度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价格形成机制是否规范,采购发票是否规范。 关注点四:税务

税务问题是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在税务方面,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主板和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均规定: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

企业执行的税种、税率应合法合规。对于税收优惠,应首先关注其合法性,税收优惠是否属于地方性政策且与国家规定不符,税收优惠有没有正式的批准文件。对于税收优惠属于地方性政策且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根据证监会保荐代表人培训提供的审核政策说明,寻找不同解决办法。

纳税申报是否及时,是否完整纳税,避税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因纳税问题受到税收征管部门的处罚。 关注点五:资产质量 企业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是企业上市的一项要求。其主要关注点如下:

应收账款余额、账龄时长、同期收入相比增长是否过大。

存货余额是否过大、是否有残次冷背、周转率是否过低、账实是否相符。

是否存在停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产证是否齐全,是否有闲置、残损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的产权是否存在瑕疵,作价依据是否充分。

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的核算内容,这两个科目常被戏称为“垃圾桶”和“聚宝盆”。关注大额其他应收款是否存在以下情况:关联方占用资金、变相的资金拆借、隐性投资、费用挂账、或有损失、误用会计科目。关注大额“其他应付款”是否用于隐瞒收入,低估利润。 财务性投资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等占总资产的比重,比重过高,表明企业现金充裕,上市融资的必要性不足。 关注点六:现金流量

现金流量反应了一个企业真实的盈利能力、偿债和支付能力,现金流量表提供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无法提供的更加真实有用的财务信息,更为清晰地揭示了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和财务状况。现金流量主要关注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直接关系到收入的质量及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应结合企业的行业特点和经营模式,将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与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进行比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的要有合理解释。

关注投资、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与公司经营战略的关系。例如,公司投资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增加,表明企业实行的是扩张的战略,处于发展阶段。此时需要关注其偿债风险。

关注点七:重大财务风险 在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方面,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主板和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均作了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关注点八: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企业上市的一条基本原则。 拟改制上市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由于存在融资、税务等多方面需求,普遍存在几套账情况,需要及时对其进行处理,将所有经济业务事项纳入统一的一套报账体系内。

会计政策要保持一贯性,会计估计要合理并不得随意变更。如不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随意变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不随意变更收入确认方法,不随意变更存货成本结转方法。

关注点九:独立性与关联交易 企业要上市,其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管理结构,具有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具体为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五大独立。尤其是业务独立方面,证监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核非常严格,要求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总体呈现下降的趋势。因此对关联交易要有完整业务流程的规范,还要证明其必要性及公允性。 关注点十:业绩连续计算

在IPO过程中,经常有公司整体改制,这就涉及业绩连续计算的问题,主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即使创业板也规定最近两年内上述内容没有变化。 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的重组,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不视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但需掌握规模和时机,不同规模的重组则有运行年限及信息披露的要求。

关注点十一:内部控制 不可否认的是,政府相关机构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越来越严格。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均对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4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等18项应用指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颁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因此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严格执行。 转自:华南融投

推荐第3篇:IPO财务核查风暴

IPO财务核查风暴

2013-03-02 01:04:36来源: 经济观察报

李建国很生气,气却无处发。

他的那家准备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被保荐人告知先不要提交上市申请了。“一季度报材料是不讲政治啊!”

这家福建的公司向自己的保荐人国信证券询问报材料的时间时,得到的答复是二季度末再说吧。“现在都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李先生说。而2月28日,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在媒体通气会上表示,IPO开闸没有具体时间表。

蛇年初七,北京一家券商的保荐代表人就奔波在出差的旅途上了,她用相机拍下每一个到过的火车站和机场,保留了所有交通票根,每一个谈话对象,她都做好了录音。不只是她这样,自从1月8日证监会召开“IPO在审企业2012年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会议”以来,拟上市公司,保荐券商,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员工们,开始了一场轰轰烈烈的“上山下乡”运动。他们将对拟上市公司的报告期内收入、盈利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等项目逐步自查。

虽然证监会表示不会直接插手拟上市公司财务核查活动,但《经济观察报》从接近监管层人士处获悉,本月之后,证监会将派出百人抽查小组,抽查近60家拟上市公司。这场严厉的财务核查运动只是开始,监管层的检查尚未启动,就有数十家在审企业撤回了材料。有监管层人士向本报透露,这次财务核查预计至少逼退200家企业,而且对发现造假问题的拟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有可能进行处罚。 实际上,对目前在审的869家企业而言,如果按照2012年的发行速度,需要5年时间才能全部上市,这还不包括正在准备上报材料的数百家企业。一次核查能出多少问题,一定程度上验证着众多中介机构在IPO项目上的问题有多大。 大限之前

作为一家沿海技术型企业,李建国的公司客户几乎全在海外,国信证券的保代告诉他,你最好现在就按照证监会的财务核查要求准备材料。

今年初开始,李建国就开始和中介机构一起收集代理商和销售商的财务信息,这包括银行流水账单,纳税记录,公司详细股东资料等等。对此,国内的代理商和销售商们均拒绝提供相关材料,“他们说没有这个义务,此外一些企业存在偷漏税问题,更不愿意向我们提供这类信息。”李建国说。而国外的销售商更是完全不能理解李建国的诉求,“外国人根本不搭理我。”李建国称。

为了尽量满足监管层的要求,李建国四处托关系收集上下游相关企业的资料,“我有朋友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我们有的代理商在这里投保,保险公司会审核他们的资质,手里也有详细的财务数据和股东资料。”

在3月31日前的日子里,在审企业的会计师和券商保代注定是最忙碌的人。根据监管层的要求,财务自查行动主要要上交两份报

告,一份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2

年年审报告,另一份是保代们的

自查报告。从今年一月下旬开始,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王先生和其同事就一直往返于杭州及嘉兴之间,对其负责的一家准IPO企业进行财务上的核查。“真的很辛苦。”王华说,“按照所里的要求,这次对企业的核查力度非常大,开始核查之前就做了详细的计划。”

这最近的一个月里,王先生不仅要重新核对企业的许多原始凭证,还要针对可能影响企业盈利的多项财务处理进行逐一确认,而更让他感到辛苦的是,这一次现场核查代替了案头工作成为了核查过程的主要工作方式。“这次自查很重视现场,尤其是不能出现虚假,所以我们出差的过路费都要整理好,以备监管部门抽查。”王先生说,“我们一些同事出差远的,机票、住所费票据更要保存好。”

据了解,此次核查开始前,许多会计师事务所要求核查人员的工作要非常细致,哪怕一个公章、一张凭证、一个客户地址及电话都要一一核实。事实上,以往对IPO企业的财务问题,监管的关注重点通常在保荐机构上,而这次会计师事务所也被拉进来,甚至还放在与保荐机构同样重要的地位,让会计师事务所们感到了很大的压力。

通常,在一年的11月份,会计师事务所都会将来年一季度的计划安排完毕,但由于财务核查计划突然,许多会计师事务所的计划安排完全被打乱。为了赶在3月31日之前提交审计报告,很多事务所不得不加班加点的工作。不过,包括王先生在内的多位会计师也承认,以前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准备IPO企业的财务审计尺度还是较松的,与企业的关系很很“暧昧”,“因为企业上市成功与否和审计费用的高低是挂钩的。”王说。

相比于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券商,则更是手忙脚乱。虽然有些券商本来想与会计师事务所一同提交报告,但证监会的意思还是坚持分开报,各负其责,这和往常并不一样。在记者获取的齐鲁证券《IPO在审企业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核查要点与工作底稿指引》中,核查报告的范围被规定为9大类数百个相关问题。另外,此次大核查中对于自查报告有较为详细的要求,

具体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方式以及调取相关证据等都需要在核查过程中进行明示,“相关出差核查证明要贴在申报材料底稿上,不能马虎。”齐鲁证券一位保荐代表人告诉《经济观察报》。

中介机构也碰到了一些以往没有遇到的问题,例如,一位保荐人前往房管局打印企业的房产证明,单这一项费用就达到了10万元,这笔费用究竟由谁负担?在类似的问题上,已经有拟上市公司和保荐券商发生了矛盾。

报上去就要承担责任

2月27日,证监会通报了绿大地上市造假案的处罚决定,撤销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和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撤销华泰联合证券相关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这个时候出来更被视为是为IPO财务大核查的警钟。绿大地在2007年至2009年的三年中,虚增资产和业务收入,这些行为与华泰联合证券、四川天澄门律师事务所及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尽职有着密切关系。

在今年1月8日召开的“IPO在审企业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会议”中,证监会的相关负责人明确指出了现在IPO财务造假有抬头的趋势,加上去年新上市企业业绩下滑情况明显高于前年,因此监管层在大核查这一项工作上下了很大的决心。而工作重心则是针对销售收入、利润造假。

据了解,在3月31日自查期限之后,证监会将组织100人左右的核查队伍,组成15个左右的小组,抽查将近60家企业的自查情况。

一位参加了工作会议的券商投行负责人则说,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在会上介绍了这次大核查的背景,“在我理解看来,只占社会融资总量2%的直接融资(主要是指IPO),却不断惹出麻烦,这让监管部门有些难堪。”

在监管部门看来,虽然企业本身的问题是主要的,但中介机构没能承担应有的义务也是造成IPO现有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中中介机构的一些“暧昧”态度更是让监管层很不满。而此次,监管层的高压态势也让很多券商主动要求企业放弃申请,广发证券[16.11 -0.06%]的保荐代表人表示,这一次对券商最大的不同在于,以往如果有问题,报上去被否了就没事,但现在只要是报上去了,就要承担责任。

一旦出了问题,会有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如果收到警示函,评级、创新和资格都要受到很大影响。而如果涉及法律问题,证监会就会立案调查,保代就麻烦了,甚至会升级到刑事层面。“最麻烦的是,如果一家券商的某个项目被证监会发现问题,那这家券商已经报会的所有项目都将被撤回来,这点非常致命。”北京一家券商的保荐人告诉记者。

由于不知道证监会选取抽查企业的标准,所有拟上市公司的保荐人们都在战战兢兢的揣摩着监管层的意思。比较统一的共识是,证监会将会重点关注农业和消费品行业的拟上市公司。虽然很多保荐人表示已经大体完成了自查,但是几乎没有人愿意第一个将自查材料上交证监会,“如果在2月份上交材料,可能会被证监会首批抽查,但是如果在3月31日时申请延期或中止审查,也可能会被作为重点抽查对象。”一家北京券商的保荐人说。

不过,虽然抽查还没有开始,但上海、深圳等几个证监局和沪深交易所已经派专人进行督促,让抽查在开始之前就掌握一定的情况。在1月8日会议过后仅仅两天,遵义钛业就主动要求撤回上市材料,随后,近20家企业开始跟随他们的脚步,多米诺骨牌效应开始显现。

利剑指向信批虚假

2月28日,证监会透露了发行体制改革的五个方向:修订完善相关制度,细化信披的要求;开展IPO专项核查工作,规范中介机构和发行人的相关行为;完善定价约束机制,会进一步提前预披露时间;继续抑制炒新;打击粉饰业绩等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从监管层的操作思路而言,借财务核查之风,重塑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质量的信心才是重中之重。去年9月,湖南证监局在例行检查时发现万福生科[0.00 0.00%]业绩造假,一些问题甚至可以追溯至其2011年9月登陆创业板之时。而绿大地案的后续影响远远没有结束,春节前的2月8日,昆明市中级法院重审绿大地上市造假案,实际控制人何学葵的刑期被加重至10年。

一家大的券商投行人士认为,这次高标准的财务核查,标志着监管层对拟上市公司的要求从单纯的业绩成长到信披真实的转变。对此,大部分的中介机构人士表示了欢迎。中信建投证券一位保荐人表示,以前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的财务真实性虽然也有要求,但是没有细化到中介机构应该如何具体操作,而这次的核查活动中,根据证监会的会议要求,各家券商都拿出了相当细致的核查指引,这种按图索骥式的程序化操作指引,十分方便。

发行市场化改革的步伐中,许多细节被市场所忽略,从保荐人制度改革以来,证监会已经数次强调了保荐人在企业IPO过程中的责任义务。花旗银行全球并购部一位高管告诉《经济观察报》:“在香港和美国,证监机构良好的扮演了裁判角色,他们不会下场干预比分,但是如果中介机构敢于挑战规则,一定会负上责任。目前看来,除了发审委员会的权力外,大陆的IPO流程和海外已经没有大的区别。”

这为未来进一步改革发审制度打下基础,证监会不再扮演保证上市公司业绩的监管机构,而是逐步转变为监管信披真实的路子上来,投资者未来只会有投资判断失误的问题,减少了被虚假上市信息欺骗的圈钱陷阱。

证监会将要进行的后的抽查行动可能不会预先通知拟上市公司。一位地方证监局负责人告诉《经济观察报》:“我们预计到今年2季度,会有超过400家企业申报上市材料。”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IPO财务核查肯定将会制度化,而这次的抽查行动,监管层预估会在800家拟上市公司中,逼退至少四分之一的公司,“上面的意思是一定要抓典型,严办。而企业上市前的财务核查可能会长期化、制度化。”

当然,在核查过程中,也有会计师对财务核查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例如此次核查的部分内容与会计师的执业标准产生了冲突,标准高于年报审计要求,下一步,如何保障审核的一致性,恐怕监管层还需与相关机构共同摸索。

推荐第4篇:上市公司IPO财务造假分析研究

上市公司IPO财务造假分析研究

摘要:中国证券市场已有二十多年的历程,而财务造假的问题一直贯彻始终。上市公司为了好的业绩,在证券市场上募集更多的资金;拟上市公司为了成功上市,也有着相同目的的财务造假问题。本文通过对IPO财务造假的分析,通过为投资者提供IPO造假的渠道来让投资者拥有识别IPO财务造假的能力,也使证券市场朝健康高效的道路发展。

关键词:IPO财务造假;海联讯;动因

一、IPO财务造假相关概述

所谓IPO就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说新股上市,就一个募资的过程。一般来说,一旦首次公开上市完成后,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当创业板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是落实自主创新国家战略及支持处于成长期的创业企业的重要平台。

IPO财务造假是指公司为达到上市目的,利用会计准则的灵活性及其存在的漏洞,通过种种财务造假的手段,掩饰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并向公众呈现利好的会计信息的行为。

二、海联讯IPO财务造假案例回顾

(一) 公司概况。公司前身为海联讯信息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市高新技术园。2008年5月30日公司整体变更为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2月22日,拟登陆创业板,但受限于核心竞争力不够突出,上会被否。2011年7月,再次启动上市进程,详细披露了红筹架构形成和解体过程。2011年7月22日,由于主营业务突出,业绩连续五年持续增长,顺利通过证监会审核。

(二) 造假过程与结果。海联讯的这场“危机”,曝露于2013年3月21日的一则简单公告。2013年4月27日,海联讯一口气发布了32份公告。其中,两份“会计差错”公告掀起海联讯涉嫌财务造假的冰山一角。经过历时一年零八个月的立案调查,2014年10月21日,深交所发布公告,宣布对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公告中称,公司2010-2012年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存在虚假冲减应收账款以及营业收入确认和费用分摊不符合准则规定的情形。调整后,公司累计调减营业收入5222万元,调减净利润5946.9079万元,调增负债14700.5856万元。

(三) 后续追踪。证监会对海联讯给予警告,并处以822万元的罚款;对控股股东章锋处以1,203万元的罚款。对保荐人平安证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400万元及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867万元,并处以440万元罚款。海联讯将出资设立专项补偿基金,补偿适格投资者损失,补偿金额8882.77万元。所有罚款及补偿投资者损失约1.14亿元,可谓史上最重处罚。海联讯开创了A股公司由大股东主动出资运用市场机制补偿投资者的首个案例。

三、海联讯IPO造假手段

2013年3月21日,海联讯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4月27日,海联讯发布了《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其存在的外包成本、年终奖金、应收账款、营业收入等四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说明。

(一)虚增利润。海联讯自爆2011年上市当年虚增净利润2278.88万元,从6273.23万元调减至3994.35万元,虚增部分为实际利润的57.05%。从公司发布的《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中2011年收入调减1592万,净利润调减2279万;2010年收入调减1051万,净利润调减889万。

(二)虚假冲减应收账款。为实现发行上市目的,解决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大的问题,海联讯采用由股东垫资或向他人借款方式,在会计期末冲抵应收账款,并在下一会计期初冲回。在2009-2011年间,海联讯分别虚构收回应收账款1,429万元、11,320万元、11,456万元。公司调整2010年虚假冲减应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113,201,995.25元;调整2011年虚假冲减应收账款,调增应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133,067,772.08元,总计调整虚假应收账款总额2.46亿元。

(三)年终奖金和外包成本推迟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企业当期发生的业务或者经济活动采用权责发生制予以确认,也就是说,海联讯的年终奖金正常应年末计提,实际次年发放时才确认成本费用,这种做法违背了会计准则的要求。海联讯应调整2011年跨期确认的年终奖金,即调减2011年度销售费用145,468.90元,调增管理费用1,825,775.88元,故调增应付职工薪酬4,887,239.68元。

(四)虚增营业收入。2011年上半年,海联讯虚构6份合同,虚增营业收入1,335万元,其中虚构与当期前十大客户签订合同4份,即:虚构与当期第二大客户山西省电力公司签订合同1份,金额为288万元;虚构与当期第五大客户广东电网公司签订合同2份,金额分别为193万元、196万元;虚构与当期第六大客户河南省电力公司签订合同1份,金额为265万元。在上述虚构的6份合同中,有4份合同收入确认时间发生在“三年一期”期末的2011年6月29日、30日。

四、海联讯IPO财务造假的动因分析

(一)由企业和中介机构之间的某种不正当联系造成 。平安证券作为海联讯当时上市时候的保荐机构在这次造假案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平安证券的不尽职,导致没有看出其中的端倪所在,没有严格认真进行前期调查,没有核查海联讯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致使海联讯使用虚假或者模糊语言成功获得了平安证券的保荐。在本案的证据中显示出,在三年中,在海联讯涉及的不合规的勾当里,平安证券都有迹象主动参与其中。

(二)处罚力度不够。仔细分析我国当前的证券市场,IPO不断出现虚假行为,难以抑制并逐渐蔓延成整个行业行为的原因,主要还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太轻,以及违法成本太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资本市场的规范性不强,对于违反法规的行为处罚成本不高,这就造成了行业间存在很强的侥幸心理,由于处罚力度不够,也让财务虚假、内幕交易等不法行为很难得到遏制。

(三)缺少完善健全的制度来对证券市场进行规范。海联讯的成功上市展现出的是证?恢贫饶诘母?败和其体制的不规范。 发行新的股票会遭到很多限制,这时企业一般会提升股票发行时的价格来提升自身的资金拥有量。上市之前的利润会影响上市企业发行股票的价格。在我们国家,由于有很多制度的限制,企业一般都会用非整体的方式上市,企业制定价格时,通常会制定一个虚拟的主体,然后对该主体模拟,经过对分理处会计主体的利润进行计算定价。这样的定价模式不符合相关规定,也违背了会计主体与会计期间的一般假设,很多公司因为这个原因在上市之前拥有了投机的方式,对财务包装找到了机会。(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郑贤龙.浅析IPO财务造假动因、手段及防范对策[J].商业会计,2013.

[2]梁箫.IPO过程中报表粉饰动因、手段及防范措施探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2.

[3]吴兰.财务报表分析的局限性探讨[J].财会研究,2010.

[4]张君,邹晶晶.基于创业板IPO的盈余管理研究――以“万福生科”为例[J].商业会计,2014.

[5]杨超,刘倩.审计质量与盈余管理方式选择――基于A股IPO公司的研究[J].国际商务财会,2013.

推荐第5篇:IPO的11个财务节点

IPO的11个财务节点

梳理好上市冲刺中的财务问题,将为众多拟上市企业解除临门一脚中的主要障碍。

2010年12月22日,江苏荣联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IPO上会被否,原因在于股权相对简单,客户及销售市场相对集中。据悉,这已是2010年第59家被否的IPO上会公司。截至2010年12月底,共计有60家拟上市公司在IPO冲关时折戟,无功而返。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各个方面满足上市的规范要求,而财务问题往往直接关系功败垂成。据统计,因财务问题而与上市仅一步之隔的企业占大多数。本文拟对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有关财务问题,结合证监会审核关注点进行说明,以期对后来者所有帮助和借鉴。

关注点一

持续盈利能力-(企业盈利能力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能够持续盈利是企业发行上市的一项基本要求,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

从财务会计信息来看,盈利能力主要体现在收入的结构组成及增减变动、毛利率的构成及各期增减、利润来源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等三个方面。

【点评】对公司来说,收入不仅仅从公司进行分析,还应站在整个集团的角度进行分析,如分房地产收入、物业收入(经营和管理)、商品贸易收入等,分不同的收入毛利率对比分析,不同期间的对比分析,利润构成的主要影响因素等,对业务的深度分析,才能通过数据发现背后的商业现象,也才能更深刻的解读商业现象背后的故事。

从公司自身经营来看,决定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内部因素——核心业务、核心技术、主要产品以及其主要产品的用途和原料供应等方面。 从公司经营所处环境来看,决定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外部因素——所处行业环境、行业中所处地位、市场空间、公司的竞争特点及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消费群体等方面。 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否适应市场环境,是否具有可复制性,这些决定了企业的扩张能力和快速成长的空间。 公司的盈利质量,包括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是否存在重大依赖,盈利是否主要依赖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等非经常性损益,客户和供应商的集中度如何,是否对重大客户和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性。

【案例】 某公司创业板上市被否决原因:其主营产品为药芯焊丝,报告期内,钢带的成本占原材料成本比重约为60%。最近三年及一期,由于钢材价格的波动,直接导致该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在18.45%~27.34%之间大幅波动。原材料价格对公司的影响太大,而公司没有提出如何规避及提高议价能力的措施。

某公司中小板上市被否原因:公司报告期内出口产品的增值税享受“免、抵、退”的政策,2008年、2007年、2006年,出口退税金额占发行人同期净利润的比例肖分别为61%、81%、130%,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出口退税存在严重依赖。 某公司创业板上市被否原因:公司三年一期报表中对前五名客户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9.02%、70.57%、76.62%及93.87%,客户过于集中。 关注点二

收入

营业收入是利润表的重要科目,反映了公司创造利润和现金流量的能力。在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中,均有营业收入的指标要求。

公司的销售模式、渠道和收款方式。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判断公司能否确认收入的一个核心原则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购货方,这就需要结合公司的销售模式、渠道以及收款方式进行确定。

(对于一般的公司,可能对于收入的确认没有那么严格,但是对于公众的上市公司来说,对于收入的确认有着严格的界定,新会计准则的核心是以风险及报酬是否转移为主要判断依据)

销售循环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流程是否规范,单据流、资金流、货物流是否清晰可验证。这些是确认收入真实性、完整性的重要依据,也是上市审计中对收入的关注重点。 销售合同的验收标准、付款条件、退货、后续服务及附加条款。同时还须关注商品运输方式。 收入的完整性,即所有收入是否均开票入账,对大量现金收入的情况,是否有专门内部控制进行管理。对于零售企业等大量收入现金的企业,更须引起重点关注。

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等政策。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发生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发生的商业折扣,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发生的销售折让,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关注销售的季节性,产品的销售区域和对象,企业的行业地位及竞争对手,结合行业变化、新客户开发、新产品研发等情况,确定各期收入波动趋势是否与行业淡旺季一致,收入的变动与行业发展趋势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市场同期的变化情况。 企业的销售网络情况及主要经销商的资金实力,所经销产品对外销售和回款等情况,企业的营业收入与应收账款及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增长关系。 关注点三

成本费用

成本费用直接影响企业的毛利率和利润,影响企业的规范、合规性和盈利能力,其主要关注点如下:

首先应关注企业的成本核算方法是否规范,核算政策是否一致。拟改制上市的企业,往往成本核算较为混乱。对历史遗留问题,一般可采取如下方法处理:对存货采用实地盘点核实数量,用最近购进存货的单价或市场价作为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等的单价,参考企业的历史成本,结合技术人员的测算作为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的估计单价。问题解决之后,应立即着手建立健全存货与成本内部控制体系以及成本核算体系。

费用方面,应关注企业的费用报销流程是否规范,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票据取得是否合法,有无税务风险。

对于成本费用的结构和趋势的波动,应有合理的解释。

在材料采购方面,应关注原材料采购模式,供应商管理制度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价格形成机制是否规范,采购发票是否规范, 关注点四

税务

税务问题是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在税务方面,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主板和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均规定: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

企业执行的税种、税率应合法合规。对于税收优惠,应首先关注其合法性,税收优惠是否属于地方性政策且与国家规定不符,税收优惠有没有正式的批准文件。对于税收优惠属于地方性政策且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根据证监会保荐代表人培训提供的审核政策说明,寻找不同解决办法。

纳税申报是否及时,是否完整纳税,避税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因纳税问题受到税收征管部门的处罚。 【案例】上海某公司创业板上市被否决原因:2006年纳税使用核定征收方式,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而未予纠正。 关注点五

资产质量

企业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是企业上市的一项要求。其主要关注点如下: 应收账款余额、账龄时长、同期收入相比增长是否过大。

存货余额是否过大、是否有残次冷背、周转率是否过低、账实是否相符。

是否存在停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产证是否齐全,是否有闲置、残损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的产权是否存在瑕疵,作价依据是否充分。

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的核算内容,这两个科目常被戏称为“垃圾桶”和“聚宝盆”。关注大额其他应收款是否存在以下情况:关联方占用资金、变相的资金拆借、隐性投资、费用挂账、或有损失、误用会计科目。关注大额“其他应付款”是否用于隐瞒收入,低估利润。 财务性投资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等占总资产的比重,比重过高,表明企业现金充裕,上市融资的必要性不足。 【案例】如某企业创业板上市被否决原因就是应收账款余额过大,应收账款占总资产的比例每年都在40%以上,风险较大。

如某企业创业板上市被否决原因:存货余额较高,占流动资产的比例为33.75%。而且存货周转率呈现连年下降的趋势,2007年为3.67,2008年为4.92,2009年上半年仅为1.88,下降幅度惊人。随着公司应收账款和存货规模的不断增加,流动资金短缺的风险进一步加大。 关注点六

现金流量

现金流量反应了一个企业真实的盈利能力、偿债和支付能力,现金流量表提供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无法提供的更加真实有用的财务信息,更为清晰地揭示了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和财务状况。现金流量主要关注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直接关系到收入的质量及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应结合企业的行业特点和经营模式,将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与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进行比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的要有合理解释。

关注投资、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与公司经营战略的关系。例如,公司投资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增加,表明企业实行的是扩张的战略,处于发展阶段。此时需要关注其偿债风险。 【案例】如某公司上市被否决原因: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不稳定,2007年、2008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且持续增大。2009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仅为138.6万元。公司现金流和业务的发展严重不匹配。 关注点七

重大财务风险

推荐:财务人员必看的一部好书《战略预算-管理界的工业革命》。《战略预算-管理界的工业革命》是国内第一部走直线、全过程案例、系统化管理的著作!也是国内第一部敢于对财务人员承诺全过程系统化实战效果的好书,财务人员必看!

在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方面,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主板和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均作了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案例】如某公司创业板上市被否决原因:控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持续以向企业转让债权、代收销售款方式占用企业大量资金。 关注点八

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企业上市的一条基本原则。

拟改制上市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由于存在融资、税务等多方面需求,普遍存在几套账情况,需要及时对其进行处理,将所有经济业务事项纳入统一的一套报账体系内。 会计政策要保持一贯性,会计估计要合理并不得随意变更。如不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随意变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不随意变更收入确认方法,不随意变更存货成本结转方法。 关注点九

独立性与关联交易 企业要上市,其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管理结构,具有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具体为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五大独立。尤其是业务独立方面,证监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核非常严格,要求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总体呈现下降的趋势。因此对关联交易要有完整业务流程的规范,还要证明其必要性及公允性。

【案例】如某公司上市被否决原因:与其关联公司在提供服务、租赁场地、提供业务咨询、借款与担保方面存在关联交易。2006年、2007年、2008年及2009年1~6月,与其控股股东及其附属公司发生的业务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8.19%、32.53%、29.56%、27.47%,关联交易产生的毛利额占总毛利的比重分别为48.18%、42.28%、34.51%、30.82%。发审委认为其自身业务独立性差,对控股股东等关联方存在较大依赖。 关注点十

业绩连续计算

在IPO过程中,经常有公司整体改制,这就涉及业绩连续计算的问题,主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即使创业板也规定最近两年内上述内容没有变化。 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的重组,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不视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但需掌握规模和时机,不同规模的重组则有运行年限及信息披露的要求。 【案例】如某公司创业板被否决案例: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第一大股东A信托公司持有公司32.532%股份,2008年10月8日,经某市国资委有关批复批准同意,A信托与B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A信托将其持有的公司32.532%股权悉数转让给同为某市国资委控制的B集团。转让前后控股股东的性质不完全一致。同时,A信托以信托业务为主,B集团以实业股权投资为主,二者的经营方针有所区别。另外,2009年1月,本次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后,B集团提名了两位董事和两名监事,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发生了变化。发审委认为企业本次控股股东的变更导致了实际控制人变更。 关注点十一

内部控制 不可否认的是,政府相关机构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越来越严格。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均对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4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等18项应用指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颁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因此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严格执行。 【案例】某公司就曾因内部控制缺陷而在创业板上市时被否决:报告期内子公司——北京富根智能电表有限公司在未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下,即向山西省电力局临汾供电公司大额发货;同时对其境外投资的平壤公司未按合营合同规定参与管理。发审委认为申请人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缺陷。

推荐第6篇:IPO的11个财务节点.

