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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监审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5:18:17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成本监审工作总结

篇一:成本分局近两年工作总结

成本分局近两年工作总结

2009年以来,成本分局认真贯彻省市成本工作会议精神,在局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在丹东市成本分局的关怀指导下,全体成本工作人员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充分发挥成本监审在价格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圆满完成各项成本工作任务,2009年被评为全国农产品成本调查先进集体光荣称号,2010年被评为辽宁省成本工作典型示范县。

一、加强学习培训 不断提高工作素质

成本调查监审是一项政策性强、技术含量高、涉及面广且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知识。东港市成本调查监审分局成立后,第一项任务就是抓政治、业务学习,提高成本调查监审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强政治学习,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学习法规政策,掌握物价法规政策,掌握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学习物价和财务业务,掌握成本监审的有关业务知识;学习工作方法,提升成本监审工作水平。 一是加强干部自身的学习。把学习政治、业务作为一个自觉的行动,积极参加上级和本局组织的集体学习和培训,非常珍惜参加集体学习培训的机会,把这样的学习培训作为提高素质的最好方法。参加省局的业务培训后,在成本分局内部组织学习使用农调新软件,及时进行新软件安装使用培训,熟练掌握新软件的使用方法,保证了各项调查数据能及

时上报。

二是在实践中学习。在进行成本调查监审的过程中,具体的问题需要不断的实践、探索、总结经验来解决。例如:我们在开展农业灌溉用水成本调查时,对于供水量的计算,常规是按水表计量,水库放水和提水站没有计量表,而水库、提水记录又不一定准确,怎么办?我们就采取亲自到水库和提水站的现场,进行测算的办法,来保证数据的准确。

三是组织专业的学习培训。针对历年农调点在记账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对农户进行了培训,特别是对新调整的农调户进行记账业务专门讲解,保证新户的记账质量。今年三月我们组织农调户和乡镇价格监督站长进行两次农产品成本调查的专业培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通过培训提高了农调点户和乡镇价格监督站对做好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农调户普遍反映,过去认为就是简单的记记账,没想到我们记账还有这么大的作用,一定要把帐及时、准确的记好。还经常深入到农调点户家中进行检查指导培训。通过对农调点户的检查指导培训,肯定了记账中好的做法,纠正了记账中存在的不足和偏差,统一明确了各种费用的记账方法。使农调点户对记账方法做到心中有数,确保农调数据的真实准确,为做好农调工作打好基础。

四是向其他市县的同行学习。2010年丹东市成本调查监审分局组织了全市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的互检,为我们与兄

弟市县进行工作交流提供了有力的条件。一方面,在互检中,我们学到了其他市县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另一方面,通过互检发现了我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达到了共同提高的效果。

在成本监审实际工作中,注重学习外地的经验,在进行污水处理、管道燃气、城市自来水成本监审时,我们采取了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先后到新民、瓦房店、普兰店、庄河、黑山等市县进行考察学习,又多次把沈阳、大连、丹东市负责成本监审的领导和专业人员,请到东港,指导我们的工作,取得他们的经验,即保证了成本资料的真实准确,又提高了工作效率。虚心向专业人员学习,对于提高成本调查监审水平十分重要,如在农业灌溉用水、自来水、管道燃气成本监审中,我们虚心向水利、自来水、管道燃气、计量、水泵厂等有关的专业人员请教,解决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从而保证了成本资料的真实准确。

二、尽职尽责 深入调研 做好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

我市是国家农产品成本调查直报县(市),承担水稻、花生、蛋鸡、露地西红柿四个品种的成本调查任务。全市共有二十七个农产品调查点,分布在六个乡镇。几年来,我们认真负责,积极探索,为保证农产品成本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做了大量的工作。

农本调查工作是一项业务性要求很高的工作,时间性强,各项调查数据繁杂,工作清苦琐碎,接触的是农业、农村、农民,要想真正做好工作,必须有爱岗敬业,不怕吃苦、无私奉献、脚踏实地、辛勤工作的精神。为了掌握第一手原始资料需要调查人员经常到农村、到农民家中、到田间地头同农民调查座谈。在下乡调查工作中,成本分局的干部每次都是比正常上班时间提前近一小时出发,为圆满完成工作任务赢得宝贵时间。有时工作紧急,时间紧迫,时常把工作带回家中去做。年末常规调查汇总期间,常常要加班加点。

成本分局的同志在指导农调户工作的同时,与农调户以朋友相待,农调户家里有个大事小情,成本分局都要去看看,为农调户分忧解难。2010年有一个农调户发生车祸,局领导与分局同志一起去看望,并送去慰问金,使农调户非常感动。

为了不断提高农本调查工作质量,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选高素质的农调户。农调户是农本调查的基础力量,农调户整体素质的高低决定着农本调查最终结果的优劣。经过我们多年反复对比,目前确定的调查户均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热爱农本调查工作并长年在家以务农为主的调查户群体已在我市形成;二是严格审查《原始登记簿》。每年对农调户填写的《原始登记簿》逐栏逐项进行认真的检查,查漏补缺,力求原始登记数据全面、真实、准确;三是计算准确无误。对原始数据进行认真分类计算,反复核对,如有问题及时与上(省成本队)与下(农

调户)沟通核实,做到认真、仔细,达到准确无误;四是随时了解掌握市场农资价格和各种粮食价格行情,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市政府反馈;五是分析准确、透彻。真实、全面、准确、透彻的对汇总数据、存在问题、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六是及时上报,不误全省统一汇总。

两年来,共开展各种农本调查22项,其中专项调查8项、预测调查2项、直报调查2项、常规调查6项和临时调查4项,进行水稻价格周报调查100余次,完成调查分析材料20余份。为国家制定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和农业补贴等有关惠农政策,提供真实可靠的成本数据和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三、积极进取 开拓创新 高质量做好成本监审工作

成本监审工作涉及行业多,政策性、专业性很强,工作面广,工作量大。在严格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原则的前提下,认真开展成本监审工作,为制定和调整价格提供客观公平、公正、可靠的依据。

1、坚持原则,开展成本监审。城市自来水成本监审是2010年一项非常重要的成本监审工作。严格审核其成本,既是科学定价的需要,又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局领导对此非常重视,刘仁基副局长多次带领成本监审人员深入到自来水公司进行实地监审。认真了解自来水公司经营状况、生产流程、生产设施及利用情况,仔细查阅财务账簿、凭证、篇二: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工作亮点

成本调查监审分局近期工作亮点

一、全心服务三农,创新调查方式,保证农本质量。

我市是国家农产品成本调查直报县(市),承担水稻、花生、蛋鸡、露地西红柿等4个品种的成本调查任务。全市共有27农产品调查户,分布在6个乡镇。几年来,我们认真负责,积极探索,为保证农产品成本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做了大量的工作,2009年、2011年被国家发改委授予“全国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优秀集体”称号。

全心服务三农。农本调查工作是一项业务性要求很高的工作,时间性强,各项调查数据繁杂,工作清苦琐碎,接触的是农业、农村、农民,要想真正做好工作,必须有爱岗敬业,不怕吃苦、无私奉献、脚踏实地、辛勤工作的精神。为了掌握第一手原始资料需要调查人员经常到农村、到农民家中、到田间地头同农民调查座谈。在下乡调查工作时,由于路途遥远,为了不影响农民生产,成本分局的干部每次都是比正常上班时间提前一个多小时出发,为圆满完成工作任务赢得宝贵时间。有时工作紧急,时间紧迫,时常把工作带回家中去做。年末常规调查汇总期间,常常要加班加点。

每年几百元钱的补助对农调户们来说是根本算不了什

么,成本分局的同志打出了“感情牌”,与农调户以朋友相待,农调户家里有个大事小情,成本分局都要去看看,为农

调户分忧解难。2010年有农调户赵显谋发生车祸,局领导与分局同志一起去看望,并送去慰问金,使其非常感动。2011年蛋鸡调查户曹忱干活期间右手受伤住院,我们得知以后马上送去了慰问金,与调查户增进了感情。

很多农调户参加农调工作有十年左右的时间,与我们建立了深厚的友谊,不仅记账水平不断提高,更保证了我们这支基层农调队伍的稳定性。

创新调查方式。东港物价农本工作从1984年的农调队到现在的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历经了28年时间,农调前辈们给我们留下了许多优秀经验和科学办法,我们调查方式也由手写核算到微机录入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成本分局成立四年来,我们加快了调查方式创新的步伐。

2011年3月我们组织召开了全市农调户集中培训会议,全市9个水稻农调户、6个蔬菜农调户、3个蛋鸡饲养户以及5各乡镇价格监督站站长参加了会议。培训会上,我们对记账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讲解,把新账本的填写作了进一步规范,解决了农调户在记账过程中的难题,为做好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会上,省物价局成本分局局长任志金、丹东市物价局成本分局局长任永安等领导给予的高度评价,集中培训经验在省成本局简报刊登。

2011年我市新增9个蔬菜调查点,面对时间紧、账本新、项目多、人手紧的局面,成本分局的同志们多次深入到农户

家中,针对蔬菜生产过程复杂,涉及费用项目多,具有多次收获、多次销售的特点,与农户面对面交谈,了解实际情况,给他们讲解不清楚的问题,一起总结出西红柿12个具体生产环节的记账内容和方法,多次耐心的培训指导使蔬菜调查户掌握了记账方法,为做好此项调查打下坚实基础。

去年6月,国家发改委成本处领导亲临检查时,对西红柿成本调查在短时间内取得的成绩表示满意。 2012年初,总结以往农调工作中经验与不足,针对化肥含量等记录不全的项目,我们印制了记账规范样本下发到每名农调户手中,重点项目做了特别标注,将工作进一步细化。4月末的农产品成本调查任务较重,购买农资调查与水稻成本预测都需要采集大量真实数据,我们采用了电话采集与上门采集结合的方式。这样节省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也给农忙的调查户提供了方便。

为了准确掌握农资价格及供应情况,在了解农户购买农资情况的同时,走访市农资公司、乡镇农资商店,了解农资供应状况、采集价格数据。这样保证了数字的准确,也了解了今年农资购买、销售等一系列情况,提高了数据的准确性和代表性。

在做好农户记账检查指导的同时,重点跟踪农产品价格变化情况,深刻分析引起价格波动的深层次原因,及时向政府及上级部门报送分析材料,为党和政府做好农产品的宏观调控提供决策建议。

围绕农产品价格波动,我们深入了解情况,掌握动态与全市总体情况,认真进行比较分析,及时撰写信息与分析材料报告。

2009年在水稻成本收益分析报告中提出的政策建议,被省成本分全部采用。东港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福茂在我们报送的2010年水稻、蛋鸡成本收益分析报告上专门批示:请农经、动检等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千方百计提高农民收入,保护农民种植、养殖的积极性。

2012年上半年,我市鸡蛋价格不断下降,养殖户亏损严重,我们及时进行走访调查,分析原因,提出政策建议。撰写的分析材料被国家发改委全国成本网采用。

充分发挥农本调查信息的导向作用,引导农民调整种植养殖结构,促进了农业发展,增加了农民收入,为党和政府掌握主要农产品收益情况,制定涉农政策提供了决策依据。

多次得到省、市领导批示以及在全国各家媒体上发表。 保证农本质量。为了不断提高农本调查工作质量,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选高素质的农调户。农调户是农本调查的基础力量,农调户整体素质的高低决定着农本调查最终结果的优劣。经过我们多年反复对比,目前确定的调查户均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热爱农本调查工作并长年在家以务农为主的调查户群体已在我市形成;二是严格审查《原始登记簿》。每年对农调户填写的 《原始登记簿》逐栏逐项进行认真的检查,查漏补缺,力求原始登记数据全面、真实、准确;三是计算准确无误。对原始数据进行认真分类计算,反复核对,如有问题及时与上(省成本队)与下(农调户)沟通核实,做到认真、仔细,达到准确无误;四是随时了解掌握市场农资价格和各种粮食价格行情,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市政府反馈;五是分析准确、透彻。真实、全面、准确、透彻的对汇总数据、存在问题、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六是及时上报,不误全省统一汇总。

两年来,共开展各种农本调查22项,其中专项调查8 项、预测调查2项、直报调查2项、常规调查6项和临时调查4项,进行水稻价格周报调查100余次,完成调查分析材料20余份。为国家制定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和农业补贴等惠农政策,提供真实可靠的成本数据和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扎实推进成本监审工作。

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对各级物价部门来说是新开展工作,县级物价部门能做到独立完成成本监审并且程序规范、数据准确、资料齐全的,在全省可以说是少之又少,我们真正做到了别人没开展的我们开展了,别人开展了我们创新了。成本监审工作的及时完成,为政府制定收费标准和定价提供了准确依据,开创了物价管理的新局面。

主动出击,加强联系。在领导高度重视的情况下,成本分局的监审任务逐渐增加,我们虽然面临着一些困难,但是

篇三:价格监测和成本监审科最新个人年度总结范文

价格监测和成本监审科工作岗位

=个人原创,有效防止雷同,欢迎下载= 转眼之间,一年的光阴又将匆匆逝去。回眸过去的一年,在×××(改成价格监测和成本监审科岗位所在的单位)价格监测和成本监审科工作岗位上,我始终秉承着“在岗一分钟,尽职六十秒”的态度努力做好价格监测和成本监审科岗位的工作,并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摆正自己的工作位置和态度。在各级领导们的关心和同事们的支持帮助下,我在价格监测和成本监审科工作岗位上积极进取、勤奋学习,认真圆满地完成今年的价格监测和成本监审科所有工作任务,履行好×××(改成价格监测和成本监审科岗位所在的单位)价格监测和成本监审科工作岗位职责,各方面表现优异,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肯定。现将过去一年来在×××(改成价格监测和成本监审科岗位所在的单位)价格监测和成本监审科工作岗位上的学习、工作情况作简要总结如下:

一、思想上严于律己,不断提高自身修养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并用以指

导自己在×××(改成价格监测和成本监审科岗位所在的单位)价格监测和成本监审科岗位上学习、工作实践活动。虽然身处在价格监测和成本监审科工作岗位,但我时刻关注国际时事和中-央最新的精神,不断提高对自己故土家园、民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和尊严感、荣誉感。在×××(改成价格监测和成本监审科岗位所在的单位)价格监测和成本监审科工作岗位上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尽职尽责,在价格监测和成本监审科工作岗位上作出对国家力所能及的贡献。

二、工作上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价格监测和成本监审科工作岗位相关工作也需要与时俱进,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以提高价格监测和成本监审科岗位的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特别是学习价格监测和成本监审科工作岗位相关法律知识和相关最新政策。唯有如此,才能提高×××价格监测和成本监审科工作岗位的业务水平和个人能力。定期学习×××价格监测和成本监审科工作岗位工作有关业务知识,并总结吸取前辈在×××价格监测和成本监审科工作岗位工作经验,不断弥补和改进自身在×××价格监测和成本监审科工作岗位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从而使自己整体工作素质都得到较大的提高。

