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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党建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9-10 08:32:43 来源:党建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新野县商务局安全生产领域汇报

新野县商务局2012年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工作汇报

县政府:

根据新政办《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2012]28号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召开了专题会议,立即安排部署打非治违行动,现将我局打非治违行动工作汇报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制定方案

为保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认真开展,我局专门成立了“打非治违”领导小组,由李振安任组长,乔宇任副组长,成员为肜光连、齐彬、王英贤,办公室设在内贸股。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逐项抓好落实,确保“打非治违”行动顺利开展。制定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决定以打击非法加油站、酒类无证经营、商场超市、商贸市场消防隐患为重点进行专项整治。

二、搞好宣传,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

我局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月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宣传,在活动现场设立安全生产宣传台,发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单450余份,悬挂宣传条幅5条,设置宣传展板7块,在县城广场、公园、社区、校园、企业等人群密集区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活动,并通过新野县商务之窗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三、结合我局工作实际,依法依规开展整治行动

根据商务工作实际,我局重点对加油站、酒类经销网点、商场超

市、农贸市场进行了排查整治,主要内容如下:

1、6月11日到20日,我局组织商务执法人员对全县的成品油市场加油站(点)进行专项检查,共检查加油站点60余家,对9家非法加油站完成了现场照相取证、询问笔录等工作程序,并下达了相关法律文书,限期拆除加油设备设施,其中对已纳入成品油十二五规划,但至今未按要求办理相关证照的5家加油站,下达了停业整改通知。通过检查,加油站的安全生产意识普遍得到了提高。

2、在对酒类经营网点的摸底中,查处了两起未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未执行酒类随附单制度的酒类非法经营案件。

3、大力开展城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督查工作,重点治理了挤占消防疏散通道、遮挡消防设备及消防标识牌、应急照明不完善、灭火器配置不足或药剂过期失效等现象。通过排查共发现安全隐患17项,现场整改到位14项,限期整改到位的3项,

四、强化意识,持之以恒

要保持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需要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和支持,下一步,我们除经常性的开展此项工作外,还将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规模较大的安全整治行动,消除安全隐患,创造平安环境。

新野县商务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推荐第2篇: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实施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根据国粮展[2012]63号文件精神,结合上级“打非治违”工作方案,我局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做好安全生产领域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止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为行业科学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现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总结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市局专门发文并召开基层单位负责人会议,要求各单位把“打非治违”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认真对待,做到“早发动、早部署、早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此项行动有序进行。市局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这项活动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贯彻实施。

三、明确工作重点,以粮食熏蒸药剂和浸出溶剂油为重点内容。对照国家局提出的15条重点,我局认真排查,尤以熏蒸药剂储存使用和浸出溶剂油这二块是我局重中之重,另有待报废、需大修病险仓房及仓房超高存粮和工业企业吊物洞口、安全罩壳等六项工作纳入重点防范内容。

四、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整改,确保全行业安全无事故。专项整治活动开展以来,市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带领相关科室负责人每月均去基层企业督查隐患整改情况。四个月来,基层企业和市局督查共排查出一般安全隐患28件,主要是加工场所及大型设备操作规程为主,共整改28件,尚有少量危房均做了安全处置,我们要求基层企业出示醒目的警示标志。

五、总结巩固、不断提高,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通过这次“打非治违”专项活动的开展,我们认真总结出药剂管理双人双锁,堆放整齐,领用手续先批准后使用,上级部门检查有记录等工作做法。兰天公司群防群治抓安全,厂区内从领导到普通员工不抽烟,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集中开展安全演练,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了全员参与、企业收益,确保企业常年安全无事故。通过督查也发现个别企业出租房管理工作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市局也及时提出了整改意见。

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我们将借这次专项活动的开展,结合市委、市政府“四项排查”工作,继续加大系统内安全监控和隐患整改力度,真正做到责任落实、规章制度落实、检查落实、防范措施落实、隐患整改落实,让安全生产为经济工作服务,抓好最后四个月,确保全年安全无事故,以全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的工作实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推荐第3篇: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2013年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根据《**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当安发〔2013〕3号文件)具体要求,结合我处实际,在全处范围内认真开展了以“打击非法违法”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将我处“打非治违 。

行。

二、制定方案,周密部署。为确保“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办事处制定下发《**办事处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坝处办发〔2013〕21号文件),并于6月3日召开了全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会,党委宣传委员熊波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了具体的安排部署,强调“打非治违”要做到两个结合:一是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二是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与安全生产月活动相结合。

三、加强宣传,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我处在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期间,充分利用宣传栏、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形式,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加强舆论和群众监管,鼓励群众举报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开展宣传教育活动26场次,张贴宣传标语180余条,办专栏墙报1期,受教育人数达近2万人。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了领导干部、企业经营者和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和安全生活的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了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

四、职责明确,严格执法。

推荐第4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国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和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取得了积极成效,重特大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明显减少,但非法违规行为仍是造成当前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制约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的突出原因。为深入贯彻落实年初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经国务院同意,于2012年4月中旬至9月底,在全国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范围

在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突出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高危行业领域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三、重点内容

(一)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行业领域的内容。

1.煤矿。被兼并重组煤矿需变更相关证照而未按规定变更擅自组织生产的;以技改名义违法生产,甚至不技改只生产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效果未达标的;9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隶属的煤矿企业未经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的;在抽采未达标煤层进行采掘生产的;水害威胁严重、煤层易自燃发火矿井防治措施不落实,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的;“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的;矿井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

2.非煤矿山。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3.道路和水上交通。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非客车(船舶)违法载人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

4.建筑施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5.消防。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臵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臵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6.危险化学品。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7.烟花爆竹。“一证多厂”、转包分包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违规跨省(区、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

8.民用爆炸物品。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

9.冶金。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

四、方法步骤

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从2012年4月中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4月中旬-5月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实施方案,于4月25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要迅速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上报当地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近两年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注重源头治理,深挖严打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8月)。

各地区要通过采取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基层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汇总,于9月20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安委会将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地区进行督查检查,并召开专题会议,总结交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做法和经验,对相关工作进一步作出部署。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建设、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后,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告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执法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二)搞好宣传动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开展讲座论坛、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要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打非治违”工作,主动举报非法违规行为,切实增强安全自律意识。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严重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及时公开曝光。

(三)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既要严厉打击、严肃纠正非法违规行为,达到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目的;又要讲方法、讲政策,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将查处非法违规行为与统筹解决相关善后问题结合起来,稳妥处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切实落实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特别是对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阶段之后仍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地区,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上限追究责任。要严格事故查处,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和跟踪督办制度,对非法违规行为造成事故的企业,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切实做到统筹兼顾。要将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与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相结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推动“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深入开展。要强化法规制度落实,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切实加强新建项目的审核审批。要坚持标本兼治,紧紧抓住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治本之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4月16日

推荐第5篇: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环境保护自查自纠工作方案

清源镇人民政府

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环境保护自查自纠工作

实施方案

按照《太原市安监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环境保护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并安监发【2017]42号)和《清徐县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环境保护自查自纠工作》的文件要求,切实履行好安监部部门环境保护职责,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积极落实《太原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 》(并发[2017]11号)的要求,认真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排查和消除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积极配各环境保护部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情况。

二、组织领导

清源镇成立安全生产领域环境保护自查自纠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安全生产领域环境保护自查自纠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推进自查自纠工作。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清源镇安全生产领域环境保护自查自纠工作领导组(领导组名单附后)。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安监站,负责组织协调、督查、情况汇总等工作。

三、检查时间和范围

检查时间:即日起至4月20日

检查范围:危险化学品企业、冶金工贸等行业领域。

四、检查内容 (一)共性内容

1、各单位贯彻落实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的情况;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分工是否明确,安全监管责任是否做到无缝衔接。

2、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与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建立和落实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责任制情况;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安全培训与员工持证上岗情况;班组建设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修订、备案及演练情况;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汲取事故教训情况;开展班组岗位达标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3、隐患排查治理和“三违”活动开展情况。主要检查“政府购买服务、专家会诊指导、企业排查治理、部门执法监督”安全监管机制落实情况;重大隐患挂牌制度执行情况:企业安全风险告知制度落实情况;对生产现场“三违”行为的巡查情况;对“三违”人员处罚落实情况。