IPO的11个财务节点:税务独立性与关联交易 发布时间: 2012-7-24 11:30:00 来源:首席财务官作者: 相关行业:投资行业

梳理好上市冲刺中的财务问题,将为众多拟上市企业解除临门一脚中的主要障碍

2010年12月22日,江苏荣联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IPO上会被否,原因在于股权相对简单,客户及销售市场相对集中。据悉,这已是2010年第59家被否的IPO上会公司。截至2010年12月底,共计有60家拟上市公司在IPO冲关时折戟,无功而返。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各个方面满足上市的规范要求,而财务问题往往直接关系功败垂成。据统计,因财务问题而与上市仅一步之隔的企业占大多数。本文拟对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有关财务问题,结合证监会审核关注点进行说明,以期对后来者所有帮助和借鉴。

关注点一持续盈利能力

能够持续盈利是企业发行上市的一项基本要求,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

从财务会计信息来看,盈利能力主要体现在收入的结构组成及增减变动、毛利率的构成及各期增减、利润来源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等三个方面。

从公司自身经营来看,决定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内部因素——核心业务、核心技术、主要产品以及其主要产品的用途和原料供应等方面。

从公司经营所处环境来看,决定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外部因素——所处行业环境、行业中所处地位、市场空间、公司的竞争特点及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消费群体等方面。

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否适应市场环境,是否具有可复制性,这些决定了企业的扩张能力和快速成长的空间。

公司的盈利质量,包括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是否存在重大依赖,盈利是否主要依赖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等非经常性损益,客户和供应商的集中度如何,是否对重大客户和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性。

【案例】某公司创业板上市被否决原因:其主营产品为药芯焊丝,报告期内,钢带的成本占原材料成本比重约为60%。最近三年及一期,由于钢材价格的

波动,直接导致该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在18.45%~27.34%之间大幅波动。原材料价格对公司的影响太大,而公司没有提出如何规避及提高议价能力的措施。

某公司中小板上市被否原因:公司报告期内出口产品的增值税享受“免、抵、退”的政策,2008年、2007年、2006年,出口退税金额占发行人同期净利润的比例肖分别为61%、81%、130%,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出口退税存在严重依赖。

某公司创业板上市被否原因:公司三年一期报表中对前五名客户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9.02%、70.57%、76.62%及93.87%,客户过于集中。

关注点二收入

营业收入是利润表的重要科目,反映了公司创造利润和现金流量的能力。在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中,均有营业收入的指标要求。

公司的销售模式、渠道和收款方式。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判断公司能否确认收入的一个核心原则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购货方,这就需要结合公司的销售模式、渠道以及收款方式进行确定。

销售循环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流程是否规范,单据流、资金流、货物流是否清晰可验证。这些是确认收入真实性、完整性的重要依据,也是上市审计中对收入的关注重点。

销售合同的验收标准、付款条件、退货、后续服务及附加条款。同时还须关注商品运输方式。

收入的完整性,即所有收入是否均开票入账,对大量现金收入的情况,是否有专门内部控制进行管理。对于零售企业等大量收入现金的企业,更须引起重点关注。

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等政策。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发生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发生的商业折扣,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发生的销售折让,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关注销售的季节性,产品的销售区域和对象,企业的行业地位及竞争对手,结合行业变化、新客户开发、新产品研发等情况,确定各期收入波动趋势是否与行业淡旺季一致,收入的变动与行业发展趋势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市场同期的变化情况。

企业的销售网络情况及主要经销商的资金实力,所经销产品对外销售和 回款等情况,企业的营业收入与应收账款及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的增长关系。 关注点三成本费用

成本费用直接影响企业的毛利率和利润,影响企业的规范、合规性和盈利能力,其主要关注点如下: 首先应关注企业的成本核算方法是否规范,核算政策是否一致。拟改制上市的企业,往往成本核算较为混乱。对历史遗留问题,一般可采取如下方法处理:对存货采用实地盘点核实数量,用最近购进存货的单价或市场价作为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等的单价,参考企业的历史成本,结合技术人员的测算作为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的估计单价。问题解决之后,应立即着手建立健全存货与成本内部控制体系以及成本核算体系。

费用方面,应关注企业的费用报销流程是否规范,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票据取得是否合法,有无税务风险。

对于成本费用的结构和趋势的波动,应有合理的解释。

在材料采购方面,应关注原材料采购模式,供应商管理制度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价格形成机制是否规范,采购发票是否规范, 关注点四税务

税务问题是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在税务方面,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主板和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均规定: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

企业执行的税种、税率应合法合规。对于税收优惠,应首先关注其合法性,税收优惠是否属于地方性政策且与国家规定不符,税收优惠有没有正式的批准文件。对于税收优惠属于地方性政策且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根据证监会保荐代表人培训提供的审核政策说明,寻找不同解决办法。

纳税申报是否及时,是否完整纳税,避税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因纳税问题受到税收征管部门的处罚。

【案例】上海某公司创业板上市被否决原因:2006年纳税使用核定征收方式,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而未予纠正。

关注点五资产质量

企业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是企业上市的一项要求。其主要关注点如下: 应收账款余额、账龄时长、同期收入相比增长是否过大。

存货余额是否过大、是否有残次冷背、周转率是否过低、账实是否相符。

是否存在停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产证是否齐全,是否有闲置、残损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的产权是否存在瑕疵,作价依据是否充分。

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的核算内容,这两个科目常被戏称为“垃圾桶”和“聚宝盆”。关注大额其他应收款是否存在以下情况:关联方占用资金、变相的资金拆借、隐性投资、费用挂账、或有损失、误用会计科目。关注大额“其他应付款”是否用于隐瞒收入,低估利润。

财务性投资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等占总资产的比重,比重过高,表明企业现金充裕,上市融资的必要性不足。

【案例】如某企业创业板上市被否决原因就是应收账款余额过大,应收账款占总资产的比例每年都在40%以上,风险较大。

如某企业创业板上市被否决原因:存货余额较高,占流动资产的比 例为33.75%。而且存货周转率呈现连年下降的趋势,2007年为3.67,2008 年为4.92,2009年上半年仅为1.88,下降幅度惊人。随着公司应收账款和 存货规模的不断增加,流动资金短缺的风险进一步加大。 关注点六现金流量

现金流量反应了一个企业真实的盈利能力、偿债和支付能力,现金流量表提供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无法提供的更加真实有用的财务信息,更为清晰地揭示了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和财务状况。现金流量主要关注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直接关系到收入的质量及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应结合企业的行业特点和经营模式,将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与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进行比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的要有合理解释。

关注投资、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与公司经营战略的关系。例如,公司投资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增加,表明企业实行的是扩张的战略,处于发展阶段。此时需要关注其偿债风险。

【案例】如某公司上市被否决原因: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不稳定, 2007年、2008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且持续增大。2009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仅为138.6万元。公司现金流和业务的发展严重不匹配。

关注点七重大财务风险

在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方面,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主板和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均作了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案例】如某公司创业板上市被否决原因:控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持续以向企业转让债权、代收销售款方式占用企业大量资金。

关注点八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企业上市的一条基本原则。

拟改制上市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由于存在融资、税务等多方面需求,普遍存在几套账情况,需要及时对其进行处理,将所有经济业务事项纳入统一的一套报账体系内。

会计政策要保持一贯性,会计估计要合理并不得随意变更。如不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随意变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不随意变更收入确认方法,不随意变更存货成本结转方法。

关注点九独立性与关联交易

企业要上市,其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管理结构,具有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具体为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五大独立。尤其是业务独立方面,证监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核非常严格,要求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总体呈现下降的趋势。因此对关联交易要有完整业务流程的规范,还要证明其必要性及公允性。

【案例】如某公司上市被否决原因:与其关联公司在提供服务、租赁场地、提供业务咨询、借款与担保方面存在关联交易。2006年、2007年、2008年及2009年1~6月,与其控股股东及其附属公司发生的业务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8.19%、32.53%、29.56%、27.47%,关联交易产生的毛利额占总毛利的

比重分别为48.18%、42.28%、34.51%、30.82%。发审委认为其自身业务独立性差,对控股股东等关联方存在较大依赖。

关注点十业绩连续计算

在IPO过程中,经常有公司整体改制,这就涉及业绩连续计算的问题,主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即使创业板也规定最近两年内上述内容没有变化。

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的重组,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不视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但需掌握规模和时机,不同规模的重组则有运行年限及信息披露的要求。

【案例】如某公司创业板被否决案例: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第一大股东A信托公司持有公司32.532%股份,2008年10月8日,经某市国资委有关批复批准同意,A信托与B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A信托将其持有的公司32.532%股权悉数转让给同为某市国资委控制的B集团。转让前后控股股东的性质不完全一致。同时,A信托以信托业务为主,B集团以

实业股权投资为主,二者的经营方针有所区别。另外,2009 年 1 月,本次控股 股东发生变更后,B 集团提名了两位董事和两名监事,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发生

了 变化。发审委认为企业本次控股股东的变更导致了实际控制人变更。 关注点十一 内部控制 不可否认的是, 政府相关机构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越来越严格。主板及创业板 上市管理办法均对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值得一提的是 2010 年4月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 号——组织架构》 18 项应用指引以及 等 《企 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颁布,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因此企 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严格执行。 【案例】某公司就曾因内部控制缺陷而在创业板上市时被否决:报 告期内子公司——北京富根智能电表有限公司在未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下, 即向山西省电力局临汾供电公司大额发货;同时对其境外投资的平壤公司未 按合营合同规定参与管理。发审委认为申请人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缺陷。

推荐第7篇:国内IPO上市的财务关注点

国内IPO上市的财务关注点

1持续盈利能力从2011年中国IPO企业被否原因当中,可以看出大多数的上市未过会被否企业还是因为核心竞争能力不足,企业经营收入不稳定,没有可持续的发展优势产业支撑,受外界的金融经济政策或者行业政策调控影响较大。能够持续盈利是企业发行上市的一项基本要求,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从财务会计信息来看,盈利能力主要体现在收入的结构组成及增减变动、毛利率的构成及各期增减、利润来源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等三个方面。从公司自身经营来看,决定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内部因素——核心业务、核心技术、主要产品以及其主要产品的用途和原料供应等方面。从公司经营所处环境来看,决定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外部因素——所处行业环境、行业中所处地位、市场空间、公司的竞争特点及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消费群体等方面。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否适应市场环境,是否具有可复制性,这些决定了企业的扩张能力和快速成长的空间。公司的盈利质量,包括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是否存在重大依赖,盈利是否主要依赖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等非经常性损益,客户和供应商的集中度如何,是否对重大客户和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性。【案 例】某公司创业板上市被否决原因:其主营产品为药芯焊丝,报告期内,钢带的成本占原材料成本比重约为60%。最近三年及一期,由于钢材价格的波动,直接导致该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在18.45%-27.34%之间大幅波动。原材料价格对公司的影响太大,而公司没有提出如何规避及提高议价能力的措施。某公司中小板上市被否原因:公司报告期内出口产品的增值税享受“免、抵、退”的政策,2008年、2007年、2006年,出口退税金额占发行人同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61%、81%、130%,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出口退税存在严重依赖。某公司创业板上市被否原因:公司三年一期报表中对前五名客户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9.02%、70.57%、76.62%及93.87%,客户过于集中。2独立性关联交易企业要上市,其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管理结构,具有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具体为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五大独立。尤其是业务独立方面,证监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核非常严格,要求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总体呈现下降的趋势。因此对关联交易要有完整业务流程的规范,还要证明其必要性及公允性。对于关联交易的考核,相关监管部门亦多次在去年的保代培训会议上表示,未来重点是要求企业消除同业竞争,减少持续性关联交易;不能以细分行业、细分产品、细分客户、细分区域等界定同业竞争,生产、技术、研发、设备、渠道、客户、供应商等因素都要进行综合考虑,界定同业竞争的标准从严。在审核指标中,监管部门指出,同业竞争除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应关注董监高和对发行人影响较大的主要股东;不能简单以细分行业、产品、市场不同来回避同业竞争,综合判断是否会产生利益冲突。【案 例】如某公司上市被否决原因:与其关联公司在提供服务、租赁场地、提供业务咨询、借款与担保方面存在关联交易。2006年、2007年、2008年及2009年1-6月,与其控股股东及其附属公司发生的业务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8.19%、32.53%、29.56%、27.47%,关联交易产生的毛利额占总毛利的比重分别为48.18%、42.28%、34.51%、30.82%。发审委认为其自身业务独立性差,对控股股东等关联方存在较大依赖。3营业收入2011年被取消审核及被否的企业2010年收入介于4-10亿元的企业占了39.73%,收入低于2亿元的企业占了17.81%。营业收入是利润表的重要科目,反映了公司创造利润和现金流量的能力。在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中,均有营业收入的指标要求。公司的销售模式、渠道和收款方式。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判断公司能否确认收入的一个核心原则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购货方,这就需要结合公司的销售模式、渠道以及收款方式进行确定。销售循环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流程是否规范,单据流、资金流、货物流是否清晰可验证。这些是确认收入真实性、完整性的重要依据,也是上市审计中对收入的关注重点。销售合同的验收标准、付款条件、退货、后续服务及附加条款。同时还须关注商品运输方式。收入的完整性,即所有收入是否均开票入账,对大量现金收入的情况,是否有专门内部控制进行管理。对于零售企业等大量收入现金的企业,更须引起重点关注。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等政策。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发生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发生的商业折扣,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发生的销售折让,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关注销售的季节性,产品的销售区域和对象,企业的行业地位及竞争对手,结合行业变化、新客户开发、新产品研发等情况,确定各期收入波动趋势是否与行业淡旺季一致,收入的变动与行业发展趋势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市场同期的变化情况。企业的销售网络情况及主要经销商的资金实力,所经销产品对外销售和回款等情况,企业的营业收入与应收账款及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增长关系。4成本费用成本费用直接影响企业的毛利率和利润,影响企业的规范、合规性和盈利能力,其主要关注点如下:首先应关注企业的成本核算方法是否规范,核算政策是否一致。拟改制上市的企业,往往成本核算较为混乱。对历史遗留问题,一般可采取如下方法处理:对存货采用实地盘点核实数量,用最近购进存货的单价或市场价作为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等的单价,参考企业的历史成本,结合技术人员的测算作为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的估计单价。问题解决之后,应立即着手建立健全存货与成本内部控制体系以及成本核算体系。费用方面,应关注企业的费用报销流程是否规范,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票据取得是否合法,有无税务风险。对于成本费用的结构和趋势的波动,应有合理的解释。在材料采购方面,应关注原材料采购模式,供应商管理制度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价格形成机制是否规范,采购发票是否规范。5税务问题税务问题是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在税务方面,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主板和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均规定: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企业执行的税种、税率应合法合规。对于税收优惠,应首先关注其合法性,税收优惠是否属于地方性政策且与国家规定不符,税收优惠有没有正式的批准文件。对于税收优惠属于地方性政策且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根据证监会保荐代表人培训提供的审核政策说明,寻找不同解决办法。纳税申报是否及时,是否完整纳税,避税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因纳税问题受到税收征管部门的处罚。【案 例】上海某公司创业板上市被否决原因:2006年纳税使用核定征收方式,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而未予纠正。6现金流量现金流量反应了一个企业真实的盈利能力、偿债和支付能力,现金流量表提供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无法提供的更加真实有用的财务信息,更为清晰地揭示了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和财务状况。现金流量主要关注点有以下几个方面: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直接关系到收入的质量及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应结合企业的行业特点和经营模式,将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与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进行比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的要有合理解释。关注投资、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与公司经营战略的关系。例如,公司投资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增加,表明企业实行的是扩张的战略,处于发展阶段。此时需要关注其偿债风险。【案 例】如某公司上市被否决原因: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不稳定,2007年、2008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且持续增大。2009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仅为138.6万元。公司现金流和业务的发展严重不匹配。7资产质量企业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是企业上市的一项要求。其主要关注点如下:应收账款余额、账龄时长、同期收入相比增长是否过大。存货余额是否过大、是否有残次冷背、周转率是否过低、账实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停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产证是否齐全,是否有闲置、残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产权是否存在瑕疵,作价依据是否充分。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的核算内容,这两个科目常被戏称为“垃圾桶”和“聚宝盆”。关注大额其他应收款是否存在以下情况:关联方占用资金、变相的资金拆借、隐性投资、费用挂账、或有损失、误用会计科目。关注大额“其他应付款”是否用于隐瞒收入,低估利润。财务性投资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等占总资产的比重,比重过高,表明企业现金充裕,上市融资的必要性不足。【案例】如某企业创业板上市被否决原因就是应收账款余额过大,应收账款占总资产的比例每年都在40%以上,风险较大。如某企业创业板上市被否决原因:存货余额较高,占流动资产的比例为33.75%。而且存货周转率呈现连年下降的趋势,2007年为3.67,2008年为4.92,2009年上半年仅为1.88,下降幅度惊人。随着公司应收账款和存货规模的不断增加,流动资金短缺的风险进一步加大。8重大财务风险在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方面,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主板和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均作了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案 例】如某公司创业板上市被否决原因:控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持续以向企业转让债权、代收销售款方式占用企业大量资金。9业绩连续计算在IPO过程中,经常有公司整体改制,这就涉及业绩连续计算的问题,主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即使创业板也规定最近两年内上述内容没有变化。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的重组,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不视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但需掌握规模和时机,不同规模的重组则有运行年限及信息披露的要求。【案 例】如某公司创业板被否决案例: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第一大股东A信托公司持有公司32.532%股份,2008年10月8日,经某市国资委有关批复批准同意,A信托与B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A信托将其持有的公司32.532%股权悉数转让给同为某市国资委控制的B集团。转让前后控股股东的性质不完全一致。同时,A信托以信托业务为主,B集团以实业股权投资为主,二者的经营方针有所区别。另外,2009年1月,本次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后,B集团提名了两位董事和两名监事,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发生了变化。发审委认为企业本次控股股东的变更导致了实际控制人变更。10内部控制不可否认的是,政府相关机构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越来越严格。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均对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4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等18项应用指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颁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因此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严格执行。【案例】某公司就曾因内部控制缺陷而在创业板上市时被否决:报告期内子公司——北京富根智能电表有限公司在未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下,即向山西省电力局临汾供电公司大额发货;同时对其境外投资的平壤公司未按合营合同规定参与管理。发审委认为申请人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缺陷。11会计基础工作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企业上市的一条基本原则。拟改制上市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由于存在融资、税务等多方面需求,普遍存在几套账情况,需要及时对其进行处理,将所有经济业务事项纳入统一的一套报账体系内。会计政策要保持一贯性,会计估计要合理并不得随意变更。如不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随意变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不随意变更收入确认方法,不随意变更存货成本结转方法。

推荐第8篇:企业IPO财务包装的基本思路

企业IPO财务包装的基本思路

一、分析企业财务指标的异常性 主要关注以下主要财务指标:

1、盈利能力指标

主要关注毛利率、利润率等指标。拟IPO的企业一般是本行业的佼佼者,其盈利能力没有道理比其他企业差,因此,拟IPO企业的毛利率、利润率等指标应该高于行业平均值。如果拟IPO企业在商业模式、核心技术、业务管理等方面存在领先性或创新性,则其盈利能力指标可以高出行业平均值很多。

2、业务发展趋势

主要关注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指标。良好的成长性是优质企业的基本特征。拟IPO企业的业绩增长速度应该高于沪深股市上市公司业绩平均增长速度。根据我们的经验,成熟行业中优质企业的收入增长率应该在30%以上,科技网络类优质企业的年增长速度应该在50%以上,创新型企业的年增长速度可以达到80%以上。

3、资产结构与资产效率

主要关注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银行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资产(负债)比重以及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这些指标与企业所处行业及其商业模式和财务政策有关,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窥探出企业会计报表存在虚假的可能性以及虚假水分的程度。

二、寻求财务异常的处理方法

对于企业异常(不理想)的财务指标,一般采用局部调整法和系统重塑法两种处理方式。

局部调整法:通过对某一种或某一类业务进行业务结算方式和会计处理方法的改变,以期满足对财务指标不理想的调整,包括收入和费用的跨期调整、成本核算办法的技术调整、收入确认标志的政策调整,以及其他重大会计政策的调整等。

系统重塑法:如果企业的业务体系、管理机制和核算模式存在很大的不规范性并由此导致主要财务指标十分不理想(即很难满足上市的基本条件),则可能需要对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重组,并重新设计业务结算方式和会计核算模式。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拟定财务异常的处理方法时,必须经过“目标设定”、“情况调查”、“差异分析”、“方案拟定”、“可行论证”、“操作细则”等程序,并且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会计准则的规定策划财务包装方案。

推荐第9篇:ipo财务“核”威力有多大?

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IPO财务“核”威力有多大?

IPO财务“核”威力有多大?

围绕资本市场粉饰报表、监管难等问题,监管层做了大量努力,只是效果欠佳。

水落下去,总会有石头显露出来。今年上半年,共有879家公司进行IPO审核。在这场被称为史上最严IPO财务审查风暴中,截止到3月11日,已有29家公司退出。

核查的真实威力

2012年报正在密集出炉时,A股史上规模最大、最严厉的IPO整治风暴正在发威。

去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通知,对IPO在审企业开展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要求中介机构、发行人在2013年3月31日之前完成自查并上交自查报告;第二阶段为抽查阶段,由证监会对自查情况进行核查。

这场号称“史上最严厉”的财务专项检查工作剑指IPO在审企业的财务真实性,严打粉饰报表、虚假上市。

3月7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在列席全国政协经济组小组联组讨论间隙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监管部门要做的就是让IPO真实,“它应该是什么样就是什么样,应该卖多少钱就卖多少钱。土豆卖土豆的钱,苹果卖苹果的钱,这是我们追求的。”用业内的话来说,IPO审核不再是“选美”了,而是“选真”。

“谁也别心存侥幸,凡是进入行政受理程序的,就必须承担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承担更严重的责任。”姚刚表态果断。

“很明显,这次证监会是要动真格的了。” 国信券商投资分析师刘女士对《中国经济信息》称,此次核查的重点是业绩变脸和财务造假。因此,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了相当繁重的核查工作。证监会一再强调要实地走访客户和供应商往来关系,他们会抽查机

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票、高铁、住宿记录来佐证。

据记者了解,财务事项占企业所有申报材料的比重往往超过60%,也是企业能否通过上市审核的关键所在。自IPO在2009年重启以来,被否的200多家公司中,财务有问题的占五成以上。此次证监会发起的IPO在审企业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实际上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向在审阶段的延伸。

2月27日,证监会对“绿大地财务造假”中的中介机构进行了最高幅度的处罚和处理――“保代”丢掉金饭碗,审计机构证券业务许可被吊销。

退出潮低于预期

刘女士表示,目前,IPO在审企业财务专项检查已经到了很关键的时刻,按正常的核查程序,此刻大部分IPO项目的走访过程已结束,无论是核查银行流水、工商底稿还是关联自然人的工作,都已尘埃落定,当前处于撰写自查报告初稿的阶段。投行繁重的工作也即将告一段落。

记者获悉,截至目前在自查过程中,并没有发现大的财务问题,而此前撤回材料的企业多是因为2012年业绩问题。

“我们对自己的项目质量有信心,所以自查工作相对比较轻松。”某大型券商项目负责人表示。“每家投行的内核标准都不一样,自查工作的细致程度也不同,我担心一些太草率的投行会出问题。”深圳某券商人士坦言。

根据投行人士介绍,这次自查行动的撤回主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为业绩下滑较厉害,如果是创业板,那么撤回是毫无争议的。第二种则是企业有财务造假的可能,这个需要将较多的人力和时间扑在上面。

“现在已披露和在审企业业绩下滑的较多,下滑20%算比较稳定了,下滑50%不在少数。”证监会人士称。

基于监管层透露的信息,不少投行人士均认为,只要企业业绩不偏离行业平均水平太多,下滑问题并不大。

“一些周期性行业在去年,行业平均整体都下滑20%~30%。因此,这类行业的拟上市企业利润下降就能够解释得通。”深圳某券商

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保代人士称。

据了解,目前监管层对于IPO企业的审核思路正逐渐向市场化的方向转变。从以往重点关注成长性和业绩,转变为对信披真实度的把控。

多位业内人士称,预计到今年3月末自查阶段完毕,撤回材料的企业不会如外界预期,占目前在会企业总数20%~30%之多,100家左右是比较合理的。

IPO能做到真实吗

“不过,在现行体制下,企业的融资需求和冲动,并不是一场运动所能解决的事情。IPO‘堰塞湖’的重压之下,还是有不少业绩造假甚至是欺诈上市的公司。”刘女士对《中国经济信息》记者表示。对于这一点,不少投资者也表示怀疑。虽然当下正在进行的IPO财务专项检查有可能发现某些IPO公司中所存在的问题,但把发现问题的重任完全寄托在这次的IPO专项财务检查身上是不合适的。因为IPO专项财务检查不可能比IPO公司上会审核更严格,而从过去的情况来看,即便是IPO过会公司,也还是出现了不少业绩造假甚至是欺诈上市的公司。发审委的审核尚且不能保证“IPO真实”,何况IPO专项财务检查呢?

近年来,证监会进一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然而,据记者了解,现在实际情况却十分无奈。

“深圳鹏城所的事情被业界称为‘重拳打在棉花’上”某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总笑称。

2月27日,证监会祭出“世上最重罚单”,撤销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服务业务许可。但鹏城所已被国富浩华吸收合并,处罚通知可能面临无处送达的窘境。

“自从财政部要求各大会计师事务所转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结构就变得极为松散。”张总说,“还是这些注册会计师,带着人马和项目换块牌子接着干,如之奈何?”