回顾过去一年来在**(改成价格监测和成本监审科岗位所

在的单位)价格监测和成本监审科工作岗位工作的点点滴滴,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工作学习上我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也清醒地认识到

自己在×××价格监测和成本监审科工作岗位相关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是在理论学习上远不够深入,尤其是将思想理论运用到×××价格监测和成本监审科工作岗位的实际工作中去的能力还比较欠缺。在以后的×××价格监测和成本监审科工作岗位工作中,我一定会扬长避短,克服不足、认真学习×××价格监测和成本监审科工作岗位相关知识、发奋工作、积极进取,把工作做的更好,为实现中国梦努力奋斗。展望新的一年,在以后的**(改成价格监测和成本监审科

岗位所在的单位)工作中希望能够再接再厉,要继续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心态,不怕苦不怕累,多付出少抱怨,做好价格监测和成本监审科岗位的本职工作。同时也需要再加强锻炼自身的价格监测和成本监审科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加强与×××(改成价格监测和成本监审科岗位所在的单位)价格监测和成本监审科岗位上的同事多沟通,多探讨。要继续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踏踏实实做事,老老实实做人,争取为**(改成价格监测和成本监审科岗位所在的单位)做出更大的成绩。

篇四:成本调查价格监测工作总结

做好成本调查工作 为经济建设服务

我市价格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在上级领导的关心、支持和指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和全省物价工作、成本调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以农业结构调整、发展农村经济和提高农民收入为切入点,认真做好常规调查、专题调查、市场监测和成本监审工作,不断提高调查监测质量和分析预测水平,并按照“突出重点、层层落实”的工作原则,积极推进我市成本调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较好地完成了农产品的价格成本调查和重要商品与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工作任务。为国家制定价格政策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为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搞好基础调查,为价格决策服务 我市是一个农业大市,农产品生产是我市经济的主要产业。小麦、玉米、菜牛、生猪等12种农副产品是我市常年担负的基础调查任务。为了搞好这项工作,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点:一是按照省队工作部署,及时召开了成本调查业务会,安排全市成本调查工作任务。重点强调了农本常规调查的重要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二是抓好成本调查质量。从资料真实、数据准确、分析透彻和上报及时等四个关键环节入手,统一规定,统一方法,严把成本调查质量关,着重把握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基础数据的可靠性、汇总资料的全面性和分

析预测的可信性。保证了基础调查的工作质量。三是搞好成本资料的开发、利用。每项调查均以不同形式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了相应的成本调查资料,供领导决策时参考。太康县以《成本监测》形式,将第一手成本资料报送县领导和有关部门,受到了当地领导的重视和政府部门的好评。四是落实直报制度。采取任务包县、责任到人和早提醒、勤督促的方法,加强了直报督办力度,全市三个直报调查县在确保调查质量的基础上,及时、准确地上报了各项直报资料。

二、认真搞好专题调查,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专题调查已成为成本调查机构服务于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了解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情况的一个重要信息渠道。我市开展的专题调查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经常性调查项目。主要有农户存售粮、种植意向和农资购买情况调查。及时反映农户的生产习惯和种植结构变化情况,引导农民按市场需求调整作物布局,按种植品种消费生产资料,为政府制订相关政策提供了可靠依据。二是围绕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开展的调查。主要有粮棉价格、收购情况、市场走势及国家粮棉政策落实情况调查。为国家完善粮棉价格和流通政策提供了资料。三是围绕政府和消费者关心的生猪、鸡蛋等农副产品的调查。为当地政府关心的“菜篮子”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四是围绕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为各级政府服务的调查。主要是通过农户收支情况调查,及时反映农村、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情况,为当地政府解决农民收入增长缓慢问题提供了参考资料。在专题调查工作中我们主要把握三个环节。一是按要求在选好调查户的基础上,注重抓时间、抓质量、抓落实。二是深入走访,详细了解,从不同层面如实反映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情况。三是结合调查数据和情况反映,认真搞好综合分析,从中发现制约农村经济发展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落实价格法规,搞好成本监审工作 成本监审是贯彻落实《价格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国家计委25号令、省发改委《成本监审实施细则》和《监审目录》要求,我们深入工厂,对小化肥、自来水和小火电等6家企业进行了定期监审,并对企业上报的资料及成本变化情况,认真审核,纠正疑点,严把填报质量关。在搞好情况分析的基础上,协助企业查找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企业发展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在定调价监审工作中,我们先后对3家自来水企业、3所学校的住宿费用、7家医院制剂、1个市场的物业管理、1个景点门票和3个单位其他事项的价格成本进行了全面审核,并出具了成本审核结论报告,为合理调定价格提供了依据,为领导决策当好了参谋。

四、掌握市场动态,搞好价格监测

按照省队要求,我市对主要农产品、副食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共60多个品种开展了市场价格监测工作。在监测工作中,我们主要采取了四项措施。一是选好点。根据要求,我们对辖区市场分布进行全面考察,选定三个相距较远并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农贸市场和三个比较大的农资销售经营部门为监测点,保证了监测点在当地有较强的代表性、长期性和相对稳定性。二是定好位。测定点根据不同品种选相对稳定的摊位,保证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可比性。三是按时直报。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除上报监测数据外,还及时写出本季度主要品种价格成本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一并上报。四是持之以恒,不漏测漏报。为全面及时地掌握我市主要农副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动态积累了详细的市场变化资料。尤其在“非典”期间的市场监管中,我们采取固定专人负责,双向采价,日报、周报及时准确,多次受到上级好评。

五、几点体会 近年来,在成本调查工作实践中使我们深深体会到,领导重视,队伍建设,业务素质的提高是搞好成本调查的重要因素。

(一)领导重视是搞好成本调查工作的重要保证。成本调查工作搞得好不好,关键在领导。市物价局党组针对物价工作实际一直把成本工作摆在了全局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了层层落实,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局一把手关心支持成本调查工作,多次听取成

本调查专题汇报,经常了解工作开展情况,协调与业务科室的工作关系,对成本调查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目标。分管副局长与成本所同志一起研究措施,协调经费,深入基层了解情况,解决问题,对调查分析资料亲自把关,具体指导。有力地促进了成本调查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成本队伍建设是做好成本工作的基础。我们始终把加强成本队伍建设,提高成本工作队伍素质作为成本工作的关键,常抓不懈。首先,在人员调配上严格把关。把那些业务精,素质高,作风强,能吃苦的同志安排到成本调查岗位上。其次,加强思想作风建设,使成本所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积极组织成本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使成本调查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弘扬扎实苦干的敬业精神,并在调查实践中强化全体成本工作人员对价格政策和业务技能的学习,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得到了全面提高。

(三)提高调查人员和记帐员的业务素质。为提高成本调查人员和农户记帐员的业务素质,我们主要采取了三项对策。一是具体指导,市县联动。市所负责县所人员业务素质的量化考评工作,以“请上来”或“走下去”的形式具体指导各县的成本调查工作,对上报资料反复核算,严格把关,在调查工作 篇五: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最新个人年度总结范文

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工作岗位

=个人原创,有效防止雷同,欢迎下载= 转眼之间,一年的光阴又将匆匆逝去。回眸过去的一年,在×××(改成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岗位所在的单位)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工作岗位上,我始终秉承着“在岗一分钟,尽职六十秒”的态度努力做好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岗位的工作,并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摆正自己的工作位置和态度。在各级领导们的关心和同事们的支持帮助下,我在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工作岗位上积极进取、勤奋学习,认真圆满地完成今年的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所有工作任务,履行好×××(改成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岗位所在的单位)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工作岗位职责,各方面表现优异,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肯定。现将过去一年来在×××(改成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岗位所在的单位)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工作岗位上的学习、工作情况作简要总结如下:

一、思想上严于律己,不断提高自身修养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并用以指

导自己在×××(改成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岗位所在的单位)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岗位上学习、工作实践活动。虽然身处在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工作岗位,但我时刻关注国际时事和中-央最新的精神,不断提高对自己故土家园、民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和尊严感、荣誉感。在×××(改成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岗位所在的单位)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工作岗位上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尽职尽责,在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工作岗位上作出对国家力所能及的贡献。

二、工作上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工作岗位相关工作也需要与时俱进,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以提高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岗位的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特别是学习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工作岗位相关法律知识和相关最新政策。唯有如此,才能提高×××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工作岗位的业务水平和个人能力。定期学习×××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工作岗位工作有关业务知识,并总结吸取前辈在×××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工作岗位工作经验,不断弥补和改进自身在×××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工作岗位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从而使自己整体工作素质都得到较大的提高。

回顾过去一年来在**(改成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岗

位所在的单位)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工作岗位工作的点点滴滴,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工作学习上我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也清醒地

认识到自己在×××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工作岗位相关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是在理论学习上远不够深入,尤其是将思想理论运用到×××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工作岗位的实际工作中去的能力还比较欠缺。在以后的×××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工作岗位工作中,我一定会扬长避短,克服不足、认真学习×××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工作岗位相关知识、发奋工作、积极进取,把工作做的更好,为实现中国梦努力奋斗。展望新的一年,在以后的**(改成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

局 岗位所在的单位)工作中希望能够再接再厉,要继续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心态,不怕苦不怕累,多付出少抱怨,做好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岗位的本职工作。同时也需要再加强锻炼自身的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加强与×××(改成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岗位所在的单位)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岗位上的同事多沟通,多探讨。要继续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踏踏实实做事,老老实实做人,争取为**(改成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岗位所在的单位)做出更大的成绩。

推荐第2篇:成本监审条例

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条例

(2007年7月)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和其他业务部门(以下简称政府定价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下简称制定价格)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

本条例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政府定价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定价成本是指通过政府制定的商品或服务价格予以补偿的生产经营合理成本,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或者服务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法人。

第三条 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由中央和地方定价成本监审目录规定。

1 中央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地方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地方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

需要实行定价听证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政府定价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第五条 政府定价部门可以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定期监审或不定期监审。

第六条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政府定价部门不得制定价格。

第七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商品和服务成本的实际情况,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核算规则,并对外公布。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成本核算规则时,应当明确相关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构成项目和核算方法,对职工薪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费用以及影响费用变化的相关指标确定具体的审核标准。

第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成本核算规则,应当兼顾投资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鼓励经营者加强成本约束,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第九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经营

2 者工资政策和绩效挂钩政策时,不能导致经营者职工实际平均工资超过定价成本核算规则规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不得计入成本的支出;

(二)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三)与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或者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四)生产经营支出中已经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政府投入、财政拨款、政府补贴和国家优惠政策给予补偿的部分;

(五)向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上交的管理性质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六)定价成本核算规则明确规定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经营者获得的与监审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有关的政府补贴,应当冲减该种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总成本。政府补贴指政府对经营者提供的直接补贴和优惠政策收益。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算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经营者应当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及其密切相关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按照本条例和定价成本核算规则规定分别核算。

3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价格管理工作的要求,不定期或定期提供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成本资料。

(一)政府制定价格时,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定价部门规定的时间提供成本资料;

(二)被列为定期成本监审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向政府定价部门提供成本资料。

对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成本,在同一会计年度内政府定价部门不得要求经营者重复提交成本资料。

第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成本资料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费用;

(二)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发生的实际费用;

(三)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记录的费用;

第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的成本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政府定价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二)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没有正式营业或的正式营业不足一年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按照政府定价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测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4 第十六条 政府定价部门应当规范部门内部定价成本监审行为,严格对经营者成本进行监审并出具成本监审报告。政府定价部门应当指定专门内部机构组织实施成本监审。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政府定价部门应当在制定价格或实施价格干预前,通过价格听证会、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定价成本。

第十八条 政府定价部门制定价格,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由上级政府定价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宣布定价无效,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提请有权机关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或者提请有权机关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政府定价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成本监审的,由政府定价部门责令改正,宣布成本监审结论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或者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政府定价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成本监审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政府定价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拒绝提交或提交虚假成本资料的,由政府定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成本监审。

第二十三条 成本监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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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广东省物价局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粤价〔2006〕229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42号令)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核算,提高制定教育收费政策的科学性,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反映。

广东省物价局

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制定我省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提高教育收费政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42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广东省内各类型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价格成本的活动。

第三条 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应保证公正、科学和合理性。具体核算原则是: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凡是与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教育无关的收支活动,一律不能计入教育成本。

(三)分类核算原则。中小学校教育培养成本应按学校性质分不同级次核算,中等职业教育培养成本应按学校类型分类核算,并逐步过渡到按专业分类进行核算。

第四条 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应以经过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学校必须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成本报表。

学校必须对所提供的原始凭证及账册、成本报表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构成

第五条 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其中人员支出包括:教职工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缴款、其他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

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财务费和其他公用支出;对家庭和个人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包括房屋建筑物折旧和设备折旧。

第六条 生均培养成本是指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培养一个学生的年(会计年度)平均成本。

第七条 学生总人数,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全校平均学生总数。不包括学校举办的各种短期培训班(时间为半年以下)学生。

第八条 教职工总数,指学校内从事教学、业务辅助、行政管理和后勤工作的人员,离退休人员、外聘教师或专家,雇佣期在半年以上的临时工人等各类教职工的全年平均数。其中:业务辅助人员是指为教学服务的人员,包括图书管理员、实验室实验员、资料室资料员、电教室人员等;外聘教师是指在本校担任一个学期以上教学任务的非本校在职教师。短期或临聘的讲课人员不计入教职工总数。

第九条 基本工资,指学校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固定工资与国家规定比例的津贴、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待遇。

第十条 津贴,指学校在基本工资以外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发放的津贴,包括地区性津贴、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价格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第十一条 奖金,指学校在基本工资、津贴外,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奖金。

第十二条 福利费,指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缴款,指学校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

第十四条 其他人员支出,指上述项目未包括的各种加班工资、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及临时工工资等人员支出。

第十五条 公用支出,指学校用于购买与教学活动有关的商品和劳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高中、初中和小学课本资料费)、招待费、财务费和其他支出。

(一)办公费,指学校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的支出以及日常印刷费支出。

(二)印刷费,指学校支付的大宗账簿、表册、票证、规章制度、资料的印刷支出。

(三)水电费,指学校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和电费。

(四)邮电费,指学校支付的信函、包裹、货物等邮寄费、电话费(含住宅电话补贴费)、电报费、传真、网络通信费等。

(五)交通费,指学校各类车船等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等。

(六)差旅费,指学校按规定支付的职工出差、出国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以及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

(七)会议费,指学校按规定开支的各类会议支出。包括会议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

(八)培训费,指学校各类培训支出。

(九)招待费,指学校按规定开支的各类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十)劳务费,指学校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翻译费、咨询费、手续费等。