(二)重点行业领域检查的主要内容

1、危险化学品:深刻汲取天津“8.12”危险品仓库火灾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推动毗邻居民集中区、人员密集场所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搬迁情况;加强危险化学品动火、检维修等特殊作业环节整治情况;对全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的专题培训和专项检查情况;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场所专项整治情况;对检测监控系统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全面整改。

2、冶金工贸:深入开展熔融金属吊运专项治理,严禁使用普通起重机吊运情况;熔融金属吊运作业实现专机起吊、专道运输情况;粉尘爆场所专项治理情况;有限空间专项治理,严格执行先通风、再监测、后作业规定落实情况;涉氨制冷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情况;对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装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企业要把这次环境保护自查自纠工作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组,紧密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及时安排部署,明确目标、时间、内容及责任,确保自查自纠工作有序开展。

(二)严密组织,彻底整改。各企业要对每个生产环节进行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情况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镇安监办;针对问题隐患,及时下达执法文书,认真组织隐患整改核查,确保企业安全隐患整改形成闭环、整改到位。

(三)落实责任,严格问责。各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强化对隐患排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自查不到位、排查不彻底、隐患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企业,要追究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认真汇总,及时上报。各企业要将环境保护自查自纠方案报送镇安监办备案。

清源镇安全生产领域环境保护

自查自纠工作领导组

组 长:王国庆(书记) 第一副组长:王富喜(镇长)

常务副组长:代宪武(武装部长) 副 组 长:康瑞明(副书记)

白建华(人大主席团主席) 张永强(派出所所长) 乔 进(宣传委员) 孙 琪(纪检书记) 李存奎(副镇长)

郝卫钢(党委办主任) 高巧娥 (组织委员) 康建春(副镇长)

王丽萍(司法办主任)

员:王彦斐(安监站站长)

乔月斌(企业办主任) 罗志红(建管站站长) 张勇强(食药所所长) 吴增锁(治超办主任) 罗六儿(交安委主任) 乔晓斌(联校校长) 张 亮(国土所所长) 乔永进(林管站站长) 贾俊强(农机站站长) 刘二珠(镇医院院长) 吴 杰(水管站站长)

左宝凤(劳动保障所所长) 武立坚(农科站站长) 刘静蕊(文化站站长) 刘俊斌(环卫所所长) 庞映霞(妇联主席) 赵莉君(团委主席) 王二保(安监站安全员) 米永强(安监站安全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安监办主任代宪武(兼),成员:王彦斐、王二保、米永强。

推荐第6篇: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领域

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

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地区《关于党的十八大消防安

全保卫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精神,全面推动专项行动工作在我院深入开展,结合实际,特制定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化专项整治,强化安全监管,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和地区玉石节〃博览会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我院成立了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

院消防安全宣传发动、组织实施、督察指导工作。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联络员:

四、落实措施

(一)召开动员会。按照地市、街办通知精神,本院于7月13日召开全院大会,动员布署此项工作。党组书记做动员,副院长具体进行安排部署。

(二)加强宣传教育(2012年7月14日至20日)。

1.召开全院大会,请专家讲安全、消防知识。

2.各分管院长组织分管部门学习自治区、地区、市关于消防安全会议及文件精神。

3.充分利用板报、宣传栏等宣传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4.悬挂“加强消防安全、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主题横标,对出租户和家属发放“消防安全、从小事做起”宣传单。

5.物业在办公楼及家属区显要位置设置“消防安全、人人有责”主题标语。

(三)进行消防安全整治排查(2012年7月21日至9月30日)。

1.本院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与各庭室签订消防安全责书,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和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2.实行消防安全24小时领导带班、干部值班、干警巡逻制,使办公楼、家属区消防安全巡逻常态化、综治办经常督查定期通报处罚。

3.对本院住户进行入户清查。对出租房及非本院职工住户进行逐家逐户登记清理,对非本院职工家属的出租户一线清除,对本院职工家属出租户收取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书。

4.物业中心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装修、更新。对垃圾桶、垃圾箱及废弃可燃物做到每日清理。

5.消防安全小组定期对各庭室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积极组织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专兼职管理人员参加消防培训,确保每个庭室都有消防安全能力建设明白人。

6、加强车辆管理和安全教育。

中级人民法院

2012年月18日

推荐第7篇:安全生产领域应解决的十大难题

安全生产领域应解决的十大难题

一、各级领导的思想认识高度问题。认识不到位是安全生产工作措施不落实的根本原因。各级领导包括党委、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要首先把认识问题解决好,真正从思想上把安全生产放在 此,安全生产检查一定要在深入、细致上下功夫,望、闻、问、切,一丝不苟。

七、安全隐患的整改速度问题。现在许多单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麻木不仁,在整改上拖拖拉拉,磨磨蹭蹭,结果酿成了安全事故。我们必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在

推荐第8篇:吉林安全生产领域深化改革试点方案吉林安监局

附件

吉林省全面深化安全生产改革试点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全面深化全省安全生产改革,创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风险防控、支撑保障、监管监督和应急救援等机制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吉林省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推进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落实的实施方案》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面深化安全生产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等重要指示精神,以全省正在深入开展的网格化管理、标准化建设、信息化控制、社会化监督“四化融合”和属地监管、行业监管、综合监管“三位一体”安全监管防控体系建设为框架基础,牢固树立“红线”理念、突出责任落实、强化机制转变,全面深化安全生产改革,全面提升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党委统一领导和政府全面负责原则。安全生产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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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社会管理竞争机制、多元化投入机制、市场退出机制、责任保险管控机制、企业诚信评价机制)和“四项制度”(网上审批制度、专家排查隐患制度、执法考量评议制度、工作巡视和暗访制度),实现“两大目标”(2014年起:各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每年继续保持“双下降”,亿元GDP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事故死亡率和煤矿百万吨事故死亡率每年同比持续下降;到2020年: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四、主要任务

(一)以属地监管、行业监管、综合监管“三位一体”为统领,建立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和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1.进一步明晰工作职责。依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安全发展长效机制的意见》(吉发„2013‟12号)和省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吉政发„2010‟2号),制定出台《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制定、重大问题研究、宣传教育推动、干部考核任用、履职尽责监督等方面具体工作职责;细化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组织领导、统筹规划、支持保障、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任务和落实标准,严格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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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加强执法检查、监督排查整改、规范生产秩序等为首要任务,建立层级分明、重点突出的安全监管工作体系。

4.进一步完善考评体系。加大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安全生产所占指标权重;修订完善《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吉政办明电„2010‟71号),将各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纳入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将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整顿关闭等重点任务过程管理及工作结果作为考核主要指标,强化落实质量;制定出台《吉林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细则》,重点对因工作和责任不落实导致重大隐患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理、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存在、突破年度考核控制指标、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严重安全生产责任事件的地方党委、政府、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等评优评先、选拔任用、培养选调等实行“一票否决”。

5.进一步健全追责机制。牢固树立“视隐患为事故”安全理念,严格落实《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吉监发„2013‟3号),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以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等事前监督监管责任落实为重点,将企业不按规定落实培训制度和组织应急演练视为“隐患”等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制定出台《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加强对事故调查的组织领导,严格事故调查的职责和程序,严密事故责任划分原则、认定标准和追

责范围及对象等,切实加大对事故责任“倒逼”“倒查”追责力度;对严重非法违法典型案件、社会影响恶劣事故等,实行提级调查处理。

(二)以“网格化管理”为载体、“社会化监督”为保障,建立企业自查自改、专家指导检查、政府监督落实相结合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6.严格落实网格管理责任。严格落实《吉林省安委会关于全面开展“四化融合” “三位一体”安全监管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吉安委明电„2014‟1号)精神,按照所属地域(行业)划格、危险程度和企业规模分级,建立以属地政府为主、行业层级负责和以县、乡“两级”为重点并延伸至村屯、社区的“立体”化监管责任网络,使每个网格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逐一明确属地政府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领域直接监管)和综合监管具体责任人以及专业技术咨询指导专家,并做到职责清、责任明,严格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实施监督检查。

7.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按照国务院安委办《2014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试点地区和企业建设方案》(安委办﹝2014﹞14号)提出的工作目标、实现功能和内容及要求,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体系,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针对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基层安全监管力量不足、专业人才短缺的实际,按照专家排查隐患、政府- 6

