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辽宁省客运出租车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客运出租车(以下简称出租车)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42号)、《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以及出租车管理有关法规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客运出租车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出租车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经营者提供出租车服务的社会平均费用支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车,是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在一定区域内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等方式收费的小型客运机动车辆。
第五条
出租车经营者包括出租车产权和经营权一致或其相互分离的,实行自营、承包、租赁、挂靠、合作以及其它经营形式的出租车企业、个体户或个人。
第六条
出租车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及经营者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辽宁客运出租车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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