(十一)租赁费,指学校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房屋、宿舍、专用通讯网等的租赁费用

(十二)物业管理费用,指学校支付给物业管理部门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

(十三)维修费,指学校支出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包括各类设备维修费,单位公用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费。

(十四)专用材料费,指学校为开展教学活动所购买的专用材料支出。包括教学业务耗材(教师用教材、讲义、教学用文具、纸张、墨水、粉笔等消耗用品支出)、实验实习用品(实验药品、试剂等消耗性材料)、消耗体育用品、课本资料费(实行“一费制”开支的书杂费)等。

(十五)财务费,指学校为筹集教学、基建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以前发生的相关财务费用,直接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

(十六)其他支出,指学校用于上述项目以外的必要支出,包括工会经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保险费等支出。

第十六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学校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含住房公积金)、助学金、其他支出等。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指与教育活动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折旧。指历年所置房屋建筑物(包括附属设施)当年应提折旧额。

(二)设备折旧。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不包括文物和陈列品)应提折旧额。

第三章 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教育培养成本项目及相关核算

第十九条 学生总人数。按年初学生总数与年末学生总数平均计算。计算公式:

(年初学生数×8+年末学生数×4)/12 第二十条 教职工人员费用审核。教职工人员费用根据行政人员比例、定编人员数和生师比三项指标先后顺序进行审核。 1.行政人员比例。行政管理人员控制在事业编制教职工人数的12-15%,高于15%则按超行政管理人员数、在职教职工人均工资及福利水平核减支出,低于12%不核增支出。

2.单位定编人数。在职教职工总数如果突破单位定编人数,则按编制数、在职教职工人均工资和福利费支出水平相应核减支出,未突破编制不核增支出。

3.生师比。学生与教学人员人数的合理比例(生师比),小学确定为21:1,初中18:1,高中18:1,完全中学17:1,职业高中为15:1,普通中专22:1,成人中专25:1,技工学校22:1。低于这一比例则按超比例教学人数、教学人员的人均工资及福利费水平核减支出,高于这一比例不核增支出。

第二十一条 福利费、工会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3%、2%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和福利费支出相应核减,未达到标准的要核增。其中工资总额指基本工资和津贴。学校在基本工资、津贴之外发放的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 的各种奖金,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据实审核。

第二十二条 维修费。一般性修缮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核算,大修缮费用(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0%)计入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能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第二十三条 招待费。招待费支出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公用支出的1.5%。未超过1.5%的,按实际发生额核填,超过1.5%的核减支出。

第二十四条 其他公用支出。其他公用支出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公用支出(扣除招待费和维修费)的15%。未超过15%的,按实际发生额核填;超过15%部分的,应按实际情况将有关费用分别计入相应的成本项目,不能明确计入相应成本项目的,作为不合理费用予以剔除。

第二十五条 设备折旧。设备按分类折旧率(专用设备按8年,一般设备按5年,其他设备均按10年)计提折旧。按设备购置年限已经提取完折旧的设备(以入账日期为准),不再计提。

第二十六条 房屋建筑物折旧。各年房屋建筑物应提折旧统一按当年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总值的2%(50年折旧期)计提。其中: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房屋建筑物可按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

第二十七条 短期培训支出。能够单独计算的短期培训收入与支出,应从学校教育总收支中剔除;短期培训支出无法计算的,按短期培训占总收入的比例扣减总支出及各项目支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监审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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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监审申请报告

(报告封面)

申请商品或服务名称:

申请人(单位):

申请日期:

法人代表签名及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地址:

编:

联系电话:

真:

电子邮箱:

成本监审申请报告正文

一、申请报告标题

二、经营者基本情况

三、申请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

四、申请成本监审的原因及目的

五、近三年商品或服务单位成本、总成本及变动情况和原因

六、主要成本项目、结构、内涵、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定额依据说明

七、申请人认为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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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集中供热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城市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集中供热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由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气、热水,通过管网供给一个城市或部分区域生产和生活使用的供热方式。集中供热方式包括热电联产、集中锅炉房、工业余热、地热、核能等。

第四条

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主要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以及国务院明令不得收取的费用,不能计入供热定价成本。

(二)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凡与供热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供热定价成本。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费用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1 第五条 供热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

第六条

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营者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数据为依据进行审核、核算。

第七条

供热定价成本监审,除《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成本外,下列费用支出也不得计入成本。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二)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

(三)各种资本性支出;

(四)对外投资等。

(五)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等。第八条 供热定价成本由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两部分构成。 第九条 生产成本是指供热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合理费用支出。包括直接原辅材料费用、水电费用、直接工资及福利费和制造费用。

直接原辅材料费用是指供热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煤、燃气、燃油、盐等项费用支出。外购热源的,包括外购热源费用支2 出。

水电费用是指供热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外购水电费用支出。水费应包括外购水费、水资源费和排污费。

直接工资及福利费是指直接从事供热生产、输送、维护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按规定的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制造费用是指生产、输送、维护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制造费用包括生产、输送、维护部门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机物料消耗及其他等。

第十条 期间费用是指供热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热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供热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工住房公积金等)、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办公费、差旅费、无形资产摊销、物料消耗、研究与开发费、技术转让费、排污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指经营者为筹集供热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营业费用指供热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以及专设销售机构发生各项费用。包括销售部门人员工资及福利费、收费网点费

3 用以及其他营业费用。

第十一条

供热面积的确定。供热面积是指居民和非居民供热面积总和。

第十二条 供热实际燃料耗量的核定。供热经营者实际燃料耗量以会计年度实际消耗量核定。正常生产的,按不高于当地平均定额标准燃料耗量核定。没有正常生产或生产不正常的,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燃料消耗标准核定。

第十三条 供热燃料价格及费用的核定。供热燃料价格按本会计年度燃料购进批次、购进量、购进价格加权平均计算。燃料费用核定按本会计年度燃料购进费用总额加年初库存减年末库存进行核定。供热燃料价格及费用的核定,必须以购进合同、原始票据为依据。

第十四条 供热经营者职工人数的核定。职工人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定员标准,实际人员数量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人员数量低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的下限核定。

第十五条 职工工资标准及工资总额的核定。职工工资标准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职工工资标准。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定。临时工及其他聘用人员按实发工资标准据实核定。

第十六条

社会保障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应当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费计4 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确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核定的工资总额14%、2%和1.5%计提。医疗保险费用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得在社会保障费中重复计算;其他应由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也不得在相关费用项目中重复计算。

临时工及其他聘用人员工资附加和其各项保险的计提,据实核定。

第十七条 业务招待费的核定。业务招待费是指经营者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在以下限额内据实计算计入管理费用: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的5‰;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原值的核定。固定资产原值按照不同情况分别确认。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新增的固定资产原值,以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原始购置凭证为准。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或未形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合理确认。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价值按评估前的原值计算;经营者不能提供固定资产评估前价值有效证明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合理认定该固定资产原值。

闲置超过9个月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得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

5 资产,也不能补提折旧。由政府或社会无偿投入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原则上不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原则上按照监审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的中值核算。固定资产实际可使用年限超过财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上限的,其折旧年限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二十条

公务车辆的配备。按照当地政府规定配备标准核定,超标准配备的应从固定资产原值中核减。

第二十一条

修理费的核算。修理费包括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其中,大修理费用采用预提方式的,年预提额一般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1.5%,且实际大修理支出不再重复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正常的大修理周期。日常修理费用据实核定。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合计一般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一)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发生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6 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第二十二 条贷款利息总额原则上根据实际贷款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核定,并按照经营期计算年平均贷款利息。贷款总额超过投资总额(70)%的,按投资额的(70)%核定贷款利息。

第二十三条 供热生产经营者其他业务收支情况应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按照其他业务收入净额(指其他业务收入扣除直接费用后的余额)的不低于50%的比例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其他费用项目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五条

与供热生产经营有关的财政持续性投入和财政补贴应当全额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表:表一 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表二 城市供热企业供热成本支出情况调查表

表三 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单位定价成本核定表

表四 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劳动工资明细调查表

表五 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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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燃气限公司 管道燃气成本监审报告

XXXXXXXXXX所

区物价局成本局: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城镇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永宁县价格监督检查所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依法对XXXXXX燃气有限公司2009-2011年度城镇管道燃气成本进行了审核,核定了其生产成本。现就审核情况综述如下:

一、监审依据和原则

(一)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4、《企业会计准则》;

5、《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发改价格[2007]1219号);

6、《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

7、《城镇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宁价成发[2009]8号);

8、其他相关文件及规定。

(二)遵循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相关性原则;

3、合理性原则;

4、权责发生制原则。

严格按照规定办法审核,程序合法。

二、成本监审的主要内容

此次成本监审,主要是对XXXXXX燃气有限公司2009-2011年度城镇管道燃气供气成本进行了调查核实;并按照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等相关规定核增、核增了应该计入和不应该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

三、成本审核情况

(一)、购气量确定:

1、2009年上报购气量数:2195.54万立方米。核定数:2195.54万立方米;

2、2010年上报购气量数:2988.08万立方米。核定数:2988.08万立方米;

3、2011年上报购气量数:4524.2万立方米。核定数:4524.2万立方米;

依据:企业生产统计报表

(二)、销气量的确定:

1、2009年上报销售气量数:2258.84万立方米。核定数:2258.84

万立方米。

2、2010年上报销售气量数:2818.29万立方米。核定数:2818.29万立方米。

3、2011年上报销售气量数:4435.72万立方米。核定数:4435.72万立方米。

依据:企业生产统计报表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确定:

1、2009年

管理费用中固定资产折旧上报数53.24万元。核定数24.42万元。核减28.82万元。

经营成本中管网折旧上报为零。核定数4.9万元。核增4.9万元。

2、2010年

管理费用中固定资产折旧上报数24.14万元。核定数41.79万元。核增17.65万元。

经营成本中管网折旧上报45.08万元。核定数23.32万元万元。核减21.76万元。

3、2011年

管理费用中固定资产折旧上报数29.13万元。核定数36.29万元。核增7.16万元。

经营成本中管网折旧上报62.91万元。核定数53.85万元万元。核减9.06万元。

依据:《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定价成本监审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确定》(试行)和《城镇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原则上按照监审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的中值核算,残值统一按4%计算。

(四)、管理费用的确定:

1、2009年上报数204.79万元。核定数175.97万元。核减15.9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折旧核减28.82万元;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救济性捐赠核减2.63万元;五险一金及三项费用核增10.29万元;无形资产摊销核减2万元)。

2、2010年上报数195.76万元。核定数223.32万元。核增27.56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折旧核增17.65万元;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核减10.83万元;五险一金及三项费用核增20.74万元;无形资产摊销核增0.03万元)。

3、2011年上报数199.4万元。核定数208.69万元。核增9.29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折旧核增7.16万元;固定资产盘亏、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救济性捐赠核减2.32万元;五险一金及三项费用核增8.53万元;业务招待费核减4.08万元)。

依据:《城镇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宁价成发[2009]8号);

一、社会保障费:41.5%。其中:

1、医疗保险6%

2、养老保险20%

3、失业保险2%

4、工伤保险0.7%

5、生育保险0.8%

6、住房公积金12%

二、其他

1、工会经费2%

2、职工教育经费1.5%

3、职工福利费2007年1月1日以前14%;以后据实核实定,但不超过14%。

(五)总成本的确定:

1、2009年上报数2510.72万元。核定数2486.80万元。核减23.92万元。

2、2010年上报数3023.36万元。核定数3029.19万元。核增5.83万元。

3、2011年上报数4774.66万元。核定数4474.89万元。核增0.23万元。

四、成本监审结论: 上报单位平均供气成本: 2009年——1.23元/M 2010年——1.09元/M

3

32011年——1.13元/M 核定单位平均供气成本 2009年——1.22元/M 2010年——1.09元/M 2011年——1.13元/M

五、成本监审人员: XX 成本监审证号LXXXXX XXX 成本监审证号LXXXX XX 成本监审证号LXXXXX 附:

一、2009-2011年城镇管道燃气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调查表

二、2009-2011年固定资产折旧核算表、汇总表

三、业务招待费核算表

四、社会保险费核定、三项费用核定

五、不得列入燃气经营成本的其他核算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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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成本监审培训材料(一)

第一章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

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的行政活动。成本监审制度与价格听证、专家评价、集体审价等制度一起构成了政府决策体系,这一系列价格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标志着政府价格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目前成本监审已基本形成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和工作规则。

一.成本监审制度的设定

《价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成本调查。今年修定发布的《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强化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第十条规定,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成本监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成本监审权限和工作程序,组织价格成本监审工作。

根据《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5号令)2003年6月1日起执行;根据《价格法》,国家又对原国家计委第25号令进行了修订,特制定了《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为规范成本监审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印发了《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原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也发布了《云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试行)》,对政府制定价格中的成本监审行为作了全面、具体的明确和规范。

按照《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规定,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关于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制定公布了《云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

二.成本监审的涵义和意义

(一)政府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政府定价成本,是指全国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政府定价成本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界定:(1)政府定价成本是经营者的社会平均成本;(2)政府定价成本是指在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成本;(3)政府定价成本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4)政府定价成本是指合理的成本;(5)政府定价成本是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成本核算办法核算得到的成本。原则上,只有同时满足上述 1 五个方面要求的成本才是政府定价成本。

(二)成本监审的意义

成本监审是规范政府价格行为的重要措施,是提高政府定价科学性的重要制度,也是促进企业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的重要手段,对于做好价格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1、成本监审是提高政府定价科学性的重要制度。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大、管少、管好、”的要求,一方面不断放开适于竞争的产品价格,努力减少具体的价格审批事项,减少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另一方面对仍需由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则致力于完善价格管理方法,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但由于观念的束缚和体制的制约,定调价的工作方式一直没有大的改变,基本延续着企业报成本、政府批价格的方式。由于没有建立定价成本审核制度,价格主管部门长期以企业会计成本作为定价依据。从供给方面看,会计成本虽然客观地反映了企业的经营水平和财务状况,但不能兼顾消费者和社会的承受能力;从需求方面看,企业生产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最终需要通过市场的检验,政府制定的价格既要体现对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补偿,更要统筹兼顾群众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成本是价格的基础,成本监审的作用就是要剔除那些不合法、不合理、不被消费者接受的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使政府依据成本所制定的价格更加贴近市场、更加科学合理、更加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加有利于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实施成本监审,可以通过对企业会计成本的调查、审核和核算,确定定价成本,为政府定价提供科学、合理的成本依据;同时,将定价过程中的成本调查审核具体事务由专门的成本监审机构承担,可以使成本审核的力度更大、程度更深入,审核得到的成本数据更为真实、准确;可以使制定的价格政策和确定的具体价格更加科学合理,进一步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水平。