事实上,很多PE亦在财务核查风暴中,等待“两会”后关于新三板的新政策出台。对于监管机构来说,坚持投资功能和融资功能尽

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量达到平衡状态,既是资本市场的改革方向,又是监管机构的新课题。就此,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正在做相关的研究准备。

在IPO短期开闸无望的大背景下,新三板的转板机制成为市场觊觎的 “监管套利”工具。一些在审企业希望走从新三板直接转板上市的捷径。因为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与上市分别由证监会与沪深两大交易所核准,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转板机制有其法律依据。

不过,符合条件的公司直接转板究竟有多大的可行性?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上交所理事长桂敏杰在两会期间接受采访时表示:新三板公司能不能直接到交易所挂牌,这里面涉及一系列的问题,需要多方共同研究。“应该不会是简单地直接申请挂牌,需要有一个合理的机制及一套规范的制度安排。”

新股发行暂停过后,还将迎来重启的一天。如何给今后的股市一个更洁净的环境,如何让新股都以真实面目亮相,这个问题监管部门无法回避。对于目前的A股市场而言,治乱必须用重典,只要存在违规行为必须受到严惩,无论是上市还是没上市。

------------最新【精品】范文

推荐第10篇:IPO财务否决原因的总结

IPO财务否决原因的总结 (2013-10-17 11:39:26) 转载▼

自2010年起,证监会开始公开未核准公司的否决理由,在IPO实务界,除官方理由之外,几乎每个被否决项目都会流传各种否决原因的技术性分析,在讨论否决原因之前,需要明确三个基本原则:

1、公开理由不一定是全部原因

证监会公开的理由,并不一定是被否决的全部原因,甚至也不一定是最致命的原因,但一定是被否决公司确实存在的、无可争议的问题,且这些问题都可以轻易的上升到发行办法中关于发行条件的条文规定。

2、被否决往往是多个瑕疵综合影响的结果

从审核的角度,公司往往不同方面存在多个瑕疵,核准与否实质上体现了审核中对多个瑕疵综合影响的容忍度。一些关键性问题,如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只要存在就很难被容忍,但更多的情况下,被否决往往并不是存在一击致命的问题,而是多个瑕疵综合影响超的结果。一个前景广阔,业绩优良的公司,审核中对相关瑕疵的容忍度肯定会高很多。

3、被否决理由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IPO公司存在和案例中否决原因相同或相似的问题,并不代表公司一定会被否决,但一定是在审核过程中被重点关注的问题。在申报之前,最好的情况是能够在报告期内杜绝相同的问题,已经发生的,则在报告期内要早日解决,彻底消除影响。

根据证监会公布的未核准公司的否决理由,通过总结否决案例中的相关财务问题,否决原因大致可以分为:持续盈利能力问题、关联交易问题、内控缺陷问题、会计处理失当等四大财务问题。

一、持续盈利能力问题

主板上市办法第三十七条和创业板上市办法第十四条均列举了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六种情形。持续盈利能力问题的根源是受经营环境的影响,公司主业经营不佳,经营不够稳定或出现了不利变化,体现在财务信息上则是盈利能力较差,呈现不稳定或下降态势。无论是主板还是创业板,持续盈利能力问题都是被否决的第一大原因。

(一)持续盈利能力的根源是经营情况

经营情况受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的共同影响,外部环境,主要是指行业面临的整体环境;内部环境,主要指公司内部资源及内部管理能力。

1、外部环境影响 包括:受上游或下游行业变化的影响,行业的市场空间、主要产品或原有的生产方式随之发生重大变化;行业中出现新产品、新技术或新商业模式的革命性变化;行业中竞争态势出现了重大变化,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或原有竞争优势对手的崛起,将极大压缩行业内其他公司的市场空间。

在行业环境已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如不能引领或迅速适应这种变化,公司在行业内将很快被边缘化,而最终导致经营情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对于周期性行业,行业整体呈现出周期性变化,如果仅在周期性波谷中盈利能力下降,但在同行业中仍能够保持竞争优势,则不能认为经营情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2、内部环境影响

包括:公司的核心业务或主要产品竞争力不足,获取利润的能力依赖于除主营业务之外的投资收益和国家税收优惠等,不具有持续稳定性;经营获取利润的能力依赖于关联方,或过于集中于特定客户、特定供应商;受内部管理水平的影响,呈现产品售价下降或成本上升而导致毛利率持续下降趋势,或呈现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下降超势;公司生产经营所依赖的商标、核心技术等重要资源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二)财务会计信息体现的持续盈利能力 持续盈利能力体现在盈利水平、盈利结构和盈利趋势三个方面,盈利水平是“血肉”,盈利结构是“骨架”,而盈利趋势则是“灵魂”。

1、盈利水平较高,体现为报告期内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较高,说明公司未来抗风险能力越强,上市后出现业绩变险甚至亏损的可能性较小。

2、盈利结构合理,体现为收入结构中,经营模式、产品结构和客户结构都比较稳定;营业利润结构中,营业利润主要来自主营毛利,对投资收益等不具有重大依赖;净利润结构中,净利润对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等非经常性损益不存在重大依赖。此外,应关注净利润中的现金结构,即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性净现金流量占利润表中的净利润中的比重,比重越高,说明盈利的质量越高。

3、盈利趋势良好,体现在盈利水平上,则是业绩持续增长,毛利率水平稳定或持续增长;体现在盈利结构上,则是利润来源依赖于主营业务,收入结构和利润结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具有已知或潜在的重大风险。

报告期内,财务数据表现出盈利水平较差,盈利结构不具有稳定性,或对投资收益、税收优惠、政府补助存在重大依赖,盈利的含金量不高等,都会对持续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无合理解释的盈利指标异常,也会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判断产生不利影响。比如,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水平,费用率远低于同行业水平等等。

二、关联交易问题

(一)关联方定义

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要求,拟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即IPO财务报告中的关联方界定有所扩展,同时兼顾了会计则和证券监管规定的要求,并取两者的“并集”作为关联方认定的范围。

信息披露办法与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关于关联方的定义是一致的,信息披露办法的定义中,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会计准则则以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作为关联方的认定标准。信息披露办法与会计准则的关联方差异见下表: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会计准则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

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根据会计准对不具有控制和共同控制关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

则,重大影响体现为在被投资单位的董系的股东的关联方认定 人、法人或者其一致行动

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

关键管理人员,主要包括董事长、董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管理人员范围的界定 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

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 不同方面

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范围的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和子女

办定 配偶的父母和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母公司董、监、高担任董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担任管理人员的事、高级管理人的法人 法人未界定为关联方

母公司层面的关联方界定 母公司董、监、高的关系

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

密切的家庭成员未界定

成员

为关联方

除列举的关联方之外,信息披露办法和会计准则均规定了关联方认定的保底条款,强调从实质关系上认定关联方,故IPO财务报告中关联方的认定是非常广泛的。比如,根据规则,子公司的参股股东不构成IPO公司的关联方,但某些情况下重要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较高的参股股东亦需要作为关联方披露。

(二)关联交易

首发办法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包括: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除担保和资金占用之外,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并不是完全禁止的,但需要重点关注交易的重要性、交易的公允性、交易的真实性、交易的内控程序、交易的必要性及未来趋势。

1、交易的重要性

交易的重要性体现在性质和交易比重两个方面,关联交易可以划分为持续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联交易,持续性关联交易,尤其是在销售、采购等核心业务环节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在性质上是重要的。交易比重指关联交易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目前审核中已没有30%的硬性规定,更强调从交易性质去判断重要性。

发生在核心业务环节的,比重较大的关联交易对拟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有一定影响。

2、交易的公允性

关联交易的不公允,将会带来利润输送的问题,论证公允性可选择的方法包括:同类或近似产品既有关联方交易又有非关联方交易的,直接对比关联方与非关联方交易的价格;不存在同类非关联方交易的,通过说明关联交易价格的生成机制,如运用成本加成法定价等,并论证定价方法的合理性;可以通过分析关联方之间通过关联交易各自获取的收益水平的合理性,论证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3、交易的真实性

通过操纵关联交易,可以轻易的提升IPO公司的业绩,所以,关联交易的真实性也是一个关注要点。通过论证关联方的生产经营与关联交易的相关性,检查内部控制中的第三方证据,核实关联方的再销售情况等,可以证实关联交易的直实性。

4、交易的内控程序

健全的内控程序是保证关联交易合规的基础,IPO公司必须制定关联交易的内控制度,重点是关联交易的审议规则、审批权限等。对于股权或其他重大资产的交易,应该履行审计、评估程序并明确作价的依据。

5、交易的必要性和趋势

如果关联方是正常的供应商或客户,在关联交易不具有重要性的前提下,与关联方发生程序完善、价格公允的关联交易是没有问题的,没有必要通过禁止来解决。但从趋势上,随着交易总量的增长或交易对象的分散,关联交易的比重应该逐步下降。

一般情况下,不宜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来消除关联交易。所谓非关联化,指通过股权转让、高管辞职等方式解除关联方关系,进而消除关系交易。非关联化后,相关交易很可能仍然持续发生,其解除关联方的真实性容易引起质疑。

三、内控缺陷问题

IPO公司常见的内控缺陷,通常表现在重大会计差错、业务违法违规、未遵循业务流程、关联交易未有效控制等几个方面。 对内控缺陷的论述和案例分析参见内部控制章节。

四、会计处理失当

具有重要性的会计处理失当,会导致申报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差错,不满足首发办法关于“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的要求。会计处理失当,包括会计方法具体运用中的错误,例如,对应选择净额法确认收入的业务错误运用了总额法;对应在一定期间内分次确认的收入按一次性确认进行了处理。也包括未对一些比较隐蔽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比如,对某些金融衍生工具仍作为表外事项未进行会计处理;高危行业企业未按规定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对于不易把握的会计处理,应尽可能对照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处理方法,无可供参考处理案例的,应根据会计的原则性规定,并尽可能运用谨慎的选择会计方法。

第11篇:IPO

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工作小组办公地正对面就是学院的标志性建筑“公正柱”雕塑,以及前总理朱镕基的著名题词“不做假账”。

在资本圈里,人们将此次围绕着IPO的系列核查称为“运动”,这次运动很可能前无古人,也后无来者。但IPO何时开闸,依然没有答案。 史上最大、最严一波IPO在审企业的财务审查开始了。

地处上海市郊青浦,距离市中心二十余公里的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这时成了资本市场的揪心之地:从2013年4月10日起,30家“中奖”的IPO在审企业,在这里接受中国证监会、证监局、交易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士组成的工作组专项核查。

从2012年年底证监会要求拟上市企业财务自查起,在资本圈里,人们将此次IPO系列核查称为“运动”,至于“运动”是否会成为惯例、IPO何时开闸回归常态,或许都要等“运动”结束才能见分晓。

不过,对于项目不幸“中标”的保荐代理人林翔(化名)来说,虽然经历了三个月没日没夜没周末的核查准备,但此时等待的滋味更为煎熬。

“很焦虑,急得满嘴泡。”林翔说。刚刚40岁的林翔看上去与其在证监会网站上公示照片有明显变化:皱纹多了,头发少了。“那是5年前的照片,这两年‘折旧’得很快。”

煎熬的“运动”

在朱镕基题写的“不做假账”面前,希望核查人员能够克己慎行。

2013年4月3日,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多家中外媒体记者的现场见证中,从提交自查工作报告的610家企业,抽取了30家企业,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分别为7家、13家、10家,分别涉及14家券商。

直至被告知“中奖“为止,林翔的心底还有诸多问号。

“为什么要将被抽查的拟发行企业的核查底稿先运送到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而不是直接进入企业?”这不仅是外界的疑惑,连保代们也没想通。

按照核查安排,被抽中的30家IPO申报企业需要分两批先后将拟发行企业的核查底稿运送至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证监会抽调了会计行业的部分专业人士来帮助核查这些底稿,来自天健、立信等会计所以及证监局、交易所等机构的105名人员组成的15个抽查小组,将对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之前,核查人员还提前抵达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进行了两到三天的针对性培训。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针对会计报表的“十二项粉饰或操纵利润情形等技术性要求的强化”,要求现场核查人员在初步检查底稿之后,结合发现的问题列出现场检查计划。除了技术性指标之外,培训还着重强调了“公正审核”的精神纲领。

而从2013年4月13日开始,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各派一名现场负责人陪同核查人员一起到企业进行现场核查,陪同的保代和会计师需要随时解答核查小组提出的问题。

在4月9日赴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递交核查底稿之前,作为东方证券保荐人的光大证券一名保代,在微博上晒出了“核查底稿准备实录”被大量转发,也被多家媒体引用。

“确实如光大那位保代描述的那样,4月8日到4月9日根本就没有睡,整理材料、贴标签、装箱、搬运,项目组全部出动,人手还不够用。”林翔回忆。 按照要求,被抽查企业需报送的申报材料有十套,此外还有保荐机构自查工作底稿、会计师自查工作底稿、报告期审计工作底稿等。

“一家企业的材料就很多,我们用26寸的行李箱装了11箱,总重量超过200公斤,要事先运到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经过核查组人员翻阅过后,重新装箱又要运到企业,企业在长三角还好,那些在西部地区的一来一回就很折腾。”林翔说。

抽查小组的工作地选择也颇有深意,在绿树成荫风景优美的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工作小组集中在校园最南端第二教学楼办公,面前正对着该学院的标志性建筑“公正柱”雕塑,镂空的柱子象征“独立、客观、公正、透明”的会计原则,与前总理朱镕基的著名题词“不做假账”交相辉映,似乎在时时警醒着现场检查人员。

“此次核查的重点是财务数据,在朱镕基题写的‘不做假账’面前,希望核查人员能够克己慎行。”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对南方周末表示,“这也是选址上的原因之一。”

林翔负责的项目已经开始了现场检查,抽查小组的人员和另一名保代此刻已经离开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开赴企业所在地长三角,陪同现场核查。

“现场同事这两天传来消息说,核查小组工作非常细致,任何疑问都要找部门负责人详谈。”林翔说。

这会林翔不免担心起来,尽管项目组前期准备看上去无懈可击,在做自查时已经召集企业中层干部开会,打过“预防针”,并在确认被抽查之后,第一时间召集他们进行培训以应对现场检查。但由于企业上市工作都由专门的上市工作小组负责,业务部门并没有直接插手,突击培训能够应对复杂细致的现场检查吗? “公司单一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较集中,这其中有特殊原因,不知道公司管理层能不能解释清楚这个问题。”谈起可能的敏感点,林翔不无焦虑,“在常规的IPO审核中,单一客户销售占比超过50%会被认为形成单一客户依赖,需要在风险提示中进行说明。而单一客户收入集中,又极有可能与此次财务核查内容中证监会特别关注的‘利润虚构’联系到一起。”

除了在惴惴不安中等待,林翔无事可做。于是他每隔一小时给现场的同事发短信问询,但是“他一边要应付核查小组提出的各种问题,一边要安抚企业情绪,已经不能忍受我的骚扰”。

如今林翔着急上火的表现,与过去惬意风光的生活形成鲜明对比。

“保代基本很少到企业来,我们请他们到企业来,都是要给费用的,如果要‘签字’费用就更加高了。”三年前,一家大型上市公司旗下财务投资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曾如此对记者抱怨保代不好请。彼时,保代年薪200万,年终奖500万,签字费数百万,转会费数百万„„

而2012年以来,A股一路走跌,IPO数量下滑,保代供过于求,证监会新一轮的新股发行改革,保荐制度改革,强化保代责任,加强违规处罚力度„„将保代在金融行业的地位从金字塔尖拖到了半山腰,如今地位下滑趋势也没能减缓。

2012年末,投行降薪、裁员风声鹤唳。包括中金、中信、国信、平安在内的多家券商投行都开始节衣缩食。而过惯了好日子的保代们则和希望抄底的中小券商投行一拍即合,跳槽也成为了当年券商投行最吸引眼球的新闻。平安核心团队出走华林证券成为标志性的事件。

怀揣投资银行家美梦的新保代们,陷入了“投行民工”尴尬境地。“高富帅一秒变屌丝,拿来形容保代一点不为过。”林翔说,“再加上这两年频频传出的‘猝死’事件,保代的光环已经退散殆尽。”

事实上,除了保荐人之外,拟上市公司雇用的会计师也颇为紧张。被抽中的30家企业涉及了18家会计师事务所,在经历胜景山河、万福生科等财务造假事件之后,不仅保荐人的信用被投资者质疑,作为“看门人”的会计师也受到外界的质疑。

因此,一旦此次核查发现问题,相应的会计师事务所可能面临自律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处罚。

只是与2012年SEC多次问责中概股的“看门人”不同,由于监管部门的不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受到的处罚并不严厉。 IPO审核回归常态

这场运动前无古人,可能也后无来者。 “同遮(伞)不同柄,同人不同命。”同为保代的严彬长长地松了口气。 “为了应对这场核查,两个月待在家里的时间不超过5天,不是在企业所在地,就是在企业供应商和大客户之间来回奔波,跑工商,去税务,上银行„„两个月的时间,要把1年的事情都做完,真的很不容易。”严彬说。 “我们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却没有抽中。”虽然语气略带惋惜,但在IPO核查人人自危的气氛中,严彬的表述显得并不“真诚”。

不过,从目前的核查流程来看,严彬保荐的企业已经顺利通过此次IPO核查,进入了正常发审流程,基本可以提前开始庆贺。

按照证监会的核查流程,2013年4月末首批15家企业完成抽查阶段的核查工作后,5月剩余15家将进行核查,而5月31日前,在中止审查的百余家企业中将再抽出10家在6月审核,整个抽查和重点审核阶段或将持续至6月底。 “一方面,财务核价进入抽查阶段,证监会已经有经理进行正常审查;另一方面,新提交材料的申报企业不用提交财务自查报告,这些都是IPO回归常态的信号。”严彬的乐观判断与业内5月IPO重启的预期相符。

4月12日,证监会发布申报企业信息显示,新增了3家创业板的拟IPO企业,分别是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和千乘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这3家新增企业并不需要递交财务自查报告。 “这场运动前无古人,可能也后无来者。”在严彬看来,这样大规模的财务核查不可能成为常态,但可能会成为IPO审核过程中的一个常设项目。 “不定时、不定量地进行IPO财务抽查,这符合证监会强化自身监管职能的定位。”严彬说。

不过,目前这场运动何时能够迎来仪式性的结局——IPO重启——仍然存在未知数。

但市场已经找到了蛛丝马迹。4月上旬,新华社连续发表多篇文章吆喝A股走势与IPO无关,并打出了新股发行市场化的口号,被投资者解读为IPO重启的信号,但4月12日,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时,语焉不详地撇清了与新华社文章的关系,并称目前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思路和方案正在研究制定中,成熟后将通过正式的新闻发布渠道向社会公开。

市场对这一言论的解读则是——新股发行改革方案出台之日,即IPO重启之时。

“发行改革方案确实一直在研究,该方案出台是否与IPO重启画上等号却不尽然。”上述接近监管层的人士称,回顾过去7次IPO暂停和重启的经验,只有重启伴随着重大的制度性改革,“需要明确资本市场最基本的功能是融资,制度建设确实重要,但不能长时间地遏制市场功能”。 给自己找买家

摆在终止审查企业面前的选择有限。

在数百家发起IPO冲刺的企业中,时下的状况是几家欢喜几家忧。被抽中者在焦虑不安,躲过审查者开始提前庆祝,而那些倒在IPO之旅终点的企业,眼下正积极寻找着新出路。

截至2013年4月12日,证监会公布的资料显示,今年以来,共有167家排队上市企业申请终止IPO审查,接近三成企业来自机械制造业,其次是IT、清洁技术、农林牧渔、电子及光电设备、化工原料及加工等行业。许多企业撤回上市申请的原因是业绩下滑。但是,另外一些原因并不应该被忽视——被指责财务造假,甚至禽流感因素,都成了撤回上市申请的理由。

“我们项目组劝了发行人很久,都没有说服他撤回项目。”一位券商人士告诉南方周末,“最后,需要投行负责人亲自出马,费了很大劲,才说服发行人先缓一缓,往后找个机会再上。”

由此可见,IPO的造富效应有多么地吸引人。

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在撤销IPO申请的企业中有63家企业获PE/VC机构支持,占比38%,涉及PE/VC机构共计91家。

其中,九鼎投资所投项目撤回数量最多,包括湘北威尔曼制药、领亚电子科技、海南中化联合制药、裕华光伏新材料、联嘉祥科技及凯天环保科技6家企业。其次是中科招商投资,其所投的项目中有5家终止审查。

“终止审查之后,此前企业为上市花费的千万费用等于打了水漂,PE/VC则在四处活动希望快点将企业脱手。”深圳一家被终止审查的企业董事长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表示。

“相对于我们这些正在排队等待审核的企业,那些终止审查的企业或许更加关心IPO重启时间。”严彬说。

如今,摆在167家企业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PE/VC面前的是,撤回了怎么办。

“我们会选择换个时间再申报,企业的素质没有问题,只是暂时遭遇业绩的波动。”深圳一位PE合伙人告诉南方周末。

实际上,摆在终止审查企业面前的选择有限——港股上市、新三板、被上市公司并购、等待业绩好转再上市,或者再也不上市。 “业绩相对稳定,期待融资做大的企业,可以考虑去港股;小型PE投资的企业出于资金压力,可能走并购的道路;大型PE企业有时间、有财力,只要企业质地好,再等一年重新申报,这是上上策;新三板可能是企业最不愿意考虑的出路,流动性较差。”严彬分析。

上述深圳企业董事长也透露,他们已经找到买家。“正在和一家上市公司谈判,但进展比较缓慢。价格始终存在分歧。”

严彬所在的投行也有项目被终止审查,据他透露,这个企业正在积极寻找买家。

而PE界则认为这块市场会是一个新的商机,未来并购的可能性大增,目前已经有不少PE动起来,摩拳擦掌准备做并购项目。

第12篇:IPO财务尽职调查所需资料清单

财务尽职调查资料收集总结

资料收集是进行财务尽职调查的重要依据,资料收集不仅有外部资料,也有企业内部资料。并且项目组从客户资料的收集过程中,可以判断出客户的内部管理情况并对客户作出初步判断。

一、资料来源

项目期间资料主要来源于以下方面:

1、统计年鉴;

2、专业报刊杂志;

3、各类有关专业书籍;

4、互联网;

5、资询顾问研究分析;

6、客户内部资料。

二、资料收集要求

1、进行客户内部资料收集时,必须编写资料收集清单。

2、收集的资料要力求真实可信,如经初步分析后认为该资料有不详实之处,一定要核实。

6、在提交所收集的资料时(尤其是电子版本),必须注明资料来源。

三、资料的保密

1、不得随便复印客户资料,必须经客户方同意后方可复印。

2、不得随意放置客户资料,以免泄露资料内容。

3、不得随意向项目组以外的人透露相关资料。

4、U盘中不得保存客户电子资料,更不得放入U盘带出。

5、存放客户电子资料的文件夹需要加密。

IPO尽职调查资料清单

说明:与本调查内容不适用情况请注明,说明资料请提供电子文档和电子表格。

发行人基本情况调查

1—1 改制情况 1--1--1 改制前原企业(或主要发起人)的相关财务资料及审计报告 1--1--2 改制前原企业(或主要发起人)的资产构成情况 1--1--3 改制前原企业(或主要发起人)的业务构成情况、业务流程 1--1—4 发行人成立以来,在生产经营方面与主要发起人的关联关系及演变情况

1—2 设立情况(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1--2--1 发行人设立时的政府批准文件 1--2--2 发行人设立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2--3 发行人设立时的公司章程 1--2--4 发行人设立时的投资协议 1--2--5 发行人设立时的审计报告(如有) 1--2—6 发行人设立时的评估报告(如有)(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现金资产出资的资产评估报告)

1--2—7 发行人设立时的验资报告 1--2—8 发行人设立时的工商登记文件

1—3 历史沿革 1--3--1 发行人历年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所有变更查询资料 1--3—2 发行人历年年度财务报告

1—4 发起人、股东的出资情况 1--4--1 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 1--4--2 自然人发起人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文件 1--4—3 自然人发起人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 1--4—4 发起人对出资资产的产权证明 1--4--5 发起人出资资产权属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相关文件(如有)

1--4—6 发起人股份转让协议、批准文件等相关文件(如有) 1--4—7 股东出资资产(包括房屋、土地、车辆、商标、专利等)产权过户后的产权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1--4--8 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现金资产出资的资产评估报告 1--4—9 股东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1—5 重大股权变动情况 1--5--1 发行人第一次重大股权变动相关文件(按时间顺序) 1--5--1--1 股权转让协议 1--5--1--2 股东大会文件 1--5--1--3 董事会文件 1--5--1--4 政府批准文件 1--5--1--5 评估报告 1--5--1—6 审计报告

1--5--1—7 验资报告 1--5--1—8 本次股权变动对发行人业务、管理层、实际控制人及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的说明 1--5--2 发行人第二次重大股权变动相关文件 1--5--3 发行人第三次重大股权变动相关文件

1—6 发行人设立后发生过合并、分立、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置换、重大增资或减资、债务重组等重大重组的情况 1--6--1 发行人第一次重大重组相关文件(按时间顺序) 1--6--1--1 决议文件 1--6--1--2 重组协议文件 1--6--1--3 政府批准文件

1--6--1--4 审计报告 1--6--1--5 评估报告 1--6--1--6 中介机构专业意见 1--6--1--7 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的相关文件 1--6--1--8 重组相关的对价支付凭证

1--6--1--9 资产过户文件 1--6--1--10 本次重大重组对发行人业务、管理层、实际控制人及经营业绩的影响的说明 1--6--2 发行人第二次重大重组相关文件 1--6--3 发行人第二次重大重组相关文件 1—7 主要股东情况

1--7--1 发行人主要股东(追溯至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营业执照 1--7--2 发行人主要股东(追溯至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章程 1--7--3 发行人主要股东(追溯至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如有) 1--7--4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追溯至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组织结构图、生产经营情况介绍 1--7--5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如为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7--6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 1--7--6--1 营业执照 1--7--6--2 公司章程 1--7--6--3 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如有)

1--7--6--4 公司主营业务介绍 1--7--7 主要股东之间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情况及相关协议 1--7--8 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和其它限制权利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1--7--9 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重大权属纠纷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文件 1--7--10 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变化情况或未来潜在变动情况的说明 1--7--11 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有)

1—8 员工情况

1--8--1 发行人近3年每期末的员工工资表 1--8--2 发行人近3年每期末的员工年龄、教育、专业等结构分布情况

1--8--3 发行人所在地的五险(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规定与公司执行情况的说明 1--8--4 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

1—9 独立情况 1--9--1 业务独立情况 1--9--1--1 业务流程图(含产、供、销系统) 1--9--1--2 业务许可证、特许经营权、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等业务资质证书

1--9--1--3 获奖证书 1--9--2 资产独立情况 1--9--2--1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目前所占用土地清单、使用权证;若所占用土地系租赁取得,请提供土地租赁合同、出租方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他项(租赁)权证 1--9--2--2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目前所占用房屋清单、产权证;若所占用房屋系租赁取得,请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房屋他项(租赁)权证 1--9--2--3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主要生产设备的清单(包括数量、所在地、使用单位的名称、原值、已提折旧、重置成本、残值率、折旧年限、专用性、目前运行状态、技术先进性、剩余使用寿命、预计尚可安全使用的年限、是否设定担保、质押或抵押、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其他潜在纠纷) 1--9--2--4 商标、专利、版权、特许经营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水面养殖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原始凭据 1--9--2--5 发行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资产,或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除不动产)清单、协议及使用情况 1--9--3 人员独立情况 1--9--3--1 高管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况说明 1--9--3--2 高管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是否在发行人领取薪酬,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的情况说明 1--9--4 财务独立情况 1--9--4--1 发行人财务会计核算体系、财务人员是否独立 1--9--4--2 发行人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企业共用银行帐户 1--9--4--3 发行人是否独立进行纳税申报

1--9--5 机构独立情况 1--9--5--1 发行人各部门、各参控股公司的组织结构图 1--9--5--2 发行人机构设置的全面介绍,包括各部门的职责、人员编制、负责人的名单 1--9--5--3 发行人各控股、参股子公司资料 1--9--5--3--1 A公司资料

1--9--5--3--1--1 公司章程

1--9--5--3--1--2 最近一次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9--5--3--1--3 税务登记证

1--9--5--3--1--4 公司成立、增资等历次验资报告 1--9--5--3--1--5 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1--9--5--3--1--6 从事的业务介绍(主要产品及其生产能力和产量、主要销售对象、销售市场和销售量、核心技术、市场占有率等) 1--9--5--3--1--7近3年年度审计报告、利润分配决议 1--9--5--3--2 B公司资料 1--9--5--3--3 C公司资料

1—10 内部职工股等情况(如有) 1--10--1 内部职工股的审批文件 1--10--2 募股文件 1--10--3 缴款证明文件 1--10--4 验资报告 1--10--5 内部职工股历年托管证明文件 1--10--6 内部职工股发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纠正情况及省级人民政府的确认意见 1--10—7 内部职工股转让和交易中的违法违规、法人股个人化等情况的说明 1--10--8 发行人如有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或股东数量超过二百人的情况,相关股份形成及演变的法律文件;已进行清理的协议文件、决策文件、价款支付凭证等

业务与技术调查 2--1 行业情况及竞争状况

2--1--1 收集的行业分析资料 2--1--2 行业市场环境、市场容量、市场细分、市场化程度、进入壁垒、供求状况、竞争状况、行业利润水平和未来变动情况

2--1—3 行业内主要企业及其市场份额情况、发行人近3年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和市场占有率、主要竞争对手情况 2--1—4 行业的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或季节性特征 2--1—5 发行人及行业企业采用的主要商业模式、销售模式、盈利模式 2--1—6 该行业与其上下游行业的关联度、上下游行业的发展前景、产品用途的广度、产品替代趋势、国际市场冲击、WTO的影响因素,进入行业的主要障碍 2--1—7 发行人主要产品及服务用途介绍 2--1--8 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图或服务流程图

