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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澧县地方税务局税务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2:38: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临澧县地方税务局税务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2010-10-21 14:34:04更新 来源:临澧县地方税务局 作者:临澧县地方税务局

临澧县地方税务局税务人员

绩效考核办法(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局税务人员队伍管理,建立和完善税务人员队伍激励机制,充分体现工作绩效与个人待遇挂钩的原则,激发和调动广大税务人员工作积极性,推进全局各项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人员绩效考核的对象为全局系统在职在岗工作人员。全局系统在职在岗工作人员按工作岗位分为局级领导岗位、中层干部岗位、管理员岗位、征收员岗位、稽查员岗位和局机关办事员岗位等六类岗位。

第三条 税务人员绩效考核的内容为“德能勤绩廉”、单位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德能勤绩廉”测评和单项奖扣分等四个方面。考核方式:

一般干部“德能勤绩廉”占90分,“德能勤绩廉”测评占10分;

中层骨干正职“德能勤绩廉”占70%,单位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占30%,两项折算为90分;“德能勤绩廉”测评10分。

中层骨干副职“德能勤绩廉”占80%,单位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占20%,两项折算为90分;“德能勤绩廉”测评占10分。

第四条 税务人员绩效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民主的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坚持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与所在单位目标管理考核挂钩的原则,坚持对有突出成绩和重大贡献的税务人员给予奖励的原则。

第二章 绩效考核的具体指标 第一节 “德能勤绩廉”考核(90分)

第五条 “德”(6分)。 主要考核政治立场、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情况。

(一)政治业务学习(2分)。在规定时间内签到,迟签到一次扣 0.1分,缺席一次扣1分;按要求撰写学习心得,缺一篇扣1分。但男满50岁,女满45岁的人员可不做撰写要求。

(二)思想作风(2分)。闹不团结导致县局、分局调解的,县局调解一次扣1分,分局调解一次扣0、5分。违反县局制度又不接受处理的一次扣1分。

(三)民主生活会(1分)。按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无故缺席扣1分,参加民主生活会个人剖析经民主评议不深刻扣0.5分。

(四)其它(1分)。按考核单位确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考核。

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经县局调解处理的,每次扣2分。

第六条 “能”(4分)。 主要考核工作政策水平、专业知识水平、岗位业务技能、组织协调能力、工作执行能力等方面的情况。

(一)参加县局统考(2分)。按考试实际得分×本项应计分÷100来计分,不及格的加扣1分;

50周岁(含本数)以上人员免考,45—50周岁以上人员实行开卷考试,45周岁以下人员实行闭卷考试。 未经县局及上级批准无故不参加考试的记0分,特殊情况 经县局批准未参加统考的记平均分。

但按规定免考的人员计分参照参考人员的平均分来计算。免考人员本人申请参考的,如考试结果高于平均分按实际得分,低于平均分的按平均分计分。授课人员按参加闭卷考试得分前十名人员的平均分计算。

(二)参加上级局统考(2分)。按考试实际得分×本项应计分÷100来计分,不及格的加扣1分。

未经上级局批准无故不参加考试的记0分,特殊情况经县局批准未参加统考的记平均分。

按规定免考的人员计分参照参考人员的平均分来计算。免考人员本人申请参考的,如考试结果高于平均分按实际得分,低于平均分的按平均分计算分。

第七条 “勤”(10分)。 主要考核勤奋敬业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

(一)出勤(5分)。上午上班在规定时间内签到。全年迟到超过10次的,每迟签1次扣0.1分;未签1次扣0.2分;代签一次扣1分;旷工一天扣2分。

(二)请销假(5分)。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未按规定办理1次扣1分。

第八条 “绩”(60分)。 主要考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以及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情况。

(一)税收管理员

主要考核收入任务(25分)、征管质量(25分)、日常工作(7分)、交办工作(3分)。

(二)征收员

主要考核日常工作(60分),按“征收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实绩部分进行考核。

(三)稽查员

主要考核稽查工作质量(25分)、收入任务(25分)、日常工作(7分)、交办工作(3分);按“稽查人员效考核办法”实绩部分进行考核。

(四)办事员

主要考核日常工作(60分),按“机关办事员绩效考核办法”实绩部分进行考核。

(五)中层骨干

主要考核日常工作(60分),按“中层骨干绩效考核办法”实绩部分进行考核。

(六)局领导按所分管或协管的科室(局)在市局对口科室(局)排类结果的考核得分的加权平均分考核,局长按其他几位局领导的考核得分的加权平均分考核。(60分)

第九条 “廉”(10分)。 主要考核廉洁自律的情况。

(一)效能监察(5分)。根据县局效能监察委员会制定的效能监察方案进行检查,按方案扣分。

(二)廉洁从税(5分)。发现一次向纳税人借款、借物的扣1分;发现一次接受纳税人吃请的扣1分;发现有向纳税人索、拿、卡、要、报等违反税务人员廉洁从税规定行为的每次扣2分。向纳税人推销商品或压价购物的,每次扣2分。