2、成本监审是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的重要手段。加快推进和完善垄断行业改革,对自然垄断业务进行有效监管,是政府市场监管职能的重要内容。价格监管则是政府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的重要措施,是对垄断行业实施有效监管的主要手段。对于竞争性行业,价格一般由市场调节。在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下,经营者只有通过降低成本才能确保生存和发展,因而具有自我约束成本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而对于由政府制定价格的垄断行业或不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行业,由于经营者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成本可以通过政府制定价格来补偿,经营者自我约束成本的动力不足,成本呈现刚性上升现象。因此,政府必须通过成本监审对经营者成本进行约束,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发达国家对垄断行业监管的经验表明,成本监审是实现有效价格监管最有力的措施。成本监审对垄断行业的成本有三种约束手段:一是通过定价成本核算方法,明确哪些成本费用计入定价成本,哪些不

2 合理的成本费用不能计入定价成本,来促进垄断行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二是通过成本监审机构在定调价前的成本审核工作,防止企业虚报成本;三是通过定期监审,掌握垄断产品在不同年度的合理成本水平,约束企业成本无节制上升。对于具有一定竞争性的产品,比如药品、教育等,可以通过成本监审,核算得到社会平均成本,并按照社会平均成本确定价格,从而促进有限资源在统一市场中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3、成本监审是规范政府价格行为的重要措施。近几年来,价格法规和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以《价格法》为中心,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集体审议制度、专家评审咨询制度、价格收费公示制度等一系列规范政府价格行为的规章先后出台,价格法制建设初步完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正式的颁布,标志着价格部门在依法行政、规范价格决策程序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成本监审制度的建立,形成了成本监审、价格制定和价格监督检查各负其责而又统一协调的价格管理机制,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价格行为,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三、成本监审工作制度

成本监审工作制度包括成本监审形式、成本监审范围、成本监审机构和权限、成本监审方式、成本核算办法以及成本监审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等。

(一)成本监审的形式

成本监审包括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两种形式。

定调价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商品、服务价格前期实施的成本监审。 定期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商品和服务成本按照固定的间隔时限实施的成本监审。如每一个或两个年度实施一次成本监审。同一品种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即在一个年度内最多实施一次定期监审,不能实施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定期监审。

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本质上是一致的,其成本审核结论具有同等的效力。但两者又有所区别:从时间上看,定期监审是连续的、固定时间的成本监审;定调价监审则是非连续的、无固定时间的成本监审。从空间上看,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都必须实施定调价监审;但并非所有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都必须实施定期监审,对于少数商品或服务(如单独定价的药品)来说,由于监审对象即经营者是不确定的,只需实施定调价监审。

定调价监审与定期监审两者应当结合进行。对于同一经营者的同一产品,在一年中,原则上要么实施定调价监审,要么实施定期监审,二者只能取其一。在规定的定期监审期限之前,已对经营者的成本实行定调价监审的,当年不再实行定期监审,定调价监审的定价成本

3 数据纳入定期监审数据库之中。在定期监审期限之后(即已实施定期监审),经营者提出定调价申请的,如果成本费用水平没有发生重大的变化,价格主管部门应将当年已实施的定期监审视作定调价监审,并直接将定期监审后得到的成本数据作为制定和调整价格的依据。但如果市场情况出现异常,定期监审之后经营者成本又发生较大变化的,仍应实施定调价监审。

(二)成本监审范围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实施成本监审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范围包括二类:(1)列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2)列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实施成本监审的具体品种和项目由成本监审目录确定。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成本监审的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成本监审目录(简称“中央成本监审目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州市(地)、县(市)各级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范围,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成本监审目录(简称“地方成本监审目录”)确定。凡已列入中央或地方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在制定或调整价格之前,必须实施成本监审。2003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第一批中央成本监审目录,包括输配电成本、民航运输成本、铁路运输成本、单独定价的药品成本、高等学校教育生均培养成本、管道运输成本以及中央直属和跨流域水利工程供水成本等七个成本项目。2003年12月,原云南省计委公布了云南省第一批成本监审目录,包括自来水、污水水处理、垃圾清运处理、电力、教育、物业管理、城市公共交通和城市出租汽车等九个项目。对于中央政府定价目录和我省定价目录的其他商品和服务,国家和我省将根据情况分批列入中央成本监审目录和云南省成本监审目录。

成本监审目录应当包括监审项目、监审形式(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等内容,地方成本监审目录还应包括成本监审权限分工(即哪些项目由省级监审,哪些项目授权或委托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监审)。

另外,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的规定,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三)成本监审机构和权限

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价格。在未设立成本调查机构的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应成立专门的成本监审机构。

4 成本监审实行分级管理。依据成本监审目录的分工,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也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对相关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中央管理的成本监审目录及相关商品和服务的成本核算方法,对中央管理的成本监审目录所列商品和服务、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组织实施成本监审;制定全国成本监审工作制度、监审格式文本及监审专用章样式,组织全国成本监审业务培训、考核及考试,监督指导地方成本监审工作,协调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成本监审目录所列商品和服务的成本核算办法。

2.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方成本监审目录及相应的成本核算办法;制定全省成本监审实施细则和工作制度;对目录属省管商品和服务项目组织实施成本监审,也可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的委托,承担成本监审工作;组织全省成本监审培训;督促指导各地成本监审工作。

3.州、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我省成本监审目录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商品及服务项目的成本监审,并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成本监审工作;组织本地区的成本监审培训工作。

(四)成本监审方式

成本监审方式包括实地成本监审和报表审核两种方式,其中实地成本监审是成本监审的主要方式。

实地成本监审是指由成本监审机构派驻成本监审工作组(由至少2人以上具有成本监审资格的人员组成)到经营者所在地对经营者上报的成本资料进行调查审核的方法。报表审核是指由成本监审机构直接根据经营者上报的成本资料进行审核的方法。

成本监审工作制度规定,定调价监审原则上应当对经营者进行实地成本监审,定期监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成本监审。成本监审机构开展实地成本监审,可以通过查对经营者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帐薄、发票与凭证、生产记录、质量管理与检验记录、相关合同与协议等原件或正本,对经营者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以保证成本数据的真实性。定期监审是否进行实地成本监审,可以根据经营者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来确定。对于市场占有率较高、具有较强垄断性的产品,原则上都要进行实地成本监审;而对于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的产品,成本监审机构可以采取报表审核方式,即根据有关成本核算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业总体情况和其他经营者的情况以及监审经验等,对经营者上报的成本资料进行审核和核算,并根据需要,要求经营者补充提供有关资料或者就相关问题予以解释说明。

(五)政府定价成本核算办法

政府定价成本核算办法是价格主管部门调查核算政府定价成本的主要依据,也是审核经营者成本的重要标准。成本核算办法的实质是通过确定成本内容、构成和计算方法,将企业会计成本转变为适于政府制定或调整需要的政府定价成本。

政府定价的各种商品和服务成本核算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成本监审权限制定。政府定价成本核算办法是保证政府定价科学性的重要措施,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各种商品和服务的成本核算办法。

云南省根据成本监审的要求和规定,制定了《云南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和《云南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逐步建立了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的审核标准、核算原则和指标体系,为成本监审工作的规范和健康发展,逐步建立垄断行业的成本约束机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六)成本监审人员上岗资格证制度

为规范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提高成本监审人员素质,保证成本监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发改价格[2003]2308号)和《价格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发改办价格[2004]139号),规定成本监审应当实行内部持证上岗制度。成本监审资格证书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可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内部资格证明。各级成本监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命题的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发放成本监审资格证书。成本监审机构出具成本审核结论报告时,应当由参加监审的成本监审人员签名并注明其成本监审资格证书编号。

四、成本监审工作程序

成本监审工作程序,指具体实施成本监审的工作步骤和每一步骤的工作内容。由于成本监审包括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两种形式,相应地,成本监审工作程序也包括定调价监审工作程序和定期监审工作程序。两种程序基本一致,仅在开始阶段略有区别。成本监审具体分为以下五个步骤:

(一)经营者报送成本资料。实施定调价监审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的要求提交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成本资料。经营者数量众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选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成本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1.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2.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6 3.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提供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测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二)价格主管部门初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向经营者说明理由,并做出不予受理或补充材料再审的决定。初审合格的,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成本监审通知书,应注明成本监审对象、成本监审商品或服务名称、实施日期及要求等,通过书面方式送达经营者。

(三)成本监审机构审核经营者成本。初审合格后,成本监审机构应对经营者的成本进行调查和审核。实施成本监审应制定完整可行的成本监审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工作组人员名单及分工、工作内容、工作步骤、所需材料及费用支出预算等等。成本监审工作组由两名以上具有成本监审资质的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相关技术、经济、财会等方面专家参与监审工作组。与经营者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定调价监审,原则上应当对经营者进行实地成本监审,对经营者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根据成本监审工作需要,要求经营者提供必需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账簿、发票与凭证、生产纪录、质量管理与检验记录、相关合同与协议等原件或正本。定期监审,一般情况下对经营者提供的成本及有关资料进行集中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要求经营者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成本监审。

成本调查机构对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的意见及理由,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经营者。如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成本调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

(四)核算政府定价成本。成本监审机构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并按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具体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核算办法,以经审核的单个经营者合理成本数据为基础,汇总所有经营者的社会平均成本数据,核算得到商品或服务的政府定价成本。

(五)成本监审机构出具成本审核报告。成本监审机构完成对经营者成本的调查、审核后,应当核算定价成本,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成本监审报告。成本审核报告应包括(1)成本监的项目(2)成本审核的依据;(3)成本审核的程序;(4)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5)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理由;(6)经营者成本核定表;(7)定价成本;(8)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成本监审报告必须经参与由两名以上成本监审工作组成员签名,并加盖成本调查机构公章或成本监审专用章。

五、成本监审格式文本

7 为规范成本监审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成本监审工作规定》,对成本监审工作中成本监审报送材料、成本监审通知书、成本监审报告等有关文书的格式作了统一规定,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机构在进行成本监审时,必须使用统一的格式文本(详见附件)。

六、成本监审的原则

政府定价成本不同于企业会计成本,成本监审不同于一般的审计,成本监审机构在对经营者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的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成本相关性原则。成本相关性原则是指成本监审时应当保证经营者上报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项目与被监审的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相关。由于多数企业主营业务包括多种产品或多种服务,而政府定价的只是其中一种或几种产品,因此在成本监审中,应当遵循成本相关性原则,将与监审品种不相关的成本费用剔除。

2、成本合理性原则。成本监审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调查、审核和核算,得到社会平均或行业平均的合理成本水平,为制定和调整价格提供科学依据。成本合理性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技术标准(如物耗指标、直接人工和管理人员指标、损耗率、废品率等)符合行业规范;二是各项成本费用指标(如人工费用、管理费用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社会公允的水平等;三是共同费用的计提和分摊方法要合理;四是非正常的或非经常的支出不应计入成本。

3、成本平稳性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只有极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由于这些商品和服务价格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影响较大,政府制定或调整价格时,一般都要尽量保持价格的相对平稳,避免价格水平大起大落。同时,政府定价有一套规范的定价程序,价格的制定总会有一个过程,价格调整频率不宜太快,不可能根据企业成本变化随时调整价格。因此,在成本监审过程中,应当尽量保持年度之间的平稳性,减少或消除一些非经常的或非连续的成本费用支出对成本水平产生的影响。这在固定资产的计提和大额费用的分摊上体现得尤为明显。

4、成本完整性原则。成本完整性原则是指成本监审应当调查核算经营者在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发生的全部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支付而并未支付的各项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支出,在成本监审时,该计提的就应当计提,避免少计成本。如核算一些服务性产品时,如果经营者实行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房屋等固定资产折旧,在成本监审时同样应当按照企业会计核算的原则,计提折旧后纳入总成本之中,而

8 不能简单地根据每年的支出水平核算其成本。

七、政府定价成本与企业会计成本的联系与区别

企业会计成本与政府定价成本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其一,企业会计成本是政府定价成本的基础,政府定价成本包含的内容一般不能超出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准则所允许的范围。其二,政府定价成本和企业会计成本核算的基础是一致的,都是以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为基础,按照不同的核算要求而得到不同的结果。

但政府定价成本又与企业会计成本存在较大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成本核算目的不同。企业会计成本核算虽然也关注每一种产品的成本情况,但更关注企业所有经营活动(包括产品、服务及投融资活动)的总体效益。企业根据会计成本核算的结果进行定价,关注的是企业效益最大化,能够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比如,生产多种产品的企业,有时为了使某种产品能够尽快占领市场,在核算该种产品成本时,可能不分摊或少分摊期间费用,以便使这种产品能够以较低的价格取得竞争优势。政府定价成本核算的目的是通过成本核算来制定一个合理的价格水平,使在保证企业有一定经济效益(利润)的前提下,使社会福利最大化。而且,政府定价成本核算时关注的重点是生产政府定价商品或服务本身所耗费的全部资源,通常并不关注企业其他经济活动的情况。也是不同的。

2、成本核算基础不同。企业会计成本核算的是企业实际的生产费用、材料消耗水平和分配标准等,核算时必须要以有关会计凭证为依据,核算后必须要进行账务处理,并要定期地编制成本报表。最终核算出来的成本,无论是成本总额还是单位成本,都必须是实际成本,而不能定额成本、计划成本或标准成本等来代替。因此,企业会计成本核算的基本要求是客观真实。政府定价成本却并不一定是实际发生的成本,通常可能是计划成本(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成本预算)、定额成本或标准成本(标准成本是指对产品生产和经营过程进行仔细调查分析和技术测定后而制订的一种预计成本)。对于某些成本费用项目,如管理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政府可以规定一个核算的额度或分摊的标准,因而与实际成本存在差异。按照计划成本或标准成本定价,有利于防止盲目决策,加强企业成本约束机制,避免成本不合理上升。因此,政府定价成本不完全是实际成本。

3、成本归集方法不同。我国企业会计成本已按照国际通行的制造成本法进行核算,生产费用按照产品进行归集,计入制造成本,而期间费用则按期间进行归集,计入当期损益。由于企业可能生产多种产品或提供多项服务,一般还从事投资等活动,因而企业会计报表无法直接反映出每一种产品的期间费用到底是多少。政府定价成本要求将所有耗费全部按照产

9 品归属原则进行归集,生产和销售政府定价的商品(服务)所发生的所有费用都要按照一定原则分摊计入产品的定价成本。

4、成本核算方法不同。由于核算目的不同,企业会计成本和政府定价成本在某些成本费用项目的核算方法上也存在差异。企业会计成本核算注重的是尽快收回成本、减少风险和获得利润,“谨慎性”原则是会计成本核算的一项重要原则。比如为加速固定资产更新换代,减少技术进步对固定资产减值的影响,我国《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行业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即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而政府定价由于有一套规范的定价程序,价格的制定总需要有一个过程,价格调整频率不宜太快,政府定价一般不会根据企业成本变化随时调整,因此政府定价成本核算时一般要注意“平稳性”原则。比如在核算政府定价成本时一般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否则将会造成年度之间成本水平相差较大,从而影响政府定价的合理性,也不利于保持价格水平的平稳。

