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高危行业安全资格证培训内容总结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WSS)
(一)根据《西安市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要求:
1、2012年底前,完成全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2、2013年底前,完成非煤矿山和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WSS达标。
3、2015年底前完成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下企业WSS达标。
(二)WSS的主要内容
1、安全管理标准化;
2、作业现场标准化;
3、操作标准化;
4、过程控制标准化。
(三)WSS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企业创建WSS原则上从三级开始申请。
1、申请一级企业,经省安监局同意,向国家安监总局申请;
2、申请二级企业,经市安监局同意,向省安监局申请;
3、申请三级企业,经所在区县安监局同意,向市安监局申请。
(四)监督管理
1、取得证书后应每年进行一次自评,并上报自评报告;
2、WSS证书每三年审一次。
(五)WSS建设的方法和步骤
1、宣传动员阶段;
2、制定计划阶段;
3、编写文件阶段;
4、选择试点阶段;
5、全面实施阶段;
6、检查验收阶段。
(六)2010年23号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七)84号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中:企业成立自评机构,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安监局审批。企业自评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二)刑法
1、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引发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2、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严重后果的,追究企业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3、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报或谎报,均属犯罪行为。
(三)劳动法
1、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工作每月不得超过36 小时,每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
(四)消防法
1、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2、每个单位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等要建立专职消防队。
4、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四)职业病防治法
1、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每年一次申报)
2、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发生事故后1小时内向安监部门报告。
2、“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对事故发生单位最高可处2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最高处以1年收入60%~100%的罚款。
(六)工伤保险条例
1、工伤: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似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死亡赔偿: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
(八)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1次。
2、未及时申报职业危害的,处2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3、生产单位发生变化未申报变更的,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九)国发2010年23号文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须持资格证书。
2、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企业责任人终身不能再担任企业一把手。
3、现场:严处“三违”:违章操作,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4、隐患排查:“五到位”: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三、生产事故分类、报告、调查和处理
(一)人身伤亡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亿元以上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以上1亿以下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以下经济损失。
(二)设备事故
1、特大设备事故:是指造成1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2、重大设备事故:是指造成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3、般设备事故:是指造成1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三)报告和处理
1、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四、职业危害因素与职业病
(一)职业危害因素
1、生产过程中
(1)化学因素:工业毒物、粉尘等。
(2)物理因素:高温、低温、潮湿、气压过低或过高、噪声、震动、辐射等。
(3)生物因素:霉菌、真菌等。
2、劳动中
(1)时间过长、休息制度不合理等。
(2)紧张度过高,光线不足引起的视力疲劳等。 (3)挖煤工人的匍匐式作业。
3、生产中
(1)门窗设计不合理。
(2)车间布局不合理,排气有问题。 (3)照明、防尘、防暑降温、安保设施。
(二)职业病
1、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目录: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流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向安监局申报,频次为每年一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五、危险废物转移
1、相关法律:陕西省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管理办法。
2、危险废物转移必须实行电子联单制度。
3、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通过《陕西省固体废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实现。
4、转移危险废物之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通过《信息系统》申请电子联单。
5、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部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