2--1--9 列表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主要产品(或服务)的产能、产量、销量、销售收入,产品或服务的主要消费群体、销售价格的变动情况

2--2 采购情况 2--2--1 发行人采购模式 2--2—2 主要供应商(至少前10名)资料,包括名单、采购数量、采购金额、占同类商品采购的比例 2--3 生产组织情况说明 2--4 销售情况 2--4--1 发行人的销售模式 2--4--2 发行人产品的市场认知度、信誉度及品牌优势的相关资料 2--4--3 发行人主要产品市场的地域分布和市场占有率资料

2--4--4 行业产品定价普遍策略和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定价策略 2--4—5 发行人报告期按区域分布的销售记录 2--4—6 发行人近3年主要客户(至少前10名),对该等主要客户的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的比例及回款情况 2--4--7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中是否存在重大的关联销售情况 2--4--8 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主要客户中所占的权益情况 2--5 核心技术人员、技术与研发情况 2--5--1 发行人研发体制、机构设置情况

2--5--2 发行人拥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列表(包括名称、证号、取得日、取得方式、权利范围)(证件复印件见1-9-2-4) 2--5--3 发行人拥有的技术许可协议、技术合作协议 2--5--4 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取得方式及使用情况 2--5--5 发行人同行业技术发展水平及技术进步情况

2--5--6 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可替代性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调查 3--1 同业竞争情况(如存在请进行说明)

3--2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3--2--1 依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和组织结构图(1-9-5-

1、1-7-4)等确认关联方。3--2--2 经常性关联交易

3--2--3近3年经常性关联交易的关联交易方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占当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比重、占当期同类型交易的比重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 4--1 高管人员任职情况及任职资格 4--1--1 发行人高管人员简历(包括:姓名、国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奖励情况、曾经担任的重要职务及任期、主要从业简历及在公司的现任职务和兼任其他单位的职务的情况)及职称、获奖证书 4--3 高管人员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

4--3--1 高管人员曾担任高管人员的其他公司的规范运作情况以及该公司经营情况 4--3—2 发行人的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业务发展目标以及历年发展计划的执行和实现情况 4--3—3 与竞争对手比较,发行人的竞争优势和劣势 4--3--4 发行人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有何解决措施 4--3--5 在扩大市场份额、开拓客户方面有何措施 4--3--6 发行人上市的主要目的 4--4 高管人员持股及其它对外投资情况说明

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调查 5--1 公司章程及其规范运行情况 5--1--1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5—2 内部控制调查(略)

财务与会计调查 6--1 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 6--1--1 发行人近3年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6--1--2 发行人存在汇总报表的,分别提供近3年汇总报表范围内各分部的财务报表及编制汇总报表的抵消分录 6--1--3 发行人存在合并报表的,分别提供近3年母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及编制合并报表的抵消分录 6--1--4 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近3年所有到最明细级科目的发生额及余额表 6--1--5 发行人近3年财务报告中出现重大会计差错、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异常事项的原因、金额及计算依据 6--1--6 发行人近3年财务报告中出现重大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资产出售或购买等事项的依据、金额及账务处理 6--1--7近3年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所有公司的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及相关批文 6--1--8近3年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所有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相关规定、批文 6--1--9 发行人如存在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的重大日后事项,其相关文件 6--1--10 发行人运行不足三年的,发行人设立前利润表编制的会计主体及确定方法;剥离调整的原则、方法和具体剥离情况 6--2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6--2--1 发行人近3年存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原因、金额及计算依据

6--2--2 发行人重要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包括:收入确认和计量方法、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类与计量和确认方法、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的分类和折旧计提政策、投资性房地产的饿种类和计量模式、无形资产的计价的摊销方法、借款费用的依据及方法等。 6--3 财务比率分析 6—3--1 发行人近3年主要财务指标列表,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等 6—4 销售收入 6—4--1 发行人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成本、其他业务收入成本分类别的数量、单价、金额构成情况

6—4--2 主要产品销售收入客户构成情况(客户集中度)分析 6—5 销售成本与销售毛利 6—5--1 发行人生产流程图 6—5--2 发行人详细的成本核算方法(原材料-生产成本-产成品) 6—5--3 发行人近3年分月份的生产成本构成表 6—5--4 主要产品销售毛利率与同行业(如上市公司)的比较分析 6—6 期间费用 6—6--1 发行人近3年分月份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明细表 6—6--2 发行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与销售收入比率及与同行业比较 6—6--3 6—7 非经常性损益

6—7--1 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发行人报告期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6—8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预付账款、应收补贴款) 6—8--1 发行人应收款项明细余额的账龄分析表 6—8--2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及各账龄坏账准备金额 6—8--3 大额应收款项的形成原因、债务人情况及还款计划 6—9 对外投资 6—9--1 股权投资 6—9--1--1 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最近一期经年检)

6—9--1--2 发行人投资协议 6—9--1--3 被投资公司近3年财务报告、审计报告 6—9--1--4近3年发行人有出售、购买公司股权情况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6—9--2 交易性投资 6—10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6—10--1 固定资产明细表(数量、所在地、使用单位的名称、原值、已提折旧、重置成本、残值率、折旧年限、专用性、目前运行状态、技术先进性、剩余使用寿命、预计尚可安全使用的年限、是否设定担保、质押或抵押、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其他潜在纠纷) 6—10--2 无形资产(名称、证号、取得方式、取得时间、摊销年限、摊余金额)明细表 6—10--3 在建工程明细表(名称、金额、工程进度、资本化利息金额) 6—10—4 工程物资明细表 6—11 主要债务 6—12 现金流量

6—12--1近3年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情况(是否大于5000万元) 6—12--2 现金流量表财务分析 6—13 或有负债 6—13--1 发行人对外担保明细情况 6—13--2 发行人未决诉讼说明 6—13--3 发行人重大仲裁事项说明 6—14 其他报表科目的核查 6—14--1 重要的期后事项 6—14--2 历年利润分配情况及相关依据 6—15 合并报表的范围 6—15--1 发行人近3年合并报表发生变化的说明 6—16 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并简要编制2006年12月31日股东权益差异表 6—17 盈利预测 6—17--1 公司未来两年(0

7、08)盈利的内部预测及实现依据说明

业务发展目标调查 7--1 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 7—1--1 发行人经营理念、经营模式的相关资料 7—2 业务发展目标 7—2--1 发行人未来二至三年的发展计划和业务发展目标及依据 7—3 募集资金投向计划 7—3--1 2008年发行新股的资金投资计划

公司对外宣传材料

第13篇:01杨文辉:IPO非财务审核

01杨文辉:IPO非财务审核 1 01杨文辉:IPO非财务审核

【博注:本部分内容来自2011年第二次保代培训的三个版本培训记录以及保代远程培训的部分内容】

一、产业政策

1、国家发改委已于 2011年3月27日颁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该产业指导目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同时废止。今后应以新的产业指导目录为依据做好尽职调查工作。

2、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预计近期将有新的调整,在做尽职调查时也应关注。【商务部副部长王超18日表示,相关部门将尽快出台《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继续完善利用外资政策,引导外资投向高新科技、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3、募投项目不能是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产业。

4、对于发行人目前从事的业务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也应进行尽职调查,重点关注是否属于淘汰的落后产能、落后技术,如果涉及到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产业,必须要披露清楚。

二、主体资格

1、股份公司:依法成立和合法存续;同样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有的股份公司是由审批制设立,只要审批部门的确认也不会构成障碍。】

2、持续经营时间:3年以上。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可以连续计算,也是可以评估调账,只是不能业绩连续计算。

3、注册资本:足额缴纳,就算是分期出资也要缴纳完毕。

01杨文辉:IPO非财务审核 2

4、主要资产:产权清晰、财产权转移手续基本要办理完毕。商标、专利、土产、房产等资产的产权转移手续要办理完成,未办理完成的,不宜上报。

5、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特殊行业目前有些还不适合上市)

6、主要业务和经营管理:未发生重大变化;连续性、稳定性、可比性;

7、股权结构:清晰、稳定、规范。招商引资的过程要合法;股东须为合格的股东,如证券从业人员不能持股,有的产业外资不能入股,有些行业如银行保险对股东有特殊要求,有的股东是特殊身份不适合做发行人股东;对于不能持股的人,在上报前要解决好,并且不能通过特殊的安排来解决。

三、独立性

1、一完整四独立:重点关注资产完整,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商标、专利、厂房、设备等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均应进入发行人,不宜将部分资产放在发行人之外;控股股东许可使用是不是可以?发行人能取得所有权的要尽量取得所有权而不能不取得。除了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许可使用权外,其他资产应以所有权而不能仅以使用权来出资,要核查发行人资产的所有权、控制权在谁的手里。【独立的土地和厂房、商标和专利等,原则上不能留在控股股东处,比如设备买过来了而土地和厂房租赁,也是有独立性缺陷的。向控股股东租赁土地和厂房是有独立性问题的,可能是考虑发行人的净资产规模和现金流,但是这是有点可以规避的事情,发行人的资产是多少就应该是多少,不然以后还有可能拿募集资金去收购控股股东的资产。】

2、时间要求:报告期内还是申报时点?资金占用或委托担保可以时点解决;有的问题可能规范运作需要一个过程,那个时点独立了还需要时间考察。做项目发现问题还是要及时整改而不是要求在申报时整改就可以了。尽量独立运行的时间是越早越好的。

01杨文辉:IPO非财务审核 3

3、其他关注:要求是实质上而非形式上的独立运营,是否独立运营需有一定的时间来检验。同一控制下的合并,该运行的时间要运行够;原来存在不独立情形进行规范后,也需要运行一段时间才能上报。

四、募集资金运用

关注发行规模是否合理、正常、匹配;关注投资项目是否审慎决策、是否可行;关注资金的实际需求,不可以编造项目;关注项目前景,包括盈利能力、风险防范、使用效益等。

五、整体上市

1、慎重剥离

①鼓励整体上市。让投资者看到一个真实的公司而不是一个剥离干净的公司,所以现在基本理念是鼓励整合和整体而不是粗暴和单纯的剥离。

②原来是持续经营主体,无特殊障碍的,在正常情况下不要再做分立或业务剥离;如果原公司业务多,部分业务受到限制而将受限制的业务予以剥离的,应有合理的处理和安排,并且不能影响业绩的连续计算。

2、同业竞争

①这是红线;一个行业不能太细,不能一个行业竞争变成一个产品的竞争,产品不竞争也不行;不能单纯用区域界定不竞争;共用品牌、原材料等也是同业竞争。

②不能以细分的行业、产品、客户或销售区域来分析认为不存在同业竞争。如果生产的流程、技术、设备具有通用性,或者虽有差异,但销售渠道、客户有重叠的,均应纳入发行主体整体上市。

3、关联交易

01杨文辉:IPO非财务审核 4 ①重点关注持续性的关联交易,建议尽量减少。必要的东西都应纳入发行主体。例如:必要的后勤保障类资产、后勤服务应放在发行人。代工企业,应关注员工待遇和福利。

②新引进的投资者中有客户或供应商的,要关注交易的定价公允性、可持续性、是否是做业绩、必要性和真实性。

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持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关业务的处理:专门开会讨论了此事,中国国情是人情味比较浓,能整合在一块的尽量整合一块,如果不能整合就要判断业务的独立性了,要独立性能分得很开;若亲戚关系不紧密、业务关系不紧密、各方面都独立运作(包括商标等)的可考虑不纳入发行主体;业务的历史沿革、亲属关系的演变等去关注,有些家族比较复杂整合比较有难度。直系亲属必须进来,旁系亲属能进的也要尽量进来亲属范围界定上不能单纯从准则规定,直系亲属当然构成关联方,旁系亲属、姻亲亲属是否构成关联方,建议仍应予以关注并进行尽职调查。个人认为,有利益转移的都可能构成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并不构成实质性障碍,但一定要查清楚。单纯的书面问卷调查远远不够,要访谈,并且去工商等部门走访。【例:某拟发行人的重要供应商的负责人是该发行人董事长同母异父的兄弟,竟然说不知道,这很难让人信服;该项目已经撤回。】

④发行人主要股东持股比例较高,并且控制着主要的技术或商标,或者为发行人的主要客户的,可能对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应重点关注。

4、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应关注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受让主体的身份,对发行人独立性、完整性等的影响,非关联化后的持续交易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并且应详细披露。

5、引进战略投资者

01杨文辉:IPO非财务审核 5 关注彼此间的交易是否公允、透明、真实,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六、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

1、发行条件:经营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比性;

2、没有具体量化指标,建议具体问题个案分析,主要考虑变动原因、相关人员的岗位和作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等因素。

3、董事、高管发生重大变化的,可能对公司经营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比性造成影响,这也涉及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完善、有效,以及三会、经理层的运行是否规范,因此应关注变动原因、相关人员的岗位和作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等。【例如:董事会的大部分成员都发生了变化,仍认定为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则令人质疑其三会是否形同虚设,并未实际发挥作用。】

4、特殊情况:一人公司的公司治理完善和优化、同一控制下合并的处理;一般情况不会认为是重大变化。

七、董监高的诚信问题

1、重点关注董监高的任职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应关注董监高是否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的谴责,持续关注历史上以及审核期间是否存在受处罚或谴责的情形。

2、重点关注董监高的竞业禁止: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如果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在申报前一定要合理解决,而非形式上的解决。

3、关注董监高是否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改制、出资、历史沿革、架构(子公司及兄弟公司)、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披露与回避。

4、股东义务和董监高义务:有时候身份是重合的,但是义务和职责不能重合。

01杨文辉:IPO非财务审核 6

八、公司治理

1、家族企业:①不能家族成员全部进董事会,如果关联交易回避就没法开了;②家族成员的亲属担任监事监督自己肯定是不行的;③公司治理结构有时候也要关注到中层的结构,家族成员不担任高管但是控制了中层的关键岗位也是有问题的,尽管没有要求详细披露。

2、特殊行业要符合行业监管部门的要求(特别是银行业);关注章程中对公司治理的安排。

3、引进的新股东在公司治理中有特殊要求的,要符合上市公司有关公司治理的要求(有冲突要求在申报前解除)以及基本原则(比如股东平等原则)。

八、重大违法行为

1、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行政处罚、情节严重。

2、认定的基本原则: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处罚的机关:工商、环保、税务、海关、土地、财政、审计等。

3、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受过重大行政处罚。

4、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有过犯罪行为:原则上报告期内不能存在犯罪行为。对于虽在报告期外,但刑事处罚发生在报告期内的情形,目前仍在研究中,尚无定论。但个人认为仍应从严考虑,因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很重要。此外,应分析犯罪行为的性质,综合考虑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个人犯罪行为还是与发行人业务有关的职务犯罪行为,主观的状态是过失还是故意,对发行人有无重大影响;并且要经过一定时间的考验。而公司法中有关董监高任职资格的规定也可以作为参考因素。目前民营企业自然人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很普遍,控股股东同时也是董监高,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如果是个人犯罪,还是要从严要求,尤其是与发行人有关的事情;如果是纯粹的

01杨文辉:IPO非财务审核 7 个人行为,区别对待;不管怎样,只要是有就要从严把握。一般来说,让没有污点的企业先上市,有污点的要等,改过自新的可能给机会。

九、环保问题

1、信息披露——全面核查——环保部门:环保核查文件——环保行政处罚。

2、不能简单地以政府部门的文件作为依据,一定要自己把关、独立核查,包括做访谈、走访相关部门、实地观察(有无废气、废水排放等:排污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排污口的水是否干净;了解当地居民是否有不良反应;了解员工的具体情况;不能简单依赖环保部门核查文件。

十、合伙企业作为股东问题

1、一般而言,原则上不是为规避200名股东问题的都可以。

2、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全体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信息披露原则:比照招股说明书中有关法人股东的披露要求进行处理,根据合伙企业的身份(发起人和非发起人)和持股比例高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来决定披露信息的详略。

4、中介机构应对合伙企业披露的信息以及合伙企业的历史沿革和最近3年的主要情况进行核查;合伙企业入股发行人的相关交易存在疑问的,不论持股的多少和身份的不同,均应进行详细、全面核查。

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中外合作非法人创投企业:合伙的基本情况核查清楚;入股是否符合外资的规定,是否符合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6、最高法院关于合法代持的司法解释承认了代持行为的合法性,但应关注和核查代持行为的属性(比如是否借贷)。

十一、出资不规范

01杨文辉:IPO非财务审核 8

1、主要内容包括: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虚假出资。【可能涉及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问题】

2、考察因素: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金额与比例、其他股东与债权人的意见、主管部门的意见等。

3、要求已经采取措施予以规范,并且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二、实际控制人

1、特别分散的,并不一定必须要有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共同控股的,不一定要挑选出其中的几个人来作为实际控制人。如果治理规范、股权稳定,按照股权比例锁定51%以上即可。

2、原则上要求根据持股比例从高到低来确定股份锁定时间的长短,不能选择性地锁定,例如:不能第一大股东锁1年而第二大股东锁3年的。

3、单纯的股份代持,不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境外的股份代持,也不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代持是否合法,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解除了代持,是否能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目前仍在讨论中。

4、单纯的主导和控制企业经营也不能作为依据,要提供其他客观充分的证据综合判断,但首先要基于股权等权利基础来判断。

十三、股权转让与突击入股

1、国有股权转让和集体企业转让的不规范行为要取得省级国资委、省政府的确认,核查范围要涵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个人股权转让:是09年以来的核查重点,主要核查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要求不影响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争议和纠纷,并且有相应的措施。

01杨文辉:IPO非财务审核 9

3、突击入股:不能就限定在申报前一年,要求对报告期内,尤其是申报前入股的股东进行重点核查,主要核查其身份、价格、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不仅媒体关注,国家很多部门都在关注】

十四、资产、业务等涉及上市公司

1、发行人的资产、业务等的取得是否合法合规。

2)上市公司的资产、业务的处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资产、业务与原募集资金的关系,发行人的人员与上市公司人员的关系,业务如何从上市公司出来。尤其是上市公司已经ST、拟退市或已退市的,应重点核查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

3、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有无损害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十五、诉讼与仲裁

1、最近审核发现比较多;披露很多没有到位;尽职调查时还要做的更加全面。

2、披露的一个标准是:①发行人:较大影响;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影响;③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重大影响,刑事诉讼。

4、正常的诉讼与仲裁仅为披露问题,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未披露的情形较多。小诉讼简要披露,大诉讼详细披露,有些诉讼虽然不大,但诉讼金额却狮子开大口,因此一定要谨慎判断重要性原则。如果发行人有诉讼仲裁,而无法判断是否存在较大影响的,都应披露,一定不要隐瞒。尤其是有的发行人是控股型公司,那么就需要重点关注下属子公司的诉讼和仲裁问题。

01杨文辉:IPO非财务审核 10

5、诉讼或仲裁本身并不一定影响发行条件,关键是要及时、如实披露,特别是对申报后新增的诉讼和仲裁也要持续关注,否则很容易触发发行条件。诉讼和仲裁根本是瞒不住的。

十六、信息披露

1、招股说明书应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事实描述、实事求是,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要去广告化。

2、数据来源:实事求是的原则,如果行业很新竞争对手数据实在没有,那就不去披露,只要把企业本身的情况说明白就好了,并在招股说明书披露差异的说明中予以列明,不要故意编造数据。

3、要重视招股说明书验证版,只要注释多于正文,就说明核查是基本到位的。所有的结论都应有依据,找得到支撑。保荐机构对招股说明书有核查的义务。

4、尽量要列举事实,尽量要定量分析,而不是单纯定性的情形;高中端产品的定性如果没有明确的标准也尽量不要用。

5、其他关注:①概览中没必要大写特写公司的竞争优势、荣誉奖项等;②风险因素要言之有物,有针对性,不要将对策写出来;③业务与技术、募投、发展目标中内容要特别注意去广告化要求;④对公司的行业地位、数据不强求数据,关键是引用要客观、权威、真实;⑤有关主要客户的内容要与其他章节披露的公司前几大客户相对应,不要贴金;⑥重大合同的披露要有统一的标准,关键要看其约束力和对发行人的影响,比如重要的意向书和备忘录等要有风险揭示;⑦预测性信息的披露要有依据、要谨慎,要揭示风险;⑧要关注和核查募投项目的效益,募集资金运用方面存在夸张和不谨慎的情况。

十七、行业的可上市性问题

这是项目立项时要考虑的首要问题。对于拟推荐新鲜行业上市的,应综合考量:

01杨文辉:IPO非财务审核 11

1、行业的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是否成熟?例如:信托行业自1979年复业以来,累计经历了六次较大的清理整顿,每次都以一批信托公司被清理出场告结束。这反映出该行业的监管制度、业务定位等仍未确定。

2、企业的盈利模式是否成熟、是否稳定?

3、行业有无技术操作标准?行业技术标准是否成熟(其目的是让企业“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是否会引起消费者保护的争议?例如:美容美发行业因为缺乏相应标准,容易引起消费者投诉。

4、募集资金是否有合理的用途、是否有良好的效益?

5、市场的接受程序如何?社会公众的接受程度如何?例如:殡葬业不在公众的接受范围。

6、行业上市是否符合公众利益?例如:烟草行业不符合公众利益。

7、是否有利于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是否符合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例如: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不予考虑;导致不必要的消费、大吃大喝等不良消费也需多加考虑(并不是指餐饮企业一定不能上市)。

8、企业的经营模式是否规范、合法?行业是否处于灰色地带?例如:单纯做代理、新药的推销、医药代表通过举办出国研讨会来开拓业务等灰色领域。总之,对于新行业、新模式、新类型的企业,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以及上市的条件、上市的时机等。

第14篇:0829 关于IPO财务处理的若干问题

关于ipo财务会计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股份支付 (一) 股份支付的适用条件

以前发行部对一项与股份相关的交易是否属于股份支付不作判断,由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作出合理说明。目前发行部已与创业板发行部达成一致意见,《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应该执行。发行部要求,判断是否构成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把握以下两个条件:

1.发行人取得职工和其他方提供的服务。向员工(包括高管)、特定供应商等低价发行股份以换取服务的,应作为股份支付进行核算。

2.服务有对价。对价即公允价值,这是一个市场价格,总会有波动。如不能估值,应说明理由,但这种情况实际不会发生。要上市了,怎么会不能估值呢?不是有估值报告吗?如不能估值,还有持续盈利能力吗?这会涉及到上市条件问题。

高管间接入股或受让发行人股份,也属于股付支付。如高管设立投资公司,以该公司间接入股,或从发行人大股东受让取得发行人股份。

在执行股份支付准则时,把握股份支付认定从严、排除从宽原则,以下交易可不作为股份支付:

1.基于股东身份取得股份,如向实际控制人增发股份,或对原股东配售股份,有时尽管配售比例不一;

2.对近亲属转让或发行股份,原则上不作股份支付,该交易多为赠与性质。 3.高管原持有子公司股权,整改规范后改为持有发行人股份,该交易与获取服务无关,不属于股份支付。

是否属于股份支付,应由发行人和会计师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专业判断。 (二) 公允价值的确定

同期内有高管和外部投资者入股的,高管取得股份的公允价值不能超过PE的价格,但也不能低于每股净资产,特殊行业也有例外,如房地产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也有低于净资产的。PE要有一定的量,金额太小就会没有代表性。没有说要按PE价格作为高管取得股份的公允价格,公允价值是如何在上述上限与下限之间确定的,应 有合理的理由和调整因素,这个要由发行人和会计师专业判断。 没有PE的,可以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评估价值也可以接受。 由于高管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能直接流通变现,因此,其公允价值与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会有所不同,可采用估值模型,有时按净资产确认公允价值也可以。

(三) 股份支付相关费用的处理

股份支付如存在等待期,可在等待期内分期摊销。如约定高管在取得股份后有一个服务期的,先行权后分期摊销也可以,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在服务期满前高管离职的,与股份相关的利益必须流回公司,否则需一次摊销。

发行部不鼓励将股份支付的费用分期摊销。

除另发文规定外,股份支付相关费用可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扣除。 (四) 其他

1.高管入股距今时间较长(如已间隔一年半以上的),且入股价格不低于入股时企业每股净资产的,可考虑不作为股份支付处理。

2.已过会企业,对报告期内涉及的高管取得股份的处理原则上不作变动。

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期间所得税税率确定

目前申报IPO的企业很多都面临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四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通过复审之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预缴。

对 高新技术企业复核期间按15%还是25%的税率计提企业所得税,应根据重新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可能性确定,如重新取得认证的可能性很大,可以按15% 的税率计提所得税。如果申报企业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条件已经丧失,此时所得税税率按照25%列示为宜。这需由发行人和会计师根据企业高新技术认定条件 情况判定。

三、关于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

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需将实际控制人拥有的与发行人从事的相同业务进行整合,这就可能涉及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一项业务合并如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必须能独立核算,需编制被合并业务的模拟财务报表。如不能独立核算的,不属于业务,可不作追溯调整。 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应按账面价值由合并方入账,不得评估调账。 需 要注意的是,会计上同一控制的概念与实务中同一实际控制人的概念是不同的。会计上的控制应符合会计准则关于控制的定义。兄弟姐妹、近亲属可以构成同一实际 控制人,但不是会计上的控制。因此,兄弟姐妹、近亲属之间的业务整合在会计核算上不能作为同一控制下合并处理,但此类整合在计算监管指标时,可视作同一控 制下的业务整合来计算。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补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因经营期限不足10年而需退还 已 享 受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 该 补 缴 税 款 应 在 补 缴 当 期 一 次 计 入 损 益 , 并 作 为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处 理。

五、关于改制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缴纳

企 业在改制环节因将净资产折合为股本,个人股东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怎么缴纳,可由税务部门决定,目前各地税务部门把握不一。现在也有到发审会前后才缴纳 的。发行部把握的基本要求是,如发生了股份转让交易的,实际控制人必须缴纳,否则应取得税务部门出具的缓缴文件。这涉及到发行条件问题,即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合法纳税问题。

六、关于清理不规范出资的会计处理

企 业历史上出资存在不规范,带有瑕疵,规范起见有的采用以现金重新补入。如股东以发行人拥有的无形资产出资,以现金进行重新出资,可对原账务处理进行调整。 有的以实物出资,出资时存在不合规的情况,也有的企业股东以与存在不合规出资额等值的现金补入,这有股东捐赠性质,可作为资本公积。怎么对瑕疵出资清理进 行会计处理,不是原则问题。

七、关于新准则首次执行日的处理

新 准则自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发行人可以在三年又一期内的某一时点实际开始实际执行新准则,实际执行当期财务报表中的比较数据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调整。但在编制三年又一期财务报表时,必须假定首次执行日为三年又一期报告期期初,也就是 说,实际执行日之前的财务报表除应对第五至第十九条所述事项进行追溯调整外,还需对其他的会计政策变更事项进行追溯调整。

因此,在企业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如有必要,应建议企业对比较数据根据按新准则重新厘定的会计政策进行全面的追溯调整,以减少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之间的差异。

八、关于分拆上市业绩连续计算

IPO公司主营业务三年内不能有重大变化,因此,企业分拆上市,其业绩不能连续计算。

第15篇:IPO财务尽职调查关注的要点

IPO财务尽职调查关注的要点

如何快速高效的完成IPO企业的首次财务尽职调查工作?本文总结要点,可能有不全面,欢迎接龙。本文对所有拟IPO企业主、投资人、投行、律师、董秘、财务负责人以及审计专业人士等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IPO财务尽职调查要点:我们通常所做的IPO财务尽职调查是在项目开始之前,找出企业财务核算、内控管理方面与现行IPO制度要求的差距,以便企业整改和完善,也是我们判断是否承接项目的依据,和其它类型的尽职调查目标有明显不同。因此,我们在调查的策略、方法以及报告成果方面也有很大不同:在策略上力求简单、全面、高效;方法上主要以访谈、分析和查阅文件为主,不做测算、归集统计等;报告成果不要太长,反映问题要点、达到目标就好。无论行业如何,以下几点是要注意的:1.历史沿革。注册资本是否依法缴足,是否有抽逃出资、虚假注资以及其他不规范事项等;2.近三年来公司是否在同一管理层、同一业务模式下运营;如果有变化,有多大变化?简要分析该业务模式的持续性;3.关联方往来和关联交易比重有多大,是否构成依赖;4.坚决杜绝同业竞争;5.公司是否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的经营能力。6.是否与期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7.访谈了解公司内控五要素的执行情况;8.收入是否按照会计准则确认,了解即可,不需要测算出来,要测算也是公司自己测算;9.收入成本是否配比,三年来毛利率分产品简单对比;不配比的说明现象、原因即可;10.各项费用及其明细三年来的发生情况,说明重大变化的原因;11.资产的权属是否完整?各项折旧、摊销、减值是否完善;只需大致测算和估计;12.近三年来前十大的供应商和客户及其变化情况;13.往来及其账龄、减值做初步了解和分析,是否存在大幅减值的可能;14.特别关注其他重大往来,有必要的话,必须查明细账和原始单据;15.重大负债要阅读主要条款,或有负债一定要通过查阅贷款卡、企业信用报告以及阅读重大发生往来明细等,必要时追查原始凭证;16.访谈未决诉讼;17.是否涉及环保问题;18.对五险一金等社保问题做概述;19.税收记录是否正常;20.募集资金投向的可行性的初步判断……