5、成本性质不同。企业会计成本反映的是企业个别成本;政府定价成本原则上要按照社会平均成本进行定价。企业会计成本主要从单个企业角度反映为取得一定的收益而必须消耗的资源,以求企业收益最大化;而政府定价成本则更多地从全社会角度分析各种资源的利用水平,以求资源消耗最低、社会效益最高。

6、成本水平不同。企业会计成本反映的是实际成本支出水平,只要是属于合法支出,企业就可以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核算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而定价成本反映的则是产品的合理成本,即使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要求来看是合法的支出,但如果支出水平不合理,政府定价时也不能完全承认。比如材料消耗、人员工资、管理费用等,政府定价时依据的是一个社会平均的或者相对合理的支出水平,而不能对企业的实际支出无条件地予以承认。因此,通常来说,会计成本水平与政府定价成本水平是不相等的。

7、成本补偿方式不同。企业会计成本最终是通过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价格来补偿的(这里忽略企业投资活动收益对成本的补偿)。而目前我国实行政府定价的一些商品或服务,如医疗、教育、城市公用事业等,其成本并非都要通过价格来补偿。比如我国高等教育、中小学教育成本,很大一部分是由政府财政来补偿的。

正是由于政府定价成本在很多方面都与企业会计成本有较大区别,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不但要调查成本,还要审核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核算出合理的适应定价需要的成本。这是成本监审的理论依据。

八、成本监审的法律责任

1.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与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在审核该经者成本时应当回避。成本监审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将依法获得的经营者成本(费用)资料和其他资料用于成本监审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2.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3.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制定价格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或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九、成本监审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各地的成本调查机构(成本监审机构)不建全。职能没有很好地落实。从全省看,州市一级成立成本核算队的很少,县一级的就更少了。按照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的规定,成本监审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负责具体事务。没有机构,你怎么做?有的地方基本还没有开展这项工作,职能还没有落实。

2、成本监审人员的业务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过去几年成本调查工作主要是以农产品成本调查为主,核算指标和核算方法与企业财务有很大的差异,即使工业品成本调查对下面的同志也主要是收集报表上报。因此,成本监审工作对我们大多数成本调查人员来说,这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对没有搞成本调查的人员也同样如此。(1)缺乏财务知识,对财务制度、财务报表、会计帐薄和有关经济指标不懂或者不熟悉;(2)对企业上报的资料无从下手,无法进行审核,企业上报什么就认什么;(3)成本监审程序不规范;

3、还没有一套规范的成本监审办法。因此,各地在有些行业成本监审的过程中,方法不一,标准不一。

十、成本审核中应注意的问题

1、超前投资与合理成本。从经济角度看,公用事业直接为社会生产提供基本要素,对生产领域的供给具有覆盖性和适度超前性;从社会角度看,它是城市运行和人民生活不可或缺的载体。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规模的扩大,对其服务和超前需求增加。然而对于其是否是适度超前投资、抑或决策失误造成的过度投资或重复投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却无法作出具有权威性的判定。如何将企业成本控制在一个“合理”幅度,也就成了成本监审中最难把握的问题。

2、合法成本与合理成本。由于目前我国实行的依然是“成本作价”和严格控制公用事业企业利润率的价格模式,企业不可能期望通过提高利润率的方式来增大利润总额,因此,扩大成本规模成了一个既合法又有效的途径。比如,我们经常出差的人都知道“卖发票”的事情,某企业某人到上海出差3天,却拿回来3万块钱的报销凭证,尽管票据表面合法,但合理性何在?对于企业发生的差旅费、广告费等成本费用项目到目前为止都没有一个审核标准。再比如,对于企业蓄意扩大投资成本和使用诸如高息的股东贷款之类作为流动资金导致建设和经营成本上升,以及建造豪华的办公大楼、购置超标小轿车、在国产设备可以满足生产经营需求的情况仍然采购进口设备人为因素造成成本规模扩大等问题,也成了成本监审的盲点。

3、职工工资、福利与成本。从目前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大多数都是垄断行业和公用事业,一般情况下,调价理由都是成本高,企业亏损。但职员工工资、福利等却年年看涨,甚至远远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多倍,如果没有严格的控制,这部分无限制地进入成本,实际上就是老百姓为其高工资、高福利买单。

4、其它支出与成本。造成成本上升的另一方面是企业将其它支出随意进入成本。比如说,社会公众应当为自己得到的公共产品或服务而支付费用,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反过来说,社会公众也不应当而且要拒绝为非公共产品或服务的额外成本来承担付费义务。如,目前有些企业经常慷慨地参与某些社会性的捐赠和赞助活动。如果说,捐赠和赞助的钱来自企业的利润留成,也无可非议。但经常出现的情况是,企业一方面慷慨地参与社会性的捐赠和赞助,但之后却将捐赠和赞助费用列入企业成本。如果将其列入定价成本,势必成为一种强制性价格而转嫁于消费者。

5、直接成本与关联交易。在许多企业(总公司),下设了许多相对独立的法人子公司,例如建筑、安装、设备等公司,这些子公司经营的业务相当部分都是本公司的,总公司将许多工程、设备安装都安排给这些公司做,价格和成本费用都是自己说了算,最后形成了建筑安装成本都有进到了企业成本中,而利润流到了下属企业中。因此,在公用事业成本监审过程中,一定要关注“关联交易”,防止收益的缺失导致成本“虚增”。

6、其它经营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许多企业,在经营主营业务的同时,还有其它经营项目,但在成本费用的归集上不是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如:往往把其它经营项目的固定资产折旧或人员工资等一些成本费用计在主营业务成本,而利润计在其它经营项目上或其它利润上。有的固定资产已出租但这部分固定资产的折旧照样进成本。在公共交通行业的成本核算中,经常以直接成本和直接收益来测算价格,仅仅计入了车票收入,但对车身广告、站点广

12 告以及附属设施等关联收益闭口不谈或者有意隐匿,另帐计算。

推荐第8篇: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讲义

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讲义

主讲:安启业

(2008年4月 11 日)

很高兴有这样的机会,和大家一起学习和探讨成本工作。成本工作的专业性很强,涉及会计、审计、经济法、税法、行业制度等各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审核报表、帐簿、调阅凭证等操作技术,尤其是成本监审工作涉及的行业较多,而各行业的成本核算又各有特点,成本监审工作更是需要很强的专业技能,因此我们一起学习探讨成本工作是很有必要的。

目前,成本队工作主要包括三块业务:

一是农产品成本调查。此项工作始于1984年,是整个成本工作的基础,经过多年的发展和不断完善,已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规范的调查方法和制度,建立了相对稳定的成本调查网络,积累了20多年比较系统的价格成本调查资料,为各级政府制定相关经济政策提供了决策依据,为生产经营者加强核算、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提供了服务,为种植结构调整,为农村经济工作服务,为农民增收做出了积极贡献。目前,我省统一安排调查的农产品共6大类33个品种,包括粮、油、经济作物、中药材、副食品、畜产品,基本涵盖了我省主要农作物种植品种和饲养品种。此外,还定期开展一些诸如农户种植意向、农户农资购买、农户存粮售粮、成本预测等专项调查及分析工作。现有调查点320个,固定调查户956户,辅助调查户近400户,直接电话问询调查户60多户,分布在全省14个市(州)所属49个县(市、区),是目前全省唯一详细调查农产品投入产出及相关情况的农业调查网络。

二是成本监审。2003年6月,为进一步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对垄断行业成本监管,国家颁布实施《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5号令),成本队只对纳入监审目录的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开展了成本监审工作。2006年3月,国家发改委正式制定并颁布了《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42号令),按照该办法的要求,我省于2007年4月制定并下发了《甘肃省实施细则》和与之配套的一些工作制度。

几年来,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积极行动,克服困难,先后对教育、物业管理、水、电、暖、气、殡葬、城市公交(出租车)、公路客运、化肥、汽(柴)油、药品、经济适用住房、有线电视、收费公路、旅游景点等多个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收费项目进行了定调价前成本监审,同时,还对一些重要行业,如教育、城市自来水、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公路、医疗、供电等建立了定期成本审核制度。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每年核减的不合理支出都在亿元以上,不但减轻了消费者负担,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更重要的是,通过成本监审制度的逐步建立健全,有效地抑制了垄断行业成本费用不断攀升势头,促使经营者加强了成本控制和管理,不但为政府价格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同时也极大地提高了政府部门的威信。

三是重要商品成本调查。就是对钢材、煤炭、电解铝、水泥、化肥等重要商品开展定期成本调查,这是国家发改委2004年新增的一项调查任务,主要是及时了解这些商品的成本和价格变动情况,为国家制定价格政策和宏观调控提供依据,目前,我省共安排开展了8个品类,18家企业的调查,每年定期给国家上报6次。

按照本次讲座的要求,今天重点谈谈成本监审工作。 大家都知道:价格=成本+税金+利润,可以看出,成本是价格的基础,是价格的主要组成部分。无论是政府定价,还是经营者自主定价,成本都是重要的定价依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商品或服务价格时,首先应当对相关商品或服务进行成本监审,核算出政府定价成本,并以此作为政府定价的依据。

一、成本监审基础理论

(一)成本监审的涵义

《价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成本调查”。价格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机构对经营者生产经营或提供政府定价商品或服务的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的行政活动,包括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两种形式。定调价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商品、服务价格前期实施的成本监审。定期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商品和服务成本按照固定的间隔时限实施的成本监审。

(二)成本监审的意义

1、成本监审是提高政府定价科学性的重要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成分的多元化,经营方式的多样化,使取得商品、行业的真实成本的难度加大。同时,人民群众维护社会公平和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对政府制定价格的知情权、尤其是对定价成本的知情权要求越来越高。从依法行政来讲,也要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范定价行为,增加定价过程的透明度,提高价格决策科学性、合理性。这就要求我们价格主管部门一定要科学、合理地审查核定定价成本。国家在近两年来对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逐步建立了成本监审—价格制定—监督检查三位一体的价格监管体制,成本监审作为定调价的前臵程序已经逐步落实。

2、成本监审是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的重要手段。垄断行业自我约束成本的动力不足,成本呈现刚性上升现象。因此,政府通过成本监审对经营者成本进行约束,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成本监审对垄断行业的成本有三种约束手段:一是通过制定成本核算方法,明确哪些成本费用计入定价成本,哪些不能计入定价成本,来促进垄断行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二是通过成本监审机构在定调价前的成本审核工作,防止企业虚报成本;三是通过定期监审,掌握垄断产品在不同年度的合理成本水平,约束企业成本无节制上升,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臵。

三、成本监审的制度和程序

(一)成本监审工作制度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42号令)规定: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价格听证目录,在定调价前必须实行成本监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否则,定价程序是不合法的。为了严格履行成本监审制度,我省依照42号令,于2007年4月制定并下发了《甘肃省实施细则》,确保我省成本监审工作落到实处。

(二)成本监审程序

成本监审一般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经营者报送成本资料→成本监审机构初审→成本监审机构审核经营者成本→出具成本审核结论书(具体如图1所示)。

1、经营者报送成本资料。实施定调价监审的,经营者在提出定调价要求时应当同时向成本监审机构提交成本资料;实施定期监审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向所有经营者直接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如果经营者数量多,可根据具体情况选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

2、成本监审机构初审。实行定调价监审的,成本监审机构应在收到经营者报送的成本材料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要书面告知经营者,说明理由并做出不予受理或补充材料再审的决定。初审合格的要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成本监审通知书注明成本监审对象、成本监审商品或服务名称、实施日期及要求等,通过书面方式送达经营者;实行定期监审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向经营者说明理由并规定时间补报。

3、成本监审机构审核经营者成本。初审合格后,成本监审机构应对经营者的成本进行调查和审核。实施成本监审应制定完整可行的成本监审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日程安排、工作组人员名单及分工、工作内容、工作步骤、所需材料及费用支出预算等等。成本监审工作组由两名以上具有成本监审资质的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相关技术、经济、财会等方面专家参与监审工作组。与经营者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定调价监审,原则上应当对经营者进行实地成本监审,对经营者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根据成本监审工作需要,要求经营者提供必需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账簿、发票与凭证、生产纪录、质量管理与检验记录、相关合同与协议等原件或正本。定期监审,一般情况下对经营者提供的成本及有关资料进行集中审核,并可根据需要通过书面方式要求经营者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成本监审。

4、成本监审机构出具成本审核结论书。成本监审机构完成对经营者成本的调查、审核和汇总工作后,要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出具成本审核结论报告。成本监审结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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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规定

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科学性,合理核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建设部于2007年9月10日联合印发了《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2285号),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规定,在教材第二章第二节“物业服务收费”的基础上,补充增加以下内容: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

一、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的定义

1、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

2、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为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成本实施监督和审核的行为。

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的原则和依据

1、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为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的费用。

(3)对应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物业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相对应。

(4)合理性原则。影响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社会公允水平。

2、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的依据

核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始凭证与账册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成本资料为基础。

三、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的构成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其中:

1、人员费用是指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是指为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运行、维护保养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而支出的维修费、应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3、绿化养护费是指管理、养护绿化所需的绿化工具购置费、绿化用水费、补苗费、农药化肥费等。

不包括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

4、清洁卫生费是指保持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所需的购置工具费、消杀防疫费、化粪池清理费、管道疏通费、清洁用料费、环卫所需费用等。

5、秩序维护费是指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所需的器材装备费、安全防范人员的人身保险费及由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服装费等。其中器材装备不包括共用设备中已包括的监控设备。

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是指物业管理企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以物业服务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和所交纳的保险费为准。

7、办公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管理区域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所需的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房租、水电费、取暖费、通讯费、书报费及其它费用。

8、管理费分摊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多个物业项目情况下,为保证相关的物业服务正常运转而由各物业服务小区承担的管理费用。

9、固定资产折旧是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物业服务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物业服务固定资产指在物业服务小区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

10、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是指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按规定同意由物业服务费开支的费用。

四、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审核的方法和标准

1、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的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确定;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的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超过规定计提比例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医疗保险费用应在社会保险费中列支,不得在其它项目中重复列支;其他应在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也不得在相关费用项目中重复列支。

2、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企业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明显低于实际可使用年限的,成本监审时应当按照实际可使用年限调整折旧年限。固定资产残值率按3%—5%计算;个别固定资产残值较低或者较高的,按照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残值率。

3、物业服务企业将专业性较强的服务内容外包给有关专业公司的,该项服务的成本按照外包合同所确定的金额核定。

4、物业服务企业只从事物业服务的,其所发生费用按其所管辖的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计费面积或者应收物业服务费加权分摊;物业服务企业兼营其它业务的,应先按实现收入的比重在其它业务和物业服务之间分摊,然后按上述方法在所管辖的各物业项目之间分摊。

