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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计划财务部合规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1-18 08:38:19 来源:财务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保险公司上半年合规工作总结

2012年上半年保险公司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保险xx分公司着力打造以诚信为基础的合规文化,不断通过自身合规带动行业合规,成为保险行业合规的坚定支持者、实践者和受益者,合规及反洗钱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常态化的轨道,现将我司上半年合规、反洗钱工作总结如下:

一、2012年上半年合规工作回顾

上半年,我们xx**保险始终坚守合规经营,坚持走“合规促发展,合规出效益”之路,为有效将“转方式、促规范、防风险、稳增长”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将合规工作目标进一步具体化,年初,我们确立了总体工作安排,其中,首要一条就是合规工作,合规工作的核心就是一切围绕合规、一切必须合规,合规实行一票否决。

1、分公司及下属机构合规组织的建设情况;

为了加强对合规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合规工作常态化、机制化,我司注重合规组织的建设,在公司主要负责人变动后,我们及时对分公司合规与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更新,为加强对合规工作常态化管理,更好地落实公司合规政策,有效防范和降低公司经营中的合规风险,分公司各部门和各机构设立了专(兼)职合规管理员,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我司今年3月印发了《关于明确合规管理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使合规工作网络、工作机制更趋完善。

2、合规制度建设;

合规制度建设是整个合规工作的重要组织部分,我们在坚定执行保监会、总公司合规制度的前提下,与时俱进,有所创新。为有效从源头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让领导人员时刻提高警惕,绷紧廉洁从业这根弦。根据总公司《中层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承诺实施办法》,结合我司实际,制定了《**保险xx分公司中层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承诺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xx保监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和总公司下发的《2011 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要求,制定《xx分公司2012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xx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的通知》和《2011版行政许可指引》的要求,为提高拟任高管人员合规意识,了解相关法规知识,制定了《拟任高管人员保险法规培训和测试管理办法》,这些制度的出台是对总公司和保监局相关政策的有效跟进,促进了我司合规工作的有序运行。

3、合规风险管控情况;

风险管控是整个合规工作的重要一环,今年以来,我司不断强化对合规风险的排查工作,根据保监发【2011】1号《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为规范承保流程,加强合规经营,规避监管风险,我司发出《关于承保数据真实性要求的风险预警通知》,要求各级承保中心在出单过程中,真实录入各项信息。

1、业务来源必须如实录入,严格区分代理业务和直销业务。

2、严格遵照《反洗钱》、《承保理赔客户信息查询制度》等规定,如实收集客户各类信息资料,真实录入业务系统。

3、业务员业务必须真实,不得互挂。各类违规事件一经发现核实,分公司将对机构相关责任人问责,并给予重处。 为了管控高风险车型业务,我司出台《关于高风险车型业务的承保通知》,根据分公司2012年两核会议针对高风险车型业务承保要求的宣导,以及近期各级机构仍然继续大量此类一些高风险业务签报,全部集中体现在特种车、10吨以上货车(含自卸车);同时分公司此类业务经营数据持续恶化,为进一步管控此类业务的承保风险,我司对高风险车型界定,并作出高风险业务承保规定和管控要求。

我司高度重视风险排查工作,公司领导亲自挂帅,通过风险排查,财务、承保、理赔等环节的合规性、真实性得到切实的保证。 年初,我司向各机构所在地保协发出合规工作征询意见函,就合规事宜与保险联谊互动,请他们对我司所属机构合规情况进行评价打分,从收回的征询意见函反馈情况来看,我司各机构均无违规处罚情况,监管机构及保协对我司“主动合规”的做法给予充分的肯定。

4、合规检查、督促、指导情况;

合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为了促进各机构合规工作按照总公司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工作要求,一是全面推进“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各机构要认真组织复查工作,注重总结专项治理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探索从源头根治的有效途径。经过全面复查、督导抽查阶段,、整改落实、机制建设和总结验收5个阶段。这项工作仍在进行中,我们警示大家不要有“法不责众”的意识,丢掉“潜规则”,砸烂“小金库”,坚决摒弃违规违纪的做法,要堂堂正正做人,明明白白做事。 上半年,中介业务检查也是我们年内合规检查的重头戏,根据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107号)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立中介业务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的文件精神,xx分公司于2012年1月5日成立了中介业务检查小组。1月13日转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保监发„2011‟1号),传达了总公司

关于中介业务自查自纠的工作通知。1月27日,在全辖内下发了《关于开展中介业务专项检查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各机构在2月24日前进行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工作,重点检查与中介机构业务财务等方面不合法、不真实、不透明的合作关系,着重检查是否利用中介业务和渠道弄虚作假、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等问题。分公司2月22日起对苏州、常州、南通、扬州四家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分公司根据现场结果结合各机构自查情况,分公司及时向总公司报送了自查报告,对存在一些其他问题,并制定了整改措施。

根据保监会及总公司《关于开展第三次保险机构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司认真开展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及整改。为积极稳妥的推进自查工作,我司在总公司文件的基础上,制定了分公司《第三次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实施方案》,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标、整体要求、组织保障、自查内容、自查范围、自查时间安排、自查报告的内容要求和报送时间。4月18日,我司又及时转发了总公司《关于开展第三次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的补充通知》。将总公司的要求第一时间传达宣导到位,为顺利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赢得了主动。

5、合规培训开展情况。

上半年,我司合规培训工作主要围绕三个层面进行,一是通过总公司OA合规专栏进行宣导。总公司OA合规专栏不时有合规资料、政策法规、合规动态的内容展示,我们及时通过晨会、工作例会进行宣导,变要我合规为我要合规。二是组织各层面人员参加分公司合规系列视屏学习培训。凡是总公司安排的学习培训,我们都认真组织,做好记录,提出要求,加强互动。三是财务、承保、理赔等条线根据总公司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进行各类合规培训,如理赔上,按照总公司新理赔系统和呼叫中心平台上线工作的统一部署及要求,新车险理赔系统已于2012年6月29日正式上线运作。为了更好的集中管理,根据总公司新理赔系统和呼叫平台上线工作的计划和要求,于2012年6月13日,对全省理赔查勘车进行了GPS系统的安装,并与新车险理赔系统进行了绑定。于2012年6月20日对理赔查勘手机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细致的系统培训,认真学习了总公司对于查勘手机使用的规定,并根据xx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合理的查勘手机管理规定,与查勘员签订了书面的协议,以规范查勘手机的使用。

6、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隐患、违规事件及处理情况;合规管理是一项需要常抓不懈的工作,从我司当前合规管理实践来看仍在以下隐忧:全员合规意识仍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虽然,从保监会70号文件出台后,各层面人员的合规理念日益提高,但在实际经营工作中,仍有一些员工期望通过打“擦边球”、“走捷径”来增加既得利益。

行业自律的新变化使合规工作面临窘境。当前,行业自律的游戏规则屡遭冲撞,如车险手续费给付早已突破了监管设定的上限,使得保险业竞争更趋复杂多变,也使我们坚守合规变得更加困难。

二、上半年反洗钱工作总结回顾

在总公司及杭州人行的正确指导下,我司反洗钱工作有了新的进展,现将上半年我司反洗钱工作总结如下:

1、注重领导,完善组织领导体系。

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我司成立了以分公司***总经理为组长,分管总**为副组长,各机构、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办公室,明确分公司计财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在计划财务部设立反洗钱主管一名,设立反洗钱岗负责此项工作,自上而下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反洗钱组织体系,一旦相关岗位的人员发生变动,我司都及时予以调整补充,为履行好反洗钱职能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只有组织推动,这项工作才能取得实效。

2、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上半年,我们反洗钱工作突出制度先行,做到有章可循,及时转发总公司及人总行关于反洗钱工作的一系列文件,坚持按照《xx分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反洗钱管理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要求,明确了各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规定了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及可疑交易上报等具体做法,制定了客户洗钱风险划分标准等,有力促进了反洗钱工作的规范运作,为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了可靠依据。

总体来讲,我司在承保、财务、理赔等关键环节建立了识别、监控的“防火墙”,我司财务的“反洗钱筛选系统” ,承保上“反洗钱客户信息”系统,具有很好的识别可疑交易信息的功能,对于有效防范、化解反洗钱工作的风险起到了有效作用。

3、反洗钱内部审计情况

在反洗钱工作中,我们坚持按照总公司及杭州人行的要求,认真做好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做到定期不定期进行反洗钱审计,确保规定动作不走样。

2012年5月9日,我司向总公司报送了《关于反洗钱工作内部检查的报告》,一是精心构建完善组织领导体系;二是制度执行及执行情况;三是可疑交易报送及相关情况。总之,我司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是在人行和总公司正确指导下有序、有力运行的。

4、反洗钱宣传与培训情况

2012年11月是反洗钱宣传月,分公司与下辖机构联合举办宣传活动,并在所有营业大厅通过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咨询台的方式,向客户做反洗钱宣传。

公司围绕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实施,结合工作实际,通过组织员工学习总公司OA、合规专栏中有关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操作要领,邀请总公司相关专家到公司讲授反洗钱知识;积极组织反洗钱工作条线人员参加总公司视屏培训,利用司务会、晨会等形式进行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宣导,使每个员工都做到学法、知法、守法,提高了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技能。不断增强员工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2012年4月14日,总公司进行了2012年反洗钱专题培训,我司反洗钱条线所有人员参加了视屏培训,通过培训,我司受训人员的反洗钱工作能力得到有效提高。

2012年5月6日,我司派员参加了2012年xx省反洗钱工作会,我司认真作了传达学习,重点是宣导杭州人行****行长所做的工作报告。

5、配合监管情况

为进一步满足监管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要求,提高公司员工反洗钱工作能力,增强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我司2012年4月18日出台印发了《关于明确反洗钱工作人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重新公布各部门和各机构专(兼)职反洗钱工作人员名单,对专(兼)职反洗钱工作人员须履行的工作职责进行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今年初,我司向各机构所在地保协发出“合规工作征求意见表”恳请他们对我司各机构包括反洗钱工作内容在内的合规工作进行评价,从各保协反馈情况来年,他们都对我司合规工作进行积极评价,无违规被处罚的情况。

6月24日,杭州人行反洗钱处***科长、***副科长来我司进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走访,检查期间为2010年1月至2012年5月,分管总**陪同检查,并作了反洗钱工作的专题汇报。 此次监管走访通过听汇报、看台账、进系统详细了解我司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并对我司反洗钱工作效能与质量进行现场评估,重点对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客户等级划分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情况进行检查,他们对我司反洗钱工作所取得的成效给予充分的肯定,同时也对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

6、保密义务履行情况

我司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注意履行保密义务,从系统设计、工作职责都强调对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将履行保密义务作为考核工作质量,评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内容,可以说,我司已将履行保密义务贯穿到反洗钱工作的全过程。

7、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情况 A、客户身份识别情况

我司内审针对客户身份识别情况项目,采取分地区、保费金额分区间划分(3000元以下、3000元-6000元之间、6000元以上)的方式,对2010年度全省范围内已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个人客户与企业客户抽样检查,共抽样客户24个,其中个人客户与企业客户各12个。抽样保费来源均为现金或银行存款,其中个人客户6个发生理赔金额。企业客户7个发生理赔金额。赔款去向分别是汇至被保险人账户。

B、客户等级划分及客户身份档案保管 2010年度xx全省客户数量是54142个,其中对私客户数量是42292个,对公客户数量是11850个。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全部属于常规客户。

对私客户基本信息主要依据是个人身份证件,对公客户基本信息主要依据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各家中支公司都完整留存其影印件或复印件装订存档。全部做到严格保密客户信息及交易内容,从未发生过泄漏现象。

同时,我司及时向人行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及总公司反洗钱相关报表。

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1、反洗钱各项协调机制的合力尚未真正形成。如部门、机构间的联席会议召集次数偏少;基层机构掌握的业务数据很有限,真正有价值、能与公安机关情报会商的线索或向公安机关移交的可疑交易线索很难收集。目前情况下,难以形成合力发挥联动效应。

2、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及重视程度尚存在一定差距。反洗钱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了未执行的现象较为普遍。

三、下半年合规管理工作计划

下半年,我们依然要坚持“合规促发展,合规出效益”,合规是我司各项工作的生命线,坚持中介业务合规、数据真实合规、内控管理合规。凡是总公司及监管机构的各项合规检查行动,我们都要不折不扣的参与,高效高质的做好规定动作。

1、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合规检查。适时进行各项合规检查,同时,加大合规专项稽查力度,把开展合规自查自纠、违规问责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2、加强合规培训、增强合规意识。加强“合规者受益、违规者受罚”的宣导,转变领导、干部、员工经营理念,努力将合规经营工作细化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之中,形成以“合规经营、风险防范实务标准和要求”为基础,结合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及总公司的相关要求,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及考核,把合规培训经常化、深入化。

3、强化合规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为进一步强化职能部门管理和服务,加强合规经营,夯实管理基础,完善梳理内控制度。,努力打造“合规无小事、事事合规、人人合规”的公司合规文化和合规管理长效机制。

总之,我司合规及反洗钱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我们深知我司合规和反洗钱工作仍存在不平衡性,合规及反洗钱工作任重而道远,上半年,我们将继续按照总公司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扎实做好合规的各项基础工作,

为促进我司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推荐第2篇:保险公司合规年终总结

导语: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更加积极主动地开展好沟通协调工作,使综合部的职能的发挥更加主动、更为超前。接下来小编整理了保险公司合规年终总结,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转眼即逝的20xx年,在分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的领导下,在各级机构的配合、支持下,风险合规工作是在消解司法案件历史包袱,沉稳应对、积极沟通,逐步解决问题的一年;是在加强外部监督与内部管理下,加大责任追究及与绩效考核挂钩力度的一年;是紧跟总公司步伐,工作稳定有序推进的一年;这一年,部门内部和谐,外部融洽,,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汇报如下,敬请评议:

一、以身作则,强化学习,营造和谐氛围

风险合规管理部是合规管理体系中的第二道防线,是各项风险排查、问题整改、合规管理的组织者、协调者、监督者。做好这项工作,不但要具有爱岗敬业、以身作则的工作态度,还要具备广泛的业务知识,更要有发现问题的洞察力及处理疑难问题的沟通协调能力。针对部门工作特点,我带领部门人员时时以传统文化精髓对照自己的言行,主动提升学习能力、工作能力及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才能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我部门坚持每周二集中学习,通过学习,提高了对国家政策的把握和运用能力及工作技能;分享国学心得及人生感悟,提升了对照自己、查找不足、营造工作和谐氛围的能力。

二、完善制度,明确职责,夯实工作基础

针对合规管理工作面广点多,敏感度高、难度大、原则性强等特点,在全面梳理和整合的基础上,制定了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文件。

分别制定下发了《20xx年风险合规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审计整改管理办法》、《重大保险司法案件风险应急预案》、《纪委工作规则》等;把近几年分散的监管政策、合规、法务、审计、问责处罚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进行归类整理,印制呈555页的《合规管理工作手册》,予以下发,为各级机构做好合规管理工作提供了学习和管理的工具,提升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另外还根据公司近两年全面、全员及重点领域风险排查结果,结合审计中心对我公司各层级的审计情况,全面梳理业务全流程风险隐患分布、表现形式,制定下发了《内控合规评估考核办法》,依此对各机构内控合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共整理出内控风险提示涉及三级机构##条、分公司各条线##条,并提出了排查要求,为提升各条线内控管理水平提供了工作指向。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确保合规经营

(一)推进合规目标责任制,进行全面合规考核评价

一是对全省所有人员签订合规承诺书、合规责任书的情况进行排查,对因漏签、新进、岗位变化等原因,需要签订的人员及时予以补签,确保其持续有效。二是对全省系统各机构合规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价。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分类监管,并与绩效考核挂钩。

(二)开展合规管理检查和审计整改检查

于今年8月至9月,分别对8家地市机构20xx年风险合规管理考核评价自评情况进行核查,并对20xx年风险合规管理工作开展、审计整改情况及反洗钱工作等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组通过制定检查方案、发现问题及时沟通、现场反馈、下发通报、风险提示等工作的开展,有效提高了被检查机构对合规工作的认识及整改落实力度。

(三)组织开展重点领域风险排查

今年以来,按照总公司部署及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部门工作计划,分别对司法案件管理、对外借款、担保、非法集资、印章管理、反洗钱管理等重点领域进行了风险排查。各项风险排查,都做到了制定排查方案,确定排查重点、排查方法,提出排查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并及时进行督导落实。

(四)加大宣导力度,加强合规培训,提升岗位人员从业技能

5月份举办了风险合规管理工作会议及培训,各中支公司合规岗位人员及机关各部门合规兼岗人员37人参加了培训。4月份,审计中心在结束了对我公司为期18 天的农险专项审计后,利用视频形式对审计情况进行了反馈,分公司借此机会邀请审计中心周主任就“如何积极配合外部监管检查、有效化解经营风险”对全省进行了培训。分公司总经理室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各中支公司班子成员、管理部门负责人150余人参加了培训。

5月份还在全省系统内开展了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及打击和预防经济犯罪宣传活动。

今年8月组织了分公司系统20xx年反洗钱基础知识在线考试,三级机构反洗钱专兼岗人员及业务条线相关人员共计96人参加了考试,达到了以考促学的目的,营造了学习反洗钱知识的氛围。

(五)加大问责力度,维护问责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根据公司《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内部责任追究办法》、《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等文件,分公司下发及责成机构下发问责文件共21份,涉及分公司机关人员和# 家中支公司共#人,其中解除劳动合同#人,留用察看#人,退回劳务派遣#人,免职#人,警告#人,警告并罚款#人,通报批评18人,通报批评并罚款## 人。通过对违法违规行为和司法案件责任进行追究,构筑和完善了公司违法违规行为问责和重大案件的风险防范体系,维护了问责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起到了警示作用。

(六)加大司法案件的管理力度,防控案件风险

随着司法环境、监管形势的变化,近几年保险业司法案件呈多发事态,监管部门对司法案件管理的日益加强,今年省行业协会出台了《司法案件管理工作测评办法》,对公司案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为了防控案件风险,今年共制定下发案件管理考核方面的文件三个。为做好司法案件管理提供制度支撑。

按照案件考核要求,在全省系统开展了案件考核的26项管理内容风险排查。通过对

二、三级机构案件管理所涉及内容的风险排查,及时发现各机构在案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完善制度,不断提升管理水平,规避各类风险。

今年,把部门工作称作案件管理加强年,一点也不为过,自年初,按照上级公司及监管要求,并依据案件管理流程,历经近一年时间,对已发生已报告的案件进行了妥善处理。其中案件的问责,是司法案件管理中较为复杂和敏感的工作,为了做到不枉不纵,既能使责任人受到追究,又能保护公司的骨干,还能达到监管部门的要求,我们对每件问责的司法案件,都进行现场调查,在掌握较为详实材料的基础上,对每一件司法案件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对问责起关键作用的涉案金额、损失金额反复推敲,与监管部门进行多次沟通,在合规的前提下,对10名责任人进行了问责。

(七)做好非保险合同审核工作

非保险合同种类较多、内容广泛,而且还不断有新的合同类型出现。为了提高经办人员的法律意识、签订合同的专业能力,在审核时,部门具体经办人员积极与地市沟通,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建议,做到通过一个合同解决一类问题,提高签订合同的规范化水平。截止12月16日共审核非保险合同###件次,合同金额总计####多万元。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合同的一次通过率与去年相比,提高##个百分点。

(八)认真做好反洗钱制度建设、宣传培训、现场检查、整改落实等工作。

(九)有效沟通协调,全力配合审计检查

今年,审计中心对部分公司进行了农险专项审计、经济责任及常规审计,并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调查。每次审计时,都能提前沟通,认真准备,检查中积极组织、协调、,结束时听取反馈,结束后,认真组织整改。

(十)及时准确报送合规报告、合规信息、案件管理、违规处罚、非法集资、内控评估、风险排查、反洗钱管理等资料的月报、季报、年报。

(十一)加强纪委监督力度,做好纪检监察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建设,不断完善组织结构,督促条件成熟的中支机构成立纪委,对不符合要求的中支纪委组织进行了调整,搭建了纪委组织构架。二是完善纪委工作制度,制定下发了《分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规则》。三是做好信访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四是组织召开廉政教育视频培训会。

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个人不足

在即将过去的20xx年,尽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很多不足,一是在合规管理上,有工作的主动性,但工作方法创新不够;二是对政策、合规制度的宣导、培训力度需进一步加大;三是个人深入基层督导检查不够。四是“行有不得,反求诸己”意识需进一步加强。

五、20xx年的打算

20xx年,我将时刻结合传统文化内涵,转变观念,不断加强学习,改进工作方法,将紧紧围绕公司整体目标,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合规管理工作:一是加强风险管理组织体系与作风建设,强化岗位培训;二是健全制度,加强合规人员管理及考核,完善合规管理运行机制。三是加强合规检查,完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四是继续开展风险排查,建立风险排查长效机制。五是继续加大反洗钱工作管理力度,降低洗钱风险及监管风险。六是加强案件管理,降低违法违规法律风险。七是做好非保险合同管理,严控合同风险。八是进一步加强问责管理,做好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九是做好审计检查的协调、配合工作。十是加强与地方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做好纪检监察工作。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20xx年,我将继续以平和、谦虚、低调、谨慎、负责的态度带领部门人员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尽职尽责扎实做好各项合规管理工作,为公司稳健持续经营保驾护航,为打造幸福企业添砖加瓦!以上报告,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借此机会,对一直对我工作支持、帮助的各位领导、同事表示由衷的感谢,感恩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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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xx年上半年合规工作回顾

上半年,我们xx安诚保险始终坚守合规经营,坚持走“合规促发展,合规出效益”之路,为有效将“转方式、促规范、防风险、稳增长”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将合规工作目标进一步具体化,年初,我们确立了“13333”总体工作安排,其中,首要一条就是合规工作,合规工作的核心就是一切围绕合规、一切必须合规,合规实行一票否决。

1、分公司及下属机构合规组织的建设情况;

2、合规制度建设;

3、合规风险管控情况;

我司高度重视风险排查工作,公司领导亲自挂帅,通过风险排查,财务、承保、理赔等环节的合规性、真实性得到切实的保证。年初,我司向各机构所在地保协发出合规工作征询意见函,就合规事宜与保险联谊互动,请他们对我司所属机构合规情况进行评价打分,从收回的征询意见函反馈情况来看,我司各机构均无违规处罚情况,监管机构及保协对我司“主动合规”的做法给予充分的肯定。

4、合规检查、督促、指导情况;

合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为了促进各机构合规工作按照总公司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工作要求,一是全面推进“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各机构要认真组织复查工作,注重总结专项治理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探索从源头根治的有效途径。经过全面复查、督导抽查阶段,、整改落实、机制建设和总结验收5个阶段。这项工作仍在进行中,我们警示大家不要有“法不责众”的意识,丢掉“潜规则”,砸烂“小金库”,坚决摒弃违规违纪的做法,要堂堂正正做人,明明白白做事。

5、合规培训开展情况。

6、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隐患、违规事件及处理情况;

合规管理是一项需要常抓不懈的工作,从我司当前合规管理实践来看仍在以下隐忧:

全员合规意识仍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虽然,从保监会70号文件出台后,各层面人员的合规理念日益提高,但在实际经营工作中,仍有一些员工期望通过打“擦边球”、“走捷径”来增加既得利益。

行业自律的新变化使合规工作面临窘境。当前,行业自律的游戏规则屡遭冲撞,如车险手续费给付早已突破了监管设定的上限,使得保险业竞争更趋复杂多变,也使我们坚守合规变得更加困难。

二、上半年反洗钱工作总结回顾

在总公司及南京人行的正确指导下,我司反洗钱工作有了新的进展,现将上半年我司反洗钱工作总结如下:

1、注重领导,完善组织领导体系。

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我司成立了以分公司杨全良总经理为组长,分管总刘浩为副组长,各机构、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办公室,明确分公司计财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在计划财务部设立反洗钱主管一名,设立反洗钱岗负责此项工作,自上而下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反洗钱组织体系,一旦相关岗位的人员发生变动,我司都及时予以调整补充,为履行好反洗钱职能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只有组织推动,这项工作才能取得实效。

2、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上半年,我们反洗钱工作突出制度先行,做到有章可循,及时转发总公司及人总行关于反洗钱工作的一系列文件,坚持按照《xx分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安保苏发20xx]73号)、《反洗钱管理办法》(安保苏发20xx]80号)等内部控制制度要求,明确了各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规定了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及可疑交易上报等具体做法,制定了客户洗钱风险划分标准等,有力促进了反洗钱工作的规范运作,为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了可靠依据。

总体来讲,我司在承保、财务、理赔等关键环节建立了识别、监控的“防火墙”,我司财务的“反洗钱筛选系统”,承保上“反洗钱客户信息”系统,具有很好的识别可疑交易信息的功能,对于有效防范、化解反洗钱工作的风险起到了有效作用。

3、反洗钱内部审计情况

在反洗钱工作中,我们坚持按照总公司及南京人行的要求,认真做好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做到定期不定期进行反洗钱审计,确保规定动作不走样。

20xx年5月9日,我司向总公司报送了《关于反洗钱工作内部检查的报告》,一是精心构建完善组织领导体系;二是制度执行及执行情况;三是可疑交易报送及相关情况。总之,我司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是在人行和总公司正确指导下有序、有力运行的。