作者:王建新

合作、投稿、版权,请加微信:jinrongcla

第16篇:在审IPO项目财务专项检查会议纪要

IPO在审企业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会议纪要

会议时间:2013年1月8日星期二 会议地址:北京世纪金源大饭店

参会人员:证监会姚刚副主席、陆文山副主任、刘春旭主任、冯鹤年主任、贾文勤主任、蒋彦、杨郊红、李海军、张望军

各地证监局人员、证监会稽查总队人员、深交所和上交所

各保荐机构、各会计师事务所人员

会议主题:由证监会发行部、创业板发行部、会计部牵头布置本次财务专项检查工作

会议总体精神:

证监会从姚刚副主席层面到各分管主任、处长均出席本次会议并讲话,高度强调本次财务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明确要求各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认真对待本次专项检查,工作要具体落实到位、自查报告要充分体现勤勉尽责、恪守职责,切实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改革精神。

姚刚副主席明确提出,本次财务专项检查决不能抱侥幸心态、报躲过证监会抽查的心态,证监会在本次检查工作中一旦发现问题,将严肃处罚。

一、陆文山主任会议开场讲话

IPO发行备受市场关注,专项检查工作部署会还是我所经历的第一次,如何进行、达到怎样的目的,要靠大家。我在这里做初步动员。两个发行部+会计部统筹协调,做具体安排。这次既是一次尝试,也是对原有工作的完善。发行人为第一责任人,信息披露为中心。

信息披露为中心,淡化盈利能力的判断(一般性条件),如何把握?这不是发行部的责任。是中介机构的责任。

自查基础上证监会组织抽查,看保荐机构是否勤勉尽责、工作到位。所以自查要到位,这是基础。各负其责、归位尽责。

1

二、专项检查工作内容讲解(发行部二处 蒋彦)

1、本次自查工作的依据

(1)企业会计准则及证监会、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要符合准则精神,通知不替代准则。

(2)招股书准则,财务会计信息要充分披露;而且招股书准则是最低标准,要根据企业特点做好信息披露。

(3)《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14号文(杨郊红讲解见附件中的批注)

(4)会计监管风险提示1-4号,特别关注4号;这部分主要针对会计师提出要求(由会计部李海军讲解)

(5)《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蒋彦讲解见附件中的批注)

2、重点核查事项(见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批注)

3、工作要求

挤出水分,做到财务信息和风险的充分披露。

(1)截至招股书签署日,如发生销售价格、采购价格大幅变动,或资产负债表日后出现大幅度变化的需要充分披露、风险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2)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增长较大需要充分披露原因(是否可持续还是偶发性的)、要做重大事项提示

(3)3月31日前提交自查报告

4、在保证财报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充分披露财务信息

三、结合14号文件要求,将自查落到实处(创业板发行部二处 杨郊红)

1、这次自查中介机构要高度重视,自查报告敷衍了事、不符合要求的要打回去重查。

2、证监会将严格审核中介机构自查报告,组成专门小组重点抽查。

2

3、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四、落实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提高职业质量(会计部 李海军)

主要是要求会计师按照《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2、4号—审计项目复核》进行审计。与审计准则原则一致。

五、姚刚副主席讲话

去年市场波动较大、压力也大,最后几个月新股发行停滞。但没有停止IPO受理,最新数据是882家,市场投资对此有所忌惮。

投资者对新股发行两方面的担心:一方面新股猛如虎、圈钱,是导致下跌的主要原因,供求关系一直没解决好;另一方面新股发行的财务存在比较多的问题(是真货还是假货)。

我们今天就是要解决第二个方面的问题,财报的真实准确完整问题。 在直接融资体系中,中介机构应该承担应有的责任。保荐机构牵头的中介机构要好好反思一下自己的工作和职责。

去年连续出具相关文件(4个),要求提高IPO项目财务信息质量,但大家都不重视。鉴于这种情况,证监会决定要严肃开展这次财务专项检查,不能心存侥幸,不能抱着躲过证监会抽查的心态。

这次首先是自查,没有把握的就撤回去;今天大家回去后要布置各公司自查的具体工作。证监会将组成不少于15个工作小组、100多人,进行重点抽查。

这次检查工作就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改革理念的贯彻。

2012年经济形势不好,企业业绩情况不理想是可以理解的,但要客观反映,信息披露为核心是要求实事求是,证监会也要调整审核理念。业绩大幅下滑不是不可以,但要真实告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工作上要有周密的部署,包括中介机构自身。年末年初都比较忙,但必须抽时间做好这项工作,不要瞎忙活。证监会也要做好抽查的部署工作,关注什么、怎么做。

2、在整个过程当中要有督促、有落实、有处罚措施,估计会发现一批问题。坚决不能报侥幸心理。会里三个部+稽查总队+两个专员办+主要证监局均要选派

3 人员,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开展抽查,如果发现重大问题,稽查总队将提前介入。

3、证券方面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不需要稽查;执行法律法则的必须经过稽查介入,办案、结论、出处罚决定书。保荐代表人:暂停受理、监管谈话、记入诚信档案。保荐机构:出具警示函。出了问题严肃处理,从上线处理,出了问题我拒绝接待来求情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最后,监管只是手段不是目的,请大家一定要珍惜这个市场,做到勤勉尽责、恪守职责。

六、证监会首席会计师、会计部贾文勤主任讲话

昨天,会里已经召集证券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召开了年度监管会议。 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次的检查工作有以下要求:

1、切实做好相关工作,提高执业质量;提高认识,把握此次检查的意义。 监管部门抽查时间是4-5月。

2、对报告期内的相关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3、要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专业人员。

切实做好分所的执业情况,统一质量。总所要对分所的自查全程指导。

4、通知中的13项自查要点、年报审查等,自查人员与审计人员要保持独立性。

5、要及时落实自查结果,与保荐机构和证监会及时沟通。不能敷衍了事、不如实反映。

6、全面总结本次专项检查经验,建立健全项目质量控制体系、监控机制,要有周期性的检查已经完成的IPO项目。

7、建立内部责任追究体系

会计部与两个发行部将建立常态沟通机制,大力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4

七、发行部刘春旭主任讲话

1、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姚主席今天的话讲的比较重,目的是要让大家真正认识到这次工作的重要性,绝不是走过场。一定是有结果、见实效。

核心是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2012年1-6月新上市104家,业绩当期下降的占29%,下降幅度超过50%的占6%。较以往年份有所增加。去年最后一期保代培训时,摸底在审企业业绩下滑的比重是比较高的。所以如何真实反映发行人财务状况的确是当前重要问题。

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问题要放到相当的高度来做。

发行审核工作也要调整思路,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和信息披露质量。特别是周期性行业的深入分析、会出台专项指引。

影视、医药行业专项信息披露指引—深交所今天发布。 深入贯彻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改革理念。

会里也在研究今后如何及时补充发行人财务数据的事项,将最新变化披露出来。

2、本次工作的具体安排

阶段:(1)自查(保荐机构+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做全面检查在3月31日提交自查报告

(2)证监会预审员对自查报告进行全面复核(不能避重就轻),比照审核中关注的问题进行检查,同时会进行抽查,预计20-50家之间。

大家关注的几个问题:

(1)派出机构的工作:动用全系统的力量来做,督促中介机构和发行人认真做好本次在审企业的专项检查工作;在自查工作开展期间,中介机构如发现重大问题的要及时向会里、派出机构及时报告;建议各家派出机构对辖区内发行人要告知,让发行人知道此事。

(2)自查报告要求提交截止日期为3月31日。如实在提交不了自查报告的,请申请中止审查,等提交了自查报告并完成复核工作后,再行回复审核。如果3月31日不能提交报告且之后20个工作日后也不提交中止审查申请的,证监会有权终止项目审核。

5 (3)本次自查范围:截至2013年3月31日前受理的项目,全部在自查范围之内。还没报会的项目申报材料和自查报告要一起报。已过会的项目要尽早提交自查报告。

(4)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一起做行不行?明确要求分别编制工作底稿,分别出具自查报告,各负其责。

(5)现场抽查的含义:专项检查主要目的是中介机构对于自身的尽调、信披做检查,证监会的抽查是对中介机构的自查工作进行复核和现场检查。对于发行人而言不存在现场检查合格不合格的问题、验收过关的问题。

这次抽查是到发行人现场进行检查。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工作底稿要全部在发行人现场。

(6)证监会会结合本次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和经验,后续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保荐机构尽调和工作底稿指引。

八、创业板发行部冯鹤年主任讲话

1、创业板成长性问题

报告期财务指标要符合首发办法的要求,业绩出现较大波动是正常的。我们支持国家重点扶持的新兴产业,但首发办法的持续增长要求是要严格遵守的。

创业板项目2012年业绩下滑的,事实上已经不满足发行条件。保荐机构和发行人要及时撤回发行申请。保荐机构不能以中止方式在会里拖延时间、排队等待。

业绩下滑的就尽快撤,不用去做专项核查了。

2、做好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对业绩波动要充分进行揭示,对过会后业绩发生变化而隐瞒不报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3、上市后要做好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严格责任追究的问题,也是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改革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

5、创业板本次专项检查:

创业板公司规模小、会计基础薄弱、行业细分或独特、难以找到可比公司,本次检查要针对各家自身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方案,切实做好自查工作。

6

附件1: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附件2: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

附件3:会计监管风险提示1-4号

7 附件1: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

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

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为深化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0号)有关要求,切实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工作,夯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以下简称“首发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检查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我会将对首发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照本通知要求,积极做好首发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自查工作,我会在自查基础上将安排重点抽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财务会计信息作为首发公司基础性信息之一,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予以反映。各中介机构应充分关注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对企业业绩造成的影响和潜在风险,认真核查企业业绩变化情况,如实披露相关经营与财务信息。

各中介机构在开展2012年年度财务资料补充和信息披露工作时,应严格遵守现行各项执业准则和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勤勉尽责,审慎执业,对首发公司报告期内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开展全面自查工作。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应督促中介机构做好对本监管辖区内在审企业的自查工作。

二、自查工作基本要求

1、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切实贯彻《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有关规定,落实《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文件通知要求,勤勉尽责,对首发公司报告期财务会计信息开展全面自查工作,并提交自查报告,逐项具体说明对各项财务问题、执业中需关注问题的落实情况、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核查过程应明示具体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方式、获取证据等相关内容。

2、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认真配合中介机构的相关核查。

3、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在开展自查工作时,应重点关注首发公司报告期内收入、盈利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等情形,下列事项应予以重点核查:

(1)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即首先通过虚构交易(例如,支付往来款项、购买原材料等)将大额资金转出,再将上述资金设法转入发行人客户,最终以销售交易的方式将资金转回;

8 (该种造假行为必须杜绝(绿大地:通过虚构第三方虚构收入)。该类造假会留下痕迹) (2)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如直销模式下,与客户串通,通过期末集中发货提前确认收入,或放宽信用政策,以更长的信用周期换取收入增加。经销或加盟商模式下,加大经销商或加盟商铺货数量,提前确认收入等;

(分析业务实质进行判断,是否为异常行为?实物、资金的流转,最终销售行为,合同中是否有退货条款,期后行为,等等,判断是否是真实的。提醒:毕竟是一种透支行为,对该类事项要增加信息披露,告知投资者。) (3)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时比较关注,另外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公用经营场所、关联交易、上下游采购销售等行为。价格的公允性是该类交易的关键问题。能否真实反映发行人真实盈利水平。) (4)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是否存在,剔除该事项发行人是否存在业绩下降情形。新客户、大额增长的客户等异常销售行为的核查。) (5)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

(实物流、存货、工业产品的投入产出比、同行业情况、毛利率等均能做出分析。) (6)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7)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较为常见,会计师需要高度重视。期末存货余额较大的原因核查、同时毛利率异常增高) (8)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发行人员工薪酬的的核查和分析(备忘录),分类进行分析;用工派遣(符合规定、是否通过滥用劳务派遣规避正常用工支出)

9 (9)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

-(主要费用支出的趋势变化,异常变化的原因核查,费用率的变动分析。) (10)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11)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对固定资产比重较大的企业要重点关注) (12)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 -(兜底条款,要根据不同企业的特点进行分析自查并做充分披露)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结合发行人具体情况,逐项说明对前述问题的核查程序、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核查过程应明示具体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方式、获取证据等相关内容。

4、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详细编制自查工作底稿,留存自查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标示统

一、记录清晰。

-(实事求是,落到实处,不能走过场。工作底稿要高度重视。

5、如自查过程中发现发行人已申报财务会计信息存在粉饰业绩、财务造假等情形,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以书面形式主动向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和辖区证监局报告。发行人拒不配合中介机构相关核查的,要在自查报告中予以反映。

6、保荐机构、会计师应高度关注可能导致发行人未来期间业绩大幅下降的相关财务信息和风险因素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截止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主要产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对于发行人主要产品市场价格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出现较大幅度下跌或主要原材料价格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出现较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结合实际情况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并做好风险提示; (2)对于发行人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增长较大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重点分析其增长的实质原因。对于发行人由于在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升前提前囤积原材料或由于偶发因素导致其主要产品市场价格上升较快从而获取超额收益的情况,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督促发行人结合上述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发行人超额盈利能力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做重点分析并做补充披露,发行人还应视上述事项后续变化及影响做好风险提示。

10

7、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013年3月31日之前将自查工作报告报送我会。

三、有关抽查工作以及处理

我会将在发行人补充2012年度财务资料后,严格审核中介机构自查报告。与此同时,我会将组成专门小组对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自查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在审核时发现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存在较大问题的,将移送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发现财务造假、利润操纵明确线索的,将转稽查部门做进一步调查;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行人不配合中介机构实施核查,提供虚假财务资料的,经初步查实后,将依法移送立案稽查。 首发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应严把信息披露质量,坚决遏制虚假信息披露。对恶意造假和信息披露严重失实以及欺诈上市的行为,我会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创业板发行监管部

会计部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11

中国证监会发布

《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为深化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0号)有关要求,切实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中国证监会于近日正式发布《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审核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其基础与核心是狠抓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要能反映企业的本来面貌。为此,中国证监会专门发布了14号文,并就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明确发文要求,一系列行动均剑指发行市场一直被诟病的财务信息失真、虚假及欺诈发行上市。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多变,我国经济结构面临着调整和转型,这些因素均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到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经营有波动十分正常,关键在于要如实披露,客观表述。为强化和狠抓首发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检查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情况,证监会拟于近期对IPO在审企业的财务报告集中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在审企业及有关中介机构均应作自我检查,在此基础上,中国证监会组织抽查,重点检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尽责履职情况。为此,发布了本《通知》。《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本次专项检查意在切实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工作,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提高执业质量。《通知》要求,各中介机构在开展2012年年度财务资料补充和信息披露工作时,应严格遵守现行各项执业准则和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勤勉尽责,审慎执业,对首发公司报告期内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开展全面自查工作。

二是具体布置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要求。本次专项检查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证监会检查自查报告及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知》要求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在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等相关规定基础上,特别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自我交易、关联方代为支付成本费用等、与利益群体(保荐机构、PE机构等及关联方)发生交易往来、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压低员工薪金、调控期间费用等十二项粉饰或操纵利润情形。为督促各中介机构将自查工作落到实处,《通知》要求各中介机构在自查报告中逐项说明对各项财务问题的落实情况、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并明示具体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方式、获取证据等内容。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和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将就中介机构自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在此基础上,开展重点抽查工作。本次抽查并不是对企业的全面体检,而是结合中介机构自查和审核中发现的疑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

12 三是明确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时间安排。《通知》要求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在发行人补充报送2012年度财务资料的同时,将自查报告报送证监会,报送截止日为2013年3月31日。证监会将在自查报告审核基础上,开展重点抽查工作。

四是明确本次专项检查责任追究机制。《通知》要求首发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严把信息披露质量,坚决遏制虚假信息披露行为。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执业质量问题的,将转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发现财务造假、利润操纵等明确线索的,将转稽查部门做进一步调查;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行人不配合中介机构实施核查,提供虚假财务资料的,一经初步查实,将依法移送立案稽查。

最后,该负责人表示,唯有重视和强化IPO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才能促进资本市场健康持续发展。通过本次专项检查,将促使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审慎执业,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打下坚实基础。自《通知》下发后,中介机构仍未尽责履职的,一经发现并查证核实,将依法予以严惩。

13 附件2:

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2]14号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0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增加透明度,促进新股发行中各市场参与主体归位尽责,现就进一步加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市场主体须勤勉尽责,切实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财务信息是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基础。在发行监管工作中,发现少数发行人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有的缺乏针对性和充分性,有的随意调节会计政策、遗漏重要事项、粉饰财务报表,有的存在业绩造假、利润操纵等可疑情形。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等市场主体应高度重视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一)发行人应依法承担财务报告的会计责任、财务信息的披露责任。发行人应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保证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真实、公允地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为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鉴证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确保招股说明书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制地位或关联方关系纵容、指使或协助发行人进行财务造假、利润操纵,或有意隐瞒重要财务信息的披露。

(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按照执业标准出具审计报告、审核报告或其他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进一步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应有效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程序,保持独立性,不得代替发行人从事具体的会计处理业务或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三)保荐机构要切实履行对发行人的辅导、尽职调查和保荐责任。保荐机构要对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规范运作等方面制度的健全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核查和判断,并在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客观反映基本情况和风险因素,对重要事项应当独立核查和判断。

二、采取措施,切实解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当前,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方面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行人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

14 发行人应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保证财务部门岗位齐备,所聘用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能够胜任该岗位工作,各关键岗位应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发行人应通过记账、核对、岗位职责落实、职责分离、档案管理等会计控制方法,确保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告编制有良好基础。

发行人审计委员会应主动了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动态,对其发现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协调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对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予以审查,并就其独立性发表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切实履行职责进行尽职调查,并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发行人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所授权限订立采购合同,并保留采购申请、采购合同、采购通知、验收证明、入库凭证、商业票据、款项支付等相关记录。发行人财务部门应对上述记录进行验证,确保会计记录、采购记录和仓储记录保持一致。

发行人应定期检查销售流程中的薄弱环节,并予以完善。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重点关注销售客户的真实性,客户所购货物是否有合理用途、客户的付款能力和货款回收的及时性,关注发行人是否频繁发生与业务不相关或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大额资金流动,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第三方账户周转从而达到货款回收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对销售交易中存在的异常情况应保持职业敏感性。

发行人应建立和完善严格的资金授权、批准、审验、责任追究等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资金活动的管理。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互相占用资金、利用员工账户或其他个人账户进行货款收支或其他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款项往来等情况,存在上述情况的,应要求发行人采取切实措施予以整改 。

(这条要特别关注,现金和银行日记账要经受考验:基本账户、结算账户流水账的核查。) 对于发行人财务会计基础薄弱且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保荐机构应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对此做详细记录,并将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记录在案;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应评价发行人内部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测试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并发表意见。

(二)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确保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相关章节中对其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行业趋势情况和市场竞争情况等进行充分披露,并做到财务信息披露和非财务信息披露相互衔接。

15 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审计报告、保荐机构在出具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时应认真分析公司经营的总体情况,将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进行相互印证,判断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其经营情况 。

(互相验证问题要注意:产量与水电量、销量与运费、存货构成和产销率、毛利率与价格、工艺改进等。)

(三)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情况和异常交易,防范利润操纵

(注意在真实的交易和收入背景下的虚假盈利能力(两种情况:上市前冲的太厉害、虚构销售)。这是核查需要重点关注的。) 如发行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在申报期内出现较大幅度波动或申报期内营业毛利或净利润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营业收入的增长幅度,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并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作补充披露。 如发行人申报期内存在异常、偶发或交易标的不具备实物形态(例如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特许权使用合同等)、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正常市场价格、交易标的对交易对手而言不具有合理用途的交易,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对上述交易进行核查,关注上述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可持续性及上述交易相关损益是否应界定为非经常性损益等,并督促发行人对上述交易情况在招股说明书中作详细披露。

(四)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关联方认定要采用最宽的口径。核查注意:关联方的确定(主要供应商、主要销售客户的核查及基本情况的披露,包括股权结构、注册资本、成立时间、发生交易起始时间、交易金额等均需要详细列示)

发行人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协助发行人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核查发行人与其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不应仅限于查阅书面资料,应采取实地走访,核对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提供的资料,甄别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及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发行人应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对关联方关系的核查工作,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16 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关注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含外协厂商)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关注发行人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有关情况并核实该少数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其他利益关系并披露。

对于发行人申报期内关联方注销及非关联化的情况,发行人应充分披露上述交易的有关情况并将关联方注销及非关联化之前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关注在非关联化后发行人与上述原关联方的后续交易情况、非关联化后相关资产、人员的去向等。

(五)发行人应结合经济交易的实际情况,谨慎、合理地进行收入确认,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毛利率分析的合理性

发行人应结合实际经营情况、相关交易合同条款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制定并披露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 。

当发行人经销商或加盟商模式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较大时,发行人应检查经销商或加盟商的布局合理性,定期统计经销商或加盟商存续情况。发行人应配合保荐机构对经销商或加盟商的经营情况、销售收入真实性、退换货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应将核查过程及核查结果记录在工作底稿中。上述经销商或加盟商的布局、存续情况、退换货情况等应在招股说明书中作详细披露。

如果发行人频繁发生经销商或加盟商开业及退出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关注发行人原有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是否谨慎,对该部分不稳定经销商或加盟商的收入确认是否恰当,发生退货或换货时损失是否由发行人承担,并督促发行人结合实际交易情况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

保荐机构应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不同模式营业收入的有关情况并充分关注申报期内经销商模式收入的最终销售实现情况。

发行人存在特殊交易模式或创新交易模式的,应合理分析盈利模式和交易方式创新对经济交易实质和收入确认的影响,关注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发生转移、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是否合规等;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关注发行人上述收入确认方法及其相关信息披露是否正确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

对于会计政策和特殊会计处理事项对发行人经营成果有重要影响的,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重要会计估计和会计核算方法对发行人报告期业绩及未来经营成果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发行人应紧密结合实际经营情况、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准确、恰当地通过毛利率分析描述发行人的盈利能力。相关中介机构应从发行人

17 行业及市场变化趋势、产品销售价格和产品成本要素等方面对发行人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进行核查。

(六)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核查

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例如,前十名客户或供应商)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实地走访或核查,上述核查情况应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

(是会计师工作,但保荐机构是依赖会计师的工作,也要对会计师的工作进行全程跟踪、充分沟通。在自查报告中要详细说明盘点工作的情况。造假与存货一般都有关系。)

(七)发行人应完善存货盘点制度,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存货的真实性和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计提

发行人应完善存货盘点制度,在会计期末对存货进行盘点,并将存货盘点结果做书面记录。

会计师事务所应进行实地监盘,在存货监盘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异地存放、盘点过程存在特殊困难或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货。如实施监盘程序确有困难,会计师事务所应考虑能否实施有效替代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否则会计师事务所应考虑上述情况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在发行人申报期末存货余额较大的情况下,保荐机构应要求发行人出具关于存货期末余额较大的原因以及是否充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书面说明,与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进行沟通,并结合发行人业务模式、存货周转情况、市场竞争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分析发行人上述书面说明的合理性。

(是会计师工作,但保荐机构是依赖会计师的工作,也要对会计师的工作进行全程跟踪、充分沟通。在自查报告中要详细说明盘点工作的情况。造假与存货一般都有关系。)

(八)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关注现金收付交易对发行人会计核算基础的不利影响

发行人与个人或个体经销商等交易金额较大的,发行人应采取各项措施尽量提高通过银行系统收付款的比例,减少现金交易比例;对现金交易部分,应建立现代化的收银系统,防止出现某些环节的舞弊现象。在与个人或个体经销商交易过程中,在缺乏外部凭证的情况下,发行人应尽量在自制凭证上留下交易对方认可的记录,提高自制凭证的可靠性。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应关注发行人的原始凭证是否完整,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现金交易的企业应该审慎推荐,如果非做必须花较大精力进行规范和核查。

18 核查内容应包括发行人现金交易总体情况、成因、控制体系、核查真实性、规范情况。一定要考虑该类项目的固有风险以及能否做这个项目的胜任能力。背景:央行反洗钱管理) 本次抽查中,现金交易大的企业是抽查重点。

(九)相关中介机构应保持对财务异常信息的敏感度,防范利润操纵 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关注发行人是否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影响利润,如降低坏账计提比例、改变存货计价方式、改变收入确认方式等 。

(-会计政策的一贯性要关注)

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人为改变正常经营活动,从而达到粉饰业绩的情况。如发行人放宽付款条件促进短期销售增长、延期付款增加现金流、推迟广告投入减少销售费用、短期降低员工工资、引进临时客户等。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证券监管部门将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强监管,完善对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追究机制,督促有关各方切实履行职责。

(一)证券监管部门将加强对财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对于发行人的财务造假、利润操纵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予以惩处。

(二)证券监管部门将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执业质量的日常监管。证券监管部门将建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相关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并纳入统一监管体系,形成监管合力;根据各相关中介机构不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分别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构成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监管部门将把有关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和监管部门采取的监管措施、进行的行政处罚记入诚信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三)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内部问责机制,对于相关人员在新股发行申报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应加大内部问责力度,并将问责和整改结果及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

(四)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不断提升新股发行透明度,形成合力,共同促进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

19 附件3: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1号—政府补助

目前,政府补助在部分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利润中占有较大比重,日益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要领域,也是会计监管工作中应重点关注的风险领域。现对政府补助相关会计监管风险进行提示。

一、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的常见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此外,《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特定类型的政府补助及其会计处理作了进一步规定。实践中,公司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一)将政府有偿投入作为政府补助。例如,将政府作为公司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或政府要求无形资产权利的研发费补贴等作为政府补助。

(二)公司通过非常规渠道与相关部门达成协定,将实质上来自于控股股东或集团内其他公司的捐赠作为政府补助。例如,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将资产通过政府以补助形式转移给公司。

(三)对政府补助的分类不正确。例如,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认定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将可以区分的综合性政府补助认定为难以区分的综合性政府补助。

(四)将未达到确认条件的政府补助予以确认。例如,公司在未达到政府补助文件所附条件时即确认补助收入;对于不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在未收到补助金额时即确认补助收入;对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费用的政府补助,在费用尚未发生时即确认补助收入。

(五)将已达到确认条件的政府补助不予确认。例如,将本期已经达到确认条件的政府补助推迟到后续会计期间确认。

(六)政府补助披露不完整和不准确。例如,将不符合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披露为经常性损益。

二、政府补助审计的常见问题

会计监管中,注册会计师在对政府补助审计时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关注公司认定的政府补助实质上是否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对补助资产是否直接从政府取得关注不足。

20

(二)未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公司对于政府补助分类的判断;对政府补助文件规定不明确的情况,未进行充分的分析和判断。

(三)未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公司已满足政府补助确认条件。一是未能支持公司已满足或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文件所附条件;二是未能支持公司已经收到政府补助金额(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除外)。

(四)未关注政府补助资金来源的适当性。如未关注政府资金的付款单位和资金来源是否异常,是否与有关批准文件一致。

(五)未关注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所补偿费用对应的期间,未检查相关费用是否已经发生。

(六)未检查公司对政府补助的列报是否恰当、披露是否完整。

(七)工作底稿记录不完善,不能体现注册会计师所执行的程序和得出结论的依据。

三、会计监管关注事项

在政府补助对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时,会计监管工作中应关注并督促注册会计师采取相应措施,防范与政府补助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

(一)注册会计师是否重点分析公司以下粉饰财务报表的舞弊动机,主要包括:

1.避免被特别处理或退市;2.满足融资业绩条件; 3.避免上市后业绩迅速下降; 4.满足股权激励行权条件; 5.满足重组承诺的业绩条件; 6.迎合市场业绩预期;