营管理、监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新型保险机制,实现安全与保险的良性互动。

10.加大责任落实监督力度。按照省安委办《关于“四化融合”“三位一体”安全监管防控体系 “社会化监督”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吉安委办明电„2014‟12号),健全和完善以《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及奖励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4‟3号)以及通报点评、约谈恳谈、公示曝光、“黑名单”等为重点的各项制度措施,提高政府及部门监督效能、加大人大和政协监督力度、发挥工会和妇联监督优势、强化群众举报监督作用、畅通媒体舆论监督渠道,推动和促进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落实。

11.完善监管执法机制体系。建立科学监管的规则和方法,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推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依法公开监测、抽检和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充分运用3G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执法,提高执法效能;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建立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案情通报机制,严密案件移送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

12.切实加强基层执法力量。严格落实省编办《关于开发区和乡镇机关设臵安全监管机构的电话通知》,在省级以- 8

任落实;对省政府25个行业管理部门已经制定的95个(其中:76个已发布、19个待发布)主要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鼓励市(州)及县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和细化小微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做到依标准排查、按规范监管。

15.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减少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整合审批项目,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建立规范、公正、便捷、透明的安全生产网上审批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标准,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各类市场主体的安全生产准入标准和条件,对涉及高风险行业领域和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实行安全评价前臵制度;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条件的,不予审批立项、开工建设;对关系企业安全生产关键环节、要件,进行重点审核把关。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审批、监管机制。

16.形成优胜劣汰退出机制。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市场主体,对于达不到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人员从业禁止规定。严格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18号),重点关闭9万吨/年以下小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煤矿,以及灾害严重、经安全评价机构认定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鼓励小煤矿加快退出,研究落实相关信贷、财政优惠政策,鼓励优势煤矿企业、涉煤大型企业和其他战略投资者作为主体兼并重组小煤矿;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冶金、化工企业等市场退出标准和时限。

17.探索创建多元化投入机制。探索创建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扶持引导、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化安全生产投融资机制。建立企业安全费用稽核制度和重点投入保障制度,确保企业足额提取和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隐患治理和生产作业条件改善资金及时到位;明确县级及以上政府专项资金所占年度财政收入最低比例,并与经济增长同步提高;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和工伤保险工伤预防宣传、培训费中,分别按照一定比例提取设立安全生产社会保障基金,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培训、抢险救援以及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整改治理等提供支持和保障。

18.建立企业诚信评价机制。健全企业信用评价监督管理体系,将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义务信誉程度和安全生产现状、安全管理水平、事故防控业绩等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与企业安全等级评定、许可延续审批、监管检查频次、支持扶持政策以及信贷审查、上市审核、保险费率、税收优惠等有机结合起来,探索建立以企业非法违法不良记录、标准化建设达标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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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做到视频监视、实时监测、远程控制;全省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危险化工工艺化工装臵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构成重大危险源)装臵全部完成自动化改造。

五、工作步骤

深化安全生产改革主要任务,按照试点先行、分步推进和持续改进完善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其中:全省“四化融合”“三位一体”安全监管防控体系建设2015年底前完成;国家下达的安全生产综合改革任务2017年底前完成,2018年和2019年为完善巩固提升阶段,2020年全面实现建设目标。

(一)“四化融合”“三位一体”安全监管防控体系建设 在四平市、梅河口市、集安市、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吉林市龙潭区、农安县开安镇、延吉市新兴街道7个省级试点单位先试先行的基础上,其他各市(州)、县(市、区)同时铺开推进。

1.2014年主要任务。

省级试点:网格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划干分净”,逐企落实属地、行业和综合监管责任;所有高危行业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建设最低以上标准,不达标不生产;信息化平台投入运行使用,并实现省、市、县、乡“四级”联网;社会化监督各项制度基本建立。

其他地区:网格划分基本完成,高危行业生产企业达到标准化建设最低以上标准,信息化建设全面启动,社会化监督各项制度初步建立。

2.2015年主要任务。

网格化管理覆盖全省所有地区、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高危行业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建设最低以上标准,其他中小微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达到省级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一个中心、三个平台”信息化建设在全省县级及以上地区实现联网并投入运行使用;社会化监督各项制度全面建立。

到2016年底,“四化融合”“三位一体”安全监管防控体系在全省所有地区、各行业领域进一步完善,全面达到建设标准。

(二)完成国家安全生产综合改革任务 1.2014年主要任务。

进行调研准备,制定、细化和完善改革方案,明确改革主要任务时间表和路线图,9月底前全面启动改革任务。

2.2015年至2017年主要任务。

安全生产改革任务全面完成,主要任务和重点成果经过验收、评估,按照目标要求进一步改进、完善和巩固。

确定四平市为全省安全生产综合改革省级试点。其他各市(州)在全面推进国家安全生产综合改革任务的同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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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责任。

推荐第9篇: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某年安全生产领域 2

全市交通运输行业xxx年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市交通运输行业持续开展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促进了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管理部门和企业“不平衡、不协调、不同步”的问题依然存在,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导致事故时有发生。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区xxx年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市xxx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xxx年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政办【xxx】xx号)要求,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相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底线”和“红线”意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坚决治理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促进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

成立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厅运输局安全监督科,负责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导工作。各县交通运输局、局直属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打非治违”专项领导小组,由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按本方案要求并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三、重点范围

在交通运输行业所有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突出以道路运输(客运、普货运输、危货运输)、水路运输(客运、危货运输)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消防安全等行业高危领域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四、重点内容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重点打击具有交通运输行业共性和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具有交通运输行业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货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道路、水路运输和工程施工等的;

2.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整治的;3.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4.非法用工、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5.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6.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7.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8.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制度不完善、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9.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0.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1.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交通运输行业特点的主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公路水运工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严格执行国家基建程序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将新(改、扩)建项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工程项目施工活动的。

五、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管理、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工作实际负责制定所辖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其中:

(一)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道路运输管理处、公路管理处、港航管理处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制定本单位、所管行业(领域)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牵头,市公路管理处、港航管理处配合,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市交通学校负责制定本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方法步骤

以“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行业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督查检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贯穿全年开展,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 宣传发动和摸底排查阶段

各项交通运输局、局属直属各单位要抓紧制定本地、本领域的“打非治违”具体实施方案。要迅速动员部署,采取暗查、暗访等方式摸清非法违法的现状。特别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治违”的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二) 第一轮集中整治阶段

各单位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立即集中开展“打非治违”整治检查并协调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姿态,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责任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注重源头治理,深挖严打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各单位要通过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基层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各单位要针对本地、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确实落实主体责任,推动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三) 回头看阶段

各单位对前期开展的“打非治违”工作进行“回头看”,重点检查责任制、隐患台账、隐患整改、责任追究等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及时通报,查漏补缺。

(四) 第二轮集中排查整治阶段

启动第二轮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继续开展集中整治,巩固前段工作成果。期间,市交通运输局将对各单位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 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

各单位要及时对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交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做法和经验,并做好迎接市安委督查的准备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合力推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要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全面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二)强化引导,营造氛围。各单位要结合多项安全生产活动的开展,通过组织新闻巡访、开展警示教育周、安全文化周,以及企业开展“六个一”、安全文化“六进”活动,迅速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生产、支持“打非治违”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支持“打非治违”工作,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兑现举报奖励。加大舆论和群众监督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严重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及时公开曝光,促进行业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

(三)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既要严厉打击、严肃纠正非法违法行为,达到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目的;又要讲方法、讲政策,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将查处非法违法行为与统筹解决相关善后问题结合起来,稳妥处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切实做到统筹兼顾。要将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与重点领域专项整治相结合,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要强化法规制度落实,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切实加强项目的审核审批。要坚持标本兼治,紧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治本之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五)突出重点,源头治理。各单位要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整治、精确打击、有效打击,依法严惩一批严重的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

(六)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要求,进一步加大“打非治违”联合执法和集中整治力度,严格落实“四个一律”的打击治理措施。要对事故频发、非法违法行为集中领域进行重点执法;对非法违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该退出的坚决退出,该关闭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已经取缔关闭的非法违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重点检查,严防死灰复燃。