4、反洗钱宣传与培训情况

20xx年10-11月是反洗钱宣传月,分公司与秦淮支公司联合举办宣传活动,并在秦淮支公司营业大厅通过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咨询台的方式,向客户做反洗钱宣传。 公

司围绕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实施,结合工作实际,通过组织员工学习总公司oa、合规专栏中有关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操作要领,邀请总公司相关专家到公司讲授反洗钱知识;积极组织反洗钱工作条线人员参加总公司视屏培训,利用司务会、晨会等形式进行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宣导,使每个员工都做到学法、知法、守法,提高了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技能。不断增强员工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5、配合监管情况

今年初,我司向各机构所在地保协发出“合规工作征求意见表”恳请他们对我司各机构包括反洗钱工作内容在内的合规工作进行评价,从各保协反馈情况来年,他们都对我司合规工作进行积极评价,无违规被处罚的情况。

此次监管走访通过听汇报、看台账、进系统详细了解我司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并对我司反洗钱工作效能与质量进行现场评估,重点对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客户等级划分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情况进行检查,他们对我司反洗钱工作所取得的成效给予充分的肯定,同时也对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

6、保密义务履行情况

我司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注意履行保密义务,从系统设计、工作职责都强调对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将履行保密义务作为考核工作质量,评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内容,可以说,我司已将履行保密义务贯穿到反洗钱工作的全过程。

7、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情况 a、客户身份识别情况

b、客户等级划分及客户身份档案保管

对私客户基本信息主要依据是个人身份证件,对公客户基本信息主要依据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各家中支公司都完整留存其影印件或复印件装订存档。全部做到严格保密客户信息及交易内容,从未发生过泄漏现象。

同时,我司及时向人行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及总公司反洗钱相关报表。

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1、反洗钱各项协调机制的合力尚未真正形成。如部门、机构间的联席会议召集次数偏少;基层机构掌握的业务数据很有限,真正有价值、能与公安机关情报会商的线索或向公安机关移交的可疑交易线索很难收集。目前情况下,难以形成合力发挥联动效应。

2、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及重视程度尚存在一定差距。反洗钱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了未执行的现象较为普遍。

三、下半年合规管理工作计划

下半年,我们依然要坚持“合规促发展,合规出效益”,合规是我司各项工作的生命线,坚持中介业务合规、数据真实合规、内控管理合规。凡是总公司及监管机构的各项合规检查行动,我们都要不折不扣的参与,高效高质的做好规定动作。

1、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合规检查。适时进行各项合规检查,同时,加大合规专项稽查力度,把开展合规自查自纠、违规问责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2、加强合规培训、增强合规意识。加强“合规者受益、违规者受罚”的宣导,转变领导、干部、员工经营理念,努力将合规经营工作细化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之中,形成以“合规经营、风险防范实务标准和要求”为基础,结合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及总公司的相关要求,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及考核,把合规培训经常化、深入化。

3、强化合规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为进一步强化职能部门管理和服务,加强合规经营,夯实管理基础,完善梳理内控制度。,努力打造“合规无小事、事事合规、人人合规”的公司合规文化和合规管理长效机制。 总之,我司合规及反洗钱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我们深知我司合规和反洗钱工作仍存在不平衡性,合规及反洗钱工作任重而道远,上半年,我们将继续按照总公司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扎实做好合规的各项基础工作,为促进我司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推荐第4篇:保险公司财务部工作总结

保险公司财务部工作总结

2013年财务部在中支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的领导下,在中支各部门、各基层公司紧密配合下,以诚信天下,稳健一生,追求卓越为指导思想,一如既往地做好日常财务核算工作,细化各项管理,做到财务工作长计划,短安排,使财务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的良好环境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坚持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更新观念,理清工作思路,以公司效益为首要目标,为公司提高盈利能力,步入健康发展之路,做出应有的贡献. 回顾13年的财务工作,在日常基础工作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真做好2013年会计决算

根据分公司会计核算日程安排,我部全体人员按照分公司要求,加班加点、同心协力,对于日程安排中所列各项工作,提前收集数据资料,做好相关准备,并认真核对各项数据,按时向分公司及时报送各项数据及各类统计报表。并根据总公司要求及分公司的统一部署进行数据质量准确性的核实,对会计科目所属明细进行了逐项认真核对,根据实际情况配合分公司进行了账务调整,以使账套数据更加明晰准确。

(二)做好各项税金的申报工作

按照分公司的统一部署,我部门在收到分公司下发的纳税申报表后,进行核对,并按支公司进行分配,按月按时按点对我司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进行申报。同时,做好免税险种的协调沟通工作,及国税季度零申报等工作。同时,今年还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了我司残疾人保证金及工会经费。

(三)做好各项自查工作

根据分公司所下的通知,对2013年内的财务数据真实性、公司内控做了自查工作并上报自查及整改结果,配合分公司财务做了会计达标自查工作。按月核对保户质押贷款的还款及续贷业务数据及财务数据的一致性。

(四)做好财务集中管理工作。

根据总、分公司集中管理的要求,我司按照分公司要求,所有退保、给付、理赔等付款业务都实现了总公司集中支付,费用类支付工行、农行、建行、农信社、邮政储蓄银行等均实现了分公司集中支付。收款业务中新保业务中98.63%的业务实现了总公司集中代扣,续期业务中92.76%的业务实现了总公司集中代扣。我部门根据集中收付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了积极的协调处理。

(五)做好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

根据省公司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保费全额上划,赔款、费用集中支付的原则,明年我们继续加大资金的管控力度,收入户在今年已实施了总公司集中中管理,保障了收入户资金全额、及时的上划;根据集中管理的要求,我司四级机构不设置银行账户,所有费用和给付、赔款等支付业务将由分公司统一进行集中支付。

根据集中管理的需要,为减少资金的风险,我部门出纳员会督促、监督各支公司将收取的现金保费每日及时解送银行,保证总公司每天都能将资金集中到总公司收入户。行政出纳也会通过网上银行实时跟踪,对于滞留在银行账户的资金,及时通过网上银行管理,从而为企业带来更大的效益。

(六)做好费用管控和预算管理。

为了实现公司产生效益,必须加强对各项费用成本的管控,对于中支的各类费用协同同行政人事部一起建立日常费用明细表,以加强对今后各项费用支出的管控。分公司对各中支实行费用预算拨付制度,即先由各中支公司预算自己的保费规模,然后根据保费规模和日常的费用支出填列统一下发的费用预算表,分公司以此表为依据,按月对各三四级机构进行费用的拨付,对于超出预算的部分分公司坚决不予拨付;根据省公司这样的严控,对于三四级机构的管控我们将严格按照分公司的要求,加强费用管控,即加强对四级机构固定费用外的开支情况进行严管,对于每笔开支要求向中支公司说明情况,列明用途,中支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核准此笔费用的开支,予以支付费用,已达到压缩不必要的费用开支的目的。2013年,我们采用重点科目按科目管控的办法,对招待费、车辆费用、电话费、办公用品、电子耗材按照分公司要求进行管控,在这样的严格控制下,我司今年上述费用都有了大幅度的节约。2014,我部门将对所有科目进行单个科目管控、按进度使用。对于超进度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七)做好各类数据的统计工作。

做好对各类台帐的登记汇总工作,月初,做好向外部机构及上级机构的报表申报工作,月末及时的提供各项费用类指标,及时反映出业务部门及险种的经营效益情况和费用支出情况,同时根据分公司的培训内容,尽量多列举各类指标数据情况,方便领导全面掌握经营方面的各类情况,方便公司总经理室根据指标情况进行相应的政策调整,为公司最终效益的实现提供好数据支持。

(八)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根据分公司要求,我司要对所有财务凭证中支保管5年后上交分公司保管,我们在保管期间,做好档案的分类、整理、工作,同时做好档案的防火安全工作。

(九)增强服务意识,作好各项服务工作。

我部门要求财务部所有人员根据公司要求,为客户做好个性化服务工作;对于基层公司人员,更要尽心协助,对于部门间的协同工作,积极提供配合,做好服务工作,使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014年工作打算: 由于公司在2013年处于转型发展很重要的一年,接到上级公司的新的措施、规定比较多,出台的新的政策也比较多,处于快速变化时期,因此加强对各种方针政策的学习亟待加强,并根据公司出台的政策,适时地调整各项财务管理工作,而且由于财务集中管理的逐步实行,财务工作的各项工作流程都需要做好相应的调整,以保障日常财务工作的顺利运行.2014年,我们会加强财务管理,加大费用管控力度,提高后援服务质量。

推荐第5篇:保险公司财务部工作总结

2007年,财务部在市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的正确领导下,在兄弟部门和各经营单位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紧紧围绕总经理室“优质强盛精致精锐”的经营思路开展财务工作,始终坚持以降低费用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达成公司年度各项财务预算为目标,通过部门全体员工共同努力与协作,较好地履行了部门职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为了能够很好的总结过去,计划未来,现对2007年度财务工作和2008年度的工作打算做如下总结与汇报:

一、2007年度财务工作情况

1、调优绩效考核办法,引导公司业务积极均衡发展。

在今年的绩效考核办法中,逐步体现考核指标简化、考核内容统

一、经营策略丰富的效益考核指导思想。一是以预算指标为基础,以计划的执行情况为考核依据,以总保费、个险首年期交、十年期及以上期交、中介代理期交、短期险等五项主要指标为考核对象;二是增列精算指标考核,利用精算数据考核,引导经营的稳定和效益理念;三是对期交首年、十年期交以及意外险业务进行一定条件下的奖励,以引导经营单位加大期交、十年期交以及意外险等效益性业务的拓展力度,加快业务结构调整转型。为了能够使效益最大化十月份经过市公司总经理室的研究对短期险的赔款支出也制订了相应措施考核措施以加强公司对短期险业务支出的控制,从而实现减少业务支出控制业务成本的目的。

2、夯实会计基础工作,努力提高财务工作质量。

财务部门每天都离不开资金的收付与财务报账、记账工作,这是财务部最平常最繁重的工作。随着业务的不断增长,账务处理的工作量也越来越大。为了保证做到日清月结和提高工作质量,我部门一是以公司开展的治本抓源头为契机,组织部门员工排查风险点,通过排查,财务部共查找出10大项工作中容易出现问题或出现差错的地方作为风险点,针对风险点我们制定了《治本抓源头责任制岗位责任》,并提出相关控制要求和处罚措施,在控制风险的同时工作质量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二是以模拟404检查为重点,对财务部各项工作流程进行了重新疏理,通过组织员工对流程学习,使大家进一步熟悉404的要求,在了解了404要求后又对2007年发生的财务收支行为与404要求进行对照检查、整改,通过以上两项工作,财务质量较以前有了明显进步。

3、积极组织模拟404项目遵循工作。

按照工作计划,4月下旬在省公司内控合规部的配合下从各地市公司抽调了部分法律合规岗人员对我公司进行了404项目模拟测试工作,通过测试把我公司在业务流程和财务流程这两个主要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充分的加以曝露,从而促使我公司有针对性的对相关的管理制度加以完善、对操作流程加以规范,最终避免造成制度上的设计缺陷,提高了我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强化了我公司404条款遵循以及内部控制等工作,从源头抓好依法合规经营的各项工作。

4、加大资产管理力度,优化系统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对于股份公司的资产管理一方面是通过财务系统升级,启用了全国系统固定资产的电子化模块管理,提高了资产核算的效率。另一方面我部门配合综合管理部对全辖的固定资产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同时规范了资产日常的管理流程,使资产的采购和使用逐步走向规范化管理。加强固定资产的效益化管理,通过出租盘活现有资产、逐步调整资产布局,优化资产质量。注重财务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集团公司资产属于股份公司代管的资产,今年为了能够更好的管理好这部分资产,集团总公司成立了国寿投资控股公司,并就股份公司代管的资产与业务进行了多次的清查与整顿,为了能够做好相关工作我部门组织人力对代为管理处的集团公司资产与业务进行了全面的清查与整改,并如实向上级公司上报了清查与整改的结果,为进一步管理好集团资产及业务打下了基础。

5、强化全面预算制管理,确保财务预算收支计划的顺利执行。

根据公司发展的目标,年初财务部对省公司下达的各项财务指标进行了合理的测算,亲将省公司的财务预算指标编制到了各基层单位。在预算计划的执行过程中,严格按月提供财务预算指标的执行情况,并就主要财务事项作出分析、判断和预测,充分利用财务信息及时总结经营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提出进一步的改进意见和建议,为基层公司适时采取有力的措施,保证预算的顺利实施提供可靠的财务依据。强化费用成本核算,降低财务经营风险。二季度根据工作需要重新修正了大额费用报批制,出台了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丰富了预算内容,细化了预算指标,严肃了预算制度,严格控制了预算外支出项目;三季度末及四季度中旬市公司总经理室充分考虑各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针对各经营单位的财务状况分别对各经营单位给予了财

务扶持,在考虑实现全辖财务指标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各经营单位的业务发展,为全面达成预算指标奠定了基础。

6、强化资金集中管理,降低财务资金风险。

通过严格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有效地规范公司的业务经营行为;减少了业务经营中的资金占用,有效降低财务资金管理风险,及时、迅速集中了大量的资金。今年以来已集中上划资金1.29亿元,累计上划资金10.32亿元。为上级公司合理、有效开展资金运用,提高公司的经营收益提供了一定的财务资源。在周转金限额管理上,坚持少划多频的原则,尽可能减少资金的在途时间和沉淀时间,从全年的考核结果来看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2007年度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部门也发现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部门专业技能的学习与培训没有形成计划

随着会计电算系统的不断更新与完善以及新会计准则的启用,目前的会计核算工作对现有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能够适应这一要求,努力做好本岗位的各项工作,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的学习以及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技能培训,只有这样才能满足日常工作的需要。因此我部门准备在下半年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主要从新会计准则、公司的会计制度等方面着手,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使部门员工的业务水平有所提高。另一方面也要求员工开展多种形式的自学从而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2、会计的基础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由于自2006年9月份已来总省公司就在不断的对财务核算系统及程序进行改造和更新,再加上2006年的年终决算工作是在新系统不稳定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难度较大,同时上级公司对于决算的及时、准确的要求却并没有降低;另一方面自2007年1月1日起启用了新的会计准则,对会计核算工作又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因此会计的基础性工作,如:会计凭证的装订、会计档案的归集等工作被程序更换、会计的基础性核算这些繁杂的事务所担误。11月份财务省级集中管理后省司财务管理中心要求各地市公司将7-10月份的会计凭证送至省公司统一管理,我公司财务部为了能够按时完成此项工作进行了突击处理,但在突击处理过程中由于与省公司的两金清理工作在

时间上存在冲突导致两金清理工作没有在市公司总经理室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影响了市公司总经理室的工作布署。

3、财务管理的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

随着电算化水不的不断提高,如今的会计核算已基本脱离了手工操作,取而代之的是会计核算系统和电子表格,从效率上来说速度明显提高,从准确性来说电子表格的运用大大提高了计算的准确程度,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对“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由于是电算化管理对财会人员的要求已不单单是懂得财务知识,同时也要求财会人员懂得电脑的常规操作。目前我部门现有财会人员当中只有60%的人学的是财会专业,部门的专业化水平并不高,另一方面现有人员对电脑知识的掌握程度也不是很高,还不能完全满足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要求,再加之会计核算系统和会计准则都比以往有了较大的变化,因此财会人员又处在了一个新起点,对财务管理方面又提出了新的要求。

4、人员队伍及素质有待进一步加强

以**公司目前财务人员的现状来说,还不能满足目前新形势下的财务工作需求。首先从人员队伍来说,目前我市公司现有财务人员11名,其中两人被省公司财管中心借用,四人为各经营单位派驻会计,五人为市公司财务会计部人员。按照省公司财务集中管理的相关文件要求,县支公司派驻会计应为两至三人,市公司财务会计部应为六至八人,省公司借用人员回来后我部门财务工作人员已能满足管理工作要求。俗话说“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虽然各经营单位财务人员目前能够满足现状,但无法施行岗位轮换,同时也无法实现合理的人才储备,给财务工作的长期稳定及健康发展带来了一定风险。

三、2008年度财务工作打算

针对2007年财务工作回顾中找出的的不足以及存在的问题,结合公司整体的发展与管理以及财务省级集中管理后对地市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我部门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2008年的各项财务工作:

1、做好2007年的会计决算工作;

由于财务省级集中管理后许多财务工作已由原来的市公司操作转为省公司财管中心操作,由此带来了很多不利因素,主要有

2、做好各项财务核算的具体工作;

这项工作是贯穿全年的一项工作,只要公司在运转就有会计活动产生也就要进行相应的核算工作,虽然这项工作是比较机械、比较枯燥的但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所有的财务数据、考核依据、决策依据都来源于这些最基础的工作,因此做好此项工作就如同高楼的地基一样重要。

3、做好各项会计基础工作;

这里所说的会计基础工作是狭义的,主要是财会工作中最基础性的工作,即:凭证装订、档案归集等工作,目前我部门的这项工作还落后于会计核算的进度,因此我部门将开展突击整理,努力使会计基础性工作与会计核算工作同步。

4、做好本部门员工的学习、培训工作;

随着会计电算化核算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新会计准则的实施,目前的会计核算工作对财会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能够尽快适应这些要求并且能够更好的做好会计核算工作,我部门在下半年乃至以后的工作中将不断要求部门员工学习好本岗位的专业技能并加以考核,同时也会不定期的组织有针对性的培训,从而提高我部门的员工素质及整体核算水平。

5、做好2008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测算,为年度核算做好准备;

为了能够为公司决策层提供及时准确的决策依据,我部门将及时对公司的各项经营指标进行监测,保证各项财务指标的准确性,及时反馈财务信息使公司总经理室能够及时调整经营思路并做出正确的决策,从而为全面完成全年各项预算指标奠定基础,同时也为会计的年度决算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

以上为财务部上半年的工作小结有不到之处还请各位领导和同仁批评指正。

推荐第6篇:保险公司财务部工作总结

保险公司财务部工作总结

2012年计划财务部根据省公司“全保会”的会议精神,在市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的领导下,在全市各部门、各基层公司紧密配合下,以“规模服从效益,管理适应发展,一切服从转型”为指导思想,一如既往地做好日常财务核算工作,细化各项管理,做到财务工作长计划,短安排,使财务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的良好环境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坚持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更新观念,理清工作思路,以公司效益为首要目标,为公司提高盈利能力,步入健康发展之路,做出应有的贡献.回顾12年的财务工作,在日常基础工作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真做好2012年会计决算

根据决算日程安排,本部全体人员按照省公司要求,加班加点、同心协力,对于日程安排中所列各项工作,提前收集数据资料,做好相关准备,并认真核对决算报表,向省公司报送财务报表、财务年报及各类统计报表。并根据总公司要求及省公司的统一部署进行了期初建帐,期初建账的准确性关系到全年的数据质量,因此对科目所属明细进行了逐项认真核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以使账套数据更加明晰;同时按照总公司要求对部分科目的归属进行了调整。

(二)做好所得税的预报工作按照省公司的通知内容,企业所得税为总公司汇总交纳,总公司需要预先对公司整体的申报情况进行汇总计算,要求下属公司根据审计表先做所得税的预报,以方便总公司确定最终申报数据,为此总公司专门召开了关于所得税申报的视频会议,并要求专业税务代理一同参加,在会议上,对12年的所得税预申报进行了部署,要求各公司按照要求,详细填报。随后公司专门下发了所得税的预报表样,接到下发表样后,我们立即联系专业税务代理到公司进行所得税汇算,组织本部人员积极配合,积极完成好省公司的所得税的预报工作,同时根据总公司对于准备金的各类调整,进行所得税的二次申报的电子表格填列,其中对于近年的准备金进行了核对和调整,在省公司认定后把二次申报的电子表格上报省公司。

(三)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

12年,我们按照应收保费的各项管理规定,继续加强对应收保费的管理,经常检查各单位应收保费情况,并及时上报总经理室,会同各部门主管经理对应收保费进行催收,由于总经理室对应收保费的严格管理和县区经理的努力催收,应收保费率(除今年新增的政策性农险外)符合省公司下达的目标范围。政策性农险也已经专门向省公司打过专门的情况报告。

(四)做好各项自查工作根据省公司所下的紧急通知,对三年内的正常批退、注销、批减金额;税务申报和审计下账差异; 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进行自查,根据自查的情况向国税和地税部门以及省公司上报了自查的报告和自查汇总表。 (五)做好财务集中管理工作。

根据省公司集中管理的要求,业务部和客服部已经先后于上半年完成了省公司的集中管理,根据省公司的计划财务部将在下半年由省公司进行集中管理,在集中管理后,财务部门的工作会有部分变动,包括制度的修订,工作流程的修订等等,这样势必会在工作中会有一些新问题的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在同县区财务人员研究后,我们将积极同其他地市进行联系,针对新产生的问题及时做好沟通,同时积极向省公司进行汇报,积极努力协调

好各方面的问题,保障财务集中管理前后,各项工作的平稳运行。

(六)做好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

根据省公司“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保费全额上划,赔款费用资金下拨”的原则,下半年我们继续加大资金的管控力度,收入户现在已实施了中管理,保障了收入户资金全额、及时的上划;根据集中管理的要求,对于县区所开设的费用户和赔款户进行消户,所有费用和赔款将由市公司统一进行网上支付。 根据集中管理的需要,县区日常使用较多的银行账户为赔款户,对于县区每个月申请的资金,由本部人员和理赔部门人员结合,估计县区赔款大致数据上报经理室,方便经理室对于赔款的审批,这样可以防止县区申请资金的随意性,减少资金的沉淀,同时由出纳员通过网上银行实时跟踪,对于滞留在银行账户的资金,及时通过网上银行管理,增强其流动性,从而为企业带来更大的效益。

(七)做好费用管控和预算管理。

为了实现公司产生效益,必须加强对各项费用成本的管控,对于机关的各类费用打算同综合部一起建立日常消耗明细表,以加强对今后各项费用支出的管控。省公司现已对各地市开始实行费用预算拨付制度,即先由各地市公司预算自己的保费规模,然后根据保费规模和日常的费用支出填列统一下发的“费用预算表”,省公司以此表为依据,分次对各地市进行费用的拨付,对于超出预算的部分省公司坚决不予拨付;根据省公司这样的严控,对于县区的管控我们将照此方法实行,加强费用管控,即加强对县区固定费用外的开支情况进行严管,对于每笔开支要求向市公司说明情况,列明用途,市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核准此笔费用的开支,予以支付费用,不再像以前一样根据保费规模直接把全部费用下放到县区由县区全权支配,达到压缩不必要的费用开支的目的。

(八)做好各类数据的统计工作。做好对各类台帐的登记汇总工作,对于应收保费,在月末继续坚持“隔天上报”制度,及时向总经理室上报应收的动态,使其了解应收保费的实时情况,月末及时的提供各项费用类指标,及时反映出业务部门及险种的经营效益情况和费用支出情况,同时根据省公司的培训内容,尽量多列举各类指标数据情况,方便领导全面掌握经营方面的各类情况,方便公司总经理室根据指标情况进行相应的政策调整,为公司最终效益的实现提供好数据支持。

(九)稽核工作方面

按照省公司下发的稽核工作手册内容,定期进行应收保费情况、稽核计划等相关的资料报送,并按照省公司下发的《费用管控调研通知》,积极逐项去准备报送内容和备查材料。同时做好稽核总结的报送工作。

(十)增强服务意识,作好各项服务工作。

要求本部人员根据公司要求的“四个一”工程,继续为客户做好个性化服务工作;对于基层公司人员,更要尽心协助,对于部门间的协同工作,积极提供配合,做好服务工作,使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013年工作打算: 由于公司在12年处于转型发展的一年,接到上级公司的新的措施、规定比较多,出台的新的政策也比较多,处于快速变化时期,因此加强对各种方针政策的学习亟待加强,并根据公司出台的政策,适时地调整各项财务管理工作,而且由于财务集中管理的逐步实行,财务工作的各项工作流程都需要做好相应的调整,以保障日常财务工作的顺利运行.总之,我们在今后财务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和培训,快速适应新的制度、流程的规定,严格执行省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和决策,为公司效益的实现做出应有的贡献.

