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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离婚案件)

发布时间:2020-03-04 00:42: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你们好!本人受赵勇的委托担任赵勇诉周本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勇的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前,本人经过走访调查,并参加了庭审,现对本案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

2、双方早在2007年7月份左右,便去过民政局协议离婚过; 2010年5月初向居巢区法院起诉离婚,后因家人朋友的劝说在被告作出书面保证(孝顺公婆、改正坏习惯)的前提下,原告作出了撤诉申请;

3、双方在撤诉后,被告不但不改,反而变本加厉地与原告争吵;更为甚者原告母亲在被告作出保证后的第三天,带着补品及鸡蛋慰问儿子和儿媳及孙子,得到的结果反而是被告无理的指责。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情感;另外,被告在原告撤诉后的2010年7月份,为了家庭琐事再次发生争吵,后竟然没有和原告协商的情况下,私自将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皖Q01967号“现代”牌轿车出卖,出卖的所得仍在被告所处。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桩死亡了的婚姻无需继续维持。

二、孩子抚养问题;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孩子随谁共同生活主要看对孩子成长教育是否有利。原告认为孩子随原告共同生活各项条件均有利于随被告共同生活。主要原因如下:

1、

2、原告系高中文化,被告仅初中文化,文化程度上优于被告; 原告有固定的收入、固定住所且孩子的奶奶尚有照顾能力且愿意照顾孙子,另孩子的叔叔也有照顾孩子的意愿且孩子叔叔的经济能力较强。故孩子的成长教育环境优于被告是不言而喻的;

三、财产分割问题;

1、双方婚后添置了两部轿车,目前已被被告私自处理一辆(即皖Q01967号)(在此原告保留对被告主张私自出卖该车行为无效的诉权),在被告处仍有一辆。依据《婚姻法》的规定这两辆车均是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当加以分割。

2、房屋问题;粮站的集资房系原告父母投资建设的房屋,有粮站出具的证明为证。依法应当属于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

代理人: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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