7.谋求以业绩为基础的私人报酬;8.满足有关部门考核要求。

(二)注册会计师是否充分了解公司利润的构成及主要来源。如果存在对财务报告影响重大的政府补助,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将其作为重点关注领域并安排有足够胜任能力的人员对其进行审计。

(三)注册会计师是否认真检查政府补助相关文件,通常至少包括政府出具的补助文件和公司已获得相关资产的凭据。必要时,注册会计师是否查验公司申

21 请文件、项目验收报告和重要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并将相关项目资料与政府文件内容进行比对。

(四)注册会计师是否对政府补助的真实性保持合理怀疑态度,并考虑补助项目是否明显违背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

(五)注册会计师是否按照政府补助的定义认真核对公司认定的政府补助事项、是否对补助资产的来源单位及其与政府文件规定的一致性进行查验。

(六)注册会计师是否核对分析公司满足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并达到或者可以达到政府补助的所附条件、检查补助金额收到与否。

(七)注册会计师是否对公司政府补助分类的恰当性进行充分核对,尤其是核对公司认定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中是否存在与资产相关的成分、公司认定为难以区分的政府补助是否确实难以区分。

(八)注册会计师是否充分核对公司政府补助的列报与披露的准确性、完整性,特别是核对将政府补助作为经常性损益列报的依据是否充分。

(九)注册会计师是否将所执行的审计程序、分析判断过程和得出的结论完整地记录于工作底稿中。

(十)政府补助文件规定不明确或存在明显不合理迹象时,注册会计师是否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或执行函证程序,或在必要时聘请律师或其他外部专家提供意见。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2号—审计项目复核

复核是控制项目审计质量的重要手段。在审计实务中,存在复核制度设计不合理、执行流于形式的情况,未能发现审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未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较低水平。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高度重视审计项目复核相关问题,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提高复核质量。现对与复核相关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及会计监管风险进行提示。

一、复核政策和程序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组织架构特点和质量控制体系建设需要,强化分所在内的统一质量控制管理,制定包括复核在内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明确现场负责人、项目合伙人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等各级复核人员的复核重点、范围及复核责任。复核工作包括项目组

22 内部复核和独立于项目组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项目的总体质量由项目合伙人负责。

复核工作应当按照经验较丰富的人员对经验较少人员的工作进行复核的原则进行,分别由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不同级别人员对审计项目开展内部复核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选拔与设置也应满足经验较丰富人员对经验较少人员的工作进行复核的原则。复核工作应当围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等重点内容展开,确保审计工作记录真实、完整,财务报表合规且公允反映,审计结论恰当并具备充分、适当的证据基础。

在对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实施监管时,应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建立健全有效的复核政策和充分履行适当的复核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复核工作至少包括以下要素:

(一)项目组内部复核

1.在外勤工作实施阶段的复核。现场负责人在现场工作的时间充分足够,能够确保对助理人员工作的有效复核。主要通过对助理人员工作底稿的逐张复核,确认既定的审计程序是否已全部执行,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审计结论与审计证据是否一致,审计工作底稿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审计工作底稿项目填写是否完整,现场负责人提出的修改意见是否执行完毕等。

2.外勤工作临近结束时的复核。主要通过对重要会计账项的审计、重要审计程序的执行以及建议被审计单位调整事项等进行复核,确认针对审计重点的选择与安排是否合理,重要审计程序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建议被审计单位调整事项的证据是否充分,建议被审计单位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等。 3.审计意见形成阶段的复核。主要通过对审计中的重大会计审计问题、重大审计调整事项及重要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确认对财务报表重要项目认定的审计判断是否恰当,重大审计调整事项是否适当,重要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完整齐备等。

(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由独立于审计项目组的合伙人或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实施,对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评价工作包括与项目合伙人讨论重大事项、复核财务报表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复核重大判断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等。

二、复核存在的常见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复核制度通常存在如下问题:

1.制度上没有明确复核的层级和各层级复核的内容,以及对复核人员的要求。

23 2.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薪酬考核机制存在问题,例如复核人员与项目组经济利益一致,导致复核人员难以保持独立性。

3.未对各级人员复核工作记录进行详细规定。

4.对未勤勉尽责的复核人员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会计师事务所复核工作执行通常存在如下问题: 1.事务所未合理配置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复核人员。

2.对重点领域复核关注程度不够。部分项目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及确定的高风险领域审计工作未经复核;部分重大会计处理、审计调整是否恰当缺乏复核。

3.审计证据复核不足。事务所较普遍存在重报告复核、轻审计证据复核的情况,或审计报告与审计证据、审计程序与审计证据复核相脱节等,导致审计意见缺乏必要的证据基础。

4.没有复核记录或复核记录不完整。

5.项目组对各级复核人员复核意见未及时回复或回复不完整。

三、会计监管关注事项

会计监管工作中应关注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相应措施,完善复核制度、强化复核工作,防范相关风险:

(一)建立健全复核制度。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系统梳理查找复核制度存在的不足,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完善复核相关的质量控制制度,明确复核的层级、各层级复核的内容及对复核人员的要求,并对各级人员复核记录提出明确要求,建立复核责任追究机制。

(二)委派适当的复核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组是否选拔和委派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从事复核工作,确保复核人员具备相关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同时,是否排除项目合伙人对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影响,确保其独立性 。

(三)加强重点领域的复核。各级复核人员是否按照事务所制定的具体要求开展复核工作。项目合伙人是否充分关注重大会计审计问题、重大审计调整事项及重要审计工作底稿;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是否充分关注审计意见的恰当性、财务报表的合规性和公允性、重大问题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四)强化复核记录。各级复核人员对复核工作是否有明晰的复核记录,是否对复核工作开展情况、复核发现的问题、解决情况等进行必要记录并存放于审计工作底稿。

24

(五)加大复核不到位的责任追究。会计师事务所是否采取措施检查复核工作执行情况,将检查结果与相关人员考核晋升挂钩,加大对复核不到位人员的责任追究。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3号—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

近年来,资本市场的财务报表舞弊案件涉及管理层未识别出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情况呈增长趋势。由于未披露关联方关系或交易大都经过精心策划或蓄意隐瞒,注册会计师往往难以识别和认定。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已成为注册会计师执业面临的主要审计风险之一,也是会计监管工作中应重点关注的风险领域之一。现对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舞弊的常见形式、主要特征及其会计监管风险进行提示。

一、通过未披露关联方舞弊的常见形式和主要特征

(一)通过未披露关联方舞弊的常见形式

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形式:

1.以显失公允的价格与未披露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例如,以明显异常于其他客户的价格向未披露关联方销售商品或以明显异常于其他供应商的价格从未披露关联方采购商品;以明显异常于市场的价格向未披露关联方出售资产、股权等。

2.利用与未披露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循环虚构交易。例如,公司通过分别控制客户和供应商,一方面伪造销售采购合同、收发货记录虚构交易,另一方面由所控制的客户向公司付款,公司向所控制的供应商付款,所控制的客户和供应商再通过交易形成资金往来,从而完成虚构交易。

3.利用未披露关联方分担公司成本费用。例如,由未披露关联方向公司无偿提供资金使用或由其招聘员工无偿为公司提供劳务;通过第三方直接开票给未披露关联方来承担公司成本费用等。

4.接受未披露关联方的捐赠。例如,未披露关联方向公司直接捐赠资金或实物资产;未披露关联方豁免公司欠款,公司将应付该关联方的款项作为无法支付款项计入当期损益等。

5.利用未披露关联方占用公司的资金。例如,以预付账款形式向未披露关联方支付采购款而长期不进行结算。

(二)未披露关联方关系的主要特征

25 未披露关联方关系通常具有以下一项或几项特征:

1.交易对方曾经与公司或其主要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等存在关联关系。2.交易对方注册地址或办公地址与公司或其集团成员在同一地点或接近。 3.交易对方网站地址或其IP地址、邮箱域名等与公司或其集团成员相同或接近。

4.交易对方名称与公司或其集团成员名称相似。

5.交易对方主要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或购销等关键环节的员工姓名结构与公司管理层相近。

6.交易对方和公司之间的交易与其经营范围不相关。7.互联网难以检索到交易对方的相关资料。

8.交易对方长期拖欠公司款项,但公司仍继续与其交易。9.交易对方是当年新增的重要客户或重要供应商。

(三)未披露关联方交易的主要特征

识别未披露关联方交易是注册会计师识别未披露关联方关系的一个重要途径,未披露关联方交易通常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

1.交易金额通常较大,为公司带来大额利润。

2.交易时间往往接近资产负债表日,发生频次较少。

3.交易价格、交付方式及付款条件等商业条款往往与其他正常客户明显不同。

4.交易一般不通过银行转账结算,而是采用现金交易或多方债权债务抵销方式结算。

5.付款人与销售合同、发票所显示的客户名称不一致。6.与自然人发生的大额交易。

7.与同一客户或其关联公司同时发生销售和采购业务。8.交易对象与交易对方的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9.交易规模与交易对方业务规模明显不符。

10.合同条款明显不符合商业惯例或形式要件不齐备。

11.实际履行情况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如未按约定日期发货或未按结算期付款。

26 12.交易形成的款项长期以债权债务形式存在,购销货款久拖不结。 13.其他商业理由明显不充分的交易。

二、审计的常见问题

会计监管中,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存在的以下问题,可能导致其无法有效防范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舞弊的审计风险:

(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不进行舞弊风险评估,例如不分析实施舞弊的动机或压力等风险因素;二是不更新对公司及其环境的了解和评估,尤其不关注与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情况;三是不重视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

(二)分析程序流于形式。一是不重视分析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关系;二是对于识别出的异常或偏离预期的关系不进行调查或简单认可管理层的解释;三是会计师较少设定独立的预期。

(三)关联方识别程序缺失。一是未向管理层或内部其他人员询问有关关联方的信息;二是未通过检查重要会议纪要等方式识别未披露关联方;三是对异常交易关注不足,未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异常交易的对手方是否是未披露关联方。

(四)其他重要审计程序不到位。一是函证程序不到位,未能通过函证程序发现资金、交易往来等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舞弊的线索;二是对存货监盘程序不到位,未能有效利用收入、成本和期末库存之间的关系识别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虚假购销业务;三是不注重利用专家的工作,特别是对某些交易存在重大疑虑时未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以识别未披露的关联方。

三、会计监管关注事项

会计监管中,对于关联方及其交易相关问题,应当关注并督促注册会计师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

(一)分析舞弊动机。注册会计师是否对公司以下舞弊动机进行重点分析,充分评估公司舞弊风险:

1.避免被特别处理或退市;2.满足融资业绩条件; 3.避免上市后业绩迅速下降; 4.满足股权激励行权条件; 5.满足重组承诺的业绩条件; 6.迎合市场业绩预期;

27 7.谋求以业绩为基础的私人报酬; 8.满足有关部门的考核要求。

(二)了解并评价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是否了解公司识别、记录、汇总和披露关联方的内部控制,评估其设计合理性,测试其运行有效性,并充分关注是否存在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而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执行分析程序。注册会计师是否重视分析程序在识别收入舞弊中的作用,加强对产能、水电能耗、劳动生产率等非财务信息和财务数据之间关系的分析,注重收入与现金流匹配情况的分析;是否分析公司的重要财务信息指标与同行业其他公司的显著差异。若分析发现异常波动或偏离预期,是否认真调查原因。

(四)关注重大异常交易。在整个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是否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重点关注重大交易是否具备未披露关联方交易的特征,考虑该交易是否属于利用未披露关联方实施舞弊的常见形式。此外,在询问管理层或检查相关文件时是否特别关注不一致的信息,并将重大异常交易的有关信息和项目组其他成员分享。

(五)进一步核实未披露关联方关系。如果存在未披露关联方迹象,注册会计师是否恰当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核实未披露关联方关系的存在性:调查重要交易对方的背景信息,如股东情况、关键管理人员、业务规模和办公地址等信息;询问直接参与交易的基层员工交易对方是否与公司存在不寻常的关系;对存在疑虑的重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查询互联网或外部商业数据库。必要时注册会计师是否考虑聘请信用调查机构或律师协助调取工商资料。

(六)进一步核实未披露关联方交易。如果存在未披露关联方交易迹象,注册会计师是否恰当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核实未披露关联方交易的存在性:查验已记录的大额资金往来,关注资金往来是否有真实的商业背景;检查银行对账单和大额现金交易,关注是否存在异常资金流动;向重要股东和关键管理人员函证以确认是否存在尚未识别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七)核查实物资产。以虚增利润为目的的舞弊往往造成实物资产的虚增,注册会计师是否重视对实物资产的核查,尤其是否严格履行监盘程序。注册会计师是否认真了解公司的存货存放位置和监盘计划,关注由于性质、位置无法实施监盘的存货是否确实无法监盘,管理层如何确认存货的数量和状态,并实施充分的替代审计程序。

(八)重视与有关各方的沟通。注册会计师在公司审计中如果识别出舞弊或怀疑存在舞弊,是否与公司治理层及时沟通,并考虑征询法律意见,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是否向监管机构报告重大舞弊。

28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4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当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面广、影响大,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在监管实践中,我会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业务中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产生了不利影响。

为了提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业务监管风险,增强监管针对性,根据我会《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制定了《会计监管风险提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现予以印发。各单位应全面掌握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的要求,并将会计监管风险提示转发至注册在本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认真学习。在对被核准、不予核准或终止审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审计业务进行检查时,应按本风险提示对相关问题予以高度关注,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执业水平,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有效的投资决策依据,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此前,我会已通过证监办发[2012]22号印发了3项会计监管风险提示,即政府补助、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审计项目复核等。为了增强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的系统性,便于查找和使用,现将已印发的3项会计监管风险提示依次编号为:第1号——政府补助,第2号——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第3号——审计项目复核,本次印发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为第4号。今后将陆续制定新的会计监管风险提示,并按顺序编号印发。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2012年10月16日

关于印发《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4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的通知

证监办发[2012]89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当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面广、影响大,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在监管实践中,我会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在从

29 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业务中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产生了不利影响。

为了提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业务监管风险,增强监管针对性,根据我会《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制定了《会计监管风险提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现予以印发。各单位应全面掌握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的要求,并将会计监管风险提示转发至注册在本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认真学习。在对被核准、不予核准或终止审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审计业务进行检查时,应按本风险提示对相关问题予以高度关注,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执业水平,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有效的投资决策依据,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此前,我会已通过证监办发[2012]22 号印发了3 项会计监管风险提示,即政府补助、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审计项目复核等。为了增强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的系统性,便于查找和使用,现将已印发的3项会计监管风险提示依次编号为:第1号——政府补助,第2 号——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第3 号——审计项目复核,本次印发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为第4 号。今后将陆续制定新的会计监管风险提示,并按顺序编号印发。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促进新股发行中会计师事务所归位尽责,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现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公司审计业务的监管风险进行提示。

一、会计师事务所 IPO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会计监管风险风险提示第3 号——审计项目复核》的要求,完善并强化会计师事务所IPO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

一)常见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在IPO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在承接IPO 审计业务时,未充分了解、分析发行人所处环境、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状况、上市动机和管理层诚信情况;未充分了解发行人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领域并适当评估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足够的胜任能力;未充分关注发行人在IPO 过程中更换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未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

第二,在选派项目组成员时,未充分识别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在IPO 审计业务执行阶段,会计师事务所未完善有关监督、咨询、符合的体系;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往往介入过晚,复核工作未充分关注发行人经营模式和经营特点对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的影响。

30

第四,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行IPO 审核业务时,总所未对分所执行IPO 审计业务进行充分的业务指导,未对其IPO 审计项目执业质量进行必要的复核和检查。

二)会计监管关注事项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IPO 审计业务质量控制情况予以重点关注:

第一,在承接IPO 审计业务时,应当对发行人上市动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及其行业地位、可能存在的高风险领域、公司治理情况及申报期基本财务指标等进行调查。对于发行人存在欺诈上市嫌疑或者注册会计师无法应对重大审计风险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坚决拒绝接受委托。如果发行人在IPO 过程中曾经更换过注册会计师,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就发行人更换注册会计师的原因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以了解发行人管理层的诚信情况,发行人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存在重大分歧的会计、审计问题及其他可能对审计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在选派项目组成员时,应检查会计师事务所、IPO 审计项目组成员等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或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等影响独立性的行为;根据对审计风险的评估,检查项目组成员是否具有包括相应技术知识、相关行业审计实务经验等在内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在IPO 审计业务执行阶段,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与监督、咨询和复核等有关的质量控制体系,始终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可尽早介入,结合行业特点、行业同期基本情况,全面分析发行人的经营模式、经营特点和在申报期内的变化情况,以及发行人会计处理的合理性和会计处理在申报期内的变化情况,以确定可能存在舞弊和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及其对财务报告的影响程度。

第四,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应加强对其分所IPO 审计业务执业质量的管理,定期对各分所进行执业质量培训和质量控制检查,提升分所审计业务执业质量。

二、了解内部控制并进行内控测试注册会计师应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同时还应当对发行人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并根据要求单独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或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一)常见问题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发行人内部控制有效性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时,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内部控制鉴证或内部控制审计中,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未正确判断其严重程度及其对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或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结论的影响。

31

第二,财务报表审计中,实质性测试时未充分考虑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包括控制风险)的评估结果,对实质性测试发现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未考虑其是否与内部控制缺陷相关。

二)会计监管关注事项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了解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并实施必要的控制测试,同时将发行人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整改措施、整改结果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一,对于发行人内部控制缺陷,注册会计师应评价其严重程度,并考虑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对于在实质性测试中发现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应考虑其是否与内部控制缺陷相关;对于发行人财务会计基础薄弱的,应特别关注其是否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并考虑对发行人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

第二,考虑发行人的内部控制缺陷是否在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或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得到恰当反映。

第三,对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切实履行职责进行尽职调查,并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三、财务信息披露和非财务信息披露的相互印证注册会计师应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21 号——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的要求,阅读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其经营、财务、行业趋势和市场竞争等情况的披露。对于识别的包含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和已审计财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已审计财务报表或其他信息是否需要作出修改;如果管理层拒绝修改财务报表或其他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或增加其他事项段说明重大不一致,以及采取准则规定的其他应对措施。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在包括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中存在对事实的重大错报,但是并不影响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在发行人管理层或治理层拒绝作出修改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

一)常见问题注册会计师在核对包含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时,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忽视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引用已审计财务报表中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二,忽视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业务数据与已审计财务报表的一致性。

第三,未结合发行人的经营特点对财务报表各项目进行客观分析。

二)会计监管关注事项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结合发行人的经营特点,重视申报期内年度财务报表各项目间的勾稽关系、联动性以及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的相互印证。具体包括:

32

第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财务信息是否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一致,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申报期研发费用发生额是否与财务报表中披露的研发支出一致。

第二,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销量和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收账款、期间费用等是否能够相互匹配;发行人的产能、主要原材料及能源耗用是否与产量相匹配;发行人资产的形成过程是否与发行人历史沿革和经营情况相互印证。

第三,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财务信息分析是否与注册会计师审计了解的发行人实际情况相符,如应收账款变动原因的分析是否合理。

四、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和异常交易对于发行人申报期内存在的盈利异常增长和异常交易,注册会计师应根据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的相关要求,对盈利异常增长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同时,应关注异常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可持续性及其相关损益是否应界定为非经常性损益等,并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作补充披露。

一)常见问题 注册会计师在核查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和异常交易时,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在分析发行人申报期内盈利增长异常时,缺乏对重要比率和趋势的科学预判、对异常变动的深入调查以及多个业务指标间的联动分析。

第二,在审计发行人申报期内异常交易时,局限于采用常规审计程序收集审计证据,忽视了对异常交易商业实质的考虑和取证。

二)会计监管关注事项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针对发行人申报期内存在的盈利异常增长和异常交易执行了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申报期内存在盈利异常增长情况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设计了合理的分析程序,是否对实质性分析结果的预期值进行了科学的预判,特别包括以下事项:

第一,对包括但不限于毛利率、期间费用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预收账款变动率、产能利用率、产销率等影响发行人盈利增长的重要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是否进行多维度的分析。

第二,对于公司申报期内毛利率高于同行业水平,而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水平,以及经营性现金流量与净利润脱节的情况是否追查其合理性,识别发行人是否存在利润操纵。

第三,为了识别发行人是否通过挤占申报期前后的经营成果以美化申报期的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发行人申报期财务报表时,是否关注申报期前1至2年的财务报表和申报期财务报表日至财务报表报出日之间发行人的财务信息。

33

第四,注册会计师是否关注发行人在申报期内的盈利异常增长现象并发表核查意见,如申报期内发行人出现较大幅度波动的财务报表项目,或营业毛利、净利润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营业收入的增长幅度等情况,并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作补充披露。

申报期内存在异常交易情况异常交易往往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偶发性;二是交易标的不具备实物形态或对交易对手而言不具有合理用途;三是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正常市场价格。虽然这些异常交易支持其发生的各种形式和证据齐全、审计证据的收回率较高,但注册会计师对此仍应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态度。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异常交易的过程中不应仅满足于取得形式上的审计证据,而应着重于实质性的专业判断,考虑与上述交易相关的损益是否应界定为非经常性损益等,并督促发行人对上述交易情况在招股说明书中作详细披露。

五、关联方认定及其交易注册会计师应当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2 号——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的要求,审计发行人是否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36 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舞弊的行为。

一)常见问题除《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2 号——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中提到的审计常见问题,注册会计师审计关联方及其交易通常还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仅限于查阅书面资料以获取发行人关联方关系,未实施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

第二,忽视对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注销或非关联化的关联方及其商业实质的甄别。

第三,忽视对重大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的检查。

二)会计监管关注事项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当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采取《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2 号——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中提到的应对措施,并补充考虑:

第一,如果存在未披露关联交易迹象,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进一步措施核实是否存在未披露关联方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应调查申报期内与发行人存在重大、异常交易的交易对手背景信息,如股东、关键管理人员、业务规模、办公地址等信息,并与已经取得的申报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名单相互核对和印证。

34

第二,如果存在申报期内发行人关联方注销及非关联化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关注发行人是否将关联方注销及非关联化之前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应识别发行人将原关联方非关联化行为的动机及后续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以及发行人是否存在剥离亏损子公司或亏损项目以增加公司利润的行为。

第三,如果存在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等情形,注册会计师应扩大对关联交易的审计范围,必要时可要求发行人及控股股东配合,以核查关联方财务资料。

六、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在从事IPO 审计业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特点,关注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毛利率分析的合理性,尤其是在识别和评估舞弊导致的收入项目重大错报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对不同类型的交易进行重点关注。

一)常见问题注册会计师在对发行人申报期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进行审计时,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忽视对发行人不同销售模式,特别是创新销售模式下收入确认的分析。

第二,忽视申报期内各期应收账款、预收款项、营业收入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等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未发现其中的异常情况。

第三,忽视对发行人申报期内成本核算真实性、完整性和收入成本配比合理性的分析。

第四,忽视同行业公司毛利率分析,未能发现发行人毛利率异常背后的真实原因。

二)会计监管关注事项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有针对性地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第一,申报期内发行人在不同销售模式下收入确认方式:

如果发行人采用经销商或加盟商模式,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发行人频繁发生经销商或加盟商加入及退出的情况,以及发行人申报期内经销商或加盟商收入的最终销售实现情况。同时,应考虑发行人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包括对不稳定经销商或加盟商的收入确认是否适当、退换货损失的处理是否适当等。

如果发行人采用直销模式,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销售协议中收入确认条件、退换货条件、款项支付条件等是否能够证明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发生转移。

如果发行人存在其他特殊交易模式或创新交易模式,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分析盈利模式和交易方式创新对经济实质和收入确认的影响。只有在充分、适当的

35 审计证据能够证明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发生转移时,发行人才能确认销售收入。在此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注重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审计证据。

如果发行人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销售收入,注册会计师应当核查发行人确认完工百分比的方式是否合理,从发行人内部不同部门获取资料中相关信息是否一致,以及完工百分比是否能够取得客户确认、监理报告、供应商结算单据等外部证据佐证,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协助。

第二,注册会计师应考虑与营业收入相关的报表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

如果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较大,或者应收账款增长比例高于销售收入的增长比例,注册会计师应当分析具体原因,并通过扩大函证比例、增加大客户访谈、增加截止测试和期后收款测试的比例等方式,加强应收账款的实质性测试程序。

如果发行人经营性现金流量与利润严重不匹配,注册会计师应要求发行人分析经营性现金流量与净利润之间产生差异的原因,并逐项核对差异是否合理。

第三,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发行人申报期内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收入成本配比的合理性,具体包括:

发行人成本核算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

如果发行人毛利率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明显偏高且与行业发展状况不符、存货余额较大、存货周转率较低,注册会计师应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少转成本虚增毛利润的行为。如,发行人为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将应计入生产成本项目的支出在管理费用的研发费用中核算和列报。

注册会计师应核查发行人是否向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转移成本,以降低期末存货和当期营业成本。

注册会计师应进行截止测试,检查发行人是否通过调节成本确认期间在各年度之间调节利润。

第四,如果发行人报告期毛利率变动较大或者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毛利率差异较大,注册会计师应当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发行人行业及市场变化趋势,产品销售价格和产品成本要素等方面对发行人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进行核查。

七、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注册会计师应当核查申报期内发行人是否为主要客户建立客户档案,确定其授信额度,并在授信额度内对客户提供赊销;核查发行人是否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是否在合格供应商名录内选择供应商;是否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实地走访或电话访谈,将相关情况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36

一)常见问题核实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信息是注册会计师执行 IPO 审计业务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注册会计师在核查中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未对发行人或保荐人提供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信息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核实其真实性。

第二,未对取得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信息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态度,未识别出关联方或者存在异常的客户和供应商。

第三,未对审计中发现的委托采购、集合销售等名义采购、销售业务的真实性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二)会计监管关注事项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有针对性地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第一,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如前十名客户或供应商)情况进行核查,取得客户或供应商的工商登记资料;根据重要性原则,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或电话访谈,并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特别注意甄别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及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第二,对比历年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名单,对报告期新增的主要客户核查其基本情况,必要时通过实地走访等方式核实其交易的真实性;对于与原有主要客户、供应商交易额大幅减少或合作关系取消的情况,应关注变化原因。如果注册会计师直接从与发行人有业务往来的客户或供应商处获取审计证据存在困难,在不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守则》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发行人以适当方式或者聘请第三方调查机构进行背景调查以帮助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

第三,注册会计师应关注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交易的真实性,客户所购货物是否有合理用途、客户的付款能力和货款回收的及时性,以及供应商的真实性和供货来源。

八、资产盘点和资产权属注册会计师应关注存货和其他资产的真实性以及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了解发行人是否建立主要资产的定期盘点制度,包括盘点频率、盘点执行人、监盘人等,盘点结果是否形成书面记录;注册会计师应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并对期末存货记录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其是否准确反映实际的存货盘点结果。

一)常见问题执行监盘程序和核实资产权属是注册会计师在 IPO 审计业务中应特别重视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审计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忽视异地存放或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货。

第二,忽视申报期第1 年和第2 年年末存货余额的审计。

37

第三,忽视货币资金的受限情况,忽视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矿权等资产权属的抵押、质押情况。

第四,未能正确判断自身对资产监盘的专业胜任能力,未能及时聘请专家执行监盘工作。

第五,混淆发行人盘点和注册会计师监盘之间的不同责任。

二)会计监管关注事项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有针对性地执行以下审计程序:

第一,如果存在异地存放和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发行人实际情况,执行异地盘点或向第三方发函等审计程序。

第二,如果注册会计师在申报期第1 年或第2 年结束后接受委托担任发行人的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对发行人第1 年或第2 年年末的存货实施监盘,注册会计师应考虑能否实施有效替代程序(包括取得、使用并评估前任会计师的监盘结果)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否则注册会计师应考虑上述情况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第三,在进行银行函证时,关注是否存在受限货币资金;对于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矿权等资产的监盘,注册会计师除实地查看外,应同时查看资产权属证明原件,了解是否设定对外抵押,并取得复印件作为工作底稿;对于正在办理权属证明的大额资产,注册会计师应了解权属证明办理情况,确认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实质性障碍。

第四,如果实施监盘程序确有困难,注册会计师应考虑能否实施有效替代程序(包括聘请专家进行监盘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否则注册会计师应考虑上述情况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第五,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发行人不同时期存放存货的仓库变动情况,以确定发行人盘点范围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因仓库变动未将存货纳入盘点范围的情况发生。

