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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内容

发布时间:2020-03-03 05:03: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B清洁工安全操作规范 安全事故

1、物损事故 损伤建材

①用粗磨光布擦拭不锈钢表面;

②将黄铜错看成不锈钢,用药水研摩材料损坏; ③将透明胶贴到墙壁上,揭下时将涂料剥下; 损坏用品

④将椅子放在玻璃茶几上,损坏玻璃; ⑤椅子没有放妥,损坏周围用品;

⑥在洗地机开关开着的状态下放底盘,损坏周围用品; ⑦吸尘器电线缠倒台灯

⑧移动桌子时,打烂桌子上的烟灰缸; 其它

⑨剥离作业时,浸水至电话、电脑插孔内,使电话通讯中断; ⑩操作洗地机,将冰箱、金鱼缸的电源拔下不管;

2、人身事故:由于我们的工作引发的事故中,以从楼梯上的的失足,洗地板时的跌倒事故为多。 ①剥离作业时滑倒;(立作业标示板,穿防滑鞋。) ②赤手使用强酸、强碱;(一定要戴橡皮手套。) ③酸性洗剂和漂白水混合产生有毒气体; ④由绝缘不良的洗地机产生触电;

⑤处理垃圾时,被瓶、罐的破片、刀片划伤;

⑥梯子、架子没有放稳,引起人员坠落,资材坠落。 ⑦用喷雾状清洁剂、洁亮剂时不戴口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督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和煤矿安全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局审批、颁发;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 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8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8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

一、二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材料报国家局;

(二)国家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

三、四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对安全培训机构及其教师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督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局组织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第十七条 国家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2年组织一次优秀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教材。

第十八条 国家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安全培训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督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

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五条 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一)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二)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三)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二)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消防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安全生产中的两种安全:

1、人身安全,

2、设备安全 两个观念的转变:要我安全—我要安全—我会安全

安全生产中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安全生产中的三点控制:危险点、危害点、事故多发点 安全生产中“三违”现象:违反规章制度、违章操作、违章指挥。 不安全行为产生的三种主要原因是:

1.不知道正确的操作方法;

2.虽然知道正确的操作方法,却为了快点干完而省略了必要的步骤。 3.按自己的习惯操作。

安全管理中的“四全管理”:全员

全面

全过程

全天候

“四全”的基本精神:人人、处处、事事、时时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 安全检查的 “四查” :

1.查现场、查隐患; 2.查思想;

3.查管理查制度; 4.查事故处理。

影响企业安全生产最常见的六种职工心理状态:

1.自我表现心理; 2.“经验”心理; 3.侥幸心理 ; 4.从众心理; 5.反常心理; 6.逆反心理 。

安全生产的“四个必须” :

必须人人注意安全:不但要注意自己的安全,还要注意别人的安全和其他各种安全隐患; 必须事事注意安全:做任何事情都要注意安全,不要因为熟练而忽视安全; 必须时时注意安全:如不要因为即将下班而加快速度,违章操作,忽视安全。 必须处处注意安全:在任何地方都要注意安全。

怎样进行触电急救?

 应立即断开近处电源开关或拔掉电源插头。

 如断电有困难,可用干燥的衣服手套,绳索,板等绝缘物体作为工具,拉开触电者或拉开电源,使之脱离电源。

 触电者紧握电线时,可用干燥的木柄斧,胶把等工具切断电线,或用干木板,干胶板等绝缘物插入触触电者身下借以隔断电源。

 事故发生在高压设备上,就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停电或戴上绝缘手套,穿上绝缘靴,用相应等级的绝缘工具切断电源。

电气火灾的扑救措施:

 断电灭火:为了防止在救火时触电事故,应与电工等有关人员配合,尽快设法切断电源,当电压在250V以下时,可穿绝缘靴,戴绝缘手套,用断电剪把电线剪断。

 带电灭火:对实起的电器火灾,可用二氧化火碳,干粉,1221等不导电的灭火剂灭火。

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是火灾。

按可燃物分,火灾分四类:

A类火灾: 指固体物质火灾。

如木材,棉花 B类火灾: 指液体和可融化的固体火灾。 如汽油,石蜡 C类火灾: 指气体火灾。

如煤气,甲烷

D类火灾: 指金属火灾

如钾,钠,镁

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型,磷酸铵盐型灭火器 扑救B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扑救C类火灾应选用:干粉,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扑救D类火灾应选用: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每个职工都应做到三懂三会的内容: 三懂:

懂本岗位火灾险性, 懂得预防措施, 懂得灭火方法。 三会:

会报警,

会使用消防器材, 会扑救初起之火。

火灾中的“隐形杀手”:有毒气体

 熟悉环境:留心安全出口位置,避难间,报警器,灭火器的位置以及有可能做为逃生器材的物品,养成习惯。

 要防烟:一旦确认起火,不管附近有无烟雾,都应采取防烟措施,常见措施是用干,湿毛巾捂住口鼻。  设法逃生: 要稳定情绪,克服惊慌,冷静地选择逃生办法和途径。不要为穿戴贵重物品而浪费时间,不要向狭窄角落逃避。

有关化学品的紧急处理: 万一有化学品流到身体上:

1、立刻用大量水冲洗皮肤或眼睛至少15分钟。

2、换掉弄脏的衣物。

3、进行治疗。

如发现有化学品溢出,应用沙子等覆盖并堵住源头以防止蔓延,损伤其它货物,将地面吸干后,用专用铁筐装载含化学品的沙子,根据化学品的不同性质区别处理。

紧急疏散程序

1.1 立刻停止工作。

1.2 关掉所有设备的电源。 1.3 听从撤离队长的指令。 1.4 从指定的出口撤离建筑物。 1.5 以有序方式撤离。

1.6 如人群拥挤,撤离时要走,而不要跑。 1.7 不要回到工作间去取回任何私人物品。

1.8 一直待在集合地点,直到收到上级进一步的指示。 1.9 给消防队员让开道路。

消防安全知识问与答

问:一旦发生火灾怎么办?

答:一旦发生火灾,一方面要组织人采用正确的灭火方法和选用适当的灭火工具积极扑救;在密闭的房间内起火,未准备好充足的灭火器材时,不要打开门窗,防止空气流通,扩大火势。一方面赶快打电话报警,火警电话\"119\",报警时要沉着、冷静,讲清楚着火单位、区县、街道名称、门牌号码、着的什么东西、火势怎样、报警人姓名及使用电话号码。报警完后要派人去街道口迎候消防车,以便及时到达着火地点。

问:二氧化碳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答:二氧化碳灭火器使用方法:先拔出保险栓,再压下压把(或旋动阀门),将喷口对准火焰根部灭火。二氧化碳灭火器注意事项:使用时要戴手套,以免皮肤接触喷筒和喷射胶管,防止冻伤,同时要注意环境的通风。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扑救电器火灾时,如果电压超过600伏,应先断电后灭火。

问:干粉灭火器如何进行使用?

答:干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与二氧化碳灭火器的使用方法相同,但应注意的是:干粉灭火器在使用前,应先把灭火器上下颠倒几次,使筒内干粉松动。在使用ABC干粉灭火器扑救固体火灾时,应使灭火喷嘴对准燃烧最猛烈处,左右扫射,并应尽量使干粉灭火剂均匀地喷洒在燃烧物表面,直至把火全部扑灭。因干粉的冷却作用甚微,灭火后一定要防止复燃。

问:为什么不能乱倒液化气残液?

答:液化气残液在瓶内虽很难气化燃烧,但倒出后极易挥发,液体的残液挥发后能生成250至300倍的可燃气体,液化气油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遇到着火源就会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因此液化气残液不能随意倾到,只能送到液化气站去回收。

问:发生火灾时为什么不能随便开启门窗?

答:房间门窗紧闭时,空气不流畅,室内供氧不足,因此,火势发展缓慢,一旦门窗被打开,新鲜空气大量涌入,火势迅速发展;同时大量烟气涌入,容易使人中毒、窒息而死亡。同时,由于空气的对流作用,火焰就会向外窜出,所以在发生火灾时,不能随便开启门窗。

问:身上着了火正确的灭火方法是什么?

答:一旦身上着了火,首先应当将衣服脱下,将火扑灭;或就地翻滚,窒息火灾。但不要滚动过快,更不要跑动。如果附近有水池、河塘等水源,可迅速跳入水中,或及时就近取水将身上火浇熄。但身体被烧伤时,应注意不要跳入污水中,以防感染。

问:发现液化石油气瓶或灶具漏气怎么办?

答:打开门窗通风,立即关闭炉灶开关和角阀,严禁动用一切电器设备和火源,如果是钢瓶的角阀,减压器、炉灶开关等发生故障要及时送液化石油气站进行修理或更换。

问:点蚊香为什么要注意防火?

答:蚊香燃烧的温度约700℃左右,高于纸张、木材及棉、麻等可燃物的燃点,点燃的蚊香如接触到上述可燃物,就会引起燃烧。

反扒防窃小常识

1、外出游玩或在商店挑选商品时,做到物不离视线,包不离手,更不要随意委托他人代看所携物品。

2、在乘坐公交汽车时,应避免携带贵重物品,时装袋内不要放臵贵重物品。

3、携包上车时,必须将皮包拉链拉上,并尽可能将拉链面紧贴身体,以防失窃。

4、要文明乘车,相互谦让,不要拥挤在车门口,防止扒窃分子乘机作案,更不要在车厢内嬉笑打闹,以致精力分散,遭扒被窃。

5、乘客上车时,钱包、皮夹不要放在暴露在外的裤子后口袋和西服的下面口袋以及衬衫口袋内,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6、携带数量较多现金乘车时,最好不要在公众面前暴露,以免引起扒手注意,尾随作案。

7、乘客对故意碰撞你的人或二三个紧贴你的人尤其要加倍小心,防止失窃。

8、乘客一旦发现钱物被窃,应一面注意身边乘客,一面通知售票员紧闭车门,并尽可能及时报警。

9、广大乘客发现车扒活动,要敢于揭发,积极配合售票人员扭获罪犯。

“职务侵占罪”法律知识问答

问:什么叫职务侵占罪?

答: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问: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有何区别

答:

1、主题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法定刑上有所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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