(七)严格问责,严肃追究。要切实落实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不力,特别是对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阶段之后仍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上限追究责任。对非法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要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查处,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和跟踪督办制度,严肃查处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要切实落实行业管理部门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责任。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单位要加强信息上报工作,及时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以便汇总报送市安委办。

推荐第10篇:安全生产领域防震减灾工作落实情况汇报

安全生产领域防震减灾工作落实情况汇报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1月4日

各位领导: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9月6日县委县政府召开防震减灾工作会议精神,我局高度重视,精心安排部署,组织业务骨干,全面开展全县安全生产领域防震减灾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召开会议,精心组织,全面落实

我局9月7日召开了局务会议,传达全县防震减灾工作会议精神,精心部署,全面落实,要求非煤矿山、危化品、道路交通各分管领导一定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下一步工作的重点,成立了非煤矿山、危化品、道路交通防震减灾工作检查组,确定了责任领导、具体股室、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了各行业领域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促进了防震减灾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利益不受损失。

二、全面检查,排除隐患,提前预防

非煤矿山、危化品、道路交通防震减灾工作检查组全面开展各行业领域防震减灾工作专项检查11次(其中,非煤矿山:省检查组1次,市检查组2次,县检查组2次;危险化学品:省检查组1次,市检查组2次,县检查组2次;道路交通:县检查组1次),共排查隐患36处,现场整改28处,消除了一批安全隐患。

三、突出重点,强化隐患部位除险加固和应急演练 非煤矿山、危化品、道路交通防震减灾工作检查组在专项检查中,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组织人员对地震灾害可能对本单位重要生产经营设施、场所及作业活动造成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加固设防,完善安全措施。组织陇兴公司、油库开展应急演练各一次,通过实地演练,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提高了企业应对和防范突发事件的能力。

为了防止地震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我局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非煤矿山全部停业,井下及一些重点作业区人员全部撤离,一些重点部位做到专人值守。二是道路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行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各自行业特点,制定了周密的防范措施,确保防震期间生产安全。三是所有安全生产监管行业(领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由主要领导亲自带班,并保证通讯畅通。

第11篇:福海街道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福海街道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等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安监规„2018‟2号)和区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宝安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安安监规„2018‟1号)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 本街道范围内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的举报与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下列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都有权举报: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

(二)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等违法行为。

(四)危险边坡、地面塌陷等危及公共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

(五)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

1 第五条 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为街道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街道辖区范围内的举报。

第六条

举报前款规定以外的安全隐患的,街道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告知举报人向对举报事项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举报,或者直接移送相关单位,并告知举报人。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街道安全监管部门应将安全生产举报奖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专款专用。违法违规使用奖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

第二章 举报受理与核查处理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电子信箱、微信平台、书信、传真、现场面等方式进行举报投诉。

向区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27754221。 举报投诉信箱:ajj-dck@baoan.gov.cn 举报投诉传真:27590012 微信公众号:宝安安全你我他

现场举报投诉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湖滨东路1号安监局一楼110室。

向福海街道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举报热线电话:85900460 2 举报投诉信箱:3501259969@qq.com 微信公众号:安全福海

现场举报投诉地址:福海街道政务服务中心602办公室。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举报与奖励应当实名。举报人举报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及通讯联系方式。

(二)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所属的单位名称、隐患内容、详细地址。

(三)与举报事项有关的照片等证据材料。

第十条

举报受理单位在负责举报的受理和办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填写•福海街道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办理情况表‣登记举报资料;

(二)街道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后,对属于街道安监办职责范围内的进行核查处理并予反馈,不属于街道安监办职责范围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内容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对于重特大事故隐患,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督促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核查处理并在规定期限进行信息反馈。

(四)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举报事项核查处理情况的单位实行催办,下发•催办函‣,催办回复时限为3个工作日。对确因 3 不可抗力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治的单位,应督促其提交书面延期申请。

(五)做好存档工作。

第十一条

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在办理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和信息反馈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受理单位。

(二)对于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应当按规定期限组织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核查处理。经核查不属实的,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受理单位;经核查属实的,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落实督促整改,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反馈举报受理单位。

(三)对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核查处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反馈时尚未完成整治的事故隐患,应当跟踪落实整治情况,直至隐患全部整治完毕。对情况紧急的事故隐患举报事项,收到转办函之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四)对于经核查属实并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举报,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 日内办结并反馈核查处理情况,同时提供相关行政处罚或者刑事移送等处理决定文书。

第十二条 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 4 不得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可能泄露其真实身份的信息。

举报材料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 不予公开;因诉讼等司法活动需要向司法机关提供举报材料的, 应当隐去举报人身份信息,或者向司法机关提出保密的建议。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发放领取

第十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属于相关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由接报受理单位(是指接收并受理举报的单位,而不是核查办理单位)负责办理。街道安全监管部门接报受理的举报,由街道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以现金方式支付。由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签名领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应提供举报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委托书。

第十六条

对实名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奖金:

(一)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500元;

(二)举报以下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 3000 元,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其中,属于尚不构成违法、依法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奖励 3000 元:

5 1.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 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臵检测报警装臵,爆炸危险场所未 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控制室或者机柜间面向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臵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 要求;

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4.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5.液氨制冷企业,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作业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

6.液氨制冷企业,快速冻结装臵未设臵在单独的作业间内, 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超过 9 人;

7.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方面的许可证照或者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 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8.其他依法依规应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 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 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奖励 3 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 6 谎报 1 人奖励 4 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奖励5 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奖励 6 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 30 万元。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 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或证件不全、证件过期,证件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 7 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未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经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街道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在承办单位反馈已核查情况属实后的1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九条 对于电话通知领取奖金后10日内仍未领取奖金的举报人,能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二十条

举报人分别向多个单位举报的,由先受理的单位负责办理,不予重复奖励。

第二十一条

多个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的,只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奖励。同一举报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只奖励一 8 次。

多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领取后,可以按其约定分配;无事先约定或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相关监管部门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

(二)匿名举报或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国家机关、社区(居委会,下同)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

(四)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即处理;不能 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不得以举报 代替依法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坚持举报的,不纳入本办 法规定的举报奖励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有关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及时启动整 改工作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 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9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捏造、歪曲事实意图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区工作人员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获取举报奖励故意将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或线索透露给他人。经查实有上述情形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事项受理单位、办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举报受理或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泄露,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故意向被举报人(或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容易引发重大 10 以上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预计需至少三十天的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由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核查后提出初步认定意见,由区安全监管部门复核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职业 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街道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福海街道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福海办 [2017]46号)同时废止。

第12篇:水利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总结报告

普洱市关于开展水利安全生产领域

“打非治违”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云南省水利厅安监处: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执法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云府办明电„2012‟37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云水安监„2012‟9号)和《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执法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普府办明电„2012‟87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局开展水利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基本情况

为做好全市水务系统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执法专项行动工作,结合普洱市水务实际,我局制定了《普洱市水务系统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分四个阶段开展工作,5月动员部署阶段,6月进行自查自纠阶段,7月集中整治阶段,8月督导检查组总结阶段。我局成立了由分管安全生产领导为组长,水政执法支队、水土保持支队、安监科人员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执法专项行动督查组;专项行动中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强宣传,营造氛围;专项行动期间,利用报纸、电视、广播、标语等媒介,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提高宣传效果,动员引导辖区内水利企业和本单位人员全面参与和推动专项行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 1 -

按照此次专项行动总体要求,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围绕水务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依法监管和重点领域专项治理,推进安全生产管理与技术进步、标准化建设和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水利行业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停产整顿、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规范水利安全生产秩序。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减少较大和一般安全事故,保持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重点对全市水利工程及在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河道采砂等水利行业具有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水利重点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打击。特别是对违反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不执行开工审批和竣工验收制度的;违反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条件,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违反水利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建设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停产整顿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和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或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日常管理维护、运行及检测、检验的;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持证上岗的;非法用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进行严厉打击。

在水利工程建设重点打击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水利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未按

规定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减少安全投入的;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未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及制造企业,非法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未及时对检查出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的;未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工程安全事故的;工程施工中,未按规定运输、储存和使用爆炸物品的。

在河道采砂中重点打击违法违规采砂运砂问题比较突出的河段,采砂量较大的河段和防汛任务较重的河段,主要针对无证和不按许可要求的采砂行为,危及重要水工程、桥梁、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等重要基础设施安全、防汛安全、航运安全的非法采运砂行为。

