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书
原告:,女,1985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电话: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南通市崇川。电话: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离婚;
2.请求法院判令房产为女方所有;
3.请求法院判决由女方抚养小孩,男方每月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于2008年1月2日登记结婚,2009年4月1日生育女儿陆林雪。由于女儿的出生及女儿的户口问题,被告父母干涉太多,严重影响了我们夫妻的感情。被告甚至于今年3月抛下当时没有收入的我和刚出生没几个月的女儿,回到其父母家居住,至今已9个多月,从未回来看望女儿一面,更未提供女儿的任何生活费用。被告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婚后由我母亲出钱购得房产一处,即虹桥新村112幢204室。房产证上虽是我们夫妻双方的名字,但实际是由我母亲出资,应归我所有。
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我抚养女儿陆林雪,被告每月支付相应抚养费,另请求法院判令房产为我所有。
此致
崇川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林静
2010年12月23日
《离婚案件起诉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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