推荐第7篇:刍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体系

刍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体系

http://.cn2011年10月24日 06:53金融时报

魏振玲

自商业银行开始合规遵循活动以来,其他行业也开展了合规建设。合规管理已经成为国际金融、保险行业普遍采用的风险管理手段。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和世界经济合作组织(OECD)分别在2004年和2005年对保险公司提出了合规工作的要求。2007年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指引》”),引导保险公司开展合规工作。《合规管理指引》要求保险公司构建合规管理体系,以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地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合规管理指引》指出合规管理体系包含健全的合规管理制度、完善的合规管理架构、明确的合规管理责任。也就是说合规管理体系包含制度、机构和责任三个部分。笔者认为:合规管理体系是保险公司制定合规战略,设立组织机构,明确公司/员工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外部规范和内部制度,及时审核和矫正不适当的行为,避免或减少违规风险所采取的管理手段的整体,具体包括合规战略/政策体系、组织机构体系、制度体系三个部分。合规战略体系

商业史学家小钱德勒在其宏篇巨著《战略与结构》(1962)中指出:“战略可以定义为确立企业的根本长期目标并为实现目标而采取必需的行动序列和资源配置”。就合规管理体系而言,合规战略或者叫做合规政策,就是对公司合规管理工作定位,然后确立人、财、物配置资源的问题,而合规战略体系就是为实施合规战略,在战略研究、战略调整和战略宣传等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的整体。

合规的目的以及合规管理工作的目标是在保证公司及员工的经营行为符合外部规范和内部制度的前提下,实现公司商业利益最大化。合规战略也可以说是公司的盈利战略,在严格监管的环境下,公司的违规行为是要付出一定代价的,一旦违规,特别是严重的违规行为,公司除了遭受财产损失外,对其声誉也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其诚信将会受到严重的怀疑,最终导致客户丢失,市场占有率下降。如果一味追求商业利益而采取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违规的代价通常会远远大于获取的利益。

新修订的保险法将合规管理作为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加以规定,保监会又将2011年作为“合规年”,加大了对保险公司合规的监管力度,其目的是督促保险公司合规经营,保障保险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可见合规对于保险公司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而合规管理工作能够发挥作用,科学合理的合规战略体系是必不可少的。

同公司的其他发展战略一样,合规战略的制定既要考虑当前的迫切任务,也要考虑未来的发展问题。目前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仍处于初级阶段。尽管保监会2007年就发布了《合规管理指引》,但是合规理念尚未落实到保险公司的具体行为中,保险公司员工尤其是基层的管理人员和保险营销人员,合规风险意识薄弱,合规的要求未得到有效遵循。因此公司的战略就要把基层机构的合规管理工作作为近期的工作重点。

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作出的处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市场行为的问题,如产品误导、展业人员不具有资格等,也有公司经营和治理方面的问题,如未经批准设立变更经营场所,提供虚假报表等。

其实,无论是监管机构的规范文件,还是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都针对这些行为做了大量的规定、要求,但在保险公司的实际运营过程中,仍然会出现诸多合规问题。从保监会的处罚情况看,违规行为主要发生在基层机构。要彻底解决基层机构的违规问题,在制定公司战略时,就应在人财物等资源配置方面向基层倾斜,其他相关措施方面多考虑基层机构的制度执行力。

合规战略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合规管理工作的深入以及外部监管重点的变化,合规战略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例如我国保险业的监管经历了以偿付能力监管与市场行为监管并重,发展到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再到以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与市场行为监管三大核心监管的转变。保险公司在制定合规战略时,要考虑上述三个方面的合规问题。

保险公司合规战略的调整要注重积极主动的合规理念,以便能够及时了解违规倾向,并进行矫正。积极的合规战略就是要先于监管机构而主动规范自身的行为。IAIS在2010年就对保险集团的监管问题提出了监管的框架,在即将召开的2011年的年会上将就保险公司跨境交易的监管问题进行讨论。这说明保险集团化的运作以及跨境交易中出现了一些损害投保人及保单持有人利益的倾向。作为保险公司来说,及时了解监管的动向,有利于查找自身经营活动中的违规倾向和问题,如果存在大面积的违规问题,就需要在合规战略上做出应对。

合规战略作为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纲领性的文件,由董事会审批,高管层及合规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合规战略要得到实施,就必须使战略的内容深入人心,因此,需要对合规战略进行宣传、以培育合规文化和营造合规环境。同时,合规战略的实施过程就是合规文化的培育过程,例如GE公司为宣传和落实其合规战略,专门制定了手册(《The Spirit and The Letter》),详细说明了公司的商业行为守则,从领导到员工的职责,履行合规职责的人员以及违反行为的处罚等。GE公司在其制定的合规战略中指出,要使员工懂得符合道德的和GE合规政策的行为永远比商业结果更重要。这种宣传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采取适当的方式和方法对公司的合规战略进行宣传是合规战略体系得以落实的手段。

组织机构体系

发达国家保险公司较早地开展了合规管理工作,并设立了组织机构。如:AIG采取双重合规管理领导和监督机制,在董事会下设规则、合规和法律委员会,在管理层设立首席合规官。荷兰国际集团在总部设置了合规部,在集团各个层级任命合规官。德国安联集团除了总部设有首席集团合规官外,还在各分支机构中设有合规部门。

组织机构体系是实施合规管理的组织保障,确定科学的组织体系是组织保障发挥作用的前提。有效的合规管理组织机构体系包括纵向的合规管理机构和横向的合规执行部门,纵横交错,各负其责。保险公司内部的每一个部门/机构,员工/营销员都是合规管理组织体系的组成部分。

组织体系的纵向方面包括: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管理层/合规负责人、合规管理职能部门、合规管理专业岗位;横向方面包括:公司的业务管理部门、基层机构、承办具体业务的员工/营销员。这种纵横交织的组织构架中,在管理层/合规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每一个职能部门、基层机构、员工/销售人员都是合规的具体执行者,直接参与合规管理。

董事会处于组织机构的顶端,对公司的经营和行为负最终责任,IAIS监管核心原则要求董事会要集体确保保险公司遵守所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为准则。《合规管理指引》要求董事会对公司的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审批公司合规政策、督查合规政策的落实、负责向监管机构报告合规事宜。审计委员会或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合规监督职责、监事及监事会也承担合规的监督职责。

管理层及合规负责人是合规管理组织构架中的核心。管理层指定合规负责人,其负责拟定公司的合规战略,负责战略的贯彻落实,全面负责公司的合规管理事务,向管理层及董事会负责。

合规管理部门/合规管理岗位审核合规管理制度、负责公司合规风险监测、识别和评估合规风险,协调合规培训及宣传等管理工作。

纵向的组织机构体系是保险公司开展合规管理工作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合规管理机构是公司开展合规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和协调者,不是业务的执行者。组织机构体系中的横向业务部门/基层机构、员工/业务员是外部规范和内部制度的执行者、遵循者,他们才是合规义务的“主体”,是公司合规组织体系中的关键点、关键人。近几年来保险公司受到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因此,公司在制定合规战略时,要将重心放在横向合规执行部门,分析横向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存在业务管理的盲区,是否有必要增加合规执行部门的设置,完善已有的合规执行部门的人员配备,审核其职责的履行是否适当。根据发生违规的情况或者产生违规的趋势、监管的动向,在横向的执行部门中选出重点,作为监测和监督的重点,定期审核,及时纠正不适当甚至是违法违规的行为,这样能够有效避免合规风险。

组织机构体系建设的目的在于使公司所有的业务、以至于新开展的业务都有相应的执行部门,每个执行部门都清楚应当遵守的外部规范和内部制度,并且在业务活动中坚决遵守。纵向的合规管理部门对于横向的合规执行机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和考核,以督查合规执行机构的执行力问题。

制度体系

合规管理体系中的“制度”就是合规管理中的“规”,是公司和员工行为的准绳。制度既包含公司外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自律公约、承诺等(以下简称“外部规范”),也包括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以下简称“内部制度”)。

制度体系建设中的首要任务是明确公司及其员工应当遵守的制度的范围,建立制度清单,使所有部门/机构及其营销员知道与自己岗位或者业务活动相关的外部规范及内部制度,以便在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中遵守。

外部规范的制定和修改不取决于公司,因此,公司要实时跟踪外部规范的变化以及变化的趋势,并及时在公司的制度清单中予以更新,避免执行制度错误引发风险。

内部制度的制定有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跟踪外部规范的立、改、废情况,明确公司应遵守的所有规范;二是根据外部规范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在公司适用的制度,如根据保监会关于信息披露、关联交易规定等制定公司相应的制度;三是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制定各种管理制度,包括对违规的处罚制度等。

外部规范一般规范公司的行为,比如保险法对公司经营的规定,公司应当遵守。外部规范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要求公司对员工的行为进行规范,公司有义务将外部规范的要求转化为内部对员工工作行为的约束,这种情况就是内部制度工作中的第二及第三项工作所涉及的内容。这项工作缺失,公司制度建设就会存在重大遗漏,导致合规风险。

不管是外部规范还是内部制度,无论有多么完善,清晰,只有通过必要的培训和适当的方式公示,使员工熟知,从而使其成为行为的准绳,制度才有生命,才有意义。制度宣传和培训的过程,也是合规意识的普及和宣导过程。

总之,公司的合规战略体系、合规组织机构体系及合规管理制度体系是保险公司合规管理体系的三个组成部分。战略体系是纲领,组织体系是保障,制度体系是准绳。公司借助于信息技术手段宣传合规战略,使员工了解合规制度,并在业务活动中时时遵守,通过合规管理部门定期的对合规遵守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风险并提出纠正措施,实现合规经营。

推荐第8篇: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第4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倡导和培育良好合规文化,并将合规文化作为公司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合规经营,是保险公司作为社会公民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要求,合规文化应是保险公司企业文化的核心特征。保险公司特别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首先守法合规,主动合规,方能率先垂范、上行下效,进而正面影响员工行为和心态,强力塑造员工守信、专业、用心的良好品格和价值观,同时带动良性循环。如此,良好的企业文化形成自是必然。 有效借助相关规定,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有人错误地认为,合规管理与公司业务发展呈现为矛盾状态,合规检查、评估、问责等往往对公司具体业务发展有负面影响。笔者认为,现代意义合规管理工作已非静态、被动和单纯风险审查,主动研究相关政策和规定,积极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合规支持是现代合规管理的应尽职责。

其一,由于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比较熟悉,合规人员可以通过对相关监管规定和监督政策趋势导向进行分析、评估、跟踪等,对公司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规划提供合规风险意见和建议,协助公司搭建符合公司现实和外部监管要求的理想发展规划。

其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提出风险管理要求同时往往蕴涵着业务发展的机会。优秀的合规人员可以从国家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中,分析监管动向和思路,为公司既有业务发展规范提供建议,为公司创新业务(如新产品、新渠道等)发展提供环境分析。 其三,在研判具体业务发展思路时,合规人员可以与业务部门联合探讨业务发展具体监管环境,在符合监管规定和最佳发展路线中寻求最好平衡点,防止因对监管规定的不熟悉出现走弯路、走回头路现象,避免无谓违规行为的发生。

中国保监会于2007年9月7日颁布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其中正式引入了合规、合规文化、合规文化建设等内容。在《指引》中将合规文化建设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合规文化建设也就成为了保险公司基础性工作之一,也是合规工作开展的基础之一。合规文化建设在合规工作中的重要性如此之高,使得保险公司应该对合规文化建设进行深入地理解和切实地推动。 统观点认为,合规消耗成本,企业特别是初创期的企业不应该在合规管理上有更多投入。但是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合规风险管理是企业运作核心支柱之一,合规不仅仅是一种负担和成本,本身也是一种创造价值的活动。保险行业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合规管理更为重要,保险公司更应形成“合规创造价值”的经营文化。为此,中国保监会下发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第4条指出:“保险公司应该推行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笔者认为,保险行业领域合规创造价值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防止因违规遭受处罚,避免各类损失

与一般企业不同,保险行业是社会公众行业,属于严格监管的金融行业。中国保监会以及派出机构依照《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产品管理、销售行为、信息披露、偿付能力、资金运用等均进行严格监管。对违规保险机构和相关人员,保险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相应行政处罚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撤换人员、停止原有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许可证、停业整顿、撤消任职资格以及行业禁止等。触犯刑法的,则可以移交司法部门。保险公司一旦被处罚,违规成本极高,不但遭受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有的公司业务发展因此陷入困顿,极端的被停业整顿甚至退出市场。近年来,这类案例已不鲜见。 建立流程顺畅、运行高效的内控体系

企业管理实践中,公司治理结构混乱、规章制度冲突、流程错乱、职责不清、问责无门等现象已是屡见不鲜,该类企业往往沟通成本高、执行能力差、运行效率低、经营效益差、生命力短暂。

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基础性工作。《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第14条指出:“审查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是合规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由此看来,保险公司合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公司运营流程、内控制度等进行清理、整合、评估、修订和完善,防止因制度冲突造成执行困扰和不便,降低公司内部沟通成本,促使公司逐渐搭建起流程顺畅、运行高效的内控体系,并进而提高公司经营效率,促进公司稳健健康发展。 另外,通过合规管理工作,保险公司各层级员工岗位职责明确、报告路线清晰、问责渠道顺畅,最大限度地促使各级管理人员减少工作失误或渎职等违纪、违规、违法发生,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在保险行业发展前期,往往强调产品创新、营销创新,注重营销业绩的高速增长和市场份额的扩大,以粗放式的发展为鲜明特征。随着保险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价格竞争、理赔竞争不再具有竞争优势,新华保险启动了“以客户为中心”的战略调整,并把打造“以寿险业为主导的金融服务集团”作为今后较长一段时期的战略目标。

聚焦客户部署战略

新华保险将2011年定位为其新五年战略的开局之年,同时也定位为新华保险的客户年。公司董事长康典强调指出,客户是新华保险最宝贵最可依赖的财产,新华保险全体员工都应该把全部的身心倾注在客户身上,与客户形成“互相支持、互相依赖”的关系。惟有如此,新华保险的发展才能建立在一个更加坚实的基础之上。

公开的数据资料显示,过去15年,新华保险的年度规模保费已从成立当年的2.6亿元增至2010年的超过930亿元,机构规模扩展至1400多个分支机构。新华保险正面临从成长期进入成熟期、从快速型成长进入稳健型发展的历史转变。

在此关键时期,新华保险做出聚焦客户的战略决策,进一步夯实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是构建与其市场地位相匹配的核心竞争能力的要求,也是逐步奠定中国寿险业领先地位的要求。

立足细节提升客户服务实力

“投保容易理赔难”一直是客户心中萦绕不去的困惑。保险的保障功能最终体现在理赔上,因为它关乎客户的切身利益,是检验保险企业责任感和诚信的试金石。为进一步提升理赔服务客户满意度,新华保险首创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理赔服务星级评定管理机制。该系统从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工具、服务环境和影响等多方面进行评价,将理赔服务星级达成标准由低至高划分为五个星级级次。目前,新华保险已有多家分公司本部及中心支公司达标并将授予相应的星级服务标识。

新华保险还多次组织以理赔公益课堂等多种形式开展理赔基础知识的普及和员工培训,让客户明明白白理赔,同时培养和提高业务团队的理赔服务意识与能力。另外,新华保险还开辟财富渠道,细分客户需求,为高端客户提供专属的理财服务,从中都可以看到其精细化服务的痕迹。而续收渠道集中服务“孤儿单”的职能设置,则是人性化服务的具体表现,让约2400万的客户群一个都不掉队。

升级硬件平台提高客户服务效率

为提升客户服务水平,新华保险不断升级各方面“硬件”平台,为客户细分、个性营销、差异化服务奠定了坚实基础。

据悉,新华保险网站服务平台已完成升级。线上咨询、保险及理赔信息的查询全部可以在网上进行,消费者只需动动鼠标足不出户就能轻松查询。在其电子服务平台推出之前,客户每月都要打电话查询保险信息。自2010年底,新华保险官方网站推出了“我的保险”网络服务,客户通过网上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后,只需要登陆账户,就能轻松查询到理财账户的分红、交费等信息。

继去年11月启用新的数据中心后,2011年7月,新华保险全新的共享服务中心在北京鹏润大厦落成,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集中了客户联络、核保、核赔、保全及信息技术等多个后援部门,实现了集中运营作业和标准化统一管理。这也标志着新华保险有力的进行产品体系化建设,体系机制的完善建设,稳固和推进科学的资源配置模式,提升运营支持能力,完善资产负债管理,重塑企业文化,打造合规经营的典范企业已经迈开了坚实的步伐。来源中国经济网) 合规代理防风险,保险理赔显成效

现年46岁的孙某,长年从事货运行业,是在信用社扶持下逐步发展起来的客户。世事难料,今年8月份,孙某在跟车送货的途中,遭遇了一场车祸,他与司机不幸遇难。家里的顶梁柱没了,还留下30万元的贷款债务,这对其妻子和刚考上大学的孩子来讲无疑是晴天霹雳。阳信县联社在得知这个消息后,迅速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积极协调逝者家属,收集准备理赔材料,贷款本金及时得到了赔付。这笔理赔款虽然无法减轻这个家庭的悲痛,但它缓解了家庭的经济负担,带给遇难家属精神和物质上的慰藉,并有效保全了信用社的资产。

自2009年以来,阳信县联社严格按照银监局和省联社的相关要求,高度重视并进一步规范了代理保险业务,积极组织员工培训保险业务知识。截止目前,每个营业网点均有1—2名员工通过了代理保险从业资格考试,达到了保监局代理保险从业要求。在办理代理保险业务时,阳信联社一直严格遵照客户自愿投保原则,每笔保险必须由客户亲自签字确认,自愿以现金形式缴纳保费,严禁从贷款中直接扣除。为减轻客户的负担,阳信联社主动提醒客户妥善留存保单,再办理贷款业务时,直接出示原保单核对保险金额和期限,对于客户无法准确提供原保险情况的,在保险管理台帐中进行查询,避免客户重复入保,并设置了5000元的投保下线额。

通过解释宣传等营销方式,绝大多数客户已经认可了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这项业务,两年来,阳信联社共发生理赔案件13件,已获理赔金额125万元,实现代理保险中间业务收入400余万元,不仅保障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实现了中间业务收入的快速稳步增长,还有效化解了信用社信贷资金的意外风险。

业经营诚信合规 理赔服务立足客户 狠抓制度建设 保护大众权益——沪上保险公司老总谈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据了解,投诉主要集中在保险合同、误导和服务等方面,车险理赔、分红险产品销售误导以及保险公司骗招营销员是保险投诉相对集中的问题。时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之际,记者就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等问题,采访了沪上多家知名保险公司老总。努力培育诚信文化构建和谐客户关系作为上海保险同业公会常务理事及同业宣传委员会主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总经理滕华新介绍说,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近年来,上海保险同业做了大量的工作。例如,为消费者提供所需服务,提高保险行业协会公信力,2006年11月,全市24家有个人营销业务的寿险公司共同签署《上海市个人营销新型寿险产品服务承诺》,对个人分红、万能和投连保险产品的销售达成共同遵守8项服务承诺;2007年10月,沪上相关保险公司共同签署《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车险理赔服务承诺》《上海市寿险同业窗口服务标准》、,向广大市民表示上海保险业在探索

百年人寿以合规为基 以服务为纲

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监会一直以来非常重视险企合规经营,对违规企业及个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此,百年人寿董事长兼总裁何勇生表示,合规经营不仅是险企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也是树立行业形象和创造和谐保险市场的基础。据其介绍,百年人寿入选零罚单行列,与企业以合规为基以服务为纲的发展思路密切相关。

以合规经营为立身之本

2011年,在行业整体发展乏力和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双重因素影响下,寿险违规问题有增无减,从已经公布的处罚名单上看,未被监管部门罚款的保险公司寥寥无几。而百年人寿便是其中之一。

“任何时候合规经营都是首要原则!”2009年,曾任大连保监局局长的何勇生出任百年人寿董事长兼总裁。他表示,百年人寿始终以客户利益为第一位,任何情况下都将把合规经营、稳健发展作为首要经营原则,力争打造成行业合规经营的典范。

何勇生从事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工作20年,从事保险监管工作8年。多年的保险经营和监管工作经验使他更清楚保险公司的发展规律,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政策非常清楚,也了解保险公司经营中的风险点。其执掌百年人寿后建立的第一个部门,就是合规经营部。

如何更好地进行合规管理?何勇生表示,百年建立了包含业务机构、合规管控以及内部审计三位一体的风险防御体系,努力把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控制在最低程度。同时,制定并出台一系列合规制度,用制度、流程甚至是系统来确保工作的合规性,协助管理层确保公司运营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此外,百年人寿积极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努力培育全体员工和营销员的合规意识,重视每位员工基本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培养,举办专门的《合同法》等法律培训,确立了合规人人有责的合规理念,并将合规文化建设作为公司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以人性化服务为发展之策

“市场竞争激烈是寿险行业罚单颇多的根本原因。”何勇生认为,随着市场主体越来越多竞争日趋激烈,除了加大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外,更重要的引导企业培养自身竞争力,以差异化优势拉动企业发展,方能实现中国保险业不断前行。

在合规经营基础上,百年人寿逐渐摸索并确立了以服务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战略目标。通过提升服务水准、创新服务渠道和流程,不断延伸和拓展服务领域,持续塑造百年品牌的服务形象。

在成立伊始,百年人寿便推出一保通服务新概念。一保通是一个系统化和多元化的服务系统和管理平台,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通过客户终身专属号码帮助客户管理全部保险资产,并运用网络等多种电子化方式为客户提供简单、快捷、方便、安全的保险服务。

此外,百年人寿还推出了全程关爱理赔的特色理赔服务。该服务是百年人寿在整合医疗资源和服务资源的基础上,将关爱的理念和关爱客户的行动延伸、扩展到理赔前、理赔中、理赔后的全过程,是将理赔服务覆盖到健康教育、诊疗支援、风险自助管控的一种全新理赔服务模式。

2012年,百年推出以偕百年心相伴为主题的新版品牌形象。何勇生介绍,新品牌形象将进一步明确百年人寿注重服务、全心为客户的品牌发展方向,感性传递百年人寿悦客户以服务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力争将服务打造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百年品牌形象的代名词。

逆势飞扬领衔高增长前列

出色的合规管理及差异化的竞争力,为百年持续稳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短短两年多时间里,百年人寿实现了良好的经营发展和快速成长,成为寿险行业一匹黑马。

据保监会日前公布的2011年保险业经营数据显示,受银保新政、银行揽储等因素影响,全年原保险保费收入约为9721亿元,同比下降8.57%。在行业整体增速放缓业的情况下,百年人寿2011年原保险保费收入却逆势上扬逼近20亿,同比增长86.28%,位居高增长前列。

此外,在机构铺设方面,百年亦表现颇佳,目前已成功开设大连、湖北、河北、辽宁、北京、河南、安徽、黑龙江、山东、江苏、四川、福建、陕西十三家省级分公司,另有内蒙古和吉林两家分公司在筹,已基本完成了在东北、华北、华中、华东、西南、西北全国六大区域的战略布局。

凭借快速的机构拓展和令人瞩目的业绩增长,百年人寿得到专家和市场的一致认可,相继获得2011年度成长最快、2011年度保险业最具潜力品牌和2011年度最具成长性保险品牌等多项大奖。

龙年伊始,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提出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十二字保险监管新思路,服务与监管成行业两大主题。业内人士表示,百年在合规管理及服务方面的出色表现,不仅对其打造百年老店的企业愿景做出有力诠释,也将助其在2012年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夏雾)

推荐第9篇: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实务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实务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实务

第一编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实务

一、产品销售业务推广的合规法律问题

1关于某单位团体保险协议的法律意见

要旨

对一团体保险业务的法律意见

背景情况

某保险公司参加了一家全国性集团公司团体养老保险计划的招标,招标单位提出了签订团体补充保险协议以及约定红利给付有关问题的条款。该保险公司法律部门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一、关于以协议书形式签订保险合同的规定: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5号1999年1月15日)中规定:“

(三)保险公司承保(包括组合保险责任)必须使用经核准备案的条款;人寿保险不允许用协议书的形式承保;若确有必要,可在经核准备案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但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批单必须一式两份,分别贴在保单正、副本上。在批单之外,不允许另订补充协议。”

二、关于分红利率的规定:

《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第五条规定:“保险公司设计、拟订的分红保险产品,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修改时亦同。”

法规参考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保险公司承保(包括组合保险责任)必须使用经核准备案的条款;人寿保险不允许用协议书的形式承保;若确有必要,可在经核准备案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但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批单必须一式两份,分别贴在保单正、副本上。在批单之外,不允许另订补充协议。

《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第五条保险公司设计、拟订的分红保险产品,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修改时亦同。 2关于《旅行险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法律意见

要旨

公司业务管理制度和合同条款的法律审查

背景情况

某保险公司为管理旅行险业务草拟了一份文件,公司法律部门对该文件提出了以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一、保险公司不能更改已经向保监会报备的险种名称。

根据保监会《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的规定,“保险产品名称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备案后,如有变更,必须重新申请备案”;此外,保监会对产品名称的构成和表述有严格的规定。该草拟文件将公司已经报备的几种条款重新划分和命名,并在发给客户的保险单和收据中予以表明,而这几个新的产品名称尚未经保监会报备。此外,承保和投保规则中不能对已报备的险种内容进行更改。因而该操作的合规性可能会受到保监会的质疑或导致公司承担行政责任。

二、对草拟文件中的某些具体内容的法律建议。

(一)关于违约处理,应当约定为“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合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终止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人民币,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本条中应明确具体的违约金数额,否则违约金的规定无效);并且应当明确滞纳金的具体数额或比例,否则在适用本条时,很容易发生纠纷。

(二)关于争议解决,应当约定为“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经双方一致同意选择下列项争议解决方式:(a)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b)依法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条中仲裁与诉讼方式不能同时选择。

三、关于电子保单法律效力的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电子邮件可以作为合同订立的方式。该问题也是网上投保合法性的关键问题之一。目前《合同法》对电子邮件方式的规定如下:“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但是,一旦发生纠纷时,如保险公司和客户就是否收到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的Email发生争议时,保险公司应当能够保证从技术角度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该数据电文收到或发出,否则保险公司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规参考

《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自行开发设计的人身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应依本办法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备案。

产品未依本办法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的,不得销售。

《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保险产品名称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备案后,如有变更,必须重新申请备案。

《合同法》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关于投保人通过电话订立保险合同的法律意见

要旨

投保人通过电话缴纳保险费、订立保险合同的法律问题

背景情况

某保险公司计划推出一项与银行合作的新业务,即银行卡持有人作为投保人,通过电话缴纳保险费、订立保险合同。该保险公司法律部门就该项目中可能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提出了如下意见。