推荐第10篇:广州污水处理成本监审报告

关于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污水处理

成本监审的报告

为了客观反映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合理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队对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水公司)的污水处理成本进行了监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主要负责我市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和广州市政府的批示,我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性质调整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主体调整为水务局,从2015年8月1日起中心城区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市财政,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净水公司的收入来源主要是政府根据签订《污水处理服务协议》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用。

目前,污水处理范围涉及荔湾、越秀、海珠、天河、白云和黄埔共6个行政区,总面积达948.7平方公里。净水公司下辖9家污水处理厂以及6家管网分公司。9家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计产能为298万吨/日,配套污水泵站48座,污水管网长度1496公里。2015年中心城区污水处理量达到9.93亿吨,平均27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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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管理办法(试行)》(粤价〔2009〕191号)(以下简称)。

(五)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

(六)广州岭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3-2015年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13-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以及净水公司财务账簿、报表和相关成本资料。

四、成本监审的程序

首先,对净水公司报送的成本资料和成本核算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合格后,对净水公司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再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净水公司报送的成本数据及资料进行复审。

再对净水公司的经营成本报表和工程立项批文、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实物以及相关合同、协议等与成本相关的文件资料等进行实地审核、查验、取证。

最后审核结束,将成本核增核减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净水公司,按原则达成共识后我队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五、成本核算方法和核增核减情况 根据《省监审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污水处理定价总成本=污水处理完全成本-由政府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包括污水收集管网)的折旧费-污水收集管网投资借款利息

污水处理单位成本=年污水处理总成本÷年实际污水处理量

各项定价成本坚持合法、合理、相关原则,按以下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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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 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三年合计业务招待费分别为136.88万元、72.85万元、49.40万元。三年年均上报数为86.38万元,年均核减 12.06万元。

(五)贷款利息。根据实际贷款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测算,并按照经营期计算年平均贷款利息。本次成本监审管网贷款利息不进入定价成本,故只对管网贷款利息进行测算。企业上报三年财务费用分别支出8.87亿元、10.21亿元、8.63亿元,年均财务费用9.24亿元。经测算三年发生财务费用分别为6.34亿元、6.29亿元、6.23亿元;其中管网贷款年均利息为4.14亿元。年均财务费用测算数为6.29亿元。

(六)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与主营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统一支付费用的,依托主营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因从事主营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的,应当按照其他业务收入净值(指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直接费用后的余额)的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该比例按收入比例方法确定。企业上报三年其它业务收入分别为738.48万元、772.34万元、442.65万元,三年分别按占收入比例冲减总成本283.99万元、268.03万元、-27.09万元。

(七)应冲减成本的收入。根据国家发改委《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有专项用途但不能直接冲减该项费用的,或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冲减总成本。主要冲减成本为处理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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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局于2015年3 月17 日至3月27日对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2014年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实施了监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被监审单位基本情况

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位于苏州市人民路1100号,改制于2012年,其前身为苏州市自来水公司,现隶属苏州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汪香元;目前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均为国有资本。公司经营范围:自来水供应,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给排水安装,二次供水设备安装,给水工程设计,水质检测与分析,给水器材供应,自有房屋出租。

至2014年底,公司员工642 人;固定资产原值283,631.48万元;设计日供水能力为90.00万立方米,拥有DN100以上供水管网2205 公里,承担姑苏区、相城区和木渎镇、胥口镇供水任务,供水用户466848户,其中居民用户435501户,工商用户28349户,其他用户298 户。

二、成本监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三)《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四)《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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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本审核内容。

依据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和权责发生制原则,主要审核公司上报的成本项目、成本核算内容和费用分摊方法是否合理,填报的成本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成本项目核增核减情况及理由 1.核减项目

(1)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按规定核算,审定为8,845.09万元。

(2)业务招待费。按规定核算,审定为13.57万元。 (3)管理费用-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按规定核算,审定为485.42万元。

(4)修理费。按规定核算,审定为2,014.63万元。 (5)应计未计成本。按规定核算,审定为5,294.53万元。 2.核增项目

(1)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核算,审定为10,868.28万元。

(2)管理费用-其他费用。按规定核算,审定为518.90万元。

(3)成本冲减项目。包括其他业务应分摊成本、其他应扣减的支出等。按规定核算,审定为970.54万元。

六、成本监审结论

经审核,核定2014年度供水总定价成本为36,988.90万元,单位定价成本为1.80元/立方米(含应计未计成本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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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1008号 2005年6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合理制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提高教育收费决策的科学性,特制定了《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制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提高教育收费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价格主管部门对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价格成本的活动。 

第三条 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应保证公正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具体核算原则是: 

1、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 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

2.相关性原则。凡与高校教育无关的收支活动,一律不能计入教育成本。 

3.分类核算原则。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按学校性质分类核算,并逐步过渡到按专业分类进行核算。 

第四条 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必须以经过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第二章 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构成 第五条 高校教育培养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其中人员费用包括:教职工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取暖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养费、福利费、劳务费、招待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其它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住房补贴和其他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包括房屋建筑物折旧、设备折旧。 

第六条 生均培养成本指高等学校培养一个标准学生的平均成本。 

第七条 学生总人数,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全校平均学生总结。包括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专科生、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生、预科生、成人脱产班学生、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学生、来华留学生、函授、网络教育生等各类学生。不包括学校举办的面向社会的各种形式短期培训班(时间为半年以下)学生。其中:

(1)在校本科生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不作为第二学士学位生,以免重复计算。

(2)未在本条类别中列明的学生,均计入“其他学生”,包括中等专业教育生等。 

第八条 教职工总数,指高等学校内从事教学、科研、业务辅助、行政管理和后勤工作的人员,离退休人员,外聘教师或专家,雇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临时工人等各类教职工的全年平均数。其中:业务辅助人员是指为教学服务的人员,包括图书馆管理员、资料室资料员、电化教育馆人员,实验室实验员以及直接为教学服务的绘图、摄影、仪器修理、模型制作专业技术人员等;外聘专家或教师指在本校担任一个学期以上教学任务的非本校在职教师。短期或临时聘请的讲课人员不计入教职工总数。 

第九条 基本工资,指高等学校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固定工资与国家规定比例的津贴、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待遇。 

第十条 津贴,指高等学校在基本工资之外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包括地区性津贴、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等。

第十一条 奖金,指高等学校在基本工资、津贴之外,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各类奖金。 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缴费,指高等学校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 

第十三条 其它人员支出,指上述项目未包括的各种加班工资、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及临时工工资等人员支出。 

第十四条 公用支出,指高等学校用于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取暖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招待费和其他公用支出。 

1.办公费,指高等学校用于日常行政管理的费用,包括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为进行科学实验购置的工(器)具等低值易耗品、化学试剂、材料费用等。 2.水电费,指高等学校支付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等费用。  3.取暖费,指高等学校支付的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等。

4.邮电费,指高校支付的信函、包裹、货物等邮寄费、电话费(含住宅电话补贴费)、电报费、传真、网络通信费等。

5.交通费,指高等学校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养路费、安全奖励等。

6.差旅费,指高等学校职工出差、出国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杂费以及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费等。 

7.会议费,指高等学校按规定开支的各类会议支出。包括会议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8.培训费,包括高等学校按规定开支的培训支出。 9.福利费,指高等学校按国家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10.劳务费,指高等学校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翻译费、咨询费、手续费等劳务费用。

11.租赁费,指高等学校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的费用等。 12.物业管理费,指高等学校开支的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费。

13.维修费,指高等学校用于恢复固定资产使用价值、保持正常工作而支出的日常修理和维护费用,包括各类设备维修费,单位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维修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不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的维修费)。

14.招待费,指高等学校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

15.其他公用支出,指高等学校用于上述第1至14项以外的必要日常公用支出。包括诉讼费、会员费、工会经费、其他杂费等。 

第十五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高等学校支出的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助学金等。其中离退休费包括离休费和退休费。 

第十六条 助学金,指高等学校按国家规定对各类在校学生发放的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生活费补贴,以及按照协议由我方负担或享受我方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进修生生活费等。其中:专项奖学金是指学校出资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特困学生、奖励品学兼优学生的奖学金支出,不包括以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形式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指与教育活动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 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 

(一)房屋建筑物折旧。指历年所置房屋建筑物(包括附属设施)当年应提折旧额。

(二)设备折旧。指除房屋建筑物外的其它固定资产(不包括文物和陈列品)应提折旧额。

第三章 高校教育培养成本项目及相关核算

第十九条 学生总人数。按年初学生总数与年末学生总数平均计算。计算公式为:

(年初学生数×8+年末学生数×4)÷12

第二十条 标准学生数。各类学生折算为标准学生的权数为:本科、专科、第二学士学位、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和硕士学位、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生、成人脱产班学生、预科生、进修生为1,博士生为2,硕士生为1.5,来华留学生为3,函授、网络教育生为0.1,夜大等其他学生均为0.3。 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人数。教职工人数根据行政人员比例、定编人数和生师比三项指标先后顺序进行审核,不重复进行。 

1.行政人员比例。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原则上控制在事业编制教职工人数的12-15%(校部党政机构人员编制可按全校事业编制教职工人数的6-10%掌握),高于15%则按超比例行政管理人员数、在职教职工人均工资及福利费水平核减支出,低于12%不核增支出。 2.单位定编人数。在职教职工总数如果突破单位定编人数,则按超编数、在职教职工人均工资及福利费支出水平相应核减支出,未突破编制不核增支出。

3.生师比。标准学生与教学人员人数的合理比例(生师比),综合、民族、师范、工科、农、林、语文、财经、政法等院校确定为18:1,医学院校16:1,体育及艺术院校11:1,低于这一比例则按超比例教学人员数、教学人员的人均工资及福利费水平核减支出,高于这一比例不核增支出。

生师比=标准学生数÷(专任教师数+外聘教师数×0.5)

第二十二条 福利费、工会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3%、2%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和福利费支出要相应核减,未达到标准的要核增。其中工资总额主要指基本工资和津贴。学校在基本工资、津贴之外发放的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在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据实审核。 

第二十三条 维修费。一般性修缮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大修缮费用(超过该固定资产原值的20%)计入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可使用年限分摊计提折旧。 

第二十四条 招待费。招待费审核标准,地方管理高校为“当年公用支出总额(扣除招待费和维修费)的2%”,中央(部门)管理的高校为“当年公用支出总额(扣除招待费和维修费)的1%”。超出的要进行核减,未突破的不核增。 

第二十五条 其它公用支出。其它公用支出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公用支出总额(扣除招待费和维修费)的15%。未超过15%的,按实际发生额核填;超过15%的,应按实际情况将有关费用分别计入相应的成本项目,不能明确计入相应成本项目的,作为不合理费用予以剔除。 

第二十六条 离退休人员费用,只计算由学校负担的部分,不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中的离退休人员拨款和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经费拨款,差额为负数的(即拨款额大于支出额的),本项目计为0。

第二十七条 一次性进入住房补贴项目的费用,数额巨大的,要采取按学校教职工平均工作年数(即从参加工作到退休之间的年数)的方法进行分摊(一般可按30年进行分摊),各调查年度的购房补贴按年度分摊额计入“住房补贴”中。

第二十八条 设备折旧。设备按分类折旧率(专用设备按8年、一般设备按5年,其它设备均按10年折旧)计提折旧。按设备购置年限已经提取完折旧的设备,不再计提。 

第二十九条 房屋建筑物折旧。各年房屋建筑物应提折旧统一按当年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总值的2%(50年折旧期)计提。其中: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竣工结算的房屋建筑物可按估计价值暂估入帐,并计提折旧。 第三十条 科研费用。按科研费用的30%计入成本。如能分别计入具体成本项目,则在该项目中直接核减;否则,按科研费用占学校教育总支出比例的70%相应核减教育培养成本各项目支出。

第三十一条 短期培训支出。能够单独计算的短期培训收入与支出,应从学校教育总收支中剔除;短期培训支出无法计算的,按短期培训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扣减总支出及各项目支出。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13篇: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

附件: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规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行为,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监审,是指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省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本细则所称经营者,是指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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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权限范围内成本监审具体事务,也可按下列情形对相关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

(一)同级人民政府指定;

(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

(三)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

第五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本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凡实行价格听证的所有商品和服务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第六条 对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第七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严格价格管理工作程序,凡列入《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进行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

第八条 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 第九条 成本监审实行制定价格前监审(以下简称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

定调价监审是指成本调查机构对经营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的商品和服务实施的成本监审。

定期监审是指成本监审机构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按照监审间隔时限的要求实施的成本监审。监审的间隔时限不少于一年。

第十条 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成本,同一会计年— 2 —

度内不得交叉实施或重复实施成本监审。

第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所有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经营者数量众多的,成本调查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

第十二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应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实施成本监审。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已经制定全国统一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商品或服务,按全国统一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实施成本监审;国家发展改革委未制定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商品或服务,按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实施成本监审。

第十四条 定价成本应当依据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核算。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二)与实施成本监审的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不符合相关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的费用;

(四)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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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算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经营者应当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及其密切相关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分别核算。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的要求提交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成本资料(以下简称成本资料)。成本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成本监审的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二)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成本费用项目构成数据资料。说明各成本费用项目结构、内涵及依据。

(四)总成本费用和单位成本费用数据资料。主要说明该商品或服务当年的总成本费用和单位成本费用,近三年的相关成本数据(项目实际经营期不到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上报资料,下同)。

(五)成本费用核算和成本费用分摊方法说明。提供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原则及定额依据和成本费用分摊方法。

(六)生产经营方面的资料。主要说明该商品或服务生产和销售数量、损益等情况。

(七)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主要包括:本行业会计制度或规定、有关部门相关的批件、批文、资产评估报告、贷款或借— 4 —

款合同、工程承包合同、代加工合同、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等。

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提供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按照成本监审要求和规定表式测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经营者应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按下列程序实施成本监审:

(一)成本资料收集。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调整价格的或按规定需要实施定期监审的,经营者应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通知要求,提交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成本资料。

经营者在提出调定价建议的同时,应按本细则第十六条要求附上成本资料。

(二)形式审核。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成本资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要求经营者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三)内容审核。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经初审合格的,成本调查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相关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及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成本进行审核。

(四)实地审核。必要时成本调查机构应对经营者会计帐簿、原始凭证、实物进行实地审核、取证。

(五)反馈意见。成本调查机构对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的意见及理由,应当及时告知经营者。经营者对成本核增核减意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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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的,可以向成本调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

(六)填表。成本调查机构应当按照最终核定的成本数据填列经营者成本核定表。

第十八条 成本调查机构完成每一项目成本审核工作后,应根据成本核定表核算定价成本,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成本监审报告,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备案。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监审的商品或服务,接受委托的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在出具成本监审报告前,应当将成本监审方法和经营者成本核定表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方)成本调查机构审核。

