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7号《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同情形
(1)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下称“信息表”),无需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但需要对相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但无法退回发票联或抵扣联的,购买方填写“信息表”时需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 (3)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给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由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此时需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销项以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的内容进行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在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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