第二节 个人绩效考核得分计算方式及“德能勤绩廉”民主测评方式第十条

一般干部考核得分=个人“德能勤绩廉”考核得分(满分90分)+“德能勤绩廉”民主测评得分(满分10分)+单项奖扣分中层骨干正职考核得分=个人“德能勤绩廉”考核得分×70%+所在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得分×90%×30%+“德能勤绩廉”民主测评得分(满分10分)+单项奖扣分

中层骨干副职考核得分=个人“德能勤绩廉”考核得分×80%+所在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得分×90%×20%+“德能勤绩廉”民主测评得分(满分10分)+单项奖扣分

一般干部“德能勤绩廉”民主测评由工作岗位所在单位组织进行,行税办在机关一同测评,该项分数分解为两部分,一是干部相互测评计7分,二是干部所在单位中层骨干测评计3分;中层干部“德能勤绩廉”民主测评由所在位及机关全体人员、中层骨干进行测评。 局领导(含退线)按所包分局和分管或协管的科室(局、厅、组)目标管考核得分的加权平均分考核,局长按其他几位局领导的考核得分的加权平均分考核计分。

第三节 单项奖扣分

第十一条 个人受到市局、县委、县政府、县优化办文字表扬的,一次奖0.5分,个人受到县局督查通报、县局文件(年终表彰先进文件除外)通报表扬一次奖0.2分,个人受到监督改正一次扣0.1分,个人受到通报批评一次扣0.2分,个人取消年度评先资格一次扣10分。第十二条

个人当年度违规违纪受到行政处分,每次扣20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扣40分;违反综治管理等规定受到司法、纪检监察等机关查处的扣40分。

第三章 绩效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为加强税务人员绩效考核工作的领导,县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局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人教科),具体负责考核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四条 税务人员绩效考核的责任单位:

(一)局级领导由县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考核。

(二)中层干部由人教科考核。

(三)税收管理员(含行税办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考核。

(四)征收员由所在单位考核。

(五)稽查员由稽查局考核。

(六)局机关办事员由所在科室考核。

(七)相关考核项目的结果由牵头组织考核的科室或分局提供考核明细,涉及督查整改等情况的由监审室提供考核明细。并报考核单位备查。

第十五条 为综合平衡全局人员不同类型岗位职责考核结果,年底县局根据不同类型岗位、不同单位平均得分进行调节。

(一)、××员调节后的个人绩效考核得分=调节系数×该员(平均得分不是最高的某类型)调节前个人绩效核得分

调节系数=××员(平均得分最高的某类型)的平均得分÷××员(平均得分不是最高的某类型)的平均得分

(二)、中层骨干调节后的与单位目标管理考核挂钩的得分=调节系数×调节前中层骨干(在分局和科室两个序列中平均得分较低的)个人与单位目标管理考核挂钩的得分 调节系数=调节前中层骨干与单位目标管理考核挂钩的得分的平均分(序列平均得分高的)÷调节前中层骨干单位目标管理考核挂钩的得分的平均分(序列平均得分低的)

(三)、××单位一般干部(平均得分不是最高的某单位)调节后的个人绩效考核得分=调节系数*××单位一般干部(平均得分不是最高的某单位)调节前个人绩效考核得分。

调节系数=××单位(一般干部平均得分最高的某单位)的平均得分÷××单位(一般干部平均得分不是最高的某单位)的平均得分。第十六条 绩效考核责任单位必须明确正职或一名副职具体负责绩效考核日常工作,按月考核,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税务人员工作绩效考核登记表》《奖分项目申报表》和《税务人员绩效考核季度汇总表》报县局人教科,考核办将其汇总后报县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并在审核之日起2日内公布。

第十七条 税务人员对考核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考核申辩期(次月3日内)向考核责任单位或县局考核办提出申辩,考核责任单位或考核办在税务人员提出申辩之日起5日内受理并作出回复。

第四章 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八条 税务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税务人员能级评定、提拔任用、岗位调整轮换的重要依据,并实行与个人评优评先、竞岗、奖金发放等方面挂钩。

(一)税务人员绩效考核分数获全县同类岗位第一名的,其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有重大问题或上级有规定不能评为“优秀”等次的除外)。

(二)绩效考核分数列全县同类岗位最后一名且考核分数在60分以下的,其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九条 税务人员绩效考核奖金= 按挂钩金额×个人得分÷100。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税务人员绩效考核的几种特殊情况:

(一)脱产学习人员 按全局人员平均得分计算(上级局有文件规定的按上级局规定执行)。

(二)女税务人员(职工)在产假期间不参与绩效考核,其绩效考核奖金按所在单位全体人员绩效考核奖金的平均数发放,产假期满后参与绩效考核。

(三)病、事假(工伤除外)超过一个月以上的税务人员在休假期间不参与绩效考核。考核计分按全局人员平均分计算,但不享受生产性奖金。

(四)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参与绩效考核,待岗期满经考察合格复岗后,按重新安排的岗位参与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日”是指有效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临澧县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一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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