第十九条 成本监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本监审项目;

(二)成本监审依据;

(三)成本监审程序;

(四)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

(五)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其理由;

(六)经营者成本核定表;

(七)定价成本;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成本监审报告必须经参与成本审核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应加盖成本调查机构公章或成本监审专用章。

第二十条 成本调查机构在对经营者实施具体成本监审工— 6 —

作时,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承担。实地监审时,成本监审人员应主动向经营者出示有效证件。成本监审人员与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成本监审机构在实施成本监审时,发现经营者存在下列问题的,应及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职权予以处理。

(一)当期核定的定价成本较前期的定价成本有较大幅度变动的;

(二)定价文件中的经营者承诺性条款(经营规模、质量标准、贷款、还贷、成本控制等)执行有较大问题的;

(三)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细则,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制定价格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或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成本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获得的经营者成本资料用于成本监审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 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在成本监审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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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提交成本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不改的,成本监审机构不予实施或者中止实施当次成本监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制定其价格。

第二十六条 成本监审工作所需经费,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标准时,应当按照本细则实施成本监审。

第二十八条 其他有关部门制定价格时,参照本细则实施成本监审。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年6月24日发布的《江西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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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价格

成本监审

实施细则

通知 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省直有关单位、各设区市价格成本队。 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 2006年9月11日印发

校对:黄吉 共印:1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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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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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06]31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

为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供水经营者供水成本基础上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供水经营者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三)相关性原则。凡与供水经营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四)分类核算原则。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按供水对象和供水环节分类核算。供水对象分为农业、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社会公益等;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供水所分的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五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必须以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第六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供水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第七条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水利工程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制造费用指水利工程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水资源费、水质检测费、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和其他制造费用等。

1、直接工资。指直接从事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直接材料。指水利供水工程运行维护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以及其它直接材料的费用支出。

3、其他直接支出。指水利工程运行维护过程中发生的除直接工资、直接材料以外的与供水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直接从事供水生产人员的职工福利费、水文水工观测费、临时设施费等。

4、固定资产折旧。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供水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供水固定资产指与供水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包括水工建筑物、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设备及传导设施、工具及仪器、防护林及经济林木及其他固定资产六类。

5、修理费。指为维持水利工程正常运行需要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

6、水资源费。指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水资源费。

7、水质检测费。指为保证供水质量对水质进行检测分析所发生的费用。

8、其他制造费用。指水利工程运行维护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间接费用。

第八条 期间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合理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1、营业费用。指供水经营者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应由供水经营者负担的运输费、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展览费、广告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销售服务费、代收手续费以及水费计收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及其他费用。

2、管理费用。指供水经营者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折旧费、修理费、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

3、财务费用。指供水经营者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供水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第九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相关项目按本办法第十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审核。

第十条 供水经营者应根据工程运行和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成本核算对象。供水、发电和社会公益支出应分别单独核算。不同供水对象的共用资产和共同费用应综合考虑收入、成本、供水量、供水保证率等因素按照一定方法合理分摊。水产、园林、农业、运输、旅游等综合经营项目,应当按类分别核算成本费用;不能单独核算的,原则上按照综合经营项目收入的一定比例扣减供水总成本。发电结合其他用水的,发电用水成本原则上按照发电水费收入占水费总收入的比例分摊核定。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供水一般按产权分界点作为供水和水费结算(收费)计量点;实际水费结算(收费)点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的,也可以按照水费结算(收费)点作为供水计量点,但应合理界定不同产权单位的供水成本。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定价成本应按年平均供水量计算,其中非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一般按照最近三年平均实际供水量核定,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一般按照最近五年平均实际供水量核定。如果最近几年连续出现较严重干旱或洪涝灾害、或者用水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年平均供水量的计算期可以适当延长。新建水利工程,采用供水计量点的年设计供水量并适当考虑3-5年内预计实际供水量计算。

第十二条 人员数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定员标准,实际人员数量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人员数量小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的下限核定。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国有经济)平均工资水平的1.2倍;实际工资低于劳动工资管理部门批准的工资标准的,按照批准的工资标准确定。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定。

第十三条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2%和1.5%核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当地规定的比例和水平核定。

第十四条 大修理费原则上按照审核后固定资产原值的1.4%核定,也可根据水利工程状况在审核后固定资产原值1%-1.6%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日常维护费用据实核定。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原值按照不同情况分别核算。其中:1994年3月31日以前建成投产的水利工程,已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1994年3月31日以后的固定资产原值,以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为准。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或未形成竣工决算报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各类固定资产原值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分类核算。1994年3月31日以后群众投工投料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不计入农业供水定价成本。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第十七条 业务招待费按照年经营服务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年经营服务收入总额在15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最高不超过收入总额的5‰核定;年经营服务收入总额在1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不含)的,按最高不超过收入总额的3‰核定;年经营服务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但不足1亿元的,按最高不超过收入总额的2‰核定,超过1亿元(含)的按最高不超过收入总额的1‰核定。

第十八条 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两项合计不得超过审核后供水生产成本的30%。

第十九条 贷款利息总额原则上根据实际贷款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核定,并按照经营期计算年平均贷款利息。

第二十条 其他成本费用项目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水

第15篇: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发布日期】2006-01-17 【生效日期】2006-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我们对原国家计委发布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5号令)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特制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国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也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

第五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对外公布。

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第六条 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

第七条 成本监审实行制定价格前监审(以下简称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成本监审目录中确定不同商品和服务的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第八条 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成本,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交叉实施或重复实施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

第九条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定调价监审或定期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价格。

第十条 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所有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经营者数量众多的,成本调查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

第十一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商品和服务成本的实际情况,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应当包括相关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的构成项目、核定方法和标准等内容。对于地方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协调制定全国统一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十二条 定价成本应当依据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核算。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二)与实施成本监审的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不符合相关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的费用。

(四)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算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经营者应当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及其密切相关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分别核算。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的要求提交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成本资料(以下简称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成本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二)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提供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测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第十五条 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成本资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要求经营者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经初审合格的,成本调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相关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及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成本进行审核。成本调查机构对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的意见及理由,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经营者。经营者对成本核增核减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成本调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成本调查机构完成单个经营者的成本审核工作后,应当按照最终核定的成本数据填列经营者成本核定表。

第十七条 成本调查机构完成每一项目成本审核工作后,应当根据所有被监审的经营者的成本核定表核算定价成本,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成本监审报告。成本监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本监审项目;

(二)成本监审依据;

(三)成本监审程序;

(四)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

(五)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其理由;

(六)经营者成本核定表;

(七)定价成本;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成本监审报告必须经参与成本审核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应加盖成本调查机构公章或者成本监审专用章。

第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制定价格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或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与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在审核该经营者成本时应当回避。成本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获得的经营者成本资料用于成本监审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在成本监审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交成本资料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经营者提供的成本资料少于第十四条规定内容并且不能根据成本调查机构要求补充提供的,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成本调查机构应当不予实施成本监审或者中止实施当次成本监审。

第二十二条 成本监审的工作经费,可申请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标准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成本监审。

第二十四条 其他有关部门制定价格时,参照本办法实施成本监审。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6篇:创新工作,认真做好成本监审工作

立足实际 创新工作 认真做好新形势下的成本监审工作

泾源县价格监督检查所

2008年12月

成本监审是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制定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是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成本工作的作用日益重要,影响日益重大,前景更加广阔,意义更加深远。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的成本监审工作无论是制度本身,还是实际操作,都还处在探索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去大胆实践、冷静思考,不断加以完善和改正。对列入监审目录的项目,在定调价前必须实施成本监审,必须严格成本监审工作程序,完善工作制度,未经成本监审,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切实规范政府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促进企业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

工作实际告诉我们,制定出的价格是否可行、可信,政府、经营者、消费者是否满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监审出的成本是否真实,有没有说服力。下面是开展成本监审工作进行的一些做法与思考。

一、提高做好成本监审工作的思想认识

1 国家发改委2006年发布实施了42号令,2007年又出台了《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再次对成本监审工作进行规范,可见国家对成本监审工作的重视程度。成本监审工作既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一条必经之路,是有效实施价格管理和价格决策的一个重要环节。比如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供水、供气、供热等价格问题。要合理、合法、公平、公正地处理好这些矛盾和问题,首先就要弄清真实、合理的成本,为制定、调整价格和收费提供科学的依据。通过成本监审,可以促进垄断性行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可以有效防止企业虚列成本、抬高价格;可以及时掌握垄断产品的社会平均成本水平,辅助价格决策。

二、不断提高干部业务知识能力和素质

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做好工作的基础。干部队伍素质的高低、工作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工作效率的高低以及工作质量的好坏。为了提高成本监审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及素质,使成本监审工作逐步规范化,为价格管理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我们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学习和讨论了(宁价办发[2002]7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的

2 通知》(宁价成发[2005]104号)和自治区物价局(宁价成发[2007]208号)等文件,认真学习了会计知识,成本核算知识,经济、农业、电脑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价格管理等知识,通过学习,统一了思想,使大家对成本监审工作及业务知识理解更准确,程序更规范。同时,我们不断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将学习和培训工作充分融入到工作当中,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刻苦学习,虚心请教,深入调研,不断沟通,不断积累经验,使干部职工的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工作能力显著提升,保证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提高成本监审质量

现在社会对成本监审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但是成本监审也是一项新工作,我们没有很好的经验可以借鉴,只有靠自己不断学习、探索、创新。在监审过程中,我们按照“早、新、准、精”的要求做好各项调查、预测工作,大力提升分析研究水平,充分发挥成本调查为政府决策服务的作用,切实抓好成本监审质量。具体工作中,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认真学习和掌握新核算体系的全部内容,做到对每一项指标的含义都了如指掌,对每一种情况的处理方法都心中有数。我们今年先后开展了县交通运输客运票价审核、城市集中供热收费等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行业成本监审工作。

(一)客运票价的审核。虽然客运票价为市场调节价,

3 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价格自主定价,但加强价格监控,做好成本监审,将票价调整到一个合理区间,对规范客运经营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根本利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为确保我县运输业正常运转和百姓的承受能力,今年七月份,根据有关委托和要求,由交通局运管所和发改局物价所,对县运输公司的客运票价进行了调查核算,经交通局运管所测定,物价部门审定,对该公司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核算,不规范现象予以纠正,降低了票价的成本,定出了合理的票价,得到广大群众和有关部门的认可。

(二)城市供热成本监审。2008年10月份,我们统一部署,克服时间紧、人员少、任务重的困难,加班加点工作,对县供热公司2005年至2007年集中供热价格成本进行了实事求是地核算。并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被监审单位,核对帐册、会计年报,实地察看供热设备走访采暖用户,审核总成本1192200元,剔除不合理成本费用487300元,并对该公司的价格成本变化情况和经营状况进行了认真分析,撰写了《关于泾源县集中供热价格成本监审报告》,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为政府研究确定合理的供热价格提供了科学依据。在供热成本监审过程中,我们形成了垄断行业的成本约束初步制度,垄断行业的约束机制也初具雏形。

(三)单位供热成本核算。由于煤炭价格持续高位攀升,我们接受县政府的委托和安排,针对当地反响强烈的热点问

4 题,开展了分散单位供热价格成本核算。我们对全县分散的59个单位供热价格进行成本核算,目前还在核算当中。

三、严格成本监审程序

我们严格要求成本监审人员首先明确自己的职责,牢记成本监审工作流程,对每一个成本监审项目必须按要求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成本监审受理通知书,监审过程中,必须做好实地(现场)成本监审笔录,监审结束要撰写成本监审报告。监审过程中,对报送资料不全的单位发出成本监审补充资料通知书。我们认真做好成本监审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严格依法办事,按程序开展工作,不主观臆断,不能违规违纪,不走形式、不走过场。

四、大力加强对成本监审工作的宣传力度

由于成本监审是一项新的工作,社会上对成本监审的认识还不够,特别是被监审单位也可能不了解成本监审的程序、意义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对成本监审的宣传解释,使被监审单位能更好的了解成本监审工作,使他们更好的配合我们的成本监审工作,确保监审工作顺利的进行。

五、加强价格调控,把好价格审定关

我们严格执行(宁价办发[2002]71号),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

5 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及时召开价格听证会,公开讨论价格调整方案,让公众获得更多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最终确定一个使公众能够接受的合理价格。

六、积极取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相关单位的配合 成本监审和成本调查工作,不仅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而且在物价部门内部也有许多不同认识和看法。这些工作是物价部门新职能,没有基础资料,工作设施、设备条件较差,我们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很多,因此,各级领导的支持、关心和相关单位的配合至关重要。我们在工作中充分重视这一方面,及时取得上级领导的支持和帮助,积极联系相关单位,得到帮助写作做好工作。可以说,我们在工作中能取得成效,与上级领导的重视和各部门的大力支持是分不开的。

第17篇:经济适用住房成本监审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的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价格主管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的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查、审核、核算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的合理成本。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公平公正、真实合法、科学合理和程序规范的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

1 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定价成本。

(三)相关性原则。凡与本期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无关的收支活动,一律不能计入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成本。

(四)分类核算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的成本按独立的开发企业性质分类进行核算。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必须以财务会计报表、帐册、原始凭证及合同、协议为依据,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由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成本和税金构成。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

(一) 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所支付的费用。包括:

1、土地征用费;

2、拆迁安置费;

3、拆迁补偿费;

4、其他拆迁补助费及按规定交纳耕地占用税等费用。拆迁中各类旧建筑物的回收残值应冲减成本。

(二) 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设计、工程招投标费、施工通水、通电、通

2 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前期费用。

1、工程勘察费。包括水文、文物、工程地质勘察费。

2、建筑规划及设计费。包括建筑工程设计费,建筑规划测绘费用等。

3、工程招标费。包括编标费、审标费、招标费。

4、前期工程费。包括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土地的费用。

5、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建设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三)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

1、房屋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

2、水、暖、电、气、热、通讯、电视线路、消防、电梯等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费;

3、附属工程费;

4、建筑安装工程建设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四) 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住宅小区红线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管道燃气工程配套费)、供热、排污、排洪、有线电视、通讯、照明、环卫、绿化、消防、邮箱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五) 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包括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列入小区施工图预算项目的配电所、水泵消防房、小区居委会、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停车棚、公厕、垃圾转运站等配套公建费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建设费用。

(六) 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

3 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以及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管理费合理支出总额不超过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五项之和2%的,按实际支出计算。否则,管理费按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五项之和的2%计算。

(七) 财务费用,指开发单位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经营者在建筑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利息支出,在筹建期间(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计算;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市政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工程质量监督费、白蚁防治费、人防建设费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