二、工作成效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执法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水务安全生产,取得了初步成效。共开展执法行动检查46处,其中:在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70件,小

(一)型以上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72个,河道采砂生产单位132个;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合计94起,其中:水利工程建设61起,河道采砂非法违法行为33起;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日常管理维护、运行及检测、检验的8起;安全制度、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缺乏安全防护措施和违反劳动纪律的9起;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无证上岗的35起;违反水利工程建设程序,

不执行开工审批,未按规定编制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方案及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措施监督备案的32起;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6起。

此次专项行动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给予了严厉打击,对违规违章行为下了整改通知书、严肃治理纠正,将排查出的问题进行了逐一登记,建档立案,跟踪督促整改。

三、存在的问题

通过此次专项行动,依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监督管理,我市水务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没有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人员配备不足,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管理水平亟待提高,很大程度制约普洱市水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目前各县(区)水务局没有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安全监管人员配置不足,给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带来影响。安全监管人员少、变动大,专职性还不够突出,监督管理人员水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本业务知识、水利专业知识薄弱,安全管理人员对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主动性、钻研性不够,监管水平亟待提高;安全监管人员参加监管业务学习、培训跟不上安全生产监管的需要。

(二)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中(特别突出的是小

(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和河道治理工程),存在挂靠资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况,一个资质、一本证书多投多中标(同一时间、同一时段),

同一名项目经理、同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同一时间、同一时段担任多工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不到位现象。

(三)70%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现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招投标、中标通知书审核、指定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相符,发生变更的没有建设单位、招投标公司认可的变更文件和手续;更换到现场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员50%的未取得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安全生产合格证书。

(四)水利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建设是一个弱项,制约着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发展,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没有取得水行政执法证件。每年开展水利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受到制约。

(五)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和标准相对较少,不利于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安全生产监管。

四、建议

建议省水利厅对“水滇建安A、B、C证” 严格监管,并出台有效监管措施。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13篇: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

海政办发〔2012〕号

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镇区、市直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和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取得了积极成效,较大以上事故和伤亡人数明显减少,但非法违规行为仍是造成我市一般事故多发频发、制约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的突出原因。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和鞍山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年初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经市政府同意,于2012年4月中旬至9月底,在全市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及我市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

1 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范围

在我市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突出以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高危行业领域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三、重点内容

(一)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2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行业领域的内容。

1.非煤矿山。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2.道路和水上交通。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非客车(船舶)违法载人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

3.建筑施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4.消防。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

3 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5.危险化学品。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6.烟花爆竹。“一证多点”、转包分包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违规跨省(区、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 7.民用爆炸物品。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

8.冶金。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

四、责任分工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领域的“打非”专项行动。

2、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和民用爆炸物品以及烟花爆竹运输方面的“打非”专项行动。

3、市城建局:负责建筑施工的“打非”专项行动。

4、市国土局:负责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非法勘探、名探实采等“打非”专项行动。

5、市交通局:负责水上交通及交通运输企业的“打非”专项行动。

6、市人社局:负责非法用工的“打非”专项行动。

7、市工商局:负责无证、照生产经营建设的“打非”专项行动。

8、其他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抓好本行业、领域的“打非”专项行动;各镇区抓好本区域内的“打非”专项行动。

五、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孔 伟 市长助理

副组长:赵维国 市安委会副主任、安监局局长 成 员:刘 利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于 萍 市监察局局长

许家洋 市公安局副政委 藏兴群 市交通局局长

姜 军 市城建局局长 高连罡 市人社局局长 罗 军 市工商局局长 吴红专 市国土局局长 各镇(区)镇长、(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全市“打非”行动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委办副主任尚凯担任。

六、方法步骤

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从2012年4月中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4月中旬-5月底)。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于4月25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要迅速动员部

5 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

市政府将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注重源头治理,深挖严打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8月)。

市政府将组成督察组,对各镇区、市直相关部门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汇总,于9月10日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各镇区、市直相关部门要成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建设、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后,要及时报告市政府,确保执法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二)搞好宣传动员。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开展讲座论坛、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要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打非治违”工作,主动举报非法违规行为,切实增强安全自律意识。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严重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及时公开曝光。

(三)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既要严厉打击、严肃纠正非法违规行为,达到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目的;又要讲方法、讲政策,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将查处非法违规行为与统筹解决相关善后问题结合起来,稳妥处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切实落实市镇两级政府的责任,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特别是对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阶段之后仍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地区,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上限追究责任。要严格事故查处,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和跟踪督办制度,对非法违规行为造成事故的企业,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切实做到统筹兼顾。要将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与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相结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推动“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深入开展。要强化法规制度落实,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切实加强新建项目的审核审批。要坚持标本兼治,紧紧抓住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治本之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第14篇:光明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光明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等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和深圳市安监局《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和文件要求,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明区范围内对下列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的举报与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

(二)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危险边坡、地面塌陷等危及公共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

(四)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

对上述事项的举报,由光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安全监管部门)集中受理。

举报前款规定以外的安全隐患的,区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告知举报人向对举报事项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举报,或者直接移送相关单位,并告知举报人。

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区范围内的举报。 各街道安监办可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受理各自辖区范围内的举报。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证件不全、证件过期、证件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 23 对于经核查属实并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举报,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反馈核查处理情况,同时提供相关行政处罚或者刑事移送等处理决定文书。

经核查不属实的,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区安全监管部门;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区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可能泄露其真实身份的信息。

举报材料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 不予公开;因诉讼等司法活动需要向司法机关提供举报材料的, 应当隐去举报人身份信息,或者向司法机关提出保密的建议。

第十二条 举报人分别向多个单位举报的,由先受理的单位负责办理,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经核查属实并按照举报事项办理单位要求协助处理的,由区安全监管部门对实名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奖金: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

(二)举报以下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属于尚不构成违法、依法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奖励3000元:

1.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控制室或者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4.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5.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液氨制冷企业,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作业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

7.液氨制冷企业,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超过9人;

8.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方面的许可证照或者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 67 法规定的举报奖励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有关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及时启动整改工作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区工作人员不得为本人或者他人获取举报奖励故意将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线索透露给他人。经查实有上述情形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举报事项受理单位、办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举报受理或者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者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者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故意向被举报人(或者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专款专用。违法违规使用奖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容易引发重大以上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预计需至少三十天的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由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核查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报区安全监管部门复核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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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内容解读.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内容解读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都把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作为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纳入了党和政府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为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监察部和国家安监局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一、明确了立法宗旨,注重与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

安全需求是人最基本的需求,安全权益是人民群众最重要的利益。只有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大幅减少事故造成的创伤和震荡,国家才能富强安宁,人民才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和谐安定。为此,《暂行规定》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了制定这部规章的目的,即“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

作为部门规章,《暂行规定》的立法依据是《行政监察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在起草《暂行规定》过程中,注重了与有关法律法规的相互衔接。例如,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为做好与该《特别规定》的衔接,”《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本人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煤矿的处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合理设定适用范围,保证《暂行规定》贯彻实施

根据《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监察机关有权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因此,《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考虑到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虽然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范围,但其依法被授权或者依法受委托履行公共管理职责,其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同样应当追究纪律责任,为此,《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同时,考虑到在生产安全事故中,大部分事故责任人员属于企业、事业单位任命的人员,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作出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中除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外,其他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系统归纳,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科学分类

将安全生产领域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分类,并按照每类违法违纪行为性质的不同设定不同的量纪标准,是起草《暂行规定》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为使《暂行规定》表述既简明精炼、突出重点,又避免内容交叉,《暂行规定》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归纳为七类二十五种表现,即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类、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类、批准提供类、干预插手类、生产安全事故类、妨碍事故调查类、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类、廉洁从政类。将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归纳为五类十八种表现,即生产环节违法违纪行为类、生产安全事故类、妨碍事故处理类和廉洁从业类。由于承担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等工作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领域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行为比较突出,因此,《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对上述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如何给予处分作了规定。

四、区分人员性质,分别设定处分种类

《暂行规定》在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分类的基础上,依据《公务员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不同人员性质设定了不同的政纪处分种类。对公务员的处分种类分为六种,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五、与时俱进,新设十六项违法违纪行为