九、货币资金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关注发行人现金收支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有效,以及大额现金收支交易的真实性;同时,关注银行存款余额及其发生额,尤其是大额异常资金转账的合理性。

一)常见问题注册会计师在对IPO公司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时,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忽视对发行人申报期内大额现金收支交易真实性的审计,未能针对现金收支交易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8

第二,未将对货币资金特别是现金收支交易的审计,和发行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测试结合起来。

第三,对申报期内银行询证函等外部证据的取得不够重视。

第四,将货币资金的审计简单等同于申报期内货币资金余额的确认。

二)会计监管关注事项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针对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一,注册会计师在对发行人大额现金收支交易进行审计时,应当:(1 )关注大额现金使用范围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2 )以收取现金方式实现销售的,应核对付款方和付款金额与合同、订单、出库单是否一致,以确定款项确实由客户支付;(3)必要时,向现金交易客户函证申报期内各期收入金额,以评估现金收入的发生和完整性认定是否恰当。

第二,注册会计师在对与发行人申报期内货币资金相关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进行测试时,应当:(1 )评价发行人是否已按《现金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现金的使用范围及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应遵守的规定,已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银行存款的结算程序,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否合理;(2 )对申报期内现金的收支、费用的开支和备用金的管理等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支取流程和程序作重点抽查;(3)复核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调节项的合理性,同时结合期后回款(付款)情况验证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项目的真实性;在选取申报期内货币资金控制测试样本时要增加审计程序的不可预见性,谨慎选取样本,认真对待抽样发现的异常。

第三,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与货币资金有关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时,不应仅局限于银行函证、现金盘点和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常规审计程序,还应该结合发行人申报期内的销售、采购交易等情况,适当运用分析性程序以识别风险:(1 )申报期内开户银行的数量及分布与发行人实际经营的需要是否一致;(2 )银行账户的实际用途是否合理,尤其关注申报期内大额资金往来和新开账户;(3)申报期内注销账户原因,防止因发行人注销账户而降低注册会计师对该账户的风险预期等;(4 )结合对利息收入和银行手续费的审计,分析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和交易的合理性。

第四,注册会计师应转变余额审计观念,重视核对发行人申报期内银行交易:(1 )设定重要性水平,分账户详细核对申报期内重要大额交易;(2 )要求发行人提供加盖银行印章的对账单,必要时可以重新向银行取得对账单,以获取真实的银行对账单作为外部证据;核对收付发生额时要高度谨慎,如高度重视长期未达账项,查看是否存在挪用资金等事项;(4 )关注收付业务内容与公司日常收支的相关性,以识别发行人转移资金或者出借银行账户的情况;(5 )结合应收应付账款

39 科目审计,防止发行人粉饰现金流量;(6 )核对会计核算系统发生额与网上银行流水。

十、财务异常信息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应了解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将发行人申报期财务数据进行多纬度的对比分析,并分析发行人选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适当性。同时,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在申报期内的一致性,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从而人为改变正常经营活动以影响申报期各年度利润的行为。

一)常见问题针对财务异常信息的审计,注册会计师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忽视发行人申报期各年度财务数据、申报期财务数据与申报期前历史数据、申报期财务数据与同行业公司财务数据以及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数据的对比,未能发现发行人申报期财务指标变动存在的异常情况。

第二,忽视与同行业公司财务数据的对比,未能发现发行人申报期财务数据变动与同行业公司之间的显著差异情况。

第三,忽视对发行人申报期内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原因及其合理性的分析。

二)会计监管关注事项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保持足够的职业怀疑态度,并针对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明财务异常信息的合理性,具体包括:

第一,发行人申报期各年度财务数据、申报期财务数据与申报期前历史数据的变动情况,是否与注册会计师了解的发行人基本情况保持一致;申报期财务数据与同行业公司财务数据相比是否存在异常,分析异常原因;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是否存在差异,分析差异原因,并评价是否与发行人会计基础薄弱或管理层舞弊有关。

第二,发行人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明显差异,分析其是否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利润,如降低坏账计提比例、改变存货计价方式、改变投资性房地产的计价方式、改变收入确认方式等。 第三,发行人是否人为改变正常经营活动以粉饰业绩,如发行人放宽付款条件促进短期销售增长、推迟广告投入减少销售费用、短期降低员工工资、引进临时客户等。

2012年年10 月18 日印发

40

第17篇:IPO中财务如何配合做好股改

IPO中财务如何配合做好股改

导读:在有限公司转制时,一般不要按照净资产1:1折股,因为净资产中不可能没有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否则公司业绩不会可观),净资产折股时要扣除全部或部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剩余的净资产全部转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就可以降低转制税负。

一、公司改为股份有限公司流程

第一,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并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第二,清产核资

主要是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对企业各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清查资产数额,界定企业产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企业资产。从而进一步完善企业资产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资产优化配置。

第三,界定企业产权

主要是指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企业国有资产负有多重财产权利,权利结构复杂,容易成为纠纷的源头,所以需要对其进行产权界定。企业产权界定是依法划分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的权利范围及管理权限的法律行为。借此,要明确哪些资产归属国家,哪些资产的哪些权能归属于哪些主体。

第四,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是指为资产估价,即经由认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目的,遵循法定标准和程序,科学的对企业资产的现有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以报告形式予以确认。资产评估要遵循真实、公平、独立、客观、科学、专业等原则。其范围既包括固定资产,也包括流动资产,既包括无形资产、也包括有形资产。其程序包括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和验证确认等几个步骤。资产评估经常委托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五,财务审计

资产评估完成后,应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改制前三年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第六,认缴出资

企业改制后认缴的出资额是企业经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的价值。既包括原企业的资产换算,也包括新认缴注入的资本。

第七,申请登记

此登记既可以是设立登记,也可以是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予以登记,并发放新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为企业或公司成立的日期。

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在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方面维持同一公司主体,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以组织形式变更的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将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相应折合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整体变更完成后,仅仅是公司组织形式不同,而企业仍然是同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

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人民币;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合法的公司住所。

三、企业上市改制具体操作步骤

1、设立改制筹备小组,专门负责本次改制工作

筹备小组通常由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牵头,汇集公司生产、技术、财务等方面的负责人,不定期召开会议,就改制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商讨,必要时还应提请董事会决定。筹备小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a、研究拟订改组方案和组织形式;

b、聘请改制有关中介机构,并与中介机构接洽;

c、整理和准备公司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d、召集中介机构协调会,提供中介机构所要求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回答中介机构提出的问题;

e、拟定改制的有关文件;

f、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文件或备案,取得政府批文;

g、联络发起人;

h、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等工作。

2、选择发起人现行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如果拟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股东人数符合该要求,则可以直接由现有股东以公司资产发起设立;

如果现有股东不足或现有股东有不愿意参加本次发起设立的,则应引入新的股东作为发起人,由现有股东向其转让部分股权,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改组,然后由改组后的股东以公司资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但有一个要注意的问题是,股东的变更要满足申请发行前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的要求。有的公司在改制前已经联系好合适的发起人,也可能借机引入战略投资者或风险投资者,以及具有行业背景或专业技术背景的投资者,以壮大企业的综合实力。

3、聘请中介机构

筹备小组成立后可联系和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审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机构。被选择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从业资格,筹备小组在经过慎重考察后,应当确定本次改制上市的各中介机构人选,并与之签署委托协议或相关合同,正式建立法律关系。

4、尽职调查、资产评估与审计

在公司与各中介机构签署委托协议后,各机构应根据情况进场工作,分别对公司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审计。保荐机构应对公司整体情况尤其是商务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在调查基础上起草本次改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发行律师应对公司的法律事宜进行全面调查,并起草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会计师对公司近3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报告;资产评估师对公司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形成资产评估报告。只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是按照评估报告数值作为验资报告股本数额确认;

而证监会最新要求是要求以会计报表上净资产数额确认改制后公司股本数额。这样如果审计报告净资产数额低于评估报告数额,则选择审计报告上净资产作为验资报告股本数额,则符合国家工商局和证监会两家要求。如果评估报告上资产价格数据低于审计报告净资产数据,则选用评估报告数据作为验资报告上股本数额。当然,如果公司不需要三年内上市则可以按照评估报告数据作为验资报告上股本数量反映人而无需考虑审计报告数据。

5、产权界定

公司筹备过程中,为了准确确定公司资产,区分其他主体的资产,有时要进行财产清查。在清查基础上对财产所有权进行甄别和确认。尤其是占有国有资产的公司,应当在改制前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避免国有资产受到损害。

6、国有股权设置改制

公司涉及国有资产投入的,要对公司改制后国有股的设置问题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相关股权设置的文件,对国有资产作价及相应持股进行审批。通常在申报国有股权设置申请书的同时,还要求公司律师就国有股权设置出具法律意见书。

7、制定改制方案,签署发起人协议和章程草案

改制方案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问题需要达成一致:

首先,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应由各发起人共同商定净资产折股比例,确定注册资本的数额。

其次,各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按照各发起人在原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来确定,如有调整应在此阶段商定。签署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草案。此外,公司改制中还应形成如下改制文件和文本:股东会关于公司改制的决议、改制申请书、改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起人框架协议、公司章程及企业改制总体设计方案等。

8、申请并办理设立报批手续

涉及国有股权的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股权设置的批文;涉及国有土地出资还应由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国有土地处置方案批复。

9、认缴及招募股份

如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其认缴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当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当缴纳首期出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经资产评估并依法办理该产权的转移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额的35%。发起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股款的,应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缴纳股款后应经会计师验资确认并出具验资报告。

10、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保送公司章程、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及其它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设立的,发行股份的股款幕足并经验资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审议公司设立费用和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

11、产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并召开第一次会议

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持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颁发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股份公司正式宣告成立。

四、企业上市股改流程

1、制定改制方案

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并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2、清产核资

主要是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对企业各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清查资产数额,界定企业产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企业资产。从而进一步完善企业资产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资产优化配置。

3、界定企业产权

主要是指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企业国有资产负有多重财产权利,权利结构复杂,容易成为纠纷的源头,所以需要对其进行产权界定。

企业产权界定是依法划分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的权利范围及管理权限的法律行为。借此,要明确哪些资产归属国家,哪些资产的哪些权能归属于哪些主体。

4、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是指为资产估价,即经由认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目的,遵循法定标准和程序,科学的对企业资产的现有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以报告形式予以确认。资产评估要遵循真实、公平、独立、客观、科学、专业等原则。

其范围既包括固定资产,也包括流动资产,既包括无形资产、也包括有形资产。资产评估的程序包括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和验证确认等几个步骤。资产评估要委托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5、财务审计

资产评估完成后,应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改制前三年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6、认缴出资

企业改制后认缴的出资额是企业经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的价值。既包括原企业的资产换算,也包括新认缴注入的资本。

7、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既可以是设立登记,也可以是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予以登记,并发放新的营业执照。

五、企业上市中发起人问题

(一)资格

1、最低个数

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自然人

自然人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但必须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合伙企业

曾经合伙企业是不能成为股份公司股东的,也就当然不能成为发起人。随着创投业务的发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原来要求公司登记提交法人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005年修改为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实际上扫除了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障碍。证监会修订《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后也允许合伙企业开立证券账户,合伙企业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障碍也彻底清除了。

4、一般法人

能够对公司出资成为股东的法人一般都可以作为发起人。

农村中由集体经济组织发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起人。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只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明,就可以作为发起人。但应提供有权处理相关资产的有效证明;若事业单位未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明的,应提供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依据。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的含义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主要是指“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自收自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时“执行企业的财务制度和税收制度”。

5、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伙企业(最大的优势是不需要商务部门审批、直接设立登记)都可以作为发起人,这里面要注意的是:

如果是外商投资的创投企业或者外商投资的投资公司,且投资额达到25%以上的,股份公司就需要办理转外资手续。

6、不能作为发起人的单位或机构

工会: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民政部门停止办理登记。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也明确上市公司股东中不能有职工持股会。如有必须先行清理。

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作为投资主体设立公司。

(二)发起人股份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限制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实际控制人三年内不得发生变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根据该规定要求,拟上市公司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更,将对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企业上市中公司治理

要符合完整性和独立性。

所谓完整性包括公司的组织架构完整、健全,以及拟上市公司自身的产供销等经营管理体系的完整。

所谓独立性则是完整性的另一个方面,主要表现在6个方面:

(一)业务独立

转制后设立的股份公司的业务独立完整,其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资产独立

转制后设立的股份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三)人员独立

转制后设立的股份公司人员应独立。其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其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四)机构独立

转制后设立的股份公司机构应独立。股份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财务独立

转制后设立的股份公司财务应独立。股份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七、企业上市转制过程中必须附带解决的问题

(一)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中国证监会新股发行审核的重点,因为很多发行人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或制造利润,使投资者无法真正判断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对于关联交易,关键词是“减少”和“规范”。规范则体现在自身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健全程度、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并且要遵守法律对关联交易的规制即表决权限制等。

(二)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是在转制过程中必须要一并解决的问题,现实案例中主要的解决方法包括:

1、收购竞争性业务。

2、收购竞争关联公司的股权或整体吸收合并。

3、剥离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4、注销竞争方

5、签署市场分割协议,合理划分竞争市场范围

6、将竞争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7、竞争方书面承诺或与拟发行人签订书面协议,提出避免同业竞争和利益冲突的具体可行措施

以上方法需要根据具体的项目情况判断,而且有些方法可能是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的个例,并不具有普适性和推广性。

企业挂牌新三板,主要经历三个阶段:挂牌前的股改阶段、挂牌阶段以及挂牌后的融资阶段。其中首要也是很重要的阶段便是股改阶段,在此阶段企业不仅要对内按照《业务规则》、《基本标准指引》等规定完善治理、整合公司资源,而且要对外做好与中介机构的协调配合。本文拟就股改阶段,净资产折股能够弥补出资不实;缴税;折股比例为1:0.N时,净资产剩余部分中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能否先通过划转为资本公积,而后转增资本三个问题略谈。

(一)净资产折股能否弥补出资不实

1、出资不实有两种情形及有关规定

出资不实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实缴资本与认缴资本不一致。在股改时,必须股东出资全部缴纳,实收资本=注册资本;二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没有进行评估或者评估瑕疵。《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通过净资产折股弥补出资不实

例: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实收资本500万,后整体变更时,经审计净资产为2000万,全部折为2000万股。

严格说通过净资产折股不能弥补出资不实,普遍认为其不合理之处有三:第

一、账面资产反映的是历史成本,即历史上的出资必须规范,资本缴足;第

二、净资产由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组成。如果换个角度考虑的话,公司如果当初缴足注册资本,那么审计结果还会是2000万吗。第

三、净资产中的注册资本少了500万,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也就是说500万的亏空会一直存在,因此理应补足。

涉及资产折股的公司法规定有:第九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改制时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的税务问题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

1.1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两份文件可以总结,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并不是必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只有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对此做了充分解释,只有资本溢价所产生的资本公积在转增资本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资本公积产生的方式除了股票溢价还有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其他这些方式则应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项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2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可见法人股东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免缴企业所得税。

2、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税务处理

2.1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2.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重点强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法人股东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时,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的差额部分。关于此部分规定已经失效,详细见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3、未分配利润的税务处理

3.1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2企业所得税

详细请见上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三)折股比例为1:0.N时,净资产剩余部分中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能否先通过划转为资本公积而后转增股本。

此问题,具体可以涉及三方面的考虑

1、剩余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能否划转到资本公积;

2、如果能划转,是否缴税;

3、缴税阶段是在划转时还是划转后成为资本公积进行增资时;对此,笔者并没有找到明确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但是或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即:“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从这点分析,剩余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是否考虑转为资本公积以及能否达到无需缴税的目的都不会显得那么重要,因为实质大于形式,仍然需要按照前述提到的法律规定,严格执行。

八、就12月31日股改审计基准日需要注意的12事项 各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拟IPO/挂牌公司: 本着为企业负责的态度,现与券商、律师、企业沟通1231重大注意事项。

每年12月31日,为我国会计制度中的会计分期节点,也是年报出具或有效申报节点之一,对于我们企业而言,也是一年工作的总结和下年工作的开启之重要时点,此时点具有承前启后的不可替代作用,因此时点极为重要,所以需要与券商、律师、企业沟通如下事项:

一、无论实质上(员工代股东行事),还是形式上,企业股东都不得在1231时点占用公司资金及其他任何资产,如果有此事项:

1、对于已经挂牌的企业,我所将会予以充分披露,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将与我所无关;

2、对于准备申报的企业,我所将延迟股改节点,暂时不予以出具审计报告,下次股改时,将加收一期的审计费用,金额为10万元,此点特别重要,需要重点注意。

二、对于12月31日,股东员工所欠公司款项,包含备用金等,要求进行清理:

1、对于已经使用的款项,要求员工交回票据,并据实进行账务处理;

2、对于员工未使用的款项,要求员工以银行存款的方式还回公司;

3、如果有大量金额的员工占用公司资金,我所将按实际情况,该费用化、成本化的,将按照会计准则予以调整,并予以充分披露,如果到时因此事项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包含但不限于如下情况:被人举报、被核查、影响出具审计报告等,我所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此点特别重要,需要重点注意。

三、对于有购买股票等金融资产的企业,要求在12月31日前将相关资产予以处置,以防止触犯公司章程中关于投资的约定,并防止由此带来对于未来融资的影响,同时今年股市波动较大,以防止由此带来公司资产的损失,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此点特别重要,需要重点注意。

四、对于需要以合并报表申报或以合并报表报出的企业,需要注意合并关联方的往来和交易事项金额是否相符,并为合并抵消做好准备,对于不符事项或会计分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五、对于今年挂牌的企业,需要将企业所欠新三板挂牌费用(包含但不限四家中介机构费用)予以全额计提,并将所收到的政府补助资金(货币资金)全部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未收到货币资金的,不得确认政府补助,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需要企业按照资产使用情况,按照长期资产的折旧与摊销进度予以分期确认。

六、对于拥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企业,需要按照行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折旧的期限及起点,并结合产出的具体时点,予以计提折旧,并计入相关存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和费用。

七、各企业,无论申报企业还是挂牌企业,在12月31日时,如果可以,希望提前一个周停止开票、收付款,提前结账,并尽量争取于12月31日时完成结账工作,并依据此账务资料,及时将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进行往来对账,并向对方发函,发函方式,以纸质进行,名义以我所名义发出,发出函件时的快递单据和收到回函时的快递单据,需要保存好,以备查,且我所将会将其用于底稿工作。

八、12月31日这个时点过了以后,要求企业及时打印银行基本户信息(在四川叫银行开户清单,在基本户行或中国人民银行可打印)和贷款卡信息(在四川叫企业信用报告,在基本户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可打印),同时打印12月31日的银行对账单,并及时:

1、将银行基本户信息,与账上挂账的银行账户相核对,以确定是否有差异,并及时进行调整;

2、将贷款卡信息,结合企业的贷款协议、保证、质押、抵押协议(如果缺失的,要求补回贷款协议、保证、质押、抵押协议),与账面负债的余额及其变化进行核对,确定是否相符,利息测算是否准确、完整,不完整的需要及时计提;

3、如果有应付票据的企业,需要将应付票据余额、发生额与贷款卡信息、银行承兑协议相核对,确定金额及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并与保证金额核对,确定保证金额的数额与承兑协议的金额是否保持约定比例,如果缺少承兑协议,要求及时找银行补充。

4、需要及时将银行对账单在1231的金额与账面核对是否相符,如果确定不符需要及时予以调整,同时要求会计补充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即使相符也需要补充,以便形成良好的内部控制习惯。

九、各企业需要要求各资产管理部门,包含管理库存现金的出纳、管理存货的库管、管理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部门,管理项目成本的工程部,管理生物资产的部门,清理并整理好相关相关资产,以备我所与贵司在12月31日进行监盘和盘点,届时我所将会派人与贵司人员一并监盘和盘点,如果整理未到位,导致不能及时出具监盘和盘点结果的企业,由此造成的影响,包含但不限于:不能及时得出结果,影响审计报告、影响审计报告的意见、帐实不符等,我所将不予以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十、对于各企业的所得税申报,请各位注意,不得在12月31日结束后就进行申报,需要在我所审计报告出来之后方能进行申报,以防止我所审计报告与贵司的纳税申报资料不一致而出现调整。

十一、对于各企业的账务资料,各企业结账之后,需要及时通知我所,以便我所好计划下一步安排,并同时提醒各企业注意:

1、已经申报且挂牌或已经申报,但未挂牌的企业,需要在2015年11月30日,结账之后,及时通知我所,以便我所查阅贵司的账务资料,进行及时提醒,并2015年12月31日账务结账之后及时通知我所,以便我所进行及时安排及和计划且执行下一步工作;

2、对于准备以2015年12月31日为申报时点的企业,需要拟申报企业提前结账,在2015年12月31日就能结账,以保障贵司申报的审计报告尽量于年前出具,且需要企业将2015年9月-12月之间的各种原始凭证及时按照原来的方式进行账务处理,并将其统计于电子表格,以便及时将已经审计的截止9月30日账务和后面三个月衔接,同时各企业按照我所要求的核算原则、方针、方法,并结合内控建设,做好2016年重新建账和重新设立内控的工作,以为未来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基础。

二、上述的工作,需要各企业领导层,尤其是从董事会、经理层、各部门领导层面,需要按照一致且强行执行的方针,努力将上述的意见执行下去,前面执行阶段,会因人员工作惯性,管理体系的部份影响而给企业各位员工带来阵痛,但是我们券商、律师、会计师将与大家一道学习成长,为贵司的这家航母保驾护航,努力、尽力、尽责地使我们大家的未来更美好,坚持、携手、坚守我们的梦想,一起走向明天的辉煌,我们的格言是:相信您,相信我,相信我们,未来属于您,未来属于我,未来属于我们。

第18篇:企业上市IPO的11个财务节点

2010年12月22日,江苏荣联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IPO上会被否,原因在于股权相对简单,客户及销售市场相对集中。据悉,这已是2010年第59家被否的IPO上会公司。截至2010年12月底,共计有60家拟上市公司在IPO冲关时折戟,无功而返。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各个方面满足上市的规范要求,而财务问题往往直接关系功败垂成。据统计,因财务问题而与上市仅一步之隔的企业占大多数。本文拟对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有关财务问题,结合证监会审核关注点进行说明,以期对后来者所有帮助和借鉴。

关注点一 持续盈利能力

能够持续盈利是企业发行上市的一项基本要求,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

从财务会计信息来看,盈利能力主要体现在收入的结构组成及增减变动、毛利率的构成及各期增减、利润来源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等三个方面。

从公司自身经营来看,决定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内部因素——核心业务、核心技术、主要产品以及其主要产品的用途和原料供应等方面。

从公司经营所处环境来看,决定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外部因素——所处行业环境、行业中所处地位、市场空间、公司的竞争特点及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消费群体等方面。

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否适应市场环境,是否具有可复制性,这些决定了企业的扩张能力和快速成长的空间。

公司的盈利质量,包括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是否存在重大依赖,盈利是否主要依赖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等非经常性损益,客户和供应商的集中度如何,是否对重大客户和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性。

【案例】 某公司创业板上市被否决原因:其主营产品为药芯焊丝,报告期内,钢带的成本占原材料成本比重约为60%。最近三年及一期,由于钢材价格的波动,直接导致该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在18.45%~27.34%之间大幅波动。原材料价格对公司的影响太大,而公司没有提出如何规避及提高议价能力的措施。

某公司中小板上市被否原因:公司报告期内出口产品的增值税享受“免、抵、退”的政策,2008年、2007年、2006年,出口退税金额占发行人同期净利润的比例肖分别为61%、81%、130%,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出口退税存在严重依赖。

某公司创业板上市被否原因:公司三年一期报表中对前五名客户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9.02%、70.57%、76.62%及93.87%,客户过于集中。

关注点二 收入

营业收入是利润表的重要科目,反映了公司创造利润和现金流量的能力。在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中,均有营业收入的指标要求。

公司的销售模式、渠道和收款方式。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判断公司能否确认收入的一个核心原则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购货方,这就需要结合公司的销售模式、渠道以及收款方式进行确定。

销售循环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流程是否规范,单据流、资金流、货物流是否清晰可验证。这些是确认收入真实性、完整性的重要依据,也是上市审计中对收入的关注重点。

销售合同的验收标准、付款条件、退货、后续服务及附加条款。同时还须关注商品运输方式。

收入的完整性,即所有收入是否均开票入账,对大量现金收入的情况,是否有专门内部控制进行管理。对于零售企业等大量收入现金的企业,更须引起重点关注。

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等政策。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发生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发生的商业折扣,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发生的销售折让,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关注销售的季节性,产品的销售区域和对象,企业的行业地位及竞争对手,结合行业变化、新客户开发、新产品研发等情况,确定各期收入波动趋势是否与行业淡旺季一致,收入的变动与行业发展趋势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市场同期的变化情况。

企业的销售网络情况及主要经销商的资金实力,所经销产品对外销售和回款等情况,企业的营业收入与应收账款及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增长关系。

关注点三 成本费用

成本费用直接影响企业的毛利率和利润,影响企业的规范、合规性和盈利能力,其主要关注点如下:

首先应关注企业的成本核算方法是否规范,核算政策是否一致。拟改制上市的企业,往往成本核算较为混乱。对历史遗留问题,一般可采取如下方法处理:对存货采用实地盘点核实数量,用最近购进存货的单价或市场价作为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等的单价,参考企业的历史成本,结合技术人员的测算作为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的估计单价。问题解决之后,应立即着手建立健全存货与成本内部控制体系以及成本核算体系。

费用方面,应关注企业的费用报销流程是否规范,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票据取得是否合法,有无税务风险。

对于成本费用的结构和趋势的波动,应有合理的解释。

在材料采购方面,应关注原材料采购模式,供应商管理制度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价格形成机制是否规范,采购发票是否规范,

关注点四 税务

税务问题是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在税务方面,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主板和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均规定: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

企业执行的税种、税率应合法合规。对于税收优惠,应首先关注其合法性,税收优惠是否属于地方性政策且与国家规定不符,税收优惠有没有正式的批准文件。对于税收优惠属于地方性政策且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根据证监会保荐代表人培训提供的审核政策说明,寻找不同解决办法。

纳税申报是否及时,是否完整纳税,避税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因纳税问题受到税收征管部门的处罚。

【案例】上海某公司创业板上市被否决原因:2006年纳税使用核定征收方式,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而未予纠正。

关注点五 资产质量

企业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是企业上市的一项要求。其主要关注点如下:

应收账款余额、账龄时长、同期收入相比增长是否过大。

存货余额是否过大、是否有残次冷背、周转率是否过低、账实是否相符。

是否存在停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产证是否齐全,是否有闲置、残损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的产权是否存在瑕疵,作价依据是否充分。

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的核算内容,这两个科目常被戏称为“垃圾桶”和“聚宝盆”。关注大额其他应收款是否存在以下情况:关联方占用资金、变相的资金拆借、隐性投资、费用挂账、或有损失、误用会计科目。关注大额“其他应付款”是否用于隐瞒收入,低估利润。

财务性投资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等占总资产的比重,比重过高,表明企业现金充裕,上市融资的必要性不足。

【案例】如某企业创业板上市被否决原因就是应收账款余额过大,应收账款占总资产的比例每年都在40%以上,风险较大。

如某企业创业板上市被否决原因:存货余额较高,占流动资产的比例为33.75%。而且存货周转率呈现连年下降的趋势,2007年为3.67,2008年为4.92,2009年上半年仅为1.88,下降幅度惊人。随着公司应收账款和存货规模的不断增加,流动资金短缺的风险进一步加大。

关注点六 现金流量

现金流量反应了一个企业真实的盈利能力、偿债和支付能力,现金流量表提供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无法提供的更加真实有用的财务信息,更为清晰地揭示了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和财务状况。现金流量主要关注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直接关系到收入的质量及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应结合企业的行业特点和经营模式,将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与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进行比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的要有合理解释。

关注投资、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与公司经营战略的关系。例如,公司投资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增加,表明企业实行的是扩张的战略,处于发展阶段。此时需要关注其偿债风险。

【案例】如某公司上市被否决原因: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不稳定,2007年、2008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且持续增大。2009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仅为138.6万元。公司现金流和业务的发展严重不匹配。

关注点七 重大财务风险

在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方面,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主板和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均作了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案例】如某公司创业板上市被否决原因:控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持续以向企业转让债权、代收销售款方式占用企业大量资金。

