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指南
X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一、承办单位
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二、许可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三、许可条件
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用《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鲁建发[2000]59号)所规定的资质审批资质核级、资质晋级、资质变更相应条件。
四、报送材料
(一)资质许可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4、企业(公司)章程;
5、企业的验资报告;
6、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劳动合同(加盖劳动局鉴定章),企业为有职称专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7、与开发项目有关的资料(协议、合同、计划、规划、土地、施工、项目手册、开发经营许可证等各项证明、证件)。
(二)资质核级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法人代码证;
5、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劳动合同(加盖劳动鉴定章);
6、上年统计年报(加盖开发主管部门章);
7、上年开发统计基屋报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章);
8、与开发项目有关的资料(协议、合同、计划、规划、土地、施工、项目手册、开发经营许可证等各项证明、证件);
9、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三)资质晋级
1、市开发主管部门出具资质升级的请示;
2、开发企业关于资质升级的请示;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
4、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报盘;
5、开发企业营业执照;
6、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7、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8、企业(公司)章程;
9、企业的验资报告;
10、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劳动合同(加盖劳动局鉴定章);
11、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规划批准文件;
12、开发项目规划、施工、销售许可证;
13、开发企业竣工备案表、证明文件;
14、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统计年报(加盖统计局章);
15、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资质变更
各类公司变更登记都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 开发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的变更申请; 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申报表;
③ 股东会依据《公司法》做出的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决议(股东盖章、签字);
④ 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⑤ 变更前营业执照复印件; ⑥ 资质证书原件。
1、企业名称变更材料同上。
2、法定代表人变更
(1)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2)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简历;
(3)涉及到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还应提交; ① 有关选举、委派、聘任证明(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② 董事、监事、经理成员情况和新增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涉及公司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 ①股权转让协议;
②国有资产和管理部门转让的文件(出让方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
③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④变更后股东名单。
3、企业地址变更
新住所使用证明(租凭用房的,提交房主的《房产证》复印件及租凭合同)。
4、注册资本变更
(1)增加注册资本变更提交;
①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②新增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2)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提交:
①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②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企业类型变更
(1)中外合资有限公司转为资企业的提交: ①原董事会决议;
②省外经委的批准文件;
③原外资企业债权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证明; ④股权转让协议; ⑤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的应提交验资报告;
⑥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⑦变更后股东名单;
⑧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参照前面相应的内容提交。 (2)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提交:
①董事、监事、经理的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提交股东大会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关于聘任公司经理的董事会决议或聘任书);
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关于选举董事的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字)和身份证复印件;
(3)国有企业改建为有限公司,除按公司设立提交文件外,还应提交下更文件:
①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批准文件及批准的改制方案;
②债权债务落实的文件和人民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的证明文件;
③原企业的前置审批的有效文件、证件。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原件,由接收单位当场复印或核对,并加盖载有接收单位名称及“复印自原件”或“与原件核对一次”字样的专用章后接收。
五、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许可程序
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分为
一、
二、
三、四级和暂定资质。其中,建设部负责一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审批前,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 审查意见;省建设部门负责二级资质以下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当事人向省建设厅提出资质申请;受理后转承办处室;承办人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处室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分管厅长审批,作出许可决定,核发资质证书。
七、许可时限 受理后20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