法律意见

一、银行卡持有人通过银行客服电话自助缴纳保险费的方式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的问题。按照《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因此,在上述业务流程中,保险公司和银行方面如果能有证据证明客户明确地作出了投保的意思表示(如客户明确了解投保内容,并作出缴纳保险费的行为),可以视为有效的投保申请。

二、按照《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对条款和免责事项的说明义务。通过电话缴费的方式投保时,该项法定义务的履行如何体现,应引起保险公司的注意。

三、在客户(投保人)为他人(自己的家人)购买保险时,如何确认客户投保时经过了被保险人同意的问题,通过客户邮寄经客户和被保险人签字的投保单的方式,是不能够解决的。按照《保险法》第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取得被保险人的真实的签字,保险公司在此过程中负有审查的义务。通过客户邮寄的方式,公司无法核对投保单上的被保险人签字是否是真实的,因此,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也存在着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

法规参考

《保险法》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第一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六十一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4关于银行信用卡合作项目中指定受益人问题的法律意见

要旨

银保合作中关于指定受益人的法律问题

背景情况

某保险公司计划与某银行合作开展信用卡合作保险业务,双方就此拟定了合作协议书。为了便于操作,银行提出,最好在客户服务手册上统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保险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对此,该保险公司的法律部门出具了以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某银行所提出事项,在操作时必须保证在流程上能够实现持卡人书面同意上述约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按照《保险法》第61条规定,“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如果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以下简称客户)书面同意将法定继承人或本人作为受益人,可以认为按照上述规定指定受益人(最好能够列明法定继承人的姓名)是合法的。

二、根据《保险法》第63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的规定来看,变更受益人是客户的一项权利。如果客户书面表示放弃此项权利,则该约定能够对其产生效力,但硬性规定保险公司不受理客户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则可能被认为侵犯客户的权利。

三、在操作时必须保证客户知悉该项规定,并且书面签字认可该项约定,否则,没有客户的书面认可和签字将可能因无法证明而导致违反保险法的规定,造成保险合同无效并使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或陷入纠纷。因此,该项规定不能仅通过客户服务手册的方式告知客户,必须在银行的单证(如申请单等)中体现出客户已经了解并同意该项约定的内容。

法规参考

《保险法》

第六十一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六十三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5关于某分公司兼业代理合同的法律意见 要旨

关于兼业代理的合同审查

背景情况

某人寿保险公司的分公司计划与当地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开展相互间的业务代理,并草拟了双方合作的框架协议。该保险公司的法律部门对此协议出具了以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一、按照保监会《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只能与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因此,某人寿保险公司和某财险公司在开展代理对方的保险业务前,均应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并按照《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备案双方的兼业代理合同等。上述内容涉及问题较多,该人寿保险公司法律部门提醒经办部门务必加以注意。如太平洋产险和太平洋寿险相互代理对方保险业务时,就是通过向中国保监会个案申请的方式并得到批复后进行的。

二、如果双方订立本协议旨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则应按照保监会的规定,规范地确定协议名称并起草协议内容。

三、按照签订合同的通常惯例,本协议中也应当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具体内容建议与对方协商确定。

四、本协议意在订立双方开展长期合作的框架性协议文件。此类协议通常内容规定较为宽松,并约定具体操作将另行签订合同。但本协议中同时存在许多内容较为具体的条款,对双方均形成了严格的约束力,请经办部门务必注意这一点。

法规参考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 [2000]144号2000年8月4日)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只能与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与保险兼业代理人建立保险代理关系,应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关系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复印件;

(三)保险代理关系申报电脑数据盘。

中国保监会在收到备案材料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保险代理合同生效,保险代理关系即告成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批复》(保监复[2001]412号2001年11月13日)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太保集团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在经营范围中增加兼业代理保险业务项目的请示》(太保[2001]138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

二、你公司应加强对集团内部保险业务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管理,严格执行分业经营的政策,并依据《保险法》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制定详细的产、寿险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内部管理办法,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以分公司为单位,到当地保监办申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6关于某支付卡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

要旨

售卡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经营范围

背景情况

某人寿保险公司拟推出一种具有支付功能的预付卡,该卡发行时带有面值,代理人可用卡购买该保险公司的某种保险计划和支付MSS短信费用,同时还可以将卡销售给客户,以便客户在网上购买该种保险计划。保险公司的法律部门就其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该卡作为“一种具有支付功能的预付卡”,其作用不仅仅在于支付购买保险的保费,还能起到支付短信费用或其他网络增值服务费用的作用。因此,该卡的功能并不局限于保险业务的经营,还将可能涉及电信网络的支付等其他业务。

按照2002年《保险法》修订时新增加的内容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第九十二条第四款)。目前某人寿保险公司的营业范围也仅限于人身保险业务等方面。

同时也应注意到,对于包括预付卡在内的新型业务,在开展保险业务的同时也涉及其他方面的新型业务,是否可以划入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目前法律和监管机关还没有明确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建议就此问题与保监会等监管机关进行请示,争取其支持。

法规参考

《保险法》

第九十二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

二、营销员管理的合规法律问题

7关于完善业务员管理、防范风险的法律意见

要旨

对保险公司营销员冒充他人名义投保进行诈骗、盗窃犯罪行为的法律分析

背景情况

2001年,某保险公司一营销员在储蓄所窥探到他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存折号码等资料,并假冒该人名义进行投保,保额40,000余元。后受害人发现,以精神损害、误工损失等为由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并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4万余元的赔偿责任,经过二审,法院判决不支持受害人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后该业务员也被判处盗窃罪。

该保险公司法律部根据此案,就公司业务流程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了如下建议。

法律意见

营销员利用保险公司审核环节中的漏洞,假冒客户名义投保,而后提取佣金或再次冒名退保,盗取保费的犯罪事实不但给保险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而且使其卷入民事纠纷中,加上媒体的不断报道,给保险公司的商誉和公众形象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该案提示保险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在以下环节上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一、在核保环节上,加强对投保人身份和账户的核查力度。公司营销、业务管理部门应审查投保人身份证和存折原件,并务必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和存折复印件。如果该审查权限保留在公司内勤人员手中,将有利于控制风险。此外,保险公司应加强与银行间的协调,要求银行承担一定的审查责任,特别是投保人姓名、身份证号与账号的核对方面。

二、投保时由客户提供账户改为由保险公司提供交纳保费专用账户或由银行代收保费。近来发生的几起案件反映出,客户提供的划账账户经常用于其他款项(如工资)的存取,一旦发生问题,很可能导致客户账户内较大数额的其他款项被错划,使客户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同时也增加了调查难度。而采用保险公司为客户开立保费专用账户的方式,由客户向公司提供的账户中存款,没有在该公司投保的公民就不会在账户中存款,这样,不法分子钻的空子就可能被堵上;同时,保险公司可以要求账户内资金专用,使客户在该账户内的存款不致过多,发生问题便于控制。如有可能与银行、客户达成协议,使该专用账户在保险期间内不得随意撤销、更改,以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变更账户并退保的方式窃取客户资金,造成保险公司的责任。实践表明,这是一种安全、便捷的途径,保险公司可以借鉴。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可借鉴银行代收水电煤气费的方式,由银行代收保费,客户自行到银行缴费,减小目前在转账、退费环节中产生的风险。具体的操作还有待保险公司相关部门细化运作方式。

法规参考

《保险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8离职营销员诈骗保费,法律责任为何由保险公司承担

要旨

对一起营销员挪用保费案件的法律分析

背景情况

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关村营业部经理刘某利用公司管理漏洞,先后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5次诈骗客户保险费共计1500余万元。客户随后将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于2002年5月30日、12月19日分别判决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全额退还客户被骗的保险费。虽然犯罪嫌疑人刘某已经被缉拿归案,但某保险公司也不得不吞下管理不善酿成的后果。

法律意见

法律部对该案件进行了分析,并提醒各分支机构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

法院这样的判决结果会让许多人感到不公平:明明是营销员被除名后诈骗钱财的个人犯罪行为,为什么要让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呢?但是,从民事法律的原理和规定来看,上面的情况恰恰构成了“表见代理”,法院的判决是合理和公正的。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本案保险公司)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相对人(本案客户)相信无权代理人(本案营销员)具有代理权,因而与无权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的代理。通俗地说,就是本来营销员没有销售保险的代理权,但是由于保险公司的管理疏忽,使客观上产生了足以让客户相信该营销员有代理权的情况,并且客户因此而向该营销员交费投保,因此,该投保的行为应当视为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即实际上虽然没有代理权,但“表面上”有,因而按有代理权对待。

对此,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次新《保险法》也新增加了表见代理的规定,《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法律规定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交易的安全以及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试想如果不规定表见代理制度的话,大家都会因为担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而不敢和代理人进行交易,这样不仅代理关系不能在社会中存在,整个社会的经济交往也会受到很大的阻碍。在这种情况下,表见代理制度就牺牲了一部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保护了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

法律规定,构成表见代理应当具备四个要件,在本案中表现如下: 1)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也就是刘某实际上并没有销售保险的代理权。 2)该无权代理人存在被授予代理权的假象或外表,包括代理人在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人超越被代理人授予的代理权的行为;以及代理人曾明示或默示授予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予代理权的行为三种情况。本案主要属于第二种情况,即刘某曾经是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但又在被除名后销售某保险公司的保险,而给客户造成其仍然是保险代理人的假象。

3)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本案中,刘某所在的非法营业部虽然已经被撤销,但仍然挂着某保险公司的门牌,在热火朝天地进行着经营;刘某也出具了某保险公司的工作证和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出具的保单也是以前剩余的空白保单,并加盖了私刻的公章。种种迹象都使客户相信刘某的确是某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

4)善意相对人与该无权代理人之间成立法律行为,即客户因此而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合法的。

符合了这四项要件就能构成表见代理。因此法院依据表见代理的规定而判定某保险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是合理的。

本案启示

表见代理是寿险公司在营销管理环节最应当关注的风险之一。这种情况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公司管理上的漏洞,而造成或促使表见代理要件的形成。特别是在2003年实施的新《保险法》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保护、明确表见代理在保险法中适用的大原则下,加强营销管理更具有紧迫性。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出,某保险公司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管理上的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第一,对营销服务部网点的设立、撤销管理混乱。按照《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的规定,营销服务部的设立和撤销都应当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本案刘某担任经理的中关村营业部是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下属大兴支公司擅自设立的营业点,在设立时没有履行有关的行政法律手续。更为严重的是,该营销部在1999年5月撤销的时候也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向公众告知,这使得该营销服务部在被撤销后仍然继续进行着非法经营,也使得不知情的客户继续向该网点投保,这些管理上的漏洞都为刘某开展非法活动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温床”。

如果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加强管理,在该营销服务部撤销时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并在服务部门前张贴公告,不仅能够避免客户产生误解,使犯罪嫌疑人开展非法活动的难度加大,更能够在此后的诉讼中作为公司已经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不存在管理过失、不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有力的证据,从而使公司免除责任,很可能不会导致败诉的严重不利的后果。

第二,单证管理存在问题。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不仅向客户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作证、聘书,并且还利用在职时留下的空白保单进行出单。这些环节都暴露出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单证管理上的问题。特别是营销员在离职后,如何收回其手中的投保单、保险单、暂收据、营销辅助工具、工作证、聘书等能够证明其仍然是公司营销员的资料,一直是寿险公司应当加强管理的环节。本案的发生,也再次提醒我们单证管理的重要性。

保监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营销员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有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经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营销员的责任。” 第三,加强对代理人的管理和教育,提高整体管理水平是最根本的途径。刘某自从1998年10月在职期间直到离职后的2000年3月,近一年半的时间内,先后与邮电大学、海洋出版社、北京航天自动控制研究所等多家单位签署了1500余万元的虚假保险合同。在如此长的时间中、发生如此巨额交易,如果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加强管理应当能够发觉,并制止,防止事态恶化。此外,这也暴露出对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薄弱。这些情况都是值得我们深省的。

第四,另一方面,在发生此类案件时,按照法律规定,民事赔偿责任并不一定必然让保险公司承担。如果保险公司在管理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与犯罪行为直接没有因果关系,则保险公司不应当为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五条规定,“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判断标准是其是否“有明显过错”以及“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此外,目前有些个险代理人在正常展业的同时,还组织了一些所谓“客户俱乐部”、“工作室”等松散的组织。对于这些展业活动,也很容易产生类似的风险。对此公司也应当加强管理,在事前防范风险的发生。

附件:该案件相关报道

“人寿”经理诈骗千万保金

《京华时报》2002年12月27日记者邓婷

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关村营业部经理刘某利用管理漏洞,先后5次诈骗客户保险费共1500余万元。客户随后将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法院,法院于今年5月30日、12月19日分别判决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全额退还客户被骗的保险费。目前已被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的刘某难逃法律的严惩,某保险公司也不得不吞下管理不善酿成的苦果。

天上掉下诱人保单

1999年9月,某著名报社财务老陆听说了某保险公司推出的“大额增值生存保险”:存期一年返金5%,比银行同期2.25%的利率高出一倍多。如果以100万元本金计算,一年的利息将多出2.75万元。老陆立刻意识到,这是一个投资生财的绝好途径,况且有某保险公司这块金字招牌,应该不存在任何风险。

于是,在征得单位领导的同意后,老陆决定去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关村营业部实地考察。考察的结果令人非常放心: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汇智楼前,营业部的门牌大方醒目,楼上的办公室里,财务员、业务推销员、前台办事员一干人等忙个不停,显见生意红火,而热情干练的营业部经理更是给老陆留下了良好印象。

这位经理名叫刘某。他爽快地把营业执照复印件、自己的工作证和聘书一一展示出来,并且极为专业地解释了“大额增值生存保险”的特点和收益率。经过他的一番描述,投保的丰厚回报变得近在咫尺,伸手可及。

在认真研究之后,报社与中关村营业部签订了保险协议书,约定自1999年9月21日起一年内,报社向保险公司投保300万元,期满后除全额返还保金,保险公司还将另行支付收益15万元。协议书由经办人刘某签字,并加盖了营业部的印章。

仅仅几个月后,营业部便开始兑现承诺,报社两次收到共计12万余元的收益。尝到甜头的报社立刻加大了投入:2000年3月,又通过这家营业部办理了投保600万元的手续,保期为3个月。

对这一投资充满浓厚兴趣的不只这家报社。早在1998年10月至1999年7月7日期间,刘某就先后与邮电大学、海洋出版社、北京航天自动控制研究所分别签订了50万元、218万元和400万元的投保协议。

经理利用漏洞设套

真相在2000年6月初露端倪。报社所投的600万元保单应于此时到期,但营业部没有依约返还本金,后经多次催促,只还了100万元,就再也没了下文。

在此后几个月中,报社另一笔300万元的投保,以及北京航天自动控制研究所的那400万元均未按期返还,而营业部经理刘某总是以种种理由搪塞,拒不还钱。

两家单位开始感到事情不妙。报社决定不再和刘某纠缠下去,而是直接找到了营业部的上级主管部门——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交涉。该公司的回答令人震惊:他们从未收到这几笔保金,因为所谓“大额增值生存保险”险种早在1998年7月就已取消,中关村营业部也已于1999年5月被撤销。至于那位刘某,则是一个在1999年7月9日被除名的经理。

对这个彻头彻尾的骗局,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明确表示,刘某被开除后自行刻制公章,拿着以前余下的空白保单欺骗客户,这纯属他的个人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保险公司均不承担责任。

更为糟糕的是,刘某也于此时销声匿迹。无奈之下,报社聘请莫少平律师将北京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全额赔付所交保金和相关损失。

就在双方对簿公堂之际,刘某在山东青州老家被公安机关抓获。

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报社能不能胜诉,取决于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查明,由刘某担任经理的中关村营业部竟然是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下属的大兴支公司擅自设立的营业点,事前既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也未到公安机关备案,就私刻公章对外营业。虽然北京分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已于1999年5月撤销了该非法机构,但并未及时告知公众。由此看来,对于中关村营业部的行为可能产生损害投保人利益的后果,大兴支公司实际上一直持放任态度,而作为大兴支公司的上级单位,北京分公司也显然没有尽到监管职责,存在明显过错。法院因此判令北京分公司返还报社所投的保险金,并给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而报社先前已经收取的利息,冲抵保险本金。

对于这一结果,北京分公司不服,提出了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30日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后经强制执行,这笔巨款终于悉数退还报社。

12月19日,北京市二中院同样判决北京航天自动控制研究所胜诉。 法规参考

《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保险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销服务部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监办”)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由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对保险营销人员进行管理,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机构。

未经批准,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保险营销服务机构。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保险营销员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有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经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营销员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问题做以下规定:

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第二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第五条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关于业务员团险骗赔案的法律意见

要旨

团险业务员虚假理赔案件

背景情况

2001年,某保险公司客户胡女士所在的单位为职工投保了该公司的团体个人门诊医疗保险。2003年5月7日,当年还没有理赔过的胡女士来保险公司准备理赔600元,但公司系统显示理赔款限额已用完。后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团险业务员杨某利用职务之便,伪造申请理赔单证,冒充胡女士和另外一名客户的签字,冒领了当年的理赔款2027元。保险公司的法律部门对此案提出了以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一、此案的发生在于相应制度没有得到认真执行

按照某保险公司有关团险理赔的管理规定,申请团险医疗保险金时,应当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1.医疗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由被保险人填写并签名;2.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详细诊断书(包括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和治疗过程),住院费用结算明细表,门诊、急诊证明书,住院费用原始收据(应附有住院费用清单);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4.保险单原件;5.最后一次交费收据。如果是委托代理人的话,还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根据业务部门介绍,该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其一,投保单位将本单位被保险人(员工)的理赔申请统一向保险公司提交时,考虑到如果让单位收集到每一个员工的身份证明后再向公司申请理赔,不仅耗时耗力、造成理赔手续繁琐,而且对业务和客户服务也会产生影响。因此,在单位统一办理理赔时,就不要求单位出具每一个员工的身份证明,而是要求单位在申请上加盖单位的公章,以兹证明。其二,如果是被保险人(员工)本人直接或者委托他人(如团险业务员,本案就是此种情况)申请团体医疗保险理赔的,考虑到个人手中没有保单以及发生虚假理赔的问题,保险公司不予受理。上述做法为某保险公司的实际操作方式,但并未在相关管理制度中明确。

在第一种操作方式下,虽然也存在发生申请理赔的具体经办人员(比如受委托的团险业务员)私刻公章、虚假理赔的可能,但考虑到犯罪的难度较大、投保单位承担责任的能力较强以及可操作性等问题,这种操作对于防止风险和开展业务、方便客户来说也是可行的。

对于第二种做法,如果保险公司能够认真执行,也能非常有效地防止逆选择和犯罪等风险的发生。但在此案中该操作没能严格执行,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保险公司不应受理业务员杨某代理两位客户的个人理赔申请,原因在于业务员无法提供团险保单;第二,即使受理了,出于常理考虑,也应要求提供两位客户的身份证明。仅凭“授权委托书”(伪造)就予以办理,存在巨大的风险。如果能够对上述两环节中任何一项加以注意,都能防止此案发生,因此本案反映出保险公司在制度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业务员行为的法律性质

《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业务员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保险法》的强制规定,同时可能涉及诈骗的犯罪行为。但是否构成《刑法》中诈骗罪或其他罪名,还有待司法机关根据情节和数额等情况裁量。

法规参考

《保险法》

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

第一百四十一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0关于营销员是否在销售“万能险”过程中存在误导行为的法律意见要旨

关于录音资料的证据效力及误导行为构成的有关法律问题

背景情况

某保险公司一客户以营销员在展业过程中存在误导行为为由,要求该公司退还保费,并提供一份录音资料作为证据,该公司法律部门就该录音资料的证据效力以及营销员是否构成误导行为出具了以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但仅从这一份证据看,很可能不能起到相应的证明作用。

证据要与所要证明的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而本案中,当事人提供的录音资料是营销员赵某与其他客户包某(非投诉客户)的谈话录音,并不是赵某与投诉客户王某等15位客户之间的谈话录音,故仅从该录音资料看,不能证明赵某对15位客户进行了误导。

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司法实践中,比较注重多种形式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往往通过证据链来认定事实。本案中,随着案件的深入发展,投诉客户可能会提供其他形式的证据(如证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排除综合各方面证据认定赵某对相关客户进行了误导。

综上所述,就现在掌握的现有资料来看,如果严格执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认为该录音资料不能证明赵某对15位客户进行了误导。但是,如果进入诉讼程序,不排除司法人员受其他外部综合因素的影响而作出不同判断的可能性。

必须注意到,如果营销员赵某在展业过程中对投保客户包某进行误导的事实被认定,在进入诉讼程序时,将会对司法人员做出判决构成一定的影响。

二、就现有资料来看,为全面地认定事实情况,建议对投诉案件进一步调查。现有材料尚不能充分说明营销员是否存在误导行为。现有资料显示,赵某当场坚决否认在展业过程中有误导行为,客户提供的录音资料也不是客户与赵某之间的谈话录音。此外,营销员与投诉客户之间存在亲属关系,这也会对营销员是否确实存在误导行为产生重大影响。

考虑到以下两个因素:一方面,在万能险销售过程当中,容易出现营销员对客户的误导行为,保监会对该项保险的监管非常严格;另一方面,本案中投诉客户人数较多,一旦本案纠纷升级,很容易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将来的局面将难以掌控,对保险公司的潜在负面影响较大。基于此,建议在进一步调查的基础上,妥善谨慎处理本案。

三、如果营销员赵某对投保客户的误导行为被认定,由此给保险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规定,对营销员赵某进行公司内部处理,同时,还可以根据《保险代理合同书》的约定追究其民事责任。

法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2001年12月21日)

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11关于客户带病投保的认定及营销员的误导行为的认定的法律意见要旨 关于客户带病投保的认定的有关法律问题

背景情况

某保险公司以客户带病投保为由做出拒赔决定,该公司法律部门对该公司掌握的现有证据是否能够充分证明被保险人朱某带病投保的事实出具了以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根据掌握的现有证据资料,本案的争议点有两个:其一是有关证据是否能够充分证明被保险人朱某的带病投保的事实;其二是营销员杨某是否在展业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及其立场和态度。

针对第一个争议点,保险公司已经掌握了2006年3月13日朱某在某省肿瘤医院的病历,该病历主诉记载,朱某在1988年因“恶性葡萄胎”住过院,并进行过住院治疗。经该保险公司调查,该保险公司获得了1988年10月18日朱某在某省肿瘤医院被诊断为“恶性葡萄胎”的原始病历。该公司法律部门认为,保险公司现在掌握的病历,能够充分证明投保人朱某带病投保的事实。

针对第二个争议点,目前,保险公司联系不到营销员杨某,对于该情况,应当具体分析以下情况:

本案的关键在于营销员杨某是否在展业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以及她的立场和态度。

第一种情况,如果营销员杨某承认或者作证证明其在展业过程中,已经知晓被保险人朱某的病史,那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监会的监管要求来判断,营销员杨某在展业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公司应对营销员的过错行为承担后果,因此,公司在此后的理赔中再以不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可能不会得到支持;

第二种情况,如果杨某陈述在展业过程中已经尽到说明义务,而朱某确实没有如实告知其病史,同时,如果保险公司充分掌握书面证据,那么,应视为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做出理赔决定。

鉴于此,该保险公司法律部门建议应在向营销员进一步核实、查清其在展业过程中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再作出处理决定。

法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三、承保理赔中的合规法律问题

12关于体检是否免除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意见 要旨

关于不如实告知的保险合同纠纷

背景情况

被保险人林某在2000年11月同其女友分别投保了某终身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提前给付特约,保险公司在经过对客户的全面体检及生存调查之后予以条件承保,保单生效日期为2000年11月11日。被保险人于2001年10月6日因肝脏疾病住院,并确认为原发性肝细胞癌,以此申请重疾保险理赔。

经过理赔调查发现,林某在1991年曾患过慢性乙型肝炎,在1991—1992年期间住院,出院诊断为“病毒性肝炎,HbsAg(+),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胰岛素非依赖性糖尿病。”

根据上述情况,针对保险公司体检是否影响如实告知,以及是否拒赔等问题,该保险公司法律部提供了相关的建议。

法律意见

一、要求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与体检不发生冲突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这是保险法要求投保人承担义务的强制性规定,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不能因为体检免除该项义务。因此,该公司法律部认为,在本案中如有证据证明客户未如实告知患过慢性活动性肝炎和急性黄疸型肝炎的病史,则客户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存在过错并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如果本案中双方的纠纷最终以诉讼方式解决,以下方面可能会对该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该公司对客户体检显示抗阳性、脂肪肝等并以重疾险+100加费承保,这些情况可能使裁判机关认为该公司对存在的风险有较清楚或充分的认识并已进行了承保,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又不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裁判机关或对方当事人以此为依据,从“弃权”和“禁止反言”的角度切入,将使该公司在法律程序中处于被动的位置。

此后,该公司法律部又在补充意见中提出,本案中客户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如实告知的规定,此观点在原法律意见中也明确表达。在一旦发生诉讼的情况下,该部也将以客户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切入点,主张客户应承担的责任,以此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利。在此之前,法律部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力求充分考虑可能引发的风险。