关注点八 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企业上市的一条基本原则。

拟改制上市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由于存在融资、税务等多方面需求,普遍存在几套账情况,需要及时对其进行处理,将所有经济业务事项纳入统一的一套报账体系内。

会计政策要保持一贯性,会计估计要合理并不得随意变更。如不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随意变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不随意变更收入确认方法,不随意变更存货成本结转方法。

关注点九 独立性与关联交易

企业要上市,其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管理结构,具有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具体为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五大独立。尤其是业务独立方面,证监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核非常严格,要求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总体呈现下降的趋势。因此对关联交易要有完整业务流程的规范,还要证明其必要性及公允性。

【案例】如某公司上市被否决原因:与其关联公司在提供服务、租赁场地、提供业务咨询、借款与担保方面存在关联交易。2006年、2007年、2008年及2009年1~6月,与其控股股东及其附属公司发生的业务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8.19%、32.53%、29.56%、27.47%,关联交易产生的毛利额占总毛利的比重分别为48.18%、42.28%、34.51%、30.82%。发审委认为其自身业务独立性差,对控股股东等关联方存在较大依赖。

关注点十 业绩连续计算

在IPO过程中,经常有公司整体改制,这就涉及业绩连续计算的问题,主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即使创业板也规定最近两年内上述内容没有变化。

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的重组,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不视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但需掌握规模和时机,不同规模的重组则有运行年限及信息披露的要求。

【案例】如某公司创业板被否决案例: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第一大股东A信托公司持有公司32.532%股份,2008年10月8日,经某市国资委有关批复批准同意,A信托与B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A信托将其持有的公司32.532%股权悉数转让给同为某市国资委控制的B集团。转让前后控股股东的性质不完全一致。同时,A信托以信托业务为主,B集团以实业股权投资为主,二者的经营方针有所区别。另外,2009年1月,本次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后,B集团提名了两位董事和两名监事,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发生了变化。发审委认为企业本次控股股东的变更导致了实际控制人变更。

关注点十一 内部控制

不可否认的是,政府相关机构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越来越严格。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均对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4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等18项应用指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颁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因此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严格执行。

【案例】某公司就曾因内部控制缺陷而在创业板上市时被否决:报告期内子公司——北京富根智能电表有限公司在未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下,即向山西省电力局临汾供电公司大额发货;同时对其境外投资的平壤公司未按合营合同规定参与管理。发审委认为申请人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缺陷。

第19篇:企业IPO中应注意的财务问题

企业IPO中应注意的财务问题

李云虹

据统计,中国的中小企业平均寿命仅有2.9年。每年都有30%左右的中小企业关门倒闭,在企业倒闭的众多原因中,62%是由于融资问题得不到解决而导致的。可见,融资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至关重要。

通过何种方式来融资、融入多少资金,都会影响企业的发展。在过去,企业都是通过银行贷款这种间接融资的方式融入资金,但是这种融资方式需要支付借款利率,成本较高,特别是在国家紧缩银根、提高利率时,会造成企业借款难、成本增加。而直接融资则有所不同,其成本较低,资金融入后不需偿还,因此很多企业都想通过IPO来融资,使企业能够得到发展。

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意思是首次公开发行,企业通过IPO可以打开融资渠道、提升企业价值,但是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审核制,国家所规定的上市发行条件较高,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融资。截止笔者写这篇文章时,2008年1月1日至7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共审核了88家IPO企业,通过74家,未通过14家,未通过率达15.91%,未通过的原因包括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会计、募集资金投向等各方面的问题。这里,笔者拟就企业IPO过程中应注意的财务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

一、新旧会计准则的衔接

财政部于二○○六年二月十五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并要求上市公司于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新准则与旧准则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对拟上市公司会造成什么的影响?这可能是很多准备上市的企业所担心的事。而事实上,拟上市中小企业的业务往往是常规业务,一般很少涉及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并购等特殊业务,而正是这些特殊业务准则的变化较大,常规业务准则变化较小。只有所得税准则几乎对所有企业都有影响。而无形资产(开发费用资本化)、借款费用、政府补助等准则对拟上市中小企业有一定影响。 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企业需要提供三年又一期的财务报表,即2009年之前申报材料的企业,都处于一个新旧准则的过渡期间,申报报表该如何编制? 依据中国证监会2006年11月29日《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2006[136]号)的规定,2007年4月1日后刊登招股意向书的,原则上应该按新准则编制和披露申报报表。此外,证监会2007年2月15日修订的《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2007[10]号)规定,拟上市企业申报财务报表时,应确认2007年1月1日的资产负债表期初数,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对可比期间利润表和可比期初资产负债表的影响,按照追溯调整的原则编制可比期间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 ;同时,还要假定自申报财务报表比较期初开始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以上述方法确定的可比期间最早期初资产负债表为起点,编制比较期间的备考利润表;并且需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还需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中披露,保荐代表人应履行适当的尽职调查程序。

也就是说,拟上市企业在过渡期间编制申报报表的包括三类不同编制基础的财务报表:

1、按原制度编制原始财务报表;

2、按新准则部分追溯调整申报财务报表;

3、按新准则全面追溯调整备考利润表。

原始财务报表的目的主要在于佐证税务资料、反映在不以上市为目标的环境下,发行人财务会计管理能力及核算水平。

备考利润表的主要使用者为具备一定财务知识的公众投资者,不考虑可靠性,将历史财务信息按上市后适用的会计准则全面重编,目的是解决信息可比性,方便进行趋势分析。

假定企业申报期为2005年度、2006年度、2007年度和2008年1-6月份,并且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准则,则申报材料中各报表关系如下: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08年1-6月 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 新会计准则 新会计准则

原始财务报表 申报财务报表 新会计准则 加追溯调整 加追溯调整 新会计准则

备考利润表 新会计准则 新会计准则

备考利润表的编制起点:按《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的2004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财务指标计算与披露要注意,应当以申报财务报表的财务数据为依据计算,发行条件的考核亦以此为依据;若申报财务报表与备考利润表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分析原因。

而原已发行H股公司和红筹公司现回归A股市场的,因其在境外市场公布的财务报表已按国际会计准则执行,因此允许按照全面追溯调整的原则编制申报财务报表,同时不编制备考利润表;

二、在申报内发生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重组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证监会2008年5月29日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的规定,同一

实际控制人对其控制的相同或类似业务进行重组,要求被重组方自报告期期初或成立之日起即为该实际控制人所控制,且业务内容与拟发行主体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应关注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发行人应根据影响情况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拟发行主体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

2、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拟发行主体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3、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拟发行主体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需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除上述规定外,还要注意:发行申请前一年及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对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与拟发行主体存在关联交易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按扣除该等交易后的口径计算。

重组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事项的,被重组方合并前的净损益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并在申报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

三、报告期后股本发生变化应注意的问题

报告期后股本发生变化情况:

1、申报财务报表截至日后股东进行增资;

2、申报财务报表截止日后进行资本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况。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则作为投资者分析企业财务状况最基础资料的申报财务报表,无法准确反映公司股本情况。同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也无法准确反映企业水平,进而可能影响投资者对企业估值和未来投资收益的判断。 因此,如企业近期出现股本变化,需在选择申报财务报表报告期时,保证报告期截止日财务报表能够反映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的最终状态。

四、目前发行审核中的问题

如前所述,截止笔者写这篇文章时,2008年1月1日至7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共审核了88家IPO企业,通过74家,未通过14家,未通过率达15.91%。未过会的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独立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4条—19条,对发行主体的独立性进行了规定,要求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并且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五个方面要保持独立。

概括超来,独立怕主要分为两类:对内,体现为对主要股东的依赖,关联交易,资金占用;对外,体现为技术或者业务上对其他公司的依赖。

例如,某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的采购、销售行为主要依赖于包括股东单位、与实际控制人关系最为密切的单位,尤其是发行人对关联股东的销售价格明显高于与其他非股东单位的销售价格,发行人对关联股东的采购价格明显低于与其他非关联企业的采购价格,发行人对该等情形既未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完整、准确的做出信息披露,也未对其合理性做出有依据的充分说明。发审委认为,该发行人缺乏直接面向市场的独立经营能力。

(二)募集资金运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38条—43条,对募集资金运用进行了规定。 在首发被否决的企业中,因募集资金的投向问题被否决的企业比例约占40%,而在再融资项目中比例更高。可见募集资金运用问题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拟上市企业就予以高度关注。概括起来,募集资金运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项目不确定,未落实;项目过多,资金缺口大,无保障;项目风险过大;项目分散及投资结构不合理;前次募集资金变动过大或过频繁或披露不规范。

发审委在审核时,主要通过考虑企业目前固定资产规模与生产能力的配比情况,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与将形成的生产能力的配比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现行规定虽然取消了募集资金不得超过净资产两倍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放松对筹资额的监管,所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与公司运用资金的能力挂钩,以便抑制公司的融资冲动。

例如:某软件公司拟投资用于营销网络建设,但公司现有营销网络的7个网点中有5个亏损,在公司现有营销模式下继续投资营销网络,盈利前景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被否决。

再如:某企业,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额投资项目之房地产项目的后续资金需求为4.3 亿元,据发行人陈述,该项目目前预售回款良好,截至目前已实现预售9 亿余元,收到预售房款4.5 亿元。已收到的房款足以支付后续开发的相关成本,无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不符合有关规定。

(三)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特点是面广、种类繁多、交易频繁、内容复杂、金额及影响大、内部安排、容易操纵,对企业报表的影响大,并难以发现及监管。

关联交易是可以存在的,但是要证明其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同时,关联交易应该是逐年减少而不是增加。

目前因关联交易而被否的企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交易的日的及动机;(2)定价不公允或不能证实其定价是公允的;(3)关联方界定不完整;(4)会计处理不当;(5)交易程序不规范;(6)实质关联方非关联化;

例如: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在销售货物、采购原材料、租赁房屋、提供劳务、支付代理费和代缴社保统筹费等多个方面存在关联交易,金额较大,而且募投项目实施以后,关联交易的金额还将继续扩大,公司对控股股东的依赖性过大。

再如:某公司最近三年一期经营业绩良好。但股东未将核心技术注入到公司,公司与关联方存在重大知识产权类关联交易以及其他关联交易,主要募集资金项目技术是由公司和关联方合作开发的。这即是关联交易的问题也是独立性的问题。

(四)资金占用

大股东占用资金是不允许出现的情况,因此,准备申报上市的企业,应避免出现该事项。

(五)财务会计

1、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合规性、稳健性

(1)收入确认方法披露不清,在风险报酬实际上未发生转移或未完全转移时提前确认收入,主要表现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收入、净利润、应收账款的大幅增长,预收账款的大幅下降;

(2)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不稳健、不合规,如:关联方应收款项不计提减值准备、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偏低、长期无利用价值的无形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等;

(3)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明显不稳健。

(4)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时点滞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时间延长。

(5)对会计估计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例如:某公司主营业务为小电器的制造与销售,报告期内变更模具费用摊销年限,由2-3年变更为3年摊销年限;发行人将此视为会计政策变更,对会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调增2003年、2004年净利润824万元、2400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12%、31%,对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

审计机构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保荐机构对此未提出异议。但该项变更实际为会计估计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6)随意改变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核算方法、调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人为操纵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年限;境内外会计报表选择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不一致。

2、各报表之间勾稽关系的合理性

由于分类不准确、会计差错或存在重大金额的非货币性交易未披露,导致现金流量表的数据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数据勾稽关系异常。

重点关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3、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账龄分析的合规性

不分性质,只按债务人对应收款项进行分类,账龄也混合处理;

在未征得债务人同意的情况,按收款先冲销账龄最长的应收款项处理,人为优化应收款项的账龄结构。

4、或有事项及承诺事项披露的充分性 或有事项和承诺事项披露不全面、不充分。

5、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关联交易定价政策不合理,定价变动频繁,合理性依据不足。同时,有的企业还存在关联购销价款结算违反合同协议,以正常购销方式掩盖实际上的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此外,与关联方(尤其是控股股东)之间存在象征性金额或无偿的关联交易等。

(六)持续盈利能力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37条对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作出了规定,要求企业不得有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行业地位或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存在重大依赖、净利润主要来自非控制公司、在用商标等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等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例如:某企业目前规模较小,竞争激烈,报告期间平均费率呈下降趋势,综合毛利率较同类企业偏低,资产负债率较高并存在一定的偿债压力,因此发行人整体抗风险和持续盈利能力不强。

(七)主体资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同时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特别要注意的是,认定小股东是实际控制人时,小股东们应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签署的时点在报告期前,并需经过公证。小股东们的锁定期是36个月。

如果公司股权分散,无实际控制人,在整个申报期内应一直如此,且股东的锁定期是36个月。

(八)税收问题

企业的税款缴纳、享受的税收优惠应符合税法的规定。存在越权审批的情况时,应取是省级政府的证明文件。在制作申报材料时,会计师需对企业申报期内的纳税情况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同时企业还应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书面认定。

(九)规范运作

1、生产经营方面

例如:某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没有真实的商业交易依据,相互开具承兑汇票且金额较大,违法相关法律规定。

再如:某企业收购另一企业60%股权的交易和批准程序上存在瑕疵;公司某房地产项目的土地逾期未开工,存在被土地管理部门收回的风险。

2、职工集资

向内部职工集资的行为是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存在受到有关管理部门追究和处罚的可能性。因此,企业在申报期内不能存在该行为。

3、环保问题

这是证监会极其关注的问题。对球境造成污染的企业,需由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意见;跨省的和特别规定的,需由环保部出具意见。同时,证监会要求中介机构核查,并关注环保设施、环保支出和费用是否一致。

例如:某企业,申报期内存在污染环境的情况,收到所在省级环保局三次行政处罚,不符上市条件。 再如:某公司在过去几年内数次发生环保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其中有两次受到相关部门处罚,招股书未对该等情况进行完整披露,尤其是对有关媒体报道,公司在上会陈述时未能予以澄清。

4、土地的取得合法

募投项目:在申报前取得土地出让合同(或者转让合同),价格明确。 房地产企业:需取得转让合同、土地证和规划许可证。

(十)历史出资是否合法、及时足额到位且产权明晰的问题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能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例如:某商场股东以其拥有的房产使用权作价投资入股。

房产使用权不同于土地使用权,发行人、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均认为,该股东上述出资方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此外,该土地评估增值幅度很大,评估基准日至公司设立日期间实现利润归老股东享有,但该期间的利润未考虑评估增值因素,虚增利润,影响出资足额到位。

此外,有的企业作为出资的资产评估增值幅度很大,股份公司成立后不久又提取减值准备。或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股份公司成立后又缴纳土地出让金。这些都会对企业的申报形成障碍。

再如: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公司的资产当作自己的资产,作为其对公司的出资投入公司,涉及实际控制人和公司资产边界不清、公司出资不实的问题。

五、小结

企业在申报上市时,财务资料虽只是其申报材料中的一个部分,但却很重要,很多企业都是财务方面出现问题而被否决。因此,企业在IPO准备过程中,要注意规范运作、加强财务核算,按照相关法律及证监会要求的格式、内容制作申报材料,为企业成功发行上市做好准备。以上仅是笔者的一些个人观点,在企业的整个IPO过程中,可能需要关注的问题远远不至这些,上述观点仅供读者参考。若有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第20篇:ipo财务造假案例专题总结会计师篇

IPO财务造假案例专题总结——会计师篇

【会计师对于财务造假调查程序缺失汇总】▌

一、利安达:华锐风电1.识别、评估舞弊风险因素存在缺陷2011年,受国家风电行业政策的较大影响,华锐风电整体业绩出现大幅下滑,未见会计师执行相关审计程序以获取相应审计证据的风险识别轨迹,会计师对“竞争激烈或市场饱和,且伴随着利润率的下降”、“客户需求大幅下降,所在行业或总体经济环境中经营失败的情况增多”的风险评估结果是“不存在”,其风险评估结果与当时企业所处的行业状况明显不符。2.了解、评价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设计和有效性测试存在缺陷会计师没有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对确认销售收入的流程控制点,如客服部提供的项目日动态表、货到现场后设备验收单进行描述或测试。3.执行收入循环审计程序存在缺陷(1)吊装单可靠性问题。华锐风电确认收入的关键证据即吊装单,会计师未对吊装单的可靠性进行合理判断。根据华锐风电2011年审计底稿,大部分吊装单仅有个人签字,而无业主方的盖章确认,会计师未对签字人员是否有权代表业主方签署吊装单进行有效验证;大部分吊装单未注明吊装日期,对于其吊装完成时点以及确认当期收入的合理性,会计师未予以充分关注。在吊装单存在上述严重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会计师未向公司索取项目日动态表、发货验收单等资料予以比对判断,未对吊装情况获取进一步的审计证据。(2)集中确认及合同执行问题。虚增或提前确认收入项目中有部分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异常,吊装单标注日期或收入确认时点为临近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存在资产负债表日前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形。在审计底稿中未见会计师对上述情况的原因进行关注和分析,并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解决。(3)发货单问题。根据华锐风电披露的确认收入的会计政策,“货到现场后双方已签署设备验收手续”是确认销售收入的依据之一,根据华锐风电2011年审计底稿,会计师未取得货物发运、验收手续相关证据,未能按照公司既定的会计政策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4)函证问题。会计师在审计计划中将应收账款函证作为重点审计程序,会计师执行函证程序存在以下问题:①将甘肃华电玉门风力发电有限公司(218,544,000.00元)、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165,652,300.00元)、大唐(科右中旗)新能源有限公司(59,202,042.73元)作为函证样本,但实际未发函;②函证金额不完整,未对应收账款余额中未开具发票但已确认销售收入部分金额进行函证;③回函比例过低,回函确认金额占年末应收账余额比例仅为17%。函证程序虽已执行,但未对应收账款余额、收入确认的真实性进行有效验证。(5)替代测试问题。会计师称他们对应收账款开票部分通过函证程序加以确认,而对于未开票部分、未回函客户、以及未函证的样本采取了替代测试,替代性测试中查看了吊装单、合同和项目回款,但其替代测试存在以下问题:未对部分未发函的函证样本进行替代测试。其替代性程序依赖的核心证据吊装单存在严重缺陷,在审计底稿中未见会计师对合同执行情况异常、无回款的项目予以关注和分析,并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解决。(6)截止性测试问题。会计师在审计计划中将“进行期末截止性测试,结合公司的期后发生额,检查公司收入确认的完整性”作为收入应履行的重点审计程序。但会计师未有效执行截止性测试,没有对收入确认的关键依据吊装单进行有效验证,其对截止性样本选择的解释缺乏专业判断和应有的职业谨慎。▌

二、利安达:天丰节能利安达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天丰节能IPO和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业务专项核查工作时未勤勉尽责,2013年2月17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和2013年3月28日出具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河南天丰节能板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落实〈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1)IPO审计底稿中计划类工作底稿缺失或没有在计划中对评估出的重大错报风险作出恰当应对,没有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没有对舞弊风险进行评估和计划应对,违反《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五条、第六条和《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利安达IPO审计底稿(2010年)无计划类工作底稿,无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重要性水平确定表等;无“风险评估汇总表”或其他风险评估底稿。利安达IPO审计底稿(2011年)无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无“风险评估汇总表”或其他风险评估底稿。利安达IPO审计底稿(2012年)具体审计计划中将“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索引至C47,但未见该份底稿。2012年“风险评估汇总表”中将销售收款循环评估为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最高风险,并将对报表的影响描述为虚增营业收入和虚增应收账款;将固定资产循环评估为高风险,对报表的影响描述为虚增资产,涉及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但总体应对措施仅描述为“控制测试及实质性测试”,也没有就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利安达IPO审计底稿(2010年—2012年)中没有舞弊风险评估的相关底稿。(2)IPO审计时应收账款函证过程未保持控制,对明显异常回函没有关注,替代程序未得到有效执行,违反《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和《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未能发现天丰节能虚构客户、虚增收入的行为。利安达2010年函证的20家应收账款客户中有1家为虚假客户(即天丰节能虚构的客户),10家存在虚假销售(即天丰节能以该客户名义虚构销售),IPO审计底稿中留存了此11家客户中7家的询证函回函。2010年天丰节能虚增对上述11家客户的销售收入1,079.61万元,利润390.49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3.47%。利安达2012年函证的51家应收账款客户中有5家为虚假客户,2家存在虚假销售,IPO审计底稿中留存了这7家客户的询证函回函。2012年天丰节能虚增对上述客户的销售收入495.64万元,利润165.15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33%。(3)IPO审计时银行账户函证程序缺失或未有效执行,银行账户函证范围存在遗漏,函证未保持控制,未回函的银行账户和异常的询证函回函未予追查,对获取的明显异常的银行对账单未予关注,也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违反《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能发现天丰节能在建设银行新乡牧野支行开立的41001557710050203102账户2011年末实际余额比账面余额少3,000万元的事实,以及天丰节能伪造银行询证函回函、伪造银行对账单的事实。(4)对固定资产的审计程序未能有效执行,检查固定资产新增发生额时,未关注原始凭证异常情况,盘点时未关注大额进口设备及构件,未核对设备编号,检查付款凭证时没有关注合同异常,违反《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能发现天丰节能虚增固定资产2,581.3万元。(5)IPO审计过程中,未有效执行关联方识别和披露的审计程序,违反《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能发现天丰节能通过第三方公司隐瞒关联交易的事实。利安达2010年IPO审计底稿中仅有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审计程序表”,虽标有程序执行索引号,但未见相关底稿。2011年IPO审计底稿中没有任何执行关联方审计程序的记录。2012年IPO审计底稿没有执行其他实质性审计程序的记录,关联方关系及披露没有审计结论。(6)自查时关联方核查程序未有效执行,对客户的走访流于形式,部分结论没有底稿支持。自查底稿以及IPO审计底稿中均没有注册会计师核对天丰节能与河南天丰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丰建设)等关联方的往来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的记录,也没有访谈上述关联方的记录。自查底稿显示,走访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强捷)没有访谈记录,底稿中仅取得一份“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及财务数据”的说明,未加盖重庆强捷公章。该说明后附的明细清单为天丰节能对重庆强捷的往来明细账,会计师未对双方交易进行核查。同时,会计师未对天丰节能向安阳宏午商贸有限公司、安阳宏信达公司、自贡东方彩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销售金额与利安达IPO审计底稿中记录的差异进行核查。自查底稿结论称“项目组核查关联方财务报告、成本、费用、营业外支出明细以及现金银行账款科目明细表、往来科目明细表”,但自查底稿中未见关于上述情况的任何记录。▌

三、大华:新大地经查明,大华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为新大地IPO提供审计鉴证服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核查意见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1、在审计新大地2009年主营业务收入项目的过程中,大华所对新大地2009年主营业务毛利率进行了统计,并将统计结果记录于工作底稿,但未对毛利率巨幅波动(3月份为-104.24%,11月份为90.44%)做出审计结论,也未对异常波动的原因进行分析。在审计新大地2011年主营业务收入项目的过程中,在12月份毛利率与全年平均毛利率偏离度超过33%的情况下,未保持适当的职业审慎,得出全年毛利率无异常波动的结论;且在审计当年应收账款过程中,也未保持适当的职业审慎,未发现2011年12月新大地现金销售回款占当月销售回款43%的异常情形,也未对上述两项异常进一步查验。

2、大华所工作底稿显示,2011年10月21日,大华所在深圳对梅州市绿康农副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梅州绿康)经营者陈某进行了实地访谈,访谈笔录中记载新大地对梅州绿康2010年度销售金额与新大地账面数相同。经查明,大华所等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当日并未对梅州绿康进行实地访谈,且2010年新大地向梅州绿康虚假销售34.48万元。而大华所在关于新大地有关举报问题的核查意见中称,大华所与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三家中介机构对梅州绿康进行了实地访谈,其向新大地采购茶油情况与发行人2010年度茶油销售情况一致。▌

四、大信:天能科技2011年10月15日,大信所出具大信审字〔2011〕第1—2538号《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天能科技IPO审计报告),审计意见认为天能科技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其财务状况以及2011年1—9月、2010年度、2009年度、2008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胡小黑、吴国民。天能科技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预披露使用了上述审计报告。大信所根据我会的要求,对天能科技举报信、媒体报道事项进行核查,于2012年4月6日出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举报信有关问题进行核查的报告》(以下简称天能科技IPO审计核查报告),核查意见为:发行人应县道路亮化工程、金沙植物园太阳能照明工程、和谐小区太阳能照明项目等三个光伏系统应用项目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和虚增收入的情形。经查,大信所在天能科技IPO审计过程中取得的部分审计证据相互矛盾,包括:天能科技IPO审计工作底稿与天能科技财务凭证不一致,审计工作底稿中审计证据不一致,天能科技IPO核查工作底稿中审计证据不一致,核查工作底稿与审计工作底稿中审计证据不一致。而且,大信所在天能科技IPO审计过程中,未对所发出的询证函汇总并进行有效控制。在对上述三个工程项目的财务审计中,对于在天能科技IPO审计过程中部分审计证据相互矛盾、相关资金流转异常,以及政府招投标程序缺失等情况,大信所未予关注并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

五、中磊:万福生科2011年7月26日,中磊所就万福生科上市前三个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和最近一期(2011年上半年)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王越、黄国华。经查明,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万福生科IPO财务报表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IPO审计阶段函证程序缺失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万福生科IPO财务报表过程中,未对万福生科2008年末、2009年末的银行存款、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函证,也未执行恰当的替代审计程序。其中,银行存款函证程序的缺失,导致中磊所未能发现万福生科虚构一个桃源县农信社银行账户的事实,万福生科2008年以该银行账户虚构资金发生额2.86亿元,其中包括虚构收入回款约1亿元;应收账款函证程序的缺失,导致中磊所未能发现万福生科2008年、2009年虚增收入的事实。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对万福生科2010年末和2011年6月30日的往来科目余额进行函证时,未对函证实施过程保持控制。中磊所审计工作底稿中部分询证函回函上的签章,并非被询证者本人的签章。上述程序缺陷,导致中磊所未能发现万福生科2010年、2011年上半年虚增收入和采购的事实。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的相关规定。

2、IPO审计阶段未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评价万福生科舞弊风险时,认为其管理层为满足上市要求和借款融资需求,有粉饰财务报表的动机和压力。在已识别出包括营业收入、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内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的情况下,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未实施有效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的相关规定。

六、深圳市鹏城:绿大地经查明,深圳鹏城在绿大地欺诈发行上市时未勤勉尽责,未发现绿大地为发行上市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编造虚假资产、虚假业务收入,从而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违法事实如下:为绿大地发行股票并上市,深圳鹏城对绿大地2004年、2005年、2006年年度财务报表和2007年半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司法机关认定,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虚假资产、虚假业务收入。绿大地编造虚假资产、虚假业务收入的金额巨大,性质严重。

1、绿大地2004年至2006年财务报表披露的各年度前5大销售客户与实际不符,经查,深圳鹏城的审计底稿中没有记录对绿大地前5大销售客户的审计程序。

2、绿大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2006年销售收入中包含通过绿大地交通银行3711银行账户核算的销售收入,交通银行提供的资料显示,上述交易部分不存在。绿大地招股说明书披露,2006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余额为47,742,838.19元;其中,交通银行3711账户余额为32,295,131.74元。交通银行提供的资料显示,2006年12月31日的3711账户余额为4,974,568.16元。经查,深圳鹏城没有向交通银行函证绿大地交通银行3711账户2006年12月31日的余额。深圳鹏城未勤勉尽责,未对部分银行账户进行函证、未真实完整编制工作底稿,深圳鹏城的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四条的规定。深圳鹏城未勤勉尽责造成其未发现绿大地在为发行上市所编制的财务报表中编造虚假资产、虚假业务收入,从而为绿大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深圳鹏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二十条关于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梧桐学社第2期——“大监管”时代下的私募合规实务及文件制作精要 ● 分享内容:

1.私募基金募集新规下的九步操作及四套文件(上)2.私募基金募集新规下的九步操作及四套文件(下)3.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制作精要4.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的结构设计与风险防范(上)5.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的结构设计与风险防范(下)● 分享嘉宾:

孙名琦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名琦律师有多个私募备案法律意见书申报、通过经验。主要执业领域为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并购重组、公司上市及复杂商事诉讼等。 ● 分享时间:8月26日(周五)、8月29日(周一)、9月2日(周五)、9月6日(周二)、9月9日(周五)的晚上20:00-21:30。

● 分享形式:千聊直播间

● 报名费用:本次课程共五节课,428元/人。

ipo财务工作总结
《ipo财务工作总结.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