(九)其他费用。前八项不包含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成本。

第九条 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包括营业

4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第十条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2%和1.5%核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当地规定的比例和水平核定。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各类固定资产原值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应用直线法分类核算。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依据会计准则规定)

第十二条 业务招待费按照年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年收入总额在15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最高不超过收入总额的 5‰核定;年收入总额在1500万元(含)以上的,按最高不超过收入总额的3‰另加3万元核定。(根据现行税法规定)

第十三条 由于年终决算提前结帐等原因造成跨年列支并且金额较大,影响单位成本的,应进行调整。年初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上年费用的,应按调整额加或减上年成本。

第十四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成本:

(一)住房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

5 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由政府负担和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六)各种资本性支出和因违规违章造成的事故而产生的费用。

(七)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为合理利用环境,依据规划要求建造的公企房、工商用房和车库部分,所取得的收益要全部冲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但计算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时,上述建筑的面积也应扣除。

(八)与住房开发业务无关的其他费用支出;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不得计入成本的其它支出。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以一个住房小区或一幢住宅楼核算。单位套内面积成本计算公式为:

经济适用住房单位定价成本=经济适用住房总定价成本(元)/经济适用住房总套内面积(平方米)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预售)前,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成本监审表式核算开发成本,并附以下材料: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规划图、施工图等复印件;

(二)建筑安装工程概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等复印件;

(三)银行贷款合同、协议复印件;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7

第18篇: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时,对提供相关物业服务的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是指物业服务经营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所服务小区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下列主要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计入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的费用,需为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第五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新投入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经营者如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应以审查批准的前期物业管理方案为基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成本项目、参照其他物业服务平均合理的费用支出水平测算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管理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电梯及增压水泵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等组成。

第七条管理人员费用,指物业服务经营者按规定发放给在物业服务小区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工资及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应当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第八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及维护费,指为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排污、监控、道路、照明等共用部位的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所需的日常运行费用和相应专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费等,不包括保修期内的维修费、应由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支出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九条绿化养护费,指管理、养护绿化设施的费用,包括绿化工具购置费、劳保用品、农药化肥费、补苗费、绿化用水和相应专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费等。不包括开发企业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

第十条清洁卫生费,指公共区域卫生打扫、经常性的保洁所需费用,包括购置工具、劳保用品、消毒费、化粪池清理、清洁用料、垃圾清运、环卫所需费用和相应专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费等。

第十一条秩序维护费,包括器材装备费、保安人员人身保险费、由物业管理

企业支付的保安服装费和相应专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费等。

第十二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指物业服务经营者为小区办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以物业服务经营者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和所交纳的保险费为准。

第十三条电梯及增压水泵日常运行维护费,指为维护电梯及增压水泵正常运行而发生的电费等日常运行、维修费和相应专业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不包括保修期内的维修费以及应由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支出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十四条办公费,指物业管理企业为维护服务小区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而用于办公所需的费用,包括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水电费、取暖费、通讯费、书报费、管理费分摊、财务费用等其它费用。

管理费分摊,指上级物业服务经营者分摊的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折旧费,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物业服务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物业服务固定资产指在物业服务小区内、由物业服务经营者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包括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办公设备、工具维修设备及其他设备等。不属于物业服务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指按规定程序,经业主大会同意由物业服务费开支的费用。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相关项目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审核。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小区服务的从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物业管理小区服务的物业

服务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含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留用的人员。各项人员数指标均按年平均数确认。人员数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定员标准,实际人员数量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人员数量低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的下限核定。

第十九条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1.2倍。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定。

第二十条 社会保障费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确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职工福利费按核定的工资总额14%计提。医疗保险费用已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不得在社会保障费中重复计算;其他应由职工福利费列支的费用,也不得在相关费用项目中重复计算。

第二十一条产权属业主所有的物业服务用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闲置超过9个月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得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能补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原则上按照监审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中值核算。重要固定资产实际可使用年限超过财务制度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上限10年以上的,价格主管部门可按照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促进行业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

第二十二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未进入专项维修资金部分应从物业服务成本中抵扣。

第二十三条针对特定物业安装设备、提供服务等发生的费用,应分别单独核

算,并由特定物业业主承担。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经营者对某些专业知识或专业技能较强的公共性服务内容采用承包形式外包给有关专业公司的,该项服务的成本按签订的服务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承包金额核定。

第二十五条管理费分摊原则:从事物业服务的经营者只从事物业服务的,其所发生费用按其所管辖的物业小区的物业服务计费面积或按应收物业服务费加权分摊;物业服务经营者兼营其它业务的,则按实现收入所占比重分摊。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单位成本,根据物业管理面积按不同物业类型分别核算。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其他费用项目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的平均水平。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相关指标。

(一)服务小区示范等级,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评定的示范优秀小区称号。

(二)服务小区绿化率,指小区绿化面积占其总占地面积的比率,计算公式为:服务小区绿化率=小区绿化面积÷小区占地面积×100%

(三)服务小区入住率,指小区已入住户数占其总户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服务小区入住率=小区已入住户数÷小区总户数×100%

(四)服务小区物业管理面积,指应收取小区物业服务费的计费建筑面积。

(五)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指用于物业管理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包括物业经营用房面积。

(六)物业服务费收缴率=实收物业服务费÷应收物业服务费×100%

(七)服务小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指物业管理小区内设置的网球场、游泳池、健身房、阅览室、活动室、幼儿园等硬件配套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表

第19篇: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

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经营者,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镇的

供水企业。

第四条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

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计入供水定价成本的费用,需为供水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

或间接相关的费用。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

本期成本。

第五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

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

第二章 构成项目及相关审核标准

第六条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构成。

第七条 制水成本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汲取、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原水费、水资源费、原材料费、动力费、制水部门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外购成品水费(馈水费)和制造费用。

第八条 输配成本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为组织和管理输送净水到用户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输配部门人员工资及福利、动力费用、输配环节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和其他辅配费用。

第九条 期间费用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

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

营业费用指供水经营者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以及专设销售机构(供水所)的各项费用。包括销售部门人员工资及福利、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办公费、代收手续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营业费用。

管理费用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供水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指供水经营者为筹集城市供水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

等。

第十条 原水费指从外部购入原水的费用。购入原水的费用按购入原水的数量和原水价格计算据实计入定价成本(含原水预处理成本)。

第十一条 水资源费指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所支付的水资源有偿使用费。按企业实际取水量与当地水资源有偿使用费用标准计算据实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二条 原材料费指直接用于制水过程中的各种药剂费用。包括消毒药剂和混凝药剂费用。计入定价成本的原材料费用按城市供水企业的实际发生数据实核

定。

第十三条 动力费指直接用于原水输送、水厂生产及成品水输配所需动力的费用。包括基本电费和电度电费及其他动力费。

基本电费指按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定期定量收取的费用。

电度电费指按实际消耗的抄表动力电量和单位电价计算收取的电费。

计入定价成本的动力费用分环节按城市供水企业的实际发生数据实核定。原水输送和水厂生产所需的用电费用计入制水成本,成品水输配所需的用电费用计入输

配成本。

第十四条 人员工资指企业按定员标准和规定向职工发放的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各种货币报酬。人员工资不得计入本项指标外的其他费用项目。

企业定员标准原则上按照企业实际生产能力和《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核定。实际人员数量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人员数量低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的下限核定。销售人员数量还应当根据抄表到户比例及用户结构等情况合理核定。有条件的地区应尽量按照一定范围内供水行业人均实物劳动生产率和企业实际利用的生产能力确定企业定员标准。

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

1.2倍。

计入定价成本的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企业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定。

第十五条 外购成品水费(馈水费)指从外部购入可直接供应用户的成品水费用。

按实际发生数直接计入制水成本。

第十六条 制造费用指城市供水企业生产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企业生产部门的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办公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水质检测监测费以及其他制造费用。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原值按照不同情况分别确认。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新增的固定资产原值,以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原始购置凭证为准。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或未形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合理确认。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价值按评估前的原值计算;经营者不能提供固定资产评估前价值有效证明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合理认定该固定资产原值。

第十八条 闲置超过9个月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得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能补提折旧。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原则上按照监审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的中值核算,残值率统一按5%计算。重要固定资产实际可使用年限超过财务制度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上限10年以上的,价格主管部门可按照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促进行业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

第二十条 因过度超前建设而增加的投资成本不能全部由当前消费者承担。本期供水分摊的固定资产折旧按本期固定资产折旧总额乘以本期生产能力利用率确定。本期生产能力利用率=本期实际日综合生产能力÷设计日综合生产能力×100%+合理超前建设率。合理超前建设率暂按20%确定。

第二十一条 修理费指为维持城市供水正常生产运行需要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其中,大修理费用采用预提方式的,年预提额一般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1.4%,且实际大修理支出不再重复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正常的大修理周期。日常修理费用据实核定。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合计一般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扣除与当期供水无关的过度超前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的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第二十二条 水质检测费指为保证供水质量对水质进行检测分析所发生的费用,

据实核定。

第二十三条 其他制造费用指制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间接费用,在不超过制造费用10%的限额内据实核定。

第二十四条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的14%、2%和1.5%核定。社会保障费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确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医疗保险费用已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不得在社会保障费中重复计算;其他应由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也不得在相关费用项目中重复计算。

第二十五条 业务招待费在以下限额内据实计算计入管理费用: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的 5‰;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不超过该部分的3‰。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摊计入年度费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权费用(包括土地征用费、拆迁费、补偿费等)如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情况下,均按土地使用年限分摊。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均按10年摊销。长期待摊销费用中的开办费按5年摊销,其它长期待摊费用按

受益期限摊销。

若存在过度超前建设,应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按照生产能力利用率核定本期供水应

分摊的无形资产。

第二十七条 贷款利息总额原则上根据实际贷款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核定,并按照还贷期计算年平均贷款利息。贷款总额超过投资总额70%的,

按投资额的70%核定贷款利息。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其他费用项目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九条 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城市供水定价成本: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二)与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

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

(五)对外投资等支出。

(六)超出管理费用列支范围而以“管理费”名义列支的各种费用,包括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等;

(七)明显超出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的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三十一条 其他业务收支情况应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按照其他业务收入净额(指其他业务收入扣除直接费用后的余额)的不低于50%的比例冲减供水总成本;不能单独核算且其他业务收入净额为负数的,应按照直接从事其他业务的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核减供水总成本。

第三章 其他相关指标及核算公式

第三十二条 供水量指水厂在一定生产经营时间内实际供出的水量。水厂自用水

量不包括在内。

水厂自用水量:指水厂在一定生产经营时间内生产所需的工艺用水量。自用水率

按不高于4%据实核定。

供水量=取水量*(1-自用水率)

第三十三条 有效供水量指按合理产销差率核定的扣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不

收费水量后的应收费水量。

有效供水量=供水量*(1-产销差率)-不收费水量

不收费水量指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减免或不收费的水量。

产销差率指城市供水企业供水量和应收费水量的差额与供水量之比。原则上年供水量2亿立方米以内的不高于18%;年供水量2亿立方米以上的不高于16%。各地可根据实际供水规模,消防、绿化、环卫用水计量收费情况以及抄表到户等情

况修正确定合理的产销差率。

第三十四条 单位供水定价成本指按照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供水企业在一定生产经营时间内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与相应的有效供水量来计算的单位成本。

公式:供水定价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

单位供水定价成本=供水定价成本/有效供水量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 月 日起施行。

附: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第20篇: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游览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

为提高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旅游参观点门票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旅游参观点营运成本基础上核定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是指保证旅游参观点正常运营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参观点是指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院)、主题公园、动植物园、人造景点等。

第四条 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

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

1 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旅游参观点运营成本。

(三)相关性原则。凡与旅游参观点运营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运营成本。

第六条

旅游参观点运营成本核算,必须以经注册会计师或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旅游参观点对其提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旅游参观点运营成本由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门票印制费、广告宣传费、绿化维护费、景观文物古建筑维护费、维修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培训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董事会会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业务招待费、上缴管理费、税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财务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费用等构成。

职工工资,指基本工资、津贴、奖金、临时工工资等其他工资。 社会保障费,指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职工福利费,指按国家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 水电费,指支付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等费用。 取暖费,指支付的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等。 邮电费,指支付的信函、包裹、货物等邮寄费、电话费(含住宅电话补贴费)、电报费、传真、网络通信费等。

交通费,指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养路费、安全奖励等。

差旅费,指职工出差、出国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杂费以及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

会议费,指按规定开支的各类会议支出。包括会议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广告宣传费,指旅游参观点当年投入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宣传费用。

绿化维护费:指旅游参观点当年投入的绿化维护费用。 景观、文物、古建筑维护费:指用于文物、古建筑、生态系统、珍贵名贵动植物的专项保护费用。

维修费,指用于恢复固定资产使用价值、保持正常工作而支出的日常修理和维护费用,包括各类设备维修费,单位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维修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不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的维修费)。

董事会费:是指有董事会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董事会费。

3 业务招待费,指为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

上缴管理费,指按有关规定上缴给有关部门的费用。

财务费用指旅游参观点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第八条 固定资产及折旧,指与旅游参观点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等其他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应按规定提折旧。

第九条 职工人数,指旅游参观点在职职工以及雇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临时工人等各类职工的全年平均数。不包括离退休人员。

第十条 年接待游客数,指一个公历年度内的接待游客总人数。包括国内、外游客数。

第十一条

门票收入,指按门票价格与全年接待游客人数计算的收入。

第十二条 实际收入。指当年参观点(企业)单位实际能使用的门票收入。

第十三条 职工人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定员标准,实际人员数量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人员数量小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的下限核定。

第十四条 人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当年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独

4 立核算工业企业(国有经济)平均工资水平的1.2倍;实际工资低于劳动工资管理部门批准的工资标准的,按照批准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14%、2%、1.5%核定,其它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当地规定的比例和水平核定。

第十六条 上缴管理费。指按规定上缴的景区资源使用等费用,但不包括:

1.门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门票总收入与实际收入的差额。

2.门票收入后上缴当地财政的金额。

3.以各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义,扣留、上缴、截留和挪作它用的费用。

第十七条 业务招待费。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按超额累进制计算,即全年销售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销售收入的0.5%核定,超过1500万元但不超过5000万元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0.3%核定,超过5000万元但不超过1亿元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0.2%核定,超过1亿元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0.1%核定。

第十八条 财务统一核算的休闲、观光、餐饮、娱乐、交通运输、场地及设施出租等经营项目,应当按业务分别准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业务成本费用,不能准确归集的,则按业务收入进行分摊。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分类按月计提折旧,

5 折旧年限按规定的折旧年限取中值计算。

政府投资由企业管理使用或产权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以及闲置超过9个月的固定资产不列入计提折旧范围。

第二十条 没有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一次性将当年购置设备费计入成本费用的事业单位,在核定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将当年设备购置费扣除。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成本监审工作汇报
《成本监审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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