该公司法律部认为,在处理本案中,保险公司也应充分考虑到诉讼引发的不利可能,特别是对方当事人和审判机关可能提出的主张和依据。审判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可能存在有利于或倾向于保护弱者的考虑,审判机关如果从“弃权”的角度考虑,可能对该公司不利。

此外,进入诉讼程序后媒体舆论的影响也是保险公司应考虑到的。

法规参考

《保险法》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3关于李某、赵某未如实告知一案答辩的法律意见

要旨

关于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问题的纠纷

背景情况

某保险公司一分公司客户李某在2001年5月间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和个人住院医疗保险,在投保单中,对“是否患有、被怀疑患有或接受治疗过高血压、脊柱、肌肉、骨骼、关节、韧带等疾病或是否作过X光等检查”等询问事项,被保险人赵某均作了否定回答。2001年6月,被保险人按保险公司要求到医院进行体检,发现患有左肾结石以及血压偏高。当月,具体办理此业务的支公司向投保人发出了通知,要求对左肾结石等进行加费,投保人同意并办理了各项手续。2001年7月间,该支公司签发了保单。

2001年11月至12月间,被保险人因患类风湿关节炎在医院接受治疗,并在此后到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该公司查明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曾在医院风湿科门诊求治,并按早期类风湿关节炎治疗,因此发出了拒赔通知。

对方当事人不服,向当地法院提出了起诉,法院一审认为,李某和赵某违反了《保险法》第十七条如实告知的规定,判决李某和赵某败诉。两人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称被保险人虽曾治疗过早期类风湿性关节炎,但未确诊,因此有理由否认患有此病,而且条款中“既往症”应是过去被确诊的疾病,而不是被怀疑的疾病。

法院二审认为,被保险人应当告知询问事项。因赵某未告知肾结石和高血压的疾病,支公司在体检发现后,即要求增加保费,因此,“应认定是否如实告知患有风湿性关节炎的症状,对保险费率的高低有决定性影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行为属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判决维持原判。

在此案件处理初期,该保险公司法律部提供了如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一、答辩和法庭辩论应密切围绕“违反如实告知”展开。

根据以往发生的类似案件来看,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投保人是否按《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体检能否免除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这两个问题上。对于前者,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这是对公司最有力的法律依据,在诉讼过程中,公司应当密切围绕其展开。对于后者,法律虽对此未有明确规定,但也有法官和学者认为: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体检过程中,如果对于被保险人的疾病,保险人应该检查出来但由于过失未能检查出来,则保险人应就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如果保险人检查出被保险人患有某种疾病,但认为通过加费等措施可以控制风险,并予以承保,则构成所谓的“弃权”和“禁止反言”。在类似案件中,投保人通常会以此作为抗辩的理由。

针对该案的具体情况,建议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应阐述以下几个观点:1如实告知是保险法规定的法律强制义务,投保人必须遵守;2法律并未规定保险公司体检可以免除投保人的责任;3体检是按照保险行业的通行方式进行的,该方式不足以发现类风湿疾病。公司在体检过程中并未存在过失,不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应由投保人承担不如实告知的责任。

二、某保险公司答辩状中第一点答辩意见以立足于“解除保险合同”为宜。

答辩状应针对对方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理由。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按照民法理论,解除合同一般不会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与合同无效不同;而且在发生纠纷后,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应由法院依职权进行裁判。因此,公司应以主张解除合同为宜。

三、关于证据的问题。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须由某保险公司举证证明投保人未告知类风湿“足以影响承保或者提高费率”,对此,公司若提供公司内部的核保操作制度有可能不被法庭采信,但可以提供保险行业内通行的操作流程加以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对于民事证据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鉴于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建议了解该文件的相关内容。

法规参考

《保险法》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4关于两起意外死亡赔偿案的法律意见

要旨

对两起意外死亡赔偿案的法律意见

背景情况

一、2001年12月31日,被保险人韩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驶到一施工中的桥梁时,冲下河中,造成韩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公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认为,该桥梁在改建工程期间,由于管理不善,施工现场设置的标志和安全防卫设施被搬离,致使路面没有明显的标志和安全防卫设施,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韩某酒后驾驶,“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并认定施工方负主要责任;韩某负次要责任。按照韩某投保的险种条款规定,酒后驾驶属于免责事项,但是酒后驾驶又不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被保险人(也是投保人)赵某系在校学生,2002年5月28日不慎坠楼身亡。后经公安机关法医现场勘察,确认被保险人系意外高坠死亡。理赔人员在调查中发现,被保险人系主动投保,在投保时填写的职业类别为“机关团体内勤”,与其当时真实身份不符,使得其人身险风险保额超出保险公司投保规则。同时发现被保险人家境贫寒,却购买了如此高保额的保险,存在道德风险的嫌疑,但是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是自杀。

法律意见

上述“韩某意外身故案”和“赵某理赔案”的保险人系同一家保险公司,该公司法律部门对两个案例分别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对于“韩某意外身故案”应当慎重处理

对于该案的处理,法律部门认为可能存在两种观点:

(一)仅从保险合同条款的意义角度来看,保险公司可以主张拒赔。按照韩某所投保险中“责任免除”的规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的理解为,该条约定强调的是被保险人“酒后驾驶”与“死亡”如果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则保险公司即可免责。而对于导致死亡结果的原因除酒后驾驶外是否还存在其他直接原因,以及存在其他直接原因时,各原因对于死亡结果所占的权重比例,条款并没有要求。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中认定的道路施工未设围栏和明显标志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韩某酒后驾车负次要责任的事实,对保险公司是否赔付的定性不应该产生影响。

所以,如果单纯从保险合同的字面理解来看,保险公司可以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主张该事故属于“责任免除”的范围,而予以拒付。

(二)从近因原则以及综合考虑因果关系角度来看,比例给付保险金也不无道理。根据《认定书》中确认的事实,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有二,即道路施工未设围栏和明显标志的主要原因,以及韩某酒后驾车的次要原因。前一个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是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后一个原因导致死亡,为免责事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为主要原因,免责事项的原因为次要原因。上述二原因均为导致死亡的直接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且相互独立、缺一不可,共同构成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

按照近因原则的原理,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且能够严格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是近因原则并未直接在保险法中体现,仅是一种理论,缺乏现实的法律依据。

(三)由于目前法律并没有对近因原则进行规定,在处理本案时,上述两种观点可能都会有人提出。如果保险公司决定采取前一种做法,关键就是要向客户做好解释,使其充分了解公司的条款并能接受公司的观点。

二、对于赵某理赔案的法律意见

对于该案,从法律角度应当解决两个问题,即区分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以解决是否拒赔的问题;以及如果应当赔付时,赔付金额的问题。

(一)关于是否给付保险金的问题。按照《保险法》第十七条的理解,依投保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是不相同的。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投保人因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只有在“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时,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且只有“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时,才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赵某如果故意不告知行业和工种,则保险公司有权拒付保险金;如果因过失未告知,除非该未告知的行业和工种“对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否则保险公司不能拒付保险金。

(二)关于给付保险金具体数额的问题,难以从《保险法》中找到直接依据。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赵某属于过失未如实告知并同意给付保险金的话,将涉及对于给付的具体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关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项未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产生严重影响,却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产生影响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如何给付,《保险法》对该问题未作规定,因此,对于保险金具体的给付数额不能从《保险法》中找到直接依据。

(三)对于投保人所填职业类别与真实身份不符,导致风险保额超限额的问题,法律部门认为根据投保人的职业区分风险保额是公司的内部操作规范,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并未包含在条款中,也未就此与投保人达成合意,因而不能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产生约束力。所以,以该保险公司的内部操作规范作为拒付部分保险金的依据,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法规参考

《保险法》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5关于刘某不如实告知、不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一案的法律意见要旨

涉及如实告知的理赔纠纷

背景情况

被保险人刘某,2002年2月11日由其所在单位集体在某保险公司办理了个人住院医疗保险。由于是集体投保,在投保当时公司业务代表没有向刘某全面说明保险条款内容,同时也没有就被保险人的情况提出询问,只是让刘某在投保单上签字(据刘某讲)。2002年5月25日,某保险公司派理赔人员及业务代表去重做保险条款讲解和补充告知工作,此次刘某也只是告知1998年因感冒在市人民医院住院10天和2001年因口腔血管瘤住院手术(用的是投保单,也有刘某的签字),再无其他告知。

2002年9月27日,被保险人因“乏力、纳差、尿黄一月”就诊,并于2002年11月14日治愈出院,共住院48天。在此期间被保险人一直没有向某保险公司报案,并且从未向保险公司提出过延期申请,只是在出院以后就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

某保险公司在收齐相关手续后就到医院通过电脑系统核查被保险人既往住院情况,发现被保险人曾于2000年3月7日至4月4日因头晕一月余在医院住院治疗,行颈椎CT:C3-

4、C4-

5、C5-6椎间盘突出,B超示右肾囊肿,出院诊断为椎基动脉供血不足,但在投保时未作任何告知。根据以上情况某保险公司做出了拒赔但退还保费并解除保险合同的决定。 刘某对此处理结果不满意,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某保险公司的法律部门就此案提出了以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一、客户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和不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一)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

二、三款的规定和第九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在此案承保过程中,虽然最初由于保险公司的原因致使客户未能全面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是此后保险公司又派业务代表重新向客户进行条款说明并要求客户进行补充告知。此情况客观上消除了妨碍客户告知的因素,客户完全有机会进行如实告知,然而,客户仍然没有履行该义务。此外,客户未告知的2000年3月至4月住院治疗的重大情况,一般看来不可能是因为过失(如疏忽大意)而未告知保险公司,所以,客户的行为构成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无论未告知事项是否影响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都有权依法拒赔并不退还已交保费。

(二)根据客户所投保险条款的约定,客户也没有履行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和住院超过十五天时通知的两项义务,从这个角度讲,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客户承担额外增加的勘验费用并拒赔住院十五天之后的津贴。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法律部门认为此案中客户明显存在过错,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

二、关于通融赔付和应诉的问题

(一)保险公司在处理此案进行通融赔付时,应当本着有理有利的原则。对于公司有充足理由拒赔,却要通融给付时应当慎重处理;通融给付的每笔金额也应当有明确的依据和标准,否则不但使客户的无理要求有可乘之机,而且会对此后可能发生的诉讼产生不良影响。

(二)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应诉的问题,法律部门认为,此案目前已经立案并准备开庭,所以无论公司是否打算应诉,都不会影响到诉讼程序的进行,法院仍然会进行判决(如缺席判决)。如果公司不进行应诉或者答辩,将丧失阐述己方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机会,判决结果将对公司非常不利。因此,建议经办单位积极应诉,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对于应诉准备的问题,涉及内容较多,建议经办部门组成专门小组办理。

法规参考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保险法》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6关于对给付生存保险金和死亡保险金冲突问题的法律意见

要旨

对给付生存保险金和死亡保险金选择的法律问题

背景情况

某保险公司的一些条款中,保险责任包含两部分:一是生存(疾病)保险金,由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领,一旦申领后,则保险合同终止,不能再申领死亡保险金;二是死亡保险金,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申领,申领后保险合同也终止。权利人只能选择两种保险责任中的一种进行申领,而且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即被保险人)和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为不同的人。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下列问题:如果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在患病期间未申请生存保险金就因病去世,则该生存保险金是否还能由其继承人申请?如果其继承人和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不是同一人(这种情况很可能发生),在继承人申领生存保险金的同时,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也申领死亡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如何办理?对此,保险公司法律部门出具了如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对于上述问题,由于目前并未有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保险公司的法律部门对如何处理这些问题,仅从法理角度进行了分析。但在实践中应当如何操作,还应当遵照公司的业务管理制度执行。

一、被保险人尚未领取应由其领取的生存(疾病)保险金即死亡的,可以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申领

(一)对于该问题,目前我国的保险法规并未明确,因而缺乏直接的法律规定。除了我国继承法方面的相关法规作为依据外,台湾地区“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也值得参考。

台湾“财政部保险司”1998年曾经下发了《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单示范条款》,该条款作为示范文本,被人寿保险公司采用。该条款在“受益人”部分作如下规定:

第十六条本契约各项保险金之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变更。

被保险人身故时,如本契约保险金尚未给付或未完全给付,则以被保险人之法定继承人为该部分保险金之受益人。

前项法定继承人之顺序及应得保险金之比例适用民法继承编相关规定。

该条款的规定与法律部门的观点基本相同。台湾保险业的发展时间较大陆长,一些法律规定和操作也较成熟,因此上述规定体现出的保险法理,在不违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可作参考。同时,也应注意到,该条款的责任为费用补偿型,并且没有死亡责任,和某保险公司的生存金给付略有区别。

(二)虽然保险公司的相关条款在“保险金的申领”中都规定:申领时,“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但该表述并不能理解为生存保险金只能由被保险人本人申领,而不能由其继承人申领。如作相反之理解,则不符合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二、实际操作的问题

虽然目前通常都是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后受益人申领死亡保险金,还没有发生被保险人继承人申领生存保险金的实例,但随着客户保险和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特别是死者家属对保险金归属的纠纷日益增多,不能排除此类事件的发生。

在实际操作时,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尊重被保险人继承人/受益人的选择权。无论是生存保险金还是死亡保险金的申领,从法律角度看,都是相关权利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保险合同债权)。权利的特点就在于权利人有权选择行使该权利,也有权选择不行使该权利。保险公司作为该债权权利的相对人(即债务人),应当尊重权利人的选择。

生存保险金申领权和死亡保险金申领权是同时存在保险合同之中的。保险公司究竟给付生存保险金还是死亡保险金,应当以权利人的申请为准,即:谁先申请,则保险金就按合同约定给付谁——如果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先申请保险金,则保险公司应给付其生存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不再受理死亡保险金的给付;如果受益人先申请死亡保险金,则保险公司应给付其死亡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不再受理生存保险金的给付。

如果保险公司不按此原则给付,在业务规定中直接规定一概给付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继承人的话,则保险公司将会承担违约责任。原因在于:如果不依其申请而直接规定给付受益人的话,则侵害了被保险人继承人的生存保险金申领权,其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反之亦然。

(二)被保险人继承人和受益人同时申领的处理。如果被保险人继承人和受益人发生纠纷,同时来保险公司申领生存/死亡保险金,则保险公司应请双方对保险金的领取达成协议后,再向权利人给付;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应建议双方通过诉讼等司法途径解决,同时公司也可以考虑对保险金采取提存等措施,以免卷入双方的纠纷中或者承担延迟给付的法律责任。

(三)保证客户的知情权。由于该问题较复杂,大部分的客户不会了解申领生存/死亡保险金的区别,而且生存/死亡保险金的数额可能也是不同的,究竟行使哪项权利,直接影响到客户的切身利益。对此,从诚实信用经营的角度看,保险公司应采用适当的措施,保证客户知悉此权利。

(四)上述建议并不能够完全避免由此产生的纠纷或者责任,保险公司还应考虑在条款、保单、投保单或其他合同组成部分中规定上述问题产生时的处理方式,使其在保险公司和投保方之间产生约束力,以在事前预防纠纷的发生。

17关于某客户以他人姓名参加保险后意外死亡赔案的法律意见

要旨

被保险人身份的确定

背景情况

被保险人张华,男,10岁,是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其所在学校为其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03年6月17日,张华放学回家经过一条河时不小心落水,后打捞出来时已经溺水死亡。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初步调查认为,被保险人出险时在公司承保期间内无其他除外责任,但在调查户口本登记时发现疑点,死者真实姓名为张杰,而死者的哥哥才叫张华(该人现生存,与其弟不在一校上学)。经过进一步深入调查得知,死者张杰系其父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生的第二个儿子,由于其户口问题,为了省借读费,张杰在入学时冒用其哥哥“张华”的名字上学,并且在学校期间一直使用“张华”的名字,对于这些情况,学校方面也有所了解。因此,学校在投保团体学平险时,将张华列入被保险人名单,并且也是用这个名字缴纳的保险费。对于此案的处理方式,保险公司的法律部门出具了以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保险公司的法律部门建议考虑对受益人给予赔付,理由如下:

本案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被保险人真实姓名,不履行《保险法》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问题。按照《保险法》第十七条第

二、三款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仅从法律条款的文义理解,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但是,从保险和保险法的原理和基本原则考虑,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果。《保险法》第二条对“保险”定义如下: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二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保险的作用在于为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特定”的被保险人提供保障。从本案提供的材料看,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因为冒用其兄张华之姓名上学,被保险人张杰也就以“张华”的名义交纳保险费,进行投保,并且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仍然持续这种事实。因此,本案中的实际被保险人并没有发生变化,在整个保险责任期间保险公司都是对缴纳保险费的实际被保险人张杰提供保障,而投保时提供的“张华”的姓名实际上是一种符号,并且自始至终都指向实际的被保险人“张杰”(因为真实的张华并不在该所学校内,该学平险责任不可能涵盖其)。所以,该学平险自始至终都是对特定的张杰提供保障,在其发生保险事故时,公司也应该承担保险责任。

从提供的相关材料看,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真实姓名的原因在于,此前张杰一直冒用张华的名义上学,以解决由于张杰超生而导致其无法就学的问题,所以投保人仍必须以冒用的姓名投保。投保人主观上并不存在恶意欺骗保险公司的目的,可以排除恶意骗保的因素。

综上所述,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建议考虑诚实信用原则、保险作用等因素,对受益人给予赔付。

另外,在实际操作时,应考虑在理赔时与客户方面约定明确,对于真正的、尚健在的张华不予承担保险责任,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规参考

《保险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七条第

二、三款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18关于某客户疾病身故拒赔案的法律意见

要旨

一、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认定和处理

二、主诉、现病史等证据材料法律效力的认定

背景情况

投保人以洪某为被保险人在1997年投保了某种终身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以及住院医疗保险等险种,保单于1997年11月4日生效。2003年6月16日,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申请人称被保险人洪某因“多脏器功能衰竭、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于2003年5月在医院身故。并提供了洪某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理赔调查发现,在被保险人几份病历中的主诉、现病史、入院记录记载了其以往的就诊情况。该记录显示,洪某曾于1997年10月21日至1997年12月30日多次在医院门诊检查治疗,并诊断为纯红再障。但是,无法找到该诊断的原始病历。此外,洪某在1998年1月、2002年、2003年多次进行了治疗,但由于单位全额报销的原因,被保险人对这几次治疗并没有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的理赔结论为,被保险人洪某在投保时没有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建议拒付保险金,解除合同。保险公司的法律部门同时就此案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了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一、投保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调查取得的四份医院的门诊和住院病历中,均记载了被保险人洪某在保险合同成立日(1997年11月4日)前,在医院就诊贫血等方面疾病的情况,其中包括投保人于投保前的十余天内(1997年10月21日)仍在接受贫血、纯红再障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但是投保人在健康告知书并没有告知上述情况而是在“是否患有、被告知患有或接受治疗过„„贫血、血友病等造血系统疾病”的栏目中告知为“否”。

通常来说,行为人对于在投保前较短时间内在多家医院接受多次详细诊疗的情况,不可能因为过失而未向保险公司告知。可以推定,投保人的未告知行为存在主观故意。因此投保人的行为构成保险法规定的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按照《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且“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二、如果因拒赔发生诉讼,对主诉和以往就诊记载法律效力的认定将会影响判决结果

由于无法取得保险合同成立前投保人就诊的原始病历,相关事实均是通过医院病历中的主诉和现病史、入院记录中对以往就诊的记载来推断的,因而,如果因拒赔发生诉讼,对上述证据材料的认定是判定投保人是否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和关键。 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相关法律规定,主诉和现病史等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单独证据形式,其属于书证范畴。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这些证据材料的审核认定,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内容,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因而法官对上述证据认定的裁量具有不可控因素,这也是产生诉讼风险的原因。

该案如发生理赔纠纷诉讼,以下因素应引起注意:

(一)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规定,“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本案主诉记载了头晕、乏力、面色苍白等内容;现病史记载了贫血、MDS等疾病以往诊疗过程。

从证据角度讲,主诉和以往就诊记录是由患者叙述或者其他病历摘抄等,而后由医生予以记载而成,存在对事实情况的转述、传导过程。因而,这些证据材料均属于传来证据。此外,本案主诉中头晕等内容并没有直接证明不如实告知的事实,还属于间接证据,其证明力很弱。

按照法律对于证明力的规定,原始证据(也就是其他几个医院的原始病历)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从这点上讲,目前保险公司掌握的证据的效力均低于原始病历的证明力。

(二)几份病历的现病史中详细、确切地记载了贫血、MDS等疾病的以往诊疗过程,并且几份证据材料可以相互验证、记载诊疗过程连续、不存在严重疑点。如果投保人没有在投保前进行诊疗的话,不可能记载如此详细、确切的诊疗过程。从这点上讲,可以推定,投保人在投保前曾经就诊。

(三)在可能发生的诉讼中,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这些证据材料提出异议,其应当提供相应的反证,否则其异议不应得到支持。此外,在诉讼中,为了加强证据的证明力,也可以考虑其他的证据补充方式,如病历记录、医生证言等。

综上所述,目前掌握的证据材料虽然尚不具备最佳的证据证明力,但综合全部证据材料看,应该可以推定存在投保人不如实告知的事实。需要注意的是,在可能发生的诉讼中,法官依法享有自由裁量权,保险公司的主张只有得到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才有实际意义,因此如果发生诉讼应努力使审判人员采信公司的观点。

法规参考

《保险法》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第十八条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患者一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日期、记录日期、病史陈述者。

(二)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三)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

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四)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药物过敏史等。 (五)个人史,婚育史,女性患者的月经史,家族史。 (六)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般情况,皮肤、黏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 (肝、脾等),直肠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

(七)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

(八)辅助检查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应当写明检查日期,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

(九)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 (十)书写入院记录的医师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二十七、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应当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2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4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 19关于是否拒赔某被保险人保险金的法律意见

要旨

一、对条款“失踪处理”部分的理解

二、对人民法院公告期间及法定程序的认定

背景情况

被保险人孙某,其所在单位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9月30日为其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保险期间为2002年9月30日零时起至2002年12月29日零时止。 2002年12月该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接到投保单位报案,称被保险人孙某于2002年10月28日在大西洋海域失踪,并由台湾籍船长高某提供了海事报告,同时有船上其他船员的证明,立即寻找,三日未果。2002年12月15日被保险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和派出所开具了死亡及户籍注销证明。2003年2月8日被保险人的父亲去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被保险人孙某死亡,该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30日宣布被保险人孙某死亡。

根据投保单位所述,被保险人于2002年9月14日从广州乘飞机到科特迪瓦,并从科特迪瓦上船。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查询了出境记录,没有发现有孙某的出境记录,保险公司有关人员希望会见该船船长,被告知该船还在海上,很可能直接回台湾,船长及船员都不可能见到。

保险公司的法律部门对此案的处理提出了以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一、依照孙某投保的团险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应拒赔。该条款中的“失踪处理”部分规定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并且投保人或受益人提出有关文件证明被保险人为遭受意外伤害失踪,本公司依据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保险金。”对该规定可能存在两种理解,一是失踪日和人民法院死亡宣告日皆在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才承担保险责任;二是只要失踪日在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就要承担保险责任,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日是否在合同有效期内则在所不问。结合本案来看,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孙某的死亡时间是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之外。在对该条款的理解出现歧义后,应按照《保险法》规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即按第二种理解执行该合同。所以,在受益人按照合同规定出具有效证明材料后,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人民法院对被保险人宣告死亡的判决,其公告的期间及法定程序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而且人民法院对被保险人孙某的死亡宣告判决为终审判决。

综上所述,按照该团险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规定和人民法院的判决,保险公司应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法规参考

《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六十八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做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20关于收据效力及通融赔付的法律意见

要旨

一、收据合法性的认定

二、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认定

背景情况

某保险公司受理一分公司某种医疗基金团体医疗保险的理赔工作,在理赔审核中发现部分被保险人未提供正式的医疗费用凭证,所提供的是没有税务专用章的收据,且收据的时间(即出险时间)也不在保险期间内,另有索赔申请人根本不是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理应拒赔。但分公司考虑业务发展的需要,强烈要求通融赔付。对此,保险公司的法律部门出具了以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而按照《现代汉语词典》对收据的解释是:“收据是收到财物后写给对方的字据。”基于上述规定,收据显然不能与发票等同。且即使是发票,没有经税务机关监制的,都不属于具有合法证明力的支付凭证。

二、根据《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只有对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至于不在保险期间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没有法律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如果进行通融给付,则不是基于合同义务而是公司出于其他商业考虑而做出的一种选择。

法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第二十一条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推荐第10篇:财产保险公司合规工作计划

财产保险公司2013年合规工作计划

2013年是公司转型发展的第一年,根据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严”字当头的合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十六字经营”方针,公司合规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要以齐抓共管、技术创新为抓手,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完善合规管理制度,打造合规管理长效机制,增强识别、评估、防范、管控合规风险的能力,狠抓重点,全面合规经营,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2013年要重点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一、抓好车险理赔案件清理工作,主动防控合规风险

整顿治理保险行业理赔难的痼疾,是2013年保险监管重点,也是公司合规经营管理重点,要积极清理历年来已立案还未结案的车险理赔案件,对久拖未决的车险赔案,要妥善解决被保险人的合理诉求,对可以协商解决的理赔案件加快结案速度,对多次协商不能核定损失的,要主动向客户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设性意见。

要进一步整顿规范车险理赔行为,严肃查处车险理赔过程中误导欺诈、内外勾结、弄虚作假、无理拒赔、无故拖延、人情赔付、提供虚假证据等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认真解决车险理赔环节中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问题。

