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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3 17:22: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 案例21陈建的丈夫王云原系中国农业科学院某家育寄生虫病研究所研究人员,

1989年12月公派出国至今逾期不归。其子王进亦于1990年经批准去美国。陈建于1991年4月以去美国探望儿子为由申请出境,并按规定填写了中国公民出境申请书和调查表;被告经审核后同意其出境,并颁发了有关证件。陈建据此办妥了去前往国探望丈夫的签证,同年6月7日.陈建向出入境管理处申请换发第二张出境卡,6月8日,陈建丈夫的单位得悉其已获准赴美探亲的消息后,印发函至出入境管理处,反映其丈夫为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人员,要求出入境管理处阻止陈建出境探亲。6月12日.出入境管理处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以原告丈夫系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人员.其单位不同意原告出境为由,决定暂缓颁发出境卡。当月20日,陈建去美国驻沪领事馆换取探望儿子的签证后,并再次向出入境管理处申请颁发出境卡。出入境管理处未在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3天期限内予以答复。此后,原告多次去信去电催办,仍无法获得明确答复。陈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作出答复。

•问题:法院该怎样审理?

• 1.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予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

围私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难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该法虽然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但上海市公安局根据该法的原则对颁发出境卡的申请明确规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办理。在本案中,被告未在规定的3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答复,显然已构成不予答复。

•2.被告拒发出境卡是否合法?

•中国公民出人境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

法》。该法第5条规定:“中国公民因私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该法第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本案原告不具有该法规定的不能出境的五种情形之一。同时,该法也没有规定公民在出境探亲之前必须向被探望者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其同意的程序。因此,公安部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人境管理法》的规定相抵触,应当是无效的。而某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根据公安部的规定拒发给原告出境卡,是违反出境入境

• 案例23 1990年3月.原告某村民委员会向某县林业局申请采伐树木,作为增建村小学教室

用。某县林业局批准并发给采伐许可证,指定原告在村北公路(国道) 139路标间采伐榆树200棵,伐后补栽幼树。原告在获准后,于3月20日组织村民按照林业局指定的区域如数采伐了榆树200棵。该县公路局发现后、于5月12日以原告滥伐树木为由,对原告作出了补种幼树,没收已伐榆树200棵.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8000元(按每棵90元计价)的处罚决定。原告不服,于5月20日向

某市公路局申请复议。市公路局经复议认为、县公路局认定事实属实,但适用法律不当,于5月28日依《中华人民兵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l项规定作出复议裁决:责令原告在采伐路段补栽幼树200棵.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计18000元。原告对复议决定仍不服,6月1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在此案的审理中,将林业局作为第三人。

•[法律问题]林业局是否有权颁发此种采伐许可证.本案的关键在于,第三人林业局是否有权就公路的树木颁发采伐许可证,即公路上的树木的管理权,是属于林业局,还是属于公路局?相关法律链接:《森林法》第28条第3款规定:“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公路管理条例》第22条第3款规定:“公路两侧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

伐的,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该条比较明确地规定了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采伐许可证的发放机关。

《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第2款规定:“对公路花草林木,只许作抚养和更新性质的修饰或者采伐。需要更新砍伐公路林木的、国道、省道须经省级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县道须经地(州、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乡道须经县(旗、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森林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

定如下:

(一)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木材一立方米以下、幼树五十株以下的,非林区木材半立方米以下、幼树二十株以下的,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七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木材五立方米以下、幼树一百株以下的,非林区木材二立方米以下、幼树五十株以下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四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木材超过一立方米、幼树超过五十株的,非林区木材超过半立方米、幼树超过二十株的,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除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以外,并处以违法所得五至十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木材超过五立方米、幼树超过一百株的,非林区木材超过二立方米、幼树超过五 十株的 ,除责令补种树木以外,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根据《森林法》及《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公路局是有权发放公路林木

采伐许可证的惟一主管机关。林业局颁发采伐许可证属于超越职权。县公路局、市公路局也不是合格的主管机关,国道应由省公路局主管。

• 案例25 某省卫生局向全省所有医院下发文件,规定凡是在本省医院销售的药品,必须在该

省卫生厅办理“登记”手续,否则医院不得采购。某药品生产企业将其刚投入试产的新药报到卫生厅备案,结果卫生厅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等资质文件十余种,并指出其中的三份资质文件不合格,不能办理登记手续,也不能在该省的医疗机构销售。此药品生产企业认为该省卫生厅违法设定行政许可,遂将其告上法庭。 •

• 问题:该省卫生厅的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

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即为合法药品产品企业,其产品经国家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后(取得药品生产批件),就可以投入生产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本案的省卫生厅无权对药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在本省的销售设置“登记”程序。该登记行为的设定是违法的,既违反了行政许可设定事项的规定,也违反了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分配规则(作为省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省卫生厅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

• 案例26 某省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华夏律师事务所”,于是向该省司法

厅提出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资金证明、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合伙协议。但被告知根据该省地方政府规章相关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且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刚好乙为法学博士,于是三人交了50元工本费后领取了专用申请书,带回补正。次日,三人带了补正后的材料前来申请,工作人员A受理了申请,并出具了法律规定的书面凭证。后司法厅指派工作人员B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但其碍于与甲三人是好朋友,隐瞒了真实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并颁发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1个月后,资金证明被司法厅发现系伪造,遂撤销了“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此间,甲乙丙三人已付办公场所租金2万元,装修费3万元。 问题:

(1)该省地方政府规章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条件是否合法?为什么?

(2)该省地方规章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是否合法?能否收取50元工本费?为什么?

(3)司法厅对撤销“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需要赔偿吗?为什么?

(1)不合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14、15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应该用法律设定,而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而对律师事务所的成法中明确规定,已经有国家法律约束,地方法规及规章是不能在加限制条件的。因为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 (2)合法,但不能收取工本费,因为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3)不需要,因为造成利益损失的是由于申请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而不是

由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七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因此是不需要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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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7 案例:2004年7月10日,某国有企业新上一项目,计划用地100亩。项目获上级

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该企业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4个月后,企业的用地申请仍没有通过。原因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次都会要求该企业提交新的用地申请材料。后来,该企业诉至法院。

问题: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行为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本案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多次要求该企业提交新的用地申请材料,而不

是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该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同时,也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便民原则,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这是行政许可追求的目标之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败诉。

• 案例28 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村民王某报上的材料,在未进行实地勘测的情况下,为其

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不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举报,称王某占用耕地建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现场调查后,发现举报属实,拟对王某作出拆除房屋的行政处罚。王某认为用地用途都已经在上报的材料中写明,现在的问题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中工作失职所致,如果要拆除房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承•

• 担办证中的过错责任,赔偿其损失。因此,王某诉至法院。 问题:请分析本案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王某行为的合法性。 依照《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

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而本案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经过地籍调查即直接颁发证书,属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依《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如果撤销行政许可,使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然而,在本案中,王某实为占用耕地建房,但在申请宅基地时并未说明这一点,其行为有骗取行政许可的嫌疑。依《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后又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因此,在这一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和申请人都有过错,应共同承担责任。

行政许可案例分析

从四个案例看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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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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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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