本着严肃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暂行规定》对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总结归纳后,设定了三十种违法违纪行为表现形式,并设定了具体的处分种类和量纪幅度。此外,《暂行规定》起草小组还从实际出发,通过深入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后,对安全生产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反复推敲,新增设了十六种违法违纪行为,并设定了具体量纪标准,这些行为是第四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第四项、第六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三项、第八条第一项、第八条第四项、第九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三项和第十六条。

(监察审计室摘自《中国监察》)

第16篇:吉林化工园区建设局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方案

吉林化工园区建设局深化安全生产领域

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

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和区政府安委会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工作要求,制定吉林化工园区建设局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导精神,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事故预防控制机制,增强安全生产支撑保障能力,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水平,为园区科学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目标要求

本着积极稳妥、先易后难、重点突破的原则,通过深化改革、不断创新、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责任体系更加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更加严格、服务更加高效,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更加完善、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深化、主体责任更加落实,安全生产基础更加扎实、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提升,努力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本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1、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

2、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构建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防控体系。

3、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机构。

4、制定部门安全生产权力、责任清单和年度监督检查(执法)计划,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深化安全生产体制改革

1、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体制。

2、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有效防范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3、完善区域应急处置评估和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建立部门沟通联络和应急联动机制,实现区域应急救援资源共享。

(三)大力推进依法治理

1、推动企业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完善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把安全生产作为高危行业建设审批的前置条件,构建集规划布局设计、重点行业领域、工艺设备材料、特殊场所、人员素质“五位一体”的安全准入制度。

3、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制度,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主体。

4、统一执法文书,提高执法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5、完善执法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监管执法的主体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

6、建立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移动装备配备标准、使用规范和执法视频归档管理制度。

(四)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四、组织保障

根据文件精神,我局也迅速成立了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机制,倒排工作进度,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改革有序推进。

第17篇: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知识竞赛试题

全国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知识竞赛试题

单项选择题 (请从三个备选答案中选择唯一一个正确选项,并在后面的答题卡中将其涂黑)

1 .“打非治违”即()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作业行为。

A 打击非法违法 治理违规违章 B打击非法 治理违法 C打击违法 治理违规 2.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要坚持 ( )。

①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②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③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④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

A ②③④ B①③④ C①②③④

3.安全生产领域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要求,各级地方政府要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其中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

A 关闭取缔 B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C暂停资质 6个月

4.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到“五落实”,包括()。

A 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 B 整改方案、人员、时限、措施和资金 C 整改方案、人员、责任、时限和资金

5.“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回头看”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 )。

①企业自查自纠是否到位②“四个一律”要求是否落到实处③非法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有效遏制④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是否取得更大实效

A①②③ B②③ C①②③④

6.《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属于安全生产()行为。

A 非法 B违法 C违规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瞒报”,是指( )。 A 超过规定时限报告

B 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 C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

8.( )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A 任何单位和个人 B 只有单位在职员工 C 只有安全监察人员

9.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 )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A 安全生产注册 B安全生产许可 C安全生产备案

10.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相关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5 B 10 C15 11.“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 A 同时立项、同时设计、同时验收

B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C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12.《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要求煤矿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 )。 A 机械化作业

B长臂式采煤

C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13.《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要求煤矿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 )。 A 边角煤

B防隔水煤柱

C薄煤层

14.《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中要求,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 )设备违规入井。

A 非隔热、非防水

B非阻燃、非防水

C非阻燃、非防爆 15.《煤矿安全生产规程》规定,矿井必须有完整的( )通风系统。 A 独立

B分区

C联合

16.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A1.0%

B1.5% C2.0% 17.《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放,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者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并实行( )。

A 先抽后采

B先采后抽

C采抽结合

18.《煤矿防治水规定》规定,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 )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A 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隔后放、先治后采 B 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C 预测预报、有疑必探、探注结合、先隔后放

19.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A24h 轮班制度

B井下交接班制度

C井下轮岗制度

20.煤矿生产必须依法取得的“五证一照”。“五证一照”包括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 )。

A 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 B 探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营业执照 C 探矿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

21.《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要求,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个。 A6

B 4

C5 22.《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规定,煤矿必须建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矿井每( )必须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A 半年 B1 年

C3 年

23.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 )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 )分层顺序开采。 A 台阶;自上而下

B崩落;分段

C充填;上向

24.《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要求,小型露天采石场爆破作业应当采用( )方式。 A 中深孔爆破

B扩壶爆破

C掏底崩落 25.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 )铲装作业。 A 人工

B机械

C人工和机械结合

26.在含硫化氢的油气田进行施工作业前,所有生产作业人员应接受( )防护的培训,培训应包括课堂培训和现场培训。

A 一氧化碳

B硫化氢

C二氧化碳

27.高压天然气井的放喷管线出口应接至距井口( ) m远的安全地带,距各种设施不小于( ) m。 A 75 ; 50

B70; 50

C 75; 45 28.高压天然气井的放喷管线至少应有( )条,其通径不小于 78mm。 A1

B 2

C3 29.使用天然气钻井井控装置时,严禁用打开( )的方式来泄井内压力。

A 泄压阀

B调压阀

C防喷器

30.《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严格长途客运安全管理,要求客运企业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 )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

A 凌晨 2时

B凌晨 2个小时

C凌晨 2时至 5时

31.《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运输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 24h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 h。

A6

B 8

C10 32.《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规定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

),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

A 卫星定位装置

B 跟踪器

C动态装置

3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使用校车应当取得( )。 A 校车使用许可

B校车运营证

C校车使用登记

34.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 )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 )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A 押运

B 装卸管理

C技术

35.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 )。 A 行车日志

B工作日志

C管理日志

36.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取得有效的( )。 A 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

B 经营许可证件和船舶登记证书

C 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营运证件

37.禁止通过( )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A 水路

B内河水域

C内河封闭水域

38.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 )。

A 资质证书 B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C执业证书

39.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 )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A 经营许可证 B生产许可证 C安全生产许可证

40.施工企业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颁发管理机关可对其依法实施( )的处罚。

A 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B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C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1.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 )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A 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B高大模板工程

C土方开挖工程

42.建筑施工( )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 25%。 A 项目负责人 B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企业负责人

43.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 A80%

B50%

C20% 44.《消防法》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A 备案

B审核

C登记

45.《消防法》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 )申请安全许可。 A 公安机关

B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C当地人民政府

46.依据《消防法》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 )。

①消防安全法规②消防安全制度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④消防安全操作规程⑤防火安全等级 A ②③④

B③④⑤

C②③⑤

4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A 消防安全监控单位 B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C 消防安全监管单位

48.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 )核查、登记制度。 A 出入库

B购买

C领取

49.剧毒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 )制度。 A 出入库登记

B专人保管

C双人收发、双人保管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安全使用许可证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 A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 B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或者使用量达到规定的数量的化工企业 C 所有化工企业

51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 )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A 备案

B许可

C认证 52 .个人不可以购买( )。 A 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B 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C 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

5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

A 品种、数量、用途

B 品种、数量、特征

C 品种、数量、价格

54.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 )制度。 A 限制

B责任

C许可证

55.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严禁“三超一改”。“三超一改”是指( )。 A 超范围、超定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 B 超范围、超定员、超定量和擅自改变生产工艺 C 超范围、超定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生产工艺 56.手工直接接触烟火药的工序应使用( )工具。 A 铁器、瓷器

B 铜、铝、木、竹等材质 C 不导静电的塑料、化纤材料

57.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 )许可。

A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公安部门 58.下列关于烟花爆竹燃放地点,正确的是( )。 A 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允许燃放 B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禁止燃放

C 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允许燃放

59.《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的单位在办理工商登记时,须持( )。 A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B民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C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60.《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 )。 A 安监部门

B消防部门

C公安机关

61.冶金企业煤气危险区域,应设固定式 ( )监测报警装置。 A 一氧化碳

B二氧化碳

C氧气

62.冶金生产领域中,凡开、闭时冒出煤气的隔断装置盲板、眼睛阀或扇型阀及敞开式插板阀等,不应安装在厂房内或通风不良之处,离明火设备距离不少于() m。

A10

B 20 C40 63.煤气区域作业必须设 ( )。

A 专职协调人员

B专职监护人员

C兼职监护人员

64.进入煤气设施内作业时,应当对煤气设施内的气体进行检测,且检测时间不能早于作业开始前() min。 A10

B 30

C60 65.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应采取下列哪项措施?( )