严格按照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以及即将出台的车险理赔服务标准和监管指标,梳理优化公司理赔管理制度办法、流程规定,改进提升理赔服务,有效解决车险理赔

服务差等问题。

加强信访投诉工作管理,及时处理投诉案件,提高办结率,妥善处理矛盾,主动防控化解合规风险。

2、加强中介业务、农险业务合规管理,确保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

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保监发【2012】3号《关于开展2012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精神和《2012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要点》,加强对中介业务的合规管理,继续强力整顿虚假批单退费、虚列代理手续费、虚挂应收保费、虚列营业费用等通过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非法套取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清理无资质的、不规范的中介业务渠道和机构,坚决禁止违规支付手续费,严禁向代理机构和代理人支付手续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坚决抵制单位或个人索要保险合同以外其他利益的行为,坚决杜绝和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继续抓好对农业保险业务的合规性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农业保险的资金管理办法、承保管理办法、理赔管理办法,坚决禁止撕单、埋单和保费不入账;以非正常退保等形式变相套取财政资金或违规支付高额手续费;虚挂应收保费和虚假冲销应收保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精神,巩固第二次数据真实性检查的成果,确保业务财务系统完整真实反映实际业务操作过程和信息。

3、加强反洗钱工作流程管控,认真履行反洗钱职责

继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各级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和反洗钱技能。

按照《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组织体系,明确各条线、各环节有关岗位职责。系统梳理现有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规定,在上半年完成制度修订工作。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自查自纠和专项审计,将反洗钱工作要求落实到每一个业务操作环节,加强流程管控。

进一步加强对合作中介机构的反洗钱管理。按照《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要求,清理与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兼业代理机构的代理协议,并根据新的要求,在与中介机构签订新的代理协议时明确双方在反洗钱方面的义务。

主动加强与当地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的沟通联系,定期报告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认真接受反洗钱主管部门的各项检查,及时报送各类相关报表,加强重点可疑交易线索分析,提高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识别能力,及时向反洗钱监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

4、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流程规定,强化制度执行力 2013年监管机关将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管理办法,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对照梳理,修订完善公司合规政策、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流程规定。

加强对公司合规政策、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流程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有章不循、有令不止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问 3

责处理。同时,标本兼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

5、进一步完善“齐抓共管”合规工作机制,提高合规管理效能 合规管理涉及公司每个单位、每项业务,按照监管要求,必须强化各级领导管理部门对分支机构合规经营的管控责任。各级领导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梳理明确本单位合规经营管理职责,加强分工协作防止出现游离之外的“脱管地带”,进一步完善齐抓共管合规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以综合业务核心系统升级换代为契机,借助科技手段,建立健全业务经营流程监督、预警、防范、管控机制,提高各级管理部门合规管控效能,将合规管控落实在事前、事中,嵌入在业务经营流程控制中。

整合各部门检查督导力量,改进监控检查方法,将专项检查与日常检查、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业务检查与合规检查、基础管理与动态管理、预警与追踪督导整改有机结合,将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管控、化解工作常态化,切实有效防范合规风险。

继续抓好总部季度合规工作会议,定期总结交流合规经营管理工作经验,研究合规风险及隐患,及时促进解决,促进各部门加强各条线合规管控。改进和加强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防范季度监控表的定期报送、分析、处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日常合规管理工作。

加强对监管政策学习研究。根据监管要求,探索设置合规风险指标,通过下发《合规建议书》、《合规风险提示》等形式,加强合规风险警示。加强与中国保监会和各级监管机关的沟通与联系,认真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努力防范和化解合规风险。

将合规经营管理状况纳入公司综合考核指标,定期考核,与各单位、单位负责人切身利益挂钩,强化合规经营管理职责,提高合规管理效能。

6、加强违规问责和案件责任追究工作,促进合规经营管理 继续抓好对《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和公司《违规问责管理办法》、《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贯彻落实,将违规问责工作常态化。对违规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要按相关办法进行处置,同时,按照监管要求,该上追一级的要追究上级管理部门的责任,实行“双线问责”。对没有造成损失的违规行为,也要及时开展问责工作,重在教育帮助、警示,防微杜渐,促进提高制度执行力,有效防范和化解合规风险。

7、积极打造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

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加强学习、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员工合规文化理念、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培训。抓好对兼职合规管理工作人员和兼职反洗钱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法律合规管理人员的认识、操作、管理技能。继续办好公司合规专栏、合规信息和合规简报,总结交流合规工作经验,宣传合规理念,增强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11篇:浅析保险公司合规管理

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

近年来 , 保监会不断加大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 , 但违法违规行为仍屡禁不止。违规企业在受到各种行政处罚的同时 , 也给公司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 ,并且对整个保险行业的声誉也造成很坏的影响。实践证明 , 仅有外部的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在保险公司内部建立一套有效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 ,培育良好的合规意识 ,真正做到主动合规 ,才能确保整个保险市场的规范和有序。 为此,2006年 1月 5日 , 中国保监会在《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试行 )》中首次提出 : 保险公司董事会除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外 , 还应对“合规”、“内控”和“风险”负最终责任。2007 年 9 月 7 日 , 中国保监会下发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 以下简称《指引》) , 对合规管理的概念 , 合规负责人与合规管理部门的设臵 , 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各个层面的合规职责 ,以及合规管理的主要内容等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规定。该《指引》的发布 , 为保险公司构建全新的合规管理体系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 , 必将大大促进中国保险 业的合规管理工作。

一、合规管理的概念

《指引》对“合规”、“合规风险”以及“合规管理”给出了相应的定义,“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

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设臵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监测和合规培训等措施,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根据上述定义,合规中的“合”可以理解为“符合、适合、遵守”, 具体包含两层意思 : 一是要求企业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外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准则 ; 二是要求企业的经营行为不仅 要遵守外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准则,还要遵守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合规中的“规”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可以理解为以下四个层面的内容 :

1.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 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监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主要指保监会制定的保险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以及上市保险公司应遵循的证监会制定的相关规定、指引和上市地监管机构发布 的监管规则等) ;

2.行业自律规则 : 包括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制定的适用于全行业的规范、标准、惯例等 ;

3.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 包括公司章程以及企业的各种内部规章制度 ;

4.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 包括保险公司必须恪守的诚信经营原则 , 以及保险公司的员工和营销员应当遵守的诚实、守信、正直、

不弄虚作假的职业道德。

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简单说就是通过建立一整套机制,使公司能够有效识别、评估、监测、防范、控制、化解合规风险,从而免受法律制裁或财务、声誉损失的活动。合规管理属于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 , 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合规风险与法律风险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既有重合的部分,又有不同的地方。比如,保险公司因某项业务的开展违反了国家法律或保监会的强制性监管规定而遭受处罚时,它所面临的合规风险同时也是一种法律风险 ; 但是,如果公司的经营行为因不遵守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或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而可能遭受经济或声誉损失的风险只能称为合规风险,而不是法律风险。相应的企业因合同纠纷而导致损失的风险也只能称为法律风险,而不是合规风险。合规管理与内部控制也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内部控制的重点是通过对企业经营管理各个领域、各个环节 (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 , 主要是财务、业管、IT 等 ) 的操作流程进行科学设计和严格执行来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营运的效率、效果。而合规管理更加侧重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否违反已有的外部法律规定和内部规章制度等进行有效的识别和监 控, 以避免企业遭受经济和声誉上的损失。可以说,合规管理与内部控制,一个侧重外部监管遵循,另一个侧重内部流程监控 , 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保险公司防范经营风险 , 实现长远发展的基石。

二、保险公司合规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上相继发生了一系列重大财

务丑闻和案件。这些案件的产生大多是由于企业自身合规风险管理失控所致。为此,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和相关国际组织先后出台了一些 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内部合规管理的指引或规定。在银行领域比较著名的有 2005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高级文件。在保险行业,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于2004年发布了《保险公司治理的核心原则》, 要求保险公 司董事会指定一名或数名官员负责公司的合规工作 , 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世界经济合作组织(OECD) 在2005年发布的 《OECD 保险公司治理指引》中指出 , 在良好的公司治理下 , 确保企业行为合规(符合法律特别是保险法的规定 , 比如投资规则、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等) 是董事会职责中必须涵盖的基本内容。实际上 , 各个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历来都非常重视合规管理体系和合规机构的建设。如美国国际集 团 (AIG)在 董 事 会 下 设 “规 则、合 规 和 法 律 委 员会”, 在管理层中设总法律顾问和首席合规官,形成双重的合规管理领导和监督体制。法国安盛集团由 总部法律部负责集团的合规工作,起草合规指南和相关的规则流程 , 下发到世界各地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执行,各子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对本公司的合规工作负责,子公司的法律部则扮演确保本级业务运 作安全和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的角色。荷兰国际集团(ING)在总部设臵了合规部,负责监控因违规而导致的有关企业声誉和商业信誉方面的风险,在集团的各个层级安插了 375 名合规官 , 分别监控本地本级的经营行为是否合规。日本东京海上保险公司、日本兴亚保

险公司的合规委员会则设臵在 CEO 之下,虽然不直接对董事会负责,但合规委员会下同样设有专门的合规部门负责管理合规事务。 在国内,近几年各个保险公司也逐步开始了合规管理方面的探索。比如,平安保险公司在2004年底成立了“法律与合规部”, 在保险业中率先进行了合规管理的实践。2006年初,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将 “法律部”改造为“法律与合规部”, 积极开展合规管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将原属内控合规部的合规经营管理处合并到法律事务部,由变更后的“法律与合规部”全面负责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 ; 此外,诸如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保险业的新兴力量也纷纷设立了相应的机构, 开始进行合规管理方面的工作。可以说,国内保险业的合规管理已经从无到有,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是,不得不承认,目前各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水平仍处于初级阶段,与国际先进企业相比,甚至是与国内开展合规管理较早的银行业相比,都有不小的差距。首先是观念落后。大多数人对合规的理解仍然停留在通常的 “依法合规”层面 , 没有真正认识到合规管理的重要性、特殊性和专业性。其次是机构缺失。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保险公司仍然没有建立合规管理部门, 更谈不上构建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即使建立了合规管理部门或机构 , 也仍然存在合规管理与原有的法律事务管理、内部控制等职责界定不清晰,相互协调配合不力等问题。再次是人才不足。按照《指引》的要求 , “合规人员应当具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资质和经验 , 具有法律、保险、财会、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 特别是应当具有把

握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能力。”而实际上目前各保险公司的这类人才严重不足。最后是技术匮乏。保险公司要想实现有效的合规管理, 做到主动合规 , 必须设计一整套严密、高效的流程来实现 ,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 甚至要借助IT系统来进行合规管理。而国内的保险公司目前还远远未能达到这个标准,只能采取一种模糊低效的运作方式,合规管理的效果自然无法令人满意。

三、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的关键环节 ( 一 ) 树立先进的合规理念

首先 , 合规应当从高层做起。保险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首先在公司倡导诚信、正直的道德行为准则和价值观, 并推行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理念。虽然合规管理本身并不能直接为企业增加利润 , 但是完善的合规管理体制却是公司得以长期健康发展的保障。同时,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保险公司将大大减少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 从而降低经营成本 , 提高资本回报 , 最终为企业创造价值。

其次 , 合规人人有责。合规不仅是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以及专业合规人员的责任 , 更是保险公司每一位员工和营销员的责任。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应主动识别、评估和监测潜在的合规问题或合规风险 , 并给出及时、合理的合规建议 ; 业务部门和 人员也应当积极查找自身经营活动中可能隐藏的合规风险 , 有效配合合规管理部门或合规岗位的合规检查 , 还应自觉参加合规培训 ,

不断增强合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升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和内部控制水平。

( 二 ) 设臵适当的合规管理部门

目前国内的保险公司大多采取三种方式设立合规管理部门 : 有的设立了单独的合规部门 ; 有的在原有法律部的基础上增加合规管理职能 , 改为“法律与合规部”; 有的成立了统筹负责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的“内控合规部”。成立单独的合规部门有利于清晰地界定公司合规管理的责任主体, 但由于合规管理以对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正确理解和解释为基础 ,而且在很多情况下 , 合规风险和法律风险是重合的 ,这就使得法律部门与合规部门的职责划分成为难 题 ; 而将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放在一个部门 , 不仅仍然难以解决法律事务工作与合规管理的职责划分问题,还容易造成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的职责也相互混淆,最终影响到合规管理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 ,从合规管理的特点和工作实践来看,保险公司在已有法律部门的基础上组建合规管理部门应是较好的选择。在国外一些大的金融保险企业中, 法律部门与合规机构的职责界限往往也是比较模糊的。美国银行业协会的统计结果表明 : 银行规模越大 , 越希望由 银行法律部门履行银行合规职责。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ACC)则认为 , 合规是公司法律顾问或者公司律师职责的一部分 , 因此合规管理和法律部门密不可分是很自然的事情。合规管理部门设臵后 , 还要确保其独立性。按照《指引》的要求 , 公司的合规负责人不得兼管公司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 , 并且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

岗位应当独立于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 ,以确保其独立性。另外 , 应对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实行独立预算和绩效考核,并且预算和考核应与合规部门的工作目标保持一致 , 而非取决于公司的业绩增长状况。在合规人员方面 , 按照《指引》的规定 , 保险公司应当为合规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 , 具有法律、保险、财会、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 特别是具有把握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能力的合规管理人员。也就是说 ,对合规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与对企业内部法律工作人员专业素质的要求是类似的 , 但由于合规工作中涉及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和业务流程的比重远远大于传统的法律事务工作, 合规人员需要具备更加全面的知识、经验和素质。因此,加强对现有法律工作人员在业务经验和管理才干方面的培养 , 无疑是在短期内建设一支高水平合规人才队伍的捷径。

( 三 ) 建立科学的合规管理机制 1.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首先,要制定科学的合规政策。合规政策是保险公司进行合规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 应明确界定以下内容 : 合规管理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 公司倡导的合规文化 ; 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责任 ; 合规管理框架和报告路线 ; 合规管理部门的地位和职责 ; 公司 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的主要程序等。

其次,要以《合规政策》为统领,制定《合规管理办法》等合规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对合规风险的范围、合规管理的具体任务、职

责、程序等加以详细规定。

再次,要制定员工和营销员行为准则、岗位合规手册等文件 , 为员工和营销员执行合规政策及公司的合规管理规章制度提供指引。

2.建立有效的合规风险识别、评估和监测机制。所谓合规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监测 , 就是指通过制定和执行科学的合规风险审查程序,对公司的经营行为是否存在合规风险进行有效的跟踪、分析 ,并做出准确的判断。这是合规管理的关键环节之一。这里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 :第一层次,公司在制定下发内部管理制度之前 ,首先要经过合规部门的审核认可,确保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行业自律规则。第二层次,合规部门应按照既定的合规风险审查程序 ,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经常性的、主动的监控和审核, 并对违规行为做出及时、准确的判断。第三层次 , 合规部门应当对国家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下发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进行密切跟踪,并且要做同步分析整理和归纳,提出相应的法律合规要点 , 及时提醒公司各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提前预防合规风险。

3.建立顺畅的合规风险报告机制

合规风险被识别和评估之后,能否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管理层或相关部门,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和消除 , 就成为合规管理的又一个关键环节。这就是合规风险的报告机制。首先 , 保险公司要对合规风险的报告程序和路线进行明确 , 这种路线不仅包括各级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上报的路线 , 公司合规管理部门或者

合规岗位和合规负责人向总经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的报告路线 ,还包括公司其他部门及其员工、营销员向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的报告路线。其次 , 应当规定报告路线涉及的每个人员和机构的职责 , 明确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方式和频率以及接受报告人直接处理或者向上报告的规范要求。只有报告的路线和程序得以明确, 合规风险才能真正得到及时、有效的防范和控制。

4.建立严格的合规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合规管理机制中还应包括违规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处理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应急处理机制是确保违规行为发生时 , 能够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并进行恰当的应对和处理 , 争取将违规带来的损失和不利影响降到最低。而通过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并加以有效地贯彻落实 , 做到“奖惩分明、违规必究”,才能给违规操作的机构和人员以适当的惩罚和教育 , 防止类似合规风险的再次发生。

第12篇:信用社机关财务部合规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

大家好!我是来自信用社机关财务部的,今天为大家演讲的题目是《知“合规”之实,行“合规”之道》。

从所周知,“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然而,何为规?何为矩?却鲜为人知!引经据典,规,就是圆规!矩,就是曲尺!也就是说,没有圆规、没有曲尺,任你是何等的能工巧匠,任你是何等的技艺精湛,要制作出圆形或者是方形的物品的,那都是万万不可能的!

难道千古名言就这么简单吗?非也!我们的母语——汉语,之所以伟大,就在于它绝不只是简简单单地止于字面原意,而是伟大在字里行间蕴含的深刻哲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一来自木匠行业的古老术语,早已成为“干任何事情,若无一定规则便会出错”的告诫用语了。

的确!大到一个国家、一个政党、一个地区,小至一个行业、一个单位、一个项目,都有自己的法则!都有自己的规范!都有自己的标准!正所谓党有党纪、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我们信合联社同样如此。“合规”就是我们的圆规!“合规”就是我们的曲尺!

在座的每一位领导、每一位同仁都深知,我们信用社是一个特殊的金融企业,其主要的服务阵地在基层,尤其是在农村一线。我们除了同样面临的信用风险、深谙的市场风险、熟知的操作风险外,更承载着以往自身的违规操作而导致的沉重历史包袱,遭遇着农业银行重返“三农”、村镇银行相继开立、邮政银行日趋完善的金融市场竞争压力,面临着比其它银行机构更高、更为特殊的合规风险考验,这些“拦路之虎”让我们不得不放慢前行的铿锵脚步,不得不探求笼中脱困的锦囊妙计。

常言说得好,只要思想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只要我们找到了克敌制胜的法宝,我们信用联社就一定会站稳脚跟、有所作为!只要我们掌握了加快发展的引擎,我们信用联社就一定会突飞猛进、铸就辉煌!而“合规”经营,就是这克敌制胜的法宝;“合规”经营,就是这加快发展的引擎。它就像茫茫黑夜之中的一盏明灯、一把烈火,指引着我们前进的方向,照亮着我们前行的道路,驱赶着我们前途的黑暗!

兴许有人要问,“合规”真有你说的这么重要吗?这是当然!这不仅仅是因为它被巴塞尔委员会冠之以“银行内部的一项核心风险管理活动”的要义,更为重要的是因为合规风险的地位早已远远凌驾于传统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之上!这一点,在我们的工作实务中有诸多的印证:四川南充嘉陵区农村信用社间曾连发7起“内部经济案件”,诸如任华贵携信用社资金潜逃案,杜桂林参与金融凭证诈骗案,毛正兴、梁云益、刘伟违规放款侵占信贷资金案,文显臻、任春荣合伙盗窃信用社奖金案,他们有的已锒铛入狱、失去自由,有的已丢掉饭碗、失业职业,更为可悲的是有临近退休的老职工晚节不保、老泪纵横地走上服刑之路,他们从事金融经营管理几十年,把自己一个堂堂的金融高管经营成一个不堪回首的阶下之囚。当然,这些案件金额巨大、损失严重、影响深远,可能仅是冰山一角,可能在有的地方还会继续。但是,这些过高的违规成本、这些难以承受之重,难道还不足以彰显“合规”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吗?难道这些还不足以唤醒我们每一个信合人的“合规”风险意识吗?

兴许有人还要问,“合规”不就是符合规定、符合银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吗?这对,但也不全对!这仅仅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5年前,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就对出自于国际巴塞尔银监会的“合规”这一“泊来品”,给出了“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的注解。由于“合规”风险管理起步较晚,当前我们信用联社“合规”经营的基础还比较薄弱、体系还不完善,但这绝不能成为我们违法乱纪的借口,绝不能成为我们违规违章的缺口。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那些囊括了外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市场规则的“合规”内容,就是我们每一个信合人服务发展、加快发展的“尚方宝剑”;那些涵盖了自律规定、内部制度、诚实守信的“合规”范畴,就是我们信用联社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生命之神”!

让我们行动起来,大兴“合规”之风,系好“合规”这根“保险带”,去彰显信用联社永不疲惫的生命力吧!

让我们行动起来,大行“合规”之道,系稳“合规”这张“安全网”,去迸发信用联社永不枯竭的创造力吧!

有“合规”的信用联社,你的明天定会更辉煌!

第13篇:信用社机关财务部合规演讲稿

信用社机关财务部合规演讲稿范文

信用社机关财务部合规演讲稿范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

大家好!我是来自信用社机关财务部的,今天为大家演讲的题目是《知“合规”之实,行“合规”之道》。

从所周知,“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然而,何为规?何为矩?却鲜为人知!引经据典,规,就是圆规!矩,就是曲尺!也就是说,没有圆规、没有曲尺,任你是何等的能工巧匠,任你是何等的技艺精湛,要制作出圆形或者是方形的物品的,那都是万万不可能的!

难道千古名言就这么简单吗?非也!我们的母语——汉语,之所以伟大,就在于它绝不只是简简单单地止于字面原意,而是伟大在字里行间蕴含的深刻哲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一来自木匠行业的古老术语,早已成为“干任何事情,若无一定规则便会出错”的告诫用语了。

的确!大到一个国家、一个政党、一个地区,小至一个行业、一个单位、一个项目,都有自己的法则!都有自己的规范!都有自己的标准!正所谓党有党纪、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我们信合联社同样如此。“合规”就是我们的圆规!“合规”就是我们的曲尺! 在座的每一位领导、每一位同仁都深知,我们信用社是一个特殊的金融企业,其主要的服务阵地在基层,尤其是在农村一线。我们除了同样面临的信用风险、深谙的市场风险、熟知的操作风险外,更承载着以往自身的违规操作而导致的沉重历史包袱,遭遇着农业银行重返“三农”、村镇银行相继开立、邮政银行日趋完善的金融市场竞争压力,面临着比其它银行机构更高、更为特殊的合规风险考验,这些“拦路之虎”让我们不得不放慢前行的铿锵脚步,不得不探求笼中脱困的锦囊妙计。

常言说得好,只要思想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只要我们找到了克敌制胜的法宝,我们信用联社就一定会站稳脚跟、有所作为!只要我们掌握了加快发展的引擎,我们信用联社就一定会突飞猛进、铸就辉煌!而“合规”经营,就是这克敌制胜的法宝;“合规”经营,就是这加快发展的引擎。它就像茫茫黑夜之中的一盏明灯、一把烈火,指引着我们前进的方向,照亮着我们前行的道路,驱赶着我们前途的黑暗! 兴许有人要问,“合规”真有你说的这么重要吗?这是当然!这不仅仅是因为它被巴塞尔委员会冠之以“银行内部的一项核心风险管理活动”的要义,更为重要的是因为合规风险的地位早已远远凌驾于传统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之上!这一点,在我们的工作实务中有诸多的印证:四川南充嘉陵区农村信用社间曾连发7起“内部经济案件”,诸如任华贵携信用社资金潜逃案,杜桂林参与金融凭证诈骗案,毛正兴、梁云益、刘伟违规放款侵占信贷资金案,文显臻、任春荣合伙盗窃信用社奖金案,他们有的已锒铛入狱、失去自由,有的已丢掉饭碗、失业职业,更为可悲的是有临近退休的老职工晚节不保、老泪纵横地走上服刑之路,他们从事金融经营管理几十年,把自己一个堂堂的金融高管经营成一个不堪回首的阶下之囚。当然,这些案件金额巨大、损失严重、影响深远,可能仅是冰山一角,可能在有的地方还会继续。但是,这些过高的违规成本、这些难以承受之重,难道还不足以彰显“合规”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吗?难道这些还不足以唤醒我们每一个信合人的“合规”风险意识吗?

兴许有人还要问,“合规”不就是符合规定、符合银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吗?这对,但也不全对!这仅仅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5年前,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就对出自于国际巴塞尔银监会的“合规”这一“泊来品”,给出了“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的注解。由于“合规”风险管理起步较晚,当前我们信用联社“合规”经营的基础还比较薄弱、体系还不完善,但这绝不能成为我们违法乱纪的借口,绝不能成为我们违规违章的缺口。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那些囊括了外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市场规则的“合规”内容,就是我们每一个信合人服务发展、加快发展的“尚方宝剑”;那些涵盖了自律规定、内部制度、诚实守信的“合规”范畴,就是我们信用联社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生命之神”! 让我们行动起来,大兴“合规”之风,系好“合规”这根“保险带”,去彰显信用联社永不疲惫的生命力吧! 让我们行动起来,大行“合规”之道,系稳“合规”这张“安全网”,去迸发信用联社永不枯竭的创造力吧! 有“合规”的信用联社,你的明天定会更辉煌!

