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保管制度
一、仓库管理员严格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二、易燃、易爆物品储存位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三、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工程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
四、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1、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处。
2、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处。
3、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处。
4、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处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5、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露天场地堆放。
五、剧毒、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的管理办法。使用者必须由项目部批准后领取。
六、仓库附近,不准进行封焊、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负责人上报,项目部负责人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七、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八、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放,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福建建工集团冠宏花园项目部
2003年9月10日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保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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