A 应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应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B 应有领导在场

应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护

66.进入煤气危险区的抢救人员须佩戴( )。 A 空气呼吸器

B纱布口罩

C防毒面具

67.吊运装有铁水、钢水、液渣的罐,应与邻近设备或建、构筑物保持大于() m的净空距离。 A0.5

B 1

C1.5 68.吊运的熔融金属液面应与盛装容器口保持至少( ) mm的距离。

A200

B300

500 69.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 )的原则。 A 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B 先检测、再通风、后作业

C 先通风、再作业、后检测

70.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持续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 )。 A 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B 有条件的可以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C 空气和纯氧都可以作为通风气源

71.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 )。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A 立即组织救人,同时派人去拿救援器材 B 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 C 立即报警,等待专业救援人员 72.清扫爆炸性粉尘时应 ( )。

A 采用负压方式,禁止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 B 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 C 采用正压吹扫

73.在有爆炸性粉尘的作业场所进行检维修作业,( )。 A 应当完全停止生产系统,禁止边生产,边维修

B 可以只停止检修部件的运行,以便不影响生产效率。 C 只要生产运行不影响检修,可以边生产,边维修

74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A 单位职工

B用人单位

C劳动者

75 .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A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B 应急管理人员

C 工会督察员

76.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A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 卫生行政部门

C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77.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A 卫生行政部门

B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 工会组织

78.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和中文警示说明。

A 安全标识

B警示标识

C中英文警示说明

79.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A 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

B上岗前和在岗期间 C 在岗期间

80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 )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A 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B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C 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

第18篇: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

000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实 施 方 案

为落实00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00县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00安委[2012]8号文件精神,依法打击非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规范生产安全法治秩序,切实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

重点是各科室贯彻落实市、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各重点领域重点整治以下内容。

(一)开展城市供水专项整治

1、水务工程建设。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的;施工监理人员无监理资格证书的;

2、违章用水行为。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私自转接、转让供水设施,盗用或者私自转营城市公共供水的;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所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有害于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或破坏供水设施的;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

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相连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私自拆卸、改动、倒装计费水表或拆除、伪造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水计量器具封印盗水的,等等;

3、生产工艺。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4、应急措施。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二)开展小锅炉专项整治

对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小锅炉进行专项整治。重点开展:

个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过期、部分专项施工方案未填报、安全台帐与工程进度未同步、个别安全技术交底资料不全、劳务用工合同需进一步完善等。

查找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设备技术档案、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技术检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严厉查处常压锅炉改为承压锅炉使用的行为;2.严厉查处使用过程封堵常压锅炉通气孔的行为; 3.严厉查处超过规定参数运行锅炉的行为;

4.严厉查处封堵汽水两用炉水封管和改变安全装置使用的行为;

5.坚决打击非法制造、非法安装和非法使用小锅炉的行为;

6.严厉查处制造、安装和使用列入国家淘汰目录以及能效严重超标的锅炉的行为。

(三)开展燃气行业专项行动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作业规程不完善,现场管理混乱及违规操作的;

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未按要求填报的;

4、应急预案不健全、应急演练未开展、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齐全的;

5、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等非法违法行为;

6、被打击、取缔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的;

7、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群众反映强烈的燃气供应站(点);

8、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存在违规施工、燃气管道被占压和安全间距不足等隐患。

二、实施步骤

(一)部署发动和自查自纠阶段(5月20日至6月15日) 各科室根据实施方案进行部署、迅速开展燃气行业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1日至8月31日) 将联合相关部门,对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检查,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实施重点和有效打击。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

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严重违规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总结提高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认真组织开展“回头看”工作,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对工作落实不到位、行动成效不明显的责令整改,对拒不执行行业监管部门指令、情况严重的,实行挂牌督办和联合执法,确保“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此次活动是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领导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科室一定要高度重视,把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活动组织好、开展好,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坚持“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研究解决本科室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狠抓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各分管领导是本领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健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组织,建立全员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强大合力。

(二)切实抓好单位自查。进一步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生产大检查,自查是基础、也是关键,自查是否认真,直接决定着活动的实际成效,也决定着一个部门的安全生产状况。各科室要加大督促力度,推动科室深入自查自纠,查找薄弱环节,主动解决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要以活动为契机,推动

科室标本兼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体系,杜绝因安全隐患引发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大宣传、大教育。充分发动和依靠干部职工,动员积极行动起来参与到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性命攸关的意识,要通过安全生产大教育,切实增强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的安全意识,在自己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同时,还要积极监督、举报违章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全系统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

(四)切实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科室要建立严格的信息统计报送制度,确定专门人员,及时反馈有关工作信息。活动期间,各科室每月向市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科室活动进展情况,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确保全县城市管理工作安全稳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第19篇:被确定为安全生产领域的改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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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aodoc.com 2018年被确定为安全生产领域的改革年

近日,优路教育从国家安监局召开的党组扩大会议中了解到,2018年将是安全生产领域的改革之年,而这一决定也将会给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带来方方面面的影响。具体内容,为大家整理如下:

2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王玉普同志主持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工作。王玉普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攻坚克难狠抓落实,扎实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上水平。

会议听取了有关司局改革发展任务措施落实情况的汇报,充分肯定了前阶段取得的成效,深入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大力推动改革发展作出部署。王玉普指出,总局将2018年确定为安全生产领域的“改革年”,就是要以改革的精神、改革的勇气、改革的魄力,大力推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各项改革发展任务落地见效。

一要强化政治意识:

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

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认识,切实把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安全生产改革发展决策部署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四个意识”和工作能力的一次重要检验,以坚定的政治自觉、强烈的责任担当,有力的组织领导、完善的政策措施,大力推动各项改革举措和重点任务落地落实。

二要强化责任落实:

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把手亲自抓改革”的重要指示,从总局党组做起,从总局和煤监局领导班子每一位同志做起,明确责任分工,狠抓各项改革任务措施落实。

各单位要勇于担当,敢于担责,主动作为,主要负责人作为落实各项改革任务的第一责任人,要亲力亲为、亲自上手,定措施、抓落实,确保各项改革责任措施落实到位。

总局和煤监局分管领导同志要定期听取各有关司局落实情况的汇报,及时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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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aodoc.com 究部署重点工作,协调解决难点问题,加强督促指导和审核把关。

三要强化重点任务落实:

要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思想,加强软科学研究,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实践。

要对中央确定的今年安全生产改革发展任务进一步梳理细化,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成果形式,实行闭环管理。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抓紧研究制定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方案,推进安全发展型城市建设。

要深入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明确和落实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要研究制定保护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有关规定。

要加强和完善安全生产巡查和考核制度。

要加快推进矿山、危化品、应急救援体制和总局机关及事业单位改革。

要加强和规范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健全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体系。

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制体系和宣传教育培训体系。

要加强农业农村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监管工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四要强化先行先试:

要把改革联系点作为“试验田”,鼓励先行一步,以点带面推动全国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对各联系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评估,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整完善,切实将联系点成为先行先试的示范点,每月调度各联系点改革情况,定期召开座谈会,加强对联系点工作指导,加快制定出台办法措施,推动在体制机制法治等方面取得突破,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五要强化督促检查:

要每月通报交流各地区、各部门和总局机关各司局贯彻落实情况。总局党组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改革发展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座谈会,适时召开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交流会,推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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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将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巡查和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大力推动中央关于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到位,以优异成绩迎接改革开放4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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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电视专题片书面材料

重拳出击 “打非治违”

—麻栗坡县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综述

(字幕)

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是2012年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其主要任务和目标是:通过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按照国务院、省、州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麻栗坡县于2012年5月初正式启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整个专项行动共分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集中整治和检查总结四个阶段,历时5个月至今年9月底结束。自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来,全县广泛发动,科学运筹;各级领导主管主抓,靠前指挥。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严格执法,严打强治”的思路,狠抓工作落实,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麻栗坡的主要做法是:

广泛发动,科学筹划(字幕)

为将各级各部门的思想统一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决策部署上来,麻栗坡县对专项行动的时间、方法、步骤、目标任务等作了周密安排,全县掀起了“打非治违”攻坚战。鉴于