第14篇:保险公司财务部年度工作总结

2016保险公司财务部年度工作总结

2016保险公司财务部年度工作总结1 财务工作二十余年,也写了近二十份的年终总结,我们每个追求进步的人,免不了会在年终岁首对自己进行一番盘点。

时光荏苒,xxx年很快就要过去了,回首过去的一年,内心不禁感慨万千……时间如梭,转眼间又将跨过一个年度之坎,回首望,虽没有轰轰烈烈的战果,但也算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考验和磨砺。

财务工作二十余年,也写了近二十份的年终总结,按说,我们每个追求进步的人,免不了会在年终岁首对自己进行一番盘点。这也是对自己的一种鞭策吧。

作为**集团子公司的**公司,财务部是柯莱公司的关键部门之一,对内财务管理水平的要求应不断提升,对外要应对税务、审计及财政等机关的各项检查、掌握税收政策及合理应用。在这一年里全体财务部员工任劳任怨、齐心协力把各项工作都扛下来了。财务部的综合工作能力相比xxx年又迈进了一步。回顾即将过去的这一年,在公司领导及部门经理的正确领导下,我们的工作着重于公司的经营方针、宗旨和效益目标上,紧紧围绕重点展开工作,紧跟公司各项工作部署。在核算、管理方面做了应尽的责任。为了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克服不足,现将xxx年的工作做如下简要回顾和总结。 今年的工作可以分以下三个方面:

一、费用成本方面的管理 1.规范了库存材料的核算管理,严格控制材料库存的合理储备,减少资金占用。建立了材料领用制度,改变了原来不论是否需要、不论那个部门使用、也不论购进的数量多少,都在购进之日起一次摊销到某一个部门来核算的模糊成本。

2.在原来的基础上细划了成本费用的管理,加强了运输费用的项目管理,分门别类的计算每辆车实际消耗的费用项目,真实反映每一辆车当期的运输成本。为运输车辆的绩效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二、会计基础工作

(1)认真执行《会计法》,进一步对财务人员加强财务基础工作的指导,规范记账凭证的编制,严格对原始凭证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强化会计档案的管理等。对所有成本费用按部门、项目进行归集分类,月底将共同费用进行分摊结转体现部门效益。

(2)国家财政部门对柯莱公司的财务等级评定还是第一次。我们在无任何前期准备的前提下,突然接受检查,但XX区财政局还是对柯莱公司财务基础管理工作给予了肯定。给柯莱公司的财务等级分数也是评定组有史以来,评给最高分的一家公司。

(3)按规定时间编制本公司及集团公司需要的各种类型的财务报表,及时申报各项税金。在集团公司的年中审计、年终预审及财政税务的检查中,积极配合相关人员工作。

三、财务核算与管理工作

(1)按公司要求对分公司以及营业点的收入、成本进行监督、审核,制定相应的财务制度。统一核算口径,日常工作中,及时沟通、密切联系并注意对他们的工作提出些指导性的意见,与各分公司、营业点的核算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2)正确计算营业税款及个人所得税,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积极配合税务部门使用新的税收申报软件,及时发现违背税务法规的问题并予以改正,保持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与指导。 (3)在紧张的工作之余,加强团队建设,打造一个业务全面,工作热情高涨的团队。作为一个管理者,对下属充分做到“察人之长、用人之长、聚人之长、展人之长”,充分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及工作积极性。提高团队的整体素质,树立起开拓创新、务实高效的部门新形象。 (4)作为基层管理者,我充分认识到自己既是一个管理者,更是一个执行者。要想带好一个团队,除了熟悉业务外,还需要负责具体的工作及业务,首先要以身作则,这样才能保证在人员偏紧的情况下,大家都能够主动承担工作。

新的一年意味着新的起点、新的机遇、新的挑战,我们决心再接再厉,更上一层楼。2007年我们将向财务精细化管理进军,精细化财务管理需要“确保营运资金流转顺畅”、“确保投资效益”、“优化财务管理手段”等,这样,就足以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做精做细。要以“细”为起点,做到细致入微,对每一岗位、部门的每一项具体的业务,都建立起一套相应的成本归集。并将财务管理的触角延伸到公司的各个经营领域,通过行使财务监督职能,拓展财务管理与服务职能,实现财务管理“零”死角,挖掘财务活动的潜在价值。虽然,精细化财务管理是件极为复杂的事情,其实正所谓“天下难事始于易,天下大事始于细”。 2016保险公司财务部年度工作总结2 春去秋来,四季轮回,公司已经迈进一个新世纪。我们财务部也有了一个全新的开始,人员结构有较大的调整,基本上都是新人、新岗位,带队的任务落在我的肩上。我们

都感到担子重了、压力大了,但是我们没有畏缩,在领导的正确引导和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凭着责任心和敬业精神,我们逐步成熟起来。为了进一步的发展和提高,我觉得有必要对这半年多的工作做一简单的回顾。

一、作为非盈利部门,合理控制成本(费用),有效地发挥企业内部监督职能是我们上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年初,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完善公司的管理机制,财务部制定了新的《管理细则》。细则中对借款、费用报销、审核等工作程序作了详实的解释。我们通过对细则的学习、讨论,把各项条款逐一与实际业务联系在一起,找问题找漏洞,并反复消化、严格把关。在出纳环节中,我们强调一定要坚持原则、不讲人情,把一些不合理的借款和费用报销拒之门外。在凭证审核环节中,我们依据细则中的规定,认真审核每一张凭证,不把问题带到下个环节。通过这半年的实践,我们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数字是最有说服力的,在销售额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的情况下,三费(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却比去年同期下降了20.8%.通过实际工作,我们都深刻的意识到加大成本控制的力度,尽快推出相应制度的必要性。

二、财务部每天都要接触大量的数据和枯燥的报表,但大家以苦为乐,从来没有怨言,工作干得有声有色。为了提高员工的荣誉意识,针对公司出台的工资考核制度,我们相应地制定了内部员工工资考核方案,由部门经理依据员工的岗位描述对其平时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判并作为参考递交会计主管。考核制度的实行有效地调动了大家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了企业的奖励机制,合理地利用了人力资源。

三、为了更好的与部门沟通,我们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发扬协作精神,积极配合总经办顺利完成了2000年工商年检的工作,为随后通过企业贷款证年审做好了铺垫。为了配合物流中心录入费用,我们及时、准确地编制会计凭证并做好凭证传递、汇总工作。为了更好地核算营销部门的盈亏,为公司完成销售计划提供依据,我们及时记录每一笔到款,准确记录货款的清欠并周期性地与营销人员的往来帐进行核对,并做到营销、财务、物流中心数据口径一致。

四、为了培养自身的综合能力,取人之长、补己之短。我们定期进行小组讨论、学习企业会计制度,大家互相交流心得,熟悉各岗位的工作流程,把问题摆在桌面上。由员工转达给部门经理,再由部门经理转达给主管,主管根据汇总上来的意见与建议做出相应的措施。除此之外,我们合理地安排每位员工的外勤工作,让每个人都有与外界接触的机会,做到工作有里有外、有张有弛。

五、在上半年的税务工作中我们克服了许多困难,通过积极参加国、地税局举办的办税人员岗位培训以及查阅大量的财务资料,顺利完成并通过了企业所得税纳税清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通过对税务筹划的学习,提高了每月纳税申报工作的质量,并且熟练掌握了统计局、财政局、税务局各项报表的填制工作。

通过总结,我有几点感触:其一是要发扬团队精神。因为公司经营不是个人行为,一个人的能力必竟有限,如果大家拧成一股绳,就能做到事半功倍。但这一定要建立在每名员工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对工作的责任感、良好的品德这一基础上,否则团队精神就成了一句空话。那么如何主动的发扬团队精神呢?具体到各个部门,如果你努力的工作,业绩被领导认可,势必会影响到你周围的同事,大家以你为榜样,你的进步无形的带动了大家共同进步。反之,别人取得的成绩也会成为你不断进取的动力,如此产生连锁反应的良性循环。其二是要学会与部门、领导之间的沟通。公司的机构分布就象是一张网,每个部门看似独立,实际上它们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就拿财务部来说,日常业务和每个部门都要打交道。与部门保持联系,听听它们的意见与建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这样做一来有效的发挥了会计的监督职能,二来能及时的把信息反馈到领导层,把工作从被动变为主动。其三是要有一颗永攀高峰的进取之心。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会计的概念越来越抽象,它不再局限于某个学科,在金融、税务、计算机应用、公司法、企业管理等诸多领域都有所涉及。这就给我们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如果想在事业上有所发展,就必需武装自己的头脑,来适应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

人生能有几回博,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们要化思想为行动,用自己的勤劳与智慧描绘未来的蓝图。

2016保险公司财务部年度工作总结3 xxx这一年即紧张有序又轻松愉快。一年来在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下,使得财务部各项工作能够有条不紊、严谨规范,发挥了财务部的职能作用,取得可喜成绩,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现总结如下:根据公司的经营理念和现代管理方式的要求,财务工作必须是严格正规、合理合法,在公司这种良好的氛围和环境下,财务部进行严谨踏实的工作。

一、常规性工作

1、反映,是财务工作的基本职能之一。财务工作人员必须对公司发生的每一笔经济业务通过不同的方式、方法进行规范记录,反映在凭证、帐簿和报表中,以备随时查阅。我公司财务部已经对日常工作流程熟练掌握,能做到条理清晰、帐实相符。从原始发票的取得到填制记帐凭证、从会计报表编制到凭证的装订和保存都达到正规化、标准化。做到全面、及时、准确的反映。

2、核算,也是财务工作的基本职能。核算包括成本核算、工资核算、费用核算等等。在成本核算上能够结合我公司特点,将农业生产成本按分步法进行结转,使基地费用分摊较为合理,在工厂的生产成本采用了分车间按品种法明细核算,当正常生产时产品成本将会很准确;在工资核算上采用日工薪制,对于试生产阶段较为适合,待到正常生产时可以考虑计件工资和效益工资的核算方式,这种方式将更为合理;在费用核算上采取分部门核算,随时都可以查出每个部门每个月实际发生的费用。

3、监督,是财务工作的另一项基本职能。首先是每个部门每笔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和理性进行监督,保证企业不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更不能无意的为一些工作人员创造犯错误的氛围。在这方面,财务部严格按有关制度执行,铁面无私从不放过任何不合理事情;其次是对公司整体资产进行监督,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存货盘点、库存现金余额盘点等,以保证公司财产不受侵害。

4、评价,对不同时期或阶段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进行评价和分析。财务部能够按着月、季和年通过会计报表和财务辅助说明进行分析和评价。

5、管理,是财务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首先是为领导管理和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财务数据,公司财务部能够随时完成公司领导和其他部门要求提供的数据资料;其次是参与公司管理和决策,对公司存在的不合理现象,财务部已经提出合理化建议,大部分已被采纳。

二、其它工作

在完成财务常规性工作的基础上,财务部在这一年里里还认真完成以下工作:

1、出口退税工作上新台阶。在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和出口报关业务不熟的情况下,经历了各种复杂多变问题的磨炼后,终于走上正轨,理顺和掌握了整套出口退税流程。安装最新版本出口退税专用软件。

2、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在xxx年度销售额没有达到标准的情况下,协调国税局给予年检通过。

3、xxx年度社会保障年检合格。

4、协调省商务厅,争取xxx今年两次境外参展费用及9000和14000认证的补贴工作,已经与商务厅和财政厅协调沟通,具体事宜正在办理之中。由于2003年度我公司没有出口记录,所以今年境外参展的费用没有在商务厅补贴的计划之内。

5、报关编码更改工作。由于报关编码的不一致,公司纳税负担将会加重,所以在财务部的组织下,通过其他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努力,使得已经报关的业务成功变更,为公司本月及将来挽回较大经济损失.

6、清理盘点公司资产,对在产品损失进行报废处理71.5万。

三、存在问题

1、有关制度和规定执行力度不够;

2、财务各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不一;

3、财务软件未能升级为网络版,效率不是最高;

4、财务部的管理职能没有充分发挥。

四、解决方法工作总结

1、首先确定制度和规定的适用性和可执行性,如有问题,修改,然后坚决执行到底;

2、每人都定立学习目标,通过考试取得职称和学历,来逐步提高自我;

3、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网络升级,实行erp核算和管理;

4、通过参与管理,参与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来充分发挥财务部的管理职能,先从管理会计的角度做起。

五、几点感想

1、工作方法及工作效率至关重要,充分体验到事半功倍和事倍功半的差距;

2、凡事都要付诸热心,相信耐力无所不能;

3、团队协作精神非常重要;总之,在这一年的工作中,有成绩和喜悦,也有不足之处,但我们会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努力、不断改进。我确信公司财务部是一个团结、高效的工作团体,每位成员都能够独挡一面,我有信心协同财务部全体人员与钟晨公司共同走向辉煌!

第15篇:保险公司财务部年度工作总结

保险公司财务部年度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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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工作二十余年,也写了近二十份的年终总结,我们每个追求进步的人,免不了会在年终岁首对自己进行一番盘点。

时光荏苒,xxx年很快就要过去了,回首过去的一年,内心不禁感慨万千……时间如梭,转眼间又将跨过一个年度之坎,回首望,虽没有轰轰烈烈的战果,但也算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考验和磨砺。

财务工作二十余年,也写了近二十份的年终总结,按说,我们每个追求进步的人,免不了会在年终岁首对自己进行一番盘点。这也是对自己的一种鞭策吧。

作为**集团子公司的**公司,财务部是柯莱公司的关键部门之一,对内财务管理水平的要求应不断提升,对外要应对税务、审计及财政等机关的各项检查、掌握税收政策及合理应用。在这一年里全体财务部员工任劳任怨、齐心协力把各项工作都扛下来了。财务部的综合工作能力相比xxx年又迈进了一步。回顾即将过去的这一年,在公司领导及部门经理的正确领导下,我们的工作着重于公司的经营方针、宗旨和效益目标上,紧紧围绕重点展开工作,紧跟公司各项工作部署。在核算、管理方面做了应尽的责任。为了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克服不足,现将xxx年的工作做如下简要回顾和总结。

第16篇:保险公司合规经营从业务

保险公司合规经营从业务、财务、理赔三个方面考虑 我曾对合规经营经验进行过汇总,另外经验介绍类材料还要结合贵单位情况进行细节方面的说明,以下内容仅供您参考

(一)业务发展方面

(1)严格执行统一法人制度,严格授权管理;

(2)严格执行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条款和费率,严格禁止以竞争为目的错套条款、变相降费的情况;按规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3)坚持严格的报审程序,并按照批复意见操作;

(4)严格执行异地、统括、联保和共保业务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报批报备手续。 (5)严格执行纯风险损失率,使用费率均按照纯风险费率规定测算;

(6)批退工作符合相关要求,杜绝违规批退或批减保费情况,并严格按照批复意见批退;

(7)严格保险相关法规的经营。

(二)财务管理方面:

(1)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及保费收入确认原则如实反映保费收入情况;不存在“小金库”、“帐外帐”等现象;

(2)没有通过非财务意义上的未达帐项或者通过未达帐项虚挂应收保费、虚列费用成本的现象;

(3)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资金;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资金管理规定,一切资金收支全部纳入账内核算;杜绝超限额存放现金、超范围使用现金、“白条抵库”等现象; (4)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规范理赔费用的计提、使用和管理;不存在展业手续费和行政办公费用列支理赔费用现象;

(5)各项经营成本费用据实列支,财务数据确保真实准确; (6)各项责任准备金依法依规计提;准备金数据真实准确;

(7)不存在撕单埋单、阴阳保单、系统外出单、净保费入账等违规情况。

(三)理赔管理方面:

(1)按保单规定处理赔案,杜绝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客户权益的行为;

(2)不存在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严禁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杜绝将与赔案无关的费用纳进赔案进行列支现象; (3)不存在与其他单位合谋骗取赔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4)不断建立健全理赔服务标准;在确保理赔质量的前提下,认真落实简化理赔单证、优化理赔工作流程工作。

第17篇:一个保险公司的合规修养

一个保险公司的合规修养

内控促发展

合规创价值 一个保险公司的合规修养 合规专刊

引言一直以来,建信人寿微信公众号致力于为公众提供建信人寿最新的产品资讯。一款保险产品从研发、审核、上市到具体的销售、核保、理赔,保险公司都付出了方方面面的努力。今天小信带您走进不为普通消费者所知的内控合规管理领域,感受建信人寿作为一家负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依法合规经营,维护行业监管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出的努力。

现在,就让建信人寿的小信带着大家了解一下一个保险公司的内控合规修养吧!

一项新业务的诞生团体业务部门来了一个新人,小信。小信人勤奋,脑袋灵活,一心想着跟着领导进行业务创新,好大显身手……看了上面的漫画是否也像小信一样,对保险公司的合规有一个大致的印象呢?那么究竟什么是“内控合规”?

什么是“内控合规”?

内控是内部控制的简称,合规简而言之就是符合规定、合乎规范的意思。

内控与合规并不完全相同,但它们都有共同的目标:通过对一系列的制度、流程、系统和人员的设计、控制和遵循,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减少或避免可能的风险或损失。其中,确保公司的产品和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范,是企业内控合规管理的核心目标。

法律法规和监管规范会通过转化为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继而在流程、系统和人员设置上予以贯彻,从而确保企业的经营管理符合监管规定,维护行业健康秩序,保护每一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右图是一个保险监管合规体系的局部示意:金融行业是一个“监管为导向”的行业。除了我们所熟悉的法律法规,金融行业的监管机构还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大量的监管规范,这些监管规范广泛涉及保险机构的机构批设、公司治理、产品设计、精算管理、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等方方面面,甚至细化到保险公司的高管应当有什么任职资格、也可以细化到保险公司应当按期报送本机构发生的销售误导数据。可以说,保险公司就好比一个“牵线木偶”,每迈出重要的一步,都有监管规范作为引导和规范。如果保险公司在这些“重要步伐”上走错了,将可能会面临监管机构的严重制裁和处罚。下面,就让我们通过一幅漫画体会下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内控合规意味着什么”?让我们先看一幅漫画:一辆奔驰在公路上的汽车就好比一家业务飞速发展中的保险公司,它的基本目标是发展业务,获得盈利,因此它倾向于速度越快越好。路牌指示就好比是规范保险公司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是为了提示和约束保险公司在“发展”的道路上正确地行使,避免出现损害市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汽车的制动装置就好比是保险公司的内控合规管理,为的是平衡保险公司发展业务和规避风险之间的矛盾,以确保保险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建信人寿的内控合规理念

企业创新业务和研发新品,然后投入到市场,进而获取巨额利润。一些人通常会误解企业把全部的资源都投入到发展业务当中。这是不符合实际的,特别是不符合一家严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保险公司的实际的。

在保险公司内部,内控合规部门会对业务部门产生一种重要的制约关系,而一个有着优秀内控合规文化的企业会不会对二者偏废其一。

在建信人寿,“内控促发展,合规创价值”已经成为上至公司管理层下至普通员工耳熟能详的一句话。公司倡导内控合规工作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内控合规工作同样能够促进业务发展,同样能够创造价值。公司的发展不仅为追求利润,还有社会责任;不仅有眼前的利益,还有长远的发展。这是每一位建信人的共识。

什么是“内控合规”?

“内控促发展,合规创价值”,不是一句空话,而是由一系列的组织保障、制度体系、组织架构、绩效考核、检查督导、合规培训等基础支撑和保证的。2017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起合规管理的“三道防线”:各业务部门是合规管理的第一道防线,承担就其业务范围内的第一位合规职责;合规管理部门是合规管理的第二道防线,对同级和下级业务机构的合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内部审计部门是合规管理的第三道防线,对其审计职权范围内的机构的合规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独立审计。因此,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内控合规工作不是哪一个人的事情,也不是哪一个部门的事情。

层层传递的合规职责

上图是建信人寿的合规管理框架,建信人寿《合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董事会及其下设专业委员会、总裁、合规负责人、内控合规管理部门以及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各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职责。其中,从蓝色的部分可以看出,建信人寿的合规管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分公司的合规管理部门(风险合规部)直接对总公司的内控合规部负责,内控合规部对建信人寿合规负责人负责,而合规负责人由公司副总裁担任。这样的组织机构设置目的在于保证公司内控合规管理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忙碌的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内控合规管理工作在普通消费者看来,保险公司的业务部门忙碌和充满激情,但在消费者享受着安全、快捷、方便的保险服务的背后,同样也有忙碌的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内控合规管理工作。这一系列工作旨在维护行业健康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就拿今年的保监会市场乱象整治专项行动来说吧: 1.今年4月份以来,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一系列文件,旨在开展保险市场乱象整治工作。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 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7]34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保险监管 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保监发[2017]40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42号)

- ……2.建信人寿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上下联动,认真组织贯彻保监会系列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成立“打击违法违规、整治市场乱象”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总裁担任组长、副总裁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监事会办公室、办公室、运营管理部、资产管理部、财务会计部、银行保险部、个人业务部、团体业务部、健康险业务部、高端业务部、网络业务部、产品市场部、人力资源部、信息技术部、内控合规部、审计部、监察部、精算部、战略发展部、风险管理部等21个部门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积极开展动员部署1组织学习保监会下发的防范金融风险系列文件2召开专题会议布置落实防范金融风险系列专项整治工作3在公司召开的形势分析会上,内控合规部专题汇报了保监会、银监会、总行系列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管理层对总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再次进行全体动员部署

明确分工,贯彻落实公司内控合规部门会同风险管理部门,研究、梳理监管机构系列整治工作相关文件,由风险管理部门梳理和收集落实35号文工作措施。

内控合规部牵头部署贯彻落实88号文要求,于6月份组织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了以“树立风险意识,远离非法集资”为主题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监察部门会同内控合规部门牵头贯彻落实129号文 要求,对2016年12月31日前立案,达到问责标准,并且已经超过问责时限的案件进行问责清理。资产管理部门牵头贯彻落实143号文关于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的专项检查。内控合规部牵头部署贯彻落实136号文要求,公司于5月27日部署开展136号文销售管理工作的自查自纠工作。内控合规部牵头部署贯彻落实173号文要求,于5月至7月组织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了非法集资专项排查工作。

可见,没有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各项经营活动严格的监督和规范,没有保险公司持续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工作,消费者不可能有今天安全放心的保险服务体验,保险行业也不可能有今天的健康稳定的环境。

广泛深入的合规宣传和教育合规检查、合规督导、合格审核、内控评估……这些无不是保险公司内控合规工作的日常。

最后,小信带大家看看建信人寿广泛深入的合规宣传和教育工作,感受建信人寿“内控促发展,合规创价值”的合规理念和精神风貌吧!

3·15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宣传教育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始终是建信人寿内控合规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今年3月,建信人寿各地分支机构组织了各种形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黑龙江分公司走上街头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

非法集资宣传教育

第18篇:合规工作总结

2013年度合规管理工作报告

2013年面对经济环境形势的严峻挑战和复杂局面,*****在董事会的正确领导下,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着力于完善内控管理机制,深化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实行日常合规监控、检查与督促并重,逐步推动合规管理工作走向正轨。

2013年主要工作回顾:

一、完善制度建设,优化操作流程,做实内控基础 今年,一方面着力于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努力提高制度的执行性和日常业务的合规率,并认真剖析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存在问题;另一方面,认真分析和总结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和内控机制,发现内控盲点,完善各项内控管理制度,提高制度管控的覆盖面,如流动性管理、相关应急方案的补充和完善。新增了《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并量化了贷后检查频率以及明确了商业承兑票据贴现业务需申报的资料等业务管理制度。强化风险管理,严格执行贷前、贷中、贷后检查制度,确保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现又制定了*********等三项制度,这些制度将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随着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公司风险管控管理标准日趋合理和完善。

二、细化合规履职范围,提高合规覆盖面

今年,重点实施全面合规管控体系,努力实现合规管理的全覆盖,把合规风险控制贯穿于*****整个经营业务的全过程。合规管理通过积极参与公司信贷业务、票据结算、财务会计结算、综合管理等各方面进行实时合规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针对性改进、整改措施,提高风险的事中、事前控制能力,做到合规管理与日常业务有机地结合,促进我公司各项经营业务合规、稳健开展。

三、完善合规管控体系,提升合规管理效果

今年,将合规功能从稽核审计部移入综合管理部,使事中合规监督与事后监督检查分离,强化“两道”风险防控的不同功能,进一步完善有效的合规管控机制,同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合规管理职责和职能,强化合规管理的功能。

四、着力培训宣导,提高全员合规意识

深入开展内控合规文化宣导,不断丰富培训层级和形式,提高合规宣导深度和广度。

一是基本健全合规培训体系。分层次、分需求,基本建立起了面向管理者、各职能部门和合规条线的多维度合规培训体系。首先,是通过总经理办公会和文件传阅等多种形式,学习和贯彻执行新政策、新制度和新办法,强化管理层合规管理意识;其次,是对广大员工,分公司继续开展*****岗前前合规培训和新员工入司合规培训;公司会结合各部门各岗位履职要求,通过案例分析、警示教育、普法宣传、合规承诺等方式,培育全员合规意识,引导各级干部员工夯实内控合规的思想基础;再次,是对合规人员,以集中培训、分散培训或自学等多种方式,提高合规条线专业知识。只有精通业务,熟悉管理,才能将合规工作真正做好做实。

二是丰富合规宣导内容。以监管部门通报的金融领域各类案件、典型违规案例以及金融宣传知识为重点,与日常的公司经营管理风险警示教育结合起来,与*****监管政策结合起来,与合规知识技能的普及培训结合起来,与先进合规经验的交流结合起来,与合规绩效的考核评价结合起来,既注重软性影响,又强化刚性约束。遏制违规违纪问题和防范案件发生,全面防范风险,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需要

五、是加大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公司在2012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反洗钱工作落实情况的自查,对反洗钱制度执行情况、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待确认可疑交易处理等反洗钱日常工作进行检查,并有针对性地落实整改。

工作中存在问题

1、合规管理技能急待进一步提高。对错综复杂各类风险的识别、防范以及应急应对的能力不是很强,合规管理的措施和方法还比较单一,尤其技术和手段不能完全适应公司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

2、公司合规条线人手不足、力量不强、专业化程度相对较低等情况普遍突出,还不能全面满足公司快速发展对合规保障的需求

3、合规管理工作的深度还不够深入和全面。对查出来的问题认真加以分析,找出管理中的深层次问题等方面还不够,对涉及各业务、管理各部门的合规管理提出规范建议还不多,全体员工对合规工作的认知度还不是很强。

4、合规意识不强

2014年合规管理工作思路及设想:

1、以流程控制优化为突破口,合规、风险、稽核审计紧密协作,共同推进公司合规、规范经营

要以流程和控制为重点,同时与稽核审计共密切合作,开展专项检查和审计工作,重点突出各项信贷业务、票据贴现、资金结算、综合管理等方面合规检查,尤其是对外合同、协议、新业务规范操作防范违规风险。

2、以建立内控合规评价体系为切入点,推动内控管理机制的完善

2014年要逐步健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通过内控评价工作,推动*****内控管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促进*****内控制度建设。2014年要强化内部控制流程、关键控制点优化,完善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改进评价的方式方法,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评价的全面性和客观性。要充分利用非现场手段,扩大评价工作的覆盖面。

3、组织好反洗钱工作。加强对各部门的培训,落实好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加强对可以交易的正别,提高反洗钱的能力。

4、加强合规队伍建设,提高合规管理人员素质

首先,鼓励和引导合规管理人员进行各项专业知识学习,既要注重合规管理专业知识的学习,也要重视国家政策、财务知识、法律知识、管理知识以及行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合规管理人员的专业审计水平。其次,通过引进外部有经验人才,吸收和培养本公司优秀人才,调整、充实、提高合规人员队伍,使公司合规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满足公司合规管理需求;再次,加强合规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建设,建立合规管理人员学习和教育的长效机制,强化职业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荣辱观,保持合规管理人员清正和廉洁,提高合规人员职业素质。 。

第19篇:合规工作总结

合规工作总结

年光似鸟翩翩过,世事如棋局局新,送走了辉煌而难忘的 08年,迎来了充满希冀和憧憬的09年。2008年是我行全面实现战略转型重要的一年,XX分行在省分行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围绕省分行党委提出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发展思路和“实事求是、规范经营”的指导思想,以市分行党委提出“守正出奇、追求卓越”为经营理念,紧紧抓住发展这一主题,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使XX分行得到了健康快速发展,全行资产负债业务、中间业务收入、综合盈利能力等位居全省前列。一年来,合规工作紧紧围绕全行中心任务、结合XX分行的实际情况来开展工作,坚持了标本兼治、风险关口前移,确保了全市分行全年“零案件、零责任事故、零违规事件”,为我行各项业务持续、有序、稳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1、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内控长效机制,提高风险监控能力,确保合规工作有章可循。为使合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防范经营风险,XX分行于08年年初就建立了各项制度,以保证合规条线工作有序进行。主要制定了以下工作制度:《XX分行内部检查实施细则》、《XX分行整改考评办法》、《XX分行内部检查备案制度》。

1

2、全面梳理风险点,建立问题库,抓好整改工作。今年以来,我部对内外部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来源、业务类别、部位、环节、风险级别、整改状态、责任人等内容,进行全面梳理,并对问题数量的增减变化、整改率、复发率进行动态分析。对各类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了问题库,按照“三定一挂钩”方式(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限、与整改责任人绩效挂钩),落实整改。主要工作方法:一是市分行党委高度重视内外部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行长徐智勇亲自抓全局,纪检书记刘建南抓具体落实,其它分管行长抓条线整改,使整改工作能顺利完成好;二是注重于整改工作的追踪回访。各部门、各支行每次上报整改问题后,我行十分注重整改的真实性,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回访,看是否真实整改。08年由监察保卫部人员对所辖机构进行了三次追踪回访;三是结合开展案件及风险防控工作,扎实有效推进整改工作。市分行党委十分重视案件及风险防控工作,将其作为促进稳健经营、提高内控管理水平、抓好问题整改的一项基础工作来抓。重点围绕“零案件、零责任事故、零违规事件”来开展工作。(1)健全机构,加强组织领导。调整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层层签订了工作责任状;(2)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回头看”,针对暴露出来的问题与风险隐患,下大力气进行整改;(3)是深入开展员工经济行为专项排查,排查面为100%。对20个基层机构关键风险点监控排查,及时消除了风险隐患;(4)完善内控

2 制度建设,建立内控长效机制,提高风险监控能力。市分行专门下发了《基层机构风险点》,提示重点排查44个主要风险点,并按要求对照检查;制定下发了《XX分行安全运营考核办法》、《XX分行内外部审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员工行为排查实施细则》等制度,从制度上保证了整改的时效性。特别是对内外部检查发现的问题各部门注重实时整改,大大提高了整改率。2008年审计共对我行进行了5项审计,主要涉及到08年部分中间业务审计、二级分行07年内控审计、对公信贷谁入与退出审计、年金业务审计、财务管理业务审计内容,共发现问题111个,到12月29日止,我行己整改108个,整改率为97.30%;只有三个问题正在整改;省分行组织的合规大检查发现问题41个,己全部整改,整改率为100%。

3、根据市分行全年工作总体布局及2008年度监察保卫部工作安排,由我部牵头开展了2008年度上半年“合规综合大检查”,前后20天。此次检查对全区开展的各项业务经营管理、支持保障业务等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范围为本级各部门、本级各网点、支行,检查面为100%。共发现问题122个,其中信贷方面的问题8个,占比6.56%;会计、个金、运营管理方面的问题82个,占比67.21%;安全保卫29个,占比23.77%;合规综合方面的问题3个,占比2.46%;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积分处理,共有33人次积分,共计50分。

4、加强了对网点监控录像的重点检查。我行对24个网点的监控录相的完整性进行了检查。主要检查内容:(1)营业网点运钞车停靠区域、款箱(包)交接过程及出入营业场所人员;营业网点大厅、理财区、附行式自助设备区域客户活动情况;柜员操作活动情况以及放置重要空白凭证及重要物品的保险箱;附行式自助设备现金业务,装、卸钞,存款清点,钞箱检查等相关情况;(2)监控录像是否按规定时间双人开、关机,是否设置密码,是否显示录像时间;(3)录像开启时间是否先于运钞车到达时间,是否有不正常中断、关机现象,录像关闭时间是否晚于运钞车离开时间;(4)网点负责人、会计主管是否按要求进行监控录像检查;(5)重要部位是否存在监控死角。

4、督促业务部门开展每季度业务检查,及时发现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会计、个金、运营部门每季组织的会计业务大检查、风险部每季组织信贷大检查,我部都积极督促并配合。如会计部主要采取了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的方法,查找会计工作的薄弱环节,及时堵塞管理漏洞。为有效实施检查,会计部结合会计工作新动向,加大了对金库和尾箱的全面检查。全年共开展各类会计检查 6次。其中金库、尾箱专项检查2次;业务专项检查4次,检查频率达到并超过上级行规定。对每一次检查,通过归纳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通报全行。前台业务部

4 门(个金部)主要从授权、碰库、单证和印章管理、代客服务、岗位交流轮换等八个方面进行了具体检查;风险管理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了三个职能组,即:审批组、平行作业组、监管检查组。由监管检查组每季对各行13个关键风险点进行监控检查。

5、配合XX总审计室对我行实施5个专项审计,即07年内控审计、对公信贷谁入与退出审计、年金业务审计、财务管理业务审计。五项审计工作时间前后80多天,共发现问题111个。在审计工作期间,由我部人员全程配合,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得到了审计部门的认同。

6、责任认定工作有条不紊进行。对每个审计项目我们及时对发现的严重问题进行了责任追究,以起到警示作用。08年共对5个审计项目进行了责任认追究。对7人进行了经济处罚,罚款金额为700元;有5人受到了积分处罚,共积分6分。对省分行合规大检查项目也进行责任认定,对4人进行积分,共积8分。

7、加大了业务培训工作。08年共组织了三次业务培训,即二次反洗钱和一次关联交易培训。受培训人员达到105人次。

8、尝试新的合规管理办法,注重实效。2008年我行对内外部检查整改工作除正常抓整改外,主要还做了以下二项工作:一是对整改难度大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08年共下发了4份整改通知书,也取得好的成效。例对公信贷谁入与退出审计发现我

5 行问题33个,未下发整改书之前,我行仍有10个问题未整改,整改率为70%;面对这个严峻问题,我部及时向分管领导建议下以整改通知书,并到问题发行进行督办,到2008年12月29日止,己整改了30个,整改率达到了91%;二是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召开专职联系会,分析原因,并以案件防控工作简报形式下发到全行,起到了警示作用,全年共下发了二期。

二、当前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上还存在一定误区。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普遍认为合规管理是上级管理部门的事,基层行只是被动地完成上级指定的工作,把合规管理和业务经营看作互不相干的两件事;二是认为合规是前台操作人员、合规部门的事,没有从根本上认清合规管理的真实内涵。其实,合规管理应从各个管理层做起,从部门负责人、高管人员做起,他们肩负着合规政策的制定和传达,并对合规风险的管理状况、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执行效果进行检查。

2、对于内外部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 ,部门之间仍存在职责不清的现象。

在目前,我行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尚还存在一定弊端,各部门之间的协作还有待于加强,风险问题难以充分反映,发生问题后在整改时也容易造成职责不清。这种情况在内外部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时常常出现,由此造成许多问题屡查屡犯。

三、09年主要工作打算

1、深刻领会案件防控要求,培育合规文化理念

(1)开展合规案例教育学习。每个季度在企业网上挂一遍合规文化案例。

(2)计划在8月份组织一次内外部检查整改培训班学习。重点学习《中国X行内外部审计和监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规程》和总行、省行下发的新的整改状态的界定、确认;同时,结合整改工作中的检查发现问题实例,对疑点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

2、继续全面提高合规经营的执行力,确保内外部检查有效整改。总体目标:确保98%以上的整改率,力争100%。

3、做好合规基础工作,确保不错不乱。

(1)计划于4月份组织一次反洗钱自查工作,全面掌握全行反洗线工作动态,迎接银监会、人民分行检查。

(2)计划在9月份开展一次“合规综合大检查”。

X行XX分行 2008年12月28日

第20篇: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稳健发展doc

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稳健发展

2010年2月8日,是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发展的一座里程碑。

这一天,春寒料峭的三秦大地涌动起一股暖流,拂面的春风,吹遍了陕南陕北。 于当日正式开业的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以满怀的激情,肩负责任、承载使命、拼搏奋进。开业以来,累计承保客户数量超过15万人,总保费收入突破22亿元,迅速跻身陕西寿险业第一梯队,邮政特色化和保险专业性完美结合,各项营运工作规范专业,积极组织开展客户服务活动,且没有出现一起客户投诉,为中邮保险成立三周年交上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圆满实现筹建开业

“一家保险分公司从筹建到开业,至少需要半年的时间,中邮保险确实打破了常规,真可谓神速!”面对陕西保险同业们的赞誉,陕西分公司的全体人员不会忘记筹建期间的艰辛。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与陕西等20个省(区、市)邮政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全国性人寿保险公司,是中国邮政自办的保险公司,于2009年9月9日正式开业。

万事开头难。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是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首批设立的3个省分公司之一。陕西分公司的筹建是如何在陕西保险业“吹皱一池春水”,我们有必要回顾筹建的过程。

2009年12月30日,中国保监会批复筹建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从此筹建工作紧锣密鼓。为了确保筹建工作组织有序,筹备组以新《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依据,始终坚持“依法筹建、响应监管,精简高效、合理投入,以人为本、扎实推进”的原则,稳步开展筹建工作。

2010年的第一个月,是筹备组人员夜以继日、无法入眠的月份。1月5日,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筹)接受并通过了中邮保险总公司内部验收组验收;1月14日,中邮保险向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上报了陕西分公司开业的请示;1月21日,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筹)接受并通过了陕西保监局验收组的开业验收;1月29日,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下发了陕西分公司开业的批复;2月8日,日夜兼程的脚步和挥洒的汗水终于有了结果,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西安开业,经营范围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

打牢基础稳健发展

在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大家常常说到的一个词就是“发展”,大家常常讨论的话题也是“发展”。显然,陕西分公司始终都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但是,相比于“发展”,陕西分公司更加注重的是“模式、基础、合规”这几个关键词。自开业以来,按照“先模式再发展、先基础再发展、先合规再发展”的原则,陕西分公司始终将依托陕西邮政系统网络资源优势[2.25%],打造中邮保险“四级架构、五级运作”的运营模式作为发展的坚实基础,将能力培训作为促进发展的有力保障,将“服务基层、服务三农”作为发展的终极目标,各项经营和管理工作每年都上一个新台阶。

2010年,是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开办业务的首年,也是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建模式、打基础、抓培训、强管理”的重要一年。为了将“经营重心下沉,服务端口前移”,最大限度发挥邮政网络资源的优势,使中邮保险更好的为基层、为农村百姓提供保险服务,真正让客户感受到中邮保险就是他们“家门口的保险公司”。

陕西分公司按照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2010年工作要点中关于鼓励保险公司进行销售渠道创新、产品研发创新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思路,结合中邮保险全面依托邮政“四级架构、五级运作”的发展模式,与陕西省邮政公司签订了代理服务协议,委托陕西省邮政公司通过所辖的十个市邮政局履行中邮保险当地业务的相关管理职责,包括组织管理、营销管理、营运管理、客户服务、合规稽核、综合管理等,为中邮保险在各市的发展和管理提供了全面支撑和保障。各市邮政保险局前期分别设置了营销培训岗、契约管理岗、保全管理岗和理赔管理岗四个基本岗位。其中,契约管理岗兼任单证管理岗、保全管理岗兼任档案管理岗、理赔管理岗兼任客户服务岗、合规管理岗由保险局局长兼任,接受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的委托,全面代理中邮保险承保、续期收费、保全、理赔和客户服务工作。

为使各市邮政保险局的业务管理工作专业规范,陕西分公司根据总公司《业务管理人员业务考核暂行办法》,制定了《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业务管理人员考核实施细则》,规范了各项业务受理的时效、明确了单证和档案管理要求,理顺了业务流程,并专门为邮政保险局绘制了易于理解的业务受理、单证流转、档案流转的流程图,以确保业务运转顺畅,强化风险控制,有效地引导和督促了各市邮政保险局规范高效、合规有序的开展保险展业和营运管理。

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为支撑业务发展,还开展了一对一服务支撑活动,全员挂靠基层,协助基层理顺单证管理及业务处理流程,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提供优质后援服务,并逐个市县开展了覆盖10个市、89个县、近1200个邮储代理网点,针对县(区)邮政局和邮储银行负责人、保险管理人员、大堂经理、柜面一线销售人员四个层级约万余人次,共计200余场次的中邮保险产品、操作及合规销售培训。期间,还对各市邮政保险局开展了契约、保全、理赔、档案、客服、合规经营和反洗钱规定等保险专业知识培训。到年底,全省中邮保险取得了开办首年发展保费5.04亿元的优异成绩,在陕西19家寿险公司中,年累计排名第八位。

2011年,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继续“抓模式、抓管理、抓服务、抓培训”,取得了良好成效。当年,累计组织开展了500余场次、20000余人次的现场培训。针对代理网点,组织了三期“百强网点训练营”活动,每批100个网点。针对网点的管理人员、大堂经理和理财经理,开展金融形势和理财知识的培训。针对柜面一线销售人员,重点从中邮保险产品功能特色、系统操作和合规销售等方面开展培训。在宝鸡市邮政局和周至县、富平县、勉县三个县邮政局试点开展了投递员队伍的培训。同时,每月召开经营分析通报会,向各市邮政局通报当月业务发展情况、营运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2011年,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实现保费收入11.05亿元,完成总公司下达8亿元计划的138%,完成10亿元奋斗目标的111%,较上年同期增长120%,绝对值增长6亿元,实现保费总额翻番,提前2个月完成总公司下达计划,提前1个月完成了自定奋斗目标;小额保险实现保费收入173万元,排名中邮保险全国第一;在陕西25家寿险公司中年累计前移一位,排名第七位。八项营运指标达到总公司考核曜迹酥副曜酆吓琶谒奈弧V杏时O丈挛鞣止镜母断林总经理还因为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工作成绩突出,被陕西保监局和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评为“2011年度陕西保险系统先进高管”。

2012年,乘着集团公司在陕西召开全国邮政保险工作会议的东风,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再次扬帆起航,向新的目标发起了冲击。按照中邮保险“两年稳开局,四年打基础,六年上台阶,争取八到十年综合实力进入行业领先水平”的“四步走”

发展目标和“自营+代管”的模式,积极加快业务发展,加强业务管理。陕西省邮政公司按照中邮保险“自营+代管”的模式,专门下发文件,在市县成立中邮保险局,并明确了编制、人员、岗位、职场和设备配备问题,给陕西中邮保险的发展和管理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支撑。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组织开展了覆盖全省所有市县中邮保险管理人员的培训班,不断推进中邮保险专业运营、健康发展。同时,坚持按月开展全省邮政百强代理网点营销精英培训班、针对30强县邮政局开展逐网点强化培训、开展对全省10个市、89个县、3500余名邮政投递员的轮训,不断增强陕西邮政系统发展中邮保险的能力,并举办了市县中邮保险局建设培训班,来自全省10个市中邮保险局的局长及业务管理人员和89个县中邮保险局的业务管理人员近150人参加了培训,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还特邀陕西保监局中介处和稽查处就合规经营和反洗钱相关规定进行了现场培训。截至目前,今年累计组织开展了350余场次、15000余人次的现场培训,为业务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7月17日,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还与陕西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在全国邮政系统首开邮政保险和邮政速递物流战略合作之先河,也是中邮保险首次实现跨行业战略合作。

今年以来,陕西分公司积极落实保监会治理寿险销售误导和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要求,开展了全方位贯彻落实行动。将合规销售和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落实到日常销售和培训工作中,要求各级销售单位要从源头上杜绝销售误导。陕西分公司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了《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方案》、《销售误导自查自纠活动方案》、《客户投诉管理办法》、《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活动方案》,成立了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领导小组,不断强化对各级人员合规发展意识的培训。为确保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取得实效,陕西分公司推行“一对一”服务制。由部门负责人牵头对全省10个市进行一对一服务,同时将全体人员与各市客户投诉工作挂起钩来,使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和解决客户投诉问题落到实处,确保不给公司的品牌和行业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在今年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方面所做的工作,得到了陕西保监局的高度肯定,陕西保监局将全省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放在陕西分公司办公地点——陕西邮政信息大厦召开。

今年1-8月份,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继续保持了快速发展的势头,年累计发展保费6亿元,完成总公司下达8亿元计划的75%;小额保险实现保费47万元,排名中邮保险全国第一。

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开业以来的良好发展业绩,也得到了监管部门和集团公司的高度肯定和认可。中国保监会陈文辉副主席、寿险部梁涛主任、龚贻生副主任,以及陕西保监局智鹏飞局长等监管部门的领导先后多次对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的发展进行了现场调研。集团公司李国华[4.17%]总经理、刘明光副总经理也在全国邮政保险工作会议期间,视察了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并就业务发展与员工进行了亲切交谈。

诚信经营勇担责任

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开业后,充分依托陕西邮政系统现有网络和资源优势,积极践行中邮保险“服务基层、服务三农”的战略定位,以实力担当重任,用诚信兑现承诺,凭稳健赢得收益。自开业以来,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已累计为全省超过15万位客户提供了高效便捷的优质保险服务,近200件理赔案件都在3日内办理完毕,且没有出现一起客户投诉,赢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2011年初,长武县地掌乡半坡村李某,在县邮政局营业部投保1.4万元中邮保险。

5月2日,该保户因意外车祸身亡。在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的高度重视下,此笔理赔在5月7日结案,赔偿额达到2.9万元,并举行了理赔现场会,县电视台进行了现场报道和持续一周的连续滚动报道,此事在当地引起了很大反响。为了感谢中邮保险为民服务的真诚,保险受益人送来了“中邮保险真保险,服务到家暖人心”的大红锦旗。受益人李军说:“过去办保险不放心,怕营销员跑了,产品好不好也不知道。现在邮政局跑不了,营业员都是本乡本土的,让人很放心。” 2012年7月1日下午,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两仁公路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坠河死亡、1人受轻伤。事故发生后,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立即对遇难者的信息进行了核对,发现其中有一位遇难者于2011年7月份在小河镇邮政支局购买了2万元的中邮富富余1号两全分红型保险。确认信息后,陕西分公司立即和当地政府取得联系,配合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为此,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成立了理赔慰问小组,于7月4日冒着暴雨和道路垮塌的艰险,路上历时20余小时,赶到客户家中为其家属办理了相关理赔手续,并将预付赔偿金和慰问品交到了客户家属的手中,赢得了安康市政府、旬阳县政府和客户家属的好评,《中国保险报》、《中国邮政报》、《陕西邮政报》、《阳光报》、安康电视台等媒体都对此事进行了报道。

在2011年9月西安、渭南等地山体滑坡和“11·14”西安嘉天国际爆炸事故发生时,陕西分公司反映迅速,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并结合灾情和事故立即开展了一系列保险服务工作。尤其是今年发生的“8·26”延安重大交通事故,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安排专人第一时间赶到延安事故现场,与当地有关部门接洽,对车上乘客的身份进行逐一排查,并前往医院慰问了受伤的乘客,充分体现了中邮保险“视客户为亲人”的服务理念,提升了中邮保险良好的社会形象,得到了监管部门的高度认可。

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发展原则,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2010年底,陕西分公司在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办的“向农民工朋友赠送贺卡活动启动仪式”上,现场为百余名农民工赠送了总保额近300万元的中邮保险外出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011年,在中邮保险总公司成立两周年之际,陕西分公司配合总公司在宝鸡市陈仓区举办了以“送知识、送温暖、做调研”为主题的三下乡活动,实地了解了基层百姓的需求,看望了农村留守人群,为他们送去了化肥、食用油等生产生活必需品。为贫困学生送去了价值2万余元的书包、字典、文具等学习用品和篮球、足球、羽毛球拍等体育用品。专门从西安、咸阳等地邀请专家,带上设备,提供B超、胸透、眼耳鼻喉等专项检查,共为200余名村民进行体检和义诊。2012年,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于“6·1”前夕,联合西安公益网“爱满三秦 关爱花蕾”公益助学项目组、洛南户外运动协会等单位在商洛市洛南县三要镇叶河小学举行了“爱满三秦 关爱花蕾”公益助学活动,向100多位贫困学生捐赠了图书、书包、文具、文体用品、餐具、雨伞、玩具等学习生活用品。同时,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还通过开展总经理接待日活动、在所有代理网点公布服务承诺和服务监督电话、印制中邮保险消费者维权提示贴、公布产品信息、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开展消费者满意度测评活动等方式不断加强客户服务,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尤其是每月第一周周四开展的总经理接待日活动,由公司领导带队深入基层百姓中,宣传普及保险知识,拓宽保险消费者诉求表达渠道,为客户进行现场答疑解惑。目前,陕西分公司已在10个市均举办了总经理接待日活动,获得了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此外,还从开业以来的客户群中筛选出在各市办理过承保、

保全、理赔业务的2000名客户,分别以电话和信函的形式开展调查回访。经过调查问卷的分析,选择“非常满意”和“满意”的客户占比超过90%。

今年9月9日,为庆贺中邮保险成立三周年,总公司还专门在陕西组织开展了“重走筹建路 传递中邮情”走访大学生村官活动。期间,活动小组来到了旬邑县张洪镇秦家村,与当地政府和10余名大学生村官共同召开了中邮保险慰问大学生村官座谈会,向他们宣传普及保险知识,使他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可以向当地百姓更好地宣讲保险知识,为百姓生活提供更多的保障。随后,冒雨看望了村里的贫困户和留守老人,为他们送去了慰问金和生活用品,并来到大学生村官管辖的秦家示范小学,为师生们捐赠了近2万元的学习用品及慰问品。

合规经营健康发展

无论整个保险业为保费规模如何激烈竞争,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始终坚持合规经营,合规才是发展的根本“基因”。

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把风险防范放在首位,按照“合规展业、规范营运”的理念,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多种措施有效提升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日常定期对开业以来的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对不适应日常工作的制度和流程及时进行修改及细化,使制度更加贴近实际。

同时,加大检查力度,每月对一至两个市开展合规经营情况的实地检查。以明察暗访等形式对市、县及代理网点的档案流转、重空单证使用及保管、合规销售等问题进行严查,查到问题,责令期限予以整改。目前,已完成对全省10个市、58个县、129个网点的检查工作,开业以来无风险事故发生,没有出现一起违反监管政策和要求的事件,没有出现一起客户投诉,良好的发展业绩和社会形象得到了监管部门的认可。

三年育壮苗,生机初绽放。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积极学习借鉴、不断破解难题、探索求新,努力提升专业水平、强化管控能力、夯实发展基础,充分依托邮政资源、开拓发展思路、绘制发展蓝图。“东风吹来满眼春”,在中国保险业发展的蓬勃大潮中,中邮保险站在了新的起点上,未来的发展充满着机遇和希望。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将以崭新的面貌,扎实的作风,谦虚的姿态,打造凝聚卓越团队,以百姓口碑赢得市场,以社会责任实现价值,为陕西保险业发展,为经济社会进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保险公司计划财务部合规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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