—1—

少数乡镇对专项行动存在认识不高,行动迟缓的问题,6月26日,县民政府又专题召开了全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推进会议,对工作进行再动员、再强调。会上,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张传德对前两个阶段的工作作了全面的总结,并对下步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打非治违”推进会议后,各乡镇、各部门均迅速召开会议进行贯彻部署,落实层层发动,全县上下形成了“打非治违”的共识,坚定了“打非治违”的决心和信心。

注重宣传带动,营造工作氛围(字幕)

为切实把专项行动的精神、政策、法规宣传到位,强力营造工作氛围,以前所未有的气势推动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全县各级各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信息等媒介,认真宣传“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同时,利用宣传车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下基层、进厂矿、进校园活动和发放“四个一律”宣传卡等形式,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覆盖面,注重宣传效果,积极动员和引导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和企业及职工全面参与和推进专项行动,营造出浓厚的社会氛围。截止目前,全县已出动宣传车辆16台次,有线电视滚动播放相关内容30多分钟,编发相关工作信息近200条,张贴悬挂宣传横幅30余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2万余份,安监部门深入重点乡镇重点企业开展现场培训3次,营造了专项行动的浓厚氛围。各乡镇、各部门按照全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会议精神,认真研判形势、找准问题症结,分析工作利弊,结合实际制定了本辖区、本部 —2—

门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按照方案,各乡镇、各部门有的放矢、有条不紊地开展了工作。

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字幕)

领导重视是做好“打非治违”工作的重要保证。为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公安、国土、环保、林业、安监等15个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在县安监局,从县安监、教育、经济商务抽调5人具体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上范下行,各乡镇、各部门、重点企业均成立了由主要领导或者分管副职任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指定专人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多数乡镇和部门还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措施和要求。

深入调研,抵近解难(字幕)

州人民政府对我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高度重视,把麻栗坡作为全州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重点县进行督查督办,并两次组织督查组对我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督查;州政协调研组在对我县矿产资源整合情况进行调研的过程中,同时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调研内容进行了调研。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深入乡镇、矿山专题调研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现场解决难点问题60余条。在充分掌握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现状,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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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分析全县“打非治违”形势后,县委、县政府决定进一步强化县安委办的领导和协调地位,强调县安委办的通报等同于县委、县政府两办通报效力,进一步强化了县安委办的工作职能。随着“打非治违”工作的推进,各乡镇、部门的主要领导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身先士卒,靠前指挥,抵近解难。特别是面对重大安全隐患问题,能做到亲力亲为,毫不懈怠;遇到难点问题能做到亲自向上汇报,寻求支持解决的良好工作机制。

联合执法,强力督办(字幕)

麻栗坡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坚持联合督查,强力督办的原则。为及时掌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切实解决工作难点问题,促进工作有效开展,7月11日至20日,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督查的通知》,从县直有关部门抽调44人组成11个督查组对全县11个乡镇、15个重点职能部门、7个重点企业落实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专题督查。督查期间,共发现各类问题279条,已督促整改256条,整改率为92%。县人民政府对往年排查至今未整改的11条重大危险源实行了挂牌督办;县安委办对全县水库库区、电站拦水坝不同程度存在的利用自制竹筏摆渡、撒网捕鱼、过耕、钓鱼等违规作业现象实行了挂牌督办,落实了对乡镇、部门的任务交办。同时启动了跟踪问效机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了专项行动的督查情况。

畅通信息渠道,准确把控进度(字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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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全县专项行动的协调、调度、指挥机关,始终把收集信息作为重点工作抓紧抓好。以电子政务网和安全生产周报、月报制度为平台,加强与各乡镇、部门的联系沟通,坚持做到每周上报专项行动情况,重大信息随时上报。同时建立了信息台帐,明确专人负责,特别是建立健全了安全隐患台帐,落实安全隐患登记销号制度和安全形势分析制度,确保能及时为县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明确工作重点,突破工作难点(字幕)

在充分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做到科学研判,合理布局,专项行动始终把握住行业、区域和企业三个重点。在行业领域上,坚持把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重点工程和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特种设备、消防、民用爆炸物品九大行为作为重点;在区域上把麻栗镇、大坪镇、天保镇、猛硐乡作为重点;在企业上,把紫金钨业南温河钨矿等10户企业确定为重点。同时,有关部门还分别确定了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和消防整治的重点单位。针对我县钨锡矿区私挖滥采现象十分突出的问题,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时将全县钨锡矿区列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重点中的重点,从县直有关部门、有关乡镇抽调165人、22辆车组成全县矿山打非治乱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4个工作组,每月安排专项经费20万元,分别进驻天保镇南温河钨矿片区、碳山丫口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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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猛硐乡洒西片区;大坪镇草果山片区,对私挖滥采,非法偷采盗采、运输、加工、收购矿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打击取缔。同时,从县人大、县政协抽调6人;从县纪委、监察局抽调3人分别组成监督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矿山“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督查督办,力求取得更大实效。

重拳出击成效明显(字幕)

在专项行动中,全县各级各部门通过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露头就打,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全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得积极成效。截止2012年7月底,全县各级投入经费400余万元,出动执法人员1.3万余人次,检查各类企业534户次,下发整改指令99份,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45887条,已督促整改45779条,整改率99.76%。其中:非煤矿山方面:累计共出动车辆90余台次,人员4000余人次,排查非煤矿山企业46户次,尾矿库2座,发现各类事故隐患129条,督促现场整改92条,下达整改指令29份,督促限期整改37条;报请州安监部门吊销了2座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2起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了查处;取缔非法采矿及非法加工矿产品窝点200余个,捣毁摇床68台(套)、柴油机133台、电动机20台、打砂机39台、空压机51台、发电机35台、破碎机29台、电焊机7台、发电机17台、卷扬机3套、小型浮选机7套、凿岩机6台、拖拉机16辆、手推车4辆、水泵20台、—6—

水管41000余米、工棚179间,收缴炸药65公斤、雷管160枚、白钨精矿

8、5吨、矿石210余吨;共立刑事案件2起,行政案件7起,对12名非法盗采矿石人员进行行政拘留处罚,教育遣散非法盗采矿石人员6000余人。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冶金和烟花爆竹方面:出动人员86人次,车辆36台次,按照一个不漏的要求,全面检查了19户危险化学品、1户民爆物品、11户冶金和186户烟花爆竹企业,排查隐患68条,下发整改指令书42份,已全部完成整改;共查处非法违法销售烟花案件2起,对收缴的非法烟花爆竹进行了公开集中销毁处理。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方面:共出动人员300人次,车辆17台次,排查企业8户次,排查公路路基安全隐患缺口60处,完成整治40处,绘制险情图片57幅,制作规范性警示标志154块;排查运输船舶7艘,活动码头一对;检验车辆1807辆次,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3740起,其中,车辆超速行驶3280起,超员120起,超载340起,疲劳驾驶24起,有力地维护了全县道路运输的安全。建筑施工方面:重点对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单位超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等行为,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专项治理。共出动人员96人次,车辆54台次,共检查施工单位32户次,排查各类隐患和问题160余条,下达整改指令12份、停工通知书9份、处罚决定书21份、对10个项目单位负责人进行了约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案件10起。特种设备方面:出动执法人员68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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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22台次,检查安装使用单位20户次,检查特种设备80台,气瓶900余只,发现隐患50条,责令现场整改9条,限期整改41条,责令停用6台,下发安全监察指令16份,立案查处违法案件7起。消防领域方面:以学校、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全面开展“清剿火患”战役,累计出动人员8738人次,排查各类火灾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44766条,下发整改指令4326份,已督促整改44748条。

麻栗坡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在各级各部门、各企业的积极参与和努力下,“打非治违”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巩固“打非治违”成果,下步工作中,麻栗坡县将采取更加扎实有效的工作措施,继续深入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向纵深方向发展,通过建立健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长效机制,把“打非治违”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持续深入抓下去,力求取得更大实效,为进一步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打下坚实基础。

总监制:彭 辉 马朝洪 监 制:张传德 策 划:赵义海

撰 稿:姚维富 韦少波 配 音:徐 勇 制 作:卿 俊

中共麻栗坡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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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栗坡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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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党建工作总结
《安全生产领域党建工作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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